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經濟開發區土地法規定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經濟開發區土地法規定范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合理地開發、利用、經營土地,促進對外開放和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簡稱開發區)內的國有土地,可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其土地所有權、地下資源、埋藏物仍屬國家所有,不得出讓、轉讓。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可依法在開發區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四條 根據本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者,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期內可以開發、利用土地,也可以將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經濟活動。
依照其他規定通過劃撥或減免土地使用價款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未經批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
第五條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簡稱開發區管委會),代表大連市人民政府管理開發區國有土地,應組織開發區土地、規劃、城建等管理部門,依法做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二章 出讓與受讓
第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城建部門,確定出讓土地的位置、面積及用途,經開發區管委會審查同意,依照國家建設用地批準權限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納入地方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出讓方,將開發區內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地讓與土地使用者(受讓方),并向受讓方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采取協議、招標或拍賣的方式,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合同,明確出讓地塊的方位、面積、用途、使用年限、使用要求、出讓金額、違約責任及其他應履行的權利、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須經開發區公證機關公證。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不得超過下列年限:
(一)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二)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居住及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受讓方應依照合同規定向出讓方支付出讓金;向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向開發區稅務部門申報納稅。
受讓方開發、利用土地,應按照開發區有關規劃、建設的管理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因故改變合同內容的,由當事雙方協商重新修訂合同,向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違反合同的,應按合同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轉讓、出租、抵押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是由取得土地使用權者憑土地使用證,依照出讓合同和本規定對土地使用權進行的再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交換、贈與等方式。
依照本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可以繼承。
未依照出讓合同規定付清出讓金和未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不得轉讓、 出租或抵押。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須經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同意,由當事雙方協商,簽訂轉讓、出租、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合同,須經開發區公證機關公證。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款,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開發區管委會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應將出讓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移。
轉讓、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占地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應隨之轉移。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有關當事人應持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證和轉讓、出租、抵押合同,向開發區土地、房地產、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登記、過戶、納稅、繳費及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因償清債務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的,應及時到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注銷抵押登記;因抵押人在合同期滿未能償清債務,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在開發區土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監督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在開發區土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監督下處分抵押財產。
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終止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合同期內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或土地滅失的,即行終止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受讓方應將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無償交給開發區管委會,并到開發區土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交回土地使用證和產權證。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按合同規定須拆除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著物的,受讓方應及時拆除;不能自行拆除的,應繳納拆除清理費。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受讓方需要續期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年與出讓方協商,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出讓金,并辦理登記和更換土地使用證。