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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范文1
【關鍵詞】環境;管理;體制;問題;對策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環境在發展中出現了許多的問題,而環境是人們賴以生存的條件,環境的破壞,給人們的生活質量帶來了嚴重的影響。因此,現如今加大環境的保護力度,已成為了政府和業內人士的主要工作,而要想對環境進行有效的保護以及污染的防止,就必須具備高效的環境管理體制,但現如今在我國環境保護的管理體制中,由于部門、地方的利益相互交織和錯綜復雜,使得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無法得到推廣和應用,從而對國家環境保護的目標無法進行實現,對我國環境管理體制的完善,成為了人們所關注的熱點。
1我國環境管理體制的特點
從橫向來看,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是一種分散管理和統一監督的模式。政府設立的有相對獨立的、專業的環境監督機構,并對環境的保護工作進行了整體的規劃和協調;根據法律法規提出了環境管理的規章制度;對環境的管理法規、法律、標準等制度進行了有效的監督。同時,其他相關的政府部門也有權都環境管理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而從縱向來看。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具有中央與地方的分級監督管理模式[1]。由于我國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具有全局性的特點,因此,在環境管理工作中,就需要中央政府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對環境管理工作進行統一的領導和指導。
2環境管理體制中存在的問題
2.1環境的機構設置不合理
我國的環境管理機構設施與發達國家相比,不僅相對落后而且還缺乏科學性和協調性。由縱向來看,我國的環境保護行政組織分為中央、省、市、縣、鄉5級,其主要采用同級政府的各級環保部門在相同情況下的地域管理為主的環境管理模式。該種環境管理模式的使用,雖然能夠促進地方的經濟建設、社會進步和環境的保護協調發展,但是對環保系統上下級之間的凝聚力和制約力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削弱。因此,不僅對各部門的環保成本進行了增加,而且還對地方經濟的可持續發展造成了一定的影響。而從橫向的關系來看,我國的環境管理主要采取的是統一的監督管理和部門之間相互分工的管理模式,也就是指在相關法律的制約下,以各級環保部門為主,相關的部門為輔,對環境保護進行統一的管理。該管理模式的采用雖然對環境管理的整體性進行了體現,但并沒有對環境管理的內涵進行法律的補充和界定,使得在實際的環境管理工作中各部門之間沖突不斷和分工不明,無法使環境的管理工作進行有效的開展。而面臨著我國環境機構設置的不合理,陜西省的環境監測也出現了以上的情況,導致陜西省的環境管理無法順利的開展。
2.2環境保護法律系統的不完善
現如今,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依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其主要表現在以下4各方面:①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依舊存在著許多的空白,如循環經濟法,在美國等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已經頒布了由基本法、專項法以及綜合法組成的完善法律體系,而在我國僅僅頒布了一部地方的法律法規,相對來看,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缺乏的東西還是太多;②我國的環境保護法缺乏針對性和時效性,在我國的立法過程中,許多法律法規都是在事情發生以后才頒布的,而且還缺一定的時效性和溫度性;③在很對的地方性環境保護法中,缺乏著統一性,在對環境進行保護過程中,各方使用的法律法規都不相同,使得各地方之間的法律法規相互矛盾,并失去了公平性的原則;④各地方環境保護法的處罰力度相對降低,從而使得環境保護的執法、守法成本較高,違法的成本較低。通過以上4點可以看出我國環境保護法的相對滯后,從而導致陜西省內環境保護法的不完善以及規章制度的欠缺。
2.3環境保護政績考核的不客觀
現如今,我國地方的環境保護政績考核缺乏者一定的客觀性。根據相關數據顯示,在我國黨政干部17項考核內容中,有關于環境保護的只有一項,因此,使得各地方的相關領導對環境的保護工作不夠重視,尤其在陜西省的相關環境部門中,領導為了政績和升遷,對環境的保護進行了忽略,因而對陜西省經濟的長遠發展帶來了嚴重的阻礙,并對人們的生活質量和健康發展有著直接的影響。
2.4環境監督主體的不完善
目前,陜西省環境監督主體的不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第一,政府單一性的監督,公眾監督并沒有落到實處;第二,陜西省新聞媒體、民間組織、網路傳播等監督機制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第三,環境監督體系缺乏大力的宣傳和教育[2]。
3我國環境管理體系中問題的解決措施
3.1對環境的管理機構進行完善
對各地方的環境管理機構進行不斷的完善和健全,對我國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實現有著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就需要對各個環保系統的協調能力以及工作效率進行有效地提高。從橫向關系上來看,我們可以從各地方監督體系的自身情況出發,對他們的職責權限和法律地位進行有效的劃分,采取自我監督性質的調節和制約手段,從而對各地方環境的保護進行統一的管理和控制;而從縱向關系上來看,可以建立垂直的管理模式,也就是各基層的負責人和業務由相對應的部門進行管理,根據法律法規對中央與地方的權力范圍進行明確的規定,使得各部門之間分工合作,并建立中央為主。地方為輔的宏觀調控措施,從而對環保部門的公信力和執法力進行有效地提高。
