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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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

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范文1

    一、刪去第三十二條中“吊銷營業執行”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修改為:“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第(九)項行為或者經營者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利用行業壟斷地位搭售商品的”。

    二、刪去第三十三條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

    三、刪去三十五條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四、第三十九條修改為:“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第(六)項行為或者不標明價格而高價收費的,由物價部門依法查處”。

    本決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河南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原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賠償消費者的損失,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欺詐行為或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為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二)有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第(九)項、第(十一)項行為得第三十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三)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未按照約定提供的;

    (四)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未履行約定的;

    (五)租賃他人柜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不標明真實名稱和標記的,經營者出租柜臺或銷售場地不標明位置和范圍的。

    第三十三條  從事汽車旅客運輸的經營者故意拖延發車,故意繞行兜圈的,由客運管理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故意中途停運或轉運乘客的,處以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在一年內中途停運兩次、轉運乘客三次以上的,由客運管理部門吊銷營運證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范文2

關鍵詞:謝絕自帶酒水;消費者;經營者

一、爭論背景――從法律和事實的視角

1.法律規定的分歧。(1)2005年2月22日,四川省飯店與餐飲娛樂行業協會《四川省餐飲行業行規行約》第20條規定,餐飲企業可以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有權對消費者自帶酒水收取服務費。

(2)2007年2月1日起實施的《貴州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29條規定,餐飲、娛樂業的經營者不得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飲料引用,不得收取開瓶費等不合理費用。

2.事實案例之博弈。(1)2002年2月15日,周某與朋友前往重慶某酒樓用餐并自帶兩瓶白酒,結賬時酒樓收取周某開瓶服務費28元,周某以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由向法院,但法院認為,周某在酒樓飲用自帶酒水過程中酒樓為其提供了相應的服務,且餐館行為符合《重慶市餐飲業價格管理暫行辦法》,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

(2)2006年9月13日,王某等四人在北京湘水之珠大酒樓用餐并自帶白酒一瓶,酒樓因此多收取服務費(即開瓶服務費)100元,被王某訴至法院返還服務費,法院審理認為加收開瓶服務費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屬不當得利理應返還開瓶服務費100元。

3.主要分歧觀點之分析:關于“謝絕自酒水“問題無論是在法律法規明文規定還是事實方面都存在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宗旨的消費者協會認為“謝絕自帶酒水”嚴重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違反了2014年3月15日實施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屬于違法行為。而以餐飲業協會為代表的一方則堅持認為“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的做法并不違法,是企業的自我管理、自我發展、自主經營的正當行為,是國際慣例。 爭議如此爭鋒相對,但筆者堅持認為酒店“謝絕自帶酒水”屬于正當行為,合理、合法。

二、“謝絕自帶酒水”條例之內涵分析

支持“謝絕自帶酒水”行為的典型條例:2002年5月1日中國旅游飯店業協會推出的行業規范《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第9章第29條規定:飯店可以謝絕客人自帶酒水和食品進入餐廳、酒吧、舞廳等場所享用,但應當將謝絕的告示設置于有關場所的顯著位置。通常情況下,字面解釋是在法律解釋中最為重要、最先運用的一種解釋方法。因此筆者認為,要想解決“謝絕自帶酒水”行為是否合法首先得對此規定做出字面解釋也即內涵分析。

1.可以謝絕?還是禁止?!敖棺詭Ь扑焙汀爸x絕自帶酒水”的一詞之差,簡單從字面理解就感受到他們之間的差異。國家旅游局質量規范與管理司張潤鋼副司長說:可以謝絕不是禁止,意味著可以不謝絕,至于是謝絕還是不謝絕,那是企業的權利,要由企業根據自己的情況加以行使。且規定中使用“飯店可以謝絕”而不是“禁止自帶酒水”,綜上所述,是否謝絕自帶酒水屬于飯店的合法權利。

