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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條例規定范文1
黑龍江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市、縣在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加大了力度并取得一定的成效。為使條例得到有效貫徹和實施,加大地質環境保護的力度,最大限度的預防和治理地質災害,合理利用地質環境資源,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關鍵詞:
地質;環境保護;治理
針對實施工作中遇到的有關問題,結合該省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情況,按照原條例規定不明確的內容,在實施中需要進一步明確的內容;條例中沒有規定的內容,在實施中需要明確的內容;按照條例規定實施難以提高行政效率需進一步明確等內容的有關問題,探討如下。
1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實施情況
黑龍江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實施以來,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在貫徹實施條例工作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在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不同程度的加大了保護和治理的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有法可依,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方式上實行國家和省資金治理與市場化運作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投資治理兩條腿走路相結合的道路,使礦山地質環境得到有效的治理,最大限度的消除地質災害,科學合理的利用地質環境資源和土地資源,保障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為了保護和恢復礦山地質環境,實施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治理奠定了豐厚的資金,通過進一步的實施,黑龍江省的礦山地質環境必將進一步得到有效改善。
2地質環境保護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1)對單位和個人投資治理地質環境,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治理和改善地質環境,防治地質災害,鼓勵和支持地質環境治理活動,達到誰投資誰受益。全省市、縣級多數人民政府沒有出臺有關優惠政策文件。
(2)縣級以上多數人民政府沒有把每年度將地質災害防治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具體列入合理的底線是多少。
(3)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什么部門組織編制,那級部門審批,規劃期限是多少,規劃經費由誰承擔,經批準后的規劃由什么部門實施等問題條例沒有明確,實施中沒有依據。
(4)單位和個人投資的以及同級財政出資的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環境治理、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治理的立項、審批、實施、監督和項目竣工驗收由誰審批、誰監督、誰驗收,條例中沒明確,實施中沒有依據。
(5)保護和恢復礦山地質環境實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由采礦權人一次性預交或分年度預交,一次性預交的給予怎樣的優惠政策,如果不給予優惠政策,采礦權人就不會一次性預交。
(6)在地質遺跡保護中設立的地質遺跡自然保護區或者地質公園,應該由什么部門審批。
(7)在地質找礦工作中,從事地質勘查工作的探礦工程對環境破壞如何恢復治理,條例沒有規定。
(8)為保護和恢復礦山地質環境,實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收取的保證金絕大多數在財政專戶儲存,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
3針對有關問題的建議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單位和個人投資治理地質環境,應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投資地質環境治理活動,并給予優惠政策。其優惠政策按照治理后的土地用途和投入資金給予一定的土地使用權無償使用年限,其中:土地用途為農用地,無償使用年限為30年,到期后可以提前30日申請續期;土地用途為建設用地,按照建設用地的用途一般給予20年至25年的無償使用期限,在無償使用年限內治理投資資金大于治理地塊無償使用期限的土地出讓金時,無償使用期限可以適當加大,但是最高無償使用期限不能超過法定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無償使用年限期滿前30日內,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以租賃方式或出讓方式等獲得土地使用權。治理投入資金必須在治理方案設計中科學合理的體現,并經過專家論證,施工時國土資源部門跟蹤確認后方可認可。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度將地質災害防治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每年縣級經費不低于10萬元,市級經費不低于100萬元,省級經費不低于1000萬元,經費來源:一是列入財政預算;二是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按30%提取;三是礦補費專項基金和土地出讓金按一定比例提取。地質災害防治所需經費主要用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的編制,地質災害的治理,地質環境的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監測等。每年第一季度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將地質災害防治所需經費撥入國土部門地質災害防治專項基金戶頭,專款專用。具體實施由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實施。
(3)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編制的組織部門是國土資源部門。經費由同級財政按需撥付。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的期限為10年,規劃修改期限為5年。下級國土資源部門組織編制的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上級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部門進行論證和評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論證和評審的意見,起草批復意見以同級人民政府的名義進行批復。
(4)單位和個人投資的以及同級財政出資的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環境治理、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治理的立項、審批、實施、監督和項目竣工驗收,按國家、省、市、縣不同級別的項目及出資人,審批部門和驗收部門及施工監管部門是各級國土資源部門。也就是誰審批誰監管誰驗收,下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批和驗收的項目,分別在審批和驗收后10日內將審批結果或驗收意見書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批驗收的項目,上級國土部門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可以自己驗收,也可以委托下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專家組進行驗收。
(5)保護和恢復礦山地質環境實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由采礦權人一次性預交的可以按照應繳總額的70%~80%預交,給予最大限度的優惠政策。
(6)在地質遺跡保護中設立的地質遺跡自然保護區或者地質公園,應該分國家、省、市、縣不同級別的地質遺跡自然保護區或者地質公園,分別由國家、省、市、縣的國土資源部門審批,或上一級國土資源部門審批。
(7)地質勘查實施的探礦工程,破壞了植被,污染了環境,并且有不安全隱患。因此,從事地質勘查工作的探礦工程包括槽探工程、淺井、泥漿坑等,應在工作設計中包括工程回填的內容和回填資金的預算,野外工程驗收后對后續工作無參考價值和不需保留的探礦工程應實施回填。
(8)為保護和恢復礦山地質環境,向采礦權人收取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不能凍結在財政專戶儲存,應發揮應有的作用,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啟動保證金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科學規劃、設計和論證,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考慮到采礦權人自行治理需要返還保證金的因素,啟動保證金總額度不超過專戶儲存的70%。使凍結的保證金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推動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的實施,有效地改善礦山地質環境。
參考文獻:
[1]張琦,王文武,王生志,等.地質災害及防治對策探討[J].化工礦產地質,2004,26(1):6-10.
環境保護條例規定范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大足石刻保護,促進大足石刻科學研究工作,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歷史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大足石刻的保護、利用、研究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足石刻是指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北山摩崖造像、寶頂山摩崖造像、南山摩崖造像、石篆山摩崖造像和石門山摩崖造像,及其附屬的其他造像、古建筑、古遺址和附屬文物等。
第三條 大足石刻保護工作,堅持統籌規劃、科學保護、深化研究、注重傳承的原則,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合理利用、經濟社會發展與文化傳承的關系,確保大足石刻的安全、真實和完整。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大足石刻保護工作的領導。市文物行政部門負責大足石刻文物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大足石刻保護相關工作。
大足區人民政府負責大足石刻的保護、利用及其相關管理工作,加強保護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并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大足區人民政府設置的大足石刻研究院是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以下稱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大足石刻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工作。
大足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大足石刻保護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通過設立大足石刻保護社會基金、提供志愿服務、舉辦公益性宣傳教育活動等方式參與大足石刻的保護。
第六條 對在大足石刻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大足區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保護管理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大足區人民政府和市文物、發展改革、國土房管、規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大足石刻保護規劃,按照規定程序批準后公布并組織實施。
大足石刻保護規劃的要求,應當納入本市和大足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
第八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大足石刻保護規劃,制定大足石刻年度保養、修繕計劃以及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預防、處置方案,并報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開展大足石刻保護相關工作,應當符合大足石刻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要求劃定并公布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設置世界文化遺產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標志、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界碑界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毀大足石刻保護標志和界碑界樁。
第十條 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大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大足石刻的安全、環境、歷史風貌。建筑物、構筑物的選址、布局、規模、高度、體量、造型、色調等應當與大足石刻歷史風貌及其周邊環境相協調,符合大足石刻保護規劃。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內建設活動的日常巡查,發現違法建設活動的,應當立即制止,并及時向大足區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 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不符合保護規劃、危害文物安全、破壞文物歷史風貌、污染環境的建筑物、構筑物,由大足區人民政府責令相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或者經治理仍不能滿足文物保護需要的,由大足區人民政府責令相關單位和個人依法搬遷或者拆除。
第十二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內的林木植被、山形水系等生態系統信息進行記錄,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良好生態系統。
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林木,除保護需要外不得采伐。因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采伐的,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有關部門在批準采伐前,應當征求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三條 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建設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煙塵等大氣污染物的設施,禁止使用國家和本市確定的高污染燃料,推廣使用電、氣、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
第十四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實施大足石刻修繕、搶險加固、保護性設施建設等文物保護工程,應當制定文物保護工程方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后,由具備相應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十五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大足石刻的除塵、龕檐維護、生物病害清除等日常保養維護,實施日常保養維護工程,應當編制保養方案,報市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大足石刻監測制度,配備監測專業人員和設施設備,對影響大足石刻保護的各種因素進行監測,并建立監測日志。發現安全隱患的,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時向大足區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部門報告。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監測結果進行分析,對保護效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改進和完善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防護和消防管理制度,配備防火、防盜、防雷的器材和設施,并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八條 大足石刻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山、采石、采礦、取土;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壞土壤、水系;
(三)損壞旅游基礎設施、安全設施或者文物保護設施;
(四)生產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內,除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禁止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刻劃、涂污、張貼、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損壞文物及其保護設施;
(二)經營、運輸或者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
(三)在非規定時間和非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在非指定地點燃燒香蠟紙燭;
(四)修墳、立碑、打井、修渠;
(五)在無吸煙標志區域內吸煙;
(六)在禁止閃光標志區域內閃光拍攝。
提倡和引導使用電子煙花爆竹和電子香燭。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大足石刻歷史、藝術、科學、社會、文化等價值的研究和傳播,支持與大足石刻相關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豐富石刻展示手段,提高文物藏品展陳水平。
第二十一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同有關科研單位和組織的交流與合作,開展石刻風化、滲水、裂隙治理和病蟲害防治等項目的科學研究和應用。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對大足石刻文物和科學保護技術的研究成果,以及由其提供資料制作的出版物、音像制品等,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知識產權。
第二十二條 大足石刻館藏文物和單體文物的修復、復制、拓印,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后,在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三條 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電影、電視劇(節目)需要拍攝大足石刻文物的,應當保證文物安全。制作或者拍攝單位應當制定文物安全保護措施,與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簽訂文物安全協議,在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拍攝。
第二十四條 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內不得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因特殊情況確需舉辦的,舉辦者應當制定活動方案,落實安全工作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后開展。
群眾自發開展的大型群眾性活動,公安、交通、旅游、宗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采取安全保障、交通疏散等措施,確保大足石刻文物安全和活動安全。
第二十五條 利用大足石刻開展文化旅游活動應當符合大足石刻的歷史和文化屬性。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合理確定各個景點的環境容量和游覽路線,制定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和旅游旺季疏導游客的具體方案。
進入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內開展講解活動的講解員、導游、旅游志愿者應當接受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提供的免費培訓,為游客提供符合大足石刻歷史文化內涵的講解服務。
第二十六條 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對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商業業態、經營服務網點統一規劃,使店鋪招牌、門面裝修等與大足石刻整體風貌相協調。
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在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的統一管理下,做到依法經營,文明待客,誠信服務。
第二十七條 禁止機動車輛駛入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內;因特殊情況確需駛入的,應當征得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的同意。
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機動車輛應當按照指示的線路行駛,在劃定的停車區域停放。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移動、拆除、損毀大足石刻保護標志或者界碑界樁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排放大氣污染物或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責令改正,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開山、采石、采礦、取土;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破壞土壤、水系;
(三)損壞旅游基礎設施、安全設施或者文物保護設施;
(四)生產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內有下列行為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刻劃、涂污、張貼、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損壞文物或者文物保護設施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經營、運輸或者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性活動的,并處責令停產停業;
(三)在非規定時間和非指定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在非指定地點燃燒香蠟紙燭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修墳、立碑、打井、修渠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屬于經營性活動的,并處責令停產停業;
(五)在無吸煙標志區域內吸煙或者在禁止閃光標志區域內閃光拍攝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遵守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統一管理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輛擅自駛入大足石刻保護范圍,或者在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內未按照指示的線路行駛、未在劃定的停車區域停放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大足石刻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大足石刻破壞、損毀、滅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大足石刻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與文物、旅游、林業、市政、園林綠化和除大氣污染外的環境保護管理活動有關的行政處罰,由大足石刻世界文化遺產旅游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實施。
環境保護條例規定范文3
