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對法制建設的認識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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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談對法制建設的認識范文1

學習法律心得體會

通過這次學習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規。讓我明白法律本身應當是值得崇尚的良好的法律。這是樹立法律權威的基礎要件。良好的法律必須能夠充分表達民意。只有當法律充分反映了社會成員的意志,社會成員才會對法律產生高度的認同,認識到法律并不是約束自己行為的羈絆,而是保護公民各種權利的手段,是自己生活中須臾不可分離的必需物。正因為法律是自己的,社會公眾才會從內心尊重法律,法律也才真正具有權威性。

提高社會公眾的法律觀念。良法為樹立法律權威奠定了基礎,而公眾的法律觀念則是樹立法律權威的內在支撐力。因為真正的法律權威只能來自于人們自覺自愿的認同和推崇。當公眾將法律規則和制度內化為一種內心的觀念時,公眾對法的認識就注入了理性的角色和力量,積極肯定法的意義,自覺認同和尊重法律的權威。

公正執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公正執法是樹立法律權威觀念的重要手段。

我們大學生再學校學習時要嚴格遵守學校的校紀校規,為以后步入社會做個良好公民做好準備。所以我們應該好好的學習有關的法律法規,二通過學習法律基礎我們能更好的去理解相關法律的條款,從這一點我認為學習法律基礎確實受益菲淺。雖然這門課結束了,但時我還是會好好的學習其他的相關法律,這時我們作為新時代的接班人所必須學的。我個人認為,學習法律基礎有以下幾點必要性和重要性:

學習法律基礎可以培養當代教師遵紀守法的觀念,維護社會穩定,從而為我們的學習營造良好的氛圍。并且在我們的權益受的侵害時,能更好的運用法律武器來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

學習法律基礎課是使教師正確理解和支持實行依法治國方略,為建設社會主義祖國做好準備。

學習法律基礎可以完善和優化教師的知識結構以及文化素質,讓我們在進入社會之前打好堅實的基礎,是我們能更好的立足在未來競爭激烈的社會。

總之,教師學習法律基礎既是時代的要求也是自身健康成長、成才和全面發展所必須的,所以我們學習法律基礎是很重要的,在以后的學習歲月里我們還應該繼續的學習有關的法律,從而更好的保護我們自己。

關于學習法律心得體會

前一段時間,市委聘請法學專家教授,對全市科級以上領導干部開展了法律法規培訓,通過培訓,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以前,對法律條文只是從表面理解,現在能夠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質的轉變。培訓結束后,我靜下心來,對照筆記,聯系交通系統執法工作實際,覺得在法制建設方面,交通系統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問題仍較普遍存在,亂扣濫罰、重費輕管、以權謀私等問題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交通行政機關的形象,如何從根本上解決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就這個問題談談我的一點體會。

行政執法是我們交通行政機關最重要的經常性的工作,它關系到交通管理活動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運轉,關系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經濟的發展。因此,交通行政執法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使交通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準確、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們交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必須注意五個環節。首先自身必須合法,即主體資格合法,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第二,我們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合法,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任何人都無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第三,行政執法的對象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不能隨意給被管理者設置障礙;第四,行政執法活動的依據必須合法,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并須事先公布;第五,行政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手續必須完備,不能隨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執法必不可少的補充。首先,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統一,在適用法律、法規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嚴,畸輕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響;第三,行政執法決定必須尊重事實,不能作出無法執行的行政行為;第四,在堅持合法性的原則下應當充分考慮管理對象的意志,使多數管理對象能夠接受、理解和支持。

準確。準確是確保案件正確的關鍵。首先是適用法律必須準確,不能張冠李戴;第二,認定事實必須準確,證據必須確鑿,不能有任何脫節、含糊之處;第三,行政執法文書的敘述必須準確,必須能真實地表述交通行政機關的意圖,要明確易懂,不能產生歧義。

高效。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有很強的時效性。首先,國家交通有關實體法和執法程序法都對時間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這些必須嚴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強制檢查、取證、扣押物品的時間必須緊緊圍繞實際執法需要進行,不能無限制地濫用強制扣車和扣證措施權;第三,作出的行政執法(處罰)決定生效后,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須即時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所以,交通行政機關必須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義,保證反應靈敏,決策果斷,指揮權威,處事迅速。

