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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范文1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20.137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20-0-02
1 勞動規章制度法律性質爭議介評
關于勞動規章制度的概念,我國現行的勞動法律法規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1959年國際勞工組織(ILO)特別委員會報告書中將勞動規章制度定義為:“企業界對Works rules, Company rules, work shop rules, rules of employment, standing order之稱號,供企業之全體從業員或大部分從業員適用,專對或主要對就業中從業員之行動有關的各種規則。”王全興教授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僅在本單位內部實施的、關于如何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钡梢源_認的是,第一,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制定的。第二,勞動規章制度約束用人單位內的勞動者,不約束用人單位外的勞動者。第三,勞動規章制度是對勞動中的勞動者有效。因為勞動規章制度的目的是規范勞動過程中的生產經營秩序。
勞動規章制度的形成一個主要的原因就是就為了簡化勞動合同的契約過程。正是因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需辦理繁雜的手續,用人單位才將勞動合同中的共有條款加以體系化。這樣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只需要把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告知勞動者即可,由勞動者自己決定是否接受勞動規章制度的約束。另外也有學者認為,勞動規章制度的形成還是為了維持用人單位內部生產經營秩序。由于現在用人單位的規模日益擴大,勞動的集約化程度也在不斷地提高,這就需要規制勞動者的勞動行為,促使勞動者互相合作,促使勞動有序進行,從而能維護生產經營的秩序。
關于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有學者稱之為“勞動法上永遠的難題”。對此,學界一直存在爭論。其中主要有契約說、法規說、集體合意說、根據二分說這四種學說,下面就主要介紹這四種學說。
1.1 契約說
契約說主張勞動規章制度的效力是因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規章制度內容帶成了合意。其基本內容可以概括為,勞動規章制度是由用人單位單方制定與變更的,這本來只是一種單純企業內部的規范,之后經勞動者同意成為契約內容時,得以規制勞動關系。
根據對勞動者意思自治程度的輕重,可以分為以下三種觀點:純粹規范說、事實規范說和事實習慣說。其中“純粹規范說”充分尊重了意思自治的原則,認為經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后,勞動規章制度才能由事實上的存在轉變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勞動合同的一部分。但其實這一學說和勞動用工實踐并不相符,很多勞動者是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并不知道勞動規章制度的存在,更談不上所謂的協商一致。故此學說忽略了用人單位的強勢地位以及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中意思表示的不自由?!笆聦嵰幏墩f”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關于勞動條件的規則,只有得到勞動者的同意之后才會發生法律效力。但實際上勞動規章制度只是一種社會規范,只能取得約束勞動者的效力。“事實習慣說”又稱定型化契約,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對勞動合同中的共性條件加以系統化,只要勞動者未明確反對勞動規章制度的條款,就推定勞動規章制度對其發生法律約束力。但是對于勞動者是否知道勞動規章制度和是否知道這一事實習慣都沒有提及,也沒有規定用人單位有向勞動者告知勞動規章的義務,所以人們可以看出,這無疑是提高了對普通勞動者的要求,很容易出現將勞動者的沉默推定為同意的情形,會為侵害本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權利大開方便之門。
綜上所述,契約說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處于一個平等地位,要求勞動規章制度是兩者之間的平等協商,集體合意的結果,更傾向于保護了勞動者的權利。但是,也不能忽略其缺陷,首先,此學說不利于用人單位的經營管理。因為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和變更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和每一個勞動者協商同意,這勢必會加大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的困難。再次,此學說雖然強調勞資平等,但是在用工過程中,是很難實現雙方真正的平等的。
1.2 法規說
法規說認為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法律規范的特征,不管勞動者是否同意勞動規章制度的具體條款,勞動規章制度都對他們具有法律效力。
依據對勞動規章制度效力來源的不同,此學說可分為以下幾種主張。
第一,是經營權說。該說主張,用人單位對其內部的人事物均具有經營自,在此基礎上制定出來的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法律規范的性質。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基于其所有權而制定的法律規范,無需經過勞動者同意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很明顯,這里把勞動規章制度定位為法律規范是有嚴重錯誤的,法律規范必須是由國家制定的,用人單位沒有權力制定或者認可法律規范。
第二,是習慣法說。該說認為,勞動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約束勞動者的行為規范,用人單位以其經營自來保障其執行。而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也是企業的習慣,勞動者對勞動規章制度具有法的確信,因此勞動規章制度具有習慣法的特性。但其實該說沒有區分勞動規章制度與習慣法,更沒有明確說明勞動規章制度的性質。
第三,是授權法說。該說主張,法律基于保護勞動者的需要而賦予勞動規章制度以法的效力。其缺陷同上述經營權說的缺陷相同,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和國家制定的法律當然不可能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綜上所述,法規說雖然能適應現代化大生產的需要,能促使企業有效率的進行經營管理,同時有助于勞資雙方明確自己的權利義務,但是卻忽略了勞動者的權利,與當前主張保護勞動者權利的趨勢不相符合。而且該說忽略了勞動雙方的平等地位,保留了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的行政化色彩。
