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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保護補償條例范文1
1.1農業生態補償的內涵
農業生態補償是指為了改善和保護農業生態環境或恢復農業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農業生態受益者對農業生態服務者(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者)所給予的多種方式的利益補償。農業生態補償作為生態補償的一種具體形式,除具有生態補償的基本特性之外,更具有針對性。農業生態補償的對象不僅涉及如農業生態示范園區、退耕還林、保護性耕作等農業的生態建設,還包括對農業生產領域內的環境保護,尤其是對水資源污染、農用化學投入品使用、鄉鎮企業“三公”污染等污染防治問題。
1.2農業生態補償的必要性
1.2.1緩解農業生態環境壓力的需要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科技日益進步,傳統農業逐漸向現代化農業轉化,農業生產者在獲得經濟收益的同時,我國農業生態環境卻面臨著農業資源短缺和農業環境污染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在農業資源上,農業生產者采用不科學的方式使用農業資源,導致我國農業資源嚴重短缺,如不科學的用水方式,導致水資源短缺;二是在農業環境污染上,我國農業主要面臨著農業生產者盲目加大化肥、農藥和農用地膜的使用、城市工業污染轉入農村等問題,這嚴重影響我國農業的生態環境。農業生態環境承受的壓力已經威脅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保育和改善生態環境迫在眉睫。
1.2.2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需要我國農業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提供了豐富的自然資源,保障了工業和城市的向前發展,但農業生態環境卻面臨著嚴重破壞和資源的耗竭。由于農民長期處于弱勢地位,缺乏先進的生產技術,由農民承擔保育和改善生態環境的責任顯然有失社會公平的基本原則。農業生態補償制度可以平衡農業生態效益與農民經濟利益之間的關系,通過經濟或者技術等措施來彌補農業生產者的經濟損失,實現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2我國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2.1缺乏法律體系的系統性和完整性
目前,我國關于農業生態補償制度的法律規定散見于一些法律法規之中,缺乏法律體系的系統性和完整性。首先,2014年《環境保護法》第31條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和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雖然明確了生態補償制度的法律地位,但2014年《環境保護法》并沒有對生態補償制度的具體內容作出詳細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其次,《農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環境單行法只是對農業生態環境中一類或幾類要素的生態補償作出規定,沒有從整體的角度把握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缺乏完整性;最后,各省市制定的《農業生態保護條例》只能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具有地域性限制,不能跨區域解決農業的生態環境問題,缺乏系統性。為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法律內容的系統性和完整性,我國急需出臺全國范圍內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同時出臺配套實施細則,以提高農業生態補償的可操作性。
2.2補償的具體內容不明確
我國環境問題采用“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利用誰補償、誰破壞誰恢復”的基本原則,這對農業生態補償具體內容的制定具有指導作用。但是,由于《生態補償條例》仍未推出,我國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仍不明確,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補償主體和補償客體范圍不明確。補償主體享受著農業生態環境帶來的生態效益,補償客體卻承受著因保護農業生態環境帶來的經濟損失。根據我國農業生態補償相關法律規定,農業生態補償以政府為補償主體、以農業生產者為補償客體,卻沒有覆蓋全部的補償主體和補償客體,如企事業單位、農業生產者等并沒有納入補償主體范疇;二是補償標準不科學,影響農業生產者參與的積極性。標準的不科學不單單只是表現在法律對補償的界定不明晰,還表現在補償標準不透明、“一刀切”、補償標準過低等。例如,《湖北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廢棄物和農作物秸稈的綜合利用、農業投入品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生物農藥和生物有機肥的推廣使用等逐步實行農業生態補償,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但是,從該條例實施以來,湖北省政府并沒有出臺補償的具體辦法,因此很難確定農業生態補償的標準;三是措施簡單且缺乏長效機制,無法完全彌補農業生產者的經濟損失。補償措施包括實物補償、資金補償和項目支持等措施,目前我國主要以資金補償為主,依靠國家財政轉移支付對整個農業生態環境進行補償,但由于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地理環境、自然資源等條件存在差異,補償標準缺少結構性和針對性,很難改善和保育我國的農業生態環境。
2.3缺乏有效的補償監管機制
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實施,不僅需要法律明確規定其內容,還需要有效的監管機制保障農業生態補償機制的落實。目前,在我國農業生態補償實施過程中,補償的監管機制還不健全,主要體現在:首先,監管部門權責不清,導致監管不到位。農業管理涉及到農業、環保、國土資源、財政等多個部門,這些部門對管轄范圍內農業生態補償都具有管理權,管理者常常以多頭管理為由相互推諉而不履行監管職責,或者出現重復監管和監管盲區;其次,農民的監督主體作用沒有得到充分實現。作為農業生產的主體和農業生態補償的直接受益者,農民應該是農業生態補償最有動力的監督主體。然而,我國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運行具有強烈的行政色彩,農民對農業生態補償相關法律和政策不夠了解,不能充分發揮其監督作用;最后,社會監督機制缺少。農業生態補償實施的效果不僅影響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利益,還關系到整個農業生態環境的生態利益,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獲得的生態利益會惠及社會每個成員,社會成員有權監督農業生態補償措施是否落到實處。農業生態補償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管,除了有利益相關者的監管外,還需要加強社會中間層的監督力度。
3借鑒國內外對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經驗及啟示
3.1國外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經驗
國外在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實施上具有豐富的成功經驗,對我國構建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首先,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農業生態補償法律體系。國外很多國家明確農業生態補償機制的法律化、制度化,建立了一套完善農業生態補償的法律體系。例如,美國在環境保護、生態補償,特別是農業生產、濕地再建等方面已經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幾乎各個行業的單行法里都滲透著生態補償。德國也制訂了較多的農業生態保護法律如《水資源管理條例》《土地資源保護法》《自然資源保護法》《生態農業法》等。其次,明確規定了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國外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對補償主體和受償主體、補償標準、補償措施和補償程序等內容加以明確規定,強調了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例如,1985年美國《食品保障法》設立了保護性儲備計劃,實行有計劃的退耕還林、還草及休耕,該保護性儲備計劃對補償內容作出詳細規定,如規定補償主體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受償主體是為保護生態環境而愿意放棄耕地、申請參加保保護性儲備計劃并被準入參加項目的農牧場主和土地所有者,補償標準是根據環境收益指數的得分進行動態補償等。再次,有嚴格的監管確保生態建設的成果。國外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制定嚴格的監管機制,對農業生態補償的管理機關、申請程序、定期開展監測等進行全程監管,并對不符合條件的農業生產者采取嚴厲的懲罰措施,從而確保農業生態建設的成果。例如,歐美等發達國家主要通過政府專項撥款、依托當地農業科研和技術推廣部門代行來監督農業生態補償的執行情況。
3.2國內省市對農業生態補償制度的經驗
我國各省、市、區基于本區域農業生態環境遭到破壞或者資源枯竭的現狀,為改善農業生態環境,出臺了農業生態補償相關的地方性法規,例如,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農業生態保護條例》,這是我國首次以法律形式對農業生態補償予以確定;隨后,《甘肅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福建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出臺,對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都有相應的規定;2014年,江蘇省蘇州市出臺的《農業生態補償條例》是我國目前第一部完全針對農業生態補償出臺的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了農業生態補償的具體內容。在黨和國家構建生態文明的精神指導下,各省市結合各區域的農業生態環境特點,以立法的方式確立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采用補償的方式引導農業生產者及其他主體提高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和主動性,為緩解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的壓力作出了貢獻。