在加強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嚴格依法行政的同時,還必須健全以交通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的監督檢查體系。沒有健全的監督檢查制度作保證,交通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則難以實現。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對人采取具體的直接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的對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行政機關對自身內部。為了確保行政執法行為有準則,好壞有獎懲,在嚴格執法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兩個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須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交通行政機關各項執法職責,建立起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執法責任體系,并把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交通行政機關內部各執法單位各層級和各個執法人員崗位,明確責任范圍、職責、權限、執法目標,制定考核標準和獎懲辦法,將考核的結果與執法人員的任用結合起來的一種制度。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行政機關內部對執法活動的直接監督檢查,是關系行政執法責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實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鑒于行政執法包括了內外部兩個方面入手。那么,交通行政機關如何開展好有效地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呢?我們認為可以采取以下六種方式。

一是由上級交通行政機關組織檢查組,對本級和下一級交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定期檢查就是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根據需要每年確定一批重點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計劃、有步驟地根據預定的時間進行檢查。不定期檢查是為了了解某個法規的執法情況,臨時組織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一定要深入調查了解,不能走過場、嚴防流入形式,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及時糾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報告制度。下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其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定期以書面形式報告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實施中的問題要組織深入調查,解決存在的問題。這樣,有利于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實施,促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深入進行。

三是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主要是從交通局機關選出幾名監督員,監督行政執法活動,這樣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機關及時糾正違法失職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是深入推行執法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按照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執法公示”、“執法錯案追究”和“評議考核”三大制度,交通各行政執法機構都要將依法行使的登記、發證、收費、處罰等職責有關的具體規定,以各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并在辦公場所公布上墻,做到辦事權限公示、辦事程序公示、工作時限公示、工作標準和質量公示、違法責任追究公示、監督渠道公示,主動接受群眾監督。這樣可以充分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促進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五是建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各級交通行政機關對所屬的行政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議和考查,對嚴格執法的單位和人員要予以表揚獎勵,對有法不依、執法犯法、以權謀私的單位和人員要嚴肅查處。

六是認真搞好行政復議工作。行政復議既是一種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也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的一種活動。這種活動能夠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糾正和防止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補救作用,使行政機關能夠更好地行使職權。因此,交通行政機關必須對行政復議工作有一個清醒的認識,采取得力措施,搞好行政復議工作,將交通行政機關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解決在萌芽之中,保證依法行政。

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網絡。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網絡,實質上是交通法制機構和隊伍的建設問題。這是搞好交通法制工作的重要“物質”基礎。這幾年,在市政府和上級交通部門的重視下,交通法制工作機構得到明顯加強。交通行政執法形象有了極大改善。但由于這些機構成立時間比較短,還存在法制人員法律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仍適應不了交通依法行政的需要。

首先,應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機構體系。交通是個大行業,執法門類眾多,法律關系復雜,管理對象流動分散,行政執法面廣量大,因此,設置負責交通法制工作的專職機構,并由這些專職機構組成一個既有縱向聯系,又有橫向關系的法制機構網絡。所謂縱向聯系,既指交通行政機關內各級主管部門和各個執法單位的法制機構之間,上級對下級的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下級對上級的執行、反饋關系;所謂橫向關系,則是指交通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應接受同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業務指導的關系。通過上述一個聯系,一個關系,使交通法制工作做到條塊結合,發揮各自特長。

其次,應盡快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專職隊伍,與交通法制工作機構相適應。有了專門法制工作機構,還必須有一支素質較高的專職隊伍,這支隊伍要有較高的政治、文化、法律、經濟、管理以及交通行業技術等素質。從三河市交通行業法制工作隊伍的現狀來看,大多數法制人員不是科班出身,都是半路改行,還有不少人沒有大專文化程度,雖然這兩年我們加大了法制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但仍有不少人不能適應。這就要求我們要有計劃地通過合理調配和加大人才培訓,逐步提高其素質,使其能勝任法制工作。這樣才能為交通行業法制工作全面、深入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適應交通行業管理的需要,推進依法行政。

綜上所述,交通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必須大力加強交通法制建設,完善交通立法工作,加強和改善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加強執法隊伍和法制人員隊伍建設。只有這樣,才能使交通行政機關更好地在法律、法規范圍內行使管理職權,推進依法行政。

