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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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

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范文1

一、稅制的內涵與構成

新制度經濟學認為,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規則和實施機制是制度構成的基本要素。從這個角度看,狹義的稅制是國家為取得財政收入而制定的調整國家與納稅人在征稅與納稅方面權利與義務關系的法律總稱[1]。廣義的稅制不僅包括稅收的法律規范,還包括稅收的非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的規范。稅制的正式規則是現行稅制的法律規定。稅制的非正式約束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社會經濟發展中形成的關于稅收的價值觀念、道德規范、納稅意識和行為習慣等。稅制的實施機制就是國家對稅務機關、海關等一些受理國家征稅的行政單位的約束機制。所謂稅制優化就是通過對現行稅制的改革調整,最大限度地建立起符合當前的環境條件及人們利益選擇的稅制[2]。

二、稅制優化的博弈分析

稅收博弈關系就是政府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盡可能多地征稅,納稅人則要盡可能少地繳稅,政府委托人要盡可能多地非法創收三者的對立統一關系。具體表現為:

(1)稅制的正式規則和非正式約束體現了在稅收制訂和征納過程中,政府與納稅人之間存在著利益沖突關系。

(2)稅制的實施機制體現了在稅收的征管過程中,政府與其委托人之間也存在著利益沖突關系。

一個優化的稅制應能使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由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動機所引致的行為符合政府利益,這要求稅制的設計應形成激勵相容約束[3]達到納什均衡。假設個人逃偷稅成功、失敗與正常納稅的成本各是5單位,15單位,10單位;政府稽查與不稽查付出成本各是5單位,0單位。

表1收益矩陣

稽查不稽查

偷逃稅15,55,0

不偷逃稅10,510,0

稅收博弈終究是非對稱信息博弈,其目標是納什均衡。表1的納什均衡是(10,0)點,該點使納稅人納稅10單位和政府實際征收10-0=10單位一致,沒有額外的損失,社會福利達到最大化。所以關鍵是完善激勵約束機制,使稅制成為一種納什均衡,這就要求我國稅制優化不僅重視正式規則的優化,更要重視非正式約束的優化。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角度看,改變正式規則相對容易,改變非正式約束相對較難,因此政府與納稅人的博弈關系經常表現為多元博弈,這就要求對稅制的正式規則和非正式約束兩手抓,一方面政府通過建立有效的涉稅信息獲取機制、納稅人信譽評價體系,來增強財政支出安排、使用的透明度,同時實施嚴厲的稅收懲罰措施,設計合理的稅種內部結構,使稅收處罰成為可置信威脅;另一方面加強稅收法制宣傳,改變人們傳統的看法,形成正確的稅收觀念、納稅意識和稅收行為習慣,為稅收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建立良好的稅收環境。

政府與其委托人之間的稅收博弈關系要求稅制的優化不僅要考慮納稅人的利益及其行為選擇,還要充分注意人的利益集團和尋租行為。政府人稅權不夠就濫用收費權,使“費擠稅”現象愈演愈烈[4];稅源充足的地區,甚至出現了“該征不征,藏稅于民”的現象[5],削弱了稅收的正常增長機制。假設人尋租成功、失敗和不尋租收益各是15單位,0單位,10單位;政府稽查和不稽查付出成本各是5單位,0單位。

表2收益矩陣

稽查不稽查

尋租0,515,0

不尋租10,510,0

表2的納什均衡是(10,0)點,該點使稅制安排達到帕累托最優。政府要限制人的逆向選擇,規避道德陷阱,與人形成激勵相容機制,強化稅制設計中的成本和效率意識,減少制度性稅收流失。契約經濟學認為,經濟運行中最重要的約束變量不僅是生產成本,而且包括交易成本,用張五常的話說,就是制度成本。所以高成本的稅制,往往是低效能的稅制。衡量稅制和稅種的優劣,不僅看其結構和稅目、稅率、稅基是否合理,還要充分考慮稅制成本。

三、稅制優化的系統觀

稅制系統是由正式規則、非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要素相互作用和相互聯系而成的具有組織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功能的整體。其具有集合性、非加和性、關聯性、環境適應性和層次性等特征。

(1)稅制系統的集合性指稅制系統是由稅制正式規則、非正式約束、實施機制三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組合而成的。

(2)稅制系統的非加和性指稅制系統不是稅制正式規則子系統和非正式約束子系統的簡單組合,來完成財政資源的合理配置、收入的公平分配和經濟穩定的職能,而是三要素相互依存、彼此結合的,來發揮稅制應有的功能。

(3)稅制系統的關聯性指稅制的正式規則是在非正式約束基礎上形成的,非正式約束是正式規則有效實施的環境條件和運作的土壤,二者只有在相容的情況下才能發揮作用。當然離開了稅制的實施機制,那么任何約束尤其是正式規則就形同虛設。所以稅制優化中就存在現實條件下是否具有適合新稅制運行的“土壤”;稅制的先進性是否“超越”現實中人們在價值觀念、道德規范等方面對稅收的認識和包容,是否與人們在稅收方面的行為習慣相協調的問題[6]。

(4)稅制系統的環境適應性強調稅制優化時首先要科學地評價和認識當前的稅制環境①,稅制環境的變化可能引起稅制變遷。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戰略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涉及人口、資源、環境、經濟與社會各方面,稅制系統作為其子系統在優化過程中更應該注意運用稅收手段防治污染,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資源的永續利用。

總之,稅制系統的五個特征,說明國家稅制的確立,要根據本國的具體政治經濟條件,不要照搬西方的稅制優化理論。就一個國家而言,在不同時期稅制也有著差異。從這個意義上說,稅制優化就是根據客觀環境和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要求而對現行稅制不斷完善的過程。

四、結論

通過上述對稅制優化的簡要分析,筆者對稅制優化內涵有四點新的認識:

第一,稅制優化是個動態過程。稅制優化所要求的并不是形成一個無可比擬和替代的標準化稅制模式,而是要求稅制隨著客觀環境變化而及時做出調整,使其在其時、其地是“最優”的稅制,最大限度地符合當前的環境條件及人們的利益選擇。事實也表明世界上并不存在,也難以形成一個永遠適用,具有范例性質的標準化稅制模式。

第二,稅制優化是個博弈過程,它是在對現行稅制的改革調整中實現的,其目標是在分析政府與納稅人、政府人的不同利益取向及要求的基礎上,從政府與納稅人、政府人三方面提出的。

第三,稅制優化具有外部效應。稅制優化是在一個復雜開放的巨系統中進行的,它影響著整個系統的穩定性。結合我國當前狀況,對現行稅制中不利于環保,不利于資源合理利用的條款予以剔除,形成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稅制。

第四,稅制評估的兩個重要標準。一看這個稅制安排是否導致了效率,即接近帕累托最優狀態;二看這個稅制安排是否滿足激勵相容機制。

注釋:

①注意此處的稅制環境概念與新制度經濟學的制度環境概念不同,前者的外延更廣,它不僅包括一些基礎性制度還包括任何影響制度變遷和優化的偶然與非偶然因素如氣候、生態環境、社會和經濟等。

參考文獻:

[1]楊秀琴、錢晟.《中國稅制教程》[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1—120頁

[2]岳樹民.《中國稅制優化的理論分析》[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290頁

[3]田國強.《現代經濟學的基本分析框架與研究方法》[J].《經濟研究》,2005年,第2期

[4]蘇明.《當前我國地方稅稅權劃分存在的主要問題》[J].《改革縱橫》,2000年,第7期

[5]賈紹華.《中國稅收流失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年

[6]羅森.《財政學》第6版[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年

[7]盧現祥.《西方新制度經濟學》[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996年

[8]柯武剛、史漫飛著:《制度經濟學》[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0年

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范文2

【關鍵詞】協同改革 土地批租制度 物業稅

土地是財富創造的三個基本要素之一,它不僅為人們提供了居住的空間,還為其它生產要素發揮作用提供了可能。如何使用土地資源將會影響到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所以土地資源的管理成為政府的重要職責。

