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執法的種類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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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行政執法的種類

林業行政執法的種類范文1

【關鍵詞】 云陽縣;林業;行政執法;現狀;問題;對策

云陽是一個傳統的林業資源大縣。境內林業資源比較豐富、野生動植物種類繁多;進入新階段以來,由于全縣國家林業項目布點和投入激增,云陽縣林業生產已經步入加速發展的快車道,已成功邁進重慶市森林資源強縣之列。然而,由于全縣森林資源富集、林地面積廣闊且相對分散;加之林改之后,全縣林業主體和管理單元的大量增加,給云陽縣的林政管理和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帶來前所未有的壓力,林業行政執法任務艱巨,責任重大,現行的林業行政執法體系已經遠不適應全縣林業發展形勢的需要,亟需作出相應的調整和變革。

一、云陽縣林業行政執法的現狀和主要工作成效

云陽縣林業行政執法主體屬縣林業局。其中,賦予行政執法資質和地位的部門有:縣森林公安局,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植物檢疫站和縣林木種子站三個部門,從事林業行政執法的人員共14人,其中林業公安民警9人、縣森防站和縣林木種子站5人。林業公安是云陽縣林業行政執法的主體力量,承擔著繁重的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由于全縣沒有獨立的林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則上述3部門依照授權職責專門從事林業相關執法工作;他們的工作對象和基本任務是:有效監管、保護全縣363萬畝林地和263萬畝森林的安全,其工作壓力和艱辛程度是可想而知的。

近幾年來,云陽縣林業主管部門采取科學設定執法崗位、公開執法流程、考評執法效果等措施,建立了林業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制定了《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明確了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權限、程序等內容,實行了統一的林業行政處罰文書格式;制定了《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辦法》,建立了有關報告制度、行政處罰聽證制度、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等。進一步強化了法制科的職能作用,對林業行政案件實行三級審核審批制度,統一了執法的尺度,強化證據意識和程序意識,對證據不足或處罰不到位的案件予以退回,對涉刑的案件由森林公安立案查處,有效地防止了“以罰代放”和“以罰代刑”現象的發生。有力地促進了公平公正執法。

二、云陽縣林業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1、執法力量薄弱,管理空間未能做到疏而不漏

云陽縣幅員總面積 3649平方公里,森林面積263萬畝,且山勢偏遠、地形復雜,執法點多面廣,源頭管理難。隨著林業發展步伐的加速,森林覆蓋面積在增加,資源保護的任務在日益加重,而森林公安民警12人,加上有3名民警抽調到其它部門工作,實際在崗民警9人。平均每人要監管25萬余畝林地,目前已批準設立兩個森林派出所,因無編制的原因,一直未能組建起來。執法力量嚴重不足,執法“盲區”客觀存在,森林安全監管風險日益增加。要真正實現源頭跟蹤管理,其難度是可想而知的。

2、執法網絡不健全,導致執法信息不暢和監管不力

云陽縣各鄉鎮林業站工作人員擔負起轄區森林資源的監管、信息傳遞、涉林糾紛的調處、涉林法律法規的宣傳,協助查處涉林的大要案件等多種職能工作。但由于管理體制的原因,鄉鎮林業站工作人員多數被抽調出來搞其它中心工作,導致對森林資源保護監管失控,違法信息不靈。加上林業工作人員的身份、待遇沒落實,執法裝備落后,有的林業站連最基本的交通工具摩托車都沒有。加之部分鄉鎮林業工作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不高,全縣面上的林政管理基本處于停滯狀態。

3、執法手段單一,執法權威有待進一步加強

林業執法工作主體是行政執法,對多數涉案對象而言,缺乏行政拘留等強制手段,經常遇到一些刁蠻、無賴的管理對象時,缺乏有效手段將處罰決定落實到位,而如果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又是手續繁瑣,成本過高,難上加難,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執法的力度和權威性。

三、進一步強化林業行政執法的對策

從客觀分析,云陽縣過去的林業工作偏重于發展,對林業資源保護、林業行政執法工作有所偏頗和放松,這是當前云陽縣林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新的歷史時期,林業資源保護已經成為林業工作的重中之重,客觀要求我們必須強化林業行政執法工作。

1、賦予明確的法律地位,樹立林業行政執法的權威

云陽縣林業執法工作至今沒有明確的法律規范,特別是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植物檢疫站和縣林木種子站基本上沒有現成的操作規程。因此,要通過國家《森林法》的修訂或者地方法律法規的出臺修改,來保障林業行政執法的主體地位,從上到下形成完備的體系,有統一的執法規范、服裝、標識,擴大林業綜合行政執法的影響力,樹立權威,與森林公安一道成為森林保護的左右臂膀。同時要彌補在木材經營加工企業、林地、野生動植物管理方面的法律漏洞,以加強打擊力度。特別是要頒布林業行政執法拘留條款,以增加林業行政執法效果。

