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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規劃措施范文1
關鍵詞:環境保護;城市規劃;采取措施
Abstract: City planning plays a very important guiding rol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but for a long time, because the city planning i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imitations, resulting in a series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In the proces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faces water pollution, city air quality deterioration of disaster caused by flooding water, solid waste, garbage siege phenomenon is serious, the noise phenomenon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problems. Therefore, in the city planning,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lanning is very important. In this paper, the problem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asures to be taken.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ity planning; 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U984
前言:近年來,由于我國的各種城市建設不斷增加,城市在不斷的升級和更新,在城市變得越來越現代化的同時,城市污染正以與其相同或更快的速度擴展。過度的擴張已經引起了城市很多居住環境的不良反應,威脅到城市的發展與城市發展規劃,因此解決城市中的環境問題已經成為了城市規劃中不可缺少的問題之一。但我國主要負責各個縣市城市規劃的規劃局在城市建設上面對環境的管理比較缺乏,城市規劃局大都是從整個城市的整體規劃上著手考慮,但是對城市建設而帶來的各種環境的污染,水污染的不斷產生,空氣污染的增強、噪音污染的增加,對于這些造成的環境破壞的各種問題都沒有詳細進行考慮。都是帶有當環境問題發生了惡化在去解決的態度進行規劃城市的發展,但是等待環境已經惡化在解決的方法,需要花費比在建設初期就注意環境問題更多的成本與社會資源。因此,如何在城市規劃初期就解決城市中的環境問題,成為了城市環境保護的重點。
一、城市環境污染問題
1.空氣質量惡化
隨著工業和交通運輸業的迅猛發展,工業廢氣和汽車尾氣排放量逐漸增大,越來越多的粉塵、硫氧化物和碳氧化物等使城市大氣質量嚴重惡化,溫室效應越來越嚴重,直接威脅著城市居民的身體健康。此外,在城市規劃過程中,由于城市綠地規劃面積較小,植物的凈化功能難以得到充分的發揮,這些都制約著城市的可持續發展。
2.水資源污染嚴重
水是人類生存與發展所必不可少的資源。然而,在人類享受物質文明極大發展的同時,對人類賴以生存的水資源的污染卻日益嚴重。目前,我國城市人口激增,工業發展迅速,由于水資源保護意識的淡薄,導致大量的生活污水和工業廢水在沒有得到妥善的處理的情況下直接排入水體,嚴重破壞了城市水環境,導致水體以及水體周圍的環境惡化,危害生物圈以及微生物群落的發展,威脅人體健康,進而威脅到整個城市環境。此外,由于地下水的過度開采,地下水資源日趨枯竭,這些都加劇了城市水資源短缺危機。
3.噪聲影響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
隨著城市工業、交通運輸以及文化娛樂事業的快速發展,噪聲污染日益嚴重,干擾著人們的正常生活。高強度的噪聲會對人體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脅,使人們易疲勞、易產生消極情緒。
除此之外,由于城市人口的增多,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固體廢棄物所造成的污染日益嚴重,尤其是在城市老城區,有限的土地資源被固體廢棄物所侵占,不僅浪費了土地資源,而且還可能誘發其它污染問題的發生。
二、城市規劃中環境保護措施
近幾十年來人們逐漸認識到了城市規劃與城市發展之間的關系并開始運用科學的規劃指導城市建設。城市環境保護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城市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的基礎上,依據對城市環境質量現狀的調查分析所制定的以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減少污染、節約能源為目標的規劃體系。按照我國環境保護應“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協調統一”的總方針和總戰略,為了提升居民的生活環境,營造良好的生活氛圍,針對城市規劃中受到的環境問題,應主要進行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的前期準備,這些準備包括城市的自然環境資料,例如地理位置、生態環境、氣象、水文等;城市的社會與經濟狀況,如人口、國民生產總值等;環境狀況的調查分析,如大氣、水體、噪聲的監測資料等;城市生態環境現狀分析與功能區劃等。環境規劃部分就應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城市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的基礎上,依據對城市環境質量現狀的調查分析所制定的以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減少污染、節約資源為目標的規劃體系。
2.大氣排放規劃是根據城市大氣質量現狀與發展趨勢進行功能區劃并按擬定的環境目標計算各功能區最大允許排放量,從而制定排放規劃。當前我國大部分城市的大氣污染主要是由采用落后燃燒方式燃煤和汽車尾氣引起,由此而來的首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總懸浮顆粒,因此規劃的遠景目標應該是改進落后的然煤方式,提高燃燒效率,盡量使用氣體燃料、型煤、太陽能、地熱等無污染或少污染的能源,實行區域集中供熱、消滅千家萬戶的小煙囪,通過強化污染源治理和提高污染控制技術等手段創建無煙控制區。調整工業布局,根據大氣自凈規律科學便理的利用大氣環境容量;強化污染源的治理,降低污染物的排放量;提倡公共交通,推廣新型能源汽車以減少汽車尾氣的排放量;城市規劃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規劃一支筆,建設一張圖的原則,各部門在敷設管線時要一次到位,否則不允許破路施工,以避免“天天挖溝”現象發生。提高城市綠化率、選擇抗污染性好的樹種,大力發展植物凈化。
3.水污染控制規劃是在對水污染現狀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計算最大允許排放量并計算出排放標準。根據我國水污染的具體情況,控制排放量應該通過改革落后的生產方式,采用少廢、無廢工藝實現清潔生產,提高污水處理效果和資源化利用率,減少污水排放量,修建有效的污水處理設施,加強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的治理,最終達到有效保護水資源的目的。
4.垃圾本身是放錯位置的資源。垃圾處理可分為四個層次,首先是盡可能進行分類回收利用;其次是盡可能對可生物降解的有機物進行堆肥處理;再次是盡可能對可燃物進行焚燒處理;最后是對不能進行其他處理的垃圾進行填埋處理。城市垃圾處理設施屬厭惡性項目,選址在建成區經常遭到居民強烈反對甚至上訪,且與其他市政設施相比,城市垃圾處理設施具有占地面積大、防護距離要求遠的特點,城市規劃必須與環境衛生規劃同步進行,環衛設施規劃中對垃圾產生后的收集、運輸和處理用地布置必須結合實際,縱觀全局,統籌安排,立足長遠,遠近結合,正確處理需要與可能、改造與新建的關系。
