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征求意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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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征求意見范文1

“可以不開證明的不要讓群眾開證明,可以一趟解決問題的不要讓群眾跑兩趟,可以不回原籍辦理手續的不要讓群眾來回往返”,2013年在11月5日召開的全國治安管理工作座談會上,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強調,要下大決心解決突出問題,方便群眾辦事,特別是要把解決廣大群眾反映強烈的辦戶口難、辦證難問題作為改進作風的突破口,切實整改落實,抓出成效。

會議指出,從部、省兩級公安機關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征求意見情況看,在治安部門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還是“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和不作為、亂作為等問題,尤其是辦戶口難、辦證難問題突出。現在主要問題不是缺少規章制度和便民措施,關鍵是沒有很好地落實。群眾之所以有意見,主要還是少數領導和民警在對待群眾感情上、態度上、作風上有問題。公安機關必須把解決辦戶口難、辦證難問題作為改進作風的突破口,下大力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用機制、責任、監督來保證落實,努力形成常態長效。

公安部要求,要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序,方便群眾辦證、辦戶口。對群眾戶籍信息明顯存在邏輯錯誤的,要按照實情馬上改;對屬于過去登記錯誤的,要主動檢查主動改;對群眾申請辦理戶口等符合政策規定、但手續材料不齊的,要提供書面清單,一次性告知群眾補充事項,可以不開證明的不要讓群眾開證明,可以一趟解決問題的不要讓群眾跑兩趟,可以不回原籍辦理手續的不要讓群眾來回往返;對確有困難、行動不便的群眾,要盡可能地提供預約上門辦事辦證服務。要進一步完善辦事流程,嚴格審核把關。市、縣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問要建立相應的審查審核小組,加強流程監管,嚴格審核把關,及時發現解決戶口、證件辦理中出現的問題,嚴防發生違規違紀辦理戶口、證件問題。省級公安機關要運用人口信息系統等科技手段加強監督管理,堅決杜絕“一人多戶”、“一人多證”、隨意更改信息等問題。要進一步暢通投訴渠道,自覺接受監督。各級公安機關治安部門要充分借助信息科技手段,建立網上服務平臺,開通網上監督窗口,暢通群眾對違法違規辦理戶口、證件和辦事難、辦證難問題的舉報投訴渠道,全面公開辦理戶口登記和居民身份證相關政策、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審批時限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自覺將工作置于陽光之下,公開接受監督。各級公安機關領導干部要深入實際、掌握情況,跟進檢查、督促落實。要進一步嚴格辦事紀律,落實責任追究。要建立獎懲激勵機制,大力表彰獎勵工作認真負責、熱情服務群眾的先進典型,對“四難”問題突出、不作為亂作為的必須嚴肅處理。凡是被舉報在辦理戶口業務過程中刁難群眾、經調查屬實的,一律停止執行職務、追究責任;凡是發現利用職務之便辦理虛假戶口的,一律予以開除;涉嫌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征求意見范文2

一、隊伍管理新氣象

結合“堅持政治建警察全面從嚴治警”教育整頓工作,進一步增強政治思想工作的經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加大從嚴治警、從優待警工作力度,加強紀律作風建設,確保全所民輔警統一思想認識,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投入工作;同時倡導“工作成績是干出來”總體思路,充分發揮人的積極因素,在派出所內形成“多干事、干好事”的良好風氣。

1、發揮領導表率示范作用

叫響“向我看齊”的口號。由我帶頭,堅持做到以身作則、沖鋒在前、勇于擔當,以實際行動為全體民輔警做出了表率。自我到任后,國慶值班期間多次連夜參與辦理案事件,從接處警、制作詢問筆錄到完善辦案流程等每一個步驟都做到了親自參與,極大程度的調動了民輔警的工作積極性。

2、增強隊伍凝聚力

到任后我與每一位民輔警都進行了交流、談心,認真了解工作情況,征求意見建議,通過集思廣益、坦誠交流,進一步融洽了同事關系,積極為民警、輔警排憂解難、加油鼓勁,增強了隊伍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3、改變從內務開始

重新認識內務管理的重要性,消除民輔警消極懈怠心理,從思想根源上端正民輔警對待內務管理的態度。國慶期間由我帶領國慶值班民、輔警將城北派出所大院各個衛生死角徹底清除;為解決派出所大院內停車不規范的問題,請專人為派出所搭建了停車棚,院內不出現一輛摩托車、自行車全部歸入停車棚內。今后還將對民警辦公室、宿舍的物品擺放、被子質量等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評分,公布評比成績,對存在的問題當場責令整改并記錄在案,建立長效機制。