20xx年安徽省濕地保護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濕地,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和生物多樣性,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濕地,是指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的地帶和水域,包括河流濕地、湖泊濕地、沼澤濕地等自然濕地,以及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棲息地或者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濕地。
第三條 濕地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統一規劃、科學恢復、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綜合協調、分部門實施的濕地保護管理體制,加大濕地保護投入,將濕地保護行政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濕地生態效益補償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統籌協調解決濕地保護的重大問題,落實濕地保護的目標和任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等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漁業)、水利、住房城鄉建設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發展改革、規劃、財政、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科技、衛生、旅游等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有權予以制止,并向濕地保護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條 每年的11月6日為安徽濕地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濕地知識,增強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志愿服務、捐贈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濕地保護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創新和推廣,提高濕地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對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有投訴、舉報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公布投訴舉報受理方式,及時查處破壞、侵占濕地的行為。
第二章 規 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一般每五年組織一次濕地資源調查。濕地資源調查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作為編制或者調整濕地保護規劃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濕地資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測,建立濕地資源檔案,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濕地保護規劃。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濕地保護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濕地保護規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或者調整濕地保護規劃,應當通過座談會、論證會、公布規劃草案等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二條 濕地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濕地保護規劃的調整,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濕地資源分布情況、類型及特點、水資源、野生生物資源狀況;
(二)保護和利用的指導思想、原則、目標和任務;
(三)濕地生態保護重點建設項目與建設布局;
(四)投資估算和效益分析;
(五)保障措施。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注重綠色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等相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林業、農業(漁業)、水利、交通運輸、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旅游等行政部門相關規劃涉及濕地的,應當包括濕地保護相關措施。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合理地劃定濕地生態紅線,確保濕地生態功能不降低、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
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應當對規劃區內的濕地進行規劃控制,推進城市恢復既有濕地和建設人工濕地。
第三章 保 護
第十五條 濕地根據其重要程度、生態功能等,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
重要濕地分為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省重要濕地。申報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名錄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列為省重要濕地:
(一)國家級、省級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
(二)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物種的棲息地、繁殖地、越冬地或者遷徙停歇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原生地;
(三)其他典型的、獨特的,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或者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濕地。
第十七條 省重要濕地的名錄及其保護范圍的劃定與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一般濕地的名錄及其保護范圍的劃定與調整,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定或者調整濕地保護名錄方案時,應當與相關權利人協商,征求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意見。
因保護濕地給濕地所有者或者經營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列入名錄的濕地周邊設立保護標志,標明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范圍、管理單位及其聯系方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志。
第二十條 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條件的濕地,應當依法建立自然保護區。
不具備建立自然保護區條件,但生態景觀優美、生物多樣性豐富、人文景觀集中、科普宣傳教育意義明顯的濕地,可以建立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或者濕地多用途管理區。
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和濕地多用途管理區的建立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在重要濕地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墾、圍墾、填埋等改變濕地用途或者占用濕地;
(二)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三)擅自采砂、取土、放牧、燒荒;
(四)擅自排放濕地水資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設施;
(五)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或者排放未達標的廢水;
(六)破壞野生動物繁殖區和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
(七)毒殺、電殺或者擅自獵捕水鳥及其他野生動物,撿拾、收售動物卵,或者采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擅自采挖重點保護野生植物;
(九)未經許可引進外來物種;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堅持以自然恢復為主、與人工修復相結合,采取退耕還濕、輪牧禁牧限牧、移民搬遷、平圩、植被恢復、構建濕地生態駁岸等措施,重建或者修復已退化的濕地生態系統,恢復濕地生態功能,擴大濕地面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河流交匯處、入湖口、重點污染防治河段等區域,建設必要的人工濕地。
采礦塌陷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治理塌陷區水面、洼地,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利用塌陷區的積水區域建立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小區等。
第二十三條 恢復或者建設濕地,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濕地保護的標準和技術規范,建設生態保護帶、隔離帶,加強水土保持、水源涵養。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濕地的工程應當兼顧濕地生態功能,最大限度地減少采用影響濕地生態功能的工程措施。
恢復或者建設濕地,應當種植適宜當地生長的濕地植物,根據野生動物活動特點和規律,建設野生動物繁殖、棲息環境。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組織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濕地生態補水協調機制,保障濕地生態用水需求。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面源污染防治,合理控制養殖規模、品種,減少圍網養殖,保護濕地生態環境。
第二十六條 向重要濕地施放防疫藥物的,防疫機構應當與濕地管理單位共同制定防疫方案。防疫機構按照方案組織實施,避免或者降低對濕地生態功能的影響。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施放藥物的監督。
第四章 利 用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引導、扶持濕地周邊區域居民科學利用濕地資源,發展生態產業。
第二十八條 在濕地保護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濕地保護規劃,與濕地資源的承載能力和環境容量相適應,不得破壞濕地生態系統的基本功能,不得超出濕地生物資源的再生能力,不得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和生長環境。
第二十九條 在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區開展參觀、旅游活動的,濕地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游客進入保護區參觀、旅游的,應當服從濕地管理單位的管理。
第三十條 濕地保護范圍內建筑物、構筑物不再使用的,原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生態修復。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土地開發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濕地。確需占用濕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報批手續前,應當征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占用重要濕地的,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同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因防洪搶險等突發事件需要占用濕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和管理的隊伍建設,建立濕地保護執法協作機制,可以根據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實施綜合行政執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單獨或者定期會同有關部門,對濕地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單獨進行監督檢查的,應當將監督檢查結果通報有關部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損毀、涂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墾、圍墾、填埋等改變濕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限期恢復,并處非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擅自開墾、圍墾、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濕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或者恢復,并處非法占用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違法的阻水、排水設施;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物質、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排放未達標的廢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權限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限期治理期間,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制生產、限制排放或者停產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破壞野生動物繁殖區和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處以恢復原狀所需費用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毒殺、電殺或者擅自獵捕水鳥及其他野生動物,采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有獵獲物的,處以相當于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撿拾、收售動物卵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八項規定,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罰款;有采集證的,并可以吊銷采集證。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和組織實施濕地保護規劃的;
(二)未依法采取濕地保護措施的;
(三)對造成濕地污染的違法行為未采取制止措施的;
(四)未按規定批準占用濕地的;
(五)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因保護利用不當,造成濕地生態系統損害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處罰的,從其規定。
林業、農業(漁業)、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規劃等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濕地管理單位實施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條例規定范文4
第一條為了保護秦嶺生態環境,維護秦嶺水源涵養、水土保持功能,保護生物多樣性,規范秦嶺資源開發利用活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植被、水資源、生物多樣性保護以及開發建設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范圍,東西以省界為界,南北以秦嶺山體坡底為界。具體范圍由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據此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第三條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科學利用、嚴格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全面負責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設立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
(二)審查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專項規劃;
(三)調研秦嶺生態環境狀況,提出秦嶺生態環境保護政策的建議;
(四)協調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五)督促檢查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由省長擔任,其成員、辦事機構及工作規則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六條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水利、農業、建設、交通、旅游、公安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秦嶺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動植物園、國有林場等的管理機構,做好其管理范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工作目標責任制,由上級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獎懲。
第八條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需要,在特定區域可以組織綜合執法。
第九條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專項資金,用于秦嶺山區基礎設施建設,支持秦嶺山區因地制宜地發展對生態環境有益的各類產業,改善當地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生態環境補償機制,依法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地區給予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建立多種投融資渠道,吸引國內外資金用于秦嶺生態環境保護。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捐助、資助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科技、林業、農業、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水土保持和生態恢復等科學研究工作,推動科技成果在秦嶺山區的應用。
第十三條報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輿論監督。
第十四條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個人參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制定涉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有關專項規劃以及按照規劃進行的資源開發等建設項目,涉及當地居民切身利益的,應當征求當地居民的意見。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生態功能區劃
第十六條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組織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林業、農業、水利、建設、交通、旅游、公安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應當包括生態環境保護的長期目標和近期目標、保護的重點區域、主要任務、治理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秦嶺開發建設應當遵循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涉及秦嶺開發建設的各類專項規劃須經環境影響評價,并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相銜接。
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涉及秦嶺開發建設的專項規劃,應當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上級人民政府認為下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專項規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要求的,可以責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嶺中高山針葉林灌叢草甸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區為禁止開發區;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間的秦嶺中山針闊葉混交林水源涵養與生物多樣性生態功能區為限制開發區;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嶺低山丘陵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功能區為適度開發區。
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在適度開發區劃定一定區域的建設控制地帶,并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秦嶺生態功能區的禁止開發區內,不得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
秦嶺生態功能區的限制開發區內,嚴格限制房地產開發和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工業項目。
秦嶺生態功能區的適度開發區內,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各類開發建設和生產活動對生態環境的負面影響。適度開發區內的建設控制地帶不得建設有污染的工業項目,嚴格限制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條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秦嶺所在地的產業發展政策和方向,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秦嶺所在地的縣域經濟發展規劃,應當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相結合,優化產業結構,發展特色優勢產業。
第三章植被保護
第二十一條秦嶺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天然林保護、封山育林、退耕還林、植樹造林和預防火災、防治病蟲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蓋率,改善秦嶺的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按照天然林優先保護的原則實施秦嶺植被保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天然林保護的優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的保護工作,不得變更國家劃定的秦嶺天然林范圍。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態保護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封山育林區域四至、封育期限,設置界樁、標牌,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封山育林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開墾、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剝皮、挖根及其他毀林行為;
(三)損壞、擅自移動界樁、標牌;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秦嶺25°以上的坡耕地應當逐步退耕還林(草)。
鼓勵在25°以下的坡耕地進行退耕還林(草);沒有退耕的,應當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條秦嶺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措施植樹造林,將植樹造林成活率納入考核目標。秦嶺所在地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完成義務植樹的任務。