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未滿,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經開發區管委會批準,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并根據受讓方使用土地年限和開發、 利用情況,給予合理的補償。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擅自進行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土地交易的,由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予以制止,并視其情節給予警告、責令賠償經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經濟損失、沒收非法所得、罰款、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二十二條 因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發生糾紛的,由當事雙方協商解決或向開發區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開發區管委會申請裁決,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申請裁決,也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公布前按其它方式在開發區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繼續執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土地使用管理辦法》;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方式的,應按本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辦理登記手續。
經濟開發區土地法規定范文2
截至2013年底,中新廣州知識城范圍內征地共涉及18個村、1個社區,面積達到4090公頃(62350畝)。其中,征地面積處在第一檔次(600~699公頃)的是何棠下村和楓下村,征地面積分別達到696.68公頃和661.53公頃;征地面積處在第二檔次(300~399公頃)的是燕塘村、黃田村和佛村,征地面積分別是399.91公頃、360.66公頃和300.64公頃;征地面積處于第三檔次(200~299公頃)的有四個,分別是鳳尾村、湯村、長庚村和重崗村,征地面積分別達到273.58公頃、253.24公頃、248.58公頃和230.91公頃。
中新知識城征地空間分布主要以2020年為時間分界點,2020年以前規劃征地面積為2024公頃(30360畝),而2020年以后規劃征地為2066公頃(30990畝)。中新知識城2020年以前征地占整個征地規劃的49.5%,而2020年以后征地占整個征地規劃的50.5%。
1、中新知識城留用地規模劃分
中新知識城留用地規模規劃分為近期留用地布局、中期留用地布局和遠期留用地布局。
近期留用地布局。蘿崗區在征地的過程中,考慮到重點項目引進、產業結構升級、產業集聚等多重因素,規定各批次的征地過程中都可以使用留用地,前提條件是符合土地利用總規劃、城鄉規劃。
中期留用地布局,又稱2020年留用地布局。中新知識城規劃2020年留用地共322.3公頃,其中符合2020年土地規劃建設用地的留用地為189.2公頃;在已征地的4090公頃范圍內的有153公頃。
2、中新廣州知識城留用使用情況
留用使用主要包括留用地性質和留用地開發。中新廣州知識城留用地性質主要分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商務用地和教育科研用地四種。一般而言,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規模較大。2020年留用地中工業用地和商務用地分別達到105.73公頃和122.75公頃,占留用地面積的比例分別為33%和38%;而遠期留用地規劃中工業用地和商務用地分別達到212.82公頃和162.30公頃,占留用地面積的比例分別為37%和28%。這充分表明,留用地的主要用途在于工業和商業。
二、蘿崗區農村集體經濟留用地利用存在的問題
1、留用地產權不明確
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等文件中,對農村集體土地收益、增值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存在缺陷,導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享有的集體土地行使權是不充分的。同時,地方性的文件規定,集體經濟留用地不能以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個人名義進行登記管理,而要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名義進行登記管理,且不允許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把土地分配到集體組織中的個人。
農村集體經濟留用地的產權分割政策不明確。在《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和《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件中,都沒有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用地的產權問題。只是規定留用地原則上保持集體土地性質,而在城鎮規劃范圍內的留用地可以征收為國有土地。留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或通過其他形式用于經營性項目和工業用地,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假意的程序和辦法,通過招拍掛土地市場方式進行。
在政府實際操作層面,由于留用地產權不明確,致使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個人在地方政府實際征地的過程中對留用地的地塊選址、留用地價值等方面只有簡單的知情權,沒有實質性參與土地估價、議價和定價的過程,農民合法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很難得到保障。
2、留用地規劃不詳細
廣州開發區留用地規模只是根據征用地的10%進行保留,但是,沒有對其用途、地塊的選址等進行合理的規劃。沒有對留用地的規模進行詳細的規劃。從《廣州市蘿崗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0―2020)》中可以清楚看出,在土地規劃中,嚴格控制城鎮建設用地擴張規模,保障重點建設項目用地需求,大力推行城鎮建設用地集中布局和產業集聚,總體上形成中新知識城與七個城區共同發展的土地利用空間格局。到2020年,建設用地總規??刂圃?443公頃,城鄉建設用地總規??刂圃?0373公頃,城鎮工礦用地總規模為8900公頃;而全區耕地保有量為5150公頃,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為4500公頃。而對經濟留用地沒有進行總體的規劃和控制。
3、留用地政策不夠細化
首先,國家層面的關于土地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二次修訂)》(簡稱《土地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土地管理的決定》、《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其中《土地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及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但是沒有進一步將集體土地在征收的過程中進一步細分為留用地和非留用地,留用地的土地性質、土地用途、開發性質等都沒有相關的解釋,從而會引起留用地在項目開發實際操作過程中較多的問題?!秶鴦赵宏P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第十六條“要高度重視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中規定“利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建設,必須符合規劃,納入年度計劃,并依法審批。嚴格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禁止‘以租代征’將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秶鴦赵宏P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三條“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中規定“對有穩定收益的項目,農民可以經依法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以上的文件均沒有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的留用地問題,留用地如何儲備、如何評估、如何入股、留用地開發、留用地項目處置、留用地項目的增值分配、留用地融資抵押等一系列問題均未涉及。
