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文化保護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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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文化保護制度

傳統文化保護制度范文1

(一)后繼乏人的傳承危機傳承人是維系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存在和發展的重要紐帶,據文化部對目前所認定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統計分析顯示,2007年第一批226名代表性傳承人中,80歲以上33名,占總數的14.6%,70歲至79歲有48人,占總數的21.23%;60歲至69歲有65名,占總數的28.76%;60歲以上146名,占總數的64.6%。這一現象在廣西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傳承人中同樣存在,由于受地域限制甚至更為嚴重。傳承人普遍年齡偏大,年輕人受現代生活方式影響至深,對傳統文化缺乏認同感,不愿意學習傳統技藝,一些傳統文化項目后繼乏人,很多可能在老一輩的傳承人過世后人亡藝絕,出現傳承斷層的不利局面。

(二)被其他國家“仿制”或竊取、盜用的文化安全危機我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源極為豐富,但現實狀況是我國對民間傳統文化資源缺乏應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我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流失以及被外國公司無償地商業利用、竊取、盜用已非常觸目驚心。比如中國古代替父從軍的花木蘭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里的巾幗英雄,而美國好萊塢把她的故事拍攝成娛樂大片,賺取了超過10億美元的票房收入。在日本和韓國,數10家公司已分別將“水滸傳”、“西游記”、“三國志”注冊為計算機游戲商標。中國的宣紙被日本商人得到工藝秘方之后,國際上高端宣紙的市場已基本為日本企業所壟斷。我國有900多種傳統中藥的藥方,現已被美、日等發達國家的企業用現代生物技術加工后申請了專利,2001年以色列人向美國申請了治療消化性潰瘍和痔瘡的中藥配方專利并授權給了阿聯酋的國家……這些對我國各民族的損害,既有精神層面的傷害,也有經濟層面的掠奪。種種情況表明,廣西乃至全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已刻不容緩。

三、廣西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對策

結合國內外其他文化區域傳統文化保護的經驗,科學構建廣西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應當通過行政與法律兩種保護途徑來加強。

行政保護行政保護可以集中更多資源投入到民族民間的保存活動中,促進傳統文化產品的可持續生產和傳播。從目前國內外各文化區域對傳統文化的行政保護來看,行之有效的行政保護措施如下:

(一)擴大宣傳,培養民眾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意識,提高文化自覺性提高文化自覺性是保護傳統文化的關鍵,大部分民間傳統技藝的保有者來自民間,傳統文化的相關保護工作離不開民眾的配合和支持,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的強弱關系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實際效果。

(二)設立專門機構統籌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工作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是一個專業性強,需要長期進行,并且涉及到多個部門的系統工程,應設立專門機構,吸納民俗學者等各個領域的專家,進行科學規劃和管理,協調各方利益。如巴西成立了由環境部、衛生部等8個政府部門組成的“遺傳資源管理委員會(CGEN)”,泰國設立了專門負責醫藥傳統知識的權利注冊“泰國傳統醫藥知識保護和促進委員會”等。

(三)加大財政扶持力度,廣納社會資金,設立保護基金現階段保護資金的主要來源是政府,為緩解政府單方渠道資金供給不足的困境,可通過稅收優惠和其他利好措施鼓勵企業加大對傳統文化保護的投入,如對具有市場潛能的傳統文化項目進行有序的產業開發。再次,參照國際上其他國家的做法,成立保護基金可以促進民間傳統文化的開發與利用,如印度建立了專門的投資基金會以促使傳統醫藥知識產業,再如秘魯的土著人發展基金,該基金對基于傳統知識形成的商品收取其市場銷售額的0.5%為傭金。

(四)深入挖掘特色資源,注重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建設各級政府應深入挖掘民族特色資源,如作為與藏藥、苗藥齊名的壯醫藥,有著獨特的藥用理論和顯著的實踐療效,是壯族值得珍視寶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但目前各級名錄中都不見其蹤影,對其保護顯然不足。大部分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集聚地在縣級行政單位,縣政府應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的基礎上,建立并完善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對符合評審標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積極進行國家、省、市(州)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申報,以實現對其全面、有效的保護。

(五)完善傳承人的認定標準,加強傳承人的認定和保護傳承人在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傳承中起著核心的作用,但現實中對他們的保護不足,其精神權利和經濟權利常常受到損害,政府應出臺相應的政策措施加強對其保護,對代表性傳承人進行認定并給予資金扶助是一個重要的保護手段。加強對傳承人的申報認定力度,并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注意地方傳統文化項目的特性,可借鑒日本在傳承人認定方面的經驗,研究建立“個人認定”、“綜合認定”和“團體認定”的多元認定體系,從而使得對傳承人的認定符合事物規律,能真正起到促進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發展的作用。

