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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制度建設范文1
1.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
從定義可知,內部控制是企業為了實現一系列目標而制定和實施的政策及程序。這些政策程序中就包含了內部審計。從目標上來看,兩者具有一致性。
2.內部控制是內部審計的工作對象。
我國《內部審計準則》中指出:內部控制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對組織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有效性進行的審查和評價活動。由此可見,雖然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組成部分,但是內部審計的工作內容中包括對內部控制的審計,是對內部控制的再控制。
二、增值型內部審計的特點
增值型內部審計不是一種獨立的審計類型,它是一種強調了增加價值功能的內部審計,是一種新的審計理念,是內部審計的新的發展階段。其特點如下:
1.工作范圍和工作對象更廣泛。
內部審計不僅僅停留在差錯、防弊,而是擴大為內部控制、風險管理和公司治理這些新興領域,服務對象包括了企業所有利益相關者。增值型內部審計把所有能夠為企業增加價值的領域都納入到工作范圍以內,通過開展確認和咨詢活動,幫助企業實現價值增值和實現目標。
2.強調價值增值。
內部審計的增值功能是通過向企業內部提供保證和咨詢服務的形式實現自身價值的。
三、存在的問題
1.認識不足。
第一,管理層和治理層認為,內部審計部門只是企業的一個職能部門,是一個非物質生產部門,單純消耗企業資源,是一個成本中心,不能給企業帶來價值增值和利潤。還有些認為有注冊會計師進行外部審計就足夠了,而且內部審計也可以外包給注冊會計師,內部審計部門只是擺設而已?;谶@些錯誤認識導致內部審計失去了生存的“土壤”得不到領導的“陽光”,只能“枯萎”。第二,企業其他部門和員工,認為內部審計部門就是來“檢查和找茬”的,內心中很反感,對內部審計工作很排斥,根本不會主動在價值增值、風險控制方面主動去咨詢。第三,內部審計部門自己也沒有定位清楚,我國內部審計機構一般人員較少,很多人認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做分內工作就行了,何必要去關心其他部門的價值增值呢?
2.專業勝任能力不足。
我國內部審計人員多數來自于財會部門,大多數人有著一定的財務會計的實踐經驗和專業背景,但是并不熟悉審計業務,工作中往往按照財務會計的工作思路和程序進行,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效果不明顯。
3.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合理。
內部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決定了內部審計部門開展工作的執行效果。這種獨立性和權威性不是隨著時間推移、業務展開和工作進行等后天因素決定的,而是取決于機構設置、隸屬關系、由誰領導等先天條件。我國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尚無定式,多數內部審計機構的隸屬層次是比較低的,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很大程度上限制、制約了增值型內部審計的發展。另一方面作為內部審機構僅是將審計結果傳達給相關部門,并沒有權利做出相應獎懲措施,對于審計結論也沒有進行后續追蹤,咨詢建議沒有能夠得到重視或利用,這些都造成內部審計結論成為一紙空文,浪費了企業資源。
4.缺乏行業自律和執業規范體系。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英文縮寫為CIIA,前身為中國內部審計學會,成立于1984年,是對企業、事業行政機關和其它事業組織的內審機構進行行業自律管理的全國性社會團體組織。內部審計師協會在內部審計人才培養、機構的設置、內部審計工作質量標準和內部審計行為規范建立、行業管理、教育等方面的作用至關重要,當前我國內部審計師協會在內部審計建設當中的作用卻沒有充分的發揮。表現在:(1)據統計,截止到2012年,我國有8.6萬多個內部審計機構,將近30萬的從業人員,平均每個內部審計機構擁有人員3-4人,規模較小,取得國際注冊內部審計師資格的只有2.5萬,僅占全部內審人員8.33%。(2)1999年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修訂了內部審計的定義,這一全新概念中就強調了內部審計的價值增值功效。而我國的內部審計協會于2013年才將“價值增值”明確納入內部審計的概念。(3)2013年我國內部審計協會了新的《內部審計準則》,這是根據最新的國際內部審計準則所做的修訂,但是相關的實務指南尚未修訂,造成了新準則在實務中的使用缺乏具體業務指導。
四、我國增值型內部審計制度建設
1.提高認識。
企業上下都要重新認識內部審計在企業價值增值中的作用,尤其是管理層和治理層要給予內部審計足夠的重視,肯定內部審計具有價值增值作用。另一方面,內部審計機構要開展積極的“自我營銷”,開展咨詢活動。
2.全面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采用“請進來,走出去”兩種模式培養人才。一方面,聘請高職稱、高學歷、高水平的內部審計優秀人才。另一方面,培養現有人員,送他們出去學習、培訓。要求內部審計人員不僅僅要具備財務、審計、稅收等專業知識,還要具備戰略、風險、法律、管理、金融、工程、計算機等知識,知識結構要向專業型和復合型的廣度和深度發展。
3.選擇符合企業自身機構設置方式。
