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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入賬規定范文1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營業稅、消費稅等的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應支付相關稅費(包括營業稅、消費稅、運雜費等,不考慮增值稅)。其處理方法為:如果是為換出資產而發生的相關稅費,則計入換出資產處置損益,不計人換人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果為換人資產而發生的相關稅費,則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以2008年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中國稅務出版社《財務與會計》(以下簡稱教材)第165頁例進行分析如下。
[例1]長江公司與華山公司經協商,長江公司以其擁有的專利權與華山公司擁有的生產用設備交換。長江公司專利權的賬面價值為300萬元(未計提減值準備),公允價值和計稅價格均為420萬元,營業稅稅率為5%;華山公司生產用設備的賬面原價為600萬元,已提折舊為170萬元,已提值準備為30萬元,公允價值為400萬元,在資產交換過程中發生設備搬運費2萬元;華山公司另支付20萬元給長江公司。長江公司收到換人的設備作為固定資產核算;華山公司收到換人的專利權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對此項業務筆者的會計處理方法與教材中的處理不一致,具體情況如表1所示。
在2008年全國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教材《稅務實務》(中國稅務出版社)中還指出,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投資,按稅法規定視同銷售繳納消費稅。根據新會計準則的規定,在會計上應確認收入,按照銷售處理。按規定計算的應繳消費稅應計入長期投資的賬面成本,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但筆者認為,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投資,既然會計上應確認收入,那么視同銷售應繳納的消費稅應借記“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
由此看出,該教材將換出資產應繳的營業稅、消費稅及產生的運雜費計人了換人資產的成本,但筆者認為不應該計人換人資產的入賬價值,而應計入換出資產處置損益。就上述業務而言,長江公司換出資產應繳納的營業稅,應該沖減無形資產的處置收益而不應計入換人設備的成本。華山公司發生的設備搬運費,與換人的無形資產無關,也不能計入無形資產的成本。因為《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視換出掇產的類別不同而有所區別: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按照公允價值確認銷售收入,同時結轉銷售成本;換出資產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人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換出資產為長期股權投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和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人投資收益。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公允價值不能夠可靠計量的,應支付相關稅費(包括營業稅、消費稅、運雜費等,不考慮增值稅)的處理方法為:無論是為換出資產而發生的相關稅費,還是為換人資產而發生的相關稅費,均計入換人資產的成本。對此類會計處理方法,各類教材的會計處理方法都是一致的。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繳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不論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換出資產應繳的增值稅都應計人換人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入資產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按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應沖減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如果按稅法規定不可以抵扣的應計入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會計入賬規定范文2
按照現行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應按會計制度的規定確定其入賬價值;同時,企業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接受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指根據有關憑證等確定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的價值和由捐贈企業代為支付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含按會計制度規定應計入受贈資產成本的由受贈企業另外支付或應付的相關稅費;如接受捐贈的資產為貨幣性資產,則指實際收到的金額)在扣除應繳納的所得稅后計入資本公積,不確認收入。
企業接受捐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通過“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并在“待轉資產價值”科目下設置“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兩個明細科目。
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確認為捐贈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捐贈收入金額較大,并入一個納稅年度繳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不管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接受現金捐贈和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的會計處理是一樣的,接受捐贈時都是借記相應的資產類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期末處理時,接受現金捐贈的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接受非現金捐贈的計入“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不能直接用于轉增資本)。
接受捐贈事項期末應交稅金的計算:
(1)期末企業盈利:
借:待轉資產價值 (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接受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接受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稅率)
資本公積 (倒擠)
(2)期末企業的虧損額小于捐贈額:
借:待轉資產價值
(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接受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接受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一虧損額)×稅率]
資本公積 (倒擠)
(3)期末企業的虧損額大于捐贈額:
借:待轉資產價值
(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接受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
