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經營制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農藥經營制度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農藥經營制度

農藥經營制度范文1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安全、合理使用農藥,促進農業發展,保護環境和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含義)

本規定所稱的農藥,是指用于防治農作物、林木、花卉、食用菌等的病、蟲、雜草和其他有害生物,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各種藥物。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市范圍內對農藥的經營(包括采購、貯存、分裝、銷售)、使用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主管部門)

市和縣、區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農藥質量監測、鑒定和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農藥主管部門)。

工商、技監、衛生、環保等行政部門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范圍內做好農藥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農藥的質量監督

第五條(經營資格)

農藥經營單位必須持有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準予經營農藥的營業執照,并配備熟悉農藥基本知識的業務人員。

個人不得經營農藥。

第六條(準予經營的農藥)

農藥經營單位所經營的各種農藥,必須同時具有《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下同)、《生產許可證》。

第七條(境外農藥的管理規定)

境外生產的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登記證》的,不準進口和經營。

境外生產的農藥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田間藥效試驗許可證》的,不準在本市進行試驗。

第八條(不準經營的農藥)

凡經農業部《農藥登記公告》宣布禁用和撤銷登記的農藥,不準再經營或者進口。

第九條(農藥經營的質量管理)

農藥經營單位在經營過程中,應當做好農藥質量檢查工作,保證所經營的農藥符合批準登記的質量標準。

禁止經營假冒、偽劣農藥。

第十條(農藥的包裝)

農藥的包裝必須符合保證質量和安全運輸的要求,并附有符合《農藥質量管理條例》所規定的標簽說明。沒有標簽說明或者標簽說明脫落、標簽說明字跡模糊的農藥,不準銷售。

第十一條(農藥分裝的標簽說明)

農藥經營單位為方便銷售或者使用,需將原包裝農藥分裝后在本單位門市部零售的,必須貼上新的明顯的標簽說明。

新的標簽說明必須包括農藥品名、含量、重量(或者容量)、使用方法、毒性標記、生產廠家、出廠日期、保質期、分裝單位、分裝日期等內容。

第十二條(農藥分裝的審批)

農藥經營單位自行分裝的農藥,需對外批發或者在本單位以外的門市部零售的,應當事先向農藥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分裝。分裝后的農藥,其標簽說明除需具備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各項內容外,還應當注明批準文號。

農藥主管部門對農藥經營單位提出的分裝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批復。

第十三條(農藥質量的檢定)

農藥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農藥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農藥經營單位所經營的農藥質量進行檢定。凡經檢定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已失效、降效的農藥,在農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之前,不得銷售。

第三章農藥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農藥經營品種的確定)

農藥經營單位在經營供本市使用的農藥時,需根據農藥主管部門提出的本市農藥品種結構方案,確定經營農藥的品種。農藥品種的引進,需經農藥主管部門同意,并應當納入農藥品種結構方案。

第十五條(農藥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農藥必須遵守農業部、衛生部頒布的《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國家技術監督局的《農藥合理使用準則》和其他有關規定,并接受農藥管理、衛生、環境保護等部門的指導,不得亂用、濫用農藥。

第十六條(施藥要求)

農藥在使用過程中須妥善保管,施藥工具、容器、及農藥殘留物(液)等應當及時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處理,并應當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

第十七條(農藥的存貯)

存放農藥應當有專柜或者專倉,不得與食品、種子、飼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裝、混放。

第十八條(高毒、劇毒農藥的保管)

高毒、劇毒農藥應當有專人負責保管。

個人和家庭應當限制存放高毒、劇毒農藥。

第十九條(限制使用農藥的事項)

對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

禁止使用農藥捕殺水產、禽類等動物。因農藥中毒而死亡的動物應當予以銷毀,不得銷售。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條(違法經營農藥的處罰)

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農藥或者銷售假冒偽劣、降效失效以及無《農藥登記證》的農藥的經營單位,由農藥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對前款所列違法經營農藥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農藥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法經營農藥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因銷售假冒偽劣、降效失效及無《農藥登記證》和《生產許可證》的農藥,造成使用者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經營單位,除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外,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二條(不當使用農藥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因使用農藥不當,造成他人人畜傷亡或者其他經濟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農藥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對農藥控制決定的執行。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部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應用解釋部門)

農藥經營制度范文2

為加強高毒農藥管理,保護農產品質量和環境生態安全,2013年初,撫順市農委印發了《關于施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開展“農藥誠信經營服務承諾”活動的通知》,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對高毒農藥實行定點集中管理。經過申報、核查和公示等程序,全市25家經營單位達到了標準要求。撫順市農委舉行了授匾儀式,與25經營單位簽訂了“農藥誠信經營承諾公約”,并向他們頒發了“撫順市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單位”牌匾。撫順市成為遼寧省全區域推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的第一市。