5.提高居民自身素質修養,培養人人保護生態環境意識。加強普及、宣傳生態意識,樹立人與人、人與自然和諧的生態價值觀。
三、結束語
城市環境是城市居民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是城市經濟得以持續穩定發展的物質基礎,也是標志城市社會文明的象征。在實際的城市規劃各種污染上,我們需要具體問題具體解決,對城市污染中的大氣污染、水資源污染、固體污染、噪音污染進行有針對性的治理與解決。運用現代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深入認識和掌握污染和破壞環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計劃地保護環境,預防環境質量的惡化,控制環境污染,促進人類與環境協調發展。參考文獻:
【1】 環境規劃指南 國家環保局計劃司.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年
【2】 楊虹,秦麗媛,李哲瑩.關于加強小城鎮建設與環境保護的思考[J].科技資訊,2008,.(16)
【3】 劉海濤,王娟; 生態型城市規劃設計分析[J].建材發展導向.2012年第3期
環境規劃措施范文2
關鍵詞:城市規劃;環保教育;防治措施;城市污染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國民經濟的提高,我國城市在規劃建設上的力度在不斷加大,城市規模在不斷的擴大,努力使城市變得越來越現代化。然而,在城市建設過程中,往往由于太過注重開發建設而忽略環境保護,城市污染正以與其相同甚至更快的速度在擴展。因此,考慮解決城市中的環境問題已經迫在眉睫。但我國主要負責各個縣市城市規劃的單位在城市建設上缺乏環境管理的經驗,加上我國的“環保教育”起步比較晚,意識較為薄弱。城市規劃單位大都是從整個城市的整體規劃上著手考慮,并未對城市建設而帶來的各種環境問題加以考慮,例如,水、空氣、噪音污染等,因此,如何在城市規劃初期就解決城市中的環境問題,成為了城市環境保護的重中之重。
1.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及其主要內容
城市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問題涉及經濟、人口、資源等多個方面,是一個綜合問題。應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思想、優化產業結構、合理布局、功能區劃分、污染物總量控制、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工程項目等方面,實行綜合規劃。近年來,人們逐漸認識到了城市規劃與城市發展之間的關系,并開始運用科學的規劃指導城市建設,克服了以往城市建設發展的無序性、隨意性與盲目性,為城市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技術保證和法律保障。環境保護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它是在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了城市的性質、規模、發展方向的基礎上,依據對城市環境質量現狀的調查分析所制定的以保護人類的減少污染、生存環境、節約資源為目標的規劃體系。按照我國環境保護應“堅持經濟建設、城鄉建設與環境建設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同步規劃、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協調統一”的總方針。
2.城市發展過程中所面臨的環境問題
城市是人類社會文明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而形成的產物。它的產生和發展受經濟的發展情況制約,同時也受上層建筑的影響。近些年來,我國城市人口的的規模在迅速增長,經濟也在高速的發展,從而引起了一系列的環境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2.1水體污染和空氣質量問題嚴重。由于城市人口規模的急劇增長和工業化的迅速推進,大量的污水沒有經過污水處理而直接排入到江河水體,致使水環境遭到嚴重的破壞。加上工業和交通運輸業的迅速發展以及化工燃料的大量使用,粉塵、碳氧化物、氮氧化物、硫氧化物、臭氧等物質排入大氣層,使大氣質量嚴重惡化,我國受季風影響,被污染的空氣會將污染源帶到其他地方,使得國內整體空氣健康指數逐漸降低。
2.3固體廢物泛濫成災和噪聲擾民現象普遍存在。隨著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大量由生活、生產生成的固體廢棄物被堆放在城市的各個角落。這樣不僅影響城市形象,還威脅著每一個人的健康。由于我國城市的發展,文化娛樂等各項事業也在快速推進,各類影視娛樂也充斥著城市的每一處角落,甚至于有些城市因此而被稱為“不夜城”。噪聲擾民的現象愈發突出。
3.城市環境保護規劃應重點做好以下三個綜合整治規劃:
3.1水污和大氣污染綜合整治規劃。水污染綜合整治規劃是在對水污染現狀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受納水體的環境容量,計算最大允許排放量并確定最佳治理方案。而大氣是我們生活所賴以生存的必備要素。根據城市大氣質量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功能區劃,并按照擬定的環境目標計算各功能區最大允許排放量和削減量,從而制定污染治理方案。
3.3城市固體廢物和噪聲污染綜合整治規劃。固體廢物綜合整治規劃是根據環境目標落實各類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率與處理、處置指標體系,并制定最終治理對策。固體廢物綜合整治規劃的目的是依據城市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城市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和城市對固體廢物的承載能力,制定處理方案。達到減少廢物產出量、有效利用、降低消耗的目的。在噪聲污染綜合整治中在控制室外、設計室、車間或職工長期工作的地方,噪音的強度要低,城市規劃的時候可以分別采用隔聲、吸聲、減振、消聲等技術進行治理,減少噪聲污染。
4加強環保教育,增強環保意識。環境保護,教育為本。因此,學校環境保護教育就顯得極其重要。社會是學生生活的大環境,社會環境是中學生能否形成良好的環保行為的重要條件。社會資源也為學校對學生進行環保教育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學校的理論學習和社會實踐結合,可以更好地提高學生的環保能力。
4.1學校加強學科教學利用課堂教育,多學科滲透環保意識 。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各種原因,我國的中小學“環保教育”起步比較晚,至今還沒有專門的教育課程,“環保教育”的內容往往蘊藏在各學科知識中。因此,在實際教學中,老師應采取深入研究,善于發現,靈活滲透的原則。環境教育是新興的課程,具有綜合性、邊緣性的特點。教師結合各自學科特點,探求并確立學科環境教育滲透點,抓住學科與環保知識的顯性和隱性關聯,將環保教育有機滲透于學科教學中。學生的環保意識提高了,環保習慣就自然養成了。
4.2學校開展開展多種活動活動,深化環保教育。學?;蚱髽I要開展宣傳活動,強化環保意識,圍繞環境節日或開設綠色環保基地強化環保教育。良好的校園文化影響著學生美好性格的塑造和心靈的陶冶。它能讓學生時刻感受環境教育,自然地誘發學生們愛護環境、保護環境的意識,等將來他們就會為環境保護作出應有的貢獻。
4.3學校和社會互動,使校園綠色文明活動走向社會。學校環保教育不能只局限于校內,還因結合學校實際走出校園,形成學校和社會全方位的環保教育網絡。學校積極主動聯系社會有關方面的力量,爭取他們對學校環保教育工作的支持和配合。我們要利用公園、生活區等社會資源培養中學生對大自然的情感,使之萌發環保意識,還要充分挖掘家長資源,促進環保教育的有效開展和利用城市公共設施、社會生活場所,共同構建環?;訄觥?/p>
