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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保護條例范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沙市湘江庫區(以下簡稱庫區)管理工作,促進行政機關有效行使行政職權,保障庫區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和水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和《長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庫區內的建設、生產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庫區的范圍包括:
(一)庫區水域,指南起湘江長沙湘潭交界地昭山、北至蔡家洲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壩軸線下游1.5千米的水域,以及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正常蓄水位湘江支流回水水域;
(二)庫區水域內的洲島、洲灘及湘江長沙綜合樞紐工程;
(三)庫區水域兩岸堤防及堤防背水坡腳向外延伸30至50米(經過城鎮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的地帶,無堤防的,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線向外延伸20米的地帶。
前款所稱湘江支流回水水域具體范圍如下:瀏陽河從湘江河口至磨盤洲;撈刀河從湘江河口至水渡河壩;靳江河從湘江河口至九江閘壩;龍王港從湘江河口至西二環橋;沙河從湘江河口至譚家巷水閘。
第四條
庫區管理堅持統籌協調、分工負責、部門聯動、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市政府設立庫區管理委員會,統籌協調庫區管理工作。
庫區管理委員會由市政府有關單位、庫區所在地區(縣)政府組成,由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庫區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庫區管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協調庫區綜合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二)研究制定庫區管理年度工作計劃和措施;
(三)統籌協調庫區內重大事項的決策;
(四)組織開展庫區管理聯合執法;
(五)組織協調庫區管理綜合考核評價工作;
(六)協調處理庫區管理部門之間、區縣之間的重大爭議;
(七)組織開展庫區生態保護和修復工作;
(八)組織開展庫區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九)協調其他需要統籌的事項。
庫區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市水行政、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衛生與計劃生育、食品藥品監督、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城管執法、旅游、林業、海事、湘江樞紐等有關單位及相關區(縣)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庫區管理工作。
第七條
庫區管理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市政府將庫區管理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有關單位和相關區(縣)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考核評價的內容。具體的工作目標和考核評價辦法由庫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制定。
第八條
承擔庫區管理職責的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庫區內的行政執法。發現本單位無權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查處權的單位。
庫區管理委員會可以組織市水行政、環境保護、海事等相關單位對庫區內復雜、重大的執法活動開展聯合執法。
市水行政、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漁業等部門可以委托市水務綜合執法機構在庫區內實施行政處罰及其相關行政管理職能,委托執法方案由庫區管委會組織制定。委托行政機關與市水務綜合執法機構之間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委托協議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雙方權利和義務、法律責任等。
第九條
庫區內的橋梁碼頭、洲灘利用、管線穿堤、臨河建筑等可能對庫區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和水生態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在列入年度重大項目投資計劃前,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及時報告庫區管理委員會,庫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討論研究并提出明確意見。
庫區內的水上旅游、游船準入、水上運動、躉船停泊等可能對庫區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和水生態安全造成重大影響的行政許可事項,受理行政許可的單位,應當在許可決定作出前,及時報告庫區管理委員會。重大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由庫區管理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十條
庫區管理中涉及庫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公眾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庫區內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十一條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水環境質量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
第十二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主要航道、港口碼頭、游船渡口、水上加油站(點)、船舶錨地和待閘錨地加強安全監管。
第十三條
水行政、海事等有關單位及區(縣)政府應當加強庫區內船舶及砂石經營、運輸的管理,按照以下規定履行職責:
(一)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在庫區內設置禁航區,劃定除漁船外的各類船舶停泊區域并監督執行,管理各類船舶通航秩序,負責審核發放水路運輸許可證和船舶營運證;
(二)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漁船管理;
(三)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庫區內運砂船的卸砂管理;
(四)市政府指定單位負責砂石翻壩工程的運營管理;
(五)相關區(縣)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劃內各砂石基地的管理。
第十四條
水行政、城管執法、海事等有關單位及區(縣)政府應當加強庫區內保潔工作,按照以下規定履行職責:
(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保潔監控系統建設,督促指導庫區內的垃圾清理;