學習法律心得體會范文

前一段時間,市委聘請法學專家教授,對全市科級以上領導干部開展了法律法規培訓,通過培訓,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以前,對法律條文只是從表面理解,現在能夠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質的轉變。培訓結束后,我靜下心來,對照筆記,聯系交通系統執法工作實際,覺得在法制建設方面,交通系統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問題仍較普遍存在,亂扣濫罰、重費輕管、以權謀私等問題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交通行政機關的形象,如何從根本上解決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就這個問題談談我的一點體會。

行政執法是我們交通行政機關最重要的經常性的工作,它關系到交通管理活動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運轉,關系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經濟的發展。因此,交通行政執法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使交通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準確、高效。

談談對法制建設的認識范文2

本文基于對周大偉先生在《西部法學評論》2008年第5期發表的《經濟法:一道困擾中國法學界的難題》一文的理性批判,本著學術商榷的態度,進行理論論證,以消釋類似周先生之人對經濟法的質疑,使其得到進一步的澄清。

讀周先生之文后,領其要義可知如此結論:經濟法之所以成為困擾中國法學界的難題,歸結起來就在于經濟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與民商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平處同位,也即經濟法的地位問題。結合周先生之文,筆者做以下理性批判和幾點說明:

一、傳統的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存在問題,從而引起對經濟法地位獨立性之爭

前蘇聯法學界有一個經典的唯物主義法學命題,即法律調整的對象是社會關系,社會關系相互間的有機聯系和性質上的差別,則是法的體系及其分門別類的客觀依據。同時,無論按照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內容還是按其性質來劃分法的部門,又都必須結合法的調整方法。于是又引出另一個經典型的命題,即:必須將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法律調整方法結合或者統一起來,作為法律部門劃分的標準或依據。這些都被我國法學界毫無保留的接納了。[3]然而隨著社會經濟和法律實踐的不斷發展,其理論上的缺陷性逐漸暴露出來。著名經濟法學家史際春先生曾針對此有專門論述,他認為傳統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或依據的主要缺陷在于:1、傳統理論基本上把法律部門的劃分歸結為法對社會關系的機械映照,即雖然突出了經濟基礎對上層建筑的決定作用,但卻忽視了人類認識過程的能動性和創造性;2、傳統理論把法律部門看成是不同板塊之間的關系,而法律體系不過是一個內部不同部分之間界限分明的拼盤。然而實際并非如此;3、在形式邏輯上,傳統理論違背了按分類對象自身特點進行分類的邏輯要求,從而走向了自己的悖論。

正是由于傳統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存在以上論及的理論缺陷,從而缺乏令人信服的解釋力,不能夠解決我國目前法律部門的現實情況,使經濟法部門法的獨立性屢遭質疑。因此,重新研究和確立更為合理的法律部門劃分依據,對于進一步充分論證經濟法的獨立性地位有著重要的理論意義。但是,從經濟法目前的發展的現實情形和將來趨勢來看,其作為一個法律部門而獨具的獨立性地位是不容置疑的,理由如下:

(一)經濟法具有其獨特的任務

人類近百年的經濟發展成果和發展教訓,都無可爭辯的確認了經濟法的特殊任務。經濟法具有其獨特的任務,即在社會化大生產的條件下,從公共利益出發,以社會為本位,全面宏觀的調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整個國民經濟運行的經濟關系。經濟法的產生晚于其他部門法的原因就在于產生經濟法的土壤就是生產的社會化,尤其是在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時期。在這樣的"土壤"里,傳統的私的交往和政府的經濟職能都具有了全新的社會意義。突破了傳統的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所不及的功能缺陷,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經濟法具有獨特的理念和價值追求

經濟法對再生產過程中具有直接社會性和國家意志性的經濟利益關系進行調整,有其獨特的理念和價值追求。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門對這類關系也進行調整。但民法對此調整的理念和價值在于意思自治,私權神圣和私權利保護;行政法對此調整,著眼于公權之間及公權與私權之間的平衡,消極的進行平衡與協調。而經濟法,對此調整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以社會為本位,追求秩序(經濟秩序)、正義(社會正義)、自由(自由競爭)、公平(市場主體間和機會的平等)和安全(經濟安全)。正是經濟法獨具的視角、理念和價值,使其成為法律體系中不可或缺的法律部門之一,屹立于法律部門之林而不遜。