貸:資本公積
(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接受捐贈資產的入賬價值)
處置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時,按照非現金資產的正常處置進行會計處理,另外還應該將記入“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的金額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中。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可以直接用于轉增資本。
(一)期數n的確定:
注意:“n”的數值就是遞延年金中“等額收付發生的次數”或者表述為“A的個數”。
例l:某遞延年金從第4年起,每年年末支付A元,直至第8年年末為止。
分析:由于共計發生5次,所以,n=5
例2:某遞延年金從第4年起,每年年初支付A元,直至第8年年初為止。
分析:由于共計發生5次,所以,n=5
(二)遞延期m的確定:
(1)首先搞清楚該遞延年金的第一次收付發生在第幾期期末(假設為第W期期末);
(2)然后根據(W-1)的數值即可確定遞延期m的數值。
注意:在確定“該遞延年金的第一次收付發生在第幾期期末”時,應該記住“本期的期初和上期的期末”是同一個時間點。
例3:某遞延年金為從第4年開始,每年年末支付A元。
分析:由于第一次發生在第4期期末,所以,遞延期m=4-1=3
例4:某遞延年金為從第4年開始,每年年初支付A元。
分析:由于第一次發生在第4期期初(即第3期期末),所以,遞延期m=3-1=2
下面把上述的內容綜合在一起,計算一下各自的現值:
例5:某遞延年金從第4年起,每年年末支付A元,直至第8年年末為止。
分析:由于n=5,m=3,所以,該遞延年金的現值為:
A【(P/A,i,8)一(P/A,i,3)】或A(P/A,i,5)×(P/F,i,3)或A(F/A,i,5)×(P/F,i,8)
會計入賬規定范文3
[摘 要] 2001年財政部頒發的《會計制度》與1998年財政部頒發的《保險公司會計制度》相比較,在許多方面有新的突破。對新舊制度的比較,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會計制度的變革,為建立適合我國保險業的會計準則提供幫助。新舊制度的不同主要體現在適用范圍、資產的期末計價、長期股權的帳務處理、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等方面。
2001年11月財政部頒發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暫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與1998年財政部頒布的《保險公司會計制度》(以下簡稱“舊制度”)相比,新制度集銀行、證券、保險等會計制度于一體,在對會計處理的規定上有了新的突破,更加注意了金融企業的風險,謹慎性原則得到了較多的運用。雖然財政部規定新制度僅僅在上市的金融企業范圍內實施,而保險公司還沒有一家上市公司,也就是目前尚無保險公司必需執行該制度,但財政部在《關于印發〈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中指出,鼓勵其他股份制金融企業實施新制度。許多股份制保險公司醞釀上市已久,保監會明確表示,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上市融資,保險公司上市應該說并不是遙遠的事情,執行新制度只是一個時間問題,而且準備上市的保險公司需要按照新制度編制與報送相關的財務資料。因而,對新舊保險會計制度進行比較,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會計制度的變革,把握保險會計制度的發展趨向,為最終建立適合我國保險業發展和各方需要的會計準則提供一些幫助。為此,將新制度與舊制度做了一些主要比較。新制度在以下幾個方面與舊制度存在不同:
(一)資產的期末計價
舊制度中資產的期末計價均按實際成本,對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可以提取投資風險準備。而新制度規定,金融企業應當在期末對短期投資按成本與市價孰低計量,市價低于成本的部分,應當計提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分別計提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二)長期股權投資的賬務處理
舊制度中規定,保險公司如有經國務院特批對外進行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長期股權投資,可以增設“長期股權投資”科目進行會計核算,但對于具體的賬務處理沒有做出規范。而隨著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的逐步放寬,保險公司進行股權投資乃至直接進入證券市場,都將成為其實現保險資金保值增值、鏈接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一個重要渠道。新制度對長期股權投資的入帳價值、成本法和權益法等進行了詳細的說明(當然這是針對所有的金融企業)。
(三)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
新舊制度對于購入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規定相同,而對于另外幾種情況存在不同程度的區別:
1.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建造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全部支出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支出,作為入帳價值?!?/p>
2.投資者投入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評估確認的原價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帳價值?!?/p>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租賃協議確定的設備價款、發生的運輸費、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等支出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入帳價值。如果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比例等于或小于30%的,在租賃開始日,企業也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p>
4.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增加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記賬,而新制度規定“按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由于改建、擴建而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支出,減去改建、擴建過程中發生的變價收入,作為入帳價值?!?/p>
5.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根據所提供的有關憑據記賬,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時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而新制度規定“1.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的,按憑據上標明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2.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按如下順序確定其入賬價值:(1)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估計的金額,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入賬價值;(2)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按該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作為入賬價值。3.如受贈的系舊的固定資產,按照上述確認的價值,減去按該項資產的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p>