2、增加森林公安和行政執法編制,為行政執法提供強有力的人力保障

目前,林業局沒有專門的林業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其職責委托給森林公安。因此,森林公安執法面積廣,任務重,力量弱。既要履行行政執法的職責,又要辦理涉林治安刑事案件。而公安目前的三個科室中,案件科只有2人,法制科只有2人,辦公室也只有2人。警力與任務嚴重不相適應。因此可增加林業公安警力編制8―10人,可率先組建兩個森林派出所,為云陽縣林業行政執法提供強有力人力保障,縣森林病蟲害防治植物檢疫站和縣林木種子站也應適當增加編制。

3、強化林業行政執法隊伍和網絡建設,努力提升新時期林業行政執法水平

建立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優化人員結構,增添新鮮血液,建議公開招聘一定數量的愛林業、懂法律的大學畢業生,提高林業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要加強在職人員教育,改變執法理念,強化業務培訓,讓人人成為辦案能手,提升執法水平,樹立林業執法人員新形象。同時,要用改革的辦法,充分調動基層林業從業人員的積極性,通過委托或授權的形式,賦予他們必要的林業行政執法職能,逐步建立和完善鄉鎮一級林業行政執法網絡。

4、加大經常性財政投入,保障必要的辦案經費,提升裝備水平

在當前國家重視森林資源保護的“大氣候”下,國家和地方財政都應當加大對林業行政執法的投入力度,為林業行政執法工作提供更加充足的經費資源和保障水平;大力提高基層一線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待遇,努力改善其基本的執法裝備條件,以適應新時期林業行政執法工作的緊迫需要。

5、認真開展林業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大林業法律知識的普及面

林業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縣委、縣政府的關心和支持,落實林業普法工作專項經費,并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上開辟林業執法宣傳專欄;積極編寫林業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手冊,大力宣傳系列林業法律、法規,選擇典型案例進行剖析。在此基礎上,推行行政處罰公告警示制度,即每辦結一起林業行政案件,都要在案發地一定范圍內張貼行政處罰公告,公告違法人員姓名、住址、違法人事實、處罰依據、處罰內容、執行期限、救濟途徑、辦案人員姓名、電話、處罰機關等內容,使周圍群眾從處罰個案中受到警示教育,真正起到“處罰一個、教育一片”的效果。

林業行政執法的種類范文2

第二條制作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格式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補充制定相應文書格式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備案。法律、法規對文書格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統一管理。

采用計算機印制方式制作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格式,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同意。

第五條制作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應當內容完整、準確,填寫字跡清楚、文字規范、文面清潔。

第六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應當用藍色、黑色的水筆或者簽字筆填寫。用計算機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寫。

填寫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因書寫錯誤需要進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并在改動處加蓋修正專用印章,或者由當事人簽名、蓋章。

第七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首頁不夠記錄的,可以附頁。附頁應當加蓋印章并經當事人簽字。

第八條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勘驗、檢查筆錄、聽證會筆錄等文書,在當場交由有關當事人審閱或者向當事人宣讀后,由當事人在筆錄上書寫“以上筆錄屬實”并簽字確認。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予以補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動處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林業行政處罰案件文書中有關同類欄目的填寫要求如下:

(一)“案件性質”欄目,填寫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定性確認的案件類別,如盜伐林木案件、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案件等。

(二)“簡要案情”欄目,應當根據案件來源材料或者經過調查取證、審查認定的情況,用準確、簡練的語言文字,將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和案件事實經過、后果等情況概括清楚。

第十條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適用于案情簡單、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法可以當場作出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違法案件。

“違法事實”欄目,應當填寫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違法行為實施或者行為后果發生的地點,簡明、扼要敘述違法事實的經過。

填寫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列明具體條款,可以不寫條款的具體內容。

填寫處罰內容應當具體明確。

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可以事先加蓋處罰機關的印章。

第十一條林業行政處罰立案登記表,是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涉嫌違法行為是否立案報送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的文書。

“案件來源”欄目,按照本機關發現、單位或者群眾舉報、受害人控告、有關單位移送、上級機關交辦和違法行為人主動交代等據實填寫。

“受案人意見”欄目,填寫受案人根據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見,并簽名、署明提出意見的日期。

“行政機關負責人批示”欄目,填寫行政機關負責人對受案人意見進行審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內容,并簽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二條林業行政處罰登記保存通知單,是林業主管部門在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中,認為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對證據實施登記保存的文書。

