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施保護實施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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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保護實施條例

電力設施保護實施條例范文1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國有、集體、外資、合資、個人已建或在建的電力設施

第三條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人民群眾都有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所屬有關部門和電力企業(包括:電網經營企業、供電企業、發電企業)負責人組成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相應的電網經營企業,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日常工作。

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應當在有關電力線路沿線組織群眾護線,群眾護線組織成員由相應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發給護線證件。

各?。ㄗ灾螀^、直轄市)電力管理部門可制定辦法,規定群眾護線組織形式、權利、義務、責任等。

第四條電力企業必須加強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電力企業有權制止并可以勸其改正、責其恢復原狀、強行排除妨害,責令賠償損失、請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規或政府授權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條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是為了保證已建架空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電而必須設置的安全區域。在廠礦、城鎮、集鎮、村莊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風偏后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之和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六條江河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

(一)敷設于二級及以上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10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二)敷設于三級及以下航道時,為線路兩側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第七條地下電力電纜保護區的寬度為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兩平行線內區域。

發電設施附屬的輸油、輸灰、輸水管線的保護區依本條規定確定。

在保護區內禁止使用機械掘土、種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和構筑物;不得堆放雜物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第八條禁止在電力電纜溝內同時埋設其他管道。未經電力企業同意,不準在地下電力電纜溝內埋設輸油、輸氣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過時,有關單位應當協商,并采取安全措施,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九條電力管理部門應在下列地點設置安全標志:

(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的人員活動頻繁的地區;

(三)車輛、機械頻繁穿越架空電力線路的地段;

(四)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平臺。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電力設施周圍五百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因工作需要必須進行爆破作業時,應當按國家頒發的有關爆破作業的法律法規,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確保電力設施安全,并征得當地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或管理部門的書面同意,報經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批準。

在規定范圍外進行的爆破作業必須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沖擊、擾亂發電、供電企業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動、損害生產場所的生產設施及標志物。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距架空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基礎外緣的下列范圍內進行取土、打樁、鉆探、開挖或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的活動:

(一)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

(二)66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

在桿塔、拉線基礎的上述距離范圍外進行取土、堆物、打樁、鉆探、開挖活動時,必須遵守下列要求:

(一)預留出通往桿塔、拉線基礎供巡視和檢修人員、車輛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響基礎的穩定,如可能引起基礎周圍土壤、砂石滑坡,進行上述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負責修筑護坡加固;

(三)不得損壞電力設施接地裝置或改變其埋設深度。

第十三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和供電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桿植物。

第十四條超過4米高度的車輛或機械通過架空電力線路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經縣級以上的電力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五條架空電力線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對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所有者協商搬遷,拆遷費不得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設計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證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第十六條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綠化及其他工程之間發生妨礙時,按下述原則處理:

(一)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工程、項目需穿過林區時,應當按國家有關電力設計的規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內不得再種植樹木;對需砍伐的樹木由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單位按國家的規定辦理手續和付給樹木所有者一次性補償費用,并與其簽定不再在通道內種植樹木的協議。

(二)架空電力線路建設項目、計劃已經當地城市建設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園林部門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應當負責修剪,并保持今后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三)根據城市綠化規劃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時,園林部門需與電力管理部門協商,征得同意后,可種植低矮樹種,并由園林部門負責修剪以保持樹木自然生長最終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四)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最大風偏距離最大垂直距離

35—110千伏3.5米4.0米

154—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樹木應當依法進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費用由樹木所有者負擔。

第十七條城鄉建設規劃主管部門審批或規劃已建電力設施(或已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規劃的電力設施)兩側的新建建筑物時,應當會同當地電力管理部門審查后批準。

第十八條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種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或高桿植物。

電力企業對已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域內新種植或自然生長的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樹木、竹子,應當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補償費、林地補償費、植被恢復費等任何費用。

