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土地制度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范文1

【關鍵詞】土地確權;土地制度改革;土地權利保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各個方面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我們也應看到,由于農村各項制度改革不到位,“三農”問題仍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其中,由于農村土地上各種權利的權利主體不明確,導致各種侵害農村土地權利的現象大量存在,嚴重侵害了農民的利益,阻礙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下載通過開展確權工作,使農村集體經濟所有權及各種衍生權利的主體得以明確,為權利的維護創造條件;同時,土地權利歸屬明確后,為各種權利主體行使權利,充分發揮土地的功能實現土地這一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提供了前提條件;更重要的是確權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鑒定的基礎。但是,如果我們把確權僅僅局限在各種土地權利的歸屬上,而不充實確權的內容,那么確權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土地制度的所有問題,更不能解決農村土地權利被侵害的現狀。那么,在現階段,農村土地確權的內容應該有哪些呢?

首先要確認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平等性,從而實現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同地、同權、同價,建立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的改革目標。長期以來,有一種錯誤的觀念指導著我們的實踐。該觀念認為國家所有權高于農村集體所有權。盡管我國憲法明確規定這兩種基于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的所有權都會得到法律的同等保護。但是憲法的這一原則在其他法律中并沒有得到切實的貫徹。其中最典型的是基于《土地管理法》設置的征地制度。在這種制度中,國有土地所有權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處于完全不平等的地位。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無論屬性如何都不能進入土地市場進行交易。其結果就是大量的農村土地以非常低廉的價格被收歸國有,然后由政府以高出征地價格許多倍的價格出售,這種行為嚴重的侵害了農民的利益,進一步拉大了城鄉差距,引發了眾多的社會問題。在我國大力推進城鎮化的當下,如果我們不能從思想觀念到制度設計層面確認國家所有權與農村集體所有權的平權問題,城鎮化就會變成一場更瘋狂的征地活動,所謂人的城鎮化目標根本不可能實現。所以,為保證當下確權工作具有實際意義,就必須勇于改革,在改變觀念的基礎上修改與我國憲法相悖的各種土地法律制度。從而使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設定的“同地、同權、同價,建立統一的城鄉土地市場”的改革目標得到實現。

其次,確權應當明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主題。長期以來,我國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不明確的?!锻恋毓芾矸ā芬幎ㄞr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是農村改革以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有不確定性。這就使得權利主體也具有不確定性。農村普遍存在的侵害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現象與土地使用權主體的不明確有著直接的聯系。所以,目前開展的確權工作的內容之一就是從法律上明確農村集體所有權的主體。只有主體明確,才能真正實現對權利的有力保障。

再其次,確權應當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與權能。土地承包經營權自設立以來,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屬性是一個沒有得到清晰解決的問題,從現行的各項關于承包經營權的制度設計中觀察,土地承包經營權更多的是指經營者對土地的使用權,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屬性沒有得到體現。這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能極不完整。其結果是土地流轉不能實現,土地的功能不能充分發揮,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無法實現。所以,確權就是要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屬性,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是經營者的一項財產權利,在這種財產權的基礎上能衍生出諸如流轉權,抵押權,租賃權等權利,這樣就使得承包經營權的權能實現完整。在此基礎上,土地流轉才能順暢,土地這一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才能實現,農民通過土地的流轉實現財產性收入才能成為可能,同時,土地的各種功能才能充分發揮。另外,在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財產屬性和各項權能的基礎上,還必須明確各種土地流轉的途徑和程序。當我們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財產權利后,能否構建有效的土地流轉途徑和合理的流轉程序直接關系到這種財產權能否實現,也關系到農民財產性收入能否實現。由于農村土地的類型主要有農業用地,建設用地和農民的宅基地。各類土地的用途不同,流轉的途徑和程序也應不同。所以為保障各類土地順暢流轉,就應當從制度設計上明確各類土地的流轉途徑和程序。這個問題在大力推進城鎮化建設和建設現代農業的背景下具有更為重大的現實意義。因為無論是城鎮化還是建設現代農業都會涉及到土地的大量流轉。如果不能明確推動流轉的途徑和程序不僅不能加快城鎮化的發展和建設現代農業的進程,農民權益的維護也不能實現,人的城鎮化的目標就會落空。