(二)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生活垃圾收集轉運和集中處理,負責庫區內環境衛生設施的組織建設、維護和管理;
(三)海事管理機構負責監督檢查庫區水域內航行船舶的垃圾收集轉運;
(四)相關區(縣)政府履行庫區內保潔工作屬地管理職責,按照《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有關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規定,劃定保潔范圍,確定保潔單位,明確責任要求。
漂浮物和污染水環境的水葫蘆等水生植物日常打撈清理工作,按照《長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市、區(縣)政府應當根據庫區綜合規劃、防洪工程實際狀況和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制定防洪方案并實行防洪系統的聯合調度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區(縣)政府和市樞紐工程管理機構制定洪水調度方案。
第十六條
庫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國家、省確定的水質目標。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規定及時修訂《長沙市水功能區劃》。港子河、官橋河、南托港等未劃定水功能區的河流或者撇洪渠,匯入庫區的水質應當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Ⅳ類以上標準。
第十七條
庫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海事、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制定庫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庫區供水安全、防洪安全、航運安全和水生態安全監測預警體系。
第十八條
在庫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的規定,禁止擅自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其他建筑設施;禁止任意侵占、砍伐或者破壞護堤護岸林木;
(四)依據《湖南省湘江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禁止擅自從事河道采砂活動;
(五)依據《長沙市城市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禁止從事食品加工等污染水體的活動;禁止從事擺攤設點等經營活動;
(六)依據《長沙市湘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禁止種植農作物;禁止經營性餐飲;禁止放牧、養殖;禁止采礦;禁止在市政府規定的岸線區域外裝卸砂石;
(七)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在庫區水域內除應當遵守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污口;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禁止從事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為;
(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禁止侵占、毀壞、擅自移動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禁止船舶在碼頭、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錨地、停泊區、作業區之外停泊;
(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禁止未取得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或者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其他適航證書的船舶航行和作業;禁止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港口管理機構同意的船舶裝卸、過駁危險貨物或者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
(六)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禁止水路運輸經營者在依法取得許可經營范圍之外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禁止超載或者使用貨船載運旅客;禁止水路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水路運輸;
(七)依據《湘江長沙段飲用水源保護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禁止在一級水源保護區內裝載有毒有害或者放射性物質的船舶??亢脱b卸;
(八)依據《長沙市水資源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禁止破壞、擅自挪動水功能區標志;
(九)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條
相關單位和區(縣)政府,未嚴格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職責,由庫區管理委員會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庫區管理委員會可以進行通報。
第二十一條
相關單位和區(縣)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庫區內的橋梁碼頭、洲灘利用、管線穿堤、臨河建筑、水上旅游、游船準入、水上運動、躉船停泊等重大事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庫區管理委員會的;
(二)未按照本單位(地區)職責開展庫區內監督管理工作,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發現本單位無權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查處權的管理單位而不及時移送的;
(四)不參加庫區內聯合行政執法或者在聯合執法過程中不配合的;
(五)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職責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單位依法處罰。
河道管理保護條例范文2
【關鍵詞】線路;運行;維護
1 當前線路運維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電網得到了較快發展,而作為擔當傳輸電能的輸電線路由于處于野外,其運行環境比較復雜,容易受到氣候、環境、人為因素的影響
其運行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1 輸電線路本身存在的缺陷
由于輸電線路本身存在的缺陷(簡稱本體缺陷)而導致輸電線路斷線、掉線、跳閘,如導、地線磨損斷股、斷線;絕緣子老化、破損、導、地線接頭過熱等;這些問題絕大多數為輸電線路長期運行產生或基建遺留的問題。
1.2 自然破壞
由于自然力量導致輸電線路發生跳閘故障,如:雷擊、大風、鳥害、污閃、洪水沖刷等;其中雷擊已成為自然力量導致輸電線路發生跳閘故障得主要原因,因此加強線路的耐雷水平是確保線路安全運行最迫切的措施。
1.3 外力破壞
電力設施保護宣傳不到位,不少群眾甚至政府公職人員保護電力設施意識淡薄,有意或無意的行為造成輸電線路外力破壞。
首先,線路通道附近放風箏、釣魚(興化是魚米之鄉)現象嚴重。
