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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監督交易管理辦法范文1
探索改革“深水區”
用制度管住“權力”
公共資源交易領域資金往來大、利益關聯度高,不少地方“圍標串標”、“暗箱操作”、“人為干擾”等問題屢禁不止,是腐敗易發多發的“深水區”。交易平臺建立前5年,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額超過500億元,其中,土地和礦業權交易、建設工程交易、政府采購、產權交易等四個要素市場交易,群眾關注度高、投訴相對較多。針對這一情況,惠州市委市政府敢闖敢試,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維探索“深水區”,做好市級層面的“頂層設計”,攻克體制機制的痼疾、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大幅度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充分彰顯市場對公共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實現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機制的根本性轉變。其主要做法體現在“三改一建”上。
一是改機構,實現“管辦分離”。為解決過去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存在多龍治水、各自為政、同體監督等問題,惠州市試行“一委一辦一中心”新模式,建立市長任主任的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負責宏觀決策;在市發改局設公共資源交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日常協調;新成立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負責具體操作,實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獨立運行、相互制約。交易中心由原來的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土地與礦業交易中心、政府采購中心和產權交易所等4個中心(所)深度融合重組,直屬于市政府,為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交易中心組建后,原先分別隸屬于住建局、國土局、財政局等行業監管部門的交易機構徹底脫離行政隸屬關系,四個公章合為一個公章,統一為一個銀行賬戶,一套班子人馬;原先管理操作“一肩挑”的行業監管部門只保留公共資源管理權,交易操作權被徹底剝離并集中歸由交易中心統一實施。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成功運作的基礎上,推動向縣(區)、鎮(街)全覆蓋,目前,市(1個)、縣區(7個)、鎮(71個)三級共79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全部組建運行。
二是改規則,實現“背靠背”交易。抓好交易規范化、標準化工作,實現了進場交易、信息、操作流程、費用收退、內控制約、專家抽取、開標評標、視頻監控、交易確認、信用驗證“十統一”。運用高科技手段,開發建設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招投標服務平臺。電子招投標服務平臺將交易程序固化為計算機程序,信息查詢、競買報名、費用繳納、(投標)競價、開標評標、成交確認等全過程在網上封閉進行,項目開標(競價)結果確定前,包括交易中心、監管機構都無法知曉投標名單和專家名單,“面對面”交易全部改為“背靠背”。網絡交易全程公開,所有進入系統交易的項目,平臺自動倒逼在網上公示。各方交易行為在平臺全程自動記錄,交易報價在平臺自動公開顯示,交易如有異常行為平臺會自動預警,有效防范“圍標串標、暗箱操作、人為干擾”現象的發生,交易更加規范透明、公平公正。
三是改服務,實現“提速增效”。電腦系統自動開標、清標,大大提高開標速度和商務標評審效率,減少投標人、評標專家不必要的時間消耗。平臺為企業法人、交易員提供項目邀請、項目推薦、項目關注、網上投標等短信自動提醒功能,有效防止延標誤標。中心嚴格執行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一次性告知制,并建立電話回訪制度,全面提升服務效率。實行公共資源全程網上交易,避免投標(競買)人、招標(轉讓)人來回奔跑,并免除企業繁瑣的打印、封標、膠裝等工作,文件傳遞和審批審核在電子平臺上完成,大大降低了企業成本。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成立后,與原來的4個中心(所)相比,人員精簡了六分之一,并實施無紙化投標,交易成本大大降低。
四是建制度,實現“陽光操作”。制定出臺了《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暫行規定》、《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和《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產權范圍)進場管理實施辦法》等多項制度,推動交易制度化。逐步擴大進場交易范圍,除了傳統的工程交易、政府采購、地產交易、產權交易這“四大類”外,采砂權、林業權、政府特許經營權、出租車與公交線路經營權、BT工程等,相繼進場交易,中心交易種類擴大到30多類。創新“科技+制度”監管新模式,電子交易平臺須由市紀委監察局、行政監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三方共同插入密鑰,方可打開業務系統后臺,且永久保留操作痕跡。建立“黑名單”制度,平臺系統與市聯合征信系統對接,自動驗證交易主體的資質和信用信息,自動拒絕列入信用“黑名單”的企業;給信用良好的企業評優加分,鼓勵質量好、信譽佳的企業參與項目交易。
最大限度地釋放改革紅利,
實現公共資源效益最大化
惠州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實現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豐收”。如今惠州的公共資源交易呈現出不找市長找市場、不靠關系靠實力的局面。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改革以來,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沒有發生重大違規違紀案件,未接到一宗有關交易不公的投訴。市交易中心自掛牌成立至2014年11月30日,完成交易項目5390宗,成交金額185.87億元,增收節支27.80億元。市縣鎮三級交易中心自掛牌成立至2014年11月30日,完成交易項目11140宗,成交金額445.04億元,增收節支32.63億元。2012年、2013年惠州政府公共服務滿意度蟬聯全省第一,企業群眾滿意率100%。