由于歷史原因和改革過程中的措施不完善,我國目前幾乎所有城市都存在著區域功能相互交錯的現象。這不僅造成了城市土地資源的巨大浪費,而且大大增加了完善交通基礎設施和治理環境的城市運行成本。通過征收物業稅的方式,可以把那些級差地租較高地段不合理的資源占用者擠出去,把不合理的資源占用方式調整過來。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大量儲備土地的行為導致了社會矛盾在短期內激化和土地資源的浪費,糾正地方政府這種不正當行為的重要措施之一,就是征收物業稅。

一、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土地批租制度的演變

從世界范圍看,政府對土地的管理一般采用兩種方式:一種是土地批租制度,一種是以財產稅這樣的財政杠桿來對土地加以管理。土地批租制度是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土地供應制度。政府土地批租主要采取的是土地出讓金制度,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再按年交納。在土地有計劃控制批租的前提下,土地出讓金成為政府的一項穩定收入來源,如我國香港地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我國的城市土地的所有權都屬于國家。不過,城市中大部分需要土地作為生產資料投入的經濟活動,都是由國有或者私人的公司進行的,其主體并不是國家。改革開放以來,除了對行政部門以及部分國有企業少量無償劃撥土地外,基本上都是實行的土地批租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協議轉讓是最初的土地批租方式。由于土地有償使用之初,房地產開發主體很少,勢力較弱,而且房地產商品市場還沒有發展成熟,土地價格機制還沒有有效確立,協議出讓是一種可行的選擇。至2002年,國務院出臺了新的土地批租規定,土地批租一律采取“招、拍、掛”三種市場競爭方式,即招標、拍賣和掛牌公開轉讓,使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完善,與國際管理接軌。對采取拍賣、招標以及掛牌公開轉讓方式的批租土地,基本上都是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讓金。所謂土地出讓金,是土地使用年限的租金資本化,也就是說,是5年或70年土地租金的折現值。因此,交納了土地出讓金的房地產自然不應當再交納土地租金或土地使用費。

實踐表明,無償劃撥土地和協議出讓土地,都不是市場競爭的方式。在國際上流行的競爭性土地批租方式,由于其資源配置的有效性以及公平性等優點,在我國土地批租方式中最終占據了主體地位,但也出現了較為明顯的“排斥”反應。主要表現為房價的快速上漲以及土地的過度開發利用。雖然房價上漲主要是房地產供求關系影響的結果,但土地批租制度,尤其是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讓金,抬高了土地進入房地產成本的初始價格,在我國流轉稅制的進一步放大作用下,轉嫁給了消費者,這無疑為房地產價格抬高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競爭性土地批租方式要適合中國的國情,必須解決其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問題。

二、土地批租制度的強化以及土地批租制度的缺點

由于我國地方財政收入有限,而地方財政又承擔了諸多公共服務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職能,為了能在短期內籌措了足夠的收入,通過土地批租制度,政府以土地出讓金的形式提前收取了土地未來幾十年的租金就成了地方征地的最優抉擇。

1、城鎮化導致城市財政支出壓力增長

不斷提高的城鎮化比率要求政府為之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這導致城市財政支出壓力的不斷增大。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從改革開放初不到20%提高到2000年的36.09%,再到2005年的42.99%?!笆濉逼陂g平均每年提高1.38個百分點,目前我國的城鎮化水平已經超過發展中國際平均城市化水平。并且從發展趨勢看,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城鎮化比率仍會持續提高,這將對城市財政支出提出更高的要求。盡管不斷增長的城鎮化水平也給城市帶來了財政收入,但財政收入增加的幅度不足以應付日益膨脹的城市支出,所以城鎮化水平的提高直接導致城市財政赤字的增加。

2、地方財政收入來源的不足

地方政府收入來源主要有稅收、政府轉移支付、公共服務收費、政府借貸等。其中只有地方稅收可以為地方政府提供穩定、可觀的收入。但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并不徹底,在政府間轉移支付方面存在許多需要改革和完善支出。由于主力稅種基本都被列為中央稅,地方稅的設置和比重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使得地方政府的事權和財權不匹配。忽視可以成為地方財政收入重要來源的物業稅,造成了地方政府憑借現有的地方稅所能支撐的財政支出比重不斷下降。

3、地方政府財權和事權的不匹配激勵了地方政府謀求非常規收入的動機

在我國,地方財政收入和所承擔支付責任的嚴重不匹配,成為地方政府謀求以土地批租在短時間內獲得大量預算外收入的直接原因。土地批租收入占預算外收入的很大比重,土地批租收入彌補了地方政府財政的部分缺口,還為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大量資金。但是,預算外資金的膨脹衍生出了諸多問題,破壞原來預算約束,扭曲了激勵機制,增大了預算管理的成本,影響了公共部門之間的信息流動,從而動搖了決策依據的基礎。同時預算外資金容易滋生腐敗,導致預算外收入分配的不公。

目前我國的土地批租制度確實存在著明顯缺陷。盡管土地批租制度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壓力,激發了潛在的經濟活力,但該政策實施后衍生出的問題也開始逐漸暴露出來,且日益嚴重。主要問題有: 土地批租的利益分配機制不合理,不利于地方財政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土地批租制度扭曲了資源的配置,刺激地方政府的短期行為;土地批租制度不利于宏觀經濟的穩定運行;現行土地批租制度成為推高城市房價的一個基礎性因素;土地批租制度容易造成對弱勢群體利益的侵占,引發不和諧因素;土地批租制度不利于創造就業。

三、物業稅與土地批租制度的協同改革

土地批租制的改革本來與物業稅的改革具有各自的意義,屬于不同的范疇,但物業稅在稅基的選擇上與征收方式上與土地批租制度密切相關。

二者的整合改革,還可以取得“增值”效應。房地產財產稅制的改革可以增加政府稅收收入,減少了政府靠土地批租獲取收入的壓力,有利于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另一方面,通過土地批租改革降低房屋的土地成本,通過房地產稅制改革打擊房屋的投資炒作,可以收到對房地產市場較好的宏觀調控效果。

物業稅改革和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都需要政府主導推動,而且在市場經濟已經充分發育,市場規模、資本市場等相當成熟的情況下,兩項改革的內外部條件都已成熟,將兩項改革協同推進,不存在可行。

在物業稅稅基、稅率和稅收征管等基礎性制度安排的基礎之上,可以對將來的“協同改革”設計一個合理的方案:一方面,將與房地產有關的但不屬于財產稅性質的稅收分別歸入相應的流轉稅和所得稅稅目,按照國際房地產財產稅制的三要素構建我國的物業稅,合理確定稅率和減免稅范圍,建立我國的物業稅制度主體;另一方面,繼續實行土地批租制,通過公開競爭,確定土地出讓金,然后依據土地出讓金計算各年應分攤的土地年租金后征收地租。對于已經一次納了土地出讓金的房地產,在有效使用期限內免除土地年租金。同時,實行配套改革:在產權登記機關的房地產產權登記以及房地產產權證件上增加土地性狀欄目,明確是否要交納土地年租金以及應交納土地年租金的數量;為減少征收成本,委托地方稅務局征收,并由物業稅納稅人將應納物業稅和應交土地年租金自行統一申報,對不申報或申報不實的,稅務部門可以依據法律或地方規章進行處罰,并在房地產買賣過戶時由產權登記部門把關核驗土地年租的交納情況。

我們可以從居民對產地產的消費、開發商在一級市場的需求以及“同步改革”對相關制度的影響這三個方面來判斷其經濟效應。

1、同步改革不會改變居民對住房的消費行為

雖然取消土地出讓金會降低房屋的購買價格,但增加了屋主的經常性支出,也就不會降低屋主的負擔。實質上,新的方案只是改變過去一次性總付為分期付款。因此,屋主在買房時絕不會不看土地性質,也不會不考慮應按期繳納的土地年租金,輕易改變購房決策。