1.3 集體合意說
集體合意說就是介于契約說和法規說之間的中間學說。該說認為勞動合同中的勞動條件是勞資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但是由于用人單位基于內部經營管理的需要,在勞動規章制度統一規范了內部勞動條件,由勞動者的集體意思表示同意后方能發生法律效力。此說最顯著的特征就是在堅持契約說的基礎上,將勞動規章制度中重要的內容和集體合同相聯系,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變更等都需要集體意思的表示同意后方能生效,用勞動者集體的力量防止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的利益。但是這里的勞動規章制度又和集體合同是不一樣的。因為正如前述,勞動規章制度是由用人單位單方面制定的,而集體合同則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合意的結果。集體合意說體現了勞資雙方的共同意志,也體現了用人單位的民主管理為最理想的學說。
1.4 “根據二分說”
“根據二分說”根據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是否直接涉及勞動者的重大利益為標準,可以將勞動規章制度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關于勞動時間等勞動條件的制度,對于這部分必須經過勞動者的同意才能發生法律約束力,另一部分是勞動者在勞動中必須遵守的工作規則,對于這一部分只需告知勞動者即為有效。很明顯,這里把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擴大化了,將不屬于勞動規章制度的勞動條件包括在內,顯然是不合適的。而且,退一步講,如果把勞動條件放到勞動規章制度之中,如何區分是否涉及勞動者重大利益的勞動條件和不直接涉及勞動者重大利益的工作條件也是一大難題,因為沒有統一的標準,用人單位很可能會在此處大做文章,侵害勞動者的利益。
因此,在分析了這四種主流學說后,筆者認為“集體合意說”更能反映出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律性質,而且最能體現現代勞動法律的發展趨勢,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 勞動規章制度是集體合意的產物
明確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律性質問題,首先應明確勞動規章制度目的和內容。勞動規章制度制定的目的具有雙重性,這就決定了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至少包括兩方面內容。首先,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說,其制定勞動規章的目的是規范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證其經營目的的實現。從國家的角度來說,其承認企業擁有制定勞動規章的權利,并明確勞動規章具有約束勞資雙方的法律效力,其目的是規范企業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在確保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的同時,也保護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利。以上兩方面的目的也決定了規章制度至少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以勞動者的義務為主,具體包括規范用人單位生產秩序為重點的行為規范與勞動紀律制度。二是以勞動者的權利為中心,主要包括是有關勞動條件及勞動標準的規定。這里可以參考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條第2款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內容的規定?;诖?,人們得知,契約說和法規說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內容的認識上都存在簡單化的問題,忽略了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在內容上的廣泛性。而集體合意說則既能體現勞動規章制度是集體規范,又能反映出勞動規章的契約性,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納入了民主管理。
再次,現代勞動法中貫徹保護勞資平等的原則,而且基于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的原因,在司法實踐中更強調側重保護勞動者的權利?;诖?,人們得知,契約說和法規說都忽略了勞資雙方利益矛盾的關系,只關注了勞資雙方利益的對立,而忽視了勞資雙方利益的一致,不免過于極端。契約說則僅從勞動者利益出發,機械照搬了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根本不考慮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的需要;法規說則僅從用人的單位的角度出發,忽視了勞動者權利保護的重要性,也忽視了勞動規章與法律規范的區別,扭曲了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律地位。而集體合意說則綜合反映了勞資雙方的意思,既有利于規范生產經營秩序,又有利于勞動者權利的保護。實際上,關于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制度法律性質的爭議,應直接歸因為企業的經營主體地位與勞動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之間的矛盾,具體來說就是,用人單位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獨立制定勞動規章制度,片面決定勞動條件,不可能徹底遵循勞動法中勞資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不可能從勞動者的角度出發保護勞動者的權利。
所以,集體合意說不但能兼顧契約說和法規說的基本觀點,而且能避免它們的缺點,是最有優勢的學說。而且從勞動關系的發展看,勞資雙方集體合意制定勞動規章制度也是大勢所趨。不過也有學者認為集體合意說要求勞動者有民主參與的意識,這與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工會制度、勞動者的素質等多方面因素息息相關,尤其是成熟的工會制度,而這些恰恰是目前中國所沒有的,因此,集體合意說并不現實。人們當然不能忽略其缺陷的存在,但是不能因為現在的不現實就否定掉一個最理想的制度,對于此,人們可以對癥下藥,采取逐步建立起強大的工會組織,逐步提高勞動者素質等具體措施來應對可能出現的問題,力求發揮出勞動規章制度的理想效果。
主要參考文獻
[1]胡立峰.勞動規章制度法律性質之“法律規范說”檢討[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8(5).
