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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手段范文1
現代市場經濟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政府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國民經濟,不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其中的經濟和行政手段,隨著越來越多的趨同于經濟規律作用的模式,這樣,法制作為剛性準繩的重要作用,就隨之凸現出來,因此,如何加強宏觀調控過程中的法制建設,通過法制建設和制度創新,促進宏觀調控突破體制性、政策,使市場經濟能夠在復雜多變的環境中保持快速健康發展,是今后面臨的一項新課題。
一、法制對經濟宏觀調控的作用和意義
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打破以往的政府為經濟活動中心、以計劃命令為主要手段的經濟模式,將市場作為經濟活動的中心,將經濟規律作為市場運營的基本準則。政府對經濟的管理,應當由直接的管理,轉變為制定經濟發展戰略計劃、確立市場運行規則、向市場主體提供引導和服務、促進市場健康發育,積極維護市場秩序等宏觀的、間接的管理方式,這樣,經濟的宏觀調控與法制建設就成為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也就是說,法制是經濟的產物;但同樣的,我們也不可以忽視法制建設帶來的巨大的反作用,法制建設對經濟宏觀調控的作用具體表現為:引導作用、促進作用、保障作用和制約作用。
(一)法制建設對政府宏觀調控的引導作用。政府的宏觀調控與其相對應的市場經濟模式一樣,有其自身的隨機性和復雜性,如何使其能夠在經濟運行過程中適時、合理并行之有效,是充分發揮法制的引導作用的重要意義所在。目前,我國法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的指引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第一,使宏觀調控經濟過程中的各種行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通過政府立法程序,將實踐中調控經濟所需的具體手段,上升為法律、政策和規范,為調控主體設定行為模式和權義界限,將其調控行為納入法制軌道。第二、調控主體通過法的規范,引導市場經濟主體在遵循市場經濟體制自身要求的同時,也遵循一套統一而普遍適用的規則,避免或抑制各經濟主體隨意發展、大量不同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某些經濟領域發展失控或呈現危機,使市場經濟得以健康發展。
(二)法制建設對宏觀經濟的促進作用。法制建設對宏觀調控經濟的促進作用主要表現在,通過法律的規范,為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條件,反映市場經濟規律,從而合理的確認政府職能以及隨著經濟發展的情況,政府職能相應的調整和轉變,以促使它更好地為市場經濟服務,正確理順并處理好政治關系、社會管理關系和經濟關系等,既調動了調控主體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使市場經濟進一步按照法律所確認的原則,深入發展,穩定發展,為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掃除障礙和創造條件。
(三)法制建設對宏觀經濟的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屬性——國家強制性和規范性,在保障宏觀調控經濟順利發展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這種保障具體表現在,通過法律的強制性和規范性,確認和維護宏觀調控主體的權利模式和行為模式,引導調控主體的活動,預防、打擊、制裁經濟活動中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保障并創造良好的政治環境和經濟秩序,平等地對待和處理好各種經濟糾紛,保障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和權利得到實現。建立和維護必要的法律秩序、法律環境,為生產、流通、分配和消費等各個領域和環節提供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行為標準和規范,為制裁和處理市場經濟運行中產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準則,從而為市場經濟運行提供秩序保障和環境保障。
(四)法制建設對宏觀經濟的制約作用。通過法律的規范,在引導、促進和保障市場經濟的同時,也制約宏觀調控過程中的強制性、盲目性和任意性等消極因素和市場經濟的自發性、波動性等傾向,這種制約作用是法律本身的功能,也是改革開放、特別是宏觀調控經濟對法律的需求。
二、宏觀調控與法制建設相結合,是我市建立與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由之路
我市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增長,有賴于科學合理且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加以保障.因為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宏觀調控本身不是靈丹妙藥,不能一勞永逸的解決市場經濟過程中存在的所有問題,而法制的本身可以合理的補充宏觀調控經濟上的不足,為宏觀調控提供正確的引導和有效的保障,因此,宏觀調控與法的功能緊密結合,是更好的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明顯提升經濟效益的有效手段。
(一)法制建設與宏觀調控相結合的現實性。第一,法制建設對市場經濟的特殊功能只有在宏觀調控中才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因為宏觀調控是指政府對經濟的間接管理,是指政府對市場經濟的服務、引導和必要的干預,而法律則是實現間接管理、必要干預的最佳手段。第二,法具有普遍性、規范性、客觀性和強制性的屬性,它能有效地滿足宏觀調控的需要。因為宏觀調控的對象是總需求與總供給,是市場與市場之間的關系,是產業結構與公平分配的關系。而這些關系只有通過法才能調整、適應,引導和保障。
