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企業稅收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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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企業稅收政策

金融服務企業稅收政策范文1

[關鍵詞]生產業;稅收政策;稅收優惠

1 我國現行生產業稅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分析1.1 制約我國交通運輸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分析

依據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交通運輸業屬于營業稅應稅范圍,應按照營業額全額征收營業稅,稅率為3%。對于作為資本密集型行業的交通運輸業而言,外購貨物、勞務及新增固定資產占收入比總體水平較高,尤其是交通運輸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需要運用的船舶、車輛等運載工具與港口碼頭泊位等基礎設施具有高額價值,如2010年全國交通運輸業固定資產投資完成額達2.8萬億元。但在營業稅制下,外購貨物、勞務及新增固定資產所含的已納增值稅額無法得到抵扣,這就造成重復征稅,同時也大大降低了運輸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動力。

1.2 制約我國現代物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分析

(1)現行營業稅制不利于現代物流業的發展

首先,現行營業稅制規定交通運輸業稅率為3%,倉儲、包裝、裝卸等為服務業稅目實施5%的稅率,兼營不同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否則按照全部營業額從高適用稅率。而在實踐中,物流業無法將一體化運作下的營業額進行人為拆分,不得不承受從高計稅負擔。其次,依據現行營業稅制規定,現代物流業所涵蓋的各個環節均需按每次交易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計征營業稅。而目前網絡化經營、一體化運作是物流企業的基本運行模式,物流企業一般都是依靠加盟或者成立子公司來擴大網絡以吸引更多客戶,此外轉包、聯運、掛靠等多種合作方式也能整合物流資源降低運營成本。但在計征營業稅時,物流環節拆分越多,重復納稅額度就越大。最后,現行營業稅制下現代物流業的各項外購成本無法得到抵扣。其中,尤以固定資產投入值為最大,2010年全國物流業固定資產投資3.07萬億元,這就導致企業必須承受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雙重負擔。

(2)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門檻過高、力度不足

為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針對符合條件要求列入試點名單的物流企業實施了允許進項抵扣的營業稅、增值稅優惠。但由于試點條件較高,大部分亟須扶持的中小物流企業都無法享受優惠政策。截至2011年,列入試點名單的企業僅接近600家,僅占全國600多萬家物流企業的萬分之一,且這些試點企業的分支機構和控股機構因條件限制也不能享受試點政策。

(3)現行所得稅繳納不利于現代物流業擴大發展

目前物流企業只能在同一省、自治區和直轄市范圍內符合條件且經報批后由總部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分支機構不再繳納。而在實踐中,現代物流企業必須依靠網絡化運營擴大經營規模來求發展,這就必然使得一些分支機構要跨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經營。這種情況下,由分稅制導致的地方稅收利益的驅動以及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核算審批的難度較大,企業往往無法就總部所得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得不就分支機構所得在當地納稅。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盈虧被割裂開來,不能互補,無形中加重了企業所得稅負擔。

1.3 制約我國金融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分析

金融業應按照營業額全額征收營業稅,稅率為5%,除此之外還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由于我國金融服務業進行稅負轉嫁的可能性極低,且計稅依據為行業取得的全部營業收入,其稅率高低對該行業的稅負影響很大。

另外,在金融服務業中,銀行業除了外匯轉貸之外的大部分業務都以收入全額計稅,得不到經營過程中提供服務時已承擔的營業稅、增值稅等進項稅額抵扣。而證券業中債券轉讓、股票轉讓、外匯轉讓及其他金融商品的轉讓按照賣出買入差額計稅,這就使得銀行業的整體營業稅負重于證券業,造成金融服務業內部稅負不公的問題。

1.4 制約我國信息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分析

第一,稅收優惠門檻較高。目前針對信息服務業最有力的優惠政策是國家對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按15%的所得稅優惠稅率征稅。但適用這一政策的企業需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產品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研發費占銷售收入一定比例;高新科技產品收入占總收入一定比例及科技人員占企業總數一定比例等。高門檻阻礙了實力較弱但又最需要扶持的中小型企業,也容易誘發高新企業虛假繁榮。

第二,稅收優惠方式單一,應用環節不合理。目前我國鼓勵信息服務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大多采用側重行業性普惠、難以突出重點的稅率優惠方式和側重事后優惠、強調利益轉讓的稅額優惠方式,而側重事前引導行業發展的稅基優惠方式則基本上沒有采用。而且這些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應用在信息產業鏈的下游階段,即技術創新成果的應用階段,忽視了對產業鏈發展而言最重要的上游和中游,即技術創新的研究開發和試制階段的投入。

第三,稅收優惠缺乏多稅種支持。目前針對信息服務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集中在企業所得稅上,而由于信息服務業屬于營業稅應稅范圍,在經營過程中需要長周期大額投入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科技咨詢費用等無形資產和技術開發成本都無法得到差額抵扣,削弱了企業自主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1.5 制約我國商務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分析

在商務服務業中,人力資本是促進其發展的最重要因素。但我國在引進人才方面實施的個人所得稅制卻缺乏對人力資本投資的鼓勵。目前我國僅對根據世界銀行貸款協議直接派往我國工作的外籍專家、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我國的外籍專家可免征個人所得稅,而絕大部分企業引進的外籍專家不在優惠范圍之內。

2 進一步促進我國生產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建議2.1 進一步推進增值稅改革,擴大增值稅應稅范圍

