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備土地管理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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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備土地管理法

儲備土地管理法范文1

第一條為規范土地儲備行為,加強土地儲備資金財務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15號)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10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土地儲備資金財務收支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資金是指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對其進行前期開發等所需的資金。

第四條土地儲備資金實行??顚S谩⒎仲~核算,并實行預決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儲備資金來源

第五條土地儲備資金來源于下列渠道:

(一)財政部門從已供應儲備土地產生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給土地儲備機構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開發費用等儲備土地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財政部門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儲備的資金;

(三)土地儲備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舉借的銀行貸款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四)經財政部門批準可用于土地儲備的其他資金;

(五)上述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第六條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儲備的需要以及預算安排,及時核撥用于土地儲備的各項資金。

第七條土地儲備機構儲備土地舉借的貸款規模,應當與年度土地儲備計劃相銜接,并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不得超計劃、超規模舉借貸款。土地儲備機構舉借的貸款,只能專項用于土地儲備,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

第八條土地儲備資金專項用于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收回土地以及儲備土地供應前的前期開發等土地儲備開支。

第九條土地儲備資金使用范圍具體包括:

(一)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價款或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與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有關的其他費用。

(二)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后進行必要的前期土地開發費用。包括前期土地開發性支出以及按照財政部門規定與前期土地開發相關的費用等,含因出讓土地涉及的需要進行的相關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訊、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支出。

(三)征收、收購、優先購買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支出。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的與土地儲備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土地儲備機構用于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以及土地開發費用支出。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100號)以及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公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6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應當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章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二條土地儲備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儲備機構在持有儲備土地期間,臨時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應儲備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讓收入。

供應儲備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讓收入。統一按照〔*〕100號文件以及財綜〔*〕68號文件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圍:

(一)出租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臨時利用儲備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儲備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殘值變賣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四條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全部繳入同級國庫,納入一般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十五條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同級國庫時,填列《*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類“非稅收入”07款“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99項“其他國有資源(資產)有償使用收入”科目。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同級國庫的具體方式,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五章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決算管理

第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于每年第三季度參照上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按宗地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定。其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同級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批復土地儲備機構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

第十八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執行;并根據土地收購儲備的工作進度,提出用款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其中:屬于財政性資金的土地儲備支出,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土地儲備機構需要調整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預算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條每年年度終了;土地儲備機構要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并詳細提供宗地支出情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項目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審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譽、執業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第二十一條土地儲備機構從財政部門撥付的土地出讓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遷補償、土地開發等支出,按照支出性質;分別填列《*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功能分類212類“城鄉社區事務”08款“舊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支出”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和02項“土地開發支出”等相關科目。同時,分別填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310類“其他資本性支出”09款“土地補償”、10款‘步置補助”、11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樸償”、12款“拆遷補償”,以及310類“其他資本性支出”05款“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科目。

第二十二條土地儲備機構從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河于土地儲備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質,分別填列((*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功能分類212類“城鄉社區事務”10款“國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01項“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和02項“土地開發支出”科目。同時,分別填列支出經濟分類310類“其他資本性支出“09款“土地補償”、10款“安置補助”、11款。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12款“拆遷補償”,以及310類“其他資本性支出”05款“基礎設施建設”支出科目。

第二十三條土地儲備機構日常經費預決算管理。按照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土地儲備資金會計核算辦法,按照財政部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土地儲備資金使用情況、土地儲備零星收入繳入國庫情況以及土地儲備機構執行會計核算制度、政府采購制度等的監督檢查;確保土地儲備資金??顚S茫欢酱偻恋貎錂C構及時足額繳納土地儲備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儲備資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六條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規定,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對于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嚴格按照國務院的《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同時,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儲備土地管理法范文2

一、基本情況

近年來,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門認真貫徹執行土地管理法,牢固樹立保護資源、保障發展的觀念,以促進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為目標,依法行政,開拓創新,扎實工作,保持了全市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有力地促進了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