“被登記保存人”欄目,填寫內容應當完整、詳細,以便查找。

登記保存原因是發現被登記保存人所持有的“物品”屬涉案的重要證據,有登記保存必要;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或者《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

“物品”欄目的名稱、數量、計量單位、登記保存地點應當具體明確。

登記保存單位的印章,必須使用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印章。

第十三條林業行政處罰詢問筆錄,是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向案件當事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時所作記錄的文書。

詢問內容,應當記錄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因果關系、后果等。記錄應當準確真實,不得使用推測性詞語,涉及案件主要事實和重要線索的內容應當完整記錄。

第十四條林業行政處罰勘驗、檢查筆錄,是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物品等進行勘驗或者檢查所作文字記載的文書。

“勘驗、檢查地點”欄目,應當寫清具體的地點和方位。

“勘驗、檢查事項及結果”欄目,應當按照勘驗、檢查的順序,全面客觀地記錄;對現場位置、周圍環境、現場狀況以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情況作詳盡的記錄。

第十五條林業行政處罰意見書,是林業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結束時,對案件提出如何處理的具體意見的文書。

“執法人”欄目,填寫本案主辦人員的姓名,不能少于2人。

“查處時間”欄目,填寫自立案之日起至提出處罰意見之日止。

“違法行為人”欄目,按調查掌握的實際情況詳細填寫。

“執法人意見”欄目,應當寫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和擬定的處理意見,由本案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加蓋本案主辦機構的印章。

“法制工作機構意見”欄目,應當寫明具體審核意見,由審核人簽名或者加蓋法制工作機構的印章。

第十六條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違反林業法律、法規、規章的違法行為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送達違法行為人的文書。

“違法事實和證據”欄目中的“證據”,填寫調查獲取的證據種類。

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寫明條、款、項、目。

決定給予的行政處罰,應當主次分明并寫明處罰種類、數額。

罰款履行方式,應當填寫指定的收款銀行名稱和帳號,不能空格不填,但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的名稱應當填寫全稱;向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期限是3個月,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承辦人”欄目,應當填寫負責查處本案的2名以上林業行政執法人員的姓名。

第十七條林業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是將林業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或者將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送達當事人,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法律文書。

因受送達人拒收、拒絕簽名、蓋章,或者代收人拒絕代收、拒絕簽名、蓋章而留置送達的,以及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和公告送達的,應當在“備注”欄內注明。

第十八條林業行政處罰罰沒實物收據,是根據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記錄被處罰人的被罰沒實物的文書。

罰沒內容應當將實物名稱、規格、數量等記錄清楚。

第十九條暫扣木材通知單,是負責檢查木材運輸的木材檢查站對無證運輸的木材予以暫扣的文書。

暫扣木材的原因是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適用法律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

第二十條林業行政處罰委托書,是林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在其法定職責內,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林業行政處罰的文書。

委托的內容,應當分別填寫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項、目。

第二十一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是對適用聽證程序的林業行政處罰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文書。

告知書應當寫明違法行為,違反的法律、法規、規章條款,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數額,聽證機關的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聯系人等。

第二十二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申請筆錄,是在當事人收到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權利告知書后,要求聽證,記錄當事人的聽證請求、申請聽證的事實和理由的文書。

第二十三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書,是負責進行聽證的林業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的林業行政處罰聽證申請筆錄進行審查后,認為不符合聽證條件而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

第二十四條聽證通知書,是由有權要求舉行聽證的當事人提出,林業主管部門向當事人發出的決定舉行聽證的書面通知文書。

第二十五條林業行政處罰聽證會筆錄,是對聽證過程和內容進行記錄的文書。

“委托人”欄目,應當寫明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等。

林業行政執法的種類范文3

【關鍵詞】林業創新;發展研究;機制

1 深化林業改革創新

1.1 扎實推進集體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加快林業發展

結合實際,創造性地貫徹落實關于林權制度改革的總體部署,發揮好職能作用,加強對林改工作的督促指導。堅持質量第一,總結經驗教訓,實事求是地推進改革。既要堅決防止走形式和假發展,也要防止搞“一刀切”;既要明晰產權、激活產業,又要鞏固增進集體經濟。做到因村、因地制宜,使改革真正成為群眾自覺行動、加快林業發展的有效動力。

1.2 探索建立群眾性護林聯防組織,構建新的森林資源保護體系

總結推廣民間護林組織的經驗,按照“民辦、民管、民監督、民受益”原則,引導林業生產經營者自愿組合、自定章程、自收會費,組建以防盜、防火、防病蟲害為主的群眾性護林組織。同時,建立森林防火風險基金,解決在撲救森林火災中人員傷亡的救治和補償問題,加大對民間森林聯防協會基礎設施投入的補助,構建新的森林資源保護體系。

