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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細則范文1
自《辦法》及實施細則出臺以來,武勝縣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登記事業單位法人397個,事業單位非法人160個。筆者認為存在六個方面的不足:一是部分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意識淡薄。有的主管部門擔心事業單位走向市場,會導致自己權力和整體利益的喪失;有的事業單位認為登記與否沒有多少用處,不積極主動配合登記管理部門的工作;有的事業單位不理解年度檢驗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公告,對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后需延續證書法律效力的認識模糊不清。二是事業單位自身條件參差不齊,影響了整個登記工作的開展。大部分事業單位仍處于傳統式的運作方式,規模小、組織散、功能弱,有的事業單位甚至只有一間辦公室、一兩名工作人員,導致登記工作無法正常開展。三是事業單位職能設置相近,工作效率不高??h委、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職能設置比較合理,但是各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存在職能交叉、重復設置的情況,比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本身是一個事業單位,卻又下設了土肥站、技術站、果樹站等事業單位,極大地浪費了行政資源,不利于工作的開展。四是缺乏有效的剛性監管措施和手段。雖然《條例》、《辦法》和實施細則明確了有關處罰措施和規定,但缺乏剛性的監管措施和懲處手段。五是登記管理機關自身運作尚欠規范。一方面,登記管理機關設置不夠規范,有的在編辦掛“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牌子,有的作為編辦的內設機構;另一方面,登記管理機關盡管有2-3名工作人員,但大多調整到其他崗位上,真正從事登記管理工作的基本上都是其他工作人員。
為進一步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不斷提升登記管理水平,筆者認為應重點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加大宣傳力度。事業單位登記管理不僅僅是核發一個證書、每年進行一次年檢的業務工作,也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推進事業單位依法運行、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和清理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工作。因此,要利用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讓全社會充分認識開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一是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媒體,宣傳實施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制度的目的和重要意義,宣傳《條例》、《辦法》和實施細則等有關政策規定;二是通過郵寄或上門遞送事業單位初始登記表格及年檢通知,主動與事業單位及其舉辦部門進行溝通,取得理解與支持;三是建立登記管理網站,利用互聯網定期批量信息,向事業單位進行日常政策宣傳并反饋登記、年檢結果等。
第二,完善登記管理規章制度。一是完善《辦法》及實施細則,切實做到在年度檢驗時間、縣(市、區)登記管理機構主要職責等方面與《條例》及實施細則保持一致。二是建立和完善機構編制管理法規,為登記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法律保障,做到有法可依,確保依法登記管理的嚴肅性。三是建立健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督查及處罰制度,對事業單位違反登記、變更、注銷、年檢等有關規定和超出范圍經營等違規行為加大查處力度,對其違規行為進行通報曝光的同時,責令糾正。四是建立并公開法人登記工作流程,制訂事業單位登記、年檢、變更工作流程圖和管理守則以及收費管理制度,并全部公布上墻,做到條件、程序公開,接受社會和登記對象的監督。
第三,加強部門協作配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離不開各相關部門的密切支持和配合,登記主管機關應主動加強與工商、稅務、技術監督、財政、金融等部門的溝通和協調,及時通報登記管理信息;建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聯席會議制度,進一步明確各部門職責和分工;各相關部門對于未辦理登記和年檢的事業單位,在其辦理相關業務時應堅決拒辦,以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法人證書的作用,從各個方面強化依法登記和監督管理措施,保障登記管理工作正常開展。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細則范文2
【關鍵詞】事業單位;國有房產管理;問題解析;優化對策;具體舉措
在科學發展觀的正確指引下,事業單位國有房產的管理運營體系的適配機制也伴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而呈現良性、協調、穩定的格局態勢。然而在國內房產市場經濟沖擊以及國內市場經濟產業階段瓶頸的綜合影響下,現階段事業單位國有房產管理體系還普遍存在著房產管理實踐水平有待提升、資產產權監督機制尚需完善、房產管理整體效益低下等一系列集中典型的階段性問題,這些尚未妥善解決的問題已經很大程度上制約影響了事業單位國有房產管理運營體系的安全、穩定、協調發展。
繼續堅持倡導切實靈活、集約多元運營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價值要求指引,深入理解上級領導部門聯合制定的原則性指導方針,持續深化切實靈活、多元集約的管理方法模式的建立構筑,扎實有效地進行國有房產運營管理適配機制的細化改進,適時有效地完成事業單位國有房產運營體系從宏觀到微觀的功能轉變。
一、進一步細化完善國有房產清點統籌的流程機制
1. 規范國有房產產權管理的二次經營收入統管
鑒于國有房產通過對外出租、內部盤點、合作經營等途徑方式進行的二次商品化經營,相關領導管理層需要切實負責地進行二次營收統一管理的方針細則制定、相關執行管理人員的分配安置以及組織建立房產產權管理咨詢反饋小組等途徑方法的創設推進,有力夯實國有房產產權管理的二次營收的統籌管理。
對于涉及國有房產的閑置房屋、機關學校、工作站點等既有房屋資產,要立足實際、開動腦經,及時組織攤派相關人員進行房屋清掃整理、布置維護、張貼承租廣告等等。相關執行管理人員務必迅速踏實地進行市場調研、承租業主聯絡溝通、租價商議,努力將國有房產的二次經營做活、做大、做強,咨詢反饋小組成員需要踏實認真地協助執行管理人員進行同步工作的展開推進。從而為事業單位的經濟效益增添豐厚扎實的物質收入,進而讓事業單位的全體人員共享資源、同分收益。
2. 努力提高國有房產產權經營管理的服務水平
國有房產在統籌管理的過程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一些摩擦、出現一些問題,所以對于可能出現經營風險的進行防控就顯得關鍵而必要。鑒于此,相關領導管理層應當及時迅速地創建構筑符合市場經濟運作模式的企業化統籌管理,通過一系列有效提升國有房產經營自的合理舉措,充分發揮執行管理人員的工作熱情度與實踐創造性,同時需要合理分配相關管理人員的權屬責任,做到首問負責、責任到人,還要及時確立物質精神獎懲適配機制,對于在國有房產管理運作之中表現突出的個人集體要給予適時嘉獎,勉勵激發全體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通過以上一系列有效系統的途徑手段的創設實施,穩步提升相關管理人員的集約多元、靈活切實的管理服務水平。
3. 持續加強國有房產產權管理機制的細化創設
一方面,相關領導管理層需要及時切實地健全完善國有房產統籌管理的規章制度,尤其是對一些頒布出臺已久、明顯無法適配指導現階段國有房產經營管理的規章法規進行及時更新修改,同時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新法規、新制度的跟進,側重頒發《國有房屋租賃管理制度》《國有房屋產權管理條例》等具備針對性、實效性的細則條例;另一方面,相關執行管理人員需要扎實牢固貫徹落實相關上級領導制定推行的規章細則,進一步加強鞏固房產資產執行操作的流程步驟,譬如房產清理、故障排查、債權盤活,并嚴格依照公開透明、公正平等的基本原則進行整體指導,從而穩步扎實地提升國有房產產權管理機制的實效水準。
