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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處理應急處理預案范文1
邯鄲市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內澇災害和水污染,改善城市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建設、監督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市主城區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受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具體實施日常運營管理工作。
武安市、峰峰礦區、各縣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確定的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交通運輸、水利、環保、公安交警、電力等相關部門和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實行統籌規劃、配套建設。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編制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和排水(雨水)防澇專項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和用地以及超標徑流雨水排放途徑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項規劃的要求,逐步增加城市排水設施、防澇設施建設和維護資金的投入,每年列出專項資金用于防澇應急專用設備購置、防汛應急工程和無出路管道的建設,完善城市排水系統。
第六條 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原有雨水、污水合流的城市排水設施,應當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制定雨水、污水分流分治的改造計劃,一并列入政府建設計劃,同步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商場等建筑及其配套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住宅陽臺(露臺)、地下車庫等用水部位設置污水管道,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將使用后的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污水管與雨水管連接。
第七條 市、縣(市、區)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排水雨污分流制度宣傳,普及城市排水的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公眾保護城市水環境的意識,推動公眾參與城市排水設施保護。
支持環保社會團體、志愿者開展保護城市排水設施的活動。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在保護公共排水設施中做出顯著貢獻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八條 市、縣(市、區)應當按照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專項規劃,優先安排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新建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設施技術標準、規范及其建設標準。已建成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改造計劃并逐步實施。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尚未覆蓋的區域,建設單位應當自建或者委托第三方建設、運營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的污水處理設施,未建設或者不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的不得排水。
第九條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標、委托、指定或者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具備相關資質的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
維護運營單位的義務如下:
(一)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對排水設施進行日常養護維修,保證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
(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排放未達標污水。
(三)安全處理處置污泥,跟蹤記錄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并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報告。
(四)定期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水量、泥質泥量、運營成本等相關信息,向環保部門報送水質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配合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考核。
(五)保證城市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因檢修等原因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九十個工作日前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
(六)汛期加強對城市廣場、立交橋、隧道、涵洞、低洼地等易澇區域的巡查,及時排除隱患;發現險情時,及時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報告,并按照預案采取排澇措施。
(七)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城市排水設施的保護范圍為:
(一)排水及其再生水干線管道邊緣兩側各五米以內,排水支線管道邊緣兩側各一點五米以內;
(二)排水溝護坡兩側各一米以內,排水渠護坡兩側各三米以內。
第十一條 在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市排水設施及其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時,或者鋪設其他管線與城市排水設施發生重疊、交叉時,施工單位應當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的意見,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危害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補救措施。對城市排水設施造成損壞的,施工單位應當承擔重建或者采取補救措施的費用。
第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向城市排水設施內排放、傾倒油脂、污泥、施工泥漿、泔水、糞便等廢棄物或者易燃易爆腐蝕性液體;
(二)在城市排水設施保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堆放物料、植樹、埋桿或者進行其他施工作業;
(三)損毀、盜竊、拆除、遷改、占壓城市排水設施或者在排水管網內穿管或者穿線;
(四)向城市排水設施加壓排放污水;
(五)封堵、填埋城市排水管道及其檢查井和收水口;
(六)擅自打開雨污水井蓋、使用明火或者其他危及城市排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三條 道路紅線(綠線)范圍內,不得建設用戶排水設施。在建筑物與建筑控制線之間敞開式區域必需建設用戶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驗收合格后三十日內移交城市排水管理單位代管,所需維護管理費用由排水戶承擔。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依法設計、施工、監理,并與建設項目的主體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其相關資料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排水量超過城市排水管網接納能力需要重建、改建或者遷改城市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征求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意見后制定改動方案,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遷改或者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排水戶自建排水設施的,排水設施及其與城市排水管網的連接工程應當在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指導和監督下設計和施工。
第十五條 排水戶應當依法建設相應的沉砂池、隔油池、化糞池或者水泵井等污水預處理設施,并定期清疏,保障正常運行,保證外排水質達標。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從事建筑、鋼鐵、紡織印染、電鍍、電力、餐飲、食品加工、屠宰、加油和加氣等排放污水濃度相對較高、含雜物和易燃易爆液體較多的重點排水戶,除采取前款措施外還應當定期對污水預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水質、水量進行檢查和檢測。
醫療衛生機構除采取前兩款措施外還應當建設醫療廢水預處理消毒設施,對產生的醫療廢水嚴格消毒,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第十六條 排水設施的日常養護與
維修及其相關責任,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城市排水設施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
(二)自建排水設施,包括其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連接點間的部分,由其產權人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內的排水設施,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住宅區內的排水設施,由其產權管理單位負責;產權不明或者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的排水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維護單位。
(四)城市道路改造工程,自開工之日起道路紅線范圍內已有城市排水設施的維護保護責任由施工單位負責;城市排水設施驗收合格移交后,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 城市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戶應當依法向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申領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符合辦理條件的,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禁止無證排水或者不按許可規定排水。
第十八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按月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已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使用公共供水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由公共供水企業代征污水處理費。公共供水企業在收取水費時應當在發票上單獨列明代征污水處理費的數額,與水費收入分賬核算,并及時足額上繳代征的污水處理費。
污水處理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污水收集、處理及其配套污泥處置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和監管,財政、價格、審計等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監督檢查污水處理費征收與使用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不得減免、緩征、隱瞞、滯留、截留和挪用污水處理費。
第十九條 污水處理費按用水量計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單位和個人,其用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