1.3 積極開展林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促進林業生產經營融資

做大做強林業擔保,進一步擴大抵押擔保貸款規模,完善林木林地押金管理辦法。積極主動與金融機構合作,探索林業生產經營者通過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林權抵押登記等程序,以現有林木林地資產為抵押直接向銀行貸款的具體途徑和辦法;盡快組建林權登記管理中心,探索以林權證直接抵押貸款,解決林業生產經營融資難問題。

1.4 積極開展生態公益林限制性利用試點工作,實現林農收益和生態功能的雙贏

按照林業分類要求和不同生態區位、功能質量等級,把生態公益林分為嚴格保護、重點保護和一般保護3種類型,對后2種的生態公益林實行限制性利用,允許經營主體通過撫育、更新性質采伐和林下合理利用獲得經濟效益,實現林農收益和生態功能的雙贏[2]。

1.5 加強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改進林業行政執法工作

設立林業服務中心,為農民提供林業法律、法規、政策、信息和技術咨詢等服務。健全林業科技推廣網絡,促進林業科技普及,提高林業生產經營者科技素質。建立林業行政許可事項計算機網絡服務體系,為林業生產經營者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務。按照市場化運作要求建立健全伐區調查設計中心、木材檢驗中心和森林資源資產評估中心等中介服務機構,適當引入競爭機制,合理界定中介組織職能,規范其服務行為,確保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更好地服務于林業生產經營。整合現有的林業執法隊伍,推進綜合行政執法,實現由分散執法向集中執法轉變。嚴格執法監督,實行錯案追究和責任賠償制度,提高執法水平。

2 加強森林資源培育

以速生豐產林、經濟林和當地特產林三大資源培育基地建設為載體,走速生、豐產、優質的發展路子,快速增進森林資源總量。

2.1 探索營造林與種苗培育新機制

探索建立“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營造林機制。加大封育力度,及時完成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更新造林,鼓勵各種社會主體投資三大資源培育基地,確保按規劃要求完成各年度造林任務。依托林業科技推廣部門建設育苗基地;加快實施種苗國債項目建設。同時,建立林業林木種苗檢測中心,為三大資源培育基地建設提供優良種苗保障。

2.2 實施低產林改造試點項目,創新特產林科技推廣模式

明確低產林分改造對象,簡化低產、低效林分的采伐審批程序,制定相應優惠政策,調動產權主體積極參與改造,為三大資源培育基地建設提供林地保障,并充分發揮林地生產潛力,不斷提高林地產出率。以特產林為重點,大力推廣高效經營技術,促進特產林資源總量和經營效益的提高,加快特產林產業化進程。

2.3 實施品牌戰略,推動森林資源規模化發展

充分發揮當地特產優勢,加強產、學、研協作,實施以特產林為主的經濟林品牌戰略,提高經濟效益,增加林農收入。放手發展個體、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國有控股、職工持股等混合型所有制林場。制定優惠政策,促進林木所有權和林地使用權流轉,鼓勵林農和社會各方面以承包、租賃、轉讓等形式參與生產經營,推動森林資源規?;l展。鼓勵林紙、林板、林脂企業一體化經營,以“公司+基地+農戶”等形式創辦工業原料林基地。

3 實施林業再加工項目

以資源為依托,創新招商引資機制,著力建設林業再加工生產基地壯大林產工業。

3.1 培育龍頭企業

在加工和林產化工領域分別確定1~2家具有一定規模、市場前景好、競爭力強的企業作為重點扶持對象,在稅費、資金、貼息貸款、建設用地、加工用電等方面給予優惠扶持,促進其做大做強。

3.2 構筑產業集群

制定林產工業發展規劃,推進合理布局。盡可能促進有一定規模的林產加工項目進入園區,調整優化林產工業結構。積極引導分散的小型林產工業企業相對集中,逐步形成鏈條、集約發展。

3.3 創新經營體制

充分運用市場機制,通過重組或行業協會運作,逐步實現統一品牌、統一質量標準,共同策劃市場營銷,推進聯營聯合,向規模經營、系列開發方向發展[4]。鼓勵各類社會主體以承包、租賃、股份合作等形式獲得國有林產工業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經營權,吸引境內外資本改組國有林產工業企業;鼓勵組建跨地區的林產工業企業聯合體。落實產業政策,進一步把國家林業稅費政策、林業產業扶持政策、放寬林木采伐政策等落到實處;各有關方面要協同動作,清理、取消與林產工業有關的不合理收費項目。

4 結語

建立有效的科技激勵機制。在發揮林業科研單位、推廣機構、涉林高校和企業科技創新主體作用的同時,引入市場機制,大力調動個人、民間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參與林業科技創新,林業企業部門要高度領會、國家關于林業的可持續發展重要批示精神,積極穩妥地規劃林業創新發展的策略。

【參考文獻】

[1]邵權熙.淺論創新與我國林業創新體系[J].中國林業,2000(11):33.

