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廢氣防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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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廢氣防治

工業廢氣防治范文1

關鍵詞:紡織印染;揮發性有機物;標準;廢氣排放

中圖分類號:X51 文獻標志碼:A

A Comparison of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n Exhaust Emissions of Textile Printing & Dyeing Industry at Home and Abroad

Abstract: Textile printing & dyeing industry, as one of the major industries that generate exhaust gas and particulate emissions, has aroused great concern of governments and relevant departments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In order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formulation of relevant standards, the pollution control lists, limit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t home and abroad are compared according to the related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aws,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In addition, the paper also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gives recommendations.

Key words: textile printing and dyeing;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standard; exhaust emissions

中國是自古以來的紡織大國,是全球最大的紡織品生產和出口家,紡織印染工業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2015年上半年全國各省的印染布產量如表 1 所示,可看到紡織印染企業分布集中,沿海五省的產量占全國總量的95%以上。

印染行業高溫、高耗水、使用多種助劑等特性,對周邊環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早在上個世紀,就有印染廢水標準對廢水排放加以控制,然而我國現階段紡織印染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仍執行GB 16297 ― 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和GB 14554 ― 1993《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其針對性不強,且頒布時間較早,與紡織印染防治工作的實際不符。自2013年起,我國開始制定《紡織印染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也將作為國家強制性標準對印染工業的廢氣嚴格管控。

對于大氣污染的控制與研究國外相對較早,美國等發達國家在上世紀50年代就頒布了相關法律,并經過多次修正。其中典型的法規有美國的《國家有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紡織工業面料以及其他紡織品生產中的印花、涂層、染整》、日本的廢氣固定源和移動源排放標準、英國的《紡織面料整理和涂層的法定指南》等。目前,以上標準中,美國、英國和世界銀行有針對紡織印染行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而日本、歐盟與我國一樣,執行的是(類)綜合排放標準。

1 國內外標準主要污染因子及限值的對比

表 2 為具體的污染因子及其限值對比,其中苯系物、氯乙烯、顆粒物、甲醛等主要污染因子需重點關注。根據對比,美國的標準主要是針對紡織染整行業的涂層、印花、染色、整理等工序,對其使用、排放的HAP(有害大氣污染物)總量進行控制,但對于單項的特征污染物并沒有進行限制,同時采用了排放濃度和削減率相結合的控制方式,并對車間工藝廢氣收集做了明確的規定。

日本目前并沒有專門的紡織印染行業廢氣排放標準,所以在這一類行業的廢氣排放問題上,執行的是《固定源排放標準》和《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綜合類的排放標準,對其中列出的氣體種類中的鹵代烴類、苯系物類、揮發性有機物以及硫化物(H2S、甲硫醇、甲硫醚)有明確的限值規定,但其單位并未統一,有mg/kg及mg/m3兩種形式,為相關人員的執法及監測帶來了一定不便。

英國的紡織印染行業主要在歐洲范圍內,且主要從事高檔服裝面料的_發,故在英國并沒有出臺專門針對紡織印染行業的大氣污染排放標準法規,只出臺了針對紡織面料整理及涂層整理的指南 ―― 《紡織面料整理和涂層的法定指南》。該指南主要針對紡織印染生產工藝中的涂層工藝進行有效控制和說明,該工藝的主要污染因子為甲醛、顆粒物、NOx、NH3等,排放的要求是30 min內濃度限值不超過一定數值。這對我國涂層工藝標準的污染限值有一定積極作用。

世界銀行的紡織印染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由《污染預防和消減手冊》和《紡織品制造業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共同規定。其中,前者規定了排放標準污染參數和最大值,且該限值用濃度來表示,同時不可使用稀釋的辦法使廢氣達到要求。在工廠或裝置的正常操作中,應當至少有95%的時間不超過限值的最大值。后者主要列出了揮發性有機物(VOCs)、氯氣、甲醛、顆粒物等主要污染因子的限值,這與我國紡織廢氣排放種類基本相同,但缺少了芳香類揮發性有機氣體,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可以作為惡臭氣體標準限量值的一個技術參考。