省人民政府應當撥出??钣糜谇貛X的飛播造林。
第二十七條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禁止經營性采伐。
列入國家天然林保護工程范圍內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嶺山系主梁兩側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脈兩側各五百米以內的森林,嚴禁采伐。
第二十八條省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制定秦嶺濕地、天然草場保護的長期規劃,并監督實施。
第二十九條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合理規劃,采取措施,控制區域水土流失面積,減少水土流失。
在秦嶺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應當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條秦嶺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林區防火責任制,制定森林防火應急方案,落實防火責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林業、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病蟲害和有害生物的監測,及時通報病蟲害和有害生物發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蟲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水資源保護
第三十一條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編制秦嶺水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時,應當與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相銜接,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二條在秦嶺調度水資源,建設水電站、水庫等,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和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生態平衡。
第三十三條秦嶺所在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護植被,涵養水源,防止水資源枯竭和水質污染,保證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四條建立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可以與其他功能區重疊。
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跨設區的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的市人民政府協商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秦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設置標牌、界樁。
秦嶺飲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的禁止行為依照《陜西省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確需通過的,應當采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報公安部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并通知水源保護區管理機構。
第三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控制秦嶺所在地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制定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應當與水體功能容量相適應。設區的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擬定本行政區域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方案,并報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環境保護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秦嶺水質狀況的監測,發現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超過水體功能容量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組織治理。
第五章生物多樣性保護
第三十八條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野生動植物種類、分布情況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制定秦嶺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加強對秦嶺生態系統多樣性、物種多樣性、遺傳基因多樣性的保護。秦嶺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三十九條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秦嶺野生動植物及其生息環境的保護。省野生動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列入國家和省重點野生動植物保護名錄的野生動植物,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必要時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采取遷地保護措施。
第四十條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具有特殊保護、科學研究價值或者代表性的濕地以及集中連片、面積較大的天然林區,重要的自然遺跡,建立自然保護區或者種質資源保護區。
其他區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野生動植物保護點或者設立保護標志。
第四十一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內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開展旅游活動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區管理要求,由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出方案,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后按規定報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二條在秦嶺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一)非法獵捕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非法采集、采挖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植物;
(二)在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環境的農藥;
(三)采集、破壞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卵、巢、穴、洞;
(四)損壞保護設施和保護標志;
(五)擅自引入外來物種;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第六章開發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一節礦產資源開發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十三條省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秦嶺礦產資源的分布情況和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依照法定權限編制秦嶺礦產資源開發規劃,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在秦嶺新建、擴建、改建礦產資源開采項目應當符合秦嶺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植物園、重要地質遺跡保護區、重點文物保護區勘探、開發礦產資源。
第四十五條礦產資源開發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和工藝,提高資源綜合利用率,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礦產資源開發單位不得采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或者設備。已建成的項目采用落后工藝或者設備,對生態環境有嚴重影響和破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造、停產或者關閉。
第四十六條因礦產資源開發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和地質災害的,開發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治理和賠償責任。
開發單位不履行治理責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開發單位承擔。
第四十七條在秦嶺進行礦產資源開發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生態環境治理方案,經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審批后實施。
在秦嶺從事礦產資源開發的單位應當提取環境治理保證金,用于本單位生態環境治理方案的實施。環境治理保證金按照企業所有、??顚S谩魞Υ妗⒄O管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在秦嶺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實行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制度,開發單位應當繳納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用于水系破壞、水資源損失、水體污染、植被破壞、水土流失、生態退化、土地破壞等方面的生態環境綜合治理。生態環境綜合治理補償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具體征收標準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節交通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四十九條在秦嶺進行交通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秦嶺道路建設應當避免或者減少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五十條在秦嶺進行交通設施建設應當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對建設周期長、生態環境影響大的建設工程實行工程環境監理。
施工單位應當搞好道路兩側綠化,并對取料場、廢棄物堆放場進行有效治理,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傾倒廢棄物。
第五十一條在秦嶺進行交通設施建設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秦嶺生物多樣性和水源涵養功能。
交通設施建設應當采取修建野生動物通道等防護措施,減少對野生動物棲息環境的影響。
第五十二條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內的道路設計方案應當經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第三節城鎮鄉村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五十三條秦嶺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編修城鎮、鄉村總體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相銜接,落實秦嶺生態功能區的禁止開發區和限制開發區的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條嚴格控制在秦嶺進行房地產開發。在秦嶺生態功能區的限制開發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從事房地產開發,須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秦嶺城鎮鄉村建筑物及環境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
第五十六條在秦嶺進行房地產開發和建設其他商業性項目,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不得建設。
第五十七條秦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的需要,制定移民搬遷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組織實施,做好移民的安置工作。
第五十八條在秦嶺的城鎮應當逐步建立、完善生活污水處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供排水等公共設施,在秦嶺的農村推廣和普及使用沼氣,人口相對集中的村莊應當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管理,統一規劃建設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收集處理設施。
第五十九條秦嶺生態功能區的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不得新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其他地方擴建、改建宗教活動場所應當符合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和城鄉建設規劃的要求。
第四節旅游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
第六十條秦嶺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秦嶺旅游專項規劃,經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十一條在秦嶺從事旅游開發,應當按照旅游專項規劃,制定旅游開發和旅游設施建設方案,依法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需要建設索道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二條秦嶺的旅游景區、景點應當科學設計,與當地生態環境相協調,合理利用生態資源和旅游資源。
對有損自然生態環境和景觀的旅游景點和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關閉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條秦嶺所在地縣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鄉村旅游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鄉村旅游經營集中的地方,應當對生活垃圾和污水統一處置。
第六十四條秦嶺的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加強公共衛生管理,對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專人管理,統一處理,禁止隨意棄置和堆放。
進入秦嶺的人員、游客不得隨意丟棄廢棄物污染環境。
第六十五條秦嶺的旅游景區、景點應當優先選擇電能、太陽能、風能、水能、天然氣、液化氣等清潔能源;旅游觀光車及其他服務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秦嶺生態功能區的禁止開發區內進行與生態功能保護無關的生產和開發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締,對單位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植被破壞的,應當承擔治理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三倍毀壞的樹木,可處毀壞樹木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防污條件的運載工具,運載油類、糞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過地表水水源保護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通過飲用水地表水水源保護區運輸危險化學品,未向公安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勘探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開發礦產資源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向河道、湖泊、水庫等水體傾倒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在限制開發區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房地產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恢復原狀,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第六十六條和第七十一條規定對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十萬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依照本條例其他規定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七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編制規劃而不編制規劃或者編制規劃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規定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職責的;
(四)其他、、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環境保護條例規定范文5
1、法律5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第九條:國務院農業、林業、畜牧、漁業、水利等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全國范圍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
(3)《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工作。
(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工作。
2、行政法規8件
(1)《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12號)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2)《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國務院第92號令)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
(3)《植物檢疫條例》(國務院第98號令)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植物檢疫任務。
(4)《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04號)第八條第一款: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其他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門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具體情況規定。
(5)《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13號)第四十條假冒授權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停止假冒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的植物品種繁殖材料,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二條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依據各自的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6)《農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16號)第五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農藥登記和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7)《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4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8)《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23號)第三大點第(一)項: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
3、地方性法規6件
(1)《福建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條例》第三條:福建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地)、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農民負擔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2)《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辦法》第二條:縣級以上農業、林業、漁業、水利水電、氣象、農機等行政部門(以下統稱農業技術推廣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同級人民政府科學科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農業技術推廣工作進行指導。
(3)《福建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據本條例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保護、管理工作。
(4)《福建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村經營管理機構承擔。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村集體財務的審計工作。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監督。
(5)《福建省蘑菇菌種管理規定》第四條:省人民政府蘑菇菌種管理部門是全省蘑菇菌種主管機關。福建省蘑菇菌種研究推廣站(以下簡稱省推廣站)受省人民政府蘑菇菌種管理部門委托,負責全省蘑菇科研、推廣和菌種管理工作。
各地(市)、縣(區)蘑菇菌種研究推廣站為菌種管理單位,受省人民政府蘑菇菌種管理部門委托,負責本地蘑菇菌種的科研、推廣和菌種管理。
(6)《福建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水利、林業、畜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資源保護、農業生產污染防治以及對農業生態環境造成直接污染或者破壞的其他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4、部門規章13件
(1)《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年農業部令第39號修訂)第三條:農業部主管全國農業植物檢疫工作,其執行機構是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農業植物檢疫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負責執行本地區的植物檢疫任務。
(2)《肥料登記管理辦法》(20*年農業部令第32號)第七條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肥料監督管理工作。