其次,因興化是水網地區,農村河溝縱橫,近幾年政府河道清淤工程在各鄉鎮開展,特別在電力線路通道下清淤時,抓泥設備對電力線路安全運行構成嚴重威脅。吊車、挖掘機等特種車操作人員對于各種電壓等級電力線路安全距離不知道,往往認為只要不碰到導線就行,這些車輛機動性很強,且施工沒有預見性,防不勝防。
再次,隨著興化地區各鄉鎮開發區的建設規模不斷擴大,以及近幾年新農村的建設,在線路保護區內違章建房、建廠,有的直接在線路下建房,個別鄉鎮打著招商引資的旗號,不考慮電力設施保護實際情況進行違章施工、野蠻作業,外力破壞事件逐年增多,對線路通道的安全構成嚴重的威脅;
由于輸電線路在野外,線長面廣,一旦發生外力破壞,往往都是永久性故障,事故發生后不能通過自動重合閘解決問題,需要故障巡視、設備搶修等工作,短時間不會恢復送電造成大面積停電或電網癱瘓,性質比較惡劣。
1.4 線路跨越房屋和樹木
線路通道內問題主要為樹木和房屋的問題;尤其是跨越房屋和樹木的問題尤為突出,主要表現為年代久遠的35KV輸電線路,由于基建投資和技術政策等原因,線路初建時按照跨越農田設計的,桿塔多為低矮電桿(Ф190*15米),現在隨著經濟發展,已成為經濟開發區,人多房密,原線路又沒有升高,給線路安全運行帶來隱患。
因意楊是經濟作物,在興化西北地區農村大面積種植,許多當地老百姓不顧《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之規定,在電力線路通道內種植;《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定的線路通道(35kV~110kV:10米;220kV:15米;500kV:20米)外的小樹逐年長大,此樹種生長速度非???,兩年時間就能達到15~20米高,危及線路安全運行的超高樹木越來越多。而且長高后的樹木修剪成為運行工作的一大難題。
1.5工程遺留問題
在一些新建線路施工結束后,遺留了部分的小樹苗、墳頭樹未及時徹底清理,成為線路通道內的障礙,運行單位再次去與群眾溝通處理比較困難。
2 解決輸電線路運行安全隱患的方法與對策
綜上所描的問題,給輸電線路安全、可靠運行帶來了極大的困難,因此如何解決運行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值得我們去探索解決,結合本人的實際工作經驗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2.1 加強設備驗收和檢修管理,狠抓本體缺陷整治
對設備存在的本體缺陷問題,首先抓好設備交接前的驗收管理,始終依據輸電線路驗收規范和運行規程對設備質量進行把關,確保新設備零缺陷投運,然后做好設備投運后的檢修管理,對巡視中發現的缺陷及時消除,確保輸電線路時刻處在健康的狀態進行。
2.2 認真做好輸電線路的防雷、防污、防鳥害工作
雷害導致線路跳閘歷年都是占總跳閘次數的70%以上,因此防雷工作是各項工作中的重點,防雷工作的目標就是提高線路抗雷害的水平,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對本運行管理范圍內雷擊高發地區進行排查和梳理,整理出姜堰地區多雷區等資料,以供設計單位對于經過此類地區的線路進行設計時予以考慮。
(2)積極開展接地裝置接地電阻測量和開挖檢查,認真查看接地裝置有無脫焊、嚴重腐蝕等隱埋部分的影響運行的缺陷,及時處理接地電阻高的接地裝置。
(3)對線路進行針對性的技術改造工作:a、對無架空的線路補加架空地線;b、對跳閘的頻繁線路增設耦合地線;c、對絕緣配置低的線路進行合理調爬。
(4)加強絕緣子的周期性檢測和送檢工作。
污閃和鳥害雖然近年來雖然發生次數相對較少,但對線路的危害確不容忽視
因此我們應按照狀態檢修要求對架空線路進行清掃,及時清除輸電線路上的污穢和鳥窩,同時積極開展鹽、灰度測試、絕緣子測試、合理調爬及鳥活動頻繁區安裝防鳥裝置,提高線路的耐污閃、耐鳥害的水平。
2.3 積極開展危險點預控管理,嚴防外力破壞事件的發生
今年來外力破壞電力線路的事件越來越多,由于輸電線路處于野外,線長面廣,往往防不勝防,針對此類情況我們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來嚴防外力破壞事件的發生:
(1)加強宣傳力度,向線路沿線居民宣傳《電力法》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提高居民的電力設施保護意識。
(2)爭取政府執法部門的大力支持和緊密配合,加大破壞電力設備的處罰力度。
(3)積極在輸電線路現場推行 “危險源點預控管理”,對現場引起線路跳閘或可能引起線路跳閘的行為(如:線下植樹、吊車施工、塑料大棚等)均列入危險點進行預控,采取了不同的有效措施如特巡、縮短周期、派人看守等方式,變被動為主動,時刻關注危險點的動向,嚴防外力破壞事件的發生。
2.4 認真做好線路通道的管理工作
輸電線路通道管理是一件長期而繁瑣的工作,主要解決線下房屋和樹木清理的問題,在現場了除了積極宣傳《電力法》外,我們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對于線下房屋:1)新建設的線路應及時與設計和基建部門溝通,設計時考慮房屋再次升級的安全預度;2)對已建的線路又未考慮民房升級的預度,應與政府配合,加大宣傳,必要時行使執法權,同時杜絕違章建筑。
(2)對于樹木清理:1)及時與政府溝通,了解政府綠化規劃,爭取政府支持,盡量減少通道內植樹;2)提前介入線路設計,優化線路路徑,盡量少跨樹木;3)對已跨越風景林區的低矮線路,進行技術改造、升高線路,減少樹木清理的難度;4)對確實需要砍伐的樹木,應依法砍伐,同時積極聘請義務護線員,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將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3 結束語
輸電線路的運行和維護管理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工作,需要我們在日常工作中結合本地區的運行特點不斷探索、不斷總結,摸索規律,找出問題關鍵點,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將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確保輸電線路安全運行。
參考文獻:
[1]DL/T741-2010,架空輸電線路運行規程
河道管理保護條例范文3
一、認真學習全面落實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
進一步明確了新形勢下水利的戰略定位,水利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主要原則、目標任務、工作重點和政策措施,對我市推動水利又好又快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各區(市)縣和市級各部門要迅速傳達學習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深刻領會水利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進一步增強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使命感、責任感和緊迫感。二是各區(市)縣和市級各部門要聯系我市實際,認真安排部署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工作措施。三是各區(市)縣和市級各部門要組織干部職工開展學習活動,切實增強干部職工特別是水務干部職工對加快推進水利改革發展的自覺性。
在貫徹落實會議精神的過程中,要結合學習中央1號文件、省委1號文件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全面把握我市水利改革發展的總體要求、目標任務和政策措施。通過認真學習、宣傳輔導等,使各級各部門充分認識到加快推進水利改革發展是深入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世界現代田園城市的重要基礎。
二、按照全域灌溉的理念,全面提升水利設施建設
一要狠抓灌區續建設施配套。加快區配套建設,深入實施渠堰引水樞紐及干支渠改造,全面提升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水準,完成各級防滲渠道、新增節水灌面、改造中低產田土等方面工作,進一步提升都江堰等核心精華灌區渠道功能。
二要狠抓山丘區抗旱能力提升。尤其是以山脈“百湖”水源工程建設為重點,因地制宜興建梯級人工湖等山丘區水利設施,新建改造蓄水池、山坪塘、石河堰、小型提灌站等小型農田水利設施1.25萬處,新增恢復蓄水能力1.1億立方米,新增改善灌溉面積50萬畝,進一步提升山丘區抗旱能力。