3.2對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進行完善
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完善,對我國的環保管理體制起著決定性的作用。面對我國目前的局勢來看,要想對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進行不斷的完善和更新,就必須要從以下3個方面進行:①對我國的憲法、刑法等基本的法律法規進行更改和完善,為我國的環境保護法提供可靠的依據;②對各地方的實際情況進行有效地結合,制定一批環境保護的專項法規和法律;③對處罰的力度進行加大,減少違法的行為。
3.3對政績的考核標準進行改進
在對我國黨政干部的考核標準進行改革時,就必須要將環境的好壞納入到考核的內容中區,從而提高領導干部環境保護的意識,使得各地方的環境得到良好的發展。首先,要將環境保護與領導的政績掛鉤;其次,建立環境保護的問責制,對各地方造成嚴重環境污染的相關領導進行嚴格地處理;最后,對各部門領導的環境法制教育進行有效地加強,使其樹立科學的環保意識。
3.4對社會的監督機構進行改善
在環境保護的過程中,社會的監督對環境的保護有著直接的影響。因此,各地方的環保部門就必須對內部的監察制度進行加強,以及建立完善的公眾聽證制度,從而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同時,建立各地方新聞媒體、公眾等環境保護的績效評估制度,對各地方環境監督部門存在的問題進行及時的解決和處理。
4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依然存在著許多的問題,要想提高我國的環境質量以及減少環境的污染,就需要我們對環境的管理體制進行不斷的更新和完善,同時還要加強各地方政府的環境保護力度,并對環境的保護進行不斷的宣傳,使人們樹立環境保護的意識。
參考文獻:
[1]郭永然.我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問題及對策[J] .中國化工貿易,2012(6).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范文2
1政府職責
首先就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而言,經濟考核標準的制定與相關考察因素的確定十分重要。換言之,政府在進行經濟考核時不僅僅要注重經濟發展的水平,同時更應注重對一些民生指標的考核,只有這樣,才能進一步實現建設和諧社會的目的,進而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如果某一地區官員的晉升標準僅僅以當地生產總值為衡量標準,那么當地官員在順應這一趨勢的同時難免會忽略掉環境惡化的現象及問題。目前已有很多因片面追求經濟發展進而導致環境遭受破壞的案例被媒體報道,為此,針對這種現象,政府在制定官員評價標準時一定要綜合考慮環境發展問題。
2企業職責
就環境污染及破壞而言,企業無疑是導致環境逐步惡化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來,政府針對這種現象出臺了一系列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對環保產業的支持與鼓勵,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污染嚴重產業的發展。然而,法律法規的制定終歸還是要企業來實施執行,因此企業的自律性顯得至關重要??梢哉f,本著“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企業的自律性在環境治理過程中起著關鍵性的作用。
3公眾的參與
環境遭受破壞帶來的危害主要由居民來承擔,可以說,環境破壞在很大程度上給居民的生產及生活活動帶來諸多不便。此外,環境質量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還會影響到當地居民對當地政府工作的評價。為此,政府應積極引導居民參與到環境保護的工作之中,進而推動社會與經濟的和諧有序發展。
二、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的構建與完善
1逐步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
目前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管理體制中,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建立與完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而在進一步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的同時,我們需進一步明確政府與市場調節在這一體系中的地位及作用。在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制過程中,我們可以嘗試采取以下幾種方式:(1)首先,可以建立相應的環境稅,也就是針對一些對環境帶來污染及破壞的活動征收的稅款,通過環境價格體制的建立及逐步完善,環境資源的成本逐步由外部成本轉化為企業的內部成本,這無疑將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企業進一步加強對環境的保護及治理工作。