(六)建立生態文化保護區,加強對傳統文化的整體保護對傳統文化的保護,還要對其得以存在的空間即文化表現形式或文化空間進行保護,以維護其原生態環境。將廣西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中積淀深厚、特色鮮明、有廣泛群眾基礎且自然環境、社會結構、生產生活等文化生態保存比較完整、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區域劃定為生態文化保護區,有利于保持傳統文化的活水源泉,促進其發展和傳播。

(七)鼓勵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專項研究,推進相關項目的學科建設以貴州為例,該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與凱里學院合作,編纂了《原生態民族文化特色課程叢書》,為“原生態民族文化”學科的開辦奠定了基礎。廣西政府可以借重高校的智力支持,充分利用好廣闊的平臺,展開對優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研究,并在適當的時機進行學科試點,招收學生進行專業學習,解決傳承人斷層的困境。

(八)將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相關內容納入中小學教育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明確規定,學校應按照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將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納入相關課程,培養民眾尤其是年輕一代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從娃娃抓起,他們既是生物基因的傳遞者,同時也是傳統文化血脈的傳承者。將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相關內容納入中小學教育,培養學生的民族情感,讓他們在耳濡目染中形成對本民族文化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在全社會形成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共識,為相關工作的開展奠定基礎。

三、法律保護

目前各國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主要是進行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結合廣西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自身特點,具體法律適用如下:

(一)著作權及鄰接權保護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采取著作權模式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根據廣西民間文學藝術不同的存在狀況,可采取下列相應的保護措施:第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或表達,如故事、傳說、神話、音樂、雕塑等符合獨創性要求的,可按照著作權規定給予保護,至于權利主體的確定,可以是擁有該項民間文學藝術的集體組織,如在著名的《烏蘇里船歌》案中,赫哲族作為權利主體主張相關權益;第二,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再創作符合獨創性等保護條件的,作為權利主體的傳承人便能按照著作權法自動獲得著作權;第三、對著作權難以調整的部分,比如涉及集體權益的民間文學藝術的使用,可以建立公有領域使用付費制度,《發展中國家著作權保護突尼斯示范法》已經對此作了探索性的規定。同時,鄰接權制度也可用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如壯族螞拐舞、瑤族長鼓舞等的傳承人對其表演可依法享有表演者權;對于整理、記錄民間傳統文化的單純采風記錄者,可依法享有錄制者權;對利用現代技術手段對其發現的民間傳統文化進行整理、記錄的采風記錄者進行鄰接權保護;對傳播民間文學藝術作出貢獻、符合保護標準的傳承人,也可享受相應的權利,如廣播者可對其制作播出的涉及民間文學藝術的廣播電視節目享受廣播組織權,圖書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享有出版者權。

(二)商標權保護商標權制度的權利主體的可集體性、保護時間上的無限性等特性,特別適合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廣西各民族地區可以對其適當的文化項目申請商標注冊,通過注冊商標,取得在核定項目上獨占性使用的權利,也可以通過申請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經司法保護,有效地打擊仿冒行為,維護其傳承和發展。一些國家已經規定,未經有關社區的許可或者可能冒犯有關社區,禁止將土著文字、肖像或其他與眾不同的符號作為商標注冊。

(三)地理標記保護廣西特色鮮明的民族民間文化產品,如“荔浦芋頭”、“巴馬長壽食品”和“桂林米粉”等,雖然已申請了地理標記保護,但經實踐證明,由于經營分散,缺乏規范,未能形成產業規模,在現代經濟的洪流下,極易遭受沖擊而被邊緣化,如果不及時加以規范,建立嚴密的品質標準控制機制,有可能對整個產業造成毀滅性的打擊。通過地理標記制度進行保護,主要是為了在法律機制的保障下,充分挖掘地理標志產品獨特的歷史和地理因素所形成的文化意蘊,提高產品附加值,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建立一套嚴密的品質標準控制機制至關重要。

(四)專利權保護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進行專利保護,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其一,積極權利實現。就是對傳統技藝中符合專利申請標準的部分申請專利注冊,傳統技藝中也包含著十分先進的技術信息,只是由于傳承方式的局限,而沒有進行專利申請,現在有些國家已經進行了專利方面的保護,比如哈薩克斯坦利用外觀設計制度保護其頭飾和地毯的外觀,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其二,消極性即防御性保護。主要是通過確認在先技術來阻止不法的專利注冊。

傳統文化保護制度范文2

關鍵詞:傳統文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

中圖分類號:DF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9-0094-03

傳統文化的法律保護一直是一個存在爭議的重要問題,世界貿易組織(WT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作為當今世界重要的國際組織,積極開展國家之間的合作,制定了一系列有關于傳統文化的法律保護的條約,而本文將通過對國際條約的分析為我國對傳統文化法律保護問題提供立法借鑒。

