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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實施辦法范文1
合肥市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范城市軌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安全保障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采用專用軌道導向運行的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系統。
第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遵循統籌規劃、優先發展、政策扶持、綜合利用、規范運營、安全便捷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軌道交通議事協調機構,統籌協調解決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安全保障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協同做好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安全保障以及土地征收利用等工作。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及其安全保護區內相關建設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的治安管理、消防監督管理和反恐工作,維護治安秩序。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用地保障工作。
市發展改革、財政、土地儲備、城市管理、環保、衛生計生、林業和園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審計、安監、質監、價格、人防、水務、地震等部門、政府應急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作為市政公用事業,實行企業化運作。
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本辦法具體負責實施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綜合開發利用等工作。
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所需資金以政府投資為主,市人民政府設立城市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政府財政預算體系,實行統一歸集、專項管理。
市人民政府建立城市軌道交通投融資協調機制,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方式籌集,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和綜合開發利用,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指導、跟蹤審計和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城市軌道交通管理規定,支持城市軌道交通發展,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維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
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水、通信等單位,應當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需要。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包括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城市軌道交通建設規劃、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土地控制規劃以及與其相銜接的專項規劃。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綜合交通規劃,與鐵路、民航、公路、城市道路和其他交通規劃相銜接,并與居住區、商業、旅游、教育、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設施的現狀及未來發展狀況相適應。
第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組織編制,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征求社會公眾和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單位的意見,并組織專家論證。
經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十一條 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對城市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用地進行嚴格控制管理,優先保障相關用地,滿足一體化交通網絡建設發展需要。
依法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鼓勵城市軌道交通的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和地下空間,與周邊建筑、地下空間整體設計,相互融合,相關規劃應當預留必要的銜接條件。
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按照劃撥方式供應。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和建設時序及時供應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
需要在已劃撥或者出讓的土地上建設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與土地使用權人就有關設施建設所需用地協商一致的,依法辦理用地手續,變更土地使用權;協商不成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制定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時,對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納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控制范圍內的土地,應當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對土地使用者有限制和特別要求的,應當在規劃設計條件和土地招標、拍賣、掛牌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及相鄰土地使用權根據實際使用情況依法實行分層登記制度。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出讓或者劃撥的,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根據土地使用權登記資料、規劃資料和建設使用情況等確定。
未經批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得擴大地下空間使用范圍。
第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城市軌道交通規劃進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與城市道路、橋梁等工程改造相銜接。
第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使用地下空間應當采取保護措施,防止和降低對相鄰建(構)筑物的影響;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間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等設施需要與周邊已有建(構)筑物結合建設的,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結合建設造成損失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對沿線建(構)筑物、管廊(線)、設施進行查勘、檢測和鑒定時,應當提前告知相關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相關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
因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調取和使用輸油、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通信管廊(線)和人防工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工程檔案資料的,相關部門、產權單位、測繪(勘測)單位、工程檔案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及時無償提供,并現場交底,配合勘察、施工。
第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臨時遷移監控設備、交通、環衛、公共照明、體育健身、廣告牌、宣傳欄等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負責遷移、保管和回遷,相關費用經市審計主管部門審定后,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承擔。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遷移管廊(線)的,管廊(線)產權單位應當按照市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管廊(線)遷移方案及時遷移,相關費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管廊(線)產權單位或者規劃要求增加管廊(線)容量、數量或者提高現行標準的,增加的費用由管廊(線)產權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需要移植綠化苗木的,由沿線縣(市)區綠化主管部門組織論證,優化移植方案,并在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后負責組織移植。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用地范圍內的附屬綠化工程,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相關規定,納入同期工程項目統一組織實施,并與轄區綠化主管部門做好綠化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開工前,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告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實行工程質量責任終身制。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施工圖審查、檢測、監測以及建筑材料生產供應等單位應當落實工程質量主體責任,由市城鄉建設、人防主管部門依法對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驗收、試運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經評審符合試運營基本條件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開展不少于1年的試運營,試運營期滿驗收合格的,投入正式運營。
第二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車站、場段命名方案,經市地名管理機構審定并向社會公示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車站、場段命名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批。
第三章 運營與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資金補貼,需要繳納的稅費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補貼方案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經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和財政等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規劃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用地范圍內,在不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運營秩序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商業、物業、廣告等資源的綜合開發經營權。
對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在結構上不可分割、統一實施的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實施綜合開發利用。
綜合開發利用應當優先建設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配套設施,統籌安排公共交通樞紐、交通換乘設施、公共步行空間等公共配套服務設施。