(2)此外,對于一些新型市場,相關政府部門及機構也應積極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及法規制定特點,通過進一步結合我國新型市場自身發展的特點進而逐步建立與完善我國的碳排放等新型交易市場規則。盡管目前我國已有相關方案出臺,但對于新型交易市場的建設與完善工作仍需進一步加強與改進。(3)最后,法律法規的制定應進一步注重對環境保護懲罰措施的規范與推行,可以說,刑法懲治措施無疑是進一步確保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的重要保障。而目前盡管我國現有刑法中也存在相關的條款及規定,但其推行及可操作性卻相對較差,這也就在某種程度上降低了刑法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及成效。為此,我們應逐步改善環境保護刑法的實施狀況,這些懲治措施及手段無疑將會在一定程度上進一步增加環境污染及破壞的成本,進而推動環境保護工作的執行與實施。
2保障公民的環境保護參與權
在環境保護方面,公民參與權的首要前提與基礎是公民的知情權。沒有環境知情權的保障,就談不上公民的環境保護參與權,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公民的環境權。環境資源本身作為一種公共的資源及財產,其保護與相關工作理應離不開公眾的積極參與。而目前我國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對公眾參與權并沒有諸多的涉及,一些法律法規即使有所涉及,其對公眾環境保護參與權的規定也相對較模糊。另外,目前我國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成本也相對較高,在選擇公眾代表參與到環境保護決策中時的客觀性依舊有待考察。而目前對于阻礙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決策及行為并沒有對應的懲罰機制及措施,這也在某種程度上進一步降低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為此,在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方面,我們應進一步明確公民的參與權,并切實加強對公民相關環境權利的保障工作及機制。
3進一步發揮媒體的監督權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范文3
關鍵詞 農村環境污染 防治 法律
中圖分類號:X322 文獻標識碼:A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所以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解決顯得尤為重要,因為農村環境的破壞不僅直接影響著農村居民的生活和身體健康,還制約著農村進一步的健康發展。農村環境問題的解決也有著重要意義,有利于我國農村小康社會的實現;有利于實現我國農村經濟的可持續健康發展;有利于促進民生的發展和保證社會的長久穩定,同時對我國整個環境安全的實現有著重要意義。
1我國農村環境污染的現狀
近年來,我國農村環境污染有著加劇的態勢,主要原因有如下幾點:一是農村生活垃圾污染加劇,隨著對環境污染較小的傳統農業的逐漸淘汰,對環境污染較嚴重的現代農業科技發展迅速,由此帶來的因為化肥、農藥和農業地膜等的大面積使用使農村環境污染日益嚴重;二是養殖業廢棄物逐漸成為農村環境污染的重要來源,人們生活提高的一方面體現在對于畜禽類肉蛋需求量的增加,隨之帶來的是畜禽養殖的規模化發展,畜禽糞便等嚴重影響了養殖場所周邊的環境;三是鄉鎮企業生產帶來的污染依然嚴重,一般的鄉鎮企業缺少籌劃,缺少必要的污染防治設施,廢水廢氣的亂排亂放使得農村地區的工業污染日益加??;四是城市污染有著向農村轉移的趨勢。
2我國農村環境污染防治中存在的法律缺陷
近年來,隨著農村環境問題受到越來越廣泛的重視,相關的防治工作取得了一些發展,有關的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政策與措施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也相繼出臺,但是相關的法律法規數量雖多,其中大多數內容卻并不能適應農村環境的特點,無法有效地防治農村環境污染。
在我國農村環境污染防治中法律方面的缺陷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2.1農村農民環境法律意識淡薄
一是我國農村環境中的廣大農民的環境守法意識較差,我國大部分農民現在的首要任務依然是養家糊口,關于環境保護對他們來說是一件很遙遠的事情,由此導致的結果是為了降低生活成本,增加農作物產出量而污染環境。二是農民缺少環境守法的客觀條件,目前我國廣大農村地區環境的基礎設施嚴重匱乏,絕大多數村莊是沒有相應的諸如垃圾桶、垃圾站等環?;A設施的,我們很難要求農民在這種環境下不去隨地亂扔垃圾,這必然會加重我國農村環境污染的惡化。
2.2農村環境保護立法存在缺陷
這主要體現在我國環境立法指導思想存在偏差,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健全,另外這些法律法規大多是部門規章制度或者是政策性的文件,沒有足夠的公信力和權威性,法律地位不夠;農民環境權利缺乏法律保護,環境權包括環境使用權、環境知情權、環境參與權、環境請求權等,但是我國憲法未將此權利寫入其中,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環境權的具體內容,使得農民的環境權沒有得到保障;此外地方環境立法的不足也阻礙了農村環境立法整體向前的道路。
2.3農村環境保護執法存在著缺陷
一是環境執法機構設置不合理,我國環境執法機構不僅包括國家以及地方各級環保主管部門,還包括行使環境監管權的其他部門,交叉過多,部門過多,使得執法權利不統一,執法混亂;二是環保部門缺少強制執行權,減弱了環保法規對違法企業的震懾力,降低了執法效率;三是行政干預和地方保護主義的阻礙,降低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行效率;還有就是就算農民有了環保的意識但是鑒于我國公共資源有限,經濟條件壓力較大,就算知道焚燒秸稈等現象會污染環境也會選擇從眾的做法,因為其它處理秸稈的方式成本太高。
