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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統計規章制度范文1
一、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
一直以來,我局對流動人口管理工作都非常重視,認真按照省、市、區各級關于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的文件精神要求,切實履行起衛生部門的職責任務,明確了機關各科室、醫療衛生單位的工作職責和任務,進一步完善了全區衛生系統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管理制度。把全區衛生系統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納入了衛生業務工作的綜合目標管理,列入了重要議事日程。與全區各區級醫療衛生單位、機關科室都簽訂了《區衛生系統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責任書》,把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與衛生業務工作有機結合起來,統一安排、督促檢查、狠抓落實。
二、建立健全制度,規范管理
我區各醫療單位按照簽訂的目標責任書任務要求,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通過對各醫療衛生單位目標管理檢查督導情況看,今年主要做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在辦理餐飲業人員健康衛生許可證時,都對其進行了《婚育證明》的檢查,做到了發現問題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2、在今年的衛生系統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管理中。督促醫療保健機構在接生時查驗了登記《生育服務證》,區婦幼保健院、各鄉鎮衛生院對無生育證的人員都按月及時向區計劃生育流動人口管理辦和鄉鎮計劃生育辦公室進行了通報。
3、做到了無計生部門證明,不施行輸精管、輸卵管吻合手術和其它相關手術。
鄉鎮統計規章制度范文2
第二條鄉鎮人民政府統計工作管理的總體目標是:統計機構健全,人員落實;統計流程嚴密合理,工作有序;統計原始記錄完整,臺賬健全;統計資料全面,準確及時;統計工作信息化,科學便捷;統計監督規范化,合理合法。
第三條鄉鎮統計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和區統計局雙重管理,包括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統計業務、統計基礎等各方面。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加強統計隊伍建設,配備綜合素質好、責任心強的統計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統計業務以區統計局管理為主。
第四條各鄉鎮要保障統計機構足額的人員經費和開展日常統計工作所必需的業務經費,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鄉鎮統計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動。確需選配、調整的,應事先充分征求區統計局的意見,并實行先進后出,以保證統計人員的相對穩定和統計業務的連續性。
第六條統計人員如發生變動,須對所保管的統計資料進行登記造冊,辦理好交接手續。
第七條鄉鎮統計人員的考核分為兩個方面進行,鄉鎮負責年終統計人員德和能方面的考核,區統計局負責對鄉鎮統計人員業務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考核,并作為評選統計先進工作者的依據。鄉鎮統計人員的年度考評定級由區統計局和鄉鎮共同確定,鄉鎮上報考核結果時,同時附上區統計局出具的書面考核意見。對統計業務不精、缺乏統計工作能力的鄉鎮統計人員,區統計局可建議其所在鄉鎮予以調整。
第八條鄉鎮統計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持有全國統一的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實行持證上崗。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鄉鎮統計人員須參加區統計局組織的統計專業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第九條鄉鎮統計人員在區統計局的指導下開展統計業務,主要職責是:組織指導、綜合協調本鄉鎮的統計工作,完成上級布置的統計調查任務;準確及時向上級政府統計部門報送和提供本鄉鎮的統計資料;管理本鄉鎮統計調查報表和基本統計資料、保存原始記錄、健全統計臺賬、建立統計檔案管理制度;執行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統計方法制度,并監督檢查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的實施;協助、配合統計執法機構查處統計違法行為;組織指導本鄉鎮各部門、企事業組織、村(居)委會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加強統計基礎工作的科學管理。
第十條鄉鎮統計部門要建立和完善統計臺賬制度、統計資料審核制度、統計資料報送和報告制度、統計資料管理制度等,推進統計工作規范化;加強對“四上”企業聯網直報工作的指導、審核、驗收,確保聯網直報率達100%。
第十一條各鄉鎮必須加強數據質量控制,保證源頭數據質量,禁止鄉鎮統計人員代填、代報現象的發生,嚴禁隨意修改、篡改統計數據,做到堅持原則、實事求是、依法統計。
第十二條各鄉鎮要加強對統計資產的管理,凡是區統計局配發給鄉鎮統計辦的資產,鄉鎮不得挪用,由區統計局每年組織一次對鄉鎮配發統計物資的檢查。鄉鎮統計人員調動的,由區統計局監交統計物資。
第十三條各鄉鎮要積極推進統計信息化建設,年內全區所有鄉鎮統計辦必須通過市統計規范化驗收,對統計工作規范化達標的鄉鎮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四條區統計局要制定鄉鎮統計工作年度考核辦法,并嚴格進行考評、獎懲。