2 我國標準現存問題

2.1 缺乏紡織印染行業大氣污染物控制清單

我國沒有針對紡織印染行業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清單,目前該行業執行的大氣綜合排污控制污染物種類為33種,惡臭排放標準控制污染物種類為 8 種,其中包括的污染物種類并不都適用于紡織印染行業。美國標準中估算了135個主要點位會產生污染物,其中有害氣體污染物主要包括甲苯、甲基乙基酮、甲醇、二甲苯以及甲醛等;日本標準規定的固定源大氣污染物分為 5 類,即煙氣、揮發性有機物(VOC)、粉塵、特定物質(28種)和有害大氣污染物(234種);英國標準中規定了各項污染因子指標;世界銀行也規定了紡織工業廢氣污染物種類及排放標準限值。

2.2 缺乏對污染物控制技術要求

我國紡織印染行業目前執行的標準中,對產生污染物的工序、設備沒有提出防治措施。而美國標準中對設備裝置針對各工序(染色、印花及整理等)具體要求的安裝、運行、操作、處理效率及維護等方面也做出了具體的規定,除此之外,美國標準還針對安裝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污染源,做出了一些操作規范以便進行正確規范操作,對于HAP排放削減的最大程度的控制水平即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作了規定,采用了排放濃度與削減率相結合的控制方式,并對車間工藝廢氣進行收集。

2.3 在控制揮發性有機物指標方面與其他國家不同

工業生產排放顆粒物、惡臭氣體、硫氧化物以及污染更重的揮發性有機物。除了對各種有機物進行識別外,各國還規定了排放氣體中的有機物含量,但各國所用指標并不完全統一。我國采用的是非甲烷總烴,《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非甲烷總烴主要包括烷烴、烯烴、芳香烴和含氧烴等組分,實際上是指具有C2 ~ C12的烴類物質;美國標準中規定的是TOC(Total organic HAP),美國聯邦環保署(EPA)對VOCs定義為“除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世界衛生組織對VOCs的定義為“熔點低于室溫而沸點在50 ~ 260℃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從非甲烷總烴、VOCs的定義可以看出,非甲烷總烴主要指C2 ~ C12之間的烴類物質,VOCs的范圍相對較廣,基本上包含了所有的揮發性有機污染物。

3 我國紡織印染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訂方向

3.1 提出可以指導我國紡織印染行業大氣污染物控制的污染物清單

結合我國紡織印染行業目前遵循的《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及該行業地區分布、產生大氣污染物種類、濃度、工藝技術等情況,參考國外相關標準及政策,劃出我國紡織印染行業標準包括的行業范圍,根據不同工序制定出相應污染物清單。并針對不同工藝產生的不同污染物分別制定相應的排放限值,分別為紡織印染工藝(選擇其中產生污染物比較多的燒毛、印花烘干、涂層、定形蒸化等工序,分別列出各工序主要污染物)、粘膠纖維工藝和污水處理站。

3.2 對總量控制要求,無組織和有組織廢氣排放分別制定限值

據我國《2011 ― 2020年非常規性控制污染物排放清單分析與預測研究報告》中關于紡織皮革制鞋工業的不完全統計數據顯示,目前我國紡織工業VOCs排放總量占工業VOCs排放總量的30%左右,在不同來源VOCs排放總量中的分擔比例為8.8%,對整個大氣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一定危害,因此制定的紡織印染標準在總量上也要進行要求控制。由于紡織印染行業無組織廢氣的逸散對于廠區環境、人體健康等各方面存在影響,因此在制定我國紡織印染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過程中對于無組織排放也要規定相應限值,并規定指標為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谀壳暗沫h境空氣惡化現狀,同時參照日本、英國及世界銀行的方法,采用的是TVOC(總揮發性有機物)作為控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的限值指標。

