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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范文1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遵循預防為主、防治兼顧的方針,實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電力企業和群眾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并委托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機構具體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行政執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規劃、國土資源、林業、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和電能的保護工作,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和擾亂供用電秩序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保障群眾生活和經濟社會發展安全用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和遵章使用電能的義務,對危害電力設施和違法使用電能的行為,有權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公安部門舉報。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宣傳和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意識。
第八條對在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電力設施保護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劃,統籌安排電力建設用地,不得在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內批準其他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建設項目。
第十條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和電力交易場所的設施受法律保護。
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的保護范圍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電力交易場所設施包括計量、報價、交易、結算、監視、復核、預警、信息等設施及其他有關輔助設施。
第十一條電力線路保護區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750千伏電力線路保護區為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25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桿塔及拉線基礎周圍15米內的區域。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電力線路保護區設立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移動和破壞電力設施保護標志。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十八條的規定,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電力線路設施和危害電力設施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懸掛氣球、放風箏、垂釣;不得攀登變壓器臺架、桿塔和拉線。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活動時,應當制定安全措施并經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及打樁、鉆探、開挖等作業;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作業;
(三)小于導線距穿越物體之間的安全距離,通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進行作業。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前款規定的事項時,應當征求電力企業的意見;涉及到相關部門的,應當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認為前款的作業事項需要電力企業提供協助時,電力企業應當予以配合,產生的費用由作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公用電力設施建成投產后,由電力企業統一維護管理。經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電力企業可以使用、改造、擴建該供電設施。
共用電力設施的維護管理,由產權單位協商確定,產權單位可以自行維護管理,也可以委托電力企業維護管理。
用戶專用的電力設施建成投產后,由用戶維護管理或者委托電力企業維護管理。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應當與周圍已建設施保持符合規定的安全距離。需要遷移其他設施或者要求其他設施所有人和管理人采取相應技術措施的,電力企業應當與其協商,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
鐵路、公路、水利、電信、航運、城市道路、橋梁、涵洞、管線及其他公共工程設施后于電力設施建設的,不得危及電力設施的安全。確需遷移電力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企業協商并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條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稈植物。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因綠化需要種植低矮樹種的,應當事先征得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負責保持樹木的高度、寬度與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在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有危及線路安全的樹木、竹子等高稈植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電力設計的規程和林業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砍伐,給予所有者一次性補償。
外力因素導致樹木傾斜,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電力企業可以先行對危及線路安全的樹木修剪或者砍伐,砍伐后應當通知樹木管理者或者所有者,并在三十日內告知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電力企業發現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其他危及電力設施安全行為的,有權要求當事人停止作業、恢復原狀、消除危險,并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在遭遇自然災害或者突發性事件等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電力企業可以先行采取緊急措施,防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事故發生或者最大程度減輕事故的危害,并立即報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
電力企業實施緊急措施后,應當及時告知利害關系人。
第二十條單位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經辦人須持單位介紹信和本人的身份證明,介紹信應當注明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來源、數量、規格等;個人出售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需持其本人身份證明。
收購單位不得回收來源不明的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收購單位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時,應當存留出售單位的介紹信,記錄出售人的身份證明和所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來源、數量、規格等事項。
第三章電能保護
第二十一條用戶應當和供電企業依法簽訂供用電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對于供電質量、時間或者方式等條件有特殊要求的,用戶應當和供電企業在供用電合同別約定。
第二十二條用戶安裝的用電計量裝置,需經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并加貼檢定標志。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竊電。
禁止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
禁止生產、銷售專門用于竊電的裝置。
第二十四條本條例所稱的竊電,是指以非法占用電能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實施下列不計或者少計電量的行為:
(一)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或者其他用戶的用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
(二)繞越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三)偽造或者開啟法定的或者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用電計量裝置封印用電;
(四)故意損壞用電計量裝置用電;
(五)故意導致用電計量裝置計量不準或者失效用電;
(六)使用竊電裝置用電;
(七)使用非法充值的用電充值卡用電;
(八)采用其他方式竊電。
第二十五條竊電量按照下列方法計算確定:
(一)以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方法竊電的,按照所接設備的額定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
(二)以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至第(八)項所列方法竊電的,可以根據情況,采用以下方法計算:
1.按照同屬性單位正常用電的單位產品耗電量或者同類產品平均用電的單位產品耗電量乘以竊電者的產品產量,加上其他輔助用電量,減去用電計量裝置的抄見電量。
2.按照竊電后用電計量裝置的抄見電量與竊電前正常的月平均用電量的差額,并根據實際用電變化確定;竊電前正常用電超過6個月的,按6個月計算月平均用電量;竊電前正常用電不足6個月的,按實際正常用電時間計算月平均用電量。
3.采用上述方法難以計算竊電量的,按照用電計量裝置標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乘以實際竊電時間計算確定;通過互感器竊電的,計算竊電量時還應當乘以相應的互感器倍率。
(三)實際竊電時間無法查明時,按照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電力用戶按12小時計算;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
第二十六條竊電金額按照竊電量乘以竊電時的銷售目錄電價計算。
竊電后轉售的,轉售電價高于銷售目錄電價的,按照轉售的價格計算;轉售電價低于銷售目錄電價的,按照銷售目錄電價計算。
第二十七條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用電檢查人員。用電檢查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對用戶用電情況進行檢查。