4. 協調統籌國有房產產權安全管理的實時核查
相關領導管理層務必及時迅速地規劃分配國有房產產權安全管理的各自責任與具體義務,對于既存的集中性安全隱患,要做到“統一分配、小組協同、及時排查、迅速解決”,從而牢固有效地降低國有房產產權安全管理的安全隱患發生系數,迅速提升房產產權統籌管理的協調、穩定、高效。
首先,國有房產的產權管理層需要嚴格依照相關規章細則的規范要求,對于使用人、承租者提交的房產租用申請進行及時合理的審核,對已經被劃定為具備高危險隱患的相關房產,應當及時向使用人、承租人進行解釋說明,并及時組織相關技術維修人員進行修繕維護;其次,需要嚴格依照相關房屋產權規章細則的規范要求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既定規劃,加強對國有房產的建筑物壽命測查,嚴厲打擊故意損害國有房產、肆意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惡劣行為;第三,加強國有房產安全管理的實時測控,組織專人進行小組巡查,對于發現的隱患問題,要及時進行針對處理、妥善解決,并上報主管部門進行記錄備案。
二、持續強化鞏固國有房產統籌管理的執行操作
1. 嚴密規范事業單位固定房產執行管理的各項章程制度
事業單位的相關負責領導層需要及時創設指揮統籌小組,細致劃分小組成員的各自權屬,同時需要設置固定房產的下派管理機關,依次包括總務科、財務科、紀檢科等主要部門,并扎實落實首問責任、責任到人的基本制度。
進一步強化推進固定房產總賬、一級賬目、二級賬目的細化分類統籌審核,將依照規章進行采購的房產物資進行及時入賬,嚴格規范固定房產的定期有序核查、清點、歸納,力爭做到帳表清晰、條目明了、細則規范。同時需要加大固定房產崗位負責制的監督審核的執行力度,及時迅速地完善具體固定房產的經營收支反饋報告的基本制度,對于嚴重違規操作、、懈怠審核的相關部門人員要給予批評處罰,并嚴格追究相關負責人員的具體責任,從而從制度規則層面牢固夯實國有房產固定資產的管理基礎。
2. 規范內部固定房產經營轉移的流程操作
對于國有固定房產的清點經營中,相關領導管理人員務必嚴厲盤查審核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之便進行固定房產挪用轉移的違規現象,進一步規范內部房產經營轉移的操作流程。
一方面,上級主管要嚴格審查下級部門提交的內部房產轉移經營的申請報告,對于涉及對外承租、合作經營等關鍵環節需要進行小組會議集體討論,在決定同意批復之后方可進行簽字蓋章;另一方面,固定房產的管理部門需要對申請單位所填寫的房產轉移單、賬目帳表進行統一復查,申請使用部門與固定房產管理部門需要在固定資產轉移單上進行同時簽字,同時在單位內部進行房產產權交接手續的辦理之時,上級主管務必下派監督人員進行現場記錄監督,并將房產產權轉移后的手續協議進行備份登記,并及時上交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翻閱審查,做到多重保險。
3. 細化國有房產轉讓管理盤點的推進步驟
首先,申請房產轉讓的部門需要及時向相關主管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同時需要將報告副本交付財務主管部門進行資產評估與審核,當上級主管部門通過研討同意批準之后,申請部門方可進行固定房產轉讓的盤點清理;其次,申請單位在進行房產清點整理之時,需要邀請財務主管門、房產使用部門以及上級主管部門三方的代表進行現場的共同監督,從而實現房產轉讓管理盤點的公正、公開、透明;而在完成房產轉讓的現場清點之后,相關上級主管部門的代表人員需要再次進行現場房產、物資、設備的清查登記,制作賬目帳表。而以上三方確認房產轉讓清點的合法規范之后,則需要最后進行簽字確認,此時財政主管部門需要將房產轉讓的評估總額及時入賬,并制造一式三份的紙質細目分別交付申請方與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備案存檔。
三、兼顧優化國有房產統籌管理體系的整體效益
一方面,事業單位國有房產的領導管理層應當及時健全完善固定資產管理系統的信息化運作模式,進一步引入專業集約的固定房產運作管理的基礎系統,迅速有效地提升對事業單位固定房產的產權檔案、折舊細目、盤存資料的實效管理水準,并通過借助計算機網路平臺的輔助優化,靈活便捷地將一系列國有房產第一手信息數據進行搜集整理、歸納分類、統籌存檔,從而大幅度提升改進制度化、系統性、組件式的的國有房產管理機制的整體效益,從而為事業單位國有房產運作管理的拓展縱深創設積極有效的輔助條件。
另一方面,相關領導管理層面應當與時俱進地更新既有的運作管理理念,堅持實事求是、合理切實的應對策略,進一步加強對事業單位國有房產運作管理體系中的財務計劃管理、預算資金管理、財務活動分析等關鍵基礎作業環節的監督考核,同時加大財力物力人力的投資力度,通過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職業素養、專業素質、實踐技能的集中指導、針對培訓,快速提升拔高相關管理人員的職業素養、企業責任感以及應用技能,逐步減低、減少財務計劃管理玩忽麻痹、預算資金管理松散懈怠、財務活動分析流于形式等一系列失調現象問題。同時更要以職工利益訴求為本、效益為重,持續提升職工群體的薪資福利保障水平、穩步改善企業單位的整體經濟效益,進而激發提升員工群體的工作熱情、探究實踐意識以及企業責任感,進而有力助推事業單位國有房產運作管理機制的及時高效的調整優化。
四、結語
事業單位國有房產的管理機制作為一項具備制約性、協調性、輔的步驟程序化工程,在整個事業單位國有房產運營體系中發揮著調節改善的關鍵效用。從保障國有房產的資產安全以及整個事業單位系統穩定協調運轉的基本前提出發,持續深化切實靈活、多元集約的國有房產管理方法模式的建立構筑,扎實有效地進行一系列房產管理適配機制的細化改進,持續加強相關工作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以及實踐操作能力,繼而穩步提升國有房產運營管理體系的綜合競爭力,最終有利助推事業單位運營系統穩定、科學、長效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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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細則范文3
第一條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具體規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方便事業單位的原則。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社會福利、救助減災、統計調查、技術推廣與實驗、公用設施管理、物資倉儲、監測、勘探與勘察、測繪、檢驗檢測與鑒定、法律服務、資源管理事務、質量技術監督事務、經濟監督事務、知識產權事務、公證與認證、信息與咨詢、人才交流、就業服務、機關后勤服務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第五條事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或者備案(以下統稱登記)。登記管理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應當核準登記。
第六條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設立登記的事業單位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事業單位法人資格的唯一合法憑證。未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單位,不得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
第七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第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實施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管理。事業單位應當接受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登記管理機關與登記管轄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下級登記管理機關在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實施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第十條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所屬的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二)依法保護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地方登記管理機關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全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下列登記管理職責:
(一)根據條例和本細則,擬定本?。ㄗ灾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實施辦法,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
(二)依法保護本?。ㄗ灾螀^、直轄市)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有關登記事項的合法權益;
(三)監督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條例和本細則的執行,依法處理本?。ㄗ灾螀^、直轄市)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四)指導和監督檢查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工作;
(五)負責本級登記管轄范圍內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六)主管本?。ㄗ灾螀^、直轄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電子化工作;
(七)提供有關社會服務。
第十二條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履行的登記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中央直屬事業單位;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中央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中央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和國有重點金融機構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事業單位;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機關各部門舉辦的事業單位;
(三)直接或者間接使用省級財政經費的社會團體舉辦的事業單位;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舉辦的事業單位;
(五)本條上述事業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
(六)國家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授權登記管理的事業單位;
(七)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應當由省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的其他事業單位。
第十五條省級以下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規定。
第十六條不同層級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中層級高的單位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同一層級、不同行政區域單位聯合舉辦的事業單位,由其各自行政區域登記管理機關共同的上級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地方登記管理機關不得登記名稱冠“中國”、“全國”、“國家”、“中華”等字樣的事業單位。
第三章登記事項與登記程序
第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和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經費來源、開辦資金等。
第十九條事業單位名稱是事業單位的文字符號,是各事業單位之間相互區別并區別于其他組織的首要標志,應當由以下部分依次組成:
(一)字號:表示該單位的所在地域,或者舉辦單位,或者單獨字號的字樣;
(二)所屬行業:表示該單位業務屬性、業務范圍的字樣,如數學研究、教育出版、婦幼保健等;
(三)機構形式:表示該單位屬于某種機構形式的字樣,如院、所、校、社、館、臺、站、中心等。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業單位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名稱不得使用含有下列內容的文字:
(一)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欺騙或者引起誤解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
第二十二條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不得與已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和注銷登記未滿三年的事業單位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
第二十三條除特殊情況外,一個事業單位使用一個名稱。申請人申請登記多于一個名稱,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確認必要的可以核準登記,并在法人證書上將第一名稱之外的名稱以加括號的形式顯示在第一名稱之后。
第二十四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住所是事業單位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一個事業單位只能申請登記一個住所。
第二十六條申請登記的事業單位住所地址應當是郵政能夠送達的地址。
第二十七條事業單位宗旨是指舉辦事業單位的主要目的,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是對事業單位可以開展的業務事項的界定。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應當符合宗旨的要求,并與其資金、場地、設備、從業人員以及技術力量相適應。
事業單位應當在核準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業務范圍涉及國家實行資質認可管理或者執業許可管理的業務事項,須取得有關部門的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后,方可申請登記;對已經取得相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事業單位,核準登記的相關業務事項不得超出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范圍。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按照法定程序產生,代表事業單位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
第三十條事業單位的擬任法定代表人,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方取得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三十一條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該事業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
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產生的事業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不得擔任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事業單位經費來源是指事業單位的收入渠道,包括財政補助和非財政補助兩類。
第三十三條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是事業單位被核準登記時可用于承擔民事責任的全部財產的貨幣體現。事業單位開辦資金包括舉辦單位或者出資人授予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財產和事業單位法人的自有財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不包括下列資產:
(一)代為管理的公共基礎設施和資源性資產;
