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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辦法范文1
一、計劃經濟階段(1978―1984):實行基本建設撥款改貸款,多渠道開辟投資資金來源,提高政府投資建設效益,改革投資計劃管理體制
我國的投資體制改革首先從提高政府投資建設的效益開始。1979年8月,國務院批準基本建設投資逐步由財政撥款改為建設銀行貸款的試點,從而一舉打破長期以來基本建設由政府財政無償撥款的計劃經濟模式,使資金配置權由財政轉向銀行,邁出了開辟投資資金來源渠道的第一步。1980年11月,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部門《關于實行基本建設撥款改貸款的報告》,要求自1981年起,凡是實行獨立核算、有還款能力的企業,都實行基建撥款改貸款的制度。1980年深圳等經濟特區建立后,國家開始讓外資直接進入中國的項目建設,外資成為投資資金的又一重要來源。此后,投資資金來源渠道被進一步拓寬。1981年國務院頒行《國庫券條例》,通過發行國債籌集部分基本建設資金。1982年頒行《關于試行國內合資建設暫行辦法》,充分調動各部門、地區和企業等投資建設的積極性。在以技術改造作為擴大再生產主要手段中。注重利用企業、地方和部門的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包括折舊基金、大修理費、企業利潤留成中的生產發展基金,以及國家預算撥款、銀行貸款和外資等。1983年國家開始征收國家能源重點建設基金和建筑稅,用于國家能源等重點建設。
在這一階段,投資體制改革初步劃分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資事權,重點改進了投資計劃管理體制。1982年國務院了《關于對現有企業有重點、有步驟進行技術改造的決定》,改變過去以新建企業作為擴大再生產主要手段的作法,實行以技術改造作為擴大再生產主要手段的方針。1983年國務院決定把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分別交由國家計委和國家經委管理;對投資建設實行兩級(中央和省級)管理,大中型項目由國家部門審批,小型(1000萬元以下)項目下放給地方政府審批,1億元以上的項目由國家計委核報國務院審批。1984年9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的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同年10月批轉了國家計委《關于改進計劃體制的若干暫行規定》,這兩個文件均對固定資產投資計劃體制進行了重大改革,推進了投資管理的分權化,引進了市場機制,強化了投資責任約束機制。為改進建設項目的管理,避免和減少建設項目決策的失誤,提高建設投資的綜合效益,1983年國家計委頒布了《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研究的試行管理辦法》,規定利用外資的項目、技術引進和設備進口項目、大型工業交通項目(包括重大技術改造項目),都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其他建設項目有條件時,也應進行可行性研究。另外,國家在基本建設中還試行了合同制,開始發展投資中介組織,并在建設實施領域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鼓勵跨行業、地區和企業的橫向投資流動和聯合。有學者評價指出,這些措施都是針對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所出現的明顯弊端而采取的,具有試探性,體現了改革精神和勇氣。
二、有計劃商品經濟階段(1985―1992):進一步拓寬投資資金渠道,擴大市場機制作用,把計劃和市場有機地結合起來,系統規劃和實施投資管理體制改革
隨著有計劃商品經濟體制的建立,我國投資體制改革進入了第二個發展階段,工程設計招投標制的推廣和企業債的試點,進一步擴大了投資領域市場機制的作用。1985年6月,為鼓勵競爭,促使設計單位改進管理和采用先進技術,降低工程造價和縮短工期,提高投資效益,國家計委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聯合頒行了《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暫行辦法》,規定大中型項目的工程建設,要由建設單位或委托咨詢公司進行設計招標。凡持有設計證書的國營、集體和個體設計單位都可以按照批準的有資格承擔的業務范圍參加投標。工程設計的招標和投標,不受部門、地區限制。這樣,競爭機制被引入政府投資建設領域,招投標制度開始被全面推開。為有效利用社會閑散資金,保證國家重點建設,1986年國家開始進行“企業債”試點,為企業直接融資開辟了新渠道。1987年3月,國務院頒行《企業債券管理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企業根據投資項目的特點和市場需求情況,經批準可以發行以本企業產品等價清償本息的債券。1987年,國務院明確規定,限額以下的技術改造項目,在計劃規模內,由企業自主確定;把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的地方項目審批權限擴大到5000萬元。
1988年7月,針對投資體制改革存在的現實問題,國務院原則同意國家計委提出的《關于投資管理體制的近期改革方案》,并從1988年開始試行。該方案在加大地方的重點建設責任、擴大企業投資決策權、建立基本建設基金、成立國家和地方投資公司、改進投資計劃管理、強化投資主體自我約束機制、充分發揮市場和競爭機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確的改革思路,是改革開放后第一個較為系統的國家投資體制改革方案,深刻闡明了我國投資體制改革的基本任務和具體措施。隨后,當年開始啟動國家基本建設基金,成立國家能源、交通、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業、林業六大投資公司,負責管理和經營中央投資的經營性項目。各地也紛紛成立隸屬于地方政府的投資公司。1988年7月原建設部《關于開展建設監理工作的通知》,參照國際慣例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建設監理制度。1989年3月國務院還頒布《中國產業政策大綱》和《關于當前產業政策要點的決定》,第一次用產業政策的形式系統提出產業發展序列。并以此作為調整產業結構、進行投資項目決策宏觀調控的依據。遺憾的是,從1988年末開始為期3年的治理整頓,使投資領域的重心不得不轉向清理在建項目、壓縮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消除通貨膨脹等方面,國家基本沒有出臺新的項目管理體制改革措施。1991年,隨著國家經濟形勢的好轉,投資體制改革重新開始啟動。為控制投資規模,引導投資方向,調整投資結構,加強重點建設,當年4月國家取消建筑稅,對在我國境內進行固定資產投資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際完成的投資額(其中更新改造投資項目為建筑工程實際完成的投資額)按差別稅率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1992年,國家計委頒布了《關于建設項目實行業主責任制的暫行規定》,從1992年起,新開工和進行前期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單位基本建設