第十九條電力管理部門對檢舉、揭發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符合事實的單位或個人,給予2000元以下的獎勵;對同破壞電力設施或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的行為進行斗爭并防止事故發生的單位或個人,給予2000元以上的獎勵;對為保護電力設施與自然災害作斗爭,成績突出或為維護電力設施安全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根據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物質獎勵。

對維護、保護電力設施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個人,除按以上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外,還可由電力管理部門、公安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各自的權限給予表彰或榮譽獎勵。

第二十條下列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損壞使用中的桿塔基礎的;

(二)損壞、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塔材、導線等電力設施的;

(三)拆卸、盜竊使用中或備用變壓器等電力設備的。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下列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本細則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理:

(一)盜竊、哄搶庫存或者已廢棄停止使用的電力設施器材的;

(二)盜竊、哄搶尚未安裝完畢或尚未交付使用單位驗收的電力設施的。

(三)其他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電力設施保護實施條例范文2

矛盾的現狀

林業生態建設危及電網安全的現狀,主要體現在林木與電力線路的矛盾問題方面。圍繞電力設施建設對林地征用、林權流轉、林木的采伐及補償等方面產生的糾紛越來越多。在農村表現為林地征用、遷移重植、林木修剪、砍伐和經濟補償等;在城市表現為園林規劃、林權流轉的經濟補償以及“林電安全”保障等問題。這些問題體現的都是林電矛盾問題。林電矛盾是一對較難處理的矛盾,既對立又統一。這種矛盾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退耕還林方面。隨著農民物權意識的普及,為了獲取林地征用的經濟補償,農民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大面積種植,造成林權人與供電企業之間、林木與電力設施之間的利益沖突和矛盾糾紛。另外,農網改造后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林地所屬權的矛盾,涉及到林地所有權的補償和林木成材后遷移重植費用的支付,如果不能及時妥善處理或補償到位也會出現矛盾。

(2)自然保護區建設方面。林業規劃與電網規劃不協調。盡管相關法律法規都要求制定規劃時,要會同相關部門編制,做到相互協調。但實踐中,由于體制的原因,各部門之間溝通、聯系渠道不夠順暢,人力、物力、財力各方面保障上不到位,加上各自利益保護,協調難度較大,導致在現實中各規劃之間產生矛盾沖突。

(3)城市園林綠化方面。造林綠化成為建設森林城市和生態文明的重要內容。城市電網和林木矛盾突出,林業部門和電力主管部門意見不一致。林業部門認為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規要求,城市所有樹木、花壇、花帶、草坪及其設施,不論權屬歸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砍伐和拆除。因建設和更新確需砍伐和拆除的,由單位和個人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電力、電訊、廣告、市政等單位架設的線路,必須按規定標高架設。樹冠距線路過近需要修剪時,由線路單位提出申請,報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統一修剪,并按規定交納一定數量的綠化補償費。

矛盾的主要特點

(1)在思想上,部門利益為重,換位思考不夠。林業部門作為行政主管部門,具有很大的行政執法權,電力部門作為民事主體,不具有執法權,主體性質的不同,決定部門間對利益的認識不一致。

(2)在法律上,缺乏統一的定位。《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電力法律法規對電網建設、發展和安全保護作了明確規定;而《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林業建設、采伐、保護等也作了明確規定。《電力法》和《森林法》的法律效力處于同一法律位階,對各自適用和保護的客體規定,各有側重,導致兩部門法在維護各自的利益時,發生矛盾和沖突。這是部門利益均衡的結果。隨著電力設施建設步伐的加快,電力設施輻射面將不斷加大,同時伴隨倡導“森林城市”、“生態文明”等建設的加速發展,森林覆蓋率不斷提高。林業的發展,使得在電力線路廊道下種植樹木的情形不斷增多,嚴重威脅了電網的安全運行。電網與林業的矛盾日益突出,如何解決好電力線路及設施與樹木的矛盾,保障電網的安全,困擾著每個供電企業。

