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檢查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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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檢查制度

季度檢查制度范文1

   一、督查巡查工作原則

(一)實事求是原則。開展督查巡查工作要緊密結合中心工作,有針對性,督查巡查事項應全面、準確、客觀,督查巡查結論要實事求是。

(二)交叉督查原則。為保證督查巡查事項的落實,業務部門應協助紀檢監察員對專項事項開展交叉督查巡查工作。

(三)質量效率原則。督查巡查事項按程序辦理,明確辦理時限,提高工作實效。

(四)安全保密原則。嚴格執行保密規定,對督查巡查事項及辦理情況要嚴格保密,對相關資料要注意保管,不丟失、不外傳。

二、督查巡查工作內容

(一)各子(分)公司、部門貫徹上級決定決議、執行落實工作計劃的進程效能情況;

(二)各子(分)公司、部門領導班子及重要部門、重要崗位人員勤政廉政情況;

(三)群眾集中反映的涉及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問題;

(四)全體干部職工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情況;

(五)集團公司交辦的其它專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三、督查巡查工作方法

(一)督查工作方法

1、電話督查。對一般事項,紀檢監察部門可通過電話直接與相關部門負責同志了解情況,掌握辦理進度或督促按時辦結。電話督查要做好記錄。

2、發函督查。對于重要或超期未結的事項,發出《督辦通知》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結。

3、現場督查。對重大復雜事項的督查,紀檢監察部門可到各部門通過現場巡視、聽取意見、審閱卷宗材料、共同研究處理意見等形式進行督查。

4、約談督查。對重要督查事項或經督促未能辦結的,約請相關部門領導匯報辦理情況,提出辦理意見,促使盡快辦結。

5、會議督查。對帶有普遍性的問題,需要進行階段性集中督查或特別復雜需要協調的督查事項,召集專門會議進行督查。

(二)巡查工作方法

1、列席相關部門的有關會議;

2、現地巡視查看;

3、召開座談會或找有關人員詢問了解;

4、查閱會議記錄、臺帳等有關資料。

四、督查巡查結果運用

(一)對發現問題的辦理

1、當查出一般違規違紀問題,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并視情況下整改意見。

季度檢查制度范文2

為進一步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行為,打擊非法行醫,為廣大群眾提供安全的醫療服務,經研究決定在全市開展醫療機構專項執法檢查,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檢查目的

通過專項監督執法檢查活動,全面掌握我市轄區內公立、民營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的執業狀況。打擊非法行醫,凈化醫療服務市場。督導醫療機構進一步強化依法執業意識,規范內部管理,提高醫療服務水平,保障廣大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二、檢查內容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傳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對全市所有醫療機構,重點對全市一級以上醫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進行監督執法檢查:

(一)對醫療機構依法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具體包括:醫療機構依法執業登記、校驗和《醫療執業許可證》管理,執業范圍、科室設置及管理等情況;醫療機構管理、執業相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和落實情況;衛生技術人員執業資質情況,衛生技術人員執行醫療衛生規章或技術操作規范情況;醫療機構醫療廣告宣傳情況。

(二)對醫療機構臨床用血安全情況的監督檢查。

重點檢查臨床用血管理制度及組織建設,血液來源,血液貯存、發放領取制度與管理,知情同意制度執行情況,執行《臨床輸血技術規范》情況。

(三)對醫療機構醫院感染管理、傳染病防治和信息報告情況的監督檢查。

具體包括: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醫療機構發熱門診、腹瀉門診建設與管理和預檢分診工作開展情況;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和傳染病疫情報告等。

(四)對醫療機構母嬰保健等專項技術服務的監督檢查。

具體包括:醫療機構開展母嬰保健等技術服務的許可情況以及從事母嬰保健等技術服務的人員資質情況。

(五)對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情況監督檢查。

具體包括:大型醫用設備配置情況,放射診療許可情況,放射診療防護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放射診療設備性能檢測開展情況;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情況,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情況。