總之,城市環境是城市居民賴以生存的基本條件,是城市經濟得以持續穩定發展的物質基礎,也是標志城市社會文明的象征。在實際的城市規劃各種污染上,我們需要具體問題具體解決,對城市污染中的大氣污染、水資源污染、固體污染、噪音污染進行有針對性的治理與解決。運用現代環境科學的理論和方法,在更好地利用自然資源的同時,深入認識和掌握污染和破壞環境的根源和危害,有計劃地保護環境,預防環境質量的惡化,控制環境污染,促進人類與環境協調發展。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的問題歸結起來都是相關于“人”的問題,對于人類自身的思考是這些問題的最根本的出發點,在城市規劃中研究環境保護問題,就是要尋求人與自然環境的和諧,為人類自身聚落環境的發展提供可持續的路線。最終,實現時間與空間的、歷史與地理的、城市與環境的和諧與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先鋒.淺談城市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問題[J].現代經濟信息.2009.8
[2]付俊會,付春曉.談城市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問題[J].土木建筑學術文庫.2009.(09)
環境規劃措施范文3
興安盟土地整治規劃的范圍包括全盟6個旗、縣(市、區),土地總面積551.31萬公頃(興安盟2010年土地利用現狀變更調查)。規劃基期年為2010年,規劃期為2011-2015年,規劃目標年為2015年,展望到2020年,圍繞全盟區域發展的總體戰略,針對全盟當前土地供需中的突出矛盾和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部署和要求,本輪的規劃目標如下:
1.農用地整治成效顯著。到2015年,農用地整治規模達到24.73萬公頃(370.90萬畝),高標準基本農田整治規模達到11.30萬公頃(169.50萬畝),形成50處萬畝連片高標準基本農田示范區;開展內蒙古農村土地整治重點工程建設,建設規模3.30萬公頃(49.50萬畝);開展高標準基本農田示范建設,建設規模2000公頃(370.90萬畝),提高基本農田和耕地的質量,經整治的耕地平均提高1-2個等級。
2.建設用地整治規范有序推進。在嚴格規范管理的前提下,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廢棄居民點的復墾規劃等措施,加強散亂、廢棄、閑置的農村建設用地整治,使農村建設用地布局得到優化,整治后地區的基本公共服務大幅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明顯提升,到2015年,農村居民點的整治規模達到2723.00公頃(4.08萬畝)。
3.土地復墾明顯加快。工礦廢棄用地復墾取得重要進展,生產建設新損毀土地全面復墾,自然災害損毀土地及時復墾,到2015年,復墾土地4647.13公頃(6.97萬畝),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顯著提高,促進土地合理利用和生態環境改善。
4.限制宜耕未利用地開發,轉變未利用土地的利用方式。在保護生態的前提下,開發宜耕未利用地600公頃(0.90萬畝);開展鹽堿地、沙地治理的試點工作,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改變土地利用方式。
5.加大對牧區人工飼草料基地的建設,到2015年,建成優質人工牧草地1.47萬公頃(22萬畝)。
6.土地整治保障體系更加完善。土地整治工作機制更加健全,制度規范更加完善,科技支撐更加有力,公眾參與更加充分,監督管理更加有效,為土地整治的推進提供有力保障。
一、不良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興安盟規劃期內土地開發整理活動對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可能導致原生或次生天然植被減少和退化,為單一的人工植被所替代,降低了景觀多樣性,使病蟲害發生的頻次與強度增加,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生存空間受到影響;公路、鐵路建設在推動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的同時,導致興安盟生態景觀的破碎,并造成水土流失,天然植被破壞,使土壤理性結構發生不利變化,耕地復耕后地在一定時期內難以恢復,影響作物生長;水利設施的建設改變了原來水文條件和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能源工程使當地大氣環境和水環境承載壓力增加;礦產資源開發破壞地表景觀,占用大量土地,地下礦產的開采還可能改變當地水文條件,并在選礦、冶煉中產生的“三廢”對區域環境造成惡劣的影響。因此,內蒙古規劃期內各項重大工程的實施,應基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指引,在統籌安排、優化布局、公眾參與的基礎上,強化項目環評工作。
二、減緩措施
由于任何規劃方案都會帶來環境影響,因此,作為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的一種表現形式的土地整治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最終落腳點就是提出減緩不利環境影響,增加有利環境影響的措施。根據興安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評價結果,提出以下環境影響減緩措施。
(一)加強未利用地開發管理
重點未利用地開發,要以防止土地沙漠化、水土流失等為前提,開發利用荒草地,整理溝渠、農村道路及田坎等農用地中的非耕地來增加耕地面積,同時,要積極探索未利用地開發過程中生態環境保護的技術和方法,避免在具體開發活動中造成新的生態環境破壞。
(二)以加強土地綜合整治為手段,強化土地利用與生態建設
充分發揮各類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生態功能,根據區域環境承載能力,縮小非生態用地規模,構建良好的土地生態基礎;積極推進以土地整治復墾和開發為重點的國土綜合整治,統籌土地利用與生態建設,探索建立與生態建設、產業發展和人口集聚相適應的環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三)大力推進優化開發區域土地利用轉型,改善區域生態環境
積極開展廢棄土地復墾,立足優先農業利用、鼓勵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態環境,合理安排復墾土地的利用方向、規模和時序。注重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協調統一,將綜合利用效益差的土地逐步納入復墾范圍。對依法需要復墾的土地,應當統一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經濟可行、合理利用,依據適宜性評價合理確定復墾土地的用途,并采用先進復墾技術,能復墾為耕地的,應當優先復墾為耕地。
加強工礦用地復墾利用;嚴格保護耕地,加強區內集中連片、高標準基本農田的建設,保留城市間開敞的綠色空間,保護好水系、林網、自然保護區等用地,改善區域生態環境。
(四)開展生態環境建設,規避生態災害
加大生態環境建設力度,鞏固生態退耕成果。在進行城鎮建設時,注重對城鎮的綠化建設,改善人居環境。在廣大農村則要大力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加大對田水路林村等規劃整治,改善農村生態環境,減少生態災害的發生。
(五)大力推進節約和集約用地
堅持節約用地,提高現有土地利用率,解決土地供求矛盾,嚴格用地定額標準,工商業項目用地應明確單位土地投資強度和開發進度。要大力推進土地利用集約化,引導企業提高土地利用率,對用地集約化單位增加投資、擴大生產規模,在有關政策上給予優惠。鼓勵建設多層廠房,提高土地容積率。鼓勵利用荒地、廢地等搞建設,盡量不占或少占農用地。
環境規劃措施范文4
關鍵詞:城鎮環境規劃管理