3我國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的完善
3.1提高農村相關主體環境法律意識
可以采用循序漸進和部分農村先行的方式在相對富裕的農村地區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可以在他們之中普及環境保護的知識,提高他們的環境保護意識,更新他們的環境保護觀念,在受到侵害時能維護自己的環境權益。對于在農村受教育的小學生、中學生加強環境保護的意識,在學校開展環境保護方面的活動。
3.2盡快完善農村環境保護立法
樹立科學的立法理念和思想,打破傳統的環境保護立法思想,有政府權力的注重轉向公眾參與的注重,確立公眾參與原則。由重視事后監督轉變為重視事前的監督。
推動公民環境權入憲,修訂《環境保護法》,從中增加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條款,比如對目前常見的生活垃圾等作出詳細的規定,并增加相應的違反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條款的法律責任,由此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制定相關單行法,對環境權進行進一步的細分,完善地方性法律法規立法,還要根據各地方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具體情況制定特殊的法律法規作為補充,所以各地區結合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可先行出臺針對性較強的地方性環境污染防治法規和政府規章。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范文4
關鍵詞:公民環境權利;環境保護;法律確認
公民的環境權利(或稱為公民環境權)是指公民擁有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通常包括環境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和請求權。它區別于: (1)公民、集體或國家對環境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權;(2)國家在環境保護過程中擁有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權力;(3)私法上與環境保護相關的所有權、人身權和相鄰權;(4)傳統人權理論中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在當今國際社會,公民的環境權利作為一項新興的基本人權而受到廣泛關注。本文試圖說明,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律體制存在倚重行政環境權力而輕視公民環境權利的弊端;為實現我國環境的有效保護,我國法律應當具體確認公民的環境權利;法律確認進路應兩路并行:與環境保護的公權力結合和與傳統私權利融合。
1環境保護中公民環境權利問題的提出
立法出于技術考慮,并不必然在法律規則中既對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后果)做出規定又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內容進行宣稱。如我國《民法通則》(文中涉及的法律法規均為簡稱)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該規則就并未對國家、集體和公民享有財產權及其內容進行表述。一般地,這樣簡潔的表述在司法實踐中并不會產生理解上的困難,因為這樣的表述不言自明或者是在另外的法律條文中對所要保護的權利及其內容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這些法律規則的背后,存在著一張清晰的權利譜系。然而在權利規定比較模糊的時候,法律規則實現對權利的保護則無疑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正面臨著這樣的問題。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范文5
摘要: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東平湖的生態環境卻在不斷地遭到破壞,濕地生態不斷惡化等生態環境問題已經成為社會日益關注的焦點和共同的挑戰。東平湖濕地的生態環境保護必須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加強東平湖濕地生態環境保護立法問題的研究則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和意義。
關鍵詞:東平湖濕地;濕地法律保護
濕地作為一種獨特的生態功能,在“生態健康”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具有凈化水質、調蓄洪水、調節氣候、維持生物多樣性等重要的生態價值,被人們形象地稱為“地球之腎”。東平湖濕地內水質清冽、水域開闊、蘆葦叢生、魚躍鳥鳴,構成了一幅秀逸醉人的水上畫卷。由于各類產業的快速發展,東平湖泊出現了無序圍墾、旅游航道內違規設置圍網,東平湖濕地內違法捕殺水鳥、搗毀鳥巢,破壞濕地生態環境,致使水鳥數量下降,濕地生態不斷惡化等問題。因此,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東平湖濕地,維護良好的生態環境,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緩。
一、我國濕地保護立法現狀