三、方法和步驟

檢查采取醫療機構自查與衛生行政執法督查相結合,聯合檢查與單項檢查相結合,專項檢查與舉報投訴案件查處相結合的形式進行,專項檢查共分三個階段:

(一)自查自糾階段(5月5日--5月20日)

各醫療機構要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部門規章制度和技術規范認真梳理問題,進行自我查擺,認真自查自糾,針對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采取有效措施,認真整改,自我規范。各醫療機構要在5月21日前向當地主管衛生行政機關報送自查總結。

(二)督查整治階段(5月21--6月30日)

各級衛生行政機關和執法機構結合醫療機構自查情況,進行全面監督檢查,對查實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拒不整改的,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處。對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要嚴格依法重點整治,可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市衛生局將在專項檢查期間,對縣、區醫療機構監督管理工作進行督查,督查情況將通報全市,并在媒體上公示。

(三)總結評估階段(7月1日--7月10日)

各區、縣衛生局對專項執法檢查工作認真總結,對暴露出來的管理上的問題和薄弱環節,要制定相應措施,認真落實,及時整改,進一步建立和完善醫療機構長效監管機制。各縣、區專項執法工作總結要于2009年7月10日前報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聯系人:*,電話:*

(一)加強領導,認真實施。各區、縣衛生局要加強對專項執法檢查工作的領導,分管局長要親自參與檢查,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意見,認真組織實施。

(二)加大力度,嚴肅執法。各縣、區衛生行政執法人員要嚴格按照衛生法律法規規定,加強監督執法檢查,發現問題不隱瞞,處理問題不手軟,執法公平公正。對查處的一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情況要在第二階段結束時報送市衛生局。

季度檢查制度范文3

一、檢查的情況:

轄區內所有村農村環境綜合治理工作都能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做到宣傳到位、措施得力,落實保潔員進行日常維護,效果較好,同一季度相比有明顯的變化。比如村、村,對村辦公室周邊進行了集中整治,規定了垃圾集中堆放點,定期清理、填埋,沿河兩岸的白色垃圾得到了有效治理;村對村道主干線兩邊的雜草用除草劑進行了整治;土橋村在街道場鎮和射鹽路一線的日常保潔上做得較好。其余各村在環境整治中有所行動,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1、認識有待提升。今年是環境整治創優年、攻堅年、提升年,通過檢查發現,個別村領導重視不夠,思想認識有所松懈,工作落實不力,沒有從常態化、制度化去考慮、研究和解決問題,有的沒有充分發揮群眾的主體作用,群眾參與積極性和環保意識有待一進步提高。

2、成果亟待鞏固。一是村“五亂”現象有所反彈,臟亂差問題死灰復燃,車輛亂停、廣告亂貼、“牛皮癬”突出。二是治理效果不佳,這次檢查,在主要干道上,幾乎村村都發現有“牛皮癬”廣告、廢舊廣告,有的村轄區內多達5處以上;白色垃圾也未清理干凈;一些村的農戶院落環境衛生較差;部分群眾環保意識、公德意識不強,出現了柴草亂堆、衣服亂晾、糞土亂堆的現象;個別村辦公場所環境還有待改善。

3、發展不平衡。一是村與村之間工作推進和治理效果不平衡。二是各村認識不一致,行動組織發展不平衡。三是各村把握的重點不一樣,有的村農戶環境衛生好,但公路兩旁雜草叢生。

二、處理意見

1、將檢查結果以通報的形式下發到各村,希望各村對照農村境整治標準和存在的問題認真落實整改。

2、按照考核結果兌現第二季度的考核經費。

三、下一步工作

1、繼續加大宣傳。各村要充分利用二級廣播繼續對群眾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內容及時進行宣傳,力爭使該項工作深入人心,變政府要我整治為我要自覺整治。

季度檢查制度范文4

第一條為保證監察機關正確、及時地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嚴肅性,保障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監察機關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不錯不糾的原則。

