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監督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網絡交易監督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網絡交易監督

網絡交易監督范文1

關鍵詞:網絡貿易;電子商務;國貿專業;實踐教學

網絡貿易就是通過計算機網絡進行的貿易,它是指在網絡平臺基礎上直接進行在線交易,利用數字化技術將企業、海關、運輸、商檢和稅務等有關部門有機地連接起來,實現從瀏覽、洽談、簽約、交貨到付款等全部或部分業務的自動化處理。廣義的網絡貿易主要包括因特網貿易和EDI無紙貿易兩種類型,狹義的網絡貿易僅指因特網貿易,具體包括貿易雙方通過互聯網瀏覽貿易信息,尋找滿意的商品或者客戶,進行貿易洽談、簽訂貿易合同、支付貨款等一系列貿易活動。本文所研究的網絡貿易為因特網貿易。自網絡貿易在全球出現以來,它對國際貿易的影響不斷向深層次擴展,在國際貿易方式、國際貿易運行機制、營銷手段、政府宏觀管理以及貿易政策等方面都帶來了巨大的影響。

一、 網絡貿易發展的背景

在加入WTO后,中國對外貿易發展增速已經連續12年保持在20%以上。如今,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一大出口國、第二大進口國。雖然我們經歷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機和歐洲債務危機,面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形勢和國內經濟運行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中國堅持對外貿易著力于“穩增長、調結構、促平衡”,進出口仍然平穩發展,貿易結構繼續優化,轉變外貿發展方式取得新進展。

現實中,全球金融危機后貿易保護主義不斷抬頭,中國依靠低附加值的非核心部件加工和勞動密集型的產品出口之路遇到瓶頸,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的網絡外貿逆勢上揚,不僅成為經濟發展的新亮點,而且帶動了一大批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網絡外貿可以繞開諸多國際貿易壁壘,網絡外貿在中國外貿重大轉型時刻將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將幫助中國外貿走得更好、幫助外貿企業活得更好,以保持中國外貿的優勢。網絡外貿為中國外貿和制造出口企業尋找一片新的發展空間、一種新的生存方式。因此,網絡貿易有望成為世界上最大的“自由貿易區”。

二、網絡貿易在獨立學院國貿專業實踐教學中的應用目的

網絡貿易作為一門國際經濟與貿易和電子商務的交叉學科,對從業人員素質要求較高,既需要他們熟悉計算機網絡信息技術知識,又需要他們掌握國際經濟貿易相關理論知識,還需要他們熟識各國的政策法規及對貿易環節的要求與對策等。目前,我國網絡貿易研究與應用的專業人才比較匱乏,網絡貿易專業還未被列入國家教育部高等教育的專業目錄中,因此,我們需要加強網絡貿易研究與應用人才的培養,為國家培養一批網絡貿易技術人員和一批熟知網絡貿易應用的企業家和經營管理人員。獨立院校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將網絡貿易應用于實踐教學勢在必行。

網絡貿易的一些平臺,為大學生創業、就業及第二職業提供諸多的機會。為了更好地完善和改進中原工學院信息商務學院應用型人才培養方案,在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開展的第七學期外貿實務綜合設計中,學校在傳統的外貿實務模擬操作環節之外進行積極的實踐教學研究和改革。這樣可以引入新興的網絡外貿,為外貿出口開辟一條新路,實現外貿的在線交易實戰操作。該項目是經濟管理系創業型、就業型人才培養方案改革支撐項目之一,經學校批準立項為2011年重點建設項目,由學校投入經費重點支持。

我們通過網絡貿易在第七學期外貿實務綜合設計中的應用研究,使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的實踐教學達到以下目標:重視能力本位教育,突出進出口貿易職場要求,緊跟業界運作方式及發展趨勢。能力素質培養是人才培養的核心,而能力素質包括專業技術能力、工作能力、社會能力和創新能力。網絡貿易流程模擬實訓使學生能夠掌握一種新興的國際貿易方式,具備國際電子商務活動所必需的專業實際操作能力,培養學生終身學習、適應社會變化的社會能力和工作能力以及拓展業務能力。因此,學校努力研究電子商務平臺和國際貿易實踐的結合點,網絡貿易實訓正是實現國際貿易與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結合,給學生創建一個真實的交易平臺,發揮他們的積極能動性、創造性,通過網絡完成整個國際貿易進出口業務成本核算、交易磋商、合同達成等過程。

三、網絡貿易在獨立學院國貿專業實踐教學中的應用模式

在利用外貿電子商務平臺掀開中國網絡出口新時代思想指導下,獨立院校教師要大膽創新網絡貿易在國貿專業實踐教學中的應用。其具體模式有以下兩種。

1.網絡貿易實訓中組織學生開設國際網店自主創業

在第三方提供的電子商務平臺上、由學生分組自行經營網上商店,如同在大型商場中租用場地開設專賣店一樣,學生進行網絡在線外貿的實戰操作,具體方法如下。

步驟一:通過外貿市場調研,學生對重點行業盤點,分析哪些行業最賺錢,哪些商品最好賣。然后,學生通過批發市場等渠道自主尋找貨源。

步驟二:由淘寶網、買多網等公司提供技術支持,讓學生學會在國內電子商務平臺Aliexpress、Ebay開網店,進行店鋪裝修,產品定價、產品的英文報盤,以及網絡推廣。同時,讓學生關注客戶網站留言、電子郵件,通過網站在線咨詢、在線服務、即時通信,培養學生與國際客戶的溝通能力,真實體會網上銷售、網上接受訂單、網上支付、訂單確認、訂單查詢和跟蹤過程,熟悉在線外貿交易流程。

步驟三:加強對學生網絡外貿實戰操作的考核與評估,從網上信譽度、銷售金額、銷售量、產品好評率、店鋪收藏量、頁面訪問量等多方面考核學生實踐環節,進行綜合實踐成績的評估。其中,2008級學生成功接到來自挪威的訂單,取得銷售業績,有效地檢驗了學生的實踐能力、學習能力和創新能力。但是,我們在實踐環節也發現一些問題,國內電子商務平臺在國外知名度不高,在網絡推廣過程中有很大難度,很難在眾多網頁中被搜索到。

2.網絡貿易實訓中校企聯合,給企業增加出口機會,給學生增加就業機會

首先,企業建立對外網站。第一步是必須明確自己的網站定位。第二步是申請一個好的域名。第三步是尋找優秀的設計公司來建設站點。第四步是尋找一個快速、經濟的虛擬主機為網站安個家。第五步是把網站名稱登記一些搜索引擎,進行宣傳和推廣。第六步是定期維護和更新網站內容。