(3)在協調上,工作難度較大。國家實施退耕還林、自然保護區建設和城市園林綠化,在電力線路下種植高桿林木給電網安全運行造成的威脅。這類矛盾由于規模大、補償金額大、政策較多,涉及到當地林業資源保護規劃和城市園林規劃,往往需要上級政府出面,方能協調解決。(4)在涉群工作上,溝通有一定困難。農民等林權所有人,很少從大局出發考慮利益得失,往往出現電力企業依照法律政策給農民補償,滿意度依然難以平衡,引起重復上訪,造成較大的負面影響。(5)在實施細節上,缺乏合理統一的意見。供電企業和林業部門盡管對線下樹障達成有關協議,但并未有細化規范。一些人員擅自在電力線路保護區植樹,阻擾電力工作人員對危及輸電線路安全的樹木進行清除,謀取私利,甚至造謠生事,致使供電企業不得不以數倍于樹木價值的不平等補償換取線路安全。

保護措施

(1)對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電力設施及輸電線路,優先滿足保護林業生態建設,電力部門根據現有的林業規劃,編制自己的電力規劃。①在城市電力規劃中,盡量采取管線入地,減少城市架空線,美化城市道路環境。②電力部門在新建、擴建、改建電力設施過程中如遇需要征占用國家林地時,須按照電力線路保護區的范圍到林業部門辦理征占用地有關手續和林木采伐許可證,并給予林業所有者按電力行業規定一次性合理補償費用,并與其簽訂不再在保護區內種植林木協議后方可采伐施工。

電力設施保護實施條例范文3

關鍵詞:土地整理,規劃設計,廣西

中圖分類號:S6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由于人類的干擾和破壞,全球自然生態系統退化十分嚴重。土地退化對全球食物安全、環境質量及人畜健康的負面影響日益嚴重,研究土地退化的發生機制與演變動態等內容,已成為國際土壤學、農學、生態學和環境科學界共同關注的熱點問題[1-2]。

土地整理是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有效措施,是提高土地質量、促進土地集約化利用的重要手段。根據《廣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并結合桂國土資發〔2011〕21號等文件精神,廣西各國土部門優先選擇一些群眾已簡單投入整理的土地進行項目立項,力求規范開發,盡快形成耕地,補充耕地后備資源,產生效益[3]。

項目區通過整理后,農作物種植結構趨于合理,增加了項目區植被覆蓋率,增強了土壤的水土保持能力,符合國土資源部的《關于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

1規劃方案及建設內容

1.1 規劃設計依據

(一) .國家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6)《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7)《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承包法》。

(二).相關政策

(1)《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建〔2010〕244號);

(2)《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財政廳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整理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國土資發〔2011〕21號);

(3)《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4)《關于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整治專項資金縣級財政審核報賬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建〔2010〕203號)。

(5)《《自治區農業廳 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西補充耕地質量驗收評定辦法(試行)〉的通知》(桂農業發〔2011〕54號)

(6)《《廣西壯族自治區耕地整理費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桂財建〔2006〕12號)。

1.2 規劃目標.

通過現場踏勘調查,依據項目區實際地形條件,明確項目規劃目標為整理整治已納入自治區不穩定耕地數據庫中的宜農土地,規劃設計項目重點改建項目區田間道路,提高道路通達率,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使作物產量有所增加,最終實現“增地、增產”的目標。

1.3建設標準

(1)土地平整格田設計標準

如果項目未涉及大面積的土地平整,只是對耕地質量較差的土地進行翻耕,確保耕作層達到20cm。

(2)道路標準

田間次道:路基寬4.30~6.00m,路面寬3.50~5.00m,泥結石面層,路肩寬0.40~0.50m,最大行車速度20km/h,田間次道最大縱坡不大于10%,橫坡不大于3%,改建道路及受地形條件限制的路段,其路面行車道、路基寬可相應減少1m;