最后,確權的內容還應當明確各種土地的用途。在此基礎上設計各種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我國是一個土地資源非常貧乏的國家,人均耕地更少,如何合理使用土地是一個關系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我國糧食安全的戰略性問題。所以在我國要建立嚴格的土地使用的管制制度。而這種制度建立的前提是要明確各類土地的用途。在農村土地確權工作中明確各類土地的用途就應當是確權的內容。

總之,農村土地的確權既關系到農民權益的維護,也關系到“三農”問題的解決,更關系到我國經濟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縮影我們應當切實做好這項工作。而明確確權的內容對于我們做好這項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文獻】

[1]郭曉鳴.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需求、困境與發展態勢[J].中國農村經濟,2011(4).

土地制度范文2

路線圖

在確權基礎上,以土地指標交易帶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加大集體土地流轉,推動土地資源市場化配置,促進城市化

概括地說,成都的試驗展示了一幅土地制度改革的路線圖:在農地確權的基礎上,以土地指標交易帶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加大集體土地流轉,推動土地資源的市場化配置,促進城市化。

這場改革實踐需要調動各方的積極性:農民及其集體積極開展土地綜合整治;城市則把更多的土地收益返回新農村建設;政府則提供城鄉全域規劃、確權和其他公共服務,形成政府、城市、農民和農村之間良性互動的新局面。

掛鉤與轉型

擴大增減掛鉤半徑,可以實現更高的土地級差收益,增大以城補鄉的資金量,而為推進這項綜合性很強的政策,成都也加快了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

成都的做法是在城鄉統籌實踐中加快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

2008年,成都市專門成立了“成都市委統籌城鄉工作委員會”,代表市委、市政府協調整合國土、農業、建設和規劃等相關部門的工作。這為政府各部門在城鄉統籌實踐中明晰分工、確立權責、加強協同服務,提供了保障。

不僅如此,成都還逐步以農戶和農民集體取代基層政府和部門作為項目申報和實施的主體,在規劃先行的基礎上,通過公開招標,引入社會資金進行項目運作,由農民和社會投資方自主協商確定各方權益分配。

政府從掛鉤項目的直接組織者,逐步轉向監管者和服務者,提供立項審批、工程驗收、質量監管以及糾紛協調等服務。這更好地保障了農民和社會資金各方利益,也使政府從財政墊支、項目運作等事務中抽身,專注于提供市場運作所需的配套服務。

成都的經驗說明,土地制度的變革并不是單一的經濟改革。它涉及政府在城鄉統籌中地位和角色的根本性變化,涉及政府從直接控制資源、親自實施項目的“投資公司式的政府”,轉向承擔規劃、第三方監管等公共功能的服務型政府。

這勢必牽動利益的調整、權力的重新分配,以及機構、職能和官員作風的轉變,因而不僅僅是經濟體制的改革,也具有行政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刻內涵。

“蛟龍模式”

為集體土地上的工業園區提供地方性的合法承認

成都蛟龍工業港的做法是: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基礎上,籌資建造廠房提供給中小企業。這種直接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模式,降低了中小企業用地的門檻。截至2008年,總占地5平方公里的蛟龍工業港,已發展為500家中小企業入駐、帶動就業10萬人、年創造GDP過10億元、繳稅1.5億元以上的大型民營工業園區。

在“蛟龍模式”中,工業園區與農戶和村組的土地關系,與政府征地模式截然不同。第一,保持土地性質不變,不改變農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第二,當地農民可以永久分享工業化帶來的土地收益增加,按變動的市場租金提高農民收益。當地農戶雖然不再自己使用土地,但有長期分享土地轉讓收益的保障,等于為當地農民保留了土地發展權。

但是,在集體土地上興辦規模如此巨大的工業園區從無先例,加之現有土地制度對于集體經營性用地權利的承認、規范和保障遠不明確,蛟龍工業港也面臨政策法規方面的風險。

成都市政府的處理辦法是,在現行土地制度和政策的框架內,主動根據實際情況調規,把蛟龍工業港納入土地、產業和城市建設發展規劃,承認其合法地位。這就顯著降低了農戶、農民集體、園區創辦公司與入園中小企業等各方的風險。

由此,成都探索出一條通過集體土地流轉發展工業園區、推進工業化和城市化的新路。

首創集體建設

用地“招、拍、掛” 更加直接的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方式,是在市場上公開出讓集體建設用地