其次,通過企業提供網絡推廣技術支持,學生分組運用多種網絡營銷方式來推廣企業及其產品。這些網絡推廣方式包括企業展示網站、電子產品目錄、企業動態、登錄搜索引擎、登錄著名企業名錄、登錄商貿網站、SEO的英文搜索引擎優化、論壇推廣、電子賀卡營銷、病毒營銷等。搜索引擎注冊與排名是最經典最常用的網絡營銷方法之一,也是我們在實踐環節進行企業推廣的最主要的方法。尤其是搜索引擎推廣,目前是免費的,因此受到很多人的重視,搜索引擎營銷方法也成為網絡營銷方法體系的主要組成部分。我們引導學生進行搜索引擎營銷具體方式探索,包括網站登錄、固定排名、競價排名、優化排名、網絡實名。

四、網絡貿易在獨立院校國貿專業實踐教學中的展望

2012年,河南保稅物流中心獲國家八部委聯合審批的“E貿易”方案,使鄭州成為首批全國跨境貿易電子商務試點城市之一。河南保稅物流中心已經獲得河南省商務廳、河南省電子商務協會等單位支持,全面展開在河南招商工作。Ebay、阿里巴巴、敦煌網、遞四方物流、UPS、澳航等世界知名電商和物流供應商紛紛與河南保稅物流中心展開試運營和積極合作。在這種背景下,中原工學院信息商務學院今后將與河南保稅物流中心建立校企合作關系,進一步推進我們的網絡貿易在獨立院校國際貿易實踐教學中的應用和創新。

參考文獻:

[1]趙龍.網絡貿易——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J].科技術語研究,2002,(4).

[2]劉贊彤.電子商務對國際貿易的影響與實踐探析[D].湖南大學,2004.

網絡交易監督范文2

關鍵詞:網絡商務 網絡交易平臺 網絡工商行政管理

國家工商總局2010年7月1日頒布實施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工商總局令第49號,下稱《辦法》)是全面規范網上經營行為(又稱在線經營行為)的國家層面的規章。它旨在落實傳統法律在網絡經營環境下的適用和執行,促進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在嫁接和適用傳統法律方面。辦法將網絡經營者區分為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并將自然人列入經營者范疇,正式確立了網絡經營者名稱、范疇,并建立了一套規范網絡經營者的制度。在某種意義上,這樣的規制思路與現在各國對網絡商務規制的思路相吻合,即現行的法律和政府對經濟活動的規制手段仍然應當一視同仁地延伸到網絡環境,不因為經營活動通過網絡進行而放任不管,也不應給網絡經營者過重的負擔或更加嚴格的管制。

不過,《辦法》對網絡服務經營者的規范與傳統法律對經營者規范存在差異。很重要的一個方面是,它賦予網絡服務經營者,尤其是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絡經營者較多的規范和監督其他經營者的責任。本文在《辦法》對平臺經營者規范基礎上,試圖對政府和平臺經營者在網絡經營活動規范和監督的職責作出分析和界定,以便今后在更高層次立法時,合理分配監管責任,更好地規范網絡經營行為,促進網絡經濟的健康發展。

一、網絡經營環境下相關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分析

《辦法》第二條將網絡經營者分為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這是合理的、科學的,解決了長期以來網絡經營主體的分類和名稱使用混亂問題。同時,該條將網絡服務經營者定位于“通過網絡提供有關經營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經營者”。據此,網絡服務經營者分為普通的網絡服務經營者和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網站經營者(下稱“平臺經營者”)。普通網絡服務經營者是指利用網絡向用戶或公眾提供各種服務,包括利用網絡提供傳統服務的主體(如攜程網等),也包括利用網絡提供信息服務的主體(如在線視頻、專業數據服務等)。在這種情形下,網絡交易發生在網絡服務經營者與用戶之間,網絡僅僅是經營者向用戶提供服務的工具。在這種情形下,網絡服務提供者既是商品(服務)經營者,它在為用戶提供網絡通信服務的同時,也與用戶發生網絡商品或服務交易。呼臺經營者是利用網絡為用戶從事網絡交易而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平臺經營者營造了網絡環境下一種特殊的商業模式,通過交易平臺服務實現的平臺與平臺用戶之間的交易(即間接電子商務模式)。雖然平臺經營也落入網絡服務范疇,但是,它與普通的網絡服務有著很大區別。

普通網絡服務經營者的服務本身構成網絡交易,該交易主體的一方是網絡服務經營者(即網站經營者),另一方是該網站上的用戶;交易內容多為網絡服務或(和)信息服務。平臺經營者與用戶之間也存在網絡服務交易。但是這種服務交易目的是支持和服務于平臺上用戶與用戶之間的網絡交易。這使得在網絡交易平臺上的交易關系變得更加復雜。這樣,在網絡平臺上發生兩種交易:平臺經營者與用戶之間網絡服務交易:用戶與用戶之間的網絡交易。

平臺經營者與用戶之間的交易是服務交易,平臺向用戶提供商品展示、網絡合同締結、履行等相關的信息存儲、傳輸服務;平臺向用戶收取一定的服務費(許多交易平臺初期是免費的,逐漸走向收取基本的服務費或對特定服務收取費用)。盡管平臺是用戶從事網絡交易的前提或基礎,但平臺經營者并不介入用戶與用戶之間的交易之中,成為某一方的當事人。因此,平臺與用戶之間網絡服務關系與用戶與用戶之間網絡交易關系是相互獨立的,用戶之間的交易合同責任并不會也不應當牽連到平臺經營者。當然,如果平臺服務導致平臺用戶經營或交易損失的時候,該用戶是否可以尋求平臺經營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取決于與平臺經營者之間的服務合同規定。

平臺上的用戶通常分為兩種:一是經營者,二是消費者或購買者。根據《辦法》對網絡經營者的定義,平臺上的經營者,既可以是網絡服務提供者,也可以是網絡商品經營者。也就是說,網絡平臺上的用戶之間的交易關系,既可以是網絡商品買賣,也可以是網絡服務。同樣,根據《辦法》,平臺上的經營者既可以是企業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平臺上的消費者(或購買者),則沒有限制。理論上講,平臺上的任何用戶都可以成為買方(消費者),其中包括純粹為個人消費的自然人。不管平臺的消費者一方為何主體,只要平臺上存在經營者,那么《辦法》對網絡經營者的行為規范和監督就自然延伸到平臺上的經營者。由于平臺上的經營者是網絡平臺的用戶,是網絡平臺的服務對象,而政府對經營者的規范和監督義務如何落實到平臺上的網絡經營者,就成為網絡環境下政府對商務活動監管的特有現象。顯然,《辦法》在這方面進行了大膽的嘗試。

二、工商部門對網絡經營行為的管理職責

市場準入、公平交易、消費維權、規范市場、廣告監管等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基本職責?!斗床徽敻偁幏ā贰ⅰ斗磯艛喾ā贰ⅰ断M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商標法》等屬于工商行政執法的主要法律依據。隨著互聯網在商務活動中的應用。傳統的工商行政管理職責也要移至網絡環境下,對網絡經營活動實施監管。依據國務院2008年的國家工商總局“三定方案”,工商總局增加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管職責?!掇k法》總結了全國多年來對網絡經營活動監管的經驗,提出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如何監管網絡經營行為的制度和措施。