撫順市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的原則是“安全第一,合理布局,方便群眾”??h區級農藥市場設2~3個定點經營單位,鄉鎮級農藥市場設1個定點經營單位,蔬菜及水果主產區不設定點經營單位。定點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無不良經營記錄,有與經營高毒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經營場所和規章制度。高毒農藥貯存必須有專屬區域,經營必須有專門柜臺,必須執行“遼寧省劇毒高毒農藥經營備案與銷售流向記錄制度”,認真填寫“遼寧省劇毒高毒農藥經營備案與銷售流向記錄冊”。同時,還對高毒農藥經營單位管理做出了相應的規定。

在授匾儀式上,遼寧省植物保護站王文航站長表示,高毒農藥監管既是農藥市場監管的重點也是難點。長期以來,全省各級農藥監管機構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高毒農藥的行為,為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做出了貢獻 。從2005年開始,全省推行了“高毒農藥經營備案與流向記錄制度”,實現了對高毒農藥的可追溯管理;2012年,推行了“煙劑農藥審查備案制度”,實現了對非法高毒農藥成分的市場禁入管理;現在正在推行的“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制度”,將實現高毒農藥的定點集中管理。他強調,推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是遼寧省農委的重點工作之一,按照要求,2013年年底前全省將全面推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制度。各級農藥監管機構務必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來組織實施此項工作,落實工作責任,實行責任追究,確保省農委的這一重點工作順利完成。

農藥經營制度范文3

全禁不現實 農業生產還得用

記者:高毒農藥對食品安全和環境威脅如此之大,為何不完全禁止高毒農藥,而是推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

葉貞琴:首先要明確,農業生產仍離不開高毒農藥。近年來病蟲害呈多發頻發重發態勢,在糧棉油等大宗作物重大病蟲害應急防控上仍離不開高毒農藥,在地下害蟲、線蟲、儲糧害蟲防控方面還缺少理想的替代產品,全面禁用高毒農藥在短期內很難實現。高毒農藥是一把雙刃劍,真正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不是高毒農藥,而是高毒農藥的濫用和不當使用,所以有效管理、合理控制高毒農藥就成了重中之重。

高毒農藥不能盲目禁止,要做到“疏堵結合”。從近幾年基層調研的情況看,高毒農藥經營泛濫,只要是經營農藥的門店都可以買賣高毒農藥,農民可以隨意購買高毒農藥。另一方面農民買什么藥、怎么用藥也常常受經銷商影響。據調查,50%以上的農民根據經銷商的推薦選購和使用農藥,農民過量使用農藥、超范圍使用農藥的現象比較普遍,違規使用高毒農藥的現象也時有發生。為此,在高毒農藥仍需繼續使用、農民生產過程難以控制的情況下,要控制高毒農藥隨意買賣的風險,強化高毒農藥使用的監督和指導,必須緊緊抓住經銷這個關鍵環節,從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入手。

不能隨便買賣 降低違規使用率

記者:農業部近幾年來一直大力推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各地在實踐中有哪些值得肯定的經驗和做法?

葉貞琴:我部對高毒農藥經營要求實行定點銷售、實名購買、建立購銷檔案、強化信息管理,確保產品流向可追溯,各地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因地制宜,探索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

首先是爭取法規保障。例如海南、天津出臺了農藥管理的地方法規,浙江、湖北在《植物保護條例》中規定了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北京在《食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規定了農藥經營單位備案制度。

其次,各地積極爭取財政等部門的支持,多方籌集資金,有力地推動了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和低毒低殘留農藥示范推廣。例如,浙江省采取“省財政補一點、市縣財政配一點、企業自籌一點”的方式,結合實施農藥許可制度,建設農藥可追溯體系,累計投入999.2萬元,其中省財政補助315萬元,縣財政補助465.7萬元,批發、零售企業自籌218.5萬元。

我們還利用現代技術裝備建設農藥經營管理的電子信息系統,這樣有利于實現農藥產品的可追溯管理。例如,四川彭州今年開展農藥進銷條碼信息系統建設,市政府印發了《農藥條碼銷售網絡體系建設實施方案》,要求進入該市銷售的農藥產品都要粘貼條形碼,并將條形碼錄入追溯平臺系統,實行掃碼銷售。

此外,強化示范引導。近年來各地在推進高毒農藥定點經營過程中,注重總結經驗、培養典型,充分發揮典型引路和示范帶動作用。廣東省中山市農藥經營實行分類管理,A證可經營包括高毒農藥在內的所有農藥,B證只能經營中低毒農藥。北京、上海、江西、陜西等?。ㄊ校┙Y合低毒生物農藥示范補貼項目,以“企業+專家+農戶”的方式開展專題培訓和技術指導,深受農民歡迎。

記者:目前為止,我國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取得了怎樣的進展?