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范文2
任何法律都存在著一定的規則真空和制度空白,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亦是如此。在“死板”的規定之外,利用一些靈活條款,不失為解決制度和規則真空的有效辦法。
兜底條款
“兜底條款”的設立是為補充企業規章制度存在的缺漏,維護企業正常經營秩序而出臺的概括式或推斷式規定,它將其他條款所不包括的或難以包括的、目前無法預測的內容都涵蓋在內。
勞動規章制度一經制定,它的固定性就意味著其具有相對滯后性。同時,由于勞動規章制度的制定者受主觀認識的局限,無法準確預知制度所要規范的所有情形,一旦某些應該受到處罰的行為并未在制度的一般性條款中進行明確規制,就無法對該類違紀行為進行合法制裁,甚至可能侵害企業和員工的利益,破壞企業經營管理秩序,因此需要通過某些兜底性條款,盡量減少因規定制定者的主觀認識能力不足而帶來的制度缺陷,也能夠保持制度的相對穩定性,使執行者可以依據規章制度的精神和原則,對于一些新情況,使用模糊性語言設定出的具有較強涵蓋力的兜底條款予以解決,從而杜絕“法有漏網、罪可免懲”的現象,以適應企業情勢的客觀需要,而無需修改規章制度。
兜底條款一般都以“其他……”、“……等”形式出現的。如:“……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員工之間具有造謠、辱罵、欺凌等影響團結的行為時……”由于兜底條款需要執行機構的解釋,在兜底條款使用過程中,如果出現矛盾或字義模糊等情況時,就需要選擇兜底條款對具體行為進行定性,但需注意解釋方法,例如:
同類規則
如何在兜底條款的模糊性基礎上合理適用并準確界定“其他”或“等”的兜底內涵是相當重要的。遵
守“同類規則”是兜底條款采用文義解釋方法的前提和基礎,是普遍用來對概括性用語加以限定的解釋規則。比如:“員工具有盜竊單位、客戶財物,或者其他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可以處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边m用“其他”這一概括性用語時,就應當遵循前述規定中“實施盜竊單位、客戶財物”等同類事項的嚴重程度和行為性質來進行范圍限定。
最有利于勞動者
《勞動法》闡明了對勞動者進行權益保護的立法宗旨,因此,應將公平與正義納入兜底條款的價值內涵中,在確保企業及用人單位的利益不受嚴重損害的前提下,應以“最有利于勞動者”作為對兜底條款適用的規范目的。當采用適當的方法對兜底條款進行解釋,卻可能得出幾種不同的結論時,應當選擇最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結論,將個人自由、人權保障的正義理念作為法律適用的最佳效果。
民主程序限定
兜底性條款的存在可能會造成制度條文過于寬泛、模糊等問題,如果企業不注重兜底性條款適用的科學性,使兜底性條款與規章的確定性產生沖突,很容易引發糾紛。因此,要盡量避免兜底性條款的模糊性與不確定性,對其適用要有更加嚴格的限制。
如:在描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時,一般采用列舉式表述。為避免遺漏,可在列舉常見情況之后注明:“具有其他違公德或職業道德,嚴重損害單位聲譽的行為,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確認,且公司工會未提出異議的,可以處以工資降級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庇捎凇捌渌`公德或職業道德”這樣的規定過于寬泛,為了避免處分過于隨意導致勞動爭議,還有必要增加“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確認,且公司工會未提出異議的”這樣的程序,讓更加民主、更加權威的機構來確認員工是否確實違反了該項規定。
彈性條款
由于規章制度的調整對象具有不確定性,使得制定者必須為一個動態的對象制定規則。當以現有時空環境為參照體系的規則制定出來后,時空和環境可能已經發生了變化,如果要求制定者為未來制定非常精確的規定,未免過于苛刻。因此,規定的制定者可以設立不確定(模糊)性規定解決這一問題,這種不確定性規定即彈性條款。
彈性條款就是企業沒有進行明確的行為模式規定的一種制度規則。這類條款具有模糊性,其內涵和外延都無法確定,具有相當的彈性和伸縮性。一般立法中尚不可能逃避彈性條款,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更是如此。
企業勞動規章制度規范的行為,是依靠HR的經驗積累列舉出來的常見行為。將來變化的客觀事實是HR無法預料的,若片面強調規章制度的統一性、穩定性,則只能以犧牲正確性、適應性和企業與員工利益作為代價。為了盡量減少這一代價帶來的損失,增強規章制度的適應性,勞動規章制度制定者應以彈性條款的方式,把“合攏工程”交給裁判者。
彈性條款分為兩類:一類是彈性假定,一類是彈性后果。
彈性假定
成文的規則始終是抽象和固定的,而個案則是紛繁復雜而且變化多端的,彈性條款的彈實際上溝通了抽象的制度規定和紛繁復雜的現實生活。設定一些彈性規則,能夠避免對勞動行為的僵化認定,因此,不少企業的規章制度中都有“造成嚴重影響”、“帶來嚴重損失”、“情節特別惡劣”等彈性條款。
這些條款雖然在理論上很好理解,卻很難在執行中通過證據判斷違紀行為后果和程度。因此,建議用人單位在制定獎懲制度時,盡量避免這類彈性條款。在不可避免的前提下,應對后果和程度進行描述,最好能夠做出細化和量化的規定,以便實際操作,如:“因嚴重違反操作給公司帶來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解除勞動合同”等。這樣的尺度和標準既明確,又直接,易于執行。
彈性后果
如果多名員工觸犯同一條勞動規章制度,而他們的犯錯情節有輕有重,后果有大有小,顯然不宜用某條規定“一刀切”,應考慮員工各自的違紀情節、主觀惡意和認錯態度,做出有差別的處分。
合法生效的勞動規章制度可以設置合理的罰款規定。例如:“職工遲到超過30分鐘,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職工在工作場所吵鬧引發群體圍觀造成不良影響,處以警告、記過處分” 。上述示例中,“20元以上100元以下”、“處以警告、記過處分”就屬于彈性后果,究竟處以何種處分,由有權處
分的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予以定奪。
對于勞動規章制度設定的處分,公正原則必須是絕對的,對彈性條款的解釋,也要遵循“同類規則”等解釋方法。彈性條款的彈性幅度一定要能小則小,不能賦予處分機構過大的權限,否則將導致處分隨意性過大,引起被處分員工的不滿,甚至引發爭議。
授權條款