6.盤盈的固定資產,舊制度規定按重置完全價值記賬,而新制度根據其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是否存在活躍市場采取與捐贈固定資產類似的原則確定入賬價值。
7.新制度還規定:“經批準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調出單位的賬面價值加上發生的運輸費、安裝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入賬價值。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中,還應當包括金融企業為取得固定資產而交納的契稅、耕地占用稅、車輛購置稅等相關稅費?!边@在舊制度中均未說明。
(四)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
對于無形資產的攤銷期限,舊制度規定:“合同規定了受益年限的,按不超過受益年限的期限攤銷?!倍轮贫纫幎ǎ骸昂贤幎耸芤婺晗?,也規定了有效年限的,攤銷期不應超過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兩者之中較短者?!逼渌闆r新舊制度的規定一致。
(五)長期待攤費用的會計處理
新制度與舊制度相比,在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上有以下幾點變化:
1.舊制度規定,長期待攤費用是攤銷期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租入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以及攤銷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攤銷費用。新制度對于長期待攤費用規定的概念一樣,但范圍有所縮小,主要是不再包括開辦費(在開始經營的當月直接計入損益)以及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發生時直接計入損益),并且明確指出:“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處理?!?/p>
2.舊制度規定:“開辦費應當從公司開始經營的當月起,按不超過5年的期限平均攤銷;如開辦費不大的,也可在開始經營的當月一次攤銷。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應在大修理間隔期內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在租賃期內平均攤銷?!倍轮贫纫幎ǎ骸伴L期待攤費用應當單獨核算,在費用項目的受益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當在租賃期限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孰短的期限內平均攤銷;其他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受益期內平均攤銷?!睂τ谂f制度規定的開辦費,新制度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金融企業開始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經營當月的損益?!贝隧椧幎w現了謹慎性原則。
3.新制度增加了如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單位發行股票支付的手續費或傭金等相關費用,減去股票發行凍結期間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額,從發行股票的溢價中不夠抵銷的,或者無溢價的,若金額較小,直接計入當期損益;若金額較大,可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不超過2年的期限內平均攤銷,計入損益?!?/p>
4.新制度規定,如果長期待攤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后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余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
(六)借款費用資本化的會計處理
新制度對借款費用資本化做了詳細規定,與舊制度相比,有以下變化:
1.舊制度規定,長期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匯兌損失等借款費用,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屬于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在固定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計入有關固定資產的購建成本;除上述情況之外的,計入當期損益。而新制度規定,除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均應于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新制度規定,在以下3個條件同時具備時,為購建某項固定資產而借入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和匯兌差額應當開始資本化,計入所購建固定資產的成本:(1)資產支出已經發生(只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2)借款費用已經發生;(3)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舊制度對此沒有規定。
3.新制度還對資本化率、以非借款方式募集資金專項用于購建某項固定資產、某項建造的固定資產各部分分別完工、某項固定資產的購建發生非正常中斷以及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情況做了詳細說明,這些在舊制度中均無規定。
(七)短期投資利息收入的會計處理
新制度規定,短期投資的利息,應當于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已記入“應收利息”的除外。而舊制度中規定,除已計入“應收利息”科目的以外,短期債券投資的利息收入一般應于收到時確認為投資收益。
(八)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主要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會計法。兩種下會計處理有很大區別,所確定的各期所得稅費用也不同。舊制度規定,保險公司應當采用應付稅款法繳納所得稅。而新制度規定:“金融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者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的核算?!比绻kU公司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那么,就需要增加“遞延稅款”科目。
(九)外幣業務核算
新制度對外幣業務核算的主要變化有:
1.舊制度中規定,采用外匯分賬制的公司,應設置“貨幣兌換”科目,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有關外幣賬戶的聯系均通過“貨幣兌換”科目核算。新制度中規定:“采用外幣分賬制核算的金融企業,應按業務發生時的各種原幣填制憑證、登記帳簿、編制會計報表。金融企業發生結售匯、外幣買賣以及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及賬務間的聯系均通過‘外幣買賣’科目,并按業務發生時的匯率記賬?!鈳刨I賣’科目應采用多欄式賬簿,同時記錄外幣金額、匯率等?!?/p>