(二)關系國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進入流通領域的資產;
(三)借貸款、合同預收款、合同應付款;
(四)職工福利費、保險金、住房公積金等專用基金;
(五)規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他人資助的資產;
(六)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能用于民事賠償的其他資產。
事業單位開辦資金應當以人民幣表示。
第三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程序依次是申請、受理、審查、核準、發(繳)證章、公告。
(一)申請。申請人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有關登記請求。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有關申請材料,并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受理。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登記申請不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
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登記申請屬于本登記管理機關管轄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登記管理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三)審查。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規定的登記條件。
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發現登記申請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四)核準。登記管理機關對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五)發(繳)證章。登記管理機關向核準登記的事業單位發(繳)證章。
(六)公告。登記管理機關對核準登記的有關事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登記管理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四章設立登記
第三十六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審批機關批準設立;
(二)有規范的名稱和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三)有穩定的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范圍相適應的從業人員、設備設施、經費來源和開辦資金;
(五)宗旨和業務范圍符合事業單位性質和法律、政策規定;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申請事業單位法人設立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設立(備案)登記申請書;
(二)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
(三)事業單位章程草案;
(四)審批機關批準設立的文件;
(五)擬任法定代表人現任該單位行政職務的任職文件;
(六)擬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七)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八)住所證明;
(九)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事業單位的,還應當提交舉辦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文件。
業務范圍中有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需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第三十八條批準事業單位設立的文件種類如下:
(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二)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的批準文件;
(三)舉辦單位決定設立的文件;
(四)其他批準設立的文件。
第三十九條事業單位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機構(法人治理結構);
(四)資產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資產的處理辦法;
(七)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根據住所權屬的不同,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方式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一)使用自有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二)使用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內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三)無償使用他人房屋的,出示房屋產權證明、提交其復印件,并提交房屋所有者的授權使用證明;
(四)無償使用他人租賃房屋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文件和房屋承租人的授權使用證明,出示租賃合同并提交其復印件;
(五)使用國家劃撥的房屋的,提交上級部門的授權使用證明。
第四十一條因合并、分立新設立的事業單位,應當申請設立登記。
第四十二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四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本單位印章的印跡、基本賬戶號,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四條事業單位設立登記的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開辦資金、住所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書號等。
第五章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宗旨和業務范圍、經費來源的,應當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開辦資金比原登記的開辦資金數額增加或者減少超過20%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六條事業單位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和《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
因變更事項的不同,還應當提交其他相應文件:
(一)變更名稱的,提交審批機關批準文件;
(二)變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證明文件;
(三)變更宗旨和業務范圍且內容涉及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的,出示相應的資質認可證明或者執業許可證明,并提交其復印件;
(四)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登記申請表、現任法定代表人免職文件、擬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五)變更經費來源的,提交經費來源改變的證明文件;
(六)變更開辦資金的,提交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四十七條事業單位因合并、分立改變登記事項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四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變更登記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準予變更登記的,向其頒發變更后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收繳變更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收繳變更前的單位印章。
