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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例范文1
【關鍵詞】工程質量 監管體系 法律思考
一、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問題的提出
近年來,我國工程質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進步,有關工程質量監管的法規和制度建設得到加強,工程質量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相繼完成了一大批高質量工程項目,質量技術進步取得新進展;全社會對工程質量的關注度和認同感;工程建設各方的質量責任意識普遍提高,企業質量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以及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監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廣東江門的九江大橋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鳳凰至貴州銅仁大興機場的二級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長的沱江4跨石拱橋坍塌事件再次說明:建設工程的優劣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強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問題。
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城鎮化快速推進,我國工程建設規模越來越大,技術難度越來越高,人們對工程質量已從單純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適性、建筑節能以及全壽命周期質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設的現狀給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帶來了新的壓力和挑戰,我國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完善勢在必行。
二、我國現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及其弊端
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建立的法律依據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1984年國務院《關于改革建筑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國發[1984]123號)文件。20多年來,圍繞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我國相繼制定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規章,并增補、修訂了大量的強制性技術標準。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實施對規范市場行為,減少質量事故的發生,提高我國工程質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為現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目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縱向管理是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它具體由國家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授權機構實施;橫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對所建工程的管理?,F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有效運行,對當前建筑工程質量的穩定和提高起到了促進作用。但是,現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體系還處于破舊立新的發展過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規不完善
工程建設質量管理一直是我國國家工程建設管理的重要內容,有關工程建設質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為工程建設法規的立法重點?,F行的主要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國務院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規之一,它對建設行為主體的有關責任和義務作出了十分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也相繼頒發了建設行政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質量檢驗工作規定》(1985年)、《關于確保工程質量的幾項措施》(1986年)、《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1990年)、《關于提高住宅工程質量的規定》(1992年)、《關于建筑企業加強質量管理工作的意見》(1995年)、《建設工程勘察質量管理辦法》(2002年)等。所有這些法律法規及部門規章對我國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工程質量監管的實踐仍面臨相關監管法律法規不健全,執法不力和對法規執行缺乏有效的監督等問題,尤其是缺乏有關工程質量監督的程序性規定。這種立法現狀致使監管者的監管行為缺乏外在制約,被監管者的知情權、參與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極易發生、、收受賄賂等違法犯罪現象,使工程質量受到極大的影響。
2、監督管理機構權責不明確
工程質量監管體系仍存在著政府主管部門不作為、濫作為、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經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閉管理,政出多門的狀況;首長(政府)工程,獻禮工程不執行法定建設程序,不按科學規律和技術標準,盲目組織施工,經常以犧牲工程質量為代價,搶工期趕進度,造成了許多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全國各地的各類開發區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較嚴重的各自為政,封閉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嚴,存在隱患等問題。
3、監督管理體系不科學
如前所述,當前我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包括縱向管理和橫向管理兩個方面。一方面,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實行多部門多專業管理,政出多門,相互間職能劃分不清,看上去層層把關,實際效果卻大打折扣,職責不清不僅造成了部門之間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給立法和監督執法造成了困難,還加重地方及企業負擔。另一方面,統一的監督機構管理體系沒有形成,各級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立的工程質量監督站由于其編制、專業技術人員配備、技術裝備等均由當地管理,人員配備不盡合理,各地發展不均衡,導致對其有效監控明顯不足。沒有自上而下對其統一的管理機構,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