一是體現了市場配置資源的高效率和公平性。惠州從廣度和深度上推進市場化改革,推動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競爭交易,讓“買的”節支、“賣的”增收,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近兩年來,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出讓土地53宗,成交總額42.98億元,溢價16.57億元,溢價率63%。
二是強化了權力制約監督,提升了政府形象?;葜輰⒐操Y源交易的操作權從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剝離出來,建立規范的交易機制制度,對“管”與“辦”徹底實施“油水分離”,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有效解決了過去“管辦不分”、“同體監督”的體制性問題,避免了權力違規干預微觀市場經濟活動,維護了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也保護了干部。實施公共資源交易改革以來,建設工程交易、土地與礦業權交易、政府采購、產權交易等四個領域沒有發生重大違規違紀案件。
三是激發了市場活力,優化了發展環境。建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市場交易,既能促使要素自由流動,讓管理規范、科技水平高、成本控制低的企業在公平競爭中贏得先機,使更多資源注入優質企業,釋放發展活力,提高社會生產率;又倒逼政府站好“裁判員”崗位,制定完善有關規則細則,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投資項目審批制度等配套改革,不斷優化營商環境。優質的服務、良好的投資環境有利于企業發展壯大,促進了經濟持續健康較快發展。2014年前三季度,全市新登記內資企業9247戶,同比增長52%;地區生產總值增長10%,增速居珠三角首位。
進一步發揮市場主體作用,
推動政府職能轉變
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體制改革雖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隨著公共資源交易改革的深入,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也顯現出來。如:平臺整合還不到位,仍有一些公共資源的交易機構未整合到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個別政府部門,依然習慣于以行政權力對公共資源進行直接配置,并以上級政策文件未有明確要求為由,不愿意將資源配置納入公共資源交易范圍進行市場化配置;不少交易領域存在交易規則空白等等。這為深化改革提出了新的思考?;葜菔形?、市政府認為,持續不斷地以更強的信心、更多的努力、更大的力度來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的改革是勢在必行的。
一是完善規則與制度。修訂《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規定》和《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出臺《惠州市公共資源電子交易規則》,明確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交易方式、技術標準和操作流程,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監管網絡和科學有效的監管機制。
二是進一步擴大交易范圍。堅持“應進必進”的原則,做到凡符合《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規定,都必須納入。同時,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將民營資本、私人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提供便利化和專業化服務。
三是與網上辦事大廳深度融合。2013年,惠州率先實現與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無縫對接,建成市、縣兩級網上辦事大廳,及手機版網上辦事大廳。網上辦事大廳集政務公開、投資審批、網上辦事、政民互動、效能監察于一體,可以提供包括司法、財政、外經貿、質監、工商等領域在內的5033項辦事指南、1161項在線辦理、1691項網上咨詢服務事項,公眾可隨時隨地通過網絡輕松享受“一站通”服務。他們表示,今后要進一步深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與網上辦事大廳“有機融合”,實現數據全面對接、信息第一時間共享,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綠色便捷的貼心服務。進一步簡化辦事環節,優化政務環境,合理配置各類資源,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實現與“兩建”體系的有效對接。
惠州市公共資源交易改革簡介
為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2012年6月,惠州市在廣東省率先成立了首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將原屬國土、財政、住建、政府辦管理的土地礦產、產權、建設工程和政府采購等公共資源全部納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建立統一規范的市、縣、鎮三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打造“體制改革+科技監管”的新模式。主要做法包括:一是創新機制、管辦分離,集中交易、規范運行;二是全流程網上“背靠背”交易,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將交易“面對面”改為“背靠背”,有效防范“圍標串標、暗箱操作、人為干擾”;三是強化監管、綜合監督。電子交易平臺由市紀委監察局、行政監管部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三把密鑰共同管理;四是應進必進、三級覆蓋。全市7個縣(區)、71個鄉鎮均已參照市公共資源交易模式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交易項目從初期的28類拓展到41類。通過改革使公共資源配置更加公平、合理、高效。
