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的變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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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的變化范文1

我一回到家,就問爸爸為什么有這么多人違章建房,爸爸卻自豪地說:“現在田在‘自己’手里,大多數人家手頭又有點兒錢,農民嘛,有錢當然要建房子。”我說:“違章建房難道國家允許?”我爸爸說:“什么允許不允許,管他呢?況且政府不是重申不再實行‘’那一套嘛!如果農民建房,政府給拆了,豈不是實行‘’的‘砸’字?”?

我不想再問什么,帶著思考走上了我家樓頂。?

我家是1987年春節前建房的。那時,新的《土地管理法》還沒有公布實施。但如今的許多樓房卻是在《土地管理法》頒布后建立起來的。記得1986年暑假期間,我就聽到許多人在計劃夏收后留下部分水田,不種水稻,用來蓋房。碰巧,在9月末,報紙上頒布了《新土地管理法草案》,明文規定1987年1月1日起實施。熱鬧一時的規劃建房的事總算平靜下來,但我爸爸卻抓緊時機,在1987年1月以前把房建好了,他還時常向人夸他看得“準”??涩F在《土地管理法》頒布一年多了,為什么還剎不住這股違章建房的歪風呢??

第二天,我走訪了幾個違章建房戶。與他們的交談中,我了解到農民建房的原因主要有三條:?

一、對違章建房處罰太輕。占地1平方米才罰五六元錢,農民認為罰這一點點錢,根本就不是罰,相當于開商店、辦工廠向主管部門交錢辦執照一樣。罰了款,拿了建房許可證,就立即打地基豎墻,這給農民造成了錯覺:交錢給政府,就可以建房。?

二、對土地管理法宣傳不夠。許多人錯誤地認為現在是單干,田在自己手里,是自己的。再過幾年、十幾年你知道會怎樣?所以許多人眼下不缺房也建房,錢不夠借錢也要建房。?

土地管理法的變化范文2

理論意義:土地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財產,土地征收權力作為國家或政府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被賦予的一種強制性取得土地的行政權力,實踐中其侵犯行政征收相對人,即被征地人權利的現象屢屢發生。為了充分保護被征地人的權利,許多國家都對土地征收的條件、補償、程序進行了嚴密規定,并建立了充分、高效的爭議解決機制。筆者的研究旨在探討土地征收的理論基礎,在分析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土地征收制度,對集體土地征收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現實意義:隨著我國城市化的發展,大量的集體土地被征收。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征收制度逐漸完善,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和補償條例》的出臺,完善了城鎮土地征收,但是在農村地區,集體土地征收依然存在許多問題。今年,xx在xx屆三中全會會議上提出: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F階段,我國現有法律制度與經濟社會發展脫節,尤其是今年來公益征收的范圍被不加節制的擴大,暴力征收現象層出不窮,導致了農民的合法權益遭到了嚴重侵害,引發了失地農民的不滿。所以筆者認為,修改現有集體土地征收制度迫在眉睫。

二、文獻綜述(目前同類課題在國內外的研究狀況、發展趨勢以及對本人研究課題的啟發等方面)

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根據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把農民集體所享有的土地收為國有,并對其作出一定的補償行為?,F階段我國關于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中,以上法律雖然相對具體,但是與時展需要相脫節。眾所周知,西方國家雖然沒有如我國一樣的“集體土地”說,但土地征收制度理論卻由來已久發展至今,其中英國、德國和美國的征地制度是當今世界比較完善和先進的制度體系。英國的土地征用的目的也強調是為了公共利益,但它并沒有公共利益用地的目錄,而且沒有通過強制購買征地必須是為了狹義的公共利益即直接的公共使用的限制。在2019年頒布的《規劃和強制購買法》中,對于地方當局通過強制購買實施城市開發的目的的規定更加具有彈性,只要符合下列要求,地方當局就可實施強制購買: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經濟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社會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環境福利。美國自建國初就在聯邦憲法中規定:只有為了公共目的,而且必須要給予土地所有者合理的補償,政府及有關機構才能行使征地權。德國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也相當完善,主要體現在《德國基本法》中包含了嚴格的限定,對征收的條件、程序、補償及其他各方面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我國土地征收制度是與每一時期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發展水平、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變革情況相適應的。在計劃經濟時期,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百廢待興,農村土地實行農民集體所有制,土地征收權力運用較為頻繁,當時的國家建設大多是國家投資的軍事國防、基礎設施等,與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投資體制、用工制度、供地制度等發生重大變化,用地主體不再局限于國家投資主體,供地制度也逐步實現市場化,但是農村土地堅持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制度依然是農村土地轉為國家建設用地的唯一合法渠道,具有高度壟斷性。長期以來被征地農民的土地權利弱化、殘缺,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在權利、使用和管理上一直存在著嚴重的分立和割據。農民土地權利的這些特性造成我國當前土地征收制度存在不少問題。如土地征收條件概念不清,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科學、過低,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爭議解決機制不足等,導致政府濫用土地征收權力,被征地農民權利被嚴重損害。