2、同步改革不會導致開發商在土地競爭性批租時對土地的瘋狂搶購,從而影響房地產市場的供給行為

盡管取消土地出讓金降低了土地的價格,但開發商購買土地不是目的,而是以土地為載體,通過在土地上建造房屋銷售牟利。如果通過競爭批租得來的土地,因為競價過高引起的土地年租金相應過高,則會影響購買人的購買決策。

3、不會對現存的相關社會制度造成負面沖擊

一是不會影響房屋的按揭貸款條件和按揭貸款比率,但在房屋的貸款價值評估上應區別有無繳納土地年租金進行價值折算;二是不會影響新房與舊房對物業稅的交納和評估,無論“新房”還是“舊房”,都要繳納物業稅,都按照同樣的標準進行物業價值評估;三是不影響土地的價值功能;四是通過開征物業稅,大幅度地擠出土地出讓金的泡沫,進而減少房地產投資開發風險,最終使金融系統擺脫房地產泡沫的沖擊,提高金融系統防范房地產金融風險的能力。

我們可以看到,該方案的實施不僅符合土地管理制度和房地產稅收制度各自的改革要求,而且還能使得二者的改革相得益彰,發揮最大的改革效應。此外,改進方案的設計還為將來的土地管理制度進一步深化改革預留了“出口”,增強了方案的外部適應性。從歷史經驗來看,一個重要的方案設計,不能不考慮其開放性,尤其要考慮其外部適應性和方案的開放性問題。該方案的結構性設計,即使將來改變了目前的產權制度,也只會影響土地年租金的有無與數量,不會影響到物業稅和土地年租金的整體框架結構,一定程度上化解新稅種設計中外部環境變化的影響。

【參考文獻】

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范文3

“稅收規制”是指與金融有關的稅收制度、稅收政策以及稅收的征收管理。

金融衍生工具是金融創新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1988年,國際清算銀行對場外市場金融衍生證券的調查顯示,通過對在金融創新的大部分事件中涉及的基本要素重新歸類發現,影響金融創新實踐的主要因素包括稅收和有關規則。值得注意的是,稅收在這里被排在了影響金融衍生工具市場因素的首位。這是因為在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中,只要買賣雙方需要,金融衍生工具就可以存在并交易,防范風險與內部控制是企業自己的事情,政府所要管的只是規范信息的合理披露。因此,金融規則對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影響相對來說并不是很明顯,而征稅的影響則是實實在在的。

綜合各國情況看,涉及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主要有簽發環節的印花稅、交易環節的流轉稅和收益環節的所得稅三類,這些稅收或單獨或配合運用,從不同側面影響金融衍生市場的運行以及由此帶來的社會資本的配置。

稅制對金融衍生工具價格的影響。金融衍生市場因投機行為的增加導致過度的市場活動和價格波動。如果對金融衍生工具的簽發、交易環節征稅,就能通過提高交易成本減少投機交易,從而降低價格波動幅度,增強市場穩定性。但“魚和熊掌不可兼得”,在交易環節征稅會使金融衍生工具市場流動性降低,并使被課稅金融衍生工具投資收益率中的流動性溢價減少,從而降低了收益率并提高了平均成本,進而影響金融衍生工具的最終交易價格水平。

對金融衍生工具市場交易規模的影響。在其他因素一定的條件下,課稅會引起金融衍生工具價格的變動,由此影響參與金融衍生交易的投資者數量與資金總量,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品種與數量。從收益環節所得稅的作用看,在成熟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場中,累進所得稅具有自動調節金融衍生市場規模的“內在穩定器”作用。金融衍生工具的交割價格超出基礎資產價格的部分增加,合約的多方(即期貨和遠期的買入方及看漲期權的買入方)收益增加,稅負上升,而其對手虧損增加。若不存在抵稅作用,總體稅負增加,衍生市場的規??s??;反之亦然。在不成熟的市場中,對金融衍生工具所得征稅,會明顯減少收益,收到抑制和緊縮市場交易規模的效應。

對金融衍生工具市場交易結構的影響。差別性的金融衍生工具流轉稅政策能調節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結構。一方面,如果在標的物價格下降時,對多方實行低稅或免稅,而對其對手以較高稅率課征,會影響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方向,保持交割價格與標的物價格的一致性以及減少波動性;另一方面,對不同類型的衍生工具交易實行差別稅收政策,會改變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種類結構。比如,對擁有實物或現貨資產的衍生工具交易征收較低的稅率,而對不持有實物或現貨資產的衍生工具交易征收較高的稅率,可以起到減少短期投機行為的作用。

對社會資本配置的影響。對交易環節征稅會增加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成本,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場過度的波動性,使交易者更多地關注自身的長期發展戰略,減少短視行為,降低非生產性投資在金融部門的過度資源分配,使資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但是,對交易環節征稅導致的金融衍生工具收益的下跌,會影響企業和居民的財富,降低預期投資需求和消費需求,一定程度上造成市場信息失真和社會資源配置信號紊亂,從而導致經濟效率的降低。另外,如果非歧視地對所有交易者課稅,同樣會降低規避風險者頻繁的交易活動,妨礙金融衍生工具的風險回避作用。

對稅制與征管的挑戰

稅種結構體系難以確定。在發展金融市場過程中,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對市場的作用如何,是否存在導致投資決策扭曲的障礙,或存在潛在誘發短期投機行為的特性,都有待在實踐中驗證。如何通過稅種的選擇和搭配,最大限度地獲取金融創新的收益,同時把可能出現的負面影響降至最?。窟@些問題都需要深入研究。對金融衍生工具征稅應采取什么樣的稅種結構體系,是單一稅制還是復合稅制,以何稅種為主導,都要不斷摸索和總結。同時,中國金融衍生工具稅收制度的建立,還受整體金融稅收制度的完善程度和稅收征管水平的制約,在目前金融市場的稅制建設相對滯后、稅制漏洞較大的情況下,健全金融衍生工具稅制體系的難度可想而知。

稅制要素難以界定,征收管理難度大。主要表現在幾方面:一是納稅主體復雜?,F代通訊技術和計算機信息處理技術的進步,使金融衍生工具信息的處理和傳播變得十分便捷,導致交易者日漸多樣化,甚至不通過中介機構進行場外直接交易。同時,遠程交易終端的開設和無紙化交易的實行,消除了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地域界限,參與者呈國際化、隱蔽化趨勢,而稅法規定的納稅主體很難涵蓋所有的交易參與者。

二是具體稅目難以細化。金融衍生工具的不確定性和靈活性特點,使其迅速地根據市場需求,設計出不同產品、交易方式、成交金額等參數,使其外延不斷擴大,從而難以將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稅稅目進行細化。

三是計稅依據的不確定性。金融衍生工具市場是一個充滿不確定性的市場,價格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買賣雙方對未來價格的預期,風險和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而很難對其流轉額和所得額等計稅依據進行統一設定。

四是征稅時點的變動性。就交易環節而言,不僅不同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發生時點變化莫測,就連同一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發生時點也有較大的隨意性。如金融期貨可以售賣對沖,也可到期交割;金融期權代表權利而非義務,到期時交易一方有權選擇執行或不執行合約。就收益環節而言,由于金融衍生工具自身不具備價值,帶有預期資產性質的遠期協議、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合約在到期交割之前并不產生實際的資金流動,在此期間現貨市場的價格變動導致的資產損益是否在賬面上確定其未實現的收益,是一個影響非常大的問題。對此,各國的做法不同。日本、英國等采用實現法,即不對未實現的損益征稅,只有當資產被售賣、交換或處置實現收益后才征稅;美國則采取“盯市法”(也稱“市值定價法”),即在每一納稅年度末計算該年度未實現的損益并征稅。

整體稅負水平難以設計。金融衍生工具稅收的稅負水平如何,是輕稅還是重稅,是制定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稅制最大的難點所在。如果稅率較高,則一定時期內會擴大財政收入,減弱市場的過度投機,但同時會增加交易成本,降低市場流動性和效率,甚至促使交易向國外轉移。如果稅負水平過低,可以提高市場的流通效率,但會導致投機行為增多和財政收入減少。