(三)經濟法法律部門的形成與發展符合法律部門發展的一般趨勢

一個新的法律部門的形成,總是在社會發展特別是在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法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以后,在已有的大量的法規存在的基礎上形成的,即舊的法律部門無法容納這些新的法規時,才必然出現一個新的法律部門來容納這些新的法規。[4]經濟法正合此形,作為一個新增法律部門出現是其他法律部門所不能容納的新法規前途的福音和法律部門發展的盛事。

二、曾經否認經濟法法律部門獨立性的觀點在學界已得到澄清

周先生之作引用的觀點大多來自于經濟法其法律部門獨立性尚未得到學界和官方認可時期。在今天經濟法獨立性得到澄清的情形下,仍然便搬出過時的觀點,掏過時觀點的衣兜,意義何在?

對經濟法地位獨立性澄清的主要代表觀點主要有以下出處:江平和陶和謙:《談談民法和經濟法的劃分問題》,《經濟法論文選集》(北京政法學院經濟法教研室編),第76-78頁;鄭立:《試論經濟法》,《經濟法論文選集》(北京政法學院經濟法教研室編),第61-63頁;楊紫煊:《經濟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34-36頁;李昌麒:《經濟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5-29頁。等等眾多,茲不贅述。

綜上兩點,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是確定的。同時其獨立性是其他部門法所不能替代的。經濟法對與中國法學的繁榮,功不可沒,哪何談"困擾"二字呢?

三、尊重一國的法律傳統和法律文化的獨特性和多樣性

周先生在其文章中一再提到國外對經濟法的研究很少,甚至于絕跡。其說法首先是有違客觀事實的。其次就一些國外情況來推出我國經濟法研究和法律部門存在是沒有必要這樣的觀點是有失偏頗的。

法律文化是指每一代人從其生活環境、尤其是前人的經驗中學習而來的有關涉及法律的知識。與其相聯系的就是法律傳統,它指的是世代相傳,輾轉相承的有關法的觀念、制度的總和。[5]法律傳統構成了法律文化的精髓。中國也有自己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傳統,同時更有自己的法律國情。我國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基于最大的客觀實際----法律國情。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從利益單一到利益多元,這一切迫切召喚經濟法的出現來予以調整,以保障和完善國民經濟的發展,確保經濟的安全,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

談談對法制建設的認識范文3

    從1979年司法制度的重建以來,律師業發展到現在已經形成一定的規模,特別是從90年代中期對律師制度進行改革后更是讓律師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也存在許許多多的問題,似乎已經嚴重影響到了律師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甚至面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果不對這些問題進行認真研究與妥善處理,相信會對律師業的發展會帶來實質性的阻礙和損害,筆者在此試圖對這些問題進行簡單的分析,以作拋磚引玉之用,希望能得到政府相關部門或社會各界的關注。由于筆者無法得到律師業及相關行業官方(或權威)的統計資料,所以也只能是泛泛而談,相信其他學者在得到相關資料的情況下做出的分析肯定會更加準確更加具有說服力。另需說明的是,律師業的發展與壯大受到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的影響與制約,也與所在社會的文明程度、法治傳統、公民的法律意識等因素密切關聯,由于其內容太多,本文將不予涉及。筆者僅從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律師所及律師這四個方面的某些現象來談談自己的看法,不涉及到理論上的深入研究與探討,也請讀者留意。

    一、 加強律師責任制度建設,既保障律師權益又要明確律師義務與責任律師在執業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哪些類型的責任以及承擔多大范圍多大程度的責任等問題,盡管目前已有相應的規定,但并不明確與系統,也受到了律師界與法學界的批評。任何一種職業都必須得到規范與管理,也都會產生相應的責任,但對這些責任如何合理分擔與平衡,則體現了國家對各種利益的取舍,對律師業的管理與規范也是如此。任何一種行業,如果讓其承擔了較大的風險但卻給予了其政治地位、經濟收入、社會評價等方面不相稱的收益時,肯定會對這個行業產生極為消極的影響甚至是萎縮。因此,有必要對現在的律師制度與責任進行必要的研究與討論,在合理規定律師責任的同時更要注重對律師權益的保護,來促進律師業的發展。