1971年2月2日,《關于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簡稱拉姆薩爾公約)在伊朗的拉姆薩爾簽署成立。這是各國為有效的保護濕地不懈的努力而得來的成果。我國正式加入拉姆薩爾公約是在1992年7月31日,成為該公約的第67個成員國。加入《濕地公約》的同時,我國政府已指定黑龍江扎龍、吉林向海、江西鄱陽湖、湖南洞庭湖、青島鳥島和湖南東寨港六個自然保護區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名錄”[1]。為履行公約和協定,我國政府做了不懈的努力,不斷加強水污染防治,特別是近年來對淮河、海河、遼河、滇池、巢湖和太湖進行重點治理,為保護濕地良好水質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對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散見于多部規定涉及濕地相關的土地及動植物資源等法律法規中。即使在這些涉及濕地保護的法律中,“濕地”一詞也很難看到,它包含在土地、水體、沼澤、湖泊、灘涂和草地等用語中。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了灘涂屬于國家所有,即濕地的所有權屬于全民所有和集體所有,以及國家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及其中的自然資源,這些為中國的濕地立法提供了憲法保護,同時也為預防人為活動對濕地造成的污染和破壞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我國現行濕地保護法律制度的不足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濕地保護發揮了一定積極的作用,但由于認識的局限性和客觀條件的限制,現行濕地保護法律制度還存在以下不足:①立法中的法律概念不明確。目前,盡管《國際濕地公約》對濕地的概念進行了明確的界定,但我國涉及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都未對濕地給予明確的定義。大部分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并未涉及濕地及其生態系統的整體保護,而是將濕地分解為對人類有用的各種資源分別加以規范,這必然會導致對濕地管理方面的混亂。因此,很有必要將“濕地”的概念在法律上以明確。濕地是指包括湖泊、沼澤、水庫、草灘地、沿海灘涂、水稻田等在內的生態環境的總稱。②對濕地保護的專門立法不完善、管理機構和權限不明確。我國雖然頒布了與濕地相關的法律法規20余部,但是現在還缺少一部針對濕地整套生態系統進行專門統一的法律法規。 總體來說對濕地的保護力度不夠,大多分散于多部法律法規中,沒有形成系統,而且交叉、重復的現象普遍存在,很難產生作用,也難以形成全國性的有效的法律制度。從整體看,現有法律法規未能針對濕地特殊性提供專門有效的法律保障。③立法混亂,缺乏監督。在實踐中,濕地的保護管理、開發利用牽涉面廣、管理部門多,至今尚未形成良好的系統機制。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涉及很多內容:資源的權屬關系、資源利用與保護的行為規范、資源利用與保護范圍的界定、破壞資源行為的法律責任及罰則等,內容十分龐雜。相關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協調導致適用法律沖突難以有個衡量的標準來適用它。而且立法上的不協調導致管理適用的法律依據不統一,給執法監督的執行帶來了困難,也導致了監督的疏忽。
從以上我國關于濕地管理和保護的法律框架上看,我國的濕地立法已有了一些基礎,但是,我國的濕地立法從總體上看還處于初級階段。對濕地保護有重大影響和實質性內容的規定也較少。當前, 濕地卻面臨著面積大量減少、生物多樣性不斷滅失、功能不斷退化、濕地保護和管理法律體系不夠健全的現狀,因此,在我國制定一部統一的濕地保護法已是大勢所趨。
三、泰安東平湖濕地保護的立法思考
濕地保護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是人類保護生存環境的重要組成分,是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前提,也是我國履行《國際濕地保護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多個國際公約的必然要求,加之我國關于濕地保護的現行法律制度存在以上諸多缺陷。因此,我國急需完善濕地保護法律制度。為此,應該盡快制定一部適合我國國情并且符合泰安東平湖濕地具體情況的《濕地保護法》[2]。《濕地保護法》作為一種相對穩定的制度是長期、持久地保護濕地的有效措施。它能從維護整體濕地生態系統的高度來規范與濕地有關的各種行為,以便更有效地保護東平湖濕地。《濕地保護法》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濕地保護法》適用范圍。關鍵問題就是要明確“濕地”或“濕地資源”的概念。中國濕地資源豐富,類型復雜,“濕地”或“濕地資源”概念的準確界定對于避免《濕地保護法》與其他法律法規的適用范圍沖突,以及避免同一法律體系的不同法規之間由于對濕地概念的不同理解而出現多重管轄或無人管轄的局面奠定了基礎。
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范文6
【關鍵詞】: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近年來,由于制造行業本身飛速發展,導致工業生產廠數量不斷擴大,而相當一部分企業為了能夠擴大利潤,提高生產效率,違規使用廉價工業原料,并且隨意進行排放,使得越來越多的環境污染問題暴露出來。而環境保護工作本身是應當要由公眾共同參與的,但實際情況所呈現出的卻是相關機構管理不當,造成了生產行業與民眾之間的敵對。而這些社會現象的出現,應當要引起深刻的思考和重視。
1、環境保護中的公眾參與問題