綜合開發所得收益納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收入來源,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發展。結合車輛段、停車場等設施實施的開發項目,需要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所得凈收益用于城市軌道交通發展。
第二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周邊建(構)筑物需要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連通的,其所有權人提出的連通方案應當滿足城市軌道交通要求,并征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后依法辦理相關許可手續。
對與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連通的商業設施,遵循有償使用原則,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與其所有權人訂立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連通工程產權發生變更的,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的正常運營。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制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規范和乘客守則并向社會公布,監督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規范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服務規范要求,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客運服務,保障乘客的合法權利。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運營服務社會評估機制,定期聽取社會公眾意見,改進服務質量。
第二十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形式,定期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評價,對評價中發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及時改進。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評價可以委托具備條件的第三方進行。
第三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公共衛生管理制度,落實衛生管理措施,確保車站、車廂等公共場所整潔衛生,環境衛生狀況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落實污染防治措施,妥善保管危險化學品,減少風亭運行和地面線路列車運行產生的噪聲污染。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車站出入口周邊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維護責任區域內的衛生及良好秩序,確保車站出入口外暢通、有序。
第三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服務信息查詢系統,提供人工問訊、電子信息查詢服務。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將線路代碼、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安全提示、換乘指示、行駛路線、站名、票價和投訴電話以及其他必要的運營服務提示信息,通過車站及列車廣播系統、電子顯示屏以及網絡平臺、新聞媒體等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
第三十二條 市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在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周邊半徑500米范圍內統籌設置城市軌道交通站外導向標志,并做好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在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周邊物業范圍內設置導向標志的,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應當配合。周邊物業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不得擅自設置城市軌道交通導向標志。
第三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的線路、時間、站點運營;未經批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不得擅自暫停線路運行或者調整首末班車運營時間,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刻或者列車因故延誤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
組織運動會、文藝演出、展覽展銷、慶典等大型活動,需要提前或者延遲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時間的,主辦單位應當提前10日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協商,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將提前或者延遲運營時間報市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實行政府定價。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票價標準時,應當依法組織召開聽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票價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行規定的票價,對乘客實行優惠票價或者免票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證件進站乘車,并接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票務稽查。
乘客違反規定乘車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乘客超程乘車的,應當在出站前主動補交超程票款;
(二)乘客自入閘時起超過規定時限乘車的,應當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因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原因造成的除外;
(三)遺失、折損車票的乘客應當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交票款;
(四)無票、持無效車票、偽造或者變造優惠乘車證件以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并按照應當補交票款的5倍加收票款。
第三十六條 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交還車票,拒不交還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要求收回車票并按照無票乘車處理。
乘客1年內有3次以上無票、持無效車票、持偽造或者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及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乘車行為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將其逃票行為函告公共征信機構,錄入其個人信用信息系統。乘客偽造、變造優惠乘車證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乘客進入付費區后不予退票,但存在禁止乘客進站乘車情形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原因的除外。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完成運輸服務的,乘客可以在7日內持有效車票要求退還票款。
第三十七條 乘客應當自覺遵守城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社會公德,服從城市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合理指示及要求,愛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和公共環境衛生。
第三十八條 乘客不得攜帶禁止或者限制攜帶的物品進站乘車,違反規定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禁止、限制攜帶的物品目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告,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顯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檢區并預留候檢(緩沖)區,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
乘客應當接受、配合安全檢查;拒不接受、配合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或者責令其出站。乘客強行進站或者拒不出站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反恐工作,確保乘客乘車安全。
第四十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涂寫、刻畫或者張貼物品;
(二)吸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亂扔果皮(核)、紙屑、包裝物;
(三)攬客拉客、乞討、賣藝、散發宣傳品;
(四)擅自擺攤設點或者從事其他銷售活動;
(五)堵塞通道、出入口;
(六)躺臥、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鬧;
(七)在車站或者車廂內使用滑板(輪滑)、溜冰鞋、平衡車、騎獨輪車;
(八)散布虛假消息;
(九)滋事斗毆、酒后鬧事、猥褻他人或者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十)攔截或者阻礙車輛正常運行;
(十一)在車站付費區及車廂內飲食(嬰兒飲食除外);
(十二)強行上下車,強拉、敲打安全門、屏蔽門、列車車門或者阻撓其正常開關;
(十三)擅自進入駕駛室、軌道、隧道、橋梁、通風亭(井)、消防控制區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十四)攀爬、跨越或者推擠圍墻、柵欄、欄桿、閘機、機車、安全門、屏蔽門等設施;
(十五)其他違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精神障礙患者、智力殘疾人、學齡前兒童、醉酒者應當在監護人或者健康成年人陪護下進站乘車。
傳染病患者以及其他對公共安全有危害的人,不得進站乘車。
殘疾者攜帶服務犬進站乘車的,應當出示殘疾人證、服務犬工作證和動物健康免疫證明,服務犬應當佩戴導盲鞍、牽引鏈和防止傷人的護具。
行動不便人員在無人陪護情況下進站乘車的,可以聯系車站工作人員獲得幫助。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拍攝影視作品、設置廣告或者商業網點等活動的,應當事先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秩序。
利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置廣告、商業網點的,應當合法、規范,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設置廣告、商業網點使用的材質應當采用難燃材料,并符合消防管理規定。
第四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乘客出行情況和其他公共交通運行情況,合理編制運營計劃,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客運量、客運周轉量、運營里程、運營班次、客運服務指標、運營收入與成本等運營數據的統計分析,并定期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投訴受理機制,接受乘客對違反運營規定行為和服務質量的投訴。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對答復有異議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未答復的,乘客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投訴。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四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乘客遺失物招領制度,及時乘客遺失物招領信息。招領信息自之日起6個月內無人認領的,移交公安機關、財政部門處理。
遺失物為難以保存的易腐、易變質等物品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照規定即時處理。
第四章 安全保護區管理
第四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設置安全保護區,安全保護區分為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其范圍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影響保護區包括以下范圍:
(一)地下車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結構周邊外側50米內;
(二)高架車站、地面車站以及線路外邊線外側30米內。
嚴格保護區包括以下范圍:
(一)地下車站(含地下通道)、隧道結構周邊外側15米內;
(二)高架車站、地面車站以及線路外邊線外側15米內;
(三)車站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跟隨所、冷卻塔等建(構)筑物、設備外邊線外側以及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建筑結構外邊線外側10米內;
(四)城市軌道交通高壓電纜溝、架空線等供電設施以及室外給排水設施(含排水檢查井、給水水表井、化糞池、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給排水管道及閥門等)水平投影外側3米內。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根據前款規定及實際情況編制安全保護區設置方案,經征求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因地質條件、規劃調整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安全保護區范圍的,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調整方案,經征求市規劃、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將安全保護區調整情況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安全保護區內城市軌道交通設施易遭破壞或者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區域設置邊界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邊界標志。
第四十七條 嚴格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擴建非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但與城市軌道交通整體設計、融合建設的建設項目以及必需的市政、園林、環衛、交通、國防、環保、抗震設防和人防工程,并依法取得主管部門許可的除外。相關主管部門在辦理行政許可時應當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
經許可確需在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內建設的項目,作業單位應當分析、論證施工活動和建(構)筑物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影響,施工過程應當接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安全監控。
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橋下垂直投影區域內禁止非法占用土地,禁止未經許可堆放物品、停放機動車輛、機械設備等。高架線路橋下空間應當設置隔離設施或者按照要求進行綠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合理使用高架線路橋下空間的,不得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并應當為高架線路設施日常檢查、檢測和養護維修預留條件。
第四十八條 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活動,除應急搶險外,作業單位應當在作業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包括實施性施工組織方案、施工監測及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動態監測方案、應急預案),征得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書面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后組織實施:
(一)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拆除建(構)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基坑施工、樁基礎施工、鉆探、灌漿、噴錨、地下頂進作業;
(三)敷設或者搭架管廊(線)、吊裝等架空作業;
(四)取土、采石、挖沙、疏浚河道;
(五)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建(構)筑物荷載的活動;
(六)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活動。
上述作業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有較大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在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前,組織專家對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并在施工過程中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
作業單位未按照批準的施工期限開工的,應當重新書面征求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意見,并辦理有關行政許可手續。
市規劃主管部門對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實施規劃許可時,應當注明保護城市軌道交通設施的要求。
第四十九條 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前,應當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簽訂安全保護協議,落實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中各作業項目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和相關費用。
作業過程中發生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情形的,應當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安全補救措施,并報告許可作業的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因配合作業單位采取的臨時安全補救措施產生的相關費用由作業單位承擔。作業結束后,作業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共同確定停止各項安全防護和監測措施。
第五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負責影響保護區和嚴格保護區的日常巡查工作,向相關主管部門定期報告巡查情況。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進入作業活動現場巡查,要求作業單位提供有關工程文件和資料,發現隱患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予以糾正;對作業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相關主管部門。相關主管部門接到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報告后,應當及時處理,責令作業單位或者個人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在安全保護區內敷設管廊(線)的,管廊(線)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應當加強對管廊(線)的巡查、維護和管理,確保管廊(線)安全。
第五十一條 安全保護區外的工程項目可能影響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時,應當要求作業單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
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外使用塔式起重機等機械進行起重作業的,應當確保其作業范圍或者器械傾覆范圍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設施結構外邊線外側6米外。
第五章 安全與應急管理
第五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軌道交通議事協調機構應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五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施工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依法承擔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確保安全生產資金投入,按照有關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城市軌道交通施工單位、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
第五十四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移動、遮蓋、損壞安全警示標志、消防警示標志、疏散導向標志、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施等;
(二)損壞車輛、隧道、橋梁、線網、軌道、路基、車站、安防設備、人防設備、護坡、排水溝等設施設備;
(三)損壞和干擾電纜、機電設備、自動售檢票系統、通信信號系統等;
(四)非緊急狀態下啟動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拋投物體進入軌道運行區或者致使風箏、氣球、飛行模型、孔明燈以及其他物品進入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范圍;
(六)不當使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城市軌道交通正常運營的行為;
(七)在城市軌道交通地面線路和高架線路彎道內側修建妨礙行車瞭望的屏障物、影響行車信號的廣告牌、霓虹燈等障礙物,以及種植妨礙行車瞭望的樹木;
(八)在通風亭、疏散通道、車站出入口、高架橋50米范圍內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品;
(九)在車站站前廣場、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外側5米范圍內堆放晾曬物品、停放車輛、擺設攤點、候車拉客以及其他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的行為;
(十)其他危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城市軌道交通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對建設、運營情況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安全評估,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確保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
發生地震、火災、洪水等重大災害后,城市軌道交通停止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城市軌道交通設施進行安全檢查,確保符合安全運營條件后,方可恢復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在軌道交通沿線采取技術保護和監測措施,加強設施保護。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或者擅自移動城市軌道交通沿線工程保護和監測設施。
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的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評價,發現問題的,督促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及時整改。
第五十六條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安全檢查設施設備和監控設施設置標準和技術操作規范,對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并依法處理安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市公安機關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和值守制度,及時處置有關違法行為,維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五十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安全設施設備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和列車內配置消防、防汛、防爆、反恐、報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護監視等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更新和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運行。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監控設施系統,并與公安機關的相關系統連接。
