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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1
“決定”之后,有人認為中央的土地政策比過去更“緊”,有人則認為是更“松”了。事實上,不存在總體上的“緊”或“松”問題;應該說今后國家的土地利用規劃的約束力會更緊,而對土地使用權承載的其他具體權利的限制則會逐步放松。
我國農村土地的基本制度保持不變,國家的18億畝耕地的“紅線”不能碰,這兩個方面沒有放松。但“決定”對“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有了新的解釋,提出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這是松的表現?!皼Q定”提出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則是“產權明晰、用途管制、節約集約、嚴格管理”。這是一種結構性的政策調整,完整地理解“16字原則”需要對以下幾點有深入認識:
第一,應該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看做產權。講明晰產權,就是要把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做“實”,使農民擁有相對完整的土地財產權。對于沒有承包到戶的商業性集體建設用地,如果農民愿意并經過一定程序形成農民的決議,也應該通過股份制的辦法使農民享有“按份共有”產權,并享有收益權。經農民同意,村集體才可以將商業性建設用地的地租收益用做集體公益性支出。
第二,政府規劃是界定土地產權的重要因素。從理論上說,產權明晰是相對的。完整的土地產權應該包括使用權和收益權這兩項基本權利。但在任何國家,土地的使用權會受到國家的土地用途管制的限制,所以可以說土地使用權實際上在國家與法律意義上的所有者之間發生了分割。更廣義地看,土地使用權還會受到地方政府或社區規劃的制約。土地產權要明晰,各級政府的土地利用規劃必須嚴格、穩定、規范,否則產權明晰就失去了意義。近幾年,中央政府的土地政策越來越嚴格,有一定的積極效果。國家對土地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力度的確加大了,但實際情況就像地方同志說的那樣,“算賬算不過中央,搗鬼搗不過地方”。規劃到了地方,常常硬不起來。這種情形必須改變。規劃應該是法律,最終應該交由立法機關議定。
第三,強調產權明晰,必須承認土地的收益權,而收益權必須體現為交易的出價權。講一個人擁有某項財產的產權,但在財產的交易中他卻沒有出價權,反而把出價權交給了不擁有產權的一方,那就談不上產權明晰。這意味著,按照產權明晰的原則,今后在土地征用中不可以由國家單方面對土地定價。顯然,如果這個意見能成立,那意味著國家的相關法律要作出重大修訂,也意味著今后在集體建設用地轉移權利以及耕地變建設用地的時候,利益分配關系將發生重大變化。我們應該坦然面對這種變化。不可以嘴上說明晰產權,實際上卻把最重要的出價權留在政府手中。
二、“決定”對我國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有何新的說明?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確立了“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農村基本經濟制度。但長期以來,人們對這個制度的理解有某種狹隘性?!皼Q定”提出,構成“雙層經營”中兩個層次要實現兩個“轉變”,一是“家庭經營要向采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集約化水平”;二是“統一經營要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發展集體經濟、增強集體組織服務功能,培育農民新型合作組織,發展各種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鼓勵龍頭企業與農民建立緊密型利益聯結機制,著力提高組織化程度”。我體會,“決定”提出的這兩個“轉變”非常重要,很值得農村改革研究者和實踐者認真思考琢磨。
家庭經營要改變技術水平低、專業化程度差、生產經營規模小的狀況,逐步由小農或小兼業農轉變成現代的專業農戶。中國農業要現代化,必須實現這個轉變。中央“決定”中,講農戶要增加技術和資本的投入,這是一個總的說法。對于糧食生產者,提高生產的集約化水平還要擴大耕作面積,實現規模經營。不增加土地投入,資本投入的邊際收益會很快下降,導致虧損。盡管這個轉變不可能也不應該一蹴而就,但轉變的方向一定要堅持。
集體經營這個層次要堅持,但對集體的含義要重新認識。由過去的農村“小隊”和“大隊”轉變而來的行政村和村民小組是集體,農民的各種合作組織也是集體。從一些地方發展農村經濟的經驗看,前一種集體主要應負責農村公共事務,它的收入和支出要有所限制。目前由行政村或戴著集體帽子的“農工商公司”從事的盈利性活動要通過股份制等形式加以改造,進一步明晰產權,轉變為民營經濟。要形成以農民合作社為主的新型集體經濟,讓農民進退集體更容易、收益更明白。
三、今后保護18億畝耕地更難還是更容易了?
保護耕地有兩個重要理由。一是我們并不缺少建設用地資源;二是糧食生產不嫌耕地多。我國大部分大城市的人口密度不到4000人/平方公里;而且號稱最少土地資源的東部地區的城市人口密度還小于中西部的平均水平。環渤海以及長三角、珠三角地區實際上都不缺建設用地。如果盤活農村村莊占地和現有建設用地,可供建設的土地更是幾十年也用不完。而我國糧食生產一直采用投入密集型的生產方式,環境壓力很大,使中國人為解決吃飯問題付出了很大的環境代價。所以,保護18億畝地有充分的理由。但在以往體制下,保護耕地只有中央一方面的積極性;不僅地方政府希望在空間上擴大城市,連農民也加入了擴大占用建設用地隊伍,因為農民把農村土地看成了“公地”。全國農戶平均占用村莊土地1.2畝左右,利用水平很低。
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決定”將賦予農民穩定并長久不變的土地承包權,這將是廣大農民不再有“公地”意識,農民對土地利用的短期行為將發生極大改變。這意味著保護耕地除了有中央政府的積極性之外,又創造出了農民的積極性。過去多有學者的研究報告稱,農民群眾反對中央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如果單從統計數字看,的確是這樣,我自己的調查也有同樣的結果。但這是一種假象。如果與農民深入討論,就會發現,農民有了關于耕地的財產權意識,就決不會要求平均分配,也不會反對國家政策。
四、十七屆三中全會以后,會不會在農村普遍出現“大農場”,并導致大量農民離開土地?
