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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范文1
關鍵詞: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
中圖分類號:U321 文獻標識碼:A
當前,通信領域處在高速的發展時期,通信工程建設全面開發,在一些從事通信建設的企業中,只重效益不顧安全的現象比較嚴重,在安全生產上投入遠遠不夠,經常發生電線路阻斷、人員傷亡的事故,給國家、企業、個人和社會造成不應有的損失。事實告誡和警示我們,要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就需要工程建設各方都參與到安全管理工作中。下面,就如何搞好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工作談一點粗淺的看法。
1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名詞解釋
所謂的通信工程安全管理是指對通信工程建設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安全進行的管理,包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活動中的安全問題所進行的行業管理和從事建設活動的主體對自己建設活動的安全生產所進行的企業管理。從事通信工程建設活動的主體所進行的安全生產管理包括通信工程建設單位對安全生產的管理,通信工程設計單位對安全生產的管理,通信工程施工單位對安全生產的管理,通信工程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的管理等。
2實施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2.1有利于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保證機制的形成。通過實施通信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能夠使參與工程建設各方重視安全生產工作,完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從而保證通信建設市場領域的安全生產。
2.2有利于提高通信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國家通過對工程安全生產實施三重監控,即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管、施工單位自身的安全控制、監理單位的安全監理,一方面,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安全事故;另一方面,通過監理單位的介入,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進行時時的監督管理,從而提高通信工程安全生產的管理水平。
2.3有利于防止或減少發生通信工程建設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目前,通信工程的安全管理缺少不了監理單位的參與,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的作用很重要,他能及時發現工程中出現的安全隱患,并要求施工單位及時整改、消除,有效地防止或減少施工中安全事故的發生,從而保障了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2.4有利于實現通信工程建設投資效益最大化 通過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保證了通信工程質量,也保證了施工進度和工程的順利開展,有利于投資的正?;厥?,實現投資效益的最大化。
3通信工程安全管理的依據原則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范文2
關鍵詞:建筑工程;施工監理;責任主體;措施費;監管
中圖分類號:U44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2374(2010)03-0144-02
所謂的“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下簡稱“措施費”)就是指按照國家現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購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作業環境所需要的費用。措施費用是由《建筑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03]206號)中措施費所含的文明施工費、環境保護費、臨時設施費、安全施工費組成。
一、施工現場的安全管理現狀
“要生產必須要安全,要安全必須要投入”。但是,有些施工單位看不出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投入所潛在的獨有特性與經濟效益,只管收取企業管理費,制定的安全檢查制度等于一張白紙,缺少組織日常的具體監管,更談不上措施得以落實。尤其是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施工單位為求生存、圖發展,不得不采取低標以嬴得工程項目。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在安全投入方向的選擇上存在僥幸心理,能省則省,措施費用還經常被占用或挪用,該投入的而不投入到位。有些建設單位在建設資金不到位,不給或減少工程定額規定的安全措施費情況下,又盲目地要求施工單位趕工期,從源頭上埋下了安全隱患;監理單位雖是建設單位的代表,但在施工現場這一微觀監管環節,并無強制力;安監站的監督人員雖是具體檢查事務的執行者,但對各責任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具體的行政執法處罰權,難以保證措施費用的落實,安全監督工作往往處于被動狀況。安全投入不足使施工安全生產條件得不到保障,防范措施不到位,直接結果是容易導致施工事故的發生。
二、《規定》出臺的重要意義
建設部于2005年出臺了《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建辦[2005]89號),廣東省建設廳、湛江市建設局先后出臺了《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粵建管字[2005]116號)、《關于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實行統一管理的通知》(湛建管[2008]60號)。規定中強化了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安監站的責任,對措施費的有關工作事項,進行了細化和深化,可操作性較強,從而對施工安全的管理提供有效的經濟手段,使施工安全防護的措施費得到合理使用,形成一個有效的、閉合的監管體系,對于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有著較大的現實意義。
三、建設工程責任主體與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
(一)招標管理機構要認真對招標文件進行審查
1.招標人(或)在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或確定標底價時,按照《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省府第40號令)、《廣東省建設工程計價辦法》和《關于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計算補充規定的通知》(粵建價函[2007]489號)確定措施費。招標文件中應具體說明此項費用單獨列支,其費用不參與工程施工投標競爭。否則,不予受理。
2.評標時,評標委員會成員要認真對投標文件進行審查。投標人應當依據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測定的相應費率,結合工程實際情況和自身技術和管理水平等條件,對措施費用單獨報價,且不得低于招標人或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測定的措施費用的90%,否則,不得將其確定為中標單位。
(二)建設單位作為項目的投資主體,在建設工程活動中居于主導地位,應承擔更多責任
1.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之前,設立指定銀行的措施費專戶,按核定的措施費一次性存入該專戶,攜帶銀行的收款憑據作為申請辦理建筑安全監督手續和施工許可。