鄉鎮統計規章制度范文3
——創新機制,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進一步加強。在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管理方面,突出了“六抓”:一是抓機制創新。在繼續總結、推廣由鄉村基層組織引導的撂荒耕地“委托代耕制”和由農民自愿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聯合組建的“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的基礎上,大膽探索土地流轉“寄種”新模式,有效化解農民種植風險,提高了農民種田的積極性。二是抓平臺建設。建立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交易中心辦事程序,充分發揮“蓬溪縣土地流轉信息網”中介服務作用,狠抓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建設,縣政府辦公室下發了《關于切實做好2009年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建設工作的通知》和《2009年土地流轉合作社建設考核方案》,將鄉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土地流轉合作社建設工作納入縣委、縣政府對鄉鎮和有關部門年度目標管理體系進行考核。截止目前,全縣已有18個鄉鎮政府出文成立了土地流轉中心,有37個村建立了土地流轉合作社,全縣農村土地流轉依法、有序、公開、快捷。三是抓制度完善。提請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以縣委、縣政府文件出臺了《關于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的通知》,制發了《蓬溪縣鄉鎮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建設實施細則和規章制度》,建立了農村土地流轉備案登記、經營業主資質審查、風險保障、價格指導、土地復墾、糾紛調處等制度,為促進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提供有力保障。四是抓規范管理。在全縣啟動了土地流轉規范化建設,從健全機構,完善制度,嚴格操作程序等方面規范農村土地承包和流轉工作,完善了《農村土地流轉交易程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辦理程序》、《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程序》和《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建設工作程序》,統一制發了《農村土地流轉合作社示范章程》、《農村土地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縣土地流轉交易中心實現了土地流轉網絡化管理。五是抓糾紛調處。繼續實施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完善了《蓬溪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辦法》、糾紛仲裁文書格式,建立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情況上報制度,規范了土地糾紛仲裁工作行為,有效地保護了土地流轉雙方的合法權益。一季度受理土地糾紛3件,現已解決3件,解決率達100%,較好地維護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六是抓調查研究。開展全縣土地承包和流轉情況調查統計,通過調查統計,及時撐握全縣土地承包和流轉情況,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依據。
——狠抓監管,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平穩運行。在農民負擔監管方面,切實履行牽頭部門責任,狠抓各項工作落實。一是狠抓政策落實。及時轉發了農業部等國務院七部門聯合發出的《關于做好2009年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意見》和省農業廳等省委、省政府12部門聯合發出的《關于切實糾正損害農民利益突出問題的通知》,進一步完善涉農負擔公示制、限額制、一費制、責任追究制、一票否決制等“五項制度”,建立健全黨政領導負責制、部門工作責任制、“一事一議”規范操作和審批制等規章制度,將減負工作納入黨風廉政工作目標考核,形成全縣上下齊抓共管的局面,確保了減負政策的全面貫徹落實。二是狠抓收費項目公示。轉發了市物價局、財政局、農業局、糾風辦《關于2009年涉農收費和價格公示的通知》,各鄉鎮在政務公開欄等醒目位置進行了公示,鞏固了涉農價格和收費清理整頓成果。三是狠抓籌資籌勞管理。制發了《關于認真做好2009年農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申報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強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申報、審批和管理,嚴格審核各鄉鎮上報的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方案,有效防止了無事濫議、有事亂議、資金使用混亂現象發生。五是狠抓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搞好了糧食直補和農資綜合補貼發放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惠農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農民手中。
——強化審計,農村財務規范管理穩步推進。安排布置了全縣農村經濟審計工作,把“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和重點村社財務審計作為全年農村審計工作的重點,著力規范農村財務管理。一是開展重點村社財務審計。對吉祥鎮蓮橋村和城南經濟區4個村級財務進行了專項審計,通過審計,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確保了農村穩定,同時,也促進了農村財務規范管理。二是規范村社財務管理。積極探索完善“村帳鄉管”辦法,目前,正在下東鄉開展村社財務規范化管理試點,協助該鄉狠抓村社財務人員培訓,通過培訓全面推行委托制,解決農村財務混亂狀況。