中圖分類號:[F2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1城鎮環境規劃編制工作程序
根據環境規劃的工作程序,結合我國城鎮發展的特點,當接受某項城鎮環境建設規劃編制任務后,就必須制定詳細的計劃,以逐步實施,最終順利完成規劃編制任務。可以把城鎮環境規劃編制的工作程序分為以下五個階段:
①規劃準備階段:包括規劃領導小組和編制技術組的組建、制定工作方案和技術方案、召開動員會等;
②調查研究階段:包括現狀調查、環境現狀監測與試驗研究、資料搜集整理和統計分析、環境影響預測分析;
③規劃編制階段:確定環境規劃目標,包括環境保護總目標和各個分目標,提出環境規劃的指標體系;擬定規劃方案,包括大氣、水、聲、固廢和生態五個方面的規劃方案;規劃方案的優化與協調;
④編制規劃文本階段:規劃草案內審通過后,可正式編制環境規劃報告,包括環境規劃(草案)和必要的規劃附件,規劃報告作為報批和監督實施的文件,在編寫時要突出重點,文字簡練、準備。報告內容應以規劃結論為主,輔以必要而明確的論證,對技術過程不必陳述。
⑤提交審判和實施:縣級市以及現政府所在城鎮的鎮級環境規劃經地市級或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提交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一般鄉級鎮環境規劃由所屬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提交鎮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1.2環境規劃編制的主要內容及方法
第一部分總論
①確定城鎮環境規劃的指導思想
城鎮環境規劃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為原則,加快城鎮化進程。結合區域環境建設現狀、城鎮總體規劃、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土地及水資源利用規劃等,提出切實可行的環境保護規劃目標和實施方案。
②城鎮環境規劃編制的主要原則
應堅持整體性、連續性的原則。全面貫徹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和環境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的方針,實現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③確定規劃范圍、期限和規劃重點
規劃的范圍應與城鎮的發展規劃相結合,一般可與城鎮的總體規劃相一致;規劃期限可分為:近期、中期和遠期,其中應以近、中期作為規劃的重點,遠期可作前瞻性規劃。
④制定環境規劃的技術路線
為保證環境規劃的順利實施,實現規劃的超前性、現實性和可操作性,結合區域的現狀和發展特點,制定出相應的技術路線。
第二部分現狀調查、環境現狀監測以及資料的統計分析
通過資料的收集、現場調研,介紹城鎮的區位、自然環境,論述其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了解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狀況,對規劃區環境現狀進行監測,統計主要污染源并進行評價,找出該城鎮的主要污染因子,確定環境改善的主要途徑,對搜集到的數據進行統計和分析,并對城鎮的經濟、社會發展進行預測分析,為下一步規劃目標的確定奠定基礎。
第三部分介紹城鎮有關計劃、規劃,論述與環境規劃的關系
搜集有關城鎮社會、經濟的發展計劃、規劃,對城鎮的總體規劃進行介紹,對比城鎮的總體規劃和城鎮發展現狀,找出城鎮發展現狀與總體規劃的不同,提出城鎮發展中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和制約因素,提出城鎮發展和總體規劃修改的意見,為總體規劃的修訂提出建議。
第四部分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規劃目標的提出
①環境功能區劃
環境功能區劃是從整體空間觀點出發,根據自然環境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以及不同區域在環境結構、環境狀態和使用功能上的差異,將特定區域合理劃分為不同功能的環境單元的技術過程。其目的主要在于:一是研究各環境單元功能承載力(環境容量)及環境質量現狀和發展趨勢,提出不同環境單元功能的環境保護目標和環境管理對策;二是研究不同環境單元的環境特點,結構與人們經濟社會活動之間的規律,從環境保護要求出發,提出不同環境單元的經濟社會發展方向和要求。
環境功能區劃應依據城鎮的總體規劃、國家的有關環境標準和技術規范,結合該城鎮的環境質量現狀和評價結果,以及生態適宜度的評價結果,本著保證城鎮的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相協調、有利于滿足居民的生產和生活的需要、遵循區域與功能類型相結合和科學性但不失靈活性的工作原則進行。
環境功能區的劃分可分為單要素環境功能區劃和綜合環境功能區劃,單要素環境功能區劃可分為:大氣環境功能區劃、水環境功能區劃、聲環境功能區劃,綜合環境功能區劃可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劃分為:工業區、商貿區、文教區、居民生活區、混合區等。進行環境功能區劃時要特別注重對規劃區內飲用水源地功能區和自然保護小區、自然保護點的保護。各功能區應合理布局,對在各功能區內的開發、建設提出具體的環境保護要求。嚴格控制在城鎮的上風向和飲用水源地等敏感區內建設有污染的項目(包括規?;笄蒺B殖場)。
②環境規劃目標的確定
環境規劃目標就是在一定條件下,規劃最終所要達到的目的,是建設和管理的基本出發點和歸宿。環境規劃的目標可分為三個層次:總目標、單項目標和環境指標。環境規劃的指標體系又可分為:環境質量指標、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環境規劃措施與管理指標、相關性指標。不同的地區其環境指標體系的具體內容可有所不同,但都應該能夠反應該地區的環境規劃目標,表明規劃所要達到的環境狀況。規劃目標要與該城鎮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進行綜合平衡,針對當地的環境狀況與經濟實力、技術水平和管理能力,制定出切合實際的規劃目標及相應的措施,只有這樣才能使經濟建設和環境建設協調地發展。
第五部分環境規劃草案的擬定和篩選
根據所提出的環境規劃目標,以及環境質量、污染物排放量的預測結果的分析,結合污染物現狀評價的結果,從已確定的該城鎮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因子入手,擬定出若干種環境規劃草案,以備擇優。根據地區的財力、物力和管理能力的實際情況,對擬定的草案進行可行性分析,排除不可行方案,篩選出具有可行性的規劃方案,同一個規劃目標,可有多種方案。
第六部分優選環境規劃草案和規劃最終方案的形成
對已有的規劃草案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可以通過請專家論證,進行對比分析,權衡利弊,篩選出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最佳的環境規劃草案。根據環境規劃目標和完成任務的要求,按照草案對比分析優選中專家的意見以及各方面的合理建議,進一步對環境規劃草案進行修正、補充和調整,最后形成正式的環境規劃方案。
第七部分總體規劃方案
環境規劃方案確定后,應對方案進行結論性論述,最終形成一個總體的規劃方案,方案中應明確該城鎮的城鎮性質、區位特點,給出環境規劃的總體目標,匯總出各個單要素的指標體系,另外應該提出城鎮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對策,對城鎮的產業結構和工業布局進行優化調整,對城鎮總體規劃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議,最終使規劃更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導性,為城鎮堅持可持續發展提供科學依據和指導。
第八部分環境規劃文本及圖件的編制