2.對施工單位已落實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項目,建設單位駐工地代表或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應當及時審查已完成的工作量和發生的費用并進行簽認;施工過程中,如必須改變方案的,應對施工單位上報的措施項目方案進行審核、批準,按照規定及合同約定條款,隨工程進度及時向施工單位支付措施費。工程結算時按造價管理機構核定的標準執行。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建設單位駐工地代表或監理人員必須要求整改,情節嚴重應暫停施工。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可匯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拒付相關措施費用。建設單位不按粵建管字[2005]116號文規定支付措施費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依據企業負責的安全原則,總承包單位對措施費用的使用負總責
1.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單位實施的,由分包單位提出專項安全防護措施及施工方案,經總承包單位批準后,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分包單位支付所需費用??偝邪鼏挝徊话幢疽幎ê秃贤s定支付費用,造成分包單位不能及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導致發生事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
2.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措施費的使用實行現場監督檢查,并有權向建設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3.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需制定專項的安全措施費使用計劃,經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審查批準后實施。施工單位提供該項目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計劃清單,經監理單位審查和安監站核查后可分三個階段將措施費撥付給施工單位使用:(1)工程項目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申請首期措施費。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可申請措施費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1年以上的(含1年),首期可申請安全措施費總額的30%。(2)工程項目施工進度完成50%時,可申請第二期措施費,申請額為措施費總額的40%。(3)剩余的措施費,在該項目主體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單位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申請撥付,但總額不得超支。施工單位應及時向安監站申請安全階段性評價,憑安監站做出現場核驗意見的《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審批表》和相關單位審查認定的《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賬戶付款通知書》,銀行方可從措施費專戶中支付措施費用。未經申請程序,發現弄虛作假的,不得提取措施費。
4.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應按監理要求整改,情節嚴重應暫停施工,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建設單位或監理方可匯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不予支付相關措施費用。
(四)監理單位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
對施工單位已經落實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總監理工程師或者造價工程師應當及時審查并簽認所發生的費用。監理單位發現施工單位未落實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安全防護和文明施工措施的,總監或安全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發出整改指令,有權責令其立即整改;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必要時責令其暫停施工。如監理單位不對施工單位措施費用審查、控制和??顚S?視為失職,由安監站責令改正或提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通報,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資質或注銷資質證書,并將監理單位和項目總監的不良行為錄入企業不良信譽檔案。
(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與委托的銀行簽訂《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戶管理協議》
1.銀行協助監管建設單位在其營業銀行開立的措施費專戶,而且提供網上銀行服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安監站可以通過查詢平臺和查詢渠道隨時對專戶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查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頒發施工許可證時,要對該工程是否落實安全措施費進行審查,對不具備條件的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對未按規定支付與使用安全費用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安監站要按照現行標準規范對措施費支付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將其作為開工前施工條件審查的內容,并且把這項工作納入日常的安全檢查當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確保措施費支付到位和使用。如安監站沒有按規定操作,弄虛作假,則依法追究管理部門和相關人員責任。
四、結語
總之,加強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的落實和管理工作,需要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協調運轉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和格局。把建設部、省建設廳關于《建筑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規定》落到實處,保證措施費的專款專用,消除安全隱患,為徹底扭轉建筑安全生產的嚴峻局面發揮更大的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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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范文3
電建; 安全; 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45.6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3-8500(2012)12-0002-01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運用安全科學的原理,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暫行規定》和落實《中國電建電力工程事業部項目管理手冊》,明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安全生產管理,防范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職業健康安全和企業財產安全,促進企業生產經營安全、穩步持續發展。