第五十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研究、決定和部署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城鄉建設、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分別制定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突發事件具體應急預案,并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
涉及恐怖襲擊、治安、消防的突發事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制定并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指揮處置。
第五十九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成立應急管理機構,設置應急救援場所,配備應急救援設施設備,儲備救援物資,組建應急咨詢專家組和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安監、公安、衛生計生、人防等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定期組織應急聯動演練。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城市軌道交通與地面交通應急保障聯動機制,提高協同處置能力。
第六十條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中發生突發事件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相關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先期處置,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
市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突發事件發生區域縣(市)區人民政府以及供電、供水、供氣、供熱、排水、通信等單位在接到突發事件的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
第六十一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制度,及時向社會城市軌道交通突發事件信息、救援信息和換乘信息。
城市軌道交通應急信息需要廣播電視媒體、通信運營等單位支持配合的,相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十二條 因發生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隱患嚴重影響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可以暫停線路運營或者部分路段運營,同時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十三條 因節假日、大型群眾性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增加運力,疏解客流,并及時預警信息。
城市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并可能危及運營安全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采取限制客流量、封站等臨時措施,并報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市公安機關,確保運營安全。
采取停運、封站、限制客流量等措施,造成客流大量積壓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協調,安排增加其他客運運力等應對措施進行疏解。
第六十四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中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應當先組織搶救傷員,及時排除障礙,盡快恢復建設、運營。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妥善保留證據、維持秩序,并及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市交通運輸、城鄉建設、公安、安監等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對現場進行勘察、檢驗,依法進行事故認定和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六條 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xx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供運營信息查詢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建立投訴受理機制或者未依法處理乘客投訴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配置相關設施設備并定期檢查、維護、更新和保養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儲備救援物資或者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暫停線路運營未報告或者未向社會公告的。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城市軌道交通出入口周邊物業范圍內擅自設置城市軌道交通指引導向標志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有第一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有第十一項至十五項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擅自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內拍攝影視劇、設置廣告設施或者商業網點等活動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要求規范設置廣告、商業網點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在城市軌道交通高架線路橋下垂直投影區域內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物品、停放機動車輛、機械設備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作業單位在安全保護區范圍內從事作業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制定城市軌道交通保護專項施工方案或者未經許可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專家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論證或者未委托專業機構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的;
(三)在作業過程中發生可能危及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安全情形的,未立即停止作業,采取安全補救措施或者未報告許可作業的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
(四)拒絕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進入作業活動現場巡查的。
第七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事業組織實施。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屬于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范圍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有關主管部門、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城市軌道交通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路基、橋梁、隧道、車站(含出入口、通風亭和冷卻塔)、變電站(所)、控制中心、車輛基地、停車場等土建工程,車輛、供電、通信、信號、通風空調與采暖、消防及給排水、火災自動報警、環境與設備監控、自動售檢票、電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屏蔽門(安全門)、標志標識、乘客信息系統、隔音屏障、人防設施、廣告設施等設施設備,以及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為乘客提供便利服務而設置的其他相關設施。
安全保護區,是指為保障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建設和運營,在城市軌道交通沿線設立的保護區域。
試運行,是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冷、熱滑試驗成功,系統聯調結束,通過不載客列車運行,對運營組織管理和設施設備系統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進行檢驗。
試運營,是指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有設施設備經驗收合格,整體系統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經過試運行檢驗合格后,在正式運營前所從事的載客運營活動。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軌道交通方式城市鐵路
凡是為城市交通服務的所有形式的軌道交通都可看作城市鐵路。這里特指作為干線鐵路中
的鐵路樞紐,利用現有的運輸資源,能在市區內開行的公交化(站距短、停站多、密度大)的旅客列車線路。
市郊鐵路
利用干線鐵路或修建專用線路,開行于城市中心區到衛星城、衛星城到衛星城間(站距較大 、停車次數較少、行車密度不太大)的旅客列車,叫做市郊鐵路。它主要用于通勤、通學、旅游、趕集等加強城郊聯系的社會、經濟活動。
地下鐵道
地下鐵道泛指建在地下的干線鐵路。但是作為城市軌道交通、只有具有一定規模運量,按運
行圖行車,運行于地下的旅客列車,才叫做地下鐵道。由于地下鐵道一般建在城市里,加上具體線路的建設條件不同,它的延長線或部分線路,甚至整條線路可能建在地面或高架,也統稱為地下鐵道,如北京的13號線和上海的3號線都是地面或高架線路形式,但由于它的技術制式如車輛、信號、通信、線路都和其他地鐵線路一致,故也把北京13號線、上海3號線稱之為地鐵系列的線路。也有人怕混淆地鐵概念,又把這類線路籠統叫做城市軌道交通。世界上第一條地下鐵道于1863年在倫敦誕生。
輕軌交通
它是一種中運量快速軌道交通運輸系統。英、美稱之為LRT,俄國稱為OPT,其意為“
輕軌運輸”或“輕軌系統”。德國把它稱為“城市鐵道”,日本稱為“輕軌電車”。它可以運行在地下,也可以建成高架軌道形式,也可在地面運行,它是由現代有軌電車發展起來的,既可在技術上自成體系,也可采用地鐵技術制式,幾乎與地鐵難以辨別。但從宏觀上說,輕軌交通最主要特征是其運量規模比地鐵小,其單向高峰小時斷面流量在10000人~30000人。因此,有人把凡是高峰小時斷面流量在這個范圍的其他形式軌道交通如單軌交通、新交通系統、直線電機驅動的城軌車輛交通等都稱之為輕軌交通。
城市軌道交通
世界上第一條有軌電車線路正式開通是在美國弗吉尼亞州里士滿,時間是1888年5月。中國第一條有軌電車線路于1920xx年3月5日在上海南京路上建成。舊式有軌電車速度低、運量小、舒適性差,技術落后。許多國家都對其進行了改造或拆除。中國的北京、天津、上海、大連、長春、哈爾濱、鞍山、香港等城市和地區,都曾經有過有軌電車,目前只有大連、鞍山、長春、香港還保留著有軌電車。大連、長春還對有軌電車進行了改造。
單軌交通
它是由車輛在一根導軌上行駛的交通工具,具有中等運量,分為懸掛式和跨座式兩大類。懸掛式單軌交通,也稱為空中軌道列車,始建于1920xx年的原聯邦德國的伍珀塔爾市。由于其造價低、工程快、無污染、占地面積小、可拆卸等優點,現在逐漸引起很多國家的重視,被視為是最經濟環保的交通工具之一。日本第一條跨座式單軌交通線路始建于1961年,當年投入運營。中國正式作為城市交通用途的單軌交通已于20xx年6月18日在重慶正式建成運營,型式為跨座式高架,全長14.35公里。
磁懸浮交通
它是一種運用“同性相斥、異性相吸”的電磁原理、依靠電磁力使車廂懸浮并行走的軌道運輸方式。磁浮交通有常導和超導兩種類型。常導式磁浮線路能使車輛浮起10毫米~15毫米的高度,運行速度較低,用感應線性電機來驅動。超導式磁浮線路能使車輛浮起100毫米以上,速度較高,用同步線性電機來驅動,技術難度較大。日本使用超導體產生的磁力使列車懸浮,列車時速可達500多公里。德國使用常導相吸原理達到磁浮,時速也提高到400多公里。中國的上海浦東建成的磁浮交通,最高時速可達430公里。
河道管理實施辦法范文2
關鍵詞: 采空區 集中拌和長距離輸送 注漿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 Railway goaf treatment becomes necessary, taking Dongping railway goaf treatment project as the background, using grouting centralized mixing and long distance pipeline construction, realize the large and rich water in goaf filling density, low effective settlement, safe and fast completion of reinforcement construction, is to carry out the effect is very successful typical case.
