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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物業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監管體系建設和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健康發展,不斷提升全市物業服務工作水平,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98號)、《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住建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房〔2017〕75號)、《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長沙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長物辦〔2018〕4號)、《瀏陽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18年工作要點及責任分工》(瀏信發〔201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物業服務行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承攬物業服務項目、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本地或異地注冊登記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我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
第三條 市物業管理部門會同各街道(鄉鎮)、市直相關單位負責指導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是指物業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進行采集、記分、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的活動。
信用評價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法和審慎的原則,依據《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附件1),確保信用評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企業信用評價在規范物業服務中的作用。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評價其信用情況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分類、記錄、存儲,形成反映、評價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情況的信用信息記錄的活動。信用信息采集渠道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市物業管理部門、各街道(鄉鎮)、市直相關單位主動采集;各社區(村)居委會、各小區業主委員會(非住宅項目管理方、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業主提供。
第七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及時申報信用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二)信用信息采集應當客觀、公正、嚴謹、及時,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八條 信用信息的采集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基本信用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采集申報,主要包括:
1.物業服務企業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應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15日內申報企業名稱、企業地址、企業性質、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主要發起人、企業人數、成立日期、營業期限、營業范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其他有關信息。
2.物業從業人員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15日內申報物業從業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工作崗位、職務、學歷、執業資格證書、聘用合同、聯系電話及其他有關信息。
3.物業服務項目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15日內申報物業服務項目名稱、項目地址、項目類型、項目戶數、項目面積、車位數、項目主管、合同期限、收費標準及其他相關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采集申報,主要包括:
1.納入守信紅名單管理的文件;
2.市物業管理部門、各街道(鄉鎮)和市直相關單位的表彰文件、榮譽證書、獎牌;
3.取得突出管理業績的證明材料;
4.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攬住宅小區項目的物業服務合同;
5.其他證明材料。
(三)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物業管理部門、各街道(鄉鎮)、市直相關單位主動采集,主要包括:
1.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文件;
2.市物業管理部門、各街道(鄉鎮)和市直相關單位下發的行政執法檢查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文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3.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出具的物業服務企業需承擔責任的已生效判決書、裁決書等法律文書;
4.經查證屬物業服務企業主要或全部責任,且未妥善解決的投訴舉報、新聞媒體曝光等問題;
5.其他違法違規以及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行為。
第九條 市物業管理部門記錄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信息的,應當通過書面通知或郵寄等方式告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有異議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物業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認可。
物業管理部門應在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維持原記錄;經核查異議成立的,及時更正原記錄。核查結果應當書面反饋相關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條 信用信息采集按規定記入檔案后,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序審批,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十一條 本市注冊物業服務企業在外地經營或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其在外地的信用信息不記入本市信用信息記錄。異地注冊物業服務企業來本市經營或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的,限采集其在本市的信用信息記錄。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采取即時評價和定期評定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分級評定、動態管理。
(一)即時評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月底按時申報企業良好信用信息。市物業管理部門應當每月主動牽頭采集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并將確認后的企業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記入檔案。
(二)定期評定。由各街道(鄉鎮)、市物業管理部門分別牽頭組織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季度和年度考核。并于每年7月初評定上半年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排名,每年1月初評定上年度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1.季度考核。每季度末,由各街道(鄉鎮)牽頭,各社區(村)居委會組織各小區業主委員會(或非住宅項目管理方、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召開業主代表座談會、征詢業主意見和接受業主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對各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行為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附件2)以街道(鄉鎮)為單位報送市物業管理部門匯總。
2.年度考核。由市物業管理部門牽頭,聯合各街道(鄉鎮)、市直相關單位組成考核組,每半年組織一次對我市從事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信用評價考核,年度組織進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
3.考核標準。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均應按照《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附件1),對各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評分。具體評分比例為:季度考核占40%,年度考核占60%。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采取信用分值綜合評分制,信用基準分值為100分。并實行加減分制,按照年度得分評定信用等級。信用分值=信用基準分值-不良信用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記分周期為12個月,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分周期屆滿,次年重新記分。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分值評定按照《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附件1)執行。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根據已記錄、確認的企業信用信息確定,并按照各自得分高低進行排名。信用等級劃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個等級,分別表示企業的信用程度,具體標準如下:
信用分值在100分以上(含100分)以及被納入守信紅名單管理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