將交通運輸業、現代物流業和信息服務業納入消費型增值稅征稅范圍,允許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額時,從商品和勞務銷售額中扣除當期外購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勞務總額,尤其是對購進的信息網絡技術、計算機系統技術和通信技術及設備實行增值稅進項稅款抵扣,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國家進口稅收政策的物流企業進口的設備、儀器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技術(含軟件)及配套件、備件,可享受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并適當降低這些行業的增值稅稅率,使其實際稅負低于現行營業稅的稅收負擔。

2.2 進一步推進營業稅改革,實行結構性減稅

在營業稅中增設“物流業”稅目,實行3%稅率,將大部分物流企業都納入試點名單,并對運輸、倉儲等外包業務和實行營業稅差額征收。另外,針對物流業使用發票種類繁多的問題,建議整合與物流業務相關的現有發票,推出統一的物流服務業專用發票,實行稅控裝置開具,適當降低該發票的抵扣稅率。

改金融服務業按營業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的方法為差額征收,建議可直接以企業損益表中的營業利潤作為計稅依據。這樣既可以減輕納稅人營業稅負擔,也可以規范各金融企業由于產品差異帶來的收入確認差異,解決金融服務業內部稅負不公的問題。同時應考慮降低營業稅率,把現行金融服務業5%稅率降到3%,直接減輕其營業稅負擔。

2.3 完善我國企業所得稅制,促進生產業發展

針對固定資產投入大的現代物流業,建議允許物流業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法,將企業的技術革新費用比照工業企業的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的扣除辦法執行。此外,允許物流企業按照本年比上年新增企業所得稅的一定比例設置“企業技術革新基金”,作為企業技術革新的專項資金,允許稅前扣除。針對現代物流業網絡化運營和規模經營的特點,建議在《關于物流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基礎上,打破原有區域限制,即在全國范圍內,凡是符合條件的、由總部統一規范管理的現代物流企業,由其總部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實現總部與分支機構盈虧互補,減輕其稅收負擔,以鼓勵其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擴大物流網絡系統。

2.4 完善我國稅收優惠制度,引導產業健康發展

第一,適當降低優惠門檻,大力扶持弱小企業。加快現代物流業和信息服務業試點發展工作,將亟須扶持的實力較弱企業也納入試點名單中來,才能變錦上添花為雪中送炭的優惠政策,才能讓稅收優惠的效能得到最大限度的發揮。

第二,轉變稅收優惠方式,重視對技術研發與試制階段的優惠。建議我國改變原有以稅率、稅額優惠為主的優惠方式,轉而實施以稅基優惠為主,促使其積極轉變發展方式。對于生產業更多地采取延期納稅、加速折舊、投資抵免、費用加計扣除等側重引導行業發展方式轉變的優惠方式,發揮稅制對資金投入的導向功能,盡量減少使用減免稅額、降低稅率等直接優惠方式,改善稅收管理,簡化稅收優惠審批程序。

2.5 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加大人力資本投資力度

將引進人才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法制化,在個人所得稅法中作出統一明確的規定,確切落實“以人為本”的信息服務業在實際發展中的人才激勵機制。加強對高科技人才的優惠,重視促進人力資本投資的稅收政策,如允許個人所得稅扣除教育、研發等人力投資費用,給予高科技人才較高的免征額,對高科技人員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實行減征,返還高科技人員技術成果相關稅費等辦法。

參考文獻:

[1]趙勝君.我國物流業稅收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革取向[J].地方財政研究,2010(2).

[2]呂敏.我國生產業優化發展的稅收政策選擇[J].稅務研究,2010(9).

金融服務企業稅收政策范文2

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是十報告明確的工作重點,也是保障民生、保護環境和資源的必經之路。

科學合理地制定和優化稅制結構,不僅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同時也有助于促進科技進步、管理創新和改善民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推動社會進步。

稅改促進“調結構”

對不同產業的稅制進行調整,可以改變傳統經濟發展方式的運行慣性,促進國家產業結構優化升級。

要穩定第一產業發展。對農業產業化經營生產用地、生產用房應有相應的稅收優惠舉措;支持農村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優惠政策,對在農村從事旅游、觀光等新興產業的企業予以營業稅或所得稅優惠;同時放寬農業產業龍頭企業認定標準,以拓寬原有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面。

優化第二產業內部結構,加快產業升級。首先,完善固定資產稅收制度,促進傳統產業設備更新改造。其次,完善資產重組稅收制度,促進企業做大做強。再次,完善新興產業的稅收制度,加大技術創新、知識產權、人才就業、節能減排等方面的政策引導和扶持,加大新興產業創業初期的優惠力度,對成果轉化初期或者市場開拓期的高新技術產品,應給予強有力的稅收扶持。

加快發展第三產業,鼓勵科技創新。完善科技稅收制度,鼓勵基礎理論研究,促進科技應用研究;鼓勵技術自我創新,支持技術引進,推動高科技產業發展。

“綠色稅制”推動循環經濟

發揮稅收理順資源性要素的作用,應建立和完善循環經濟法,為制定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提供法律依據。

加快循環經濟的立法步伐。建立健全循環經濟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明確社會經濟主體對發展循環經濟的責任和義務,政府和有關部門對發展循環經濟的權限和責任,國家對發展循環經濟的激勵措施等,為我國構建循環經濟社會,制定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提供法律保障。