Key words : goaf concentration mixing of long distance transportation of grouting
中圖分類號: U653.92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工程概況
新建東都至平邑鐵路工程自磁東線東都站至兗石線平邑站,位于新泰市東南部和平邑縣西北部,全長60.13公里。其中DK1+360-DK3+522經沈村煤礦礦區屬于采空區處理整治范圍全長2.162公里,地表輻射范圍以既有線為界,左側最遠達100m,右側最遠達90m,地下空區整治處理平均深度為150m,最深處可達185m。本采空區主要針對第9、11、13、15煤空區進行處理,主要工程措施采用鉆孔注漿充填加固,通過注漿充填土洞、采空區空洞和基巖裂隙,并截斷地表水與地下水、注漿范圍及非注漿范圍之間的水力聯系,防止采空區變形引起地面塌陷。
此采空區開采時間長,范圍大,且伴隨多層空區,其中參雜冒落帶、斷裂層,故設計漿液數量達23.8萬方。
傳統的注漿工藝設備采用人工分散攪拌注漿,雖然具備隨機靈活性的特點,但卻造成了諸如效率過低、不便管理、物資浪費、環境污染等特點,特別是針對此類大型采空區注漿處理時,若采用此工藝,費時費力、事倍功半,將耗費過長的施工工期同時產生巨大的施工投資。
2.工程措施
2.1建立大型拌和站及現場管道,實現生產自動化
新建大型水泥漿液攪拌站,利用散裝水泥及粉煤灰,采用自行改進的攪拌設備進行漿液的集中拌合,供應整個采空區注漿處理。采用用于地質勘探的專用BW-600注漿泵,作為漿液輸送的動力源,可較好的滿足不同孔徑,孔深或注漿工藝的需要。利用50mm鋼管作為主干管道,50mm鋼絲編織液壓支架軟管作為附屬管道,作為漿液輸送的主要途徑。自行設計組裝DJC-600型攪拌罐,配合BW-250型注漿泵,設立二級攪拌站,進行長距離漿液輸送的中轉站。將普通油壓表改裝,用于孔口加壓,及時反映孔口實際壓力,保障施工安全。
傳統的注漿理念,進行漿液的集中攪拌,集中施工管理,實現整個注漿施工流程攪拌、泵送、輸送、孔口加壓程序化。
2.2施工工藝流程及操作要點
2.2.1施工工藝流程
注漿生產及輸送完全按照工廠化作業流程,盡可能避免人為作業在過程中的位置,流程之中,僅攪拌機操作,和操作注漿泵環節需要人為操作,5人即可實現攪拌站正常運轉。
為滿足采空區注漿處理要求,科學施工、同時縮減成本,完善注漿施工管理,在DK2+100處新建大型漿液攪拌站。該攪拌站全長28.5米,寬 41.5米,占地總面積達1182.75平方米。站內有效辦公面積249平方米,施工面積412.6平方米。
2.2.2漿液集中攪拌
依照現場注漿施工各環節構成,將整個集中攪拌部分共分為儲料區、攪拌區、控制計量區、主動輸送區,四部分組成 。
a. 儲料區
站內設水泥及粉煤灰儲料罐5個,可儲存水泥200噸,粉煤灰300噸,站外罐車作業面積285平方米,可同時滿足4輛罐車同時輸送物資材料,實現單日進場物資1800噸,滿足施工用料。
b. 攪拌區
站內設 PLY1200 型攪拌機,水泥粉煤灰及水單秤最大秤量為4100kg,誤差值±1%。攪拌機每盤最大拌合量5 m³/盤,用時平均120s,理論單日最大拌合量為3600m³。依照采空區處理注漿工藝,攪拌站主要以攪拌水泥粉煤灰漿液為主,配合比主要有2:8、3:7、4:6、6:4四種,該設備可依據施工需要,隨時對配合比進行調整。
為滿足注漿要求,同時保證漿液攪拌時間,我項目部自主設計組裝DJC-600型攪拌罐2臺,該罐高2.2米,直徑3.1米,倒置胎體,最大貯漿量為6m³,可在漿液出料倉后繼續攪拌,防止漿液沉淀以及實現注漿泵不停頓注漿。
c.控制計量區
攪拌樓生產控制和管理系統軟件采用BS-3000版本,可實現調整水灰比,自動送料生產以及生產量全過程實時記錄及查詢自動一體化。系統自動記錄每盤攪拌時間及方量,配比用料等數據,待需要時,可將記錄生成EXCEL文件,篩選查詢,方便快捷,一目了然。
d.主動輸送區
主動輸送區:漿液采用泵送,為此我項目部引進了原本用于地質勘探的注漿設備BW-600R型注漿泵4臺。該泵具有四種檔位,可實現四種不同壓力及流量,最大單位流量600L/min,注漿最大壓力10Mpa,可較好的滿足不同孔徑,孔深或注漿工藝的需要。與小規格注漿泵相比,該泵的大輸出流量可以提高攪拌機攪拌漿液能力,及時將漿液注入孔內,此外還具有運轉平穩、流量變化范圍廣、輸出壓力較高、易損壞零件壽命長、性能穩定等特點。另外配合6臺小型BW-250型注漿泵同時24小時不停作業理論可實現單日注漿量3456m。
2.2.3管道輸送漿液
漿液輸送采用50mm鐵管作為主干管道,累計長度達3684米,50mm鋼絲編織液壓支架軟管作為附屬管道累計長度達963米,其中主管道自行設計喇叭形端口,采用扣件螺栓連接,方便裝拆,具備穩固,防泄漏的功效,而附屬管道采用可活動卡扣連接,單次拆卸及安裝過程僅需12s即可完成,大大提高管道鋪設速度和注漿效率。
當漿液輸送距離大于500米時,站內注漿泵壓力即達到1MPa,漿液流速減緩,注漿壓力不能達到設計要求時,杜絕該情況的發生,站外依照距離平均分設3個二級站,分站共包括DJC-600攪拌機3臺以及BW-250型注漿泵6臺,漿液在到達二級站后進行第三次攪拌隨之泵送,保證在遠距離輸送到孔口后仍可滿足流量及壓力要求。
2.2.4孔口注漿及加壓
按照采空區注漿工藝,孔口自流注漿注滿后實施孔口加壓注漿,而由于遠距離輸送,導致孔口壓力較注漿泵上顯示壓力有所誤差,故自行設計孔口壓力表,可實現真實反映孔口壓力并保障壓力表不漏漿,實現壓力表的重復使用。其中儲氣室下端依舊采用可活動式卡扣連接,方便拆卸,便于施工。待注滿之后,在孔口焊接法蘭盤,與壓力表螺栓連接。
2.2.5操作注意事項
a.站內需配備50KW發電機一臺,防止因突然停電造成攪拌出的漿液因無法泵送而發生凝結。
b.在攪拌站停止作業,或單個注漿泵需停止作業時,需用注漿泵泵送清水清理注漿管道,待管道至孔口排放清水,停止泵送。
c.孔口加壓時,孔口及注漿泵必須有專人看守,且對講機保持隨時聯系,達到設計壓力時,及時停止注漿泵送漿,保障施工安全,防止孔口壓力過高。
d.冬季施工根據現場氣溫情況,或深埋主干管道,或將注漿用水加溫,待清洗管道時,需在水中加入適量濃度的工業鹽水,防止水再管道內凍結。
河道管理實施辦法范文3
第一條為了保障我市通航河道的防洪安全和航道暢通。充分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促進我市航運事業的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省航道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市河道管理實施細則》市通航河道護岸工程實施意見》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通航河道的圩堤護岸工程。
第三條市政府成立市通航河道護岸工程建設領導小組。組織對工程的督查和驗收工作。各有關鎮(區)成立相應領導小組。
第四條河道所在地鎮(區)人民政府為工程實施主體。具體負責建設項目的申報、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水利局和交通局為工程業務主管部門。參與工程質量的督查和驗收。水利局主要負責護岸工程建設的日常管理,交通局主要負責通濟河護岸工程建設的日常管理。市財政局和審計局負責工程建設資金的撥付和審核,市審計局負責工程跟蹤審計和決算審計工作。
第二章規劃與設計
第六條河道護岸工程的規劃設計工作由市政府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定稿后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七條通航河道護岸工程堅持“統一規劃、分年實施”原則。千畝以上圩區先實施。翻建段后實施;通航量大的河道段先實施,通航量小的后實施或暫緩實施。實施范圍為主航道的應充分考慮水位、地質條件及河道線型等因素優化方案,采用合理科學的斷面設計。
第八條參照我市防洪標準。建筑物等級為四級。設計方案應與航道等級相符,其凈距、高程、斷面等指標應適當超前考慮,以滿足未來航道升級的要求。
第九條工程沿途涉及到占用土地和拆遷時。參照市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考慮目前航道等級偏低。為防止大型船只撞擊護岸船舶集中??繀^應適當考慮靠船墩。
第三章建設程序和招投標
第十一條工程應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設監理制,審計部門負責進行跟蹤審計。
第十二條沿河各鎮(區)要根據批準的通航河道護岸工程規劃。報市通航河道護岸工程建設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根據先急后緩和分年實施的原則審核各鎮(區)年度計劃,核準后下達。
第十三條工程采用公開招標。并報市通航河道護岸工程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四條為體現招標工作“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工作的公示、標前會、開標、評標、決標等過程嚴格按規定程序進行,并由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與施工、監理等單位必須簽訂規范的工程合同。