首先,《辦法》打破現有屬地管轄格局,建立協同管轄制度。根據《辦法》,網絡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由縣級(含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第三十二條)。根據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管轄的依據是“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辦法確立了以網站經營者住所地作為管轄依據,其原理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要查處違法的經營行為,由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機關行使管轄權是最便捷和恰當的。當然,這樣的管轄規則對于自主經營型網站來講沒有問題,而一旦適用于交易平臺,那么網站(即)交易平臺經營者與平臺上的經營者往往身處異地。這樣就可能導致平臺上的經營者違法行為由平臺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部門管轄。為避免由

此引發的管轄不便,第三十六條規定,“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異地違法行為人有困難的,可以將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情況移交違法行為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庇纱?,就可以解決違法經營者為異地時,由網站所在地的工商部門管轄的不便。

這反映了過去以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為主要特征的監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適應網絡經營的要求。為此,工商部門按照統一組織開發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臺,建立全國一體、統分結合、功能齊全、上下聯動的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平臺,以方便網絡違法案件協同查處,營造一體的網絡監管體制。在這方面,福建省率先開發和推行了全省統一的互聯網商務監督管理系統,實現全省工商系統協同管理。

其次,《辦法》明確了工商部門的主要職責。第五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能為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提供公平、公正、規范、有序的市場環境,提倡和營造誠信的市場氛圍,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憋@然,《辦法》充分肯定了工商機關可以將傳統職責延伸到網絡環境中。與此同時,為適應網絡環境的特殊性,《辦法》還賦予工商機關新的職責和行政處罰權。比如要求縣級以上工商機關建立網絡經營者的信用檔案,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第三十三條),在必要的時候提請通信管理部門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第三十四條),甚至依法關閉該違法網站(第三十五條)。

在網絡經營行為監督方面,《辦法》最引人注目的地方是明確了平臺經營者的角色,賦予其維護交易平臺秩序的責任。首先表現為平臺對用戶的注冊管理并規定平臺的各種法定義務,然后是對其在平臺的經營行為某種程度的監督管理。這樣的規定具有一定的創新性,但有必要檢視其合理性、可行性。

三、平臺經營者的“管理”義務

基于平臺經營者與用戶之間是服務關系,用戶之間的交易通過平臺實現,平臺對平臺上的交易具有技術上的可控性,因此,《辦法》賦予平臺經營者對用戶及其經營行為的管理義務。這些管理義務主要表現在以下九個方面。

(一)用戶注冊身份審查和驗證管理

《辦法》要求對用戶注冊實行身份審查和驗證。依據第二十條,用戶身份審查分兩類:第一,對所有在網絡平臺上從事經營活動的用戶進行經營主體審查。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在平臺進行注冊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包括對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自然人。這里的“經營主體身份”審查,應當理解為審查其是否有合法的營業執照。第二,對未經工商登記從事網絡經營活動的自然人進行實名注冊和驗證其身份并核發真實合法的標記的義務。

(二)對用戶行為的規范

《辦法》要求平臺經營者采取以下兩種制度,規范用戶的行為(包括經營行為):第一,強制要求平臺經營者采用用戶協議?!掇k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申請進入網絡交易平臺進行交易的經營者簽訂合同(協議),明確雙方在網絡交易平臺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憋@然,該條是將簽署用戶協議作為平臺經營者的一項法定義務來規范的,并明確了協議要規范的內容。第二,《辦法》要求平臺經營者履行建章立制義務。根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的網絡交易平臺管理規章制度內容包括: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各項規章制度應當在其網站顯示。

(三)建立檢查監控制度

按照《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上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四)保證交易平臺運營安全義務

《辦法》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證網絡交易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這一義務旨在要求平臺確保技術安全和交易秩序,防止出現通信、信息泄露等不安全因素,影響交易開展。

(五)交易記錄存管

在交易平臺上,由用戶自主商品信息,而所有用戶的交易記錄均保存于平臺。為確保交易安全,《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臺上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及其時間”,并規定保存期不少于兩年(身份信息自用戶注銷起算,交易記錄自交易完成起算)。

(六)建立信用評價體系

《辦法》第二十七條并沒有強制要求網絡平臺經營者建立信用評價體系,只是鼓勵平臺經營者提供這項服務。鼓勵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估服務,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采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七)保護知識產權

《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手段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絡交易平臺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等權利的行為或者實施損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采取必要措施?!?/p>

(八)建立消費保護機制

《辦法》第二十六條還要求平臺經營者在平臺上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者真實的網站登記信息,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九)配合工商執法

平臺經營者不僅承擔一定的監督職責,而且還有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執法的義務。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工商部門發現網絡交易平臺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要求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

四、平臺經營者義務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分析

《辦法》對平臺經營者義務的規范建立在行業自治和政府法治相互配合與協調,以實現網絡經營行為的規范和監督管理的理念基礎上,《辦法》在肯定工商部門對網絡經營行為監管職責的同時,充分肯定了行業自治的作用。第九條明確規定,“鼓勵、支持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建立網絡誠信體系,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建設?!笨梢哉f,整個辦法既體現了工商機關的積極作為,努力規范網絡交易秩序,同時又注重發揮行業自律自治,共同營造公平、公正、有序市場環境的基本理念。筆者認為,這樣的“自治”和“法治”雙重規范和管理無疑是正確的,也是符合世界各國對網絡商務管理基本原則的。

但是,筆者認為,《辦法》確立的諸多平臺經營者對用戶(包括經營者)的監督管理義務是否能夠實現、其效果如何還有待實踐檢驗,需要有充分實證研究進行評價。在足夠的實證數據形成之前,本文先從法理的角度,對其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行一些分析。

(一)用戶身份審核、行為規范和監督

在《辦法》頒布之前,網絡用戶的注冊規則均由網站經營者自行決定。在電子商務初期,用戶注冊相對寬松,基本上由用戶隨意填寫。這樣的注冊制度帶來的問題是,如果用戶故意欺詐或違約之后消失,就會給交易相對人追索帶來麻煩。即使平臺經營者不參與用戶之間的交易,平臺上欺詐行為難以追索現象增加也不利于吸引更多用戶參與網絡交易。于是,從事電子商務的網站開始實行不同程度的實名注冊并利用一些方法驗證用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在網站經營者與用戶直接交易的情形下,這種身份驗證顯然是一種保護救濟措施。同時,網站也通過用戶協議、網站政策等,規定網站和用戶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尤其達到對用戶行為規范和約束的目的。但是,不管怎么講。這些協議是因為用戶在注冊時點擊了同意而成為對雙方有約束力的合約。這種合約在網絡實踐中存在的普遍作用成為網絡交易行業自治的體現。而《辦法》將之推進了一步,使之作為平臺經營者的法定義務。筆者認為,上述第一至三項義務規范實質上賦予了平臺經營者對用戶注冊管理權、行為規范和監督權。因為《辦法》要求平臺經營者審查“經營主體身份”,如果沒有工商登記但又注冊為從事網絡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用戶,應當實行實名注冊和驗證其身份并核發真實合法的標記。顯然,任何人從事經營活動都應當服從法律,取得相應的資質,而是否符合這樣的資質是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的?!掇k法》賦予了平臺經營者審查義務。雖然,現在平臺經營者已經開始采取實名注冊和驗證身份,但是一旦將之轉化為法定義務時,就存在違反該義務導致交易相對人損失時平臺經營者是否要承擔責任、承擔什么責任的問題。