最大的挑戰還是稅收征管。國際經驗表明,金融衍生產品能夠對一國的稅基造成嚴重威脅。因為它或者通過在某一時點上對收入重新分類以利用現有稅收制度中的非中性規定(如對資本利得與經營所得征稅的差別,對公司層面與股東層面征稅的差別),或者通過延遲收益的列賬并加速損失的列賬,給納稅人提供容易且相對沒有代價的機會進行套稅。對稅務部門來說,對每一種新的金融衍生產品制訂一套獨特的規定是不必要的,也是沒有成效的。而如果規定得不詳細,又不能有效阻止套稅行為。這是一個兩難的選擇。

健全金融衍生工具稅制

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尚處于起步階段,是不成熟、有待規范的市場,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只有期貨、期權等典型形式以及資產證券化等轉化形式。與之相應,現行的金融衍生工具稅制涉及面較窄,還很不完善,不僅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也滯后于國內衍生市場本身的發展。主要表現為三個特征:現行制度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征稅規定都是間接的,且分散于各大小稅種中,缺乏一個完整合理的稅制體系;各地對衍生工具的具體征稅辦法靠補發紅頭文件來規定,稅法的嚴肅性不強;內容主要集中在期貨和股票期權方面,而對其他形式的期權、互換以及更為復雜的金融衍生工具曾一度“有市無稅”。稅制上存在較大的漏洞,給實際征管帶來很大困難。

隨著我國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不斷發展,推出系統的金融衍生工具稅收制度是很有必要的。無論是從完善現行稅制,減少稅收流失的需要,還是從引導和規范金融衍生市場發展的需要,以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經濟穩定的需要,建立和健全金融衍生工具稅制都是大勢所趨。

所謂“適度中性”,就是以中性為主,講求效率,兼顧公平和財政收入,同時在金融衍生工具發展初期對其予以必要的稅收支持。

效率優先,減少稅收對金融衍生工具的“額外負擔”。金融衍生工具作為一種市場行為,應當主要由市場“看不見的手”來調節,稅制的安排應盡量減少市場主體對金融衍生工具選擇的干擾,盡量減少其“額外負擔”。因此,對經濟目的類似的交易應給予同等稅收待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的稅收負擔不應高過使用現金,為降低某一商業交易的風險而進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稅收負擔,應與這一商業交易本身的稅收負擔相一致。

發展市場和保證稅收收入相結合的原則。對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環節征稅會對決定其稅收收入的兩個重要因素――價格和成交量產生影響,但影響的程度卻無法準確評價,因而很難估計稅收收入。此外,價格變化將影響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所得,從而影響所得稅收入。不當的稅收政策將會使國內市場轉移到另一個國家。因而,要對金融衍生工具征稅的財政收入效果綜合衡量,在組織財政收入和有利于金融市場發展中尋找平衡點。

目前,中國的金融衍生市場正處于起步階段,亟需國家的扶持和引導,應避免過重的稅負政策扼殺了新興市場。在市場與稅收的選擇上,應更多地考慮市場。在稅收的財政職能和市場調節職能的選擇上,應首先實施市場調控,引導和規范市場健康發展,其次才是增加財政收入。具體講,就是做到稅負從輕、管理從嚴、調節適度并避免重復征稅。

便于征收管理的原則。金融衍生工具稅制規定的繁簡程度,應與中國現有的稅收征管能力相適應。制定稅制時既考慮稅務部門的稅源監控能力、征管力量大小以及手段先進程度,又要考慮納稅人對稅制的理解與執行難易程度,以及社會協稅護稅網絡的完備性,盡量減少運行成本。

保持現行稅制相對穩定的原則。為了維護稅制的連續性,構建金融衍生工具稅制應在盡量不突破現行稅制框架的基礎上,結合整個稅制改革,對有關金融衍生工具的稅制進行補充和完善。

政策建議

考慮到中國金融衍生品市場尚不完善和現行金融稅制改革滯后的實際,構建中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的目標模式應該是分階段進行,既要明確目標,又要因地制宜,逐步完善,而不應不切實際地一步到位。

稅制結構體系的選擇。與發達國家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體系不同,中國金融衍生工具稅制建設的目標模式應該是覆蓋金融衍生工具的簽發、交易、收益三個環節的復合稅制體系,即對金融衍生工具的簽發環節征收印花稅、對交易環節征收流轉稅、在收益環節征收所得稅。根據中國金融衍生市場的不同發展階段和稅務機關的征管水平,主體稅種從選擇收入功能大、征收管理成本低的流轉稅,逐漸過渡到所得稅。

納稅主體的確定。對涉及或參與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各種主體,包括交易所、結算單位、經紀商、交易者等,應區分其在交易中充任的角色,或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的性質,分別納入相應稅種的納稅主體。

征稅環節及稅種規定??砂凑蘸灠l、交易、收益三個環節分別予以具體規定。

簽發環節。簽發金融衍生工具的行為大致有三類:中介交易所提供標準化的金融衍生工具合約;金融機構、企業向場外交易提供的非標準化金融衍生工具合約;一些企業向員工提供的股票期權。這三種行為應區分不同類型和特征,分別按比例或定額繳納印花稅。

交易環節。金融機構和交易所提供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介服務,結算單位從事日常清算和監管實物交割等業務,按服務收費或業務收入全額繳納營業稅。交易者進行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以及交易所自營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與中介服務分開核算),繳納增值稅。比如,可對到期進行實際交割的遠期協議、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按交易金額依率計征增值稅。賣方屬一般納稅人的,可以抵扣現貨資產的進項稅額。金融期權交易中賣方事先收取的期權費,按全額計算增值稅,不得減除任何費用。金融期貨的對沖雖不發生增值,但應比照以貨易貨行為分兩次購銷計算增值稅銷項和進項稅額??紤]現行增值稅率檔次少、稅負高,應對金融衍生工具稅率作適當調整。其他附加稅種,如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按現行辦法征收。為體現對金融衍生市場的扶持,地方政府可在規定權限內給予減免。

收益環節。對交易所提供金融中介服務或自營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所得以及結算單位辦理各種業務的所得計入損益,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法人實體的交易者進行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取得的收入,在減除相關費用、成本后,征收企業所得稅。交易者以個人身份參與交易取得的收入,在減去有關費用后,按財產轉讓所得依次繳納個人所得稅。交易所的經紀商,以其從客戶中取得的傭金收入按“勞務報酬”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征收預提稅??紤]避免重復征稅,可不對非居民的外籍個人從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取得的收益征收預提稅,但對已轉化為利息或股息的實際收益部分以及內置貸款,則應照章征收預提稅。對帶有預期資產性質的遠期協議、金融期貨、金融期權等合約,在其交易后至交割前所持資產已發生但未實現的損益,可區別個人和法人實體兩類納稅人,采用不同的辦法確定應稅收益。對個人納稅人采用實現法,不對未實現的損益征稅;對法人實體的納稅人采取盯市法,在每一納稅年度末計算其未實現的損益并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到期賣掉期權并采取與簽發者清算等方式廢止期權,在實現時,以售賣收入或清算收入與期權費之差作為持有者的收益,期權費在簽發時作為簽發者的收益計征所得稅。對互換合約,不分定期支付和非定期支付,一經支付,便應確認為損益(收入者為所得、支付者為損失可予扣除)并征稅。

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范文4

一、基本狀況

二戰以后,發展中國家的稅收管理和稅制改革受世界經濟影響,已經歷了幾次較大的變革。進入新世紀,各國稅收管理、稅制改革與發展的主流是:降稅率減負擔;擴稅基減優惠;簡手續強管理。每次改革都起始于發達國家,繼而在發展中國家引起反響,而入世則促使雙方日益朝著同一方向發展。事實上,在發展中國家,由于稅收管理在決定高效稅收體制方面的關鍵作用,以及在宏觀經濟平衡方面的重要作用,稅收行政改革歷來是關注焦點。目前,發展中國家日益認識到,稅收政策要與行政管理能力吻合,沒有相應的管理變革,政策變化不會產生預期效果;良好的稅收管理既能實現盡可能多的稅入,又能使管理高效和實現稅收合作,對實現社會公平和提高國家福利水平有決定意義。