1.1、公眾缺乏參與環境保護意識,參與程度低
近年來在相關部門的調查中發現,我國公民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是較低的。在調查中發現處在城鎮中的公民有一定的環境保護意識,在農村中的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相對較低。從總體情況來看,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是較低的。在調查中發現有60%的公眾認為環境保護應該由政府完成,同時大部分的公眾對參與環境保護制度和相關的法律法規了解較少。這些調查充分說明了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較低,缺乏參與環境保護的主動性。造成這種現象的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1.1我國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開始相對較晚,許多的政策和法律不健全,這些不健全的法律政策體系使得許多的公民參與環境保護制度沒有法律依據,這樣就大大大降低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
1.1.2相關部門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制度的宣傳不足。在相關的調查中發現許多的政府部門只是對公眾參與環境報進行相關的宣傳,但是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具體方法沒有進行詳細、準確的宣傳,從而使許多的公眾對參與環境保護的具體途徑了解甚少,從而造成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意識較低。
1.1.3許多的公眾認為環境保護是政府部門的事情,與自己無關,所以對環境保護沒有意識。同時由于我國的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當公眾的受到環境污染時缺乏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造成公眾的環境維權意識較低。同時在我國的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制度當中缺少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具體方法,從而造成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程度較低,大大影響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
1.2、法律體系建設缺少公眾參與
在我國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當中規定公眾有權利對國家政府制定的環境保護政策和法律法規進行相關的管理和監督,對其中存在的問題進行申訴、控告等。同時在2002年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制度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但是從整體上看我國公民參加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建設的程度是相對較低的。我國相關的法律和法規的制定絕大部分都是相關的部門制定完成之后進行實施的,很少有公眾能夠參與環境法律法規的制定,有些地方政府制定了地方性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雖然提取了公眾的意見,但是在具體的制定和實施當中卻沒有對公眾的意見進行相關的考慮,施工中參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建設成為一只空文,使得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沒有在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建設層面上形成良好的體系。這種缺乏公眾參與的環境保護的立法體系建設大大降低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質量,使得環境保護與傳統的環境保護沒有區別。
1.3、制度不健全
1.3.1環境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
實現環境信息公開化,保證公眾對環境的知情權,是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前提和基礎。我國目前有關環境信息公開的制度規范大多零散地分布在各種法律文件中,立法上并未明確規定公民有獲取環境信息等方面的權利,更缺少有效的程序性規定和相關制度保障。有些行政機關甚至以法律制度未明確規定民的環境知情權為由拒絕公開相關環境信息。環境知情權無制度保障,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也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礎。
1.3.2環境決策的民主化和監督制度不完善
從我國環境立法的規定可以看出,當前我國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過程主要是末端參與,即在環境污染、環境破壞行為已經發生,并且危害到自身利益之時,才通過檢舉、訴訟等方式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環節主要集中在對環境違法行為的事后監督上,在環境決策的初期并無公眾參與的環節,所謂環境決策僅僅是政府決策者單方的、片面的決定。這種末端參與的方式不僅低效、滯后,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架空了群眾參與環境決策的權利。這種環境決策程序很可能導致事后不必要的浪費和損失。