2008年10月,成都錦江區用出讓國有土地的方式,掛牌出讓兩宗集體建設用地。這兩宗使用期40年的商用土地,以每畝80萬元價格,由一家民營公司競得,并獲頒“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

這是自1987年中國法律允許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拍、掛”以來,首次經由公開競價實現的集體建設用地轉讓。此后,錦江又進行了數次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出讓,價格也從每畝80萬元增加到130萬元、160萬元,直到突破200萬元。

錦江區集體建設用地的出讓方是“農錦集體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該公司由多個擁有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合股組成。這樣,農民及村組就以農錦公司股東的身份,按公司章程規定,分享土地出讓收益?!板\江模式”便于規?;薪ㄔO用地,實現土地級差收益最大化,同時使收益分配相對均衡,更易為農民接受。

成都錦江區公開出讓的集體土地,尚不具備抵押融資等權能,其價格仍然低于周圍同類國有土地地價的30%-50%。隨后,成都市擬定方案,讓進入市場的集體建設用地獲得抵押功能。

最近,央行和銀監會通知,允許農村經營性財產進行抵押的試驗。這就向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同地同權”,又前進了一步。

成都的農戶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已逐步成為主動、平等的出讓方,而不再被動接受國家征地。這是“錦江模式”最有價值的歷史意義。

搭建土地交易平臺

為逐步實現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在轉讓權方面的“同地同權”創造條件

為了保障集體建設用地在更大范圍內規范流轉,成都市搭建了統一的農村產權交易平臺。2008年10月13日,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依托原成都聯合產權交易所成立,成為全國首家農村產權綜合性市場平臺。

2010年7月7日,成立了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對外掛牌“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進一步探索和發展土地指標的市場化交易。

為此,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搭建了土地指標交易平臺,其思路是:把掛鉤涉及的拆舊、建新兩階段分開處理,取消對指標出讓方和受讓方的事先行政配對,將拆舊產生的用地權利高度抽象為標準的土地指標,通過“招、拍、掛”公開競價,由市場機制來決定指標價格,以此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國土綜合整治。

2010年8月12日,成都農村產權交易所還以土地整治項目預計可節約的土地指標為投資標的,舉辦了“蒲江縣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掛牌融資交易會”,為49109.1畝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融得投資1.246億元,所節約的土地指標則用于城市發展所需的建設用地。通過建立規范可靠的交易平臺,成都土地資源配置的市場機制正逐步形成。

土地制度范文3

第一條為了保證國家土地法律、法規的實施,加強土地監察工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土地監察,是指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以及對土地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的活動。

第三條土地管理部門通過行使土地監察職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維護國家的土地管理秩序。

第四條國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國土地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監察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監察工作。

第五條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家土地法律、法規獨立行使土地監察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土地監察實行預防為主、預防和查處相結合的方針,遵循依法、及時、準確的原則。

第七條土地監察工作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在適用土地法律、法規上人人平等。

第二章土地監察機構和人員

第八條土地監察機構,是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內部職責劃分設置的專門負責土地監察工作的職能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設置土地監察機構,建立土地監察隊伍。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以對區、鄉(鎮)土地監察工作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向下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派土地監察專員,檢查指導土地監察工作。

第十條土地監察機構應當配備足夠數量的土地監察人員。

土地監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通曉土地監察業務,熟悉土地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明。

土地監察人員應當經過崗位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能任用。

第十一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關系。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開展各種形式的聯合執法活動。

第三章土地監察職權

第十二條土地管理部門的土地監察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土地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

(二)受理對土地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

(三)調查處理土地違法案件;

(四)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土地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遭受打擊報復的案件;

(五)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履行土地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指導或者領導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土地監察工作。

第十三條土地管理部門履行土地監察職責,享有以下權力:

(一)對單位和個人執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規情況依法進行檢查;

(二)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進行調查;

(三)對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活動依法進行制止;

(四)對土地違法行為和土地侵權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

(五)對違反土地法律、法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個人和單位主管人員,依法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十四條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土地監察職權,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復制與土地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二)要求監察對象提供或者報送有關的文件、資料以及其他必要情況;

(三)可以進入土地違法現場察看和測量,并詢問有關人員;

(四)對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處罰但繼續施工的單位和個人的設備、建筑材料等予以查封;