第四條監察機關處理不服行政處分申訴實行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和復審復核終結制。

第五條向監察機關提出不服行政處分申訴的,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行政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二章申訴案件的管轄

第六條監察部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監察部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和監察部派出監察機構行政處分復審決定的;

(三)不服國務院各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四)不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行政處分決定的。

第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監察廳(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本廳(局)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下一級監察機關和本廳(局)派出監察機構行政處分復審決定的;

(三)不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四)不服自治州、設區的市、直轄市轄區(縣)人民政府行政處分決定的。

第八條自治州、設區的市的監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本局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下一級監察機關和本局派出監察機構行政處分復審決定的;

(三)不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四)不服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行政處分決定的。

第九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監察局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本局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三)不服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行政處分決定的。

第十條監察機關受理由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和認為需要由本機關辦理的其他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第十一條監察機關的派出監察機構受理下列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

(一)不服本派出監察機構行政處分決定的;

(二)不服與派駐部門有垂直領導關系的下級行政部門行政處分決定的;

(三)不服與派駐部門有垂直領導關系的下級行政部門的監察機構的行政處分復審決定的。

第十二條對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的管轄有爭議的,由涉及的監察機關協商確定,或者由它們共同的上一級監察機關指定。

第三章申訴的提起和受理

第十三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監察機關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決定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對其主管部門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對監察機關行政處分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審決定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復審決定的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

監察部作出的復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提起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訴應當由受到行政處分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提起;受處分人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親屬代為提起;

(二)有明確的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受理申訴的監察機關管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訴人向監察機關提出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時,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書,并附原行政處分決定書、復審決定書復制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

(二)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的機關名稱;

(三)申訴的請求和理由;

(四)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六條申訴人不得借申訴歪曲事實,提供偽證或者誣陷他人,擾亂工作秩序、社會秩序,違者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次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申訴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予受理,并告知申訴人;

(二)不屬于本監察機關管轄的申訴案件,移送有權處理的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單位,并告知申訴人;

(三)申訴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四)申訴書未載明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內容之一的,應當把申訴書發還申訴人,限期補正。

第四章復審和復核

第十八條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案件,由監察機關處理申訴案件的專門機構負責辦理;由審理部門負責辦理的,應當指定原承辦本案以外的人員辦理。復審或者復核申訴案件,由二人承辦;復審或者復核重要、復雜的申訴案件,由二人以上承辦。

第十九條對不服行政處分決定的復審申請,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對不服行政處分復審決定的復核申請,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逾期未能辦結的,應當向本級監察機關負責人報告并說明理由;對上級監察機關交辦的申訴案件逾期未能辦結的,本級監察機關應當向上級監察機關申明原因。因特殊原因經本級監察機關負責人批準后,辦案期限可延長二個月。

第二十條復審或者復核申訴案件,必須調閱原案的全部材料,對原案進行全面審查,不受申訴內容的限制。

第二十一條復審或者復核申訴案件,應當查清以下內容:

(一)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二)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人員是否遺漏,申訴人是否代人受過;

(三)定性是否準確;

(四)行政處分是否恰當;

(五)是否符合規定的辦案程序;

(六)其他需要查清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監察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采用下列形式復審或者復核申訴案件;

(一)對案卷材料進行書面審查;

(二)直接調查核實;

(三)與原辦案部門共同調查核實。

采取上述(二)、(三)項形式的,必要時可以根據有關規定使用政紀案件調查的措施和手段。

第二十三條承辦人應當認真審閱申請復審或者復核的原案卷,并制作閱卷筆錄。

閱卷后,認為有必要進行調查核實的,應當確定需要核查的主要問題,并擬制核查方案,報部門領導同意,按規定程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承辦人對申訴案件復審或者復核后,應當提出意見,經部門討論后,寫出復審或者復核報告。復審或者復核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原案處理的經過、原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行政處分復審決定認定的事實和處理結論;

(二)申訴的請求和理由;

