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護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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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制度

野生動物保護制度范文1

野生動物資源因具有良好的經濟價值、生態價值、文化價值以及社會價值而備受關注,因此做好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不僅僅利于生態平衡的維護,而且利于人類的生存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由此可見,關于野生動物資源法律保護的探討與分析顯得尤為重要。

2 關于野生動物資源法律保護的探討與分析

2.1 野生動物資源法律保護的現狀分析

首先,許多立法空白,無法形成體系。雖然有《野生動物法》,而且也在不斷進行修訂,但是動物保護立法還是相對單一的,而且保護的范圍是相對有限的,是有嚴格的等級保護制度的,從某種程度來說,這是不利于食物鏈正常運轉的。其次,立法內容空洞、重復??斩?、重復的立法內容可以說是目前我國野生動物資源在法律保護方面面臨的最大難題,這樣就不便于具體的實施,也不利于其具體效用的發揮,甚至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頗有些形式主義的意思。

2.2 野生動物資源法律保護的對策分析

隨著2017年1月1日《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頒布與實施,我國的野生動物資源法律保護可以說迎來了嶄新的局面。具體來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2.1 思想理念的轉變。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雖然沒有明確提出動物福利這四個字,但是如果仔細解讀的話,就會發現其中的玄妙。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不僅僅倡導生態文明,而且重視德與依法保護野生動物的有機結合,可以說是在動物福利方面的歷史性飛躍。

2.2.2 相關規定更加實質化?!兑吧鷦游锉Wo法》第26條明確指出: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根據野生動物習性確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動空間和生息繁衍、衛生健康條件,具備與其繁育目的、種類、發展規模相適應的場所、設施、技術,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防疫要求。這種規定更加實質化,也更具意義,相對原來的名義條款的做法,這種規定可謂是明智之舉。

2.2.3 更加重視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在傳統的立法體系中,對于野生動物棲息地可以說是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在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中,進一步明確了對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在第二章中,原有的 野生動物保護為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保護所保護,相對于原有的法律而言,保護對象更加全面、系統,而且相關性更強。

2.2.4 法律體系的制定要回歸科學。法律體系的制定要回歸科學,例如從馴養繁殖到人工繁育的轉變。眾所周知,有一些野生動物是難以馴養的,因此人工繁育的方式與提法就更加科學。人工繁育不僅僅有公益性質的,也有商業性質的,修改后的法律充分體現了收緊與放寬并行的基本原則。

2.2.5 重視對野生動物損害的補償。野生動物傷人和毀壞財物的案子很多,對財產和人身傷害的補償,現行法僅規定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而很多地方政府沒有錢,所以給予受害民眾的經濟補償往往是不充分的。野生動物資源是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所有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傷害了老百姓,老百姓自己承擔全部或者部分損失是不科學的。新法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務,通過保險制度來部分解決損害的補償。另外,新法還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預防、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助,解決了地方資金緊缺和對損失補償不充分的現實問題。

2.2.6 法律保護要重視保護各方面參與的制度和機制。法律保護要重視保護各方面參與的制度和機制,例如規定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野生動物保護活動,支持野生動物保護公益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野生動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志愿者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野生動物保護知識教育;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和保護知識的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梢哉f,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是一個野生動物保護的共治法。

野生動物保護制度范文2

    資源利用由社會上的個人獵捕,各國營林場作為野生動物資源白白流失,資源也得不到綜合開發與利用,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脫節,存在許多弊端。

    第一,野生動物保護管理任務十分繁重,是一項復雜的社會工程,僅僅依靠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受到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的限制,管理力量嚴重不足,而國營林場處在野生動物資源管理的第一線,有一批管理人員、護林員、林業公安隊伍,但由于他們只承擔義務而得不到資源收益,缺少保護管理野生動物的積極性。

    第二,在動物資源的開發利用上,受“野生無主,誰獵誰有”的舊觀念影響,使獵捕處于無序狀態,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的獵捕量限額管理制度難于執行。