通過對國內外理論和現存制度的研究筆者得到了很大的啟發,筆者認為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來講還是應該從立法角度完善土地征收的制度,當前土地征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征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實際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么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征收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組織和農民只有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才有權要求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裁決。最后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對建設用地的規劃、批準及其實施方案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嚴重侵犯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而事實上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不但不聽取意見,甚至在補償方案未出臺的情況下用地單位就將推土機開到地里。在生活中這樣的事早已不是新聞。另外在簽訂土地補償合同時應該由征地單位和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合同,而在操作過程中顯得很混亂,如新鄉市東開發區在征收延津縣農用地時先是延津縣國土局和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委員會所在的鄉政府簽訂一份合同,然后再由鄉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簽訂一份合同,至于承包土地的農民任何合同都沒有。

筆者認為:首先應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必須具備公共性、合理性、正當性、補償性);其次加強農民對征地的參與;最后健全集體土地征收爭議裁決制,將征收主體和裁決機構分開,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行政與司法救濟。

三、研究的理論依據、研究方法及主要內容

研究方法主要以行政法學理論和正在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實施條例》,通過與老師指導和探討,以文獻研究為主,大量搜集、閱讀報刊文獻資料,同時借助媒體網絡,廣泛收集與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的資料。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思辨和實證相互運用,重在實證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見解。研究的主要內容是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四、研究條件和可能存在的問題

主要是通過閱讀有關集體土地征收方面的論文、書籍,并結合具體的實例進行研究;同時本論題所依據的材料和獲取的信息主要來自期刊、相關報道,因此免不了會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識儲備的相對貧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會造成這次研究的瑕疵。

五、預期的結果

通過自己的研究,給《土地管理法》提供一個視角,完善相關的立法,更好的保護農民的權益,為不斷涌現的土地征收方面的群眾性事件提供一個解決問題的途徑。

六、論文提綱

淺議集體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一)引言

(二)提綱

一、 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理論問題

(一)集體土地征收的概述

(二)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

(三)集體土地征收的理論基礎

二、外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借鑒

(一)外國土地征收的法律簡介

(二)英國、臺灣土地征收制度的可借鑒之處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現狀

(一)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

1、《憲法》

2、《物權法》

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

(二)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認定的模糊性

2、征地利益分配不平等、不合理

3、農民缺乏對征地活動的知情權、監督權

4、爭議裁決及救濟機制不完善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缺陷的成因

1、城鄉二元土地所有權劃分與城市化發展的矛盾

2、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完整

3、征地中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被虛化

4、重人治、輕法治的傳統思想

四、完善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健全公共利益征收模式

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2、明確區分公益征收和其他征收

(二)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措施

1、補償標準市場化、方式多樣化

2、對失地農民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

(三)健全集體土地征收法律程序

1、確立征收的正當程序原則

2、加強農民的參與權

(四)完善土地征收中的爭議解決及權利救濟

1、健全集體土地爭議裁決機制,將征收主體和裁決部門分離

2、完善救濟制度

(1)加強行政救濟,將該爭議納入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土地管理法的變化范文3

論文關鍵詞 小產權房 土地二元結構 農村集體土地制度

小產權房問題是近幾年社會關注的熱點之一,它的出現不僅反映了諸多的社會問題,而且也反映了我國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因此,從法律的角度對小產權房問題進行理論研究,深度探析其形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解決途徑,對我國房地產行業的發展甚至對社會經濟以及城鄉結構的調整都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一、小產權房感念的界定