4、監督管理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工程質量監督是一項技術性、政策性都很強的工作。我國現有各類監管機構所配備的人員尚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的有效監督。首先表現在人員素質上,長期以來,由于編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中高質量、高水平的專業技術人員匱乏,素質參差不齊,與“既要對法律法規非常熟悉,又要對強制性技術標準非常熟悉”的要求甚遠,級別較低的縣級監督機構這方面問題尤為突出;其次表現在設備上,技術裝備落后,缺乏現代化的檢測手段,監督方法遠遠落后于科技發展水平,影響工程質量的監督力度和深度,難以適應當前建設工程發展的需要。所有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監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權威性,亟待改進和完善。
三、對工程質量監管體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永恒的主題。為進一步改革政府質量監督工作,完善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方式、方法,促進工程質量水平和工程技術水平不斷提高,本文對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管體系提出幾點法律思考。
1、進一步完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體系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一些規定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的客觀實際,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國務院 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已把《建筑法》列入“需要抓緊研究、待條件成熟時提出的立法項目”的133件之一。作為建筑法律體系母法的《建筑法》及與之配套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在對其逐步完善過程中,應對具有相關執業資格和崗位資格等人員的行為做出法律規定,把一些相關質量責任主體依法納入管理范疇,對工程合理使用期滿后的質量確認以及使用中遇到意外損害后的質量確認建立相應法律制度,盡快構筑質量監管各環節相互銜接的法律法規及政府規章迫在眉睫。
2、轉變角色,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強制性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對我國的行政管理產生巨大影響,對政府在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依法行政和行政管理法制化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中,轉變角色就是要實現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轉變:由授權執法向委托執法轉變;由實體質量的環環把關向隨機抽查轉變;由“看、問”式現場檢查向采用科學儀器,提供準確可靠的數據的權威性監督轉變;由直接審驗工程質量等級向竣工驗收備案制度轉變;由以施工現場對承包商的監督為主向全面、全過程監督轉變。通過角色轉變使政府監督機構恢復執法地位,承擔監督責任,依法對所有參與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實施公正、威懾的執法監督,使各建設主體依法承擔起法律規定的責任和義務,促進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度的有效落實,促進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3、加大執法力度,整頓規范建設市場
監督法規的實施和執行,建立統一的執法實體。主要包括:一是對招標、投標弄虛作假,工程項目轉包、違法分包,掛靠和欺詐等違規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二是依法建立承包商、供應商市場準入制度,實現有形建筑市場與政府部門機構分設和職能分離;三是在貫徹落實《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基礎上,通過法律的形式建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制度和建筑工程竣工備案制度。工程設計審核和竣工備案應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委托國家認可的非官方機構(如協會或學會)進行;四是實行強制性的以承包履約擔保和業主支付擔保為核心的工程風險管理制度。凡涉及工程建設活動的各方,如業主、總承包商、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向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保險公司則要求各個工程在建設過程中必須委托一個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可的機構進行質量檢查監督。委托機構接受委托后,從工程的設計、施工、招投標開始,直到工程竣工,最后提交工程質量評價報告送與工程建設的有關各方,并從根本上解決工程建設中債務拖欠、責任不清等問題。
4、提高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嚴格依法行政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一項政策性、法律性、技術性和經濟性都很強的知識型管理工作?!督ㄖā返?4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執業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闭谋O督管理人員的技能和素質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有舉足重輕的作用。法律對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的規定要求監督管理人員必須有扎實的技術專業知識,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熟練掌握監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了解建設工程經濟知識,具有發現質量問題、鑒別質量問題和解決處理質量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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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例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筑、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建筑構配件和建筑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七條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按分工報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持下列文件、資料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一)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及相關的合同、營業執照等;
(三)工程勘察報告和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已向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預交工程質量保修抵押金證明。