其次,廣東省關于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方面的政策法規主要有《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關于貫徹實施〈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施行〉的通知》、《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以上的文件雖然對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的留用規模、選址、補償方案、開發模式等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范,但是對于留用的性質仍然沒有完全界定清楚?!稄V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留用地應當依法轉為建設用地。留用地原則上保留集體土地性質;在城鎮規劃范圍內的留用地可征收為國有土地”。這雖然在一定的程度上規定了留用的性質問題,但是還比較含糊,在實際操開發過程中,地方政府和開發商都不敢輕易開發留用地。
三、農村集體經濟留用地有效利用開發的政策建議
為進一步優化城市空間布局,同時滿足重點項目的用地需求,使蘿崗區成為“知識經濟先行區、自主創新示范區、智慧城市樣板區、宜業宜居生態區”,要切實做好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極大限度地利用開發好農村經濟留用地,使之既能有效統籌城鄉空間資源配置,優化城市空間功能布局,保護好耕地資源集約節約可利用,保證經濟留用地合理開發,又能確保國家、省乃至市縣等重點項目的順利實施,促使環境、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1、進一步明確留用地產權
首先,要進一步明確留用地在國家征用的過程中產權轉變問題,即由集體土地轉變為土地的過程中,應該享有國有土地在市場上同等的待遇,不應該進一步區分為集體留用地和非集體留用地,應統一視為國有土地,按照市場價格統一在市場上流轉。其次,明確留用地項目產權問題,主要指留用地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產權分割問題,產權分割問題又進一步涉及到房地產前期購買問題和后期轉讓問題。
2、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的規劃管理
對經濟留用地要嚴格按照可建設征地(符合“兩規”)的10%返還留用地,同時結合中新知識城開發建設實際情況,采取“貨幣補償、物業置換、實地返還”等多種方式,確保被征地農民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應按照中新廣州知識城當前征地和未來經濟社會發展、產業升級的需要,對農村經濟留用地進行總量控制,并結合蘿崗區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在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同時,也能保障國家建設用地需求。結合知識城發展的階段和規劃,按照“服從規劃、同一部劇、合理安排、節約集約使用”的原則,對農村集體經濟留用地的選址進行科學合理的統一安排。由蘿崗區政府、廣州經濟開發區和中新廣州知識城會同國土規劃局等單位進行規劃,鼓勵各個村之間實現跨村選址、集中連片區留地。
3、加強農村經濟集體組織留用地的開發管理
首先,要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規劃、重點項目發展規劃等要求,對留用地進行有序開發,鼓勵公益性項目,限制環境污染項目。其次,在對農村留用地的開發管理過程中,應該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功能、產業發展規劃、重點項目引進計劃等,將中新知識城合理劃分為核心區、一般區和邊緣區,分類對留用地進行開發建設。對核心區應該遵循城區標準進行規劃、建設,從而提高城市規劃和建設檔次和品味。再次,對留用地要采取規劃、開發和監管并重措施,有效盤活留用地,加快中心城區發展,同時有效壯大集體經濟,在征地的過程中,要全面考慮留用地政策的適應范圍、留用地指標核發、留用地指標管理、留用地指標使用等,從而能夠合理對留用地的位置、規模等進行科學布局。最后,進一步完善留用地項目開發方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出讓開發應該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選擇自主開發、留用地貨幣化、合作開發等模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在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產業升級、城鎮規劃的基礎上,對集體經濟留用地進行自主開發。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項目可以根據新建項目用地實際需求出發,參照國有土地出讓方式,以招拍掛方式在土地市場上進行公開出讓。為進一步規范集體經濟組織留用地出讓,可以先通過土地儲備中心備案,通過土地評估機構對留用地進行客觀評估,交易過程公正公平合理,使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利益最大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自身實力和合作方的需要,共同開發農村集體經濟留用地。
經濟開發區土地法規定范文3
面廣量大,鄉村宅基地管理問題。情況復雜,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鄉村基層工作的熱點、難點問題之一,也是加強耕地保護,強化規劃管理,建設社會主義新鄉村的一個重要環節。當前,建新不拆舊、一戶多宅、未批先用、亂占濫用、越權批地、非法轉讓、超標準占用宅基地等問題,市村鎮建設中逐步顯露出來,這不僅違反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侵占了良田,擾亂了土地管理和村莊建設秩序,影響了村容村貌,而且會產生宅基糾紛和土地資源浪費,引發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給鄉村社會穩定和農業持續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加強鄉村宅基地管理,對于有效節約集約用地和切實保護耕地,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促進鄉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各級政府要把加強鄉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作為關系鄉村社會經濟發展大局的大事,切實抓緊抓好。
二、加強規劃和計劃管理
(一)進一步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各地要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合理確定鄉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經批準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應當予以公告。