(二)宏觀調控與法制結合的重要意義。傳統的單純依靠行政命令,把法律手段僅僅作為宏觀調控手段之一的觀念已經逐漸遠離經濟發展的舞臺,法制的作用越來越從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凸現出來,因此,樹立法制建設是宏觀調控的依據、準則和保障的正確思想,全面認識宏觀調控與法制建設的內在聯系也就因此具有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如何合理的將法制建設與宏觀調控有機的結合起來。第一,充分認識到法制建設對宏觀經濟的重要作用,要改變過去那種把三種手段,即行政手段、經濟手段與法律手段并重的觀念,因為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既要法律來確認、規定,也要法律來調整與保障,還要法律來解決使用經濟手段與行政手段時所出現的矛盾、糾紛和具體問題。第二,我市的宏觀調控既要借鑒外省市的經驗與教訓,更要從我市實際出發,并賦予它新的含義,即市政府經濟管理部門通過對我市基本經濟總量的調節,控制、組織市場經濟的運行,引導經濟的發展
三、我市存在的問題
(一)宏觀調控管理體制沒有完全理順,法制建設未得到足夠的重視。法制工作的領域不寬,沒有滲透到社會、經濟事務的決策和管理中去,法治政府的理念有待深入人心,“管理就是權力,管理就是審批”的觀念轉變還不到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行政干預經濟活動的現象依然存在,在行政管理中,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責任權力、權利義務不對等,甚至違法設置行政管理權或被管理者的義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發育和經濟發展。
(二)服務型政府建設尚未到位。政務公開不全面,法定應公開的信息尚未完全公示,行政決策、行政決定及其程序和依據沒有公開;電子政務的發展滯后,有的網頁內容單薄、更新緩慢、功能單一; 行政許可事項及相關管理事項的集中辦理、聯審會辦實現難度較大;應當統一在政務大廳受理、回復的事項存在“兩頭受理”、“兩頭回復”的現象;不依法、不按程序履行職責,行政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實等現象依然存在,行政服務效能有待提高。
(三)宏觀調控職能與經濟發展有脫節,法制工作受功利因素干擾。由于權力本位、利益本位的驅動,加之機構設置不盡合理、職能交叉,以及法制工作的機制不夠健全等客觀因素,在宏觀調控經濟過程中,權力掣肘,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制”化等現象時常出現。
(四)對宏觀調控行為的監督不完善。宏觀調控主體內部監督制約制度尚未嚴格貫徹執行到位,而已開展的監督范圍偏重在行政處罰,對行政許可、收費等執法的監督相對薄弱,部門法制機構監督工作難以開展,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手段,監督的效能未能充分、有效地發揮。
四、解決上述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積極理順宏觀調控行政管理體制。根據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理順各種宏觀調控關系,克服職責交叉、相互掣肘、以權壓法、以言代法的現象,在各項工作中牢固樹立依法辦事的法治觀念,堅持以人為本、以法為準、依法行政。將各種宏觀調控方式和手段聚集起來,發揮綜合效能;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培育、發展各類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將政府經濟職能還給市場主體,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功能,除法律法規明確必須由行政機關實施的以外,逐步將資質認定審查、行業信息披露等行業管理職能轉移給行業組織,發揮其行業管理與行業自律的作用。
(二)建設服務型政府。第一,除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事項外,凡是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務信息,以及其他可以公開的行政決策、決定、政策等政務信息,都要通過能夠為社會廣為知曉的方式和渠道向社會公眾公示,對于公眾依法有權查詢的政務信息,要創造便利、快捷的查詢辦法、渠道或條件。第二,完善決策機制。一是按照市政府要求規范決策程序,制訂和完善決策程序和部門內部決策程序規定,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第三,加速管理轉型。注重保護和合理利用各類資源,優化改善投資環境,積極探索和運用行政指導、行政規劃、動態管理等多種間接管理、市場化手段,積極進行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推行事后監管為主的行政管理方式,促進宏觀調控經濟的協調發展。
(三)運用法律手段重新定義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打破以政府為中心、以計劃命令為手段的經濟模式,將市場作為經濟活動的中心,將經濟規律作為市場運營的準則。由此,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必須由直接的微觀管理,轉變為制定戰略計劃、確立市場規則、向市場主體提供服務、促進市場發育,維護市場秩序的以宏觀、間接管理為主的宏觀調控管理。也就是要求政府職能從傳統的計劃、審批許可、命令向規劃、政策、運用經濟杠桿、指導、協調、服務轉變。這樣,我們就應該通過立法、制定規范等方式,逐步規范政府權力,調整政府與市場主體的關系,廢除那些與市場經濟不相適應的舊職能,另塑造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政府新職能,這是形成自由、競爭、公平的市場機制的重要條件。
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手段范文2
一、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沒有市場,只有政府與企業的關系
我們過去認為社會主義就是國有化,計劃經濟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特征,所以長期執行計劃經濟。在計劃經濟時代,政府和人民這兩個主體錯位了,是把國家作為創造財富的主體,把老百姓即納稅人的錢集中起來,然后通過財政投入到各行各業,認為這就是搞社會主義,認為國有的比重越高就越是社會主義。人民和企業是被動的,是“你要,我就干”,是國家制訂計劃,大家來執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經濟部門直接管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單純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計劃來管理經濟,企業失去了自和活力,不是商品生產、價格規律和市場在起作用,結果宏觀經濟決策沒搞好,微觀經濟活動又管得死,使企業缺乏競爭力和應變能力,使社會主義經濟失去了活力,嚴重束縛了社會生產力的發展。