3.3 對污染物控制設備及處理效率提出要求

以美國在《國家有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對設備裝置提出的具體要求為參考,在紡織印染大氣標準中規定新建及現有企業必須安裝廢氣收集及處理設施,對具體的處理效率做出規定,給出廢氣處理設施最低處理效率要求。對于無組織排放超過一定限值時,同樣需要建設廢氣收集及處理設施,除此之外對于其他廢氣處理設施系統的控制要求也要做出規定。

4 結論

苯系物、氯乙烯、顆粒物、甲醛等是當今各國紡織行業廢氣排放標準中的主要污染因子,需重點關注。我國現有的標準還存在著些許問題,如缺乏控制清單、缺乏技術要求、VOCs的定義指標與國際不一致等。

針對以上問題,建議創建我國紡織印染行業大氣污染物控制的污染物清單,提出總量控制要求,對有組織和無組織廢氣分別限值排放,以TVOC作為控制揮發性有機物的指標,對污染物控制設備及處理效率提出要求等。

參考文獻

[1] 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2014/2015年中國紡織工業發展報告[M].北京:中國紡織出版社,2015.

[2] 楊波,汪旭明.日本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體系及其內容探析[A].環境安全與生態學基準/標準國際研討會、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標準與基準專業委員會2013年學術研討會、中國毒理學會環境與生態毒理學專業委員會第三屆學術研討會會議論文集(二)[C].南京: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標準與基準專業委員會,中國毒理學會環境與生態毒理學專業委員會,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2013:129-138.

工業廢氣防治范文2

一、充分認識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法定收入。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住房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管,是當前穩定房地產市場、強化住房保障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監管總體較好,但非公有制企業住房公積金監管相對薄弱,相當一部分企業還未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這與我市非公有制企業快速發展的實際不符,不利于職工隊伍的穩定和企業的發展壯大。在非公有制企業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和企業保障機制;有利于企業增強凝聚力,穩定職工隊伍,招攬人才、留住人才;有利于企業做大做強,實現可持續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增強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二、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基本原則

㈠依法行政。依據《條例》相關規定要求和程序,認真做好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工作。

㈡積極穩妥。從促進企業發展出發,充分征求各方意見,因企制宜,分類指導,穩步實施,全面推行。

㈢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大政策執行力度,以人為本,以維護職工權益為核心,努力提高非公有制企業職工解決住房困難的能力。

三、加快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具體辦法

㈠凡在本市轄區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民辦企業等各類非公有制企業及其在職職工均應按照《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㈡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按規定的繳存基數、繳存比例共同繳存。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補貼部分可計入企業成本。

㈢非公有制企業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在起步階段最低可執行12%(單位、個人各6%),職工和單位的繳存基數均為職工個人上一年度全額工資的月平均數。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每年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核定。

㈣符合《條例》及省、市政策規定條件,已建制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可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或購房貸款。

㈤對處于生產經營起步階段的非公有制企業,可先在企業管理層、技術骨干及骨干職工群體范圍內建制繳存住房公積金,而后逐步擴大。

工業廢氣防治范文3

一、調研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省委十屆七次全會精神,利用金融危機所形成的倒逼機制,抓住國家擴大內需和深入推進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戰略的機遇,進一步明確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目標,不斷創新發展思路,優化發展環境,強化支撐、服務體系,做大做強民營企業,增強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拉動作用,推進工業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

二、調研內容

(一)分析我省當前非公經濟和中小企業經濟運行情況、發展現狀、面臨的突出問題及成因;金融危機對中小企業的影響。

(二)各地在加快建立小企業、規模企業和骨干企業成長體系,大力發展重點產業和優勢特色產業采取的成功做法。

(三)各地在提高中小企業、非公經濟自主創新能力,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方面的主要措施和做法。

四)圍繞落實宏觀調控政策,在加強能源資源節約與環境保護、建立市場退出機制、增強中小企業和非公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等方面采取的措施與效果。