1建立和完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在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的同時,執行行業安全生產相關管理規定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定,完善企業安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全面覆蓋生產管理、勞動保護、教育培訓、分包管理、危險作業、應急管理等的各項規章制度建設。做到生產范圍內規章制度下的管理不留死角,凡事遵照執行,有規定、有依據,全員遵守一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定,以企業安全發展為理念,實現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規范化。
2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實行“一崗雙責”
人是企業安全生產的核心。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以強制原理、責任原理,加強人員的管理。實行安全生產“一崗雙責”,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誰主管、誰負責”、“誰施工、誰負責”、“誰的責任、誰承擔”的原則,實行各級人員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將責任貫穿至生產領域的各級人員。全體人員必須明白安全是生產的組成部分,必須清楚自己所在崗位的安全生產職責,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做到違章有人管、有人糾。全面的對違章行為進行糾正和管理。
3加強教育培訓,提高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術水平
當前,在行業生產方式和組織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時,施工隊伍和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為保障企業的安全生產,運用人本原理、安全科學原理,建立本企業的安全文化,以預防事故的“3E對策”——安全工程技術對策、安全教育對策、安全管理對策和激勵理論,認真開展員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建立良好的安全價值觀,全面提高人員安全生產意識和技術水平,讓大家懂得安全是企業發展和家庭幸福的保障,增強主動防范安全風險的能力,提升施工隊伍安全素質。
對入場人員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包括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安全生產常識、事故案例、安全工作規程等,及生產技術提高對安全可靠性的要求進行學習講解,統一思想意識,全員守法,對其自身的安全負責,對其他員工以關愛、和諧為出發點進行幫助,全員通過考試合格后方允許上崗。
同時,對生產人員進行每周一次的安全例會,有針對性的學習《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各項內容,做什么學什么。
班組每天組織站班會,針對作業項目,進行危險源辨識和控制措施的安全技術交底,在過程中完善培訓,用強化理論實現提升人的安全能力的培訓目標。杜絕粗放型的班組管理,只安排任務,不講工藝程序、質量標準、危險源及控制措施。
4實行預控管理
根據電力建設系統性強、功能齊全,自動化程度高,施工難度大的工程特點,對構成職業健康安全的各要素構成一個完整的、動態的、持續改進的系統基礎進行管理。運用預防原理,在運行過程中結合施工項目特點,對可能發生的問題,通過預控來保證施工過程的安全順利。
施工前,按施工項目的作業程序步驟進行分解,對危險源按施工步驟進行辨識,從而提前對生產過程中“人、機、料、法、環”的安全隱患實施預控。
對分包項目的管理,嚴格事前控制。按照《中國電力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關于加強分包管理的若干規定》,合法分包,杜絕轉包,嚴格控制借用資質進行承包工程。
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必須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證件上崗。
對特殊方案,申請專家論證。
項目預控管理,從施工程序、方法、步驟所涉及的全方位進行控制,確保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的有效運行和改進,實現安全、優質、高效的目的。
5嚴格過程控制
項目施工對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管理。項目部是安全管理的主體,管理是安全生產的關鍵,是圍繞生產的一切相關因素的控制,它不僅是人的意識、安全技術,還包括制度建設、工程技術、專業人員配置的合理性、各種關系的諧調等,因此,各級管理工作者的素質直接影響安全工作的好壞。
加強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項目部與各級人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確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作為所在崗位的一個必要條件,每個職工都必須對此負責。 管理人員應對預防傷害負責,對工人遭遇工傷事故的后果負責?,F場管理人員必須為施工人員提供一個安全的工作環境,是法規的要求、職責所在。
對分包項目的管理,除嚴把入門關外,在施工管理過程中,規范分包的項目管理,各級各職能部門均對分包隊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工程技術及任務目標交底。明確勞務分包隊與專業分包隊具體事務的工作職責分配,徹底消除工作推諉、“以包代管,以罰代管”。做到與在崗職工的“無差別”管理。
加強現場的安全監督管理,確保費用投入和安全設施配備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安全施工組織措施落實,安全生產人力、物力、財力投入及安全施工監督管理職責履行等工作均落到實處;在防止施工方案不完備,以及交底不充分、執行不嚴格等問題方面容易引發安全事故,進行強化管理;施工現場遵守安全工作規程,對“三違”監督整改及考核;加強現場的隱患排查治理,對存在的問題閉環整改;對重大風險作業,深入分析并制定防范措施保證施工過程的執行。
在加強全方位、全過程施工安全管理的情況下,采取消除危險源、限制能量或危險物質、隔離等技術措施,杜絕高空墜落、落物傷害、起重傷害、觸電、坍塌、火災等事故發生,使項目施工生產工藝技術在電力建設施工技術規范、質量標準與安全工作規程獲得最佳契合,在安全的前提下,保證滿足各項技術指標,取得項目建設贏利最大化。
6結論
將安全管理原理與運用,納入企業的安全管理實例中,全面地做到科學管理,實現人的本質安全、物的本質安全、系統的本質安全,才能防止、減少或杜絕安全事故發生,從根本上提升安全保障能力,為企業安全穩定發展和員工及其家庭帶來平安和幸福。
參考文獻
[1]全國注冊一級建造師繼續教育《機電工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范文4
為實現上述工作目標,重點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認真宣傳貫徹執行《條例》,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工作《條例》是我國第一部規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行政法規,對于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具有重大意義。為做好《條例》的宣傳貫徹工作,進一步提高我市建設系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使廣大干部職工深刻領會《條例》精神,建委決定于上半年分期舉辦《條例》學習培訓班,并充分利用報紙、網絡等新聞媒介廣泛進行宣傳。各單位要認真制定學習貫徹《條例》工作計劃,企業內部要舉辦多層次、多形式的培訓班。特別是建筑業和工程監理企業要針對實際,開展好全員學習活動,重點對一線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培訓教育。
二、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是**年安全生產檢查的一個重點。各企業要建立健全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同時要在責任制的落實上下大力氣,不斷探索,制定出符合企業自身特點的落實辦法,使安全生產責任制真正落到實處。