并非所有的企業都能適應同一種內部審計模式,要根據企業規模、所有制類型等具體情況,兼顧獨立性和權威性,建立適當的內部審計機構模式。首先,我國國有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目前有四種模式:(l)獨立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直接對最高層負責;(2)內部審計機構隸屬于財務部;(3)隸屬于總經理。(4)內部審計與紀檢監察結合,隸屬于紀律檢查委員會。筆者認為,將內部審計機構置于紀律檢查委員會下,對我國國有企業比較適合。其次,對于規模較大、具備設置獨立、高效的增值型內部審計機構的非國有企業,應當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審計委員會制度,也就是借鑒美國的增值型內部審計模式。最后,對于規模較小、不具備設置內部審計機構能力的中小型企業,從資源優化配置角度來考慮,可以不設置內部審計機構,采取在國外很普遍的內部審計外包方式。
4.發揮IIA的行業主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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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企業規模的不斷壯大,越來越多的企業在內部控制方面加強了制度上的完善。但就目前企業相關制度的設立方面,仍舊存在一些企業管理人員對相關工作內容不了解,造成內部審計工作浮于形式,無法達到企業有效展開內部控制的效果。本文基于這一情況,簡單闡述了內部控制的重要性,分析了目前企業在制度審計方面存在的問題,并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幾點內控優化策略,旨在完善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提升內控的有效性,幫助企業健康長遠發展。
關鍵詞 內部控制 審計調查 優化策略
企業在現階段已經成為了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內部控制是企業發展的必然階段。在企業中,唯有加強對內部控制的審計才能夠保障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企業在審計過程中,需要加強對會計信息的整合與控制、認真落實各項經營決策,才能夠讓內部各項活動之間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達到整體上的優化效果。在企業規模不斷擴充的狀態下,分工與合作的制約與聯系必須通過系統化與規范化的控制達到嚴密管理的效果,為企業經營活動提供正確決策。
一、目前企業在內控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制度的不完善
目前企業在內控制度的建立方面顯得比較凌亂,沒有形成一套系統化體系,自然無法達到統籌優化效果?,F如今,各項新興科學技術不斷發展,例如網絡,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運用網絡已經是必然趨勢。但技術跟上了時代的步伐,在相關制度上卻仍處于落后階段。同時某一些制度已經無法跟上企業的實際發展狀況,形同虛設,但企業仍未將其撤銷,而是束之高閣,使之成為徹底的形式主義。另外,預算的編制缺乏嚴謹的態度。有些企業預算嚴重脫離實際,沒有生產和銷售等預算執行部門的參與,從而使預算在執行中頻繁調整,嚴重破壞了預算的科學性和嚴肅性。
(二)多為事后管理,缺乏前瞻性
內部控制是企業經營的核心環節,若沒有經過完善的設計以及不斷地改進,是無法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依據的。就目前企業內控制度的完善而言,多數企業都是在問題出現之后再開始制定策略,也就是說在問題發生之后通過問題了解需要改進之處。這樣一來,企業會逐漸變為“重經營,輕管理”、“重生產,輕控制”模式,無法通過防范達到內控效果。
(三)控制上存在滯后性
目前,會計制度已經在不斷完善,企業在此方面的制度建設理應跟隨新制度的變化而變化。但就目前企業制度建設方面而言,仍舊存在一些滯后性特征,制約了企業的發展,讓企業無法緊跟經濟時代的發展。如財務人員利用專業會計軟件公司的技術人員更改原始電子賬簿,制造虛假會計信息,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并很難恢復到真實情況。這些問題都是企業應該重視并加強控制的要點,企業只有從制度上加強完善,才能夠保障此類問題不再出現。
二、審計調查下內控制度建設的優化策略
(一)促進建設,發現問題
審計工作一般都是企業內部人員在進行內控制度時對控制系統產生的看法與評價,屬于事后控制階段。但現如今的內部控制已經能夠部分達到事前檢查效果,在審計人員開始進行審計之前就將設計的控制制度審查一次。這樣一來,問題能夠被及時發現并解決。
在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審計人員能夠利用審計工作對制定的控制制度提出建議,即參與到制度的制定當中。因此,審計調查工作在內控制度的實施初期可以達到優化與促進作用,幫助制度的設定走上正確軌道。在審計調查的參與下,企業內控制度的建立無論在時間上還是在有效程度上都會大大提升。
(二)完善內容,防治結合
審計工作,顧名思義,就是對現存制度的審計與優化。在審計調查工作的開展過程中,相關制度是否合理與完善能夠被及時了解,并且找出癥結所在。審計調查首先需要調查,針對企業內部各部門間關系找出現行內控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將漏洞及時探討并上報。
漏洞在相關制度的制定過程中出現并非罕見,由于制度建立人員對企業了解無法達到充分程度,加上相關經驗的缺乏,審計工作必然能夠或多或少發現一些問題。在問題的提出與解決過程中,企業內控制度能夠在建設初期就趨于完善,避免在使用過程中的大篇幅改動。換言之,審計調查可以加強制度漏洞的預防,以“防”為主,達到對漏洞的根治效果。
(三)加強監督,保障實施效力