[2]吳志文.分類經營與林業創新[J].林業經濟問題,2000,20(2):68-71.

[3]鄧陽鋒.創新“三制”促林改[J].民營科技,2010(1):95.

林業行政執法的種類范文4

一、明確相關的違法違規情形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涉及安全生產、礦業秩序管理和環境保護的違法違規主要表現為以下情形:

(一)涉及安全生產的違法違規情形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行為;

2、盜竊、搶奪、搶劫爆炸物行為;

3、強令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4、不報、謊報安全事故行為;

5、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行為;

6、違反《安全生產法》及其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涉及環境保護的違法違規情形

1、環境污染行為;

2、違反《環境保護法》及其他有關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涉及礦業秩序管理的違法違規情形

1、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行為;

2、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行為;

3、濫伐林木行為;

4、非法供電及轉供電行為;

5、違反《礦產資源法》及其他有關礦產資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

(四)妨害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執法秩序的違法違規情形

1、妨害公務行為;

2、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行為;

3、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以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情節較輕、未觸犯《刑法》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規定情形、構成犯罪的,有關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明確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原則、種類、程序及處罰決定的執行

(一)處罰的原則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必須依照法定的職權與程序進行,遵循以事實為依據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并與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相當。

(二)處罰的種類

對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的違法行為,可以作出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

3、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4、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5、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

6、暫扣或者吊銷有關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7、關閉;

8、行政拘留;

9、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礦業秩序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處罰的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在對違反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時,除法律有特殊規定或可以依照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一般應遵照下列程序進行:

1、立案:根據已掌握的相關違法行為事實,有關行政機關應制作行政違法立案決定書。

2、調查:依據行政違法立案決定書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有關違法事實,收集相關證據。

3、告知: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相關法律權利。

4、決定:在對違法事實調查終結后,行政執法機關要根據查明的事實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對應該予以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預定格式載明當事人的相關信息(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等)、違法行為事實、行政處罰依據及相關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需要予以罰款的應當載明罰款數額)及履行期限、方式、不服處罰決定的救濟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名稱以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5、送達: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七日內將處罰決定書依法送達當事人,送達文書必須有被處罰人的送達回執,被處罰人拒絕在送達回執上簽字的,應當進行說明,并由在場人簽字證明相關事實。

(四)處罰決定的執行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督促當事人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規定的履行期限自覺履行處罰決定。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沒收非法財物所得款項,應當做到罰繳分離,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對逾期拒不履行罰款處罰的,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或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逾期拒不履行處罰決定又沒有經批準的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對當事人進行處罰應當用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沒收財物單據。對沒收的非法財物,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必須公開拍賣或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三、明確違法犯罪的種類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1)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爆炸裝置的;

(2)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3)多次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彈藥、爆炸物的;

(4)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后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盜竊、搶奪、搶劫爆炸物罪

盜竊爆炸物是指秘密竊取爆炸物的行為;搶奪爆炸物是指乘人不備,公開奪取爆炸物的行為;搶劫是指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劫取爆炸物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盜竊、搶奪、搶劫爆炸物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三)重大責任事故罪

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以及直接從事礦山生產、作業的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四)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對礦山生產、作業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等人員明知存在危險仍然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定罪處罰: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情形。

(五)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指廠礦等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經有關部門或單位職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包括造成重大政治影響等)。

(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七)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安全事故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謊報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1)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①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②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③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④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3)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①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②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③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八)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生產或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九)非法經營罪

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十)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予以追訴:

(1)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4)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并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5)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情形。

(十一)濫伐林木罪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濫伐林木罪予以追訴:

(1)濫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濫伐幼樹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十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

本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并改變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根據法釋號第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的,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1)非法占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

(2)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占用耕地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

(3)非法占用林地實施挖沙、采石、采礦、取土、堆放或排泄廢棄物等行為或者進行其他非林業生產、建設,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業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定罪處罰:

①非法占用并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數量分別或者合計達到五畝以上;

②非法占用并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十畝以上。

(十三)非法采礦罪、破壞性采礦罪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非法采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以非法采礦罪定罪處罰:

(1)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

(2)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

(3)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

(十四)妨害公務罪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安全生產監管、礦業秩序管理及環境保護等方面職務的行為應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所謂“阻礙”,是指行為人通過種種方式使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能正常地行使自己的職權、履行其職責。既表現為執行公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迫停止執行公務,亦表現為其被迫變更依法應當執行的公務的內容。

(十五)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構成本罪。所謂煽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煽動的內容必須是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煽動的對象必須是群眾(一般是指三人以上)。只要行為人將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這一特定的煽動內容以煽動的形式灌輸給了群眾,不管被煽動的群眾是否實際付諸實施,均構成犯罪。

四、違法犯罪案件的移送

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及礦業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事實的金額、情節、造成的后果等方面根據《刑法》的規定涉嫌犯罪的,必須及時按照相關程序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移送,并同時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

(一)移送的程序

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行政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簽字;其中,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

(二)移送時應當提供的證據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2、案件的調查筆錄或詢問筆錄;

3、有關的鑒定結論;

4、現場調查時獲取的現場勘查筆錄及視聽資料;

5、涉嫌犯罪案件的實物證據;

6、行政處罰決定書(包括責令停工通知單、責令停止違法通知單、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

7、涉嫌犯罪案件的其他證據材料。

(三)移送案件的處理

1、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理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行政執法機關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執法機關提請復議的文件之日起3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仍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3、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受理或立案偵查后,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行政執法機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將案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處理。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礦業秩序及環境保護違法違規案件辦理的工作機制

(一)建立聯席會議工作制度。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職責的各部門以及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聯合建立制止和查處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的聯席會議工作制度。由縣安委辦為牽頭單位,縣安監局、煤炭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公安局、聯督辦、檢察院、法院、司法局為成員單位。安委辦為聯席會議的召集者,各成員單位的分管領導及有關負責同志為聯席會議成員。各成員單位要確定一名干部為聯絡員。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主要通報涉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案件查處的工作情況;研究全縣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形勢,分析新情況、新問題;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部門協作、懲治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違規行為的對策、措施;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認為需要提請聯席會議討論和研究的其他事項。聯席會議設辦公室,由各成員單位有關負責同志和聯絡員組成。辦公室設在縣安委辦,承擔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信息通報工作制度??h安監局、煤炭局、環保局、國土資源局、聯督辦、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司法局要建立信息情況通報制度,及時通報和交換相關信息。要充分溝通,加強交流,利用聯席會議工作制度,實現信息共享。相關行政執法機關要及時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通報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情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況以及全縣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管理工作形勢及工作安排;公安局、檢察院、法院要及時向安監、煤炭、環保、國土資源部門以及聯督辦、司法局通報有關違法犯罪案件的立案查處和審判情況,以及申請強制執行案件的執行情況。

(三)建立健全司法協作機制。安監、環保、國土部門與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在調查、處理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要加強協助和支持,特別是要加強司法協作,確保有效懲處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和礦業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行政執法部門在調查處理相關案件時,就證據的固定和保全等問題可以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咨詢,主動尋求幫助。對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公安、檢察機關應相關行政執法機關的請求可以適當提前介入,掌握相關犯罪事實,保全證據材料,控制犯罪嫌疑人。

林業行政執法的種類范文5

關鍵詞基層水管單位;行政執法;現狀;存在問題;對策

嚴格、公正、文明執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作為行政執法種類之一的水行政執法,是指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水法規的規定,在社會水事管理活動中對水行政管理相對人采取的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或者對其權利義務的行使或履行情況進行直接監督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

1基層水管單位行政執法現狀

我國社會水事活動廣泛,涉及水事管理機構較多,除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外,還有流域管理機構以及數量眾多、直接管理各種水利設施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一般不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性質和職能,但在實際工作中又代表或類似于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發揮水行政管理職能。在水行政執法方面,一些單位鑒于社會水事活動管理的多樣性和地域廣泛性,采取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或委托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實施水行政執法的辦法。這些受委托實施水行政執法的工程管理單位,與水行政機關開展執法工作不同,既不能以本單位名義實施水行政處罰,權限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與水事活動的接觸更加直面、更加具體。開展水行政執法活動與本單位利益及地方各級組織或個人的利益更加直接和緊密。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人口的不斷增多,涉水事件逐年增多。開展水行政執法監察保護正常水事秩序的難度加大。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新要求,也對新時期水行政執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形勢、新變化、新要求,使不少基層水管單位在開展水行政執法監察工作中感到了壓力和困難,甚至存在著困惑。相當一部分從事水行政執法的工作人員不能把以人為本、文明執法與嚴格執法、提高效能相統一[1]。因此,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如何貫徹依法行政的方針,實現文明執法和提高效能相統一,是值得研究探討的問題。

