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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范文1
l.先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再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馴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應當持有許可證。《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馴養繁殖國家二類保護動物,應當持有省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馴養繁殖許可證?!端吧鷦游锢锰卦S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從事水生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應當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馴養繁殖證后方可進行。第十八條規定:馴養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馴養繁殖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馴養繁殖活動。因此,欲開展馴養繁殖大鯢的單位和個人,應先申請取得《馴養繁殖證》后,方可按照許可證的規定開始飼養,并遵守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接受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2.養殖場址的選擇
選擇大鯢馴養場址應注意以下四個方面:
2.1水源充足、水質良好、無污染。
2.2環境幽靜、最好選擇在山高、林密、有泉水、溪流的區域。
2.3飼料來源有保證。
2.4社會治安秩序良好,群眾法律意識較強,確保大鯢的生活環境安定。
3.養殖池的建造
大鯢養殖池一般為長方形,面積在70一300m2之間,池深1.5m左右,池壁、池底用水泥抹面,盡量光滑,池底司鋪墊10—20em厚的沙卵石.在養殖池的長邊用磚石、水泥板建人工洞穴。應將洞穴建寬敞,使大鯢在洞內有回旋余地,易于人工檢查大鯢攝食、生長情況為好。一般洞穴規格為長2~4m,寬0.8~1.Om.高O.5m。池邊可栽闊葉類喬木遮蔭,池水可保持0.3~ O.5m。排、注水方便,最好是自流自排。
4.大鯢種苗的捕捉、收購及運輸
根據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國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捕捉、殺害野生動物,禁止收購、利用野生動物,因科研、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捕捉的必須辦理《水生野生動物捕捉證》。收購、利用野生動物,需經省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證》。對于運輸攜帶水生野生動物,應當經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取得《水生野生動物運輸證》后方可進行捕捉、收售、運輸大鯢苗種。 5.大鯢種苗的投放
由于大鯢有互相殘殺的習性,因此,大鯢放養應以相近規格放同一池為好。放養前.可用濃度為1%的紫藥水作體表消毒10~20分種,然后放入養殖池中飼養。大鯢放養密度以每公斤大鯢占地0.5~1.Om2為佳。如水源好、餌料豐盛.苗種放養密度可適當大些。
6.科學投喂
大鯢飼料以鮮活小魚蝦、蟹為佳,通過觀察,大鯢對泥鰍、青蛙尤為喜食,最簡便的投喂方法是在養鯢池中投放鯉、鯽、羅非魚等繁殖力強的魚類,并經常補充相當數量的蛙、泥鰍,使大鯢自然捕食。
7.水質調節及疾病防治
大鯢對水質要求較為嚴格,因此,要經常保持池水清新,透明度高,要及時清除池中大鯢排泄物.還要定期換水。最好設置自動進、排水系統,保持水質良好。,
大鯢在飼養過程中,常見的疾病有口腔潰爛病及皮膚潰爛病,主要是由喂食不健康的青蛙、泥鰍等餌料引起。因此.投喂餌料主要保證餌料鮮活,并在投喂前用食鹽水浸泡消毒。魚病發生后,可用氯霉素軟膏涂抹患處,嚴重的注射慶大霉素可治愈。
8.模擬自然生態環境,解決繁殖難題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范文2
生物多樣性面臨的危機一個健全的生態環境意味著使其所有的生態系統、群落和物種,都保持良好的狀態。但目前人口與資源,經濟建設與生態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以犧牲生態和資源為代價,來獲得經濟的暫時發展。人類造成的主要威脅是生境的破壞、破碎和退化(包括污染),以及物種的過度開發、外來物種的引入和疾病的加速傳播。
1.生境破壞和消失。隨著大自然自身的演變,特別是隨著工業化的發展,人類過度地從自然界獲取土地、木材、食物、藥材等,使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的破壞。生物多樣性的主要威脅是生境的破壞和消失。生境的破壞和消失被確認為是大多數生物和微生物目前正瀕于滅絕所遭受的最直接的威脅。物種大量聚集的熱帶雨林以每年1700萬公頃的速度消失,溫帶森林也在大面積減少。目前,全球森林由76億公頃已減少到34.4億公頃,減少了50%還要多。濕地退化和喪失的速度更是超過了其他的生態系統?,F在地球上有20%的珊瑚礁和35%的紅樹林喪失。
2.生境破碎。生境破碎是指由于某種原因,一塊大的、連續的生境不但面積減小,而且被分割成兩個或更多片段的過程。生境破碎使一些中心物種由于不能遷移以覓食、、傳播等而難以生存。生境破碎也可以把一個廣泛分布的種群分割成兩個或更多的亞種群,每一亞種群由于受空間的局限而陷入衰落和滅絕的境地。
3.邊緣效應。森林邊緣對保持森林的結構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生境破碎,森林邊緣的物種構成就會發生改變,使由內部物種占據的區域進一步減少。由于溫度、濕度和光照水平的變化使許多物種從片段化的森林中消除。
4.生境退化和污染。人類活動密集的干擾,會使生境中的群落和物種受到影響,而造成生境的退化。例如:珊瑚礁地區頻繁的行船和潛水會惡化這個群落。人類釋放的殺蟲劑、化學品和污水,工廠和汽車排出的廢氣等對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污染。污染對水質量、空氣質量甚至地區氣候的全面影響,不僅威脅到生物多樣性,而且會引起全球氣候變化,影響人類健康。
5.外來物種的引入。由于在新的生境中缺少外來物種的自然捕食者、有害物和寄生蟲。所以會打破這一生境的生態平衡,而使物種結構遭到破壞,導致某些物種的消失。
6.物種的滅絕。環境破壞最嚴重的一面就是物種的滅絕。一旦某一物種滅絕,其DNA中所蘊藏的特有的遺傳信息和其所擁有的特征組合將永遠丟失,它的種群將不可能存在,它所生活的群落將變得貧乏,且其所具有的對人類的潛在價值將永遠不會被認識?,F今由人類引起的物種滅絕速度是物種自然更替速度的幾百倍,甚至是上千倍。例如:20世紀初有野生老虎10萬只,現在僅存野生老虎3200-3500只左右。里?;?950年滅絕。我國特有的華南虎也已多年不見蹤跡。