2.謝絕告示須設置于有關場所的顯著位置。該規范明確強調“應當將謝絕的告示設置于有關場所的顯著位置”,即謝絕自帶酒水的行為與將告示張貼于顯著位置并存,保障了消費者充分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是否在改酒店消費。這無疑使《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得到貫徹和實施。

三、“謝絕自帶酒水”條例之合法性分析

綜合分析,關于“謝絕自帶酒水”的爭議很大分歧在于該行為是否違反《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相關規定,因此筆者將在這三個方面論述“謝絕自帶酒水”的合法性:

1.從《合同法》角度分析“謝絕自帶酒水”的合法性。持“謝絕自帶酒水”違法的觀點的絕大多數人認為此項行規是一種格式條款,實質上,“謝絕自帶酒水”的規定屬于合同法意義上的“要約邀請”,所謂要約是指希望對方對自己的請求作出意思表示,屬于訂立合同的準備階段,如果雙方就此達成一致,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同即告成立。因此,經營者將“謝絕自帶酒水”的告示設置于有關場所的顯著位置,實際上是對消費者發出要約邀請,消費者如果不接受此條件可以不在此消費,一旦接受此條件,則必須履行消費合同的義務――不得自帶酒水在此酒店享用?!耙s”只是一個等待回應的條件。

2.從《消法》角度分析“謝絕自帶酒水”的合法性。歸結此爭議的焦點在于此項行規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爸x絕自帶酒水”條例并未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如前所述,“謝絕自帶酒水”的告示置于有關場所的顯著位置,充分保證了消費者消費的影響公平的重要權利之一――知情權,基于此,消費者可以自主選擇是否在有“謝絕自帶酒水”的告示的酒店消費,顯然沒有侵犯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謝絕自帶酒水”條例并未侵犯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雖然消費者消費酒水時一般只能從經營處購買,價格也比較貴(實際上包括了對消費者的服務費),但在不存在壟斷經營和專營情況下,這種按市場進行的交易時公平的。

3.從《價格法》角度分析“謝絕自帶酒水”的合法性。在奉行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商品的價格有價值決定,但主要是由市場來左右的,作為市場主體的餐飲經營者享有廣泛的經營自由權,如,定價權。經營者事先明確告知消費者“禁止自帶酒水”,依法明示其附加的交易條件實質上做到了明碼標價,并未違反《價格法》。

四、“謝絕自帶酒水”條例之合理性分析

1.“謝絕自帶酒水”――飯店業通行的國際慣例?!爸x絕自帶酒水”無論是發達的歐美國家還是市場化程度較低的發展中國家都得到普遍的認可。如英國飯店對客人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也即服務費);日本飯店在客人注意事項中明確要求客人除非得到飯店許可,不得擅自帶食品和酒水;我國香港、澳門地區也是如此。不得帶酒水進入飯店已是國際通行的慣例,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2.該行規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安全,分清責任。從安全和責任的角度分析,飯店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為防止客人自帶的食品和酒水發生中毒、爆炸等事故;飯店對提供的酒水質量、真偽以及因飲用該酒水所造成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相比而言,“謝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更有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安全,即便在飯店發生安全事故,也有利于分清責任。

3.經營者享有自主經營權?!断ā冯m然更注重于保護消費者的權利,但作為《消法》調整對象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理應收到保護。事實上,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權,相應的經營者也享有包括自主制定經營計劃、開展營銷活動、自主定價權以及產品銷售權在內的自主經營權。經營者決定是否“謝絕自帶酒水”是行使其所享有的“自主經營權”體現。

五、結論

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范文3

一、圍繞“消費與發展”年主題活動,較好地完成上半年

各項工作任務 3月14日,xx區工商分局、xx區消費者協會聯合市工商局、市消費者協會等單位在秋浦影劇院設立主咨詢服務臺,現場受理消費者投訴,耐心解答消費者咨詢。重點宣傳《消法》、《條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消費與發展”年主題宣傳提綱,共散發宣傳資料10000余份。 “3·15”活動期間,區消協及下設8個分會共受理投訴40件,受理咨詢500人次,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5萬元,取得了明顯實效。