葉貞琴:現在,實施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的區域和范圍正在逐年擴大,管理制度也在不斷完善,定點經營門店逐步規范,一些園藝作物面積較大的縣市已經從最初的高毒農藥定點經營過渡到全面禁止銷售使用高毒農藥。

據統計,今年實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的縣800多個,全面禁止高毒農藥銷售使用的縣200多個。實施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的地區,限定了高毒農藥銷售渠道,減少了農民違規使用的機率,農藥市場秩序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明顯好轉。

疏堵相結合示范帶動解難題

記者:農業部接下來如何更好地推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工作?要實現什么樣的目標?

葉貞琴:農業部今年11月4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召開了全國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及低毒低殘留農藥示范補貼座談會,會議決定從2014年開始大力推進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示范和低毒低殘留農藥示范補貼工作。按照“試點先行、以點帶面、穩步推進、全面實施”原則,每年在5個省分別創建4~5個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示范縣,每個縣確定20個左右示范門店,同時在10個省實施低毒生物農藥補貼試點,示范帶動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全面開展,引導農民減少高毒農藥使用。經過3~5年的努力,基本建立起規范化的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制度和低毒低殘留農藥使用補貼政策。

記者:對于加強農藥管理工作,農業部將有哪些部署和規劃?

農藥經營制度范文4

(一)細化實施方案 承擔試點任務的5個省農業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明確示范縣和定點門店的選定條件、創建內容和目標要求等,確定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示范縣31個、定點門店353個,落實責任到人、進度到月,并指導示范縣細化實化項目實施方案,確保項目順利實施。陜西省根據本省實際情況,在咸陽市13個縣(區)整建制推進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定點門店由咸陽市農業局統一規劃布局,并在寶雞市扶風縣開展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示范。山東省在泰安、臨沂等5個地市各創建一個示范縣,強化典型引路,發揮示范帶動作用。

(二)突出源頭控制 為規范農民用藥行為,從源頭上控制高毒農藥,各地強化經營環節管理。山東省建立農藥經營告知制度,要求農藥經營者應當將經營農藥的名稱、生產廠家、生產許可文號、登記證號等信息,告知當地縣級農業部門,由農業部門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示,并印發《高毒農藥產品名錄》,張貼于各個定點經營門店。陜西省在全省范圍內推行農藥經營主體備案制度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制度,規范高毒農藥進貨和銷售渠道,要求批發商只能將備案的高毒農藥批發給縣農業部門確定的定點門店。扶風縣農業局通過備案確定9個高毒農藥批發商,每季度召集各個批發商與定點經營門店對接一次,確保批發、零售渠道不亂,從源頭上管控高毒農藥。

(三)強化責任落實 許多示范縣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農藥監督管理體系,縣農業局配備農藥執法人員,鄉鎮配備農藥執法監督員(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站站長)、村里配備農藥執法信息員(村委會主任),分別負責全縣、全鄉(鎮)、全村的農藥經營監管和使用指導。各示范縣農業部門分別與高毒農藥經營企業(或批發商)、各定點經營門店簽訂責任狀,明確經營者的主體責任和農業部門的培訓、指導與監管責任。各示范縣農業部門將監管責任落實到人,并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陜西扶風縣農業局將10名執法人員作為分包片區農藥經營門店的第一監管責任人,包干負責日常監管工作,并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社會人士作為“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社會監督員,把日常監管人員和社會監督員的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分別張貼于責任門店,把監管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納入社會監督之中。

農藥經營制度范文5

各農資經營業戶:

為加強對農藥市場的監督管理,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的進貨查驗貨制度,從源頭上杜絕假冒偽劣農藥進入流通環節,全面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有下列違法行為的農藥不得銷售:

1、產品包裝上未附標簽、標簽殘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農藥產品的。

2、假劣農藥。

3、無農藥登記證、生產許可證、農藥標準號(合格證)或假冒的。

4、經營檢驗不合格或者過期而無使用效能農藥的。

5、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或者撤消登記的農藥。

6、存在其它違法行為的農藥。

第二條按照自治區兵團要求,非劇毒、高毒經營單位不得經營劇毒、高毒農藥。

第三條2017年6月1日前已經從事農藥經營活動的,應當在2018年8月1日起一年內達到《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條件,并依法申領《農藥經營許可證》。從事農藥經營人員2018年上半年必須參加兵團組織的農藥經營許可培訓。