(一)廣泛宣傳,法制觀念和國策意識進一步增強。為增強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和國策意識,不斷加大宣傳力度,廣泛開展了多樣式、多層面的學習宣傳活動。市里將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納入領導干部學法的重要內容,通過以會代訓和舉辦培訓班,對領導干部、企業負責人、村支部書記進行了專題培訓。同時,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組織講法團巡回宣傳、開展法律法規咨詢、土地管理成果展覽等靈活多樣的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土地管理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了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和國策意識,為深入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創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嚴格執法,土地管理工作日趨規范。為嚴格執行土地管理法,認真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國土資源管理方面的有關規定,積極推行行政執法監察責任制,采取巡回檢查、電話舉報、領導暗訪、專項治理整頓、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措施,切實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在嚴格審批手續,依法審批建設用地的同時,不斷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各類違法用地行為。去年,在清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中,查處違法用地792宗,面積1888畝,罰款2568萬元,處結率100,保證了目前建設用地急增的情況下未發生違法用地問題,實現了土地市場秩序的明顯好轉,土地管理工作基本走向了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三)強化服務,保障了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圍繞全市經濟發展的大局,正確處理經濟發展與保護土地的關系,較好地解決了用地需求與耕地保護、執法管理與熱情服務的問題,為全市經濟超常規、跨越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首先,本著嚴格執法、熱情服務的原則,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序、縮短辦事時限,工作效率和質量有了很大提高。去年共辦理建設用地1316宗,面積9346畝。其次,加大土地開發復墾力度。目前,已申報國家級立項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一個,省級立項土地整理項目5個,市、縣級以上項目近30個,新增耕地面積44萬畝,實現了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再是,積極做好補償安置工作。認真執行農民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依法足額落實土地補償和人口安置補助費,保護了農民利益,維護了社會穩定。

(四)深化改革,土地市場運行機制進一步完善。為適應市場經濟需求,逐步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國土資源市場體系和土地市場運行機制,積極進行土地儲備、經營用地招拍賣、土地有償使用等方面的探索和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去年,完成土地收益26億元,實現土地儲備1827畝,對44979畝土地進行公開拍賣和掛牌出讓,實現政府收益9000萬元,行政劃撥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征收各種費用2652萬元。

二、存在問題

土地管理法頒布實施以來,我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各項工作走在了濰坊市乃至全省的前列。但從調查情況看,隨著經濟建設的持續快速發展,用地需求與保護耕地的矛盾愈加突出,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突出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宣傳教育不夠深入。少數干部群眾尤其是基層群眾的土地憂患意識和法制觀念還不強,對保護耕地、依法用地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強調經濟發展而忽視耕地保護的問題較為突出。二是經濟建設與土地供給的矛盾十分突出。我市到20__的規劃建設用地指標已基本用完,但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的勢頭不減,很多已簽署協議急等用地的項目至今尚未審批,據了解,僅開發區就有22項,涉及土地4000多畝。三是土地執法難問題依然存在。由于土地違法案件主體多涉及各級政府,查處和處理的難度較大;管理體制不適應,特別是基層土地管理機構不健全,執法力量薄弱,執法不嚴等問題時有發生。四是部分企業土地利用率低,建筑設計標準、密度、容積率達不到要求,土地資源浪費問題還沒從根本上解決。

三、幾點建議

土地是國家最重要、可調控的資源,加強土地管理工作,是實施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方面,是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系統工程。為深入貫徹實施《土地管理法》,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國土資源,提出以下建議:

(一)繼續加大宣傳力度。從目前情況看,我市土地后備資源嚴重不足,隨著經濟建設的持續快速發展,建設用地與耕地保護的矛盾日益突出,土地管理工作形勢嚴峻。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和輿論工具,廣泛深入地宣傳《土地管理法》以及國務院和省政府的一系列規定,宣傳我市耕地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進一步增強干部群眾合理利用土地和依法保護耕地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要切實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的宣傳,增強其法制觀念、耕地保護觀念和可持續發展觀念,提高其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政績觀,把依法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國策落到實處,為土地管理法深入實施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法制環境。

(二)多措并舉,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要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大力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把嚴格保護耕地、促進集約用地、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擺上重要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計確保耕 地總量動態平衡。首先,堅決執行國務院關于基本農田實行“五個不準”的規定,把基本農田保護作為重中之重,提到重要議事日程,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確?;巨r田面積的相對穩定,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其次,切實搞好以土地整理和復墾為重點的占用耕地補償工作。要從實際出發,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土地復墾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和調動農民積極進行土地復墾,力求達到“占多少、墾多少”。三是,加快舊城改造步伐。舊城改造是挖潛盤活存量土地,合理利用現有土地資源的重要措施,抓好舊城改造,既能為經濟建設提供寶貴的土地資源,也能極大地提升城市水平。建議把舊城改造工作提到議事日程,積極探索舊城改造的新路子,進一步加快舊城改造步伐。四是,規范產業園區建設。按照產業集聚、企業集群、管理集約的格局進一步規范園區建設。建議對我市投資過3000萬元項目的用地情況進行調查摸底,對個別低效益、重復建設項目以及征而未建的項目,采取果斷措施,促其盡快退出或依法收回占用土地,以整合土地資源,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資源效益。

儲備土地管理法范文3

1、地方人民政府;

2、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土行政主管部門;

3、專門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

那么,誰應當是合法的土地儲備的主體呢?