3.3啟示
國外和我國關于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經驗,對構建我國統一的農業生態補償法律體系具有重要啟示:一是制定完善的農業生態補償法律體系,確立其法律地位;二是明確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具體內容,增強其可操作性;三是結合我國農業生態環境的現狀,打破區域性局限和補償內容的特定性,建立和完善全國范圍內的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
4完善我國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建議
我國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既取決于農業生態補償法律體系的建立,又取決于農業生態補償內容的具體化、明確化,還取決于農業生態補償監管機制的建立和農業生態補償實施成果的保障。
4.1出臺《生態補償條例》及實施細則
農業生態環境的整體性要求有統一、系統的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這種統一性和系統性不僅要求在生態補償立法層級上的系統性和完整性,還要求農業生態補償政策法律內容的系統性和完整性。我國必須制定系統、完整的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首先,應制定《生態補償條例》及實施細則。2010年,國務院已將制定生態補償條例列入立法的工作計劃,國家發改委牽頭起草的《生態補償條例》及《關于建立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明確了生態補償的基本原則、主要領域、補償范圍、補償對象、資金來源、補償標準、相關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考核評估辦法、責任追究等內容,《生態補償條例》及《關于建立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的頒布指日可待;其次,對各省市已經實施的農業生態補償與《生態補償條例》及《關于建立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內容相沖突的規定應進行相應調整,以保持法律的統一性和系統性。我國農業生態補償法律體系應堅持以《環境保護法》為農業生態補償的基本原則,以《生態補償條例》及《關于建立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若干意見》為法律依據,參考各省市農業生態補償的地方性法規,建立多層次的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有利于保障農業生態補償的實施。
4.2明確補償的具體內容
完善農業生態補償的具體內容,增強農業生態補償措施的可操作性,對我國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具有重要的意義。首先,明確補償主體與補償客體權利義務關系。農業是具有公共屬性的產業部門,農業生態環境質量的改善帶來的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會惠及全社會,補償主體除政府等行政機關外,應明確把企事業單位、農業生產者等主體納入補償主體的范疇,明確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者為補償客體。企事業單位、農業生產者作為補償主體,主要對企事業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農業生產者生產活動嚴重破壞農業生態環境或者浪費農業資源的行為承擔補償責任,如通過繳納農業生態稅的形式,或者建立農產品價格補貼與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掛鉤的補助機制進行補償;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者在保護農業生態環境和治理污染等方面具有專業知識,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具有重要作用,可以吸引更多的人關注農業生態環境,并激發他們參與的積極性。其次,制定動態科學的農業生態補償標準,打破區域差別化局限。農業生態補償標準科學與否,不僅關系到農業生產者的經濟利益,還決定著農業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實施效果。制定合理科學的農業生態補償標準應綜合考慮:一是堅持公平正義、分類補償和對農民利益傾斜保護的原則;二是應結合農業生產者損失的經濟利益和生態利益的數量;三是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業生態環境。如美國為解決土地生態問題設立了環境質量激勵計劃,其補償標準參考了生產者對計劃實施成本的分擔比例,并考察生產者對計劃的執行情況。再次,加大技術補償、項目支持補償等扶持力度。雖然政府通過資金補償和實物補償等措施能夠直接彌補農民為保育和改善生態環境而采用環境友好的方式生產而面臨的經濟損失,但傳統的補償措施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農業生產者面臨的經濟問題。為了從根本上解決農業生產者的經濟問題,我國在農業生態補償措施中,應在資金補償等傳統補償措施的基礎上,推廣技術支持和項目支持等先進的補償措施,通過引用具專業知識和先進技術的人才,采用市場機制來調節農業生態補償的壓力。技術支持和項目支持等措施不僅能夠改善和恢復農業生態環境的問題,還能為農業生產者帶來先進的生產技術,提高農業生產者的產量,激發農民投身保護生態環境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4.3完善補償的監管機制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范文2
[關鍵詞] 鄱陽湖生態區;生態補償機制;融資渠道;績效評價
[作者簡介]涂曉玲(1964—),女,江西東華理工大學經管學院副教授。(江西撫州 344000)
本文為江西社會科學規劃項目《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補償機制構建研究》(10YJ30)的階段性成果。
生態補償機制是以保護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為目的,根據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生態保護成本、發展機會成本,運用政府和市場手段調節生態保護利益相關者之間利益關系的公共制度。長期以來,由于缺乏必要的生態補償措施,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出現了“少數人負擔,多數人受益;上游地區負擔,下游地區受益;貧困地區負擔,富裕地區受益”的不合理局面。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是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落實科學發展觀、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的迫切需求和戰略選擇,是平衡生態環境保護權、責、利關系的有效載體,是促進區域、群體間公平和社會和諧發展的關鍵。當前,迫切需要就完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補償機制的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展開深入系統研究和總結,提出適合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區情的生態補償對策。
一、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環境面臨的主要問題
鄱陽湖是中國最大的過水性、瀕土性、季節性淡水湖,也是世界上著名的生態濕地,在長江流域中發揮著巨大的調蓄洪水和保護生物多樣性等特殊生態功能,是我國十大生態功能保護區之一,也是世界自然基金會劃定的全球重要生態區之一,對維系區域和國家生態安全具有重要作用。近年來受氣候變化、污染加重、人工圍墾等因素的影響,鄱陽湖生態區的生態環境和生態平衡遭到一定程度的破壞,其生態功能日益脆弱。
(一)水質污染呈加重趨勢
上世紀60年代鄱陽湖是I類水,90年代是II類、III類水(鄱陽湖Ⅲ類水質以上的湖水達97%),但隨著鄱陽湖生態區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鄱陽湖水質呈現進一步惡化的趨勢,到2011年12月,鄱陽湖水已是IV類水。根據近5年鄱陽湖九江水域2個監測點位的水質監測數據和平均綜合污染指數系統分析,監測數據顯示除07年沒有污染物超標外,其余年份總磷、總氮均出現超標現象,說明鄱陽湖水質呈現有機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為總磷、總氮、高錳酸鹽指數、生化需氧量,占總負荷的78.14%,其它污染物占21.86%。
課題組最近一次對鄱陽湖污染源調查所得數據顯示,鄱陽湖濱湖7縣區排入鄱陽湖的主要污染物COD排放總量為19775噸/年,其中工業源為5044噸/年,城鎮生活源為3048噸/年,非點源為11683噸/年(占59%)。其中,非點源污染是鄱陽湖九江區域水環境的主要污染源。濱湖7縣區中,廬山區的工業污染源最大,廢水排放量和COD排放量分別占分部工業排放量的56%、65%,主要排放點源為廬山區化纖企業;都昌縣非農業人口居濱湖7縣區之首,縣全部生活污水均直接排放鄱陽湖,其非點源廢水排放量和COD排放量最大,分別占濱湖7縣區全部非點源排放量的44%、43%。
(二)鄱陽湖水位體面積下降、候鳥減少
近年來,隨著全球氣候變化,極端天氣事件增加,鄱陽湖出現日益嚴峻的水危機。據江西省水利廳介紹,受持續干旱和上游來水減少影響,鄱陽湖水位持續走低。2012年1月6日8時,鄱陽湖都昌站水位7.93米,跌破1952年有實測水文資料以來的歷史最低水位7.99米,創60年來新低。江西省水文局監測顯示,2011年受降雨持續偏少影響,江西五河入鄱陽湖水量減少,鄱陽湖水域面積急劇下降,水域面積萎縮至約196平方公里,不到豐水期面積的5%。碧波千里的浩瀚水面消失了,濱湖地區發生了不同程度的旱情,并導致湖區植被動態改變異常,生物量下降,濕地面積縮小。受鄱陽湖罕見低水位影響,濕地面積縮小,生物鏈在改變,生物及越冬候鳥的數量也在減少,2010年底至2011年初,越冬候鳥為46萬羽,比上年同期減少27萬羽。
(三)水產資源破壞、生物品種下降
鄱陽湖由于泥沙淤積,人工圍墾,使湖床淤高,湖面縮小,魚類資源趨向衰退。鄱陽湖圍墾造成鯉、紉魚等喜草性的產卵魚類產卵場面積從1961年的5.2萬hm2下降至2008年的2.5萬hm2,減少一半多。從20世紀50年代以來水產品的年均捕撈量來看,20世紀50年代大約2萬t,20世紀60年代下降到大約1.8萬t,20世紀70年代大約1.4萬t,魚量銳減。20世紀80年代以后,當地居民采用“絲網捕魚”和“斬秋湖”的竭澤而漁的捕撈方式,使捕撈量上升,20世紀80年代年平均魚獲量達2.4萬t,20世紀90年代后達到4.5萬t,雖然捕撈量上升,但漁獲物的群體結構出現低齡化和小型化的現象越來越嚴重。與此同時,魚類種數也大幅度減少,2010年,有關部門在鄱陽湖監測到的魚類種數為74種,較此前有記錄的133種減少了59種,河豚、鰻鱺、鰣魚等則成為瀕危物種。此外,鄱陽湖濕地較常見的水生、濕生植物種類也正在消失或嚴重退化。在20世紀60年代時有119種,20世紀90年代時只有101種,30多年時間減少了18種,其物種消失的速度令人震驚,絕大多數水生經濟植物趨于滅絕。