1978年以前我們也搞過改革,但是沒有找對方向,沒有對計劃經濟進行改革。計劃經濟一個基本特征就是“統”,通過中央部門來搞集中統一的經濟,結果是一統就死。1978年實行改革開放后,就開始在計劃經濟的基礎上逐步實行市場調節,所以我們十二大提出了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為什么提計劃經濟為主,因為當時認為計劃經濟作為基本經濟支柱必須要堅持,不能動搖。到了十四屆三中全會覺得沒有商品經濟不行了,就提出了“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但是還是有爭論,有的說,有計劃的商品經濟主要是強調“有計劃”,不是指商品經濟,應該加強國家配置資源的作用。到了十三大提出來,“國家調控市場,市場引導企業,計劃和市場是內在統一的”,又進了一步。但是90年代初又回潮了,有些人開始批判市場化改革的方向,認為不是搞社會主義,是資本主義的。最后小平同志到,講到計劃和市場不是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是方法和手段,社會主義也應當可以搞市場經濟。于是黨的十四大就明確提出來,我們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經過了這么多年才明確改革的方向,這是不容易的,所以我們不能動搖。
二、在改革探索中逐步認識市場和政府的作用
從現實來講,實踐證明我們搞市場化改革的方向是完全正確的。為什么今天中國有那么大變化,30年來,我們的經濟社會發展取得了輝煌的成就。這些變化就是改革開放帶來的,就是市場化改革帶來的,是讓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帶來的。
但在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們也逐步認識到了市場不是萬能的,要將市場經濟與政府監管有機結合。市場也有失靈的時候,也有失靈的地方。我們搞市場經濟必須要加強政府的監管,沒有一個嚴格的政府監管,不可能是一個完善的市場經濟。市場經濟跟政府監管必須是有機統一的。必要的政府干預是應該的。但是不能說主要是政府干預,不能主要靠行政的辦法調節經濟,配置資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概念是我們黨從十四大、十五大、一直到十六屆三中全會,經過反復的爭論才確定的。十四大的時候提出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到十五大是“在國家宏觀調控下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社會主義”四個字去掉了;到十六屆三中全會時表述為“更加充分地發揮市場的基礎性作用”。為什么有這個變化?就說明一方面宏觀調控很重要,但是不是一個前提條件,不是任何時候、任何情況都要宏觀調控。有的認為計劃手段就是宏觀調控,但我認為宏觀調控主要還是要用經濟的手段、法律的手段。政府的干預、政府的作用必須發揮,但是不能夠干預微觀經濟的東西。有人說市場化過了頭了,因此要加強政府的行政管控。我們的要素市場到位了嗎?我們的行政壟斷行業打破了嗎?還沒有,還需要加強市場化的改革。現在我們總體上說不是市場化過了頭,而是市場化還不足的問題。所以必須毫不動搖地堅持市場化改革的方向。
三、政府職能的缺位、錯位、越位
近些年來,盡管在走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政府職能已經發生了重要轉變,但這種轉變還僅僅是初步的,甚至在有些方面是滯后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充當了市場中一個重要的競爭主體的角色。目前經濟生活中出現的無序競爭乃至惡性競爭現象,其背后或多或少有著政府競爭的影子。政府過多介入市場的微觀層面,就難以站在全局的宏觀上實行全面統籌,就難免會削弱其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職能,甚至導致某些管理職能的扭曲。
在改革與發展中出現的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是市場不足?還是市場失靈呢?我認為,主要還是市場不足,改革不到位。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沒有擺正。主要表現在:一是“越位”。政府管了不少本來應由市場或企業管的事情,本來應該當“裁判員”的,它去當了“運動員”。二是“缺位”。政府本來應當有服務功能,搞好公共服務,提供公共產品。服務是沒有什么權,也沒有什么利的,所以往往不愿意干。它愿意干審批,因為有權也有利。三是“錯位”。擴大就業渠道,創造就業機會,理應是政府的職責,但有的政府部門卻分片包干企業,直接管理企業的下崗分流,至于投資主體錯位的現象也不少。
出路是什么?出路就是“讓位”。市場和企業能做而且政府不容易做好的事,政府應該讓位于市場??傊喂虡淞⑷嗣袷莿撛熵敻坏闹魅?,政府是創造環境的主體的理念,樹立群眾的主體地位,樹立“凡是法律不禁止,大家都可以干”的理念。有了這樣的理念,政府就容易轉變職能,百姓就會有更大更多的創新空間。雖然部分審批還有必要,但大量的審批應撤除,讓市場去調整,讓群眾去創業。而政府必須依法行政,不能有隨意性,要成為有限政府、服務型政府。
四、如何正確理解宏觀調控
第一,如何理解宏觀調控。我感覺到有三點值得我們研究:一種說法,“目前進行的宏觀調控,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第X次調控”,把宏觀調控作為一種運動,好像除了這幾次以外其他時間就沒有什么宏觀調控了;另一種看法,認為宏觀調控就是砍項目,就是剎車;還有一種,把宏觀調控跟改革對立起來的,好像要宏觀調控就不要搞改革。我覺得以上三種都是對宏觀調控的一種誤解。首先,宏觀調控是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內容,我們要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必須要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經濟運行中出現的深層次矛盾必須通過改革來解決,因此不應該把它和改革對立起來。應該通過宏觀調控來深化改革,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是一調控就不要改革了。其次,宏觀調控是一項經常性的任務,要不斷進行的,不能把它作為一種突擊運動,以行政手段為主的運動是不能解決經濟運行中的矛盾的。再次,宏觀調控不能搞一刀切,經濟運行中有投資過熱的領域,也有不熱的領域,因此要根據不同的情況,該抑制的就抑制,該發展的就發展,該緊的地方緊,該松的地方松,不搞急剎車,不搞一刀切,宏觀調控的目的是促進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第二,要從源頭上來改善政府宏觀調控的水平。源頭上就是我們原來講的對市場經濟的含義,應當與時俱進,原來的提法就是“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的作用”。這樣,把國家宏觀調控作為一個前提條件,好像配置資源的主體是政府而不是市場;好像資源配置是在政府作用下發揮市場的作用,而不是資源在市場配置的基礎上發揮政府的作用。因此,必須從源頭上完善宏觀調控。