建設單位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不得開工。
施工單位不得為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工程或者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
第十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
(二)建設1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三)高層建筑及采用新結構、新材料的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設計、施工單位對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為應予抵制。
第十二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裝修工程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控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五條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相應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攬監理業務;不得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質量負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必須作好隱藏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并在隱蔽前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按規定必須進檢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適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送檢實行見證取樣制度。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工程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當負責整修、返工或者拆除重建。
第二十三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二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督。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三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在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或者質量缺陷時,施工單位必須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只當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二十六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住宅工程售房單位對用戶的保修期要從交給用戶住房鑰匙之日起計算,在施工單位保修期內,由售房單位負責組織施工單位為用戶保修;超過施工單位保修期,在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內的,由售房單位自行為用戶保修。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實行提留工程質量保修抵押金制度。質量保修抵押金提留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收取和管理。在保修期內未出現質量問題時,質量保修抵押金本息如數返還。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在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或者損壞,應當由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保修和賠償所需要的費用由造成質量問題的責任方按以下規定承擔:
(一)施工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并承擔經濟責任;
(二)由于設計方面的原因造成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或者經其驗收同意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四)因建設單位(含監理單位)錯誤管理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如屬監理單位責任,則由建設單位向監理單位索賠;
(五)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六)責任單位發生解體的,由質量監督機構組織維修,所需費用從原責任單位預交的工程質量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七)因地震、洪水、臺風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首位負責維修,建設參與各方根據國家具體政策分擔經濟責任。
責任方應在維修開始時,向施工單位付款,維修結束時付清款。
第二十九條在建設工程保修期內,用戶發現質量問題,有權要求建設單位予以維修。施工單位自接到建設單位維修通知之時起,應當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并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規定的時限內修復。經兩次通知施工單位仍未按時到達現場,用戶有權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維修,所發生的費用由原施工單位負責。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質量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
(二)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收取監督費;
(三)核查受監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生產建筑構配件等單位的資質等級;
(四)對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重要部位及相關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等的質量進行監督和抽查;
(五)檢查建筑構配件的產品質量;
(六)檢查建設工程主體各方的質量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七)負責竣工驗收工程的備案工作,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實施監督;
(八)參與質量事故的處理,負責質量糾紛的鑒定和處理質量投訴問題;
(九)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其專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質量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資料和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人員上崗證等;