三要狠抓現代化水利建設。以標準化特色農產品基地和現代生態農業集聚區為載體,以國家小農水重點項目、新增千億斤糧食產能工程和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為抓手,大力推廣管道輸水、噴灌、滴灌等智能高效水利設施,建設農業水利現代化示范區100萬畝,建成“西部第一、全國領先”的水利基礎設施。
三、按照城鄉一體化的供水理念,全面提升城鄉居民飲水保障水平
總書記和家寶總理都講到,具備條件的地方可以實行城鄉一體化的供水,算得上是具備條件的地方,我們要因地制宜,提升城鄉居民飲水保障水平。
一要著力提升縣域城鄉居民飲水質量。在區,加快新改擴建大型自來水廠,推進跨行政區域集中連片供水,確保到2012年底實現二三圈層平原淺丘區自來水滿覆蓋。在深丘區,加快建設引泉、漫濾、打井、集雨工程等小型供水設施,全面解決深丘區居民飲水安全問題。
二要著力提高中心城區供水抗風險應急能力。加快完成應急水源建設,加快推進水七廠和鳳凰山20萬噸高位水池建設,盡快啟動建設第二水源,力爭今年完成前期工作,切實提高實際供水能力。同時,健全中心城區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完善管網搶修快速反應機制,有計劃地實施管網改造,提升管網運行可靠性。
三要著力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加快推進《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修訂工作,完善飲用水水源地全流域環境安全防護措施,建立水源地上游河道巡查監管長效機制,細化分解飲用水水源管理和保護責任,強化日常管理和執法檢查,加大違法排污行為查處力度,有效保護飲用水水源安全。
四、按照城鄉水域聯動的理念,全面提升防汛減災能力
一要強化組織領導。各級防汛責任人要嚴格按照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防汛責任要求,堅持領導帶班、到崗到位;各地防汛部門要堅持24小時值班,水文、氣象、防汛、國土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預測預警;基層防汛巡邏員、地質災害隱患點監測員要按照要求加強巡查,掌握防汛工作主動權。要加強河道日常管理,及時清理河道,建筑不得違法占用河道,對河道邊公路的護坡要進行鞏固維護,避免水患給國家和人民群眾帶來損失。這次我市遭受強降雨使得部分地區受災,要安排好受災群眾。
二要強化重點防范。要針對今年汛情來臨特別早、雨量強度特別大、洪水流量特別大的嚴峻形勢,加強江河、水庫、山洪易發區、低洼易淹區、城市地下空間、下穿隧道、地鐵工程和城市水源地等重點區域監測防御。特別要針對本月3日至4日我市遭受強降雨過程中暴露出的薄弱環節,逐一分析問題原因,及時落實整改措施。的7月上旬和8月下旬容易下大雨,要抓住現在到8月下旬這段時間,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防范,全力確保重點部位安全度汛。
三要強化搶險演練。要時刻做好防大汛、搶大險、救大災的準備,堅持統一指揮、統一調度,強化防汛物資儲備和搶險隊伍訓練,充分發揮部隊、民兵和公安消防的搶險骨干作用,從實戰、實情和實際有針對性地開展防汛搶險演練,提高搶險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
五、按照綜合治理的理念,全面提升城鄉水環境
一要加強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加快編制全市水環境“十二五”治理總體規劃和區域規劃,大力推進中心城區100萬噸/日污水處理廠建設,全面建成186座鄉鎮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積極推進50戶以上農民集中居住區污水處理設施建設。
二要加強河道排污治理。積極采取雨污分流、全程截污等方式,加快治理市域范圍內所有河道下河排污口,實現污水不下河。大力實施河道清垃圾、清淤泥、清漂浮物“三清”治理,強化河道清潔化、規范化、生態化“三化”建設,確保實現河道無垃圾、無淤泥、無漂浮物的“三無”目標。
三要加強河湖生態治理和再生水循環利用。加快河湖生態保護修復,積極規劃建設生態河流和人工濕地,提高城鄉水環境容量。加快規劃建設再生水廠和配套管線,有效改善出水水質,確保達到地表水Ⅳ類標準補充中心城區河道環境用水。
四要加強河道和排水設施長效管理。嚴格按照全市河道管理維護標準和排水設施管理維護標準,加強河道和排水設施管理維護,強化河道跨界斷面水質考核,加大水行政執法力度,努力營造人水和諧的水生態環境。
河道管理保護條例范文4
1、繼續大力度做好“一跑三爭”。進一步完善細化水利項目規劃,謀劃設立前期項目基金,健全前期工作責任體系和管理機制,繼續大力度向上爭跑項目和資金,努力爭取省以上資金10億元,完成固定資產投資2.5億元。2、確保財務收入穩步增長。努力落實增加水利投入政策,建立水利投入增長機制。以“保增長、促節支、保運轉、促發展”為指導思想,圍繞全面完成經濟技術指標、保障重點項目資金需求、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水價調整和制度建設五條主線,加強財務管理和增收節支,使財政收入實現穩步增長。
突出抓好五件大事,實現水利建設新突破
1、確保滏陽河如期實現通航目標。盡快開工實施滏陽河通航工程,展開河道清淤疏浚,并精心組織,倒排工期,掛圖作戰,在2013年3月底完成柳林閘以下段河道清淤疏浚,5月底完成通航段6.5公里河道疏浚和治理,6月份完成游船碼頭和船閘建設,具備通航條件。配合有關部門同步推進規劃設計和橋梁改造、兩岸綠化、夜景亮化、治污截污等工程,6月份實現滏陽河通航目標。2、進一步加快農村飲水安全工作步伐。按照“三年任務兩年完成”的要求,2013年全部解決氟超標問題,即12.8萬人1.2毫克/升以上的氟超標問題,以及污染水、苦咸水、缺水等共計77萬人飲水安全問題,2014年全部解決剩余64萬人飲水安全問題。要積極與省廳溝通對接,努力爭取國家項目資金支持,打破常規加快項目實施,嚴格執行項目建設規程,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和運行管理制度,確保工程良好運行。3、開工實施南水北調配套工程。繼續做好總干渠后續征遷工作,重點抓好臨時用地的復墾退還工作,為總干渠工程順利竣工創造良好的施工環境。同時,將工作重點轉移到配套工程建設上來,完成水廠以上輸水管道的初步設計,全面啟動控制性節點工程和水廠及配水管網工程建設,確保實現2014年配套工程與總干渠“雙通水”的目標。4、加快實施“三條紅線”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制定我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實施方案和考核辦法,構建“三條紅線”指標體系,著力抓好“三條紅線”分縣區指標分解確認,修訂用水定額指標體系,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分階段限排意見。加快地表水監測站網、地下水動態監測站網、水質監測站網、重點取用水戶監控網及市水資源管理信息平臺等“四網一平臺建設”,實施水資源實時監測與管理系統建設,完善計劃用水管理制度,促進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落實。5、大力實施引黃灌區建設。將引黃工程提升到國家大型灌區建設的高度,結合大規模的農田水利建設,疏通引黃總干渠、分干渠,恢復配套支渠工程,完善控制性調蓄工程,使總干渠輸水能力由不足10立方米/秒提高到20立方米/秒,年引水能力由1億立方米提高到2億立方米,灌溉面積由30萬畝擴大到70萬畝,三項指標均實現翻番。并將引黃灌區擠進國家灌區規劃,爭取國家資金支持,建立長效發展和運行機制。
奮力開拓積極進取,開創水利發展新局面