    二、 完善分配制度,既保證律師所的持續發展又照顧到每個律師個體的利益對公司稅后利潤后應當提取法定公積金、公益金、職工教育基金等等,我國公司法第177條等已做出了相關的規定,盡管律師所目前并不是采用的公司制,但對于這幾項基金的提取也是應當有的,否則,將會影響到律師所的可持續發展問題。但目前我國很多律師所采用的卻是“吃光分盡”的處理辦法,既對本所律師個人的教育培訓工作漠不關心,也沒有什么個人福利,更不用說具有相應的抗風險能力,久而久之必將影響到整個律師業的發展。不管社會上怎樣來評價律師業是怎么樣的高收入,實際上其評價方法、評價標準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不足甚至是錯誤。而且相當于其他一些行業來說,有相當一部份律師并非高收入甚至可能已經陷入低收入人群之中,也許會有人認為我這是危言聳聽,但相信很多年輕的律師能夠切身體會到。如果不能較好地解決律師收入問題,肯定會對律師業的可持續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特別是如果不能妥善處理年輕律師的收入與分配機制,肯定會對律師業將來整體素質帶來極為嚴重的影響。從這個方面來看,我國的律師業發展水平似乎還處于原始發展時期,有很多問題需要認真研究解決。

    三、規范律師與法官、檢察官及公安機關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業務聯系,既保證律師能依法執業又保證律師的權益及獨立性每個律師都希望能夠找到一個妥善的方法來規范與法官、檢察官及公安機關等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業務交往,但卻是困難重重。其中不僅有外部原因,也有律師自身的原因。盡管一些地方對一些嚴重的司法人員受賄行為進行了處理,但卻真是冰山一角,無非相當于給這個行業的從業人員提醒而已。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特別是中西部地區),某些法院的法官與其選擇的律師“合作”,讓律師壟斷該法官所審理案件的,如果該法官是個什么庭長院長什么的,更是可以壟斷本庭甚至本院審理的相關案件,這種事件并不少見,也絕非筆者危言聳聽,只不過是公開的秘密。如果某地發生了一件刑事案件,不僅負責偵查的公安機關主動幫犯罪嫌疑人介紹律師,到了審查起訴及法院審理時也是如此。盡管有時犯罪嫌疑人已經聘請了律師,但為了應付辦案人員,不得不辭退已經聘請的律師而轉請其介紹的律師,或者是另付費用讓其共同經辦。我們不去探究律師與這些人員之間有些什么關系或利益分配,但是卻毫無疑問地限制了當事人的選擇權,至少會增加當事人的經濟與心理負擔。更嚴重的是,在這種情況下進行的司法活動,能夠保證做到真正的公正嗎?所以這個問題也是相當嚴重的,相信司法機關的高層領導已經有所覺察,但具體措施似乎并不得力。

    四、 完善律師執行職務的相關法律制度,既保證律師能依法行使職責又能保護到律師的合法權益對于社會各界對刑法第306條偽證罪的批評,相信只要是對法律略感興趣的人都曾聽說過,筆者在此不再詳述。但這是最為嚴重的,如果一個律師壓根就不去辦理刑事案件自然是影響甚微,所以很多律師為了避免這個風險就從來不辦刑事案件。但是民事案件不辦卻不行,比如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社會大眾根本就不理會這個權利,甚至連一些政府機關都不愿意配合與支持,故意設置重重障礙,這樣一個最基本的權利都無法得到保障,其他權利就更不用說了。由于我國目前并沒有建立起強制證人作證的制度,也沒有規定對于拒絕作證的人或組織給予什么樣的處罰,所以律師工作所能達到的目的和效果也受到了相當大的影響,從而影響到社會公眾對律師業的期望。律師自己的基本權利都很難保障,如何來保護他人權利呢?