應將規劃編制成文本,作為政府和主管部門執行規劃的法律依據,文本的編制應簡潔明了,措詞嚴密,體現方案和污染的防治措施。規劃圖件的組成:生態環境現狀圖、主要污染源分布與環境監測點位置圖、生態環境功能分區圖、生態環境綜合整治規劃圖、環境質量規劃圖、人居環境與景觀建設方案圖。規劃圖的比例尺一般應為1/10000~1/50000;規劃底圖應能反映規劃涉及到的各主要因素。
環境規劃措施范文5
關鍵詞:臺灣《環境基本法》預防類制度啟示
一、臺灣《環境基本法》預防類法律制度研究的意義
大陸現行的《環境保護法》是1989年在原先《環境保護法(試行)》的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其立法初衷是作為的環境保護基本法,統籌規定國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政策。然而由于其立法時間早,立法理念落后等原因,現行《環境保護法》的許多規定已經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和整體性使我們必須對作為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和規范予以修改,而預防類制度的完善是修改《環境保護法》的重點,預防類制度在環境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預防類制度是環境保護法中體現預防原則的一系列制度的總稱,主要包括環境規劃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清潔生產制度和環境標準制度。
現今預防原則先已被公認為環境保護基本法的首要原則。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各國在處理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的關系上幾乎都是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然而以犧牲環境換來的經濟發展卻使人類付出了更慘痛的代價。因此許多國家和地區逐漸將環境政策的重心從末端治理轉移到事先預防,并在環境基本法中規定了一系列的預防類制度,落實預防原則。大陸《環境保護法》的修改把重心放在預防類制度上,以體現預防原則。制定于2002年的我國臺灣地區的《環境基本法》是人類跨入21世紀后頒布的第一個環境基本法,該法預防類制度的規定對大陸修改《環境保護法》具有一定的啟示意義,原因如下:
首先,臺灣的《環境基本法》制定于2002年,該法在制定過程中,吸收了美、德、日等國先進的立法理念與體例,貫徹了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順應了循環經濟的浪潮,這使該法的很多規定具有先進性和合理性。大陸的環保法制定于1979年,1989年雖作修訂后至今,但均在1992年第二次世界環境與發展會議提出可持續發展戰略之前,其立法理念仍然停留在末端治理的階段上,已不適應時代的潮流。因此臺灣地區《環境基本法》對預防類制度的規定可以為大陸修改《環境保護法》提供借鑒的范本。
其次,大陸和臺灣地區本是同根生,同文同種,共為一體,具有深厚的歷史淵源?,F在兩岸經貿關系十分密切,人員往來也日益增多,大陸是臺灣最大的出口和投資基地,衍生出很多環境保護問題。學習臺灣《環境基本法》的立法經驗,使兩岸的環境保護法律得以溝通和協調,并以此促進兩岸關系的進一步發展,為兩岸的和平統一奠定良好的基礎。因此在大陸修改《環境保護法》之際,對臺灣地區的《環境基本法》予以研究,不僅具有理論意義,更具有深刻的現實意義。
二、環境規劃制度
環境規劃是指根據國家或地區的環境資源狀況和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對一定時期內環境保護目標、基本任務和措施的規定,環境規劃制度是環境規劃的制度化和法律化。作為環境保護的預防類制度,環境規劃制度是最適當且最能實現預防原則要求的一種制度。環境規劃制度標志著國家的環境政策已從消極的“污染防治”跨越至積極的“環境管理”。臺灣《環境基本法》第一章總則第7條對環境規劃制度作了總的規定,“‘中央政府’應制定環境保護相關法規,策定環境保護計劃,建立永續發展指標,并推動實施之。地方政府得視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之需要,依據前項法規及環境保護計劃,訂定自治法規及環境保護計劃,并推動實施之。各級‘政府’應定期評估檢討環境保護計劃之執行情況,并公布之?!钡诙乱巹澕氨Wo對環境規劃制度作了具體的規定:第16條“各級‘政府’對于土地之開發利用,應以高品質寧適和諧之環境為目標,并基于環境資源總量管制理念,進行合理規劃并推動實施。前項規劃,應優先考慮環境保護相關設施?!?;第17條“各級‘政府’為維護自然、社會、人文環境,得視自然條件、實際需要及兼顧原住民權益劃定區域,采取必要之措施或限制人為活動及使用。各級‘政府’應視土地使用及人為活動限制程度,予以補償及回饋?!?;第18條“各級‘政府’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湖泊、濕地環境,維護多樣化自然環境,并加強水資源保育、水土保持,及植被綠化工作?!?/p>
(一)《環境基本法》環境規劃制度的特點
從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臺灣《環境基本法》的環境規劃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環境規劃遵循環境優先原則
環境規劃是一種協調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的合理戰略,牽扯的內容十分廣泛。環境規劃的制定是一項綜合性的工程,涉及到各種利益,環境保護規劃必須要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相協調。如國土利用規劃,其是從宏觀角度對一個國家或地區較長時間內國土的綜合開發、利用、保護和整治所作的總體安排,涉及到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自然資源的開發規模、布局和步驟;人口、生產、城鎮的合理布局;交通、通信、動力和水資源等區域性重大基礎設施的合理安排等等此類。所以環境規劃要考量到所涉及的各種利益,不能顧此失彼。制定環境規劃的過程也就是衡平各種利益的過程,衡平即分出主次,當各種利益發生沖突時有取舍,有側重。臺灣《環境基本法》第7條和第16條均規定,環境規劃的制定必須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相適應,當各種利益發生沖突時,環境生態保護應優先考慮,即環境規劃應遵循環境優先原則。過去末端治理環境問題的失敗,使許多國家認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必須提到與經濟發展同等重要的程度上,當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出現矛盾時,環境保護優先。環境優先原則已經成為世界環境保護的發展趨勢,得到了國際社會的支持,很多國家或地區的已在環境法規中肯定了環境的優先保護地位。臺灣《環境基本法》規定環境規劃應順應了持續發展理念,遵循環境優先原則,無疑具有先進性和合理性,符合國際社會的發展潮流。
2、定期評估環境規劃的執行狀況
《環境基本法》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推定實施環境規劃,并應定期評估檢討環境保護規劃的執行情況,把評估的結果作為肯定政府績效或作為環境規劃修改的依據。這一規定就使環境規劃具有了法律上的執行力和拘束力,環境規劃并不僅僅具有宏觀的指導作用和調控作用。環境規劃的執行力表現在環境規劃制定出來后,各級主管部門要采取積極措施,完成環境規劃規定的目標和任務,使環境保護工作落到實處。環境規劃的拘束力表現在各級“政府”應定期評估環境規劃的執行情況,評估結果是考量政府績效和環境規劃是否應修改的依據。環境規劃的執行力和拘束力使環境規劃具有了法律上的強制力,這避免了環境規劃制定出來后被束之高閣、形同虛文的情況,確保環境規劃下達的目標和任務能及時完成,推動環保工作的順利進展。
3、規定自然資源規劃制度
