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環境保護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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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環境保護制度

安全環境保護制度范文1

存在的缺陷

(一)立法體系與外部環境的變化脫節

最初的環境保護法其立法背景與目前已有極大的差異,目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模式和建設節約型社會的發展方針和計劃經濟時期有本質性的差異,既有的《環境保護法》越來越難以適應目前的社會環境,而同時期的許多資源保護條例也是與計劃經濟背景相適應的,針對這一情況,《環境保護法》卻至今沒有進行重新修訂,單純地通過頒布司法解釋和補充條例已無法解決這一本質上的差異,這成為了我國目前環境保護立法體系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問題。

(二)存在一定的漏洞與空白區

在社會發展過程中,隨著許多新技術和生產模式的出現,環境問題不斷發生著變化,但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在這一方面的跟進還有所不足,導致出現了許多立法上的漏洞與空白區域,一方面針對生物技術、遺傳安全、臭氧層保護、放射性物質危害、環境損害的評估與賠償等領域還存在無法可依的情況,同時海洋資源、濕地資源、循環經濟等概念還沒有深入地體現到目前的立法體系中。除此之外,在環境保護的相關技術操作層面上,以放射性污染、核安全監測控制為代表的許多新興技術尚沒有出臺標準與行業規范,這使得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在處理上述新興但越發普遍的環境問題時顯得十分被動,尤其在與發達國家的環境保護糾紛中長期處于不利的競爭層面。

(三)可操作性有所不足

就目前我國的環境保護立法體系而言,諸多領域的規定還是過于原則化,缺少配套的條例、辦法、司法解釋以及部門規章進行進一步的細化,同時部門法之間打架的情況也比較突出,這使得部分條款被模糊化,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環境立法體系中,法制與機制、經濟、體制等方面的結合度還存在不足,例如,雖然在法制上規定了環保中的三同時制度,但又沒有相應的三同時保證金,執法的體制與機構、經費也沒有得到落實,這直接導致了相關條文在司法實踐中大量流于形式,去實際操作性大打折扣。

未來發展展望

(一)加快《環境保護法》的全面修訂

作為環境保護立法體系的核心,《環境保護法》必須針對立法環境的變化進行大規模的修訂,一方面通過對《憲法》和《環境保護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將可持續發展這一環境保護和社會發展基本原則列入國家根本大法;同時對現行的環境保護立法體系進行審核,對當中的計劃經濟時代殘留痕跡做進一步的調整;除此之外,目前的《環境保護法》包含了大量實施法內容,但對自然生態和新興環境相關問題的規定有較少,“以致于該法呈現出濃厚的污染防治法的色彩”,范圍比較局限,這在其修訂過程中也是需要引起高度注意的。

(二)提升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可操作性

在這一方面,應該加強立法與經濟和社會制度的配套,以大量的司法解釋、部門規章和其他條例指導性文件作為環境保護立法的支撐,加強其可操作性,以風險抵押金、環境保護保證金等配套制度加強環境立法的實際操作意義,以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為杠桿,對法律制定進行配合。另一方面,對于越發頻繁的放射性污染、核安全、光污染等新興環境保護問題,應該加快納入目前的環境保護立法體系,制定其監督管理的部分,落實檢查與處罰手段,使相關環境保護問題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法律空白現象,增強法律體系的包容性和可執行度。

安全環境保護制度范文2

關鍵詞:環境保護戰略位置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污染治理生態保護

環境、資源、健康被國際社會認為是可持續發展中最值得關注的問題,環境保護是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十一五”規劃《建議》提出:“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切實保護好自然生態”。這是“十一五”時期我國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指導方針。我們必須認真貫徹執行,為我國防治污染、保護生態、實現環境根本好轉做出貢獻。