二、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理論依據及原則
生態補償在國際又被稱為“生態服務付費(PES)”、“生態效益付費(PEB)”,體現了生態保護與社會發展的耦合關系。我國的生態補償與我國特有的生態環境和社會管理體制相適應,與國際生態服務付費有所區別(表1)。
1.生態補償理論依據
(1)生態資本理論。生態環境具有價值且具有資本屬性。
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遵循利益溢出效應,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由生態保護成果的“受益者”對其使用行為進行補償,消除生態產品消費中的“搭便車”現象,使生態保護者得到相應回報,激勵人們加大對生態保護行為的投資,實現生態補償正外部效應最大化。
(2)可持續發展理論。人類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建立在地球生命支持系統、維持生物圈及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可持續性的基礎之上。人類在發展過程中應認清生態服務功能的巨大經濟效益,避免在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短期行為,完善生態補償機制,實現人口、資源、環境協調發展。
(3)外部性理論。如果生態環境受益者無須付費,生態環境資源配置與利用便很難達到帕累托最優。為實現生態環境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持續促進作用,就需對生態產品的邊際個人成本、邊際個人收益進行調整,使之與邊際社會成本、邊際社會收益相等,達到“外部經濟性與不經濟性”的均衡,實現外部效應內在化(圖1、圖2)。
(4)公共物品理論。生態環境作為一種公共物品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某些人付出代價所提供的生態產品或服務,其他人完全可以“免費”享受,產生眾多“搭便車”者。只有實施生態補償,才能避免過度索取導致的“公地悲哀”。
2.生態補償遵循原則
(1)誰受益,誰補償;誰污染,誰付費。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應對生態環境干預所產生的外部效應內部化,將私人收益(成本)接近社會收益(成本),消除生產者因破壞環境追求超額利潤的目的,激勵環境保護者加大對環境污染的治理力度。
(2)公平性。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區域、代內、代際之間在破壞環境遭受的損失與保護環境獲得的利益面前均等。
(3)靈活性。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不同區域間的發展不平衡,加之補償主客體間關系錯綜復雜,因此鄱陽湖生態區在制定生態補償標準、落實補償機制時,能搞“一刀切”,應因地制宜,分類指導。
(4)循序漸進。完善生態補償機制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應在所轄范圍內進行重點領域的試點,探索適合區域的生態補償機制。
(5)廣泛參與性。在生態補償制度實施中,只有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利益相關方廣泛參與、監督,才能彌補當前法規實施中的漏洞,使補償機制的管理及運行規范化、明晰化。
三、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的對策建議
針對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環境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本文提出建立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補償機制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相應的法規或條例,用法律的形式來落實生態補償機制
國內外生態保護現狀表明,生態補償立法的缺失是限制和阻礙生態補償制度建設的主要原因之一,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應盡快出臺環境基本法,建立權威、高效、規范的管理機制,促使生態補償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法制化的軌道。通過相關法律法規對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約束,對保護環境的行為進行鼓勵和支持。
鄱陽湖生態經濟區要全面建立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首先必須建立并完善生態補償的法規或條例,盡快安排生態補償方面的立法調研項目,出臺符合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實際的、操作性強的、專門用于生態補償的地方性法規和條例,以法律形式明確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補償的范圍、對象、方式和補償標準等,規制生態補償機制實施中的各種不規范行為,避免不規范實施帶來的不利后果,保障生態環境服務者的利益。
(二)建立多元化的政府融資渠道,用持續的資金支撐生態補償機制
國際上通常認為,對生態環境保護投入的財政資金支出占GDP的2%~3%時,就能較為有效地改善當地的生態環境,2008年,鄱陽湖流域對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還占不到該區當年GDP的1%,遠遠達不到實質改善生態環境建設的資金要求。能否得到持續的資金支持是生態補償項目能否啟動和維持下去的最終決定因素,因此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的生態補償機制需要建立多元化的融資渠道。
首先,積極爭取國家資金的支持。鄱陽湖生態經濟區一要爭取中央財政加大用于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補償的預算規模和轉移支付力度;二要申報和爭取國家生態補償基金、國家環保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國家生態保護建設資金;三要爭取國家將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內上繳中央部分的排污費全額返還。
其次,建立以地方政府為對象的生態補償基金扣繳制度。在準確監測各斷面水質的基礎上,江西省環保部門計算每月或每季度扣繳資金額度,并抄送省財政部門執行,省財政部門直接從市財政扣繳,并將扣繳金額和排名情況予以公布,各市參照省里做法制定了以縣政府為對象的生態補償金扣繳制度。同時,對于考核河流跨市出境斷面水質達到考核要求或跨市出境斷面 COD濃度低于跨市入境斷面 COD濃度的市,將根據所考核河流斷面水質改善情況,對有關市政府予以表彰。生態補償基金扣繳標準以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監測斷面水質水量控制目標為依據,具體如下:當河流入境水質達標時,所考核市跨市出境斷面的水質 COD濃度監測結果超標 0.5倍以下,每次扣繳 10萬元?鴉超標 0.5倍以上至 1.0倍以下,每次扣繳 50萬元?鴉超標 1.0倍以上至 2.0倍以下,每次扣繳 100萬元?鴉超標 2.0倍以上,每次扣繳 150萬元。
最后,建立生態補償基金模式的橫向生態轉移支付制度。建立鄱陽湖生態區生態補償橫向轉移支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促進鄱陽湖生態區經濟發展中公平與效率的協調,使生態服務實現以社會公平為目標的有效率增長。通過鄱陽湖生態區市縣(區)級政府間建立流域生態轉移支付基金,實現生態補償在鄱陽湖生態區的有效交換。生態轉移支付基金由鄱陽湖生態區內生態環境受益區和提供區政府的財政資金撥付形成,撥付比例應綜合考慮當地人口規模、財力狀況、GDP總值、生態效益外溢程度等因素?;鸬睦U付要體現“抽肥補瘦”、共擔責任的目的,生態基金必須用于生態保護項目。
(三)充分調動非政府組織和個人的積極性,拓寬生態補償資金的籌資渠道
建立鄱陽湖生態區生態補償機制不僅要依靠政府的力量,還要充分調動非政府組織和個人的積極性??梢酝ㄟ^建立鄱陽湖生態補償基金的方式,鼓勵非政府組織和個人拿出資金支持鄱陽湖流域的生態恢復和增殖功能;同時,還應鼓勵個人從事生態保護的工作,通過制定有利于生態建設的信貸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在確保信貸安全的前提下,由政府政策性擔保提供發展生產的貸款,以低息或無息貸款的小額信貸形式,向有利于生態環境的行為和活動提供作為個人參與生態環境建設的啟動資金。此外,鄱陽湖生態區生態補償資金的籌措還可借助諸如世界銀行等國外機構和TNC、WWF等國外非政府組織提供的濕地基金和項目,以達到保護鄱陽湖的鳥類和發展可持續性的生態產業。
(四)建立多指標水質水量綜合考核體系
由于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排放的工業廢水及生活污水均屬復合型污染,污染物種類眾多,因而僅僅考察某單個指標不利于其生態環境保護,排污單位往往集中治理某單個指標,而忽視對其他指標的控制。雖然我國“十二·五”期間在 COD指標的基礎上會增加對氨氮的考核,但是這兩項指標與人民群眾的實際感受聯系并不緊密,鄱陽湖生態經濟區應該在此基礎上加入一些人民群眾容易覺察的指標,例如:色度、懸浮物等;同時,還要考核濱湖區化工、冶金、裝備制造等行業所排放廢水的重金屬含量。
(五)開展生態補償政策的績效評價研究
此外,構建科學的生態補償政策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對各主要生態環境資源要素進行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效益的政策評價,也是完善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補償機制的重要步驟。為此,需要分別對以下鄱陽湖生態經濟區生態補償性質的政策實施情況及效果進行評價:生態補償政策對緩解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資金供求矛盾的影響分析;生態補償政策對利益相關方經濟影響評價;生態補償政策對流域、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影響分析;生態補償政策對生態修復和環境治理的績效分析(生態成本效益分析);現行資源環境政府管理體制與生態補償政策有效性判斷?鴉生態補償資金征收、分配、使用和管理風險評價;生態補償政策與利益相關方參與的有效性診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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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保護補償條例范文3
【摘要】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成為了十的最強音之一,生態補償的制度建設是其中的一個重要方面。本文在簡析什么是生態補償制度和建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必要性之后,從憲法、部門法、環保法等法律體系的相關方面對生態法律制度的完善進行了構建。
【關鍵詞】生態補償 制度 環境保護
一、什么是生態補償制度?