企業在內控制度的建立方面會以系統化標準表示出來,在審計監督工作之下才能夠確保制度的有效實施。目前企業中不乏一些制定了內控制度但沒有實行的企業,造成制度的形式化。企業內部控制本應是一個動態性較強的管理系統,因此審計調查工作同樣應該是處于動態環境,通過不間斷的監督讓內控成為一項日常事務。其監督工作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對財務狀況的監督
企業財務管理是內部控制的重點內容,只有通過完善的財務管理,才能夠讓企業正確使用積累資金,幫助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財務上的收支情況是企業經營狀況的直接體現,審計調查應將財務作為重要要素,達到對內控制度的完善。
2、對重要活動的監督
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中,不可避免的需要與其它企業或是上級部門進行一系列往來活動,審計工作就是要去調查這些活動過程中涉及到的重點單位、部門、經濟活動以及資金款項,避免出現因公徇私情況,達到對企業內部控制的全面管理。
3、對內控制度的執行展開監督
內部控制的執行需要相關部門來進行監督與規劃,確保制度建立的有效性,一些企業只是建立了內控制度,但在實施方面領導者無法起到帶頭作用,員工也不會主動去規范自身行為。這屬于對實施程度的監督,在執行方面,還應加強對進度的監督,確保內控制度的建設一直處于進步狀態,在不斷完善的背景下讓內控更好的達到優化企業建設效果。
(四)防范風險,健康經營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面臨各式各樣的風險,若企業處于國際市場中,其面臨的風向將更大。市場經濟在競爭力度不斷加強中,為企業帶來了機遇與挑戰,若企業無法制定出完善的內控制度,面對風險可能無法在短時間內采取有效應對策略。內控審計的工作內容之一就是幫助企業完善風險制度的制定,在面臨風險時以臨危不亂。風險的防控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展開:
1、協調風險,共同承擔
企業在面臨風險時,內部各部門都應協同運作,確保將風險的平均值拉到最低狀態。企業在面臨風險時,內部各部門都會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且風險若沒有及時處理可能演變為綜合風險。因此,對風險的認知與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都應該從全局角度出發,統籌兼顧,達到消除風險的效果。
在審計調查中,審計人員可以以第三方角度參與到內控制度建立中,與企業管理部門共同應對風險,制定相應的風險應對策略。在第三方角度,審計調查工作者能夠更為客觀的看清局勢,并且正確評估風險。
2、提供咨詢,加強協作
審計調查部門可以利用自身調查結果,幫助企業在內控制度建設過程中解決一些問題。企業制度建立者可以在遇到問題時向審計人員咨詢,幫助企業安全度過風險。
3、識別風險,防患未然
審計調查工作人員能夠對內部控制進行合理調查,了解各部門在制度建立方面存在的問題。一般而言,企業都會存在生產部門、銷售部門、采購部門、財務部門以及人力部門等,在對這些部門進行審計過程中需要發現在風險防范制度上的缺陷,幫助相關部門提高風險意識,達到對潛在風險正確識別的效果。
結束語:在新經濟形勢環境下,企業唯有加強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才能夠保障生產經營的合理化以及經濟決策的正確化。審計調查能夠有效優化內控制度的建立,完善相關條例的制定與執行。審計調查人員需要通過缺陷的挖掘以及建議的供給讓內控制度提升有效性,從而為企業的健康發展與長遠經營提供保障,促使企業發展的現代化,并在市場風險面前抓住機遇與挑戰,提升自身實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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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制度建設范文3
論文摘要:文章首先介紹了內部審計的定義和特點,探討了中小企業內部審計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進而指出內部審計應用于中小企業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的必要性;接著從內部審計的角度來分析現代風險導向內部審計產生的原因和作用,并闡述了現代風險導向內部審計與中小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關系。
內部控制制度是中小企業為了保證實現經營管理目標。一個現代企業完善、健全的內部控制系統中,必須有完善嚴密的內部審計制度、獨立有效的內部審計機構和高素質、高責任心的內部審計人員,它既是內部控制系統中重要的一個分支系統,又是實現內部控制目標的重要手段。
一、中小企業內部審計的含義
(一)內部審計的概念
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的,規范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其目標。內部審計作為中小企業企業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際工作中,應該對企業經營、管理的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進行審核和評價,注重審查企業的內部控制狀況,為建立、健全企業的各種政策和規章制度,完善企業經營管理提供服務。中小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深入研究中小企業內部審計的相關問題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中小企業內部審計的獨立性