——嚴格審核,農村經濟統計質量全面提升。一是組織搞好了土地承包和流轉調查統計,摸清了全縣土地承包和流轉基本情況。二是搞好了農民專合組織和農民工返鄉情況統計,真實反應了全縣專合組織和農民工返鄉情況,及時為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提供了有關數據情況。三是完成了2008年全縣農村經濟收益分配統計工作。2008年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3670元,比2007年增加560元,增長18%。
此外,狠抓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的培育,制定了示范合作社標準,將天宮堂村、華蓮村土地流轉合作社作為重點,制作了示范合作社標識牌,并向省廳申報了1個省級示范合作社項目。
鄉鎮統計規章制度范文4
【關鍵詞】科學發展觀;統計管理體制;統計基礎規范建設
所謂基層統計工作是指縣級及其以下鄉鎮、村從事統計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利用科學的方法搜集、整理、分析和提供關于社會經濟現象數量資料的工作的總稱?;鶎踊A工作是統計調查立足之本,是統計系統根基所在,是統計事業興旺之源。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不僅是提高統計數據質量的重要環節,更是打造“科學統計、依法統計、陽光統計”的關鍵所在。
一、基層統計工作的現狀
1、統計指標體系滯后,缺少應變對策,難以適應當地政府部門的需要
目前,統計指標主要是為了滿足開展全面調查的需要而設置的,下級實施業務以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領導為主,執行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相關指標。由于整體統計制度中全面指標相對滯后,而普查和抽樣調查方案設計初衷就是為高層服務,因此,國家統計局在制定基本統計調查時主要考慮自身開發統計數據結果的需要,忽視了基層黨委政府部門的需要,使得基層地方政府對部分統計數據難以進行開發利用,而地方政府需要掌握的指標,基礎統計部門又難以準確去統計和反映。與之相對,基層統計部門為加強服務職能要制定本地區統計調查計劃卻又受到基層統計人員整體素質,辦公設備條件,特別是經費不足的制約。
2、領導不重視,統計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的現象比較嚴重
部分領導普遍認為:統計不是直接的經濟管理部門,不直接產生經濟效益,也就是沒有物質產出,所以統計說起來重要,做起來次要,忙起來可以不要。特別在基層部門,統計人員往往抽調到其它各部門,在完成各項中心工作之后,才來完成統計工作,這樣就嚴重影響了統計工作不能正常開展。
3、向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與向政府統計部門報送統計資料重視不夠程度之間的矛盾
近年來,由于統計數字是考核各級領導干部政績,促進工作的同時,不得不看到對數字的負面效應。“數字出宮”,“宮出數字”的現象屢見不鮮,數字跟著計劃走,年初計劃有多大,年底完成就有多好。甚至個別地方出現領導直接干預,多報或瞞報,篡改統計數據,造成統計信息失真。
4、《統計法》的違法處罰不明確,依法治統力度不夠
由于歷史的原因,經濟和文化比較落后的地方,勞動者素質也相對較差。目前新《統計法》,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還不夠具體,對遲報、瞞報、拒報等統計違法行為的處罰沒有明確的限額,缺乏具體的操作性。又由于諸多因素的干擾,案件查辦難落實,影響了統計法律法規的嚴肅性。這樣,難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二、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存在問題的成因
(一)統計管理體制影響了基層統計工作的獨立性
在現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下,統計業務領導與行政管理分離,地方統計機構直接受同級政府的領導,人事、財務等事項也由其管轄,這就給縣、鄉兩級政府以“人、財、物”權影響統計人員“事權”留下了操作空間。因而這種體制對抵抗行政干預的能力較差,在逐級綜合匯總統計數據過程中,統計信息的真實性容易受到地方利益的某些不利影響。如一些地方領導一方面為得先進、爭榮譽、個人升遷等,需要政績作鋪墊的時候,就虛報主要經濟指標,如GDP、工業增加值、固定資產投資額、外貿出口額、招商引資、財政收入以及城鄉居民收入等;另一方面為了爭取政策的扶持而假報有關經濟指標。如虛報貧困戶、貧困人口、糧食生產面積及良種面積等,瞞報地方財政收入、城鄉居民收入;一些地方領導為了完成名目繁多的責任狀,更是把上級部門下達的指導性計劃當成指令性計劃指標來完成,造成這些指標的統計結果是計劃部門將任務層層分解,鄉、村統計又按計劃數層層上報。統計工作的實踐也已經證明,現行的統計管理體制是影響統計數據質量的根源所在。
(二)部門協調不力加重了基層統計工作的負擔
長期以來,政府綜合統計與部門統計之間關系一直沒有理順,聯系不密切,缺少強有力的協調:一是政府綜合統計系統缺乏與政府部門統計系統的橫向聯系。當上級綜合統計部門需要統計資料時,首先想到的就是向下級綜合統計部門布置,而不管同級政府部門統計是否已取得此項統計資料;二是不同政府部門統計機構之間在職能上交叉、重疊,如主要農產品產量、進出口貿易、利用外資、人口等指標均有多個政府部門統計機構在同時統計;三是部門統計自成體系的內向運行,阻隔了與綜合統計部門的有效配合,部門統計的統計指標、計算口徑、指標代碼等都由部門自主決定,缺乏與綜合部門和其他部門的協調,多頭向下、重復調查、報表多亂、數出多門的現象較為嚴重,不僅加重了基層統計負擔,而且影響了基層統計數據質量。
(三)系統內部關系不順降低了統計工作整體效益
從2004年開始,國家統計局對所屬城市、農村、企業三支調查隊的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將三支調查隊的機構和人員整合在一起,成立國家統計局各級調查隊。由于對改革方案缺乏通盤考慮,宣傳力度不夠而且操之過急,目前已暴露出一些明顯問題:一是局隊相互完全獨立,協調機制不完善,聯席會議制度可操作性差,已造成了新的各自為政的局面,對統計部門的地位有一定影響;二是調查隊內設機構設置不合理,與地方統計局機構重疊,職責不清,進一步割裂了統計數據的完整性和權威性;三是部分縣(市、區)局隊分設,進一步加大了基層統計工作成本,降低了統計工作整體效益。