2、依法調處消費糾紛。上半年共調處各類消費糾紛32件,成功調解32件,調解率100%,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98776.00元,接待來訪和接受咨詢890人次。從投訴問題性質看:質量問題居首位,投訴10件,占投訴總量的58.8%;從投訴商品類別看:百貨類投訴最多,投訴8件,占投訴總量的47.3%;。 從而化解了消費糾紛,維護了社會穩定,促進了經濟發展。

3、全面促進消費糾紛和解。區消協在“一會兩站”全面建立的基礎上重點加強了“一會兩站”示范點(和解點)建設,鼓勵消費者與經營者實行和解。全區共促進消費糾紛和解80件,其中:商品類和解66件;服務類和解14件,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88538.00元,從而降低了管理成本,暢通了消費糾紛解決渠道,促進了經營者與消費者和諧共贏。

4、切實加強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xx區消費者協會以文件的形式請示xx區人民政府建立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辦公會議制度及解決xx區消費者協會辦公經費,二個請示有望得到批復。

5、嚴格開展安徽省第七屆“誠信單位”推薦工作及對各級消協的推薦單位及商品進行清理復查工作。全區范圍內推薦5家安徽省第七屆“誠信單位”,清理和復查了450家(種)各級消協的推薦單位及商品,均取得了預期效果。

6、扎實推進普法宣傳教育。一是以“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紀念活動為契機,設立咨詢服務臺、制作宣傳展板、編印紅盾活頁、介紹識真辯假、散發宣傳材料、開展巡回宣傳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二是各消協分會繼續利用學習園地開展消費教育;三是組織工商干部,消協工作人員開展食品安全進校園、社區、居委會活動對消費者進行廣泛宣傳教育。

7、定期通報投訴情況分析。按市消協要求,及時、準確上報中消協《綜合統計報表》、安徽省誠信承諾企業聯盟入盟企業和解情況季度統計表及統計分析工作。根據消費者投訴情況分析,區消協每季向社會通報消費維權熱點、難點問題。同時消費警示,盡可能把消費維權由事后補救轉為事前防范。

8、加大宣傳報道力度。上半年共出簡報6期,向xx紅盾信息網投稿25篇,刊登在市級以上媒體稿件10篇,擴大了消協工作在社會上影響。

9、努力完成省市消協、區工商分局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存在的問題

上半年,xx區消費者協會在網絡建設、消費糾紛和解、宣傳教育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但與上級的要求、消費者的需求和形勢的發展仍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

1、區消協工作人員創新能力、主動意識有待于進一步提升;

2、“一會兩站”示范點(和解點)建設很不規范,作用也很不夠明顯;

3、區消協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披露地力度有待于進一步加大。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1、充分發揮消協理事單位作用。區消協要加強與消協理事單位配合和聯系,發揮理事單位的職能作用,方便、快捷地解決消費糾紛,切實維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努力構建功能完善的維權和服務網絡。區消協會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一會兩站”示范點(和解點)建設工作,按照“四個統一”的要求,將加大對“一會兩站”建設工作督查考核力度,進一步整合消費維權資源,降低維權成本,方便消費者就近投訴,更好地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認真做好查詢工作。區消協在處理和調解消費糾紛的過程中,就有關維護消費者權益存在的問題,

主動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督促、查詢和建議,促進行政管理部門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和快速解決有關問題。

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范文4

當下,金融產品與服務日益向個人生活滲透,但由于消費者與金融機構在獲取信息和地位上的不對稱,普通消費者更容易受到侵害,當發生糾紛時,因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以及個案維權成本高昂,導致消費者在糾紛處理的程序和實體上處于弱勢地位。

按理說,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機構服務,同樣屬于生活消費的一部分,應該受到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的保護,問題是,現行的1993年頒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當時的立法背景是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個人消費主要存在于實體經濟中,而對屬于虛擬經濟范疇的金融消費基本上沒有或很少涉及,從而導致目前眾多消費者遭遇到“高收益”誤導,存款變“性”,發生合同陷阱、信息欺詐、幕后交易等侵權時,難以得到有效救濟。