(五)各地加快建立和完善社會化服務體系、組織開展中小企業和非公經濟服務體系建設方面的設想、思路與現狀。

(六)各地在非公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方面出臺的具體優惠政策措施,分析各級政府對非公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扶持政策方面的主要困難,阻礙政策落實方面的情況,影響發展環境及環境不寬松的主要原因與實例,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主要原因,以及今后在強化政策環境、政府指導、職能轉變、增強政府服務意識方面的措施和建議。

(七)各地未來五年非公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規劃目標、發展重點和主要措施。

(八)考察發達省市非公經濟和中小企業的發展現狀,包括出臺的地方政策法規及措施,以及可供我省在支持和鼓勵非公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方面借鑒的有效經驗,其中要特別注重了解和掌握遼、吉兩省在支持非公經濟、中小企業發展方面的經驗做法,包括出臺的地方政策法規及措施。

三、調研方法

(一)組成若干調研組深入市(地),采取聽取全面情況介紹、召開民營企業家個體戶座談會、有關部門座談會、深入民營企業實地考察、書面調查和走訪相結合等形式進行調研。

(二)各地按省要求選取某個領域,就專門問題進行調研,形成書面材料上報。

(三)赴非公經濟發展較快的省市考察。

四、時間安排

7月中旬分組進行調研,8月中旬完成調研任務,形成調研報告,并提出“民營和中小企業發展戰略”,8月下旬完成專家論證,修改完善“民營和中小企業發展戰略”報省政府。

工業廢氣防治范文4

為深入貫徹《xx省實施方案》(xx發〔xx〕xx號)和《xx省生態環境廳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環境管理》(xx發〔xx〕x號)精神,著力解決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轉運不及時、處置出路不通暢問題,特制訂本工作方案。

一、試點工作目標

切實解決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產生點多、量小、收運貯存難、收集率低、管理風險高等問題,提升我縣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水平,防范環境管理風險。同時,探索有效收集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的方法和途徑。

二、試點工作原則

堅持“突出重點、區域管控”的原則,找準監管短板,以問題為導向,積極穩妥地推進試點工作。

突出重點:著重加強廢機油、漆渣等危廢收集轉移暫存和運維。

區域管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轉運的試點單位(以下簡稱試點單位)服務范圍是**縣,能夠積極落實生態環境部門相關監管要求。

三、試點工作內容

試點單位可從事**縣范圍內合法的機動車維修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的經營活動,允許收集、貯存的危險廢物類別為廢機油、廢鉛酸蓄電池、廢塑料機油壺油格、廢油漆桶、廢活性炭吸音棉。采用統一收集處置模式,本次試點原則上不新建危廢貯存倉庫。

四、試點工作步驟

(一)試點申報階段(2019年11月10日)

1.申請。有試點意向企業(經營機構)在摸清全縣轄區內機修行業危險廢物底數的基礎上于2019年11月10日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出試點申請,提交申報材料,其中申請書(見附件)和證明材料復印件需加蓋公章,原件備核。

2.公開評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縣交通運輸局根據申請單位報名情況,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資料審查、現場踏勘,并邀請3名危廢行業技術及管理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確定一家條件較為成熟的企業作為試點單位。如只有一家報名,經專家論證后符合條件的直接確定為試點單位。

(二)項目建設階段(2019年11月)

試點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布設危廢收集設施。

(三)審核運行階段(2019年12月)

試點單位點位布設完成具備危險廢物收集處置條件后,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縣交通運輸局提出核查申請,經審查通過后,準予經營。

五、措施保障

(一)強化準入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提高準入門檻,嚴格試點單位準入要求,確保試點單位有能力承擔試點任務。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嚴格按準入條件和程序開展試點相關工作。

(二)加強監督管理。試點單位應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立組織架構清晰、責任體系完備的危險廢物規范化、信息化管理體制,依法開展危廢經營活動,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要求,按季度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情況,并在每年3月30日前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縣交通運輸局提交上年度經營情況自查報告。

(三)嚴格執法監管。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加強對試點單位的監督管理和監測,督促試點單位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工作,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對試點單位開展年度全面核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處理。