在沒有行政授權之前,土地儲備的主體應當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在有行政授權時,應當是行政授權的土地儲備機構。

【關鍵詞】土地土地管理土地儲備土地儲備機構土地儲備的主體行政授權行政委托城市拆遷訴訟救濟沈陽市皇姑區城市建設局

【正文】

目前,土地儲備不是法律概念。在我國的法律規范中還沒有土地儲備的法律規定。土地儲備制度的建立尚屬探索階段,有關省市地方政府制定了相關的地方政府規章,試圖規范行政。

一、土地儲備的定義

什么是土地儲備?較規范的定義是,土地儲備制度是指政府依照法律規定,運用市場機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對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后,予以儲存,以供應和調控城市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和種經營管理制度(來源:深圳國土房產網)。

還有人認為,城市土地儲備指由城市政府委托或授權的機構通過征收、收購、置換、到期回收、土地整理等方式,將城市規劃用地或分散在用地者手中的城市土地集中起來,并由政府授權或由政府委托的機構完成其房屋拆遷等土地整治與開發等一系列前期開發工作后,再根據城市土地年度供應計劃,有計劃地將其儲備后的城市土地重新投入市場的制度安排(見《淺析土地儲備制度運行的程序》作者李凌云)。

最簡單的定義是:國有土地儲備是指政府根據市場需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要求,對依法征用、收回、收購、置換的土地進儲存的行為。(駐馬店市土地儲備中心網站)

地方政府規章中的定義也是不盡相同,例如:

1、《沈陽市土地儲備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對國有土地依法收回、收購,對集體土地依法征用后予以儲存的行為。

2、《南京市土地儲備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經市政府批準,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依法采用收回和收購等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并進行土地整理,形成可供應建設用地的行為。

3、《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土地儲備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將政府依法通過征收、轉地、收回、收購、置換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儲存,并進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交付供地的行為。

4、《上海市土地儲備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土地儲備,是指市、區(縣)政府委托土地儲備機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儲備計劃,對依法征用、收回、收購或者圍墾的土地,先通過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礎性建設等予以存儲,再按照土地供應計劃交付供地的行為。

5、《山東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儲備,是指縣(市)以上人民政府對依法收回、收購、征用的土地進行儲存,以備向社會供應各類建設用地的行為。

二、目前,規章行政授權土地儲備主體規定混亂

仍以上述規章為例:

1、《沈陽市土地儲備辦法》第四條規定:市規劃和國土資源局是本市土地儲備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負責土地儲備工作。市計劃、城建、房產、財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2、《南京市土地儲備辦法》第四條規定:市國土資源局是全市土地儲備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發展和改革、經濟、規劃、房產、建設、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以及儲備土地所在區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土地儲備工作。

3、《深圳市土地儲備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是市土地儲備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第六條又規定:市土地儲備機構是市土地儲備的承辦機構,履行職責。

4、《上海市土地儲備辦法》第四條(管理部門)規定:市土地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審核批準本市土地儲備計劃,協調解決土地儲備中的重大問題。

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資源局)負責本市土地儲備計劃的組織編制和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區(縣)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儲備計劃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

市和區(縣)投資、規劃、土地、建設等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土地儲備項目的相關審批職責。

第五條(儲備機構)又規定:市土地儲備中心是市政府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在本市區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負責儲備地塊的前期開發,承辦儲備地塊按計劃供應的前期準備工作。

各區(縣)政府設立一個土地儲備機構,在本區(縣)區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

經市政府批準,其他的專門機構可以在特定區域范圍內實施土地儲備。

5、《山東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2004年修正)》第四條規定:縣(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工作,同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土地儲備工作。計劃、財政、建設、城市規劃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工作。

綜合以上定義和具體規定,可以看出,目前,土地儲備的主體大致有以下三個部門:

1、地方人民政府;

2、地方人民政府的國土行政主管部門;

3、專門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

地方規章規定的如此混亂,必然造成管理的混亂。出現以上混亂的主要原因是管理者對法律授權審批人、國土行政主管部門、和法律授權的承辦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沒有區分清楚。

那么,誰是合法的土地儲備的主體呢?