(三)復審或者復核的情況和認定的事實、證據、定性以及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等;

(四)復審或者復核意見。

第二十五條此復審或者復核,認為原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行政處分復審決定具備下列條件的,報經監察機關負責人審定,決定維持:

(一)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二)適用法律、法規、政策正確,定性準確;

(三)處分適當。

第二十六條經復審或者復核,認為監察機關或者主管部門作出的原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行政處分復審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監察機關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后,由監察機關負責人審定,決定撤銷;認為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監察機關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后,由監察機關負責人審定,建議該人民政府予以撤銷,或者由監察機關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直接予以撤銷。

(一)違法違紀事實不存在的;

(二)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屬于上述(二)、(三)項情形的,決定撤銷后,由原決定機關重新審理。

第二十七條經復審或者復核,認為監察機關或者主管部門作出的原行政處分決定或者行政處分復審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監察機關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后,由監察機關負責人審定,決定變更;認為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監察機關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后,由監察機關負責人審定,建議該人民政府予以變更,或者由監察機關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直接予以變更。

(一)適用法律、法規、政策不當,定性不準確的;

(二)處分明顯不當的。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作出復審或者復核決定,應當制作復審或者復核決定書。復審或者復核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單位、職務(職稱)、住址;

(二)原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的機關的名稱;

(三)原作出行政處分決定或者復審決定所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四)申訴的主要請求和理由;

(五)監察機關復審或者復核后認定的事實、理由,適用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六)復審或者復核結論;

(七)作出復審或者復核決定的年、月、日。

復審決定書還應載明不服復審決定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的期限。

復審或者復核決定書加蓋監察機關的印章。

季度檢查制度范文5

檢務督察制度實施多年來,其功不可沒。但存在機構類似重疊設置、基層院內部檢務督察工作力度不足、人員素質不高等情況。為給檢務督察以“名份”,自然需要成立專門獨立機構。但不能產生機構重疊、權責不明等現象。綜合紀檢監察和檢務督察的工作職能存在諸多相似問題,可以將其科學合并、優化人員,發揮其因有的職能,為樹立檢察機關良好形象保駕護航。

關鍵詞:檢務督察;機構設置;問題;思考

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法律監督機關,并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然而,由于檢察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的差異,在行使檢察權時難免也會出現違法違紀行為,如以案謀私、受賄索賄、、刑訊逼供等檢察權濫用現象。那么這些情況又由誰來監督呢?回答是“紀檢監察部門”。但是,紀檢監察部門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的是紀律監督權,通常為事后監督,是有局限性的。從法律角度看,檢察機關受人大、政協、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但這是不具體的,是框架性的東西,往往處在“遠水救不了近火”的狀況。因而,檢務督察正是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組織,多年的試行乃行之有效。

一、檢務督察制度發展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我國檢務督察工作,是檢察改革的新生事物,早在2001年,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人民檢察院就建立了包括組織體系、督察內容、督察形式和程序、督察權責、督察結果運用等5項內容的檢務督察制度。并構建了一支具有相對獨立和權威的檢務督察隊伍\+①。200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②。2008年1月4日,同時頒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委員會議事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督察議事規則)\+③,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暗訪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暗訪工作規則)\+④2011年1月7日,制定了《實施辦法》\+⑤。從2007年到2011年逐步完善了檢務督察的制度建設。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專門有編獨立機構。其存在的主要形式是成立檢務督察委員會(或檢務督察領導小組),并由內部機構人員調配兼任。督察長1人由院領導兼任、副督察長1-2人由政工部門和紀檢部門負責人兼任、成員由內設部門的負責人兼任。多年來,檢務督察工作的開展對檢察工作內部監督起到了功不可沒的作用,尤其體現在上級院對下級院開展檢務督察的工作中,為中國特色檢察制度發揮法律監督作用提供了有力保障。實踐證明,檢務督察制度也存在不少問題,需要完善。