第三,宏觀調控要更多地運用間接調控,盡可能少用行政手段。政府如何改革宏觀調控方式、提高宏觀調控的有效性,是當前和今后必須解決的重大問題。一是隨著改革的深化,我國經濟的市場化程度已經較高,傳統的行政方式進行調控所起的作用不會很大。二是長期以來由于計劃經濟體制所產生的主要是總需求膨脹的傾向,現在已經讓位給由于市場經濟體制所產生的供給過剩傾向。這就是說宏觀調控的背景和基礎發生了變化。因此,調控方式必應發生變化。三是依靠行政審批制度和管制來加強宏觀調控,容易造成權錢交易,容易抬高企業的準入門檻,造成某些行業的人為壟斷,提高某些行業的利潤。管制越嚴,利潤越高,地方的積極性就越高。四是行政手段容易加大改革和發展成本。因此,要盡量少用行政手段。
五、如何正確發揮政府的作用
第一,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要堅持科學發展觀。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發展不限于經濟范疇,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普遍實現社會公正、制度文明與社會進步相適應,都應成為發展的重要內涵。因此,政府職能轉變不僅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制度前提,而且必然要求進一步調整政府與市場、政府與公民、政府與社會的關系。
要進一步調整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就必須明確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必須認識到,經濟發展的主體力量在市場,企業和老百姓才是創造財富的主體,政府應該是創造環境的主體。政府的職能要轉到為市場主體服務、創造良好的環境上來,主要通過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激發社會成員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增強經濟發展的內在動力。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才能真正貫徹科學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
堅持科學發展觀,還要求正確處理好集中與分散決策的關系。改革開放以來,傳統體制高度集中的弊端雖然被認識,但集中體制“能辦大事”的認識誤區依然影響深遠。而科學決策和執行存在多種約束條件,如信息對稱與否、利益取向是否“一致”、決策目標是多重還是“單一”的、長期決策還是短期決策等等,不解決約束條件問題,很可能大事辦不成,負面影響不小。市場經濟客觀上要求分散決策,政府存在很強的“集中偏好”,就難于根據走向市場經濟的實際進程切實轉變職能,反而會把不適當的決策“強加”給市場,甚至代替市場選擇。這顯然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第二,要充分認識轉軌時期政府主導型經濟的特殊性。政府與市場必須分野,但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相比,轉軌國家的政府依然具有一些特殊的發展職能,政府對經濟的干預因此是不可避免的。對一個轉型中的經濟體來說,更需要論證的是:政府的哪些干預是現階段必須但長遠是要“退出”的,哪些干預無論現階段還是長遠都要“退出”,哪些干預現階段很“弱”而長遠是需要加強的,哪些干預是現階段和長遠都是必須的。只有回答了這些問題,才能真正解釋和處理好轉軌經濟中政府和市場的關系。
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手段范文3
關鍵詞:經濟法視角;房地產;宏觀調控;問題;對策
長期以來,我國房地產市場經過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體制轉型并得以逐步健全和完善。2008年以后,受到全球金融危機和國內市場經濟下行壓力的雙重影響,我國城市房價出現井噴式增長,過高的房價與較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形成鮮明的對比,涌現出一大批“蝸居”、“蟻族”等。為了遏制房價過高、解決人們買房難、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國務院連續多年出臺房地產市場調控辦法,利用經濟手段對房地產市場予以宏觀調控,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效。然而,與預期目標相比,我國房地產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依然面臨諸多問題。因此,本文研究意義重大。
一、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的必要性
通常而言,國家對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促使市場供需結構平衡、推動經濟持續增長、社會和諧進步。21世紀以來,隨著我國房地產市場不穩定因素的逐漸增多,房地產市場出現不均衡發展態勢,為了引導房地產市場有序、均衡化發展,國家從政策層面出臺了一些經濟宏觀調控辦法,利用經濟法等法律手段予以宏觀調控,逐漸引導房地產市場步入正軌,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第一,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和合理利用?,F階段,我國處于市場經濟發展時期,房地產市場資源分配過程中,受到市場經濟體制的影響,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同時,由于信息的不對稱,致使部分信息傳輸過程出現差錯,并且具有隨意性和滯后性。因此,政府通過法律手段予以調控和約束,將有利于房地產市場的正規化運行[1]。第二,有利于經濟效益的全面提升。房地產作為我國經濟產業的一大核心支柱,同時作為國民生產總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另外,房地產行業的發展,會對其他有關產業形成影響,可謂是牽一發而動全身。因此,政府基于經濟法視角下,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是極其有意義的。第三,有利于房地產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由于房地產市場投資規模大、周期長、風險大,所以需要政府出面均衡各主體關系,采取宏觀調控政策予以正確引導。唯有通過經濟宏觀調控,方可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才能為房地產市場發展注入新活力。
二、經濟法視角下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中的問題
(一)經濟宏觀調控認知存在偏差