2.舊制度規定,對于采用外匯統賬制的公司,月份終了,其按照月末匯率折合的人民幣金額與原賬面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開辦費;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在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計入該項在建固定資產成本;除上述情況外,均計入當期損益。新制度則規定:“采用外幣統賬制核算的金融企業,應分別記賬本位幣和各種外幣進行明細核算。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屬于籌建期間的,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屬于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借款產生的匯兌損益,按照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原則進行處理?!?/p>
3.新制度對外幣報表折算作了規定,要求金融企業應將以原幣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折算為人民幣。具體折算方法如下:資產負債表,除權益類項目外,其他項目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權益類項目按照匯率折合為人民幣。不同匯率之間形成的差額,作為外幣折算差額單列項目反映。利潤表,按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而舊制度中對此沒有做出規定。
(十)增加了會計調整
新制度對會計政策變更、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以及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處理做了詳細規定:對于會計政策變更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或未來適用法。會計估計變更時,不需要計算變更產生的累積影響數,也不需要重編以前年度會計報表,但應當對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采用新的會計估計進行處理。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應當如同資產負債表所屬期間發生的事項一樣,做出相關賬務處理,并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編制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及其相關附表和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但不包括現金流量表正表)作相應的調整。資產負債表日以后才發生或存在非調整事項,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其內容、估計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做出估計,應當說明其原因。舊制度對此均未涉及。
(十一)增加了或有事項的處理
新制度對或有事項做了詳細規定,指出金融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負債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如無法預計,應當說明理由),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舊制度對此未涉及。
(十二)增加了對會計報表附注的規范
會計入賬規定范文4
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的新會計準則,包括1項基本會計準則、38項具體會計準則以及相關應用指南,強化了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的會計信息的新理念。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以下簡稱新準則)相對舊準則更為嚴謹、清晰,它在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可取內容的同時,也結合我國企業的實際情況和存在的一些問題,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將進一步規范我國企業經濟活動和推動市場經濟的合理有序發展,可以正確地進行企業的固定資產核算,提供真實會計信息,對企業中固定資產的管理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一、新固定資產準則的主要變化
1、固定資產的界定
舊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資產: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較高。新準則對固定資產作了如下界定: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經營管理而持有或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其中出租的固定資產,是指企業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及其設備類固定資產,不包括以經營租賃方式出租的建筑物,后者屬于企業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屬于固定資產。而舊的會計準則則沒有固定資產年限的規定,卻從固定資產的經濟實質上定義固定資產,無論是單位價值較高的界定還是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定位,本身就帶有很大的主觀性,完全是“形式”上的,并不符合經濟實質。取消價值標準這一變化利于企業會計人員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合理判斷、確認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1)外購的固定資產。新準則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企業受到稅務機關退還的與所購買的固定資產相關的增值稅款,應當沖減固定資產的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借款費用準則》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而舊的固定資產準則下的增值稅應該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這與國家推出新的稅務規定,關于在東北三省和中部部分城市施行增值稅的抵扣規定是相關的。這樣有利于企業降低稅費。
(2)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新準則規定投資者投人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在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不公允的情況下,按照該項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而舊的會計準則規定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入賬價值。新增的約束條件給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轉出業務中的舞弊減少了可能,新的準則實施后可以有效地控制這種行為。
(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第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第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否則,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新準則第十二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定,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在涉及補價時,按公允價值和不按公允價值入賬兩種方式區分。而舊準則則對換入的資產不區分是否按公允價值入賬,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
(4)債務重組取得的固定資產。新《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第十條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這就是說,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取得的固定資產,應以其公允價值入賬,而舊準則則是以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