二、業務工作新變化

結合轄區實際情況,明確任務目標,調整工作思路,積極創新工作方式方法,以一網考、奮進系列考核為指揮棒,讓派出所人人知道自己什么時候應該干什么,確保派出所各項工作穩步推進。

1.加強聯系溝通,廣泛征得支持

到任后及時向街道辦事處匯報工作,與有關部門加強聯系,積極到轄區重點單位走訪,互通情況,對接工作,共同探討亟需解決的突出問題,就下步工作達成共識,征得支持。及時與轄區學校主管領導和保衛部門負責人聯系,多方了解情況,就下一步加強學校安保工作征求意見建議。

2.進一步強化基層基礎工作

結合“百萬民警進千萬家”等活動,強化社區警務工作,密切警民關系。進一步推進“一標三實”工作,不斷加強對人、地、物、組織的治安管理,確保底數清、情況明。進一步加強轄區社會面吸毒人員管控、重點人口管理、行業場所管理、中小學幼兒園安保、治安消防隱患排查整治等工作的協調調度,從源頭上抓起,不斷提升維護穩定、治安防控和打擊違法犯罪能力。

3、合理分配工作任務

從立足派出所工作業務提升的方向出發,在民輔警崗位分工上重新調整,與具體工作任務以及工作任務的發展相互結合,合理確定工作任務對人之專長的需求。

教導員XX負責教育整頓和教育思想政治工作,主要負責民輔警業務素質提升;副所長XX負責案事件辦理,重點整治社會亂象;副所長XX負責一網考和專項行動考核,時常聯系業務部門和工作責任落實。

三、創新意識新思路

進一步增強開拓進取,以創新求突破的意識,努力探索、嘗試提升派出所工作質量、工作效率的新途徑、新方法。

1、積極創新派出所工作運行機制

未解決少數民輔警上班遲到現象的發生,城北派出所實行“早點名”制度,未杜絕落實不力、講人情的事情發生,每日“早點名”教導員親自負責落實。點名時由我對派出所昨日工作進行總結,并對本日工作進行安排。派出所實行兩種考勤,一種由內勤負責掌握出勤基本情況,一種由教導員負責,包括口頭請了假的遲到早退全部記錄下來。

治安管理征求意見范文3

將軍派出所為服務保障園區經濟健康發展,派出所緊扣工業園區經濟發展和企業發展需求,以推進工業園區警務工作站建設為切入點,結合“百警進百企”著力提升“警企關系和諧度”、“企業單位安全感”為努力方向,“親清”的新型警企關系,全力搭建互動聯動、為園區企業生產經營、開拓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治安環境和高效的法治環境。

一、搭建警企聯系平臺。

派出所積極爭取經開區管委會和企業的支持,整合重點企業,將軍工業園區預初建7個警務工作站,派出所從所領導至民輔警人人聯系企業,駐入警務工作站指導企業開展安全防范,協助企業做好穩定工作,形成了警企保衛聯動機制,實現了園區企業和在建設項目警務工作的全覆蓋。以警務工作站為依托,定期召開警企懇談會、接受求助、幫助解決問題,提供法律咨詢等。持續開展“警企連心”、“進廠送法”、“入企宣傳”等活動,向企業和職工鄭重作出“我為企業服務、警察在你身邊”的承諾,全面了解掌握企業情況,當面征求意見建議,切實提高企業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和安全意識。

二、搭建警企聯動平臺。

警務工作站對發現和收集上來的不安全因素、急需解決的問題,及時進行匯總分析和深度研判,提出有針對性地整改措施和解決辦法,及時向相關部門匯報和協調,使企業困難落地落實得到有效解決。同時,根據安全風險程度評估制定“一企一策”,完善解決辦法和處置措施。

三、創新巡邏防控警務模式。

派出所根據園區企業分布情況,通過“警格+網格”, “網上聯絡+實地走訪”,與企業有機融合,主動做好分類指導,健全完善內部安保措施,完善技防、物防、人防等機制。加強在企業內部和周邊的駐巡和車巡,積極整合企業內部治安保衛力量,全面提升了安全防范能力。派出所負責轄區的巡邏工作,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部位的巡邏值守,24小時開展“打防管控服”一體化的多功能巡邏勤務。