注重稅制體系的規范和稅種之間的協調。要避免宏觀稅負過快提高,必須依據“有增有減”的原則,對現行稅制體系進行結構性調整。在主要稅種優惠的基礎上,對符合減排的設備、產品、技術、行業等,給予一定的稅收調整。

改革消費稅。適當拓寬消費稅征收范圍,在消費稅的征收對象中充分考慮資源耗費量大、生產工序及后續使用中破壞環境的高污染產品。

調整資源稅。一方面適當考慮擴大征收范圍,另一方面進一步調整計稅依據和計稅方法;再次,有效整合現有稅費。

逐步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結合資源產品價格調整和收費制度改革,適時取消不適當的減免稅,提高資源稅稅率,調節資源開采企業的資源級差收入。

開征環境保護稅??蓪⒛壳暗母鞣N有關環境污染的收費項目進行整合,具體稅目可以分為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噪音污染等。

稅收優惠扶持自主創新

將稅收優惠轉變為“以間接減免為主,直接減免為輔;過程優惠為主,結果優惠為輔”的政策模式。

加大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扶持力度。對具有發展科技愿望但經濟實力不足的企業,允許按銷售或者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發展基金,在規定時期該項基金必須用于研究開發、技術革新和技術培訓;對中小企業稅后利潤進行研發和再投入的,可給予一定比例的退稅支持,準許企業投資的凈資產損失從應稅所得額中扣除。

提高風險投資的稅收支持力度。對創投企業投資于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收入可給予較長期限的免稅優惠,擴大投資抵免范圍,允許股權轉讓損失抵扣企業所得稅。對法人或者居民投資于創投企業獲得的持有期的投資收益,減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等。

完善對科技人才培養與激勵的稅收制度,鼓勵對教育科技的投入。放寬計稅工資的扣除額,提高高科技人才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對高科技人才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可比照稿酬所得;對科技人員從事研究開發取得特殊成績獲得的各類獎勵、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從事科研開發的人員以技術入股而獲得的股權收益,實行定期免征個人所得稅政策。

支持創新激勵政策向民間企業和中小企業傾斜。降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率,對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企業予以稅收優惠,鼓勵中小企業進入國家鼓勵類產業,激勵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動力。

稅收政策支撐服務業

發展服務業,尤其是現代服務業領域,急需稅收政策作支撐。

加快現代會展業、高科技行業的稅收支持力度和潛在國際競爭實力。對物流企業技術改造中購置的國產設備給予投資抵免。培育促進會展業的發展,對展覽館、會展中心專門用作會展活動的房產減免房產稅。對國家及省認定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軟件園、留學生創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認定之日起,適度減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推動現代金融服務業和旅游業發展規劃的實施。讓利于金融服務企業和旅游企業,促進現代金融服務業和旅游產業的加速發展。

大力扶持咨詢、法律、會計、資信評估、市場等中介服務業及各類經紀機構。為企業提供創業輔導、診斷、咨詢、評估、培訓等服務。對中介機構的從業人員取得的收入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按月減除一定的學習費用,用于知識的更新。

引導企業對服務業關鍵領域、薄弱環節的投入。要從資金、稅收政策上大力支持科技服務業,包括委托研發、科技咨詢、工程設計、生產力促進、技術交易、科技信息、科技孵化等服務。加快科技服務建設,搭建平臺并建立多層次技術服務體系。

改善民生,稅制有為

當前乃至今后一段時期內,國家的稅收政策重點應更多傾向民生,以更好地改善和促進民生的發展。

積極實施工薪家庭減稅政策。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積極推進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實行多方面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

建立擴大消費需求的長效機制。改革消費稅征稅范圍,抑制奢侈品、高污染、高耗能產品的消費,鼓勵引導居民更多地消費具有環保功能、科技含量高的產品。

調節收入分配政策。運用稅收手段,大力提高居民收入在一次分配中的比重,同時更加注重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在二次分配中的作用,縮小貧富差距,不斷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潛在的消費能力。

開征社會保障稅。通過稅收優惠激勵社會慈善事業發展,營造更有利于消費的心理和社會環境,促進社會和諧。

金融服務企業稅收政策范文3

1.農村金融發展的根本目的: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農村金融發展的最終目的在于提高農村經濟的增長系數,從而促進農村、農業和農民三方的全面發展。例如,可以通過調整農村貸款利率來減緩農民的貸款壓力,從而使農民能夠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農業生產或農業技術學習之中,進而在提高農民農業生產率的同時,增加農民的農業收益。2.農村金融發展的依托保障:政府的宏觀調控。由于在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農業生產本身就具有較高的風險性,加之收益周期較長,很多農民不得不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給。但是由于正規的金融機構手續煩瑣,且供給能力不足,從而致使很多農民不得不向風險系數較高的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因此,農村金融的發展勢必需要政府加以宏觀干預和調控才能有序、健康地發展。3.農村金融發展的控制要點:加強與經濟發展的協調性和一致性。由于農村金融的服務對象整體經濟基礎薄弱,主要為部分中小企業和農民群體,一方面,服務對象不符合正規金融機構所要求的抵押物條件;另一方面,該群體的貸款業務存在周期短、頻次高的特點,所以很多農村金融機構不愿意辦理涉農業務,這就極大地限制了農村金融、農村經濟的協同發展。因此,要將二者的協同一致發展納入到農村金融發展的本質內涵之中。