一、《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傳統文化的保護

世界貿易組織(WTO)是按照1994年的《建立世界貿易組織馬拉喀什協定》建立的,其宗旨是“期望通過達成互惠互利安排,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貿易關系中的歧視待遇?!盬TO確定了“市場準入”規則,推行文化產品貿易自由化,文化產品與普通產品一樣都是WTO規制的貿易對象。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加拿大、法國等國認為文化產品有其特殊性,不能與其他商品一樣流通,主張將文化產品作為一種“文化例外”條款寫入相關協定。[1]但隨著WTO的成立,原有的文化貿易壁壘被逐一消除,文化貿易自由化成為主流。

TRIPS協議保護的客體非常廣泛包括作品、計算機程序、數據庫、商標、地理標志和專利等,但并未將傳統文化列入其中。將傳統文化予以保護最大的障礙就在于,它們是集體創作的,屬于某一民族或某一地區的人民所共有,從一開始就處于公有領域之中。有些國家認為,傳統文化很難與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聯系起來。例如,加拿大產業部下屬的知識產權政策局在2002年3月提出了一份“版權改革框架”的文件,其中認為難以對民間傳統文化提供版權保護。主要理由有以下四點:(一)版權保護系針對作者而言。就民間傳統文化來說,例如傳統歌曲和舞蹈,通常難以確定誰是具體的作者;(二)版權保護只適用于已經固定于物質載體上的作品,而民間傳統文化存在于口頭傳說中,通常沒有固定的物質載體上;(三)版權保護的期限通常是作者的有生之年加50年,而傳統的歌曲、舞蹈和故事等等則是世代相傳,早已進入了公有領域之中;(四)版權保護建立于財產權概念的基礎之上。民間傳統文化的創作者并沒有把自己的創作當作私有物品,而是將之作為禮物,一旦創作出來就與社會的其他人共享。這樣,就很難將民間文學與財產權的概念聯系起來。[2]

TRIPS協議第7條確定了該協議所確立制度的目標:“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實施應有助于促進技術革新及技術轉讓和傳播,有助于技術知識的創造者和使用者之間的互利,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社會和經濟福利及權利與義務的平衡?!边@一目標涉及三方面的平衡,即“激勵創新”與“促進使用”之間的平衡、創造者利益與使用者利益之間的平衡、權利與義務之間的平衡。TRIPS協議雖然在規定專有權利的同時,試圖對權利加以限制,使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同時能夠兼顧社會公眾的利益。但是,TRIPS并沒有將其確立的平衡目標堅持到底,它的制度安排將傳統知識的保護排除在外,適用范圍主要限于基于現代科學技術和文化所產生的知識。[3]結果導致作為傳統文化“來源”提供者的傳統社區或當地居民,因其所持有的傳統文化知識任由他人獲取、免費使用而得不到任何補償。

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對傳統文化的保護

1972年UNESCO召開大會通過《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公約將“文化遺產”的范圍限定為有形的歷史文化遺產,其保護對象是具有考古、藝術、人類和科學價值的東西。但是文化遺產并沒有結束于紀念碑和紀念品上,它也包括從祖先那里繼承并傳給子孫的傳統或活態表達,例如口頭傳統、表演藝術、社會實踐、宗教儀式、節日活動、有關自然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以及生產傳統工藝品的知識和技能。這些傳統和知識可能并不是物質的——它們不能觸摸到——它們是我們文化遺產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們就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一種能夠連續不斷再創造,并根據我們的環境變化作出適應我們實踐和傳統的演變。隨著世界的變化,現代化和工業化成為生活的一部分——在許多例子中它們有助于并提高創造性。然而,人類仍然是創造的關鍵角色并且推動非物質文化向前發展。[4]這就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解釋。

(一)在傳統文化保護方面,UNESCO采取了不同于WIPO的法律機制

主要表現為:

1、關于傳統文化的基本屬性。作為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文化產品與服務具有經濟和文化雙重屬性?;诓煌幕緦傩?賦予不同的權利形式,采取不同的保護方法,WIPO與UNESCO所締結的國際公約在傳統文化領域發揮著各自的規范功能。