    五、 照顧到各省、各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差異,區別對待律師收費與開展律師業務律師業務領域與服務類型與當地經濟發展密不可分,經濟條件好的地方,如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可能會出現一些新型的專業性的法律業務類型,如金融、房地產、公司、融資、知識產權,等等,而對于經濟落后的中西部地區,大多數律師業務仍然是傳統的民事及刑事訴訟業務,所以對于律師業務的開展也必須考慮到這些因素區別對待。同時,也應針對不同地區的律師收費區別對待,下面就以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為例來進行說明。廣東省是一個經濟發展較為不平衡的省份,在廣州、深圳及佛山等地,經濟較為發達,律師業務領域較多收費也較高,但對于經濟相對落后的粵北及粵西地區,也才基本上解決溫飽問題,有些地區甚至還較貧困,但卻也規定了同樣的收費標準,全省統一實行起來就不可行,所以應當說這個規定并不科學。因此,建立一個科學、合理的律師收費標準,也是促進律師業發展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問題。

    六、 強律師的業務培訓與專業指導,既賦予律師獨立辦案的權力又保障律師業務水平的不斷提高法律知識與其他知識一樣,都在隨著時代的進步而發展,特別是一些新的、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法學理論并未得到充分的學習與研究。隨著最近幾年來我國對外開放的逐步發展,以及加入WTO后對法律服務的迫切需要,有必要對律師的法學理論知識進行必要的補充與更新。但是,這一點做得并見好,像廣州這樣做得較好的城市并不多見,更多地方的司法行政機關與律師協會恐怕是只見收費未見服務,律師的繼續教育并未真正落到實處,這必將對律師業的后續發展帶來極為嚴重的影響。而且,我們也不能僅僅依靠傳統的聽講座、聽報告等方式,還要結合到現代通訊技術的發展,努力做一些新的教育與培訓方式的嘗試,大力開發遠程教育與培訓,多舉辦一些針對性強、形式多樣的活動,吸引律師自覺地、主動地接受教育與培訓,增強教育與培訓的效果,以滿足日益發展的法律服務需要。同時也要對律師經辦案件采用合適的方式來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避免經辦律師因知識面欠缺、專業特長等產生的執業過錯賠償問題。

    七、鼓勵律師參與政治及社區文化活動以及公益活動,讓社會認識律師、了解律師并理解律師我國并沒有法治的傳統與理念,公民對法制也缺乏必要的了解,作為中國法治社會的拓荒者,當代律師負有一個特殊的歷史使命,就是為了中國法制事業必須作出更大的犧牲與貢獻。律師不能把目光都盯在經濟效益上,更要注重社會效益,律師不僅要積極開拓法律服務市場,更要努力培育法律服務市場。因此,筆者認為必須讓律師融入社會,讓更多的社會民眾了解法制、理解律師、支持律師執業,從而來改善律師的執業環境,并為國家的法制建設作出一定的貢獻。

    八、 嚴厲打擊律師執業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危及律師業整體形象的違規律師予以嚴厲制裁任何一個行業的發展都與該行業對自己群體中的每一個成員的嚴格要求是分不開的,律師業也不會例外。中國律師業從重建到現在只不過才二十多年的時間,對律師業的改革也不過才近十年的時間,有些制度也應當在實踐中不斷的總結與完善。隨著近年來律師改革的不斷深入,律師業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如律師為了爭攬業務而與法官互相勾結與分享收費,律師為了案件勝訴減刑而向法官行賄,律師為了取得案件的勝訴而不惜作偽證,甚至是有些律師居然幫助一些企業領導進行洗錢活動,等等。盡管這些情況只是極少數,但卻嚴重破壞了律師業的正常競爭秩序,影響到律師業的整體形象,妨礙了司法公正,也應當引起相關部門的足夠重視。

    九、 法官、檢察官離職后從事律師業務所出現的問題隨著司法系統改革的不斷深入,越來越多的法院、檢察院系統的工作人員因各種原因離開原工作崗位。在一些地方,法官與檢察官退職后不約而同地選擇了私下個人這條路。由于我國現行法律認可以公民身份作為案件人的方式,因此便給這些人創造了可乘之機。特別是這些離職后的法官或檢察官與原來所在的司法機關沆瀣一氣,利用原來的工作關系來招攬或壟斷業務并影響到案件的結果,危害甚為嚴重。同時,由于這些人根本就不必繳納任何稅費,相對成本較低,也給律師的公平競爭帶來較大的影響。就算是司法機關查處較嚴,這些人也可以隨便掛靠一家律師所,然后以律師助理等名義來辦理案件,看來對這一情況需要深入分析并加強查處力度。