第四十九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及印章的印跡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條事業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舉辦單位決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自行決定解散;
(四)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責令撤銷;
(五)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依法被撤銷,或者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依法被吊銷;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事業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組織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至少三次擬申請注銷登記的公告。債權人應當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織申報其債權。
清算期間,事業單位不得開展有關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事業單位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事業單位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撤銷或者解散的證明文件;
(三)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該單位擬申請注銷登記公告的憑證;
(五)《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五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事業單位注銷登記后,應當收繳被注銷事業單位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及單位印章,并注銷登記公告。
第五十五條經登記管理機關注銷登記的事業單位,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事業單位法人終止。
第七章證書使用與管理
第五十六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應當置于事業單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五十七條事業單位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有關部門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一)刻制印章、辦理機動車船牌照;
(二)申辦有關社會保險事宜;
(三)開立銀行賬戶、貸款;
(四)申辦稅務登記、減免稅收及其他優惠;
(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興辦企業,申辦有關執照;
(六)國有資產登記管理和統計登記;
(七)土地、房產登記管理事宜;
(八)申辦收費項目及標準、收費許可證,購領收據、發票;
(九)法律訴訟、公證事宜;
(十)人事調動和工資基金管理事宜;
(十一)申辦海關事宜;
(十二)有關部門要求事業單位出示《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其他事宜。
第五十八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是限期有效證書。超過有效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自動廢止。
對廢止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公告。
第五十九條事業單位的法人證書廢止但未經注銷登記的,其法人的責任和義務存續。
第六十條《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廢止的事業單位,申請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按照申請設立登記的程序辦理。
第六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故意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二條除登記管理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六十三條事業單位遺失或者損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補(換)領。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遺失或者損毀嚴重無法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作廢的公告,收回未遺失或者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本或者副本,補發使用新的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損毀較輕可以查證證書全部內容的,收回損毀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換發使用原證書號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第八章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依法實施下列監督管理:
(一)監督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辦理登記和提交年度報告;
(二)監督事業單位按照登記事項從事活動;
(三)制止和查處事業單位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六十五條事業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執行條例和本細則情況的年度報告。
第六十六條事業單位報送的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開展業務活動情況;
(二)資產損益情況;
(三)對條例和本細則有關變更登記規定的執行情況;
(四)績效和受獎懲情況;
(五)涉及訴訟情況;
(六)社會投訴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
第六十七條事業單位在報送年度報告時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
(二)上一年度年末的資產負債表;
(三)有關資質認可或者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業務范圍不涉及資質認可事項或者執業許可事項的除外);
(四)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文件未設定任職期限或者未超過任職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五)住所證明(原提交的住所證明未設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過有效期限且未出現依法應當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情況的除外);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六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應當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和其他相關方式對事業單位進行以下方面的監督檢查:
(一)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是否按照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業務活動;