三、以科學發展觀統籌統計基層基礎建設
統計基層基礎工作規范化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要想走出當前面臨的困境,從根本上扭轉統計工作“弱在縣級、冷在鄉鎮、空在村居”的局面,必須把科學發展觀的客觀要求轉化為謀劃統計事業發展的正確思路,轉化為促進統計事業發展的有力措施,轉化為領導統計事業發展的實際能力,理順關系,扎實推進,使統計基層基礎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規范化和科學化的軌道。
(一)加快統計管理體制改革,為統計基層基礎工作創造良好的環境
改革現行統計管理體制,是統計工作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發展、更好地為黨政領導和社會公眾服務、加快與國際接軌步伐的客觀需要。目前實行的“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體制,事實上就是“統而不管,分而無責”。基層統計不能從源頭上確保統計數據的質量,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上”不負責。沒有時間和精力針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問題,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在客觀上也存在對“下”不負責。要改變這種局面,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統計工作實際,實行“業務上全國統一領導,機構、人員、經費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體制,同時調整政府統計系統的內設機構和專業統計分工,理順與部門統計的關系,是一種比較現實的選擇。垂直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強統計的抗干擾能力,從過去和現在來看,對統計數據的干擾主要來自地市、縣區和鄉鎮,由省統計局對下垂直管理,操作上更可行,易被各級政府接受。同時也可使基層統計人員切實履行好統計管理和監督職能,形成對政府負責、對公眾負責的強勢統計。
(二)加強統計制度方法改革,為統計基層基礎工作卸下沉重的包袱
目前基層統計報表數量越來越多,指標不斷增加,報告期也越來越短,基本上是只做加法,不做減法,基層負擔越來越重。實際上有些報表和指標基本沒用或已經過時。因此,必須把改革統計指標體系、減少基層報表工作量提到重要日程。一是精簡報表。重點是剔除那些已經過時或不經常用的報表和指標,對有些變動不大,或不常用的報表、指標,擴大報告期,不要每月或每季都統計。二是實施基層統計“一套表”制度。對現行的各項統計調查項目進行清理整合,消除重復矛盾的內容,實行基層統計“一套表”制度,不管是統計部門還是行業主管部門,統一向下布置,做到“下去一把抓,上來再分家”。三是擴大抽樣調查領域,可以使用抽樣調查方法取得數據的項目,盡可能進行抽樣調查。要強化抽樣調查的培訓、設計和操作能力,使抽樣調查在社會更大范圍派上用場、樹立信譽、發揮作用。
(三)完善統計規章制度建設,為統計基層基礎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基層統計既擔負著統計調查的使命,也擔負著統計服務的使命,更擔負著統計監督的使命。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使各項管理有章可循、有據可依,是基層統計基礎工作規范化的重要內容,各級統計部門和基層統計機構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有關業務管理、紀律管理、學習管理、財務管理等一系列便于操作落實的規章制度及統計工作規范化流程,強化依法行使統計的監督權,并做到嚴格執行,落實到位,堅持用規章制度約束和規范行為,使統計業務工作高效、流暢地向前推進,徹底改變圍繞黨委、政府的工作計劃,就統計而統計,就數字而數字的工作格局,使統計工作更好地圍繞經濟社會發展運行情況,科學開展統計調查,積極開展優質服務,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四)夯實統計法制建設基礎,為統計基層基礎工作樹立堅強的后盾
實踐證明,要抓好基層統計工作,法制是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各級統計部門要堅持一手抓統計基礎工作,一手抓統計法制建設,充分依靠法制手段規范統計行為,維護統計秩序,改善統計工作環境。一方面,要加大統計普法宣傳的力度,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互聯網開展多種形式的統計法律法規宣傳,不斷增強基層領導干部、統計人員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統計法律意識。要通過廣泛深入的宣傳,讓各級領導干部和社會公眾進一步提高對弄虛作假行為的嚴重危害性的認識,讓縣級統計人員明確自己的合法權利和法定職責。另一方面,要嚴厲打擊各類統計違法行為。對虛報、瞞報、遲報、拒報及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等統計違法行為,一定要嚴肅查處。對于基層代填代報統計報表的問題要進行重點執法檢查。并且要把機構人員是否到位,統計臺帳是否建立,登記是否及時,資料是否可靠,工作程序是否規范等基礎性工作,列為統計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
(五)深化統計基礎規范建設,為統計基層基礎工作構筑堅實的根基。