三、在沒有行政授權之前,土地儲備的主體應當是各級國土行政主管部門

土地管理權屬于行政管理權范疇,行政管理權的取得應當由法律賦予,這是依法行政的要求。那么,我國法律對土地管理權是怎樣規定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第五條又規定,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各地方性法規均做出授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管理。例如:《遼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條規定: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同時,法律法規又特別規定了應當由人民政府管理和應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情形。

有關土地儲備的管理,可以從儲備土地的來源分析如下:

對于土地收回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了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對于土地征收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對于土地收購、置換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沒有特別規定,所以適用普通規定。

由此可知,現行法律將國有土地的儲備管理權,除征收外,授權給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國有土地管理權。

政府批準行為不是外部行政行為,它不直接作用于管理相對人。所以政府不是直接的土地儲備主體。

四、在有行政授權之后,新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屬于規章授權組織,應當是合法的土地儲備主體

新設立的土地儲備機構,各地叫法不一,有的稱土地儲備中心,有的稱土地儲備交易中心,有的稱土地整理儲備中心,有的稱土地收購儲備交易中心等等。這些機構行使土地儲備職權時,有的依據政府委托,有的依據行政授權。

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條款的情況下,土地儲備機構依據政府委托行使土地儲備時,屬于行政委托行為,其行政主體是政府,土地儲備機構本身不是行政主體,它只是被委托人,它不具有獨立的行政主體資格。

依據行政授權行使土地儲備時,土地儲備機構本身是行政主體。所謂行政授權,是指法律、法規和規章將某項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職權的一部分或全部,通過法定方式授予某個組織的法律行為。土地儲備機構,依據授權條款的規定,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管理權。

行政授權與行政委托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有著嚴格的區別。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將部分行政管理權委托給行政機關以外的組織行使的法律制度。和行政授權不同,行政授權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條款;而行政委托的直接依據卻是行政機關與受委托人達成的行政委托協議。將沒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情形下的政府委托說成政府授權,是對法律的錯誤認識,是錯誤使用概念。

五、在有行政授權的情況下,政府仍然委托其它組織從事土地儲備,屬于濫用行政職權

在以上的規章中,例如《沈陽市土地儲備辦法》規定:“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負責土地儲備工作”,這就是行政授權,它用規章的形式,將土地儲備權授予給沈陽市土地儲備中心,所以,沈陽市土地儲備中心具有土地儲備的主體資格。并且,只有沈陽市土地儲備中心才具有土地儲備的主體資格,其它組織、個人無權土地儲備。

具報道,2007年9月,沈陽市政府批準沈陽市皇姑區城市建設局對北陵大街東等地塊進行土地儲備。于是沈陽市皇姑區城市建設局搶在《物權法》實施之前取得批件后,開始大面積的城市拆遷。發生了政府與老百姓對抗的局面,各住宅小區自發組織起來,把住小區大門,阻止拆遷辦進入。有的住宅小區發生了拆遷辦采取強制手段毆打老百姓進入小區,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

既然地方規章已經作出行政授權,那么,政府必須遵守才是依法行政。如果政府可以隨意委托,還制定法規干什么?

在城市土地儲備工作中,土地儲備與城市拆遷是密不可分的,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取得土地使用權是二者的相同點。

不同點是:一是土地儲備是以土地征收、土地回收、土地置換和土地購買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而拆遷人是以土地出讓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二是土地儲備機構取得土地之后,要進行前期開發和經營管理;而拆遷人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后要搞開發建設。三是土地儲備機構以儲備的土地進行土地供應,有計劃地統一向用地單位供應土地,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給開發商;而拆遷人沒有此權力。

土地儲備機構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后,同時需要征收、收購地上建筑物,需要將地上建筑物拆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2條的規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彼裕瑢τ诒徊疬w人來說,無論是土地儲備拆遷,還是開發商拆遷區別不大,都是搬家走人。區別有二點,一是補償標準不同,依土地儲備征收住宅時,僅僅保證居住條件。而開發商拆遷時以評估和協商確定。二是強制力不同,土地儲備的征收是政府作出的行政決定,具有強制性;而開發商的拆遷不具有強制性。