項目,原則上都實行項目業主責任制。在建項目也應積極創造條件,實行項目業主責任制。
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立階段(1993―2002):按照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積極創新,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加強投資宏觀調控,提高投資項目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1993年《公司法》的頒行,為各類公司的投資決策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投資主體的多元化進一步加速了投資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從1993年開始,國家相繼出臺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通過體制創新,著重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建設中,積極貫徹市場優先原則,促進生產要素的自由流動。對于競爭性項目,一律按市場經營方式進行操作,凡能由企業自主決定、由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政府投資堅決退出。只有公益性項目,由政府投資建設。而對于基礎性項目,則以政府投資為主,并廣泛吸引企業和外資參與投資。1994年3月國家頒行《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另外,三家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投資公司的成立,在運用政策性投融資引導社會投資方向,扶持國家支柱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在政府投資項目投資、建設、運營領域,通過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加快發展為投資建設服務的工程咨詢、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工程審計、工程監理等市場體系,有力促進了項目建設、運營的市場化、社會化和職業化。以工程咨詢業為例,1994年國家計委頒行《工程咨詢業管理暫行辦法》后,該行業的發展和管理(包括涉外工程咨詢管理)實現了規范化發展,市場化程度明顯提高。
為避免投資主體多元化和投資決策分散化引發“市場失靈”,使各類投資活動符合宏觀經濟發展目標,國家重點加強了投資領域的宏觀調控。1994年4月,國務院批準《90年代國家產業政策綱要》,這是指導各類企業投資方向的一個重要政策文件,體現了國家在產業結構、產業組織、產業技術以及產業布局等方面實施宏觀調控的具體原則和方針。緊接著,1995年6月,國務院又批準《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是指導審批外商投資項目的依據。1998年1月,國務院批準了《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試行)》,該目錄于2000年7月修訂后被重新。財政部于1998年首次公布了《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外國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2000年1月,國家做出實施西部大開發的重大戰略決策,同年6月,國務院頒布《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以推動西部地區的對外開放。2002年國務院頒行了新的《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從而使外商投資方向不斷與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相適應,更好地體現國家產業政策的導向要求。在這一階段,法律手段成為國家對投資進行管理和調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一系列與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有關的重要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繼出臺,從而建立和完善了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諸多基本制度,如經營性項目資本金制度、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建設監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項目經理負責制度、工程質量領導責任終身制度、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制度等,并開始積極探索責任追究、信用監督、失信懲戒等制度的建立。
四、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完善階段(2003年至今):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改投資項目審批制為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