中小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必須保持應有的相對獨立性,獨立性是內部審計人員提出公正的鑒定或評價的保證,是順利開展審計工作的前提。133229.CoM就內部審計組織結構而言,內部審計部門應該對該企業中的一個具有足夠權利的負責人負責外,企業還應設立有關制度,確保審計部門經理和該負責人之間能直接交流信息。就內部審計人員而言,內部審計人員必須是專職的,而不能由其他業務部門,特別是會計部門的人員兼任。就內部審計業務的獨立性而言,內部審計不能負責內部審計工作以外的計劃,不編制會計報表,不直接參與企業各部門的生產經營活動,以保證其獨立性。
(三)中小企業內部審計的對象和范圍
中小企業內部審計的主要職責是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其審計的對象和范圍是非常廣泛的,可以涵蓋企業的一切行為和所有方面,而不僅僅限于其內部按行政職能劃分的部門或單位。在確定審計對象時,內審人員關鍵是要確定可審計的活動。
二、內部控制制度建設
內部會計控制是指單位為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等而制定和實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控制與管理的關系非常密切,二者日益融合?,F代內部控制已逐漸滲透到管理活動的各個方面,與管理活動的各項職能交織融合在一起,內部控制概念的歷史演進充分表明了這個發展趨勢。
內部控制概念的演進可以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內部牽制階段。內部控制思想的萌芽在五千年前就出現了。漫長的幾千年來,內部控制一直以最原始的內部牽制形式出現在各種組織的管理過程中。
第二,內部控制制度階段。20世紀,審計理論界及實務界開始關注內部牽制對審計人員的重要性,進而對其進行研究,擴大了對內部控制的認識。內部控制制度包括企業內部采用的機構計劃和所有有關的調整方法和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護企業的財產,檢查其會計資料是否正確可靠,以及提高業務效率,促進經營方針、組織計劃的貫徹和企業內部所有調查方法的實施。這個定義涵蓋的范圍已經超越了與財務和會計職能有直接關系的內容,而涉及經營管理等多方面。
第三,內部控制制度兩分法階段。內部管理控制制度包括,但不僅僅限于組織結構的計劃,以及關于管理部門對事項核準的決策步驟上的程序與記錄,目的在于提高經營效率、促使有關人員遵守既定的管理方針。
三、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現代風險導向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
內部審計作為內部控制的組成內容,發揮著對內部控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的作用,是對內部控制的再控制。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控制環境、監督等要素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中小企業日常經營活動控制的再控制。盡管中小企業可以通過外聘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士評價,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等外部的監督檢查,以及包括會計監督在內的部門的日??刂?但對這些日?;顒涌刂频娜轿坏牟婚g斷的再控制,則只有內部審計才能做到,因此,內部審計對于完善內部控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內部審計控制是內部控制的基本方法之一。在內部控制系統中,董事會、各級管理層甚至一般員工,都是內部控制的主體。在這一過程中,內部審計負責對有關業務流程內部控制的充分性、有效性進行認定、評價,提出糾正問題和改進控制的建議。
內部審計作為對中小企業內部控制監控的專門機構,通過對內部控制適時持續的監測、評價,保證了內部控制按預期進行,并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而進行合理的調整,為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運行提供了保障、維護的作用。
通過采用詢問、問卷調查,觀察,審閱各種文檔資料,測試等審計方法對內部控制進行評價,可以有效地監督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
內部控制制度審計是內部審計人員通過對被審計內部控制制度的審查,分析測試、評價,確定其可信程度,從而對產生的結果做出鑒定的一種現代審計方法。隨著經濟改革的發展和企業管理的不斷深入,圍繞財務收支和會計資料,以查錯糾弊為主導的審計方法,不僅效率低下,而且也難以適應復雜多變的企業內外環境對風險防范的需求。現代企業制度下的內部審計更著重關注內部控制制度下審計,變革審計方法,提高審計效率,以促進內部控制體系日益完善,這是規避企業經營風險,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有效途徑。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的主要作用有:
一是促進國家方針、政策及財經法規和企業內部經營決策和規章制度的正確實施和對內各部門和流轉環節進行有效控制;促進企業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環境,促進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正確性和財務活動的有效性、合法性;促進財產物資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二是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質量。目前企業對內部審計的要求越來越高,審計工作量越來越大,而內部控制審計的評價可有效的確定審計重點、減少審計樣查,節約時間和人力成本,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達到有效履行審計職責,強化審計監督的目的。