(二)進入施工現場,對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質量進行檢查,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對有無違章和偷工減料行為進行檢查,對參建各方主體質量行為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備案材料后進行核查,備案工程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予以備案;未取得備案證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發現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不予備案,重新組織驗收:
(一)建設單位提供的備案文件、資料不完整、不真實、不準確的;
(二)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
(三)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指出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和主要設備功能存在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該采取措施處理而未處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以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要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六條用戶有權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進行投訴。市、縣(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分工負責受理本轄區內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受理投訴的部門自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投訴人;重大質量問題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鑒定,在一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投訴人。因故不能在限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要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并約定提出處理意見的時間。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質量和質量責任按分工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鑒定。其鑒定結果作為調解、處理質量糾紛和質量問題的依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為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工程或者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的,對已開始施工,接受責令改正的,處5萬元罰款;已完成基礎施工,接受責令改正的,處10萬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有下列行為或者造成下列工程質量問題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一)偷工減料的;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三)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混凝土砂漿無配合比,砂、石、水泥、石灰等主要材料不過秤,無試驗報告的;
(二)主體、基礎混凝土與砂漿試塊組數和強度達不到設計和規范要求的;
(三)鋼材無合格證和檢驗報告單,無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配筋規格、品種、數量達不到要求的;
(四)未對進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商品混凝土等進行檢驗復試,沒有材料進場復試單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五)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入場復試和混凝土、砂漿試塊強度試驗過程中違反見證取樣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工作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質量監督任務的,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王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或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五十九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照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罰款的單位和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條例所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六十一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市、縣(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例范文3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本條例自*0年1月30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例范文4
關鍵詞建設工程監理 建設工程施工 執業工程師 行使處罰權的探索 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
中圖分類號:TU198文獻標識碼: A
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是一項復雜的過程,其管理過程影響因素多、質量波動大,參與人員多、生產周期長,而且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建設工程監理作為工程建設不可缺少的一項重要制度,在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監理工程師作為管理現場的主要管理者,其管理工作涉及質量管理、投資管理、進度管理、安全管理等四大方面。在實際工作中,這四大方面往往是相輔相成,互相影響,彼此制約,在管理上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難度。
盡管如此,在2007年以后,隨著《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政策的出臺,對服務行業在注冊資本、工商登記等方面降低門檻,催生了各行業服務業規模不斷擴大和發展。這些年,在我們建設領域,各種專業勞務、機械租賃、技術服務等服務公司紛紛搶占建筑市場。這些技術性、勞務性業務外包的服務企業與日俱增,其直接影響是針對某一個建筑工程,由最早的三到五家合同關系增加為十到二十幾家合同關系,在極大的豐富建筑服務業市場的同時,也給從事建設監理管理服務的監理工程師增加了新的難度。
然而,2014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中第“5.5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增加并明確了監理單位應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定職責,給監理工作帶來推動力的同時,再次也給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帶來新的壓力,帶來新的挑戰。