第四章施工與驗收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分包單位應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各自在質量、進度和安全方面的責任。
第十七條砌筑用建筑材料應符合相關規范。
第十八條砌筑前應組織驗槽。符合設計要求或處理合格后方可施工。砌筑時應放樣立標,拉線施工。
第十九條漿砌石的砌縫應填充飽滿。不得勾假縫、凸縫。砂漿標號不得低于設計標準。
第二十條工程驗收按砌石工程質量檢驗標準執行。中間隱蔽驗收由監理單位組織進行。
第二十一條砌筑完成后。圍堰土方必須及時清除,不得影響通航。
第二十二條建設、監理和施工單位應按各自的職責分工。補助經費以審計后的決算和造價為準,補助經費實行市級報帳制。
第五章管理與保護
第二十三條護岸工程建成后。移交給所在鎮(區)負責管護。所在鎮(區)要配備專兼職管護人員負責護岸工程的管理與保護。護岸發生損壞,由所在鎮(區)負責維修。
第二十四條嚴禁故意損壞護岸工程和利用護岸違章搭建的行為。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河道內取土、疏浚施工以及因跨河或港口建設需臨時拆除護岸的應事先征得交通和水利部門的同意。
河道管理實施辦法范文4
一、指導思想
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以及《縣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加強河道采砂管理,遏止河流水域內非法采運砂石行為,保障防洪和航運安全,維護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促進縣域經濟健康、協調、持續發展。
二、整治內容
(一)長江河道:繼續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嚴禁在長江段采砂通告》(政發〔〕12號)的要求實施全面禁采。
(二)其它中小河流:一是暫停審批發放采砂許可證?;顒悠陂g,全縣境內所有中小河流一律暫停審批發放采砂許可證。二是全面清理河道采砂場。全面調查河道砂場的采砂許可證和工商登記情況,活動期間,對取得了采砂經營權、辦理了采砂許可證的采砂業主,要加強整改,規范開采,通過水利部門驗收同意后進行開采作業,未經水利部門同意而從事采砂作業的,視為非法采砂。對采砂許可證已到期和未取得采砂許可證的采砂業主的非法采砂行為要組織聯合執法行動,依法依規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行為,將采(運)砂機具設備清除采砂作業現場,對在活動期間查獲的非法采(運)砂船只、挖掘機、裝載機、運輸車等進行嚴肅處理。三是全面清理國家工作人員參股、控股采砂企業的情況,嚴禁國家工作人員參股、控股河道采砂企業。
三、實施步驟
(一)宣傳發動,摸底清查階段(2012年5月28日-2012年5月31日)。及時向采砂業主宣傳國家、省、市、縣關于河道采砂的相關政策法規,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采砂場、采砂機具、開采范圍、開采期限等進行調查、登記。
(二)集中整治階段(2012年6月1日-2012年8月10日)。按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省、市、縣政府關于河道采砂的相關規定,嚴厲打擊各種非法采砂行為。
(三)檢查驗收階段(2012年8月11日-2012年8月31日)。各鄉鎮人民政府及縣直相關部門于8月10日前將專項整治活動情況書面報送縣政府辦公室和縣水務局??h水務局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對各鄉鎮進行檢查驗收。經檢查合格后轉入正規管理。
四、職責分工
專項整治活動由縣政府統一領導,縣水務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鄉鎮人民政府和三峽海事局、長江海事局海事處、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監察局參加。具體職責如下:
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河道采砂管理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縣水務局:負責河道采砂管理的規劃、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
三峽海事局:負責長江干線廟河以下航道交通安全,依法吊銷參與非法采砂營運船只的相關證件,查處“三無”船只;將未辦理采砂許可的外籍采砂船只驅逐出水域。
長江海事局海事處:負責長江干線廟河以上縣境內航道交通安全,依法吊銷參與非法采砂營運船只的相關證件,查處“三無”船只;將未辦理采砂許可的外籍采砂船只驅逐出水域。
縣公安局:負責維護河道采砂治安秩序,配合水利部門打擊河道非法采砂活動,嚴厲打擊非法采砂活動中的涉黑、涉惡勢力,并對非法采砂的組織者及非法采(運)砂逃逸者進行追查和處罰,并負責扣押在河道非法采(運)砂石的挖掘機、裝載機、運輸車等。
縣工商局:負責對河道砂場進行清理整頓,依法取締無證經營的砂石場,禁止非法交易活動。
縣監察局:負責檢查各地各部門落實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違反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紀發〔2012〕22號)的情況。對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本地河道采砂管理混亂的有關責任人嚴肅追究責任和處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要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的組織領導,落實行政首長負責制,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明確目標,強化責任,確保專項整治活動順利實施。
河道管理實施辦法范文5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第三條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河道以及國境邊界河道,由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第六條河道劃分等級。河道等級標準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以及河道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條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一條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三條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在國家規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并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臺兼做公路的,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七條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八條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十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護
第二十條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二十一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第二十三條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逐步退田還湖。湖泊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第二十九條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毀。
第三十條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壞。
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條在為保證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部門設立限制航速的標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駛。