    第三,各國營林場只注重營林和采伐,森林資源全方位、多層次的觀念沒有樹立起來,忽視了野生動物等非木材資源的經營利用。一方面因可采伐林木蓄積不足影響收入,出現資源危機和經濟危困,一方面辛辛苦苦培育管理的動物資源又不利用,白白流失。

    第四,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既承擔著作為政府職能部門的野生動物資源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任務,又要承擔本應由資源經營單位負責的經營管理和技術工作,造成職責不清,政企不分。

    第五,沒有把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管理與開發利用納入林業產業體系,僅僅站在林木的角度看林業,野生動物資源等非林木資源的價值沒能在林業產業中體現出來,削弱了林業作為國民經濟基礎產業部門的地位。

    2改革的管理模式及其無能運動方式

    改革的基本設想:把野生動物資源納入資產化管理軌道,由國營林場(森林經營局)統一經營管理,建立資源有償使用和轉讓制度,做到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形成誰保護誰利用,誰投資誰受益,投入與產出良性循環局面,達到保住資源,永續利用目的。

    一是各級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野生動物的行政管理、執法、制定政策及發展規劃,對資源利用與保護實行監督。利用法律的行政和手段來規范市場,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具體工作包括宣傳教育、制定與下達獵捕限額、經營利用限額、獵區與禁獵區、禁獵期的審批、獵槍彈具管理、有關證件審批與核發、行政案件查處。

    二是各森林經營局、國營林場負責實施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與經營利用、開展資源調查、建立檔案、編制經營方案,開展狩獵生產并出售其產品。

    三是狩獵證只作為公民狩獵的資格證明,申領者要先培訓、考核全格者方可發證,無證不準狩獵,有證者持證到狩獵地國營林場辦理準獵手續并交納費用。在國營林場外的地方狩獵,到鄉鎮林業站辦理手續。

    四是木材檢查站、護林點依法對狩獵和野生動物運輸實施檢查。

    五是有條件的林場可開設面向社會的營業性獵場,開展狩獵旅游。

    六是根據野生動物資源狀況,在不同的地區實行輪獵制度。

    七是各林場可將市場機制引入資源管理行為中,在確保對資源所有權的前提下,將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可對經營范圍內的狩獵動物資源依法進行承包經營、出租和轉讓。

    3實施新的管理模式應采取的措施

    3.1建立自然保護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

    3.2禁獵區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規定,在禁獵區,不準進行任何形式的狩獵活動,對區內的其他資源,也要作為野生動物賴以生存的自然條件加以保護。

野生動物保護制度范文3

野生動物保護檢察實踐研討會是由《方圓》雜志社主辦、河南省三門峽市檢察院和陜縣檢察院協辦的一次大型研討會。會議通過主題發言和代表討論相結合的形式,討論了目前法律框架下檢察機關在保護野生動物方面所能起到的積極作用,以及未來的發展方向。

白天鵝保護的陜縣樣本

河南省檢察院政治部主任李自民認為:“法律制度的設計既要體現人的權利,也要體現自然的權利。為了保證后代享有平等的環境參與權,加快生態文明建設是城市發展的必經之路?!?/p>

事實上,河南省三門峽市和陜縣就在這方面做出了積極的探索。河南省三門峽市下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黃河濕地的一部分,每年冬天有數以千計的白天鵝到此越冬。但是少數違法犯罪分子受利益驅動,盜獵、毒殺的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

三門峽市規劃和城市管理執法局副局長石旭民在談及野生動物保護時認為:“白天鵝的保護,檢察機關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1999年,陜縣檢察院公訴了三門峽地區首起獵殺白天鵝案件,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判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震動整個三門峽,也拉開了白天鵝保護的法律序幕?!?/p>

王峰介紹了陜縣檢察院在保護白天鵝方面的三點經驗:一是引導偵查,夯實證據鏈條;二是積極公訴,強化控訴效果;三是嚴懲貪瀆,規范行政執法。

與此同時,陜縣檢察院輻射帶動庫區沿線各司法、行政機關積極參與到保護白天鵝的行動中,引起了上級領導的高度重視。三門峽市政府也向全社會發出了《保護白天鵝等野生動物的通告》。