為適應國際經濟趨勢和推動國內經濟發展,許多發展中國家積極采取措施,提高稅收管理效率,其中,拉丁美洲和東盟諸國家積極努力,應該說取得了明顯成效。例如,20世紀60年代伊始,拉美國家企圖借助新興的計算機技術解決稅政效率,但由于稅制設計復雜,稅率檔次過細,稅收優惠減免繁雜,偷稅逃稅現象嚴重,沒有達到預期目的;到了70年代,隨著城市發展和經濟交易擴大,經濟行為日趨規范,對公共設施和公共管理在質量上提出了更高要求,他們開始認識到單純依靠電子技術遠遠不夠,而必須圍繞稅制結構合理化和稅收管理現代化進行改革;進入80年代,在高額外債和宏觀經濟動蕩的雙重壓力下,這些國家逐步走上了配套性的稅收管理改革的軌道。與此同時,東盟一些國家鑒于舊稅制不能有效利用資源,在行政運作上失之公平,不僅難以有效地促進經濟增長,也難以通過稅收來彌補持續擴大的預算赤字的問題,先后進行改革,以期建立更加公平、有效和簡便的稅收管理體系和制度。結果是,這些發展中國家在改善稅管質量上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效。阿根廷成功地進行稅收結構改革以后,已轉而全面檢查和調整稅收管理工作,獲得日益增長的稅入回報。

據統計,1989年到1990年,阿根廷稅入占GDP的比例由13%上升為20%,其中,至少有1/3的增長應源于稅政改善;墨西哥經過改革,稅收結構已出現顯著性變化;巴西從20世紀80年代至現在,陸續出臺了一系列調整稅制結構、強化稅收管理的改革措施,使稅制趨于合理。實踐表明,在適合條件下,發展中國家的稅收效率可在相對短的時期內顯著提高,而且,隨稅收管理狀況的明顯好轉,在降低過高稅率以及對不同納稅群體實行更加適當征稅的同時,可以增加稅收并有效減少社會不公現象。

當然,由于宏觀經濟環境問題叢生以及通貨膨脹影響稅收管理效率等問題,許多發展中國家稅收管理改革仍任重道遠。

二、改革途徑

稅收管理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改變行政管理資源分配,大力進行結構重組,積極利用外部資源優勢,以及采取新的技術手段等來提高管理水平,增加稅入。

在許多國家,包括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憲法是征稅、用稅的根本依據。完善的稅收立法是稅收管理基本權力的來源。憲法集中從三個方面做了規定,一是依法納稅是公民的基本義務,除非有例外規定,任何人不得免除納稅義務,也不得任意增設或變更納稅義務;二是征稅必須經過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在法律授權下進行,否則任何機構和個人都無權征稅;三是稅收的使用必須嚴格置于法律的監督之下。所以,許多國家都依法治稅,推動公民誠信納稅。巴西通過法律建立稅種、頒行重大舉稅措施、規范各級稅收管理權限、限制稅收減免權力濫用等。墨西哥法律規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為雇員最低月工資收入的4倍,達到起征點的人要根據月收入額納稅。這里有兩類情況,一類是每月有固定薪水的職員,包括政府公務員、企業和公司的合同職工等,他們都有固定的工資賬戶,政府或企業每月都會按其收入從其賬戶上自動扣除應繳額。另一類是自由職業者,包括企業主、醫生、律師、出租車司機等,其月收入并不固定,所以稅務部門對他們的監管和審查比較嚴格,要求每月或每兩個月都要申報納稅,并對其申報單進行抽查,詳細審核各類單據,防止偷稅逃稅行為。墨西哥法律對偷逃稅者處罰嚴厲,罰金有時甚至超過應納稅額,如果納稅人連續逃稅數月,罰金將以每月20%的速度遞增;如果發現偽造單據等嚴重違法行為,罰金可在原有基礎上增加60%至90%;偷逃稅情況特別嚴重者,還將接受司法調查,甚至坐牢。當然,墨西哥法律規定,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可以幫助納稅人申報納稅,但絕不能弄虛作假,否則將面臨法律嚴懲。但會計師可在法律許可范圍內,通過合法手段進行稅收籌劃,盡量減少納稅人的納稅額,這不屬于非法行為,不影響納稅人的信譽。

在發展中國家,一個共同性制約因素就是缺乏稅政資源,由此產生的后果是稅管人員不足,高薪吸引高質人才能力較差,甚至不能滿足稅管基本工作條件,如辦公空間和計算機等。因而,稅政改革戰略必須著眼于現有資源的優化組合,把有限資源從非生產性任務投向更富有生產力的工作上。所以,一些國家進行稅政部門內部重組,劃出“特殊單位”來處理主要納稅人的申報和納稅事務。多數情況下,60%或70%的稅入源于1%的納稅大戶(如大企業),因此,保證他們按時申報和繳納至關重要。與此同時,他們也很注重其他納稅人,維護中小企業的稅收合作,保證稅收總量的穩定和持續增長。在改革過程中,他們充分利用現代信息管理技術,使稅收管理更有秩序和效率。通常,發展中國家面臨嚴重的通脹問題,如何保證這一時期的稅收成為征管的重點。在改革中,他們采取了降低征收時滯對收入影響的方法:(1)建立預付制。20世紀70至80年代,拉美國家普遍采用預付制征收商業企業所得稅。(2)縮短評定期和納稅期,提高納稅頻率。20世紀70年代中期,智利的大企業每兩周必須預繳一次增值稅。1987-1988年間,烏拉圭增值稅納稅期縮短了將近60天。還有一些國家的每月繳稅周期從20天縮短到15天甚至7天。(3)稅款支付指數化,即在計算稅款時,計賬單位不用法定償付手段,而用一種可根據一些指數如消費物價指數等進行調整的財政或稅務計量單位。20多年來,巴西一直實行的是按通貨膨脹調整的稅制,由通貨膨脹導致的稅收調整已成為稅收文化中的一部分。1979年到1987年,墨西哥主要通過縮短公司稅的預付期和納稅期來增加稅收,1987年后也開始實行稅收指數化。

稅管改革能否成功,簡單易行是重要因素。一方面,要簡化程序,如刪除稅收申報書中多余的信息要求,合并申報和支付單據等,使稅管集中到主要事務上來:(1)方便合作,即為納稅人下達明確的指令,繪制易懂的表格,以及提供必要的幫助和信息,改善服務質量。(2)監理合作,即開設和維持納稅人活期賬戶,建立覆蓋最終極納稅人和稅收人(如銀行)的管理信息系統,以及設立快速管理程序來查詢和追蹤未申報者及其稅收拖欠。墨西哥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納稅信用體系,稅務管理部門對納稅人的納稅情況一般都有詳細記錄,作為對其信用考察的基本依據。納稅人信用良好,社會各部門都會為其生活和經營提供方便,否則,生活和經營都會遇到麻煩。(3)制止不合作,即建立查詢責任和有效運用懲罰。司法程序和司法機構也為實施稅法和運用懲罰提供便利條件。另一方面,對小額納稅人實行復合管理。在實施增值稅時,最棘手的是小額納稅人的征收工作。不同國家按簡化管理原則,分別采取了不同辦法。在墨西哥,凡是年銷售收入不超過年最低工資7倍或者資產不超過年最低工資15倍的納稅人,可自行決定是否在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時向購買者收取增值稅,但其前提是要向稅務機關申報。智利注重使每個納稅人進入增值稅體系,并采取了簡化管理辦法:一是將小額納稅人作為一般納稅人管理。只要其對增值稅的申報和計算方法比較熟悉,可自愿作為一般納稅人。二是根據小額納稅人月銷售情況,將其分為5個納稅等級,每個等級從低到高算出不同的銷售稅額,從而確定小額納稅人應納稅額;以平均銷售額不超過20個納稅單位的為小額納稅人,并應到稅務機關專門登記,否則視為一般納稅人。三是對一些不易監管的小額納稅人,如零售商販、小規模糧食生產者等,由與其購銷活動直接聯系的企業代扣代繳,稅率適當優惠。簡言之,最好的辦法是綜合運用這些措施,幫助納稅人依法納稅,查詢不合作者,懲罰不納稅者,推動稅收由“低度合作”走向“高度合作”。