信用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100分以下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B;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C;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以及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D。
第十五條 基本信用信息超過15日未申報,或基本信用信息發生變更超過15日未申報變更的,在企業信用分中扣分。
良好信用信息當年度未申報的,不得轉入下年度追加記分。
不良信用信息減分采用當年的數據,原記分記錄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企業信用信息檔案中備查。物業服務企業對已記錄不良信用信息進行整改后,可向市物業管理部門提出撤銷記錄的書面申請。物業管理部門經考察驗收后,對已完成整改的,可撤銷記錄。對未完成整改的,在當年信用等級評定時予以信用扣分。當年沒有完成整改的扣分事項轉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六條 各街道(鄉鎮)在季度考核中,發現物業服務企業服務完全不到位、管理嚴重缺失、與業主矛盾突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書面報送市物業管理部門。經核查屬實后由物業管理部門出具《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七條 市物業管理部門在主動采集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時,應當征求各街道(鄉鎮)及市直相關單位的意見。各街道(鄉鎮)及市直相關單位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依法查處或通報情況,由市物業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信用扣分。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被納入守信紅名單管理后,處于有效期且有效期超過半年以上的,當年度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優秀(A)級。
物業服務企業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后,處于有效期且有效期超過半年以上的,當年度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不合格(D)級。
第四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評定后,市物業管理部門應發放企業年度信用等級證書(附件3),由企業在企業或項目所在地顯著位置上墻公示。
第二十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項目參與評先評優、招投標等活動的重要依據。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一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優秀(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優先向市社會信用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項目招投標管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物價收費審批、人民銀行、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各街道(鄉鎮)進行推薦;
(二)參加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的,在評標總分基礎上加4分;
(三)在省、長沙市、瀏陽市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4分;
(四)對企業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實行隨機抽查;
(五)優先推薦評定為省、長沙市、瀏陽市優秀物業服務企業;
(六)優先推薦納入地方政府扶持企業名錄;
(七)國家和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或者創先評優活動的,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良好(B)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可向市社會信用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項目招投標管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物價收費審批、人民銀行、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各街道(鄉鎮)進行推薦;
(二)參加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的,在評標總分基礎上加2分;
(三)在省、長沙市、瀏陽市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2分;
(四)對企業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實行隨機抽查;
(五)可推薦評定為省、長沙市、瀏陽市優秀物業服務企業;
(六)可考慮推薦納入地方政府扶持企業名錄;
(七)國家和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或者創先評優活動的,予以考慮。
第二十三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合格(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實行以下引導措施:
市物業管理部門加強對其業務指導監督,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專業化、規范化管理,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不斷提高物業服務質量水平。
第二十四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不合格(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實行約談警示制度。市物業管理部門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并通報市社會信用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項目招投標管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物價收費審批、人民銀行、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各街道(鄉鎮);
(二)列入行業重點監管對象,增加對該企業的“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頻次;
(三)對企業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實行全面檢查;
(四)取消參與行業各類評先評優和獎勵資格;
(五)開具企業信用證明時注明上年度信用等級。
第二十五條 對于信用等級為不合格(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進行懲戒的同時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應在吊銷之日起15日內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業服務項目并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的有關情況,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主要管理人員不良信用檔案,存留期為五年。
第五章 信用信息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物業管理部門通過官網、微信公眾號或縣(市)級以上新聞媒體、“信用長沙”網站等平臺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市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評價排名和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情況,提高社會公眾知曉度。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錄按下列規定的期限保存: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注銷前,基本信用信息長期保存;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記錄之日起保存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記錄之日起保存5年。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規定的,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可以調整:
(一)縮短保存期限。物業服務企業已經履行生效的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有關單位行政處罰決定,糾正了違法違規或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行為,且保存期間未發生新的不良行為記錄的,可向市物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縮短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于6個月。
(二)延長保存期限。物業服務企業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有關單位行政處罰決定的,或違法違規、違反物業服務合同行為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以及在保存期限內再次發生不良行為記錄的,市物業管理部門可以延長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九條 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有關單位行政處罰決定變更或撤銷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向市物業管理部門提出變更或者撤除該不良記錄的申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物業管理部門從事信用評價管理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弄虛作假、偽造更改企業信用信息,影響半年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排名和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經查實,取消相關排名和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并納入我市物業服務行業失信黑名單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附件:1、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
2、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季度考核表
3、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證書
附件1:
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
項目
信 用 信 息(分值項號)
計分標準(分)
備注
基本
信用
信息
基準分值
及時完成信用信息采集上報(1)
100
?