最近,很多人擔心這個事情發生。我以為,如果地方政府在“規模經營”這樣的目標上不去搞拔苗助長,這種事情不容易發生,不必過分憂慮。
如果中央政府真正實行深化農村的“16字原則”,不會有大量城市人到農村去“種莊稼”。真正立志搞農業的是少數。怕的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若政府方面真正能做到“用途管制”,城市資本的投機性便會大大消解。沒有多少人會拿只能用來耕作的土地去搞投機。
從經濟規律上看,農民是否愿意把耕地轉讓或出租給城市資本,并不取決于城市資本家的意愿,而取決于農民放棄土地經營的機會成本,當這個機會成本小于他轉換職業的預期收入時,農民可能轉出土地;當機會成本大于預期收入時,他就不會轉出土地。如果預期收入是城市工作的平均收入,那么,種糧農民的機會成本大約是經營50畝大田作物的收入。這個分析表明,農民不會盲目地放棄農業經營,土地不會隨意地轉到種糧大戶手里。
進一步分析,地方政府會不會普遍地用拔苗助長的辦法推動農民搞規模經營?我看可能性不大。短期內一些地方政府可能做這種事情,但會引起麻煩。中央政府必定會采取措施加以節制約束。
五、什么是適度規模經營?
目前中國現實之下適度規模經營有三種尺度。一是技術的尺度;二是社會經濟關系能夠承載的尺度;三是方法上的尺度。前兩個尺度都是變量,并沒有確定的標準。
在投入基本不變的情況下,我國農戶每家大概可以耕作50畝左右的大田作物。
考慮到社會經濟關系的承載力,全國不同省份依據人地比例關系,一個農戶可以耕作的面積會很不相同。就平均水平而言,依據我的粗略計算,樂觀地說,大約在20年之后,大田作物戶均50畝地比較合適。如果平均規模過大,城市不能吸收農村轉移勞動力。這就是說,推動規模經營不能急于求成。
從方法上說,搞規模經營一定要農民自愿,決不可以拔苗助長。要認識到,規模經營慢一點只能影響到農民的家庭經營收入,并不會影響我國糧食總產量。如果規模經營搞得過快,農民追求盈利最大化的傾向會更加顯著,不僅糧食產量可能下降,還可能出現更多的社會不穩定問題。
但也不能過于謹小慎微。發展農戶規模經營的方向要堅持,要采取積極的城市化政策,加快農村人口向城市轉移的速度。局部地區的規模經營可以更快一點。為了促進適度規模經營的發展,國家種糧補貼政策可以做結構性的調整,或者給地方政府某種自主決策的權力,不搞全國“一刀切”。例如,當農戶的經營規模超過一定面積以后,補貼金額可以遞減,直至邊際補貼為零。具體的操作可以由地方相機決定。隨著全國城市化率的提高,補貼政策也可以做出調整。
六、土地流轉形式如何適應當前農村經濟狀況?
土地流轉形式有出租、轉讓、轉保和互換等形式。在沒有必要的情況下,不應該采用農民入股形式搞大農場。
中國農村的現實情況是勞動力較多,而土地相對較少,規模經營遇到困難。許多地方政府都想克服困難,在這個方面邁開較大的步伐。目前,一個比較普遍的做法,就是主張用“股田制”的辦法實現土地規模經營。其具體的做法是,由一個或幾個出資者注冊一家經濟實體,種植經濟作物,或搞所謂“設施農業”,而農民則用自己的承包地入股,按股取得報酬。按這個辦法,土地經營規模的確可以增大。但我認為這不是增加土地經營規模的最好途徑。
股份制是人們為了降低生產經營風險而建立的一種合作方式,并不適合一切生產經營活動。農民的專業合作社一般來說不必要是股份制企業,雖然它們的建立也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減少經營活動中的各種風險。在所有農業發達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并不是以土地入股而建立的;農民與合作社的聯系是以所謂農民的“惠顧”為紐帶,就是說合作社是在市場活動中農民進行交易活動,而農民則依照自己與合作社的交易量(惠顧額)來獲得由合作社創造的屬于自己的那部分利益。離開了市場交易,在直接生產環節上,農業生產還是以家庭經營為主。
農民之間可以通過土地承包權的租佃關系來實現土地的流轉,從而擴大一個農戶的經營規模。任何一戶農民在有了完全的非農業就業機會后,可以把自己的土地承包權租給種糧農戶;農民自己會決定一個合理的租佃價格。比較而言,如果硬要農民搞股份制,建立起農業公司,反倒會增加農民的風險。如果公司發生資不抵債,就要拍賣公司的資產(農民的土地)用以還債。
實行“股田制”如果把握不好,可能在更大的程度上損害農民利益。目前,在不少地方已經發生了一些農業資本家經營不善而逃跑的現象。農民的土地經過所謂“設施農業”折騰后,要恢復大田耕作就很難了。這種現象要引起決策者的高度關注。中國農村的“人地比例”決定了我們不可能在三天兩后晌就搞出像美國那樣的“規模經營”。特別要說明,在農業領域,連西方國家也十分慎重地對待城市資本“下農村”搞農業雇傭勞動制度;他們把“耕者有其田”看作是建立農村土地制度的重要原則。
2004年的《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提出,“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但這個規定是針對農村建設用地的,而不是鼓勵在農業生產領域搞“股田制”。中央政府一貫提倡土地要適度流轉,并強調農村家庭經營制度與土地流轉并不矛盾。家庭經營制度越是穩定,土地流轉才越會健康發展。
七、如何統籌利用城鄉住宅建設用地資源?
當前,城鄉住房用地資源利用存在下列問題:
一是農村住房空置率比較高。多方面的調查都表明,全國農戶住房的空置率在30%左右。這種情形不僅意味著資源的巨大浪費,也意味著農民實際福利水平遭受損害。
二是適合建設房屋的土地資源沒有得到很好開發利用。我國是一個擁有復雜地貌的國家,一些臨近城市的山區邊緣地帶即所謂淺山區,不大適合發展糧食生產,如果用來做住宅用地,可以容納大量人口。
三是城市住房用地利用率不高。我國人多地少,城市建成區的人口密度達到1萬人/平方公里即有可能,也有必要,但現在的情況是人口密度有進一步降低的趨勢。
解決上面這些的問題的辦法之一是統籌利用城鄉住宅建設用地??梢栽跍\山區發展別墅式住房,而禁止在平原地區發展低密度住宅區,特別要禁止在平原地帶建造別墅式住宅。保守估計,全國面向城市的淺山區建造2000萬套別墅式住宅是沒有問題的,完全可以滿足占全國人口5%的高端收入人群的需要。還可以通過對空心村莊的改造發展住宅小區。城市交通發達以后,這些地區的住戶到城市上班工作不會受影響。
實現這個想法必須修訂現行法律。但這個工作不要操之過急,需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做好規劃;規劃一旦通過,就應該像遵守法律那樣遵守規劃。
八、土地流轉的主體是村集體還是農民?