(三)是否繼續具備承擔與宗旨和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民事責任能力;
(四)是否繼續具備相關登記事項所要求的資質;
(五)是否自核準登記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未開展業務活動或者自行停止業務活動一年以上;
(六)是否在出現依法應當申請變更登記的情況后按時申請變更登記;
(七)實際使用的名稱,包括單位印章、標牌及其他表示該單位名稱的標記與核準登記的名稱是否一致;
(八)有無抽逃開辦資金的行為;
(九)有無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行為;
(十)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的情況是否符合條例和其他有關規定;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六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對事業單位的年度報告和有關情況審查后,作出年檢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
對年檢合格的事業單位,由登記管理機關在其《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上作出合格標記,其證書有效期延續至下一年度年檢的截止日期。
登記管理機關通過審查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發現問題的,依照條例和本細則處理。
第七十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情況分別給予書面警告并通報其舉辦單位、暫扣《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并責令限期改正、撤銷登記并收繳《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單位印章的處罰:
(一)不按照登記事項開展活動的;
(二)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的;
(三)不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
(四)抽逃開辦資金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出租、出借單位印章的;
(六)違反規定接受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捐贈、資助的。
第七十一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記,并給予警告;登記申請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第七十二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被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撤銷登記;被撤銷的登記屬于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或者其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
(一)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核準登記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準登記的。
依照前款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
第七十四條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依法規定的條件,向社會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未經核準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
事業單位不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義務。
第七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創造條件,實現與事業單位、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計算機檔案系統互聯,核查事業單位從事有關登記事項的活動情況。
第七十六條上級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照條例和本細則對下級登記管理機關的登記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糾正登記管理中的不當行為。
第七十七條登記管理機關對其工作人員和下級登記管理機關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核準登記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登記申請或者不予登記的理由的。
第七十八條登記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辦理登記、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核準登記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準登記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依法核準登記的。
第八十條登記管理機關實施登記管理,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其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登記管理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登記管理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其他法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擅自以事業單位法人名義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申請登記、報送年度報告和申請補(換)領證書,應當使用登記管理機關提供的紙質或者電子格式文本,可以通過送交、郵寄、傳真、網絡傳輸等方式報送。
第八十四條無法提交本細則規定提交的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交文件復印件,文件復印件應當加蓋原文件發文機關或者舉辦單位的印章。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細則范文4
一、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現行會計科目體系已不能全面反映經濟業務的實際情況
(1)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事業主管部門上下級業務交往日益增多,相互之間經濟往來造成了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項目越來越繁瑣復雜,資金賬目的流向不能正確反映現實情況。
(2)現行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的內容和性質是一致的,但在流程中的名稱不完全相同。比如核算財政撥給單位的經費上行政單位往往稱之為“撥入經費”而事業單位往往稱之為“財政補助收入”;再如核算單位的開支情況事業單位稱之為“事業支出”與行政單位稱之為“經費支出”。這樣性質相同的經費收與支出,而名稱卻不一樣,導致了賬目的混亂。
2、現行的行政事業單位在預算編制問題上有待于進一步規范
(1)行政事業部門編制預算在項目支出的程度及支出定額制定等方面做的還不規范,導致某些單位或領導不加克制的挪用資金,大擺闊氣,鋪張浪費現象比較嚴重。
(2)行政事業部門預算編制不夠規范,在項目的支出預算方面人為因素較多,往往存在著隨意性和盲目性現象。導致在預算執行過程中追加預算比較普遍,影響了預算的準確性和規范性,也給項目的績效考核帶來一定的難度。
(3)行政事業部門在實際操作中存在著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專項資金收入和支出在數量和時間上造成脫節。
3、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夠健全
(1)經費審批程序缺乏計劃性。行政事業單位各經濟事項的流程控制不很規范,缺乏事前控制,往往局限在事后審批上,即“實報實銷”,“先審批后審核”。