3、固定資產的后續計量
(1)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新準則規定企業應至少每年年終對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折舊政策及凈殘值進行復核。如果預計凈殘值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而舊準則只規定了企業應當定期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新準則重新定義了預計凈殘值,規定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理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理費用后的金額。即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是現值的概念。與舊的概念相比,新的預計凈殘值的定義強調了現值,也就是說在確定預計凈殘值時其金額應為折現值,在企業出售某項固定資產時,應復核該資產的預計凈殘值。
(2)固定資產的減值。舊準則規定如果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企業應當按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價值恢復后的賬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因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對此前已計提的累計折舊不作調整。而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減值是指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理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中的較高者。如果發生了減值,企業應該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3)固定資產成本的后續支出。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是指固定資產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費用等。舊準則規定,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為: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或者使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者使產品成本實質性降低,則應當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增計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新準則取消了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規定固定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與初始確認固定資產的原則相同,第一,該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第二,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固定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只要符合這兩個條件,則應將其計入該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反之則不能。
二、新固定資產準則解析
1、固定資產初始計量變化的解析
(1)外購固定資產變化的解析。新準則第八條規定: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是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計入當期損益。在新準則下,如果超過了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價款(如分期付款購買固定資產),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在賬務處理時應按所購固定資產購買價款的現值,借記“固定資產”科目;按應支付的金額,貸記“長期應付款”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新準則還明確規定,對于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要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2)存在棄置義務固定資產變化的解析。新準則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棄置費用因素。如固定資產存在棄置義務的,應在取得固定資產時,按預計棄置費用的現值,借記“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用”科目,貸記“預計負債—預計的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科目。在該項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棄置費用計算確定各期應負擔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預計負債—預計的固定資產棄置費用”科目。
2、固定資產后續計量變化的解析
(1)固定資產折舊計提變化的解析。新準則規定,企業應對所有的固定資產進行計提折舊,只有已經計提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這樣,固定資產折舊的范圍是以企業對資產是否確認作為計提折舊的范圍。另外,新準則對取得的固定資產從何時開始計提折舊沒有作出具體規定,只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新準則還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2)固定資產減值變化的解析。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镀髽I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在新準則的規定下,只有確認減值損失時,按確認的損失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以后期間,即使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大于其賬面價值,也不得轉回,不用作賬務處理。
(3)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變化的解析。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發生后續支出時,其確認原則與初始確認固定資產的原則相同,即該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發生的后續支出只要符合以上兩個特征,則應將其計入該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同時,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不符合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在賬務處理時,可按已經確認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借記“固定資產—后續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應當終止確認,按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固定資產”科目。對不符合確認條件的后續支出,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三、執行新固定資產會計準則對企業的影響