(五)其他依法可以采取的措施。

第十五條土地管理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的違法批地行為予以公告,宣布批準文件無效,注銷土地使用證,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土地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必須佩帶土地監察標志和出示土地監察證件。

土地監察標志和土地監察證件由國家土地管理局統一制定。

第十七條拒絕、阻礙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土地監察職責,或者對土地監察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提請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土地監察的內容和方式

第十八條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下列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檢查:

(一)建設用地行為;

(二)建設用地審批行為;

(三)土地開發利用行為;

(四)土地權屬變更和登記發證行為;

(五)土地復墾行為;

(六)基本農田保護行為;

(七)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

(八)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終止行為;

(九)房地產轉讓行為;

(十)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檢查內容,土地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采取下列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一)根據土地監察工作計劃,定期、不定期地對監察對象執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規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針對某一地區的實際情況,對特定的監察對象的特定活動進行專項檢查;

(三)為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對監察對象活動的全過程進行事先檢查、事中檢查和事后檢查。

第二十條土地管理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制定的與國家土地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范性文件,可以責令其修改或者向下級人民政府提出撤銷的建議。

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規章、規范性文件與國家土地法律、法規相抵觸,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修改建議;必要時,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責令修改或者撤銷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消極執法的,有權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履行;對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有權提出處理意見,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土地管理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未經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程序,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確有錯誤的,

可以責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重新處理,也可以自己依法處理。

第五章土地監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土地監察目標管理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把土地監察工作納入土地管理工作的目標考核體系。

第二十三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土地監察工作報告制度。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告土地監察工作。必要時,可以越級向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四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巡回檢查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鄉(鎮)土地管理人員應當認真進行巡回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專業人員與群眾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和完善土地監察信息網絡。

第二十五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土地違法行為舉報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設置舉報電話、信箱。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土地違法案件統計制度。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送土地違法案件統計報表以及土地違法案件分析報告。

第二十七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土地違法案件備案制度。

土地管理部門對自己處理的重大土地違法案件,應當在結案后一個月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章土地違法案件查處

第二十八條土地違法案件,是指違反土地法律、法規,依法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件。

第二十九條查處土地違法案件,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適用法律、法規準確、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職責權限。

第三十條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具體辦法由國家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必要時,可以將土地違法案件交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查處,并對案件辦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交辦的土地違法案件,應當認真查處,并及時將查處結果向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告。

下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其管轄的土地違法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決定。

第三十二條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保證土地監察機構的辦案經費和辦案工具,改善辦案條件。

第三十三條對檢舉、揭發土地違法行為或者協助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第七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四條土地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監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執行公務成績顯著的;

(二)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受到群眾擁護的;

土地制度范文4

關鍵詞:土地;審批;制度;改革;分析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8937(2015)08-0140-01

近年來,隨著土地違法問題的不斷出現,我國相關部門進行了土地審批制度改革,主要進行了審批環節完善、審批權限明確以及審批方式創新。盡管我國進行了相關法律修訂,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審批制度改革和完善,但在當前的土地審批當中還存在一系列問題。本文主要從探討當前土地審批制度缺陷入手,提出土地審批制度的完善措施。

1 當前土地審批制度的缺陷

1.1 審批前提條件問題和國土資源部門管理問題

在當前的土地審批制度實施當中存在審批前提條件問題和國土資源部門管理問題。在當前的項目備案當中需要做好前提準備工作,另外在土地項目評估、災害評估以及聽證當中也必須做好前提準備工作,且對于那些種類不同的項目用地來說,要想通過審批批準,必須提供所有相關文件,包括林地占用等資料。在項目審批過程中,國土資源部門還必須進行土地容積率審查,還要審查土地項目的投資強度情況,審查這些數據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要求。

1.2 審批程序問題和審批時限問題

在當前的土地審批制度實施當中還存在審批程序不合理問題和審批時限限制性問題。相關法律法規表明,針對縣級人民政府和市級人民政府來說,必須嚴格根據土地利用總規劃審批,在土地轉用之前都應當進行嚴格的土地使用情況審查,在土地征收之前也應當如此。這就意味著在土地項目申請到申請結束這個過程中需要進行兩次土地審批。而對于審批時限來說,要想審批申請成功,其時間長達一年多,甚至更長。這么長的時限,對于那些招商項目來說的話,很可能會錯過最佳商機。