經歷分
經營時間(2)
10年及以上得3分;6-9年得2分,2-5年得1分,2年以下不得分。
?
業績分
物業服務企業通過質量管理體系(ISO)等體系認證的(3)
+4
物業項目管理總面積(4)
+3/30萬㎡
累次
加分
老舊小區(2000年1月1日前建成使用)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面積(5)
+1/5萬㎡
管理3種以上類型物業(如多層住宅、高層住宅、別墅、辦公樓、商業、酒店、工業廠房等)(6)
+1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住宅小區管理
每承攬一個住宅小區服務項目(7)
+1/個
累次
加分
社會公益行為
慈善救助捐贈(8)
+1/10萬元
社會公益捐贈(9)
其他公益行為(10)
企業或負責人當年獲得榮譽稱號
國家級表彰(11)
企業榮譽+10,負責人榮譽+8
按項目數量累計加分,同一項目同一獎項按最高榮譽計算一次
住建部、省級表彰(12)
企榮譽業+6,負責人榮譽+5
省住建廳、長沙市級表彰(13)
企業榮譽+4,負責人榮譽+3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企業或負責人當年獲得榮譽稱號
長沙市住建委、瀏陽市級表彰(14)
企業榮譽+2,負責人榮譽+1
市物業管理部門、市直相關單位、各街道(鄉鎮)表彰(15)
企業榮譽+1,負責人榮譽+0.5
項目當年獲得物業管理示范住宅小區(大廈、綜合)
國家級表彰(16)
+10
住建部、省級表彰(17)
+6
省住建廳、長沙市級表彰(18)
+4
長沙市住建委、瀏陽市級表彰(19)
+2
市物業管理部門、市直相關單位、各街道(鄉鎮)表彰(20)
+1
先進
典型
企業先進典型當年被國家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21)
+4
(可按宣傳報道次數累計加分,但同一先進典型被各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的,以最高等級加分,不重復累計)
企業先進典型當年被省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22)
+3
企業先進典型當年被長沙市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23)
+2
企業先進典型當年被縣(市)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24)
+1
業主
表揚
當年受到5名以上業主表揚的(以表揚信、錦旗等形式)(25)
+0.5
不同項目可累次加分
當年受到10名以上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表揚的(以表揚信、錦旗等形式)(26)
+1
交流
互動
當年組織業主開展社區文化體育活動累計達三次以上的(27)
+2
業主年度測評滿意度達到80%以上的(28)
+6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創新
發展
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創新物業服務模式,有智慧物業管理項目(29)
+1
智慧物業管理總面積超過5萬㎡的,超出部分每增加5萬平方米加0.5分,最高加分不得超過5分
不良信用信息減分
違法
違規
行為
因物業服務企業原因造成10人以上集體上訪(30)
-3/次
不同行為
可累次扣分
業主有效投訴,不及時處理投訴(31)
有效投訴-0.5/次;
不及時處理-1/5天
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的(32)
-3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進行利用經營的(33)
-2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申請、支付、使用程序不規范的(34)
-4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顚S玫模?5)
-6
未能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內容、降低物業服務質量和標準的(36)
-2/項
未按規定切實履行前期物業承接查驗義務的(37)
-4
未按規定辦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手續的(38)
-1/次
未經業主同意,物業服務費預收期限超過六個月的(39)
-1
對業主或者使用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未予以勸阻、制止或未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管理部門的(40)
-2/次
未依法依約履行物業公共秩序維護義務,導致群發性失竊事件、治安事件等發生,致使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41)
-6/次
不良
信用
信息
減分
違法
違規
行為
企業相關崗位管理人員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滿3年未參加繼續教育的(42)
-2
未按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依據和標準的(43)
-2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未按規定單獨建賬并定期公布收支情況的(44)
-2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不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有關資料的(45)
-4
不同行為
可累次扣分
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或延遲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46)
-3/5天
管理服務規章不健全,未制定安全防范應急預案或雖建立預案但未進行定期演練和落實的(47)
-2
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的(48)
-1/次
對各類因業主需要為業主提供配送、搬家、維修等服務進入住宅小區臨時停放的車輛未超過半小時的車輛收取停車費的(49)
-1/次
未與業主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未將裝飾裝修禁止行為明確告知當事人的(50)
-2
未定期巡查裝飾裝修現場的(51)
-2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技術資料及保養記錄的(52)
-3
允許大型車輛、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住宅小區的(53)
-2/次
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維修和養護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并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的(54)
-6
電梯運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員被關時,物業公司電梯管理人員或委托的電梯維修專業單位未及時趕到現場進行處理的(55)
-4/次
電梯、鍋爐等管理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證書的(56)
-2
未在電梯轎廂內張貼有效的電梯檢驗標志、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使用管理單位名稱、維保單位名稱及其救援電話的(57)
-3
不良
信用
信息
減分
違法
違規
行為
未與電梯維保單位約定,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管理工作制度,影響電梯質量和正常運行的(58)
-3
未按規定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演練和檢查的(59)
-2
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維修和養護消防設施的(60)
-4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主要股東因執行企業職務行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61)
-5
未經同意,泄漏、披露、使用應當保守的業主或使用人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62)
-3
發生安全事故時,未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未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的(63)