(3)《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20*年農業部令第8號)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4)《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年農業部令第10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5)《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20*年農業部令第12號)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地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責令其停止。第三十八條獲得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并加貼標志的產品,經檢查、檢測、鑒定,不符合無公害農產品質量標準要求的,由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各地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停止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由認證機構暫?;蛘叱蜂N認證證書。
(6)《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年農業部令第18號)第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研制者和生產者申請農藥田間試驗和臨時登記資料的初審,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管理工作。縣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7)《農業野生植物保護辦法》(20*年農業部令第21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畜牧、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植物監督管理工作。
(8)《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管理辦法》(20*年農業部、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31號令)第三條:農業部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對全國統一的無公害農產品標志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公害農產品標志的監督檢查工作。
(9)《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年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第四條第二款: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的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主要農作物常規種的大田用種生產許可證由生產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生產所在地為非主要農作物,其他?。ㄖ陛犑小⒆灾螀^)為主要農作物,申請辦理種子生產許可證的,生產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核發。第十一條第二款: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其他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10)《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2005年農業部令第50號)第三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抽查的組織實施和結果處理。
(11)《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年農業部令第62號)第四條:農業部主管全國菌種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菌種管理工作。
(12)《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0號)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13)《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71號)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產地安全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產地的劃分和監督管理。
5、政府規章3件
(1)《福建省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1號)第四條:福建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地(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工作。
環境保護條例規定范文6
一、在主干道兩側及主干道兩側臨街建筑物的未封閉陽臺、窗外、屋頂、平臺懸掛、晾曬、擺放有礙觀瞻的物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在主干道兩側及主干道兩側臨街建筑物的未封閉陽臺、窗外、屋頂、平臺懸掛、晾曬、擺放有礙觀瞻的物品的;”
二、畜力車進入城區(城區的農村除外)或畜力車進入縣級市的城區未配備糞兜和清潔工具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的;”
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畜力車不得進入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區(上述區域的農村除外);進入縣級市的城區,必須配備糞兜和清潔工具?!?/p>
三、在公共場所隨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亂倒糞便、污水、亂丟瓜果皮核、煙蒂、和包裝物等雜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2、《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一)在公廁內亂丟垃圾、污物,隨地吐痰,亂涂亂畫的;”
3、《**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三)在公共場所隨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亂倒糞便、污水、亂丟瓜果皮核、煙蒂和包裝物等雜物的;”
4、《**市防治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包裝袋污染環境管理規定》第九條“對在公共場所亂丟塑料包裝袋或者一次性塑料餐具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責令清除,可以并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p>
四、公廁、垃圾轉運站(間)等破損失修、配套設施不全或者質量不達到規定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四)公廁、垃圾轉運站(間)等破損失修、配套設施不全或者質量不達到規定標準的。”
五、從事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污染、損壞路面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一)從事生產、加工和經營活動污染、損壞路面的;”
六、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臨時性戶外廣告等設施或者雖經批準設置但到期未拆除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等設施或者雖經批準設置,但到期未拆除的;”
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利用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廣場及其附著設施和樹木設置廣告、宣傳欄牌以及橫幅、條幅、燈箱、招牌等。經批準設置的,應當符合市容觀瞻的要求,到期應當拆除。”
3、《**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清理,并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一百元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萬元罰款;”
4、《**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擅自設置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拆除,并按每平方米50元至100元處以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
七、所設置的戶外廣告等設施破損殘缺、不潔而不及時整改或者拆除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所設置的戶外廣告等設施破損殘缺、不潔而不及時整改或者拆除的;”
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戶外廣告、臨街畫廊、櫥窗、廣告欄、宣傳欄牌、招貼欄、閱報欄、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匾、燈箱、雕塑等,應當與街景協調,保持整潔、牢固、美觀。破損殘缺、不潔的,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必須及時整修或者拆除?!?/p>
2、《**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五)設置的戶外廣告,未按規定定期更換版面、內容或更換未經審查批準的版面內容,或未標明設置單位名稱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八、運輸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超量裝載或者封蓋不嚴造成撒漏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扎、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二)運輸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超量裝載或者封蓋不嚴密造成撒漏的;”
九、道路、廣場、護岸發生塌陷破損、隆起等,未及時修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并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五)道路、廣場、護岸發生塌陷破損、隆起等,未及時修復的?!?/p>
十、建筑物、構筑物和臨街門面不整潔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建筑物、構筑物和臨街門面不整潔的;”
十一、臨街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廣告燈箱、遮陽帳篷不符合規定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臨街安裝空調室外機、排氣扇、廣告燈箱、遮陽帳篷不符合規定的;”
十二、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刻畫、涂寫或者違反規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鑿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二)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或者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和樹木上張貼、刻畫、涂寫的或者違反規定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鑿的;”
3、《**市禁止亂貼亂畫廣告規定》第六條“對違反本規定亂貼亂畫廣告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其清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p>
4、《**市門頭和櫥窗設置管理規定》第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附:《**市門頭和櫥窗設置管理規定》第八條“單位應當保持其設置的門頭櫥窗整潔。禁止在門頭、櫥窗(含玻璃窗)上亂貼亂畫。”
十三、不履行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清掃保潔達不到環境衛生質量要求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不履行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清掃保潔達不到環境衛生質量要求的;”
十四、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廚余垃圾不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單位和飲食業經營者產生的廚余垃圾不按照規定單獨收集、運輸的;”
十五、施工場地未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廁所、生活垃圾容器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運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p>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施工場地未按照規定設置圍擋、廁所、生活垃圾容器的。”
十六、建設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場地、拆除臨時建筑及施工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運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一)建設工程竣工后,未清理施工場地、拆除臨時建筑及施工設施的;”
十七、對帶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不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不單獨處置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二)對帶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棄物,不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不單獨處置的;”
十八、私設垃圾、糞便處理廠(場)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沒收其非法所得:
(三)私設垃圾、糞便處理廠(場)的?!?/p>
十九、擅自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設置集貿市場(包括早夜市)停車場或者雖經批準,但超過批準占用的范圍、時間或者期限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罰款: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占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設置集貿市場(包括早夜市)停車場的或者雖經批準,但超過批準占用的范圍、時間或者期限的;”
二十、臨街商店、機動車輛清洗和維修點及其他臨街經營者,非法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臨街商店、機動車輛清洗和維修點及其他臨街經營者,非法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十一、超出批準的施工場地范圍作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超出批準的施工場地范圍作業的;”
二十二、擅自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為集貿市場和停車場及擺攤設點的;”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占用道路、廣場從事經營活動的?!?/p>
3、《**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五條“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修車、洗車等經營活動的處以三百元至五百元罰款?!?/p>
二十三、將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將非生活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的,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不按規定時間清運生活垃圾,清運生活垃圾達不到日產日清或清運垃圾不按照指定地點傾倒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二)不按規定時間清運生活垃圾的,對責任單位每車次罰款一百元;清運生活垃圾達不到日產日清的,對責任單位每處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清運垃圾不按照指定地點傾倒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十五、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上述區域的農村外),除因教學、科研需要外,飼養雞、鴨、鵝、豬、牛、羊、兔等家禽、家畜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未經批準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處以罰款。”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三)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對所飼養的家禽、家畜予以強制處置;”
附:《**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上述區域的農村外),除因教學、科研需要外,禁止飼養雞、鴨、鵝、豬、牛、羊、兔等家禽、家畜。”
二十六、擅自處置、買賣、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四)擅自處置、買賣、使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糞便的,按每噸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處以罰款;”
二十七、井蓋、水篦子等市政公用設施丟失、破損、移位,責任單位未及時補齊、維修、復位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五)井蓋、水篦子等市政公用設施丟失、破損、移位,責任單位未及時補齊、維修、復位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八、占用綠地停放車輛、擅自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六)占用綠地停放車輛、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植和賠償損失的處理;造成花草樹木損傷的,按賠償費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造成花草樹木死亡的,按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三)在城市綠地內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車輛的;”
二十九、破壞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并處罰款;”
2、《**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七)破壞或者擅自拆除、占用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p>
3、《城市公廁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對于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處以罰款:
(二)破壞公廁設施、設備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公廁使用性質的?!?/p>
三十、設置單位不定期保潔、維護修繕戶外廣告的,不及時更換被污染、破損、有礙市容觀瞻的臨時性戶外廣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三)設置單位不定期保潔、維護修繕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按遲延日每日處以二百元罰款;”
2、《**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二)設置單位不及時更換被污染、破壞、有礙市容觀瞻的臨時性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每逾期一日處以200元罰款;”
三十一、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期滿不清除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第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三)臨時性戶外廣告設置期滿不清除的,責令限期清除,并按遲延日每日處以200元罰款?!?/p>
三十二、亂貼、亂設、亂掛戶外廣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四)亂貼、亂設、亂掛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清理,并按遲延日每日處以二百元罰款;”
三十三、超出批準范圍設置戶外廣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戶外廣告的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由市城市管理監察機構按下列規定處罰:
(二)超出批準范圍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罰款,但最多不得超過三萬元;”
三十四、不按規劃要求設置戶外燈飾,未按規定正常使用戶外燈飾或擅自拆除或移動戶外燈飾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戶外燈飾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劃要求設置戶外燈飾的;
(二)未按規定正常使用戶外燈飾的;
(三)擅自拆除或移動戶外燈飾的。”
三十五、未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處置計劃未經核準、超出核準范圍排放建筑垃圾或者未繳納垃圾處理平整費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p>
2、《**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處置計劃未經核準、超出核準范圍排放建筑垃圾或者未繳納垃圾處理平整費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限期繳納垃圾處理平整費。逾期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p>
三十六、未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按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城市建筑垃圾運輸經營業務的,責令補辦有關手續,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拒不補辦有關手續繼續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七、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按規定清運、超量裝載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撒漏措施,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一)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p>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p>
3、《**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按規定給予處罰:
(二)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清運建筑垃圾的,對責任單位每車次罰款一百元;超量裝載或者未采取有效防撒漏措施的,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出現撒漏的,可以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處以罰款;不能按面積計算的,按每處五十元至二百元處以罰款;”
三十八、在非規定的建筑垃圾處理場地傾倒建筑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p>
2、《**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城市管理監察機關按規定給予處罰:
(三)在非規定的建筑垃圾處理場地傾倒建筑垃圾的,責令清除,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清除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p>
三十九、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或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三千元以下罰款?!?/p>
四十、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p>