2 土地審批制度改革對策

當前土地審批工作當中的問題比較多,這些問題的出現會大大降低土資源部門的管理力度,也會增加部門與社會之間的一系列矛盾。因此必須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進行有效的土地制度改革。

2.1 進行科學審批、加強嚴進寬出

要治本,就必須進行土地審批制度改革,對傳統土地審批制度進行完善,對傳統審批結構進行創新,要完善建設用地流程。要進行土地報批模式創新和完善。要實現國家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以及城鎮規劃的有效結合,使得這三大規劃內容可以得到良好銜接,這樣可以提高土地征收項目的完成效率,提高審批效率。

土地審批的最終目標是解決土地征收當中的問題,征地方案審批對農民經濟的影響是比較大的。征地方案審批過程中,可以進行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合并,使這兩個方案共同審批。

2.2 土地審批職能的良好轉換

通過土地審批,依法用地的高效性能夠得到保證,當前土地審批當中還存在審批效率低的問題,這和審批權限之間的關系是比較大的,要想提高審批效率,必須進行土地審批職能良好轉換。要保證土地審批職能良好轉換,要著重落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進行土地使用計劃合理調控,實現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有效銜接,落實耕地保護工作,增強土地監管。另外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審批來說,在當前的審批權限管理下,這些集體建設用地在審批過程中,不但要上報縣級以上政府,還要辦理各項手續,必須辦理規劃手續等,如果把這些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的審批權限下放到基層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話,不僅可以實現基層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能科學配置,還可以從根本上提高審批效率和社會效益。

2.3 依法審批,完善征地補償標準

2.3.1 創新和完善征地補償計算模式

要進行征地補償計算模式創新和完善,提高征地補償標準,還要把補償資金使用到農民的養老中。要想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就要進行標準模式創新和完善。要從處理平衡性問題入手,要堅持等量補償原則,保證補償標準在城市低保標準以上。

2.3.2 要有效解決征地遺留問題

在當前的土地審批當中還存在征地困難等相關問題,主要是征地遺留問題,要想解決該問題,就要大力發展留用地,可以通過開發經營以及出租的方式進行留用地處理。另外還可以通過辦公房屋置換獲取集體效益。要優惠出售集體房屋的政策,防止政策傾斜,實現村級經濟平衡發展。

2.3.3 創新和完善醫療保證制度

在進行農村土地征收的同時要采取養老保障措施,在土地征收費用當中進行適當的保障資金提取,在落實土地有效征收和養老保障工作當中落實醫療保障工作。

2.4 適當減少審批環節

在當前的土地審批過程中,審批過程比較復雜,且審批環節比較多,在土地審批制度改革中,應當著重落實土地審批前權屬核準工作,還要做好土地使用情況調查,落實數據建庫工作,這樣可以促進社會的穩定和諧。

在土地審批制度改革中,還要做好批前把關工作,在征地報批之間進行補償公告,運用兩公告一登記的模式,要適當減少相關審批環節,另外,還要減少土地報件中不重要的文件和資料。

3 結 語

綜上所述,在當前的土地審批制度改革當中,還存在一系列尚待解決的問題,要完善土地審批制度,必須研究建設用地審批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完善新增建設土地審批和管理制度,在嚴格控制用地范圍的基礎上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參考文獻:

[1] 肖陽.“征轉分離”土地審批管理模式初探[J].安徽農業科學,2012,(28).

[2] 郭建偉.論土地征收審批制度的思路及其完善措施[J].科技資訊,2013,(2).

[3] 李紅娟.我國農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改革的問題與對策――基于征地制度改革試點的分析[J].管理現代化,2014,(1).

土地制度范文5

論文摘要:土地流轉與征用仍然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焦點問題和主要矛盾,然而,土地流轉與征用是經濟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解決問題主要是土地轉移制度的改革,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態,逐步改變生產關系和土地所有關系,創新土地制度,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用土地流轉與征用制度。

隨著家庭承包責任制在全國范圍內的全面推行,農村生產力迅速恢復,土地征用的需求隨之增加。同時,農用地轉化、互換、租賃、股份合作制等多種流轉形式也隨之產生。目前,土地的征用雖然國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實施過程中仍沿襲了許多計劃經濟時期的做法,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的發展要求。因此,通過探索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轉移與征用的適應性、保障機制,推進農用土地合理使用,實現土地資源的高效利用是現實國情的必然選擇。