長期以來,人們對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理解為:房地產市場宏觀條款是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政府調節,這種理解存在明顯的偏駁。如前文內容所述,房地產市場的健康、持續發展,應當建立在合理的價格定位之上,市場消費從高到低自然形成。倘若需要明確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目標、方法以及對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效進行科學評價,那么必須對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有一個系統、全面的了解和認識。房地產市場外部效益并無法通過市場機制來體現,市場機制下的公共價值是不存在的[2]。房地產市場調節過程中,價格作為一種事后補充調節方法,定價到信息反饋是需要經歷一個過程。房地產市場定價過高,勢必不利于房地產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甚至會影響到國民經濟的持續增長和健康發展。因此,經濟宏觀調控認知偏差,將會給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帶來難題。
(二)經濟宏觀調控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目前,我國尚未完全意義上制定出經濟宏觀調控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其潛在的問題逐漸暴露出來,依靠房地產市場本身去維護社會公平顯然是不可能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持續增高,人們所需承受的經濟壓力不斷加大,長期的高房價,必然會對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健康發展產生負面影響。盡管我國針對房地產市場經濟宏觀調控制定了一些文件、通知,但是立法方面依然存在較大空白,缺乏系統、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支撐,現有的文件、通知在傳達、執行過程中,并未產生積極成效。例如:土地的自然壟斷性造就了房地產的壟斷性特征,我國關于該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缺乏經濟法律調控,給房地產市場的運營和發展產生極大阻力[3]。
(三)經濟宏觀調控主體權責不明
由于房地產市場規模較大,所帶來的經濟收益較好,所以致使部分宏觀調控主體之間權責不明,對于一些困難問題,相互推諉扯皮、推卸責任;對于經濟利益,相互之間又存在爭奪的現象。筆者通過調查研究發現,我國房地產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體法律責權定義不明,沒有明確的權力和義務范疇。正是因為宏觀調控主體之間的權責不明確,所以給房地產市場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創造了良好條件。經濟法視角下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主體作為法律關系的維護者,在房地產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法律關系中有著一定的權利和義務。例如:享有財產全、經營權等,并且需要履行公共經濟利益及市場公平、公正保障義務。從某種層面來講,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主體必須全面掌握房地產市場信息,理性參與市場決策,提出最優的建議和策略。近年來,國家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權法、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來規范房地產市場,對房地產市場供需結構起到一定的平衡和優化作用,為維護房地產市場持續經營、健康發展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主體之間權責不明的問題十分嚴重,致使權力和義務透明度較低,不能滿足房地產市場各類利益主體的基本訴求,直接影響到房地產市場的又好又快發展[4]。
三、經濟法視角下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的對策
(一)政府行為規范化
經濟法視角下的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是在體現經濟法價值的基礎上,改變傳統計劃經濟模式,逐步向開放、多元化的市場經濟體制模式轉型??梢哉f,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將改變政府集中管理模式,轉變為政府與市場的齊抓共管格局。政府的直接干預程度將降低,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和國家利益需要保持高度一致。實踐證明,政府并不能為市場失靈而制定出科學、可行的辦法,其干預存在一定的不穩定性,甚至過多的干預將會影響到市場經濟。因此,政府的行為需要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化,不能僅僅依靠法律法規的約束,而需要通過主動的改變。經濟法視角下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必須突出公平、公正和公開性特點,要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用權,防止權力濫用和制度失靈,服務型政府正是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過程中所迫切需要的。
(二)構建完善的經濟宏觀調控法律法規體系
經濟法視角下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必須依靠強大的法律支撐,這就需要制定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度體系,這也是保證我國房地產市場平穩、有序、健康發展的根本途徑。經濟法視角下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是國家政府職能轉變、房地產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經濟法立法過程要科學、全面,確保資源優化配置,重視政府職能發揮,維護市場良好秩序,逐漸適應市場經濟新常態[5]。國家作為市場經濟的領導者和宏觀調控者,需要在經濟與法律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頒發和制定出科學、可行的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規,以此來引導房地產市場良性發展。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干預,必然會對市場主體的積極性產生影響,這就需要政府干預方法和方式靈活多變、科學合理。中間層主體對房地產市場的規制權代表了市場各主體的意見,然而并不能達到有效的規制目標。如果從立法層面入手,構建完善的房地產市場經濟宏觀調控法律法規體系,政府干預則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那么必然有利于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