(二)使用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排水、建設施工臨時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裝計量設備的,其用(排)水量以計量設備顯示的量值為準;未安裝計量設備或者計量設備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排)水量按照取水設施額定流量每日運轉二十四小時計算。
第二十條 直接向城市排水管理單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排水戶應當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實行數據聯網,并按規定時限,如實填報取水量數據。
代征污水處理費的部門或者單
位應當與城市排水管理單位實行數據聯網,實現信息共享;并按規定時限,如實填報用水量和收費數據。
第二十一條 積極發展城市再生水利用產業,新建城區應當按照規劃配套建設再生水廠(站)、輸水管網、加壓泵站等再生水利用設施。
再生水設施應當有明顯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再生水與自來水管道連接。
第二十二條 在再生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具備再生水使用條件的,下列用水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綠化、道路清掃和觀賞性景觀、濕地等環境用水;
(二)鋼鐵、電力、化工等高耗水企業生產用水;
(三)車輛沖洗、建筑施工等其他生產生活非飲用水。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河渠水系、新開河道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確保排放出路暢通。
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采取透水鋪裝、建設下凹式綠地和雨水收集利用設施等措施進行建設和改造,發揮建筑、道路和綠地、水系等生態系統對雨水的吸納、蓄滯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
住宅小區可以采取屋頂綠化、雨水調蓄與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進行建設和改造,提高建筑與小區的雨水積存和蓄滯能力。
第二十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城管、水利、氣象、公安交警、建設、電力等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市內澇防治、會商、聯動機制。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內澇風險評估和應急處理制度,在城市廣場、立交橋、低洼路段等易澇點設置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出現內澇,立即強制排水。
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內澇要求,對城市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排水戶應當服從防澇指揮機構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按照要求排水。
第二十五條 承擔城市排水防澇排放通道功能的河、湖、渠,其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路面和雨水管入河口的高程與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共同制定日常、汛期、主汛期不同的水位高程方案,確保城市景觀和汛期排瀝需要。
第二十六條 城市排水管理單位進行城市排水設施養護維修作業時,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從事搶修和巡查的專用車輛和機具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為工程救險車的,應當噴涂統一顏色,安裝警示標志,并在明顯位置設
置排水搶修標志。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處理。情節較輕的,責令其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非經法定程序擅自變更城市排水規劃的,或者不按城市排水規劃及其建設程序組織實施的;
(二)對不符合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排水許可證,或者對符合條件的排水戶拖延、不予核發排水許可證的;
(三)減免、緩征、隱瞞、滯留、截留或者挪用污水處理費的;
(四)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用水量數據的;
(五)對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對已受理的投訴、舉報不調查、不處理的;
(六)有其他弄虛作假、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市排水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有關技術標準維護排水設施和污水處理設施的;
(二)不按有關規定處理處置污水、污泥的;
(三)不向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或者不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四)擅自停運城市污水處理設施的;
(五)對城市內澇未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的;
(六)不及時修補破損、被盜雨污水井蓋的;
(七)發生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逾期未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管理單位或者污水處理費代征單位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催繳;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按照年欠繳污水處理費數額確定處罰倍數并進行相應罰款:
欠繳數額不足十五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一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足二十五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一點五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足四十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二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四十萬元以上不足六十萬元的,處應繳數額二點五倍罰款;
欠繳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處應繳數額三倍罰款。
第三十條 本條例所稱排水戶,是指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保障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維護與保護,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水與污水處理,以及城鎮內澇防治,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領導,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尊重自然、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指導監督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以下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雨水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全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中長期發展目標、發展戰略、布局、任務以及保障措施等。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地理、氣候特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明確排水與污水處理目標與標準,排水量與排水模式,污水處理與再生利用、污泥處理處置要求,排澇措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布局、建設時序和建設用地以及保障措施等;易發生內澇的城市、鎮,還應當編制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并納入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
第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污染防治規劃和防洪規劃,并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等專項規劃相銜接。
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城鎮人口與規模、降雨規律、暴雨內澇風險等因素,合理確定內澇防治目標和要求,充分利用自然生態系統,提高雨水滯滲、調蓄和排放能力。
第九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將編制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加大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
第十一條 城鄉規劃和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合理確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標準,統籌安排管網、泵站、污水處理廠以及污泥處理處置、再生水利用、雨水調蓄和排放等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和改造。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未建或者已建但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的,應當按照年度改造計劃進行改造,提高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鎮排澇要求,結合城鎮用地性質和條件,加強雨水管網、泵站以及雨水調蓄、超標雨水徑流排放等設施建設和改造。
新建、改建、擴建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綠地、砂石地面、可滲透路面和自然地面對雨水的滯滲能力,利用建筑物、停車場、廣場、道路等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鎮內澇防治能力。
新區建設與舊城區改建,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雨水徑流控制要求建設相關設施。
第十四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范圍內的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相連接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依法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征求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就排水設計方案是否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和相關標準提出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未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的,不得投入使用。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專門機構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十五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⒐を炇蘸细竦模娇山桓妒褂?,并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負責管理。特許經營合同、委托運營合同涉及污染物削減和污水處理運營服務費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征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國家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法人資格;
(二)有與從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技術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