在汛期,船舶的行駛和??勘仨氉袷胤姥粗笓]部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地質、交通等部門加強監測。在上述河段,禁止從事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并服從當地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機關有權對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進行緊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條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三十七條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五章經費
第三十八條河道堤坊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護岸、水閘、圩垸、海塘和排澇工程設施,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其標準應當根據工程修建和維護管理費用確定。收費的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并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準和計收辦法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維修費用。
第四十二條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各項費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條河道兩岸的城鎮和農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組織堤防保護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出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維修和加固。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請求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處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當事人對河道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條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河道管理實施辦法范文6
Abstract:TheYellowRiverbasinoftherivernortheconstructionoffloodpreventionprojectsalongtheYellowRiverisgrowingfasteconomicdevelopmentoftheproduct.Watermanagementoftheriverisanimportantpartofthecompetentauthorities.TheinsideoftheYellowRiverfloodcontrolprojectmanagement-thestatusquoanalysisofthemanagementprocessandthecausesoftheproblemsthatexist,andSolutionstomakeafewsuggestions.
關鍵詞: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存在的問題對策和建議
Keywords:Floodcontrolprojects;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Problems;Measuresandsuggestions.
隨著國民經濟發展的不斷深入,黃河流域建設步伐的加快,縮小黃河兩岸的差距,加強兩岸的溝通和交流,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不斷增多已成為客觀要求。因此,為確保黃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加強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已成為當前黃河水行政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然而,在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容回避的問題,比如行政干預、水行政執法能力弱化、運營中失管等問題,是當前河道主管部門面臨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1黃河河道管理范圍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現狀
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主要涉及橋梁、纜線、管道及各類建筑物等,大量的橋墩、承臺等構造物布設在河道內,長期占用河道和堤防,形成雍水、阻水、改溜等情況,致使河道御洪、泄洪能力不同程度地消減,防洪安全存在各種隱患。而且資料申報、審查、管理比較混亂,施工過程監管困難,驗收后運行管理缺位等等。其中一些重點項目施工、運營過程中,在地方行政干預下,河道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有時也只是走走過場而已。隨著河道內建設項目的逐漸增多,靠過去的管理模式已遠遠不能適應當前依法治河的管理需要。特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頒行實施以后,要求河道主管部門在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查、修改、審批(轉報)、驗收、運營等各個環節都要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針對這一狀況,為提高對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依法管理水平,河道主管部門紛紛采取措施,強化資料審查、轉報的管理,明確河道管理部門各自的職責,加強河道巡查監管力度,使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水平大大提高,但仍存在著一些不規范現象。
1.1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開展狀況
針對近幾年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增多的特點,河道主管機關對已建、新建項目,做出具體部署,狠抓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監管力度。
1.1.1對于新建項目,主要從建設項目申報入手,按照《黃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辦法》及《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程序對其報送的技術性資料進行審查,同時探討建設項目長期占用河道及影響防洪工程抗洪強度等諸多事項的補償救助方案,明確建設方應履行的防洪義務并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落實,以便事后操作。如濱州公鐵兩用黃河大橋工程,該項目建設前期黃河部門就與建設單位簽訂了黃河大堤繞行線路維修養護協議、河勢及河道工程觀測協議、工程占用黃河淤背區補償、河道工程拋護加固協議、施工場地清理協議以及臨時占用堤防工程做施工道路協議等6項協議,同時,就長期占用河道補償、應履行的防洪義務等項目達成共識,并交納的一定的保證金。
對一些沒有經過河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施工的建設項目堅決依法處理,責令其補辦申報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后再建設,或者依法清除,維護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