張忠野、曾大鵬兩位學者指出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經濟土地上,有享有該土地所有權的鄉鎮政府或集體經濟組織單獨開發,或與房地產企業聯合開發建設,并由該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制作權屬證書的房屋。四川省社會現象社科院農經所學者陳武元將小產權房概述為“在集體的土地上開發的商品房”。也有的學者將“小產權房”概括為宅基地房屋或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非法對外銷售形成的一種權利狀態。本人認為“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所謂“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會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

二、小產權房的特征及分類

(一)小產權房的特征

隨著國家屢次出臺相關政策文件來制止小產權房問題,但在利益等多種因素的驅使下,這一問題不但沒有很好的解決,反而又加重的現狀。其主要特征變現一下幾個方面:(1)小產權房的建設用地是農村集體用地;(2)小產權房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組織或個人;(3)房屋產權不完整;(4)轉讓時易引起權屬糾紛;(5)價格低廉。

(二)小產權房的分類

為了更好的探討和解決小產權房的相關問題,需要對小產權房做出不同的分類,然后對具體的問題進行分析。其分類標準如下:(1)根據小產權房占用土地性質的不同,可以把我國的小產權房分為農用土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在建設土地上與未利用土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三種類型。(2)按照買賣目的的不同可以分為農民自己建房出售和城鎮開發商投資銷售型,等等。

三、小產權房產生的原因及危害

(一)小產權房產生的原因

1.小產權房形成的經濟原因包括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城市房價的急劇上漲,雖然我國出臺了有關限制小產權房的政策與解決辦法,但是對房價問題并沒有起到預期的作用。另一方面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由于中國城市化發展的道路,多數農村居民選擇在城市務工、經商,融入到了城市了的生活當中,并購置了房產,而農村留守農民對資金的需求善得更為迫切,利用土地來實現改善生活的目的也越發的急迫。

2.小產權房形成的體制原因

(1)我國二元土地結構。小產權房產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國的二元土地結構。雖然我國的《憲法》與《土地管理法》中確立了我國存在兩種土地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與勞動群眾所有制,國家與集體是我國擁有土地的主體。但是《土地管理法》卻規定農民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于非農建設。(2)我國住房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我國目前住房的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住房公職金制度、廉租房制度和經濟適用房制度,然而在現實生活中,住房公基金制度卻沒有覆蓋到我國全部的城市居民,其受益者大都是工資待遇本身就較高的人群,而一些相對于苦難的群體卻沒有享受這一待遇,所以目前房價的節節上升加上一些執行上的疏漏,造成住房公積金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而且沒有實現預期的操作效果。(3)立法上管理的缺失。由于《中華人民共和憲法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都未對農村土地上建設的小產權房有明確的規定,在其他的法律中也難以找到相應的規定,使得這一問題在法律上成為空白,所以法律規定的不確定性是導致小產權房諸多糾紛原因之一。

3.小產權房形成的社會原因。

(1)政府部門的監管不力。雖然《土地管理法》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都規定了政府部門可以對小產權房問題進行監管、查處,但是他們往往采取互相推諉或曖昧的態度,使得小產權房問題被擱置起來并出現了利益夸大化的趨勢,也是政府陷入了兩難的境地。(2)購房者的法治觀念淡薄。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對小產權房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加上政府部門的放任態度及房價上漲,許多購房者與開放商極易懷著僥幸的心態進行買房交易。

(二)小產權房產生的危害

1.經濟危害

由于小產權房低廉的價格受到廣大購房者的青睞,使得開發商獲得暴利從而導致政府稅收的減少,這一問題不僅擾亂了房地產市場的正常價格,而且打破了統一的房地產市場交易,使得房地產市場公平競爭受到重大影響,進而侵害了廣大農民的利益,導致農民喪失大量土地、喪失未來長久的謀生和生存的根基。

2.社會危害

目前,我國仍然是農民占絕大多數人口的發展中農業大國,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廣大農民進城務工經商進而購買小產權房。由于小產權房沒有得到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房產證,購房者便無法把戶口遷入購房地戶籍管理部門,而根據現行的戶籍管理規定,我國戶籍登記是依靠相關的房地產證來完成的。這不但造成了人口及產權管理的困難,而且加劇了土地征收的難度,進而暴漏了政府監督管理工作的乏力,增加了公眾對政府公信力的喪失。