網絡監督交易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農村;三資;交易平臺
中圖分類號: F284 文獻標識碼: A DOI編號: 10.14025/ki.jlny.2015.18.021
1 完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建設
1.1 規范制度建設
為規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保證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實現農村集體“每一平方資產、每一寸土地”都能在“陽光”下公開交易,維護農村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結合上級有關文件要求,經充分調研和論證,出臺建立規章制度、辦法等,以明確相關單位的工作職責、資產交易規則、交易評標守則以及一系列交易流程。
1.2 健全工作機構,完善網絡平臺建設
為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的指導和監管,需要經鎮黨委、政府批準,在鎮農業和農村工作局內設立農村經管站,具體負責集體資產交易活動日常組織管理和監督指導工作。在信息化如此發達的當下,可以搭建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平臺系統,通過專用光纖與全鎮所有村(居)委會實現聯網。
1.3 強化監督管理,確保全過程“陽光”操作
建設交易平臺,可以有效將部門監督、群眾監督與社會監督結合起來,實現從事后靜態監管向實時、全程、立體式的動態監管轉變。為確保集體資產公平交易,需要取消村級自行交易的權限,規定所有交易不論交易標的多少均需在鎮經管站監督下進行。鎮農村經管站對每項交易從立項到交易進行全程的跟蹤,每次交易現場,農村經管站工作人員必須臨場監督交易,并進行錄像和照相。對一些重大交易,須邀請鎮紀檢、鎮人大代表等進行指導監督。為使交易“陽光”操作,除在鎮政府網站、社區公布欄交易信息外,還需要建立農村綜合信息平臺,可以為每個村配備一臺液晶顯示器,安裝在政務大廳顯眼處,通過鎮的操作平臺專門用于農村集體資產公開招標交易綜合信息,主動接受群眾的監督。
1.4 強化科技手段對農村集體“三資”交易實行網絡監管和掌控
一是結合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實際情況,對交易平臺系統進行特殊設置,將村級集體對平臺數據的修改權限進行限制,一經錄入不得隨意修改。如需修改,必須向經管站提出申請,經審批后由鎮經管站來完成修改操作。同時,新出租資產完成公開交易流程,簽訂經濟合同后須報送經管站進行資料歸檔備案,合同數據由村級錄入,但合同確認由經管站核實后操作;二是為進一步強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要求軟件公司經常對各村(居)的財務管理系統進行升級完善;三是完善農村經管、財政等部門溝通機制,強化協作聯動。交易平臺系統通過網絡實現與鎮財政結算中心數據共享,通過與結算中心的合作,進一步加強對農村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通過雙方服務器的互訪,對集體資產合同數據和財務收支數據進行相互核查,尤其是對于應收未收款的統計跟蹤,保證對集體收益及時足額入賬;四是實行農業、規劃、國土和林業等部門聯批制度。對于新開發的資產交易項目,尤其是涉及到用地出租的,應將立項資料呈交給相關部門進行可行性咨詢,確保交易項目符合相關的法律、法規;五是加強與鎮司法所協作,確保依法辦理交易。鎮集體資產公開交易所涉及到的合同樣式均經過司法所多次審查修改。在完成交易后須將草擬好的合同再次送到司法所進行審定,出具法律意見書,核實無誤后方可簽訂,并進行司法備案。通過以上措施,確保合同有效、合法,避免為村集體留下合同糾紛隱患。
2 亟需解決的問題
2.1 加強交流
加強與各村(居)委會的溝通,認真聽取農民反映的問題和建議,不斷完善相關的交易程序和辦法。
2.2 做好宣傳工作
采取各種宣傳措施,進行大力宣傳,讓更多群眾了解農村集體資產實現“陽光”交易的重要意義,從行動上進一步支持做好農村集體資產的監管工作。
2.3 集體資產監管和交易平臺需進一步優化及完善相關功能
交易平臺建立起來后,隨著業務量的不斷增加,交易平臺運行速度有所減緩,部分功能操作不方便,需要進一步優化;系統部分的查詢功能、統計功能需要進一步擴展。
2.4 運用科技手段,對農村集體資產進行科學化管理
網絡監督交易管理辦法范文3
事件回放
前不久,有位網友在微信朋友圈中的微店購買了麻辣小龍蝦,食用后出現腹瀉。該網友聯系店家,對方回復稱腹瀉是正?,F象,因為太辣所致。當這位網友向消費者協會、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投訴時,卻被告知不在投訴范圍內,最終事情不了了之。
作為一種新的網絡商業模式,家庭作坊式的私家美食讓人饞涎欲滴;而微店創意美食銷售火爆的背后,卻暴露出缺乏衛生監督、售后維權難、食品安全等諸多問題。
面對設置幾乎零門檻的美食微店以及讓人又喜又憂的微店美食,如何保障吃友們的權益,,引起我作為法律人的思考。
律師解讀
大量微店沒有合法經營資格
目前,針對微店規制的主要法律依據是《網絡交易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從事網絡商品交易的自然人,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經營活動,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然而,微信的營銷模式是通過微信平臺、企業和個人建立私人賬戶進行信息溝通和商品交易,大部分微店沒有進行必要的工商登記和注冊程序,它們避開了政府的監督管理以及稅收征繳,并不具備合法的經營資格。
經調查顯示,微信自制食品的生產、經營場所通常位于住宅小區內,無明顯標志,部分賣家只提供約定地點提貨。而微信圈里退換貨多是口頭協議,自制美食微信銷售,沒有營業執照,沒有食品安全監管,沒有進行稅務登記,沒有銷售憑據。一旦出現糾紛,很難確定責任主體,即使憑微店平臺客服提供的商家身份證信息及手機號碼,也難以追溯商家的地址,消費者難以取證。
微店美食存在執法監管空白
微店美食與實體店相比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實物與商品圖片大相徑庭,“微”中見“拙”的事時有發生。盡管微店店主宣稱,他們選用的都是最新鮮的原材料,無任何添加劑,但事實并非如此。