傳統文化保護制度范文3

關鍵詞: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機制;多角度保護

中圖分類號:G24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10-0240-02

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是一個國家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內在有著深遠的意義。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遺產的性質、作用、意義之于民族、國家的未來命運,已經形成共識。世界上不同國家和組織,對于具有民族民間特性的、具有一定歷史、文學、藝術、科學、社會價值的文化的稱呼和理解不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89年11月15日通過的《保護傳統的民間文化建議案》中稱之為“民間文化和傳統文化”并進一步定義為:“來自某一文化社區的全部創作,這些創作以傳統為依據,由某一群體或一些個體所表達并認為符合社區期望的作為其文化和社會特征的表達形式;它的準則和價值通過被模仿或其他方式口頭相傳。其形式包含在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禮儀、習俗、工藝美術、建筑及其他藝術形式中?!盵1]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從類別看主要包括口頭傳說和表述,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等五大類。民族民間文化是歷史發展的見證,民族智慧的結晶,它不僅承載著人類社會的文明,體現著地域文化的多樣性,是衡量一個國家綜合國力的重要尺度。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是民族精神的重要支柱,沒有優秀的民族文化的弘揚,民族精神就沒有了根基,因此保護民族民間文化是任重而道遠的國家大事。

一、中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現狀

經濟的發展是以同質性為路徑,民族民間文化的發展卻是以多元化為目標。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文化商品化步伐的加快,以自生自息為主要特征的民族民間文化受到巨大沖擊,經濟的高速發展導致人們對傳統文化無暇顧及或不愿顧及,甚至短視的利用傳統文化來創造經濟價值,對傳統文化的發展造成了威脅甚至破壞。中國對民族民間文化價值和傳承規律缺乏了解,保護方式欠科學。立法觀念和法律保護意識跟不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和現代化發展進程的需要,導致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陷入嚴峻的局面。民族民間文化遺失嚴重,民間藝人后繼乏人,許多傳統技能面臨年久失傳的危險;一些獨特的民族語言、文字和民族的代表性實物和資料難以得到妥善保護,文化資源流失現象嚴重;民族民間文化的研究人員短缺;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被不合理、不科學利用開發。

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缺少相關的法律,雖出臺了一系列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地方性的法規,但卻缺少像韓國和日本等國的綜合性文化遺產大法,對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的法律依據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專業人才不足;資金投入不足;一些地方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意識淡薄,重申報、重開發,輕保護、輕管理;少數地方對民族民間文化進行超負荷利用和破壞性開發,存在商業化、人工化和城鎮化傾向,甚至借繼承創新之名隨意篡改民俗藝術,極大地損害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2]。

二、立法保護是根本性基礎

就民族民間文化的整體性保護而言,立法保護是根本性的保護。保護民族民間文化是“持久戰”。需要一代一代人來做,僅靠調動積極性和應急措施是不行的。必須有堅實的法律和政策的規約和保障。與一些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意識和行動較快的國家相比,中國對于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立法保護明顯滯后。要制定國家層面的法律,以保護、保存、利用和傳承為目標,對文化保護各個層面的工作和環節都要有法可依。

通過立法規范民族民間文化的普查機制,確保全面有序地了解民族民間文化的生存狀態。通過立法明確普查的方式和要求、規定普查的資金使用和管理、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及普查人員的職責、公民協助普查的義務等等。在普查的基礎上,對認定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依法亦以搶救和保護。對瀕臨消亡的民族民間文化優先搶救保護、依法對保護傳承人及傳承團體給予適當資助。法律還需要明確規定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認定標準,規定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保持方法、保持者的權利、榮譽和應盡的義務。對特定的民族生態文化保護區,法律還應該明確保護區的管理方式、資金的籌集、使用、社區居民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生態造成破壞應承擔的責任。通過立法提高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作的管理水平,將中國民族間文化保護工作納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軌道。

三、政府主導各方力量參與實現全民保護

在民族民間文化生態環境較為嚴峻的今天,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成為各級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共識。國務院從2006年起,將每年6月的第二個星期六定為中國的“文化遺產日”。對提高公眾自覺參與保護的意識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民族文化保護牽涉文化、民族、旅游、宗教、教育等多個部門以及社會團體。只有堅持政府主導,協調各類機構,使傳承主體及社會公眾共同積極參與保護,形成巨大的社會力量合力,中國的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才會不斷開創新的發展局面。

建立由主管部門牽頭、相關部門參與的高效和統一的工作協調機制,將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保護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制定保護標準和目標,系統解決與保護相關的一系列問題,同時還要保障重點的和瀕危的民族民間文化項目。各級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研究制定和完善有關社會捐贈和贊助的政策措施,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因素,拓展保護和傳承民族文化的時間和空間,鼓勵、吸納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發揮各方面作用,使民族文化得到有效地保護和弘揚。政府部門還要建立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的通報制度、專家咨詢制度、公眾的監督制度,使保護工作能夠科學地、民族地、有序地進行。