(3)建筑物標準

如項目區無大型建筑物,田間道路、灌溉、排水系統建筑物按5級建筑物設計。

2工程設計

2.1土地平整工程

土地平整工程內容主要包括對待開發整理土地進行翻耕、撿石等,消除土地障礙因子,將土地開發整理成穩定的耕地。

項目區不穩定耕地零星分散于各片耕作田塊之間,對面積大于100m2荒草地進行土地翻耕,將雜草、亂石清除、剝離,然后進行翻挖、配施農家土雜肥,最后將事先收集好的表土進行復原推平,以保持土壤肥力。通過現場調查,核實項目區各實施地塊情況,確定項目區土地翻耕工程量。

2.2田間道路工程

田間道路工程包括田間主道,其中改建田間主道路共N條,共長約2744*N m。

規劃設計項目改建田間主道受地形條件限制,以及結合項目區實際情況,改建田間主道01設置路面寬3.5m。從路面至路床材料結構為:C25砼路面厚0.18m,碎石基層厚0.15m,如果田間主道地勢相對較高,大部穿過旱地,可采用0.4m寬素土路肩。

田間次道最大縱坡為9%,最大橫坡為3%,道路基層、路床壓實度不小于0.91,路面壓實度不小于0.94。

2.3其他工程

(1)、項目標志牌,為體現新農村風貌,擬設置規劃設計項目標志牌。標志牌高2.8米,寬1.8米,牌身厚0.36米。項目標志牌為磚砌結構,牌面采用二次燒結彩繪瓷磚,此項目標志牌用來標注項目名稱、項目區四至位置、建設規模、投資規模、凈增耕地、項目工期、項目承擔單位、責任人、舉報電話等內容,標志牌項目已納入竣工驗收費標識設定費計算,此次只做圖樣說明。

(2)、土地培肥,廣西屬于丘陵地帶,項目有零星地塊肥力較差,當地農業部門及村民可通過必要培肥措施,多途徑增施有機肥料,提高和維持有機質平衡,改善土壤質量,提升耕地地力等級與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但是培肥預算不納入項目預算。

3土地權屬調整

3.1權屬調整原則

(1)、依法依規原則。按照確權在先的要求,依據《土地管理法》、《承包經營法》和《物權法》有關規定,開展土地確權、權屬調查、登記和發證等工作。

(2)、公告原則。土地權屬調整要公開、公正,實行公告制度,廣泛征求有關權利人意見,保證權利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受益權。

(3)、協商一致原則。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調整應在有關權利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充分尊重權利人意愿,適當調整土地利用關系。

(4)、利益不減少原則。項目實施后農民承包地應與實施前耕地數量和質量相同或有所提高,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調整不得造成相關權利人權益損失。

(5)、土地適度集中原則。在協商的基礎上,推進土地權屬調整工作,盡量減少飛地、插花地和宗地數量,同一產權主體的土地盡量集中連片,為土地規模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創造條件。

3.2土地權屬調整內容

(1)改建道路、溝渠占用耕地

對于項目改建道路、溝渠所占用的少量耕地,經現場踏勘以及征求地塊使用者意見,項目的實施可以提高當地的生產生活條件,提高機械化水平和降低勞動強度,農民支持并自愿騰出。

(2)新增耕地使用權調整

新增耕地使用權調整涉及兩種情況:

a、現狀為耕地

在不穩定耕地中,現狀為耕地的新增耕地使用權依然屬于項目實施前原使用者,項目實施后不做調整,其所有權歸屬村集體所有。

b、現狀為非耕地

對于通過土地翻耕等工程措施新增的耕地,土地所有權屬歸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由土地權屬調整工作小組將部分新增耕地分配給被占用耕地的農戶,剩余部分可由村集體尋找愿意經營土地的農戶進行承包。

4施工方案

4.1施工條件

(1)交通條件

項目區對外應交通便捷,以便為本項目的順利實施提供便利的交通條件。

(2)取料

細砂、中砂、粗砂等基礎建筑材料就近從附近鄉鎮索取;水泥、鋼筋等建筑材料從縣城或鄰近的市區購進。施工用水可就近取用河溝內的水。項目區一般已具備有電力設施,施工用電可從項目區周圍的村莊接入至項目區內。