當然,在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時,還可以使用授權性條款。授權性條款是附則的常見內容。如果是擁有子公司的集團公司或者是擁有分公司的總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可以授權下屬子公司、分公司根據集團公司的規章制度制定適合本公司的實施細則,以解決勞動規章制度的適用性問題。
勞動規章制度還可以授權一些職能部門制定專門的規章制度,來解決勞動規章制度需要解決但難以解決的財務、質量和技術等方面的規范問題。如,勞動規章制度可以規定:“本公司對財務人員的工作紀律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質量監管部門有權制定產品質量管理規定,規范產品質量管理責任” 。
由于授權條款是將本屬于勞動規章制度范疇的內容授權給其他部門或下屬公司來行使,那么,如何確保被授權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與已制定生效勞動規章協調一致,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授權范圍的限制
被授權機構行使的只能是從屬的、派生的規章制度制定權。被授權機構在行使所授之權時,要受到授權制度的制約,必須符合授權規章所規定的目的、內容、范圍和標準,接受委托者的審查和監督,而對超出授權范圍的規章制度,在勞動仲裁或法院審判時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因此,一方面,在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時,要注明授權規定,明確授權對象、內容、范圍和標準,尤其要明確的是,被授權的機構沒有再度授權的權力。另一方面,被授權制定的規章制度,要寫明授權制度的詳細名稱,指出制定規章制定的權力來源。
授權制度的生效機制
盡管在授權時就已賦予被授權機構獨立制定相關規章制度的自,但為了確保被授權制定的規章制度與其他勞動規章制度具有同樣的效力,被授權制定的規章制度也應符合勞動規章生效的要件,包括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三個核心要件,也包括需要具備規章制度篇章結構、表述邏輯、語言規范等形式要件。
授權制度的統一性
如果勞動規章的主要內容由人力資源部門撰寫,而另外一部分則由授權機構加以規范,就可能導致制度不一致的情況出現,因此需要保持授權制度的統一性。
首先,授權法必須包括授權目的、理由、內容、范圍、時限、審批備案制度、授權制度的從屬地位等基本內容,盡量避免不協調和不一致。
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范文3
企業規章制度能否變更勞動合同條款
問:我是某外地企業駐本地分公司人員,5年前經總公司同意,由該公司在駐本地分公司招聘,雙方訂有為期6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定:沒有法定或合同約定條件出現,雙方均不得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因經營虧損而不能繼續經營時,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業經鑒證。去年2月,駐本地的分公司因經營虧損被撤銷,3月通知清退分公司人員,并以公司《外地各分公司聘用人員管理辦法》有規定為由,拒絕支付經濟補償費。我不服,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確認解除合同行為無效,重新安排工作并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答:您所提問題關鍵有兩點:一是用人單位能否單方面用其制訂的規章制度變更已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二是用人單位違反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個問題,一般認為用人單位制訂的內容規則(即廠規廠紀或規章制度)在法律上應視為勞動合同的附件。所以,用人單位制訂的規章制度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限制性規范(限止、禁止)規章,勞動者應當負有遵循義務。但是,《勞動法》第四條亦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所以,用人單位制訂的規章制度不能變更勞動合同已有明文規定的內容??梢匝a充勞動合同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具體的條款,以規定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為限。
第二個問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只要履行適當的程序后就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負違約責任。而您所在的公司違反程序解除勞動合同是有缺陷的,不論用人單位是否對這些程序有免除的規定,只要違反這些程序規定,就因程序不合法、不正當而影響其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公司以單方制定的規章制度(有違反程序性規定的條款)變更其原和您依法訂立的合同條款,違反勞動合同的主旨和《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利益原則,應當認定無效;用人單位雖然按實際情況與您解除原訂合同,但違反《勞動法》規定的程序要求,即使其制訂的規章制度已有對程序要求事先免除的規定,亦因這些免除規定本身不合法,不能作為其不履行程序要求的正當理由,其提前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范文4
關鍵詞:大學生創業;勞動用工;規章制度;勞動合同
大學生創業一般為初創企業,缺乏相關經驗,很少關注法律問題,然而,創業離不開法律,雖然國家的各種優惠政策對大學生創業進行扶持和鼓勵,但市場經濟所確立的法律規則不會因大學生的特殊身份而“讓路”。善于運用法律的創業者可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使企業獲得長足發展;蔑視法律的創業者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最終導致創業活動失敗。因此,對大學生創業活動中勞動用工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具有重要意義。
一、大學生初創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問題