問題一:機構類似重疊設置。一是根據《暫行規定》,檢務督察是對檢察機關與檢察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遵守紀律情況進行監督。但實際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檢察機關及人員的監督主要由紀委、監察派駐檢察機關內部的紀檢、監察部門行使。其中,紀檢部門負責對黨員違紀情況調查處理,監察部門是各級政府監察部門派駐機構,對公務員的腐敗行為(包括違法犯罪行為)、不正之風進行調查處理??梢姡瑱z務督察中的工作范圍、對象、程序等,大部分與紀檢監察工作相類似,其行使的職責、方式相近。二是由于檢務督察工作與紀檢監察工作的類似,大部分檢察院檢務督察領導小組的督察長、副督察長都由紀檢監察部門的同志兼任,其辦公室設在監察室,自然在干警的心目中就形成“檢務督察工作就是由紀檢監察部門來開展和行使的工作”。故“不少干警直接把檢務督察部門視為紀檢監察組織部門”\+⑥的情況就不足為奇了。事實上,檢察機關內部督察監督機制功能的行使由紀檢、監察、檢務督察等三個不同監督機能、性質的機構在共同行使著。

問題二:檢務督察部門人員配置欠合理。檢務督察有關人員,大部分都處在“三塊牌子,一套人馬”的現狀。即,紀檢監察部門兼任并包攬了檢務督察全部工作。因為,目前為止檢務督察無獨立部門設置。大部分基層院又處在編少、人少,或有編少人的狀況。如資溪縣院40個編制(含2013年新增編制2個),38個人(含2013年新進5人)。其中,退二線3人、院領導10人、司機2人、法警4人,實際只有十來個人從事“生產第一線”維持日常具體業務工作的開展。自然,同其他縣院一樣,將檢務督察部門人員由紀檢監察部門人員兼任。所以,在基層院,“檢務督察部門就是紀檢監察部門”的說法就成為現實。

問題三:基層院內部檢務督察力度不足。一般意義上來講,基層院本身“自己對自己”進行監督時,往往是走形式多,抱著“只要不出大事,能維持日常工作就行”的心態。由于紀檢監察部門與其他部門是“平級”的,很難做到公平、公正地進行監督到位。甚至,發生一些小問題、小毛病時還對上級或外界進行“包庇隱瞞”,就是為了達到“家丑不外揚”的目的。

二、檢務督察機構設置和相關工作思考

檢務督察制度實施多年來,為各項檢察工作的開展起到功不可沒的保駕護航的作用。其“真正功效”還體現在上級院對下級院行使檢務督察權上。尤其體現在根據《督察議事規則》和《暗訪規則》實行明察暗訪上,其功效最大。

(一)合并成立專門機構

既然肯定了檢務督察制度在檢察內部工作中的成就,就不能總讓檢務督察部門由其他部門人員兼任,要給予其“名份”,成立專門獨立機構。但是,不能產生機構重疊,造成機構臃腫和占用編制太多的矛盾。假使因設立獨立機構而增編,如果以每院增編2人計算,全國就將增編6000-10000個,即增加國家財政開支3-5個億。這與我國有關編制政策,以及中央“八項規定”有所不符,故不太現實。為避免以上矛盾,有人認為,檢務督察部門應當與檢察委員會合并,因為,檢察委員會是單位檢察業務最高決定機構,檢務督察多數內容涉及到檢察業務工作。也有人認為,應當將檢務督察與紀檢監察部門合并為—紀監督察組(還可以是其他名稱)。因為,紀檢、監察、檢務督察等三家行使的內容、對象基本一致。如果讓檢務督察部門單獨設立當然可以,但是紀檢監察部門基本就沒有多少事可做了,這勢必造成資源大浪費。后者比前者設想理由更為合適。

