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行政處罰主體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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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行政處罰主體的特征

簡述行政處罰主體的特征范文1

論文關鍵詞 不正當競爭行為 知名商品 特有名稱 包裝裝潢

在我國的經濟發展過程中,除了出現假冒他人注冊商標和商標侵權的現象之外,陸續出現一些傍名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在這些傍名牌的行為中,尤其以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這種行為較為泛濫。在審理仿冒知名商品特有裝潢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由于涉及工商局,版權局和專利局等行政部門,此類案件的審理,往往成為新聞媒體關注的熱點。例如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的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關于“紅罐包裝的爭奪之戰”。因為此類案件較為復雜,需要對以下幾個法律問題作分析和探討: 如何認定原告的商品屬于知名商品,原告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的認定原則有哪些? 我國對于侵犯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權行為的救濟途徑有哪些,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筆者結合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及司法實踐案例,綜合分析根據哪些原則來認定知名商品和如何認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裝、裝潢以及救濟的途徑。

一、侵犯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權的構成要件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2項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二)擅自使用該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這個規定清楚地說明構成仿冒的三個要件:第一,被仿冒的商品是知名商品;第二,被仿冒的是該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如果不是該知名商品特有的,即不構成仿冒;第三,仿冒的程度構成消費者的混淆,導致誤認或者誤購。

(一)如何認定被仿冒的商品是知名商品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一般可以有四個標準來認定知名商品:一是使用經認定的馳名商標或者著名商標的商品,例如:由廣州蓮香樓餅家生產的“蓮香樓”月餅,美國瑪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德芙”巧克力,因為“蓮香樓”和“德芙”的商標曾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所以這些商品在一定的時期內可以被認定為知名商品;二是經國家的主管部門按照嚴格程序認定的名優商品。國家的主管部門可以是技術監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門;三是國內外或者本地區為用戶,消費者所廣為知悉的商品。怎樣認定該商品是廣為知悉的呢?一般以該企業銷售該知名商品所覆蓋的地理范圍,所提供發票的銷售額;四是被假冒仿冒,即被他人擅自使用或近似使用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2項規定的“知名商品”。人民法院認定知名商品,應當考慮該商品的銷售時間,銷售區域,銷售額和銷售對象,進行任何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作為知名商品受保護的情況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因此,原告必須提供的證據包括有:一是該商品在中國的銷售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的?最好能供該商品在中國市場上架第一天的圖片,商場的名稱和地點,如果能做一個公正購買,那是最有充分證明力的。二是提供該商品在中國銷售的銷售發票和做廣告的發票。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保護該知名商品,對第三方的侵權行為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

(二)如何認定被仿冒的是該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

筆者認為“特有”含有新穎性和獨創性的內涵,并且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必須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使相關公眾便于識別;該名稱,包裝,裝潢必須使用在先。要認定商品名稱為特有的商品名稱,需要提供采用該商品名稱的時間和證據。要證明包裝和裝潢是該知名商品特有的則需要提供該包裝的設計草圖,或者由國家版權局出具的著作權登記證明,若該包裝裝潢的設計已經獲得外觀設計的專利,則需提供外觀設計的專利證明。

(三)如何認定仿冒的程度構成消費者的混淆,導致誤認或者誤購

商品的包裝,裝潢是否造成混淆的前提條件是商品的包裝,裝潢相同或者近似,以購買者是否產生誤認為最終的判斷標準,即如果普通的購買者施以普通的注意力不能將二者加以區分,則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意義上的混淆。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的方面來認定:一是產品的形狀是否相同,二是裝潢的主體構圖是否相似。

二、我國對于侵犯知名商品包裝裝潢權的救濟的途徑有哪些,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一)行政途徑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章第十六條,被侵害的經營者可以向縣級以上的監督檢查部門(例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并且負舉證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要提供證據證明被侵害的產品為知名商品,其名稱,包裝,裝潢是特有的,具有新穎性和獨創性的特點,以及該知名商品比仿冒產品在市場的銷售時間早。監督檢查部門在接到投訴后,應當審查所提交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和客觀性,作出被投訴的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定性。根據第三章第十七條,監督檢查部門在監督檢查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權行使下列職權:(1)按照規定程序詢問被檢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證明人,并要求提供證明材料或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2)查詢、復制與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協議、帳冊、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3)檢查與本法第五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被檢查的經營者說明該商品的來源和數量,暫停銷售,聽候檢查,不得轉移、隱匿、銷毀財物。根據第四章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監督檢查部門確認經營者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違法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如果該經營者銷售的仿冒商品構成偽劣商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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