用電檢查人員進行用電檢查時,不得少于兩人,并出示《用電檢查證》,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用電檢查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涉嫌竊電行為時,可以當場予以制止,并收集、提取有關竊電行為的證據,報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電力企業為制止竊電行為,可以中斷竊電用戶的用電,但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事先通知;
(二)采取了防范設備重大損失、人身傷害的措施;
(三)不影響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危害社會公共安全;
(四)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用電。
用戶對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在三日內作出是否恢復供電的決定。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電企業應當在24小時內恢復供電:
(一)被中斷供電的用戶停止竊電行為,并已補交電費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違約金;
(二)被中斷供電的用戶提供了擔保;
(三)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作出了恢復供電的決定。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執法活動,協調電力執法過程中與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機構的具體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
(二)受理對違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法律、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三)查處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
(四)查處竊電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機構對投訴、舉報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對違法行為的查處,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情況復雜、確需延長的,經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十三條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電力法律、法規;
(三)熟悉電力業務知識,并具有兩年以上工作經驗;
(四)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四條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電力設施安全及用戶用電情況;
(二)要求用電單位提供與用電相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查閱、復制必要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四)采用筆錄、錄音、照相、錄像、檢測等方式取得證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文明執法,不得泄露檢查中獲知的被檢查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竊電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應交電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并補交電費;因竊電造成電力設施損壞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竊電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制造、銷售專門用于竊電的裝置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專門用于竊電的裝置及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供電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破壞、損毀、盜竊電力設施以及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本條例規定,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對單位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一條電力行政主管部門、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于受理的舉報、投訴案件,未予及時處理;
(二)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
(三)利用職權,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四)泄露電力用戶的商業秘密或者舉報人情況;
(五)收繳、罰沒的財物據為己有;
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范文2
浙江省電力設施保護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電力生產和電力設施建設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境內已建或在建的發電、輸電、變電、配電設施及附屬設施(以下簡稱電力設施)的保護,均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按行政區域劃分,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實行電力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人民群眾相結合和宣傳教育、加強防范、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電力設施安全的義務,都有權制止危害電力設施的行為,并向電力部門或公安機關舉報。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設立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
縣級以上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由同級人民政府組織所屬電力、公安、城建、規劃、工商、交通、林業、地礦、郵電、土管等有關部門組成,負責領導和協調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電力主管部門。
鄉(鎮)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人員組成。
第六條 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監督、檢查《條例》和本辦法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負責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電力設施保護群防組織,并制定和落實電力設施保護責任制;
(四)會同同級公安機關負責電力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
(五)依法查處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
(六)研制、推廣電力設施的技術防盜措施。
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在依照《條例》和本辦法規定執行職務時,須出示《浙江省電力設施保護執法證》。
第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破壞電力設施和盜竊、哄搶電力設施器材的案件。
各級城建、規劃、工商、交通、林業、地礦、土管等有關部門,在同級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電力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做好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
第二章 電力設施保護范圍和保護區
第八條 發電廠、變電所設施的保護范圍,除《條例》第八條規定外,還包括經依法批準建設的各種專用船舶停泊區及其有關設施。
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范圍,按《條例》第九條規定執行。
第九條 架空電力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寬度,依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在一般地區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的水平安全距離是: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二)在城鎮、工礦區等人口密集地區,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在設計最大風偏后(不包括常用可活動距離)向外側延伸的最小水平安全距離是: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110千伏4米
220千伏5米
500千伏8.5米
第十條 電力電纜線路安全保護區的寬度,依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地下電纜為線路兩側各延伸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之間的水平安全距離;
(二)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一百米,灘涂區域為兩側各25米);
(三)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電力設施的規劃和計劃經依法批準后,電力設施所在地的城鄉規劃部門應根據批準的規劃和計劃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電力主管部門應按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
第三章 電力設施的保護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和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時,應當統籌安排電力設施建設,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第十三條 各級規劃、林業、交通、城市綠化、地礦、土管等部門在規劃定點、植樹造林、城市綠化或發放采礦許可證時,凡涉及電力設施的,應征求電力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 電力設施產權單位在電力線路保護區的主要區界,應設立由省電力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標志牌。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發電廠、變電所設施的行為:
(一)擾亂發電廠、變電所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或者移動、損壞發電廠、變電所的生產設施、器材和安全標志物;
(二)在發電廠用于輸水、排灰的管道,或者溝渠外緣向兩側延伸5米的區域內取土、挖沙、采石、打樁、鉆探和進行其他挖掘作業、興建建筑物,或者傾倒垃圾、礦碴和含有酸、堿、鹽等化學腐蝕物質及其它廢棄物;