(三)規范經濟宏觀調控模式
通過規范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模式,明確各市場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充分發揮法律主體地位,將對于房地產市場經濟增長來講,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研究發現,世界各國由于政治背景、經濟模式存在明顯差異,所以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手段有所不同?;诮洕ㄒ暯窍拢康禺a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是為了防止市場失靈。近年來,隨著國民生活質量和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房地產市場的需求逐步提高,我國房地產市場正在由數量型轉變為質量型。規范經濟宏觀調控模式過程中,需要重視土地增值稅的調整工作,各級政府要嚴格按照土地增值稅相關條例及細則,根據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的要求,做好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針對不同房產,分別征收不同比例的稅費。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必須重視土地價格的增長變動,根據土地價格來調整投資策略[6]。目前,我國在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過程中,制定速度明顯慢于發展速度,從而缺乏統一、可行的衡量標準。經濟法作為國家宏觀調控房地產市場的根本法,需要結合房地產市場變化,做出適應的調整。例如:房地產產品結構不合理會對房地產市場均衡化發展形成負面影響,這就需要政府出面解決,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按照市場供需結構,適當調整各類房地產產品比例,從而確保市場供需平衡、結構合理。
四、結語
本文通過對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的必要性進行簡要闡述,分析了經濟法視角下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具有針對性的應對策略。研究認為,經濟法視角下房地產經濟宏觀調控面臨諸多問題,需要國家政府部門加大宏觀調控力度,力求房地產市場供需平衡、結構合理,從而形成良性運營和發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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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手段范文4
【關鍵詞】政府調控;房地產市場;中央銀行
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3)06 -00045-01
21世紀開始之初,隨著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開放和支持政策的實施,中國房地產市場迎來了發展,近十年間,國內各個城市的房價都在呈幾何形式上漲,翻了一倍有一倍。但是由于房地產的畸形生長,導致了房地產的泡沫經濟的出現,依長遠來看,這樣的發展不利于國家的整體發展。畢竟由于房價的持續上升,對買房的人們帶來了很大的經濟壓力,使社會產生動蕩,不利于國家的長治久安。而且現在的房地產市場的不法行為層出不窮,只是依靠市場經濟手段來進行調控的話,無法有效的遏制房地產市場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這時候必須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只有發揮出政府的貨幣職能、監管職能等,才能夠保證國內房地產的持續健康平穩地發展。
一、政府加強對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必要性
(一)這是由房地產市場在國家經濟中的地位所決定的
通過近十年來的發展,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主要力量之一,而且成為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地產市場的健康發展關系到人們收入能否增長和國家經濟能否健康發展。而且與房地產產業相關的產業越來越多,已經成為了一個產業鏈,所以政府必須加強對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
(二)房地產市場發展不健康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所決定的
房地產市場的畸形發展,導致房價的不斷攀升,使國家大部分居民都沒有足夠的能力來購買房屋,導致社會的不穩定,更加劇了社會的兩級分化,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發展。房地產的過快發展,使國家經濟發展出現泡沫化,而且建造房屋需要很多的原料、能源,易對環境造成破壞和污染。越來越多的企業將注意力都投放在房地產市場中,導致其他產業的資金投入減少,阻礙了其他產業的發展,讓國家經濟得不到全面的發展【1】。
(三)由市場經濟調控的缺陷所決定的
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如下: 促進經濟健康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保持國際收支平衡。市場經濟的調控手段不是萬能的,它有著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市場具有自發性,即生產經營者是以追求利益為主和不正當的經濟行為;盲目性,即生產經營者自身無法掌握所有的社會信息,也沒有能力對經濟變化趨勢進行控制;滯后性。因此市場手段在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的同時,需要加強。國家宏觀調控
二、政府對房地產市場采取的宏觀調控措施
(一)政府宏觀調控的行政手段
(1)建立健全政府對房地產的宏觀調控體系