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曾對部分微店銷售的食品進行食品衛生指標檢測,抽檢44批次,不符合標準的25批次,不符合率高達56.8%。在抽檢的25個不合格批次中,有20個批次的產品出現了菌落總數超標的情況。其中,一家鹵味店的不合格批次產品中菌落總數最高的達到了210萬個之多(標準為≤8萬),一家蛋糕店的“芒果芝慕”蛋糕菌落總數超出國家規定標準130倍,另一烘焙店的“致命榴蓮”蛋糕菌落總數超出國家規定標準100倍。
與微店相比,實體店是通過備案形式進行監管,如食品加工店必須離有毒有害垃圾地25米以外、上崗人員須持有健康證等;同時,對消毒設施、儲存設施均有一定的要求。在有形市場內,這類現場制售商家由工商部門監管;在有形市場外,這類現場制售商家由質監部門監管。而微信美食商家,由于沒有實體店、商家地址不明等問題以及屬性界定尚未清晰,在執法和監管上均存在空白。
微店交易存在安全隱患
微店的交易方式跟淘寶店有些相似,但淘寶店成本相對更高,如人工、競價排名買廣告位等。微店則只需身份證、手機號以及一張銀行卡即可開店。相對而言,微店沒有類似于淘寶的第三方交易平臺以及信用評價體系,錢是直接打到對方銀行卡,受騙后很難追回損失,買家的權益很難保障。
雖然微店是將朋友圈內的商品銷售以第三方程序的方式進行了系統化,但是,作為平臺的微信不會對第三方開放的應用所造成的風險負責,依然存在難以避免的風險,如付款不發貨、無法退換貨等。因此,對于微店這種營銷方式,無論是買家還是賣家,都要謹慎應對;否則,帶來的風險會遠超收益。
微店消費者的維權途徑
消費者通過微店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微店食品經營者、生產者和銷售者要求賠償。微店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應當對食品符合質量標準承擔舉證責任。認定食品是否合格,應當以國家標準為準,無國家標準則以地方標準為準,無地方標準則以企業標準為準;若企業標準更為嚴格,則以企業標準為準。
微店食品交易網絡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微店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微店食品交易網絡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微店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審理食藥糾紛司法解釋》)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前者對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遭受損害的維權方式進行規定,后者則對經營者的無理由退貨義務進行規定。
對消費者更為利好的消息是,2015年10月1日將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把網購食品納入監管范圍,將有效解決當前微店食品安全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
相關法律如下:
1.追究生產者和經營者的責任
依據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在微店購買食品的消費者如購買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以主張損害賠償,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9條及第14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無理由退貨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故意拒絕或拖延退貨的商家最高可受到50萬元的處罰。
2.追究網絡平臺提供者的責任
依據新《食品安全法》第62條的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審理食藥糾紛司法解釋》第9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食品遭受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的真實名稱、地址與有效聯系方式,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承擔連帶責任。但是,承擔賠償責任后,可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追償。同時,該條也規定,如果網絡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給消費者造成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簡介
韓驍北京京潤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兼職教師,北京市經濟法學會理事,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委員會委員,北京市石景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兼職仲裁員。主要職業領域:中小企業法律顧問服務、民商事訴訟、刑事訴訟。
網絡監督交易管理辦法范文4
論文關鍵詞 微商 消費者權益 保護 網上購物
一、微商的發展背景
電子商務的產生,是20世紀世界經濟與社會發展發生重大變化的結果。經濟全球化與信息技術革命正在推動資本經濟轉變為信息經濟和知識經濟,對商務的運作過程和方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這種影響直接催生了電子商務。而在電子商務的基礎上,出現了更為流行的交易模式——微商。微商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具有很多傳統電子商務沒有的優點,低門檻吸引了很多商家的加入,現正在蓬勃發展。據統計,中國有超過6億人在使用QQ、微博、微信等社交平臺,也正是由于這些社交平臺的普及,使得微商也越來越壯大。
二、微商的概念
“微商”究竟是什么呢?微盟CEO孫濤勇提出,微商是一種社會化移動社交電商模式。它是個人或者企業基于社會化媒體開店的新型電商,主要分為兩種:以朋友圈為媒介開店的,稱為C2C微商,以微信公眾號為平臺的,稱為B2C微商。微商和淘寶一樣,既有淘寶集市(C2C微商),也有天貓平臺(B2C微商)。有所區別的是微商以微信“連接一切”的能力,以達到商品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薦與朋友圈展示的目的。