二、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稅收優惠政策的改革現狀

目前,在農村金融領域發展中,涉農金融機構主要包括: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村鎮銀行等。1.農村信用社的稅收優惠政策。近些年,農村信用社能夠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減免政策主要包括:第一,對于中西部地區、參與試點改革的農村信用社而言,實行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政策;第二,對于其他普通地區、參與試點的農村信用社而言,要按其應繳納稅額的50%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三,農村信用社按3%的營業稅稅率繳納稅額等等。2.涉農銀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首先,就農村金融機構而言,財稅(2014)規定,對于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所形成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其次,對村鎮銀行、有銀行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收入,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最后,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等。3.金融企業的涉農稅收優惠政策。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業務、中小企業貸款業務而言,其實行貸款準備金稅前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另外,在對貸款風險進行識別分類的基礎上,要按照相應的比例計提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且能夠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進行扣除。

三、加強稅式支出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要點

1.不宜采取以財政直接投資為主的農村金融發展策略。(1)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對農村經濟發展的正向推動作用有限。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作為典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一方面,其資金來源渠道主要包括發行金融債券、企業存款、財政支農資金等;另一方面,其業務范圍主要包括糧、棉、油收購資金貸款業務、農副產品生產加工的中長期貸款業務和農業農村發展的中長期貸款業務。由此可見,農業發展銀行在業務模式上有所拓展,突破了政策性金融業務的限制,但是其對農村整體經濟的發展和推動作用仍然十分有限。(2)農村正規信貸機構的放款效率低下、手續復雜。農村正規信貸機構在業務辦理上不具有資源優勢,且在合同執行上也不占優勢。首先,當放款機構為政府機關時,出現違約情況時則難以有效應對;其次,對信貸機構員工的激勵作用難以找到準確的借力點;再次,信貸分配受政治要素的影響較大;最后,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服務的過程中,難以發揮獨特優勢??傊?,我國不宜采取以財政大規模直接投資為主的農村金融發展策略。因此,可以適當地擴大業務范圍,從而降低金融機構的財務壓力。2.從稅制結構出發分析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發展的影響。首先,在稅制結構上,我國的稅制主要將商品課稅作為稅收主體,這是因為我國尚處于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生產力水平要落后于發達國家,所以如果強制推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則容易造成稅源的流失,進而影響國家財政系統的穩定性。其次,從農村金融機構的本質屬性來看,其屬于金融保險業的范疇,因此,按照現行的稅收機制,農村金融機構需要承擔金額較大的流轉稅。因此,為了促進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運而生,雖然這些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但是仍存在著一些不足,如稅收政策與稅制結構的不匹配和不對稱、稅收優惠政策的覆蓋面狹窄等。最后,通過對農村金融機構實行稅收優惠激勵政策,能夠有效地提高農村金融運營的積極性,從而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1.涉農金融機構的流轉稅負整體偏高。由于營業稅的計稅標準是應稅務勞務而向業務人收取的全部款項,包括利息收入部分,而且其征收具有強制性,不會考慮企業或金融機構是否盈利。因此,營業稅與所得稅相比而言,會加重農村金融機構的稅收負擔,從而使農村金融機構不得不將資金用于項目投資上。另外,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額度較低,其單筆貸款所發生的成本費用與城市金融機構相比要高出許多,加之其風險高、收益低,所以其流轉稅負整體偏高。2.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按照機構主體確定減免政策。目前,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主體為金融機構,即以機構作為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而不是將金融業務作為主體,這種主體定位的缺失,會致使部分農村信用社轉制為農村商業銀行以后,難以再繼續享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削弱了整個農村金融的發展。3.缺乏健全的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由于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在政策改制中變化的頻率較高,如果長此下去,不僅不利于健全的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的形成,而且在政策變化的影響下,農村金融發展會面臨著外部市場環境變化風險和政策風險,從而不利于促進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良性、有序和穩定的發展。

五、構建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的策略

1.降低農村金融機構的流轉稅稅負。首先,就營業稅政策而言,為了減少對農村金融機構稅負的重復征收,相繼推出了一系列的差額征稅政策,從而降低了應納稅額的額度;其次,要加強對農村金融服務領域流轉稅稅務的優惠和減免,必要情況下,可以適當地對農村金融稅收政策進行調整,將其納入到增值稅范疇;最后,在出臺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后,要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試行和監督,以確保農村金融流轉稅稅負的有效降低,從而增強農村金融為三農提供長遠金融服務的能力,進而解決三農資金問題。2.加強稅收優惠主體由機構向業務的轉變。首先,要對涉農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涉農業務進行分類,然后按照涉農業務或涉農貸款的金額,給予相應比例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借助優惠政策來提高農村金融機構,開展涉農貸款業務的積極性;其次,采用“涉農業務+納稅主體”的方式來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確定和創新,從而使所有農村金融機構都能在涉農貸款上實行普遍優惠;最后,科學、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夠對農村金融機構起到激勵的作用。因此,在財政政策的改革上要堅持以稅收優惠為中心,并在確定農村金融發展指標的基礎上,確定稅收優惠的標準。3.積極構建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修改頻率的加快,雖然能夠對農村金融發展產生積極的導向作用,但是反過來看,整個稅收優惠政策機制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則較差。因此,積極構建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至關重要。首先要加強對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的市場調研,然后在現有優惠政策的基礎上,用長期發展的眼光和預測工具,對農村金融稅收政策進行優化和調整,從而提高財政稅收優惠體系的穩定性。4.積極大膽地試行和推廣新型稅收優惠政策。要建立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就要加強新型稅收優惠政策的創新,從而在試行成功的基礎上,選擇適合于我國未來農業發展的優惠政策進行長效機制構建。例如,推行免除部分涉農機構營業稅的優惠政策。此外,加強稅收優惠政策應用的靈活性,如對部分農村金融稅收進行特定比例的財政返還等等。六、結語綜上所述,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的構建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需要政府機關的輔助和支撐,還需要加強稅收優惠主體的轉變。因此,要在營造良好政策環境的基礎上,積極發揮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的最大效用,以切實解決三農問題。