2基層水管單位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1)水事違法違章行為呈多樣化、新型化的發展趨勢,對基層水管單位水行政執法能力、水政監察隊伍素質提出了新的挑戰;突發性事件增多,對水政監察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也是一個考驗[2]。

(2)各部類法律法規之間存在銜接問題及水利與其他部門之間管理理念上的不同給基層水管單位的水行政執法工作帶來困難。如水法規規定了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但國土部門并未按要求給予確權劃界。

(3)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發展指標的發展理念,當地群眾增長收入的急迫愿望,在具體實施中與水管單位依法管水、依法治水相沖突。大多數水庫庫區資源豐富,當地政府或村民組織鼓勵、引導村民個人發展資源經濟,就不可避免發生亂砍濫伐、筑壩攔水、采石開礦等現象,影響了水利工程的正常運行。

(4)歷史遺留問題給基層水管單位的水行政執法工作造成障礙。水利工程尤其是水庫在建設過程不可避免地占用耕地、遷移人口。雖然各級水利部門和水管單位切實落實移民政策,千方百計實行補償和扶持,得到了絕大多數移民的理解和支持。但也有極少數村民組織和個人,認為自己作出了犧牲,理應得到更多的補償。由于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留有一定土地資源,周邊村組和村民個人以“祖祖輩輩就是我的”為由,恣意搶占。因歷史原因和其他因素,水利工程確權劃界困難重重,相當一部分水利工程未能完成工程管理范圍和工程保護范圍的劃定,也使水行政執法監察存在法律法規支撐缺陷[3]。

(5)水行政執法現行體制、機制尚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基層水管單位水行政執法的效能。首先,基層水管單位不是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水行政處罰權,而是受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并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行使處罰權,在委托授權事項內,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實施水行政處罰。由于不是執法主體,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水行政處罰權,這就極大地限制了基層水管單位實施水行政執法的獨立性和自主性,降低了執法時效性和快速反應能力,增大了執法成本和執法風險。如基層水管單位發現一例在建違章建筑,下達每一項執法文書都要到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批并辦理文書。其次,基層水政監察執法隊伍的執法經費和待遇還不能完全得到保障。辦案越多,經費缺口越大。與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執法隊伍相比,基層水管單位執法隊伍裝備差、待遇低、經費嚴重不足,執法辦案的積極性受到挫傷。再次是“脫裝”以后,水行政監察執法人員普遍感到自身與其他行政執法“低一等”,威嚴性降低了,底氣也不足了。

3對策

(1)切實轉變執法觀念。從“強管”、“法辦”的觀念轉到“為民”、“服務”的觀念;從單純執法監察轉到執法為工程管理服務、為水利經濟服務、為地方發展服務;與相對人的關系理念從“對立面”轉到“同向面”。

(2)改進執法作風。防止和克服特權思想、霸道野蠻作風和簡單粗暴作風,培養深入細致、熱情主動、文明親合的作風。尊重相對人,維護當事人的個人尊嚴,嚴禁粗暴的動作和言語。

(3)提高預防控制水事案件發生的能力。除了加強水法規宣傳、堅持執法巡查、及時處理發現的問題和案件等做法外,還要充分發揮和利用地方基層組織的管理職能和作用[4]。針對管理范圍廣、涉及村組多而水政監察人員人數少、裝備不強的特點,爭取鄉鎮、村委會級組織配合、協助水政監察人員進行管理,發揮提前預判、有效預防、反應迅速、查處有力的效果,減少執法成本和社會成本。

(4)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和執法水平。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質、道德素質和業務素質,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文明執法、公平公正。基層工作人員需要不斷地調整自己的思路和語言表述,逐步把對方引向自己的思維軌道,使其逐步從對立走向認可、贊同,讓當事人自己認識到錯誤并主動接受處罰。這樣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5)充分發揮綜合執法和聯合執法的效力。水事違法違章事件大多數不僅涉及水利部門,還常常同時涉及國土資源、林業、環保、城建規劃等部門?;鶎铀軉挝皇芪袑嵤┧姓谭ǎ旧聿痪邆鋱谭ㄖ黧w資格,執法效力有所折扣。如果能聯合案件所涉及的其他具有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執法,將會極大地提升執法效力。

(6)以人為本。嚴格規范執法程序,但不等同于簡單、生硬、粗暴。在查處違法、違章行為時,多運用宣傳、教育的方式,做到文明用語在先、亮明身份在先、指明違法事實在先、權利告知在先。在工作上充滿熱情,在環節上規范清晰,使違法者心悅誠服。在調查或執法過程中,要主動了解當事人家庭背景、生活狀況、困難疾苦、愿望想法等,幫助當事人分析如何合法經營和發展,從而體現出黨和政府對廣大人民群眾的關懷。

4參考文獻

[1] 楊學良,李其儐.從南四湖水資源管理困局看基層水管單位行政執法難點[J].治淮,2009(8):33-34.