《環境基本法》第16條、17條規定了自然資源規劃制度。為了維護自然生態系統的平衡、自然界基因庫的完整,并保存社會及人文環境資源及景觀,《環境基本法》規定各級“政府”視自然條件及實際需要,分別劃定若干自然保護區域,對保護區域內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護、恢復和管理作總體規劃。目前“政府”規劃的各類保護區總面積非常之大,約占臺灣陸域面積的百分之九十,為保護自然資源,保護區內限制某些人為活動,這會對原住民的權益帶來侵害,因此,《環境基本法》又規定,“政府機關”應對受限制著的權益給予一定的補償及回饋,以體現公平正義。自然資源是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基本法》規定了自然資源規劃制度,注重自然資源的保育。這一規定對確保生物多樣性,從而維護生態環境的完整性具有重要意義。
(二)對大陸修改《環境保護法》的啟示
《環境保護法》第4、12、22、23、24條對環境制度的作了規定。《環境保護法》對環境規劃制度規定的比較籠統,還停留在宏觀階段,規范性較差。從已有的規定來看,環境規劃主要還是針對污染防治,對自然資源的規劃并沒有提及。環境規劃的理念依然是末端治理,沒有貫徹了持續發展理念,體現環境優先原則,并且《環境保護法》沒有規定環境規劃的地位和相應的法律保障措施,導致環境規劃的指標每年都無法完成。
建議在修改《環境保護法》時,借鑒臺灣《環境基本法》的規定,環境規劃應遵循環境優先原則,增加對自然資源的規劃,并建立環境規劃的定期評估制度,以保證規劃能按時完成。
三、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指在進行開發建設或其他可能對環境有影響的活動前,對實施該活動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調查、預測和評定,提出環境影響及防治方案的報告,供有關審查批準等一系列行為規則的總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最早出現在1969年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中,其后被很多國家采用。環境影響評價是運用科技手段對環境影響做出的科學評價,具有預測性和綜合性的特征。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預防新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體現了預防原則,被認為是預防類環境制度的支柱。
臺灣《環境基本法》第24條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作了規定:“‘中央政府’應建立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預防或減輕‘政府’政策或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之不良影響?!蓖瑫r該法對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共參與制度也作了規定:第11條“各級‘政府’得聘請環境保護有關之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各級‘政府’得邀請有關民眾與團體共同參與加強推動環境保護工作。”;第29條“‘行政院’應設置‘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并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第34條“各級‘政府’疏于執行時,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依法律規定以主管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訟?!?/p>
(一)《環境基本法》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特點
從以上條文可以看出,臺灣《環境基本法》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
1、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包括開發行為和政府政策
《環境基本法》第24條明確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包括一般的開發行為和政府政策。一般的開發行為是指對環境有影響的工程建設行為,包括工業、交通、水利、農業、旅游等建設行為,這些開發行為在動工之前必須經過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很多國家和地區環境法規中都對開發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作了規定。除此之外,臺灣《環境基本法》把政府政策也納入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從環境的整體性和人類對環境影響的范圍和程度來說,政府政策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遠遠高于一般開發行為對環境的影響,重大的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事件都很多是由于政府決策的失誤所造成的。政府政策不當,對環境造成的影響往往是長久性、整體性和難以恢復性的。因此,比起一般的開發行為,把政府政策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更具有實際意義,更能體現環境影響評估制度預防環境破壞的功能。另外《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對應當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政策作出了具體規定,包括工業政策、礦業開發政策、水利開發政策、土地使用政策、能源政策、畜牧政策、交通政策、廢棄物處理政策、放射性核廢料之處理政策和其他政策。規定這些政府應當進行評估的標準是政策可能使環境負荷超過當地涵容能力,破壞自然生態系統、危害國民健康或安全,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改變水資源體系,影響水質及妨害水體用途,破壞自然景觀之和諧性,其他違反國際環境規范之要求,或有礙環境生態之永續發展。
2、注重公共參與在環境影響評價中的作用
公共參與是指公眾有權通過一定的程序和途徑參與一切與公眾環境權益相關的開發決策等活動之中,并有權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和救濟,以防止決策的盲目性,使得該決策符合廣大公眾的切身利益和需要。環境法中的公共參與原則是一國政治活動民主理念在環境管理領域的體現和延伸,得到了很多國家和地區的承認,如美國在1969年頒布的《國家環境政策法》中確認了公共參與原則,并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予以落實。臺灣《環境基本法》第11條、29條也對公共參與原則作了規定,公共參與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環境影響涉及到每個人,公共參與環評保證了環評決策過程的透明,結果的公正。另外《環境基本法》第34條規定了環境訴訟制度,環境訴訟是實現公眾參與環境決策的法律保障。當環境決策機關剝奪了公眾參與的權力,或者決策機關沒有慎重考慮公眾的意見,或公眾對環境決策機關的最終結果有異議時,公眾可以基于法律的規定向司法機關提訟,要求司法機關對決策機關的行為進行審查。因此,環境訴訟是實現公共參與的重要救濟手段,真正使公共參與環境決策落到實處?!董h境基本法》對公共參與原則的規定,保證了環境影響評價程序的公開,環評決策結果符合公眾的利益。
(二)對大陸修改《環境保護法》的啟示