一、做好環境保護工作勢在必行

(一)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十五”環境保護計劃指標沒有全部實現,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了27.8%,化學需氧量僅減少2.1%,未完成削減10%的控制目標?;春?、海河、遼河、太湖、巢湖、滇池(以下簡稱“三河三湖”)等重點流域和區域的治理任務只完成計劃目標的6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遠遠超過環境容量,環境污染嚴重。全國26%的地表水國控(國家重點監控)斷面劣于水環境V類標準,62%的斷面達不到III類標準;流經城市90%的河段受到不同程度污染,75%的湖泊出現富營養化;30%的重點城市飲用水源地水質達不到III類標準;近岸海域環境質量不容樂觀;46%的設區城市空氣質量達不到二級標準,一些大中城市灰霾天數有所增加,酸雨污染程度沒有減輕。全國水力侵蝕面積161萬平方公里,沙化土地174萬平方公里,90%以上的天然草原退化;許多河流的水生態功能嚴重失調;生物多樣性減少,外來物種入侵造成的經濟損失嚴重;一些重要的生態功能區生態功能退化。農村環境問題突出,土壤污染日趨嚴重。危險廢物、汽車尾氣、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污染持續增加。應對氣候變化形勢嚴峻,任務艱巨。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已經集中顯現。我國已進入污染事故多發期和矛盾凸顯期。

(二)當前我國環境管理工作嚴重滯后

環境形勢嚴峻,保護環境緊迫又重要,但目前我國環境保護的法規、制度、工作與任務要求不相適應。一些地方對環境保護認識不到位,重GDP增長,輕環境保護;環境保護法制不夠健全,環境立法未能完全適應形勢需要,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環境保護機制不完善,投入不足,歷史欠賬多,污染治理進程緩慢,市場化程度偏低;環境管理體制未完全理順,環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監督能力薄弱,國家環境監測、信息、科技、宣教和綜合評估能力不足,部分領導干部環境保護意識和公眾參與水平有待增強。

(三)加強環境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危害群眾健康,影響社會穩定和環境安全。未來15年我國人口將繼續增加,經濟總量將再翻兩番,資源、能源消耗持續增長,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因此,必須把環境保護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加強環境保護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是堅持執政為民、提高執政能力的實際行動,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加強環境保護,有利于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增長方式轉變,實現更快更好地發展;有利于帶動環保和相關產業的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和增加就業;有利于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和道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和延長人均壽命;有利于維護中華民族的長遠利益,為子孫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發展空間。因此,必須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痛下決心解決環境問題。

二、當前必須切實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

(一)以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治理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

一是要科學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建設好城市備用水源,解決好農村飲水安全問題。二是要堅決取締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嚴防養殖業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強化水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確保群眾飲水安全。三是要盡快改善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環境質量,加大“三河三湖”(淮河、海河、遼河、太湖、滇池、巢湖)、三峽庫區、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和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等水污染防治力度。四是要把渤海等重點海域和河口地區作為重點,加強海洋環保工作。五是要嚴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標的工業污水。

(二)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重點,推進大氣污染防治

一是要加快原煤洗選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二是要加強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新(擴)建燃煤電廠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電廠外,必須同步建設脫硫設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三是要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禁止新(擴)建鋼鐵、冶煉等高耗能企業。四是要根據環境狀況,確定不同地區的脫硫目標,制訂并實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規劃。五是要制訂燃煤電廠氮氧化物治理規劃,加大煙塵、粉塵治理力度,采取節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六是要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生物質能等能源,積極發展核電,有序開發水能,提高清潔能源比重,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三)以防治污染為重點,加強城鄉環境保護

一是要加強環?;A設施建設,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二是要在建設中注重保護自然和生態條件,盡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灘涂濕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動植物等自然遺產,努力維護地區的生態平衡。三是要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超標耕地綜合治理,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應依法調整。四是要合理使用農藥、化肥,防治農用薄膜對耕地的污染。五是要積極發展節水農業與生態農業,加大規?;B殖業污染治理力度。六是要推進農村改水、改廁工作,搞好作物秸稈等資源化利用,積極發展農村沼氣,妥善處理生活垃圾和污水,創建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

(四)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重點,強化生態保護

一是要堅持生態保護與治理并重,重點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活動。二是要優先保護天然植被,堅持因地制宜,重視自然恢復,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天然草原植被恢復、退耕還林、退牧還草、退田還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治理工程,嚴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三是要使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統籌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建設節約型社會。四是要加強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加強礦產資源和旅游開發的環境監管。五是要做好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礁、海島等海洋、海岸帶典型生態系統的保護工作。