野生動物保護要形成合力

野生動物保護要形成合力,是參與此次會議代表所達成的共識。

河南省孟津縣檢察院檢察長謝曉陽介紹說:“孟津檢察院設立了一個檢察職能的聯動機制,就是檢察與行政執法職能的一個對接,連動機制由所有的主管副檢察長,全體科室跟職能部門對接的一個聯動機制?!?/p>

野生動物保護制度范文4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要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堅決遏制疫情蔓延勢頭”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大全市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防控力度,堅決阻斷陸生野生動物疫情傳播,全力維護社會公共衛生安全和生態安全。

二、組織領導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野生動物疫情應急防控工作,市林業局成立野生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

三、應急處置

(一)信息報告。以市濕地野保中心為主,充分發揮各單位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人員的作用,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全面開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野生動物行為異常或異常死亡等情況,應立即向市濕地野保中心報告。在接到報告后,市林業局應立即派人員進行調查、核實。

(二)預防預警。各單位要對重要野生動物集中分布地和鳥類主要繁殖地、停歇地及野生動物馴養繁育場所加強監測,及時掌握野生動物攜帶及其受侵染的疫病種類,以確保疫情得到及時有效控制。發現陸生野生動物出現發病急、傳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異常情況或疫癥,必須立即向市林業局濕地和野保中心報告,及時采集送檢樣本,詳細記錄疫情發生地地址、野生動物數量、發病時間、主要癥狀、開始死亡時間、死亡量、聯系人和聯系電話等。同時對發病地區要立即采取臨時隔離措施,實行重點看護和監控,制止人員、禽畜進入該區域,并監督消毒措施的實施。

(三)應急處置。接到疫情報告后,市林業局成立野生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領導小組負責疫情現場應急處置的指揮、協調工作。各單位要立即組織力量,迅速確定疫情發展情況,合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并立即封鎖令。市領導小組派出的現場處置組立即趕赴事發現場,迅速協助指導疫情發生地的各單位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1.組織人員立即封鎖疫情發生點周圍的野生動物較集中的棲息地、停歇地、集群活動區,全日巡查監控,對死因不明的野生動物要立即送交動物防疫部門檢驗。

2.督促疫情發生地的野生動物飼養繁殖場和野生動物經營場所,做好隔離、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預防工作。

3.根據需要暫停野生動物獵捕、經營、運輸等活動,禁止野生動物市場交易,禁止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流動。

野生動物保護制度范文5

一、 “抓鳥案”判決合法性闡釋

 

(一)案情簡介

 

2015年12月,《鄭州晚報》刊出一則消息稱,河南省某高校一大學生閆某在家掏鳥16只,因此以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其朋友王某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但是宣判后兩人不服提出上訴。2015年 8月21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判決。消息一出,輿論嘩然,熱議紛紛。對此,河南省輝縣市人民檢察院回應稱,被告人閆某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在網上進行兜售時還特別注明了是“阿穆爾隼”,并且曾經網上非法收購一只鳳頭鷹而轉手再出售。2016年4月26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消息稱已經駁回了該案的再審申訴。

 

(二)法院判決合法有據

 

雖然《鄭州晚報》存在故意誤導輿論的情況,但是也有更多法律人士支持法院合法有據的判決。在1989年頒布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當中,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而使用采用一級和二級兩個保護等級,將存在中國特產稀有或者瀕于滅絕情況的野生動物列為一級保護動物,將存在數量較少或者有瀕于滅絕危險情況的野生動物列為二級保護動物。該名錄將所有的隼類都列入了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也當屬在內。

 

在“抓鳥案”中,閆某所捕燕隼達16只。其所獵捕的數量已經達到了法律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所侵害的客體正是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制度,閆某雖然主觀上已經知道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野生動物,但是仍然實行了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的危害行為,在偵查階段及一審開庭時均對獵捕燕隼16只和所獵捕燕隼去向供認不諱。在審判過程中法院沒有采納其他減輕處罰情節的情況下,對閆某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可以說是在量刑幅度內的。