1.1.2對已開工建設項目,主要是建立專門的監督管理機構,抽調技術骨干,監督檢查施工中是否有違章、違規行為。已建項目多是指《水法》、《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等頒布實施以前或頒布初期所建設的非防洪工程項目。當時,由于沒有相關的法規條文,監察機構不健全,相關工作未能開展,主要依靠各級政策約束建設單位,注重的多是眼前利益,對于項目運營后的管理基本處于失控狀態。這類項目由于建設時沒有相關協議,再加上沒有相應的管理經費及行政干預過大等,實現對其規范管理難度極大。
1.2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取得的經驗
自從1997年開始對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實施管理以來,雖然離正規化還有一定的差距,存在這樣那樣的一些問題,但是隨著政策法規的逐步完善和管理人員經驗的逐步豐富、素質的逐步提高,積累了一些有效的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經驗。
1.2.1對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基本能夠做到依法定程序處理。近年來,隨著黃河部門各級別培訓班的舉辦、各兄弟單位之間管理經驗的交流以及相關專業大學生的加入等,對河道內非防洪建設項目的受理、審查、審批或轉報、轉批、監督管理的整體水平有了較大提高,基本能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辦理。
1.2.2積累了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審查經驗。能夠有目的的針對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進行審查,發現存在的問題。通過多年不斷的總結,對非防洪工程建設造成的防洪工程效益的降低基本能夠量化,并提出具體合理的補救措施和解決方案。
1.2.3逐步落實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占用黃河工程補償費及建設單位應履行的相應義務。根據《山東省黃河工程管理辦法》、《山東省黃河河道管理條例》等規定,對各類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提出了黃河工程占用補償、日常維護補償等補償要求,并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從實際意義上彌補了防洪工程維修養護經費的不足,為防洪工程功能的可持續發揮獲得了資金支持。
2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存在的問題
隨著社會的發展、經濟的騰飛,近幾年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呈現逐年增多的趨勢。黃河主管部門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地方行政干預等問題,制約了建設項目管理的規范化。
2.1法律法規不完善,條文不具體,可操作性較差
目前黃河水行政法規不夠完善,僅僅規定了應該辦理的事項,而對于辦理中的一些細節沒有明確規定。如非防洪工程占用防洪工程補償費只說明了建設單位需要補償,但是具體如何補償、補償多少無法確定,在實際工作中,沒有具體可量化、可操作的標準,雙方只能以協議的方式確定;資料申報上,對申報材料的要求不是很明確等;維修養護保證金、垃圾清理抵押金等,沒有相應的條款、交納比例和幅度;設計、防洪審查,施工監管沒有相應的具體要求,只能靠經驗辦理。一句話,操作性不強,不夠明確,給建設項目管理工作帶來諸多不便,造成時而越位、時而不到位。
2.2對建設單位應履行的義務缺乏有效的監管措施
由于目前黃河水行政執法主體沒有單獨的行政執行權,行政執行必須和地方執法部門共同實施。對于建設過程中出現的違規現象沒有有效的遏制手段,一旦施工許可證獲批后,河務部門無法對建設中或建成后的違規行為進行有效監管。
2.3行政干預和權大于法的現象仍陰霾不散
有些大型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往往是國家投資、地方政府集資或招商引資的重點項目,比如濱博公路大橋、濱州公鐵兩用大橋等。河道主管機關在監管過程中發現違章、違規問題進行制止時,建設單位就會找到地方領導,反映建設項目工期緊、任務重、困難多,需要政府出面協調,地方政府出于對建設項目的重視,就會搞一些建設項目協調會,其實質就是直接干預水行政執法,或下達行政指令,責成相關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相關的工作。有時還要求河道主管單位替建設單位完成本應由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使一些問題本末倒置。行政干預導致河道主管機關對建設項目管理處于非常被動的地位。
2.4項目建成后管理難以奏效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運營后,所涉及運營過程中產生的垃圾清理、建設項目對防洪工程的影響以及河勢變化、水體污染等一系列問題,都是在建設項目運營后才產生的。而河務部門一般是在項目取得施工許可證前就與建設單位簽訂了相關協議,由于缺乏相應的制約措施,運營單位能否認可,并遵守建設單位簽訂的相關協議,往往無法預料。
2.5工程廢棄后拆除責任無法落實
建設項目廢棄后,由于拆除費用難以解決,建設單位不愿拆除,而河道管理單位又沒有制約措施,廢棄工程帶來各種防洪隱患。如穿堤輸油管線廢棄后遺留在大堤、河槽內,對防洪造成嚴重影響,給沿黃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不安定因素。
2.6群眾的法律意識不強,宣傳力度不夠
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群眾對水法規理解不夠,增加了解釋的難度。比如群眾在堤坡上放牧,他們認為不但對防洪工程沒有影響,反而幫助黃河部門節省打草經費,卻不知道堤坡放牧損壞堤防工程的完整,影響防洪安全和工程面貌。
2.7上下級標準不統一
在對一些項目影響防洪的標準上,黃委、省局標準不統一,口徑不一致,造成了基層單位管理的被動。
2.8管理經費嚴重不足
隨著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不斷增多,管理任務日益增加,包袱越來越重,當前防洪工程都沒有足夠的管理經費,更談不上拿出資金對河道內非防洪工程項目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
3針對存在問題應采取的對策
3.1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管理氛圍
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和“12•4”法制宣傳日加大水法規宣傳力度,面向全社會普及水法規知識,同時,抓好日常宣傳活動,提高沿黃群眾的水法規意識,爭取他們對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理解和支持。
3.2成立專門的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
根據《黃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規定和精神,成立以加強對建設項目的受理、審查和監管為目的的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審查委員會,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規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管理、審批程序和權限使項目能夠得到及時審查、轉報和批復,使河道內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的管理走向規范化道路。
3.3細化法規條款,完善辦理程序,增強可操作性
對有關建設項目許可的法規要制定實施細則,項目的立項、審查、修改、審批(轉報)、驗收、運營等各個環節要細化,各種補償標準、抵押標準要明確,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非防洪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的規范化。
3.4上下一盤棋,標準統一、口徑一致
從黃委到基層,在河道建設項目管理的大原則上標準要統一,口徑要一致,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依法按水行政法規管理項目,樹立河道主管機關的權威,確保黃河部門的合法權益。
3.5加強內部培訓,提高管理水平
積極舉辦不同層次的培訓班、專題交流會等,加強上下級的溝通和兄弟單位之間的經驗交流,不斷增強管理人員,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管理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