(五)有相應的良好業績和維護運營經驗;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排 水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降雨規律和暴雨內澇風險情況,結合氣象、水文資料,建立排水設施地理信息系統,加強雨水排放管理,提高城鎮內澇防治水平。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的預防治理措施,建立城鎮內澇防治預警、會商、聯動機制,發揮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庫、洼淀、湖泊調蓄洪水的功能,加強對城鎮排水設施的管理和河道防護、整治,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確保雨水排放暢通,共同做好城鎮內澇防治工作。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內澇防治專項規劃的要求,確定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建設標準,明確雨水的排水分區和排水出路,合理控制雨水徑流。
第十九條 除干旱地區外,新區建設應當實行雨水、污水分流;對實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區,應當按照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要求,進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結合舊城區改建和道路建設同時進行。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新區建設和舊城區改建不得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
在有條件的地區,應當逐步推進初期雨水收集與處理,合理確定截流倍數,通過設置初期雨水貯存池、建設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強對初期雨水的排放調控和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 城鎮排水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不得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條 排水戶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排放口的設置符合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的要求;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相應的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有關排放標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排放口設置以及預處理設施和水質、水量檢測設施建設的指導和監督;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要求排水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和水量進行監測,并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接受監測,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重點排污單位名錄的排水戶安裝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應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監測數據與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共享。
第二十五條 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的,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相關排水戶;可能對排水造成嚴重影響的,應當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設置于機動車道路上的窨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建設,保證其承載力和穩定性等符合相關要求。
排水管網窨井蓋應當具備防墜落和防盜竊功能,滿足結構強度要求。
第二十七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城鎮排澇風險評估制度和災害后評估制度,在汛前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責成有關單位限期處理,并加強城鎮廣場、立交橋下、地下構筑物、棚戶區等易澇點的治理,強化排澇措施,增加必要的強制排水設施和裝備。
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確保設施安全運行。
在汛期,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易澇點的巡查,發現險情,立即采取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汛期應當服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或者監督。
第四章 污水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維護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并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維護運營合同,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送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成本信息。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核定城鎮污水處理運營成本,應當考慮主要污染物削減情況。
第三十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
第三十一條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不得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因檢修等原因需要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應當在90個工作日前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在出現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可能導致出水水質超標,或者發生影響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突況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三十二條 排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污水處理費。
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的,不再繳納排污費。
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托從事有關監測活動,不得向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和排水戶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 污水處理費應當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污泥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污水處理費的收費標準不應低于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因特殊原因,收取的污水處理費不足以支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營的成本的,地方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并將監督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為進出水在線監測系統的安全運行提供保障條件。
第三十五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履行維護運營合同的情況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和水量的監督檢查結果,核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足額撥付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運營服務費。
第三十六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在監督考核中,發現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存在未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及維護運營合同進行維護運營,擅自停運或者部分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或者其他無法安全運行等情形的,應當要求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采取措施,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無法安全運行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終止維護運營合同。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終止與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簽訂的維護運營合同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 國家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利用,工業生產、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沖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應當優先使用再生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和水環境狀況,合理確定再生水利用的規模,制定促進再生水利用的保障措施。
再生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指導。
第五章 設施維護與保護
第三十八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窨井蓋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保障設施安全運行。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置醒目警示標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并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組織編制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應急預案,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以及城鎮排澇所必需的物資。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搶險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后,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采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并及時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在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爆破、鉆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等可能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應當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禁止從事下列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損毀、盜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二)穿鑿、堵塞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