四十一、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三)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由前款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p>
四十二、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p>
四十三、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p>
四十四、養犬人攜犬出戶,在道路、廣場上未為犬佩戴免疫標志,未對犬束犬鏈,未由成年人牽領,未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部門或城管執法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分工,予以警告,責令養犬人到畜牧部門申領犬的免疫標志,對單位可并處200元罰款,對個人可并處50元罰款?!?/p>
附:《**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三條“公安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畜牧、城管執法、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辦法規定,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三)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查處在道路、廣場上售犬和違章攜犬等破壞市容的行為,查處養犬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四條“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四)為犬佩戴免疫標志,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并應當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的;”
四十五、養犬人攜犬出戶,未及時清除犬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養犬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附:《**市養犬管理辦法》第十四條“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六)及時清除犬糞?!?/p>
四十六、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經查驗灰線、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或未按核準的施工圖進行建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p>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工、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尚可改正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土建工程造價3—10%罰款?!?/p>
3、《**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影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4、《**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一)未經驗線開工的;
(二)未按照核準的施工圖紙施工的;”
5、《**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四條“對造成違法建設的設計、施工單位,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二)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并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p>
附:《**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建設、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其附件、附圖進行建設和施工,全面完成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各項建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批準的設計文件;確需變更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p>
6、《**市城市道路管線工程規劃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規劃管理部門可視其情節給予行政處理:
(一)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施工的;
(二)未經查驗灰線而開工的;
(三)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或核準的施工圖紙施工的;”
四十七、設計單位不按照城市規劃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和有關規范進行建設工程設計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四條“對造成違法建設的設計、施工單位,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設計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至二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規定的權限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取消其規劃設計資格;”
附:《**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三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城市感規劃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和有關規范進行建設工程設計?!?/p>
四十八、未經批準擅自改變立面、開門、開窗、開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二條“擅自改變建筑立面形式或者在建筑立面開設門、窗、洞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p>
四十九、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擅自變更建設工程使用性質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p>
2、《**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一條“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準的建筑物使用性質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改變使用性質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p>
五十、擅自改變臨時建筑使用性質或者轉讓、變相轉讓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七)改變臨時建筑使用性質或者轉讓、變相轉讓臨時建筑的?!?/p>
五十一、不符合規定應當予以拆除而未拆除的
處罰種類:沒收所建工程設施,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在批準臨時使用的土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所建工程設施?!?/p>
2、《**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五)按照規劃要求應當拆除永久性或者臨時建筑而不拆除的;”
五十二、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件而將建筑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三)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合格證件而將建筑投入使用的;”
五十三、未經批準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四)未經批準拆除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
五十四、將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地、文化體育活動場地、教育用地、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和停車場(庫)用地改作他用地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建筑規劃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其中屬于商品房建設的,并按照違法建筑面積的商品房價格處以罰款:
(六)將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綠地、文化體育活動場地、教育用地、公共環境衛生設施和停車場(庫)用地改作他用的;”
五十五、在城市風貌保護區內未經批準或未按規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建筑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風貌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對在城市風貌保護范圍內未經批準或未按規劃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或拆除建筑物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限期拆除,并可按違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
五十六、未經批準擅自在城市風貌保護區內填海造地、挖沙、取土、采石、圈占灘灣岬角、圍海攔壩、設置廢渣及垃圾堆場影響城市風貌保護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風貌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對擅自填海造地、挖砂、取土、采石、圈占灘灣岬角、圍海攔壩、設置廢渣及垃圾堆場,影響城市風貌保護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違法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五十元至五百元罰款。
五十七、未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未按規劃要求對城市風貌保護點的建筑物進行維修的;臨時建筑出租、轉讓和改作他用的;新建的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低于建設用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處罰依據:
《**市城市風貌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違法面積處以每平方米一千元至三千元罰款:
(一)未經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或未按規劃要求對城市風貌保護點的建筑進行維修的;
(二)臨時建筑出租、轉讓和改作他用的;
(三)新建的建設項目綠化用地面積低于建設用地總面積百分之四十的。”
五十八、未經規劃管理部門批準,擅自設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擅自建設城市雕塑的?!?/p>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狀。”
3、《**市城市雕塑設置規劃管理辦法》第十二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城市雕塑管理機構給予責令停工、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限期拆除、重建的處理,并可以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設置城市雕塑的;”
五十九、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超出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范圍、規模、使用期限使用海岸帶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無規劃許可證或超出規劃許可證確定的范圍、規模、使用期限使用海岸帶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并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吊銷規劃許可證?!?/p>
六十、領取規劃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超過2年未進行實際開發利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領取規劃許可證后,無正當理由超過2年未進行實際開發利用的,由規劃管理部門吊銷規劃許可證,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p>
六十一、拒絕或阻撓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已有的或正在進行的開發利用項目進行調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拒絕或阻撓規劃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已有的或正在進行的開發利用項目進行調整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p>
六十二、項目建成后,不報請進行規劃管理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三十條“項目建成后,不報請進行規劃管理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規劃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3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十三、買賣、轉讓、涂改規劃許可證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吊銷規劃許可證
法律依據:
《**市海岸帶規劃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買賣、轉讓、涂改規劃許可證的,由規劃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吊銷規劃許可證,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
六十四、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一)供水水質、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3、《**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三)城市二次供水水質或水壓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4、《**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再生水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供水水質不達標或者擅自停止供水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二)供水水壓不達標的,處以五千元罰款;”
六十五、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二)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3、《**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未按規定履行停水通知責任,或未按規定采取臨時供水措施的。”
4、《**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再生水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供水水質不達標或者擅自停止供水的,處以一萬元罰款;”
5、《**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再生水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三)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處以三千元罰款?!?/p>
六十六、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搶修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三條“城市自來水企業或者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搶修的?!?/p>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未及時搶修的;”
六十七、供水企業未按規定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七條“供水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四)未按規定實行職工持證上崗制度的。”
六十八、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一)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一)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3、《**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三)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擔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六十九、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二)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施工的;”
七十、城市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三)城市供水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2、《**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四)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使用的;”
七十一、未經批準經營城市公共供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四)未經批準經營城市公共供水的;”
七十二、未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處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五)未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
七十三、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三)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p>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安全活動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并可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3、《**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二)在城市二次供水設施保護范圍內堆放有毒、有害、易腐物質的;”
七十四、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四)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p>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二)擅自將自建供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七十五、將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三)將供水管道直接插入便池和污水池的,責令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七十六、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五)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p>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四)產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的,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七十七、損壞或擅自拆除、改裝和遷移供水設施,損壞或擅自移動、涂改或覆蓋供水設施標志,或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七)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p>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五)損壞或擅自拆除、改裝和遷移供水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六)損壞或擅自移動、涂改或覆蓋供水設施標志的,責令恢復原狀,并可按照實際損失價值的一至三倍罰款;”
3、《**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損壞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備的,由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責任單位賠償損失,可并處一千元至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罰款?!?/p>
4、《**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五)損壞、侵占、擅自改動城市二次供水設施的;”
七十八、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收入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二)盜用或者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2、《**市城市供水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罰:
(七)擅自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收入,并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p>
七十九、擅自從供水管道取水,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或擅自在供水管網上設泵抽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情節嚴重的,經縣經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還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p>
2、《**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3、《**市城市供水條例》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由供水企業按所啟用管徑的最大流量收取水費外,由區(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市供水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處二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一)擅自從供水管道取水的;
(二)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的;
(三)擅自在供水管網上設泵抽水的?!?/p>
4、《**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停止供水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八)非消防啟用消火栓的;”
八十、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三)違反城市供水發展規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興建城市供水工程的?!?/p>
八十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供水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水費的;”