1、確保防汛抗旱和供水安全。強化防汛責任制落實,認真開展防汛檢查,及時修訂各類預案,搞好防汛物資增儲,加強防汛隊伍建設,開展培訓演練,嚴格防汛值班,做好防大汛、抗大洪的充分準備,確保全市防洪安全。充分發揮引黃、引漳、引衛等外調水工程作用,做好生態水網運行管理,增加水資源供給,完成生態水網總供水量4億立方米,在保障工業用水的基礎上,完成地表水灌溉200萬畝次,加上井水灌溉,全年澆地面積1300萬畝次。2、推進重點項目建設。支漳河治理項目,完成南湖分洪閘古建裝飾、水上亭榭等已治理段的配套景觀工程,做好兩岸綠化養護和通水運行管理,并結合中小河流治理項目開工實施王安堡閘以下段治理。滏陽河治理項目,完成北環至北湖、北湖至蘇里段綜合治理,相機開工實施蘇曹村等過村段河道治理。配合省推進引黃入冀補淀工程前期,力爭開工實施南水北調防洪影響處理工程。完成留壘河、魏大館等5條中小河流治理,完成八合、康西等21座重點小二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做好婁里水庫、洛子水庫、衛河建閘等重點項目前期,篩選包裝小屯閘、鄭二莊閘和沙東干渠治理等骨干工程,爭取國家投資支持。3、推進生態環境建設。以太行山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省級小流域治理工程為重點,繼續抓好國家及省水土保持重點縣建設工程,積極開展水土保持生態修復和水源地保護工作,增強水源涵養能力,治理水土流失面積150平方公里。謀劃實施滏陽河馬頭段清淤等工程,推進生態水網綜合開發,修復河渠135公里,綠化河渠180公里,努力將生態水網建成防洪、灌溉、生態、景觀、旅游、交通等多功能為一體的綜合工程。4、持續深入推進農田水利建設。以引黃灌區建設為重點,繼續抓好漳滏河等四個大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項目以及肥鄉引滏和邱縣陳村兩個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推進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現代農業縣建設,加強灌區末級渠系建設和田間工程配套,恢復改善灌溉面積45萬畝,發展節水灌溉面積40萬畝。5、深化行業管理和能力建設。一是繼續深入推進城鄉水資源統一管理,啟動實施涉水事務一體化管理改革,完成我市河、渠關鍵控制點的水位、流量和視頻監測設施的安裝并投入試運行。二是完成中央、省、市三級歲修工程和水利閘橋建設任務,切實加強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和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推進水利工程規范化管理,深化水管體制改革。三是加強水政監察,謀劃成立水利公安機構,爭取出臺《市水網建設與保護條例》,做好漳河上游水量分配工作,加大河道采砂管理和水事違法案件查處。四是重點謀劃落實《岳城水庫塌岸治理工程》項目,加強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做好移民扶持和管理,確保移民穩定。五是積極穩妥推進水利工程處改革改制工作。六是落實安全監管責任,加強安全隱患排查,嚴防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七是做好水利普查各項收尾工作,迎接國家和省級專項檢查和驗收。
河道管理保護條例范文5
關鍵詞: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立法必要性,立法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 TD9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引言
十報告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提出努力建設美麗中國的愿景,強調把資源消耗情況、環境損害情況、生態效益情況納入到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中,促進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及稅費改革,建立反映市場供求和資源稀缺程度、體現生態價值和代際補償的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從而解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一些突出問題,為現代化各項建設提供前提條件。由于研究角度不同,學界對生態補償的定義尚未形成統一的認識。從社會科學的角度理解,生態補償是以保護和恢復生態系統功能為目的,根據生態系統的服務價值和生態保護、破壞以及發展的機會成本,采用財政、稅費、市場等手段,協調生態保護主體、利益主體和責任主體之間經濟利益關系的制度。
二、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立法的必要性
(一)改善嚴峻的生態環境形勢的要求
中國環境保護部部長周生賢曾指出,中國的環境狀況是局部有所好轉,總體尚未遏制,形勢依然嚴峻,壓力繼續增大。礦產資源是國家戰略性公共產品,是推動經濟發展的引擎,然而,礦產資源的開發和使用也是造成當今中國環境污染、氣候變化等諸多生態問題的主因之一。首先,煤炭等礦產資源的開發容易造成地質災害頻發,如地面塌陷、地裂縫、滑坡、泥石流等,還會造成東部平原礦區大面積土地積水或鹽漬化,西部礦區水土流失,加劇土地荒漠化,從而破壞生物多樣性。其次,加劇缺水地區的供水緊張。調查發現,全國重點礦區中存在嚴重的缺水情況。礦產資源開采強度的不斷加大和開采速度的不斷提高,可能使礦區地下水位的大面積下降,從而導致缺水礦區供水更加緊張,嚴重影響周邊居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此外,煤炭等礦產資源開發造成了二氧化硫和一氧化碳等廢氣,礦渣和污染的廢水排放,嚴重污染了環境,直接對周邊居民的身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
(二)轉變礦產資源開發方式的要求
當前,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的轉型期,長期以來存在的脫貧壓力,及對礦產資源及環境和生態保護重視程度不夠,經濟發展常常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礦產工業采用粗放式的經營模式,礦產資源開發中小礦迅猛發展,但是這些小礦大部分存在布局不合理,環保措施不完善,技術力量薄弱等問題,其回采率嚴重低于國家標準。這樣的亂采、濫挖具有掠奪性,嚴重浪費寶貴的礦產資源,破壞當地的生態平衡,制約當地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我們需要從礦產資源需求結構、產業結構、要素投入結構等開發方式的多個方面著手,使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和社會經濟發展從矛盾走向協調。
(三)完善我國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立法體系的要求
我國的立法體系中尚無生態補償制度的專門立法,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法律制度還很不完善。雖然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政策,但現行的環保法律政策中,收費名目多,重復現象嚴重,有的甚至沒有得到明確的授權,缺乏相關法律依據,缺少協調,特別是缺少針對礦產資源開發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從而無法有效保護礦產資源及生態環境和周邊居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
三、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立法的可行性
(一)法理基礎
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立法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及法律的正義價值觀。權利和義務是法的核心內容,二者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依據礦區實行生態補償相關法律制度,礦區所屬的地區和部門應履行保護生態環境、維持生態平衡的義務,生態保護主體取得補償權,平衡了生態保護主體和生態受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只有保證公平正義才能維護權利主體的合法權利和切身利益,才能調動其創造性和積極性。礦產資源生態補償立法有效地平衡了地區間、行業間利益,為生態保護主體切身利益的實現提供有效保障,調動了生態保護主體的主動性。這也正是法律追求公平正義的直接體現。