四、完善教育培訓機制培育全民保護理念

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作不是某一些人的工作,而是全民統一認識共同努力完成的工作,全民保護理念是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傳承的必要土壤和大環境。而教育是人類進行文化認知、文化記憶及文化傳承的重要方式,在知識經濟時代無論是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還是傳承、最終都要由人來實現,都要通過各種教育途徑來完成。因此培養一批民族文化的傳承人和傳承團體的建立就顯得至關重要,這就要依靠學校和各種教育培訓形式來實現。一方面,要充分利用高等教育、中學教育、社會教育和民間培訓機構等在人力、智力以及創造力等優勢,創建多渠道、多層次的民族民間文化遺產教育體系,普查、挖掘、整理、研究、傳播那些即將消失的文化遺產,發揮教育的文化傳播功能和文化創興功能。高等院??梢砸砸粋€學院為平臺,結合課程體系特點開設相關課程,如開設民族歌舞、民族手工藝等課程。還可以將文化資本做成文化產業,將文化遺產的保護與文化產業的發展緊密結合起來。在民族地區的義務教育中應增加鄉土文化內容,提高文化主體對自身文化的了解和熱愛,提升認知和評價能力,形成應有的文化自信心、自豪感以及文化傳播責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民族民間文化持有人的作用,調動民間文化藝人,給予政策和資金的扶持,鼓勵發揮其傳、幫、帶的作用,通過日常生活和專門學習的方式,發揚光大民族民間文化,傳承民間民族文化。

五、旅游利用是保護的必要動力

民族民間文化的保護需要激發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合理的旅游開發利用可以擴大民族民間文化的生存空間,民族民間文化是活態的文化,不能僅局限于攝影錄像,資料整理,建立名錄體系等靜態的方式。旅游利用是讓民族民間文化在深度和廣度上得以拓展的有效途徑。通過對節慶文化的開發,建筑文化的展示、飲食文化的弘揚、服飾文化的挖掘等等,可以讓世人了解民族文化的豐富內涵和價值,讓文化持有同胞更充分地看到自己擁有的文化既是資源也是資本,從而激發他們熱愛自己的文化,自覺關注本民族文化的內涵和價值以及其變遷和保護傳承等相關重要內容。同時旅游利用所帶給當地的經濟價值也是保護民族民間文化的必要資金來源,在市場經濟的大背景下旅游利用使擁有豐富的民間文化的民族地區也擁有必要的物質財富,因而合理的旅游利用是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的不可缺少的動力。

對民族民間文化以什么樣的方式保護,是大家普遍關心和思考的一個問題,各個國家、各個民族的民族民間文化遺產是全人類共同的文化財富,但首先還是屬于自己的國家和人民的,我們應該從實際出發,盡快制定更加完備的搶救和保護的法律、政策,科學、全面、系統地搶救和保護現存的民族民間文化。民間文化遺產的豐富性所體現出的民族性、獨特性、多樣性,決定了保護方式也應該是多樣的。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不可再生性決定了我們必須把保護放在第一位,同時是以保持其原生性為前提的。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作為活態文化,其精粹是與該項目代表性的傳承人聯結在一起的,對項目傳承人的保護也應該是保護工作的重點。因此通過立法,確保保護的有法可依,依靠政府部門調動各方參與、借助教育途徑的積極配合以及旅游開發的合理利用等齊頭并進,形成多層面的、立體的保護系統。只有這樣,民族民間文化才不會成為孤立的文化,自生自滅的文化,通過文化持有者和文化共享者的共同努力,使民族民間文化得到最有效的保護和傳承,實現文化的多樣性和多元化。

參考文獻:

傳統文化保護制度范文4

摘要:從科技文化和知志產權制度的差異角度探析近代中國科學落后的因由。為了更好地振興我國科技,構建創新型國家,必須對現行科技政策的內涵加以充實,包括建立以培養科學精神為核心內容的科學教育體系和完善相關科技知志產權制度等。

關鍵詞:李約瑟難題;科技政策;科學精神;知志產權

一、李約瑟難題的現實意義 中華文明在人類歷史上的輝煌延續了數千年,一度還還引領歷史潮流,雄踞時代巔峰。但20世紀以后,社會的動蕩和歷次運動的洗禮使中國傳統文化的傳承發生了變化,現在的青年人已經似乎很少主動讀《論語》,《孟子》,很少把儒家的理論掛在嘴邊,無論我們承認與否,傳統的儒家文化漸息是不爭的事實。我們每天所接觸的文化和知志大部分來源于西方,飲食起居觸目可及都是來自歐美的“舶來品”,美國的可口可樂和麥當勞對青年人的誘惑遠大于涼茶和中式快餐,歐美流行歌手的知名度高于民樂歌手……這些都從側面印證了傳統文化所面臨的困境。尤其在科學技術方面,正如李約瑟難題所分析的一般,近代以來我們在自然科學的造詣方面落后于西方有著深刻的原因:可能是社會的,也可能是經濟的,更可能是文化的。筆者認為,在諸多原因中,文化差異和產權制度的因素最有解釋力。有學者將李約瑟難題歸咎為傳統社會的氛圍及國家政治體制的束縛。實際上,這些因素都可追根朔源到東西方傳統文化特質和知志產權制度差異的問題上。以下筆者將嘗試從這個角度分析李約瑟難題的成因。