如果將檢務督察與紀檢監察部門合并為—紀監督察組,其產生的主要問題是,紀檢監察部門是當地紀委監察部門派駐,而檢務督察機構屬檢察機關內部職能部門,在行政管理上存在分權問題。實際上,設在檢察機關的紀檢監察部門,其人員編制、工資待遇都屬檢察機關管理,大部分人員擔任著檢察官等職務。當地紀委監察局只是掛名“派駐”而已。其工作開展多數對院黨組和上級部門負責,而很少與當地紀檢有關部門有太多聯系。所以,這個問題也不是很難解決的問題。既不影響人員編制的使用,也不影響工資待遇方面問題。只是存在“名義”上的“派駐”小問題。

還有,最簡單的辦法就是直接將檢務督察職能加在紀檢監察部門,不換人、不掛牌,只是增加職能。在開展較大型的檢務督察工作時,就像查辦大要案一樣可以在本院內部抽調有關人員,平常工作則由平時人員行使。

(二)選拔和培養優秀工作人員

要把紀檢監察工作和檢務督察工作一并做好做實,就得有一批優秀的工作人員,特別是紀檢監察、檢務督察部門的負責人。對于行使檢察機關內部監督的工作者,不僅需要很強的工作責任心和很強的業務素質,更為需要具備的是敢于開展工作、敢于對監督對象進行監督的能力和勇氣。眼下,有不少紀檢監察部門人員存在“占編制、占位置,工作沒法子”的情況。身為監督者如果存在紀律作風渙散,如:帶頭違反上下班紀律、公車私用、到外單位吃拿卡要、我行我素、自以為是、上班炒股、投資入伙做生意等現象,又如何去行使監督職能?我們說,作為監督者必須自身硬,必須正人先正已,必須帶頭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必須認認真真、不折不扣地履行好監督職責。因此,必須純潔紀檢監察(檢務督察)隊伍,才能維護好監督者形象,才能順利開展好各項監督工作。

(三)配備良好的監督裝備,加強業務培訓

“空手套白狼”是行不通的。要想履行好各項監督職能,從檢務督察工作的需要出發,必須配齊相關工具,優化檢務督察裝備,在物質和經費上有所保障。為使檢務督察工作的順利開展和獲取資料證據的需要,如配齊攝像機、錄音機、照相機、酒精測試儀等必須品。同時,高檢院也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研發相關軟件,搭建好檢務督察等監督信息平臺,從而進一步提高檢務督察工作的效率。

此外,有了裝備怎么使用,以及怎么管理和保養也是問題。因此,必須在配齊裝備后,組織有關人員就如何開展檢務督察工作,以及如何使用裝備方面的知識進行培訓。使各項檢務工作得心應手,順利開展。

注釋:

① 標簽“雜談”,2010.8.8,http:// 。

②200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第四十二次檢察長辦公會討論通過(高檢發[2007]10號)。

③2008年1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④2008年1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內部試行。

季度檢查制度范文6

關鍵詞:紀檢監察 審計 監督機制

面對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和改革改制的深入推進,國有企業面臨的復雜因素日益俱增,如何在新的形勢下,創新監督體制機制,構建大監督格局,為企業生產經營、改革發展保駕護航,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是當前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

一、紀檢、監察、審計職能的個性與共性

作為共同承擔著企業內部監督職責的部門,紀檢、監察與內部審計由于分工不同,其工作職責也不盡相同。紀檢機構的職責是履行黨的紀律檢查職能,負責企業內部的黨風廉政建設、舉報、違紀違法案件查處,促進黨員干部隊伍純潔,維護黨紀政紀的嚴肅性。監察機構的職責是監督檢查相關管理者和企業所轄單位、部門履行職責的情況,糾正行為偏差,發現管理缺陷,促進企業規范和完善管理,并對管理工作中違紀違法和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查處。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主要是依照國家法規政策以及公司的規章制度,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監控資金使用的運行軌跡,促進企業加強經濟管理,實現經濟目標。