第四條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應當查驗產品包裝、標簽、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以及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的農藥生產企業或者未取得農藥經營許可證的其他農藥經營者采購農藥。

第五條農藥經營者應當建立采購臺賬,如實記錄農藥的名稱、有關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生產企業和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采購臺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第六條為方便農藥經營者進行農藥登記信息查詢,石總場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站義務提供農藥登記信息查詢服務。

第七條實施步驟

1、宣傳動員階段

3月至4月通過開展農資打假活動,充分做好宣傳動員。

2、征詢意見階段

5月至6月通過召開農資經營者座談會,網上征詢意見等方式廣泛征詢意見。

3、頒布實施階段

農藥經營制度范文6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全省農藥管理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抓農藥質量和使用安全監管,保農產品生產和質量安全”的目標, 以強化農藥質量監督抽查、打擊制售假劣農藥行為、提高廣大農民安全合理用藥意識為重點,以完善落實農藥經營登記備案和高毒農藥定點經營兩項制度為抓手,以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為目的,加大力度,強化措施,努力提高農藥產品質量合格率和用藥水平,指導農民安全合理科學用藥,降低農藥殘留,全力保障農業生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

二、行動目標

通過開展農藥質量和使用安全監管百日整治行動,實施“八項清查”行動,使全省農藥質量有所提高,制售假冒偽劣農藥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農藥市場秩序明顯好轉,農民安全合理用藥意識和用藥水平顯著提高,努力確保不發生因農藥殘留引發重大農產品安全事故,努力確保不發生因藥害事故引發。具體目標是:

(一)清查農藥生產企業。對涉嫌違規生產企業進行集中整頓,對農藥登記證的使用情況進行清理,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大案要案處理情況進行清查。農藥產品質量合格率達到95%以上;農藥產品標簽合格率達到95%以上。假冒、偽造、無農藥登記證現象控制在5%以下。

(二)清查作物用藥。對主要作物用藥進行清查,向農民推薦小麥、玉米、蔬菜、果樹等作物主用農藥;對小宗特色作物無藥可用進行調查,采取財政補貼登記試驗,使我省特色作物有農藥可用。

(三)清查農藥經營單位。對全省農藥經營單位進行摸底,按照《農藥管理條例》所規定的開辦農藥經營單位應具備的條件進行清理,對不夠條件的經營單位建議工商部門取締農藥經營資格。

(四)清查農藥經營登記備案。確保全省農藥經營門店經營農藥實現全覆蓋、無遺漏,并將備案產品張貼上墻公示。

(五)清查禁限用高毒農藥。杜絕甲胺磷等國家禁用農藥的生產、經營和使用;限用高毒農藥監管全部實現定點經營和政府儲備制度,做到實名制購買,實現可追溯管理;推進高毒農藥廢棄物的回收。

(六)清查農藥廣告和展銷會。各地負責本級媒體的農藥廣告、展銷會的審查和監督,整頓虛假、誤導農民的農藥廣告。

(七)清查合作經濟組織經營使用農藥。規范農藥購進、分銷、使用程序,納入監管范圍,明確農藥使用登記制度。

(八)清查農業部門履職農藥監管職能。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單位不得生產、經營農藥,已涉及的通過改制、出售等形式與農業行政部門脫鉤。明確農藥監管機構、農藥經營門市部、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監管人員。

三、工作步驟及時間安排

(一)宣傳發動階段(3月19日~3月30日)

1.制定整治方案。各市要根據本方案的總體要求,結合實際,制定詳細的實施方案,明確任務、目標和責任,細化工作任務和工作要求。

2.廣泛宣傳發動。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紙、期刊等各種媒體,通過在《農業知識》雜志上開展大獎賽、設立百日整治專欄等形式,做到電臺有聲音、電視有影像、報紙有文章,期刊有專欄,大力宣傳開展百日整治行動的目的意義以及整治取得的成效,在全社會營造農藥質量安全整治的良好輿論氛圍。

(二)集中整治階段(4月1日~6月15日)