(二)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為生態補償的提供了法律依據。如《憲法》中規定了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董h境保護法》中對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采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做出了明確規定?!锻恋毓芾矸ā芬幎藝覍嵭姓加酶匮a償制度。對于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同時,我國也制定了很多關于生態補償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河道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等。此外,國務院《生態補償條例》的起草工作也在緊張進行中。這些都為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立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使其具備強有力的可行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能夠產生經濟動力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被認為是管理環境最有效的方法。生態補償制度正是這樣的環境管理制度,體現了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理念,促進了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統一,控制了開發強度,為生態空間山清水秀、生產空間集約高效、生活空間宜居適度提供制度保障,給自然留下更多修復空間,給農業留下更多良田,給子孫后代留下天藍、地綠、水凈的美好家園。建設美麗中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共同建設、共同享有。每個中華兒女都希望祖國富裕強大,民族得以復興,既能聆聽春天鳥兒的嬉鬧聲,欣賞秋日的繁星,又能喝到清潔的水,看到成片的綠色森林。因此,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具有一定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對建成美麗中國的具有深遠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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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保護條例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對我市水資源的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保護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任何單位與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必須遵守有關水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本規定。
第四條各級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的保護與節約,并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二章飲用水源地保護
第五條我市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各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再由市人民政府對社會公布。
跨市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按《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辦理。
水源保護區應設立明顯標志,明確水質保護目標及保護區內必須遵守的規定。
第六條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Ⅱ類標準;二級保護區內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Ⅲ類標準;準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保證二級保護區的水質能滿足規定的標準。
第七條飲用水地表水源各級保護區及準保護區內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三)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的船舶和車輛一般不準進入保護區,必須進入者應事先申請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登記并設置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捕殺魚類。
第八條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第七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設置的排污口必須拆除、堵截;
(三)不得設置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禁止??看?;
(四)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五)禁止設置油庫;
(六)禁止從事種植、放養禽畜,嚴格控制網箱養殖活動;
(七)禁止從事旅游、游泳、洗滌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第九條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遵守第七條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準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二)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準;
(三)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
第十條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內除遵守第七條規定外,直接或間接向水域排放廢水的,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規定的廢水排放標準。當排放總量不能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標準時,必須立即停止排污,并啟動應急預案解決削減排污負荷。
第十一條位于五桂山生態保護區范圍內的水庫水源地保護措施按《*市五桂山生態保護區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三章節約用水
第十二條大力推行節約用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以節水促減污,推進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節約用水辦公室,統籌協調全市的節約用水工作,擬定節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指導并督促各有關部門和各鎮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本行業、本地區的節水工作。