 

然而判決的合法性并不能斷送本案具有進一步思考的空間,當規章制度以及刑事立法存在缺陷且與現實相沖突時,還能否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其判決的合理性能否使人信服,值得懷疑,同時反映出中國野生動物刑法保護應更加完善。

 

二、刑事立法合理性欠缺

 

(一)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范圍歸屬滯后社會發展

 

目前,《刑法修正案九》都已經對社會公布,但是于1989年頒布,與刑法量刑相配套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時隔27年至今極少對其中的內容進行調整,沒有得到系統全面的更新。從以下可以看出,該《名錄》已經嚴重滯后于物種資源的變化。

 

與國際上相對比。IUCN(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每年更新一次, 該名錄也被全世界公認為是全球動植物物種保護現狀最全面有效的記錄,但是《名錄》卻暴露出長達27年未系統全面的更新的問題。隨著生態環境的巨大改變,部分物種逐漸變成珍貴、瀕危野生物種,部分珍貴、瀕危物種受到國家的大力保護,相應的數量種群也在穩步上升,并且在科研考察過程中不斷發現了新的珍貴、瀕危野生物種,需要盡快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以黃胸鹀(又名禾花雀)為例,在廣東等地遭到大量的捕殺食用,IUCN紅色名錄已將其列為“瀕危級”。但是在我國其并沒有列入《名錄》,所以無法得到相應的法律保障。

 

從成本投入與保護效果對比上分析。對于列入《名錄》中的野生動物,國家必須投入大量的成本進行保護,如建立自然保護區或者繁育基地,支持各種相關的科學考察等等,甚至鼓勵民眾搬遷為野生動物騰出棲息地。在經過27年之后,物種數量已經發生巨大變化。針對數量上升,已不能達到珍貴、瀕危野生標準的物種,國家的繼續投入可能會造成有限資源的不合理利用,也使得那些成為珍貴、瀕危的物種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從而造成生態環境的惡性循環。以長江江豚為例,在缺失國家一級保護動物的法律地位下,保護成本投入的不足可能無法有效阻止其數量加速衰減的趨勢。而在保護專家看來,江豚是具有保護希望的。

 

由此得出,《名錄》在沒有跟上生態學和環境學關于環境利益認知步伐的情況下,這種滯后性一方面造成國家對野生動物保護投入難以均衡。另一方面當反映在“抓鳥案”中時,可以看出,燕隼雖然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但是根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條約》和IUCN2012年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中規定,燕隼屬于生存“無?!?Least Concerned)的動物,并不能夠上“瀕?!钡募墑e。現實中燕隼的分布范圍廣泛,并不接近物種生存的脆弱瀕危臨界值標準。 將無危動物與瀕危動物不分等級的置于同樣的保護力度之下,表明《名錄》滯后于世界發展,對閆某刑罰適用的合理性也易受質疑。

 

(二)刑事立法沒有保持應有的明確性

 

首先,中國刑法典沒有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概念進行明確的定義。于是在2000年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將其定義為“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倍懊嬉呀浱岬健秶抑攸c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存在更新滯后、難以反映現實狀況的嚴重不足的問題。刑法的不明確性則會使民眾陷入“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恐懼當中。

 

其次,中國刑法典對于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也只是比較簡單的規定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該處以何種刑罰,但是對于嚴重程度的如何判斷缺乏行之有效的規定。此罪不同于其他犯罪,民眾能夠以普通生活標準對情節嚴重具有大概的認識,但是對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情節嚴重程度民眾是無法進行判別的。這是由于民眾普遍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保護名錄》并不熟悉,而且獵捕、收購野生動物的數量帶有相當程度的隨機性,這勢必會導致民眾對非法獵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何為嚴重產生認識模糊而陷入刑法的恐懼當中。之后出臺的《司法解釋》對該問題進行了解決,卻造成了在罪量設置上存在極大的不平等,這從以下的案例比較中可以看出。