《辦法》規定平臺“應當”締結用戶協議、“應當”建立交易規則、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不良信息處理等規章制度,“應當”建立檢查監控制度,對通過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這樣的規定實質上賦予了平臺經營者制定規則并執行規則的權力。平臺上的規則仍然是基于用戶同意,而平臺的監督監控,實質上也沒有任何強制執行力,而僅僅源自用戶的服從。平臺對用戶的某種制約力,只能表現在關閉賬戶對用戶的威脅,而且這也只有用戶對平臺構筑的市場具有依賴的時候才起作用。沒有政府或法院的認可和支持,這些自律規范必然缺乏執行力。

(二)確保交易安全義務的效力

《辦法》還規定了平臺的三項重要義務,即交易平臺運營安全義務、交易記錄存管義務、建立信用評價體系。這顯然是將商業實踐中的一些做法吸收到《辦法》中,將之規定為平臺的法定義務。

網絡交易安全問題是一個較為復雜的問題。作為網絡技術服務提供者,平臺經營者有義務確保運營安全,合理地保存交易記錄,以使網絡交易糾紛得到解決。筆者認為,《辦法》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均有一定的合理性。第二十九條要求平臺經營者保護用戶交易記錄至少兩年,這一規定對于平臺上交易糾紛的解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因為在電子化環境下,用戶之間要依賴平臺上的電子記錄作為糾紛解決的依據,而兩年的規定也符合一般的民事訴訟時效的要求。

但是,《辦法》第二十九條要求平臺經營者審查“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似乎超出了平臺經營者服務或權利的范疇。而且,平臺安全、記錄安全本質上是網絡安全、信息安全,而任何技術的安全均可能有例外。因而需要合理分配因意外事故或第三人攻擊的風險和責任。顯然,《辦法》作為部門規章無法對此作出規定。在某種意義上,《辦法》的規定只有“提示性”,沒有對違反規定的責任規范。

相對地,《辦法》第二十七條對“信用評價體系”的規定較符合《辦法》的地位?!掇k法》只是鼓勵平臺經營者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估服務。盡管許多交易平臺都有信用評價體系,但這種信用評價來源于用戶自身,且其評價結果僅用于平臺,因而平臺上的信用評價不過是平臺為用戶提供的服務。如果強制推行的話,也存在不推行的法律后果及其信賴利益的保護問題。因此,采取“鼓勵”態度可能更符合《辦法》位階。

(三)平臺何以擔當維權職責

《辦法》還要求平臺積極采取措施保護知識產權和消費者權益。交易平臺網絡經營模式的法律關系逐步理清,平臺經營者為用戶交易提供服務,屬于網絡商品(服務)交易的第三方。在這種認知下,用戶在其平臺上的經營活動如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平臺經營者通常不應當承擔直接侵權責任。但是由于平臺為用戶交易提供信息服務和其他服務,這使得平臺有可能承擔幫助共同侵權責任。為此,許多交易平臺積極采取自力救濟措施,避免間接的侵權風險。這種救濟措施主要是設置權利人的投訴機制,對權利人有證據證明網絡交易平臺內的經營者實施侵犯其知識產權行為時。根據“通知移除”規則⑤,采取移除和屏蔽措施,既保護權利人,也保護平臺自身?!掇k法》充分肯定這樣的措施,并將之上升為強制規定,在第二十四條兩處使用了“應當”,只是沒有也不可能規定不采取措施的法律后果。

網絡交易監督范文3

1.1網絡金融的一般性風險

1.1.1流動性風險

網絡金融的一般性風險主要指商業銀行在經營過程中存在的流動性風險,例如:貸款風險,市場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等等。且由于網絡銀行的金融服務方式與傳統銀行的商業服務模式不同,導致了虛擬金融服務模式無經驗可循、無先例可考。網絡金融服務的規模相比于傳統的商業銀行服務網點的輻射局限性有了巨大的突破,網絡金融的服務范圍通常是突破地域限制的,只要通過網絡化的手段都可以接受網絡金融服務,甚至全世界各個區域的人們都可以通過網絡金融服務進行快速的交易。因此,網絡金融方面資金的流動性得到前所未有的提高,同時,流動性的大幅度提高,也可能給國際性的金融投機商以及做空機構等潛在的投機機會。很多機構可以通過負債業務籌集資金,然后運用籌集的資金進行大規模的投機,通過快速的買進賣出賺取利差。使得流動性強的特點反而成為我國網絡金融發展的潛在風險之一。例如:1998年亞太地區金融危機的爆發,有一部分原因正是因為計算機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導致了部分證券金融服務的網絡化服務流動性較大。而給國際金融炒家留足了空間,以索羅斯為首的美國金融大鱷狙擊泰國官方貨幣——泰銖,大量買入泰銖,又在短時間內大量拋售;從而導致泰國金融市場一片混亂,通貨膨脹率飆升。而泰國又是亞洲金融體系中的環節之一,由此引發的蝴蝶效應快速蔓延,從而最終引發了區域性的金融危機。

1.1.2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在網絡化的金融服務過程中,通常是指市場價格的變動結合網絡化的快速交易模式,使得部分信息不對稱以及計算機設備不夠先進的交易者蒙受巨額損失的可能性大幅度增加。例如:我國外匯匯率的快速變化就可能引發市場風險,大量的金融機構都或多或少地從事外匯方面的交易服務,如果國際金融市場的波動導致外匯市場的不規律波動,就會引起貨幣的貶值,且我國外匯儲備量巨大,微小的波動就有可能導致我國外匯儲備的大量貶值。另一方面,也可能因為匯率的變化導致其他行業以及大宗商品交易的商業風險波動,如:美元兌人民幣的匯率升高,就會導致我國對外出口產品的競爭力下降,出口貿易受到嚴重影響,從而進一步影響到我國當年的GDP生產總值。

