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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經濟開發區標準化廠房租售管理,促進產業項目向開發區有序聚集,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管理范圍
1.經濟開發區高新園銘發標準廠房、溫圳園攜今標準廠房、醫科園誠凌標準廠房,以及下一步由政府建設的標準化廠房及配套設施,由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統一管理。
2.因歷史原因抵押在私人手上的(開發區范圍內的)標準化廠房及設施,由廠房業主在參照本辦法實施的前提下自行經營管理,涉及一事一議政策兌現事宜須征得經開區黨工委、管委會同意。
二、承租條件
1.承租方生產經營的產業必須符合國家的宏觀產業政策,符合經濟開發區產業導向(電子電器、生物制藥、輕工制造、醫療器械、文化用品、汽車部件、紡織服裝等及其它適合入駐標準廠房的輕工業),符合環保、節能、消防、安全生產等要求。
2.承租方必須是在工商、稅務等部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核算的企業(公司),依法納稅,依法經營,同時必須是在經濟開發區從事生產、加工型的企業。
3.承租方必須達到下列條件之一:①固定資產(設備、設施等)總投資不低于500萬元,投資強度不低于4000元/平方米;②年銷售收入不低于5000元/平方米;③年稅收不低于150元/平方米(不含退稅,下同)。
三、審批程序
(一)入駐流程
1、申請:項目業主向管委會提出申請、提供企業簡介、投資意向書等。
2、考察:由經開區分管招商工作的領導組織招商部、經發部、園區代辦中心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對提出申請的項目進行考察。
3、預審:由經濟開發區招商部、經發部、代辦服務部及園區“環保管家”對項目進行預審。
4、審核:項目預審通過后報經開區黨工委會審核研究。
5、評審:在經開區黨工委會對項目審核通過后,上報縣產業辦對項目進行評審。
6、確定廠房:項目評審通過后由經開區黨工委會議確定項目落戶的具體廠房、位置、樓層和面積。
7、簽定協議:項目通過后,入駐企業簽訂租賃合同,繳納相關費用,完善項目立項、環評、安評、消評、能評等審批手續。
8、標準廠房交付及使用:管委會(由各園負責人執行)交付標準廠房后,承租方項目必須按審批通過的項目提供裝修施工方案及圖紙,按建設進度計劃投產。因其他原因需延期投產的,必須書面報告管委會同意。
(二)申請入駐所需材料
需租賃經濟開發區標準化廠房的企業,需提供進駐申請、企業簡介、投資意向書(含入駐項目情況、項目建設進度計劃包括裝修、設備安裝、試產等、項目設備清單、生產工藝流程、環保處理設施及情況預估等)。
四、租賃期限及費用(重大項目“一事一議”除外)
1、租賃期限:租賃標準化廠房及配套設施的合同首次簽訂租賃期限一般為一年,醫療器械、生物制藥類項目在未取得注冊證和生產許可證之前,3年內可視同正常生產企業,且不納入清退范圍,給予續簽。
2、租金標準:標準化廠房租金起租額為每月4.5元∕㎡(含廠房、員工宿舍、食堂等保障性住房)。租期不足一個月按照每日0.2元/㎡標準計算。
3、租金支付方式:租賃合同簽訂后即付一年租金,此后下一年的第一個月1-5日為支付日期。
4、維修保證金:承租方需一次性繳納廠房和員工宿舍(保障性住房)租金和維修保證金,保證金為3元∕㎡。租賃期滿承租方不再續租,由管委會(由各園負責人執行)組織驗房合格后如數退回保證金。
5、物業管理費標準:租賃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0.2元/㎡交納物業管理費,租賃面積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米)按照0.15元/㎡交納物業管理費。(備注:廠區內的物業衛生由企業自行負責清掃。另醫科園物業管理范圍因增加至廠區內部,物業管理費標準另定)
6、租賃在經開區區域內、產權非經開區管委會的標準廠房,租賃費標準、維修保證金、物業管理費標準原則參照上述方案執行。經由經開區管委會、標準廠房業主、標準廠房租賃企業三方的認可前提下,經開區管委會按4.5元∕㎡的標準收取。其中由管委會按3.6元∕㎡的標準支付給廠房業主,0.9元∕㎡作為管委會管理費用。
五、優惠政策
1、管委會負責安裝一臺250KVA公用變壓器(私人廠房及對電力負荷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同時將網絡光纖、自來水等線路安裝至園區圍墻外。
2、管委會負責將水、電、消防設施安裝至廠房公共部分,其余室內安裝(或改裝)由承租方負責。入駐標準廠房的企業年上繳稅收達到150元∕㎡的,當年租金全額返還或轉為下一年租金,并在下一年的兩個月期限內兌現到位。
六、退出機制
承租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管委會有權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標準化廠房(保障性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一切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1、企業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保證金、物業費等)超過6個月的。
2、實際投資強度未達到5000元/㎡、年納稅在50元∕㎡以下的。(醫療器械生產企業除外,因為辦證需要很長的過程)
3、企業有違法經營的或私自轉租、分租、調劑、交換租賃物的。
4、無正當理由停產、停業達3個月以上的。
5、因以上原因或期滿不再續租退出標準廠房,承租方必須在一個月內搬出。
七、管理要求
1、承租方在租賃期間可根據生產經營特點對廠房進行裝修或增設附屬設施,但不得破壞廠房主體結構和擴建廠房,裝修或增設附屬設施方案須報管委會審批。
2、租賃期間,承租方應按要求對租賃廠房進行維護,維護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3、租賃期間,若承租方對廠房造成損壞,需按損毀部分恢復所需資金的兩倍進行賠償。若承租方對廠房惡意破壞至無法修復,依法賠償一切損失。
4、承租方必須服從管委會的統一管理,按時繳納相關費用。
5、若租賃期滿承租方不再續租,承租方只能帶走其生產、辦公設備,生產經營期間的裝修及增設的附屬設施,管委會不作任何補償。
6、承租方由于客觀原因需終止合同的,須提前兩個月書面告知管委會。
八、經濟開發區可根據入駐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和開發區發展情況對本管理辦法作出補充或調整。
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的閑置廠房可參照此辦法,具體以一事一議協議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