3.農藥質量整治。一是農藥市場監督抽查。充分利用農藥成分監測技術、農藥執法信息平臺,在農藥銷售、使用的高峰期,采取隨機抽查與指定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在全省范圍內組織開展農藥產品質量和標簽監督抽查。二是農藥生產企業監督抽查。重點抽查農業部和山東省農業廳近年來在監督抽檢中發現存在質量或標簽問題的企業和產品(包括已吊銷登記證或專供出口的產品)。三是對韭菜、生姜、芹菜等農藥殘留容易超標的農產品進行暗抽。由此追溯農藥使用情況,發現有使用高毒農藥等嚴重問題的由分管廳領導約談農業局局長。四是加大農藥執法力度。通過農藥市場和生產企業抽查、群眾舉報、農業部通報等手段,發現制售假劣農藥信息,強化檢打聯動,依法查處無登記證或假冒(偽造)登記證生產農藥、非法添加(或搭售)隱性農藥成分、生產經營假劣農藥、農藥標簽不合格等違法行為。對于添加高毒農藥,濫用高毒農藥,價值比較大的案件,必須及時移交公安部門立案查處。五是清理整頓涉嫌違規企業。根據在全國和全省植保信息會上搜集的線索,在全省范圍內對涉嫌違規企業進行集中清理整頓,嚴厲打擊“黑窩點”非法生產農藥行為。六是對抽檢問題較多的農藥生產企業實行負責人約談制度。對產品質量抽檢多次不合格,添加高毒農藥或其他農藥成分,有效成分為零的納入“紅牌”管理,由山東省農業廳主管部門對生產企業負責人進行約談,限期整改,整改期間不得續展登記;對有嚴重問題的產品,約談后仍不改正的,在全省禁止其經營登記備案,產品不得納入政府招標行列,并建議農業部依法吊銷其農藥登記證。

4.農藥經營整治。一是經營單位調查。全省開展農藥經營單位情況調查,摸清全省農藥經營單位底數,包括名稱、地址、人員狀況等,建立數據庫,并在網上公開農藥經營單位有關信息。各市要認真填寫農藥經營單位基本信息統計表,并按時上報。二是強化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扎實推進農業部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示范縣創建項目,以項目為依托,建立全省高毒農藥監管網絡平臺。進一步強化高毒農藥定點經營管理,實行定點經營、專柜銷售、實名購買、臺賬記載、溯源管理,構建高毒農藥從生產、經營到使用的全程可追溯體系。三是進一步完善農藥經營登記備案制度。著力抓好農藥經營登記備案制度的規范落實,重點規范登記程序,保證經銷單位和農藥產品100%備案,登記備案時實行產品質量承諾,在經營門市張貼產品登記備案表,及時公開信息。四是鼓勵發展現代營銷體系。在去年推廣農藥連鎖經營的基礎上,因地制宜發展直供直銷、連鎖配送等現代營銷方式,在經營主體、進貨渠道和經營產品上發揮規范引領作用,引導農藥生產經營企業開展誠信體系建設,加強行業自律。五是加強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的農藥經營人員培訓。充分利用農業科技培訓項目,定期對農藥經營人員進行政策、技術、知識和誠信等培訓,并做到持證上崗。六是強化農藥廣告、展銷會的監督管理。各市要對電視、電臺、報刊的農藥廣告進行集中檢查清理,發現有違規刊登農藥廣告的企業或經營單位,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對刊登媒體移交工商部門查處。加強對農藥展銷會的監管,通過對參展企業的摸底調查,發現涉嫌違規生產經營農藥的線索,并進行重點監管和嚴肅查處。

5.農藥使用整治。一是加強農藥使用檢查指導。研究制定并公布山東省主要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用藥推薦品種目錄,指導農民科學選藥用藥,利用各種資源大力培訓農民和病蟲害防治專業服務組織人員,使他們掌握正確識辨、合理選購、科學使用農藥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制定標準的用藥記錄本,重點監督檢查專業化、規模化農產品基地、病蟲害統防統治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種植大戶、標準園創建等施藥現場和用藥記錄檔案,確保農藥安全合理使用。二是加強農藥風險監測評價。建立農藥使用安全風險監測評價體系,加強對易違規使用、易產生藥害、易殘留超標農藥的風險監測和再評估,對安全風險較高的農藥使用提出相應監管措施和指導意見。三是推進低毒低殘留農藥示范推廣補貼。繼續扎實開展農業部低毒低殘留農藥示范推廣補貼項目,總結完善示范推廣補貼模式。各市要積極爭取當地財政支持,在蔬菜、水果、茶葉等園藝作物上推行低毒低殘留農藥補貼,并積極探索行之有效的新路子。四是加強農藥使用安全事故處置??h級以上農業部門要逐級建立農藥藥害事故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技術鑒定專家組,根據農藥使用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預案要求,落實屬地管理職責,做好農藥藥害和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鑒定及逐級上報工作,妥善處理事故糾紛。五是制定規范的農產品生產基地農藥使用記錄表格,對鮮食農產品基地的農藥使用記錄情況進行檢查。

(三)總結驗收階段(6月15日~30日)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