六、其他

首次集中收集試點期限為一年,試點期滿后經評估合格后可延長期限。

附件: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申請書

附件

小微企業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貯存試點申請書

單位名稱(公章)

社會信用代碼或營業執照注冊號

法定代表人、聯系電話

環保聯系人、聯系電話

工業廢氣防治范文5

所謂轉包企業是指:承接來自比自己注冊資金大(具有優勢地位)的企業的委托,對產品、零部件、附屬品等進行加工、修理或提供信息產品的制作及服務的企業。把委托者叫做“母公司”或“發包公司”(訂貨企業),把接受委托的企業叫做“轉包企業”。該法旨在確保公平交易和保護轉包企業的利益,對發包公司與轉包企業之間在進行交易時有可能發生的拖延支付貨款等做出的限制規定。

一、日本《防止拖延支付轉包費法》的主要內容

(一)明確作為法律規范對象的適用范圍

規定了“委托制造”、“委托修理”、“委托制作信息產品”、“委托提供勞務”以及“發包公司”、“轉包公司”和“轉包費”的定義,明確了該法的適用范圍。

(二)明確規定了發包企業的義務

1、書面訂貨單的提交義務。要求發包公司把在訂貨時提交書面訂單作為一種義務(或利用電子定收貨方式提交),并規定了書面訂單必須記載的事項(或通過電子定收獲的方法提供)。

2、訂單等交易文件的制作和保存義務。要求發包公司在有義務作成記載著有關交貨內容、轉包費金額等內容的文件(電磁記錄),并保存兩年。

3、規定轉包款項支付日期的義務。發包公司有義務在收領轉包企業貨物(服務)后60天以內的期間中支付轉包費用。

4、拖欠利息的支付義務。當發包公司沒有在收領貨物(服務)后的60天以內未支付轉包費用,有義務按照14.6%的年利率,根據拖延時間向轉包企業支付拖延金額的利息。

(三)明確規定了禁止發包公司濫用優勢地位侵害轉包企業的11種行為

1、拒絕收領。轉包企業沒有過失,但發包企業卻拒絕收領訂貨物品。

2、轉包費的拖延支付。到規定支付轉包費后60天以內的規定支付日前,沒有全額支付轉包費。

3、轉包費的減額。轉包企業沒有過失,但發包企業卻擅自減少在訂貨時商定的轉包費金額。

4、退貨。轉包企業沒有過失,但發包企業卻退還收領的物品。

5、殺價購買。轉包費明顯低于市場價格或類似物品(勞務)價格。

6、強制性購買或使用。強制性地讓轉包企業購買或使用發包公司指定的物品或勞務。

7、報復性措施。發包企業以轉包企業向公正交易委員會或中小企業廳舉報發包公司的違法行為為由,對轉包企業采取減少交易量、停止交易或其他不利的作法。

8、采用有償支付原材料等價格的早期結算方法。讓轉包企業在早于發包企業支付轉包費前,支付從發包企業有償提供原材料等的價格,再從轉包費中扣除(與轉包費相抵)的作法。

9、交付難以貼現的票據。交付在一般金融機構難以貼現的支票。

10、要求提供不正當的經濟利益。發包企業讓轉包企業提供為自己提供金錢、勞務或其他經濟利益,使轉包企業的利益蒙受不當損失。

11、變更不正當的供給內容和返工。轉包企業沒有過失,發包企業卻在不承擔費用的情況下改變交貨內容,或者在物品收領后又讓轉包企業返工。

(四)明確規定了確保法律實施的措施

1、報告和現場檢查

――公平交易委員會(《禁止壟斷法》執法機構),可以讓發包企業和轉包企業雙方提交有關轉包交易的報告,可以對雙方進行現場檢查。

――中小企業廳也可以讓發包企業和轉包企業雙方提交有關轉包交易的報告,并進行現場檢查。

――與轉包交易業務有關的所屬政府部門,為了協助中小企業廳等的調查,也可以要求從事所屬業務的發包企業和轉包企業提出報告,或進行現場檢查。

2、改善、警告、勸告等

――當企業違法事實得到確認時,公平交易委員會可以對違法企業提出恢復原狀的警告或勸告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其他必要措施包括:建議確立轉包費法遵守管理體制,建議編制轉包費法遵守守則并在企業內貫徹執行,建議采取必要的防止違法行為再發生的措施等。根據需要可以將對違法者的勸告加以公布。