(二)按規劃從嚴控制村鎮建設用地。各地要嚴格實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規劃。引導鄉村村民住宅建設按規劃、有計劃地逐步向中心村集中,并與村莊改造、土地整理相結合,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符合規劃原有村莊范圍建設住宅,要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規劃確定撤并的村莊范圍內,不再審批新建、改建、擴建住宅。積極鼓勵有條件的鄉村村民聯戶建設多層住宅,對城市規劃區內的鄉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興建住宅小區,不再審批宅基地,不再以私人建房形式還建,防止在城市建設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遷”
(三)加強鄉村宅基地用地計劃管理。鄉村村民建住宅占用農用地的其農用地轉用計劃主要通過與鄉村建設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積掛鉤解決。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后使用。如不能滿足以上要求,則必須納入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
三、明確界定鄉村宅基地使用對象、標準
(一)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明確鄉村宅基地使用對象。鄉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申請使用宅基地:
1本村村民無宅基地的
2因國家建設搬遷或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移民的
3災毀和實施村鎮規劃進行村鎮改造需要搬遷的
4原宅基地戶平未達省規定的標準且確實不夠使用的
5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鄉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
2原有宅基地面積已經達到規定面積標準或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租、出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驅⒆≌淖魉玫?/p>
4占用基本農田或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未落實占補措施的
5申請人將戶口遷入本村。未履行村民義務的空掛戶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嚴格核定用地標準。按照一戶一基的原則。使用農用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設用地)每戶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四、規范鄉村宅基地流轉范圍
(一)鄉村村民因繼承房產形成一戶擁有兩處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與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村民進行流轉。對不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其通過流轉取得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擴建。應予拆除,退還土地。嚴禁城鎮居民占用集體土地建住宅或以購置房屋為名變相購買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鄉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1為實施村鎮規劃進行村莊改造需調整使用和進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占用的宅基地;
2鄉村村民違背一戶一基(因繼承等合法取得的兩處以上宅基地除外)規定。違法修建的房屋經依法拆除或以其他形式取消土地使用權的
3鄉村村民戶口遷出本集體經濟組織后遺留的宅基地以及鄉村五保戶去世后騰出的宅基地;
4自依法批準之日起。滿兩年未建的宅基地(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況除外)
5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收回的宅基地。
因村莊改造、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原因收回宅基地的應由建設實施單位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能復墾的要恢復耕種,對依法收回的空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不能復墾的由村委會作村預留建設用地,安排住宅或其他建設用地。
五、規范鄉村宅基地的審批程序
(一)符合申請宅基地條件的鄉村村民。
(二)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宅基地的使用。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討論通過。由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送鄉(鎮)國土資源所審查,并將會議記錄及討論決定報鄉(鎮)國土資源所備案。
(三)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申請宅基地的應經相關部門同意,辦理審批手續。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各縣(市)應將宅基地審批情況按年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四)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提供優質服務,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告。鄉(鎮)要強化國土資源管理職能,鄉(鎮)國土資源所要認真履行職責,逐步推行“三公布、三到場”制度,即:公布土地利用現狀圖、公布村莊規劃圖、公布經批準的建房戶名單,批前現場勘測定界、批后現場放線劃界、建成后現場檢查驗收。
六、加強鄉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
應當在收到批準通知之日起20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鄉村村民申請使用宅基地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鄉村村民原依法批準使用的宅基地未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的應主動向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集體土地使用證》因依法買賣、繼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的當事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換發《集體土地使用證》鄉村宅基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或被注銷的當事人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由縣(市)人民政府進行注銷登記,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的集體土地使用證》逾期不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公告注銷。
界址清楚,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鄉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和土地證書定期查驗制度。土地登記必須做到權屬合法。面積準確,無爭議糾紛”實現以證管地、持證用地,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進一步加強村民建住宅的檔案管理,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發揮地籍檔案核查、跟蹤管理、糾紛調處等基礎性作用。
七、嚴格執行耕地占補平衡政策
墾多少”原則,鄉村村民占用耕地建住宅的按照“占多少。由所在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開墾與占用耕地的面積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也可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進行落實,確保耕地總量不減少。