(三)在發電廠冷卻塔水池、冷卻池、用于輸水的管道、溝渠的取水口向周圍延伸100米的水域內,從事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四)擅自截用發電廠水源,或者向水源內傾倒垃圾、礦碴、含有化學腐蝕物質的液體和其它廢棄物;
(五)影響發電廠、變電所的專用鐵路、公路、橋梁、碼頭的使用;
(六)在用于水力發電廠的水庫內,進入水工建筑物向周圍延伸300米的水域內,從事炸魚、捕魚、游泳、劃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為;
(七)在變電所圍墻向外延伸5米的區域內堆放或焚燒谷物、草料、木材、稻桿和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在變電所、發電廠附近從事污染電力設施作業。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
(一)向電力線路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
(二)在電力線路的導線邊線向外側延伸300米的區域內放風箏;
(三)利用桿塔、拉線栓牲畜、懸掛物體、攀附農作物、作起重制動和牽引地錨;
(四)在電力線路桿塔、拉線的基礎保護范圍內從事圍(挖)塘及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行為;
(五)在電力線路的桿塔和拉線之間或者桿塔內修筑道路;
(六)拆卸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上的器材或者移動、損壞電力線路設施的永久性標志和標志牌。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電力線路的桿塔、拉線的基礎保護范圍是:35千伏及以下的,桿塔拉線從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5米;110千伏及以上的,桿塔拉線從基礎外緣向周圍延伸10米。
第十七條 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堆放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的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堆放垃圾、礦碴等影響安全供電的物品;
(二)燒窯、燒荒、打場,或者焚燒秸桿等;
(三)興建建筑物;
(四)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不符合垂直安全距離規定的竹子、樹木。
第十八條 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與竹子、樹木或者其他物體之間的垂直安全距離,應與在計算電力線路導線的最大弧垂后,依照下列規定確定:
110千伏 不少于3米
35110千伏 不少于4米
220千伏不少于4.5米
500千伏不少于7米
第十九條 在地下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內不得種植樹木,或者從事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和第(七)項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經縣級以上電力主管部門批準,并按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進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和打樁、鉆探、挖掘作業,《條例》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起重機械的任何部位進入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施工;
(三)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不符合垂直安全距離規定的車輛及其運載物體或者其它物體,穿越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
(四)在電力電纜線路的保護區內作業;
(五)攀登電力線路桿塔或者在架空電力線路設施上聯接電器設備、架設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線路以及放置其他設施;
(六)保留或者種植自然生長最終高度與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符合垂直安全距離的竹子、樹木等作物。
在距離電力設施周圍300米范圍內(指水平距離)進行爆破作業的,應征得電力主管部門的同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電力設施建設的行為:
(一)侵占依法批準的電力設施建設用地;
(二)涂改、移動、損壞或者拔除電力設施建設的測量標樁和標記;
(三)破壞、封堵發電廠、變電所及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的專用鐵路、公路、航道、水域、堤壩、橋梁、碼頭,截斷施工水源、電源、氣源,或者阻礙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的人員和車輛、機械、設備、器材進入施工現場;
(四)擾亂電力設施建設單位的生產和工作秩序,或者破壞施工車輛、機械、設備和器材。
第二十二條 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取得公安機關核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并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可以在核準的范圍內查驗證明、登記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單位出售電力設施器材,經辦人須持單位介紹信和本人居民身份證;個人出售電力設施器材,須持所在單位或者所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證,介紹信和證明應當注明電力設施器材的來源、數量和規格,收購企業必須登記經辦人或個人居民身份證號碼,并留存介紹信或證明。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器材。
第二十三條 電力主管部門和電力企業的專用通訊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工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四章 電力設施與其它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 電力線路與通信線路和其它線路、管道不得相互妨礙。新建線路、管道與原有線路、管道不可避免并行或者交叉穿越時,新建線路單位應與原有線路單位協商,并按照原電力工業部、鐵道部、郵電部、解放軍通信兵部和廣播事業局的《架空電力線路與弱電流線路接近和交叉裝置規程》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位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外的樹木等植物,對電力線路安全造成危害的,電力主管部門應通知產權管理部門或個人限期予以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未在限期內砍伐、修剪或采取安全措施的,電力主管部門有權采取強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必須拆遷建筑物、砍伐林木和拆除其它設施的,電力設施建設單位應與有關部門、單位或者個人協商,簽訂協議,并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辦妥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電力設施,因受地理條件和進出線走廊的限制,無法避讓,必須跨越建筑物或其它設施時,建設單位應根據城鄉規劃部門審定的線路走向圖,與有關部門、單位或個人簽訂協議,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確保被跨越建筑物的安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電力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對危及電力設施的,經制止無效或限期內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尚未損壞電力設施器材,但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電力主管部門可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處以3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其賠償損失,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其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的,由電力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電力設施損害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對限期內仍不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還可以強制砍伐、修剪樹木、竹子。
(五)其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未經批準在架空電力線路上聯接電器設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在限期內仍不改正的,電力主管部門可以采取臨時停止供電的強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土管、公安、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破壞或擾亂電廠、變電所(站)、調度所(室)、電力建設工地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拒絕、阻礙電力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三)破壞、哄搶、盜竊電力設施器材、發電廠燃料、在建電力設備和施工車輛、機械、設備、器材的;
(四)明知其是違法取得的電力設施器材而窩藏、銷毀、轉移、收購的;
(五)偷竊路燈附件或故意破壞路燈的;
(六)故意損壞電力設施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處以罰款和責令支付賠償費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在接到罰款或支付賠償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繳清罰款和賠償費;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罰款和賠償費總額5%的滯納金。
第三十二條 賠償費作為修復費用和保護電力設施費用的補償;罰款的管理和處理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復議和起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各級電力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職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省小水電電力設施保護和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所需的有關費用,由各級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列支。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電力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電力設備基本功能該系統使用以后,主要實現以下功能:銷售員可以方便安全的登錄公司內部服務器查詢自己合同的進展情況;可以實時的收到公司的各種通知;合同管理系統代替手工臺帳;商務、生產、設計之間的合同評審可以完全在網上完成,提高效率;發貨電子化;財務發票的自動產生與打印。
在一期穩定運行后,軟件組將根據市場部的需求,繼續建立二期、三期工程,完成銷售員費用、市場分析調查、市場動態統計、客戶管理、訂單電子化、售后服務等功能,為企業管理和決策作出支持!