(一)制定勞動規章的原因。勞動規章制度,是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其自身特點制定的,明確勞動條件、調整勞動關系、規范勞動關系當事人行為的各種規章、制度的總稱。大學生初創企業在建立勞動用工關系時,就應該制定明確的、完善的勞動規章制度。我國《勞動法》第4條和《勞動合同法》第4條都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制定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所以,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是用工企業應盡的一項義務。大學生初創企業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一方面,可以保障其所雇傭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可以解決用工關系糾紛問題,保障企業長遠發展的利益。
(二)勞動規章制度制定中存在的問題。一些相對成熟的用工企業在勞動規章制度上也會存在各種問題: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合法、不合理;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強;沒有進行公告、公示,不具有法律效力等等。對大學生初創企業而言,制定一部完善的規章制度是一項浩大的“工程”,所以會有一部分創業者放棄規章制度的制定或者僅僅是對員工作出紀律性的簡單規定,這樣的做法是為法律所不允許的。并且,這種做法對企業自身而言是極其危險的,一旦出現勞動用工關系的糾紛,初創企業將會遭受很大沖擊。
(三)完善初創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初創企業要有自己內部的規章制度,才能更好地管理本企業內部事物,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原勞動部《關于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規定,大學生初創企業應該在企業管理經營中制定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勞動規章制度,積極報送備案,接受監督。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的規定,在規章制度制定過程中,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規章制度內容合法、合理,不能僅僅規定勞動者的義務,更不能隨意設置處罰權,對勞動者進行恣意處罰。二是規章制度的制定應該經過民主程序,增強勞動者的企業認同感,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協調好勞資關系。三是規章制度要采取有效的公開、公示方法。為了避免企業在發生勞資糾紛時,因舉證不能導致規章制度無效尷尬境地,大學生初創企業應當通過有效的方式向勞動者進行公開公示,并保留相關證據。
二、大學生初創企業勞動合同的相關問題
(一)勞動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勞動合同,亦稱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的形式”作出了規定,充分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不依法律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用工企業作出了相應的懲罰性規定。一方面,對大學生初創企業而言,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知識,可能僅和勞動者口頭約定,而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口頭合同往往會使企業因舉證不能處于被動地位。另一方面,勞動合同可能會存在勞資雙方權利義務不明確、條款無效等問題。對于大學生初創企業來說,由于沒有充足的用工經驗,如果不能充分考慮相關法律問題,其初次制定的勞動合同很難達到“無瑕疵”的狀態。
(二)制定“無瑕疵”的勞動合同。法律是把雙刃劍,善于運用法律者可以保護自身權益,不會使用者可能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大學生初創企業應當依法制定“無瑕疵”的合同,然后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與企業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企業的名稱、住所、主要負責人等;員工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合同的期限;工作的內容、地點;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此外,還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傊瑒趧雍贤粌H要面面俱到,事事俱細,還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并與規章制度相適應。作為創業大學生,由于沒有相關實踐經驗,即使是法律專業的學生,也不一定具有這方面的法律知識應用能力。所以,大學生初創企業在制定勞動合同時,應當咨詢專業的法律人士,爭取達到勞動合同“無瑕疵”的狀態,保障企業健康發展。
三、大學生初創企業特殊用工對象的保護問題
(一)大學生初創企業特殊的用工對象沒有特殊保護。創業者作為學生,受其社會活動范圍、人脈關系等各種因素的限制,企業中的工作者多為學生。因此,企業中的用工風險防范和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問題困難重重:大多數學生兼職人員無法直接受到《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只能參照其他法律。然而,其他法律并沒有明確的、具體的規定,導致兼職人員無法得到確定的權益保護;另外,初創企業不能為兼職大學生繳納社會保險,需要要承擔勞動傷害大額賠償的風險,這對于剛剛起步的大學生初創企業而言,無疑是滅頂之災。