(五)以核設施和放射源監管為重點,確保核輻射環境安全

一是要全面加強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國家對核設施的環境保護實行統一監管。二是要科學制訂核電發展規劃,核電建設要充分考慮核安全、環境安全和廢物處理處置等問題。三是要加強在建和在役核設施的安全監管,加快核設施退役和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步伐。四是要加強電磁輻射和伴生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的環境監督管理,健全放射源安全監管體系。

三、加強環境保護的對策措施

加強環境保護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必須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依靠科技進步,發展循環經濟,完善監督體制,建立長效機制,在發展中解決環境問題。

(一)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強執法力度

一是要抓緊制訂有關土壤污染、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全、臭氧層保護、核安全、循環經濟、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修改并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做出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的規定,重點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二是要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對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不正常運轉治理設施、超標排污、不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開發建設和開展旅游或者違規采礦造成生態破壞等違法行為,予以重點查處。三是要加大對各類工業開發區的環境監管力度,對達不到環境質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四是要完善對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機制,研究建立環境民事和行政公訴制度。

(二)健全環境管理體制,完善環境監管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加大國家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的監察力度,強化中央政府協調解決跨省界環境問題的能力,督促檢查突出的環境問題。二是要地方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組織落實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任務,監督下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落實情況,查處重點單位環境違法行為。三是要各類法人和其他組織負責解決自身的環境問題,承擔污染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四是要強化環境管理,嚴格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放許可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把防范范圍由建設項目擴展到宏觀經濟發展的源頭,由投資領域擴展到消費和對外貿易領域,構建全方位的環境防范體系,體現“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原則,實現環境保護從末端治理向源頭削減和全程控制轉變的目標要求。

(三)建立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增加環保資金投入

一是要加大政府環境保護投資力度,各級政府要將環境保護投入列入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并逐年增加,加大對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保試點示范和環保監管能力建設的資金投入,要嚴格執行國家定員定額標準,確保環保行政管理、監察、監測、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業經費支出。二是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城鄉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和有關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環保投融資機制,多渠道籌集社會資金,鼓勵各類所有制經濟積極參與污染治理設施投資和運營,支持有條件,具備專業化經營管理的環保企業發行債券、股票上市等,也可以借助體育彩票、福利彩票等融資方式,廣泛募集社會資金投資建設污染治理設施。

(四)實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經濟政策,加快污染治理市場化進程

一是要建立健全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價格、稅收、信貸、貿易、土地和政府采購等政策體系,政府定價要充分考慮資源的稀缺性和環境成本,對市場調節的價格也要進行有利于環保的指導和監管,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的企業,不得審批用地,并停止信貸,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或者依法取締。二是要按照污染者負擔、治理者受益的原則,全面實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加快推進污染治理市場化進程,按照誰開發準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加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五)推動環境科技進步,加強環保隊伍建設

一是要強化環??萍蓟A平臺建設,將重大環??蒲许椖績炏攘腥雵铱萍加媱?,積極組織對重大關鍵和共性技術的科技攻關,重點組織對飲水安全、污水深度處理、資源循環利用、燃煤電廠脫硫脫硝、汽車尾氣凈化處理等重大環保技術的科研開發和產業化示范,加快信息、生物、新材料等高技術在環保領域的應用,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積極推廣先進適用的環保技術。二是要健全環境監察、監測和應急體系,規范環保人員管理,強化培訓,提高素質,建設一支思想好、作風正、懂業務、會管理的環保隊伍,要求縣級以上要設立獨立的環保機構,配備必要的執法人員,將環境監察人員納入公務員管理,明確執法地位,嚴格崗位標準,規范執法行為。

(六)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制,強化環境保護成果效應

一是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各地區各部門都要把保護環境作為一項重大任務抓緊抓好,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和本系統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要提高環境意識,增強環境保護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認真抓好環境保護工作,并抓出成效。二是要把環境保護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考核情況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依據之一。三是要堅持和完善地方各級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對環境保護主要任務和指標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四是要建立問責制,切實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干預環境執法問題,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事故,嚴重干擾正常環境執法的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要追究責任。五是要在評優創先活動中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而對環保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參考文獻:

[1]趙永新.我國進入環境污染高發期[N].人民日報,2005-12-02(6).