 

(三)對閆某的處罰與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不契合

 

與同類案件“2016年湖南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1.18特大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系列案”(以下簡稱“洞庭湖案”)比較中,盜獵團伙組織者何建強以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何建強團伙多次對該保護區內的越冬候鳥進行毒殺活動,造成野生水鳥大量死亡的結果,其中不乏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該案也受到湖南省林業廳、岳陽市政府等的重視,在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岳陽樓區人民檢察院辦案干警也提前介入該案。其轟動性遠大于“抓鳥案”。而“抓鳥案”中,被告人閆某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殺害是對肉體的直接消滅,后果具有不可挽回性。而獵捕行為仍舊保存了野生動物的生命完好狀態,在野生動物被救助后,還具有對野生動物資源進行回補的可能,后果具有可挽回性。殺害野生動物與獵捕不能相提并論,團伙作案與個人行為亦不能等量齊觀,最后兩案判決相似。雖同屬情節特別嚴重,但是具體案情中的主客觀因素卻存在天壤之別。

 

量刑設計應當遵循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失當的量刑不僅難以實現刑罰目的,反而可能會導致犯罪數量的增加。東洞庭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憑借其特有濕地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遠名世界,其擁有極為豐富的候鳥資源,而且對生態系統調節發揮重要作用。漁民何建強主觀上明知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禁止狩獵,為了獲取非法經濟利益,憑借對保護區熟悉經驗,仍舊鋌而走險拉攏其他人選擇在保護區內投放毒餌殺害珍貴鳥類。該保護區內也經常有保護區管理局工作人員和志愿者進行巡視,漁民何建強團伙為了不被發現,采取隱蔽性較好的投毒手段,實施了多次投毒的危害行為,造成了包括12只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小天鵝在內的63只候鳥死亡的危害結果,對保護區內的鳥類資源造成不容忽視的破壞,嚴重侵害社會法益形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在客觀方面,何建強實施了遠大于閆某的危害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也遠大于閆某??梢姟端痉ń忉尅吩诹啃炭紤]上存在嚴重的缺陷,除了數量標準外所規定的其他考量情形并沒有遵循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這種采取片面化的方式,導致加重責任規定不明確,以數量為主要標準的量刑設計導致的結果是對主觀方面欠缺考量、危害結果上不加重視,這就不能使犯罪階梯跟刑罰階梯在實質上保持合理的對應關系,從而造成量刑不公的問題。以表面上平等的數量標準來機械性決定嚴重程度,實際上卻因為案情的復雜程度各不相同而造成天平失衡。

 

還有在閆某的違法性認識上,即使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但是對如此之重的刑罰可能并沒有預見到,而且也并不妨礙以下的合理推斷。要知道,至今在廣大農村和山林地區,捕獵仍然是村民生活的一部分。并不能否認閆某所在的村莊仍有其他村民在進行捕獵行為,且習以為常,只是因為閆某將出售燕隼的信息掛到網上從而被公安機關發現。在眾多獵捕者當中只有閆某被進行刑事處罰,不難理解閆某心中可能有自認倒霉的抱怨。如今仍可看到,侵害動物犯罪產業鏈條的終端買賣消費日益繁榮,各種先進捕獵工具大量出現。在我國的野生動物保護的其他環節依然薄弱的背景下,量刑卻很重,由此導致的是社會對于量刑評價認為過于嚴格。繁榮的地下野生動物交易所催生出來的眾多獵捕殺害行為,對個案的處罰能否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值得懷疑。過分依賴重刑來懲治犯罪實際上是一種“高成本,低收益”的犯罪治理模式。 而且應當納入公眾考慮的是,被告人閆某作為在農村長大的人,可能對其而言抓鳥只是再為正常不過的事情,但是卻面臨十年零六個月的刑期,很可能會加劇閆某的社會逆反報復心理。那么刑罰不僅沒有收到效益,反而因強烈的副作用產生刑罰濫施的形象,導致過多適用重刑而惡性循環的局面,這是得不償失的。保護野生動物是全社會的共識,刑罰也應當符合社會情理,否則普通民眾對刑法的難以信服將降低其威懾力。因為公民的精神是受刑罰的精神影響的,而刑罰的精神應該體現寬和。