(3)施工隊伍

施工采取招標承包制,由具有專業資質的施工隊伍承擔工程施工,從而促進施工技術的改進,確保工程質量。

4.2施工布置

施工總體布置應遵循“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和利于生產、生活、管理的原則。根據施工總體規劃,材料堆放場地各設一處,且應設在較平坦的開闊地帶集中堆放。

施工技術供應是保證施工順利進展的關鍵。施工機械的先進程度和完好率,是保證整個工程能否按計劃進度要求完成的基礎。因此,必須根據技術要求和施工進度計劃,及時做好技術供應和機械保養等工作。

4.3主要工程施工

廣西規劃項目工程建設主要為土地平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

(一)土地平整施工

廣西區域一般采用59kw拖拉機與三鏵犁對翻耕區土地進行松土。

(二)道路工程

道路工程主要為田間次道。

①施工放樣

主要對道路的中心線、邊線及高程進行控制。放樣應保證道路的中心線、邊線符合設計要求,而且能對開挖高程進行控制。

②基礎開挖

根據放樣進行人工基礎開挖和回填,開挖時盡量不擾動建基面以下部位,回填時應不使用耕植土、腐植土、淤泥土等,并須進行分層夯實,分層厚度一般不應超過0.3m,密實度應滿足設計及施工規范要求。施工完后其表面高程及邊線和放坡應符合設計要求。

③路肩施工

田間路路肩砌石應按設計要求施工。砌石施工應符合設計、施工規范要求,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應注意:路肩埋深應符合設計要求,埋深一般不應小于0.3m;路肩砌石質量應符合砌石施工規范要求。

④墊層施工

墊層的材料應根據設計要求進行選料,鋪設厚度應滿足設計要求,需要碾壓的應按要求進行碾壓,碾壓機械采用12~15t內燃壓路機。

⑤路面施工

a、石料。可采用軋制碎石或天然碎石。碎石的扁平細長顆粒不宜超過20%并不得有其他雜質。

b、粘土。主要起粘結和填充的作用。粘土內不得含腐殖質或其他雜質,粘土用量不宜超過石料干重的20%。

5 效益分析

4.1社會效益

(1)、增加耕地面積,實現全縣耕地占補平衡

項目實施后,可以新增大量耕地面積,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耕地占補壓力,為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資源基礎。

(2)、改善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

項目實施后,建立起互聯互通的道路網絡,將極大地改善項目區農業生產條件,提高農業生產效率,保證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促進農業的可持續增長和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

(3)、扶貧幫困,增加農民收入

規劃整理后土地經在當地農民當中分配,可達到增加農民收入,解決當地農民糧食不足的目的。

(4)、保證糧食安全,解決剩余勞動力就業,穩定農村社區

項目區總新增大量耕地面積,可以解決部分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問題解決及使糧食安全得以保障,起到了穩定民心、安定民情、穩定農村社區的作用[4]。

4.2生態效益

(1)、土地開發整理,對土壤進行改良

土地經過翻耕、推土平整,改善了土壤的團粒結構,提高了土地肥力,生物資源得到保護和繁衍增殖。項目區可基本杜絕區內的洪澇災害對耕地的危害,大大降低區內土地水浸、風蝕、水土流失程度,使區內生態環境進入良性循環。

(2)、降低洪澇、風災的威脅

通過項目區農田基礎設施的完善,道路工程的配套,可大大改善項目區交通,極大地提高農業生產抗御洪澇災害的能力,降低農業生產的災害損失,達到旱澇保收、穩產高產的效果。

4.3經濟效益

項目實施前,部分土地由于未經整治,基礎設施條件落后,作物產量提高受到限制,土地產值難以提高;規劃設計項目實施后,此部分土地由于道路、溝渠設施的完善,降低了農作物的生產成本,作物的產量、產值都得到了有效提高。

參考文獻

[1] 趙江紅,焦燕,徐柱,等不同天然草地整理年限下土壤特『生對CH4吸收的影響[J].草地學報,2010,18(2):14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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