各有關部門和各鎮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配合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工作,加強本行業、本地區的節水監管。
第十四條全面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單位和個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應當嚴格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和《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第十五條從江河、湖泊日取地表水5000立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日取地下水1000立方米以上,發電總裝機1000千瓦以上并需申請取水許可證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業主單位在向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必須進行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的審查意見是審批取水許可申請的技術依據。
第十六條推行用水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
我市行業用水定額依照《廣東省用水定額(試行)》執行。按照行業用水定額核定的用水量是取水量審批的主要依據。
逐步實行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超定額累進加價方案由市物價局牽頭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十七條取水戶應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取水量取水。對超額取水部分依法實行累進征收水資源費。
第十八條取水戶應當依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計量設施,保證計量設施正常運行。
第十九條政府鼓勵研發、應用節水技術與設施。通過產業結構調整和政策引導,限制高耗水產業發展,鼓勵企業采用先進技術、工藝和設備,增加循環用水次數,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供水設施的維護管理,減少水的漏失。
第二十條各鎮(區)應當根據當地水資源條件,合理調整農業產業布局和種植結構,推廣管道輸水、噴灌、滴灌、滲灌等節約用水技術,完善灌溉工程的改造配套和渠道防滲設施,提高灌溉水利用率。
第二十一條市人民政府對有明顯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節約用水技術改造項目和科研項目給予支持,對在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和監督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章水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擬定轄區內的水功能區劃。
第二十三條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是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開發利用水資源的活動以及向水體排污,不得影響水功能區確定的保護目標。
第二十四條積極推進全市“供水一盤棋”工作,堅持適度超前、集約利用的原則,加大力度整合供水設施和飲用水水源地,保障城鄉供水安全。
第二十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經濟、技術條件,制定本市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分配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二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加強水質監測工作,并及時將水質監測結果報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條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批。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征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重點排污單位不得超出市人民政府、市環保局或鎮區政府限定的排污總量排污。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江河、湖庫及河道管理范圍直接排放、傾倒、堆放和填埋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第三十條在河道沿岸的港口、碼頭,應設置接收、處理殘油、廢油、含油污水、糞便和垃圾等廢棄物的設施。未設置上述設施的,須限期補設。
第三十一條船舶在港口或者碼頭裝卸、運輸油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時,船方和作業單位必須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防治水體污染。
第三十二條城市污水應當集中處理。各鎮(區)應按《*市污水工程建設規劃(*-2020)》建設和完善排水管網,有計劃地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第三十三條推行清潔生產,節約資源,減少污染。鼓勵新建工業項目進入工業園區,集中處理工業廢水,控制工業污染。
第三十四條鼓勵和扶持發展生態農業,推廣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減少農藥、化肥的使用量;引導畜禽養殖企業走生態養殖道路。
第五章內河涌水環境保護
第三十五條全市內河涌要按照能蓄、能引、能控制、能調度、能通航的目標進行統一規劃,綜合治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內河涌整治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內河涌整治的資金投入,有計劃地清疏內河涌,清理水上漂浮垃圾和水浮蓮,加高培厚河堤,綠化河岸,促進內河水體循環,改善內河水環境。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內河涌上搭建廁所、牲畜飼養棚舍,圍筑魚塘。
第三十八條內河涌實施寬度控制目標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內河涌,填堵或縮窄河道,以確保內河涌水流通暢,提高內河水體自凈能力。
對內河涌及其管理范圍內原已建成的各類建筑物及設施,視其對內河涌的影響程度,結合內河涌整治的需要,逐步清拆、遷移和改造。
未經批準擅自在內河涌興建建筑物或其他工程設施項目,一律作違章建設處理。
第三十九條城鎮和鄉村各項建設確需占用內河涌及其管理范圍的,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同時采取適當的補救措施,保障內河涌防洪排澇體系和改善水環境的要求。
第四十條船舶在內河涌從事航行、停泊、作業及其他影響內河水域環境的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第四十一條內河涌水質不符合功能區水質標準時,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共同核算區域內的污染物排放削減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量,保障水功能區水質達標。
排污單位必須遵守污染物排放削減量要求,并落實控制措施后,方可向內河涌水體排污。
第六章部門職責和考核
第四十二條水資源保護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協調,政府各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四十三條市政府辦公室協調各職能部門制定具體的水環境保護考核指標,督促落實各項水環境治理措施;組織考核各部門及各鎮(區)的水資源保護工作。