規范化建設是從微觀上、從技術層面做好基層統計工作的必要手段。在改革完畢、體制順暢的情況下,規范化建設不能松懈。在尚不能對統計管理體制進行徹底變革的情況下,規范化建設更是舉足輕重。一要加強統計手段的現代化建設。各級政府要積極采取措施,提高基層統計工作的現代化和信息自動化水平。當前,要重點解決縣鄉之間的聯網問題,做到縣、鄉兩級統計機構網上互聯,實現統計資料的網上傳輸,逐步實現統計信息采集、處理、傳輸、應用和管理的現代化。二要加強統計資料的檔案化建設?;鶎咏y計機構應當統一管理統計資料,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報送、保密和檔案管理等制度。統計工作中形成的統計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基層統計表、統計調查分析以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統計資料,都要及時整理歸檔,妥善保管。三要加強統計機構的網絡化建設。要切實采取各種措施,督促各鄉鎮建立健全統計站,配備專職統計人員,切實把鄉鎮一級的統計工作開展起來。在此基礎上,要因地制宜,結合實際,大膽創新,最大限度地保證統計隊伍的穩定性、統計工作的連續性、統計資料的完整性、統計信息的時效性和統計標準的一致性。
(六)強化統計隊伍素質提升,為統計基層基礎工作搭建人才的平臺
加強統計隊伍建設,事關統計事業的長遠發展,建設一支“思想過硬、作風優良、業務精湛、清正廉潔”的統計隊伍是做好基層統計工作的前提。要從戰略的高度重視統計人才的培養,下大力氣造就一批政治強、業務精、作風硬、結構優的復合型統計人才。一是“筑巢引鳳”,引進優秀基層統計人員。以感情凝聚人,以待遇留住人,以事業召喚人,確保優秀統計人才進得來、留得住、用得活,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統計干部隊伍的潛力;二是加強業務培訓,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的綜合素質??h鄉統計人員身處統計工作最基層,既是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者,又是統計業務的具體操作者,要求具備全面的素質。各級統計部門要把統計、經濟、法律、計算機等知識的培訓列入統計工作的重要體系,通過開會、辦班、講座、函授等多種形式,組織統計人員學習,不斷提高統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實際操作能力;三是建立合理的人才交流機制。一方面把有培養前途的人員輸送出去錘煉鍛造,使得統計人才能走出去擁有更多更廣闊的空間,拓展視野、豐富經歷、積累沉淀,通過掛職鍛煉和基層體驗,提升駕馭復雜局面的能力。另一方面實行系統內部的輪崗交流,讓干部到多個崗位接受鍛煉和挑戰,多方培養,全面成長。通過有步驟地輪崗交流,力爭培養出一批熟悉幾個專業以上的統計業務骨干。超級秘書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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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統計規章制度范文5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鄉鎮衛生院管理,提高醫療衛生服務水平,促進農村衛生事業發展,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轄區內的鄉鎮衛生院。
第三條鄉鎮衛生院是政府舉辦的公益類衛生服務事業單位,主要由縣(市、區)政府舉辦和管理,原則上每個建制鄉鎮必須有一所政府舉辦的衛生院。鄉鎮衛生院人員、業務、經費劃歸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統籌管理;經濟發達地區的鄉鎮衛生院可實行縣(市、區)統籌管理,也可實行縣(市、區)、鎮共管,以縣(市、區)管理為主。
第四條鄉鎮衛生院必須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的診療科目執業;嚴禁超診療科目和執業范圍從事診療活動。
鄉鎮衛生院業務工作接受縣(市、區)級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指導。
第五條省衛生行政部門對全省鄉鎮衛生院實行宏觀管理。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對所轄縣(市、區)鄉鎮衛生院的建設與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綜合的評價。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抓好本管理辦法的落實,切實加強鄉鎮衛生院的管理,每年對轄區內鄉鎮衛生院的建設與管理要進行一次自查自評。
第二章機構設置
第六條鄉鎮衛生院選址、設置,應遵循區域衛生規劃要求,根據區域人口分布、經濟發展、文化和交通等情況確定,在地理位置上具有發展前景和最大輻射功能。
第七條鄉鎮衛生院的設立由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程序報批。
第八條鄉鎮衛生院是專有名稱,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機構不得使用該名稱。鄉鎮衛生院原則上不得使用兩個或兩個以上名稱。鄉鎮衛生院的命名原則是:所在的縣(市、區)+所在鎮(鄉)衛生院。
第九條鄉鎮衛生院統一使用衛生機構專用標識。
第十條根據區域衛生規劃,按功能將鄉鎮衛生院明確劃分為中心衛生院和一般衛生院。
第十一條鄉鎮衛生院建設依照國家《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和《廣東省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所規定的建設標準,嚴禁舉債進行超標準建設。
第三章公共衛生管理
第十二條貫徹執行黨的衛生工作方針政策和國家衛生法律、法規,以公共衛生服務為主,面向農村居民提供預防、康復、保健、健康教育、基本醫療、中醫、計劃生育技術指導等綜合服務,受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承擔區域內公共衛生管理職能。
第十三條加強公共衛生管理,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建立規范化預防接種門診,做好免疫規劃工作。
(二)做好傳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的登記、報告和處理工作。
(三)開展傳染病、地方病、寄生蟲病和慢性非傳染病防治工作。有條件的可開展老年保健、精神衛生和康復工作。
(四)做好孕產婦系統保健、兒童系統保健和婦幼衛生信息管理工作,開展婦女、兒童常見病防治,做好控制新生兒破傷風工作,做好孕產婦死亡、嬰兒死亡及5歲以下兒童死亡評審工作。