我們除了通過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外,與其同等重要的就是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這已是次貸危機后世界各國的共識。據悉,作為地方立法機關的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已啟動上海市金融消費者保護條例的立法調研,旨在通過這一創設性立法,營造一個公平、有序、誠信的金融法制環境。以論者之見,一旦啟動該項立法程序,條例草案應體現以下特點。

要明確消費者的權益和金融機構的義務,體現立法向弱者傾斜,追求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公正。正因為金融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法規應有詳細清晰的權利界定,使得保護措施有據可依。因為界定了金融消費者的權利等于約束了金融機構的行為,同樣道理,通過規范金融機構的義務等于達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利的目的。所以,要明確金融消費者在民事活動中的基本權利,比如人身財產安全權、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人格尊嚴權、獲取知識權、個人信息不受侵犯的權利、投訴舉報權等。

要明確國家保護通過法律法規體現的重要性,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按現有法律規定,金融機構由“一行三會”統一管理,地方政府是配合“一行三會”做好金融管理工作并提供良好的服務。雖然地方立法無權對金融機構設定義務,但可以強調或細化國家金融立法對于金融機構設定義務的內容。在有關法律的基礎上,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于經營者的義務規范,對金融機構保護金融消費者權利的行為進行詳細說明,這樣做有助于更好地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利益,約束金融機構的行為,維護良好的金融程序,提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軟環境。同時設立由地方政府牽頭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辦公室,引入調解和監督機制參與到金融消費者糾紛的處理活動中,以避免和減少金融消費者使用司法資源解決爭議,緩和金融機構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

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范文5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標語【1】

1、 指導消費者合理消費,促進市場繁榮發展

2、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共同責任

3、 消費維權、營造公平消費環境

4、 化解消費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5、 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6、 普及和提高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文明消費。

7、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8、 全社會應共同努力,做好消費維權工作。

9、 改善消費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10、 企業是市場的經營主體,是消費維權的第一責任人,應誠信經營,守法經營。

11、 要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樹立先進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

12、 科學、合理、文明消費。

13、 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4、 倡導誠信興商、促進社會公平公正

15、 積極開展國民消費教育工作指導引領人民科學合理消費

16、 以人為本、切實保護好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17、 充分履行好消協七項法定職能、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出新貢獻

18、 消費者購物只有索要信譽卡,才能更好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19、 法律規定經營者必須提供和使用信譽卡。

20、 維護消費者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宣傳標語【2】

1、 以推行信譽卡的使用為切入點依法保護消費者權益。

2、 維護消費者權益,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3、 安全消費,和諧消費

4、 倡導誠實守信,共鑄消費和諧

5、 營造安全和諧消費環境,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6、 好消費教育,提高消費者素質

7、 健全消費糾紛和解機制,共創和諧消費放心環境

8、 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和商業欺詐行為

9、 有效化解消費糾紛,努力構建和諧社會

10、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11、 誠實守信是企業的社會責任

12、 企業是市場的經營主體,是消費維權的第一責任人,應誠信經營,守法經營。

13、 要適應形勢發展的要求,樹立先進的消費觀念和消費方式。

14、 科學合理安全文明消費。

15、 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

16、 宣傳貫徹好《消費與安全》年主題。

17、 確保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受到損害。

18、 安全權是消費者的一項重要權利。

19、 營造安全的消費環境,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務,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 擴大消費是經濟發展的需要

21、 指導消費者合理消費,促進市場繁榮發展

22、 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是全社會共同責任

23、 消費維權營造公平消費環境

24、 化解消費糾紛促進社會和諧

25、 大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26、 倡導誠信興商促進社會公平公正

27、 積極開展國民消費教育工作指導引領人民科學合理消費

28、 以人為本切實保護好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

經營者權益保護條例范文6

【關鍵詞】缺陷產品 召回 法律制度

前言

缺陷產品召回.對于中國消費者而言并不陌生,如2004年安徽阜陽奶粉事件、2005年亨氏爆出的“蘇丹紅”事件、雀巢奶粉案、問題醫療器械事件及“2006年筆記本召回事件”、2008年“三鹿奶粉’?!录?,等等。