而我們對微商通俗的理解便是在朋友圈、QQ空間、微博上一些產品的文字信息以及圖片,然后通過支付寶轉賬或者微信紅包等進行交易的一種方式。現在我們刷朋友圈便會看到滿屏的微商在刷屏,有的是做代購的,有的是將自創的產品拿出來賣等等。朋友圈中做微商的大部分都是熟知的親朋好友,而在微博平臺的大多是一些“網紅”,甚至有一些明星也通過微博平臺賣東西。
三、微商模式的利弊
任何一個新事物的出現都有其利弊。首先,微商的出現給我們的經濟市場帶來了活力,它刺激了消費,推動了經濟的發展。其次,它增加了就業,有的微商可能有其主業,利用空余時間做微商,而有的微商則是以此為謀生的手段,他們可能是正需要找工作或者是失業了的人,因此,微商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就業的問題。再者,微商比起傳統的商務,它的準入門檻更低。如果做零售商或者批發商、經銷商,需到工商局進行登記注冊,開店,裝修,進貨,這些都需要不少的資金投入。即使是傳統的電子商務,都要經過登記注冊、也有資本等方面的限制。而微商的創業投入低,沒有店鋪就可以開店,不懂技術也可以創業,只要一部手機便可以開微店。最后,微商也便利了人們的生活,直接通過微信平臺轉賬即可購得自己需要的商品。
而微商的弊端和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
第一,微商大多都以“交情”為紐帶。朋友圈里的微商大多都是親朋好友,基于信任,消費者會選擇給親朋好友捧場,而當自己收到的貨與圖片不符,或者是假冒偽劣產品時,很多消費者礙于情面也不會選擇退貨或者是舉報。即使不是在朋友圈,而是“網紅”盛行的微博平臺,由于消費者是“網紅”或者明星們的粉絲,比較維護自己的偶像,因此收到不滿意的貨也通常會吃啞巴虧。
第二,產品的質量無從保障。首先,微商本身也屬于一種電子商務,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無法看到實物的真實樣子,微商商家可能做出掛羊頭賣狗肉的行為,也許會產生消費者收到的貨物嚴重與實物不符的現象。其次,微商中的一些代購商家,代購一些國內外的知名品牌,但是消費者一般都無從知道其進貨渠道,也無從知道這些微商商家是否得到了這些知名品牌的授權,消費者收到的可能是假冒產品。
第三,缺少安全的支付平臺。淘寶作為電子商務平臺,其安全性是較高的。因為其有第三方作為支付平臺。當買家付款后,賣家也不能收到貨款,而是得等買家確認收貨以后,貨款才會由第三方轉給賣家。而微商則完全靠賣家是否誠信,其付款方式主要是支付寶轉賬、直接匯入對方銀行賬戶或通過微信紅包等。這樣賣家可以在發貨之前就收到貨款,因此出現了很多消費者在付款之后就被微商商家拉黑的現象。
第四,消費者投訴無門,缺乏相關監督機制。當微商交易出現糾紛時,消費者大多選擇協商解決,但大多數情況下都是協商不成的,于是消費者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會選擇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進行投訴,但消協一般是不會去處理此類糾紛的,因為微商并不是正規的經營者,其不像公司企業一樣經過了登記,也沒有獲得營業許可證,而消費者有時候是根本不認識微商的,因此又很難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訴訟的提起需要有明確的被告,且證據也是難以搜尋的。另外,由于微商是最近才發展起來的,我國對此還未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相關部門也沒有這方面的執法經驗,因此缺乏相關的監督機制。
四、微商交易中消費者基本權益保護的現狀探析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依據
雖然我國法律還未針對新興的微商作出專門的立法規定,但微商本質上還是屬于電子商務,所以其發生的法律糾紛適用我國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規定。
我國現階段有關對消費者保護的立法較多:首先有最直接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在商品和服務質量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在消費者安全保障方面,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在消費者公平交易方面,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在網絡交易的監管方面,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4年3月頒布了《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二) 微商交易消費者保護的維度
針對消費者的各項具體權利,我國也分別作出了相關規定,以下結合微商模式中出現的侵犯消費者權益問題進行分析:
1. 消費者安全權維度。通過網絡平臺支付貨款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脅。消費者的密碼、銀行賬號等信息在開放網絡系統上傳遞之時,容易受到眾多網絡“黑客”的攻擊。有的微商商家看似是發送商品的宣傳資料,實則是給消費者發送木馬病毒,利用木馬病毒盜竊手機綁定的銀行賬號和密碼實施盜竊。這種情形一旦符合盜竊罪構成要件的,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的規定定罪量刑。2009年通過并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了兩款打擊計算機網絡犯罪的規定,這樣加大了對營利性黑客利用網絡安全漏洞謀利行為的打擊力度,在立法上是一個較大的突破。
2. 消費者隱私權維度。微商交易中,消費者需要向微商商家告知其姓名、住址以及聯系方式,有的微商商家將其收集到的資料用于合理的用途之外,利用得到的消費者的手機號碼,不停地給消費者發送推銷商品的廣告短信,甚至不當泄露或出售資料給第三方牟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消費者得知自己的隱私權被侵犯后,可以向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消費者求償權維度。買賣雙方訂立合同后,賣家或延遲履行,或瑕疵履行,售后服務難以保證。為了保障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按照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5條規定,經營者采用網絡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但一些特殊情況除外。因此,微商商家也需提供“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服務,因商品質量問題導致的退貨應由賣家承擔。