四、開展涉企安全隱患大排查。

堅持早發現、早動手、早預防、早處置,最大限度堵塞漏洞,有效預防和減少各類案件和事故的發生。以“百警聯百企”為契機,警務工作站民警深入轄區企業、在建工地開展治安隱患排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圍繞企業周邊交通秩序復雜的地段進行集中整治,實現園區交通秩序路暢人安;確定企業周邊治安復雜重點地區,組織開展清查行動,規范企業周邊的治安管理秩序。強化企業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始終保持對涉企違法犯罪的高壓嚴打態勢。對涉企案件,所領導和工作站民警全程追蹤,一律實行快偵快破、專案偵辦、快偵快辦等措施。

治安管理征求意見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第三條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河道以及國境邊界河道,由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第六條河道劃分等級。河道等級標準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以及河道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

第二章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條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一條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經批準后,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三條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在國家規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并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筑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臺兼做公路的,必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準。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七條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八條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十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河道保護

第二十條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二十一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二條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第二十三條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進行治理,逐步退田還湖。湖泊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八條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第二十九條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毀。

第三十條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壞。

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條在為保證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部門設立限制航速的標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駛。

在汛期,船舶的行駛和??勘仨氉袷胤姥粗笓]部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地質、交通等部門加強監測。在上述河段,禁止從事開山采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并服從當地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機關有權對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進行緊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征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條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三十七條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并報經人民政府批準,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五章經費

第三十八條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護岸、水閘、圩垸、海塘和排澇工程設施,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其標準應當根據工程修建和維護管理費用確定。收費的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并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準和計收辦法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維修費用。

第四十二條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各項費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條河道兩岸的城鎮和農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組織堤防保護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出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維修和加固。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桿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工程安全標準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準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鉆探、挖筑魚塘的;

(五)未經批準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請求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處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當事人對河道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八條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治安管理征求意見范文5

汕頭市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條例全文第一條 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游資源,促進旅游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游資源的保護和開發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旅游資源,是指能對旅游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游業合理利用,具有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以及其他社會資源。

第三條 旅游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遵循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旅游資源的保護和開發應當突出生態濱海與潮汕歷史文化特色,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統一。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旅游資源的保護和開發管理工作。市、區(縣)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

市、區(縣)發展和改革、經貿、財政、規劃、國土資源、建設、交通、農業、林業、外經貿、文化、衛生、環境保護、統計、價格、水務、海洋與漁業、外事僑務、民政、宗教、城市管理、公安、公安消防、海關、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本條例。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游資源的保護和開發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游資源的保護和開發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水環境功能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和海洋功能區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市的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劃,經上一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組織實施。

編制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劃,應當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群眾的意見,進行多方案的比較和論證。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劃,制定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七條 市、區(縣)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估、論證,及時建立、補充、更新相關信息。

旅游資源普查信息應當作為旅游資源保護、開發和制定旅游產業發展規劃的依據,并向社會公布。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旅游資源的普查、評估、論證工作,應當給予資金保障。

第八條 開發旅游資源應當符合本市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劃,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

經營性旅游資源開發項目應當遵循政府引導、企業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誰投資、誰受益、誰保護。

第九條 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劃確定的重要旅游功能區域,在其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編制階段應當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有關部門在旅游飯店、旅游景區(點)、主題公園、大型游樂園等旅游資源開發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階段,以及對上述旅游資源開發項目作出立項審批決定前,應當征求同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的意見。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對向其征求意見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及時反饋意見。

第十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應當會同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城市管理、文化、林業、水務、海洋與漁業、宗教等部門,依法對旅游資源開發項目的開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個人按期實施開發項目。

第十一條 旅游資源開發者應當在辦理立項、建設等手續前編制專項旅游資源開發保護方案,報送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

開發保護方案應當包括旅游資源開發過程中的保護措施以及建成后旅游景區(點)的旅游資源保護措施。

旅游資源開發者和旅游景區(點)管理者,應當按照專項旅游資源開發保護方案做好旅游資源的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旅游景區(點)管理者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于旅游景區(點)的環境保護、安全衛生保護和文物古跡保護等工作。

第十三條 旅游資源開發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開發建設項目的廢水、廢氣、廢渣、廢棄物及噪音的處理設施,防止植被、景觀、文物破壞及水土流失的保護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在規劃開發或己開發利用的旅游區域,應當保護區域內的岸線資源、生物資源和水資源。

禁止在旅游景區(點)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擅自占用岸線;

(二)捕獵野生動物;

(三)破壞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

(四)破壞生物資源和水資源;

(五)開山采石、挖沙取土、圍墾放牧、填蓋水面、砍伐樹木、建造墳墓;