1、對企業財務狀況的影響
新固定資產準則的實施,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影響。如對棄置費用的處理,由于新準則規定,在處置固定資產時,要考慮棄置費用,并且預計凈殘值要以現值入賬。這一規定,無疑會對企業的財務狀況產生一定的影響。新的固定資產準則將固定資產預計的處置費用以折現金額計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將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后續支出確認為固定資產,會使固定資產的計量結果增大,導致企業資產結構發生變化,從而使長期資產投資比重提高。固定資產計量結果增大,同時預計凈殘值強調現值,結果會使企業各期計提的折舊額增加,導致各期的支出費用增加,最終使企業的收益水平即所有者權益金額降低。上述情況的發生,與舊準則的計量方法相比,會影響到企業資產負債表上固定資產的各期的賬面價值。固定資產前期的賬面價值會增加,相關的費用也會增加,最終導致前期的賬面利潤減少,遞延到以后各期。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這一改變可以為企業帶來資金時間上的價值。
2、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
新固定資產準則的實施,對企業經營成果的影響,實際上就是對企業利潤表的影響。新準則的很多規定都會影響到企業的利潤表的反映情況。例如,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從2007年開始,所有的上市公司以前計提的“固定資產跌價準備”以后將不能沖回,只能在處置相關資產后,再進行會計處理。這一政策的實施,截斷了上市公司大玩調節利潤的把戲。所以以前不管什么原因計提了大量減值準備的企業,不在這最后的關頭沖回減值,那么企業的這部分“隱藏利潤”將再也沒有機會浮出水面。企業一旦開始大量沖回以前計提的減值損失時,同期的利潤必然會上漲。眾所周知,公允價值運用的前提是要存在活躍的公開市場,但由于我國對于許多資產的交易尚未形成活躍公開的市場,對于公允價值的確定也缺乏統一的認識,因而企業極有可能針對不同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折舊率,通過控制公允價值來調節各項資產的入賬價值,從而調節其折舊費,以實現調節利潤的需要。
3、對企業現金流量的影響
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對于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當捐贈方未提供有關憑據時,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存在活躍市場的,應按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入賬。而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確定取決于未來現金流量、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折舊率等幾個因素。對于這幾個因素,企業往往在計量時,也只能采用估計的方式來確認,那么根據估計的未來現金流量、使用年限、折舊率的不同,每期計提的相應的費用也不同,從而影響到現金流量表上的數據,當然也為企業操縱利潤提供機會。
會計入賬規定范文5
關鍵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相關稅費;公允價值;賬面價值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是企業間非經常性的特殊交易行為。其會計處理涉及兩大核心問題:一是確定換入資產成本,二是是否確認損益。而入賬價值和損益如何確定必然涉及相關稅費的處理 ,新準則引入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規定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以公允價值與相關稅費作為資產入賬價值,反之則以賬面價值與相關稅費作為資產入賬價值,但并未對“相關稅費”作出具體說明。2016年5月全面營改增之后,對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不再征收營業稅,因此相關會計處理較之之前有很大不同,筆者就此進行探討。
一、相關稅費概述
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相關的稅費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已改為增值稅)、消費稅以及其他相關稅費。⑴增值稅:換出增值稅應稅產品計算交納銷項稅額、換入增值稅應稅產品計算交納可抵扣進項稅額。⑵營業稅:2016年5月1日之前,換出不動產視同銷售、換出投資性房地產、無形資產視同轉讓要交納營業稅,“營改增”之后,產品和服務一并納入增值稅征稅范圍,不再征收營業稅。⑶消費稅:換出存貨為應稅消費品要視同銷售交納消費稅。⑷其他相關稅費:如運雜費、裝卸費、手續費、傭金、印花稅、計入房地產成本的契稅等。
對以上涉及的相關稅費應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會計處理??蓪⑾嚓P稅費劃分為三種情況:計入換入資產成本、計入增值稅進項稅額、進入當期損益。見表1:
二、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相關稅費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其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⑴有關增值稅:屬于價外稅,不在資產公允價值中包括,應根據用途區分增值稅銷項稅額與可抵扣進項稅額。⑵有關價內稅:公允價值中包含消費稅、資源稅等價內稅,所以價內稅應按照性質確認為稅金及附加(已由營業稅金及附加改為稅金及附加),或者沖減資產處置損益。⑶其他稅費:為換入資產發生的,應計入換入資產成本;為換出資產發生的,應計入換出資產處置損益。故筆者認為,公允價值計量下的相關稅費應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扣除可抵扣進項稅額以及為換入資產發生的其他稅費。即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換入資產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包括運費)+換出資產的增值稅銷項稅額+為換入資產發生的其他相關稅費+支付的補價-收到的補價。
案例分析:例1:興華公司與中信公司均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9月,興華公司以生產的產品(公允價值200萬,賬面原值210萬,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30萬)換取中信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公允價值200萬,賬面價值170萬),收到中信公司支付的補價34萬元,交換過程中,興華公司為換出產品支付運雜費20萬元,而中信公司為該產品支付運費10萬元。假設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消費稅稅率為10%。
通過對分析可知,支付的補價占換入資產價值的比例=34÷200=17%
1.興華公司的賬務處理: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換出存貨的公允價值+為換出存貨支付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收到的補價=200+200×17%-34=200(萬元)
①收到補價,換入長期股權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2000000
銀行存款340000(收到的補價)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340000
②結轉存貨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1800000
存貨跌價準備 300000
貸:庫存商品 2100000
③支付消費稅
借:稅金及附加200000(營改增后將“營業稅金及附加”調整為“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00000(2000000×10%)
④支付相關運雜費(公允價值計量時計入當期損益)