作者:張春瑜 單位:陜西財經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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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企業稅收政策范文4

關鍵詞:促進就業;稅收政策;就業問題

就業問題關乎國計民生,故其既是經濟問題,也是政治問題,為此國家相繼出臺了諸多政策予以改善,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嚴峻的就業形勢,但效果并不顯著,且存在不足之處,因此在國際環境變化莫測、國內市場競爭升級的大背景下,必須不斷優化稅收政策,完善配套措施,以此加快就業問題的解決進程,推動我國經濟社會穩步發展。

一、稅收政策與促進就業的作用機制及其實施現狀

1.作用機制。一方面是作用于勞動市場;受稅收政策影響,勞動力供給狀況會有所變化,如計劃生育費的征收會對人口增長起到控制作用;調整個人所得稅產生的收入和替代效應會影響公眾行為;適用于就業培訓、教育等機構的優惠政策,利于間接提升勞動者素質;而社會保障稅的開征可減輕企業負擔,進而增加就業機會等;同時勞動力需求也會發生變化,如優惠政策可使就業需求得以直接擴大,可通過刺激投資、穩定經濟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可促進中小企業、第三產業、外向型企業等的良好發展間接吸納社會勞動力,也可以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用于解決農民工就業問題等。另一方面則是作用于人力資本投資;具體而言,主要是通過對政府、企業、個人的投資決策的影響促使社會正規教育、崗位培訓、醫療保健、工作活動等發生變化,進而在勞動者數量和素質的變動下影響就業。

2.實施現狀。自我國實施促進就業稅收政策以來,殘疾人、下崗失業人員、退伍士兵等特殊群體就業形勢有所緩解,社會負擔隨之下降,同時一、二、三產業的從業人口均不斷增加,促使產業結構和人力資源配置得到了一定的優化,此外非公有制經濟也得到了較大發展,進而吸納了更多的社會勞動力。但也存在諸多不足,制約了就業問題的解決,如因稅收政策強調直接促進就業而缺乏穩定性和長期性,故難以在根本上解決就業問題;重視勞動需求忽視勞動供給,致使政策難以奏效;具體設置有失合理,主要表現為針對性強,優惠面廣,稅種形式有限,操作性較差等,影響了實施效果;此外法律約束不強,保障體系缺失、執行不力等也不利于促進就業。

二、促進就業稅收政策研究

1.構建長效的稅收政策體系。新形勢下,我們應看到現行稅收政策的缺陷,并使其與時俱進,促進就業,故我們要立足實際構建稅收政策長效機制,以此促進就業增長穩定。

具體應兼顧就業和經濟兩者的穩定增長,繼續深化免征農業稅、統一企業稅率、提高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等對就業有積極影響的稅收政策,并針對經濟滯后地區的宏觀產業和稅收政策,對資源稅進行適度改革,以及為當地企業實施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以此促使宏觀稅負合理化和區域發展平衡化;同時專設政策增加農村勞動力就業,如對農業病蟲害防治、農技推廣培訓、農產品加工等企業減免所得稅、營業稅,以鼓勵其吸納更多的勞動力;為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除了統一就業登記信息外,還可給予符合條件的畢業者一定的購房貸款利息補貼、教育費附加等優惠;此外還應賦予稅收政策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以此使其能夠順利推廣實施。

2.注重提高稅收政策的層次。針對當下稅收政策的不合理之處,我們應結合實際致力于稅收政策廣度的擴展和深度的增加,以此將其提升至一個新的層次,盡快解決就業問題。

首先應擴大政策的覆蓋面,既不再局限于特殊群體,而是著眼于所有社會群體的待遇公平,故需要基于現有的扶持、優惠群體,將農民工、高效畢業生以及非國有企業下崗員工等納入其中;其次是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以《再就業優惠證》為例,可對其人員界定、具體優惠、時間期限以及造價處罰措施等加以明確規定,以此使其得到合法、合理的利用;再者是增加稅種形式,可以減免從事個體經營下崗人員的增值稅,使合作企業、獨資企業等與個體工商戶享受同樣的稅收優惠政策,并加大中央對稅收政策的扶持力度等;最后是提高政策期限的靈活性,如調整再就業優惠政策的規定期限,摒棄與當前形勢不符的政策,適當延長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期限等。

3.強化勞動力供給政策管理。解決我國就業問題的關鍵在于對癥下藥,故面對當下崗位空缺與失業并存的局面,應充分發揮稅收政策效用,以此不斷增加就業崗位,提升失業人員素質。