一、建立土地流轉新機制

雖然近十年中,農用土地流轉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經驗,各地區根據自身的特點摸索出一些經驗,如轉讓、互換、租賃、反租倒包以及用土地入股合作等多種流轉形式。但從整體而言,各地方受經濟發展緩慢情況的不同而不同。黑龍江省大多數地區土地合理流轉情況差異較大,流轉交易面小、范圍窄、問題較多。目前,國家還沒有形成可操作性的土地流轉長效機制。因此,建立農用土地合理流轉規范管理機制,有利于農村經濟客觀發展的需求。是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必要補充和完善。對待農村土地流轉問題,因循守舊只會錯失發展的良機。應該是一切從實際出發,根除固有的與實際不相符的思想意識,與時俱進,轉變觀念,大膽探索,創造條件,在時機適宜的情況下積極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健康發展。

探索建立通過市場調節土地流轉的長效機制。針對目前黑龍江省土地流轉的實際情況,迫切需要建立土地流轉機制和市場中介組織,使土地資源按照規范程序合理流動。這樣既有利于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要有利于推動土地流轉進入市場。一是建立開放的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運作的土流轉機制,鼓勵土地進入市場,通過市場機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轉讓價格。同時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土地向生產能手集中,促進規模經營。二是培育和發展各種類型的為土地流轉提供服務的中介組織,穩步發展民間中介組織。三是借鑒先進地區的經驗,允許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村土地入股試點工作,及時總結經驗,相關部門適時出臺有關農地入股的文件,規范農地入股行為,保障農戶的合法權益。

二、建立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地征用制度

目前,我國對農用土地的征用從法律上還不完善,而且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使用原則、補償安置等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場經濟適應的土地征用制度,既能滿足農村土地進入市場的內在需求,還能適應我國保護農業用地的需要。

(一)以市場經濟原則建立征地補償機制,征地補償應遵循市場原則,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稀缺的資源,市場機制是實現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徑

只有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征地補償,才能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對于被征收的土地,以土地的市場價格對其進行補償,保障原土地所有人與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征地補償費的計算應體現市場經濟規律,應對農地先行評估,以評估的農地所有權、使用權價格為依據進行補償。農地所有權、使用權價格評估,主要根據我省農地的生產力、農業用途的未來純收益及農地對農民的保障作用來確定。

(二)為失地農民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的失地農民安置機制,做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工作,確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一是做好農民的繼續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增強其勞動技能,提高就業能力。二是搭建就業平臺,安置當地失地農村勞動力。三是鼓勵失地農民自主創業,為失地農民提供減免稅收等優惠政策。

(三)完善征地工作機制,改進征地工作方法

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征地工作機制,是征地工作的基礎,嚴格土地征用管理制度和征地審批程序,增加征地透明度,是征地工作的重要保證。同時,建立合理的征地糾紛調解機制,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農村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

盡快建立有效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做好失地農民的就業安置工作的同時要改善農民的生活環境和醫療條件。重要的是建立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制度,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問題。

三、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考

土地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國的土地使用制度不合理,而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合理又源于我國土地所有制結構不合理。在土地所有制結構改革方面,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農村人口的不斷增加之間存在著深刻的矛盾。雖然土地承包制最大限度地滿足農民對土地所有權的需求,但是,由于土地征用制度的存在,使得土地集體所有制處在一個極不穩定的狀態。改變這種現狀,可行的辦法就是打破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結構,統一實行土地的國家所有,然后再由國家根據社會收入分配,以轉移支付的方式給農民以必要的補助。

在生產關系方面,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制形態,改變基于不同土地所有制關系而產生的不合理分配關系。在戶籍管理制度不斷改革,勞動人口頻繁流動的今天,這樣的改革更有現實意義。因為,在農村的勞動人口不斷增加,而土資源十分有限的情況下,按照既有的土地承包制度設計,總有一天會出現人口的增加導致農村土地無法承載的情況。

土地的所有關系,確實是我國目前農村改革無辦法的辦法問題。但是,解決這個問題,農村土地的國有化應當是我們未來改革的方向。其實,在現代社會,“民享”比“民有”更加重要,在土地國有化之后,只要建立完善的土地基金,并且用土地基金解決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農村的貧困問題可能也就迎刃而解了。