[2]編寫組.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建議》學習輔導百問[M].北京:黨建讀物出版社、學習出版社,2005:112-123,137-144.

[3]解振華.為什么要強調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N].經濟日報,2004-12-14(5).

[4]農業部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研究課題組.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N].經濟日報,2005-11-17(12).

[5]新華社.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N].2006-02-15(8).

安全環境保護制度范文3

1、設置環境保護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2、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政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環境保護技術監督工作的實施細則;

3、編制并實施環境保護和綜合利用的規劃、計劃;

4、實施上級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下達的環境保護和綜合利用任務;

5、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管理和環境保護設備運行管理制度,確保環境保護設施安全、穩定、連續運轉,并對污染排放及環保設施按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6、負責污染源監測和環境保護統計;

7、處理環境污染事故和污染糾紛,及時向上級部門報告情況;

8、建立環境保護技術監督檢查和考核制度,并與經濟利益掛鉤;

安全環境保護制度范文4

關鍵詞:環境保護 發展 方向

1、目前需要解決的環境問題

1.1 以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治理為重點,加強水污染防治

(1)要科學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建設好城市備用水源,解決好農村飲水安全問題。(2)堅決取締水源保護區內的直接排污口,嚴防養殖業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質進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強化水污染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確保群眾飲水安全。(3)要盡快改善重點流域、重點區域的環境質量,加大“三河三湖”(淮河、海河、遼河、太湖、滇池、巢湖)、三峽庫區、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和南水北調水源地及沿線等水污染防治力度。(4)要嚴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標的工業污水。

1.2 以降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為重點,推進大氣污染防治

(1)要加快原煤洗選步伐,降低商品煤含硫量。(2)要加強煤電廠二氧化硫治理,新(擴)建燃煤電廠除燃用特低硫煤的坑口電廠外,必須同步建設脫硫設施或者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3)要在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嚴格控制新(擴)建除熱電聯產外的燃煤電廠,禁止新(擴)建鋼鐵、冶煉等高耗能企業。(4)要大力發展風能、太陽能、地熱、生物質能等能源,積極發展核電,有序開發水能,提高清潔能源比重,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1.3 以防治污染為重點,加強城鄉環境保護

(1)要加強環?;A設施建設,提高污水處理率和垃圾無害化處理率。(2)是要在建設中注重保護自然和生態條件,盡可能保留天然林草、河湖水系、灘涂濕地、自然地貌及野生動植物等自然遺產,努力維護地區的生態平衡。(3)要開展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超標耕地綜合治理,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應依法調整。(4)是要合理使用農藥、化肥,防治農用薄膜對耕地的污染。(5)要積極發展節水農業與生態農業,加大規?;B殖業污染治理力度。(6)要推進農村改水、改廁工作,搞好作物秸稈等資源化利用,積極發展農村沼氣,妥善處理生活垃圾和污水,創建環境優美鄉鎮、文明生態村。

1.4 以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為重點,強化生態保護

(1)要堅持生態保護與治理并重,重點控制不合理的資源開發活動。(2)要優先保護天然植被,堅持因地制宜,重視自然恢復,繼續實施天然林保護、天然草原植被恢復、退耕還林、退牧還草、退田還湖、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防治石漠化等治理工程,嚴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3)要使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統籌生活、生產和生態用水,建設節約型社會。(4)要加強生態功能保護區和自然保護區的建設與管理,加強礦產資源和旅游開發的環境監管。(5)要做好紅樹林、濱海濕地、珊瑚礁、海島等海洋、海岸帶典型生態系統的保護工作。

2、加強環境保護的對策措施

加強環境保護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必須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依靠科技進步,發展循環經濟,完善監督體制,建立長效機制,在發展中解決環境問題。

2.1 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加強執法力度

(1)要抓緊制訂有關土壤污染、化學物質污染、生態保護、遺傳資源、生物安全、臭氧層保護、核安全、循環經濟、環境損害賠償和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修改并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做出加大對違法行為處罰的規定,重點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2)要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對不執行環境影響評價、違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不正常運轉治理設施、超標排污、不遵守排污許可證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護區內違法開發建設和開展旅游或者違規采礦造成生態破壞等違法行為,予以重點查處。(3)要完善對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機制,研究建立環境民事和行政公訴制度。