本人做為工程管理監理主體方的一名工程師,在現場工作多年,深深體會到在管理過程中監理工程師缺乏相應的權限及對各參建方的制約手段,使管理的目標往往難以實現。監理人員在管理過程中,因質量缺陷、安全隱患等整改問題與施工單位爭執起糾紛的情況屢見不鮮。更有甚者,在糾正施工單位質量、安全問題時,監理人員遭到施工單位人身攻擊的新聞事件也常常見諸報端。
作者認為急需參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對現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進行補充,或出臺一部“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使參與現場管理的執業工程師能象警察查處各類交通違法行為一樣,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方法,對現場施工活動中的一切違章、違規情況通過警告、處罰相結合的形式,給以教育和糾正,這樣才能有效的改變執業工程師管理中缺乏相應的權限的狀況,使整個建筑工程整體管理水平有一個質的變化、大的提高。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從“建筑許可、從業資格、工程的發包、承包、安全生產管理、質量管理”等都已經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在實際的施工管理過程中,違反《建筑法》各規定的情況可以說是不勝枚舉。例如某一個工程從建筑許可、從業資格、工程的發包等,上報到政府管理機構的文件或許是全部合格并符合要求的,而在項目實際實施中卻存在諸多問題:比如最基本的從業資格,從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企業、真正按照招投標中要求的從業資格到現場進行管理和操作的人員鳳毛麟角。出現這樣的情況,監理單位雖然是現場管理監督的主體,但往往只是提醒督促人員到位,相關方的主要管理人員不到位時也無法制約,最后只能向建設方反映,一般也是在建設方的默許下不了了之,而監理方卻也無法采取進一步的措施進行約束。
又如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違反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情況常有發生。監理在發現安全隱患時,一般會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督促施工單位整改,而施工方常常一拖再拖,等過了幾天或一陣子由于后續工作的進展,隱患不需要進行整改就隨工程進展自然排除,這種現象在施工現場可以說是比比皆是。施工方嘗到不整改節省成本甜頭,在更多的時候,也就依照此法方法對付監理方的整改要求。而恰恰由于這樣的僥幸心理,極有可能造成安全事故的發生,到時只能是追悔莫及,并且使監理單位身受牽連。
再如質量控制過程中,冬季施工常常因為溫度下降出現混凝土強度達不到拆模要求的強度,而由于后續施工、模板周轉、勞務安排(勞務公司絕不會讓工人怠工等待)的需要,未等監理方發出不允許拆除的指令時,施工方就已經將模板拆除。這種做法是極其錯誤和不允許的,它會對建筑主體的質量造成極大的威脅,產生混凝土結構的裂縫或裂紋,導致滲漏水質量隱患,甚至造成較大的工程質量安全事故。
假如有“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監理工程師就能據此制止施工方的不規范行為并給以處罰,以強勢的姿態督促施工方完成整改,在排除隱患的保證質量的同時,也加強了對監理方自身權益的保護。
雖然在實際的工程監理工作中,也有大多數建設單位給監理工程師授權可以對工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安全、質量、進度、投資問題可以行使處罰權力,但在監理工程師根據建設方的授權進行處罰時,常常會因缺少法律的支持而受到施工單位的抵觸。對于處罰權行使,嚴格的說,建設方不是行政執法單位,本來就無權行使對施工方的處罰權,也就談不上對監理單位授權進行處罰。而從法律角度,這種授權確實也是涉嫌違法,并且沒有法律依據的。
此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中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行使處罰權力,但作為主管部門的建設局、質監站、安監站代表政府管理部門,不可能隨時掌握某一工程的實際質量、安全管理情況,這種處罰權力只有政府主管部門在進行季節性、階段性的例行檢查中,對施工方違反國家在質量、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或強制性規定時,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而各種檢查往往一年之中只有幾次。由于政府主管的工程部門,管轄的范圍比較大,項目比較多,針對某一個工程的管理,根本不可能完全的、實際的了解整個工程質量、安全管理情況,這種檢查可以說是走馬觀花。而大量的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作要靠現場的管理人員去實施;而只有監理方的監督管理貫穿于施工全過程,最有資格和權力對施工過程中違反質量、安全、法律、法規方面的規定行使處罰權力。
假如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規定在施工質量管理活動中,經注冊的監理工程師、建造師、安全工程師都有權行使處罰權,都可對各自管理的施工方(分包單位)進行處罰,對施工過程中發現的分包資質問題、人員問題、質量缺陷、進度問題、投資問題、安全隱患等進行處罰,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相應項目的管理,切實加強工程的質量管理活動。
假如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我們可以倡導建筑工程現場管理過程中行使處罰權力的主體為監理工程師、建造師、安全工程師,一方面賦予了這些經過國家注冊的執業人員的管理權限,另一方面也增強了工程技術執業人員的工作榮譽感,也勢必促進整個建筑業的管理水平。
當然,對建設施工過程中處罰權行使,鑒于工程管理涉及安全、質量、特種設備、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方方面面,假如要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處罰條例”或類似法規,應該參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條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使條例能夠盡量的完善并具有可操作性。以便在施工管理活動中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懲,切實改變現階段監理工程師管理活動中的尷尬境遇,使工程監理的管理水平能上一個層次,能在新的《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執行上給以促進和提高。當然,處罰條例的制定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意識,實行人性化管理,緊緊圍繞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服務于經濟建設這個大局,防止處罰的過于苛刻,防止處罰過程中出現違法亂紀的行為。
古人云“治國無法則亂”,在建設管理中同樣如此。在目前處罰權限基本缺失的情況下,建設方在與施工方簽訂合同時,就應該在合同中約定相關處罰問題,如果在質量、進度、安全上有問題時,如何處罰,處罰權限是多少,進行明確,并保證合同條款約定的處罰有法律的支持。在施工開始時,再將合同約定的處罰條款授權監理方,監理方的處罰才有依據。其次,監理方也可通過工程例會,對質量、安全等事項進行明確要求,并約定達不到要求時如何處罰,形成各方共同簽訂的會議紀要;同樣處罰必須有相關條例、政府文件的支持,才能作為監理方日后處罰的依據。
當然,我們必須強調所有處罰必須有理有據,如建設方邊設計、邊施工、圖紙提供不及時,造成各種質量、安全問題,也應由監理方代表施工方對建設方進行處罰(索賠);而且建設方的進度款支付必須依照合同按時支付,否則監理方的處罰權力很難付諸實施,甚至會遭到抵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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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國建設監理協會編寫《建設工程監理概論》。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例范文5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控制