近幾年,許多的地方的農地流轉是由村委會或基層政府組織的,有的地方收回了農民的承包地,由政府方面成立土地流轉中心,將土地大面積轉包給了所謂“大戶”。當事人的理由一般是所謂規模經營,但背后的理由是“壯大集體經濟”,解決集體興辦公共事業的財源問題。我很懷疑這個做法的普遍意義。
辦理村莊公共事務依靠集中控制土地收取租金獲得財源這個路徑,也值得商榷。國家賦予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是“免費”的,就是說,租金本來是農民的。另外可以考慮的辦法是承包地還是歸農民按戶免費承包,公共開支直接從農民那里收取。這個辦法使農民有了“納稅人”意識,也使干部會更注意自己肩膀上的責任,有利于形成成本低的監督機制。如果一種制度使監督機制運轉的成本很高,這個制度就不會有長久生命力。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對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做了新的解釋。我理解,今后“壯大集體經濟”,應該是指大力發展農民的各類合作組織,至于村委會,主要做好自己的公共事務就行了。中央“決定”的意思是,土地承包制不僅要堅持,而且要承包到戶并長久不變。任何組織最好不要借公共開支的理由把農民的地收回去自己按競拍的辦法搞短期承包。
由農民承包土地并完全自主決定土地流轉,完全不妨礙農業規模經營的形成,只是時間可能長一點。這種做法的好處是,流轉的交易成本不會表現為那種由集體決定并操作流轉的行政成本,也不發生農民對集體流轉收益(集體的發包收入)使用狀況的監督要求,自然也不發生監督成本。所以,這種由農民自主決定流轉的方式是一種能夠降低社會成本的方式。從一些地方的經驗看,這種方式完全能行得通。
農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2
近來,一些文章、報道常常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兩個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實踐中人們對此還存在模糊認識,認為二者沒有實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實際上,二者確有共同之處,但又存在較大區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后依法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實施征收并給予征地補償。土地征用是指國家在緊急狀態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強制方式在一定期間內使用集體土地的行為。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區別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權的改變,征收后的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權的臨時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且在使用結束后國家應當返還征用的財產,并支付必要的費用。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礎上談征地問題,不僅有助于大家根據情況正確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讀相關政策規定時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
2.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2.1因征收土地引起的政府與村集體、政府與村民的矛盾對抗日益激烈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是征收主體,村集體是被征收主體,村民是利益關聯體,由于利益的驅逐,各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沖突愈益突顯,并且呈現出多種不同類型的矛盾格局。比如渭南市西馬路贏田村狀告臨渭區人民政府,渭南高速東入口改造工程土地征收案等等,這些矛盾由最初的利益分配糾紛,逐步演變升級成為社會矛盾,甚至對抗。
2.2征收土地補償政策不能有效落實
2.2.1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截留現象嚴重
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確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但到底誰是“集體”,相關立法并沒有明確指出,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锻恋毓芾矸ā芬幎ǎ恋卣饔煤?,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取土地補償費和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集體提留的資金由村委會統一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范圍。村委會作為群眾服務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成了政策的盲區,土地補償中,鄉(鎮)、村克扣、截留補償金的現象比比皆是,補償金真正落實到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
2.2.2征地補償標準有失合理
《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對征地補償應依據何種原則并沒有明確。依據《土地管理法》,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費計算方式為“產值倍數法”,即征用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這種測算辦法對農民說服力較差。第一,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標準不盡合理,被征用的土地,往往是城市周邊地區,如果不考慮其所在的地理區位優勢,僅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唯一標準,將明顯低估土地的價值。第二,現行征地補償制度與市場經濟規則不相適應。城市土地除劃撥者外,已同其他生產要素一樣,通過市場進行配置,唯獨農村集體土地還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配給制征用和補償。農民在參與社會生產過程中,是按照市場價格購買生產資料的,但他們所擁有和使用的土地卻被征地主體以較低的“計劃”價格拿走,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顯得不合理、不公平。
2.2.3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影響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立法的發展
從本質上講,土地征收補償是政府公權力與農民私權利的一場搏弈。我國幾千年來一直流行著“官本位”思想,人們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私有財產權觀念相對薄弱,我國對于私權主體人格的尊重和財產權的保護都不盡完備。筆者認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須轉變觀念,權力本位的思維模式應當讓位,對于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應當置于顯要的位置。
2.2.4征地程序不透明,農民參與程度低
雖然《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事實上,農村集體尤其是農民在征地過程中參與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現行體制下,國家征地面對的是集體,而非農戶,有權去談補償條件的也只是集體,農民往往不參與征地補償談判,而所謂的集體常常不過是兩、三個鄉村權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務,也成了這些人是否能繼續居于權力位置的決定性條件。雖然國家政策法律多次強調征地過程中的各項補償最終要落實到農民,但農民無法以獨立權利主體的地位參與到征用協商談判中來,征地過程又缺乏暢通的申訴渠道,這就使得其財產權利的保障就更成為問題。