生態補償,顧名思義就是彌補生態系統的消耗和損失,恢復生態平衡和生態功能。生態補償從生態學或者環境科學上來講,是指自然生態系統由于外界活動而遭干擾、破壞后的自我調節、自我恢復,我們把這種狀態稱為生態系統的自補償。它屬于生念系統的內部補償機制。生態系統除了內部補償機制外,也可以由人類建立外部補償機制。據此,我們認為生態補償是對在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修復生態環境的整體功能、預防生態失衡和環境污染綜合治理中發生的成本費用的經濟補償的總稱。如對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草)、小流域治理等生態系統恢復和重建工程的成本和費用的補償。
根據這一概念,可以看出生態補償具有以下特點:
1、生態補償具有生態和法學雙重目的性
首先,生態補償具有“生態”目的性。生態補償的生態目的是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的生態價值,創造生態效益。生態補償中的“生態”是指生態系統。人類總是處于地球生態系統之中,生態系統中的生態因子(環境因子)如氣候因子、土壤因子、水因子、生物因子等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人類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過量從環境中索取自然物質并向環境中排放各種污染物質,這使生態系統遭到污染和破壞而失去平衡,導致環境功能受損和生態價值減少。生態補償就是為了彌補生態價值的損失而由人類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設法使生態系統恢復或重建,使生態系統重新具有生態價值和生態效益。其次,生態補償具有法學目的性。生態補償的法學目的性是實現環境公平。環境公平包括代內公平、代際公平和權利公平。代內公平體現了代內所有人有公平利用生態系統的權利。濫用環境資源使生態系統失衡,導致他人無法正常享用生態環境,或者環境資源利用人白白享受環境保護活動帶來的好處,都是不公平的,因此,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恢復環境功能,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和支付享受環境保護活動好處的費用,實現了代內環境公平。代際公平體現為每一代人在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方面的權利是平等的,求取發展的權利是平等的,當代人進行生態補償,恢復和重建環境資源,實現自然資本和人造資本之間的平衡,就是“為了公平地滿足今世后代在發展和環境方面的需要”,以實現環境的代際公平?!碍h境法上的權利公平鼓勵提倡人類尊重一切物的權利,特別是動物的權利。”生態補償通過對生態系統投入物力和財力,使生態系統得到恢復和重建。這不僅為人類創造了良好的生態環境,也為動植物創造了良好的“生境”,體現了人類對自然的尊重,體現了環境公平。
2.生態補償具有工具性
生態補償的工具性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生態補償是一種經濟調節手段。它通過公平地分配環境成本和費用,提高人們恢復和重建生態環境的積極性,抑制破壞生態平衡的行為。其次,生態補償是“外部性內部化”的工具。生態補償通過環境損害的致害者向生態建設者支付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的費用,使外部不經濟性內部化,這正如《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原則16指出的:“考慮到污染者原則上應承擔污染費用的觀點,國家當局應該努力促使內部負擔環境費用,并且適當地照顧到公眾利益……”同時,生態環境的受益者向生態建設者支付享受環境保護活動好處的用,也實現了外部經濟性內部化。第三,生態補償是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的有效工具。生態補償的目的是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維持或者提供環境功能和環境資源的自然存在,保護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生態環境基礎,所以它是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手段。
3.生態補償具有經濟補償性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基于人們對貨幣的強烈認識,談到補償,人們首先想到的是貨幣給付。對于生態環境的補償,我們沒有辦法直接向大自然支付貨幣,但這也不排除生態補償給付物質和貨幣的經濟補償性。因為引起生態補償的原因是生態建設,即生態系統的恢復和重建活動。而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要采取一定的經濟、技術措施,要投入一定的財物和勞務,如植樹造林,投入了樹種和勞務,通過樹種和勞務補償森林的生態價值。這正是人造資本和自然資本可以互相轉化、互相補充。環境資源保護就是要求人造資本回歸自然,補償自然資本;補償的結果往往是為了獲得更好的生態價值和生態效益。所以生態補償總是表現為一定的經濟投入,表現為一定的物質和勞務的消耗,這些物質和勞務就是生態補償的成本費。這正是我們征收生態補償費、建立生態補償基金的原則。
4.生態補償在實質上是對物(生態)的補償。但在法律形式上表現為對人的補償
生態補償是國家和社會投入一定的物力和勞務對因生態系統失衡而導致的環境功能減損和資源存量減少的綜合補償過程,其實質是人對物(生態)的一種補償過程,是生態系統的恢復和重建過程。然而這種補償過程在環境法上反映出的是一種人對人的補償過程。
5.生態補償具有廣泛性
生態補償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生態補償僅指對生態建設者在恢復和重建生態系統時所發生成本費用的補償。廣義的生態補償不僅包括對生態建設者成本費用的補償,還包括對預防生態環境惡化的預防性費用的補償,對因生態建設活動而遭受損失和喪失發展機會者的補償。我們所說的生態補償是廣義的生態補償。
6.生態補償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生態補償的形式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是實物補償,還可以通過提供優惠貸款、減免稅收、稅收返還、提供技術援助、幫助受損地區發展經濟和進行異地開發、提供生態移民基金進行補償。機會成本的補償有安排就業、培訓、異地安置等方式。
二、建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一)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缺失或不完善成為制約我國生態維護與建設的關鍵因素
生態補償是維護生態利益平衡的最后一道防線。雖然我國的生態補償有所成就,但我國的生態補償法律制度仍落后于生態補償實踐的發展,不能滿足新形勢下生態維護與建設的需要。對生態資源的無償使用與“搭便車”行為經濟制約不足,刺激了惡意的“掠奪性”生態資源利用;同時挫傷人們改善生態環境的積極性,限制了公眾對于生態建設投入的努力,直接是導致了生態利益的失衡和生態狀況的惡化。
(二)生態補償不到位,生態利益失衡,滋生不滿情緒,影響社會安定
由于生態補償法律和政策的不到位,我國生態建設中出現了現有法律無法解決的新的問題,發生了一種利益失衡、不公平狀況,即生態建設者、保護者的投入無法得到回報,其權益得不到維護。這種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在生態各個要素的領域,如森林、草原、濕地等領域,也發生在流域內上下游之間和不同地區之間。這樣產生的利益失衡、不公平狀況,容易導致生態維護與建設者的心理落差,滋生不滿情緒,甚至影響社會主義建設的安定局面。
(三)生態破壞嚴重,觸動生態危機,影響國家生態安全
生態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方面,如果生態安全問題不解決,不僅造成當代巨大的生命、財產損失、社會安定無法保證,還會造成生態問題的代際轉嫁,給子孫后代帶來不可逆的深重災難,可持續發展便無從談起。我國人口多,人均生態資源較少,且生態破壞嚴重。生態
破壞嚴重必然引起大自然的懲罰,近年來自然災害頻發,生態危機的迫近引起人們對生態安全的重視。在這種情況下建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以生態補償促進生態維護與建設,不僅是為增強自身綜合國力,確保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創造重要條件,也是維護國家生態安全與世界生態安全,對全人類環境事業負責的精神狀態與切實行動。
三、構建我國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確立生態補償的憲法地位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而生態補償是推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所以只有明確生態補償的憲法地位才能順利實現可持續發展。憲法關于生態保護的規定,是生態補償的立法依據。在對生態危機的法律對策中,越來越多的國家把生態保護條款列人憲法。
我國《憲法》對生態環境的保護作了明確規定?!稇椃ā返?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確立生態補償的憲法地位主要是對生態環境的產權進行嚴格的界定。所以,建議對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應在原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應當盡可能的分散自然資源的經營權和管理權,將因生態保護所得的補償直接分配給自然資源經營者和管理者,并建立起責權利相協調的競爭和激勵機制。
(二)完善相關部門法
由于我國各政府部門之間存在利益紛爭,生態環境建設地區與生態環境受益地區之間的發展差距也在日益擴大,所以我們還需要建立一套生態補償法律與非環境資源法的法律共同形成的法律體系。建議應該由國務院制定關于生態補償的行政法規,使參與生態補償工作的執法者的行為和行政執法過程受法律約束,這樣不僅有利于實現生態補償的程序化和法制化,還有利于提高政府補償的效率。