1. 認識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
1.1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的原則。
對項目施工而言,質量管理與控制,就是為了確保合同、規范所規定的質量標準,所采取的一系列檢測、監控措施、手段和方法。在質量管理與控制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幾點原則:一是堅持“質量第一”的市場經濟經營的原則;二是“用戶至上”的基本原則;三是“以人為核心”的原則,充分調動人的積極性、創造性,增強人的責任感,樹立“質量第一”觀念,通過提高人的素質來避免人的失誤,要以人的工作質量保證各工序的質量,促進工程質量;四是以預防、預控為主的原則,這是確保施工質量的前提,預防為主,防患于未然。五是堅持質量標準,嚴格檢查,一切用數據說話,遵守國家的規范、設計文件、合法的合同規定要求,貫徹科學、公正、守法的職業道德規范。
1.2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的責任主體。
1.2.1 在建筑工程建設中,參與工程建設的各方應根據國家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合同、協議和有關文件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1)建設單位是建設工程的投資人,是工程建設過程的總負責方,擁有確定建設項目的規模、功能、外觀、選用材料設備、按照國家法律法規選擇承包單位的權力。
(2)勘察單位是指對地形、地質及水文等要素進行測繪、勘探、測試及綜合評定,并提供可行性評價與建設工程所需勘察成果資料的單位。設計單位是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對建設工程項目進行綜合性設計及技術經濟分析,并提供建設工程施工依據的設計文件和圖紙的單位。
(3)施工單位指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從事建設工程施工承包的單位。
(4)工程監理單位是指經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質審查,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設單位的委托范圍內對建設工程進行監督管理的單位。
(5)設備材料供應商是指提供構成建筑工程實體的設備和材料的企業,包括設備材料生產商、經銷商。
1.2.2 建筑工程項目具有投資大、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生產環節多、參與方多、影響質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點,不論是哪個主體出了問題,都會導致質量缺陷甚至重大質量事故的產生。
1.3 影響建筑工程質量的因素。
1.3.1 影響工程的因素很多,但歸納起來主要有五個方面,即人、材料、機械、方法和環境。
(1)人員素質。人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也是工程項目建設的決策者、管理者、操作者,人員的素質都將直接和間接地對規劃、決策、勘察、設計和施工的質量產生影響。
(2)工程材料。工程材料的選用是否合理、產品是否合格、材質是否經過檢驗、保管使用是否得當等等,都將直接影響建設工程的結構剛度和強度,影響工程外表及觀感,影響工程的使用功能,影響工程的使用安全。
(3)機械設備。機械設備可分為兩類:一是指組成工程實體及配套的工藝設備和各類機具,它們構成了建筑設備安裝工程或工業設備安裝工程,形成完整的使用功能。二是指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各類機具設備,簡稱施工機具設備,它們是施工生產的手段。機具設備對工程質量也有重要的影響,工程用機具設備產品質量的優劣直接影響著工程質量。
(4)工藝方法。在工程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藝是否先進,施工操作是否正確,都將對工程質量產生重大的影響。
(5)環境條件。環境條件是指對工程質量特性起重要作用的環境因素,它往往對工程質量產生特定的影響。
1.3.2 另外,建筑工程工期的壓縮、成本的降低、技術水平的滯后、企業組織機構的不健全、工人隊伍的素質低下、建筑業市場的不良競爭等因素對建筑工程質量的影響也越來越明顯、突出。
2. 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與控制的途徑與方法
2.1 建設單位的行為有待規范。
建筑工程質量的概念是一個廣義的范疇,不僅指施工質量,還包括建設單位的組織管理質量、勘察設計單位的勘察設計質量、監理單位的監理質量。所以工程有了問題不能只由施工單位來承擔責任,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奔此袇⑴c工程建設的單位都要對工程質量負責。但是在工程質量管理實踐中,當工程發生質量問題時,誰都不主動承擔質量責任,互相推委,造成了共同負責、共同不負責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個主要責任人負責制,來承擔工程質量的主要責任。建議這個主要責任人由建設單位來擔任。
2.2 加強對設計單位和設計者的審查。
設計是工程建設的重要階段,設計合理與否直接影響著建設產品的最終質量。據人們對有關工程事故的調查分析,約有近4成的工程質量事故源于設計。所以,加強對設計單位及設計者的資格審查十分重要,還有要加強對設計方案的審核,確保設計方案滿足安全性、防火性的要求。要嚴格實行設計質量內審制、專業之間會審、會簽制,改變目前設計審核走過場,工種之間相互撞車、打架,設計粗略不詳等狀況;嚴禁非法設計和出讓圖章,限制業余設計,強化設計現場服務制度,實行設計質量事故經濟賠償責任制,特別是設計單位對指定的工程設備和工程材料的質量負全責,把質量隱患消除在設計階段。
2.3 加快推行建設監理制的步伐,完善監理制的各項配套措施。
監理制的推出能夠保證從第三方的角度、工程質量進行客觀公正的監督,能夠加強對質量形成過程的監督和管理。政府在對工程領域實行宏觀調控時,應加快推行監理制,提高建設工程監理地位。同時要完善監理制的各項配套措施,要以法制加強對監理的考核約束,實行質量追償制度。質量監理人員簽字的項目,如出了質量問題,應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并記入監理工程師的個人工作檔案,作為對本人工作考評的依據。同時要加強監理人員資質的審查,對、、受賄、嚴重失職的監理人員,要及時取消其監理資格,追究責任。
2.4 對施工單位市場行為的監管、約束。
要加大承包與分包單位(尤其是非法掛靠單位)對質量、安全事故的經濟賠償和刑事責任,逐步推行承包履約保險制;嚴格資質審查,加強施工企業資質管理,全面落實動態管理,保證進入工程領域的企業具備從事建設工程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技術、管理素質和適應不同工程規模、技術管理等級要求的不同綜合等級水平評判的重要依據。要嚴格執行工程技術人員資格認證制度和全員培訓上崗制度,考評企業人員綜合素質、技術、管理和能力,推動企業建立自檢、自測、自我完善的最直接、有效的控制手段。任何時候都必須注重工程質量管理過程控制關鍵點,由此入手,發現按資質標準淘汰或考評降級或者停業整頓的問題嚴重的企業。
2.5 加強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直接監管。
隨著國家基本建設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以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一些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工程質量監督領域實現了有法可依、依法執監。特別是在目前建設工程普遍實行監理的情況下,應針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角色和職能的變化,積極探索新的思路和理念,深化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改革,健全執法運行機制,建立工程質量管理與監督的新模式。