如何保證產品質量、確保消費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我們必須把“說真話.講真情”的道德呼喚轉變為一種法律制度,從而能從制度上保障社會公益和個人權益的實現,缺陷產品召回制度作為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結合,其意義正在于此。更為重要的是: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屬于一種事前彌補措施,可以有效預防損害的發生。因此,建立我國的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已是當務之急。

1.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概念

1.1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含義

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是指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等在得知其生產、銷售或者進口的產品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經危害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時。依法向主管機構報告并及時通知消費者,對缺陷產品進行免費維修、更換或收回,主管機構對整個過程進行監督的制度。

1.2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特征

第一,缺陷產品召回的前提是產品存在系統性缺陷。即產品召回不是因為產品瑕疵、產品質量不合格,而是在設計、制造、銷售過程中由于受到技術水平、設計能力及當時的生產狀況等因素制約,導致產品存在著不合理的危險,以致可能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或造成污染。且這種缺陷是在產品的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中普遍存在的系統性缺陷,而不是個別的、偶然性的缺陷。第二,缺陷產品召回的義務主體是生產者或產品提供者。這就使責任主體的范圍包括了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出租者等所有涉及產品流通的市場主體。第三,政府主管部門在召回程序中依法承擔監督和管理職能。在召回過程中,政府一直作為第三方參與整個法律關系。第四,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體現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召回制度確立的初衷以對未來危險預防為取向。召回制度還可以有效促使企業不斷變革和更新現有技術和管理水平,不斷創新和提高產品質量性能。如此循環下來,消費者權益維護和企業自身效益的雙重目的能相得益彰,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自然也就得到最好的維護。近年來.發達國家把對環境的損害也作為認定產品是否應該召回的標準之一,該制度的社會公益性體現得更為突出。

2.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2.1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缺陷產品召回立法,相關內容散見于《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各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及特定行業產品召回制度。

具體來講,就《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兩部全國性法律規范而言,二者雖有缺陷產品的內容,但沒有明確提出“缺陷產品召回”的概念。而且二者均存在對缺陷產品召回規定內容過于簡單,缺乏可操作性。就地方性法規而言,2002年,上海市頒布了《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其他省市也紛紛效仿。地方性法規對缺陷產品召回作了較詳細的規定,但它們都屬于地方性法規,僅適用于特定的地區.適用范圍狹窄,效力層次低。而且,將缺陷產品召回作為一項制度.這些規定仍顯粗略,不夠具體。就特定行業產品召回制度而言,2004年lO月1日施行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第一次在具體的行業制定了完整的缺陷產品召回制度。2007年8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布了《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這是我國繼《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制定后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管理的又一舉措。特定行業產品召回制度只是一個部門規章,只適用于一定的行業,效力層次低且不具有普遍適用性?!叭鼓谭凼录逼仁?中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出臺提速。

2.2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2.2.1缺乏對缺陷產品召回的基本法律規定,現行規定立法層次過低。

雖然我國《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應承擔的義務,但過于籠統,難于操作,很難據此直接要求經營者召回缺陷產品。我國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則是一個部門規章,無法對其他部門產生法律效力,也使得與其相關的認證制度缺乏法律基礎。而各地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也是僅有幾條涉及召回,規定比較粗梳,且僅適用于特定地區。

2.2.2現行規定召回對象類型單一。

就我國目前有關召回的規定來看,僅僅涉及到汽車、食品行業,其他行業的產品存在缺陷的(尤其是對于關系國計民生的藥品等),召回制度仍然缺位。

2.2_3召回法律責任不明,缺乏威懾力。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僅設定了經營者的相關義務,但違反這些義務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承擔多大的法律責任、如何承擔法律責任,等等,卻沒有說明?!度毕萜嚠a品召回管理規定》規定的最高5萬元罰款,罰則太輕,與西方發達國家在召回制度中制定的罰則相差甚遠,難以產生召回動力。