所以,只有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才能完成土地儲備的全部工作,以保證土地一級市場的穩定,才能帶來社會的和諧。城市建設局沒有土地征收、土地回收、土地置換和土地購買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和能力、沒有進行前期開發和經營管理的能力、沒有以儲備的土地進行土地供應,有計劃地統一向用地單位供應土地,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的職權和能力。

出現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的原因就是利益驅動,現在的土地增值很快,但是,老百姓也知道這個道理,與民爭利的政府,人民是不能擁護的。

六、對違法土地儲備行為的訴訟救濟

1、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發放拆遷許可證行為是可訴的。

被拆遷人是拆遷行政許可的有利害關系的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行為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利害關系人有權提出聽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2、政府委托城建局土地儲備的行為是可訴的。

依據《沈陽市土地儲備辦法》的規定,沈陽市城區內的土地儲備由沈陽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區城建局沒有土地儲備的職權。政府將土地儲備權委托給城建局屬于,侵害了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

3、政府收回土地的行為是可訴的。

儲備土地管理法范文4

關鍵詞:土地儲備;法律;行政體制;實施技術

Abstract: urban land reserve is a complex and important engineering, the current land reserve system has a lot to perfect place, this new time how to perfect our country's land reserve system are studied, separately from the laws, administrative, technology and so on, were analyzed.

Keywords: land reserve;law; Administrative system; Implementation technology

中圖分類號:F301.0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項制度的完善,涉及法律基礎、行政體制、實施技術等多個方面,是一個系統的過程。我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完善,除了土地儲備規模與成本控制問題外,還存在著其他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包括法律法規的健全,融資渠道的拓寬,土地供應的合理引導,以及儲備各部門之間協調與溝通工作的加強等。

一、建立健全土地儲備法律支撐體系

建立健全城市土地儲備制度的法律支撐體系是保證城市土地儲備制度有效運行的重要手段。土地儲備制度作為我國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一項氣度創新,目前國家還沒有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規范,各地以地方法規的方式出臺了一些相關的規范性文件,但都不夠完善齊全。

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但對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內涵未做出明確的界定?!锻恋毓芾矸ā返谖迨藯l和第六十五條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或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可以依法收回或調整使用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收回或調整的國有土地的,對原土地使用者給予充分的補償。

上述規定雖然為建立城市土地儲備制度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不盡明確和完善,覆蓋范圍太小,對政府如何建立土地儲備機制,行使土地統一收購以及規范土地市場操作都沒有明確的規定。此外,對土地儲備機構的定位,儲備資金的籌集,舊城區拆遷的貨幣補償、土地整理、改造成本的協調,企業土地收購,公益性用地管理和劃撥等方面亦缺乏必要的立法。因此,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法律規范對土地儲備進行明確,使土地儲備工作有法可依。首先,應當明確土地儲備的立法原則。立法原則來源于城市土地儲備經營的政策目標。目前,各地土地儲備的政策目標主要集中在合理利用土地、盤活國有存量土地和有效配置土地資源三個方面,從實踐來看,重視經濟效益輕視社會效益現象較為嚴重。筆者認為,我國土地儲備的政策目標主要應當包括保障社會公共利益、保證政府社會經濟目標的實現以及合理有效配置國土資源三個方面。其次,應當頒布適用于全國的土地儲備法規。該法規中應當對城市土地儲備經營的目標、含義及性質、征用與征收、儲備、出讓、補償等做出明確的規定,為土地整理提供法律保障。第三,應當根據城市土地儲備經營的目的對目前涉及土地儲備的相關法規進行清理和調整,特別是加強對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清理;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基礎上從土地價格、土地市場、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國有資產管理監督等方面對土地儲備法規進行完善,并構建法律體系。

2011年1月21日,備受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征收補償條例》)在經過先后兩次面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后。終于正式公布實施。新條例的實施,讓實施九年多、廣受爭議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壽終正寢。因此,筆者對《征收補償條例》進行了檢讀,就自己的感觸與思考談談自己的看法。

《征收補償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其確立的補償標準市場化、征收程序透明化、公共利益明晰化、強制征收司法化等新制度、新原則,對遏制目前社會中頻繁出現的暴力拆遷行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化解我國城市房屋征收中長期存在的矛盾與利益沖突,促進我國當前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1)立法理念發生了很大轉變?!墩魇昭a償條例》的公布,首先讓人們最直接感受到了政府的立法理念明顯地從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至上轉變為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并重保護,使私權進一步在法律上獲得與公權一樣應有的平等地位。