二、中國的生物多樣性保護
中國地處東亞,包括寒溫帶、溫帶、亞熱帶和熱帶的范圍,加之地質、地貌和土壤的變化,生物物種的類型十分豐富,也具有許多獨特之處,像濕潤亞熱帶和青藏高原就是其它區域所沒有的。我國的生態區共有19個,其中陸地生態區12個,淡水生態區6個,海洋生態區1個。
(一)中國生物多樣性的一般特點
中國的生物多樣性概括起來有下列特點:
1.物種高度豐富,特有屬、種繁多。目前我國有高等植物3.28萬種,動物10.45萬種,其中許多為我國特有、孑遺種、經濟價值高的種。
2.區系起源古老。由于中生代末中國大部分地區已上升為陸地,第四紀冰期又未遭大陸冰川的影響,所以各地都在不同程度上保存著白堊紀、第三紀的古老殘遺成分。
3.栽培植物、家養動物及其野生親緣的種質資源異常豐富。中國有7000年以上的農業開墾歷史,因而中國的栽培植物、家養動物豐富程度在世界上是無與倫比的。
4.生態系統豐富多彩。就生態系統來說,中國具有陸生生態系統各種類型,且每種陸生生態系統都包含多種氣候型和土壤型。據統計,全國陸地生態系統共27個大類,460個類型。其中:森林16大類,185個類型;草地4大類,56個類型;荒漠7大類,79個類型;濕地、淡水域5個類型;海洋6個大類,30個類型。
5.空間格局繁復多樣。中國地域遼闊,地勢起伏多山,氣候復雜多變。從北到南,由不同氣候帶引起不同的植被類型。從東到西,隨著降水量的減少,發生不少同屬不同種的物種替代。以上特點,說明中國生物多樣性在全球所處的獨特地位。
(二)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成果
1.初步建立了一系列物種及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2.就地保護成績顯著,遷地保護得到較大的發展。到2012年底,我國已建立森林、濕地、荒漠、野生動物、野生植物等五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達2407個(其中林業直管2150個),總面積1.45億公頃。就濕地保護來說,目前全世界有國際重要濕地1886塊,中國有41塊。我國野生動植物遷地保護和種質資源移地保存也得到較快發展,全國已建動物園(動物展區)、野生動物園240多個,植物園(樹木園)234個。
3.重大生態工程的實施。我國先后實施了“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防止荒漠化工程”和“濕地保護與恢復工程”。這幾大生態工程的實施,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生態環境的改善。
(三)中國所面臨的生態危機
我國目前面臨著生態危機:森林大面積消失、土地沙漠化擴大、水土嚴重流失、濕地不斷退化、自然災害頻發、物種加速滅絕、嚴重干旱缺水、全球氣候變暖。我國在發展過程中曾經經歷了大面積毀林開荒的過程,致使我國森林面積大幅度下降。雖然近幾年建造了大量的人工林,但是仍面臨著森林資源總量不足、分布不均、結構不合理、質量不高等問題,成、過熟林只占森林面積的14.3%。我國森林覆蓋率為20.36%,比全球平均數低近10個百分點。人均森林面積不足世界的1/4,人均森林蓄積量只有世界的1/7。我國木材對外依存度高達44.8%,而且還有上升的趨勢。目前,我國沙化土地173萬平方公里,占國土面積18.1%。石漠化土地12萬平方公里,鹽漬化土地17.3萬平方公里。由于多重因素的影響,我國90%的天然草原都有不同程度的退化,而且每年還以200萬公頃的速度在擴展,草場沙化嚴重。由于人類的捕殺和生態環境的惡化,加速了物種的滅絕。綜上所述,生物多樣性保護迫在眉睫。而在當今以人為主導的社會文化體系中,只有用法律規范人們的行動和意識,才能更有效地保護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因此,建立健全法制對生物多樣性保護,自然資源合理利用、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影響。
三、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國際條約的加入對我國立法的推進
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世界各國人民都認識到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地球的重要性,從而形成了地球村的概念。在聯合國框架下制定了多個有關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條約和政府間協定。如:《生物多樣性公約》、《濕地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防治荒漠化公約》、《海洋公約》、《國際熱帶木材協定》、《國際捕鯨公約》及《中日候鳥協定》、《中澳候鳥協定》等。諸多的公約和國家間的協定,對保護地球生態系統和人類文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的進程。
(二)我國物種保護的立法現狀
我國是關于生物多樣性保護立法比較早的國家,1950年國家就出臺了關于稀有生物保護辦法。我國的《憲法》和《刑法》(1979年《刑法》第130條)中對物種的保護也有描述。但隨后很長的時間立法工作處于停頓的階段。黨的后,我國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國家相繼出臺了《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防沙治沙法》、《草原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等法律和《森林法實施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自然保護區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等行政法規。另外,還有大量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體系。在立法的同時,1987年我國了《中國自然保護綱要》,1994年在《21世紀議程》中,對生物多樣性保護進行了規范。
(三)我國物種保護立法存在的問題
中國是生物多樣性非常豐富的國家之一,也是名列瀕危物種最多的國家之一,其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問題非常突出。筆者從事多年物種保護的工作,以《野生動物保護法》為例進行探討。