房地產市場不單單只對國家土地產生影響,對房地產相關產業,如建筑在建造過程中所需要的水泥、鋼筋等產業,裝修時所需要的家電產業、家具產業等都會受到影響。所以政府在對房地產市場進行宏觀調控時,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調控體系,始終堅持以市場經濟手段為主,國家宏觀調控手段為輔來對整個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這樣可以減少因國家干預而對房地產市場產生沖擊,是房地產市場的價值忽高忽低,避免中國經濟出現泡沫經濟或倒退發展。房地產市場對于傳導國家政策起到中介作用,這就決定著國家必須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控,可以設立一個完善的監控體系,根據房地產市場所反饋過來的信息來對政府出臺的宏觀調控進行調整,讓政府能夠更好地對房地產市場進行調控,讓房地產市場更加持續健康平穩地發展。
(2)加強對房地產價格的控制,制定合理的購房政策
政府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模式來制定科學合理的購房政策。如將房地產開發商劃入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中去,讓他們只負責為人們開發不同檔次的住房,以滿足不同收入人們的買房需求。對于經濟收入并不充裕的家庭可以給予他們一些財政補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他們的經濟壓力。但是對于新買的住房在5年內不允許進行買賣,這樣可以減少房地產市場上的投機行為,使房價可以得到穩定【2】。
(二)國家的經濟手段對房地產市場制定科學合理的稅收調節制度
國家可以通過對不同檔次的住房采取不同的稅收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房地產的畸形發展。如政府可以對開發商品適用房的開發商可以減免一些稅收,而對于建造奢華高檔的住房的開發商征收較高的稅,國家可以應用這些所得稅來支持其他有益于人們的住房建造項目。而且國家也可以先對發達城市進行房產稅試點。這樣就可以發揮市場經濟對房地產市場的首要調節作用,減少房地產市場上的投機行為。國家也要加強對二手房交易的控制,可以對二手房征收房屋交易稅,讓房地產市場更加持續健康平穩地發展。
三、政府調控措施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
(一)可以有效的遏制房地產市場投資過快的勢頭,讓投資金額有所回降。
(二)有利于對房地產企業結構進行優化,可以合理的進行土地開發,減少對土地資源的浪費。
(三)可以有效的緩解因房地產信貸和商品房價的快速增長給國家經濟和人們生活所帶來的危害。
四、結語
基于房地產市場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房地產市場在近幾年的過快發展所引發的房地產畸形成長給國家經濟所帶來的危害,還有市場調節功能本身所固有的缺陷,都要求國家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應用宏觀調控中的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遏制房地產市場投資勢頭過快的趨勢;讓房地產企業結構進行優化;有效的緩解因房地產信貸和商品房價的快速增長所帶來的危害。讓房地產市場更加持續健康平穩地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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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手段范文5
【關鍵詞】概念;宏觀調控;中國范式;理論價值
學術研究應該帶有本國的文化特色,應該與國家大的環境息息相關,對于我國來說,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學術范式一直以來都是很多理論研究者所追求的目標,經濟領域的研究也同樣如此,而我國所進行的宏觀調控正是極具我國特色的經濟現象,對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價值,應該引起我們足夠的重視,我們可以從我國宏觀調控與西方經濟管理的差異性出發,進一步的認識宏觀調控的重要意義,從而更好的理解我國的經濟體系。
一、我國宏觀調控與西方之間的差異
自改革開放至今我國的經濟突飛猛進,宏觀調控在其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重要意義已經逐漸被人所認識,到目前為止我國的宏觀調控已經在進行第七輪的發展,在這個漫長的發展和實踐的過程中,我們已經發現我國宏觀調控與西方宏觀經濟學理論有著十分巨大的差異,這體現在管理過程中的多個方面上,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點:
(1)西方宏觀經濟學理論認為宏觀調控作為一種管理制度并非是市場的本質特性,而是在市場外部所形成的,而我國把宏觀調控視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
(2)西方宏觀經濟學理論認為宏觀經濟作用在經濟體系的各個層面上,但是不應該包括經濟體系原有的結構,但是對于中國的宏觀調控而言,卻是著重強調宏觀調節對我國經濟結構的優化作用。
(3)西方宏觀經濟學理論和我國在實行宏觀調控的過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和政策也不盡相同,前者主要通過財政和貨幣來達到調控的目的,而在我國還會采取行政手段等來保證宏觀調控的順利進行。
盡管目前對于宏觀調控的認知還存在著很多分歧,但是在世界金融危機大的時代背景下,我國的經濟卻保持了持續高速的增長,這無疑提醒我們我國宏觀調控極具理論研究價值,對我國構建起完善的經濟體系大有好處。
二、宏觀調控這一概念的形成
在改革開發之前,我國對市場經濟的控制主要通過任務計劃或者命令等對市場生產者實行直接的控制,而在改革開發以后,我國的經濟體制開始發生轉型,與此同時我國對市場經濟的控制手段也在發生了變化,宏觀調控的作用也漸漸的展現出來。在我國進行經濟體系轉型的過程中,我們能夠發現從最初十二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宏觀調節,到中期的控制,再到黨的十三屆三中全會報告指出: “這次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必須同加強和改善新舊體制轉換時期的宏觀調控結合起來……必須綜合運用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紀律的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手段,五管齊下,進行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最終完成了概念的形成,并且在不斷的進行完善和進步,可以說宏觀調控是我國經濟轉型的產物,因此極具中國特色,并且不僅能夠實現經濟總量的控制,還對我國經濟結構有著很好的把控作用。
三、中國宏觀調控的理論意義