三是突出審計重點。通過對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可信賴程度進行鑒定和評價,針對內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環節分析,明確審計重點和內容,保證了審計重點和方向,提高審計質量。
四、結語
適當的組織目標和合理的評價標準是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走向規范的標志。沒有合理的評價標準,就等于沒有實質意義的管理,缺少有效的內部控制,中小企業內部審計工作展開也就無法真正發揮其作用,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的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屬于開放式的模型,這不僅體現在具體項目及與部門的相互溝通方面,而且還反映在宏觀上審計目標的不斷演變。由此可見,中小企業內部審計人員根據風險評估的思路開展對內部控制的評價,以組織目標為起點和核心,能夠更加有效地發揮建設性作用,完成由監督控制到風險基礎,為組織做好服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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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制度建設范文4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目是指以國有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建設*目、技術改造*目。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建設*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及社會中介機構對建設*目的審計,不能替代國家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檢查。
第四條審計機關對建設*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目,實施全過程審計監督。
第六條市發改委、建設、財政、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同審計機關做好對建設*目審計監督工作。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初步驗收后兩個月內向審計機關提請竣工決算審計,審計機關接到建設*目單位提請竣工決算審計的申請后,及時組織進行決算審計。
第八條建設*目預算(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目的設立、資金籌集、征地拆遷等前期工作的真實、合法情況;
(二)概算審批、執行、調整的真實、合法情況;
(三)*目建設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實、合法情況;
(四)*目建設成本及其他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情況;
(五)*目設備、材料采購及管理情況;
(六)稅費計繳情況;
(七)建設*目招標投標情況;
(八)*目經濟合同訂立和履行的真實、合法情況;
(九)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
第九條建設*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目資金的來源、管理與使用情況;
(二)工程價款結算與實際完成投資情況;
(三)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四)尾工工程的投資情況;
(五)年度會計報表、竣工決算報表情況;
(六)債權債務情況;
(七)建設成本情況;
(八)稅費計繳情況;
(九)結余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對竣工*目投資效益的評審。
第十條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的竣工決算*目,建設單位不得與施工單位辦理竣工結算手續。凡不嚴格執行本規定,導致建設資金損失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單位進行處理、處罰,并追究建設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委托審計機關進行建設*目審計服務的,審計機關應主動搞好委托單位的服務事*,不得違規辦理。凡違規辦理的,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向審計機關提供與建設*目有關的情況和資料。對拒絕或拖延提供與審計事*有關資料,或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責任:(一)對被審計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依法向監督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開展建設*目審計,應當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事*;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目審計后要向市政府報告審計結果。審計機關按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重大建設*目的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建設*目審計結果時,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意見和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并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審計人員在審計監督過程中、、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審計制度建設范文5