《環境保護法》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第13條,從該條規定來看,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只限于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政府的宏觀決策和規劃并沒有納入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這不能不說是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一大缺憾。很多大規模環境污染事件都是由于政府決策的失誤所造成的,如當年政府積極發展十五小企業,即小造紙、小制革、小燃料、小土焦等,造成環境生態的嚴重破壞?,F在我們認識到這些企業污染嚴重,主張取締。但在經濟利益的驅使下,這些污染企業仍屢禁不止,對環境構成極大地威脅。比如近來出現的太湖藍藻污染事件,就與太湖周邊的鄉鎮企業污染有密切關系。大量的污水排入太湖,致使水中磷氮過量,造成藍藻暴發。太湖被污染,自來水無法飲用,無錫市上百萬居民上街搶購純凈水。只有對政府經濟開發政策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才能避免此類事故的再次發生。另外《環境保護法》并沒有對公共參與環境影響評價作出具體規定,第6條籠統性的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這條規定遠不能滿足使公眾真正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要求。
因此,建議在《環境保護法》時,借鑒臺灣《環境基本法》的規定,首先擴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將政府的宏觀決策納入評價的范圍,并具體規定哪些政府政策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其具體標準是什么。對公共參與環境評價作出明確和具體的規定,確實保證公眾的參與權,體現環境影響評價的公正性和科學性。
四、清潔生產制度
清潔生產制度是貫徹污染預防原則的又一重要環境管理制度。清潔生產意為“更清潔的生產”,是采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材料,通過清潔工藝技術及無污染或少污染的生產方式,對社會生產和服務的各個環節實行全過程控制,制造出清潔的產品。清潔生產本質為從生產和服務的源頭減少資源的浪費,促進資源的循環利用,控制污染的產生,實現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清潔生產制度是清潔生產在立法上的體現,是清潔生產的法律化和制度化。
臺灣《環境基本法》第5條對公民個人在生活領域消費綠色產品進行了規定:“人民應秉持環境保護理念,減輕因日常生活造成之環境負荷。消費行為上,以綠色消費為原則;日常生活上,應進行廢棄物減量、分類及回收。人民應主動進行環境保護,并負有協助‘政府’實施環境保護相關措施之責任?!?;第6條規定了進行事業活動的清潔生產要求:“事業進行活動時,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以生命周期為基礎,促進清潔生產,預防及減少污染、節約資源,回收利用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于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及勞務,以達永續發展之目的。事業應有協助‘政府’實施環境保護相關措施之責任?!?;第37條規定了從事清潔生產和其他環保事業的鼓勵措施:“各級‘政府’為求資源之合理有效利用及因應環境保護之需要,對下列事項,應采適當之優惠、獎勵、輔導或補償措施:一、從事自然、社會及人文環境之保護。二、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三、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四、再生能源之推廣及應用。五、研發節約能源技術及設置節約能源產品。六、制造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七、為環境保護目的而遷移。八、提供土地或其他資源作為環境保護之用。九、從事環境造林綠地。十、其他環境保護有關事項。”;第38條規定了‘政府’推行清潔生產的責任:“各級‘政府’應采行必要措施,以促進再生資源及其他有益減低環境負荷之原(材)料、制品及勞務之利用。各級‘政府’之采購,應以再生資源制品及環境保護標章產品為原則?!?/p>
(一)《環境基本法》清潔生產制度的特點
從以上條文可以看出,臺灣《環境基本法》對清潔生產制度的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
1、規定了公民個人的綠色消費責任
《環境基本法》第5條規定了公民的綠色消費責任。公民的消費行為和日常生活,均會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所以《環境基本法》規定公民應以綠色消費為原則,對廢棄物減量、分類及回收,以減少廢棄物的產生。倡導公民綠色消費、購買清潔產品,不僅可以減少日常消費行為對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更重要的是可以促進企業改進生產工藝,生產清潔、對環境污染少的產品。公民消費行為的改變,可以促使企業自覺改進技術,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提高資源利用率,減輕對環境的危害。因此,公民綠色消費可以較低的成本推動企業實行清潔生產。
2、規定了企業的清潔生產責任
《環境基本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企業的清潔生產責任。企業進行活動時,應自規劃階段納入環境保護理念,以生命周期為基礎,促進清潔生產。企業在生產活動中,應優先采用資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預防或減少污染的產生,節約與回收可再生資源。清潔生產包括清潔的能源、清潔的生產過程和清潔的產品,對企業清潔生產責任的規定是清潔生產制度的重要內容,貫徹了從生產源頭控制或避免污染產生的理念,順應了可持續發展戰略,改變了過去被動末端控制污染的手段,強調在污染產生之前就要予以避免或減少。清潔生產貫穿產品的整個生命周期,不僅在產品的生產階段,采用清潔原材料和清潔的生產工藝,同時對可再生資源要回收循環利用。
3、規定了政府對清潔生產的鼓勵措施
《環境基本法》第37條規定了“政府”對清潔生產的鼓勵措施。為了有效的推行清潔生產,《環境基本法》規定了對從事研發清潔生產技術、設備及生產清潔產品,研發資源回收再利用技術,再生能源的推廣及應用等行為給予一定的優惠、獎勵或補償等措施。政府對從事清潔生產給予鼓勵,能有效的促進企事業更加積極的研發和推行清潔生產技術。
4、規定了政府推行清潔生產的責任
《環境基本法》第38條規定了“政府”推行清潔生產的責任,清潔生產不僅僅是對公民個人和企業的要求,政府也要采取各種措施,發揮引導和服務功能,促進可再生資源或其他有益于減低環境負荷原材料的使用。這些措施包括制定有利于清潔生產的政策、為企業提供清潔生產的技術信息和技術支持、優先購買清潔產品等。
(二)對大陸修改《環境保護法》的啟示
雖然2002年頒布的《清潔生產促進法》對清潔生產制度作了原則性規定,但作為環境保護基本法的《環境保護法》并沒有對這一制度明確規定,因此,建議在修改《環境保護法》時,借鑒臺灣《環境基本法》,對清潔生產制度的有關內容作出規定,包括企業的清潔生產責任、公民個人的綠色消費責任、政府推動清潔生產的責任和對清潔生產的鼓勵措施。并引進循環經濟條款,使整個生產過程從原料來源到廢物回收能形成一個封閉循環的系統,實現無廢物理念,提高資源利用率。
五、環境標準制度
環境標準制度是指國家為了維護環境質量、控制污染,保護人群健康、社會財富和生態平衡,在綜合考慮本國自然環境特征、社會經濟條件和科學技術水平的基礎上,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種技術規范的總稱。其主要內容是技術要求和各種量值規定,是具有法律性質的技術規范。環境標準具有政策的期待性,對于申請環境開發或利用行為,自要超過了環境標準數據的規定,申請者即可清楚的得知其申請行為無法得到許可。預防原則在事務上的體現,就是各種環境標準的設定。
臺灣《環境基本法》對環境標準制度的規定集中在第25條:“‘中央政府’應視社會需要及科技水準,訂定階段性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地方‘政府’為達成前項環境品質標準,得視其轄區內自然及社會條件,訂定較嚴之冠之標準,經‘中央政府’備查后,適用于該轄區。各級‘政府’應采必要措施,以達成前兩項之標準?!?/p>