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范文3
[關鍵詞]線路 防外破 思路 對策
中圖分類號:TS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34-0222-01
[Abstract]The management is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of the power network security management, and also the important link of a series of indicators that affect the security and stability of the transmission line.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acceleration of urbanization process,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in full swing,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of power facilities is becoming more and more complex, and the importance of the management of external damage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prominent. According to local conditions, the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prevention and management of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and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maintain the safe and stable operation of transmission line.
[Key words]Transmission line protect outside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城鄉基礎建設越來越頻繁,主城網輸電線路(含架空線路和電纜,以下簡稱輸電線路)保護區內的違章植樹建房、違章施工作業、突發性和季節性“外破”等行為給輸電線路安全穩定運行帶來了較大的威脅和隱患。在“防外破”工作中不斷摸索總結,創新手段,采取措施,積極應對,勢在必行。
1 防外破工作事前防范
1.1 地市公司充分估計電力設施保護的客觀環境,認真貫徹落實《湖北省電力公司輸電線路防外力破壞工作管理辦法》,成立電力設施防外破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統籌部署所轄輸電線路的防止外力破壞管理工作,包括協助線路運維單位聯系地方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策劃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相關宣傳活動以及協調屬地化管理單位及相關職能單位從用電報裝環節支持防外破工作。
1.2線路運維單位作為專業化的線路運行維護管理單位,負責加強電力設施巡查,加強外破隱患的梳理、排查及動態建檔;負責防外破宣傳工作的常態開展;負責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和完善電力設施保護技術防范措施;負責積極發動社會力量,構建專群結合、群防群治的防外破管理格局。負責根據外破管理形勢變化和需要,及時調整防外破管理的工作方式。
1.3政府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具備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管理職能,能協助供電部門從規劃設計等源頭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2 防外破工作事中嚴控
2.1.1加強外部協調
1、加強與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規劃、設計單位溝通,出臺地方性管理條例,確保規劃、設計時“紅線”滿足電力架空線路(110kV邊線10米,220kV邊線15米)的安全距離,并兼顧線路穿越高層建筑的安全裕度;在線路下方及保護區內規劃園林綠化時應以低矮景觀植物為宜。
2、加強與重點公路、鐵路建設指揮部、工業園區主管部門聯系,強化業主、監理安全履職,發揮業主安全監管作用,堵住安全漏洞,確保工程在建期間電力設施安全和線路差異化改造同步落實。
3、加強護線驛站、維護站及護線員隊伍建設。
2.1.2內部形成聯動機制
1、完善細化湖北省電力公司《電力設施防止外力破壞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工作流程,從嚴、從重考核。
2、強化報裝前期現場勘查,強化客服報裝與檢修分公司業務同步協調,把電力設施保護涵蓋在報裝流程中,控制外破源頭,誰報裝誰負責、誰現場勘查誰負責;嚴格執行臨時低壓用電申請批準和審核流程。
3、加強與市公司聯系,進一步發揮屬地化管理作用,規范流程,協調聯動,嚴格把關農村建房、舊房翻新用電,確保農村改建房屋、新建房屋在保護區外。
4、加強跨越線路和下鉆線路施工時的“三措一案”審批,確??缭绞┕ぞ€路安全。
5、加強基建線路隱蔽工程施工檢查,確保線路接地網開挖掩埋深度,確保在表面開挖時接地網不被破壞。
2.1.3強化內部管理
1、強化外破風險管控意識,嚴格外破臺賬管理和流程管理,安全履職到位。
2、用具體數據支撐外破安全管理,對安全距離不達標的堅決監督整改,確保電力設施保護到位。
3、進入保護區作業,與帶電體距離必須滿足安全距離要求,必須進行安全教育,簽訂安全協議,嚴格按照協議開展安全監管。