1.立法體系龐雜、立法效力低下、行政管理色彩濃厚。我國立法比較分散,有專門法律,如《野生動物保護法》;同時還有許多“規定”、“辦法”和“通知”,如《關于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關于嚴厲打擊非法捕殺、收購、倒賣、走私野生動物活動的通知》等。立法位階,有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林業部,還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林業部、公安部聯合的法規,導致這些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高低不一,參差不齊。此外,還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規。如:《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山東省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很顯然,我國關于物種保護的立法體系十分龐雜,立法效力層次較低。同時,各種“規定”、“辦法”和“通知”的出現也反映出我國濃厚的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行政管理色彩。
2.立法目的滯后。人類對自然資源的過度利用和開發,導致環境不斷惡化,各種自然災害頻發。人類的環境立法理念開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生態利益優先理念已經體現到立法中。而我國現行的各種法律還受到經濟利益優先理念的制約。如:《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其立法目的是: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可以看出,我們保護動物的目的重點落在合理利用而非生物多樣性保護上,沒有凸顯出物種保護的重要性。
3.物種保護的不堅決性。由于立法目的與經濟利益妥協,必然導致法律的軟弱性和不徹底性。相關法律的規定使用“應當”、“可以”等比較模糊的詞語,在法律責任追究上,措辭寬泛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現行法律對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打擊缺乏力度,不足以震懾犯罪分子。
4.物種保護的不全面性。我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將保護的范圍限定于珍貴、瀕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這是對經濟發展的一種妥協性立法,缺乏物種保護的前瞻性思維,體現了人類急功近利的實用主義,不能有效地保護自然生態的完整性和地球上的生物多樣性。
5.對動物棲息地的保護不力。野生動植物的生存環境是個很廣泛的概念,但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對生存環境的破壞僅限于自然保護區和禁獵區、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場所,使得受保護的棲息地概念模糊而且范圍有限。
6.執法不力、司法不嚴?!耙吧鸁o主,誰獵誰有”的傳統思想深植于中國人的心中,且立法本身存在缺陷。傳統思想和立法缺陷相結合,使執法不力、司法不嚴成為目前物種保護執法存在的突出問題之一。
7.執法后期的處理存在盲點。案件查獲的各種違法品的處理,在法律上看似規定明確,但由于執法部門繁雜,部門利益無法協調,致使一些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大都是行政權自由裁量之下進行“處理”。因此,完善法律法規,規范行政執法后續行為,對于保護野生動物很有必要。
四、一些認識及建議
(一)對問題產生原因的認識產生以上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文化傳統方面的因素。傳統的生產、生活方式在人們的觀念中根深蒂固,生物多樣性保護觀念淡薄。
2.經濟利益方面的因素。人們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往往把經濟利益放在首位,而忽視了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3.體制上的缺陷。我國目前生物多樣性保護牽扯部門繁多,管理分散。另外資金投入缺口大。
4.法制上的因素。目前我國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法律體系,還存在許多需要改善的問題。
5.觀念上的原因。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同,我國大部分公眾的動物福利觀念啟蒙晚,保護意識相對薄弱。
(二)建議采取的措施
1.定期開展生物多樣性調查,建立保護地建設體系和野生動植物種及生態環境監測體系。
2.制定國家生物多樣性保護綜合發展規劃,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其中,包括自然保護區、濕地、野生動植物保護、防止沙漠化和荒漠化規劃等。生態紅線是國家生態安全的底線,必須強制性地保護國家生態安全,才能保證國家長治久安。
3.完善和加強我國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生物多樣性問題呼喚新的、卓有成效的法律體系的誕生。必須將經濟利益優先的思想轉變到生態利益優先上。包括對生態安全戰略地位的明確,國家主導責任的定位,以及穩定和持續投入的保證等,以確保我國的資源安全。
4.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體制的建設,增加財政投入。在保護機構之間要形成監督機制,明確管理權限與責任。
5.加強執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各主管部門要加強協作,加強監管,聯合執法。做到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采取高壓態勢,有效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確保國家生態安全。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范文3
【英文摘要】The wetland ecosystem management is aims at the ecology protection the system compound method utilization, is a realization wetl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basic way. This article elaborated our country wetland present situation and the ecosystem management survey. Then analyzed the legal matter which in the present wetland management process exists, that proposes the solution wetland protection question countermeasure.