 

三、野生動物刑法保護完善的相關建議

 

(一)前提在于更新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

 

前面已經提到,該《名錄》存在嚴重的滯后性,由此對刑法實施造成了嚴重影響。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九條: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公布。即由主管水生動物的國家農業部和主管陸生動物的國家林業局負責。名錄更新工作對時間和人力投入都非常的大,與全球性的專業環保組織IUCN相比,無法做到每年更新一次,所以可以計劃5年修訂一次。名錄更新牽涉眾多的環節,從調查、論證、征求意見等一系列程序走下來,5年時間比較合理。為了增強適應環境變化的靈活性,可以吸引更多的社會環保組織參與,制定臨時增補名錄的辦法,使其能充分的反映現實狀況。

 

(二) 突破點在于完善量刑設計

 

縱觀外國刑法,對于破壞動物資源犯罪并不是處以重刑,而是輕刑并以其他懲罰和教育手段輔助之。 對此,再結合中國1979年刑法的規定, 在當前形勢下,適當降低最高刑是必要的。從刑法的謙抑性思想來看,刑法在處罰犯罪時也應當保持一定范圍的克制態度。即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 對于情節輕微、危害性不大的,可以用行政處罰達到教育效果的,應當盡可能適用行政處罰,或者免予處罰。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行為,很大程度上是為了獲取物質利益,由此可以提升罰金刑在此罪中的適用。在貝卡里亞看來,只要刑罰的惡果大于犯罪所帶來的好處,刑罰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 在利益犯罪中,罪犯必會去衡量利益與后果之間輕重,當罪犯認識到罰金遠大于犯罪所得時,能夠更有效持久的阻止其再犯。

 

其次,刑法憑借其嚴厲性在預防及打擊犯罪上發揮極大的威懾力與懲罰力,同時也使得刑法猶如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遏制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另一方面在客觀上對罪犯的社會評價調低檔次。當重刑能否收到效果存在懷疑時,就需要再改變量刑裁量因素了。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边@一規定,實際上是要求刑法的輕重必須與罪行的輕重以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再犯罪的可能性大小)相適應。 在《名錄》更新的基礎上,《司法解釋》也需要進一步修改,改變以數量標準為認定情節嚴重的主要方式。因為數量存在機械性的特點,罪犯多數時候并不能認識到自己將要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數量,但是數量標準因為其方便性可以將其作為一個基礎性的參考因素,也就是在達到法定數量標準時并不必然認定為情節嚴重或者特別嚴重。再結合具體案情,著重分析罪犯的行為手段是否惡劣,所要達到的主觀目的是如何。這兩個方面都與罪犯的人身危險性密切相關,這也是刑法所追求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社會。

 

此外,考慮刑罰對犯罪人將來對社會生活的影響也是必要的。因為刑法在對罪犯調低刑法檔次時候同時也阻礙了罪犯的再社會化,這就體現在對于初犯和欠缺違法性認識的罪犯上應當加強警示教育,遠勝于以重刑所收到的效果。

 

(三)重點在于預防犯罪

 

刑法的目的在于預防潛在的人進行犯罪活動,而不在于事后對罪犯進行懲罰,反之付出的成本將會高于懲罰的成本。對野生動物的保護不能一味的寄希望于刑法的單兵突進,培根也曾經表示過:“對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艱難的事物,人們不應期望播種與收獲同時進行,為了使它們逐漸成熟,必須有一個培育的過程?!痹跁r下多發生的野生動物傷人事件中,表現出國家側重于民眾的事后處罰,而忽略了民眾的自我保護教育。所以如何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是目前應當做的。

 