(五)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和指導工作。
(六)制定健康教育計劃,針對重點人群,結合實際開展多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動,普及衛生保健知識,促進農村居民健康行為的形成。并指導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七)做好食品、公共場所、學校、職業等衛生專業指導與管理工作。
(八)加強信息管理,建立執行相關統計及報告制度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協助鎮政府制定和實施農村初級衛生保健規劃。
第十五條受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委托,對轄區內村衛生機構及鄉村醫生進行管理和經常性衛生監督;負責對村衛生機構的業務技術指導和組織對村醫的培訓、考核,逐步實行鎮村一體化管理。
第十六條健全村醫例會制度,每月組織召開村醫例會。通報、反饋各衛生機構工作情況,傳達上級衛生工作精神及布置工作任務。
第十七條積極參與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宣傳發動和組織實施工作,為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提供優質的衛生服務,協助做好補償支付工作。
第四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嚴格執行《執業醫師法》、《母嬰保健法》、《傳染病防治法》、《護士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采取綜合措施,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加強醫療質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醫療、護理、醫技工作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
(二)按照病人第一、安全有序、首診負責、重點突出原則,加強婦產科、兒科、計劃免疫規范化門診和中醫科建設,把醫療質量、服務質量、服務態度放在首位。
(三)成立醫療服務質量監控管理工作小組,制定醫療質量管理方案,進行全員質量教育,樹立質量和安全意識。定期對醫療、護理、醫技、藥品、病案質量進行監督、檢查、評價,提出整改措施,及時發現、糾正醫療缺陷,加強醫療質量關鍵環節、重點部門、重要崗位的管理。
(四)落實首診負責制、醫師查房制度、疑難病例討論制度、危重患者搶救制度、術前討論制度、查對制度、會診制度、死亡病例討論制度、分級護理制度、交接班制度、臨床用血審核制度等醫療質量管理核心制度。
(五)嚴格執行診療常規、操作規程、搶救常規,配齊常用急救藥品、器材,保證基本醫療和搶救工作及時有效進行。對不能處理的危重疑難病人及時轉診。
(六)按照《廣東省病歷書寫規范》的要求認真書寫門診、住院病歷。
第十九條做好常見病、多發病的診治,急癥搶救,危重病人轉診和救災搶險醫療工作。
第二十條貫徹落實《醫院感染管理辦法》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嚴格執行隔離消毒制度,遵守無菌操作規程,嚴格消毒、保潔管理。做好一次性醫療用品的處理和污水、污物無害化處理,防止交叉感染和對環境的污染。
第二十一條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藥品管理制度,推行“陽光采購”。
第二十二條加強中醫藥工作,規范中醫藥服務管理,提高中醫服務水平。
第二十三條積極推廣應用適宜新技術,不斷提高服務能力。
第二十四條加強醫德醫風建設,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努力改善服務態度和提高服務質量及水平,為廣大農民群眾提供安全、便捷、價廉、優質的醫療服務。
第二十五條嚴禁向外提供出租業務用房,嚴禁與其他醫療機構進行以營利為目的辦醫行為。
第五章人事管理
第二十六條鄉鎮衛生院科室設置和崗位設置,按照精簡、高效原則,以服務人口、工作項目等因素,合理規范設置。
第二十七條嚴格準入條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相應崗位的任職資格。臨床醫療服務人員必須具有執業助理及其以上醫師資格,其它衛生技術人員要具備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
嚴禁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專業技術服務。
醫師、護士必須經衛生行政部門注冊并在規定的范圍內執業,不得超范圍執業。
從事專項服務的人員,必須依法參加有關的培訓、考核,取得相應資格。
第二十八條大力推行公開招聘鄉鎮衛生院院長。由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按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招考或推薦聘用,副院長由院長提名,按有關程序任免。一屆聘期3-5年,其中試用一年。中心衛生院院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職稱;一般衛生院院長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初級以上職稱。
第二十九條院長實行聘期目標管理責任制。綜合目標管理考核主要內容為行風建設、業務發展情況等。
第三十條推行人員聘用制,因事設崗,公開競爭上崗,擇優聘用鄉鎮衛生院人員。新錄用人員由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開招考,與錄用單位簽署聘任合同,并按有關規定給予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障。
第三十一條重視衛生技術人員的培訓學習,建立健全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培訓學習、考核制度。認真實施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的學歷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積極為在職衛生技術人員的進修學習和繼續醫學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章財務后勤管理
