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課題申報審核意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課題申報審核意見范文1
第一條為強化政府投資項目監管,規范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撥付程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自治區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市本級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國庫集中支付,是指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全部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進行管理,所有的資金撥付全部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并按照規范的程序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單位賬戶。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不改變項目單位的資金使用權限、預算執行主體和會計核算主體地位。項目單位是政府投資項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主體。
第五條市財政行政部門是管理政府投資的職能部門,負責辦理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國庫集中支付事宜,并監督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二章支付原則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必須堅持按項目支出預算、用款計劃、項目進度及綜合考慮其他來源資金到位情況的原則實施。
項目單位與實施單位簽訂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在上述原則基礎上依照合同的有關規定辦理撥付,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不得與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相抵觸。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國庫集中支付應遵循專款專用原則,不得挪用或改變用途;同時減少撥款中間環節,將資金按規定直接支付給特定的收款單位。
(一)建筑安裝工程款(含工程結算款、質量保證金)。由施工單位向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由項目單位核定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資金直接支付給施工單位。其中:
1.工程預付款。自合同簽訂之日起,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對于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
2.工程進度款。按工程進度支付,并按約定逐月抵扣工程預付款,累計月進度款付至合同總價的85%時停止支付,待完成結算評審后再行支付。
3.工程結算款。按照合同約定的結算條件,付至不高于合同總價的95%時停止支付,預留5%左右的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待質量保修期滿后付清。多項投資來源構成的投資拼盤項目,應綜合考慮其他資金來源到位情況。
(二)貨物(材料設備)采購款。由商品供應商憑合同約定向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由項目單位核定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資金直接支付給商品供應商。
(三)設計費用、監理費用、課題費用和其他服務費用。由具體實施單位憑合同約定向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由項目單位核定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資金直接支付給具體實施單位。
(四)拆遷補償款和征地補償款。由拆遷、征地管理部門向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由項目單位核定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資金支付到拆遷、征地管理部門指定的賬戶,并由其核撥給相關主體。
第三章支付程序
第八條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國庫集中支付可實行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兩種方式。除零星支出、管理性費用支出、特別緊急支出等少量資金及經市政府批準的特殊支出實行授權支付外,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付應以通過財政直接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給商和勞務供應者為主。
第九條項目單位在使用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前應根據投資計劃、項目預算、項目進度和規定用途編制資金用款計劃,并根據批復的用款計劃使用政府投資。
第十條項目單位在申請資金計劃時,應向財政部門提供項目立項、年度投資計劃、項目年度預算、開工許可等批復文件及資金使用書面說明等書面材料予以備案,作為財政部門批復用款計劃的依據。
第十一條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用款計劃全部通過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報送。用款計劃首先由財政分管業務部門提出審核意見,財政國庫部門根據分管業務部門的審核建議、項目進度、財政財力狀況核定項目單位項目資金用款計劃,并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批復和下達。
第十二條項目單位根據批復的政府投資用款計劃,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
第十三條項目單位申請資金支付時,應向財政部門提交《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屬于政府采購項目,需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在《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上簽署意見;非政府采購項目,項目單位應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資金用途分別向分管業務部門報送確需支付的相關證明文件,分管業務部門審核后在《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國庫部門據此辦理支付事宜。
(一)建筑安裝工程款方面須報送的文件:
1.招標中標通知書;
2.工程建設合同(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付款進度、步驟和結算條件;若工程建設合同涉及總包分包,需要支付到分包單位的,應提供分包合同,明確付款方式和付款結算條件);
3.監理合同;
4.工程進度的相關資料(其中:聘請監理單位的項目,提供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進度報審表、工程進度款申請表和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支付證書;未聘請監理單位的項目,提供項目單位、審計部門出具的相關資料);
5.申請工程結算款的項目,需提供具有相關資質部門出具的投資評審意見或審計報告;
6.結算時因價格變動、出現增減項等因素引發的總價款變動,需提供補充合同和工程洽商記錄;
7.已按照基本建設投資計劃完成基本建設工作的項目,應報送經投資評審機構等評審的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及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文件;
8.多項投資來源構成的投資拼盤項目,應報送其他投資來源到位情況的相關文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貨物采購款方面須報送的文件:
1.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
2.驗收手續;
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三)設計費用、監理費用、課題費用和其他服務費用方面須報送的文件:
1.合同;
2.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四)拆遷補償款和征地補償款方面需報送的文件:
1.補償協議、補償方案;
2.拆遷、征地資金賬戶資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
(五)其他特殊情況須報送的文件:
1.因項目或其他原因無法提供審核資料的,項目單位應出具正式的書面說明;
2.收款單位與合同簽訂單位不符的,由項目單位和合同簽訂單位出具正式的書面說明;
3.項目單位與合同簽訂單位不符的,由項目單位出具正式的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的委托或授權手續;
4.財政直接支付資金發生退款需要重新申請的,由項目單位提供相關退款手續,書面說明退款原因,并重新報送支付申請;
5.其他需要提供的特殊文件。
第十四條所有的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除少量的前期費和工程預付款先期撥付外,應全部按照項目進度規范進行。
第四章支付審查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收到項目單位的支付申請和相關材料后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審核工作。審核的重點內容包括:
(一)支付申請是否按規定程序申報;相關支付材料是否按規定程序要求填寫、手續是否完備、有關憑證是否齊全、與國庫集中支付系統的信息是否相符;
(二)支出內容是否全部符合項目預算規定的用途和范圍;是否有無預算、超預算和改變預算用途及擴大支付范圍現象;
(三)有多項資金來源的項目,其他拼盤資金的到位情況;
(四)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付款,收款單位和支付要素與合同等備案資料是否一致;
(五)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履行投資評審、政府采購和招投標手續;
(六)工程進度款和結算款項是否有項目進度認定和竣工的相關手續;
(七)其他需要核實的事項。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對符合規定的支付申請應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支付到商品和勞務供應者的賬戶;對相關補充資料和支付手續不全的,應及時通知預算單位進行補充和完善。
第十七條除市政府批準的特殊事項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財政部門有權拒付或延期支付。
(一)未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申請使用資金的;
(二)有多項資金來源的拼盤項目,其他資金到位比例與財政資金投入相比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三)屬于政府采購項目,未履行政府采購或工程招投標手續的;
(四)無預算、超預算使用財政資金或未按財政部門批復的項目預算使用項目資金、未經批準擴大支出范圍和改變資金用途的;
(五)預算執行中發現重大違規違紀問題的;
(六)工程建設出現重大問題的。
(七)出現其他需要拒付或暫緩支付情形的。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付審核信息庫,加強資金撥付動態監控管理,健全政府投資項目資金支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建立重大審核事項報告制度,凡在資金撥付動態監控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財政部門要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報告和反映。
第二十條加強預算管理,規范預算下達,細化預算編制。市本級各類政府投資項目資金預算應按照資金用途細化編列,與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相銜接,與政府投資績效考核評價要求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