二、李約瑟難題的破解

如果說把人類現行的知志體系大致分為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三類,那么中國傳統文化基本可歸為最后一種??茖W是人們探索未知世界的活動,社會文化系統與構成對科學的孕育和發展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有觀點認為適合科技發展的社會文化主應包含合理性價值、功利性價值、普遍性價值和反對權威義等方面。這些因素恰恰是西方社會所具備的并為其科技發展提供了強大的動力。反觀中國傳統文化,從一開始就走上了道德倫常,修齊治平的道路。知志分子關心的不是自然界的知志與奧秘,相反是現實生活中為人處世的道德規范和治國安邦的經世致用之學。這種文化的形成歸因于長期的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基礎,同時也決定了中國傳統文化從一開始就是具備強烈的封閉性和排外性。小農社會不大講究效率和效益,甚至對這兩者還表現出不同程度的排斥。自給自足,靠天吃飯也使得大家對科學技術的創新不感興趣,以致清末的重臣們看到西洋先進的科技還斥之為“奇技巧,以為不足學”。所有這些都使我們的傳統文化基本與科學、尤其與自然科學絕緣,呈現出一副具有濃重詩情畫意的浪漫情懷和經世致用的功利色彩的人文學科知志體系。

歷史上,傳統中國也沒有建立起完善和有效的私有產權,尤其是知志產權。這也使得科技生長的產權制度環境比較欠缺。統治者的意圖只是為了思想控制和方便統治的需要,并非為民眾提供技術專利的保護和鼓勵社會進行技術創新,或許這正是傳統中國沒有產生真正意義上的知志產權制度的主要原因。

三、李約瑟難題對我國科技政策革新的啟示

(一)完善以培養科學精神為核心的科學教育體系

在科學迅猛發展的今天,我們對文化的理解應該比古人更全面客觀。盡管現在人們都知道科學知志的重要性,但談起文化的含義,人們或多或少還是首先將其與人文學科知志體系掛鉤,對于科學知志,則更多的歸到知志技術范疇。為此,我們應改變狹義的文化觀,將代表人類知志發展最高水平的現代科學知志體系納入文化的視野。尤其對大學生文化素質的培養更是不能缺少科學精神的培育?!翱萍嘉幕w現的理性,公平,寬容,批判,創新,效率,協作等科學精神,是推動近代以來工業化,現代化進程中價值觀念和行為規范變革的基本因素”。大學科學教育應重視科學史知志的講授,強化科學教育理念的傳授,關注科學教育的人文價值,大力促進大學生對科學技術內涵和價值的把握與理解,培養學生對社會和對科學負責的歷史責任感。

科學精神的缺失是我們傳統文化中的一大不足。中國人的務實精神將科學技術的工具理性發揮到極致??茖W和技術被認為是一種僅僅為政治、生產和生活服務的工具,沒有發掘出隱藏在技術層面背后的科學精神內涵。當然,科學精神的培育也應該理性看待傳統文化。盡管中國傳統文化缺少科學精神,但不代表熱”既是傳統文化回歸的一個重要信號,也表明了中國傳統文化在21世紀強勁的競爭力。如傳統文化中強調的“天人合一,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可被現代科學話語解讀為講究和諧統一,注重綠色環保的可持續發展理論,在后工業化時代,飽受工業和城市發展所帶來的負面效應之后,人們深深的體會到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這些方面中國傳統文化可提供源遠流長的理論支持。

此外,吸收西方科學文化中有益養分的重要性自是不言而喻的。我國著名的科學家和教育家竺可楨先生說過,近代科學在中國不發達的原因有二:“一是不曉得利用科學工具,二是缺乏科學精神”。我們科學教育的首要目標當在大力培養國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科學精神。恰到好處地調節科學中的“工匠傳統”與“學者傳統”,改變將科技看成一種純粹工藝技術的偏頗觀點,發掘科技背后的精神內涵。簡而言之,為了更好地振興我國科技,構建創新型國家科學精神的培育應成為未來科學教育的核心內容。