第三十二條執行政府的醫療服務指導價格,并在門診、病房以及對公眾服務窗口等明顯位置,設立公開欄、宣傳櫥窗、電子大屏幕公告欄,公開主要藥品及診療收費標準,增強收費透明度。
第三十三條嚴格執行醫院財務、會計和監督審計制度。鄉鎮衛生院的財務管理必須接受主管機關的領導和監督,同時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物價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健全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加強高危設備、手術室、放射室、分娩室等特殊區域和劇毒、劇麻、管理,保障醫療安全。
第三十五條美化院內環境,搞好室內衛生,創造一個整潔、優美、安靜、舒適的醫療環境。
第七章行政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成立院務管理委員會,由正、副院長、科室負責人組成,對鄉鎮衛生院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三十七條加強院務公開,實行民主管理。定期召開職工會議,通報衛生院重大決策執行落實情況、日常管理和運作情況,聽取職工對衛生院建設與發展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建立健全考勤、學習、會議和環境衛生管理等制度。
鄉鎮統計規章制度范文6
賦權鄉鎮 夯實基石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該對本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規定、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行使相應職權。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三十六條
2004年6月5日,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發生一起企業自備發電機爆炸事故,4人當場死亡;2004年 8月1日,瑞安市陶山鎮長虹工藝品有限公司職工在車間進行焊接作業時,不慎發生爆炸,并引發大火,當場造成4人死亡;2006年6月15日,龍泉市城郊的浙江龍鑫化工有限公司雙氧水生產車間發生嚴重爆炸事故,造成兩人失蹤,一人受傷……
近年來,全省各地安全生產事故頻頻發生。據有關部門統計,我省大量的中小企業分布在各鄉鎮和街道,安全生產事故的數量和傷亡人數80%以上均發生在基層。
據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同志介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最基層的人民政府和政府派出機構,實際承擔了我省量大面廣的中小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并構成了我省整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基礎。但是,由于安全生產法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權力賦予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部門,因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上存在著“有管理職責無管理權力”的問題,既增加了監督管理工作的難度,也影響了監督管理工作的效果。
老羅是溫嶺市某鎮主管安全生產的副鎮長,據他介紹,該鎮上規模企業就有幾百家,小企業則是遍地開花,光把該鎮生產經營場所跑一遍,就要花近一個月時間,安全監管任務相當繁重。上級政府和部門往往把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落實到鄉鎮頭上,但鄉鎮人民政府由于缺乏相應的職權和手段,監管很難到位,如果發生事故,還是要追究鄉鎮干部的行政責任。老羅對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同志表示:“現在鄉鎮分管安全的同志整天提心吊膽,下次見到我時,可能我的烏紗帽就沒了?!?/p>
雖然在國務院關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相關規定中,都明確了鄉鎮主要領導對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但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安全生產監督上只有責任,卻沒有職權和手段。
在立法調研過程中,許多地方和企業建議,加強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職責,對企業較多的鄉鎮和街道,應當設立專門的安全監察機構,配備專職的管理人員,并對安監所(站)的管理體制、執法問題等作出規定;有的單位提出,應當授權或者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一定的處罰權;也有人提出多配人員不利于精簡機構。
省人大常委會部分委員在審議時認為,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負有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社會、經濟、文化等方面事務的行政職能,因此,賦予其一定的安全生產行政管理權是可行的;街道辦事處作為政府派出機構,賦予其一定的安全生產行政管理權也是可行的。并指出,強化鄉鎮政府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符合中央、省委、省政府農村綜合改革精神。
