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行政監督的作用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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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行政監督的作用

簡述行政監督的作用范文1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設項目招投標越來越引起公眾的重視,在政府重大公益項目建設中,招投標已經是必要的程序。評標是建設項目招投標中起決定性的環節,是招標單位組織評標委員會,對開標時已公開接受的標書進行篩選和評估,以選擇最佳的標書作為決標和授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對象,對開標和決標授標有著承上啟下的作用。評標委員會在評標過程中也應本著對招標單位和建設項目負責的態度,認真嚴肅對待評標工作,選擇最佳投標單位。因此,對評標的審計必不可少,一方面保證投標合法公正的進行,另一方面進一步保障了建設項目的安全性,甚至對穩固社會起著重要作用。

評標審計簡述

評標審計則是審查評標委員會工作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評標主要是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的評定,決定了建設項目的最終承包單位,進一步影響工程的效果質量等。評標委員會要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對投標單位作出正確評判,合法公正地利用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并且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做到公平、公正、科學和經濟。在我國,評標審計主要是以《招標投標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和《審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作為審計的依據。

在評標審計中,審計人員既要有一定的審計學專業素養,運用適當的審計方法對評標進行審計,比如采用跟蹤審計還是事后審計。同時還要掌握招投標的程序以及相關規定等,對評標委員會進行全面深入的審計,保證評標的合法公正。尤其是要對評標委員會資格進行調查,近年來,出現的由招投標機構直接向招標委員會的專家支付評審費,而不是由招標單位支付相關費用,這種情況下容易形成某種“利益”關系,使得專家在招標人提出“建議”投標單位時,又不想得罪招標人的情況下,導致評審工作無法保持有的公正性和原則性,這就需要審計人員要保持敏感大膽懷疑,仔細調查取證,保證評標的公正合法。

案例概述及分析

下面以案例來談評標委員會的審計,在20xx年某重點工程項目中,評標委員會成員共有7人組成,并且由招標人直接確定,其中當地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1人,公證處1人,招標人1人,技術經濟方面專家4人。在評標時,以最低投標報價為優選條件。

上述案例中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存在重大問題,審計人員在審計評標委員會組成時,要查閱國家正式文件,了解評標委員會的正確組成,認真審核評標委員會每個成員是否有資格參加評標。在此案例中,存在的問題注意有以下幾點:

《招標投標法》規定,評標委員會委員應該為5人以上單數,在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本案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比例為4/7,低于2/3的要求;

根據《招標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熟悉相關業務的代表,以及相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并規定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督部門的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委員。本案中,公證處人員不熟悉工程項目相關業務,其在場的作用是確認開標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及當地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屬于行政監督部門,因此,由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人員和公證處人員擔任評標委員會委員是不妥的。

評標委員會的成員不應該由招標單位直接確定,應該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而不是隨意安排人員組成評標委員會。

評標時,以最低投標報價作為優選條件,這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原則有誘使投標人競相壓價的傾向。審計人員在審計時,還應結合項目工程量、定額和費用計算等,審核標底是否在合理可接受范圍內。

建設工程評標審計注意的問題

在現實中,審計評標時,除了上述案例中的問題外,還應從以下方面入手進行審計:

審計評標是否由招標人或者招投標機構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是否進入評標委員會,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應該回避。

評標委員會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是否保密,詢問相關人員審查招標單位或者招投標機構是否有提前向投標單位透露評標委員會的組成。

審計評標委員會是否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評標委員會應該利用自己的專業技術,以招標文件為依據,評選優秀投標單位。

設有標底的,是否參考了標底;可以參考標底,但是不能以最低標底價格確認最優投標單位,這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原則,有誘使投標人競相壓價的傾向。

審計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是否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1~3名中標候選人,標明排列順序。

審計評標報告是否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審計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初審后,符合廢標條件的,是否按廢標處理,廢標沒有資格繼續參與投標。

審計評標委員會是否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補正。

評標委員會是否沒有向投標人提出帶有暗示性或誘導性的問題,或者向其明確投標文件中的遺漏和錯誤。

簡述行政監督的作用范文2

關鍵詞:大數據征信;保護;個人信息

一、大數據征信的概念與發展

大數據征信是指對海量在線交易記錄、社交網絡數據等個人的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并運用大數據分析和刻畫出信用主體的違約率和信用狀況,進而控制金融信用風險。解決了傳統征信因信息分散導致的采集成本高,效率低下等問題,與傳統征信天然互補。由于大數據采集的覆蓋面廣、信息維度豐富,評估個人信息的信用風險全面而廣泛,成為互聯網金融和眾多相關行業的基石。