1.1.3國內金融利率風險

通常指網絡金融服務因利率變動而蒙受損失的可能性大幅度提高,提供電子貨幣的網絡銀行如果利率不能夠及時跟隨市場利率變動,就可能導致大額交易者或者是交易機構利用網絡交易漏洞快速轉移資金,從而形成利率利差賺取大量利潤。另外,如果我國進行完全的利率市場化,也可能導致國際投機商以及國際游資利用網絡交易平臺快速狙擊我國利率市場從而造成我國金融市場的混亂,影響我國金融市場的正常化發展。

1.2網絡金融服務的特殊風險

相比較于傳統銀行而言,網絡金融服務因為高效率的交易頻率,可能導致微小的局部風險,通過網絡平臺的轉化快速形成系統性的金融風險,甚至是全國性的金融危機。

1.2.1網絡金融服務的系統性風險

網絡金融服務的系統風險通常是指網絡銀行依托網絡運營的過程中,如果程序本身出現問題,那么網絡金融服務體系就會在該環節停滯,從而導致整個網絡金融服務系統的癱瘓,甚至是交易數據的錯誤,從而造成大量的金融經濟損失。網絡銀行的金融服務通常是結合全球金融服務市場的海量信息的基礎之上,在跨國金融支付清算中會涉及大量的跨國電子貨幣交易,如果我國的國內金融市場網絡化服務出現故障,就會影響到整體服務清算系統,進而在國際市場上造成廣泛的影響。特別是在現代社會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大前提下,局部的技術性系統風險短時間內就會造成網絡金融風險的迅速擴散。

1.2.2網絡金融服務的業務交易風險

網絡金融服務的業務交易風險同樣不容忽視,在操作風險、市場風險風險、信譽風險等方面如果不能及時有效地進行控制,將可能導致連鎖反應形成威力巨大的系統性風險。(1)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既包含技術層面的操作失誤,又包含人為操作規范的不嚴謹而造成的風險。從技術角度出發,系統本身的缺陷型以及系統的穩定性對于技術性風險的發生幾率成倍增加。并且技術層面的網絡金融風險不便于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督,畢竟金融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技術專業性方面較為薄弱。同時,人為操作規范性不嚴謹而造成的操作風險則需要所在金融機構通過有效的制度手段進行規避。(2)市場選擇風險市場選擇風險通常是指信息不對稱而造成的網絡銀行服務的缺失而引發的業務風險。由于網絡金融交易平臺的服務客戶不能像傳統金融服務網點一樣便捷且快速地識別金融機構的真偽。使得部分網絡知識薄弱的網絡金融服務客戶無法有效甄別網絡金融機構服務的真實性。大量非法機構通過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網絡金融服務平臺誘導客戶進行交易,從而盜取客戶的資金。因此市場選擇風險同樣需要重視。

2.對于網絡金融市場風險的監管現階段

我國金融服務風險的監督主體是各級金融管理部門、中央銀行以及分支的專業監管機構,如:央行、證監會等。

2.1我國現階段銀行業監管當局對監管體制的完善

在宏觀層面傳統銀行業監管體制的設置以及對于網絡金融服務模式的認知不全面,導致了我國行政機構對于網絡金融行業監管的混亂。自1994年10月正式頒布《關于金融體制改革及監管》文件以來,我國一直沿用該文件的監管方式。除了根據時代的發展對文件中部分法律法規進行細微調整之外,對于原則性的文件內容從未有過大幅度改動。而現如今快速發展的網絡金融服務模式在很多方面已經很難通過傳統的監管制度進行解釋和管理。因此,對于我國銀行業的監管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例如:針對我國快速發展的網絡一體化結算金融平臺,在傳統金融服務制度的監管層面仍然是一片空白。例如:近兩年內快速發展的基金日結利息的創新式金融服務模式對于傳統商業銀行活期存款的巨大沖擊,傳統銀行業的監督管理部門只知道一味地打壓,而不是積極地發現自身服務的問題以及改善現有的監督管理制度。從而導致在網絡金融服務層面被類似阿里巴巴公司“余額寶”類的基金貨幣產品越甩越遠。因此,改善傳統商業銀行的服務模式,提高客戶金融服務的滿意度,并且為客戶創造真正的價值,成了商業銀行的頭等大事。并且監管部門也應該配合傳統銀行對快速發展的網絡金融服務進行積極的學習和對網絡金融服務優秀的方面進行積極學習,改善現有的服務模式以及金融產品。

2.2對于網絡金融服務市場準入的監督管理

我國網絡金融服務的快速發展主要集中在近5年內,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于網絡金融的快速發展的監督管理顯然十分不適應。對于大量的網絡金融服務產品的創新,例如:“余額寶”、P2P個人信貸、金融眾籌等模式的認識尚且停留在了解階段,對于其具體的監管措施更無從談起。因此,對于金融行業的監管部門如:央行、證監會等應該首先組織工作人員對新興的金融知識進行快速的學習與掌握,并與開展新興金融業務的互聯網公司進行深入的交流,與技術人員、產品經理等對產品本身進行有效的學習和了解,從而針對網絡金融服務的快速發展得出具有專業性的金融監督管理辦法,在網絡金融服務產品尚未成熟階段,就要做好金融風險的防范和監管措施。避免因為網絡金融服務的盲目擴張而影響到整體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提高網絡金融服務市場的準入門檻,防止濫竽充數的機構或單位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性。

2.3監管部門主導開發有效的網絡金融服務監督系統

網絡金融服務的快速發展建立在計算機信息技術以及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的基礎上,而監管部門想要針對網絡金融市場進行有效的監督管理,就需要結合技術手段來實現對于網絡金融市場的監督與管理,例如:在銀行業的網絡金融服務發展過程中可以由央行主導,開發針對網絡金融服務多方面監督管理的網絡監管系統,并允許各級國有銀行可以結合具體區域的金融服務市場而對網絡金融服務監督系統進行針對性的修改和完善,保證系統在推廣與落地過程中能夠克服“水土不服”,真正做到對現有網絡金融服務市場的監督與管理。

3.結束語

網絡交易監督范文4

1.1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府監督作為保障醫藥電子商務是以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以及保險公司為網絡成員的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從以上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中我們不難看出,醫藥電子商務包含了醫療機構、醫藥公司、銀行、藥品生產單位、醫藥信息服務提供商、消費者以及保險公司等多個相互聯系的參與者。雖然,在互聯網上進行醫藥電子商務所經歷的實際交易過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雙方甚至只用動動鼠標就能完成大宗藥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參與者較多,保障交易順利實施的環節較多,而任何一個環節都有可能潛藏著欺詐行為,各個參與者在交易過程中,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比如藥品生產企業伙同信息服務商虛假藥品廣告,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的利益。醫療機構也普遍存在著拖欠藥款問題,往往不能按時支付貨款,從而嚴重影響生產企業的資金周轉。這些問題的存在都有可能導致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甚至影響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那么僅靠各參與者之間的合同約束來規范彼此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顯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監督管理來確保交易過程的安全與公正,為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順利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藥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須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藥品是特殊商品,其質量關系到人們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因此,必須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督管理來確保藥品在互聯網交易過程及其網下配送過程中的藥品質量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藥品流通領域的質量安全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因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實施政府監管責無旁貸。