(六)其他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改變旅游景區(點)地形地貌的活動。

第十五條 旅游景區(點)的開發建設不得超過旅游景區(點)的環境容量,其性質、布局、規模、體量、高度、造型、質感、色調等必須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旅游景區(點)內應當控制旅游資源的開發強度,加強綠化植被,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積率,嚴格控制建筑的體量和高度。

旅游景區(點)應當根據旅游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以及服務質量等要求,確定旅游接待承載能力,實行游客流量控制。

第十六條 旅游景區(點)管理者應當根據旅游資源的特點,改善交通、服務設施和游覽條件,加強安全和環境衛生管理,提高旅游服務質量,制止擾亂旅游秩序、破壞景觀景物的行為,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旅游景區(點)及其沿線應當設置說明牌、指示牌以及界線標志,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旅游景區(點)管理者應當制定和落實具體保護措施,對重要景物、文物古跡、古樹名木等旅游資源實行重點保護。

第十七條 開發古遺址、名人遺跡、歷史紀念地、古寺廟建筑、古園林特色建筑等具有歷史人文性質的旅游資源,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歷史風貌,不得擅自改建、遷移或者拆除。

第十八條 禁止在已列入旅游資源保護和開發規劃但未經開發的旅游資源區域內從事旅游經營活動。確需開展有五十人(含五十人)以上參加或者其他較大規模的科學研究、體育運動、探險等非營利活動的,應當提前向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鼓勵境內外投資者開發旅游資源,建設旅游配套設施。鼓勵單位利用自身資源開發旅游項目,并向社會開放。

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設立旅游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整合開發旅游資源、引導扶持重點旅游資源開發項目。

旅游發展專項資金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旅游業發展需要逐步增加。

第二十一條 重點旅游資源開發項目涉及基礎設施建設的,由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統籌安排納入相關規劃。

重點旅游資源開發項目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以在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內優先解決。

重點旅游資源開發項目投資回報周期較長的,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給予扶持。

第二十二條 開發汕頭港內灣等公共旅游資源從事旅游經營活動,依法實行特許經營。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對積極發展旅游業,保護和開發旅游資源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旅游資源的義務,有權對旅游資源的保護和開發提出意見和建議,對破壞旅游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五條 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旅游資源的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予以批評、教育,責令停止,并配合規劃、國土資源、林業、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水務、海洋與漁業、文化、民政、宗教等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各自職權予以處罰。

對在旅游景區(點)內實施破壞景觀、污染環境、妨礙游覽的開發建設項目,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依法責令恢復原狀、限期治理或者搬遷。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旅游資源保護的方式和內容保護方式

世界各國在旅游資源保護方面,所采取的方式大致有兩類:

一是運用法律手段,實行立法,加強法制。

二是根據旅游資源質量,將其劃分為不同的級別加以保護。

保護內容

旅游環境

旅游資源是旅游業發展的先決條件,旅游環境是以旅游資源為主體的自然、經濟、社會諸條件的綜合。處理好旅游資源與環境的關系,合理地開發與保護,是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保證。因此,將保護內容分為旅游資源和旅游環境兩部分。

治安管理征求意見范文6

1、關于理論學習還未做到全面系統,以及理論聯系實際的程度不夠高的問題。

整改措施:

(1)增強學習次數和學習強度,增強學習的系統性和全面性,并形成長效的學習制度。在學習途徑上,要向書本學習、向群眾學習、班子成員之間互相學習,積累方方面面的經驗。在學習范圍上,要深入研究黨的方針政策,拓展思維深度和廣度。在學習創新上,班子成員在鞏固舊有知識的基礎上,還要與時俱進,不斷學習新知識,吸收新養分,以適應日益復雜全面的社區工作。

(2)增強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真正深入基層做好調查研究。真正俯下身子,帶著問題到基層調查研究取得第一手資料少。認真分析查找社區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性問題、新矛盾,堅持做好檢查指導工作,在檢查指導中總結經驗,促進建設。

主要負責人:以上工作由社區黨支部書記葉秀琴同志負總責

整改目標:進一步明確學習目標,改進學習方法,完善學習制度、學習計劃,并從即日起付諸實施。

2、關于社區服務工作方面,社區服務網絡不健全,社區服務程度不高的問題。

整改措施:

(3)進一步完善社區功能,堅持以人為本,繼續把方便群眾、服務群眾放在首位,把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發展好、維護好、實現好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努力構建充滿活力、創造力的社區。繼續探索強化社區的生活服務功能、文化服務功能和政務服務功能,力求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應,民有所需,我有所幫”,不斷提高社區服務水平。尤其是要拓展社區就業服務體系,為居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增加其收入。整合規范社區服務中心建設,完善社區服務設施和隊伍建設,推進社區服務信息化、產業化和公共服務設施向居民開放,建立大范圍、多層次的志愿者服務制度等,應作為探索創新的重點。