3.作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3.1熟悉土地征收相關的法律政策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都是國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時所依照的法律依據,作為村里主持該項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關條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國家的相關政策,又能對村民進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國家的有關規定,使我們能在合法的基礎上統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還設定了很多的救濟途徑,要幫助大家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2做好群眾征地工作,構筑起化解群體性事件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土地是農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農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農民因此而產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動,要從感情上進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眾,耐心聽取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并千方百計幫助其解決。最后,要處事公道,對群眾合理的要求,盡快予以滿足;對一時無法解決的,要解釋清楚,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對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眾利益的規定、做法,要及時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積極引導他們按照國家政府相關政策、法律、程序辦事和維權。把解決群眾實際困難和做好群眾思想工作結合起來,構筑起化解群體性事件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農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3
關鍵詞:新農村規劃、土地整合、精準測量
中圖分類號:TU98 文獻標識碼: A
前言
隨著現代化的發展,為積極推進小城鎮建設以及新農村規劃,全面實現現代化新農村的農業化、機械化的跨越式發展,政府如何有效整合土地資源,實現土地合理規范流轉和集約利用,應作為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有力抓手,進行積極探索。以穩步實施農村土地整合,不僅最大限度實現了土地的集約利用,發揮了土地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同時也帶動二、三產業的發展,加快了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步伐,促進了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的資源共享,推進了城鎮化進程,為實現可持續發展夯實了基礎。
土地整合的優越性
第一、節地增效,擴大集體經濟。實行土地整合后,節水滴灌技術得以應用,田間大埂、灌溉毛渠不復存在,耕地利用率顯著提高。以老沙灣鎮老沙灣村為例:全村5100畝耕地面積,土地整合后,耕地面積變為5900畝,農戶擁有的土地數量不變,機動地卻多出800畝,增加了集體收入。不但還清了村里了20萬元外債,而且為村隊拉了電線6.7公里。走鄉入戶等措施,鼓勵農民土地“小塊并大塊、多塊變一塊”連片規模經營,使分散、零星的耕地集中,并對土地集中連片。
第二、節水增效,節約水資源。當前,水資源相對匱乏。據調查,由于近年來水資源的大量開采和浪費,地下水位已明顯下降。例如老沙灣鎮以前打井100米深即可見水,而現在需要300米深度。如何解決節約用水與保障作物合理灌溉的問題顯得迫切而重要。節水滴灌技術無疑是農業灌溉制度的一次革命,它將傳統的“澆地”改變為“澆作物”,節水效果十分明顯,可實現節水30%左右。如:四道河子鎮下八戶村土地整合前,大水漫灌的棉花全生育期澆水4次,需水量480m3/畝左右。土地整合后,實施了膜下滴灌節水技術,棉花全生長期滴水7-8次,需水量320 m3/畝左右,相對節水160m3/畝。若該縣有40萬畝棉花實施節水灌溉技術,則為該縣節約農業用水6400萬 /m3。
第三、節肥、節藥增效。與大水漫灌或溝灌相比,可實現節省化肥20-30%,節省農藥用量8%-10%。
第四、節力增效。由于土地整合后滴灌節水技術的應用,在田管作業中,可減少中耕次數2-3次,按7元/畝?次計算,平均可節省開支14-21元/畝。
第五、增產增效。節水滴灌技術的應用,使灌水、施肥、施藥更加科學、合理,能夠滿足農作物營養生長和生殖生長階段的養分需求,增產效果十分明顯。如可實現棉花畝增產50公斤以上,小麥畝增產80-100公斤。
第六、社會效益十分顯著:首先有利于解放農村勞動力,增加農民收入。以老沙灣鎮西坑灣村為例:全村8000余畝地,760人,人均占有土地面積11畝。土地整合前,地塊分散在十幾處,不集中,耕整地、播種、田管、收獲的重復作業次數較多,勞動強度大,生產效率低下,人均管理土地面積較少。土地整合后,大型農業機械和高新節水技術的應用使作業速度明顯加快,生產效率明顯提高,不僅縮短了作業周期,而且提高了人均管理土地的面積,有效的解放了勞動力,解放出的勞動力又可從事第二三產業或為周邊村隊打工,不僅解決了勞動力短缺的問題,而且增加了農民收入。其次有利于村隊的合理規劃,改善村隊生活環境。例如老沙灣鎮蔣家莊村在對田、水、路、 林合理規劃的基礎上實施了整合,布局十分規則,形成了內部是農田、中間是機耕道、是防護林的環形格局,營造出農田、機耕道、防護林有效結合、相輔相成的田園化良好發展環境。8米寬的機耕道為大型機械的引進和使用鋪平了道路,同時減少了粉塵污染,改善了生產環境;在原有的土地中劃分出的防護林區域,不僅改變了以前老沙灣片區鹽堿地“種樹難活”的局面,而且起到了防風、減風的良好效果,緩解了過去“風吹地膜漫天漂”的不良局面。
土地整合各村委所做工作
各村隊嚴格規范程序,制定具體詳細可行的分配實施方案。同時,主動接受廣大農民群眾意見、建議,充分尊重農民意愿,不斷調整完善具體措施。為做到公正、公平、合理,對劣質地、低產田地,采取相應補助措施,將各項優惠政策宣講到位,達到群眾滿意、家家歡喜,提高了廣大農牧民參與土地整合的積極性。要達到預期效果首先各村委應加大典型引導力度,不斷提高農民流轉土地的積極性。專門成立調查組,深入到各村,通過召開村干部座談會、走訪農戶、問卷調查等方式,對全鎮農村土地流轉情況進行了全面調查和認真分析。利用廣播、入戶宣傳等行之有效的辦法,廣泛宣傳土地流轉的意義,切實轉變農民的思想觀念。其次要著力提升土地流轉質量。在土地規模化流轉過程中,及時加強對土地轉出方的管理和土地轉入方的管理,教育引導農戶簽訂流轉協議,不斷規范農村土地流轉行為。并積極探索組織以股份制為基礎的農業公司,發展土地股份合作制等形式進一步加快土地流轉速度和質量。最后是要科學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充分挖潛土地內涵。委托規劃編制部門進行控制性詳規和修建性詳規的編制,實現土地利用規劃與總體規劃的配套銜接。
土地整合的原理和程序
土地整合是通過工程測量學使用高精度儀器RTK衛星時時定位系統的準確性,利用國家水利建設滴灌技術工程和土地整合相統一來進行的。主要采用獨立坐標系統(也可與國家網聯測)。工作程序:先各村隊組織安排土地整合工作—再進行獨立控制點布設—測出各村土地的實際面積以及獨立地物—核查當地實際用戶總面積—村委研究土地整合細則—村民抓鬮確認地塊—按照各戶村民順序和土地整合細則電腦分地—檢查確認無誤進行實地分地—各戶村民確認分地邊界。
土地整合技術方法
一、野外數據采集
GPS測量技術是建立在載波相位觀測值基礎上的實時動態定位系統。由于施測地塊地勢較平坦且面積大,基本無障礙物,采用GPS進行外業測量。設備使用南方靈銳S82 RTK。首先儀器設備精度的準確性高、操作性簡單。其次技術、設備的優良性和效率性能高。野外操作步驟:先架設基準站,連接流動站,建立獨立坐標系統和控制點。當達到固定解的狀態下,采集控制點。控制點采集完后,進行GPS坐標與控制點坐標的校正,再進行外業測量的采點工作,主要對獨立地物的測量(道路、渠道、高壓線、林帶等)。外業數據采集時,外業數據全部貯存在GPS的電子手簿里,外業人員用草圖來描繪測點的連接關系和實體的地理屬性,然后將電子手簿中的數據傳輸到計算機,建立相應的數據文件,根據這些數據文件可直接在相應的成圖軟件中展點,繪制地形圖。
制圖軟件主要采用南方Cass6.1軟件進行內業成圖。首先確定成圖比例尺,然后數據展點成圖,選擇相應的地形圖圖式符號將所有的地物繪制出來,系統中所有地形圖圖式符號都是按照圖層來劃分的。最后按照各戶村民順序和土地整合細則電腦分地,必須按照順序和實物數據進行分測,若少分地,漏農戶則重新分測。按照土地整合細則分完后,經個村委對電子版圖件檢測和抽查。確認準確無誤以后進行實地分測。最后將最終圖件上交與各村委或鄉政府進行資料備案。
分地主要利用南方Cass6.1成圖軟件中的面積自動求和功能以及國家水利工程中的滴灌技術。通過滴灌施工圖將其管線準確放到實地位置,這樣既滿足滴灌技術要求,也發揮滴灌最優使用化,也滿足了土地整合的要求;即每家每戶地界與滴灌管線相平行。若管線位置布設在某農戶家,均去除管線相占有的用地面積。例如:戶主張三家4口人,村內平均5.5畝/人,家內有條管線,管線長度400米,管溝寬度1米。則張三家共4×5.5×666.67+390=15066.74平方米,精度要求不大于5個平方米。讀出張三家地界拐點坐標,利用高精度儀器RTK點放樣放測于實地,平面點位誤差精確到8mm以內。如下為博樂市小營盤鎮巴爾托哈村1-4號地的土地整合效果圖。