(2)部分不相容崗位職責不明。有的單位內部崗位責任不清,存在著誰收費誰領取核銷發票。有的單位資產保管、處置與報賬會計職能不分離。從而導致: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不規范、不合理、執行效果較差。
二、嚴格落實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對策
1、落實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單位內部制度建設
(1)建立內部不相容職責制度。單位內部應按不相容職責相分離的原則,設立財務管理崗位,做到各職能部門經辦人員之間應形成一種相互牽制的體制,確保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科學規范發展。
(2)加強財務制度管理。不斷更新內部各項開支標準等財務管理制度,以適應新型社的發展,對財政未明確開支標準的制定實施細則,規范各項經濟業務開支的事前控制,防止獨權。
2、強化預算管理,規范單位收支行為
(1)科學合理地編制部門預算,將單位各部門的全部財務收支事項均納入部門預算的實施范圍,堅持按項目、按進度支出,不準隨意變更預算項目、超預算安排支出,因特殊情況需調整預算或追加支出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批,不得擅自挪用資金。
(2)嚴格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各單位應根據各自的情況,科學合理地編制資金使用計劃,制定費用消耗限額及定額,嚴格控制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對專項資金管理,要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建立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分析制度,確保??顚S?。
3、加強財會人才隊伍的建設,提高單位的財務管理水平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細則范文5
摘 要:審計部門作為行政事業單位至關重要的部門,然而,在審計實踐中,審計部門的作用并沒有很好地得到發揮。針對其現狀的不足,本文積極地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并提出相關對策和意見,從而改善審計效果提升審計作用。
關鍵詞 :事業單位 審計目標 審計手段 應對措施
事業單位審計就是由單位內部的相關人員,針對所管轄的領域,對相應的財務資金運行狀況進行審查監督。事業單位占據著國家財政資金的再分配收入,資金的利用效率實現國家安全的相關屬性和社會利益,由此看來事業單位審計地位很高。近年來國家也開始重視事業單位審計,并且對其進行一系列的改革,可是在實踐工作中事業單位審計還是存在很多問題。
一、事業單位審計中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的內容不夠豐富,過于單一。我國絕大多數事業單位審計的審計內容相對單一,目前都僅僅停留在財務會計的審計上,主要側重于會計數據的真實性和合法合規性,是否有票據混用現象和資金性質混淆問題,關注的是否存在現金坐支和挪用脫收繳納款項,這只是業務的事后監督,然而事業單位要想有大所謂改革發展要求事業單位審計要向高層審計,管理審計,事前審計和職能審計發展,只有這樣全方位的綜合審計才能對事業單位起到有效的審計監督作用。
(二)電算化系統并不完善,容易造成舞弊。由于事業單位審計環境很復雜,再加上電算化復雜的系統,很可能加大審計風險,系統的不完善會導致很多非人為錯誤。另外審計系統的內部控制還不完善,對于一些篡改數據的行為系統不會留任何痕跡,這就造成財務造假和犯罪的幾率。相關的審計電算化的法律也沒有,這都會大大增加審計電算化的風險。
(三)審計人員專業水平低。內部審計工作對從業人員的專業和素質要求很很高,我國現階段事業單位審計工作實施人員年齡結構老齡化嚴重,整體學歷水平偏低,而且缺少相關的審計知識和審計經驗,能通曉相關法律知識的審計人員也是屈指可數,另外審計人員的溝通能力和協調能力也有待提高,這將直接影響到審計機關的形象與威信,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和制約了審計工作的質量。
(四)審計獨立性差。由于審計工作有特殊的性質,顯然對獨立性要求很高。然而在實際工作中審計獨立性并沒有收到單位和高層的重視,甚至沒有將其單獨設置為部門,而是與其他部門合在一起,即使設立該部門,其規章制度也不明確不合理,這會嚴重影響審計的效果。
(五)事業單位審計的法律規范體系不完善。雖然我國提高了對事業單位審計的重視,但是一些體系還是不健全,不夠成熟,不夠完善,在已有的體系中也存在很多缺陷與不足等待我們去改進。任何事物如果沒有嚴格的規范體系和細則都是很難去做的,事業單位審計也是如此,使得審計工作人員毫無遵循依據,只能憑借自身經驗去判斷,有的甚至表面應付。我國也沒有關于審計程序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普遍性適用的法律法規。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根本未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審計計劃和建立相關的審計制度。
二 完善事業單位審計的建議與對策
(一)完善事業單位審計內容。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發展,養老院福利院等一些事業單位也逐漸由非盈利性向盈利性與服務性結合的方向發展,為此事業單位審計也應該與時俱進,首先不應該像傳統審計那樣,只注重基礎會計業務,還應該提高對內部控制的認識。其次在管理方式上也要宏觀地把握審計對象,同時事業單位的審計也要注重對管理層的審計,重點審查是否存在管理層的職責權限越位現象,遏制領導層財務舞弊和違規操作行為。最后要努力將事業單位審計由事后審計向事前審計發展,這就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注重審計會計業務,還要注重機構設置,權責權限業務控制以及相關規定的事前制定。
(二)嚴格遵循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審計工作中只能有良好的獨立性才能為審計工作提供保障。所以在我看來,事業單位內部應該設立由專門人員負責監管的審計機構,這個部門做好能夠獨立余其他部門,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發揮審計職能。做到這些還不夠,還要建立好這個部門的權威性,并且樹立好良好的部門形象,并于其他部門有良好的溝通協調,避免不必要的誤會。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并且審計效果也可以得到很好的改善。
(三)加強培訓與鍛煉,提高事業單位審計人員素養。從事任何一門職業,都應該有相應的專業素養,審計工作人員更是如此,因為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高低直接影響到審計的實施與效果。如果審計人員專業水平和道德水平達不到要求的話,即使審計控制測試和實質測試再規范也會使得審計失去效果,甚至產生錯誤。由此看來加強審計人員的培訓是很有必要的,使其掌握最新業務知識和相關法律條款。不僅要對審計人員工作水平定期考而且要對人員的身心素質進行考察,加強鍛煉注重勞逸結合。同時也可以適當引入外部審計人員對事業單位審計進行研究和探討,給審計人員帶來新鮮血液,利于創新和改善審計工作。另外事業單位審計人員的法律知識和溝通技巧依然也是重點需要提高的對象。只有這樣才能培養出更多高素質的綜合型事業單位審計人員,也可以間接地避免國家資源的浪費。
(四)完善事業單位審計制度體系。要想完善審計工作,必須先規范審計體系制度。應該從制定相關的審計法法律法規開始,這樣各個部門就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并且可以對實物工作產生指導作用。然而僅僅有制度的保障還是不夠的,單位還應該設定相應的部門,設定專門的負責人,分清責任義務。要運用各種方式方法,通過各種渠道,首先向單位負責人大力、持續地宣傳內部審計工作對于單位發展、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實際指導性作用,讓他們在思想上重視和警覺,便于日后工作的有力鋪開。與此同時國家還應加強立法出臺具體審計實施細則和審計操作規范,這樣不僅能對審計人員的工作提供指導而且還能很好地起到約束作用。
(五)加快審計電算化法規的建設。完善電算化系統,并且加強系統的控制功能,電算化審計準則是衡量審計工作的尺度和標準,也是提高審計質量的重要保證。新增加的審計內容在審計準則中又缺乏相對應的條款。總而言之,會計電算化的興旺發展給審計工作帶來的影響和促進是越來越大的。但也要看到,只有采取正確的方法,才能更好地發揮會計電算化的真實作用,提高審計的效能。
參考文獻:
[1]王水軍.規范內部審計行為提高內部審計質量.中華會計網校.2012-5-11.