還有,在未來解決農村土地問題,要改變以下觀念:

第一,要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的觀念,將虛擬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改為國家所有制,建立統一的土地所有和土地管理制度。第二,要正視人口不斷增加與土地資源稀缺之間的緊張關系,從動態的角度進行土地制度的科學設計。第三,在改變二元戶籍制度之后,允許現在的農民自愿選擇與國家建立新型的土地使用關系,打破許多地區單一的土地承包法律關系。第四,在土地的流轉過程中,國家應當考慮征收土地稅或者設立土地基金,服務于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第五,在改變土地所有制關系之后,國家應當根據不同地區生產力發展情況加大政府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在過去的20多年里,農村改革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現在看來,從上個世紀的90年代到現在,農村改革缺乏制度創新,土地承包制度30年不變,固然為穩定農村的土地生產關系創造了條件,但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無法應對農村經濟不斷變化的情況,因而在一些地區已嚴重變形,導致農民僅依靠土地生活普遍相對貧困的境地。

土地制度范文6

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污染問題越發嚴重,從沙塵暴到霧霾,我國民眾經歷著各種環境事件。同時,隨著這些問題的到來,癌癥村等社會事件開始在人們的談話中越來越多,民眾正在走入一個關心環境、關注自己環境權益的時代??諝鈫栴}、水資源問題得到更多的關注,但是大家都有些忽視了土地污染的問題。

20世界70年代的“拉夫運河事件”讓美國在切膚之痛中開始了棕地修復之路,1980年制定了美國污染防治體系的基礎――《超級基金法》。該法通過制定全國性計劃來解決廢棄或失控危險垃圾對環境和公眾健康造成的風險,并規定了對污染的應急響應、信息收集和分析、責任方和責任及場地清理等措施。在遲于美國30多年后的今天,我國土地污染觸目驚心的情況下,我國土地修復制度才開始了自己的艱難跋涉。我國土地修復開始晚,發展慢,但是其優勢在于國外經歷多年的探索,已有了較為完善的土地修復制度,這將給我國提供極大的助力。

二、我國土地修復制度面臨的困難

(一)責任主體難確定

土地污染在一般情況下是個長期的過程,具有隱蔽性和積累性。我國長期以來對于土地污染的監管是散漫的,并沒有將預防為主的原則真正貫徹在行政過程中。如2004年4月28日,北京宋家莊地鐵站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起工人中毒事件。宋家莊地鐵站所在地點原是北京一家農藥廠廠址,始建于上世紀70年代。盡管已搬離多年,但仍有部分有毒有害氣體遺留在地下。當挖掘作業到達地下5米處時,3名工人急性中毒,后被送往醫院治療,該施工場地隨之被關閉。北京市環保局隨后開展了場地監測并采取了相關措施。之后污染土壤被挖出運走進行焚燒處理。像這種事件還能找到確定的污染者,但是在某些事件中,被污染地可能經過多任使用者,也可能是多個污染者的共同行為導致,或者是多年前的某個已不能尋找的單位個人所為。

同時我國還沒有對該責任主體進行法理上的一個定位,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要尋找并區分出責任主體是較為困難的,使被侵害人獲得賠償的幾率降低,同時我國實行的污染者負責原則使污染者賠償成為被侵害人賠償的唯一來源,這就使被侵害人極可能陷入沒有賠償的危險境地。土地污染所造成的侵害是長期而隱蔽的過程,使被侵害人容易患上慢性疾病,治療這些疾病需要大量的費用和長期的過程,被侵害人得不到賠償就必須自己負責,這是不公平而且容易影響社會和諧的。

(二)修復標準不確定

我國現行的關于土壤環境標準的規定是1995年1月1日頒布,1996年03月01日開始實施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該標準已使用了近20年,這20年我國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土壤污染事故頻發,該標準已不能適應新情況。同時,土地修復是件困難而且長期的事情,不同的污染土地在現有條件下能夠修復到的程度是不一樣的,不同的修復后的用途也決定了土地修復所要達到的效果是不一樣的。修復標準的制定是國家對土地的一種保護,只有制定切實可用的,符合客觀需要的修復標準才能使土地修復在技術上得到長足的發展。