巴爾托哈村1-4號分地圖.dwg
通過圖件可以任意的檢查各村戶人員的分地畝數。例如:為博樂市小營盤鎮巴爾托哈村1-4號地的土地整合圖中的王蘭英26.88畝,共計17920.01平方米,點擊王蘭英邊界就可看到面積為17921.4655平方米。
結語:
通過科學的土地整合,完成土地整合的任務,最終達到土地整合的目的和目標。為積極推進新農村現代化、機械化做奠基石。愿我們的生活更美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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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PS RTK測量技術規程-烏市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
農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4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是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重要內容,是未來一個時期
國土資源管理的重要工作,關系到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耕地保護、城鄉建設用地布局
優化及規??刂?、耕地占補平衡等規劃目標的實現,本文結合金華市土地利用現狀和農村土
地整治(開發整理復墾)工作的情況,闡述了金華市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存在的問題并提
出了若干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
農村;土地整治;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D267.2文獻標識碼:A
1111
金華市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現狀情況
1111.1.1.1.1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內容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是按照“耕地占補平衡有良方、土地節約集約有增量、農民安居樂
業有保障、城鄉統籌發展有希望”的總體目標[1],對農村地區低效和不合理利用的田、水、
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的土地利用活動,包括農用地、建設用
地和未利用地整治。
1.2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必要性
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土地開發整理復墾)是土地集約利用的現實需求。金華市地
處浙江省中部,全市土地面積10941平方公里,轄9個縣(市、區),總人口463.68萬人,
人均耕地0.75畝,大大低于全國的水平,再加上近幾年,高速公路、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
的興建,使原本人多地少的矛盾更為突出,要滿足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又要保護好耕地
資源,只有大力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開發土地資源,通過整治提高集約用地水平,進一
步優化我市農村土地資源配置,促進城鄉統籌發展。
1.1.1.1.3333
金華市農村居民點整治復墾潛力分析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重點、難點是農村居民點的整治復墾,有必要對金華市農村居民
點整治復墾潛力進行評估分析,金華市農村居民點整治復墾潛力預測分析見下表。
-2-
金華市農村居民點整治復墾潛力預測表
單位:萬人、hm2、m2
縣(市、區)
2010年農村
居民點面積
農業人口
2010年末人
均農居點面
積
規劃2020年
農村人均建
設用地標準
2011-2020年
可復墾農村
居民點潛力
婺城區5331.6833.24160.38140678
金東區3966.3227.63143.56130375
義烏市5311.9650.16105.9195547
東陽市7756.0666.93115.88105728
永康市6683.746.81142.77130598
蘭溪市7742.3953.09145.82130840
浦江縣3249.6831.95101.7095214
武義縣4829.4828.21171.23140881
磐安縣1964.3118.04108.8898196
合計46835.58356.07131.53/5056
從表中數據看,全市2010年末農村居民點面積46835.58hm2,農業人口約356.07萬人,
農村人均建設用地面積131.53m2,按照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村人均建設用地指標,預
測2011-2020年全市可通過農村點建設用地整治復墾,可減少建設用地5056hm2,農村居民
點整治復墾還有一定潛力。
2222
金華市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存在的問題
2.12.12.12.1
投資巨大資金籌集難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是全域規劃、全域整治,包括了開發未利用地,整理農用地、復墾
建設用地、安置農民新村建設、配套基礎設施等諸多內容,實施周期一般2-3年,需要投入
的巨額資金,可以說資金能否落實,籌資渠道是否穩定,是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順利進行的基
本保障。資金籌措主要由各級政府財政補貼和農民村集體自籌。眾所周知,農村集體與農民
經濟能力較弱,巨大的資金靠財政貼對經濟相對發達縣(市、區)財政來說壓力不小更何況
經濟欠發達縣(市、區),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是一項新的工作要長期運轉,如何籌集足夠的
資金問題不容回避。
-3-
2.22.22.22.2
農民思想工作難做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涉無論是以田、水、路林為重點農用地整治還是以房村為重點村莊整
治,農村地區的生產要素空間布局將發生一定變化,空間變化必然伴隨著權利的調整[2],從
而涉及千家萬戶和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需要做大量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農村土地綜合整
治包含土地開發整理工程、農村居民點整治復墾工程、農村住宅建設、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
農村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諸多內容,將涉及農村承包田產權調整、宅基地調整、宅基地復墾
補償,安置補償、部分農民的后續生活保障等問題,每個問題都是事關農民切身利益,要讓
每個農民同意、滿意,難度可想而知。
2.32.32.32.3
資源零星分散、新增耕地潛力有限
土地綜合整治包含的農地整理、未利用地開發和農村建設用地復墾面臨資源分散零星
且新增耕地潛力有限的困境,增加了綜合整治的難度。由于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為
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前些我市大力開展了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一些面積大、區位立地條
件好的可開發整理復墾后被資源已被利用,剩余可開發整理復墾成耕地的后備資源很有限,
剩下的都是相對分散、小塊、交通不便的區塊,實施起來工程難度大、資金投入要求高。
3333
金華市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的建議、對策。
3.3.3.3.1111
摸清家底、科學規劃、先易后難、分實施
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專項調查,摸清底數,充分了解農村各類土地現狀及其存在問
題,分析本轄區農村土地資源數量、規模及分布情況,為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規劃提供依據,
做到有的放矢。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指導下與城鎮經濟發展規劃,城鎮村布局規劃等有機