【關鍵詞】濕地;生態系統管理;生態學
【英文關鍵詞】wetland; ecosystem management; ecology
【正文】
濕地是地球上有著多功能的、富有生物多樣性的生態系統,是人類最重要的生存環境之一。2008年7月,環境保護部制定出《全國生態功能區劃》,對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生態文明觀念,維護區域生態安全,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其中,濕地生態系統以承擔著生物多樣性保護、洪水調蓄、水源涵養等多項重要職能,成為其中的重要部分。
一、濕地及生態系統管理概述
(一)濕地的概念及功能
1、濕地的概念
國際濕地公約采用廣義的濕地定義,指不問其為天然或人工、常久或暫時性的沼澤地、濕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或靜止或流動、或為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水域。這一定義包含狹義濕地的區域,有利于將狹義濕地及附近的水體、陸地形成一個整體,便于保護和管理。
1994年,《中國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會議將濕地定義為“處為陸地和水域的交匯處,水位接近或處于地表面,或有淺層積水,一般以低水位時水深2米處為界,并且具有以下特征:①至少周期性的以水生、濕生植物為植物的優勢種;②底層土主要是濕土;③在每年的生長季節底層地被淹沒4個月以上”。
濕地是一個半開放半封閉的系統。一方面,濕地是一個較獨立的生態系統,它有其自身的形成發展和演化規律。另一方面,濕地又不完全獨立,它在許多方面依賴于相鄰的地景系統,和它們發生物質和能量的交換,也影響鄰近系統的活動。具體到其發育史上,濕地源于其它生態系統,又演變成它種生態系統。
2、濕地的主要功能
(1)調蓄水源、凈化水源。濕地地區多地勢低洼、地域廣闊、且與河湖相通,盛水季節可承納上游或周邊來水,蓄洪排澇;枯水季節可向下游或周邊地區提供抗旱補給水源;平衡濕地與周邊地區地表和地下的水量。濕地中生長、生活著多種多樣的植物、微生物和細菌,當濕地水體中被泄入有毒有害的工業、農業或生活廢物、污水時,濕地生物對此有較強的過濾作用,使流出濕地的水體水質得到凈化。
(2)保存物種、野生動物棲息。濕地環境為多種野生動植物提供了生活、生長的特殊生境,使這些物種能夠在不受人為干擾的天然環境中,不改變其基因性狀地正常繁延、生存。天然濕地是較少受到人類活動干擾的一塊凈土,這里不但是水生動物賴以生存的優良場所,而且也是野生動物、尤其是鳥類越冬、覓食、繁殖的場所。目前,世界上許多珍奇鳥類均生活在濕地環境中。
(3)調節氣候。濕地水面、土壤和植被的存在,形成了濕地特有的局地小氣候。濕地的存在了空氣濕度,縮小了濕差,降低了大氣的含塵量,可使氣候變得濕和、清爽。
(4)水產品養殖。無論是沿海濕地還是內陸濕地,由于入海入湖河流還夾帶來大量營養物質,給魚蝦貝等水生動物的生存提供了大量的餌料,因此濕地也就成了水產品養殖的優良場所。
(二)我國濕地的分布情況
我國濕地類型多、面積大、分布廣。其總面積達6 584萬hm ?,占世界濕地面積的11.9% ,僅次于加拿大、美國和俄羅斯,居世界第四位。其中,天然濕地約為2 594萬hm ?,包括沼澤地約1 197萬hm ?,天然湖泊約9l萬hm ?,潮間帶灘涂約217萬hm ?,淺海水域270萬hm ?;人工濕地約4 000萬hm ?,包括水庫水面約200萬hm ? ,稻田約3 800萬hm ? 。根據植被和地區差異,我國濕地可分為8個主要區域:東北濕地,華北濕地,長江中下游濕地,杭州灣北濱海濕地,杭州灣南沿海濕地,云貴高原、秦嶺以南山地丘陵濕地,蒙新干旱和半干旱濕地,青藏高原高寒濕地。全國各省、直轄市和自治區都建有濕地保護區,國家級濕地保護區有300多處。
(三)濕地存在的問題
1、濕地面積日漸萎縮。從上個世紀中期開始,我國天然濕地的面積急劇減小,大量天然濕地轉變成農用耕地或城市建設用地,削弱了濕地調蓄和緩沖功能,嚴重助長了洪水泛濫。
2、濕地污染日益加劇。污染使濕地水質變壞、生態系統惡化,生物多樣性受到破壞,越來越多的生物物種特別是珍稀生物將會隨著污染的加劇失去生存空間而瀕?;驕缃^,種群的延續將因此受到極大的威脅。濕地污染主要由大量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的排放,油氣開發等引起的漏油、溢油事故,以及農藥、化肥引起的面源污染等原因所致,且污染日趨嚴重,尤其在東部沿海、長江中下游湖區、東北油區及東部人口密集區的庫塘濕地表現得最為明顯。
3、人為破壞濕地自然生境。在開發利用濕地的過程中,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劃管理,導致濕地動、植物生存環境被人為改變,使濕地原有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有序性被破壞。濕地上游水利工程的建設,特別是大型水庫的建設,不僅要淹沒數以萬計的農田,而且使江河的天然生態系統被打破,導致某些生物喪失其生存場所,瀕臨滅絕。
4、濕地管理體制混亂。由于國家尚無對濕地保護和利用的總體規劃,濕地的保護管理、恢復改造、開發利用和執法監督等存在多頭管理、責任不清等問題,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因在濕地保護、利用和管理方面的目標不同、利益不同而各自為政、各行其是,造成許多部門之間的矛盾,出現問題也難以協調和解決,嚴重影響了對濕地的保護和合理利用。
5、濕地保護投入不足。資金嚴重不足是濕地保護與管理工作面臨的重要問題之一。在濕地調查、建設保護區及示范區、污水治理、濕地監測、濕地研究、人員培訓、執法能力與隊伍建設等方面都缺乏專門的資金支持。由于全國濕地保護經費投入嚴重不足,致使保護管理工作舉步維艱。建國以來,我國濕地保護總投入不足2億元,目前平均每公頃濕地投入不足5元,地方級濕地保護根本沒有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嚴重地制約了保護工作的開展。