[2] 田偉達,張其菊.淺析水行政執法面臨的問題與對策[J].農業科技與信息,2010(2):61.

林業行政執法的種類范文6

    論文摘要 對行政執法實踐中的3個問題,即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罰金3種處罰是否屬于行政處罰種類的問題進行分析,以期能為行政執法尺度的確定和執法工作實踐提供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第8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共7項,前6項明確規定了行政處罰常用的處罰種類,而第7項只是籠統地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在行政法學上規結出行政處罰種類共四大類,即申誡罰、財產罰、行為罰、自由罰。申誡罰是指行政機關向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人提出警戒或者譴責,申明其行為違法,教育行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種形式。它區別于其他種類處罰的特點在于對違法行為者實施的是精神上或者名譽、信譽等方面的懲戒,而不是對行政相對人的其他實體權利的剝奪或者限制,因此申誡罰更能體現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財產罰是指強迫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交納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剝奪其原有財產的行政處罰。這種處罰的特點是對違法的相對人在經濟上給予制裁,迫使行政相對人履行金錢給付義務。財產罰是目前應用最廣泛的一種行政處罰,如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指對非法收入應采取沒收措施,而罰款是處罰違法相對人的合法收入,這是罰款與沒收的主要區別。行為罰(能力罰)是對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權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一種制裁措施。這里所說的行為主要是指經行政機關批準同意從事某項活動的權利和資格。沒有這種資格就意味著違法。如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責令停產停業。自由罰(人身罰)是限制或者剝奪違法行為人的人身自由的處罰。自由罰的實施使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就是行政相對人在短時期內將失去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除了上述《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常用處罰種類外,許多單行法律、法規規定了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等,下面將就這些規定是否行政處罰進行探討。

    1責令改正是否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許多學者們和執法工作者持不同意見,有的人認為責令改正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因為《行政處罰法》中沒有規定,因此它只是行政措施或行政命令,或者是行政強制,而有的人認為,它是一種行政處罰,因為它是行政機關向行政相對人書面文書送達的,并且對行政相對人具有約束力,要求相對人必須執行的?!缎姓幜P法》除了規定6種基本行政處罰種類外,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另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10章法律責任第6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罰款:①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包裝的。②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③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④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⑤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

    這些規定中的“責令改正”是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呢?筆者認為如果由行政處罰機關沒對行政相對人下達處罰決定之前,單獨口頭或者以文書下達的“責令改正通知書”就不是行政處罰,只是起要求違法的行政相對人糾正其違法行為的作用,具有教育意義;如果單行法條款中規定了責令改正,行政處罰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以行政處罰決定形式書面下達的,那就是行政處罰。地方法規中規定的“責令改正”是不是行政處罰呢?如《江蘇省種子條例》第6章法律責任第42條規定,違法本條例第6條第2款規定,未經批準采集或者采伐省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 000元以上20 000元以下的罰款。按理《江蘇省種子條例》只是地方法規,只能規定6種基本的處罰種類,但是該條例的第1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缎姓幜P法》第11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該條例的這條規定,實際上是對《種子法》第61條第3項作出的具體規定。另外,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法律責任或者罰則中規定類似于責令改正的,應一并如上理解。

    2通報批評是否為行政處罰的種類

    對于通報批評,在法學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通報批評不是行政處罰的一種,而是一種機關內部指出錯誤的方法,不具有處罰性,有的人認為通報批評是一種行政處罰,一旦作出將會對行政相對人的名譽、信譽等產生影響。筆者認為,通報批評用于單位內部上級處理違紀的下級,或者黨和行政機關內部監察部門或者紀委處理違反紀律的人,這時只是一種行政處分,不是行政處罰。當行政機關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使用通報批評時,是否是行政處罰呢?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第8條第(7)項規定,先看一個例子?!吨腥A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6章法律責任第43條規定,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這條規定中包含警告,也就是行政處罰的一種,筆者認為,單獨對違法行政相對人以書面形式通報批評時,不是行政處罰,只是行政機關利用責權對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一種警示,利用其聲譽對其施加壓力,迫使其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但是如果行政機關將通報批評寫入行政處罰決定中,并在一定范圍內書面通報批評的,就是行政處罰。因此,通常有人把通報批評同警告一起,作為申誡罰的2種最重要的形式。其實,警告通常僅限于直接告知違法行為人,而通報批評告知的范圍較廣泛,不僅限于告知行為人自己,還包括告知與行為相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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