第四十四條市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和重點工程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將有關重點工程項目列入市重點建設項目年度計劃;按照節水減污的原則,做好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和重大產業發展項目布局規劃。
第四十五條市規劃局負責指導城鄉建設布局;合理布局規劃建設項目,減少水環境污染;負責編制和修訂全市給水工程規劃、排水規劃及生活污水處理規劃等。
第四十六條市環保局負責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工作的監督管理,加強全市工業企業的排污監管;負責全市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污染源環境監察工作;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水功能區劃,制定我市排污總量控制計劃,并負責檢查計劃落實情況;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和內河的水質監測;會同有關部門整治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的工業企業排污口和主要污染源,查處水污染違法行為;負責對全市鎮區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進行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
第四十七條市財政局負責研究制定區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及環保產業的財政政策,加強市級水資源費、排污費的征收管理,保障水資源保護工作的資金投入,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水環境保護和節約用水的獎罰制度。
第四十八條市水利局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配置;負責取水許可、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入河排污口設置的審批和監管;主管和監督節約用水工作,會同物價局、建設局研究制定我市的水價改革方案;負責水功能區的水質、水量監測;負責統籌全市內河涌整治工作,利用水利工程調度增大水環境容量;協同保護飲用水源地水質;會同市環保局擬定水功能區劃,制定水功能區排污總量控制方案,對水功能區水質不達標的,商市環保局提出治理方案,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四十九條市建設局負責組織全市供水規劃、組織大中型生活垃圾處理項目的建設,組織生活污水處理廠及其污泥處理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工作,加快城區污水處理設施及管網建設,加強中心城區污水處理和內河涌水浮蓮清理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十條市衛生局負責飲用水源地的水質監測分析,協助檢查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的執行情況。
第五十一條市經貿局負責節能降耗、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的實施,推動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淘汰落后的設備、工藝和技術;引導環境保護產業化、市場化等。
第五十二條市農業局負責制定農業環境保護和建設規劃,開展畜禽養殖廢物資源化、無害化處理;發展生態農業和無公害農產品,指導合理施用化肥、農藥,控制農業面源污染。
第五十三條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制定海洋保護規劃,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監測和重點海域環境容量評估,以及入海污染物排放的監督管理,科學布局養殖區域,合理控制養殖容量,開展養殖污水凈化,發展生態漁業,指導科學使用水產養殖投入品,實施無公害養殖,減少養殖污染。重點做好海洋污染控制工作。
第五十四條市城管執法局負責查處向河流、河涌、湖泊拋棄、傾倒廢棄物的行為;查處水源保護區和河道兩岸建設用地上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和設施。
第五十五條各鎮(區)負責本轄區內水資源保護的具體工作。落實取水許可、節水減污、內河整治等工作的責任人和具體措施;認真分解落實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任務,確保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到位、責任到位、任務到位”;建立健全水資源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機制,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上報工作情況。
第五十六條建立市、鎮兩級工作責任制和考核制度,把水資源保護工作實績列入政府部門和鎮(區)責任人的年度政績和目標考核內容。政府部門工作績效根據各部門職責分別考核;鎮(區)考核指標包括單位GDP能耗、單位GDP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率、取水計量安裝率、內河整治進度、污水處理率、水功能區達標率等。
市、鎮兩級政府均應對在年度內水資源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成績差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給予通報批評或處分,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在水資源保護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止或者關閉。
第五十九條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的,或者改建項目未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超過國家規定的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設立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碼頭的,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
第六十一條未安裝取水計量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六十二條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由市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或者使用,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建設項目水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排污單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或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處理設施,排放污染物超出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排污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進行處罰。
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