――當企業違法事實得到確認時,中小企業廳可以進行指導改善,必要時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采取糾正措施。

3、懲罰條款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發包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違反提交書面文件的規定,違反書面文件的作成及保存義務,拒絕提交報告或提供虛假報告,拒絕、妨礙、回避現場檢查等,將被懲罰。

――對違法行為可以處以50萬日元以下的罰款。

日本政府一方面通過施行《禁止壟斷法》,排除大企業對市場的支配控制,保證市場的公平和自由的競爭,從而保護一般消費者的利益和中小企業經營者的利益;另一方面,通過實行《轉包費法》等特別法,對經濟生活中的發包企業與轉包企業的交易行為進行規范,以確保公平交易,特別是注意維護轉包企業(均為中小企業)的利益。日本中小企業廳也通過書面調查和現場調查,發現企業違法事實,并指導企業或必要時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予以糾正。

工業廢氣防治范文6

一、總則

(一)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保障生態安全和人體健康,促進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防治技術進步,制定本技術政策。

(二)本技術政策為指導性文件,供各有關單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參照采用。

(三)本技術政策提出了生產VOCs物料和含VOCs產品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消費各環節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VOCs來源廣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業源、生活源。

工業源主要包括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煤炭加工與轉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產行業,油類(燃油、溶劑等)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行業,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裝飾裝修、餐飲服務和服裝干洗。

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制藥工業以及機動車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別參照相應的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應遵循源頭和過程控制與末端治理相結合的綜合防治原則。在工業生產中采用清潔生產技術,嚴格控制含VOCs原料與產品在生產和儲運銷過程中的VOCs排放,鼓勵對資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勵在生產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產品或低VOCs含量的產品。

(五)通過積極開展VOCs摸底調查、制修訂重點行業VOCs排放標準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強VOCs監測和治理、推廣使用環境標志產品等措施,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點區域VOCs污染防治體系;到2020年,基本實現VOCs從原料到產品、從生產到消費的全過程減排。

二、源頭和過程控制

(六)在石油煉制與石油化工行業,鼓勵采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提高原油的轉化和利用效率。對于設備與管線組件、工藝排氣、廢氣燃燒塔(火炬)、廢水處理等過程產生的含VOCs廢氣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等易發生泄漏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制定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計劃,定期檢測、及時修復,防止或減少跑、冒、滴、漏現象;

2.對生產裝置排放的含VOCs工藝排氣宜優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經處理后達標排放;應急情況下的泄放氣可導入燃燒塔(火炬),經過充分燃燒后排放;

3.廢水收集和處理過程產生的含VOCs廢氣經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

(七)在煤炭加工與轉化行業,鼓勵采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實現煤炭高效、清潔轉化,并重點識別、排查工藝裝置和管線組件中VOCs泄漏的易發位置,制定預防VOCs泄漏和處置緊急事件的措施。

(八)在油類(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宜配備相應的油氣收集系統,儲油庫、加油站宜配備相應的油氣回收系統;

2.油類(燃油、溶劑等)儲罐宜采用高效密封的內(外)浮頂罐,當采用固定頂罐時,通過密閉排氣系統將含VOCs氣體輸送至回收設備;

3.油類(燃油、溶劑等)運載工具(汽車油罐車、鐵路油槽車、油輪等)在裝載過程中排放的VOCs密閉收集輸送至回收設備,也可返回儲罐或送入氣體管網。

(九)涂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行業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鼓勵符合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的水基型、無有機溶劑型、低有機溶劑型的涂料、油墨和膠粘劑等的生產和銷售;