4、定期開展安全學習和《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學習,每周開展一次安全分析,確定下周防范重點和需及時解決的問題。
5、加強流動吊車和泵車臺賬管理,在特種車輛管理部門協助下建立健全泵車臺賬,開展一次針對泵車在保護區附近作業安全宣傳;對于高層建筑,在簽訂安全協議時明確在高壓線附近必須采用地泵澆灌,避免因泵車引起線路跳閘。
6、送優質服務上門,提前開展臨近高壓線路施工的項目業主、監理方、承建方安全座談,交流臨近電力設施安全作業要求及規范,提前告知,做好風險防范,確保施工安全及電力設施安全。
7、建立完善基礎資料臺帳,實行動態管理,加大考核力度。
3.防外破工作事后追究
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范文4
河北長城資源調查顯示,在河北境內,僅就長城墻體保護狀況來說,80%以上為“較差”、“差”甚至“消失”,敵臺、烽火臺等單體建筑近70%出現坍塌甚至徹底消失。
據了解,近年來,以長城為賣點的旅游開發項目越來越多,不考慮長城自身的承載能力,一些地方盲目發展旅游對長城造成很大損害。按照規定,涉及長城的風景名勝區需要在文物部門備案,但目前備案的沒有幾家。
河北省文物部門認為,礦產資源私采濫挖對長城的破壞最為嚴重。據了解,長城沿線河北淶源境內密布著十幾個小礦,由于私采濫挖礦山等多種原因,這里的長城主要墻體已經坍塌甚至消失。此外,基礎設施建設也對長城造成了很大影響,公路、鐵路、管線穿越、電力設施建設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使長城遭受破壞。
據了解,2006年國務院出臺的《長城保護條例》,使長城保護有了綱領性文件。然而,由于基層文保單位編制不夠、經費不足,地方政府為了經濟利益等因素,長城保護仍處于非常尷尬的境地。中國的長城分布在18個省、市、自治區,至今沒有建立國家統一的管理機構,各省、市、自治區也沒有管理長城的專設機構。文物部門建議,應明確長城監管和執法主體,并加大政府職能部門協調力度。地方政府應充實長城保護人力,加大財政支持。
記者從河北省文物局了解到,河北省人民政府日前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長城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長城沿線各市、縣(市、區)建立長城保護管理責任制,市、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并將保護長城的責任分解落實到長城沿線各鄉(鎮)政府及村民委員會,明確保護管理區域和目標,分段簽訂責任書。在長城重要區段設立專門的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充實管理力量,配置必要的設備,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實行定期巡查報告制度。建立群眾性長城保護員隊伍,廣泛開展宣傳活動,積極動員人民群眾參與到長城保護工作中來。
同時,長城保護維修工程的立項、勘察設計、施工必須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在長城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與長城保護無關的建設工程,如有特殊需要,必須依法履行有關報批手續。
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范文5
[關鍵詞]電網運行 運行風險 安全管理控制措施
中圖分類號: U665 文獻標識碼: A
北京作為特大型城市,作為國家首都,在中國乃至世界都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城市的發展建設和正常運行對電力的依賴度越來越高。世界、國家大型政治活動、會議的舉辦給城市電力的可靠供應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迅猛發展,外部環境成因復雜,給電網安全運行帶來了較大沖擊和潛在隱患。比如說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與地上輸電線路、地下管廊的矛盾,園林綠化植樹與架空輸電線路矛盾等等,這類風險問題普遍存在,且難以控制。確保首都電網運行安全及電力可靠供應,是當前乃至長遠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必須抓緊抓好,切實做到電力保障供應萬無一失。
一、北京電網的基本現狀
北京電網總覆蓋面積1.64萬平方公里,涉及6個城區和10個遠郊區縣。近年來,北京地區電網發展速度不斷加快,已建立多方向、多通道、多落點的主網架結構,形成了9通道18回路的500千伏外部通道和500千伏環網,變電總容量突破9000萬千伏安,安全水平和供應能力大幅提升,為首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了堅強保障。截止到2012年底,北京地區已有35KV以上變電站450余座;35千伏及以上架空輸電線路10000余公里,配網線路總長度達20000余公里,電纜輸電線路總長度20000余公里。從北京地區電網分布情況來看,具有點多、線長、面廣,不易看守等特點。隨著城市的不斷建設發展,外部環境更趨復雜,電網運行隱患不斷增多,增加了較大的管護難度。盡管電網企業采取各種防控措施,加強“三防”投入,但面臨這么龐大的電網體系,管理力量還不能做到全覆蓋、全時段實施有效監管,特別是邊遠山區受地理條件的限制,更是增加了管護的難度。
二、北京電網面臨的運行管理風險及困難
(一)外部環境成為電網運行風險主因。近年來,北京地區電網面臨的運行風險主要來自于外部環境,特別是外力破壞、自然天氣導致停電故障一直保持高位,防控、治理難度大。2012年,由于大風、暴雨、雪災等自然災害及外力破壞等原因引發電力運行故障多達169起,同比下降13.33%。其中,因吊車碰線、挖段電纜、園林植樹、盜采盜割等人為因素引發電力故障32起,同比下降11.11%;因惡劣天氣引發的自然外力故障34起,同比下降12.82%;發生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案件323起,同比下降11.26%??梢哉f,首都電網一個“點”的問題,很可能引發“大面積”停電。2009-2012年外力引發電網運行故障統計情況見表1。