-4
存在侵占綠地、違法搭建建筑物等行為的(64)
-4
企業受到各級行政部門處罰的(以處罰決定書認定)(65)
-5/件
不同行為
可累次扣分
企業受到各級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的(以文件認定)(66)
-4/件
拒不執行或拖延執行各級行政部門作出的生效行政處罰決定的(67)
拒不執行的,-10/件;拖延執行的,-5/件•月
拒不執行或拖延執行生效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68)
拒不執行的,-10/件;拖延執行的,-5/件•月
與業主、物業使用人發生言語、肢體等沖突,引起不良影響的(69)
-3/次
不良現象被媒體曝光,或者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查證屬實的不良行為,逾期未整改的(70)
-2/件
物業從業人員和物業服務項目基本信息超過15日未申報的(71)
-2/5天
勞動用工行為不規范,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未及時妥善處理的(72)
-4/件
保潔不到位,存在衛生死角的(73)
-2/次
落實文明創建及垃圾分類工作不到位的(74)
-2/項
不良
信用
信息
減分
違法
違規
行為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的(75)
-3
干涉、阻擾、操縱業主籌備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的(76)
-5/次
市物業管理部門檢查時,項目主管連續兩次不在崗的(77)
-1/2次
未按要求及時報送物業統計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的(78)
-0.5/天(最高不超過5分)
未報送物業統計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的(79)
-2/次
虛報、瞞報、錯報、漏報統計報表數據信息的(80)
-2/次
不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調查或者開展其他工作的(81)
-2/次
不按規定參加市物業管理部門、街道(鄉鎮)或市直相關單位組織的會議、學習或其它活動的(82)
-1/次
經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83)
-2/件
附件2:
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季度考核表
( 年 季度)
序號
物業服務企業
服務小區數
建議加分項
加分值(匯總數)
建議扣分項
扣分值(匯總數)
總得分
注:建議加扣分項為《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附件1)中第15、20、25-28、30-37、39-41、44-52、54、61-64、69、73-76、82項可由小區業主委員會(或非住宅項目管理方、房地產開發企業)掌握的信用信息項。
街道(鄉鎮)(蓋章): 負責人簽字:
附件3:
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 年度信用等級證書
編號: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經營負責人:
信用等級: ( )級
瀏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年 月 日
企業物業管理辦法范文2
所謂物業管理糾紛,是指在物業使用、維修、管理中物業管理主體之間所發生的爭執,是一種極為普遍的民事糾紛。
目前,由于各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量大,面廣,涉及到雙方的利益關系,同時,相應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許多人對物業管理模式還比較陌生,觀念有待進一步轉變,物業管理行為不規范等原因,物業管理方面發生糾紛在所難免。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種類
物業管理糾紛主要有以下五種:
(一)前期物業管理的糾紛
如物業出售單位是否承擔物業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的責任的糾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費用承擔的糾紛等等。
(二)物業使用中的糾紛
如用戶、業主及使用人是否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是否有如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損壞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設施等行為。
(三)物業維修的糾紛
如物業維修基金的設立和管理的糾紛;物業維護、更新費用承擔的糾紛;因物業維修、裝修造成相臨業主、使用人的自用部位、自用設備損壞或者其他財產損失而引起的糾紛等等。
(四)物業管理服務的糾紛
如對物業管理委托服務合同中所約定的有關條款,物業管理企業是否履行或完全履行其職責的糾紛;物業管理企業對服務收費是否合理,是否規范的糾紛等等。
(五)物業管理企業與各專業管理部門職責分工的糾紛
如居住小區環境衛生責任區劃分的糾紛,小區內供水設施,供熱設施,供電設施,有線電視等各管理職責的糾紛等。
二、產生糾紛的原因分析
產生糾紛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種:
(一)物業管理不善
如物業管理企業各項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范,人員沒有持證上崗,工種不配套等。
(二)管理不到位
如物業公司服務水平與收費標準不成比例,捆綁收費,阻撓物業管理委員會的組建和正常行使權利,物管公司人員素質較低,缺乏處理非常事件的經驗和能力。
(三)部分業主思想認識上不去
隨著房地產交易市場的日趨活躍,居民對自已的生活環境極為關注,做為房屋的所有者,從自已的切身利益出發,居民開始關心住房價值的增減,有些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糾紛,原因是居民不能從思想上接受物業管理這種社會化、專業化的房屋管理方式,若用傳統的房屋管理體制來管理小區,雖然業主交費低,但服務上不去,無法實現住房的保值和增值。
三、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
根據物業管理糾紛,法律責任的種類和處理方法的不同,物業管理糾紛的處理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仲裁、訴訟等五種。
(一)協商解決
協商是物業管理糾紛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簡便、易行的解決糾紛。但在實際工作中,雙方所達成的協議要合法,必須符合物業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不能損害國家,集體以及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二)調解解決
調解是指由發生民事、經濟權益糾紛的當事人申請,本著實事求是、互讓互諒的原則,經有關行政部門、法院、社會組織疏導排解解決糾紛的一種手段。
(三)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
行政裁決是指對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國家有關行政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對違法者所作的處罰或處分的決定。在實際工作中,上級房地產管理機關通過行政復議,對下級機關所作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理進行復查,維持正確、合法的行政決定,糾正和撤銷不合法的、不適當的行政決定。
(四)仲裁解決
仲裁是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事先或事后達成協議,把它們之間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物業管理糾紛中可以提起仲裁的有物業管理合同的糾紛、物業租賃合同糾紛、出租合同糾紛,物業管理企業與專業公司簽訂的合同糾紛等等。
(五)訴訟解決
企業物業管理辦法范文3