第二條縣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以下簡稱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前期審計、概(預)算執行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以及對建設、施工、勘察、設計、監理、招標、采購等單位與項目建設有關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的審計監督,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投融資、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融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政府投融資或者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融資為主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第四條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計經、財政、建設、規劃、土地、國資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建設項目單位和與建設項目有關的部門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做好審計監督工作。
第五條審計機關建設項目的審計管轄范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系確定。
第六條建設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縣人民政府、市審計機關的要求和項目建設情況,可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對投資額在40萬元以上的建設項目納入審計項目計劃,將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的建設項目及時告知有關部門和建設項目單位,并依法對建設項目實施前期審計、概(預)算執行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
第七條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的建設項目必經審計。未經審計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竣工決算、不得辦理資產交付和產權登記。
未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的建設項目實行自查備案制度。建設項目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交工驗收投入試運行或者試使用后3個月內,將自查結果報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對自查結果進行抽查,發現自查結果不實的,應對建設項目實施審計。
第八條納入審計項目計劃的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交工驗收投入試運行或者試使用后3個月內,向審計機關提請竣工決算審計,并提交竣工決算審計所需的資料。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建設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預留工程20%以上的尾款,待竣工決算審計后結算。
第九條審計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實施審計,應當明確審計組織方式。實施審計后,應當依法出具審計報告;依法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應當作出審計決定。
審計機關依法出具的審計報告、作出的審計決定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審計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遵照執行。