我國醫藥市場體系尚不健全、不規范,藥品流通市場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強有力的監督,加之傳統的購藥方式在人們心中已經根深蒂固,人們大多還是寧愿多花些錢、費些事到實體藥店去購買藥品,也不愿意輕易嘗試網絡購藥的方便與快捷。社會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淡漠,在客觀上就造成了醫藥企業對政府(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較為緩慢。因此,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實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以及宣傳的力度,確保網上交易過程中藥品的安全性,使社會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較強的認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廣大消費者的普遍認可。

1.3政府應當通過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的監管來杜絕網絡犯罪行為雖然醫藥電子商務自身存在諸多優勢,其快速發展確實有利于提高醫藥企業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互動機制,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有利于避免或減少醫藥商業賄賂及其他不良銷售行為。然而,一種嶄新的商業模式的出現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監管來規范其發展。否則,這種新興的商務形式也會給社會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帶來巨大危害,成為網絡犯罪的新渠道[1]。

據報道,澳大利亞不少吸毒和販毒者在互聯網上匿名交換信息,并進行交易。警方苦于沒有法律依據對此束手無策。澳大利亞警方發言人稱,網絡是警方很難觸及和管制的領域,警方雖然可以針對具體的信息采取行動,但如果經互聯網來自海外,澳大利亞司法部門對此沒有任何制裁權。在悉尼,一些年輕人經常利用互聯網來購買。悉尼的一些大麻種植者也常在互聯網上定購大麻種子。這種通過網上交易濫用藥品的情況在歐美國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國政府都為此十分頭疼??梢娽t藥電子商務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雙刃劍,我們既要看到醫藥電子商務自身的諸多優勢,同時也要加強監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夠順利、健康、快速的發展。因此,加強對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是十分應該和必要的。

2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現狀

醫藥行業是我國四大重點技術創新產業之一,也是世界公認的最適合電子商務發展的行業之一。為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的快速健康發展,我國政府在政策層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將發展醫藥電子商務確定為“十五”期間醫藥行業信息化建設的任務之一。早在2000年,國家經貿委在全國醫藥工作會議中就指出將醫藥電子商務試點作為我國醫藥流通領域體制改革的重點。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中也明確指出“在藥品的購銷活動中,積極利用現代電子信息網技術,提高效率,降低藥品的流通費用”。近年來,SFDA考慮時機成熟,廢止了2001年頒布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流通管理暫行規定》中限制電子商務發展的部分條款,積極推動并鼓勵BtoC醫藥電子商務模式在我國的快速發展。國家在引導醫藥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制定了一系列與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規以規避醫藥電子商務推行過程中存在的諸多不良問題[2]。

20000626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出臺了《藥品電子商務試點監督管理辦法》,選定了廣東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為試點單位,對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開展初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較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開始執行《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將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首次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它的頒布實施為后續的相關法規的出臺奠定了基調[3]。

20040708,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局長簽發了第9號局令《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表明了藥品信息服務在互聯網的松動,突顯政府鼓勵開展醫藥電子商務的信心和決心,并與后繼的有關法規一同初步構成了目前關于藥品互聯網交易服務的法規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開了對BtoC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的種種限制,轉而鼓勵其快速發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頒布實施了《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該《規定》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是現行的一部針對醫藥電子商務制定的較為系統和完整的法律規范。該《規定》出臺不久,SFDA便審批通過了我國第一家獨立的第3方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即海虹醫藥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規的出臺對規范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然而,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出現僅有短短的10年時間,其自身發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業管理規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種多樣,使我國的醫藥流通領域出現了多種購銷模式并存的復雜現象。就目前我國政府對其監管現狀而言,也確實暴露出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3我國醫藥電子商務政府監管存在問題及解決措施

3.1監管主體網絡化、信息化建設滯后醫藥電子商務是當代信息社會網絡技術、電子技術和數據處理技術在醫藥流通領域中的綜合應用。因此,在客觀上,就要求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監管主體——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網絡化、信息化建設上能夠與時俱進、加大投入,以適應當今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SFDA應當有能力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面地、實時地監管,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以保證交易過程的安全、有序,切實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然而,目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緩慢,電子政務系統仍未得到廣泛應用,醫藥企業對政府(BtoG)模式的醫藥電子商務在我國尚未出現,勢必影響監管主體的監管效果。因此,網絡化、信息化建設的滯后以及相關硬件設備設施的缺乏,已經成為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監管過程中遇到的首要難題[4]。

因此,建議SFDA應加大對系統內部網絡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設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電子政務系統。該系統應滿足SFDA對國內目前所有應用醫藥電子商務的醫藥企業日常監管的需要。各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能夠通過該系統直接進入任一醫藥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過程實施全程實時監控,形成有效的網絡預警機制,一旦發現藥品交易過程中存在問題,能夠通過該系統及時、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斷交易進行,進行相關證據的提取,為日后處理提供依據。在實施監管的過程中,該系統應采取有效手段切實保證監管過程中系統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關交易雙方的商業機密。此外,該系統還應具備受理醫藥企業有關開展互聯網藥品交易的各種相關申請的功能。

SFDA應盡快創建以宣傳和監督醫藥電子商務為主要內容的政府網站。利用網絡媒體快捷、覆蓋面廣等優勢,向公眾介紹并宣傳醫藥電子商務的諸多優勢,使公眾逐漸培養出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同感,從而促進我國醫藥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與此同時,SFDA應在該網站設置專欄,定期對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有違法進行互聯網藥品交易行為的企業進行曝光。該網站還應具備對有關互聯網藥品交易的相關投訴的受理和及時回復功能,以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2監管系統內部人員培訓機制存在問題醫藥電子商務的政府監管是新時期我國藥品流通監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項新工作、新任務,也是對我國各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新的挑戰。藥品監管人員只有堅持不斷地加強對這一新鮮事物認識、學習,才能夠出色地完成對其的監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內部人員培訓方面問題嚴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建立針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內部人員培訓機制的重視程度嚴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傳人員培訓,全系統特別是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大藥監工作者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程度令人堪憂。大多數人員甚至對于醫藥電子商務的概念和運營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將醫藥電子商務片面地理解為醫藥企業利用自身網站進行藥品交易的銷售行為,或局限地將醫藥電子商務理解為現行的藥品集中招標采購行為。因此,對醫藥電子商務片面的理解和認識必然嚴重制約監管人員對醫藥電子商務領域的有效、合理監管。