表12009-2012年外力引發電網運行故障統計
故障起數
年 度 外力破壞故障 增減比例 其中,施工
破壞故障 其中,異物
碰線故障
2009 85 ----- 53 32
2010 79 -7% 47 32
2011 75 -5.1% 36 39
2012 66 -12.0% 32 34
(二)法規制度不健全導致依法依規行政成為短板。由于上位法修訂時間過早,已不能完全適應城市電網建設的發展實際需要。隨著城市的不斷發展、政府機構的改革和職能的轉變,《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上位法的許多條款已不適應現實電網建設發展及運行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別是在監管領域缺少有力的執行措施,導致電網運行隱患得到不徹底有效治理。多年來,北京地區持續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但考慮到北京地域特征及功能一直未能出臺地方法規規章,間接造成地區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開展難度大,執行力不強,有效防治電網運行隱患成為難點問題。
(三)管理職能界面不清晰導致監管作用發揮不明顯。多年來,北京地區電網運行安全管理工作一直由區域電力監管機構和地區政府實行雙重管理。但由于區域監管機構與地區政府在電力監管職能上一直未能明確劃定管理界面,導致交叉監管問題和監管漏洞問題難以得到有效解決、避免,電力監管履職效能不高,給地區電力運行監管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和困難。另外,北京地區電網公司作為央企受國家電公司直接管理,地區政府對電力公司不存在隸屬關系,不具備直接管理權限,不參與電力公司自身建設、發展,導致監管職能偏弱,在電力行業監管與指導方面,局限于發揮政府部門的協調、配合、督導作用。
(四)電力行政執法工作未能真正形成監管市場。自從北京電力局改制電力企業后,喪失了原有的電力執法權,不能再有效地開展執法工作。盡管電力企業長期采用加強巡視、簽訂安全協議、依托電力公安實施制止等方式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盡管取得了一定收獲。但根本不能從源頭上控制住輸電線路保護區內違章施工、建房等行為,難以防控。而區域電力監管機構、地區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均具備執法權,但由于體制編制設置問題,人員不足,力量單薄,很難有效開展電力執法工作?!罢袡酂o人,企業有人無權”的局面將長期存在。
(五)“三防”措施在落實上存在一定局限性。多年來,電網企業從維護電力設施安全角度出發,每年均安排一定的經費用于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設,可以說,“技防、物防”已基本上對重要變電站、輸電線路、電力隧道等部位實現了全覆蓋監控和防控,“人防”基本上對電力設施,特別是輸電網實現了全覆蓋巡視。但面對當前北京地區社會發展實況及復雜的外部環境,目前“三防”措施的經費投入力度還不夠大,距離實現全范圍、點對點、不間斷的監控、巡視和看護還存在不小的差距和局限性。
(六)相關工作機制落實還不夠到位。一是企業內部聯動機制落實不到位。目前,電網企業業擴報裝、運維檢修、安全保衛等部門認真履行部門管理職能,工作開展扎實高效。但這只是各部門單方面開展工作的結果。由于各部門之間未能建立良好地聯動溝通機制,導致這種結果在某種程度上為形成電網運行隱患搭設了平臺。二是企業內部巡線護線機制執行不夠到位。目前,電網企業在專業巡線人員的基礎上,聘任保安人員加強巡線護線力量,可以說巡視范圍涉及到北京地區所有輸電線路。由于首都電網具有面廣、線長等特點,巡線護線人員并不能完全做到全范圍、全時段不間斷巡視。一個月、半個月或者一周一次的巡視制度必然會導致部分地區存在監管漏洞。
(七)專群結合看護工作機制未能真正建立。目前,北京地區已形成“政企聯合、警企聯合”的聯動工作機制,在消除電網運行隱患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專群結合機制一直未能真正建立,群眾電力設施保護意識還相對偏弱,真正有責任有義務的看護群體還基本上依靠政府組織建立,沒有形成自發的看護群體,不能對電網運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甚至政府組織的看護群體也僅存在于重大活動期間,沒有形成常態化看護隊伍,作用發揮甚微。
三、電網運行風險防控措施的幾點考慮
抓好電網運行安全工作,需充分結合首都地區特點,認清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解決對策和辦法。下面結合北京地區實際和工作實踐情況,提出幾點風險管理措施。
(一)全面履行監督與管理職能。一是明晰地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區域監管機構在電力運行監管工作中的職能,避免監管工作范圍出現交叉或監管漏洞,充分發揮各自監管職能和作用;二是明晰電力行業管理部門與電網企業在電力隱患排查工作中的管理權限及職責范圍,區分清楚專業處置和協調處置的關系。
(二)完善電網運行管理工作制度。結合電網運行風險監管實際,地方政府應逐步制定完善各類管理工作制度、指導意見以及相關地方行業標準等,構建不同種類的應急聯動機制,發揮各部門的專業職能優勢,有力推進電網運行風險的控制工作。比如:制定完善電力信息報送制度、信息通報制度、安全例會制度、安全約談制度、應急隊伍及物資建設指導意見、電力設施保護立法等。根據首都的地位和性質,酌情開展地方電力設施保護立法的修訂,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職能、范圍和實施方式,組織構建地方電力行政執法隊伍,真正讓行政執法工作在體制上、機制上予以保證。電網企業應結合專業管理職能,制定完善電力安全生產、運行調度、設備運維、風險評估、隱患治理、應急響應與處置、隊伍建設、裝備物資配置與管理、宣傳培訓、應急演練、定期會商、信息報送等各項管理制度,實現科學管理,規范安全生產行為,落實運行保障措施,提升應急管理與處置能力。