2.2 健全環境管理體制,完善環境監管制度

(1)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加大國家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執行環保法律法規情況的監察力度,強化中央政府協調解決跨省界環境問題的能力,督促檢查突出的環境問題。(2)要地方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組織落實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任務,監督下一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環保工作落實情況,查處重點單位環境違法行為。(3)要各類法人和其他組織負責解決自身的環境問題,承擔污染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4)要強化環境管理,嚴格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放許可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把防范范圍由建設項目擴展到宏觀經濟發展的源頭,由投資領域擴展到消費和對外貿易領域,構建全方位的環境防范體系,體現“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原則,實現環境保護從末端治理向源頭削減和全程控制轉變的目標要求。

2.3 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制,強化環境保護成果效應

(1)落實環境保護責任,各地區各部門都要把保護環境作為一項重大任務抓緊抓好,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和本系統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要提高環境意識,增強環境保護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認真抓好環境保護工作,并抓出成效。(2)要把環境保護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考核情況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依據之一。(3)要堅持和完善地方各級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對環境保護主要任務和指標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4)要建立問責制,切實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干預環境執法問題,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事故,嚴重干擾正常環境執法的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要追究責任。(5)要在評優創先活動中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而對環保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參考文獻

[1]趙永新.我國進入環境污染高發期[N].人民日報,2005-12-02(6).

安全環境保護制度范文5

一、檢查范圍

1、全縣制藥、醫療、熱電、礦山、造紙、屠宰、食品加工及其他可能產生污染的企事業單位。

2、集中式飲用水源地

3、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單位。

4、公共聚集場所

二、檢點

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和環?!叭瑫r”制度執行情況。項目是否按環評要求完成環保污染治理設施和措施建設。

2、企業的環境管理和安全生產制度、應急預案是否完善,應急措施是否落實到位。

3、污染治理設施是否正常運行。企業是否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治理任務,污染物是否實現達標排放;是否持有排污許可證,是否按照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取得了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是否如實申報,依法履行變更申報手續。

三、檢查方式及時間

從3月10日開始,利用一周時間,采取聯合檢查方式進行檢查。

四、工作要求,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為切實加強領導,成立全縣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趙欣,副組長:劉軍、郭瑞興。成員單位:環境保護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供銷社、發改局、消防中隊、衛生局、石油公司、國土局、中小企業局、公安局、農委、工商局、水務局、藥監局。辦公室設在環境保護局,主任王云君。各成員單位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克服麻痹思想和厭倦情緒,把思想認識統一到省、市要求上來,加強對這次環境安全檢查活動的組織領導,防止各類污染和安全事故的發生。

安全環境保護制度范文6

【關鍵詞】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完善制度

污染防治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實際上就是指環境保護部門在國家的授權下對建設工程項目的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并且查處有關的違法行為,確保排污單位的污染防治設施都是在合理的使用狀態下的,避免出現污染防治設施被拆除或是出于閑置的狀態,從而有效的加工處理污染源所排放出的各類污染物。作為一項重要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制度是為工業污染源設立的,同時其也是建設工程項目“三同時”制度向合法污染源的過渡和延伸,這項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 排污單位的法定義務

(1)排污單位可以正常的使用污染防治設施。在我國環境保護部門所頒布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文件中都是有著相關的規定的,并且在我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1年12月7號所的第十三號文件《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的條款中對“正常使用”也是有著明確的說明的。

(2)嚴禁排污單位擅自拆除并且閑置污染防治設施。在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五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的第十二條第二款,《環境保護法》的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第二十條和第四十條中,對排污單位都有著這樣的要求,排污單位是不可以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

(3)當環境保護部門對排污單位的生產作業現象進行定期的檢查工作時,排污單位必須真實的反映情況,并且向環保部門提供必要的資料。

2 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

環境保護工作的相關法律有效的規定了排污單位的各類行為模式,也就是說當排污單位的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了這些行為模式并超出了一定的額度時,那么排污單位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F階段,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相應法律法規對固體廢物污染、大氣污染、水污染以及噪聲污染者四大類污染防治設施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也都有著明確的說明。