4. 消費者知情權維度。由于是網上購物,消費者接觸不到商品,只能通過微商的廣告來了解商品信息,以致于有的微商商家為誘使消費者作出購買的行為,通常會夸大其詞,虛假廣告,有的甚至故意隱瞞商品的副作用、瑕疵等不利信息,且對應當在商品的包裝上披露的信息不作披露等,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為了保證這項權利的實現,我國有關的民商事法律規范中有許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的規定。
五、對微商交易中如何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初步構想
雖然我國在對消費者各方面權益保護都進行了具體規定,但由于微商屬于新興模式,法律法規還未對其做出專門的規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也并未涉及到對“微商”的管理。這使微商有鉆法律制度空子之機。因此,在微商交易方面,我國政府不僅應加強立法工作,建立和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還應加大執法力度,加強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管。本文對保護微商消費者權益提出初步構想:
首先, 相關社交平臺可以借鑒淘寶在這方面的經驗:在淘寶中若交易已經成功,但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出現了瑕疵或質量問題,需要進行維修、退貨等操作的,可以在交易成功的15天內,發起售后保障維權,申請淘寶客服介入。另外,淘寶還有規定,若賣家在買家付款后未按約定的時間發貨,則買家可以向賣家請求支付該商品實際成交金額的百分之五作為違約金,但最高不超過三十元,最低不少于五元。買家發起投訴后賣家在淘寶網人工介入且判定投訴成立前,主動支付該違約金的,淘寶介入不做扣分處理;未主動支付該違約金的,除須賠償違約金外,每次扣三分。這種交易平臺的規則能充分有效解決大部分爭議,也可以節約司法資源,避免人人都去訴訟,提高效率。
其次,是證據保留以及證據固定問題,由于計算機網絡的特性,網絡信息都表現為數據,而數據信息是無形性的,使得網絡案件的證據與特定的主體之間的關聯難以明確;其次由于數據信息是脆弱的,微商商家往往利用信息技術毀滅侵權證據,使監管部門和消費者難以獲取,數據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受到質疑。而消費者由于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又常常沒有注意保留訂貨憑證、訂貨單打印件、聊天記錄等有效證據。在追索賠償之前也沒有意識到要做好證據的固定工作。此外,法律還應對微商交易中所涉及的侵權行為地如何確定、訴訟管轄權、賠償責任承擔主體、電子支付、爭議解決機制、合同模式、賠付途徑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網絡監督交易管理辦法范文5
2007,是“后WTO時代”的第一年,商品交易市場將會進一步開放,“調整創新”仍是主題。
2006年新變化
(一)出臺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11月1日起開始實施,該法建立了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監督抽查制度,明確將蟲多、藥多的5類農產品堵在市場大門外,這標志著我國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全面納入法制化軌道,對我國4000多家農產品批發市場具有直接影響。
(二)啟動了一系列“工程”政策
1、“雙百市場工程”
商務部出臺了“雙百市場工程”,扶持100家農產品流通企業,培育100個國家級標準化農產品批發市場,這是直接涉及商品交易市場的政策。
2、5520工程和“百百萬萬”工程
農業部啟動了5520工程――即農業部升級拓展5520工程,在5年內重點扶持建設500個農產品批發市場,推進市場改造升級和拓展業務功能,具體內容有20項;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啟動了“百百萬萬”工程――即在2006-2007年,將100種重點產品納入監管網,在100個重點城市區域進行重點推廣,在10000個商場設立信息查詢終端,在每個省設立10000臺方便消費者的查詢終端等。
3、出臺了一些相應政策
間接涉及商品交易市場的政策有《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國內貿易的“十一五”規劃》、《農村市場體系建設“十一五”規劃》、《利用外資的“十一五”規劃》、《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管理辦法》、《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原油市場管理辦法》等。國家糧食局出臺了《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意見》等。
4、出臺了一系列標準
2006年出臺了許多標準,如《攤位制建材市場標準》,《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技術規范》、《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技術規范實施細則》,《品牌市場等級評定》,《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質量安全可追溯系統建設標準》、《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安全監控中心建設標準》、《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檢驗檢測中心建設標準》、《大型農產品批發市場廢棄物處理中心建設標準》、《大型農產品流通企業項目建設標準》等。北京市“十一五”期間實行建材質量登錄制度等,為商品交易市場規范化發展提出了新要求等。
5、國家發改委再次組織國債項目
國家發改委為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國農產品批發市場信息采集網絡和檢驗檢測網絡,提高骨干農產品批發市場交易規模和檔次,再次組織申報2007年農產品批發市場國債項目工作。