對于《民法》,其作為保護財產的基本法,應建立適應生態補償的物權制度。建議在特殊的生態功能區,如我國西部地區,實行特殊的物權制度,特別是土地、草原、山林、水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制度,如延長森林和草原的承包期,將承包權物權化等。
對于《刑法》,按照生態補償的要求,主要是完善其立法目的,要從保護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轉向包括對生態系統的保護。如果法律中對破壞環境的處罰規定沒有達到一定的威攝力,就難以預防破壞環境和生態的行為。而生態資源的效益在人類社會發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尤其是在環境問題日益成為全球問題的今天,其作用不容置疑。
(三)完善我國環境保護法,明確對生態補償的規定
《環境保護法》對生態環境保護明顯忽視。目前,作為綜合性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存在著結構性缺陷,其實際上是防治污染的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保護自然資源的基本原則、基本制度和監督管理機制,關于生態環境補償方面的規定更不夠具體明確。由于當時的立法背景,《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具體制度、法律責任等方面都偏重于污染防治,只規定了對排污行為所產生的外部不經濟進行收費,而沒有考慮對生態環境保護行為所產生的正外部性進行補償。
因此要對現行的《環境保護法》作必要的修改:對《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理念進行更新,引進生態保護的思想。將生態環境補償制度上升為環境保護法基本制度的范疇, 使國家生態環境補償機制法制化。并完善生態環境補償制度的相關內容,增加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比重,改變其偏重于污染防治的現狀,從整體上對環境和自然資源進行綜合保護和利用,強調環境生態功能的保護、恢復和整治。
(四)修改環境保護單行法,建立起一套生態環境保護與自然資源利用相統一的環境資源法律體系
自然資源保護單行法對生態環境保護的力度不夠。如:資源有償使用原則未體現生態效益價值,對開發利用者應承擔的保護環境的義務未作規定;有的單行法未將維護生態平衡作為其立法目的;有的法律立法措施過于抽象化,法規之間缺乏協調性,存在立法空白;另外有些規定法律偏重于經濟利益,不利于生態環境保護。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生態補償的充分實施。
生態補償法律應與其他環境資源法形成體系,建立起一套生態環境保護與自然資源利用相統一的環境資源法律體系,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片面性,減少各部門法之間的適用沖突。對《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等自然資源法已確立的生態補償制度要進一步具體化、完善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科學性。對其它自然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法要增加生態補償制度,尤其是生態補償要融入《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因為環境影響評價能解決和滿足生態補償融入環境保護實踐所需各種條件,又具備獨特的優勢和便利。同時,修改環境保護標準中的某些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生態補償的順利開展奠定堅實的技術基礎。
(五)制定《生態補償條例》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范文4
關鍵詞: 青海??;生態環境;自然資源;開發
中圖分類號:F124.5.4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0829(2012)05—0010—04
資源問題是可持續發展的中心問題。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建設科學合理的能源資源利用體系,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鼻嗪W匀毁Y源的開發和利用,既對青海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同時也對生態環境產生了重大的負面影響。由于自然資源的開發對生態環境的損害量大面廣,如何調整生態損害與保護的關系,加速生態環境的修復已成為當前一項十分重要的任務。
一、青海自然資源的開發現狀
青海省是一個典型的資源型省份,自然資源種類豐富。其中青海土地資源的特點是山地多、高差大、地型垂直分布明顯。土地面積為72.23萬平公里,土地資源總量僅次于內蒙古、和新疆,居全國第4位。長期以來,由于受自然條件所限,青海土地資源質量不高,宜農宜牧宜居的不多,且生態環境十分脆弱,開發治理難度較大。青海省水面面積大,全省有魚水面積1600多萬畝,其中大部分是湖泊;另外還有荒水面積1.4萬公頃,沼澤地、低洼地和河灘地可開挖成魚池的有數萬公頃。[1]目前,青海對水資源的利用主要限于水能發電。水能發電相對而言,投資規模巨大,投資周期較長,需要經過廣泛的論證,增加了利用的難度。青海是長江、黃河、瀾滄江的發源地,河流湖泊眾多,水面類型多樣,水產資源十分豐富。由于青海地處青藏高原,動植物生存環境十分惡劣,總體上動植物資源并不豐富。青海省是中國五大牧區之一,草地資源是青海省重要的自然資源,全省有天然草場3 645萬公頃。其中可利用草場面積3 161萬公頃,占草場總面積的86.7%。青海草地資源雖有面積大、耐牧、營養高等優勢,但也存在相當程度的不足,如草地生態系統脆弱,沙化、鼠化、退化嚴重,草地利用單一等。青海對新能源的利用主要體現在塑料大棚、太陽能和風能發電、太陽灶等方面,尤其河湟谷地對塑料大棚的運用,較好地克服了青海無霜期短、氣溫低等不利于農作物生長的因素。但青海對新能源的利用,仍然存在方式單一、范圍狹小等問題。青海礦產資源豐富,截至2011年底,全省共發現各類礦產125種,占全國已發現礦產173種中的72.3%;探明儲量的礦產105種,占全國已探明儲量礦產156種中的67.3%。[2]這些資源不僅品種多,礦產儲量大,而且品種好,利用率高。在青海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中起到了支撐作用。但一些大宗消耗的礦產資源逐漸滿足不了需求,亟須探索新的替代資源和開采選礦技術。農業資源開發利用進入一個新階段,隨著農作物優質化和品種類型多樣化的發展,區域經濟特色日趨明顯,但受自然條件的限制,生產力水平相對較為低下。景觀資源的利用程度受基礎設施水平、資金、人才等限制,開發不足。
二、青海自然資源開發面臨的生態環境壓力
青海省的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地廣人稀,地處高寒、干旱缺水的高原地區,自然條件嚴酷,生態環境建設難度大,再加上生態環境建設資金投入不足和青藏高原自然條件與自然資源的特殊性以及不合理的資源開發利用,全省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還未從根本上得到遏制,存在的問題較多,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自然資源的開發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嚴重
人們對自然資源進行長期掠奪式開發,因而造成對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而環境的惡化又為沙塵暴提供了豐富的沙塵物質來源。在森林資源及水土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中,由于不合理開發和人為破壞等因素,土地沙化、水土流失、鹽漬化等問題日益突出,生態環境逆向演化,影響經濟發展和人們的生活。目前,由于森林覆蓋率低,植被稀疏,難以發揮森林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等方面的功能。草地植被在人為和自然因素的影響下,草地嚴重退化,生產力水平不斷下降,草地植被覆蓋度下降,草地涵養水源、保持水土能力減弱,生態環境惡化,嚴重影響草地畜牧業的持續穩定發展。
(二)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缺乏科學規劃的意識
長期以來,人們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缺乏全面認識,資源占有和開發利用主體的地位不明確,在經濟利益驅動下,一些地方對資源開發利用采取放任自流的態度,疏于管理,即使制定了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規劃,也缺乏實施規劃的自覺性和嚴肅性,規劃隨意改動者有之,重復建設者有之,過度開發者有之,亂采亂挖者有之,人為因素影響較大。更有甚者,一些地區的資源開發完全以當前經濟效益為目的,使得違法開發利用屢禁不止,長期利益與近期利益、局部利益與全局利益等關系不能得到合理解決。主要表現在:一是缺乏對自然資源的保護意識,過度開發利用。對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利用,只注重近期經濟效益的提高,缺乏對持續穩定發展的長遠考慮,忽視撫育與保護。二是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與治理保護不協調。在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方面,往往注重經濟效益的提高,忽視環境效益的發揮,造成開發利用與治理保護不相協調,主要表現在工業“三廢”污染持續增加、污染治理滯后。
(三)自然資源開發中的環境技術創新薄弱