如針對第三產業,可在政策允許范圍內根據行業差別實施比例不同的稅率,采取降低注冊標準、稅收發票營業額,大力建設公益性的就業服務機構,減免新媒體稅費等,并為其提供多渠道的金融服務;同時對中小企業稅費進行革新,如給予更多的營業稅、所得稅減免以及貸款營業稅免征等優惠,并優化其納稅服務機制,以此促進第三產業和中小企業順利發展,進而促進就業增長[4];另一方面則要借助稅收優惠政策發展職業教育和開辦民辦學校,如減免接收實習學生企業以及培養技能型、實用型人才私立學校的稅收等;而針對失業人員則要增設相應的培訓機構,適當扣除培訓、教育費用,并適當延長教育期限等,以此提高失業人員的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進而促進就業。

4.團結更多的力量促進就業。要想真正發揮稅收政策促進就業的效用,僅靠稅務部門加強管理顯然不夠,畢竟促進就業涉及面廣,關乎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為讓更多符合條件的群體享受政策福利,并抑制稅收犯罪行為,要求稅務部門加大宣傳力度和廣度,提升稅收服務水平,并強化管理、監督和執法,以此確保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加強與勞動、工商等部門的交流協作,可以基于信息共享確保政策的嚴格落實,如嚴格審查受惠群體資格,依法發放《失業證》等相關證件,結合社會力量進行監督,用于彌補管理部門的盲點等,進而促進就業穩定增長。

三、結束語

稅收政策在促進就業中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其實施效果并不樂觀,這就要求我們從現實問題出發,探索更為切實有效的稅收政策,同時我們也應明白,促進就業是一項長期、系統而艱巨的任務,僅依靠稅收政策是不夠的,故我們還應協調配合其他政策和措施,以此盡快解決就業問題,促進我國更快更好發展。

參考文獻:

[1] 康紹大,陳金香.關于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的思考[J].財稅金融,2012(02).

[2] 張彥英.當前我國促進就業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J].經濟研究參考,2011(18).

金融服務企業稅收政策范文5

【關鍵詞】銀行稅收;營業稅;貸款損失

一、研究背景及文獻綜述

(一)研究背景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啟動“營改增”以來,這項改革全速推進,國務院會議明確表示力爭“十二五”期間全面完成“營改增”改革,屆時營業稅將推出歷史舞臺。從目前試點的地區和行業看,銀行業并沒有納入試點范圍。我國銀行業在金融體系中處于主導地位,在發揮金融核心作用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然而稅收制度直接影響銀行業的經營績效和發展前景。如何進一步完善銀行業稅收制度,為金融改革創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環境,是當前應該深入研究的課題。

(二)文獻綜述

中國銀行業的稅負問題一直為業界和研究者所關心。特別是隨著我國開始嘗試”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試點,銀行等征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的稅負情況更是引起人們的關注。目前國內學者在對我國銀行業稅制進行研究時,發現我國銀行業稅負偏重,銀行業稅制結構不合理等問題,并對銀行業稅制改革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如李文宏(2011)通過對稅負與銀行經營績效的實證研究得出我國銀行業的稅收負擔重,對銀行業的盈利能力產生消極影響,同時也降低了銀行的抗風險能力。方重(2012)論述了銀行業征收營業稅的弊端,包括不利于政府避免重復征稅、不利于減少銀行風險、不利于降低銀行融資成本、不利于促進經濟持續發展,建議取消征收營業稅。韓克勇(2010)在研究我國銀行業稅收制度后得出金融稅收制度已經成為影響商業銀行在資本市場上表現的重要因素,需要政府調整稅收政策盡快扶持銀行業發展壯大,通過調整稅收結構,降低銀行稅負。安體富、王在清(2004)認為我國的銀行稅制應該區別于其他行業和企業的某些稅收制度,而我國商業銀行的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稅負偏重、稅種失當等,因此應該從流轉稅和所得稅等稅收入手進行稅制改革。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金融研究處課題組(2008)在對湖南省158家銀行機構進行調查的基礎上,對我國銀行業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發現銀行賦稅過重,并提出了相應的政策意見。以上學者基于不同的視角、方法得出共同的結論,即我國現行的銀行業稅收制度不夠完善,稅收不夠合理,迫切需要進行新一輪稅制改革。

二、我國銀行業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營業稅存在的問題

1.稅收制度有失公平合理

營業稅按照銀行營業額全額征收,銀行購進的含有增值稅的各種物品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銀行一方面要繳納營業稅另一方面要全額負擔進項增值稅稅額,增加了銀行業的稅收負擔。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目前正在有序進行。在大部分行業已經實行增值稅的制度下,銀行等征收營業稅的少數行業會造成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中斷,違背稅收公平原則。

2.銀行業營業稅稅負較高

從世界范圍看,大部分國家對銀行征收增值稅而不是營業稅,從而規避征收營業稅對銀行業帶來的負面影響,特別是營業稅的扭曲效應。我國銀行業目前的做法與國際并不接軌,不利于我國商業銀行與國外其他銀行之間的競爭。與國內其他征收營業稅的行業相比,我國銀行業的營業稅負也是很高的。以中國工商銀行為例,其營業稅金及附加占營業收入6%左右,2012年更是接近7%。稅收負擔過重,影響銀行業的發展。

3.銀行業營業稅制約離岸金融業務的發展

銀行業是服務性行業,目前我國的稅法規定服務出口和服務進口均要征稅,在金融國際服務中,出口勞務要征收營業稅,出口方購進時繳納的增值稅不能抵扣,同時服務進口征稅的營業稅也不能抵扣,這些都會增加銀行的成本,不利于銀行離岸金融的發展。