(2)房屋征收和拆遷活動得到進一步規范化。相比《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征收補償條例》對房屋征收和拆遷活動進行了更有效的規范,主要表現為:第一,明確了政府征收補償的主體地位,理順了行政征收法律關系,規定了各級政府征收與補償的職責與義務,克服了以往城市拆遷中政府遁形的弊端。這一明確規定有助于化解長期以來因建設單位作為拆遷主體所引發的各種社會矛盾,有助于維護社會穩定。第二,增強了被征收人的參與性?!墩魇昭a償條例》明確了被征收人多數決、召開聽證會、被征收人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等,賦予被征收人參與權、表決權和復議訴訟的權利,這是一個很明顯的進步;第三,規范了政府征收程序及確立司法救濟程序,包括征收決定的作出程序、補償方案制定程序、強制搬遷程序、爭議解決機制以及救濟程序;第四,公共利益的范圍界定,明確了征收前提條件。

(3)補償制度的完善,有利于確保私人利益不受侵犯?!墩魇昭a償條例》充分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集中體現在強化被拆遷人的補償規定。該條例最凸顯的方面是體現了強化補償,充分維護了被征收人的利益。

(4)征收補償的程序得到進一步完善。程序是制度的保障?!墩魇昭a償條例》也正是通過程序的完善,從而保障了征收和拆遷的有序進行,切實保護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二、拓寬融資渠道,實現土地儲備資金的良性循環

儲備土地管理法范文5

第二條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的儲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將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予以儲存,以備向社會供應各類用地的行為。

第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儲備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本地區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會同城市規劃等部門制定土地儲備年度計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條下列國有土地可以通過依法無償收回或依法補償收回后納入儲備:

(一)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二)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

(四)土地違法行為被查處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六)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改建,需要調整使用的土地;

(七)其他依法收回的土地。

第七條下列國有土地可以通過收購納入儲備: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申報價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由政府優先購買的土地;

(二)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在法定期限內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開發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政府收購的土地;

(四)政府為實施城市規劃指令收購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收購的土地。

第八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土地儲備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對擬收購的土地進行權屬核查,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費用測算,提出收購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土地儲備機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收購協議。

按照本辦法第六條(五)、(六)項規定收回土地的,市、縣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簽訂補償協議。

第九條市區范圍內土地收購補償分為土地補償和地上附著物補償兩部分,地上附著物補償按照市房屋拆遷有關規定執行。土地補償按下列標準測算:

(一)收購機關、企事業單位土地使用權的:

按市區一級地段10萬元/畝、二級地段8萬元/畝、三級地段6萬元/畝、四級地段4萬元/畝給予原土地使用權人補償。

(二)收購居民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宅基地的,按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出讓金扣除已使用年限分攤部分確定土地補償。

各縣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縣域范圍內的土地收購補償標準。

第十條市、縣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對儲備的土地進行土地平整和基礎設施配套等前期開發。

第十一條儲備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可以臨時出租,經依法批準后也可以臨時改變土地用途使用。

儲備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抵押。

第十二條對納入儲備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具體地塊的規劃條件,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儲備土地的用途和使用條件,并優先列入供地計劃。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負責實施儲備土地的出讓、租賃供應。

第十四條儲備土地供應后,其有償使用收益應當全額上繳財政。

儲備土地開發成本應當經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清算,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及時支付給土地儲備機構。

市、縣土地儲備機構的工作經費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后撥付。

第十五條土地儲備資金可以通過財政撥款、銀行貸款、儲備土地收益或其它方式籌措。

市、縣財政部門每年應當將不少于20%的儲備土地有償使用收益充作土地儲備資金。

土地儲備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封閉運作,專戶儲存,獨立核算,專項用于土地儲備。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或收購的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期交付土地,積極配合做好土地儲備工作。

儲備土地管理法范文6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促進旅游發展和維護國家、集體、群眾利益為目標,通過收儲土地和轉讓快速推進湖國家濕地公園建設,在縣政府統一組織領導下,認真貫徹土地管理征收等方面法律法規,做到依法征地拆遷,合理補償,主動服務,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征地拆遷工作順利實施。