(四)生態系統管理概述
1、生態系統管理的概念
生態系統管理就是要運用系統工程的手段和人類生態學原理去探討這類復合生態系統的動力學機制和控制論方法,協調人與自然、經濟與環境、局部與整體問在時問、空間、數量、結構、序理上復雜的系統耦合關系,促進物質、能量、信息的高效利用,技術和自然的充分融合,人的創造力和生產力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
2、生態系統管理的特征
(1)綜合性。從管理主體角度看,實行跨部門、跨區域、多元管理主體相互協調配合的聯合管理方式;從管理方法與手段來看,注重運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基本理論和方法,從生態、社會、經濟、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因素出發進行有效的管理;調整機制上,綜合運用行政、市場和社會相結合的調整機制。
(2)區域性。生態系統具有結構的復雜性和功能的多樣性。從生態系統的這一特性出發,按照結構和功能進行有針對性的區域性管理也是符合生態系統管理的宗旨的。在實施生態系統管理時應充分考慮個體生態系統的區域特性,考慮個體生態系統所組成的獨特的自然、人文、社會、經濟條件組合,在此基礎上,進行有效管理。
(3)靈活性。生態系統管理是一種適應性管理方式。盡管該方法注重從生態系統的整體性角度進行有效的管理,但也承認各生態系統的個體差異性。生態系統的動態性導致生態系統具體形態的多樣化,因此,管理計劃和方式應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和適應性,以便管理策略能對出現的新情況進行相應調整。
二、我國濕地管理法律現狀
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1994年制定,1996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制定,2002年修正)等多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1993) 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多部行政法規,《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和《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等多部地方法規,以及《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95)、《水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97)、《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2002)和《上海市九段沙濕地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2003)等部門規章、地方規章構成的濕地保護法律體系。
我國濕地存在的一系列嚴重問題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為加強我國濕地資源的保護管理,2004年國務院批準并頒布了《全國濕地保護工程實施規劃》,這是我國濕地保護工作的一個里程碑?!兑巹潯芬幎ǎ旱?030年,我國濕地自然保護區要達到713處,國際重要濕地要達到80處,90% 以上的天然濕地得到有效保護,完成濕地恢復工程140萬hm ?,建成53個國家濕地保護與合理利用示范區,形成較為完善的濕地保護管理和建設體系。使我國的濕地保護和利用進入良性循環,充分發揮濕地生態系統的功能和效益,實現濕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要實現《全國濕地保護工程實施規劃》規定的目標并不容易,應針對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從多方面著手,把濕地保護的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三、完善濕地生態系統管理法律制度
(一)堅持遵循的原則
1、和諧與平衡原則。濕地生態系統管理是維持濕地資源與維持依賴于濕地資源的社會經濟系統之間的一種平衡,即要求濕地生態系統功能與人類利用的需求相平衡。此外還需要平衡那些來自不同利益集團需求的沖突,也要權衡那些人類和其他生物與非生物環境適宜關系的各種供選擇的方法。生態的可持續性是以社會的可持續性為前提,生態系統管理只有在人類的福利得到保證的情況下才是有效的 ,因此構建和諧社區,提倡公眾參與及合作決策,平衡各方利益是管理過程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則。
2、全面規劃、合理利用原則。人們在開發利用濕地資源時,必須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為人類社會和經濟的持續發展預留一些空間,使之永遠為人類所利用。自然資源的有限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不僅日益顯著,而且已對人類造成空前的浩劫。因此在開發和利用濕地資源的同時,要充分考慮濕地的負載能力,使之不致惡化。
3、污染、破壞者負擔原則。主要是追究在濕地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肇事者的責任,即誰破壞了,污染了濕地,誰就應承擔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從公平的角度來看,不能讓破壞了濕地資源或者損害了濕地環境的人不受到任何不利的后果。