結合起來[3],科學合理編制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專項規劃。科學規劃,分步實施,有計劃,按
步驟的開展,具體方法可以先易后難,先點后面,做到整體規劃,分布實施,循序漸進,滾
動發展。
3.3.3.3.2222
注重公眾參與、維護村民合法權益
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涉及千家萬戶村民的切身利益,注重公眾參與、維護好村民權益是
關鍵。首先,按照規定必須履行公告、聽證、論證、村民簽字等程序必須嚴格執行,決不能
偷懶,做到公開、透明。其次從項目立項規劃、實施過程要充分聽取項目區村民的意見建議,
涉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權利調整的,必須取得相關權益人的一致認同,
村民提出合理要求盡量予以滿足,使農民群眾通過土地綜合整治得到實實在在的利益,實現
整治前農民樂意、整治中農民參與、整治后農民滿意的目標。
3.3.3.3.3333
設立專項資金
-4-
統籌利用耕地開墾費、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
費等資金,支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盡快設立專項資金,并與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充
分協作,盡可能地整合相關部門資源資金。盡快研究明確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新增耕地置
換建設用地的土地出讓所得收益、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調劑收入用于農村土地綜合整
治項目建設比例。因地制宜地制定相應的資金扶持政策,保障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資金投
入,并研究探索市場化運作機制,鼓勵企業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
3.3.3.3.4444
嚴格管理、保證質量
在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實施中,嚴格執行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工程監理制、
公告制、審計制等制度,確保項目質量和人員安全,按照全面全程監管的要求,對項目實施
動態監管。對農村土地綜合整治項目選址立項、規劃設計、招投標、工程施工、質量監理、
竣工驗收加強管理,確保項目質量。對涉及項目區范圍、規模、建新區位置和面積、周轉指
標使用額度等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因重大政策調整和不可預測原因,無法按原規劃
實施要求變更或撤銷的,須報批準機關同意。
3333....5555
加強領導、完善考核
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是一項新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牽涉很多利益矛盾的社
會綜合工作,不能片面的認為是一項單有國土部門就能實施的技術業務工程。各縣(市、區)
要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國土、財政、規劃、農辦、農業、水利等部門參加的農村土地綜合整
治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制度,強化部門分工協作,共同推進任務,定期召開會議共同研
究解決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資金集中投入。其次完善考核制
度、加大工作督導,各縣(市、區)在成立工作領導小組的基礎上,由縣級政府與相關部門、
鄉鎮簽訂責任書,明確工作職責,目標任務,權利義務,并將工作完成情況納入年度考核。
建立節點計劃,將年度任務分解到項目的立項、實施、驗收等各個環節,層層落實、層層分
解,明確每階段工作進度、時間進度。在每階段節點,加大督導力度,考核任務完成情況,
對按時完成單位進行表彰,對工作遲緩的給予通報批評。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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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5
關鍵詞:土地征用;問題;解決對策
中圖分類號:F30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432(2013)-01-0038-2
0 引言
土地既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也是農民生存和發展的保障。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了步伐,建設用地需求的急劇增長使得大量農民失去了他們賴以生存的土地農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征收、征用;征地形成的糾紛也大幅度上升,據不完全統計,在全國各地的群眾上訪案件當中有40%涉及的是土地問題,而且在其中又有大約60%是涉及征地的案件。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我國土地征用補償的范圍和方式不盡合理,所以進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嚴格控制征地規模,加強征地管理,貫徹好“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直接關系到農民生活,農業發展,農村穩定。
1 征地過程中突現的幾個問題
1.1 土地征用費占土地出讓價的比重偏低
我國現行的征地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條件下逐步形成的,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開始向市場出讓和拍賣土地,而且土地成交價格比較高,但政府對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又非常低,于是就出現了“低征高賣”的現象。一般政府以較低的價格獲取集體土地所有權,但是土地出讓金收益卻比較好,只要高于征地的成本,便有利潤回報,基于此一些地方政府便在征地補償及土地出讓中尋找二者之間的差額,這就導致了土地濫征濫用的現象泛濫,使我國的耕地資源急劇減少,造成了土地資源的極大浪費,土地資產嚴重流失;又由于在征地過程中對農民的補償標準過低,使農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農民的心理開始不平衡,政府與農民之間的矛盾激化日益突出,阻礙了國家征地的順利開展。因此土地征用補償費用較低,是農民甘愿冒觸犯法律的風險把農業地轉為非農業用地的直接原因,這一現象在城鎮近郊尤為突出。
1.2 集體土地產權主體不明確,農村基層組織與被征地農民的矛盾尖銳
我國自建國以來,雖然土地制度經歷了多次改革,但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界定仍然不清晰,那么土地補償費的歸屬也有了爭議,從而引發了行政村和村民小組、行政村與自然村之間爭奪土地補償費的現象。另外,由于集體主體產權是虛擬或多元化的,所以少數村干部往往把持了集體土地使用的“生殺大權”, 實際上他們就變成了集體土地的“所有人”,土地成了其中一部分人“尋租”的工具。在征地時他們很容易向國家和用地單位討價還價撈取資本、收受好處,在群眾中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農民權益受到侵犯。
1.3 土地補償費支付不到位,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
一些建設單位在征完地后,以各種各樣的理由長期拖欠農民的征地補償費;個別單位甚至挪用征地款作它用,長期不歸還于農民;有些村務公開工作制度貫徹落實不到位,村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收支不透明,造成農民對村干部不信任。被征地農民獲得的補償費占征地補償費的較少一部分,而且有的征地補償費還被鄉鎮、村層層克扣,所以最后農民能夠得到的補償費用非常低,不少地方對農民的補償只是有限的“青苗費”和“口糧補金”。 在征地工作中貪污挪用征地補償費等腐敗行為嚴重。
1.4 征地范圍界定不明確
當前“公共利益”這一概念至今仍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導致對“公共利益”理解的不一致而使得政府機關濫用自由裁量權。各級地方政府為了獲得較高的經濟利益,往往把經濟建設也劃入公共利益的范疇。土地征用的范圍過寬甚至沒有邊界,這很容易造成濫用土地征地權,也不利于社會對土地這一人類賴以生存且不可再生的稀缺資源的利用和保護,這將會帶來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問題。
1.5 安置方式單一,造成農民生活水平下降,就業與保障無著落