首先,加強普法宣傳。非法捕獵、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大部分案件是發生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往往這一地區的普法宣傳往往比較薄弱,并且農民與野生動物接觸也最為緊密。可以利用村委會對農村情況也最為了解,最容易結合實際情況在對廣大村民開展普法宣傳工作,并且宣傳野生動物保護也并非難事,重要的在于長期堅持形成良好氛圍,在耳濡目染中提升村民的動物保護意識,不去觸犯法律。

 

其次,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抓好其他緊要環節,加強對各種先進獵捕工具的流通管控,做好餐飲企業監督管理工作。因為我國目前野生動物保護的其他相關聯的環節表現出仍然很薄弱的問題,急需要有關部門加強完善調控。

 

最后,從犯罪原因來看,獵捕殺害野生動物一是經濟利益驅動,二是為了滿足口腹之欲。應當引導有類似行為的村民調整收入結構,改善飲食習慣,做到有針對性預防。做好各項預防工作的社會成本遠遠小于對罪犯進行刑法處罰所付出的成本,社會效益也更容易得到認可,具有持續影響力。

 

四、結語

 

在整個“抓鳥案”輿論反轉的過程中,體現出公眾的罪罰觀與法律人的罪罰觀存在巨大的差異,有人指出媒體在傳遞信息時應當盡可能的避免失衡,民眾也應當冷靜理性的看待整個案件的事情經過。民眾的罪罰觀往往是基于社會情理,這體現了社會最一般的角度;法律人的罪罰觀是基于立法條文,要求裁判結果合法有據。但是在刑事立法時,不能僅考慮國民不成熟的處罰感情,而要盡可能合理地、實證地考慮法益保護的適合性、必要性、相當性。 李斯特曾經說:“最好的社會政策即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毙谭ㄔ诒Wo公民權益最后仍要回到社會法益這一基礎上來。如此,一部法才能成為良法,成為人人信守的規范。

野生動物保護制度范文6

[關鍵詞] 野生動物 野生植物 保護 建議

[中圖分類號] S2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3-1650 (2015)05-0104-02

野生動植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大自然賦予人類的寶貴財富。人和動物都是大自然之子,都有同等的生存權利。保護野生動植物,維護自然生態平衡,增加生物多樣性,不僅關系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也是衡量當地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作為一名從事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的人員,對安陽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在促進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意義有更深刻的認識,通過多年的實際工作,筆者對安陽市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的現狀進行了認真的思考,并提出了幾點建議。

1 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的現狀。

1.1 特殊的地理位置,成就了野生動植物種類多樣。西部太行山區東部平原,中間地帶為丘陵,地形地貌復雜,且湯河、洹河、衛河、漳河、淇河流經我市,水域豐富,特別是漳河濕地和湯河濕地形成了濕潤的氣候,使我市的野生動植物非常豐富,據有關數據顯示:境內有國家、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91種,其中國家重點保護的43種,河南省重點保護的48種。國家一級保護的有白鸛、玉帶海雕、白鶴等13種,二級保護的有雕^、大天鵝等32種。陸生脊椎動物占全省39.6%、兩棲類占全省的25%、爬行類占31.6%、鳥類占全省41.6%、獸類占全省的38%。豐富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為安陽的生態平衡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1.2 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任重道遠。雖然安陽境內的野生動物種類較多,但種群數量相對稀少,特別是近年來生態環境影響和人們對食用野味趨之若鶩,造成野生動動植物逐年減少,野生動物賴以生存的家園縮小、亂捕亂獵行為猖獗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疫情、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力量的薄弱,原來人們所熟知的狼、豹、豺等較大動物,如今數量已顯著下降,幾乎達到滅絕的邊緣。面對這種情況,安陽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護野生動植物資源。近年來實施了“天然林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封山育林”工程,同時政府采取禁伐、禁獵、沒收槍支、打擊盜獵等行動,境內野生動物種群數量有一定程度恢復,但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仍有很長的路要走。