(二)給予特殊用工對象相應的法律保護。對于特殊用工對象得不到明確法律保護這一問題,僅僅依靠企業的力量是無法解決的。一方面,要求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制定相關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使大學生兼職人員能夠得到與普通勞動者相當的權益保障;另一方面,要完善兼職大學生工作者的保險問題,避免初創企業因承擔大額賠償的風險而瀕臨破產的情況發生。大學生在設立創業企業時,國家應該對創業大學生提供免費的法律培訓,增強法律風險的防范意。對大學生的法律教育,不能僅僅限于《憲法》、《民法》、《刑法》等基礎法律,還應涉及《合同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方面的內容,培養大學生創業的法律意識,提高大學生創業的競爭力。對大學生初創企業用人問題的法律研究和建議,不僅可以促進初創企業的發展進步,還能夠保障在初創企業工作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作者:王珊 柳第 單位: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學生; 研究方向: 法學
參考文獻:
[1]王賽芝.芻議大學生創業的法律風險及防范[J].經濟研究導刊,2011,3:100
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范文5
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失的情況下,無須事先通知即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由于過失性解除不用事先預告,且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對勞動者的影響極大,因此,法律對過失性解除的規定也十分嚴格?!秳趧臃ā返诙鍡l規定了勞動者被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種情形:⑴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⑵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⑷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另外,《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對此也作出了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⑴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公布的錄用條件的;⑵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⑷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此外,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勞動者被勞動教養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被勞教的事實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實體上的問題
由于法律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非常多,要求也很高,所以實踐中用人單位在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敗訴率非常高。企業對員工實施過失性解除合同時應當注意哪些法律問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的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我們認為,從實體角度觀察,判斷的標準,其一是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有事實依據;其二是有否法律依據,這兩者缺一不可,否則即為違法。
勞動規章制度的內容范文6
乙方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單位地址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個月,本合同______終止。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合同以及單位各項工作制度和崗位責任制要求,
第三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五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保證安全行車、完成甲任務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條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按照XX縣人民政府關于單位駕駛員待遇的有關規定支付工資520元(其中420元財政撥付,單位補貼100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520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證》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說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單位地址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個月,本合同______終止。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乙方應嚴格遵守合同以及單位各項工作制度和崗位責任制要求,
第三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五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不定時工作制,乙方在保證安全行車、完成甲任務的前提下,工作、休息和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七條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按照XX縣人民政府關于單位駕駛員待遇的有關規定支付工資520元(其中420元財政撥付,單位補貼100元);其中試用期內工資520
第十四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證》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說依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五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