(一)《環境基本法》環境標準制度的特點
從條文可以看出,臺灣《環境基本法》對環境標準制度的規定有以下幾個特點:
1、環境標準的制定具有階段性
《環境基本法》第25條規定“中央政府”應以社會需要及科技水平為依據,訂定階段性的環境品質及管制標準。環境保護及環境品質的提升,非一日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環境標準須分階段制定。不同階段依據客觀情況,制定不同的環境標準,這樣才更能體現環境標準的科學性和可行性。
2、環境標準的制定遵循地區差異性
《環境基本法》第25條規定“地方政府”可以依據轄區內的自然和社會條件,制定較嚴格的管制標準,經“中央政府”備查后,適應于該轄區。由于各地區的地形、氣候、水文、植被和人口數量等存在著一定的差別,有些地區這種差別是相當巨大的,因此環境問題與地區關系密切,制定環境標準必須充分考慮各地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制定出適合本地區自然環境條件和社會條件的標準。如果忽視地區差異性,片面追求環境標準的統一,反而會造成嚴重的負面效果。臺灣《環境基本法》環境標準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地區差異性。
3、規定“政府”達成環境標準的責任
《環境基本法》第25條規定各級“政府”應采取必要措施,以達成環境標準。環境標準是法律化的技術規范,環境標準一經頒布,就具有法律強制力,必須嚴格予以執行。為保證環境標準的實施,各級主管部門應制定一系列實施環境標準的措施,達成環境標準的要求,實現環境保護的目的。
(二)對大陸修改《環境保護法》的啟示
《環境保護法》的環境標準制度的規定集中在第9、10條,具體規定了國家環境標準和地方環境標準兩個層次,橫向上包括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兩類?!董h境保護法》對環境標準制度的規定已形成一定的體系,并具有合理之處,但臺灣《環境基本法》對環境標準制度的規定對《環境保護法》的修改仍有一定的啟示意義。
首先《環境保護法》應明確規定環境標準應分階段制定,每個階段有不同的標準。其次環境標準的制定應體現地區差異性,大陸地廣遼闊,東南西北差異很大,不同地區應實行不同的環境標準。最后,應規定政府為完成環境標準所采取的措施,以及環境標準未完成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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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規劃措施范文6
[關鍵詞]城鄉建設 經濟發展 現狀分析 發展策略
[中圖分類號] X32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4)-2-232-1
0引言
城鄉居民在城鄉經濟發展的進程中產生一種“樂居”的幸福感,這是整個經濟發展取得成效的一個有力的參考。如何使得居民的幸福指數不斷的提升,這就需要相關的職能部門在進行城鄉環境生態規劃的時候能夠將“人本”的思想切實的融入工作之中,及時的發現在經濟發展以及生態環境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以綠色生態理念作為城鄉規劃的著眼點,制定出行之有效的發展策略。
1城鄉環境規劃現狀分析
1.1片面追求經濟效益,忽略政策實效性
在國家大力發展國民經濟的方針政策指引下,城鄉經濟發展取得了長足進展,這也刺激了一些地方城鄉建設機構,在進行城鎮以及鄉村環境治理的時候,著力將視角放在了粗放型的經濟增長方式上,在對于環境的治理上面有所忽視。即使相應的政策有所規劃,但是卻常常出現一時性的治理,而忽略了政策落實之后的實際效應。
1.2工業排污治理不當,環境污染嚴重化
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在城鄉發展經濟的過程中,作為經濟支撐的工業,卻有很多企業能源消耗過高,排放在空氣中的廢氣使得城鄉的空氣質量惡化。同時,由于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汽車成為了人們代步的重要工具,因此汽車尾氣也成為了影響城鄉環境治理的一個重要著眼點。此外,在城鄉經濟發展的進程中,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也越來越多的顯現在城鄉的角落。但是由于一些治理不當,很多影響環境質量的因素卻依然存在,影響了城鄉環境規劃的順利實施。
1.3強制實施監管規劃,降低其幸福指數
伴隨著城鄉經濟發展的進程不斷加快,在進行城鄉環境規劃的時候,往往側重的是城鄉經濟效益,實施粗放型的監管計劃。在規劃一些影響城鄉環境的建筑上,一些地方規劃部門將強制性的手段作為了主要的治理手段,這樣就使得本意是“宜居”的環境規劃理念,卻沒有真正的得到居民在意識形態上的認可,其感受社會主義優越性的幸福指數沒有得到很好的提升。
1.4監管?!耙粫r”性,匱乏長效性監管
城鄉環境規劃應當是一項長期堅持的事業,這樣才能夠將環境治理工作落到實處,讓城鄉載體切實的感受到治理環境益處,進而推進經濟建設的長效穩定的發展?,F今的城鄉環境治理匱乏清晰的指導規劃,上級下達環境治理任務之后,雖然地方也能夠響應號召實施整治,但是,后續監管機制也不夠完善。
2構造生態生活環境的策略
而今,全球化的發展進程中,世界各國之間加強了彼此的經濟文化交流,在共同發展的歷程中,構造具有人文主義特點的生態生活環境成為了世界各國發展經濟的一種共識。
2.1將效益與生態并舉,落實政策監管
上個世紀九十年代來,人們在進行經濟建設的同時,已經日漸意識到發展經濟與同步構建生態型城鄉布局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在今后的城鄉環境規劃中相關的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展經濟的同時,積極調整產業結構,以最大限度的優化產業結構,使得生態理念真正落實到經濟發展進程中。
此外,將生態生活的理念真正的融入到城鄉經濟發展進程之中,還需要從政策領域對城鄉環境規劃實施監管,構建有法可依的政策監督機制,聽取民意,嚴厲懲治破壞城鄉生態環境的不法行為,從而切實推進城鄉環境合理規劃的進程。
2.2落實生態環保意識,整治“三污”企業
規范城鄉環境建設,除了政令的監管之外,最主要的還需要參與主體都能夠在主觀意識中有一種重視環境規劃的意識。在整個的城鄉環境規劃的實施過程中,進過相關的宣傳以及教育方式讓規劃主體、監管者以及城鄉居民都能夠有一種自覺維護生態環境的意識,重視所處周邊環境對于經濟發展的牽制作用,從而自己擔負起個體在城鄉環境規劃進程中的責任。
“三污“企業是影響城鄉環境規劃順利實施的因素之一,因此在使得生態環境意識深入人心的同時,也應當從根本上徹底整治污染環境的企業,從而顯現職能部門規范城鄉環境的決心以及力度,使得重視環境規劃真正的得民心,順民意。
2.3完善生活保障機制,推進城鄉建設
實施城鄉規劃,不僅僅需要的是政策上的約束力,還應當在資金以及人力上完善對于城鄉居民的生活保障機制,構建層出化、規范化的城鄉環境規劃的便民體系。具體在交通設施的構建,違章建筑的拆除,工業化占地的處理,娛樂設施的配備等方面讓居民真正的額感受到城鄉環境規劃的益處,從而使得上下形成一種合理,真正的推進城鄉建設的進程。
2.4注重規劃的長效性,拒絕表象敷衍
伴隨著國民經濟水平的提升,國家加大了對于城鄉環境規劃的實施力度,也使得對于生態環境的建設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真正的落實城鄉環境治理還需要一種長效的堅持,拒絕形式主義。相關的職能部門應當通過統一的監管機制,有效的監督城鄉環境建設實施的進程,嚴厲打擊不正之風,使得這項推動城鄉經濟建設的惠民舉措真正的落到實處。
3結語
城鄉建設需要的不僅僅是地區經濟的大踏步前進,更需要一種綠色、生態的環境建設,使得經濟與環保相輔相成,共同發展。強化城鄉環境規劃需要來自社會各方面的參與,從而形成一種合力,推進城鄉環境規劃實施的進程。當然,相關職能部門在落實城鄉環境規劃工作時,會不斷的發現影響工作實施的新問題,這就需要主管部門有針對性的采取相應的應對措施,從而制定出符合實際的相應監管政策。
參考文獻
[1]胡和兵.地方本科院校專業實踐教學探討[J],池州學院學報,2010年0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