第一條為了建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國家對煤炭開采企業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熱、溫泉、礦泉水、鹵鹽開采礦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業、小型磚瓦粘土礦等危險性較小的非煤礦山,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四條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礦山開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氣、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和生產、閉坑及有關活動。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劇毒化學品目錄》的物品,包括軍工生產危險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
第二章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六條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采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4元,井下礦山每噸8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2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立方米)1元,井下礦山每噸(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場,即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于建筑、鋪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場,每噸0.5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于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第七條煤系及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水體下開采礦山、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山、在需要保護的建(構)筑物和鐵路下面開采的礦山,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的礦山,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財政廳(局)核準后,可以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礎上提高提取標準,但增加的提取標準不得超過原提取標準的50%。
第八條建筑施工企業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礦山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建筑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九條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p>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條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客運業務按照0.5%提?。?/p>
(二)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
(三)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條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余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公布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準如果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于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
第三章安全費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范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其中:
1、礦山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礦山綜合防塵、地質監控、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以及尾礦庫(壩)等;
2、危險品生產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3、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運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于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十五條企業提取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年度結余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企業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當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范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條危險品生產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將安全費用結余用于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危險品生產或儲存的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條企業由于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余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財務監督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并按規定使用。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企業應當披露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企業物業管理辦法范文4
一、匯算清繳對象
(一)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以下稱為企業),無論盈利或者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本辦法規定參加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參加當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
1.臨時來華承包工程和提供勞務不足1年,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且已經結清稅款;
2.匯算清繳期內已辦理注銷;
3.其他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不參加當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時限
(一)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二)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三、申報納稅
(一)企業辦理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報表、資料:
1.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2.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3.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延期申報申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申報期限。
(三)企業采用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四)企業委托中介機構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應附送委托人簽章的委托書原件。