為此,條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時,可以行使安全生產檢查權、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權、責令排除事故隱患權、重大事故隱患采取應急措施權、行政處罰建議權等。但是,根據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在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已經法定的情況下,未經國務院決定或者授權,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實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有建立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等,可以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通過法規授權委托的方式,授權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也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事業單位行使一定的行政處罰權。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條件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實施行政處罰。”
“軟硬”兼備 加強監管
生產經營單位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安全生產。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條
2002年6月16日凌晨,發生在北京海淀區“藍極速”網吧的那場火災,令24人葬生火海。而2006年3月1日發生在寧波海曙區的世貿中心大火竟無一人傷亡,2500人安全疏散,數碼廣場300余攤位財物未受損。人們不禁要問,為什么會有如此大區別?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據報道,寧波世貿中心十分注重安全工作,制定了緊急預案,加強消防演習,并建有一支訓練有素的保安隊伍。
“企業重視和加強平時的管理,對減少事故發生及降低事故損失至關重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同志坦言,以前許多企業是在事發后,通過協調和賠償,就息事寧人了,平時的監管缺乏制度的嚴格規范和約束。
省人大常委會上半年組織的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也表明,生產經營單位“硬件不硬”、“軟件不行”是兩個主要的原因。前者指安全基礎太薄弱,安全隱患整治欠賬太多;后者則是指安全生產意識淡薄。
此外,由于多數的企業主體責任沒有落實到位,安全管理出現了混亂局面,是事故頻發的一大頑癥。今年6月5日,慶元縣左溪一級電站黃秀坑引水洞內3名職工淹溺死亡事故,主要原因是未落實汛期值班制度,未對閘門啟閉實行嚴格管理,在下達關閉進水閘門指令后未落實相關人員及時關閉閘門,導致水庫內的水突然涌入引水洞。
為此,條例明確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條例對癥下藥,從資金投入、高危行業安全費用的提取和風險抵押金的交納、人員配備、教育培訓等多方面提出具體措施,尤其是在安全生產制度建設方面作了較為詳細的規范。
在制度建設方面,規定生產經營單位要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應急救援制度等。在行為規范方面,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安全設施、設備的檢驗、檢測。
規范操作 保障權利
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二十二條
今年,浙江龍鑫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的“6?15”爆炸事故直接原因在于:“操作工楊某某在做工作液回收工作時,配制釜內的工作液中含有的雙氧水劇烈分解,在配制釜人孔蓋沒有打開的情況下(按操作規程應打開),無法得到及時泄壓,引發爆炸起火,然后引燃引爆車間其他裝置中的工作液及有機原料,繼而引發大火,并蔓延到其他車間?!?/p>
據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同志介紹,違章現象的大量存在,讓一些原本看似不經意的操作,帶來的卻是一場災難,工人也為自己的“壞習慣”付出了慘重代價。
據統計,工礦企業事故中因違章作業導致人員傷亡的事故就占總量的近60%,44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有42起是違章行為引發的,占95%。
針對一線從業人員由于操作不當引發事故的問題,條例規定了從業人員應當履行的義務。
毫無疑問,廣大從業人員處于生產一線,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他們是最直接的受害者。為此,條例規定從業人員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六項權利,包括要求依法辦理工傷保險等事項;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了解工作環境存在的危險因素及防范和應急措施,獲得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安全生產提出建議、批評和檢舉、控告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后提出賠償要求,等等。
配齊人員 專管安全
“礦山、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使用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五十人的,應當配備不少于兩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在五十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五十人的,應當配備不少于一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超過三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少于兩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浙江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