(二)所得稅存在的問題

1.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限制過多

企業所得稅對稅前扣除項目限制很多。包括計稅工資標準、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公益性捐贈支出和壞賬準備的提取。眾所周知,我國商業銀行多屬于國有性質企業且銀行業是知識密集型行業,人力成本占總支出很大的一部分,但我國稅法規定: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貸款損失稅收政策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通知》(財稅[2012]5號)規定不承擔風險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在稅前扣除,這些資產包括金融企業的委托貸款、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準備金、應收財政貼息等。金融企業計提的專項準備不能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不能再稅前扣除,由于專項準備金的特殊性,這項規定一定程度上制約商業銀行提取足額的專項準備金。財稅[2012]5號文件規定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即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從這項規定我們可以看出目前準予扣除的比例相對偏低,加上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高的特點,會造成銀行準備金提取不足,增加銀行經營風險。

(三)其他方面的問題

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金融衍生品種大量涌現,特別是銀行業的金融衍生工具種類多,設計復雜且交易量大。但我國目前的稅收政策明顯滯后于金融創新的發展。從目前的稅收政策看,國內商業銀行從事期權交易、貨幣互換暫不征收營業稅,對于遠期利率協議等眾多金融衍生工具,尚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導致我國金融衍生品稅制的相對空白?,F行稅制對衍生工具征稅的規定多是分散于各大小稅種中,缺乏完整的稅制體系。

三、完善我們銀行業稅收制度的建議

(一)推進銀行業增值稅改革

銀行征收營業稅的稅基包括貸款利息收入、金融服務手續費收入和有價證劵和外匯等金融商品的買賣差價收入。目前我國銀行業經營多元化,但主營業務仍然是存貸款業務,而營業稅對存貸款業務征稅稅基是貸款利息收入而不是貸款利息收入與存款利息支出的差額,因此在銀行重復征稅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加重銀行的稅收負擔。自2012年營業稅改增值稅以來,部分以前征收營業稅的行業已征收增值稅,為了規避銀行征稅營業稅弊端,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建議取消銀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我國實行增值稅發票抵扣制度,這種制度根據具體的服務費用計算稅金。我國銀行業向服務多元化方向發展,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具體包括存貸款業務、中間業務、金融商品購買和轉讓、回購業務、金融機構之間的往來、金銀業務和其他業務。根據增值稅征收的特點以及各種業務取得收入的方式不同,將這八種業務分為增值稅應稅業務和非應稅業務。存貸款、中間業務具有貨物買賣性質的金銀業務計入增值稅應稅業務;金融商品買賣和轉讓、回購業務和金融機構往來為非應稅業務。對于增值稅應稅業務的貸款、中間業務和其他應稅業務應設計合適的計稅方法和稅率,不斷完善我國增值稅的鏈條。

(二)修改稅前扣除規定和改革貸款損失稅收政策

1.我國稅法規定: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額,超過部分不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我國銀行業屬于知識密集型行業,從業人員多且高素質人才較多,人員工資高,工資支出較大。我國銀行如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屬于國有性質的銀行,其工資薪金支出超過政府規定的部分不能再稅前扣除,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銀行的稅負,因此應該修訂稅前扣除規定,擴大銀行業的工資薪金限定數額,使得銀行業正常的工資薪金支出都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銀行貸款損失準備金包括一般準備金、專項準備金和特殊準備金。我國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準備金是指一般準備金。專項準備金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而且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計提比例過低,加重銀行稅收負擔。因此,一方面,應該提高貸款損失準備金計提比例,根據經濟形勢和政策的變化,適時調整準備金計提比例;另一方面,應該允許銀行計提的專項準備金的一定比例在稅前扣除,超過該比例的部分不能在稅前扣除。我國稅務部門對貸款損失的認定標準和核銷過于嚴格,因此應該降低貸款損失認定標準,簡化核銷手續。首先,應該減少銀行內部不良貸款的審批和處理環節,應取消不必要的環節。其次稅務部門和銀行監管部門應該加強合作,稅務部門和銀行監管部門可以共同前往銀行調研情況,了解銀行貸款損失的情況,對于應該認定的貸款損失要及時認定。在嚴格界定認定標準的同時,較少一些不必要的環節和手續,節省時間成本和金錢成本。

(三)不斷完善我國金融衍生品稅收政策

我國目前的稅收政策嚴重滯后于金融創新的發展,導致大部分金融衍生品稅收政策方面的空白,因此我國應該加緊完善金融衍生品稅收政策,促使形成完整的稅制體系,規避金融衍生品市場稅收的流失,促進金融衍生品市場穩健發展,避免投機行為的猖獗。由于國外的金融衍生品稅制較中國完善,外資銀行在金融衍生品市場有較豐富的經驗,因此我國應該按照國際慣例健全和規劃金融衍生品稅制,構建國內銀行與外資銀行公平競爭的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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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馬李哲.促進銀行業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J].特區經濟,2011.

[3]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金融研究處課題組.關于完善我國銀行業稅收制度的思考[J].海南金融,2011.

[4]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稅務課題組.商業銀行營業稅改增值稅改革探討及應對策略[J].金融會計,2012.

[5]王哲.我國商業銀行稅負水平研究[J].經濟參考研究,2012.