4、國家干預原則。是指國家為了確??沙掷m發展的貫徹和實施,利用政策、經濟、法律等措施對開發利用濕地資源的活動進行干預以達到保護和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的目的。包括行政、經濟、法律方面。各種行政措施和經濟措施上升為濕地資源保護法的高度上,并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從而干預和管理就成為法律。為此,國家客觀調控原則便成為了一項濕地立法中的一項重要基本原則。
(二)改進管理方法
1、跨部門管理的方法。通過跨部門管理來維護濕地生態系統的良性循環,同時也是整合生態系統保護和系統內自然資源利用的必然要求。建立濕地保護管理的多部門協調機制,以實現保護管理的政令暢通和良性互動,如濕地生態系統管理中的部門協管制度就是很好的例證。由于濕地生態系統包含水、草場、林木、農田、各種動植物等多種生態要素,根據對濕地主管部門職責的規定,各級林業部門有權對濕地生態系統進行監管執法,水利、草原、農業、環保等部門對濕地生態系統內相關生態要素也有管理職權。為了有效管理和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就要建立由林業部門統一協調、各主管機關共同管理的機制。
2、跨行政區域管理的方法。通過跨行政區域管理來保護生態系統,是生態系統結構多樣性和功能多元性的要求,也是整合生態系統保護和區域綜合管理的體現。要根據政治體制、區域政府行政能力、文化歷史背景、資源習慣利用方式和傳統管理模式等多種因素做循序漸進的機制安排,包括法律、法規、地方規章和政策的安排,上一級行政首長領導下的協調機構安排,以及區域政府之問長期或短期的協調和合作機制安排。
3、科學研究與管理制度相結合的方法。現代自然科學研究為生態系統的保護奠定了堅實的技術、理論基礎,也為生態系統的管理制度提供了切實的方法論指導。生態系統管理不同于一般的社會管理活動,其終極目標也是為了實現與自然生態規律的協調一致。清潔生產、功能區劃等建立在科學研究基礎之上的現代生態系統管理制度則實現了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和諧統一。因此,只有建立在科學研究基礎上的生態系統管理制度才是最為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
4、行政手段、市場手段和公眾參與相結合,側重公眾參與的方法。行政手段、市場手段和公眾參與相結合是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重要方法。在傳統的資源管理方式中,行政手段和市場手段起主導作用。但是,在經濟、社會、環境管理活動中,行政手段和市場手段的弊端也逐漸暴露了出來。公眾參與的方式是社會法部門興起與社會調整機制變革的重要產物,對于克服行政手段和市場手段的缺陷有重要的補充作用。而且,在現代生態系統管理中,公眾參與的方式也是現代民主與法制的重要體現,將越來越成為重要的管理方式之一。
(三)健全法律體系
在整個法律體系層面上,借鑒有關先進國家相關法律體系的配套完善的經驗,對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部門法在環境保護方面進行配套拓展。行政法方面,制定全國濕地保護條例和各地方濕地保護條例,要改造與完善一個當前的生態管理行政系統以適應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需要,強化行政機構的環境管理職權和責任,強化環境行政行為合法化的司法審查。通過對各個法律部門的調整,最終形成以憲法關于環境保護規定為基礎、以綜合性環境基本法為核心,其他相關部門法有關環境保護規定為補充的完備法律體系。這樣才能有效改變環境保護法力不從心的局面,保證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有效實施。
參考文獻
1.王小鋼 《濕地保護立法歷史評估、現狀分析和發展預測》
2.焦盛榮 《“綜合生態系統管理'與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立法理念》
3.可華明 《我國的濕地》 地理教學,2002(1):6—7
4.印紅 《對我國濕地保護問題的思考》 濕地科學,2003(1):68—72
5.陳潔 《典型國家的草地生態系統管理經驗》 世界農業,2007(5)
6.林群、張守攻、江澤平、雷靜品 《森林生態系統管理研究概述》 世界林業研究,2007(4):3—8
7.王鳳遠 《對建立我國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 南都學壇(人文社會科學學報),2007(9):95—96
8.蔡守秋 《論綜合生態系統管理》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6(3)
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范文4
關鍵詞:非人類中心主義 動物權利論 民事主體 新人文主義
一、問題的提出
生態環境的惡化是現今人類極為關注的問題,人在經歷了掠奪性的發展后開始嘗到大自然的報復。于是人們開始反思,人怎么了,大自然與人的關系為什么會這樣,羅爾斯頓認為,這是因為傳統的哲學從人出發,只關注人的價值、不承認自然界的價值,但在事實上人類沒有創造荒野反而是荒野創造了人類,自然界才是生命之源、價值之源,因此主張“哲學走向荒野”[1],這種思潮影響到德國法學家對實施了近百年的《德國民法典》的修訂,《德國民法典》第90條原規定是:“本法所稱物為有體物”,照此解釋,動物作為一種有體物,當然屬于民法典“物”的范疇,[2]而動物保護者們的攻擊,使該條文增添了“動物不是物”一語,從而引發了動物民事法律地位的討論,有學者甚至直接提出要給予動物以主體地位,這使得民事主體法不得不面臨一個世紀問題,主體要不要向大自然擴展,是不是要向生態倫理一樣突出“人類中心”主義,讓民法也走向荒野?
二、倫理學分析:“人類中心”還是“非人類中心”