(三)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四)向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五)建設占壓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六)其他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并承擔重建、改建和采取臨時措施的費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后不實施監督檢查的,對核發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或者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排水戶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將雨水管網、污水管網相互混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覆蓋范圍內的排水單位和個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區將污水排入雨水管網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補辦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可以處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城鎮排水設施維護或者檢修可能對排水造成影響或者嚴重影響,城鎮排水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提前通知相關排水戶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報告,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對城鎮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維護、清疏,影響汛期排水暢通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檢測進出水水質的,或者未報送污水處理水質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等信息和生產運營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擅自停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未按照規定事先報告或者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對產生的污泥以及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進行跟蹤、記錄的,或者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污泥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水單位或者個人不繳納污水處理費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污水處理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責任,保障設施安全運行的;
(二)未及時采取防護措施、組織事故搶修的;
(三)因巡查、維護不到位,導致窨井蓋丟失、損毀,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危及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的活動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給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補救措施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污水處理應急處理預案范文2
1.1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我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預案。
1.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等,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4級。
1.3.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紅色預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縣、鄉鎮發生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3)毗鄰我縣2個以上的縣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的疾病;病例數不斷增加或疫區范圍不斷擴大,經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調查、診斷,仍然原因不明的疾病。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橙色預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在1個鄉鎮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累計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或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2個以上鄉鎮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在1個鄉鎮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2個以上鄉鎮
(4)霍亂在1個鄉鎮區域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鄉鎮,有擴散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以上鄉鎮,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擴散
(7)在1個鄉鎮區域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或有死亡病例發生并擴散到其它鄉鎮
(8)同種同源的醫源性感染(包括醫療感染)發生5例以上病例或者直接造成2人以上死亡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發生急性職業病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縣境內人員感染或死亡
(13)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3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黃色預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肺鼠疫或肺炭疽在1個鄉鎮區域內發生,1個平均潛伏期(6天)內累計發病在1-4例
(2)腺鼠疫在1個鄉鎮區域內發生流行,1個平均潛伏期(6天)內連續發病10-19例;或疫情波及2個以上鄉鎮
(3)霍亂在1個鄉鎮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波及2個以上鄉鎮;或在縣政府所在地首次發生
(4)1周內在1個鄉鎮區域內,乙、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個鄉鎮區域內局部發現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無死亡病例;或發病人數在99人以下,死亡1-9人
(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性不良反應和接種事件
(8)1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它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4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藍色預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腺鼠疫在1個鄉鎮區域內發生,1個平均潛伏期(6天)內發病1-9例
(2)霍亂在1個鄉鎮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9例
(3)1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1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范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5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反應,果斷處置;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依靠科學,加強合作。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2.1.1應急指揮部組成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成立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總指揮,分管副縣長任副總指揮的縣應急指揮部;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成立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總指揮,縣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和縣衛生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的縣應急指揮部。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主要有縣衛生局、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教體局、縣交通局、縣城建局、縣農牧局、縣藥監局、縣商務局、縣民政局、縣物價局、縣工商局、縣旅游局、縣林業局、縣人勞局、縣環保局、縣監察局、縣電信局、縣紅十字會、武警正寧支隊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的主要領導為成員。
2.1.2縣應急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
指揮部主要職責:
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統一領導、協調指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經縣政府批準組織人群疏散、隔離、查驗、限制流動和疫區封鎖;緊急情況下,直接采取措施封鎖疫區,限制人員流動,防止食用受污染的食物和水源;督導檢查應急處置工作。
成員單位職責:
縣衛生局:負責組織制定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并進行檢查、督導;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向縣應急指揮部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的建議,或依法提出對疫點、疫區采取隔離、封鎖等緊急控制措施;開展健康教育,動員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按規定上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組織調查和評估。
縣委宣傳部:組織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單位,及時報道正式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積極主動地正確引導輿論,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宣傳報道、危機心理干預和防病知識普及。
縣發改局:負責將公共衛生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負責制定全縣公共衛生應急體系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并做好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公安局:密切關注疫情動態和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理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突發事件,加強治安管理,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協助衛生部門依法落實強制隔離、封鎖措施,做好交通疏導,保證疫情處置車輛、人員迅速抵達疫區;負責對隔離治療病人、密切接觸者醫學觀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對脫逃的傳染病患者、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觸者的追堵工作;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工作;嚴厲打擊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之機,擾亂醫藥衛生領域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交通、衛生部門做好交通衛生檢疫工作。