(五)企業申報年度所得稅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需補繳或退還所得稅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涉稅事宜通知書》后,按規定時限將稅款補繳入庫,或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辦理退稅手續。
(六)經批準采取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的企業,其履行匯總納稅的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匯繳機構),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匯繳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索取《非居民企業匯總申報企業所得稅證明》(以下稱為《匯總申報納稅證明》,;企業其他機構、場所(以下簡稱其他機構)應當于每年6月30前將《匯總申報納稅證明》及其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其他機構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匯總申報納稅證明》,且又無匯繳機構延期申報批準文件的,其他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負責檢查核實或核定該其他機構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收應補繳稅款并實施處罰。
(七)企業補繳稅款確因特殊困難需延期繳納的,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八)企業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限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應當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
(九)企業報送報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四、法律責任
(一)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或報送資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應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按規定時限補報。
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年度所得稅申報,且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申報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報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同時核定其年度應納稅額,責令其限期繳納。企業在收到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核定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限內繳納稅款。
(二)企業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匯算清繳,主管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辦理外,對發生稅款滯納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
企業物業管理辦法范文5
【關鍵詞】中小企業 財務管理問題 解決辦法
一、我國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1.缺乏長遠目標,投資以經驗決策為主,不具科學性
由于自身規模小,面臨風險大,所以企業把回收資金作為重要目標,很少考慮長遠發展。在投資方面,帶有盲目性,缺乏穩健,不根據客觀條件及自身實力,對項目投資不經科學考察、論證。許多中小企業倒閉破產,皆因投資不當所致。
2.資金來源結構不合理,資金不足
我國中小企業普遍存在融資困難、缺乏擔保的問題。這大大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我國現行的管理機制決定了中小企業很難獲得股票上市的機會,加上企業自身缺乏信譽度,因而難以獲得銀行貸款。大部分企業靠自身銷售獲得資金,導致中小企業資金不足,嚴重制約了企業的發展。
3.對財務管理不嚴,內部財務控制力弱
我國中小企業財務控制薄弱主要表現在:中小企業對現金管理不到位,現金周轉不靈,大大降低了企業的收益;應收賬款周轉緩慢、管理水平不高,無嚴格的信用標準,造成大量的應收賬款沉淀,使企業資金周轉不靈;存貨控制薄弱。許多中小企業對存貨缺乏有效管理,無存貨計劃、無存貨定期監督和檢查制度,對日常存貨的控制不到位,致使存貨周轉失靈。
4.企業管理者對缺乏財務管理意識,忽略了財務管理的核心作用
許多中小企業的老板不懂財務,看不懂也不習慣看財務報表,甚至把財務部從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分開,僅僅是在年終或企業出了重大財務問題時,才去關心,但這已為時已晚。
5.對財務人員重使用輕培養,管理人員素質不高,責權不明
在許多中小企業中,財務人員并沒有收到企業的重視,根本沒有機會參與到企業的管理中來,使財務管理失去了它在企業管理中應有的地位和作用。許多中小企業乃家族性企業,財務管理者均由企業決策者充分信任的人來擔當,這些人素質良莠不齊,多數人缺乏財務管理知識,使得財務內控制度形同虛設,職責不分,越權行事,造成財務管理混亂。
二、解決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問題的辦法
(一)政策方面
1.針對新時期新形勢下中小企業發展的現狀,出臺法律法規,規范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并不斷推陳出新,引導企業發展。
2.設立專門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政策性金融機構。這種機構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主要為中小企業提供資金來源、投資指導、業務咨詢等服務。在資金來源方面通過一系列法規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約束力,并且根據不同企業提供投資指導,包括較為完善的市場調研及行業前景分析,以減少投資的盲目性,提高資金的使用率和回報率。
3.制定長期的扶植中小企業發展的方略和計劃。扶植中小企業發展是個長期的過程,企業創業初期政府應幫助它們選擇好進入的行業,大力改善投資環境;在企業發展過程中不間斷地提供技術、資金支持,起到引導、監督作用。
(二)地方政府
1.建立地方性法規政策,扶植中小企業發展,規范中小企業財務制度,起到督促監督作用。
2.可以每年召開一次全省(市)范圍內的財務管理工作大會,表彰財務管理規范的先進企業和個人,為各企業樹立典型,作為學習的楷模。
3.定期舉辦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座談會,邀請地區財政、國地稅、國資等部門負責人進行演講,宣傳財務管理的一些典型做做法與成功經驗,又各企業提出針對性意見或建議,全面推動財務管理工作的開展。
4.開設培訓班,組織中小企業管理人員參加,增加管理者的財務知識、水平,提升財務管理能力,拓寬視野。
(三)企業自身
1.賬務方面:第一,建立完整的賬務體系,明確債權債務關系,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減少壞賬發生;第二,由財務部門加強資產管理,充分利用資產價值,避免浪費與損耗;第三,規范財務制度,避免出現財務漏洞。
2.財務體系方面:運用科學管理方法,優化財務結構。第一,遵循“由宏觀到微觀,由財務到業務”的原則,建立財務數據庫,確保各項業務有據可查;第二,完善財務流程,保證全過程可追溯;第三,充分利用各項數據,通過財務監察查找業務盈虧的關鍵,為企業管理者提供有參考價值的信息,提高企業價值和利潤。
3.人員方面:第一,企業管理者自身要懂得財務知識,有較強的財務管理意識;第二,所任用的財務管理人員要具有專業知識,責權明確,并不斷提升財務人員的業務水平;第三,會計主要負責實施會計計量及確認工作,確保財務工作只接受所有者監督,而會計工作只接受各種法律監督;第四,加大對財務部門的重視,提升財務部門在企業中的地位,使其能夠發揮更大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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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逢博,裴更生,高蕾.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河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4).