    十、鄉(鎮)司法所工作人員的法律服務問題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服務主體中,有一類較特別的法律服務機構,就是各級政府司法機關建立的司法所。究其性質,司法部于1996年6月24日《關于加強司法所建設的意見》說明的相當清楚:“司法所應當建成縣區司法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派出機構,是承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職能部門。”然而實際上司法所早就不僅僅把目光局限于此,除了無權刑事案件外,其他的法律事務類型幾乎都可辦理。而且由于這種機構有著政府的支持與背景,比律師開發業務更為方便。再加其成本與費用的低廉,也對律師的業務開拓帶來極大的威脅。特別是在一些中西部地區,有些司法所的工作人員的收費甚至比在律師所正式執業的律師的收費高出許多倍,也可以從側面來說明這個問題。規范司法所的服務范圍及與律師所之間的關系,似乎也應引起有關主管部門足夠的關注。

    十一、公民與“黑律師”的競爭問題傳統的“黑律師”只是指那些不假借其他任何組織與機構而單獨以公民身份來進行的人,經過司法行政機關的整頓,似乎有所收斂。但這些人轉身一變掛靠于某些有著合法執業資格的律師所或司法所后,似乎就沒有什么危險,看來對于黑律師的“傳統定義”也應隨著情況的改變而改變。的確如此,不論是中西部經濟落后地區還是較為發達的沿海地區,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這樣一些人。對于那些有較穩定客戶的社會人員,律師所不論是以律師助理名義還是業務員的名義,都會將其招聘入律師所內,這似乎不存在問題,只是分工不同而已。但問題是有些律師所在具體處理法律事務時只讓律師掛個名,而讓這些根本不懂法律的人去辦理,無疑將會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律師所輔助工作人員的管理,也應該是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一個長期的重要的內容。

    十二、實習律師的指導與管理問題律師實習的作用是很難用一兩句話來歸納與總結的,所以筆者僅從兩個方面對其進行闡述。首先,從實習人員這個方面來講,主要目的是為了理論聯系實踐,掌握初步的實踐知識,培養必要的法律服務技能,并以對律師行業進行初步的了解。從律師所來講,主要通過對實習人員的指導與培訓,讓其掌握一定的辦案經驗,并可從實習中發現人才,增加人才儲備。但是現在的律師所對實習人員有著兩種不同的典型作法,其一是中西部地區的律師所,由于業務量的嚴重不足,律師所普遍不會給實習人員支付工資,從實習申請之時起,實習人員就必須為自己的生存著想,必須挖空心思去尋找案源,什么獲得服務實踐經驗啦等等早就拋到九霄云外了。不僅如此,對招攬到的業務處于對業務收入分配的考慮也不愿與其他律師合辦,因此實際上從其實習之時起就已經在獨立辦案了,根本就沒有人會來對其進行指導。而對于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地的實習人員而言,情況似乎較為好一點,一般都會對律師實習人員支付必要的生活費用,部份律師所也能對實習人員進行必要的業務指導。其二是有一些律師所幾乎是一個專供實習的場所,變成了名符其實的“實習工廠”,大量招聘實習人員而且只要實習期滿一般都會以各種原因讓其離開,其目的就是為了以較低的工資支出來賺取較高的利潤。爭取利潤本來無可厚非,但是對實習律師的指導究竟如何呢?而且讓這些本來應為實習的人員來處理法律事務(甚至有些可能是一些較復雜的法律事務),無疑會影響到法律服務的質量,從而也會給律師所自身的業務穩定性帶來消極的影響。因此,對于這種短視行為,也應引起我們的注意。

    十三、入世后與外國律師所業務競爭問題中國加入WTO后中國律師業難免將會與外國律師所駐華機構甚至是外國律師所在華設立的律師所展開競爭,而且這種競爭主要是優質客戶的競爭。一方面我國律師所的規模、服務的質量、服務的意識、規范的管理等方面都存在著明顯的不足,很多律師所抱著小富即安的思想甚至部份合伙人把開辦律師所作為其個人賺錢的工具來經營律師所,二是目前國內的律師所也很難提供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來培養并留住優秀的法律人才。由于這個問題所涉及的內容較多,筆者在這里就簡單地提及而不作深入探討。