八十二、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氣、供熱管道及設施安全距離范圍內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八十三、對居民用水實行包費制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一)對居民用水實行包費制的;”
八十四、用水統計制度不健全,不及時報送節約用水報表、資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二)用水統計制度不健全,不及時報送節約用水報表、資料的;”
八十五、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維護、更換計量器具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三)未按規定安裝、使用、維護、更換計量器具的;”
2、《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拒不安裝生活用水分戶計量水表的,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安裝;逾期仍不安裝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可以并處罰款?!?/p>
八十六、對用水設施不及時維修,造成跑水、漏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四)對用水設施不及時維修,造成跑水、漏水的;”
八十七、倒賣城市公共供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五)倒賣城市公共供水的;”
八十八、衛生沖刷(含洗車)、建筑材料浸泡不使用容器或未采取其他節水措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六)衛生沖刷(含洗車)、建筑材料浸泡不使用容器或未采取其他節水措施的;”
八十九、設備冷卻水直接排放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七)設備冷卻水直接排放的;”
九十、無計劃指標用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節水辦或區(市)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的處理,可并處五百元至五千元罰款:
(九)無計劃指標用水的。”
九十一、將安裝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驗收交付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三至五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三十至一百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一)將安裝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驗收交付使用的;”
九十二、未按更新改造計劃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三至五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三十至一百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二)未按更新改造計劃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九十三、在限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三至五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三十至一百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三)在限定的期限內未更換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九十四、對漏水嚴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進行維修或者更新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應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測算漏水量月累計征收三至五倍的加價水費,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處以三十至一百元的罰款,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四)對漏水嚴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進行維修或者更新的。”
九十五、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城市的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者節約用水設施經驗收不合格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限制其用水量,并責令其限期完善節約用水設施,可以并處罰款?!?/p>
2、《**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用水單位,由節水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改正或不補辦有關手續的,予以核減或取消用水計劃指標:
(五)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項目未按規定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或竣工后未申報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p>
九十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再生水利用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再生水利用設施未建成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按照建設項目設計供水量大小,依法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p>
九十七、應當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而未建設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一)應當建設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而未建設的;”
九十八、不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二)不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二次供水設施設計、施工的;”
九十九、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溢水管與排水管直接連通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一)城市二次供水設施溢水管與排水管直接連通的;”
一百、不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設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規定報送水質等有關資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至一萬元罰款:
(四)不按規定進行水質檢測或設施清洗消毒或不按規定報送水質等有關資料的;”
一百零一、停止或者降低壓力供應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管道燃氣經營企業在降壓或者停氣時未提前公告或者及時通知用戶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p>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二)項規定停止或者降低壓力供應燃氣的,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燃氣的氣質和壓力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證安全穩定供氣,不得無故停止供氣;”
一百零二、向未按照規定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p>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p>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給超期限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二)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p>
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五)使用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或者報廢的鋼瓶;”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向鋼瓶充裝燃氣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七條“瓶裝燃氣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未按照規定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鋼瓶充裝燃氣;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八條第(四)項“禁止使用超過檢驗期限和檢驗不合格的鋼瓶;”
一百零三、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二)給報廢、改裝的鋼瓶充裝燃氣;”
一百零四、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三)給超殘液量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
一百零五、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的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六)給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鋼瓶充裝燃氣?!?/p>
一百零六、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五)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燃氣或者用鋼瓶相互倒灌燃氣;”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向鋼瓶充裝燃氣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七條“瓶裝燃氣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p>
附:第十八條第(五)項“禁止用槽車直接向鋼瓶充裝液化石油氣;”
一百零七、倒灌或者超過規定的允差范圍向鋼瓶充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p>
附:第二十五條“從事瓶裝燃氣充裝活動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超過國家規定的允許誤差給鋼瓶充裝燃氣;”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燃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向鋼瓶充裝燃氣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七條“瓶裝燃氣經營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倒灌或者超過規定的允差范圍向鋼瓶充裝燃氣。”
一百零八、燃氣工程設計方案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即開工建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燃氣工程設計方案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即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2、《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六條第二款“城市燃氣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經營網點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氣發展規劃,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百零九、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質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燃氣工程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一百一十、燃氣工程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質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二)未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計、施工的?!?/p>
一百一十一、燃氣工程竣工后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p>
附:第十一條“燃氣工程竣工后,應當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p>
一百一十二、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工程項目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p>
一百一十三、燃氣供應企業及分銷站點需要變更、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并未經批準即實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p>
附:第二十條“燃氣供應企業及分銷站點需要變更、停業、歇業、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須提前30日向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一百一十四、燃氣計量未采用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燃氣計量裝置或未按規定定期校驗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p>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計量應當采用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燃氣計量裝置,按照規定定期進行校驗?!?/p>
一百一十五、燃氣供應企業向未獲得經營許可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p>
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禁止向無《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經營性氣源;”
一百一十六、未取得《燃氣自供許可證》即自供燃氣或者擅自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三)未取得《燃氣自供許可證》即自供燃氣或者擅自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百一十七、未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即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四)未經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合格即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百一十八、銷售未標注氣源適配性合格標志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未通過氣源適配性檢測的燃氣器具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p>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五)銷售未標注氣源適配性合格標志的燃氣燃燒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p>
附: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燃氣器具必須經銷售地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檢測機構的氣源適配性檢測,符合銷售地燃氣使用要求,頒發準銷證后方可銷售?!?/p>
一百一十九、盜用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p>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p>
附: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禁止盜用或者轉供燃氣;”
一百二十、將燃氣設施作為負重支架堆放、懸掛物品,或者將燃氣管道作為電器設施的接地導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二)用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百二十一、封閉、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造、維修燃氣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用燃氣、損壞燃氣設施;
(三)從事危害室內燃氣設施安全的裝飾、裝修活動;
(六)擅自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裝置和燃氣設施;”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封閉、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改造、維修燃氣設施;”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p>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三條“確需改動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改動燃氣設施所發生的費用由建設單位負擔?!?/p>
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禁止自行拆卸、安裝、改裝燃氣計量器具和燃氣設施等;”
一百二十二、擅自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
法律依據:
《**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三)未取得《燃氣自供許可證》即自供燃氣或者擅自設立瓶裝燃氣供應站點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百二十三、擅自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2、《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p>
附:第三十九條“除消防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者關閉燃氣管道上的公共閥門。”
一百二十四、加熱、摔砸、倒臥燃氣鋼瓶,改換鋼瓶檢驗標記或者瓶體漆色,私自拆修瓶閥附件,擅自處理液化石油氣殘液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p>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七)加熱、摔、砸燃氣鋼瓶或者在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八)傾倒燃氣鋼瓶殘液;
(九)擅自改換燃氣鋼瓶檢驗標志和漆色;”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六)加熱、摔砸、倒臥燃氣鋼瓶,改換鋼瓶檢驗標記或者瓶體漆色,私自拆修瓶閥附件,擅自處理液化石油氣殘液;”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九條“(三)禁止對液化石油氣鋼瓶加熱;(四)禁止倒灌瓶裝氣和傾倒殘液。殘液由燃氣供應企業負責傾倒;(五)禁止擅自改換鋼瓶檢驗標記?!?/p>
一百二十五、在高層建筑、地下室儲存瓶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在高層建筑、地下室儲存瓶裝燃氣;”
一百二十六、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p>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十)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六)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除(五)項以外的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八)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使用瓶裝燃氣;”
一百二十七、禁止在燃氣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栽種樹木,堆放物品,動用明火或者從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p>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占壓燃氣輸配管道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承擔?!?/p>
附: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建造建筑物、構筑物;
(二)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三)未經批準開挖溝渠、挖坑取土;
(四)未經批準打樁或者頂進作業;
(五)未經批準動用明火作業;
(六)其他損壞燃氣設施或者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p>
2、《**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p>
附: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禁止在燃氣設施的安全防護范圍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栽種樹木,堆放物品,動用明火或者從事其他可能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3、《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對于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的,城市燃氣生產、儲存、輸配、經營單位有權加以制止,并限期拆除違章設施和要求違章者賠償經濟損失?!?/p>
附: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上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確需在城市燃氣管道及設施附近修筑建筑物、構筑物和堆放物品時,必須符合城市燃氣設計規范及消防技術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4、《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二條“在燃氣設施的地面和地下規定的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氣設施安全的活動?!?/p>
一百二十八、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毀壞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p>
附:第三十五條第二款“嚴禁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毀壞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p>
一百二十九、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二十八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用戶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用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附:第二十八條“燃氣用戶應當配合燃氣經營企業入戶進行燃氣安全檢查,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并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安裝、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氣器具;”
一百三十、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或者出賣《資質證書》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涂改、出租、借用、轉讓或者出賣《資質證書》;”