紀檢、監察、審計分別肩負著維護黨的紀律、行政紀律、財經紀律的職責,職能各異,相對獨立,相互不能取代,但三者之間相輔相承、目標一致。一是它們共同服務于企業中心工作,通過履行監督職能,改善企業管理水平,促進企業改革發展。二是它們通過對監督對象權力運用的制約,促進監督對象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企業相關管理規定,廉潔從業,高效工作。三是它們雖然各有側重點,各有特定的規范,但在監督活動中互為補充,互相促進,共同構成廉潔高效的監督機制。

二、建立“三位一體”大監督機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企業改革發展的需要。近年來,隨著經濟發展、企業改革改制和經濟活動范圍、內容的擴展,建立與國有資產管理、運營相配套的國有資產監督機制,成為改革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和深化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通過建立“三位一體”大監督機制,拓寬監督視野,搭建監督平臺,調整監督方式,正是確保國有資產監管職能到位的重要措施,也是適應企業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的客觀需要。

(二)強化內部審計監督職能的需要

當前越來越多的呼聲是強化內部審計的服務職能,甚至有人認為監督職能更有效的部門是外部審計,內部審計應該外包。但事與愿違,眼下越來越多的企業因為內部腐敗、內控失效而倒下,充分說明強化內部審計的監督職能是完全必要的。通過整合監督資源,審計結論和審計建議不再是說說而已,而是能通過多種渠道予以落實。無疑大大增強了審計監督的有效性。

(三)實現資源共享的需要。“三位一體”大監督機制的建立,不僅有利于減少管理成本和監督工作協調難度,避免工作中相互推諉,發揮好紀檢、監察、審計各自的專業職能,還有利于實現信息共享、手段互補、力量互動,進一步強化國有出資人的監管能力,形成監督合力,增強監督效能。將行政內控機制建設拓展到黨風黨紀領域,使紀檢監察工作更好地融入生產經營、改革發展中心,真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監督有效結合,增強企業風險防范能力。

三、全面構建“三位一體”大監督機制,增強紀、監、審工作合力

近年來,四川化工控股集團公司從企業改革發展的實際出發,積極探索“三位一體”大監督機制的構建。下面探討一下幾點具體做法。

(一)實行一體化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將紀檢、監察和審計職能分別從黨委工作部和企業管理部分離出來,成立紀委辦和監察審計部,兩塊牌子,一套人馬,在企業黨委、董事會的統一領導下,由紀委牽頭組織協調,行使黨內監督和對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監督職能,從組織結構和工作體制機制方面,解決監督力量的分散問題,確保各項監督職能既獨立發揮各自專業優勢,又有效銜接,將過去的“獨角戲”變為現在的“聯袂戲”。

(二)強化責任分解,確保大監督落到實處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是加強對權力監督制約的重要抓手。通過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健全完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室各負其責,全體職工積極參與的監督機制。堅持每年逐級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形成“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責任體系,確保了“三位一體”監督落到實處。同時,依托責任制的貫徹執行,進一步實現紀委的組織協調功能,更好地履行主體職責。

(三)建立橫向協同配合、縱向信息傳遞機制

建立紀監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從全局出發,聯合查找企業各項業務管理中的薄弱環節,確定重點監督對象、單位和領域,共同協商年度工作計劃,制訂監督工作實施方案,統籌安排內部審計、效能監察。通過每周定期召開部門會議以及審計人員參與紀檢監察工作、監察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等多種形式,相互通報近期監督重點,及時交流監督信息,提出加強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掌握監督主動權,有效參與到企業管理各個環節中,發揮監督整體效能。

堅持每季度紀檢監察審計信息報送通報制度,建立上情下達,下情上報信息通道。在確保貫徹落實集團公司的決策部署,為領導指導工作、科學決策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的同時,還促進下屬企業之間信息共享,互通有無,取長補短,從而進一步凝聚力量,形成合力,推動紀、監、審工作的整體發展。有效借助集團網絡平臺,開辟黨風廉政建設專欄,及時公布紀、監、審工作動態。通過設立網上舉報信箱,公開舉報電話,拓寬監督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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