6、財政部支持物流信息平臺、配送和交易平臺
財政部2006年下撥農村物流服務體系專項資金,以支持農村支持物流信息平臺、配送和交易平臺建設,對促進農產品交易市場體系具有推動和示范作用。
2006年新趨勢
2006年是我國入世5周年,也是商業對外全面開放兩周年,也是商品交易市場結構性調整、升級的一年,其特點可以歸納為11個方面:
(一)大型化趨勢――我國年交易額達百億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場已經有數十個,上海物貿中心有色金屬交易市場交易額預計超過600億元,中國小商品城交易額預計接近達到700億元。
(二)專業化趨勢――出現了一批專業化、批發為主的商品交易市場,在商品交易市場總數中,專業市場所占比例增大,批發經營的商品交易市場所占比例增大。
(三)國際化趨勢――出現了一批國際化的商品交易市場,以外向型為主要特征,
(四)品牌化趨勢――許多市場大力推進品牌化建設。2006年11月8日,中國商業聯合會了協會標準――《品牌市場等級評定》(CGCC/T0001―2006),2006年12月1日起實施。許多商品交易市場探索了品牌建設的途徑。
(五)多功能趨勢――商品交易市場的多種功能展現出來。
(六)交易所趨勢――三大石化商品交易市場建立。
(七)網絡化趨勢――各種模式網絡交易市場得到了迅速發展。
(八)改造升級化趨勢――城鄉商品交易市場在穩定規模的基礎上改造升級加快。
(九)開放化趨勢――體制改革和市場開放促進商品交易市場的發展
(十)制度化趨勢――重點聯系制度引導商品交易市場發展
(十一)創新化趨勢――建材裝飾市場出現一些新的特點
(十二)新期貨品種出臺趨勢――2006年商品期貨市場也十分活躍
2007年新主題
2007年是我國完成入世過渡期后的第一年,2006年11月,我國成品油、原油批發經營權放開,化肥分銷權也放開,我國的商品交易市場進一步開放,“調整創新”是商品交易市場的主題。
(一)從藍海戰略到長尾理論――調整的理論
長尾理論就是互聯網時代的大規模定制。定制的優點很明顯:第一,物以稀為貴,定制產品經濟具有較高的價值;第二,由于價值中包含的個性化成分較高,是不可替代的,定制產品往往處于價值鏈的高端;第三,由于定制產品具有異質性,與其他產品不具可比性,是回避競爭、比較“藍?!钡?。定制的缺點集中在一點,就是規模不經濟。
如何降低“規模不經濟”產品的成本,使之成為“經濟的”,是大規模定制的難點所在。由于信息化改變了生產條件,終于解決了這個難題。知識的共同消費性加上網絡的邊際成本遞減特性,使小規模生產和銷售可以取得原來只有靠大規模制造才能達到的低成本水平,甚至還可能實現更低的成本、更高的利潤。這就是長尾理論要解決的核心問題。
(二)加快我國商品交易市場在結構性調整
2000年以來,我國商品交易市場在結構調整中發展,以消費品商品交易市場為例,總體市場規模趨于減小,而城市商品交易市場呈現先減少、后增加的趨勢,農村商品交易市場呈現減少趨勢。
(三)針對區域性商鋪過剩的矛盾,加強市場規劃與管理
據統計,中國商業地產進入高速發展期,2008年前后商業地產的開發將達到高峰,閑置率擴大,矛盾更加突出,不少城市趨于飽和狀態。
北京商鋪供過于求,京城商業地產“井噴” 高端物業仍存缺口。其中,單純優質零售物業(包含高檔購物中心、百貨商場和著名商業街)供應量達到95萬平方米。與供應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在2010年前,北京對于零售物業的需求也會增長,但相比較地產供應,增幅小得多,由此2006年北京零售地產供需將面臨新的博弈。
(四)加快商品交易市場改造提升
抓住機遇加快進行商品交易市場改造提升包括三部分內容:第一,重點建設市場的物流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包括以助農增收為重點的農產品、農資等重要涉農物資的市場價格、供求狀況以及科技等信息服務;第二,物流配送中心升級改造,包括市場的配送中心本身功能改造及配套的冷鏈儲運系統等;第三,建立和完善電子交易平臺,包括農資及農副產品集散地、主銷區大型市場以及產區能夠帶動地方特色產業發展的專業市場的電子交易平臺的建設。生產資料市場的電子交易、日用工業品市場的電子化管理、農產品市場的改造提升(如農貿市場的改造、標準化菜市場建設)。
(五)特色、綠色、和諧、品牌市場建設成為主流
許多地方將建設特色市場,如北京2008年前計劃培育一些具有地域特色和人文特色的特色市場,如潘家園舊貨市場、紅橋市場、古玩城等。
特色市場是指具有一定傳統文化特色的市場,是指其他市場沒有不可模擬的市場;綠色市場是指符合《農副產品綠色批發市場》(GB/T19220-2003)和《農副產品綠色零售市場》(GB/T19221-2003)標準的批發市場或零售市場,今后綠色市場可以放大到日用工業品市場和生產資料市場領域;和諧市場是指市場內部的各交易當事人規范運作,共同實現商品流通渠道轉的市場;品牌市場是指市場規模、市場輻射面、市場環境、市場安全、市場管理、品牌市場、守信等方面具有良好社會形象的市場。商務部“十一五”規劃計劃培育500家綠色農副產品市場。
(六)加快市場服務中心的再轉型
自2007年1月1日起,天津市將全面停止收取集貿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需相關經費將由財政資金給予保障。今后各地市場服務中心將迎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費取消的趨勢,通過提供多種服務,獲取相應的物業費和服務費收入。
(七)加強商品交易市場的管理創新
我國商品交易市場正從規模經營向管理創新發展,為商品交易提供增值服務,創新消費形式,提升商品交易信用水平、打造品牌市場已成為當前商品交易市場競爭的核心。中國商品交易市場迅猛發展的同時,也在尋求管理創新,一些大型的商品交易市場已創新出連鎖經營、網絡營銷、電子商務、國際代銷等新的業務模式。為商品交易提供增值服務,引導消費者創新消費,打造信用良好的品牌市場已經成為商品交易市場的發展方向。
(八)創造條件推出新的期貨品種
網絡監督交易管理辦法范文6
摘要:本文試提出信息化在工程建設招標管理中的應用、建設重點和發展方向。
關鍵詞:信息化;建筑市場;招標投標;應用;發展