涉及占用耕地的應當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或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鄉村村民進城使用國有土地建住房涉及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的應依法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手續和土地登記手續,鄉村村民因經營需要占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建房的必須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并依法繳納有關稅費。
八、妥善處理鄉村村民建房用地的歷史遺留問題
(一)對鄉村村民已辦理建房用地手續但超過批準面積建房的按照尊重歷史。其超出部分,應通過實施村鎮規劃、調整居民點、更新改造等途徑,逐步過渡收歸集體。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鄉村宅基地許可條件和限額標準但未經批準建房的經申請準予補辦用地手續;對既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又不符合建房條件擅自建住宅的應依法責令退還土地,恢復土地原狀,限期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二)鄉(鎮)村不符合分戶條件的村民一戶多宅的每戶保留一處符合標準的宅基地。
九、明確鄉村宅基地管理責任
(一)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鄉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領導。要經常研究情況,解決問題。
(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制和國策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依法管理用地、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鄉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將違法用地制止在萌芽狀態。對嚴重違法行為,要進行公開曝光,用典型案件教育群眾。
(三)規劃部門要抓緊科學編制村鎮規劃。認真做好宅基地選址和規劃手續審批工作,嚴肅查處違章建設行為。
(四)財政部門要加強收費管理。
(五)司法部門要積極支持相關部門執法。維護農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秩序。
(六)強化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在鄉村宅基地管理中的職責。發揮村民自治作用,嚴格村民申請審核的第一道關口。
(七)行政區范圍內鄉村宅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發證。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和市直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經濟開發區土地法規定范文4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規范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防止資源流失,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和*省商務廳等六廳局《關于印發我省貫徹〈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實施意見的通知》(*商發[20*]265號文件)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及處理,能夠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材料及制品,報廢的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舊車船及其拆解品,廢舊電子產品,廢舊木材及木制品,作廢舊物資處理的倉儲積壓物品、殘次品,廢舊塑料、廢紙、廢棉麻、毛發、雜骨、廢玻璃、廢橡膠及其制品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產生再生資源的單位,均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再生資源回收應當有利于資源節約,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防止環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容貌,方便群眾生活,有利于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第五條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環保回收、集中交易的原則,鼓勵依法經營、連鎖經營、公平競爭,培育支持龍頭企業建立規范的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提高再生資源回收率和利用率。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將其列入商業網點建設規劃。
市商務局再生資源管理辦公室負責本市再生資源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將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作為發展循環經濟建設和節約型社會的重要內容,負責爭取中央、省專項基金,支持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對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的治安管理,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案件,嚴厲打擊盜竊、銷臟等違法犯罪行為。
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細則及有關法律規定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稅務部門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對再生資源經營行業依法進行征管,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稅費減免扶持政策。
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城鄉建設規劃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征求相關部門意見,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規劃建設的監督與管理,并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納入城鄉建設規劃。
環保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對本轄區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交易市場和加工企業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細則對違法設置再生資源回收網點、交易市場、加工場地,對無證流動收購、隨意堆放物資、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整頓或取締。
國土資源部門依照國家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本細則,負責落實再生資源經營用地扶持政策。