目前,青海生態經濟發展的科技水平偏低,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仍停留在粗放式和資源掠奪狀態,尚未實現由資源開發型向資源節約型的轉變。
經濟的落后帶來資源開發利用的科技投入明顯不足,產品科技含量低。部分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企業由于缺乏必要的資金支持,技術改造欠賬較多,加上企業管理、產品結構和人才等方面的問題,缺乏活力,產品附加值低,發展后勁嚴重不足。計劃體制下形成的科技與經濟相脫離的體制影響了科技成果的轉化,造成資源開發所采用的設備、技術工藝落后,加上缺乏必要的人才,使資源開發利用處于簡單、粗放的經營方式,經濟效益較低,資本積累較為緩慢。
三、破解生態環境壓力的對策與建議
青?,F有粗放的資源型產業結構、落后的技術和管理水平,與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越來越不相適應,資源導向戰略受到嚴重挑戰。充分利用市場,依靠科技進步與創新,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促進產業的穩定發展,追求經濟與生態環境的相互協調,將是青海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一)轉變觀念,樹立科學的自然資源觀
自然資源是人類社會得以發展延續的基礎,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是人類文明和發展的動力。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經濟、社會的發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的可持續性已成為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個重點。就青海而言,由于干旱少雨,土地生產力低下,礦產資源儲備相對不多,經濟發展相對落后,必須對自然資源開發環境所面臨的嚴峻形勢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首先,要在各級領導中樹立保護自然資源環境的意識,加強政府職能建設,建立起環境與發展的綜合決策機制。在制定自然資源開發規劃、調整資源產業布局時,統籌考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從源頭上遏制資源不合理開發引起的環境問題。
其次,要通過各種媒介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激發全民的參與熱情,爭取社會各界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關注與支持。
再次,要把自然生態保護落到實處,必須建立環保體系,從思想意識、宣傳教育、法律法規、社會監督等多方入手,發揮政府、社會組織、個人等方面的作用,這樣生態環境保護才能取得成效。
(二)加快法制建設步伐,依法保護自然資源
從立法理念和立法技術來看,青海環境與資源保護立法方面缺乏可持續發展理念,立法技術相對落后?,F行的《青海省環境保護辦法》是1994年通過實施的,《青海省鹽湖資源開發與保護條例》是2001年頒布的。[3]可見,隨著社會的發展,有些法律條文顯然不利于環境及資源的保護。從宏觀視域看,青海省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地方立法內容不完善,地方性法規中缺乏生態保護的內容。因此, 應盡快制定適合青海地區的青海省環境保護辦法,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在立法中切實體現青海環境與資源保護中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原則,對環境的有效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做出明確的規定,形成一套較為完善的法律體系。同時,應盡快制定青海省關于天然氣資源、石油、有色金屬等礦產資源的開發與保護條例,通過這些條例的實施,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總量調控,限制和禁止礦產生態環境資源的開發。建立和實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準入制度,優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結構,加快青海省優勢資源開發,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效率和綜合利用水平,推進礦產資源利用方式從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進一步促進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使生態環境保護與礦業開發協調發展。
(三)依靠科技進步, 增加科技投入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青海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的初期,對資源需求量大,如何從資源上保證青海經濟的持續、穩定、協調發展,最終還要靠科技來解決。雖然青海自然資源總量豐富,但人均占有量少,再加上開發技術落后,管理不善,使得自然資源浪費嚴重。
首先,要加強資源綜合評價,制定科學發展對策。自然資源的綜合評價,是實現資源可持續開發和利用的重要基礎,因此,要利用資源信息科學體系加強資源的綜合評價。[4]
其次,要積極推廣應用現有技術,不斷提高資源開發利用效率。一是要充分認識科技在資源開發利用中的重要作用,將科技進步列為企業發展的重要目標之一。通過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不斷提高企業的技術創新能力,提高產品的知識、技術含量和附加價值。二是要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促進科技成果盡快轉化成生產力。通過深化經濟體制、科技體制和教育體制的配套改革,積極推進產學研結合,實現科技成果的有效轉化。三是要圍繞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增加科技投入。從財政、稅收及科技專項費等方面給予必要支持,加快具有市場發展前景的科技成果應用與轉化,提高科技成果的產出率。
再次,要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解決發展與環境之間的矛盾。循環經濟倡導一種基于不斷循環利用資源的發展模式,盡量減少經濟活動對自然環境的不良影響,最大限度地預防浪費,從根本上緩解資源約束矛盾和環境壓力。[5]如完善循環經濟的技術政策,在循環經濟的研發方面,通過優惠措施,進一步加大對中小企業技術研發的支持力度,支持引進發展循環經濟的核心技術。
(四)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推行并實施自然資源生態化戰略
青海省地處青藏高原東北部,是長江、黃河、瀾滄江的發源地,是我國重要的水源地和生態屏障,它獨特的地質結構造就了中國乃至亞洲的地理生態環境,因此,在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方面,應選擇適合本區域生態功能區的生態補償模式,不斷完善政府生態補償的調控手段,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逐步建立法律化、規范化的生態補償機制。
首先,加強生態補償的法制化、制度化。完善相應法規或條例,落實生態補償機制,明確生態補償主體和對象、補償的方式和途徑以及補償資金的籌集渠道等。通過中央政府對省級政府長期穩定的生態補償的財政轉移支付,加強對青海地區生態環境保護的支持。
其次,積極探索市場化生態補償模式,動員和引導社會各界參與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充分發揮青海的管理體制和自然資源優勢,積極探索資源使用權、排污交易權等市場化的生態補償模式,科學建立流域和水資源使用權出讓、轉讓和租賃的交易機制。此外,逐步探索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權交易,運用市場機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積極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青海地區生態環境保護、生態建設和資源開發,逐步建立政府引導、市場推進和社會參與的生態補償機制。
再次,積極開展生態實驗區試點工作。目前,青海建立三江源國家生態保護綜合實驗區,這加速了全國生態文明建設特別是西部生態文明保護的建設步伐,所以要繼續穩步加快生態保護試驗區的建設步伐,并對中國可持續發展試驗區的先進示范區所形成的示范效應進行推廣,加強各試驗區的合作,實現生態補償實施的合理性和創新性。
在任何經濟社會,人類社會的生存與發展都離不開對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知識經濟時代,最主要的問題是,如何依賴知識和智力資源合理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使其更有效地支持工業、農業和其他產業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解決青海的生態保護問題,必須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環境質量為出發點,以發展生態經濟為核心,運用法律制度并走法治化的道路,不斷增強青海生態和環境保障能力,實現青海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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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青海信息中心.青海簡介——礦產資源[EB/LB].http://qhly/qhjj/t20060306_197260.shtml.2012—05—03.