企業物業管理辦法范文6
關鍵詞:財務管理 民營企業 問題 辦法
近幾年,國家不斷出臺鼓勵民營企業進入更多領域發展的政策,大量涌現的民營企業給市場經濟增加了更多機遇和挑戰。一方面促進就業,使社會人力資源價值充分發揮,推進國家科教興國不斷創新;另一方面促使各類產品和服務在市場經濟自我調節中不斷推陳出新、優勝劣汰。最重要的是使民族經濟空前發展,充實了社會穩定的基礎力量。
一、企業財務管理的基本內容和特點
財務管理是組織企業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是為實現企業經營目標,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投資、籌融資、經營活動中的現金流量、成本控制、以及利潤分配的管理。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根據財經法規、制度,按照財務管理的原則,組織企業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的一項經濟管理活動。財務管理具有業務覆蓋面廣、綜合性強、技術水平要求高的特點。
二、財務管理在民營企業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財務管理目標短期化
1.由于受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和體制的影響,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不能公平競爭,政府、行業管理部門、行政管理機構大量的干預,促使民營企業的財務管理不能從根本上以企業長遠發展為目標,為獲取更多的短期利益,經常斡旋在法律法規的邊緣,甚至鋌而走險,對潛在的財務風險系統缺乏必要的預警意識。
2.大多民營企業的發展都是從小微規模成長起來的,很多管理層從企業的所有者派生,這些管理層往往缺乏財務專業知識,經營管理的理念大多從自身的既得利益出發,對企業的長遠發展僅從業務角度考慮是否能在市場中爭取更多機會,對企業在運營中的財務風險存在盲點,即使財務管理者明確提出建議和方案,但決策者為節約眼下成本總以僥幸心理暫時規避。但隨著企業的不斷持發展,在企業只有在更高的平臺上取得更多的社會資源才能良性循環持續經營時(如必須公開募集資金時),企業必須進入公眾視野規范財務管理,但之前的財務信息已成為不可忽視的問題,因此,許多企業因財務管理錯失發展機遇,為此付出沉重的代價。
(二)資金籌措能力受限
1.企業信用觀念淡薄,信用度較低。財務信息披露不規范,信息透明度較低。企業對開拓籌資渠道認識不夠深入,不能對公司所擁有的一切有形與無形的存量資產,通過流動、裂變、組合、優化配置等各種方式進行有效整合,以最大限度地實現銀行融資、發行債券、吸收投資以及實行合并、合營等多種資金籌措方式,不能為企業的發展壯大及時補充“營養”。
2.雖然近幾年國家宏觀政策引導鼓勵金融機構向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發展,以彌補市場失靈,促進公平競爭,激發民營企業的經濟活力和創造力,但在具體操作中,有些銀行受傳統觀念和行政干預的影響,對企業在申請貸款時往往設置許多附加條件,以致許多企業不得放棄銀行融資,轉向成本較高的非銀行融資方式,無法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
(三)投資再發展能力不足
1.投資是民營企業創新、轉型等尋找新的盈利機會的惟一途徑,貫穿于企業經營的始終,也是為盤活企業資金、實現資金價值最大化的主要方式。
2.民營企業擁有的資源、組織管理與整合能力影響著民營企業對外直接投資模式的選擇,在無法依靠自身積累的資金取得擴大再生產時,只有尋求借款投資,可往往因企業資金籌措能力受限失去許多投資再發展的機會。
3.盲目擴張投資規?;虍a業整合,遠遠超出自有資本的限度,導致企業資金無法正常運轉。
4.在有機會取得新的發展機遇時,會因為創新轉型能力不足或組織管理不力無法提升企業的綜合生產力,使企業的投資再發展不能實現預期目標,甚至功虧一簣。
(四)財務管理體系不能形成有效機制
1.在民營企業中大多是所有權與經營權高度統一,高級財務管理人才缺乏,企業領導集權現象較多,財務管理中的監督控制權往往集中在非財務領導手中,使企業的監督控制游離在財務管理邊緣,使內控流于形式甚至人為操縱、滋生,造成企業成本費用居高不下,逐漸失去市場競爭力。