2003年10月,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了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方向、目標和主要措施。2003年8月,國家頒布了《行政許可法》,明確了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費用、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等問題,自2004年7月1日施行。該法旨在控制、保障和規范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對我國政府投資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2004年7月,國務院頒布《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推出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投資領域最全面、系統、權威的改革方案。該決定明確提出,本次改革的總體目標是,最終建立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推進投資體制改革,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舉措,對建立和健全投資主體自主決策、自我約束的機制,從根本上消除投資盲目擴張的沖動,解決經濟生活中存在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該決定,我國投資體制改革的深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轉變政府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改革企業投資項目審批制,規范核準制和健全備案制。按照要求,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資金的建設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政府只對其中的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進行核準,對其它項目實行備案制。二是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政府投資主要用于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社會領域,用于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技術產業化。政府投資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三是改進投資宏觀調控方式,完善投資宏觀調控體系。實行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四是完善對政府投資和社會投資的監督管理。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健全政府投資制衡機制,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后評估制度和社會監督機制。加強和改進對社會投資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的企業投資監管體系,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督,建立企業投資誠信制度。加強對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對咨詢評估、招標等中介機構實行資質管理。該決定實施后,國家發改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出臺了許多配套文件,建立起了新型投資體制的基本框架。投資體制改革的深化,極大地煥發了我國各類投資主體的生機與活力,使投資繼續擔綱我國經濟增長的主動力,在非國有企業成為投資主要力量的同時,投資結構進一步優化。從企業角度看,真正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減少了政府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干預,更好地發揮了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從而優化了投資結構,提高了投資效益;從政府角度看,加快了政府的職能轉變,促進政府把工作重心轉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
五、改革發展展望:科學構建完整的投資法律體系,促進投資調控和監管的法制化
現代經濟增長最直接的動力來源于投資的增加及其效率的提高。通過改革,我國建立了新型的項目投資運行體系和分層次的項目決策管理體系,引入了市場競爭機制,改進了項目管理方式,改變了長期以來政府部門以組織者、管理者、經營者三重身份全面介入項目投資、建設和管理的被動局面,使政府投資項目開始全面實現管理方式的多樣化以及管理手段的市場化。同時,建立了新型投資項目監管體系,規范了政府投資行為,為節約建設資金、提高投資效益、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奠定了重要基礎。
林業固定資產投資管理辦法范文2
2009年是實施“十一五”規劃的重要一年,也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確保我市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關鍵之年,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市委四屆三次全會和全市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惠民生”這一主線,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積極推進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著力破解影響經濟社會發展的難題,為實現“科學發展、進位爭先、和諧安定、富民強市”和聚焦“京津冀電子信息走廊、環渤海休閑商務中心”提供體制機制保障。根據《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河北省2009年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冀政[2009]102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1、加快機構改革。按照省統一部署實施市級機構改革,結合我市實際,合理設置政府機構,切實做好政府機構改革工作。穩妥推進縣級政府機構改革,適時啟動鄉鎮機構改革工作(市編辦牽頭)。
2、大力推進依法行政。研究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建立行政決策責任追究制度。繼續抓好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工作。創新動態公開的形式和內容,推行政府部門“會審制”、各縣(市、區)、*開發區常務會議“旁聽制”、工程建設領域“十公開”制度,使三項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下大力抓好公用事業單位辦事公開工作。創新公開載體,方便群眾辦事;完善辦事公開工作相關配套制度,逐步建立起辦事公開的長效機制(市監察局牽頭)。進一步完善數字化城市管理運行機制,不斷提高數字城管系統運行效率(市綜合執法局牽頭)。