第十條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或者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第十一條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審計機關的工作,對審計機關送達的審計取證材料核對稿,應當及時組織核對,并于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反饋審計機關,逾期不反饋的視為無異議。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對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應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必要時報經縣政府同意后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列入審計項目計劃的竣工決算審計的建設項目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的,由審計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的,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審計中發現不屬于審計機關法定職權范圍內的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向有關部門移送材料,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審計機關給予通報批評;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單位不按規定時間備案自查結果的,由審計機關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按建設項目總金額的0.5%和審減金額的15%收取費用,用于解決聘請社會專業人員或社會中介機構所需費用,以及用于審計機關執行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所需的辦公費用。
第十七條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并產生不良后果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財政違法行為的;
(五)、、的;
審計制度建設范文6
一、啟動主體的限制
(一)取消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的職能
我國現行審判監督制度賦予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的職權,其根據是“有錯必糾”,即凡錯誤裁判,法院都有糾正義務。但基于對“有錯必糾”的追求而設置的這一制度,卻破壞了以下訴訟原則:
1法院主動發動再審有違“法院中立”原則。
法院在解決訴訟沖突的機制中,應當是處于中立地位的裁判者。中立不僅應表現在裁判過程中的超脫,也體現在程序啟動的被動消極方面。正如托克維爾所言:“從性質上來說,司法權自身不是主動的。”[1]法院如果依職權主動啟動再審程序,勢必將自己推到與再審結果有利的一方,而無法保持中立。法院的中立體現了法院的公正,離開了中立,法院的公正將不存在。因此,從維護法院中立的原則出發,應將啟動再審程序的權利交給當事人。
2法院主動發動再審有違“訴審分離”原則。
訴訟中的原、被告及法院,構成了一個訴、辯、審的三角格局。在這一格局中,訴與審必須分離,即訴者不能違背職能分工去實施帶有裁判性質的訴訟行為,審判者則不應當實施帶有追訴性質的訴訟行為。而我國審判監督制度關于法院主動啟動再審程序的規定,使得法院同時具有了兩種訴訟職能:既是審判者,又是起訴者。這就違背了“訴、審分離”的訴訟原則。
3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與“當事人處分原則”相悖。
民事案件屬私法范疇,當事人對其訴訟享有絕對的自由處分權。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充分尊重。一個已生效的裁判,如果當事人未提出再審申請,則表明即使該裁判存在錯誤,但其基于可能是訴訟成本等因素的考慮,已承認了該判決的效力,雙方間的糾紛即歸于消滅。之后法院又以原判有錯為由提起再審的行為,侵犯了當事人對其訴訟權益的處分權。
大陸法系各國對提起再審之訴的主體,均規定只有當事人才可向法院提起再審之訴。因此,取消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既順應了國際訴訟慣例,又更符合訴訟的基本原則。
(二)限制檢察機關的監督權
現行三大訴訟法規定了檢察機關對生效裁判可以抗訴。但檢察機關對生效裁判的抗訴,頻頻受到來自法院的阻力,并由此引發了及實務界對檢察機關抗訴職能的存廢的討論。筆者認為,對檢察機關的抗訴權不應完全否定,但對其監督的范圍應加以必要限制,即:對當事人可以通過再審申請達到救濟目的,檢察機關不應代當事人行使救濟權,但對涉及公共利益的仍應賦予其有監督抗訴權。
1對于不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訴訟,檢察機關不宜發動再審。再審程序也是一個法定的訴訟程序,因此當事人對再審程序的啟動,有選擇啟動或放棄的權力。檢察機關的司法監督權不應與一般訴訟案件的當事人對其訴訟權力的自由行使相沖突。而且,檢察機關代表一方當事人對生效的裁判提出抗訴時,往往容易使對方當事人對檢察機關產生對抗情緒。實踐中,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抗訴,幾乎都是基于當事人的申訴。因此,對這些訴訟通過建立再審之訴,使當事人申請再審的途徑趨于完備之后,檢察機關的該項職能即可取消。
2對于民事訴訟中涉及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仍應賦予檢察機關監督抗訴權。民事訴訟雖屬私法范疇,但一些民事訴訟往往涉及到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對當事人假維護私權之名,恣意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訴訟,負有國家法律監督職責的檢察機關,自應代表國家公權予以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