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細則范文6
一、事業單位財務內控制度建設的現狀
(一)事業單位財務內控制度還不夠完善
事業單位的內控制度建設雖然是符合社會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但是由于這個改革沒有成功的案例和現成的制度可以參考和借鑒,所以缺少一個明確的指導,大部分的內控制度的改革都是財務人員與事業單位主管人員進行的一種主觀的思考,缺乏制度上的保障,具體呈現為以下幾個方面:雖然目前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人員總數可以保障,但是實際上這些人員都沒有接受過正規的財務能力培訓,而且許多是臨時調動的工作崗位,未來還會調離本崗,所以財務內控制度建設的效果比較低,不見成效;其二,一些事業單位沒有足夠的財務控制意識和財務控制人員,往往是先進行財務支出,然后進行審核和上報,這就導致財務的內控制度形同虛設,同時,缺少控制的財務不僅造成了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也沒有給事業單位的內部人員帶來實惠,是一種沒有意義的懶散的工作方式,如果不能夠及時的制止,那么肯定會影響事業單位的未來改革和發展。
(二)事業單位的財務內控意識薄弱
目前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仍然沿襲著老舊的管理模式,許多職工的工資、獎勵和福利待遇等基本上是一成不變的,不僅財務狀況不能得到好轉,而且財務資金的利用效率也不高。為此,進行全面的事業單位財務內控制度的改革與建設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目前財務內控的意識還比較淡薄。一些事業單位雖然接受上級的行政命令,開始嘗試進行財務內控改革,但是這種改革只是單純的應付,并沒有從事業單位的本身出發進行有效性的思考,缺乏必要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所以財務內控的效果不佳。除此之外,由于事業單位的工資比較死板,在當前市場經濟的影響之下,事業單位的主管人員開始追求經濟價值,因此,更多的思考著經濟發展和市場經濟的經濟效益,從而忽略了財務的內控工作的思考和深入化執行。
(三)財務管理人員工作態度不積極
事業單位的性質比較特殊,沒有企業單位激烈的競爭,工作環境比較輕松,工作比較穩定,如果沒有嚴肅的政治問題和過大的違法亂紀行為,基本上不會受到調離崗位甚至是下崗的懲罰,因此,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崗位基本上成為了老百姓口中所說的鐵飯碗。長此以往,許多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逐漸形成了懶散的工作態度和工作環境,尤其是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人員,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事業單位的財政基本上是由政府機關統一管理和下撥的,因此對于財務的管理并不嚴格,許多的財務管理和財務等級混亂不清,甚至沒有嚴格的審批環節,每年年底查賬的時候都會出現很多“糊涂賬”;另一方面,財務管理人員對自身的責任意識不清,工作懶散,一些工作能拖就拖,能不做就不做,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工作態度極為不端正。在這樣的環境背景之下,正常的財務工作管理尚不完善,又何談加強內控制度的建設呢?
二、全面改革事業單位財務內控制度的具體舉措
(一)建立完善的制度
任何改革都要以制度和政策為前提,只有這樣改革的腳步才能穩步前進,改革的秩序才能形成,事業單位的財務內控改革也必須遵循這樣的規律。全面改革事業單位的財務內控制度首先國家立法部門要根據全國事業單位目前的財務情況制定出相應的政策和法律條文;然后,事業單位結合自身單位的特點和財務現狀等,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基本前提,制定出適合本單位具體操作規范流程。值得強調的是,完善科學的財務內控制度首先要以降低財務風險為基本的保障,同時還要有權利上的制約與均衡,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個別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權謀私,擾亂正常的財務管理。此外,無論多么完善的體制在執行的過程中難免會有漏洞,為了防止個別人的暗箱操作,需要配備相應的檢查和督察機構,定期對事業單位的內控財務進行監督和管理,發現財務問題及時上報,該處罰處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加強對事業單位的財務監督
事業單位長久以來的管理制度比較松散,尤其是財務這一方面,存在諸多管理漏洞,一些報表的書寫不夠規范、審批的制度不健全,這種沒有制度的操作輕則會擾亂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重則則會引發事業單位內部的財務犯罪,誘導出一些違反犯罪行為,給國家財政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為了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做出努力:首先,要建立健全內部的審查制度,建立事業單位內部的檢查監督體系,審核事業單位內部的各項開支,從源頭審核審批的財政是否符合規定,審核財政撥款是否落實到位,并要定期審查內部的各項報表,確保所有的數據和報表是規范的,一旦發現潛在的財務問題和危機要立即糾正;其次,要加強事業單位外部的監控和管理,加強輿論的宣傳作用。事業單位要主動的接受其他上級機關或者平行機關的審核,同時要做好財務的對外公開,借助網絡平臺新的信息傳播媒體等,接受輿論和群眾的監督,確保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是公開公正經得住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審核的。
(三)提高財務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
財務工作之所以是諸多管理范疇當中比較棘手的一項,主要是因為這項工作極易受到財務管理人員的主觀影響,做假賬、報假數據在財務管理工作中屢見不鮮、屢禁不止。因此,全面進行事業單位財務內控制度的改革關鍵還是要提高財務人員的基本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首先,要從思想上進行事業單位文化教育,要讓財務管理人員明白這個工作機會的來之不易,使之更加珍惜這個工作的機會,從內心上激發出認真工作、積極努力的責任意識,只有這樣才能帶動財務管理工作的高效性,同時財務人員積極的工作態度也會帶動其他部門的精神風貌,進而促使整個事業單位的工作風氣煥然一新。而一些事業單位受到傳統思想的制約,一些財務管理人員往往是任人唯親,財務工作者并沒有相應的財務管理能力,對于這些業務能力比較低的財務管理人員,要在期限內進行業務能力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員要調離財務管理崗位,從職業的財務管理專業中選聘相應的財務管理人員。同時,因為財務管理工作的理念和管理的手段都在不斷的更新,要定期組織財務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學習和拓展,對學習的結果也要定期的進行考核,全面提高財務團隊內部人員的綜合業務能力。與此同時,財務工作不僅需要有過硬的財務操作業務能力同時還需要具備一定的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秉承財務工作者的良心和責任,踏踏實實、兢兢業業工作,確保財務問題沒有紕漏。同時也需要定期對財務人員進行職業道德和素質的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