三、進一步加大檢查監管和處罰力度**年繼續落實遼寧省建設系統“十五”期間安全達標方案,廣泛開展施工現場安全達標和創建文明工地活動。同時轉變工作重點和工作方法,從重點監督檢查企業施工過程實體安全,轉變為重點監督檢查企業安全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狀況,以及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的落實和執行情況;從以告知性檢查為主,轉變為以隨機抽查及巡查為主。全年開展不間斷的抽查和巡查,將安全生產工作落到實處。充分利用網絡優勢,**年在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網上建立企業安全狀況、不良記錄和事故報送、處罰信息系統,凡出現重大事故的單位和責任人一律在網上予以公開曝光。并在全市實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評價制度》,把安全生產條件評價結果作為企業資質年檢、晉升資質等級的基本條件,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制,對事故多發企業和責任人將依法予以從重處罰,直至清出建筑市場。
四、加快制定與“條例”相配套的規章和辦法擬于**年制定《錦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管理辦法》、《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核辦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種設備監督管理辦法》、《建設單位工程安全施工備案制度》、《施工企業安全資質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報告制度》。加大對工程標準規范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的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及時淘汰落后工藝和設備。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做好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組織建筑和工程監理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試、發證工作;組織《條例》和建設部制定的《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的培訓工作;指導企業開展全員安全生產培訓和新工人及工人轉崗工作培訓;積極與有關部門協調在對農民工進行職業技能鑒定的同時,進行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的培訓。
六、繼續深化安全生產專項整治,著力解決多發事故和突出問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范文5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七條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十條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的說明;
(三)拆除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單位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第十五條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
第十七條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自檢,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驗收手續并簽字。
第十八條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配備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義務??偝邪鼏挝缓头职鼏挝粚Ψ职こ痰陌踩a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五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做好現場防護,所需費用由責任方承擔,或者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現場使用的裝配式活動房屋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噪聲、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業人員有權對施工現場的作業條件、作業程序和作業方式中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在施工中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作業人員有權立即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三條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四條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建立相應的資料檔案,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報廢。
第三十五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施工起重機械,在驗收前應當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施工單位應當自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施工單位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三)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
(三)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五十八條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
(三)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
(四)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前款規定的第(一)項、第(三)項行為,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后,對事故隱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驗收合格后登記的;
(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的。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施工單位有前款規定第(四)項、第(五)項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
(四)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限給予撤職處分;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
第六十七條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機構依法處罰。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規定范文6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與下列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項:
1.城市詳細規劃審批,建設項目選址意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2.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開工審批,在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審批,城市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筑就、設施審批;