2 存在的主要問題

2.1 保護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安陽市根據野生動植物分布情況每年結合“愛鳥周”、“濕地日”、“野生動物保護宣傳月”等主題活動,舉辦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教育活動,也無數次地救護野生動物,但相對于保護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性仍顯薄弱,大多數群眾對保護野生動植物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獵捕、販賣、消費野生動物的事件仍頻繁發生,作為林業部門宣傳力度感覺很大,但相對于整個社會來說還很弱小,因此提高全社會對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重要性認識仍是當前的重要任務。

2.2 依法保護野生動植物難度大。一是現行法律法規不完善。二是多頭立法現象嚴重;三是沒有一部完整的野生動植物法律法規,現行法律法規出現重野生動保護輕野生植物保護之現象; 四是執法主體不明確,執法力度小。野生動植物保護站沒有執法職能,而森林公安機關只能管轄野生動物刑事案件,但在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型的違法案件中,絕大部分野生動物行政處罰案件至今沒有明確的法規授權,給執法活動帶來極大不便,對違法缺乏震懾力。

2.3 缺乏野生動物損傷(害)保護賠償及野生動植物利用機制。野生動植物中的動物種群數量較大時,會出現損害家養牲畜或者糧食作物、甚至傷人的現象,目前欠缺完善的機制,應對野生動植物保護中出現的損失賠償機制。

2.4 獵捕工具管理收繳難度較大。由于獵捕工具多為私人訂制或者收藏,雖然經過多次收繳,但仍有個別人制作或者擁有獵捕工具。

3 建議

3.1 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構筑保護野生動植物的堅固長城。首先建議制定或修改現有“野生動植物”的法律法規,避免野生動物和野生植物分別立法造成野生動植物平衡保護脫節,且有重野生動物輕野生植物保護的現象,同時在法律法規中對野生動植物生境的保護要納入其中;其次嚴禁多頭立法。避免各部門、地方立法機關在立法執法過程中存在想死爭權和推諉責任現象;再次立法的內容要一致,避免造成執法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上述條款中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也有且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獵捕一只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就應予立案追訴,《野生動物保護法》與《刑法》存在明顯的沖突。由此可見,只有健全法律法規體系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構筑保護野生動植物的堅強壁壘。

3.2 強化宣傳力度,使全社會都認識到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重要性。一是野生動植物保護部門要以“愛鳥周”、“野生動植物保護宣傳月”、“濕地日”等為主題活動為契機,制作宣傳版面、趕廟會、科技下鄉等形式宣傳外,重點要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絡等宣傳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重要意義和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使人們充分認識到保護野生動植物就是保護我們的家園。二是要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宣傳野生動植物保護的重要性,特別是不消費野生動物制品,使野生動植物產品沒有市場,增強全民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保護意識,改變人們食用野生動物的不文明的餐飲陋習,倡導健康文明的飲食習慣,自覺同各種破壞野生動物的行為作斗爭。

3.3 加強相關部門協作,嚴格獵捕工具管理。工商、公安與野生動植物保護部門要密切合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強化市場管理力度,嚴厲查處出售獵捕野生動物的繩套、鐵夾子、捕鳥網、媒鳥機、升壓泵等獵捕工具;公安機關要嚴厲打擊非法買賣槍支及非法持有、私藏、制造槍支的違法犯罪行為。公安、工商、林業部門及森林公安要互通信息,形成打擊野生動物違法犯罪的合力。

3.4 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損傷(害)保護賠償及野生動植物利用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的“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據實給予補償”。由于實施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措施,有些野生動物種群數量有所增加,出現糟蹋農作物甚至傷害家畜、人員的事件,各級政府要把賠償資金納入政府預算,作為專項資金,同時要建立健全野生動物損害賠償機制,確保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能落到實處。

4 小結

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就是保護我們的家園,生物多樣性才是自然的本來面目,全社會達成這樣的共識。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工作經歷了多年的不懈努力,從法律制度到保護野生動植物意識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強,但相對生態環境的脆弱、法律法規的急需完善及野生動植物的迅速減少等諸多威脅,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顯得尤其重要和迫切,從完善法律體系入手、強化部門協作、依法懲處破壞野生動植物的行為,建立起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牢固屏障,才能實現建設美麗中國的夢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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