發展中國家的稅收管理問題較多,主要是納稅手續繁瑣復雜,管理方法較為落后,稅制稅率也繁雜多變,使稅務管理部門難以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在巴西,一個突出的現象是稅源大量流失,如1986年至1988年間,稅收總額占GDP的比重漸趨下降,分別為23.86%、21.41%、19.35%.所以許多國家企圖以實現計算機化為契機,變革稅收管理。確實,利用計算機技術能使稅政管理更有效率。從2000年起,墨西哥稅務部門開始鼓勵和推廣網上納稅,納稅人只要在財政部辦的有關網站上下載相關軟件和表格,就可以通過電子單據進行申報納稅。然而,實踐表明,單純以計算機化來改善稅政管理狀況和提高征稅能力的辦法很難奏效,成功的稅政改革不僅涉及到計算機技術的應用,而且必須伴隨著重組稅管基本要素,即重構制度和理順程序等。

許多國家都實行嚴格的稽查制度,按照審計人員手冊、憑借其審計資格及獨立工作權限加強稅收征管力度。其中,主要措施就是建立納稅人單一注冊制,包括姓名、企業名稱、地址以及應納稅種,目的是打擊偷逃稅活動。一些國家為了便于核對各種信息,把稅碼與居民身份證號碼一致起來,使所有部門都用同一稅碼識別同一納稅人。智利從1960年起花3年時間建立了稅號制度,規定任何買賣都要在發票上注明當事人的稅號。然而,按照GDP計算出增值稅稅基,乘上稅率后得出估算稅額,并與實際征收稅額比較,根據其差額估算偷逃稅情況。最后,稽查人員通過計算機對當事人進行直接檢查。另外一個主要措施是加強稅收審計。一些拉美國家由于生產與收入高度集中,審計活動主要針對納稅大戶進行,但由此而來的是中小納稅人偷逃稅情況嚴重。1979至1982年,智利等國改變審計策略,把中小納稅人作為重點審計對象,使增值稅收入增加了56%,其中,大額納稅人增加了17%,中等納稅人增加了87%,小額納稅人增加了186%.值得指出的是,在嚴格的避稅經濟學中,納稅人不依法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即構成偷稅漏稅。具有相同性質的問題是,在發展中國家,人們不能保證所有稅收官員或代征稅款單位是誠實負責的。有人指出,當開征新稅和提高稅率時,“效率損失”,即部分稅入沒有進入國庫而是流入稅務官員或單位的腰包,不會引起明顯變化。為此,巴西建立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對稅務系統內違法違章人員進行處置;對銀行和納稅人,則依一定程序令其補稅,或課以50%至150%罰款及相應的滯納金,情節嚴重者,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這些問題是發展中國家稅管改革必須加以考慮并解決的。

三、經驗探討

發展中國家在稅收管理改革實踐中摸索出一些共同辦法,其中主要有:(1)降低稅率,減輕稅負。泰國將最高一級所得稅稅率由65%降為55%;新加坡也降低了公司所得稅稅率。(2)擴大稅基,保證稅收。為保證稅制改革成功,保證原有財政收入水平,滿足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需要,各國在降低稅率、減輕稅負的同時,采取了擴大稅基的辦法。(3)調整稅種結構,簡化征稅制度,加強稽征管理。發展中國家傾向于合并稅種,一些中美洲國家對25個稅種中的20個進行了合并,申報表由過去的125張減少為1張。同時,各國在稅制改革中建立了嚴格的稅收登記制度,在管理辦法上推行征、管、查三分離,實現征管手段電腦化。為堵塞稅收漏洞,各國都嚴格稽查,嚴厲懲罰。

在改革過程中,發展中國家的稅收管理改革有若干值得參考經驗:(1)獲得決策層、管理層的強有力的政治支持,乃至擁有某些程度的政治技巧是稅收管理改革成敗的關鍵。實踐證明,即使是最好的改革戰略,若沒有強烈的政治愿望,也是注定要失敗的。管理人員必須采取必要步驟,獲得上級部門的全力政治支持,才能改善稅收管理狀況。只有獲得這些保證和支持,好的改革設計和努力才能最終實現。(2)制定稅收政策和實施管理改革戰略時,必須明確應當優先考慮和安排的并有相應資源的重點工作,這是稅管改革能否成功的前提條件。沒有任何一種改革戰略能適用于所有國家或一切條件,應從本國的實際出發。(3)簡化稅收體制,確保稅制在發展中國家的“低度合作”的環境中便于操作和有效應用,這是稅管改革的基本條件。在很大程度上,許多拉美國家稅改成功直接歸因于簡化行政體系和明晰政策。(4)強化稅政管理力度,有效控制納稅人和納稅環節。為了加強稅征,各國普遍實行了所得稅預扣制度。目前,預扣法不僅覆蓋了傳統的稅目,如工資、利息和股息紅利,而且涵蓋了各種專業費和租金。預扣是所得稅征繳成功的重要因素,然而事實表明,如果稅政管理不能有效控制預扣人和納稅人,預扣本身的作用是很弱的。所以,稅政管理必須監督和控制預扣人將所得稅預扣額如數上繳財政部門,必須核對所得稅已經被扣除代繳時,納稅人繳納的所得稅是否能夠很好地抵償其義務。

需要指出的是,發展中國家在稅收合作水平方面存在著廣泛差異,這不僅體現在納稅人對稅收和政府的態度上,而且表現為各國稅政的效率。在一個特定的社會環境下,這些態度和效率受多種因素影響,如對偷稅漏稅的察覺程度,對稅收結構公正性、復雜性和穩定性及其運作的認識程度,對政府行為價值的理解程度,以及政府行為的合法性等。

四、存在問題

近年來,許多專家或學者,包括經濟學家、心理學家、社會學家、政治學家等,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重點是偷稅漏稅和稅收合作問題,如為什么和什么時候納稅人照章納稅或不納稅,什么影響各種懲罰,誘導會對納稅人行為產生什么影響等。但總的說來,由于發展中國家有著極為不同的稅管環境,包括管理范圍、交易功能,上述探索同發展中國家亟需解決的問題關聯不夠。其中一個重要問題是缺乏對稅收官員的分析研究,包括審計行為、調查欺詐行為、決策規則及其依據、可信度和有效性等。這個問題在一些發展中國家非常突出,政府缺乏對稅收官員的日益監控。因此,嚴格控制現金管理,密切監督稅收官員搜集和應用的信息,應是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許多國家的經驗證明,稅務官員的責任可以得到改善,如通過職能分解,充分利用銀行和預扣人進行檢查與核實,同時通過內部設立的系統,建立系統的監控和評價體系等,對稅務官員進行有效管理。另外一個重要問題是,在許多發展中國家,稅務資料只有稅入量而沒有來源以及由于法律和制度變化引致的損益情況,這為制定稅管改革戰略帶來很大困難??偟膩砜?,所缺乏的主要信息是:(1)詳細的行政管理資源使用分類細目。(2)行政管理資源使用反饋。(3)稅征標的信息。為此,稅務人員和有關專家要密切合作建設稅務管理信息系統,使計算機化的信息有用且有實效,保證信息的時效性和可靠性。