縣教體局:負責制定各級各類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與衛生部門密切配合協作,落實防控措施;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員工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在住宿學生較多的學校,設立必要的醫學觀察場所,開展醫學觀察。
縣交通局:負責對公路運輸各種機動車輛和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消毒和衛生檢疫,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運輸環節傳播;對車站和侯車室定期進行消毒,在交通要道和主要車站設立檢疫站,配合衛生部門做好進出境人員的衛生檢疫、查驗工作;確保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標本的及時運送,做好疫區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縣城建局:負責本系統及建設工地民工的健康教育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工作;負責生活飲用水的消毒和生活垃圾的消毒、清運和無害化處理;督促建設單位改善施工場所民工的住宿衛生條件;必要時嚴格控制施工場所民工的流入和流出,做好登記和排查工作。
縣農牧局:負責組織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技術方案,組織開展人畜共患病監測和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宣傳教育和預防控制工作。
縣藥監局:組織開展食品重大事故查處,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配合;負責應急處置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的監督和管理,確保突發疫情處置和病人的救治需求。
縣商務局: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負責組織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組織做好參加外貿活動人員的宣傳、登記、觀察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外貿活動期間傳播擴散。
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制定、實施生活救助措施,對特困群眾進行生活救助和醫療救助;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參與群防群治;協調做好傷亡人員和家屬的善后處置和安撫工作,對農民、城鎮困難居民給予補助,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遺體火化處置。
縣物價局:負責應急處置物品供應市場的價格監督檢查,加強監管,依法查處哄抬物價等違法行為,保持物價穩定,維護市場秩序。
縣工商局:負責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緊急狀態下的正常市場秩序,督促有關企業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物資供應。
縣旅游局:負責組織旅游行業協助衛生、檢疫部門做好旅游團隊及人員疫情監測、健康教育工作;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組織旅行社、星級旅游賓館、飯店做好旅游團隊及個人宣傳、登記、觀察和管理工作,落實防控措施,必要時勸阻或限制疫區旅游活動。
縣林業局: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監測和基礎調查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協助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快速進行隔離及病樣采集,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范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
縣人勞局:組織制定并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工傷、醫療保險等待遇政策。
縣環保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
縣監察局:負責對應急物資、應急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紀案件,追究失職,瀆職人員責任。
縣電信局:負責組織、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和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縣紅十字會:負責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助,必要時組派紅十字醫療隊參與醫療衛生救援;依法接收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武警正寧支隊: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行動,配合公安機關做好事件現場的控制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部門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的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2.2日常管理工作(應急辦公室)
縣應急指揮部在縣衛生局設立公共衛生應急處理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
2.3應急處置隊伍
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下設疫情控制、醫療救治、監督檢查、疫情報告、宣傳信息、物資保障6個工作組。成員由縣直有關部門和縣直醫療衛生單位抽調相關人員組成,分別承擔事件調查、現場控制、擴散預防、醫療救治、執法監督、宣傳教育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各工作組的職責是:
疫情控制組:公安、衛生、農牧、環保、交通、武警等相關部門和單位,縣疾控中心、縣衛生監督所的領導及相關科室和專業的業務人員組成,負責疫區封鎖、交通管制、疫情信息收集、調查、報告,預防控制措施落實及病原學樣品采集、檢測等工作。
醫療救治組:由縣衛生局、縣人民醫院、縣中醫院的領導及從事與疫病患者治療相關單位、科室的專業人員組成,負責收治病人,對疑難危重病人進行搶救治療,并做好醫院內部的消毒隔離和個人防護工作。
監督檢查組:由縣監察局、縣委督察室、縣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及有關單位的領導及相關科室的人員組成,負責督導檢查各項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和應急準備的完成情況;依法實施衛生監督,對突發事件進行調查取證和處理。
疫情報告組:由縣衛生局、縣疾控中心、縣衛生監督所和醫療保健單位的領導及相關科室的專業人員組成,負責疫情收集、疫情分析處理、醫療救治情況匯總及疫情報告。
宣傳信息組:由縣委宣傳部、縣政府辦、縣衛生局、縣教體局、縣廣電局等有關部門的領導和專業人員組成;負責疾病預防控制知識的宣傳、健康教育和有關信息的收集工作。
物資保障組:由縣財政局、縣衛生局、縣民政局、縣商務局、縣交通局、縣藥監局等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的領導及有關人員組成,負責疫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所需經費、藥品、器械和防護用品及交通工具的準備和供給。
2.4專家咨詢委員會
縣衛生局負責組建由臨床醫學預防醫學專家及衛生行政人員組成的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為縣應急指揮部決策提供專業咨詢。其主要職責是:
對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以及采取相應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咨詢建議;參與制定、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和評估;參與衛生應急人員培訓,指導衛生應急知識宣傳;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意見;承擔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技術指導工作。
2.5專業技術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認真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積極參與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5.1醫療機構
主要負責傷病人員的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醫院內感染控制,檢測樣品采集,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縣級各醫療機構負責組建應急醫療隊和專家組,指導和支援應急處置;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病人轉送、院內救治服務;負責采集患者樣本;選派專家參加市級專家咨詢委員會和評估工作;承擔人才培養和技術指導任務。縣人民醫院重點承擔重大傳染性事件、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事故災難性事件醫療救治任務;縣直其它醫療保健機構在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需要合理安排。
2.5.2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主要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包括對有關人員采取醫學觀察和隔離措施,采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等),開展病因現場快速檢測或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測,收集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提出預警建議等。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和實驗室檢測的技術指導和支持任務;負責實施傳染病預防控制規劃、計劃和方案制定;收集、分析、報告疫情信息,預測重大傳染病發生和流行趨勢,提出防控措施和技術方案;開展特別重大和重大事件的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理及效果評價;開展健康教育。
2.5.3衛生監督機構
主要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食品衛生、環境衛生以及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不明原因死亡者的尸檢,由省衛生廳指定單位和人員進行。
2.6正寧縣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圖
2.6正寧縣應急組織體系框架圖
3.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
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原則,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各項監測工作。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體系,包括法定傳染病疫情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衛生監督、實驗室監測、哨點監測和群眾舉報電話網絡。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加強管理,規范監測,做好日常監測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報告監測信息,為應急處置提供詳實可靠的資料。
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網絡監測和疫情信息匯總分析,確保監測預警系統的正常高效運行,指導鄉鎮健全信息報告體系,確保信息暢通。
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動監測,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主要癥狀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并加強監測工作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衛生行政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衛生監督機構要設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電話,向社會公布,實行24小時值班。
3.2預警