借:銷售費用 200000
貸:庫存商品 200000
2.中信公司的賬務處理:換入存貨的入賬價值=換出長期股權投資的公允價值-為換入存貨發生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為換入資產支付的運費-為換入存貨支付運費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營改增后為11%)+支付的補價=200-200×17%+10-10×11%+34=208.9(萬元)
①支付補價,換入存貨
借:庫存商品 2089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351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1700000
投資收益300000
y行存款
440000(支付的補價+運費)
例2:承例1,假設興華公司以生產的產品換取中信公司的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200萬元,賬面原價200萬元,已提折舊20萬元),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中信公司支付給興華公司補價12萬元,其他條件不變,營改增之后銷售不動產適用稅率11%。
1.興華公司賬務處理:換入投資性房地產入賬價值=200+200×17%-200×11% -12=200(萬)
①收到補價,換入投資性房地產,②③④同例1
借:投資性房地產--成本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220000
銀行存款120000
貸:主I業務收入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340000
2.中信公司賬務處理:存貨入賬價值=200-200×17%+200×11%+10-10×11%+ 12=208.9(萬)
①支付補價,換入存貨
借:庫存商品2089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 351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2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220000
銀行存款
220000(支付的補價+運費)
②結轉投資性房地產成本
借:其他業務成本1800000
投資性房地產累計折舊200000
貸:投資性房地產2000000
三、賬面價值計量模式下相關稅費處理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時,其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不確認損益。⑴有關增值稅:與公允價值計量模式下的情況相同。⑵有關價內稅:以賬面價值為基礎,消費稅等價內稅不包含其中,應全部計入換入資產成本。⑶其他稅費:由于賬面價值計量模式下不能夠確認損益,因此應全部計入換入資產成本。故筆者認為,賬面價值計量模式下相關稅費包括涉及的所有稅費。即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換出資產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換入資產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全部價內稅+全部其他相關稅費+支付的補價-收到的補價。
案例分析:例3:沿用例1,假設該項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通過分析可知,應采用賬面價值計量模式進行會計處理。因此,興華公司的運雜費和消費稅均應計入換入資產成本,中信公司的運費也應計入換入資產成本。
1.興華公司的賬務處理:換入長期股權投資的入賬價值=換出存貨的賬面價值+換出存貨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換出存貨支付的消費稅+換出存貨支付的運雜費-收到的補價=210-30+200×17%+200× 10%+ 20-34=220(萬元)
①收到補價,換入長期股權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2200000
銀行存款340000(收到的補價)
存貨跌價準備300000
貸:庫存商品2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340000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00000
銀行存款
200000(支付的運雜費)
2.中信公司的賬務處理:換入存貨的入賬價值=換出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換入存貨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為換入存貨支付的運費-為換入存貨支付運費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營改增后為11%)+收到的補價=170-200×17%+10-10×11%+34=178.9(萬元)
①支付補價,換入存貨
借:庫存商品1789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351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
1700000
銀行存款440000
四、結語
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類探討,有以下現實意義:①區分相關稅費的不同影響 ,符合會計信息質量中相關性與可靠性的要求,為使用者的決策提供依據。②依據稅法與新準則規定進行相應會計處理,有利于企業的納稅籌劃與納稅調整,減輕企業稅負。③能夠體現會計核算的謹慎性原則,將與換出資產有關的相關稅費計入期間費用,不虛增資產,趨利避害,使會計信息更具客觀性。
參考文獻:
會計入賬規定范文6
2006年2月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頒布了38項具體會計準則。其中《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兩項準則,可以說是在繼2001年對這兩項準則進行修訂后的再一次修訂。這兩項新準則又重新啟用了“公允價值”的計量屬性,充分體現了與國際慣例的趨同。2001年修訂前的這兩項準則.當時采用的是“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但由于一些企業濫用這些準則進行利潤造假,為避免和減少類似行為的發生,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才不得已于2001年對這兩項準則進行修訂,改“公允價值”為“賬面價值”。隨著經濟環境的治理和各項法規的完善,以及國際經濟技術合作等對會計這種國際商業語言趨同的要求,我國加快了向國際財務報告準則靠攏的步伐,這也是必然的結果。比較起來,兩項準則在內容形式和核算上都與2001年修訂后的準則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現分別對這兩項新舊準則的變化進行比較。
一、非貨幣換準則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在新準則頒布之前稱之為“非貨幣易”準則。比較而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發生了以下變化。
(一)內容形式上的變化
1在準則結構上體現了與國際準則的一致。新準則分為總則、確認和計量、披露三章11條。而舊準則分為引言、定義、非貨幣易的會計處理、披露等幾部分。
2.改“非貨幣易”準則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
3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新準則對換入的非貨幣性資產以“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成本,這是新舊準則最大的不同。
4提出“交換資產具有商業實質”的概念。在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應同時滿足的條件時,提出了商業實質的概念。
5支付或收到的補價不再計入換入資產的成本。根據新準則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發生的補價不反映在換入資產的成本中,而是將計算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以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成本基礎的除外)。關于這一點會在下一個問題中詳細說明。