“人類中心”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指把人視為宇宙的中心事實或最后目的,二是指按照人類的價值觀來考慮宇宙間所有事物的思維方式[3].在生態倫理學中,人類中心主義并沒有一定精確的定義,作為一個龐大的學派和西方生態倫理學的主潮,人類中心主義生態倫理學的基本觀點是:“人類中心主義”是一種價值觀,是人類為了尋找、確立自己在自然界中的優越地位,維護自身利益而在歷史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一種假設,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上,人是主體、自然是客體,人處于主導地位。人類的主體地位,意味著人類擁有運用理性的力量和科學技術的手段改造自然和保護自然以實現自己的目的和理想的能力。[4]
人類中心主義的來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基督教,按《創世紀》中的記載是上帝給予人統治整個世界的權力(Genesis1:26-28),而其本體論與宣稱“人類是大自然的主人和擁有者”的笛卡爾所主張主客二分以及機械論世界觀密切相關,笛卡爾認為,物質與精神是兩種完全不同的,彼此不可還原的實體,物質與精神的運動各自遵循根本不同的規律。與此相應,世界被劃分為主體與客體,只有人才是主體,非人的一切都沒有主體性,世界是一部巨大的機器,自然界一切都是可供人類發展經濟的資源,人類盡可以利用它們,僅當它們能為人類所用時,才可以說它們有價值。最早質疑這位近代哲學之父觀點的當推斯賓諾莎,他反對笛卡爾人類中心主義是因為他堅持泛神論的思想,他認為,所有存在物或客體都是上帝創造的同一種物質存在的暫時表現,人死后,融為土壤,幫助植物生長,植物又給食草動物食物、食草動物又會被食肉動物或人吃掉,這樣主客體之間存在著極其緊密的聯系,而不應該絕對的劃分開。到19世紀,亨利。大衛。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宣稱:沒有任何理由崇拜人類,要研究如何忘掉人類,要接受宇宙的更為寬廣的視角[5].這種思想隨著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日益明顯和環境運動的興起而迅速得到人們的認同,這樣形成了與人類中心主義對應的非人類中心主義倫理學思潮,非人類中心主義主張把倫理學的視野從人擴大到一切生命和自然界,他們認為生命和自然不僅具有工具價值(instrumental value)還應具有內在價值(intrinsic value),所謂內在價值就是主體所追求或趨附的不作為任何其他目的的手段的目的,因此人應當關懷它周圍的所有人和所有生物的生命,給予所有生物以道德的關心,賦予生物以道德主體的地位。
在非人類中心主義學派中,有動物權利主義、生物中心主義、生態中心主義論之分。三者所主張的道德主體范圍依次擴大,一般認為,促使人類思考動物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地位問題,主要來源于以辛格為代表的動物解放主義和以雷根為代表的動物權利主義。辛格(P. Singer)是澳大利亞哲學家,他在《動物解放》一書中提出,人與動物是平等的,所有動物跟人一樣,都有感受痛苦和享受愉快的能力。在這方面,人類與動物之間并不存在一條所謂分明的分界線,在動物身上做實驗并吞食它們的肌肉是我們社會中的物種歧視主義的兩種主要形式。如果我們從動物的角度來反思,就會發現,我們是靠犧牲動物的利益來使自己獲利的團體的成員。雷根(T. Regan)是美國著名的哲學家,他認為動物也擁有“天賦價值”動物權利運動是人權運動的一部分,動物缺乏人所擁有的許多能力,但許多人,如幼童、弱智、植物人也沒有這種能力,而我們并不認為這些人就擁有比其他人更少的天賦價值和更少的獲得尊重的權利因此動物權利主義主張將人類倫理范圍擴張到動物,將動物納入道德主體的范疇。
以辛格為代表的動物解放論建立在邊沁的功利主義論的哲學基礎之上,在功利主義看來,快樂是一種內在的善,痛苦是一種內在的惡;凡帶來快樂的就是道德的,凡帶來痛苦的都是不道德的。在計算一個行為的道德與否時,應考慮到該行為所影響的所有成員的個體利益。這樣,具有感覺能力的存在物至少擁有一種利益、體驗愉快、避免痛苦,如果我們既不想違背平等原則,也不想違背功利原理,那么就必須把動物苦樂利益也計算在道德因素之內。而康德的道義論則是雷根等人立論的基礎,在雷根看來,人們用來證明人擁有權利的理由與用來證明動物擁有權利的理由是相同的,都源于一種“天賦價值”,即具有這種價值的存在物必須被當作一個目的本身而非工具或手段來對待。而人擁有天賦價值的根據是人是生命的主體,雷根羅列了成為“生命主體”的條件:擁有期望、擁有感覺、記憶、擁有情感生活、擁有偏好、擁有實現能力、擁有心理同一性和個體幸福狀態[6].并指出這些特征動物也是具有的,因此決定了人類不僅僅把它們當做一種能促進其福利的工具來對待,而必須以一種尊重它們天賦價值方式對待它們。[7]
強調動物權利乃至大自然權利出發點是為了分析解決當前日益惡化的環境,因此,非人類中主義者認為:環境危機從根本上是一種評價危機,即人類中心主義之世界圖景的一種危機。[8]但是它無法解釋世界上還存在著一些比我們更尊崇大自然神力的原始群落,他們沒有受到過近現代工業的影響,但它們仍然過度放牧、燒荒造田,更不用說狩獵捕魚,因為在他們看來,把人之間的平等原則延伸到大自然中,必然會導致人類文明的終結,因為人類必須依靠自然提供的服務才能得以生存,人類必須依靠犧牲其它動物的生命才能保全自己的生命,這一矛盾是人作為人無法避免的,而這種行為本身是不應遭到非議。的從認識論角度講,人類是世間萬物邏輯的起點,人類主體也是判定一切自然物存在價值的唯一標準,在人類出現之前,大自然無好壞之分,人類消滅之后,情況也如此,只有憑借能夠做出價值判斷的人類,世界才有了好壞之分。[9]以主客主相關的多極主體思維來看待動物權利論的觀點就更容易發現其本身的缺陷了,功利論者強調動物的痛苦,但我們分析下來,不過是人感覺到的動物的痛苦,動物的苦樂也無外是人類以自身的好惡習價值標準給動物界定的苦樂,正如生物學家托馬斯所說:“我們不能認為,野地里一只孤零零的螞蟻有任何心事,實際上,它只有少數幾根由纖維連在一起的神經元,它不可能被想象為擁有心靈,更談不上思想,它倒象一段長著腿的神經節?!盵10]