中圖分類號:TU723.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Abstract: this paper tries to put forward in project construction bidding information management application, construction point and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Keywords: information; Building market; Tender and bid;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工程建設領域招投標信息化管理(以下簡稱信息化)從本質上講,是采用計算機智能模擬技術,以計算機、電子大屏幕及觸摸屏等硬件為依托,以網絡傳輸為媒介,以計算機信息軟件的智能管理為途徑的現代化管理方法,更迅速、更準確、更靈活地解決工程建設招標投標過程中信息渠道不暢、透明度不高的問題,切實改善工程建設招投標環境,從源頭上杜絕工程建筑領域腐敗現象的發生。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信息化的應用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工程建設招投標網上辦公系統。包括工程招標信息、招標文件等交易資料上傳下載、網上評標、網絡監督監察、即時查詢等功能。二是各方責任主體信息庫網絡管理的應用開發。收集匯總各方責任主體的市場行為、合同履約情況、職業道德和業務水平、市場誠信等數據信息,建立網絡數據庫,提高市場主體參與投標活動質量的透明度,從而為規范各方責任主體行為以及企業發展、政府決策提供科學準確的參考。
一、 信息化在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工作中的應用
1、信息化解決工作效率方面的應用
工程建設招投標管理的主要工作分為日常的交易受理工作和招投標活動,針對日常工作,通過建立流程化管理與服務體系,將管理和服務工作進行梳理,借助交易管理系統做到上下環節環環相扣,以項目招標流程為依據,從項目登記、日程安排、公告、報名等過程,形成一套規范的辦事流程。通過系統的使用,不僅提高了工作效率、減少了人工操作失誤,而且避免了重復投資造成的浪費。同時,通過辦公系統對相關工作人員的崗位分工,理順了關系,簡化了手續。
針對招投標活動的重要性,通過建立“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語音通知系統”、“建筑市場交易主體信用體系管理系統”和“建設工程量清單招標評標管理信息系統”,使建設工程評標專家語音通知系統解決了人為干涉的問題。開標時,工作人員根據每個工程的特點和投標報名情況,設定專家抽取條件和回避條件,系統自動完成即抽即通知的過程,并打印出密封的評委名單。在整個即抽即通知的過程中,工作人員并不知道抽取的專家名單和是否與會等信息,確保專家名單的保密。
“建筑市場交易主體信用體系管理系統”是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也是保證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重要舉措。為建筑市場與工程項目招投標的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了信息網絡平臺。我們設想下一步企業信息經主管部門審核后錄入生效,作為招投標相關項目分值產生的唯一依據。同時從合同履約入手,收集各類企業誠信行為相關信息,包括資質變更、技術人才流動、項目經理調動、法人變更等內容。為營造誠實守信、失信必懲的建筑市場環境,提高整個行業的信用水平,推進建設領域誠信建設創造條件。
“建設工程量清單招標評標管理信息系統”,通過現代化計算機技術實現電子標書投標,電子評標系統評標,利用電子標書代替傳統紙質標書,降低投標文件制作成本,減少繁瑣的手工計算和符合工作量,縮短評標時間,提高評標效率,增強評標效果,進一步提升服務功能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服務檔次。該系統對投標數據具有快速分析能力,可以將數據進行有效排序,還可以將企業的應答信息進行類比,使評標專家一目了然,減少了來回翻標書的繁瑣工作。另一方面,電子標書可以降低業主和施工企業的招投標成本。執行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后,投標單位需要提交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和措施項目分析表,投標單位提交文字表格時,打印的文檔大大超過以前在定額模式下的評標時提供的文字文檔。運用計算機評標系統對招投標數據的快速分析能力,將投標文件中有疑問的報價搜索出來,供評標專家評定,可以把評委從勞神耗時的找錯工作中解脫出來,達到評標的最佳效果,體現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通過這些信息化的使用,不僅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規范了辦事程序。
2、 信息化在改善市場秩序方面的應用
造成建筑市場混亂的癥結有很多,齊抓共管是搞好有形建筑市場的關鍵。為了更好地完成監督管理工作,通過建立評標監控系統,安置監控探頭,開標時對評標去人員的活動行為和評委實時全程監控,并把評標全過程音像資料刻錄光盤永久保存。在監督區設置電視墻及專用通話設備,監督人員可以在監控室內對評標區人員進行監控。既不干擾招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又對招投標活動出現的問題,針對性的采取措施。通過完善的監督機制,逐步治理建筑市場的秩序混亂的現象,進行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確保取得比較好的效果。
3、信息化解決信息不暢問題的應用
為了解決以前建筑市場中信息工作混亂,行政部門各自信息,缺乏條理性和統一性,甚至還有的把信息作為私有財產,實行壟斷或有償等問題。通過建立“建設工程交易信息系統”,作為聯結政府行政部門和廣大企業的橋梁,其重要的職責就是收集、存儲和各類建設信息,并為各方提供信息咨詢服務。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在完善中不斷提升服務功能,“建設工程交易信息系統”不僅可以提供行業信息、辦事指南、工程信息、中標公示信息、招標公告信息、企業信息、人力資源、材料價格等信息。同時,還提供網上報名、網上交易受理、信息咨詢等網絡遠程服務。系統中提供的信息有著來源廣、準確性高、及時性好的特點,解決了信息流通不暢問題。
二、 當前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管理中信息化建設的重點
1、 信息公開,促進招標信息規范化
信息在招投標工作中貫穿于各個環節,信息是否溝通及時、是否掌握充分、是否公開透明,都可以直接影響到招標工作的質量和效果。如:招標階段需要招標信息、發投標邀請、發售標書等,而在評標定標階段還要依據于信息。這就有必要實行施工企業數據庫全國聯網。通過信息全國共享,以提高辦事效率,實現信息化辦公。同時便于進行資格審查時,不受投標企業的人員、信譽、業績等情況真實度問題的影響,全面了解各企業的實際情況,最大限度地為建設單位提供真實、客觀的企業評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