3、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繼續削減或調整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與省政府擬公布取消調整項目搞好銜接。建立和完善行政審批相關配套制度,推行首辦負責、服務承諾、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結、超時默認制。推進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系統建設,抓好系統向縣級的延伸,逐步形成全市性的行政審批電子監察網絡系統。拓展服務中心項目建設的功能,繼續推進“分中心”建設,建立市、縣、鄉三級聯動審批服務平臺。探索實行建立聯審機制,搭建重大、重點項目服務平臺(市監察局、市行政審批中心牽頭)。
二、深化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監管體制改革
4、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加快改革調整,進一步優化國有經濟布局結構。推進嚴重虧困企業和“空殼”企業通過改制重組、破產淘汰等途徑加快退出;積極引進戰略投資者,通過合資合作、增資擴股等方式,加快推進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鍵領域的企事業單位和一般競爭領域的優勢企業實施“開放式”改組改造;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和程序規范操作企業改制,保障國有企業改革依法依規穩步推進;繼續下大力妥善解決改制企業遺留問題,鞏固擴大改制成果,促進企業和諧發展(市國資委牽頭)。
5、健全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和機制。以貫徹落實《企業國有資產法》為契機,修定完善加強國有資產基礎管理、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的工作制度,為依法監督管理、依法經營決策提供科學規范的制度保障;繼續做好經營業績考核、清產核資、資產統計、財務預決算、外派監事會等基礎管理工作,切實維護好出資人權益;強化以國有產權權益為核心的動態監管,進一步規范產權交易行為,促進和保障國有資產有序流轉;加強對生產、經營、財務、投資等各個環節風險點的控制,進一步完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保證國有資產安全運行(市國資委牽頭)。
三、深化農村綜合改革
6、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逐步建立健全以縣鄉服務平臺、村街服務站為依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促進流轉行為規范化(市農業局牽頭)。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規范發展土地市場,逐步擴大土地有償使用范圍(市國土局牽頭)。
7、推進涉農體制改革。鞏固完善集體林權制度主體改革成果,積極推進林木采伐、林地林木流轉、林權抵押貸款等配套改革(市林業局牽頭)。構建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推進農業產業化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市農業局牽頭)。嚴格執行國家提高糧食最低收購價格政策,落實涉農補貼標準;健全農業補貼辦法,完善補貼動態調整機制,提高種糧農民的收益(市財政局牽頭)。
四、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8、加快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繼續完善落實支持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創業創新、市場開拓、結構調整等相關政策。逐步完善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抓好創業輔導、人才培訓、信用評價等服務平臺建設,進一步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檔案(市中小企業局牽頭)。
9、推進擔保體系建設。完善中小企業信用評價制度和擔保體系,整合擔保資源,提升擔保能力,力爭建立區域性核心擔保機構(市中小企業局牽頭)。
五、積極推進財稅投融資金融體制改革
10、深化財政體制改革。推進預算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加強預算項目庫建設,進一步完善部門預算項目庫和財政預算項目庫。加大績效預算實施力度,積極推行項目績效評價。深化國庫管理制度改革。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整合、優化資金支付流程,強化對資金使用的全程監管。繼續擴大國庫集中支付改革試點。市直繼續擴大公務卡結算制度試點。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在編制采購預算、改革采購方式、規范運作程序等方面尋求突破。發揮政府采購引導功能,促進節能降耗和科技創新(市財政局牽頭)。
11、推進投資體制改革。擴大企業的投資決策權,落實企業投資主體地位。健全政府投資管理體制,研究制定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管理辦法(市發改委牽頭)。
12、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大力發展金融產業,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進一步優化金融市場環境,擴大金融機構主體規模,積極引進股份制銀行落戶*。大力推進地方金融機構發展壯大,加快農村信用社改革,積極穩妥地推進農村信用社逐步向農村商業銀行和合作銀行發展。積極拓寬融資渠道,引導和優化信貸投向,對符合地方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發展政策的企業,通過發展票據融資、貼現和再貼現等融資功能予以扶持。探索開辦企業直接簽發的商業承兌匯票業務,對優質涉農企業簽發、持有的商業承兌匯票優先辦理貼現和再貼現(市金融辦、市人行、市銀監分局牽頭)。
六、加快節能減排機制建設
13、完善節能減排體制機制。建立健全規劃約束、價格指導、市場投入、生態補償、要素聯動等環保機制。制定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辦法配套措施,規范節能評估和審查行為,嚴把新項目能耗關。對高耗能、高排放產業實行嚴格的禁(限)批制度,加快鋼鐵、建材等重點耗能污染行業落后產能淘汰步伐。嚴把環保準入關,對建設項目環保審批,嚴格落實新建項目總量控制制度和“減二增一”、“減一增一”政策,對沒有總量指標的,堅決不予審批。加快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三大體系”建設。落實節能減排目標考核完成情況與財政獎補資金掛鉤的機制(市發改委、市環保局牽頭)。
七、加快要素市場體系建設