2.鼓勵采用密閉一體化生產技術,并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分類收集后處理。

(十)在涂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鼓勵使用通過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環保型涂料、油墨、膠粘劑和清洗劑;

2.根據涂裝工藝的不同,鼓勵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UV)涂料等環保型涂料;推廣采用靜電噴涂、淋涂、輥涂、浸涂等效率較高的涂裝工藝;應盡量避免無VOCs凈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噴涂作業;

3.在印刷工藝中推廣使用水性油墨,印鐵制罐行業鼓勵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書刊印刷行業鼓勵使用預涂膜技術;

4.鼓勵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裝材料等粘合過程中使用水基型、熱熔型等環保型膠粘劑,在復合膜的生產中推廣無溶劑復合及共擠出復合技術;

5.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為清洗劑或溶劑的生產工藝。清洗過程中產生的廢溶劑宜密閉收集,有回收價值的廢溶劑經處理后回用,其他廢溶劑應妥善處置;

6.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中,應采取廢氣收集措施,提高廢氣收集效率,減少廢氣的無組織排放與逸散,并對收集后的廢氣進行回收或處理后達標排放。

(十一)建筑裝飾裝修、服裝干洗、餐飲油煙等生活源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在建筑裝飾裝修行業推廣使用符合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的建筑涂料、低有機溶劑型木器漆和膠粘劑,逐步減少有機溶劑型涂料的使用;

2.在服裝干洗行業應淘汰開啟式干洗機的生產和使用,推廣使用配備壓縮機制冷溶劑回收系統的封閉式干洗機,鼓勵使用配備活性炭吸附裝置的干洗機;

3.在餐飲服務行業鼓勵使用管道煤氣、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倡導低油煙、低污染、低能耗的飲食方式。

三、末端治理與綜合利用

(十二)在工業生產過程中鼓勵VOCs的回收利用,并優先鼓勵在生產系統內回用。

(十三)對于含高濃度VOCs的廢氣,宜優先采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術進行回收利用,并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十四)對于含中等濃度VOCs的廢氣,可采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凈化后達標排放。當采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凈化時,應進行余熱回收利用。

(十五)對于含低濃度VOCs的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可采用吸附技術、吸收技術對有機溶劑回收后達標排放;不宜回收時,可采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生物技術、吸收技術、等離子體技術或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等凈化后達標排放。

(十六)含有有機鹵素成分VOCs的廢氣,宜采用非焚燒技術處理。

(十七)惡臭氣體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術、等離子體技術、吸附技術、吸收技術、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或組合技術等進行凈化。凈化后的惡臭氣體除滿足達標排放的要求外,還應采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產生擾民問題。

(十八)在餐飲服務業推廣使用具有油霧回收功能的油煙抽排裝置,并根據規模、場地和氣候條件等采用高效油煙與VOCs凈化裝置凈化后達標排放。

(十九)嚴格控制VOCs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對于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

(二十)對于不能再生的過濾材料、吸附劑及催化劑等凈化材料,應按照國家固體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處置。

四、鼓勵研發的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

鼓勵以下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的研發和推廣:

(二十一)工業生產過程中能夠減少VOCs形成和揮發的清潔生產技術。

(二十二)旋轉式分子篩吸附濃縮技術、高效蓄熱式催化燃燒技術(RCO)和蓄熱式熱力燃燒技術(RTO)、氮氣循環脫附吸附回收技術、高效水基強化吸收技術,以及其他針對特定有機污染物的生物凈化技術和低溫等離子體凈化技術等。

(二十三)高效吸附材料(如特種用途活性炭、高強度活性炭纖維、改性疏水分子篩和硅膠等)、催化材料(如廣譜性VOCs氧化催化劑等)、高效生物填料和吸收劑等。

(二十四)揮發性有機物回收及綜合利用設備。

五、運行與監測

(二十五)鼓勵企業自行開展VOCs監測,并及時主動向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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