1.3.3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缺失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當環境作為一種公共利益受到直接或間接損害時,允許公眾作為環境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對侵權行為人提訟。但在我國現行的訴訟制度中,環境公益訴訟卻寸步難行。原因有二:其一,在實體法層面上,按照“直接厲害關系說”,只有當環境受到的侵害給公眾造成了直接的經濟損失或身體傷害,公眾才具有提訟的資格;其二,在程序法層面上,我國訴訟法對原告“直接利害關系人”的資格限制,導致公眾無法全面地參與環境保護,只能依靠政府。顯然,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我國處于嚴重缺位狀態。
2、環境保護中公眾參與的完善措施
2.1、進一步提高公眾環保意識
首先,提高公眾環保意識應從提高公眾保護環境的社會責任感做起,政府要主動邀請公眾參與環境決策或者為公眾提供更多的維權渠道,以提高公眾的主人翁意識,激發大家的積極性。其次,要加強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可持續發展觀的宣傳,在不同的年齡段、不同的職業領域以不同的方式廣泛而深入地開展環保知識教育,使人們正確地認識和理解環境保護,并掌握和了解解決環境問題的基本技能。同時,應在群眾中廣泛地宣傳“綠色消費”觀念,開展深入的綠色意識、綠色標志、綠色消費行為的教育和倡導工作,號召大家從生活中的小事做起,從維護自身周邊環境做起。最后,要加強公眾的法制觀念,加強維權教育,使公眾在充分了解相關環境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勇于、善于使用法律武器來進行環境維權。
2.2、建立健全相關法規與制度
針對相應的法律責任體系進行持續性的完善,尤其是要對于環保部門、建設單位、規劃部門等不嚴格遵守意見征詢的行為進行規定,落實相應的法律后果和責任。除此之外,在進行環境保護法律完善的過程中,還應當依據實際情況,來對于公眾對于環境方面的訴訟條款加以完善,如此一來,任何沒有經過公眾參與同意項目,公眾便能夠利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環境。
2.3、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2.3.1建立健全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借鑒國際上保障公民環境知情權的法律規定,對環境信息的公開范圍、公開程序、救濟措施及豁免事由等予以詳盡規定。同時拓寬政府的信息公開渠道,充分利用熱線電話、新聞媒體、網絡等媒介,定期向公眾公布環境信息,接受公眾的質詢,傾聽公眾的心聲。除此之外,政府在公布環境信息時應盡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確保公眾對環境信息及環境決策有準確、科學的認識,從而真正發揮其建議和監督的作用。
2.3.2建立環境決策聽證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了公眾在相關環境規劃審批前有參加聽證的權利,但在實踐中對于權利怎么實現、公眾怎樣參加、參加聽證的程序等均未做出具體規定。首先應明確公眾參與聽證的范圍,允許更多的公眾參與環境決策;其次應明確公眾參與人在聽證會上的權利與義務,確保公眾參與人能真正表達自己的意愿和訴求;最后應完善聽證會意見征集和反饋機制,充分聽取聽證參與人的意見,及時解答聽證參與人的疑惑,并就決策過程中是否采納某些意見做出說明,充分發揮聽證會在環境決策中的作用。
2.3.3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第一,應適當放寬原告資格,突破我國傳統訴訟法上的“直接利害關系說”的限制,賦予公民個體、社會團體或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權利。第二,應取消環境公益訴訟時效的限制,這是由于環境問題不同于其他權利侵害,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可能會在環境侵害行為發生之后很久才顯現出來,此時往往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限。第三,應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承擔訴訟費用。根據不同的訴訟主體分配不同的舉證責任,檢察機關等具有公權力的訴訟主體應承擔比公民個人訴訟主體更多的舉證責任;在訴訟費用上,當原告敗訴時,完全由其承擔高昂的訴訟費用會挫傷公眾提起公益訴訟的積極性,可考慮由相關各方分攤。
3、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環境保護工作之中,公眾參與的發展,實際上就是環保措施的科學、民主發展。公眾參與不應當僅僅只是局限在環境影響評估上,更應當適用于涉及到環境的決策、保護工作上。在日前經濟飛速發展的過程中,雖然說我國的環境保護措施已經有了長足進步,但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局限性和操作主觀性等,導致實際工作呈現出的效果并不離校。因此,要使得我國真正朝著可持續發展的節約型社會發展,就必須要對于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公眾參與制度進行深入發展。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