二、組織機構

為加強征收土地工作的領導,成立縣景區征收土地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縣委副書記、縣長

副組長: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

縣委常委、縣政府副縣長

縣委常委、組織部長

縣政府副縣長

成員:縣濕地公園黨管委會主任、旅游局局長

縣國資辦主任

縣財政局副局長、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總經理

縣城鄉規劃局局長

縣國土資源局局長

縣房管局局長

縣公安局政委

縣政府辦副主任

縣濕地公園黨工委副書記、團林鄉黨委書記

雙港鎮黨委書記

白沙洲鄉黨委書記

高家嶺鎮黨委書記

珠湖鄉黨委書記

四十里街鎮黨委書記

縣濕地公園管委會副主任、旅游開發公司總經理

縣濕地公園管委會副主任

領導小組下設5個組:

綜合組具體負責綜合銜接,上傳下達,通報信息,及時組織征地資金足額發放到位。組長:;

協調組具體負責政策宣傳,化解矛盾,切實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及相關問題的處理與協調,確保征收土地工作順利推進。組長:征地相關鄉鎮的鄉鎮長;

測量組具體負責征收土地的地類確認、勘測定界、核定面積。組長:;

拆遷組具體負責征收土地涉及的不符合規劃建筑的拆遷工作。組長:;

秩序組具體負責配合鎮村干部維持正常的征地秩序,對可能出現的蠱惑人心,糾集群眾阻撓征地、上訪鬧事的,及時介入,調查取證,化解矛盾,打擊犯罪。組長:。

三、目標任務

縣景區征地范圍位于等鄉鎮境內,景區征地工作計劃在2011年9月前完成。

具體目標:

(一)征地:按規劃區內的紅線界定的范圍依法辦理征地的相關手續,總征地面積約13300畝(以實際丈量為主):

1.湖旅游綜合服務區向縣城方向沿旅游公路兩側儲備土地約1600畝;

2.白沙洲游客綜合服務中心儲備用地約800畝;

3.主題賓館服務區用地約300畝;

4.湖國際度假村項目用地約1600畝;

5.湖水寨項目用地400畝

6.饒州古城項目用地約4000畝;

7.世界華人會所項目用地約2600畝;

8.雙港鎮長山島、西山島儲備項目土地1200畝;

9.團林鄉蛇山島儲備項目用地200畝;

10.珠湖鄉、高家嶺鎮、四十里街鎮沿湖儲備項目用地各200畝。

(二)拆遷:按照規劃區紅線界定的房屋拆遷范圍依法進行拆遷、安置補償。

(三)被征用的土地在項目未開工建設之前,由濕地公園管委會組織種植景觀農作物,豐富旅游項目,美化旅游景區。

四、土地性質

上述土地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時已改為建設預留用地,有些征收的土地現狀確實是優質水田、旱地,需適量組織農用地轉用材料報省政府批準。其余的土地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二條“下列土地屬于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于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需相關征地鄉鎮及時配合縣公安局辦理被征地農民農轉非手續后,由縣政府對土地進行確權為國有土地。

在辦理農轉非時,允許被征地農民一戶(每戶人均低于0.3畝耕地的農戶)可以持兩種戶口,方便被征地農民在享受城市居民在子女上學、再就業、保障性住房、低保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同時可以繼續享受種糧補貼、農機補貼、電器下鄉等農民享受的優惠政策,解放思想,切實幫助解決被征地農民的長久生產生活問題,營造和諧的征收土地氛圍。

五、征地補償標準

結合本縣實際情況,并做到同區同價,依法征收。

(一)水田、菜地、精養魚池補償標準:1.2萬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菜補償費。下同);

(二)旱地補償標準:0.9萬元/畝;

(三)林地、荒山荒坡、溝塘等未利用地補償標準:0.4萬元/畝;

(四)墳墓:400元/座;

(五)耕地占用稅:1.5萬元/畝,實際支付0.2664萬元/畝;

征收土地由鄉、村統籌,國土配合,在征收土地付款后,及時組織清界、平整地表等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要精心安排、嚴密組織、統籌協調、通力協作,認真履行各自職責,切實提高執行力。要加大宣傳力度,特別是要動員和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切實加強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正面引導,積極爭取被陣地農民的理解支持,同事要主動了解和掌握被征地農民的思想動態,及時將不穩定因素控制在基層、控制在萌芽狀態,確保社會穩定和征地工作的順利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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