建議我國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首先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對醫藥電子商務的認識和學習,盡快在系統內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員培訓機制,將對醫藥電子商務的學習制度化、規范化。通過定期組織培訓班,聘請國內醫藥電子商務方面的有關專家學者對負責醫藥電子商務監管工作的有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為保證學習質量應將考核成績作為公務員年終績效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

3.3《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存在漏洞,亟待補充和修訂《暫行規定》的出臺對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在硬件設備設施方面進行了較為嚴格的規定,并從解決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商的市場準入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然而,就其內容而言在交易規則制定、交易活動各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爭端解決和監督機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暫行規定》第7條規定對于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不得參與藥品生產、經營;不得與行政機關、醫療機構和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存在隸屬關系、產權關系和其他經濟利益關系?!钡撘幎ㄖ胁]有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確規定,對實際操作和監督管理帶來了困難。眾所周知,醫藥電子商務平臺就是通過提取交易服務費盈利的。因此,其與交易的雙方必然發生經濟利益關系,而這種經濟利益顯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議SFDA對“其他經濟利益關系”應明確界定。筆者認為,獨立的醫藥電子商務企業在交易過程中規避與交易的雙方有直接的或者間接的除交易服務所得之外的財務和債務關系?!稌盒幸幎ā分袑Υ朔N情況應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發生,也為政府監管帶來便利。

關于信息保密方面?!痘ヂ摼W藥品交易服務機構驗收標準》中明確指出提供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的企業應具備相應監管子系統,以保證政府主管部門對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交易的藥品、醫療機構臨床用藥目錄等相關信息,進行實時監測并依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處理。對在系統中發生的交易行為進行數據查詢、匯總。因此,在政府對醫藥電子商務企業的監管過程中勢必涉及到大量交易雙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管理技術與設施。一旦政府監管人員擅自將這些重要的商業信息透漏出去,勢必對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帶來極其嚴重的后果。而《暫行規定》中在監管過程中有關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確規定[5]。

筆者認為,應建議SFDA在《暫行規定》中明確政府在對互聯網交易服務商實施監管的過程中,有義務對有關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數據等商業機密以及企業擁有的一些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管理技術與設施,建立嚴格的保密機制,對監管人員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業信息的違法行為予以嚴懲,切實保障監管過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5]。

網絡交易監督范文5

關鍵詞:網絡購物;消費者;權利保護

由于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現有的關于保護網絡消費者保護的法律主要體現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產品質量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4年的《網絡交易管理k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17年1月6日的《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等。但是由于這些規定比較零散,執行情況不佳,難以適應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緊迫需求。

一、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狀

目前,在我國,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有主要包括:第一,網絡虛假廣告行為較多。這些虛假廣告大致分為兩類:其一是夸大產品性能功效等事實的廣告;其二是做出虛假服務承諾、謊報價格等內容是虛假的廣告。在網絡交易中消費者只能通過經營者對商品的描述以及廣告或宣傳來選擇商品,既沒有直接的感官認識,更沒有機會驗貨,這使得消費者很容易受到誤導甚至受到欺詐。同時因為網絡交易的匿名性、隱蔽性,導致國家對這類犯罪難以監控,使得網絡消費欺詐和網絡虛假廣告行為越來越猖獗,這些都使得消費者的知情權受到嚴重侵害。

第二,網絡購物退貨仍有困難。如商家架空7日無理由退貨相關規定,對不適用該規定的商品范圍進行擴大。又如退貨時,商品是否完后,商家與消費者理解不同等,這些困難損害了消費者自主退貨的權利。

第三,網絡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難以實現。由于網絡交易的虛擬性,經營者可能使用虛假的資料注冊,并且在交易過程中消費者和經營者不直接接觸,導致消費者難以確定網絡經營者的信息、身份,因此,即使生命、財產安全受到損害也很難實現賠償。

造成上述問題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第一,法律規定的不完善。目前,我國對網絡交易中消費者保護方面的立法仍然相對滯后,導致網絡交易僅靠行業標準和企業自行設定的交易規則來維持經濟秩序。第二,網絡市場的準入標準比較低。目前在我國在網上開店不需要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職能部門審批。加之網絡平臺提供者為獲取更多利益,降低網店的注冊標準,且不認真審核網絡經營者提交的注冊信息。一些不法經營者可能提交的是虛假的注冊信息,這對消費者日后維權、確定糾紛的司法管轄增加了難度。第三,對網絡經營者缺乏統一有效的監管。由于網絡交易的特殊性,網絡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沒有受到統一有效的監管。加之,監管部門職能分工不明,使得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對網絡購物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建議

第一,相關法律的完善。由于網絡購物已成為普遍的消費行為,對網絡購物的原則性規定應納入《消法》內容。例如,《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中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的商品范圍的細化規定,對商品完好的認定標準等,都應納入法律層面,以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二,明確網絡經營者的義務。網絡銷售者應當在網站中明確提示購物、退貨流程,若違反相關義務,應接受《消法》及《行政處罰法》的處罰,包括警告、責令改正甚至罰款等處罰。網絡平臺提供者應當積極履行平臺管理責任,對平臺上網絡商品經營者執行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監控檢查,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工商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平臺服務。另外,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應當承擔消費維權主體責任,建立有效的消費糾紛和解和消費維權自律制度。

第三,強化監管部門的職責內容,加強對網絡經營者的監督管理。工商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銷售者和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督促引導其建立健全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應當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相關消費行為的投訴、舉報;在對網絡商品交易的監督檢查中,發現經營者存在拒不履行相關義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同時將處罰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另外,應加大對網絡廣告的審核力度。在廣告投放前應該對廣告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同時,對于已投放的廣告,應制定隨機抽查制度,一旦發現存在虛假內容立刻停播或警告,如果情節比較嚴重的,則應該取消其經營的資格。

網絡交易監督范文6

關鍵詞:C2C電子商務;信用評價體系;第三方監管

網上購物已成為21世紀的主要消費方式之一,電子商務得到社會各界人士的肯定并被寄予厚望。電子商務的發展,尤其是以消費者對消費者(Consumer To Consumer)為代表的網上交易發展迅猛。2008年,亞洲最大網絡零售商“淘寶網”的商品銷售額已經達到999.6億元,注冊用戶人均消費超過千元,無論是影響力,還是推動經濟貿易方面,淘寶網都具有一定發展優勢。在現實生活中,諸如商家是否有誠信、商品是否合格,購買者根本無法從網絡中做出判斷。消費者對商品的了解僅限于圖片和文字以及對賣家詢問時的解答。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和利益驅動必然會引發電子商務的信任危機。