14、促進企業上市工作。積極開展上市培訓,切實增強企業上市融資意識和能力;加強上市企業后備資源庫建設,積極培育上市資源,引導擬上市企業進行股份公司改造,為運作上市奠定基礎;強化上市推介服務,加強與券商、中介機構聯系,積極做好重點目標企業上市推介(市國資委牽頭)。
15、深化流通體制改革。加快發展現代流通組織,推行現代流通業標準化體系,促進流通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健全農村流通市場體系,深入實施“萬村千鄉市場工程”,積極推進家電下鄉工作,努力提高農家店的信息化水平和覆蓋面(市商務局牽頭)。
16、加快信用體系建設。以企業信用體系和個人信用體系為主要內容,全面推進全市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推進信用信息平臺建設,啟動企業聯合征信系統開發工作,努力實現涉企相關部門信用數據的交換與共享。啟動個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完成首批11家單位個人公共信息采集工作,積極推動“*便民卡”工程的實施。培育信用市場,加快推進信用產品應用。嚴格失信懲戒,加強信用預警。加大宣傳推廣力度,提高企業和社會服務機構對自身信用建設的重視程度(市信用辦、市人行、市信息產業局牽頭)。
17、積極發展人力資源市場。完善促進人才資源流動的市場機制,推進城鄉統一的人才和勞動力市場建設,建立全市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進一步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加強就業工作由以城市為主向統籌城鄉轉變。大力推進市場信息化建設,加大人才網絡整合建設力度,強化與京津及全國重點院校網絡的鏈接與合作,實現市、縣、鄉三級人才網絡的貫通,提升網絡功能,完善網絡信息查詢、業務咨詢平臺,進一步促進供求雙方交流溝通(市人事局、市勞動局牽頭)。
八、完善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18、促進就業和再就業。推動全民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促進由分散、靈活就業向穩定、規模就業轉變。擴大就業規模,促進由行政推動就業向項目帶動就業轉變,2009年全市城鎮新增就業崗位3.5萬個,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3.5%以內。繼續做好“零就業”家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援助工作,建立動態管理、動態歸零的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長效機制(市勞動局牽頭)。
19、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繼續擴大城鎮職工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等社會保險覆蓋面。推進社會保險體系建設,擴大統籌范圍和統籌層次,抓好城鎮居民醫保試點工作,積極探索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加快社會保險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步伐,積極推進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社會保險業務“五險合一”,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繼續做好社會保險擴面工作,努力做到應保盡保,力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達到80%。進一步提高社會保障標準。再提高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10%,進一步提高醫療(生育)、工傷、失業保險待遇,保證各項社保待遇及時足額發放到位。(市勞動局牽頭)
20、加強城鄉社會救助工作。穩步提高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245元的,納入城鎮低保;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納入農村低保范圍。建立城鄉低保水平與全國平均保障水平同步增長機制。加強農村“五?!惫B制度建設,提高集中供養率,確保供養水平不低于當地農村平均生活水平。探索創新醫療救助方式,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做好與新農合及城鎮居民基本保障試點的銜接工作,逐步提高救助水平(市民政局牽頭)。
21、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長效機制,努力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建立和完善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制度,強化企業工資指導線,落實最低工資制度,大力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規范和落實公務員津補貼制度,穩步推進事業單位工資制度改革(市勞動局、市人事局、市財政局牽頭)。
22、推進住房保障制度改革。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有房住為目標,以廉租住房制度保障為主,以經濟適用住房保障制度為輔,加快建立健全條件統一、宜租則租、宜買則買、租購結合的住房保障政策體系。加大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力度,保持合理建設規模,多渠道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市房管局牽頭)。
九、抓好社會領域改革
23、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建立健全科技風險投資機制和政策扶持機制,支持重點企業加快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培育具有較強自主創新能力和競爭力的創新型企業(市科技局牽頭)。
24、推進教育體制改革。進一步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提高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標準,改善農村中小學辦學條件。優化教育資源配置,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完善教育救助體系,加大對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家庭貧困學生的資助力度(市教育局牽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