3.工程建設、城市建設和房地產業單位資質審批;
4.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5.其他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項。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安全事故是指:
1.建設工程安全事故;
2.城市道路、橋梁、隧道、涵洞等設施管理安全事故;
3.城鎮燃氣設施、管道及燃燒器具管理安全事故;
4.城市公共客運產量運營及場(廠)站設施安全事故;
5.風景名勝區、城市公園、游樂安全事故;
6.城市危險房屋安全事故;
7.其他安全事故。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含城市規劃就、城市建設、城市管理、房地產行政主觀部門,以下簡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哪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行政管理職責,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行政管理中應當建立防范和處理安全事故的責任制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正職負責人是涉及安全的行政管理事項和安全事故防范第一責任人。
第六條涉及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量準進行審查;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的,不得批準。
第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詳細規劃審批中,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對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范自然災害和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等安全要求進行審查。
第八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選址意見、建設用地感喟化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行政審批中,應當嚴格審查建設項目的有關安全條件以及防范地質災害等安全要求。
第九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對施工圖的結構安全和消防、抗戰等強制性標準、規范執行情況,建筑物的穩定性、安全性以及施工體是否達到規定深度要求等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要求設計單位修改,并向委托審查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行政審批中,應當嚴格對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條件、安全標準、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等性審查;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一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建設開工審批時,應當嚴格對建設開工所必須具備的設計、施工條件及安全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審批中,應當嚴格對單性戶外廣告的安全性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審批中,應當嚴格對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機構的設立及委托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應當依法進行嚴格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委托。
第十五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對工程建設、城市建設和房地產業單位資質的審批中,應當按照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設工程業績等條件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對工程的地基基礎和結構安全進行嚴格監督檢查,發現隱患,即使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的竣工備案,根據建設單位提交的竣工備案文件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的監督報告,發現有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應當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依法對以批準的象征審批事項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應當依法撤消原批準。
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規定,由專門部門或者專門執法機構實施法監督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專門部門或者專門執法機構的報告后,應當依法撤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安全條件的行政審查。
第十八條應批準而未經批準擅自從事工程建設、城市建設、房地產經營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取締,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就、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城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就、施工現場機械設備檢測檢驗機構,應當一發履行職責,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立即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條施工現場、停建工程、城市危險房屋、燃氣設施幾管道、公共交通運營場(廠)站,風景名勝區和城市公園、游樂園的危險地段等安全事故易發部位,各項作業必須按照規范操作,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說明。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說明的監督,并及時進行檢查。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腎結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規定,定期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評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評價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并將評價結果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評價中,應當重點對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及其在設計安全的行政管理中履行安全審查責任和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等進行評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評價的具體范圍和標準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市、縣人民政府社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評價的具體范圍和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