6披露的內容更加詳盡。除應披露換入、換出資產的類別外(新準則不需要再披露換入、換出資產的金額),還要求披露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方式;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
(二)核算上的變化
1.以公允價值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并確認交換損益。當非貨幣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比如,甲公司以一批存貨向乙公司換入一臺設備,存貨的賬面價值為10萬元,市場價值為12萬元,增值稅率為17%,除增值稅外沒有發生其他的機關稅費和補價,則換入固定資產的成本為1404萬元(市場價值12萬元+增值稅204萬元),本次交換,甲公司取得的收益為2萬元(12萬元一10萬元),應計入當期損益。
新準則還規定:如果發生補價,支付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支付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比如上例,假如甲公司另外支付或收取了1萬元的補價。則在這兩種情況下,甲公司換入固定資產的收益分別為1萬元(14.04萬元一10萬元一1萬元一2.04萬元)和3萬元(1404萬元+1萬元一10萬元一204萬元)。
2.以賬面價值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不確認交換損益。如果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的非貨幣資產成本,不確認損益。這一點與舊準則一致。如果發生補價,換入資產入賬成本的確定原則也與舊準則相同,只是收到補價的一方不再確認損益。
3.增加了對換入多項資產成本確定的分配標準。對換人多項資產的成本確定問題,除保留原來的分配標準和方法外,增加了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與換入資產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這一標準。此方法主要是針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換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這一情況。
二、債務重組準則
(一)內容形式上的變化
1在準則結構上體現了與國際準則的一致。新準則分為總則、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債權人的會計處理和披露四章15條,而舊準則分為引言、定義、債務重組的方式、債務人的會計處理、債權人的會計處理、披露等幾部分。
2債務重組的定義不同。新準則恢復了2001年修訂以前的債務重組準則對債務重組的定義,即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進行的,強調債權人做出讓步,而不是舊準則定義的“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
3.引入“公允價值”計量屬性。無論是債務人轉讓非現金資產、取得的股份、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還是債權人取得非現金資產、確認的投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權的入賬價值,都以公允價值作為計量基礎。
4.增加了對“或有應付金額”和“或有應收金額”的說明。在債務重組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會計處理時,增加了這兩個詞的解釋。
5簡化了對重組方式的表述。新準則將舊準則“以低于債務賬面價的現金清償債務”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這兩種方式,合為“以資產清償債務”一種方式。
6披露的內容不同。債務人的披露增加了對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的披露,刪除了對資本公積總額的披露,改對“或有支出”的披露為對“或有應付金額”的披露;債權人的披露內容與舊準則基本相同,只是改對“或有收益”的披露為對“或有應收金額”的披露。
(二)核算上的變化
1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債務重組發生的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由于債務重組是債權人對債務人做出的讓步,所以債務人在債務重組中會取得重組利得,即債務的賬面價與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對此債務人應將其計入當期損益,而不是舊準則的資本公積。另一方面,債務重組還可能發生資產重估損益,即資產、股份等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也計入當期損益。具體的核算情況是:
[1]以資產清償債務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以公允價值計價,其與債務的賬面價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計入當期損益。就是說,新準則可能會有兩項損益,即債務重組利得和資產重估損益(其他重組方式也如此),而舊準則只有一項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即轉讓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與相關稅費之和超過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
(2)將債務轉為資本。首先,債務人應將債權人取得的股份按面值總額作為股本入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之間的差額,作為股本溢價確認為資本公積:其次.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例如,A企業欠B企業貨款15萬元,由于A企業發生財務困難,經雙方協商,B企業同意將15萬元的債權轉為對A企業的投資,B企業享有A企業的股份面值總額為10萬元。該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為14萬元,則A企業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為4萬元(14萬元一10萬元)。計入當期損益的債務重組利得為1萬元(15萬元一14萬元)。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已確認為預計負債的,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及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4)混合重組方式。債務人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再按照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情況處理。
2.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債權人的會計處理與舊準則最大的不同點就在于其取得的非現金資產或股份按公允價值入賬,而不是舊準則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具體的情況是:
(1)以資產清償債務。以現金清償的會計處理與舊準則相同。若以非現金資產清償的,債權人將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然后再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差額,先沖減壞賬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2)將債務轉為資本。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價值之間的差額,先沖減壞賬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