一百三十一、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年檢不合格,繼續從事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年檢不合格的企業,繼續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一百三十二、由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原因發生燃氣事故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三)由于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原因發生燃氣事故;”
一百三十三、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吊銷資質證書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移動燃氣計量表及表前設施。”
一百三十四、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限定用戶購買本企業生產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和相關產品;”
2、《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停止銷售,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p>
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不得強制用戶到指定的地點購買指定的燃氣器具;”
一百三十五、聘用無《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聘用無《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安裝、維修業務?!?/p>
一百三十六、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或者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安裝、維修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或者與用戶約定的時間安裝、維修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百三十七、無《資質證書》的企業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從事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2、《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無《資質證書》的企業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業務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p>
3、《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p>
附:第二十九條第(七)項“以管道燃氣為燃料的熱水器、空調等設備,必須報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由持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安裝。”
一百三十八、無《崗位證書》擅自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或以個人名義承攬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安裝、維修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無《崗位證書》,擅自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
(二)以個人名義承攬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業務?!?/p>
一百三十九、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管道燃氣過程項目施工安裝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p>
附: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阻撓經批準的公共管道燃氣工程項目的施工安裝?!?/p>
一百四十、未經批準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改變燃氣使用性質、變更地址和名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二)、(三)、(四)、(五)、(六)、(七)項、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p>
附:第二十七條“燃氣用戶未經燃氣供應企業批準,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氣或者改變燃氣使用性質、變更地址和名稱?!?/p>
一百四十一、從事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的生產經營單位,未獲得經營許可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為獲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城市公用事業生產經營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p>
附:《**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從事城市供水、供氣、供熱、公共客運交通、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等市政公用事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獲得經營許可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2、《**省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p>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燃氣供應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供氣設備,并可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p>
3、《**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即從事城市供熱經營的;”
4、《**市燃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單位、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二)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即經營燃氣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工具,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5、《城市燃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附:第十七條“燃氣供應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方可從事經營活動。資質審查辦法按《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執行?!?/p>
一百四十二、未按照規定向所在供熱范圍內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單位以及其他用戶實施供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向所在供熱范圍內已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單位以及其他用戶實施供熱的;”
一百四十三、未按照規定時間供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七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時間供熱的;”
一百四十四、擅自停業、歇業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停業、歇業的?!?/p>
一百四十五、擅自停止供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七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停止供熱的;”
一百四十六、在集中供熱區域內擅自建設分散供熱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在集中供熱區域內擅自建設分散供熱設施的;”
一百四十七、未按照規定建設城市供熱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建設城市供熱設施的;”
一百四十八、供熱設施的設計方案未經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二)供熱設施的設計方案未經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審查同意的;”
一百四十九、擅自在城市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三)擅自在城市供熱設施安全防護范圍內挖坑、取土、爆破等的;”
一百五十、向城市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溝物或者雨水、污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罰款:
(四)向城市供熱管溝內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堵塞管溝物或者雨水、污水的。”
一百五十一、供熱質量、服務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七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供熱質量、服務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一百五十二、超出確定的供熱范圍發展用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七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超出確定的供熱范圍發展用戶的?!?/p>
一百五十三、設備檢修、充水試壓未按照規定通知用戶或未及時處理用戶投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八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設備檢修、充水試壓未按照規定通知用戶的;
(三)未及時處理用戶投訴的?!?/p>
一百五十四、未按照規定向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八條“供熱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向城市供熱管理部門報送有關資料的;”
一百五十五、擅自擴大用熱范圍,改變用熱性質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一)擅自擴大用熱范圍,改變用熱性質的;”
一百五十六、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熱蒸汽和熱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二)擅自排放或者取用供熱蒸汽和熱水的;”
一百五十七、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三)擅自在室內供熱設施上安裝放水閥、排氣閥,改動和增設散熱器、供熱管道的;”
一百五十八、擅自改裝、拆除、移動城市供熱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四)擅自改裝、拆除、移動城市供熱設施的;”
一百五十九、擅自將用熱設施與城市供熱管網連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五)擅自將用熱設施與城市供熱管網連接的;”
一百六十、擅自恢復供熱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供熱條例》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熱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一千元罰款:
(六)擅自恢復供熱的?!?/p>
一百六十一、超出污水排放手續規定事項排放污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排水戶違反規定,擅自增加排水量,改變排水性質的,城市建設(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視其情節及影響程度,可責令其限期整改,處以罰款、收繳、吊銷《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停止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等處罰。”
2、《**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超出污水排放手續規定事項排放污水的;”
一百六十二、在城市排放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已具備條件但未按規定納入城市排放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城市排放污水管網覆蓋區域,已具備條件但未按規定納入城市排放污水管網排放污水的;”
一百六十三、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
一百六十四、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混接或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放雨水管網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七)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行為的,罰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附:第三十四條第二項“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混接;”
2、《**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將污水排入城市排放雨水管網的;”
一百六十五、向雨水斗、檢查井掃入垃圾、傾倒污水,向城市排水設施超標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污水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未辦理有關手續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他設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質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九)向雨水斗、檢查井掃入垃圾、傾倒污水的,罰款十元;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罰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3、《**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向城市排水設施超標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污水的;”
一百六十六、未按規定設置水質采樣、流量檢測、排水控制等設施及相關標志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生產經營性排水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六)未按規定設置水質采樣、流量檢測、排水控制等設施及相關標志的?!?/p>
一百六十七、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一)未取得設計、施工資格或者未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城市道路的設計、施工任務的;”
一百六十八、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設計、施工技術規范設計、施工的;”
一百六十九、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三)未按照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圖紙的?!?/p>
一百七十、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擅自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一百七十一、承擔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承擔道路養護、維修的單位未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并拒絕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p>
一百七十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一百七十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一百七十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一百七十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五)在橋梁上架設壓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一百七十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附:《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六)擅自在橋梁或者路燈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者其他掛浮物;”
一百七十七、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出現的破損、移位或者丟失及時修復、正位或者補缺的;”
2、《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一百七十八、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六)占用、挖掘道路不按規定設置標志牌、安全防護設施或安全標志的,罰款一百元;”
一百七十九、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城市建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時清理現場并恢復城市道路原狀的;”
2、《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附:第二十七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一百八十、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一百八十一、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一百八十二、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p>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一)未經批準占用,或雖經批準但超出批準范圍、期限占用道路的,按占路費標準的二至五倍罰款。
(二)未經批準挖掘道路或擅自改變挖掘范圍的,按挖掘費標準的五倍罰款?!?/p>
一百八十三十、在道路或橋涵上排放、流灑廢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漿,打砸硬物,晾曬、沖洗、焚燒物品,損壞路面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三)有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行為,損壞路面的,每平方米罰款一百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條“禁止下列行為:
(二)在道路或橋涵上排放、流灑廢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漿,打砸硬物,晾曬、沖洗、焚燒物品;”
一百八十四、占用橋涵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四)有本辦法第十條第四、五、六項行為的,罰款一百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條“禁止下列行為:
(四)占用橋涵;”
一百八十五、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駛機動車輛,在橋梁上、隧道內停放機動車輛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放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p>
2、《**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四)有本辦法第十條第四、五、六項行為的,罰款一百元;
(五)擅自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駛機動車輛的,罰款二十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條“禁止下列行為:
(五)在橋梁上、隧道內停放機動車輛;”
一百八十六、在橋涵的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種植農作物、搭建妨礙橋涵設施正常使用和養護維修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四)有本辦法第十條第四、五、六項行為的,罰款一百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十條“禁止下列行為:
(六)在橋涵的保護范圍內,挖砂取土、種植農作物、搭建妨礙橋涵設施正常使用和養護維修的建筑物、構筑物?!?/p>
一百八十七、擅自將專用排水設施接入城市排水設施;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混接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七)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二項行為的,罰款五百元至五千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將專用排水設施接入城市排水設施;
(二)雨水管道與污水管道混接;”
一百八十八、圈占排水設施用地;占壓、掩埋、堵塞或損壞排水設施、標志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八)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四項行為的,罰款一千元到五千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禁止下列行為:
(三)占壓、掩埋、堵塞或損壞排水設施、標志;
(四)圈占排水設施用地;”
一百八十九、向河道、排洪道內傾倒垃圾、廢渣和其他可能造成淤塞、腐蝕及影響河道、排洪道疏浚的物質,在防洪設施及其兩側各五米的范圍內開采砂石或進行其他妨礙排洪設施正常使用、養護維修的行為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十)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對個人罰款五元至十元;對單位罰款一千元至三千元;”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禁止向河道、排洪道內傾倒垃圾、廢渣和其他可能造成淤塞、腐蝕及影響河道、排洪道疏浚的物質。
禁止在防洪設施及其兩側各五米的范圍內開采砂石或進行其他妨礙排洪設施正常使用、養護維修的行為?!?/p>
一百九十、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拉接廣播線、通訊線、室內照明線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十一)擅自在道路照明設施上拉接廣播線、通訊線、室內照明線或安裝其他電器設備的,罰款五十元至一百元;”
一百九十一、擅自變更、移動市政工程設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可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整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處理,對下列行為可并處罰款:
(十二)擅自變更、移動市政工程設施的,罰款二百元至一千元?!?/p>
一百九十二、市政養護單位未在挖掘道路的單位繳銷掘路執照后的下列時間內修復路面的:(一)橫向溝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內;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內;(二)縱向溝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內;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內。超過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順延一天。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市政養護單位或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p>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市政養護單位應在挖掘道路的單位繳銷掘路執照后的下列時間內修復路面的:
(一)橫向溝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內;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內;
(二)縱向溝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內;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內。超過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順延一天。”
一百九十三、對沉陷扭曲的溝沿石,臺階坡道及破損的人行道板和龜裂、坑洼的路面、橋面,未及時整修的;沉陷的路面,市政養護單位未自發現或接到報告之日起五日內修復的。冬季發生沉陷的瀝青路面,未采取臨時措施平墊,并在五月一日前修復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市政養護單位或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p>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對沉陷扭曲的溝沿石,臺階坡道及破損的人行道板和龜裂、坑洼的路面、橋面,應及時整修;
沉陷的路面,市政養護單位自發現或接到報告之日起五日內修復。冬季發生沉陷的瀝青路面,要采取臨時措施平墊,并在五月一日前修復?!?/p>
一百九十四、對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照明設施,路燈管理部門未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后二日內修復的
處罰種類:警告
法律依據:
《**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市政養護單位或責任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由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p>
附:《**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對不能正常使用的道路照明設施,路燈管理部門應在發現或接到報告后二日內檢修?!?/p>
一百九十五、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未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百九十六、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一百九十七、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不移交有關資料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不移交有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p>
一百九十八、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p>
一百九十九、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二百、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百零一、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二倍以下的罰款;物業管理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并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百零二、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p>
二百零三、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p>
二百零四、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五、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六、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七、物業管理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零八、物業管理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物業管理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由資質審批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p>
二百零九、物業管理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一十、物業管理企業不按規定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不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一十一、城市綠地的養護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養護責任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植和賠償損失的處理;造成花草樹木損傷的,按賠償費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造成花草樹木死亡的,按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一)城市綠地的養護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養護責任的;”
二百一十二、在城市綠地內放牧,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車輛,挖沙、取土、采石、筑墳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對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植和賠償損失的處理;造成花草樹木損傷的,按賠償費的一至三倍處以罰款;造成花草樹木死亡的,按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二)在城市綠地內放牧的;
(三)在城市綠地內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車輛的;
(四)在城市綠地內挖沙、取土、采石、筑墳的?!?/p>
二百一十三、有釘、拴、刻劃、攀折樹木,穿行綠籬,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種籽、果實、割草等損壞樹木、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對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一)、(二)、(三)項行為之一或在綠地內打鳥、捕獵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的處理,并可處以二十元至一百元的罰款;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樹木賠償費的三至五倍處以罰款。
對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八)項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的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處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p>
附:第二十八條“在城市綠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釘、拴、刻劃、攀折樹木,穿行綠籬;
(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種籽、果實,割草;
(三)拋撒、堆放、晾曬物品;
(四)傾倒垃圾、排放污水;
(五)放牧、打鳥、捕獵;
(六)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車輛;
(七)挖沙、取土、采石、筑墳;
(八)焚燒物品,燃放鞭炮,用火;
(九)其他損壞樹木、綠地及綠化設施的行為。”
2、《**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和縣級市、區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視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一)未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給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已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對單位罰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對個人罰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三)致古樹名木死亡的,除責令其按一般樹木價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賠償損失外,并對單位罰款五千元至一萬元;對個人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
附:《**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九條“嚴禁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張貼或懸掛物品;
(二)借樹木做施工及其他支撐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或剝損樹皮;
(四)在樹冠垂直投影以外三米的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性建筑、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動用明火或排放煙氣;
(五)砍伐或擅自移植?!?/p>
二百一十四、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樹木,盜伐樹木尚未構成犯罪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對擅自修剪、移植、砍伐樹木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擅自修剪的,處以賠償費二倍的罰款;
(二)擅自移植的,處以賠償費三倍的罰款;
(三)擅自砍伐的,責令其補植砍伐樹木五倍的樹木,并處以賠償費二至五倍的罰款;
(四)盜伐樹木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賠償損失;責令其補植盜伐樹木十倍的樹木,并處以盜伐樹木價值三至十倍的罰款。”
二百一十五、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未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未報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確需移植古樹名木,未經市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未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和縣級市、區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視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一)未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給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已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對單位罰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對個人罰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三)致古樹名木死亡的,除責令其按一般樹木價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賠償損失外,并對單位罰款五千元至一萬元;對個人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p>
附:《**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條“建設項目涉及古樹名木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報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否則規劃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建筑執照。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確需移植古樹名木的,須經市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二百一十六、生產、生活設施等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有關單位或個人未按照環境保護部門和園林、林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消除危害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的,由市和縣級市、區園林或林業管理部門視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一)未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給予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罰款;
(二)已造成古樹名木損傷的,對單位罰款五百元至二千元;對個人罰款五十元至二百元;
(三)致古樹名木死亡的,除責令其按一般樹木價值的十五倍至二十倍賠償損失外,并對單位罰款五千元至一萬元;對個人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p>
附:《**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生產、生活設施等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按照環境保護部門和園林、林業管理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消除危害?!?/p>
二百一十七、古樹名木已受害或衰萎,其養護單位或個人未報告,導致死亡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古樹名木已受害或衰萎,其養護單位或個人未報告,導致死亡的對單位罰款一千元至二千元;對個人罰款一百元至二百元。”
二百一十八、擅自處理已死亡古樹名木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擅自處理已死亡古樹名木的,罰款一千元至五千元?!?/p>
二百一十九、未經批準占用城市綠地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對未經批準占用城市綠地的,責令其限期遷出,賠償損失,并從違法占用之日起至遷出日按所占用面積應繳綠地占用費的三倍處以罰款;其中造成花草樹木損傷、死亡的,分別按第三十七條造成花草、樹木損傷、死亡的有關規定處罰。”
二百二十、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由公安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處以四千元罰款,并對單位負責人和燃放者視情節輕重處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二)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由公安部門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處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二百二十一、在城市建成區內露天燒烤經營的
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非法經營工具及商品
法律依據:
《**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一)露天燒烤經營的,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并沒收其非法經營工具及商品;”
二百二十二、在城市建成區露天焚燒油氈、瀝青、橡膠、皮革、垃圾、落葉等,情節嚴重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二)露天焚燒油氈、瀝青、橡膠、皮革、垃圾、落葉等,情節嚴重的,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百二十三、在城市建成區內向居民銷售原煤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三)向居民銷售原煤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百二十四、在城市建成區內加熱、熔融瀝青不使用密閉裝置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城市建成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監察機構責令改正,并予以處罰:
(四)加熱、熔融瀝青不使用密閉裝置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p>
二百二十五、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二)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p>
二百二十六、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處置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有關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四)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處置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二百二十七、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室外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2、《**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下了規定予以處罰: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搞噪音的方式招攬顧客,或者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根據不同情節予以處罰: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室外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室外使用音響設備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附:《**市環境噪聲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其他各縣級市、區城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室外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
(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社會活動;
(二)搶險、搶修、救災等緊急情況;
(三)體育場和海水浴場在開放試用期間。”
第二十五條“店鋪、攤點、文娛活動場所及其他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在室外安裝和使用音響設備。其室內使用的音響器材對界外的影響,不得超過相應區域環境噪聲標準?!?/p>
二百二十八、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二百二十九、超出早夜市規定區域設攤經營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城市早夜市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四)超出早夜市規定區域設攤經營的,予以取締,并對經營者處以20元至50元的罰款?!?/p>
二百三十、無證商販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燒烤、煎炸等制作食品或擺攤設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對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燒烤、煎炸等制作食品或擺攤設點的無證商販,處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罰款,并依法沒收其非法經營工具及商品;”
二百三十一、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修車、洗車等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二)對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修車、洗車等經營活動的,處以300元至500元罰款;”
二百三十二、道路兩側、集貿市場的經營者超出批準的經營場所范圍經營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并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三)對道路兩側、集貿市場的經營者超出批準的經營場所范圍經營的,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p>
二百三十三、無營業執照或不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經營的商品和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
《**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四)無營業執照或不按規定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的,沒收違法經營的商品和違法所得,處以20000元以下罰款;
(六)不亮照(證)經營或不在指定地點攤位經營的,給予警告,可并處20元至100元罰款;”
二百三十四、由于市場開辦單位管理不善造成攤位經營者非法占用市場外的道路等公共場地經營,或非法為無證攤販占用道路等公共場地經營提供條件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市禁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第六條“由于市場開辦單位管理不善造成攤位經營者非法占用市場外的道路等公共場地經營或非法為無證攤販占用道路等公共場地經營提供條件的,由城管監察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至三萬元的罰款?!?/p>
行政強制(共3項)
一、查封其施工設施和建筑材料,并拆除續建部分
法律依據:
1、《**市城市規劃條例》第四十三條“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或者未經驗線開工建設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建設活動;拒不停止的,作出決定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查封其施工設施和建筑材料,并會同有關部門拆除其續建部分,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p>
2、《**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在歷史文化名城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影響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的罰款。
當事人自接到停工通知之日起,必須停止有關建設活動;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依法查封其施工設施和建筑材料,并拆除其續建部分,拆除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二、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拆除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未在城管監察部門通知的期限內改正或者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管監察部門組織整改或者拆除?!?/p>
三、強制處置未經批準飼養的家禽、家畜
法律依據:
《**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監察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