一、C2C模式交易的風險性

C2C是成熟的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但網絡的虛擬性增加了網絡購物的風險。信息可分為私有信息與共同知識兩種類型,而兩種信息所占比例則存在動態關系。在傳統商業模式中,無論企業還是客戶,他們之間的交易都是基于傳統的交易渠道。如,零售模式,該模式具有交易周期長、交易成本高等特點。而基于以往對電子商務應用的評價主要圍繞其交易的跨地域性、周期短、交易成本低等特點,許多學者總是將電子商務產生的交易風險歸結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或監管不力等因素,但卻忽略了電子商務交易風險的必然性。從委托——關系分析,C2C交易的雙方都屬于契約關系,委托人通過網絡不可能證實人的真實身份或意圖,至少委托人需要花一定的成本去證實人的行為。如果證實人的成本較高,那么人將會受到嚴格的監督,只要其違背契約,委托人會很容易識破其意圖。然而,電子商務交易通常被認為是低成本交易,由于其交易成本低,通過電子商務交易的商品價格也隨之下降,因此,電子商務交易成為一種新的交易模式。如果委托人監視人的成本有所提高,那么人的行為會按照契約所規定的執行,但這違背了電子商務存在的價值,監督成本會直接提高商品的交易價格。實際上,在這種情況下,電子商務交易模式與傳統交易模式是沒有差異的。當委托人為了降低電子商務交易成本而放松對委托人的監管,雖然降低了交易價格,但卻直接增加了交易的風險,因為人違背契約的成本會低于其違背契約所獲得的收益,這就形成了“道德風險”。因此,可以認為,在電子商務環境中,個人或企業的私有信息所占比例有所提高,已超過共同知識所占信息比例,在沒有監督的情況下,其交易風險必然增加。

二、C2C電子商務平臺信用體系現狀

為增強消費者的購物信心,C2C網站平臺要求賣家通過身份認證才能出售商品,從而增加賣家的責任。同時,C2C網站平臺設置消費者對賣家的信用評價等級證明賣家及其商品的可靠性。其具體措施如下:一是實行消費者信用評級。信用評級,是指消費者在交易完成后評價賣家提供服務的質量的等級。信用級別與交易量成正相關關系,信用級別越高,表示這個C2C電子零售商的信譽度越高,是值得信賴的商家,消費者可放心購買這個商家銷售的物品。信用評價具有反應商家誠信程度、商品品質、服務態度等功能。二是進行身份認證。個人身份認證是為了避免欺詐行為。如,淘寶網對沒有通過支付寶認證(支付寶個人認證包括身份認證和銀行卡提現認證兩部分)的注冊用戶不允許其在淘寶網出售商品。雖然現有C2C平臺也提供了相應的信用監督措施,但由于其片面性和缺乏可操作性,收效甚微,其具體情況表現在:

(一)信用評級虛假

如果C2C網絡平臺上的信用評價存在虛假成分,那么商家的信譽完全可能誤導買家。由于雙方都能認識到信用評價的重要性,就有部分急功近利、甚至別有用心的商家利用C2C平臺的信用評級。表現為信用虛假、信用注水、信用扭曲。C2C平臺出現了虛假信用等級,這不僅會影響消費者個人的購買效用,最重要的是虛假信用會直接影響整個C2C平臺的交易,即出現“逆向選擇”。如果C2C交易平臺只要有一個賣家出現虛假信息,其最終均衡結果必然是信譽良好的賣家將不能夠在C2C平臺上繼續存在,而剩下的賣家必然全部具有虛假信用,這就是虛假信用賣家驅逐良好信用賣家。

(二)身份證明約束微弱

身份認證對賣家,特別是不法賣家的約束效力非常微弱。如果注冊者假冒他人身份證認證和假冒他人開戶銀行卡,那么,C2C平臺也會通過實名認證的,因為那個被假冒的人是真實存在的。這樣的身份認證完全沒有任何意義。即使網絡賣家涉假,平臺能夠給予的懲罰只有審查或封店,并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假貨的出現。因為該賣家可以馬上另外換個身份繼續開店。可以說,C2C平臺現有的懲罰對于涉假賣家收益而言,其額度遠小于后者,涉假賣家仍然具備繼續賣假的動力。

(三)法規、賠償不易操作,維權成本高

我國現在主要依靠以下幾部法律對C2C電子商務進行規治?!断M者權益保護法》要求經營者必須提供真實的信息適用于C2C電子商務;還有《產品質量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電子簽名法》。但是對C2C電子商務違法行為的概念較模糊,對C2C中有關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未能給予明確的規定,造成消費者對法律的盲目。網絡特性是C2C電子商務消費者權益處于不利地位的根源。網絡的虛擬性、技術性、無紙化等,使保護消費者權益變得困難。即使有人舉報甚至報案要求維權,也因難于取證以及難于找到嫌疑人而最終不了了之。網絡購物遭受的損失很多還不夠立案。據騰訊科技“網絡詐騙”調查報告的數據顯示,即便是遭遇了詐騙,選擇舉報的網友只占26.87%。60.89%網友表示自己對所遇到的網絡詐騙采取“不予理會”的態度。

三、交易風險防范機制設計

如果要求委托人對人進行監管,那么無疑會增加電子商務交易成本,這也有違電子商務存在的初衷,故市場必須引入委托人、人之外的第三方對交易進行監管。如果第三方監督機構由社會來提供,那么該機構肯定就是社會公共品。但如果是社會公共品就一定會存在“搭便車”的現象,因此,沒有私人愿意提供這種社會公共品,第三方監督機構必須由政府來提供,并且政府必須制定出相關的工商行政處罰條例,由于民間處罰的成本過低,沒有增加賣家的違法成本,其結果必然不會理想。政府處罰必須與民間監督相結合。政府處罰主要目的是為了增加賣家的違法成本,使其不敢輕易違法。民間監督機制的完善在于參照銀行信貸機制,建立電子商務交易黑名單,如果賣家違反交易程序,一旦被發現,一定將其列入黑名單,使其不能繼續在任何地方重新進行交易。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具體建議:

(一)完善信用評級體系

評價體系中應引進交易金額等作為評價的權數,修正小額交易沖信用的現象;建立投訴機制,對網購者反映出售假冒偽劣產品的網店進行查詢和監管,不應列為交易糾紛,而要視為經營者有違法行為轉交當地工商部門核實后進行處罰。

(二)引入第三方監管機制

恰當的合法監管機構仍以國家權力機關為宜,如工商管理部門質檢部門等。2008年北京市率先試行網店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就是對C2C管理的一個嘗試。只要執行程序規范下來,C2C電子商務零售商也沒有過于煩瑣的負擔,就有利于網購環境的優化。針對網上開店要辦理工商營業執照,重點應放在審核C2C賣家經營的合法性上。工商管理部門對經營戶的經營固定場所、經營范圍的認定、商品品種、產品的合法性等等進行審核,并定期或不定期進行隨訪抽查,凡不合格者取消營業執照。由于電子商務起步較晚,目前的目的還宜將管理放第一,稅收放第二,收稅日期延后,甚至幾年內針對C2C賣家稅收可以實行減免政策。

(三)直接監管網絡經營者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