2.企業管理構架中對財務部門的設置不能切合企業發展的客觀需要,對財務部門的機構設置過于簡單,任用的重要財務人員不是以能力是否匹配為要,多以裙帶關系為主。在團隊中的協作中,企業決策層對財務管理的職責不能堅定立場,在業務操作上存在一定的主觀隨意性,在企業內部的部門協作配合中主要決策層經常指使財務管理向具體業務妥協,從而造成財務部門及人員在企業內部地位低下,逐漸失去應有的管理職能,有時漸漸淡化為服務部門。
三、解決民營企業財務管理問題的建議
民營企業存在的財務管理問題的原因主要是由國家宏觀政策、市場環境和企業自身發展能力三方面因素造成,為解決好這些問題,必須從以下幾點入手。
(一)國家還應大力推進行政體制改革、深化財稅改革、完善投融資機制、提高對企業財務公開信息的監督管理
1.在新常態經濟形勢下,政府加快實施創新發展戰略,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到決定性作用,破除一切制約創新的障礙。凡是法律、行政法規未明確限制的投資領域,都允許民營經濟進入;凡是承諾向外資開放的領域,都向民營經濟開放;凡是法律、行政法規未作明文規定的,不得另行設置注冊登記的前置條件。
2.國家近期推行的一系列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相關政策應加快推行實施,例如全面實施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關于多舉措并舉著力緩解企業融資成本高的指導意見、推廣PPP模式等。
3.政府加大未公開透明企業財務信息的監督機制,如政府已實施的企業工商登記信息網上公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三證合一,三個代碼合并成一個社會信用代碼,此項工程全面落實后,接受社會監督,會逐步減少企業造假與公權尋租,對促進國家對經濟指標的統計管理和稅源流失發揮積極作用。
(二)重視高級財務管理人員,加強財務團隊建設
1.尊重高級財務管理人員專業意見,重視其在企業的重要地位和職能作用,支持財務部門按照財經法規的規定開展財務管理工作。
2.加強財務團隊建設,全面提高財務人的法制觀念,增強財務監督意識,制定會計核算的標準流程和預期目標,并實行績效考核管理。規范會計基礎工作,會計人員的技能與職業素養要與企業發展的需求匹配,定期輪崗、擇優競崗,為企業不斷發現和培養目標人才。
(三)強化企業資金管理
1.加強資金風險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民營企業要追求安全的企業價值最大化,所以必須從資金的籌措、投放、利潤分配重要環節加強管理。
2.整合企業內外資源、充分挖掘企業各類籌措資金的渠道,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重視各項財務指標,做好籌資規劃,控制融資成本,合理適度籌措資金,并保持合理的資產負債率以規避融資活動的財務風險。
3.提升投資的專業知識,要有洞悉市場敏感信息的能力,設立投資預警機制。對項目要組織科研分析論證,建立風險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企業財務風險。
4.制定切合企業發展需要的股利分配措施,保證投資者的利益,向市場傳遞公司良性發展的信息,但同時也要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合理留存企業的發展所需資金,以免吸收新股東投入資金稀釋原有股東權益。
(四)加強企業內部財務控制
1.企業內部財務控制標準要融入到流程設計中,加強內部審計制度建設。以結果為導向明確內控相關結果的獎懲標準,并對全員進行培訓指導,尤其要植入高管思想深處,樹立企業大局觀。強化內部審計,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進行專項或全面審計,確保企業健康運營。
2.企業要制定合理組織管理機構,明確各組織機構間相關的管理職能和報告關系,強化對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情況的檢查與考核,構建科學規范的業績考核指標體系。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