衛生行政部門要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的監測信息,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迅速組織本級專家咨詢委員會進行分析,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響應級別的預警建議,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公布。預警級別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勢態,劃分為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和一般(Ⅳ級)4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3.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也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必須真實及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事件。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期間,對疫情應當堅持日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及時發現潛在的隱患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嚴格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的規定,及時、準確地報告疫情信息。
3.3.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包括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縣級以上政府;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
(2)責任報告人包括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個體職業醫生。
3.3.2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行政部門應在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各級政府應在接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行政部門可直接上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
3.3.3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采取的措施。
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涉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事件處理結束后要及時寫出結案報告,并按程序上報。報告具體要求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3.3.4網絡直報
各級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機構、鄉鎮衛生院可直接通過專網系統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提高信息報告的及時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信息報告后,應逐級審核,并匯總統計、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報告本級衛生行政部門。
4.應急反應
4.1應急反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反應原則,作出相應級別應急反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反應級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反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相應降低反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在學校、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相應提高報告和反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發地之外的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報告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
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上一級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置工作。
4.2事發地應急反應措施
4.2.1各級政府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指揮,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所產生的危害和影響。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理。
(2)根據本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建議,決定是否成立應急指揮部及其組成人員。
(3)根據工作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置工作,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
(4)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縣級以上政府報經上一級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經省政府決定,可以對本行政區域內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封鎖可能導致干線交通中斷的,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5)疫情控制措施。緊急情況下,事發地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
(6)開展醫療救治。立即組織突發衛生事件所在地醫療衛生機構的醫護人員及時到達現場,接受統一指揮和調遣,積極參加應急處置各項工作。
(7)加強流動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區和高危地區人口流動,對從疫區和高危地區進入本行政區域的人員進行必要的留驗觀察,對發現的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8)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交通、檢驗檢疫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物資、動物進行衛生檢疫查驗,一旦發現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并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專業機構移交。
(9)加強旅游行業管理。包括旅行社、賓館、飯店和旅游區(景點)、旅游局,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每個旅游團隊都要建立人員和行程詳細資料保留制度,嚴格實行首診報告制度和建立疫情報告制度,認真做好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和消毒工作。
(10)及時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新聞宣傳部門要組織新聞單位,按照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要求和口徑,及時準確報道事件信息,正確引導輿論。
(11)普及衛生知識。針對事件性質,有針對性的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應急和危機干預工作。
(12)開展群防群治。街道、鄉鎮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及落實公共衛生措施等工作。
(13)維護社會穩定??h公安局、工商局、物價局、藥監局等部門加強社會治安管理和市場監管,保障商品(藥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制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擾亂社會治安和經濟秩序的各種違法犯罪行為。
(14)進行事件評估。應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概況、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評價和社會心理評估等。
4.2.2衛生行政部門
(1)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咨詢委員會及專家組對事件進行評估,提出預警建議。
(2)提出是否成立應急指揮部的建議,啟用應急指揮中心并確定本部門指揮體系和人員組成。
(3)組織專業應急隊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
(4)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易感人群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服藥、疫點消毒、水源保護,污染食品、職業中毒事故物品追繳、設立臨時衛生檢疫點、留驗觀察站等應急控制措施。
(5)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督導和檢查。
(6)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相關人員的培訓。
(7)開展衛生知識宣傳教育和心理危機干預,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
(8)組織本級專家咨詢委員會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及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效果評價等。
4.2.3各級醫療機構
(1)對現場傷亡情況及事態發展做出快速、準確評估。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人數及種類;傷員主要的傷情、擬采取的措施及投入的醫療資源;急需解決的醫療救護問題。
(2)接診、收治、轉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本著先救命后治傷、先治重傷后治輕傷的原則,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別管理,對疑似病人進行排除或確診。任何醫療機構都不得拒絕接收傷病人員。
(3)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標本的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依法報告相關信息。
(4)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感染和環境污染。
(5)對非傳染性傷病人員,按照現場救援、分類轉運、后續救治、康復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理;對傳染性傷病人員,要按照“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原則進行處理。
(6)做好救治經驗總結,積累相關知識和經驗。積極開展交流和合作,提高醫療救治水平。
(7)緊急醫療救援中心要在做好安全防護的條件下,第一時間參加現場檢傷分類、醫療救護后,根據病情向就近的醫療機構轉運分流。
4.2.4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信息報告。加強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點環節的監測,實行應急值班制度,及時匯總、分析、報告事件信息。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根據專業預案,制定調查計劃和方案,開展流行病學調查。①對突發事件累計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調查分析,快速調查確定可能病因,對可能的生物、毒素因子進行分類,確定疫區范圍、目標人群和事件等級;②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③對事件的危害范圍、程度和潛在危害進行評價,采取積極措施,盡可能減少危害。
(3)開展實驗室檢測。按有關技術規范要求,采集足夠標本,分送相關實驗室,盡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強科研與交流。開展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疫苗、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應用研究,加強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制訂應急工作方案??h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根據上級方案制定新發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的應急工作技術方案,并對技術方案提出修訂建議。