從上文筆者的論述中不難發現,我國的宏觀調控是具有我國特色的,與西方經濟管理有著極大差異的經濟行為,并且有著巨大的實際作用,使得世界對于我國如何通過宏觀調控度過經融危機十分的關注,因此筆者認為我國宏觀調控最大的理論意義就是形成了宏觀經濟管理的中國范式。
第一,中國宏觀調控概念的形成和發展呈現出獨特的認知路徑。首先我們要明確宏觀調控是我國特有的概念,并不存在于西方的經濟理論當中,而是在我國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逐漸形成的,宏觀調控作為一個經濟學概念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實踐的理論產物,是基于中國經濟現實的理論總結。
第二,中國的宏觀調控行為植根于東方社會獨特的社會文化環境中,一條中國式的經濟、政治、文化線索決定了宏觀調控通過目標和手段體系表現出來的行為特征。盡管我國在改革開發開始之后,經濟形成一片大好,但是仍然無法否認,我國的經濟發展還存在很多不平衡的現象,這些都需要依靠宏觀調控對市場結構的控制。其次,在政治和文化方面,中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干預經濟方面有其特殊邏輯。由于市場經濟除了往往帶來更加激烈的競爭以外,還會帶來權力的分割和轉移,因此,我國不僅要保證經濟的發展以外,還需要考慮各項因素對社會和國家的影響。
第三,中國的宏觀調控受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指導,這套理論隸屬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的范疇,我國從改革開發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在這一段時間里,我們完成了經濟的轉型,已經基本形成了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體系,并且合乎我國發展的要求,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未來我們不僅能夠保證經濟不收外界經濟危機的重大影響,也會展現出更好的發展前景和更為旺盛的生命力。
第四,中國宏觀調控的研究方法同樣具有差異性。方宏觀經濟學不同流派有關宏觀經濟政策方面的研究大都基于幾個隱含的假設,例如:宏觀經濟管理制度的特性、宏觀經濟管理的目的、宏觀積極管理對市場結構的作用等等,不過對我國的宏觀調控而言,這些假設的問題并不存在于我國的經濟體系當中,因此,我們在借鑒西方經濟管理經驗時,應該充分的考慮到其理論意義在我國的適用性,做到合理的篩選和利用,使得我國經濟能夠獲得更大的進步。
四、結語
我國的宏觀調控所有顯著的差異性都是無法從現有的理論框架中直接得到解釋的,中國宏觀調控具有明顯的新范式特征,是改革開放后在中國市場化轉型的過程中出現的經濟現象,是具有中國特色的政府宏觀經濟管理行為,有著自身的特殊邏輯。因此,我們說宏觀調控形成了經濟管理中的中國范式,我們對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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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宏觀調控主要手段范文6
1.1使經濟管理與市場經濟相互促進
市場是實現經濟資源優化配給的重要途徑,但當前市場上頻頻出現不正當競爭事件,干擾了經濟市場的有序運轉,阻礙市場對資源進行優化配置,在全球化經濟趨勢的帶動下,我國的市場經濟格局長期處于變化發展中,這就導致了矛盾的產生,即經濟干預調節策略無法與日趨變化的市場經濟格局協調一致,為了調解這一矛盾,政府必須對宏觀經濟管理進行改良創新,使經濟管理工作與市場經濟發展步調相互配合,通過公共傳播媒介對市場經濟進行優化,可以修正市場固有的問題和不足。在對宏觀經濟管理工作進行改良創新時,不能脫離固有的經濟政策、經濟干預手段和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情況,應立足于實情進行改良創新,創設與我國經濟政策和市場格局相符的宏觀經濟管理。
1.2革新經濟干預促進市場資源合理配給
經濟市場是實現社會生產資源優化分配的關鍵途徑,因此要實現資源合理分配,必須依托市場。但由于當前市場經濟發展并不完善,在發展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許多不足,這些問題都會對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造成干擾和影響。要想提升市場資源分配的科學性,應立足實際對我國的宏觀經濟管理體系進行改良創新,并選擇適宜的策略調整市場中的資源配給模式,提高資源的利用率,讓經濟資源創造出最大的價值。政府宏觀干預市場資源配給的手段主要是,調整公有財產與私有財產在市場中的比例,并對這兩種財產進行合理分配,防止因分配不均擴大社會的貧富差距。
2.對宏觀經濟管理進行改良創新的措施
2.1調整宏觀經濟干預管理的方向
政府采取何種手段對經濟市場進行管理和干預主要取決于宏觀經濟管理具有怎樣的目標和方向。當前我國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解決我國社會的基本矛盾,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需求與落后社會生產力之間的矛盾。因此,政府在制定宏觀經濟管理方向時,要按照我國市場經濟格局及發展趨勢來決定,并且調控方向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應該伴隨市場的變化而變化。比如,在市場出現通貨膨脹時,政府應采取適當的干預措施,控制經濟局勢,使市場逐漸收縮冷卻。當市場出現通貨收縮時,國家應采取一些刺激市場運轉的措施。宏觀調控的目的不僅要確保市場經濟整體穩定均衡,還要控制經濟結構穩定,各個行業均衡發展,防止某一行業單獨膨脹。
2.2革新宏觀經濟調控的執行機構
在市場經濟中,宏觀調控執行者并不是唯一的,而國家是最主要的執行者。在對宏觀經濟調控的執行機構進行革新時,主要應拓展以下兩個方向,一是構建全新的經濟調控機構,二要革新經濟管理職權。為了實現經濟調控執行機構的革新,政府應組織創建一個擁有宏觀干預調控職權的專屬機構,將干預經濟的職權集中交給某一機構可以有效杜絕目前多頭管理、職能分散的混亂情況。而在革新職權方面,擁有宏觀干預市場職權的執行機構在對市場進行調控時,應多采取市場調控策略,少采取行政措施。
2.3革新經濟干預的方法和手段
當前,政府在對市場經濟進行干預管理時,主要采取的措施是調整銀行利率、調整貨幣價值等,很少采用行政方式對市場進行干預。在革新市場經濟干預措施時,應逐漸減少行政方式對市場的過度干預,盡可能以市場干預手法為主。雖然在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已經取得了長足進步,經濟風險評估和應急方面也形成了一套固定的模式,但由于我國的市場經濟起步較晚,當前我國市場仍然存在許多問題,例如房價虛高、行業結構不平衡、內部市場狹窄等。因此,政府必須結合實際,積極革新市場干預方式,為我國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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