我們強調,價值概念是一個關系范疇,否認動物具有內在價值,并不等于否認動物具有價值,自然是人類生存于其中且永遠不能離開的客觀環境,自然物、包括動物不僅僅是人類物質生活的材料對象,它也是人類周圍有機環境的組成部分,也即是說,自然事物因其能夠起到維持生態系統動態平衡的作用,因而被認為是有價值的。這樣,我們提倡保護環境,保護動物,其根本點是從人類自身利益出發的,而以這種出發點的思考不應該超越人作為唯一具有內在價值的主體地位,人也不可能將自身的價值標準強加在動物身上,而代替其建立起價值的判斷。動物不享有內在價值,也就不可能做為倫理學上的道德主體。
三、民法學分析:主體擴展的界限
在漫長的民法發展史之中,動物并不是一直都處于“物”的位置,在古代一些國家的法律中,動物曾經作為過法律的主體,例如貓在古埃及,白象在暹羅(今泰國),它們因為享有法律上的權利而成為法律主體,也有動物因為承擔法律上的義務而成為法律主體,如在古猶太和古希臘,將動物視為義務主體最典型的例子是在中世紀,那時,動物可以被法院傳喚、被逮捕、被投入監獄。[11]
這似乎可以映證法律上的人不過是一種法律的擬制,法律上的人不必是有生命意志的生物學意義上的人,只要有資格享有民力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就可資格成為法律上的人,而這種賦予性(或者說承認性)的主體法制度是隨著法律的發展和人的解放而不斷擴展和補充的。
在古羅馬早期的法律中,家庭是國家最基礎的單位,一個家族的首領具有宗法權,只有“家父”才能做為家庭代表在法律形式上承受主體身分,在家父之下的家子,包括婦女、棄屬、奴隸對外都沒有主體身份,梅因將這種狀態稱之為“人格統一”[12].但這反映出的,是作為生物意義上的人中,只有極少數才能成為法律上的人這一基本現實。隨著羅馬家族的分裂、家庭的分裂、個人的獨立性最終在法律上得以確定,到了共和國和帝政初年,男性家屬開始普通享有公權和財產權的主體資格,婦女、拉丁人也可享有部分權利,公元212年,羅馬境內的居民都可取得市民地位,主體范圍擴及全部自由人,奴隸也開始享有部分的財產。[13]
實現民事主體擴展是第一個里程碑是奴隸民事主體地位的確立,羅馬法上的奴隸主要是以出生、戰役和債務三種形式產生。在早期,羅馬法允許被自愿解放的奴隸成為自由人,并所賦予其主體地位,到《法國民法典》,其第8條直接宣告:一切法國人均享有民事權利。至此,以個人為中心的主體制度予以確立,在民事主體擴展過程中,所有生物意義上的人都允許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人,民事主體實現由部分人到全部人的擴展。
民事主體擴展的第二步是法人主體資格的確定。最早在羅馬法中,各種宗教組織,如城邦、市鎮、僧侶會、殯儀會,一開始就促使羅馬人團體實體化的思維,不同程度承認它們得為特定權利的主體。[14]如承認市鎮人、移民區人,尤其是為開礦、采鹽、承包公共捐稅而組建的商業團體的蓬勃發展,馬可。奧勒留第一次賦予團體以解放奴隸的權利,并有對遺贈的接受權。到后來,隨著羅馬國家對基督教的尊崇,羅馬法開始承認教會、修道院的主體性。到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認可了商業組織具主體身分,《德國民法典》則創立了法人(juristische person)概念,符合法律規定的團體可以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成為具有權利能力的主體,使得法人可以和自然人一樣進行民事活動,形成了主體制度的二元結構,將法人也納入了法律意義上的人,使民事主體由全部人向擬制人擴展。
這兩步重要的擴展使人們對民事主體制度的擬制性給予了更高的重現,既然不是人的法人可以因為社會需要而被擬制為法律上的人,那么為了環境和人類發展的需要,是否也應該把動物擬制為法律上的人而賦予其主體地位呢。
對動物成為法律的主體的設計,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要求給予動物完全的法律主體地位。因為其行為能力的欠缺問題,可以通過監護制度來補救,例如為動物設定保護人或人。[15]一種觀點認為若為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一下給予它們完全的法律人格,那也無異于束手自殺。這意味著,雖然賦予生態、環境、自然以法律人格,也只能是準主體資格或限制的法律人格,即應賦予動物以有限的法律主體地位。[16]
無論怎樣設計動物的主體地位在實踐操作和法理上都是經不足已推敲的。將動物賦予完全主體地位,必然需要配以監護或制度,那么,誰有資格監護動物,父母監護子女是以血緣關系為依據,某人監護某動物的依據是什么?動物的數量種類上眾多,不同的動物是不是要由不同人,這樣的以什么令他人相信是有權而不是無權,是不是還要為這種代表監護專門設置一個機構,在現實中人類是否能承受如此巨大的成本。而所謂的有限主體,是指動物只享有生存權之類的自然權利,不享有選舉權之類的政治權利,而且家禽家畜不能成為主體,主體只針對野生動物、寵物,這就從根本上違背了民事主體的平等原則。一切將動物納入主體,那就必須按民法基本原則予以規范,人格獨立平等是最基本的要求,我們吃的雞與野生的雞本質上都是動物,為什么前者沒有生命權而后者有?成為民事主體還要求承擔民事義務,一只老虎傷害了另一只老虎應該承擔怎樣的民事責任,是賠禮道歉還是賠償損失。
這些看似荒唐的情況卻的確是動物成為法律主體要引發的種種問題,引發這些問題的根源就是動物主體論者單方面強調動物權利而忽略了法律是人制定的,法律也只能是人的法律這一基本前提,法律是人的法律,是人根據自然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而制定的一種秩序,法律無論如何發展都無法超越人的范圍,主體不斷擴展的實質也只是人的不斷解放,奴隸之所以成為主體,是因為奴隸是人,法人之所以成為主體,是因為法人由人組成,法人的意識以法人內部自然人意識為基礎,法人制度是一層可以被“撩開的面紗”。一旦這種擴展突破了人的范圍,那么主體制度本身也就失去了意義。即使從動物權利論角度講,將人類自己設計的一套以實現人類自身幸福為目的的法律“強加”到動物身上,本身就是對動物權利的漠視,在動物根本不可能平等的參與到與人類活動中而共同作為法律主體、產生權利義務的情況下,象征性賦予其以主體地位,對動物沒有任何的滿足,滿足的只是人類自己虛偽的同情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