2.6 推進工程領域勞動力市場的建設。
(1)工程領域勞動力市場的建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有限度地開發勞動力資源,整個工程產業的發展從注重量的擴張轉向質的提高,要求工程領域風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有“度”的限制。政府應建立必要的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使農民工的進入有一定的難度,從而使工人的操作水平和專業技能得到提高。
(2)要依據法律、法規、條例確立并加強對材料、機械、現場的規范管理,使之制度常態化,加大技術投入,提高質量意識。
3. 結論
工程質量是工程建設的核心,是一切工程項目的生命線。工程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大局。確保建筑工程質量,不僅是建設問題、經濟問題,也是民生問題。要切實增強做好工程質量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質量水平,努力把建筑工程質量水平提升到一個新高度,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責任制度,推動建筑工程質量不斷提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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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例范文6
今天召開全市*年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會議,是近年來我市第一次召開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會議,本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水利發展的決定》精神,認真總結近年來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成績和經驗,分析當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面臨的形勢,明確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全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目標和任務。下面,我講四點意見:
一、高度重視質量監督工作
“百年大計,質量第一”。工程質量不僅關系到工程效益的發揮,而且關系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有投資大、規模大、建設周期長,生產環節多、參與方多、影響質量的因素多等特點,無論是哪個主體出了問題,哪個環節出了問題,都可能導致質量缺陷,甚至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因此,在建立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的同時,政府必須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以保證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得以貫徹執行,各方主體的建設行為合符規范,從而保證工程建設質量,在這方面,廣大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人員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及今后一段時間,我市在建新建水利工程點多面廣,建設任務繁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事關大局,不可等閑視之。
二、明確任務,分清職責,保證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有序進行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中具有十分重要地位,是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水利工程質量實行“項目法人負責、監理單位控制、設計和施工單位保證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年1月,國務院頒發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一次以法規形式規定了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我們一定要明確質量監督工作的定位。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代表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在建設實施過程中進行的監督管理,其具有強制性、指令性、權威性等特點。因此,在行使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權時,說話要公正,底氣要足,要敢于發現問題,敢于解決問題。質量監督履行政府部門監督職能,不代替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質量管理工作,與其他建設各方的質量管理體系有本質的區別。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代表政府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不是工程建設的參與主體,對承擔的質量監督工作負監督責任。
當前,在工程質量管理中存在混淆工程質量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的現象。有兩種傾向:一是參建各方特別是項目業主認為有了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質量管理責任就是監督部門的了,從而放松工程質量管理;二是社會各界、有關部門、甚至有的主管部門的部分同志,錯誤地把工程質量主體責任歸到監督部門,錯誤地認為一旦工程發生質量事故,責任就在質量監督部門。
因此,各級質量監督機構要加強宣傳并依法界定工程質量的責任主體,切實履行質量監督職責,進一步明確參建各方在水利工程過程中的質量職責。同時要進一步明確中心站、區縣質量監督站的職責,保證水利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有序進行。
三、加強監管,嚴格執法,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制度,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國務院的這個條例明確指出,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由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并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各種違規行為應給予的處罰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國務院的279號令就是我們質量監督機構進行質量監督管理,處罰各種違規行為的依據和武器,從事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的人員應認真學習,準確把握。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中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堅決予以查處,并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報請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四、創新思路,因地制宜開展多種形式的質量監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