(6)技術培訓。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專業技術人員、相關專業知識的應急培訓。
(7)督導檢查。組織對醫療機構的消毒、隔離、院內感染控制等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8)對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損害的人群實施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群體防護等措施。
(9)對整體預防控制技術工作的效果進行評估,并預測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
4.2.5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開展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環境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處理,協助衛生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紀行為。
4.2.6各級應急隊伍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級別和工作需要,做好應急支援準備,準時集結待命。
4.3非事件發生地應急反應措施
未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地區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和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必要時,啟用留驗觀察設施。
4.4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反應
4.4.1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的應急反應
由國務院和衛生部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國家應急預案。
4.4.2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級)的應急反應
由省政府和省衛生廳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省級應急預案。
4.4.3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的應急反應
由市政府和市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市級應急預案。
4.4.4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的應急反應
由縣政府和縣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應急反應和組織應急處置,啟動縣級應急預案。
5.應急處置
5.1應急處置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則,做到“早發現、早診斷、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邊調查、邊處理、邊救治、邊控制”和“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
5.2應急啟動
發生特別重大(Ⅰ級)或重大(II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在啟動縣級應急預案的同時,請求省、市級應急預案??h政府根據縣衛生局的建議,成立縣級應急指揮部,負責協調指揮特別重大或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指揮現場醫療救護、疾病防控、社會治安、通訊聯絡、后勤保障等工作。在縣級應急指揮部尚未成立前,由縣衛生局負責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縣應急指揮部成立后迅速組織成員單位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共同開展工作;縣衛生局立即組織專家組對事件進行調查確認和綜合評估,提出預警級別建議,集結應急救援隊伍,動員必要的醫療衛生資源作好應急支援準備,建立信息定時收集、匯總、分析、報告制度;衛生、公安、交通、民政等有關部門,提出應急救援運輸方案和交通保障方案;公安、農牧、環保、民政等有關部門,組建本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待命參加現場應急處置;氣象局提供事發地基本天氣變化資料,并隨時提供最新氣象信息;電信局提供通信保障方案并檢查落實。
發生較大(III級)、一般(Ⅳ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分別啟動市級應急預案,由同級政府和應急指揮機構按照上述原則啟動本級應急處置工作。
5.3現場處理
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動員全社會力量,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積極配合、支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機構進行現場調查、采樣、技術分析、檢驗以及應急處置技術指導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妨礙工作。
在傳染性事件中,要迅速控制傳染源,切斷傳播途徑,保護易感人群。在非傳染性事件中,要以保護未受害人群、控制未發病區域、防止事件擴散為重點。
處理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放射輻射事件等以致病源(因素)危害為主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按照衛生防控優先于醫療救治的原則,優先滿足和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隊伍和衛生監督機構開展調查和防控。處理群體性重大食物中毒、重大職業中毒等以生命危害為主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按照醫療救治優先于衛生防控的原則,優先滿足和配合醫療應急隊伍開展救治工作。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傷病人員轉為院內救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請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應急隊伍按照省、市、縣級順序依次撤離現場。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險化學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結束時,應急隊伍的撤離,應由事發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人員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或留驗觀察,對醫療設備進行統一消毒處理,檢驗合格方可撤離。
5.4醫療救治
根據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和傷病人員救治需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原則由事發地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康復機構負責救治。院內救治按照危重搶救、??浦委?、康復治療的基本程序進行。需要轉院治療的應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則進行。各級醫療機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實行“先救治、后結算”,不得拒收傷病人員。
涉及外籍或港、澳、臺傷病人員,原則上按照“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開展應急救援,同時,要向事發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需轉入上級醫療機構或境外醫療機構救治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報省衛生廳審批?;颊咿D運工作由救治醫療機構負責。
5.5信息通報
涉及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通報,由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會,省政府或省衛生廳向媒體和社會各界通報情況。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縣政府和縣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向毗鄰縣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通報情況。
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工作,經衛生部授權后,由省衛生廳每月(季、年)向社會,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或授權,不得擅自對外公布信息。
5.6應急反應終止
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部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進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評估委員會的建議,適時向縣政府提出終止預案的建議。
5.6.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終止的條件: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2)原因不明的群體性疾病停止發生。
(3)被污染食品已全部消除,沒有新的中毒病例發生。
(4)職業危害因素得到有效控制,中毒人數不再增加。
(5)毗鄰縣新發、突發傳染病重大疫情已由發生地宣布解除,在我縣范圍內未發生流行或流行終息的。
(6)其他由于生物制品接種不良反應、菌種丟失、生物性化學性有害物質泄露、自然災害等引起的突發事件己得到有效控制,不再對公眾健康造成損害,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5.6.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終止的批準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終止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宣布后實施。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提出終止反應建議,報省政府或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反應建議,報同級政府或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縣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反應建議,報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批準后實施,并向市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5.7應急處置工作評估
應急反應結束后,衛生行政部門應組織專家評估組,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全面評估。評估內容應當包括事件概況(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現場調查處理概況(人員傷亡和直接、間接經濟損失情況等)、病人救治情況(參加單位、投入人員和藥品情況等)、處理效果評價(處理過程、經費投入、實際效果等)、存在的問題(經費、設備、技術等)、取得的經驗與教訓、需要改進的意見、建議等。評估報告在應急反應終止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報縣政府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6.善后處理
6.1善后處理
堅持屬地管理原則,由縣政府組織衛生、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進行人員傷亡情況評估,組織開展事件善后處理工作。
縣政府和縣民政部門要妥善處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死亡人員遺體及家屬安撫工作。因傳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遺體應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處理。
6.2獎勵
縣政府及人事、衛生等有關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出貢獻或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對英勇獻身的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功。
6.3撫恤和補助
縣政府及民政、財政、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殉職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生活補助和保健津貼標準,給予補助。