金融服務企業稅收政策范文6

一、財政支持互助社發展的現狀

目前,財政對于互助社的支持主要表現在:一是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如給予一定金額的開辦費、提供辦公場地等。在海南省3家互助社開辦之初,三亞市財政撥付50萬元專項扶持資金作為眾樹互助社的開辦費,萬寧和樂鎮互助社獲得政府支持30萬元,??谑屑鬃渔傹執痘ブ绔@得40萬元的資金支持。二是給予財政貼息。以三亞市眾樹互助社為例,從開業至2012年12月30日,累計發放財政貼息貸款284萬元,貼息金額為16萬元。其中,2011年貼息金額共計56563元、獎勵金額27160.75元。萬寧和樂鎮互助社涉農貸款貼息金額為70293元,財政給予海口市甲子鎮龍潭互助社補貼利息200633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目前互助社的營業稅稅率為5%、所得稅稅率為25%,在稅收政策方面并沒有享受到營業稅、所得稅的優惠稅率?;ブ缬哪芰^小,難以承受較多的稅收,相關免稅政策不明顯。

二、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落實不到位。財政部于2009年4月出臺了《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按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財政補貼。而海南省3家互助社在設立當年出現了費用補貼真空。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在設立當年沒有落實,2011年和2012年的定向費用補貼資金也沒有下達。

(二)財政資金補貼額度小、監督難度大。為鼓勵互助社快速發展,國家、省、市三級財政及農業部門每年都通過撥付專款(開辦費)等方式予以扶持,但財政資金補貼額度小且可持續性差。這種有選擇的現金補貼形式,實際是將權力下放到了某個部門,非常容易導致尋租現象,而且不利于對補貼資金用途進行監督,不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貼息政策的杠桿效應弱。由于貼息投入有限,導致貼息貸款規模小,覆蓋范圍不廣,并且現行財政政策對所有的涉農貸款給予同等的補貼和稅收優惠,而不考慮農村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利率水平,不論是微利還是高額利潤都得到同樣的扶持政策,沒有體現出引導互助社提供有效金融服務的目標。

(四)稅收優惠力度小。一是現行的稅收政策措施形式比較單一,主要集中在營業稅及所得稅的稅收減免上。二是目前的稅收政策過于零散,主要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體現,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規層次,帶有臨時性特征,如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稅收優惠政策均只有幾年的期限。

(五)忽視外部環境建設。當前海南省農村信用環境并不理想,加之金融執法力度不夠,造成貸款懸空或逃廢的現象比較多。另外,由于農村比城市的就業環境相對較差,很多金融專業人才不愿到農村金融機構,尤其是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機構就業。這些問題不是農村金融機構本身可以解決,需要財政協助有關部門解決。目前財政政策中幾乎沒有涉及到改善農村金融發展的外部環境的措施。

三、政策建議

(一)改革財政補貼方式。一是取消無償的現金補助形式,盡快制定《農村資金互助社融資增信擔保辦法》,各級財政應建立專項擔保基金,按照監管有效、審慎經營、資本約束的原則,為互助社向金融機構融資提供擔保、增信支持。二是 加大對互助社支持力度,爭取更多的建設資金,落實中央財政的專項補助。三是制定財政對互助社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計劃,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四是增加互助社試點,增加“以獎代補”的資金。

(二)加強財政補貼資金的監管。一是嚴格審核?;ブ缲撠熧J款貼息的審核、申報;擔保機構負責對貸款項目、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利率等進行認真核對和確認;財政部門負責審核貼息申請,及時撥付貼息資金。二是設置專賬?;ブ鐔为氃O置貼息貸款業務臺賬,妥善保管貸款合同及相關業務憑證,配合有關部門檢查。三是強化有效監督?;ブ缲撠煂N息貸款的使用方向進行監督,確保貼息貸款用于扶持項目;財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確保貼息政策落到實處。四是優化財政補貼資金撥付流程。為規范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有效保障補貼資金安全,提高資金流轉效率,建議有關部門制定相關規定,從制度上對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流程和撥付時點進行規范。

(三)實行差別化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加大對海南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稅收優惠力度,引導金融機構降低貸款利率水平,增加農村金融有效供給。對在國家基準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不超過50%的村鎮銀行、互助社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全免;對在國家基準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50%―100%的村鎮銀行、互助社金融業務收入按照2%稅率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參考2009年所得稅法中微利企業20%的稅率征收;對在國家基準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超過100%的村鎮銀行、互助社貸款營業收入,不享受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根據互助社提供貸款利率水平的不同,區別對待,更能體現稅收政策的引導作用。

(四)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1.改善金融生態環境。首先,要建立農村金融生態激勵和懲罰機制。在當地推廣信用鄉、信用村的建設,培養農戶的現代金融意識;其次,加大財政對農村金融體系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完善農村金融IT設施和結算清算系統。最后,加大對互助社宣傳推廣、人才培訓、公共服務的支持力度。建議省級財政每年從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設立農村小型金融機構發展專項資金和農業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等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互助社發展。

2.完善農業保險體系。海南省農田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缺乏,農村經濟依然存在“靠天吃飯”的情況,農業競爭力不強,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弱,這都加大了農村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風險。因此,建立農業保險機制已是當務之急。就海南省的情況來說,農業保險應選擇多元化的保險途徑,即政策性農業保險、商業性農業保險,發揮財政杠桿作用。

參考文獻:

[1]符瑞武,鄧啟峰,陳太玉.海南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面臨的挑戰與對策[J].黑龍江對外經貿,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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