各地上報國務院審批的建設用地項目中,九成以上征地項目采用貨幣安置方式,以后的生活需農民自謀出路。但在有些地方勞動力市場發展程度相對滯后,勞動力自謀職業非常困難。另外,土地征用過程中需要安置的農村勞動者素質相對較低,就業缺乏競爭能力,以目前的土地征用安置補償費,如果沒有穩定的收入,若干年之后,其生活將受到嚴重沖擊,以至會導致整個社會的不穩定。
2 土地征用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對策建議
2.1 建立土地價格評估中介機構,以土地價格為依據,形成客觀的土地補償標準
土地征用實質上是政府以強制性的方式獲得集體土地所有權,但所有權的變更是在有償的條件下實施的。在這個過程當中,土地權利的轉移其實是一種行政行為,而并不是一種市場行為。為了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政府征用農村土地時農民集體不能以任何形式加以阻礙。此時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是比較模糊的,表現的是一種不完全的所有權,農民集體的收益權被大大削弱了。根據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征用的補償標準有明確的規定,即“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從國家的明文法律規定來看,被征用土地平均收益標準是很難界定的。而且在界定標準過程中,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身的權限非常大,對土地價格的評估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定程度的隨意性,難以公平公正。因此必須建立土地價格評估的中介機構,這一機構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對于土地征用補償費,補償標準和原來相比有所提高,但依然比較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種植結構、農業耕作水平的差異難以正確體現,無法反映被征土地的區位價值,征地之后農民現有的生活水平若難以維持,農民對政府征地行為就會表示強烈的不滿;另外,政府以較低的價格獲得土地所有權、但卻以較高的價格出讓土地使用權,這樣的行為也是農民所不能接受的。目前世界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或地區除土地補償之外,大多還將殘余地損害、營業損失以及其他因土地征用而引起的各種附帶損失均納入征用土地補償范圍之內,并且土地征用補償費的標準也都接近于市價,使被征用人既無法從中獲取暴利,但也不至于遭受損失。
2.2 明晰農民集體土地產權主體,規范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方法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農民享有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這些權利通過土地登記,并發放相應的土地權利證書,才能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確認和保護。所以實際上,該“農民集體”僅有法律上的意義,并沒有形成獨立的法人,因而沒有行為能力,以致土地所有權主體缺省或虛置,無法維護“農民集體”切身的合法權益。隨著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改革的逐步深化,眾多名副其實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將逐漸形成,從而會使農民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越來越清晰。在現階段的農地產權制度建設上,應逐步將農地所有權淡化,強化對農地的使用權,并使征地補償費更多地傾向于農民。在此基礎上,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地征用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分配使用辦法,以糾正目前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的混亂局面,保護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法權益。
2.3 健全和規范土地征用程序
為了規范政府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的行為,增加透明度,加強對土地征用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社會監督,防止土腐敗行為的滋生,以便土地征用工作開展順利,必須嚴格規范土地征用程序,目前供利益項目征收的認證程序不夠規范和完善,應在現有的土地征用程序的基礎上嚴格界定,做好土地征用前的調查以及征地后的權屬變更登記,強化土地征用公告制度,并落實征地補償安置聽證制度,政府主管部門不僅要參加,而且也應該有農民代表參加,通過代表更多地聽取民眾意見,政府應把信息公開,將有關征地補償的標準在互聯網上進行公示,以供公眾查閱,加強查閱場所建設,為公眾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2.4 嚴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圍,完善土地征用法律法規
在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征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在《土地管理法》中則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國有土地(包括國家征用的原屬于農民集體的土地)。雖然我國的《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了國家征收集體土地的前提必須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公共利益”在―定程度上具有動態性、抽象性以及非特定性,所以在進行具體判斷時往往會帶有較濃厚的主觀色彩,不同的人的判斷標準也可能存在不同。因此,公共利益范圍的任何不確定性都將導致土地征用權濫用。現行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建議完善我國土地征用法律體系,對“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的界定,控制土地征用范圍。要求各級政府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土地征用權,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界限要嚴格區分,將商業、娛樂、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退出征地的范圍,逐步縮小各種征地范圍,最終將各種用地嚴格的限定在必要的公益事業用地范圍之內。對征地過程中出現的用于非公共利益的土地進行嚴厲查處,制止打著“公共利益”的幌子而大量征用集體土地的行為。
2.5 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長期以來,城市和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存在很大差別。城市居民享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的待遇,同時城市居民在公共就業服務、公共文化體育、福利救助等方面的社會福利明顯優越于農村。但對于農民來說,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礎,是大部分農民就業和社會保障等的唯一支柱。所以必須要逐步將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由依靠土地的現狀改變,轉變為同城市居民一樣都依靠社會保障,多渠道、多層次、多方式地興辦養老、醫療、生育、傷殘等方面的保險。尤其對失地農民更應該實行優惠的社會保障制度,對他們的生活要進行合理及時的安置,盡量減少征地給他們帶來的痛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如果不從根本上建立農村失地農民的就業和社會保障機制,就根本無法解決征地后大多數失地農民的生活出路問題。但是,建立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錢從哪里來呢?為了保障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可采取以下幾種措施:(1)政府承擔的部分可在每年年度財政或從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收益中按比例列支,建立專門的征地補償安置調節基金。(2)農村集體補貼一部分,把用地單位支付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中不少于70%的部分,轉入保障資金專戶;(3)個人承擔部分可從安置補助費中列支;(4)將土地使用權由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折算成股份加入經營狀況較好和收益較穩定的經營實體,集體經濟組織或土地承包經營者作為股東分享經營利潤,為被征地農民提供較為可靠和長遠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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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征地政策范文6