(4)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以優化、美化、綠化、亮化環境為目標,積極探索建立人與自然高度和諧的生態社區。教育社區成員做好街巷保潔、愛國衛生、環境保護工作,愛護自己的家園。形成常年見綠,春色滿園的優美環境。

(5)繼續抓好“和諧社區”建設,促進人與社會秩序的和諧。大力加強社區綜治組織建設,積極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加強社區教育管理,強化社會治安防控,積極構筑社區治安防范網絡,確保實現“防范措施健全、治安管理規范、案件發生較少、治安秩序良好、居民群眾滿意”的平安目標,努力營造安定、安全、安寧的社區環境,最終達到人與社會秩序統一、和諧。

(6)以文體活動為載體,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通過強化文體、教育設施建設和建立健全文體活動、社區教育骨干隊伍等形式,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和社區教育工作,吸引廣大社區成員參與到社區大家庭建設中來,在各類活動中陶冶情操、提高素質、營造社區的溫馨氛圍,增強對社區的歸屬感、認同感、親情感。

主要負責人:以上工作由社區支部書記葉秀琴和社區副書記黃燕清、社區組織委員、衛生副主任盧秀欽同志、治保主任陳瑾、委員張進興共同負責。

整改目標:使社區生活服務、文化服務、政務服務逐漸到位,轄區內環境優化、美化、綠化、亮化,社區教育文體設施健全、治安管理規范、案件發生較少、治安秩序良好、居民群眾滿意,形成和諧美好的社區人居環境。

3、關于在社區組織建設方面,社區班子成員缺乏超前的創新意識,社區管理網絡建設還存在著死角的問題。

整改措施:

(7)加強社區干部隊伍建設,完善社區干部管理制度。加強政治理論學習教育,加大社區干部教育力度,建立科學的教育培訓機制,形成長效的學習和實踐工作制度。

(8)促進社區制度的完善,逐步健全社區例會制度、社區決策公開、協調、協商和居規民約等制度,使社區成員都在制度和法規規定的范圍內生活,使社區每一項工作都能真正體現民意、合乎民情、順應民心。加強班子自身建設、促進人與制度的和諧。

(9)無論是不是自己分管的工作,都要進行深入的研究,增強對全社區方方面面工作的認識程度。在此基礎上,要發揚創新精神,創新工作方式方法,創新載體,形成自己的特色和風格。搞好工作調研,及時解決問題,在研究工作的過程中要擅于抽絲剝繭,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爭取做到事半功倍。

(10)增強社區干部團隊合作精神,豐富社區活動形式。工會、勞動保障、計生等各口長期性地開展健康向上的文體活動、團體活動等,活躍社區干部文化生活,增進社區干部團結協作的意識,增進社區干部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主要負責人:以上工作由社區支部書記葉秀琴同志、計生副主任劉秀紅、委員張海姬、流口協管員葉振根、勞動站工作人員林蘭香、曹孟芹等同志負責

整改目標:通過更新制度、更新理念、改進方式方法,使得社區形成組織體系健全,班子整體素質得到明顯提高,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的新格局。

二、扎實開展整改工作

按照區、街關于學習實踐活動整改落實階段的工作要求,以領導班子分析檢查報告為主要依據,社區黨支部認真研究確定了在整改落實階段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擬定了于山社區黨支部整改落實方案和工作安排,明確了整改落實的具體事項、整改落實的時限要求、整改落實的具體措施和整改落實的分管領導、責任部門及具體責任人。

1月7日,社區兩委班子成員共同研究討論修改了整改落實方案。整改落實方案初步形成后,我們分別召開人大代表、居民群眾、社區工作者、轄區單位代表、物業管理人員等有關人員座談會,以及向有關單位發放征求意見表等形式,廣泛征求了社會各方面對我社區整改落實方案的意見建議。

1月10日采取公開欄張貼公示的方式,全方位公布整改落實方案。與此同時,我們還對涉及群眾利益的重要事項做出了公開承諾。

嚴格按照制定的整改落實方案,統籌協調,建立了整改時間限期制度、整改臺賬登記與銷號制度、整改責任制度、整改承諾制度、整改情況通報制度等“五項制度”。對于能夠立即進行的各項整改任務,做到了立即落實;對于不能完成的整改任務,也制定了明確的整改落實的最后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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