(三)修復技術發展緩慢

根據環保部、發改委和國家統計局的全國第四次環保產業調查結果來看,在我國環境服務業中,涉及土壤治理的生態修復企業僅僅占3.7%,還有巨大的提升空間。我國土地修復技術起步較晚,在具體實踐中多采用較低級別的處理方式,如異地填埋,容易造成處理不徹底或者二次污染。

(四)修復資金缺口大

我國現在的污染土地還是靠污染者治理和政府財政支持,具有極大的限制性,無法長期實行。因為土地修復所需的資金極大,污染者很難自己承擔,同時,污染土地對公共安全的不利影響又迫使政府盡快的解決,政府在無法使污染者付費時只能使用財政資金。這實際上是增加了財政負擔,同時對污染者給予了利益。

(五)法律、制度等規制不夠

在環境保護的實踐中,人們發現預防的費用遠遠少于治理的費用。事前行為的規制是法律、制度的重要功能,在土地修復制度中不能只看著土地被污染之后的修復,更應采取措施在其他土地被污染前就進行防范。我國新《環境保護法》強調了預防為主的原則就是為了建立看重預防的國家意識,敦促各級政府,特別是環保部門,加強監管力度。但是因為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我國還沒有建立一個先預防,從源頭減少土地污染的新機制。

三、制度構建

(一)樹立土地保護意識

在全國樹立土地保護意識,增強政府和人民對土地安全的重視,強調土地的重要性。只有人民都意識到土地的重要,土地現在的被污染程度,及土地污染對人類的重大災難性,才能發動人民的力量,為下一步政策的順利實行創造一個有利的社會環境。

人類的法制化進程告訴我們,國家政策的順利實施必須依靠民眾對其的認同,民眾認為該政策對他的生活是正影響時他才會從行動中遵守,同時,當該政策對其具有有利性時,他會積極的參與,使該政策更好的得到實行。土地安全關系著人民的菜籃子,與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制定良好的土地制度,增加人民的參與度,比如規定人民可以在發現污染土地或者污染土地的行為時,有權利向政府、環保部門舉報,接收到舉報的部門必須在時限內給予答復,若該部門漠視人民的舉報,人民有權利或者向上級機關投訴,也就是說建立一個人民可以使用的解決途徑,就可以將廣大的人民力量吸收到土地修復制度中來。人民將承擔發現者,監督者的角色,更好的促進土地修復制度的實行。

(二)完善法律制度

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規定從土地被使用之初到使用中再到使用結束后這一過程中的土地污染監管流程,務必從源頭上減少土地污染的面積和程度。國外在土地修復的立法上有很多的實踐,我國在土地污染上具有特殊性,不能直接照搬國外的立法。我國本身是一個土地類型多樣,氣候等自然條件不一致的國家,土地污染原因也具有多樣性,特別是社會環境與國外有較大的差別,如丹麥半數的修復工作都由私人實施。1995 年,自愿修復工作預算達到了 840 萬美元。這在我國現在的條件下很難達成,所以我國立法要更注重自己國家的國情。

(三)理順管理機構

我國的國家機構體系分類較細,土地修復這一問題就涉及環保、土地、工商等多個部門。各部門都有自己的利益需求,造成的矛盾使土地監管主體混亂,延遲了土地修復的發現和急時的治理??梢越⒁原h保部門為主體的聯動機制,聯合各部門的力量加大對土地使用者的監管,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將土壤污染壓縮到最小,同時在出現土地污染的時候更快的發現及治理。

(四)完善土地標準

制定完善的土地標準,給土地使用者一個限度,才能迫使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時做好風險防范,在利益權衡下選擇更好的土地使用方式。同時,在修復土地的時候有標準才能估算土地修復費用,涉及資金的問題都是重要問題。

(五)增加資金來源

我國現階段的土地污染治理主要依靠政府財政資金,但是政府財政資金具有有限性,完全依靠政府治理是不現實的。歐盟國家污染土地修復資金來源包括廢棄物征收稅法,工業基金,政府津貼,土地注冊交易費用,污染土地拍賣價格和私人籌措資金。這些方式提醒我國在土地修復上,要有政府的資金投入,更多的是其他利益方的資金投入。政府要積極引入其他主體參與土地治理問題,比如被污染土地出讓時,可以以降低價格的條件,讓受讓方承擔土地污染的治理費用。同時政府做好監督工作,確保該受讓方實現土地的治理。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