[3]楊虎德.生態環境保護與青海藏區社會穩定[J].青海民族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35:(02):67—74.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范文5
浙江省公益林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和《浙江省森林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公益林,是指以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主體功能,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劃定,經批準公布并簽有公益林保護協議的森林、林木以及宜林地,包括防護林、特種用途林。
公益林分為國家級、省級和市縣級公益林。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級、省級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公益林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劃定、嚴格保護、適當利用、合理補償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益林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列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內容;保障資金投入,將公益林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并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切實履行對公益林的保護和管理職責。
鄉(包括鎮、街道辦事處,下同)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具體做好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益林建設、保護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建設、交通、農業、水利、審計、環境保護、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益林建設、保護的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建設
第七條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劃定公益林范圍,并將公益林建設規模報送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劃定公益林范圍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與森林、林木、林地集體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包括承包經營權人,下同)充分協商,并征得同意。
第八條國家級公益林建設規模,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匯總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省級公益林建設規模,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的公益林建設規模不得擅自改變。確因征收、占用林地等原因減少公益林的,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補足。
第九條國家級和省級公益林建設規模經批準后,由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與森林、林木、林地集體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公益林保護協議。公益林保護協議應當載明四至范圍、保護措施、資金補償、違約責任等內容。
簽訂公益林保護協議應當遵循自愿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
第十條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對公益林進行登記、造冊、公布,并設立公益林標志。
公益林標志應當標明公益林類別、面積、責任人等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公益林標志。
第十一條交通、鐵路、水利、建設(園林)、旅游等部門應當加強公路、鐵路、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風景名勝區等區域的公益林建設。
第十二條對生態保護功能低下的疏林、殘次林等低效林分,公益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造林改造,提高公益林的生態保護功能。
公益林造林改造應當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規律,通過天然更新和人工培植相結合的措施,建設成樹種結構合理、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穩定的森林生態系統。
第十三條公益林內的火燒跡地、病蟲害跡地等宜林地,公益林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于當年或者最遲于次年完成綠化造林,恢復森林植被。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完成公益林低效林分改造,火燒跡地、病蟲害跡地更新造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適當的造林補助。
第三章保護
第十五條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與有公益林管護任務的鄉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有公益林管護任務的鄉人民政府與村民委員會應當分別簽訂公益林保護管理責任書,落實公益林管護責任。
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公益林管護需要,配備相應的護林員,落實管護責任。
第十六條公益林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墳墓、開山采石以及挖砂、取土、開墾等毀林行為;
(二)采挖活立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公益林林木只準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因撫育和更新需要采伐公益林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下列公益林禁止采伐:
(一)名勝古跡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
(二)自然保護區中核心區和緩沖區的林木;
(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采伐的。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益林林木可以進行更新采伐,但采伐強度不得超過伐前林分蓄積的25%,且一次連片采伐面積不得超過1公頃:
(一)主要樹種平均年齡達到成熟林的;
(二)瀕死木超過30%的;
(三)樹種結構單一,需要進行改造的針葉純林。
第十九條公益林林木的撫育采伐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林分過密、生態保護功能衰退的,采伐強度不得超過伐前林分蓄積的15%,伐后郁閉度不得低于0.7;
(二) 竹類的采伐量不得超過當年新竹量,伐后郁閉度不得低于0.7,竹林中的林木不得采伐;
(三) 因實驗目的采伐實驗林、母樹林的,應當采用相應的采伐方式和強度;
(四) 因遭受病蟲害、火災及雪壓、風折等自然災害需要采伐的,應當采用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強度伐除受害木;
(五) 因建設護林防火設施和營造生物防火隔離帶需要采伐的,應當采用必要的采伐方式和強度。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益林的義務,有權檢舉和制止破壞公益林的行為。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益林不得擅自改變為非公益林。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省級公益林改變為非公益林的,由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征得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終止公益林保護協議;
(二)國家級公益林改變為非公益林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公益林林地。確需占用公益林林地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在公益林內從事森林旅游、休閑等經營活動,應當保護生態環境,不得損壞、破壞森林資源。
第二十四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益林建設、保護、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查處。
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形成書面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保存。
第二十五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益林地籍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公益林檔案管理,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公益林管理情況。
第二十六條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益林監測體系,及時掌握轄區內公益林資源與生態狀況的動態變化趨勢,并定期向社會公告公益林資源與生態狀況。
第五章補償基金
第二十七條省人民政府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對公益林按照規定標準給予補助。
有國家或者省級公益林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對公益林進行補償,補償標準不得低于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八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主要用于:
(一)公益林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損失性補償;
(二)管護人員的勞務報酬、培訓、勞動保障等管護費用;
(三)森林防火、森林資源與生態狀況監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等公共管護費用;
(四)公益林范圍劃定、宣傳、培訓、管理系統建設、檢查、驗收等管理費用。
第二十九條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實行專戶管理、??顚S谩X斦块T應當設置專賬,并按照下列規定撥付:
(一)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損失性補償資金,應當及時足額撥入公益林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的存款賬戶;
(二)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管護費用,應當直接撥入各管護單位的專用賬戶;
(三)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公共管護費用,應當直接撥入項目實施單位的賬戶;
(四)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管理費用,應當直接撥入承擔公共管理任務的單位的賬戶。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狀況,逐步提高公益林補償標準,完善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機制。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移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
審計部門應當對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公益林建設、保護的監督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有權機關按照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批準采伐公益林的;
(二)挪用、截留、移用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撥付森林生態效益補償資金的;
(四)對盜伐濫伐公益林、非法征收占用公益林林地打擊不力,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公益林資源減少、質量下降的;