二、大數據征信中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由于互聯網征信企業極度依賴于大數據技術的收集與分析,一切信息皆信用,使得個人信息的安全性受到了空前挑戰和威脅。近年來違法倒賣、泄露個人信息事件屢見不鮮,極大地影響了社會正常的經濟秩序。由于個人信息在我國立法中仍處于薄弱環節,相關法規的制定存在較大的不足與滯后,商業化的大數據征信可能會成為侵害個人信息的工具,需用法律手段加以規制。

(一)立法保護滯后于現實需要

我國目前尚未出臺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盡管個人信息安全保護不斷出現在各種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但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過于分散且層次效力不一,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無法滿足當前對個人信息保護的高質量法規的需求?,F行的《征信業管理條例》與大數據征信的發展不適配,對于大數據征信中個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等環節缺乏明確的界定,條例規范范圍過于狹窄,對于涉及網絡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未作出合理規范。

(二)征信信息泄露嚴重監管缺乏

大數據征信涉及大量用戶敏感信息,隨著越來越多的數據被采集利用,用戶面臨著面臨的信息安全風險變得更加嚴峻。與普通個人信息相比,征信信息由于價值和敏感性,泄露的危害更為嚴重。當前信息泄露已經形成產業鏈,數據黑市犯罪成本低利潤高。再加上互聯網征信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業務操作和人員道德雙重風險,近年來許多互聯網公司人員存在監守自盜的風險,例如京東泄露了12G的用戶數據造成其嚴重后果。2016年的“5•26信息泄露案”,湖南銀行行長非法出售個人信息257萬余條,包括身份證號、征信記錄、賬戶明細等眾多敏感信息。而在國外全球第一大個人征信機構益博睿涉及2億的身份信息泄露,涉案金額超過6500萬美元。

(三)個人維權法律救濟困難

隨著未來信息開發和利用的日益成熟,個人信息尤其是信用信息具備相當的商業、社會和法律價值。大數據時代使個人信息的權利邊界消失,給個人信用信息主體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帶來巨大的挑戰。由于個人信息主體往往處于弱勢地位,與征信信息管理機構存在著信息和技術不對稱,讓受侵害的個人信息舉證維權之路難上加難。在個人信息受到非法收集泄露等侵害時,由于通過法律救濟途徑解決糾紛可能產生的成本和風險過高,只好選擇放棄訴訟維權,使得本應該成為最終保障的司法救濟渠道起不到應有的保護作用。

三、大數據征信中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對策與建議

(一)完善個人信息立法保護

針對大數據征信的特點,以征信業規制和網絡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立法現有成果出發,通過立法出臺統一的個人信息國家技術標準,給已有的普遍分散立法以操作的指引,制定最低標準網絡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規定個人隱私的信息、個人信息采集基本原則和使用目的,采集收集的負面清單制度,防止個人信息被濫用。通過構建完善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為征信體系安全建設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撐。

(二)加強行政監督管理與行業自律

加強數據安全體系和信息監管體系建設,防范非法入侵造成信息泄露,對于信息泄露問題完善危機應急預案和補救措施。加強信息安全執法監管,嚴厲打擊非法泄露、買賣信用數據的行為,加大對泄露個人信息企業的問責和處罰。對征信管理機構開展內部安全認證和行業自律機制建設,充分發揮征信行業協會其協調溝通征信機構與監管機構的作用,加強征信行業業務交流和制定技術標準,開展征信信息保護宣傳提高民眾意識。

(三)探索多元化個人信息保護救濟方法

建立征信機構內部的糾紛處理機制,完善信息異議處理解決機制,縮短錯誤征信數據信息的更正時限,提高征信信息錄入質量。完善個人對征信機構的投訴渠道,引入征信行業調解、仲裁和第三方糾紛非訴解決的法律機制。對于公民維護個人合法權益面臨取證難、訴訟難等問題,完善互聯網情景中個人信息侵權賠償制度,并在個人信息保護中引入舉證責任倒置和集體訴訟機制,優化個人信息司法保護程序,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救濟渠道。

[參考文獻]

[1]劉紅熠,楊妮妮.互聯網征信背景下個人信息主體權利保護問題研究[J].征信,2016(06).

[2]趙紅梅,王志鵬.大數據時代互聯網征信發展中的問題及應對策略[J].金融經濟,20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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