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范文5

一些專家認為,稅務管理現代化的基本要求是,將現代管理理論和電子計算機等管理手段運用于稅務管理的研究與實踐[1];還有一些學者認為,可以運用系統分析的觀點和方法,把稅務管理置身于國民經濟這一大系統中進行研究,從而分析稅收分配活動對系統其他環節的影響,制訂切實可行的稅務管理決策,提高稅務管理的效果。運用先進的管理工具特別是電子計算技術,使稅務管理學的研究,從傳統的定性分析向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向轉化。張勝民[2]認為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深入和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稅制改革理論研究正經歷著實踐的挑戰。對當前稅制結構國際趨同化的趨勢以及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問題進行了力所能及的探索。對稅務管理現代化可作以下概念描述:以依法治稅、依法行政為基礎,形成信息化支撐下的征收、管理、稽查專業化分工格局,形成符合一體化要求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以及完善的城自統一的稅收征管模式,實現在先進的信息技術、管理制度、組織文化和高素質人力資源等要素支持下的以電子稅務為重要特征的集成化的集約型稅務和服務型稅務。由此可見,稅務管理是一門涉及內容廣泛又相對獨立的管理科學,是指以國家有關職能部門為載體,對稅收分配活動進行決策、計劃、組織、協調、控制和監督的活動。稅務管理現代化包含了兩個基本要素:稅收征管手段的現代化以及稅收征管績效的現代化。對于稅收征管手段,即稅收現代化實現的途徑,是稅收征管系統的人力、物力的支撐能力,表示為組織資源能力。從政府治理的角度看,稅務管理現代化績效具有兩個相互關聯的價值取向,即以“結果”為導向,追求成本效益,實現集約型稅務和以“客戶”為導向,追求服務品質,實現服務型稅務。稅務管理手段現代化是指在稅務管理中應用先進的管理工具,如計算機、通訊對講機、現代化交通工具和檢測儀器等,使管理達到經濟、準確、及時、完整、高效的目的,稅務管理手段現代化,是實現稅務管理現代化的必要條件。

2稅務管理現代化指標設計原則

在稅務管理現代化中有兩個相互關聯的價值取向,即以“結果”為導向和以“客戶”為導向,前者即追求成本效益,實現集約型稅務,后者是追求服務品質,實現服務型稅務。稅務管理現代化就是集約型稅務加上服務型稅務[2],因此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①規范性和導向性;②綜合性和功能性;③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3稅務管理現代化源指標系統構建

為充分體現構建稅務管理現代化指標體系的基本原則以及其運用過程,構建稅務管理現代化指標體系可分為兩個階段進行:首先,從評估稅務管理現代化的內涵角度,提出一套可供選擇的評估指標,即源指標;然后,基于基本原則,從源指標中篩選出用作主導性評估的核心指標,而其余源指標則構成用作輔評估的指標?;诙悇展芾憩F代化內涵,可以將稅務管理現代化指標體系劃分為目標層、準則層和指標層等三個層次。目標層為稅務管理現代化;準則層由稅收征管效能、辦稅服務品質以及組織資源能力等三部分構成;指標層包括稅收征管質量、稅收效率、稅收貢獻、稅收執法水平、電子化服務、納稅人對服務的體驗、信息技術支持能力、管理制度支持能力、組織文化支持能力、人力資源支持能力等10個評估領域。

3.1評估稅收征管效能河北省地方稅務局地方課題組把稅收成本與效率指標分為成本指標和效率指標兩部分[3]。臧秀清和許楠[4]提出了稅收征管效率的綜合評價指標體系,其中包含了人均征稅率、登記率、申報率、入庫率、處罰率、征稅成本率、稅收計劃完成率和稅收收入增長率八個方面的指標。曹魁[5]從稅法的執行情況、地方稅務機關征稅成本與效率以及納稅人納稅成本與效率三個方面入手,提出了一個評價我國地方稅收成本與效率的綜合評價指標體系。邵學峰[6]指出稅收質量是指稅收效率、稅收公平及二者均衡的狀態,主要體現在稅收結構、稅收分權體制以及稅收征收管理機制三個方面上。

3.2評估辦稅服務品質有關納稅服務品質的研究,伍艷紅認為我國已經將優化服務、管理就是服務作為征管改革的目標提出來,但服務水平的改善程度還相對有限,主要是思想觀念沒有徹底改變。優化服務不是純粹的微笑服務,而應該以納稅人為中心,引進“客戶關系管理”技術,為納稅人提供更好的服務。因此稅務工作人員不僅要有好的服務態度,還要掌握較全面的稅收知識和相關的法律知識,要有較好的口頭表達能力和應變能力,另外要熟練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把立足點真正轉移到以納稅人為重心上來。

3.3評估組織資源能力有關組織資源能力的研究,孟慶啟[7]認為在全國稅務管理中應強調樹立現代化管理理念,并從科學設計稅制體系、完善財稅管理體制、建設現代化的“電子稅務局”、改革優化征管模式和建立一支具有現代管理能力的稅務公務員隊伍等方面入手,實現稅務管理現代化。蔣正華[7]認為應在學習與借鑒的基礎上,結合中國國情,創造出有中國特色的管理理論。孫宏科[8]認為用信息技術建立現代化管理體系是實現現代化管理的基礎和前提。

4核心指標和指標構建

4.1對稅收征管效能層源指標的分析、篩選和定位

第一,關于稅收征管質量評估指標。在稅務管理現代化源指標體系中,評估稅收征管質量的指標為稅務登記率、納稅申報率和稅款入庫率等“三率”?!叭省狈从车闹饕嵌愂照鞴苓^程中的一些微觀具體環節,其綜合性和功能性不夠強,所體現的稅務管理現代化的屬性和特征并不突出;“三率”既顯示了稅務機關的稅收征管質量、控制力度和工作能動性,同時又包含了納稅人這個主體對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遵從度,而后者卻導致對評估對象的偏離,因為稅務管理現代化指標所衡量的對象無疑應是征稅人的活動,而不是納稅人的行為。因此,在對稅務管理現代化進行評估時,不宣直接將與稅收征管質量考核相關的“三率”當作核心指標,而可將具列為輔指標。

第二,關于稅收效率評估指標。在源指標體系中,征稅成本率和人均征稅額是最能反映稅收效率的兩項重要指標,因而具有核心指標的意義。

第三,關于稅收貢獻評估指標。從微觀層面上看,稅收收入貢獻率對于一個稅務機關本身而言無疑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因為它反映了其稅收征管職能發揮的程度以及對所在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的貢獻。當然,對于一個城市的地方稅務而言,該項指標還在—定程度上體現出城市服務業發展和城市化的水平。

第四,關于稅收執法水平評估指標。源指標體系中的涉稅政策合法率、稅收執法程序正確率、行政復議維持率和行政訴訟勝訴率等四項指標僅僅能體現稅收執法水平的一些側面,難以代表稅務管理現代化的“高標準、嚴要求”,也不容易做出客觀、公正的評估,故它們成為核心指標的條件尚不成熟。例如,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納稅人在全部納稅人中僅僅是少數,其涉及面較窄,況且行政復議維持率、行政訴訟勝訴率過高、過低都不適宜,這種局限性和不確定性是不容忽視的??紤]到目前我國稅務機關切實做到依法治稅、依法行政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將上述四項源指標定位為輔指標,從一個層面上評估稅務管理現代化水平,也還是有現實意義的。

4.2對納稅服務品質層源指標的分析、篩選和定位

其一,關于電子化服務評估指標?,F代化的納稅服務講求全天候、零距離、方便、快捷、多樣化、個性化、低成本和高滿意度等,而從技術上看,惟有電子化服務才有可能在最大限度上同時滿足上述所有要求,它不僅可以為納稅人提供一個可選擇的全新報繳稅方式,還有助于稅務機關(征稅人)提高其稅收成本效益。因此,在源指標體系中,咨詢電話質量指數、按稅額的電子化報繳率和按稅戶的電子化報繳率構成了衡量稅務管理現代化的三項核心指標。源指標互聯網站點日均訪問量雖從某種角度反映了稅務機關網上納稅服務的普及水平,但它與納稅服務品質之間的關聯性難以精確測度,故只能視作一項輔指標。

其二,關于納稅人對服務的體驗評估指標。源指標納稅人綜合滿意度反映了納稅人對稅收征管和納稅服務的切身體驗,盡管其主觀性較強,但仍不失為一種作綜合評估的有效指標,這種評估是其他客觀評估所無法取代的,所以應將其列為一項核心指標。