6.4征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縣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評估,給予補償。
6.5責任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6社會救助與保險
發生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各級民政等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縣紅十字會要發揮優勢,廣泛募集緊急救援物資,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受災人群提供人道主義救助。
要逐步建立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保險機制,保障傷病員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幫助群眾恢復生產生活。
7.應急處置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堅持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原則,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組織建設,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和技術研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體系,落實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和應急物資,保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順利開展。
7.1信息保障
按照國家統一規劃和省衛生廳負責制定的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網絡體系建設方案,建立省、市、縣(區)、鄉(鎮)4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系統和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決策系統,承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相關信息收集、處理、分析、、傳遞和應急處置指揮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加強對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的核實和管理,確保信息及時、準確??h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制定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標準和分析處理規范,承擔信息分析任務。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加強信息審核,嚴格按照規范和程序進行數據收集、匯總和報告。
加強現有資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實現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7.2應急體系建設
按照“中央指導、地方負責、統籌兼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布局合理”的原則,逐步建立符合省情、覆蓋城鄉、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醫療救治體系和衛生監督體系。
7.2.1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建設
加強基礎設施和設備裝備,改善疾病預防控制條件;健全覆蓋城鄉、靈敏高效、快速暢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網絡;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應急處置工作機制;加強隊伍建設,提高應急反應能力和水平。
7.2.2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建設
(1)加強緊急醫療急救機構建設。根據服務人口和醫療救治需要,建立正寧縣緊急醫療救援中心,負責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的協調指揮工作。
(2)加強傳染病救治機構建設??h級綜合醫院建立1個傳染病科,負責傳染病病人的收治工作。鄉鎮衛生院設立傳染病門診和隔離留察室,負責傳染病病人的臨時隔離觀察。
(3)加強化學中毒與核輻射救治基地建設。在縣人民醫院建立全縣化學中毒、核輻射和燒傷救治基地,負責化學中毒、核輻射應急和燒傷病人救治及技術指導。
7.2.3衛生執法監督體系建設
建立統一的衛生執法監督體系,明確工作職責,規范執法行為,充實執法人員,加強執法裝備,提高衛生執法監督的能力和水平。
7.3衛生應急隊伍準備
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協調運轉”的原則,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救治隊伍。應急隊伍一般從衛生專業機構中,選拔年青力壯、責任心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流行病學、疾病預防控制、實驗室檢測、臨床救治、衛生監督、信息網絡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要制定藥品、器械、疫苗、防護設備等所需物資的儲備方案,配備必需的交通、通訊工具、現場醫療救護設備、消殺滅藥械、個人防護物品和生活用品等物資,以保障應急任務的執行。
7.3.1縣衛生局負責組建縣級專業應急隊伍,包括傳染病、食物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職業中毒、化學污染中毒和重大創傷事故、救災防病等專業隊。
7.3.2衛生系統各單位都要組建本單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小組,配備基本裝備,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做好流行病學監測、現場調查、現場處置、實驗室檢測、毒物(毒性)鑒定、事件分析、評估和上報等工作??h疾控中心組建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隊,負責全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技術指導和較大以上事件的現場處理。
(2)縣衛生監督機構要做好包括水源、食品、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場所、事件現場環境衛生等的監督檢查工作??h衛生監督所組建縣級衛生監督應急隊,依法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監督。
(3)縣級醫療機構必須分別組建應急轉運隊和應急救援隊,并配備一定數量的急救醫療藥械,由所在單位保管,定期更新。要做好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病房、藥品、器材等儲備工作,開設專門病房,負責收治傷員和病人,協助和指導突發事件的現場救援、轉運、隔離觀察和后續治療??h人民醫院、中醫醫院除組建轉運隊外,各組建一個由10—15人組成的救援隊,人員結構、急救藥械、交通通訊設備配置要合理,負責全縣特別是較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重病人、特殊傷病員的轉診護送、臨床救治和現場救援。
(4)婦幼保健站等衛生系統各單位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性質,做好各項應急準備,一旦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全力配合,搞好處置工作。
7.3.3各級衛生應急隊伍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管理、指揮和調度。必要時,縣衛生局對全縣衛生應急隊伍統一進行調度。
7.4培訓和演練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各種應急隊伍的培訓和演練,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演練中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縣政府同意。
7.5集中留驗觀察場所準備
縣級建立1個備用留驗觀察站。汽車客運站要設立1所相對封閉、能滿足一定數量傳染性疾病接觸者或可疑病人的臨時集中留驗觀察室。留驗觀察室啟用,由縣政府及縣應急指揮部、衛生行政部門決定。留驗觀察室衛生技術人員由衛生行政部門從各醫療衛生機構中抽調。留驗觀察室要依法向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疫情信息。
7.6應急物資儲備
醫療衛生應急物資主要包括醫療衛生設備、救治藥品、疫苗、消殺藥品、醫用器材、快速檢驗檢測試劑、傳染源隔離和衛生防護用品等??h衛生局要根據市級應急物資儲備目錄,每年提出縣級應急物資儲備計劃,縣財政局要保障物質儲備經費。應急物資儲備采取實物儲備、委托儲備、生產能力儲備、信息儲備相結合的方式,實行縣級儲備制度。實物儲備要定期更換,保證效期,減少損失。
各級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在疾病預防控制、醫療救治、衛生監督等應急專業機構中建立實物儲備制度,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
7.7經費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保障實行分級負責、專項管理、??钍褂弥贫?。
財政部門要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保障突發事件應急基礎設施項目建設、日常運轉和突發事件處置所需經費,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反應體系的正常運轉。
7.8通訊與交通保障
各級政府要根據應急工作需要,為應急處置機構和應急隊伍配備通訊和交通工具,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
7.9法律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和法制部門應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對本預案提出修訂意見,逐步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保障體系。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嚴格履行職責,積極開展工作。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7.10社會公眾宣傳教育
新聞、宣傳部門要充分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對公眾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范、自救、互救以及衛生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自我防護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開展精神心理衛生干預,教育和倡導公眾以科學的態度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縣應急指揮部、縣衛生局及各醫療衛生單位都要設立24小時值班電話,向群眾提供咨詢服務。
8.附則
8.1名詞術語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菏侵冈诙虝r間內,病人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的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數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發傳染?。菏侵溉蚴状伟l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菏侵赴2├鲅獰?、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它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菏侵柑旎ā⒓顾杌屹|炎等傳染病。
事發地區:是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和主要波及區域。
傷病人員:是指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傷、致殘或死亡人員。
、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國境內居住、工作、學習旅游等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國外政府官員、專家、學者、留學生及游客等。
8.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衛生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由縣衛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