第七條各縣(區)人民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協調相關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認真貫徹落實《*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做好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條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再生資源回收市場開辦者組建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依法履行協會職責,接受再生資源管理部門指導。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依法制定并監督執行本行業規范,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回收行業管理
第九條商務部門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會同市發展改革、*、工商、環保、城管執法、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再生資源行業發展長遠規劃,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布局定點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并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行業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條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設立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當符合本地區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長遠規劃,并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機關備案。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不得設在城區以內和機場、鐵路、軍事重地、國道、一江兩岸、風景名勝區、水源保護區500米范圍內,經營場地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城市規劃和環境保護要求,并采取綠化、美化措施,不得影響城市市容。
第十五條堅持政府引導,企業實施,市場化運作,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綠色環保的原則,按照《*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由回收體系建設龍頭企業以資金和生產為紐帶,整合規范現有回收站點,建立覆蓋城鄉、社區、住宅小區,經營規范的綠色回收站(點),實行統一標識、統一著裝、統一價格、統一衡器、統一車輛、統一管理,采取上門及網上收購等多種方式進行回收,形成網絡化回收格局。加強對“走街竄巷”回收方式的規范管理,由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投放統一編號、標識的全封閉流動收購車進行回收。
第十六條嚴格實行站點廢舊物資限時存放制度,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資源臨時回收站(點)存放的回收物品,必須進場、入室(含覆蓋)、無外溢、無滲漏、無明顯臭味、無占道堆放現象,不得露天存放,并保證周圍環境的衛生、整潔,當日回收的物品必須在當日20時至24時內運離回收站(點)。
第十七條再生資源交易市場應按照*機關的要求安裝監控設備,保存資料。
第十八條在城市建成區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的流動收購人員必須到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佩戴商務主管部門監制的統一《從業標識》后,方可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實施企業應當為已登記備案的流動收購人員提供統一標識、統一編號的再生資源封閉式流動回收車。
第四章回收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再生資源回收采取上門收購、流動收購、站點收購、網上回收等方式,方便城鄉居民和企事業單位交售積攢的再生資源。工業生產和城市建設、拆遷過程中產生的生產性廢舊金屬應當直接交售給已在工商注冊登記、備案的回收經營企業。
第二十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及流動收購人員不得回收下列物品:
(一)槍支、彈藥、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各種危險品;
(二)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及醫療廢物;
(三)無合法來源證明的鐵路、公路、石油、電力、電信、通訊、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供排水管網井蓋、水篦等公用設施、消防設施等專用器材;
(四)*機關通報尋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物品;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和流動收購人員在回收過程中發現*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出售禁收、盜竊和有贓物嫌疑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機關。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應當查驗來源證明,并對出售單位或個人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出售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第二十三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報廢汽車回收經營的,應當符合國務院《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四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場地設置實行統一規劃,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運輸、加工、處理,不得影響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第二十五條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持證許可的再生資源跨地區流通,不得違法查扣持有合法經營手續的再生資源及其運輸車輛。
第二十六條標注統一編號標識的再生資源流動收購車和標有統一標識編號的再生資源專用運輸車輛可按規定在城區通行。
第二十七條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二十八條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再生資源回收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及時查處或通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接受商務、工商、*、城鄉規劃、城市管理、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拒絕或阻撓監督檢查、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細則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從事廢舊金屬冶煉、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等相關行政許可,并在*機關和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再生資源交易市場購進原料,進行合法生產、加工,不得在冶煉、熔化場地購進原料。
第三十條從事廢舊塑料、橡膠熔化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生產場地應符合環保要求,必須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生產、加工、環保等相關許可證,并在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