4.3對組織資源能力層源指標的分析、篩選和定位

其一,關于信息技術支持能力評估指標。源指標納稅數據處理集中度綜合體現了稅收征管信息化的水平,較高的納稅數據處理集中度原則上要求有較大的信息技術投入,較高的計算機使用普及率,較大的戶均稅收征管信息量和人均行政管理信息量,以及較強的涉稅信息共享水平等,因而該指標是綜合衡量信息技術支持能力的一項核心指標。另一方面,在實際工作中,源指標信息技術投入比重和人均計算機擁有量較為直觀地體現了稅務機關自身的信息化建設水平,而源指標戶均稅收征管信息量、人均行政管理信息量以及涉及稅務信息共享率雖缺乏綜合性以及精確、統一的評價標準,但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稅務機關信息化管理的潛在能力,所以上述五項源指標均可用作評估信息技術支持能力的輔指標。

其二,關于管理制度支持能力評估指標。源指標組織決策機制完善度、行政執法制約機制完善度雖能從一定角度反映稅務機關內部管理制度的建設水平,但難以精確界定和測度,故宜列為輔指標。能級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內部人事管理制度的支持能力,但是因為其橫向可比性不強,短期內在行業內推廣的可能性不大,故可將源指標能級管理覆蓋率視作一項輔指標。ISO質量管理體現了現代稅務管理的一種規范化模式,具有較大的推廣價值,但源指標ISO質量管理指數作為核心指標還不夠成熟,故不妨也將其列為一項輔指標。

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范文6

[關鍵詞]稅收籌劃 中小企業 財務 經營管理

中圖分類號:F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6)27-0304-01

一、引言

市場經濟是激烈競爭的經濟,經濟主體為了能夠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獲勝,在經濟社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然要采取各種合法措施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隨著我國稅制的不斷完善,納稅支出已經成為企業的一項重要支出,如何優化納稅支出的稅收籌劃已成為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稅收籌劃主要是指企業在國家政策的許可下,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立法導向,通過對籌資、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進行合理的事前籌劃和安排,取得節稅效益,最終實現企業利潤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的一種經濟活動。一般來說,企業稅務籌劃需要一定的條件:企業達到一定規模,組織架構有一定層次,企業業務流程需要一定長度,產品要相對比較豐富等,但很多中小企業缺乏必要的資源,沒有專業財務人員,不熟悉或不理解稅收政策,會計核算不夠規范等自身的特點,在稅務籌劃上與大企業還有一定的差距,為此中小企業應更多地關注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日常管理與核算,盡量做好稅務籌劃。

二、中小企業實施稅收籌劃的作用

1、稅收籌劃有利于提高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人力”和“財力”是企業經營管理中最重要的因素。而“財力”指的是企業的資金,稅收籌劃主要是謀劃資金流程,規范財務管理,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企業制定規范的財務制度,培訓高素質的財會人員,對外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信息資料,為稅收籌劃的成功進行提供了必要條件,同時也體現出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在不斷提高。

2、稅收籌劃有助于實現中小企業的利益最大化

稅收可作為經營費用,能夠抵減企業的純利潤,對政府調節經濟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政府根據市場規律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在稅收法律法規上都得以體現出來。企業按照國家稅收政策的規定,以稅收政策為導向,制定了自己的經營計劃,尋找對自己有利的方面,從根本上減少成本費用,從而實現利益的最大化。

3、稅收籌劃有助于增強中小企業的納稅意識

稅收籌劃是在國家法律允許的條件下,運用專業知識,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可以從理性的角度,使納稅人提高依法納稅的自覺性,意識到偷稅漏稅逃稅都是違法行為。中小企業開始正確認識到應該進行稅收籌劃,而不是利用偷稅漏稅逃稅的方法來減少稅收,這也說明企業納稅意識在不斷的增強,它標志著中小企業不斷走向成熟和理性。

4、稅收籌劃有助于提升中小企業的競爭力

企業運用稅收籌劃可以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降低成本,實現利潤最大化,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中小企業本身的特點就是規模小、利潤低、成本高。中小企業利用稅收籌劃,不僅能達到自身成本利潤的最優化,還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不斷增強。

三、中小企業稅收籌劃問題的改進對策

1、注意稅收籌劃的合法性與合理性

(1)遵循稅收籌劃合法性的原則

稅收籌劃的合法性是指必須在合法的條件下進行籌劃,并且是在對國家制定的稅法進行比較分析研究后,進行納稅優化選擇。稅收籌劃的合法性是稅收籌劃最根本的特點,具體表現在稅收籌劃運用的手段是符合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與現行國家稅收法律、法規不沖突,而不是采用隱瞞、欺騙等違法手段。此外,稅收籌劃的合法性還表現在稅務機關無權干涉,國家只能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和完善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堵塞納稅人利用稅法漏洞得到減輕稅負和降低納稅成本的行為。稅收籌劃最根本的做法就是利用稅法的立法導向和稅法的不完善或漏洞進行籌劃。因此,針對稅收籌劃的時效性,必須要遵循適時調整的原則。

(2)遵循稅收籌劃的合理性原則

稅收籌劃的合理性是指必須圍繞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而進行的籌劃,并以實現價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權利得到充分的享有為中心。稅收籌劃有其目的性,必須遵循事前籌劃和經濟性的原則,要考慮各種籌劃方案的相互影響,從長遠的眼光來選擇稅收籌劃方案。在遵循成本效益的同時,要遵循穩健性原則。稅收籌劃的合理性要求籌劃方案要符合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全面考慮,綜合平衡,不能顧此失彼。稅收籌劃與稅制變化風險、市場風險、金融風險等緊密相關。所以,中小企業必須充分考慮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及國家有關政策的變動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對當前的稅收籌劃方案進行綜合衡量比較,從而使風險降到最低。例如:利用籌資方式的納稅籌劃中,必須從財務管理的角度考慮財務風險和債務成本;把握最佳資金結構,以保證中小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目標,促進中小企業的長遠發展。

2、樹立正確的稅收籌劃意識

稅收籌劃能夠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能夠維護中小企業的資產和收益,政府機關、稅務機關應該借助媒體、專家講座、稅務知識培訓等方式宣傳稅收籌劃,使納稅人明白,稅收籌劃能夠合理避稅,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表揚積極合法的籌劃行為,獎勵積極主動納稅的企業,譴責消極違法偷稅逃稅行為,引導和規范中小企業的稅收籌劃工作。中小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也應該樹立依法納稅、合理避稅的意識。稅收征管人員還要熟知稅法,了解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合法權利。稅務機構在接受過程中,應多為中小企業介紹一些成功的稅收籌劃案例,使中小企業意識到進行稅收籌劃與不進行稅收籌劃是有區別的,通過這種方式增強企業管理人員進行稅收籌劃的意識,提高中小企業財會人員的稅收籌劃水平。

3、要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稅制設計的基本要素,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一般在稅種設計時,都設有稅收優惠條款,中小企業如果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條款,就可享受節稅效益。因此,用好稅收優惠政策本身就是稅收籌劃的過程。選擇稅收優惠作為稅收籌劃突破口時,中小企業還必須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不要曲解稅收優惠條款,濫用稅收優惠,以欺騙手段騙取稅收優惠;二是應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條款,并按規定程序進行申請,以免因程序不當而失去應有的權益。

4、提高稅收籌劃人員的素質

首先,提高中小企業管理人員的專業水平。對于中小企業來說,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至關重要,可以通過培訓等途徑讓企業的管理人員,尤其是財務人員熟知財經法規以及稅法等相關知識,建立健全的企業財務制度;其次,中小企業還要培養一大批合格的稅收籌劃后備人才。從當前情況看,我國有很多高校都開設了經濟類專業,尤其是會計專業,很多高校都有這個專業,而稅收,稅法在會計專業開設的課程不多,經濟類高校是培養稅收籌劃人才的重要基地。為此,應該在大學經濟類專業開設稅收籌劃課程,以此提高我國稅收籌劃工作的整體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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