[關鍵字]農村 土地確權 難點 對策
[中圖分類號] F301.0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3)-5-5-1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確定和登記發證,是農村土地地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保護農民土地的合法權益以及保障農村社會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根據國家下發的《關于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中的規定和建議,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應作為一項系統的工程,各部門應加大落實力度,切實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1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現狀分析
隨著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開展,已取得了重大突破。截止2012年底,在我區管轄的13個鄉鎮街道包括735個村莊中,對符合條件的從(刪掉從字)村集體土地包括建設用地和住宅用地已發證40%以上,預計到今年年底全面完成農村的土地確權發證工作。因此,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雖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在工作中遇到的眾多問題,要想完成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這一工程,還需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切實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2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中遇到的困難
由于我國的國情和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的眾多土地所有權問題,在落實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工作中遇到了不少難點和困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村干部和村民思想觀念不到位
由于部分村干部和村民對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認識不夠,嚴重影響到土地確權工作的開展。在我國的農村,村民和村干部的文化知識程度普遍不高,對國家政策理解不夠,對工作人員的安排持無所謂的態度。一些村干部對此次工作的理解片面,不能有效配合工作人員開展工作。此外,在遇到有爭議的土地權屬界線時,村民故意擴大事件影響范圍,拒絕沒有爭議的土地確權簽字,甚至不配合其他土地的再確認和測量工作。
2.2土地所有權歷史遺留問題
本次農村土地確權工作的重要依據是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統計的數據,在一些鄉鎮、鄉村、村與村之間的土地所有權界線問題上存在很多爭議。有的土地權屬不明確,可提供有效證明資料的人員由于工作等各方面的因素變動不完整(不完整刪除),由于提供資料不足和記載不明確,而土地確權執行人員的權利有限,從而無法開展土地確權工作。各個相關鄉鎮或村莊也以此為借口,爭奪土地所有權。
2.3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所有權問題
由于我國的土地制度經歷了私有制到公有制,再到如今的,造成部分土地的所有權為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不明的問題,其中主要表現在國有林場和附近農村及周邊土地的所有權屬問題。我國的國有林場一般占地面積較大,涉及的村莊較多,并且以往的統計數據和林場管理部門掌握的資料數據不相吻合,造成此類爭議土地無法進行確權登記,只能暫時放棄確認所有權。
3解決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困難的幾點建議
3.1加強宣傳工作,提高對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認識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直接受益者是農民,是對農村土地資源的保護,對農村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然而由于社會觀念和思想落后等原因,一些村民不能正確認識土地確權工作,不利于工作人員正常開展工作。因此,應該加強下鄉宣傳工作,做到每個鎮每個村都要宣傳到位,把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工作目的和意義傳達給廣大村民和干部,提高他們對土地確權的認識,提高土地確權登記的積極性,主動的參與到土地確權工作中去,配合工作人員做好土地確權工作,加快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進程。
3.2完善糾紛調解制度,提高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工作效率
糾紛調解作為解決有爭議土地所有權屬的主要解決辦法,在土地確權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把有爭議的土地納入糾紛調解的范圍,不影響整個工作的開展,對提高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效率具有重要意義。通常情況下可進行現場調解的,進行現場協商,不能通過現場協商的,交由爭議協調小組調解。如果協調小組仍不能調解,暫時不把該爭議土地進行確權??赏ㄟ^面積分攤和土地分割等方式,同爭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再進行確權登記。這樣能夠不影響無爭議土地的確權登記工作,不會因為一塊爭議土地影響整個工作的開展,又能一定程度上提高土地確權登記的覆蓋率。
3.3做好溝通工作,明確爭議土地的所有權
任何一項工作的開展都離不開良好的溝通,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難之一就是土地所有權的爭議的問題,因此做好溝通共走顯得尤為重要。首先,土地確權工作人員要和當地土地管理部門做好溝通工作,對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土地變更等問題及時和當地管理部分進行交流,明確土地的所有權界線,做好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界限的劃分;其次,要做好和當地村民和村干部的溝通,化解村民對工作人員的誤會以及村干部對土地確權工作的誤解,讓他們自覺的配合土地確權工作的開展;最后,做好和土地爭議雙方的溝通,采用合適的溝通方式進行調解,以最小的工作代價獲得更好的工作效果。
4結束語
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一項重大工程,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是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保障,是貫徹落實節約用地的重要的措施,對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全社會的土地物權意思,以及解決土地糾紛具有重要意義。作為土地確權的執行者,要在工作中堅持廣大農民的利益為先,解決好歷史遺留問題和土地糾紛,切實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
參考文獻
[1]趙巖.農村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難點及其對策[J].遼寧:國土資源,2012(03):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