2.2.4相關行政部門職權分工不清,影響政府的管理效力。

在我國由于歷史原因形成了政府部門職權重疊交叉,在缺陷產品的管理上有很多部門。在缺陷產品召回中.政府部門必須適時介入,可以最大程度地消除數量龐大的缺陷產品存在的安全隱患,還可以減少全社會解決缺陷產品危害問題的管理成本,避免和減少司法訴訟、保險賠償等經濟發展的社會成本。

3.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構建

3.1建立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3.1.1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首先,建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將促使企業不斷改進產品質量.使產品的檔次不斷提高,從而降低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性。其次,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有利于消費者權益維護的實現。“消費者有尋求安全的權利即保護消費者生命健康免受危險商品危害的權利?!盜】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建立無疑將避免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大范圍的侵害。最后,建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有利于維護我國消費者的國際利益,改觀“中外有別”。另外,我國已經加入了WTO,更多的外國產品進入我國市場。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缺位。中國市場準入門坎很低,將使“洋垃圾”毫無阻礙地進入中國市場。

3.1.2有利于促進企業的發展,規范市場秩序。

實現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因其給企業帶來巨額的成本代價,因而企業為了避免破產倒閉,必然不斷通過改進技術來提高自己產品的質量,這樣,自然又使自己的生產率得以提高.降低自己產品的成本,在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企業規模得以不斷的擴大.而規模效益又使得企業的成本再次降低,在市場競爭中再次取得優勢,如此循環反復,使得企業不斷地發展,做大做強。而企業的這種公平競爭,促使規范正常的市場秩序得以建立。

3.1.3有利于我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

實行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可以促使廠商改進生產過程,消除或減少問題產品對環境的污染與破壞。同時。召回制度的實施,通過對產品質量的嚴格檢測認定,可以把那些可能污染環境的問題產品拒于市場之外。而對于出現缺陷問題污染生態環境的產品。通過召回可以使其避免繼續污染。

3.2建立我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議

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有關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規定,結合我有關該制度的立法現狀,對我國建立缺陷產品召回法律制度提出以建議

3.2.1制定召回法律。

完善的經濟立法是建立產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前提。首先,完善已的相關法律。即對我國現有的《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些不足,尤其是其中有關缺陷產品召回的內容進一步、完善.使其為科學、合理,更具操作性。此外,對我國現有《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規定》存在的一些問題做適當調整和修改。其次,加快缺陷產品召回度的立法步伐

3.2.2設立獨立、公正、權威的監測機構,制定產品質量檢測認定準。

當前我國缺陷產品管理上的困窘不僅來自立法的空白和執法的區,還在于沒有獨立公正的監督機構,更無從談及相關的檢測技術段。

我們還應制定我們自己的產品質量檢測認定標準,這樣才能對問產品進行判定和處罰,使廠商強制召回。

3.2.3加大處罰力度,保障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的實施。

為了使缺陷產品召回制度順利實施,一方面要依靠企業對待產品量的清醒認識和對召回制度到的自覺遵守,另一方面要依靠嚴厲的罰制度對不愿意按照制度召回缺陷產品的生產商進行處罰。很多學者建議,我們應引入英美法系中的懲罰性賠償,改變我國目前對違反缺陷產品召回的生產商處罰數額過低的現狀,加大處罰力度,使企業接受懲戒的成本比召回的成本高,這樣,一旦出現缺陷產品,企業必然愿意選擇召回。

3.2.4明確政府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嚴格執行監督職能。

目前我國在缺陷產品管理上存在有很多部門同時管理,這種職能交叉或重疊增加了召回制度實施的困難。因此,各個政府職能部門之間必須有一個明確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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