(三)創新方式方法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一是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和管理制度,構建地方政府、土地部門和電網企業等相關責任單位的聯動機制;二是建立發改、安監、內保、電監部門及電網企業輸電線路隱患專項會商制度,研究解決電力設施風險管控措施;三是研究推進區縣政企聯合保護電力設施試點模式,通過這個平臺加快組建鄉鎮(街道)、村群眾護線隊,配合電力企業專業安保人員開展大范圍巡視和看護工作,形成網格化聯合護線格局;四是政府和電網企業要加大電力設施保護宣傳資金投入,拓寬宣傳形式,創新宣傳手段,大力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宣傳活動,強化市民保護電力設施的責任意識。
(四)指導并督促用戶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揮電網企業專業優勢,定期對重要用戶電氣設備運行情況開展安全檢查及設備試驗,對存在的問題主動提供指導服務,幫助重要用戶消除設備運行隱患;指導用戶制定電氣事故應急預案并開展針對性應急演練,避免因應急處置不當引發輸電線路出現二次運行故障。[5]
(五)加快構建應急管理聯動工作機制。一是針對電網運行面臨的外部環境隱患,電網企業需積極爭取發改、安監、內保、住建、園林、質監等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支持,構建完善“政企結合、警企結合、專業結合”電力設施保護及隱患治理聯動機制,發揮政府有關部門和群眾的優勢資源,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和隱患治理。二是結合電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現狀,電網企業加強與發改、交管、路政等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構建應急處置聯動處置機制,提高應急處置效率,降低因停電而造成的各類災害和損失。三是構建發改、市政、水務、氣象等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及地區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的定期會商機制,共享信息資源,研判電網運行風險,提出有效防控措施。
(六)堅持開展電網運行風險評估工作。立足于北京地區電網運行特征,電網企業需結合不同時期、不同情況組織電氣系統、風險評估、應急管理等專業人員不定期開展電網運行風險評估,找準風險控制點,提出有效控制措施,為開展隱患防范和治理提供理論支撐,實現風險評估工作常態化,且具備針對性、科學性。
(七)抓好電力安全生產考核評估工作。嚴格執行電網企業內部安全生產的考核評估制度,安全監管及質量監督等部門要主動對各級管理主體、管理行為、管理效能開展風險考核評估,強化安全責任人的主責意識,防止因規章制度制定不規范、落實不到位,管理人員責任心不強、風險意識淡薄等問題而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
(八)加強電力運行安全督查指導工作。電網企業作為電網運行管理的責任主體,抓好日常管理和風險管控工作責無旁貸。地方政府為督促電網企業切實落實各項安全保障措施和風險防控措施,幫助解決電網運行面臨的各類社會環境風險。政府相關部門應發揮監管職能,加強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督促并指導電網企業從自身抓好措施落實,防控運行風險,警示和告誡相關責任單位配合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對不配合的單位,要加大行政執法和處罰力度,使其真正提高保護電力設施的安全和責任意識。
參考文獻
[1] 羅凌霄.淺談電網安全風險管理.電源技術應用.2013,(8)
[2] 黃奕 李雪男 張璞撰.風險理論在首都電網風險管理中的應用.中國電
育.2013,(11)
[3] 肖繼云 李斌.地區電網風險控制措施.云南電力技術.2012,(5)
[4] 蔡伯華 楊建偉 孟凡晨.影響電網安全運行的各類故障及其相應對策.華北電
力技術.2010,(08)
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范文6
關鍵詞:地價評估;半對數模型;高壓線走廊帶;居住用地
隨著大規模的城市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城市上空的高壓線路和電力傳輸發射中心等設施,也逐漸多起來。出于心理上的因素,人們對高壓走廊下的用地仍心存余慮。雖然已有部分城市計劃或正在實施將高壓線埋入地下,但高壓電線入地的成本要比架空高出七八倍,這對于我們經濟尚不發達的國家來說,全部將高壓線入地是不現實的。而高壓線下的土地,因其受高壓線的影響,使得土地用途受到限制,同時也受高壓線與住宅之間的安全距離限制,土地的價值也受到一定的影響,如何應用基本估價方法對高壓線下的土地進行合理估價,對政府及相關企業確定土地價值就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本文通過構建基于對數的回歸分析模型,分析高壓線走廊帶對居住地價的影響。
一、國內外研究述評
國外在地價理論研究方面,西方地價理論經過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已形成一套理論體系。西方地價理論可分為總體地價理論和個體地價理論;對于地價量化的研究方面,引入了邊際分析、均衡分析、供求曲線等一系列的數學分析工具和方法,較具體而詳細地分析了地價確定原則和方法及相關因素,具有重要的研究和應用參考價值。但由于研究的局限性,西方地價理論也存在一些問題,如宏觀經濟環境考慮不夠,尤其沒有注意通貨膨脹和企業利潤率的影響,對市場的分析近乎苛求,同時對地租地價的描述不盡完善;在對土地價格評估的方法上,國外也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建立了較多的土地估價模型,主要有收益還原估價模型、土地估價的倒算模型、市場比較估價模型、路線價估價模型和余值估價模型等;在缺陷地價(城市高壓線走廊帶下居住用地價格評估)研究方面,目前主要是通過主要是通過考慮高壓線走廊帶對居住用地造成的土地價值減損來進行研究的,比較典型的是日本東京對高壓線下土地價值的減價率的研究,主要是通過電壓的大小來計算減價率。