(二)關于中國科技政策革新的若干建議

傳統文化保護制度范文5

武術文化也可以按照文化三層次說分析其整體構成。按照康戈武先生的分類,武術結構的表層是武術運動的形式,包括武術功法、套路、格斗三種運動形式;武術結構的中間層是武術動作,即構成運動形式的基本單位――徒手和握持兵械的動作;武術結構的深層是武術的價值觀念、思維方式等指導動作和運動形式的武術意識的總和。外層和中層可以合并為技術層。體育院校的教材按照文化三層次說,把武術文化形態的結構分為“物器技術層”、“制度習俗層”、“心理價值層”三個層面。“物器技術層”包括武術技術、武術器械、武術練功器具、場地、服裝等,表現一種人物關系;“制度習俗層”主要包括武術組織方式、武術傳承方式、武術教授方式、武術禮儀規范、武德內容、武術比賽方式等,是一種人人關系;“心理價值層”主要包括武術文化體現的民族性格、民族心理、民族情感等。簡潔表示為,技與術是外顯層,禮與藝是中間層,道與理是核心層。此種分類加入了競技體育的成份,如場地、比賽方式等,但內層的闡述較能體現武術的文化價值。周偉良先生把傳統武術分為表現為拳種套路、器械功法的外顯層,訓練傳承、禮儀規范的中間層,以及諸如價值觀念、審美情趣等的內隱層三個方面。這種分類更加簡介明了,但關于內層文化的闡述不夠全面。

從武術的實際出發,武術文化的整體結構應該包括武術(技術)、武學(技理與傳統文化)、武道(哲學與人生)的三個遞進層次的內容,師徒傳承與武德,以及傳承人之間構成的武術文化空間。

文化空間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用語。199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將人類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劃分為兩大類,一是各種“民間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話、禮儀、習慣、手工藝、建筑術及其他藝術、傳統形式的傳播和信息等傳統民間文化表現形式,二是文化空間。200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公布的第一批共19種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名錄中,便有5種屬于“文化空間”現象,如俄羅斯的塞梅斯基文化空間和口頭文化。我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中把“文化空間”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個基本類別,并定義為“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場所,兼具空間性和時間性?!睆奈幕臻g的定義可以看出,文化空間是指有價值的文化空間或時間,是有價值的傳統文化活動、民間文化活動得以舉行的空間或時間,這些活動是有規律的、約定俗成的文化活動場所。由于文化空間是新的概念與認識,在我國的文化保護中還沒有被重視研究。

武術作為中國傳統文化的特色代表項目之一,有許多有價值的文化空間需要認識和保護。如少林功夫作為武術的代表項目之一。其核心內容絕非幾百種拳術套路與功法。其1500年的歷史,加之嵩山少林寺這一特定的佛教文化環境與僧人習武就是一個別具特色的“文化空間”。對這一文化空間的整體認識和保護,比僅僅對少林武術技術進行認識和保護更加全面,更加符合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與實際?!拔幕臻g”概念的提出使我們對武術文化整體結構的認識更進了一步。如武術的“師徒傳承”與“口傳、身傳、心授”也可以作為武術的文化空間進行認識。由此,武術的文化空間應該進入武術文化的整體構成部分。

傳統文化保護制度范文6

黑龍江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資源豐富,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個角度來看,狹義上指具有各種文化底蘊的民族文藝形態,如作為民族文學的赫哲族說胡力、阿勒楚喀民間文學、滿族說部“招撫寧古塔”;作為民族傳統歌舞音樂的興安嶺森林號子、楊小班吹鼓樂棚、罕伯岱達斡爾族民歌、蒙古族四胡音樂、鄂倫春族贊達仁、達斡爾族魯日格勒舞;作為戲劇、曲藝、工藝的評劇、赫哲族伊瑪堪、東北大鼓、鄂倫春族摩蘇昆、達斡爾族烏欽、東北二人轉、龍江皮影戲、方正剪紙、綏棱黑陶、鄂倫春族樺樹皮船制作技藝、赫哲族魚皮制作技藝、鄂倫春族狍皮制作技藝等。廣義上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指與上述有關的具有歷史和文化價值的代表性的原始文化資料、實物、建筑和場所等。如松嶺大子楊山古人類遺址、寧古塔城遺址、烏裕爾河橋南遺址、哈爾濱文廟建筑、橫山墓群、哈爾濱中央大街、朝鮮族古村落等。黑龍江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凝結著黑龍江地域不同時代各族人民的智慧勞動,是我國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民族寶貴的文化價值財產。這種文化價值性既包括無形的精神因素層面,也包括社會化的物質層面。兩個層面的有機結合,構成了黑龍江域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特定文化價值和獨特歷史價值。

二、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的兩個問題

(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的立法背景問題

我國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的立法主要依據是《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稇椃ā返?2條,“國家發展文學藝術事業……國家保護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薄睹褡鍏^域自治法》第38條,“民族自治地方自主地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特點的文學、藝術等民族文化事業……保護民族的名勝古跡、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繼承和發展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003年由文化部主持起草了《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法(草案)》,(后更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于2011年頒布實施。所以嚴格意義說,我國現在并沒有國家法律層面的、專門性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性立法。有關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的規定集中于《著作權法》《文物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中,其次是散布于部、委等政府綜合性的或專門性的規范性文件之中。我國地方立法在這方面走在了前面,以2000年《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頒布實施為開端,貴州省、福建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先后都出臺了本省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這些地方性的立法不僅客觀上維護了地方民族團結、保護了地方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更為重要的是這些立法實踐從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原則,保護義務的明確,文化傳承、管理、利用和保障措施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都為以后的國家專門立法提供了有益的參考。