(五)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采伐公益林或者未按照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采伐公益林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毀壞或者擅自移動公益林標志牌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并可處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未在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限期內造林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按應造林面積每平方米1至5元處以罰款,但最高罰款數額不得超過5萬元。
第三十七條擅自將國家級、省級公益林改變為非公益林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給予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市縣級公益林的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20xx年1月18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的《浙江省重點生態公益林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生態公益林的經營和利用1、經營和利用的目的:更加有效地發揮森林生態功能,實現可持續發展;在不破壞原有是我農林生態群落的前提下,達到生態和經濟雙贏。
2、經營和利用的原則:堅持森林可持續經營和生物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原則上,只對一半生態公益林區采取經營和利用措施。
3、經營內容:對現有林和合格的新成林進行經營管理直到森林與林木更新,主要分為管護、撫育、改造和更新等。
4、利用途徑:
(1)、積極鼓勵與生態公益林主導功能密切的利用方式,如科學考察、定位觀察、試驗研究、科普教育、種質標本采集、生態旅游、物種與遺傳基因保存和自然遺產留存等。
(2)、有條件地允許利用林下多種資源進行非木質資源開發。
生態保護補償條例范文6
關鍵詞:生態功能區 生態補償效益分析
The implementation of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explore the benefits
LinDaoHai (nenjiang count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Heilongjiang heihe 161400)
[abstract] In big XiaoXingAnLing nenjiang county, the ecological function regions, the core to limit the natural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system resources development, suggested in the nature reserve, the important eco-function areas, the exploit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and watershed water environment etc on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throug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echanism for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not only has the remarkable economic and social benefits, and ecological benefit is more apparent, to restore, protect and develop the nen river valley XiaoXingAnLing ecological function and provide good environment and ecological condition
[key words] Ecological functionthe ecological compensation benefit analysis
1、必要性
嫩江縣地處黑龍江省西北部,大興安嶺和松嫩平原結合地帶,是黑龍江省重點建設的大小興安嶺生態功能區的核心區域。嫩江是松花江流域的北部源頭,是黑龍江省與的分界線。境內嫩江干流以東的水域、草甸、林地構成嫩江上游流域的典型濕地生態系統、森林生態系統、草原生態系統,是黑龍江省西北部的綠色屏障,也是黑龍江西部地區重要的水源涵養區、水土保持重點保護區和監督區,在保持嫩江流域、黑龍江省西北部地區生態平衡、減輕自然災害、確保松花江水質水量及西北地區生態環境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嫩江縣作為嫩江流域的源頭和上游流域,其生態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嫩江的水質水量,進而影響國家重點項目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的水質保證問題,同時影響嫩江中下游齊齊哈爾、大慶等城市的供水水質及松花江的水量供給。
近些年來,隨著城鄉建設和地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尤其采金、采砂、煤炭、石灰石等礦產資源的過度開采,縣域內的生態環境已處于因不合理開發遭受破壞的現狀,地下水位下降,沼澤普遍缺水,森林、草地、濕地面積減少,本區域生態環境已非常脆弱。由于黑龍江省大小興安嶺生態功能區建設工程的啟動,作為處于核心區域的嫩江縣轄區流域,對無法恢復的礦產資源、森林資源、草地資源實行生態補償制度以限制自然資源開發,為恢復、保護和發展嫩江流域及大小興安嶺生態功能區建設提供良好的自然環境和生態條件尤其重要。
2、生態補償探索
建議在以下領域開展生態補償試點。
2.1自然保護區的生態補償中央站黑嘴松雞省級自然保護區和門魯河濕地市級自然保護區地處嫩江流域的中心位置,呈帶狀分布于嫩江干流東岸,在水土保持、蓄滯洪水、調節局地小氣候、保持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建議理順和拓寬自然保護區投入渠道,提高自然保護區規范化建設水平;引導保護區及周邊社區居民轉變生產生活方式,降低周邊社區對自然保護區的壓力;全面評價周邊地區各類建設項目對自然保護區生態環境破壞或功能區劃調整、范圍調整帶來的生態損失。
2.2 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補償 嫩江縣為大小興安嶺功能區核心地帶,在維護區域整體生態功能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生態保護的重點功能區域,國家和省級財政應加大縱向轉移支付力度,支持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與此同時,可采取“民建公買”等靈活方式,激勵民眾和其他社會力量參與生態建設和提供生態公共產品,產品成熟后由政府購買,以此提高生態品供給的有效性。建議建立健全重要生態功能區的協調管理與投入機制;建立和完善重要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評價體系,加大重要生態功能區內的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力度;開展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標準核算研究,建立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補償標準體系。
2.3 礦產資源開發的生態補償嫩江縣礦產資源豐富,素有“地質礦產搖籃”之稱,現已發現礦產62種,探明資源儲量的28種,占全省探明種類的36.4%,礦產地233處,形成礦床41處,其中銅的資源儲量居全省之首、全國第三位。2005年始,嫩江縣轄區嫩江主次干流流域全部禁止采金;自2009年始,嫩江沿江流域全面禁止采砂;年產3萬噸以下的煤礦于2006年全部關停;11個國有林場林地全部實行封山育林,國有林場禁止采伐;自2006年始,國有草原、集體草原、濕地全部禁止開墾,同時實行劃區輪牧。由于嫩江縣實行了生態保護、限制資源開發的政策,經濟損失每年達到1.2億元以上,縣域經濟發展已受制約,因此,建議省政府在轉移支付中設立生態補償資金,以礦產資源開發保護補償為重點,補償方式包括:省政府以專項轉移支付形式,支持各領域的生態補償建設 ,鼓勵各地方政府實施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做到“不欠新賬、多還舊賬”;組織有關部門科學評價礦產資源開發環境治理與生態恢復保證金和礦山生態補償基金的使用狀況,研究制定科學的礦產資源開發生態補償標準體系。
2.4流域水環境生態補償嫩江縣是尼爾基水利樞紐工程上游唯一的縣級城鎮,是下游重點城市齊齊哈爾、大慶等城市的供水保障。嫩江縣在水污染防治和改善水環境質量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源頭水質。結合節能減排,轄區涉水企業于2009年全部完成水處理設施,2008年12月城鎮污水處理廠建成運行,城鎮生活污水全部處理,流域采金、沿江采砂作業一律停止,為流域內工農業生產和中下游地區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良好條件。嫩江縣所采取的生態建設、保護和資源限制開發政策,使得下游地區為生態受益地區,建議生態受益地區通過對口援助及開展技術合作等方式來予以補償,引入市場機制解決流域補償問題是一個有效途徑。根據《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流域主管部門建立以出界水質達到考核目標為依據,按照出入境水質狀況確定橫向流域水環境生態補償標準,建立有助于流域生態補償機制的政府管理平臺,推動建立流域生態保護共建共享機制,建立促進跨行政區的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專項生態補償資金。
3、效益分析
3.1生態效益嫩江縣實行森林、草原、濕地、礦產資源生態補償限制開發政策是大小興安嶺生態功能區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維護我省西北部環境安全、建設西部生態屏障的重要舉措。
嫩江縣限制資源開發是對生態系統的保護和恢復,是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它的作用在于維持黑龍江省西北部重要林地、濕地、草地等典型生態系統及周邊地區自然生態系統的穩定性、發揮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改善生態環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由于嫩江特殊的區位、地理條件決定了嫩江生態環境不僅是本地生態系統的主要屏障,而且還對周邊地區尤其大小興安嶺生態功能區的生態環境保護具有特別的意義。
森林、草地、濕地生態系統在各種陸地生態系統中起到不可替代的生態作用,不僅為人類提供賴以生存的氧氣、大量的木材及各種林副產品,同時為維持人類環境的平衡發揮著巨大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尤其在涵養水源、凈化水質、保持水土、釋放氧氣、保護鳥獸及調節氣候等方面的生態功能。
嫩江縣內有保存完好的森林、草原、濕地,是寒溫帶和溫帶的交錯地區,也是嫩江中、下游水系的水源保護地和水質凈化的主要場所,同時,境內眾多泡、沼,地勢平坦的沼澤是該江段及上游汛期主要的泄洪區,具有蓄水、保水、補充地下水、凈化水質等多項功能。保護江生態環境對于保護該地區生態系統的穩定,發揮其巨大的生態服務功能,防止水土流失,保護嫩江流域下游地區的江堤、河堤安全都將產生巨大的生態效益。
3.2 社會效益生態保護恢復限制開發是一項重要的公益事業,通過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可盡快形成適應大小興安嶺特點的生態保護經驗,初步形成大小興安嶺生態系統的監測和信息管理決策系統,為科學管理、積極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理論和技術上的支持。通過保護和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立及在不發生沖突的前提下的合理利用,可為嫩江及周邊地區創造新的就業機會和具有廣泛發展前景的相關產業,促進可持續發展。為全國提供生態補償的典型,增加我省旅游類型,改善當地居民的生存環境,為周邊地區,特別是邊疆、民族、貧困區域的社會經濟發展提供良好的生態支持。
通過生態保護與限制開發,使人們認清生態環境的地位、歷史、生物、地理、演替等情況之后,可以進一步認識到保護森林、草原、濕地、礦產等自然資源,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大意義,強化人們的生態保護意識,對黑龍江省農業、資源性工業產生深刻影響。
3.3 經濟效益嫩江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不僅保護了野生動植物及其生境,使野生動植物種群得到恢復和發展,為黑龍江省提供了充足的資源儲備,而且隨著保護與治理制度的完善,生態補償措施的落實,資源管理能力得到提高,執法力度得到加強,非法開墾、偷獵、礦產無序開采等犯罪活動會日趨減少;可在一定程度上制止盲目和過度利用行為,引導項目區資源開發利用走上合理開發、協調發展的軌道,實現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一體化。在保護獨特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水資源、生物資源和礦產資源,發展養殖、生態旅游等特色產業,將對當地農、牧民的脫貧致富,提高原住居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地方經濟的發展起很好的促進作用。在經濟效益中,目前尚不能估計經濟效益,這種價值只有在治理時才能轉化為現實的經濟效益。理論經濟效益年總量為5億~12億之間。
通過分析,生態補償機制的實施,不僅具有顯著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而且經濟效益也很明顯。因而,限制資源開發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社會公益事業,必然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