我國對土地價格理論基礎的研究起步較晚,尚屬探索階段,目前,從國內研究的現狀看,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準勞動價值論;一種是市場均衡價格論;在土地價格的評估方法上,近幾年來,我國一些大中城市己陸續開展或初步開始地價評估方法的研究,已形成了一些測算方法;在缺陷土地估價方面,如湖北永業行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于2008年進行了缺陷土地價格評估技術研究,對缺陷土地價格評估理論及方法進行了研究;在高壓線走廊帶下居住用地地價評估方面,雖然國內城市范圍內高壓線走廊帶普遍存在,但在理論上還是評估方法上都沒有專門針對該類型土地評估進行研究,目前國內并沒有與特殊土地估價相關的技術規程。
二、模型構建
(一)模型形式
高壓線走廊對居住用地的影響,表現為土地利用效率的下降,居住用地地價水平值的下降。特征價格方法揭示了商品的各項屬性與價格之間的關系,但至今還沒有一個統一的適合特征價格法的函數模型。用于研究高壓走廊對資產價值的影響的特征回歸函數模型主要有線性、對數、半對數等幾種特征價格模型,其中線性函數模型是最為常用特征價格模型,適用于區域環境清楚,核心商務區界線明顯,道路的情況比較簡單,而且區域房價受國家的政策影響比較小的區域;對數函數模型適用于道路條件比較復雜,存在多個商務區,而且商務區之間的界線不明確的區域,此外,該模型還適合于存在正在建設大型市政工程的區域;半對數模型則是自變量采用線性形式,應變量采用對數形式,其回歸系數對應的特征變量每變動一個單位時,特征價格就表現為隨之變動的增長率。
模型的選擇將直接影響計算結果,具體選擇哪個模型更合理,則需要根據調查獲得的數據,分別運用幾種模型求解并進行各項回歸評估后才能確定。在選取模型時選取了武漢市五十個樣點,分別分部沌口、東湖開發區、洪山、漢口、武昌。對選取的樣本數據分別使用SPSS統計軟件中的向前回歸、向后回歸和逐步回歸等多種方式反復試算進行各項假設檢驗,綜合比較三種不同模型的回歸結果,通過結果分析,半對數模型回歸效果最好,因此將回歸效果最好的半對數模型確定為本文分析的模型。特征價格模型建立如下;
公式(1)
式中:P為住宅每平方米的地價; 為常數項; 為自變量; 為自變量的系數;n為變量的個數; 為誤差項。
(二)變量選擇
將各居住土地單價作為因變量。自變量選擇上,根據影響住宅地價的各項屬性,大致可以分為區位特征變量、結構特征變量和鄰里特征變量三種類型。
(三)模型假設
1.本模型中僅考慮某居住用地距離高壓線走廊的水平距離因子對地價的影響1。
2.假設所有高壓線走廊帶下或附近居住用地,在土地利用、空間規劃等方面,均符合《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中安全距離的要求。
3.所有地塊售價采集均隨即采取,符合構建模型樣本的要求。
4.假設高壓線走廊帶對居住用地小區的影響程度表現形式定為該住宅用地地價的貶損。
5.假設高壓線走廊帶對居住用地地價的影響與居住用地地塊形狀無關。
6.本模型中的高壓線走廊距離居住用地的距離為高壓線走廊邊線距離高壓線走廊的距離,依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五條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在計算導線最大風偏情況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離66KVV-110kv為40米。而依據有關規定,高壓線與住宅樓應距離20米,因此,高壓線走廊邊線距離居住用地距離應大于20米小于1000米,即20
(四)減值計算
由于本文主要研究城市高壓走廊帶對周邊居住用地價格的影響,故需要分析在其他變量一定的條件下,某地塊距高壓走廊的距離(d1)這一變量對地價的定量減值效果。
將公式1 轉變為指數形式為:
公式(2)
用 d 表示地塊靠近高壓走廊的單位距離,則由此引起的房價變化為:
公式(3)
引起的房價變化的百分比為:
公式(4)
則在一定區域內,由于高壓線走廊的存在引起的居住用地地價的減值為:
公式(5)
以上公式中, 為變量 的系數; 為房價變化的百分比;k為容積率;r為高壓走廊對周圍區域的影響半徑;P為平均地價,其余符號意義同前。
三、結語
通過綜合比較選擇回歸效果最好的半對數模型,建立了高壓線走廊帶附近地價與影響因素之間的特征價格模型,并基于該模型對武漢市洪山區關山大道高壓線走廊沿線進行實證分析,計算結果表明,與高壓線走廊帶距離接近25米,住宅用地價格下降13.85%,平均減值357.31元/平方米,接近200米,住宅價格下降6.70%,平均減值175.38元/平方米,接近500米,住宅價格下降1.31%,平均減值34.29元/平方米。
通過收集樣本片區近3年內成交的交易資料,并將各交易樣點地價修正到估價時點,然后將修正后的地價與地塊距高壓走廊帶距離一一對應,通過分析并與本次測算得到的地價進行比較,得到本次測算得到的地價與土地交易情況下的地價基本保持一致。
由此可見,引入特征價格法可以較精確地定量估算城高壓線走廊帶對沿線住宅價格的影響,從而為高壓線走廊帶沿線房地產開發效益分析,優化房地產開發規模,規劃小區內公共設施建設提供理論依據和數據支持。
參考文獻:
[1]潘世炳,劉彥輝.缺陷土地價格評估研究.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2009年課題,134-185.
[2]李恒凱,郝雷,劉德兒.GIS改進市場比較法估價的研究與實踐[J].測繪科學,2011年01期,24-35.
[3]梁青槐,孔令洋,鄧文斌.城市軌道交通對沿線住宅價值影響定量計算實例研究[J].土木工程學報,2007,40(4):98-103.
[4]周京奎,吳曉燕;公共投資對地價、房價影響效應差異研究――基于中國30個省市截面數據的實證檢驗[J],山西財經大學學報,2008,30(9):4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