    十四、律師所內專業分工與專業律師所問題現在律師業內很時髦的一個話題是討論律師所必須走專業化道路的問題,筆者也持贊同觀點,但是做起來談何容易!在目前我國的法律服務市場,專業性法律服務的需求并不多。再加上我國具有行政管理的傳統,很多事情并不是利用法律來解決的,律師業務的空間與作用實在有限。專業分工的基本前提是必須具有專業市場,但是目前并未形成,那么專業分工后的生存自然存在問題。特別是在中西部地區,仍然是傳統的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占據著最大比例的服務市場,非訴訟法律事務并不多見,也基本沒有市場需求。因此,專業分工也只能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與法律服務市場的需求來逐步建立,否則,不僅沒有實益反而可能會給律師業的發展帶來損害。當然,筆者也提倡有條件的律師所可以進行這方面的探索,逐步推進,并不斷的總結經驗,以達到較好的效果。

    十五、政府相關部門如人事、保險、稅收等扶持問題由于律師業在我國尚屬起步發展期,因此國家相關部門應該予以相應的扶持才對,但事實上并非如此。比如稅收問題,律師所作為合伙制形式的組織,不僅律師所要繳納營業稅,而且律師個人還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存在重復征稅的情況。對于律師人事檔案的集中管理也要收取相當高的費用但卻并未提供什么服務,無疑會增加律師的負擔。對于律師保險,盡管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機關明令由律師所繳納,但是律師所卻通過其他方式把這個費用轉嫁到律師本人身上,由其實際承擔,如此等等。這些問題都應進行認真的研究與解決。

    十六、律師所的品牌意識與建立問題一個律師所的存在不能沒有一個名律師,但是如果僅靠某一個或某幾個名律師來發展一個所也是無法做大的。中國現在的律師所的大部份業務都還是建立在對律師個人信任之上,也就是說顧問單位聘請該律師所為其服務的主要原因是對某個律師的信任,而并非對其律師所的信任,這對律師所的發展壯大是一個嚴重的障礙。律師所應加強管理,建立與完善一套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制度,讓委托人對律師所的服務信任,這樣才能持久。否則,律師所的長期生存與發展都將會面臨一些問題。

    十七、律師人數與地區分布問題有些人常常簡單地拿美國等發達國家律師在全國人口所占的比例來說明我國律師人數的缺乏,筆者認為這是極不科學的。眾所周知,由于文化傳統、法治觀念、政治結構、法律體系、司法體系等各方面的顯著區別,不論是作為英美法系的英國和美國還是作為大陸法系的法國與德國的律師制度,都不能簡單照搬到我國適用,律師人數問題也是如此。但是我們也應當看到,由于中國經濟發展的極不平衡,對于中西部地區,對于律師所面臨的艱難的生存空間,也就造成了律師人才的極度匱乏,但在廣州等為數不多的幾個城市卻又似乎出現了律師數量過剩的情況。這也和其他類型的專業人才的分布情況類似。存在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絕不能簡單地用發展與擴大律師數量來解決,有關這方面的問題,需要進一步的深入調查研究,并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

    十八、現行法學教育模式與司法考試條件對律師業的影響問題盡管現在很時髦的那些“學者”們都對教科書式的法學教育進行了強烈批評,并竭盡全力地贊美英美案例教學法的好處,但是筆者卻固執地認為我國不能照搬他們的模式。畢竟中國的法律體系所主要采用的是大陸法系,而且在中國并沒有依法治國的傳統,更糟糕是根本就沒有比較成熟的法治觀念與法治文化。當然,在強調系統法學理論知識的同時也不能忽視案例教學的作用,以及法律思維等方面的培養,等等??上驳氖悄壳皣鴥纫恍┲姆▽W院都已經意識到了這個問題,而且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來解決這個問題,前景比較樂觀。但筆者似乎對司法準入的條件更加擔憂,因為在實踐中已經發現了這樣一些情況,有些法律工作者(當然包括律師、法官及檢察官,特別以前是軍隊軍官、工程師、醫生等等,只是為了應付司法考試才學習了幾個月法律基礎的同志)在處理法律事務時通常只能從法律條文上來照搬套用,往往出現模棱兩可甚至是啼笑皆非的理解,就更談不上了解該條款中所蘊涵的法理,遇到稍微復雜一點法律關系的案件,更是無法正確把握。很多比較簡單的法律問題連自己都沒明白,怎么能夠給當事人提供 “準確、優質”的法律服務呢?所以筆者認為,不僅要對進入律師業的條件進行重新審視,而且也要對律師的繼續教育進行研究與探索,以期提高律師的素質與水平,并得到社會的承認與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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