(1)不同法律規定的受處罰行為是有所差異的。對于“不正常使用”這個概念,在《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都將其列為應受處罰的行為,而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卻并未將其列為應受處罰的行為。那么怎樣才算“不正常使用”的范圍呢?以水污染防治設施為例,所謂的“不正常使用”就是對排污單位違反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正常運行規范而繼續使用水污染處理設施的情況,環境保護部門認為這就是“不正常使用”的處理設施。而以下幾種情況,同樣也屬于水污染處理設施的“不正常使用”狀態:①將全部的處理設施或是部分的處理設施停止運行;②在不經過處理設施的情況下,將全部污水或是部分污水直接排放到環境中;③使用處理設施時,并未遵照相應的規范流程使用、檢查和維修;④使用污染處理設施時,從中間的某一工序將污水排放到環境中。

(2)不同法律規定的處罰幅度是有所區別的。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其處罰的幅度依據規定應為“5萬元以下”,而在《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中,其處罰的幅度依據規定為“10萬元以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其處罰的幅度依據規定也是“5萬元以下”,在我國不同區域對環境噪聲污染處罰幅度也是有所區別的。當然,同類違法行為處罰上限有如此大的差異顯然還是不夠合理的,廣東省對于環境噪音的處罰的上限顯然太低,應盡快修改并適當提高。

(3)不同法律所規定的處罰種類也是有一定差異的。在我國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中,其規定的處罰種類只有“罰款”這一項,而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處罰的種類有“罰款”和“警告”兩類,也就是說處罰時在這兩者之中可以任選其一。另外,在這四項法律中,不但規定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也都規定了相應的改正責任,《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為限期重新安裝使用或是責令恢復正常使用,而其他三項法律則為責令改正,由于其范圍太廣,具體的改正方法還應由當地的環境保護部門酌情而定。

3 環境保護部門的職權和職責

(1)在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日常監督管理的過程中,如果發現了排污單位存在著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或是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違法行為,那么環境保護部門就有調查取證、立案并且制定出發決定的法定職權。具體來說,在《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行政處罰法》以及環境保護法律相關的法律責任中都是有著明確的規定的。

(2)環境保護部門對排污單位具有現場檢查的法定職權。環境保護部門可以定期的或是不定期的對排污單位的生產作業現場進行檢查。

(3)環境保護部門有責任向排污單位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政策規范中的與污染防治設施有關的規定,同時還應定期的提供給排污單位污染防治設施的最新的科技信息。另外,對于排污單位的污染防治設施實時運行情況和運行效果,環境保護部門也應進行跟蹤和反饋,在此過程中找到污染防治設施所存在的問題,并勒令排污單位進行及時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 完善消防監督管理制度的對策

4.1 貫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的責任,尤其是要加強對各級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貫徹落實工作的督導檢查力度,健全消防工作考評機制,將貫徹落實工作作為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文明創建和平安建設活動的考評范圍,確保各項工作措施得到有效落實。要落實消防聯席會議制度,發揮防火安全委員會的協調作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聯合執法機制。

4.2 轉化消防監督管理模式

深入推進社會單位“四個能力”建設,改變消防部門大包大攬的局面。對消防設施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 管理水平較高的單位,應當鼓勵其對火災隱患進行自主管理;對消防硬件設施欠缺、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低下的單位要重點管理。要創新消防監督管理手段,引入市場化管理手段,推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促進經營者改善自身消防安全條件的積極性;扶持、發展專業的消防中介機構,由單位自主選擇專業中介機構來承擔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等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解決單位缺乏專門技術人才的不足。

綜上所述,我們對排污單位的法定義務、環境保護部門的職權和職責以及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三個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和探討。作為一項十分重要的環境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設施監督管理制度是專門為工業污染源而設立的,在其實行的過程中,我們應明確的掌握上述三大項內容,確保所有的污染防治設施都可以正常的投入使用,有效的保護資源和能源,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做好環境保護的工作,維持生態平衡,從而也保證了人體的身體健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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