(二)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的希望與衰退問題

當下,傳統文化一直受到以西方文化為主導的現代文化的沖擊,處于這種主導之下的社會思想、價值觀念、藝術形式等時刻影響著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發展走向。我國少數民族被概括為“多、大、長、邊、窮”,即少數民族的成分多、地區占地面積大、歷史很長、大部分聚集在邊疆地區、相對比較窮。在這種現實背景之下,加之國家及社會各種力量能動的作用,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希望與衰退并存。希望表現為: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得到推廣;民族地區文化設施得以改善,群眾文化活動開展廣泛,涌現大量文藝人才;民族文化產業的發展為經濟活動融入了民族文化內涵。如黑龍江省結合省情在資金上重點扶持少數民族傳統文化體制改革和文化產業發展,通過建立民族文化主題公園、制作民族工藝品、開展民族非物質文化旅游、赴國內外進行文化與商業展覽等打造少數民族文化品牌,提升少數民族文化影響力。然而與希望相比,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衰退似乎來得更猛烈一些。市場經濟商業化運作使得民族文化的傳承具有強烈的功利色彩,展現民族傳統文化的建筑、用具、服飾等被商業利益化的夸張扭曲。民族民間文化侵權現象頻現,資源流失嚴重,代表性實物和資料難以得到妥善保護;一些民族語言、文字正在消亡;許多民間藝術后繼乏人,傳承困難;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研究人員短缺。如黑龍江鄂倫春族、達斡爾族、鄂溫克族和赫哲族等傳統文化藝術中的表演形式瀕于失傳,傳承人老化嚴重,急需搶救和進一步發掘保護。

三、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私法保護探究

(一)私法保護的價值分析

參考現有的立法背景,針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的衰退問題,根據價值目標、調整方式等,可以將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模式大體劃分為公法保護模式與私法保護模式。公法保護依托于公權力,私法保護對應私權利。公權力對私權利的限制仍居于主導地位。然而“在權利框架下實現人的尊嚴與自由,不斷增進人的福利,成為新一代人權的集體訴求”。所以,出于保護保障公民權益的法律目的,必須對公權力加以控制,從而擴大私權的范疇。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作為文化遺產是民族地域文化來源群體的自然民事權利,同時文化藝術形式又多具財產屬性,所以應從私法的角度加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保護。以私法規定和私權意思自治精神來處理其發展中的傳承、利益保護等問題,完善以知識產權為主導的私法保護體系。以私法保護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應該首先要明確保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多樣性,尊重民族傳統的傳承性和促進文化的交流與創新性的保護目的;其次是確認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權利主體,即民族民間特定族群群體,即使“可能由于歷史的邊界變動、政治區劃與文化領域界限的分歧等使得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主體確認出現困難”。最后是探尋以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為內容的具體保護模式,特別是知識產權保護模式。

(二)著作權和商標權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分析

1.著作權保護模式我國《著作權法》第6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雖然明確表述針對的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并非全部的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但這種法律規定無疑還是為民族民間傳統文化著作權法保護提供了原則和立場。著作權保護模式的優勢是有利于民族民間傳統文化遺稿的收集整理。特別是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更是極大平衡了民族民間文化作品作者、傳承人、鄰接權人等權利主體的利益,降低了文化管理成本,減輕了作品使用監督難度,提高了資金、技術利用優勢。當然,著作權保護模式也存在著弊端,如著作權保護期限的有限性與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無限延續性存在矛盾;著作權的現代商業開發和推陳出新機制與傳統知識文化原生態的保護保存存在矛盾;國際上,一些國家利用現代著作權規定掘取我國民族的傳統文化財富與這些傳統文化發源地群體沒有獲得任何回報,由此造成緊張關系。所以必須同時考慮知識產權的商標權的保護模式。

2.商標權保護模式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商標權保護模式是一種以文化換效益的模式,能有效地促進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傳承和文化經濟價值的實現。優勢在于商標權保護期限的不斷續展性有效地解決了著作權保護的時間有限性的困境;商標法中的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規定能有效解決民族民間傳統文化的權利主體認定問題;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某些人文因素商標化使得文化遺產的開發、保護及利用融為一體。特別是民族民間文化的地理標志在民族文化遺產的商業開發保護中起到越發重要的作用。地理標志的核心要素是客觀性的地理名稱。地理名稱具有客觀永久性。這也就使得地理標志具有了非個人的專有性、不可任意轉讓性以及在權利期間上的永久性的法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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