3.對購房者的危害

依據我國現行的《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非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一旦購買沒有國家頒發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證的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能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因而不能自由的行使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在遇到房屋拆遷問題時,便難以得到相應的拆遷補償,也無法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四、解決我國小產權房問題的制度構建

(一)從現行的法律制度下解決小產權房問題

1.實行小產權房購買的登記制度

目前國家對小產權房的具體處理辦法還在研究當中,應在具體政策出臺之前,建立相關的小產權房銷售與建設登記制度,將其納入可以備案有據可查的范圍之中。

2.對小產權房實行分類管理

由于我國小產權房存在的基礎和性質不同,所造成的社會危害也不完全相同,其違法的后果也有所區別,所以我國國土執法監察局有關人員建議,對各地發現的小產權房問題應采取“分案處理”的方式。

3.切斷新小產權房產生的根源

嚴格管理土地用途并查處懲罰違法用地者,將小產權房消滅在初始的萌芽狀態。同時政府加大對新農村建設政策與資金扶持,打破行政村之間的相互限制,本著管理者的態度,為農村建設做出總體規劃布局并負責做好組織協調工作。

4.對小產權房進行轉化

相關學者呼吁,由政府給農民或集體經濟組織合理補償后統一收購現存的小產權房,以保障性住房的形式出售出租給城市低收入群體。

5.地方政府制度借鑒

我們可以從一些發達的省份和城市就已經開始實行的集體建設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進行探索和嘗試。如廣東省于2007年頒發的《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天津于2009年也頒發了相關的政策。相關事件表明,這些措施不僅可以帶動整個農村的經濟發展,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全國城鄉一體化提供了借鑒。

(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

1.完善農村不動產登記制度

雖然我國的《物權法》規定了不動產物權的交易要進行公示登記,登記后的不動產物權變動或者取得可以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在我國農村,缺乏相關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所以應該在我國的《物權法》、《土地登記辦法》、《房屋登記辦法》中制定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由流轉制度細則以便填補這一法律空白。

2.修改《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

由于《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63條限制了農村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所以可將現行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為不得侵占、買賣等非法的形式轉讓土地,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進行轉讓。隨著我國城鄉一體化的不斷深入,農村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是可以為了適應發展化而應增加農村的居民出賣出租住房的有關規定。

3.建立農村建設用地的自由流轉制度

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小產權房問題,首先必須對我國存在的土地制度進行改革。目前,學術界關于這一改革有許多觀點,具體概括一下幾種:第一種觀點認為在堅持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對現有制度進行創新和完善;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徹底地廢除農地的集體所有權,全面實行農地私有化—建立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全面實行同底銅權。筆者比較贊同第一種觀點,因為它比較貼近我國的現實且與我國目前進行的城鄉一體化相吻合。

4.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為了更好的解決小產權房問題,需要從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需要從城市住房保障系統與農村社會保障系統兩個方面入手。在城市,我們應該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法律來解決實踐中面對的問題,比如擴大住房保障對象、增加住房保障資金、擴展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等措施,讓城市的低收入群體真正的享受到一些住房性保障的實惠;在農村,我們通過建立相關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農村醫療制度、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等措施來提高他們的生活水平與質量,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減少貧富差距,推進我國的城市化進程。

土地管理法的變化范文4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的審查。

第三條預審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

(三)合理和集約節約利用土地;

(四)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

第五條需審批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由建設用地單位提出預審申請。

需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申請報告核準前,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需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由建設單位提出用地預審申請。

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但建設項目占用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土地的,委托市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軍事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特殊建設項目用地,建設用地單位可直接向國土資源部提出預審申請。

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鉆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并報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七條已批準項目建議書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備案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

(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項目的基本情況、擬選址占地情況、擬用地面積確定的依據和適用建設用地指標情況、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等;

(三)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或者項目備案批準文件;

(四)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擬選址位于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確定的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提交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五)單獨選址建設項目所在區域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出具是否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證明材料。

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申請用地預審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項材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地預審申請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第八條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類建設項目與需核準的建設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在用地預審完成后,申請用地審批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礦產資源壓覆情況證明等手續。

第九條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轉報用地預審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據本辦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對申報材料作出的初步審查意見。

(二)標注項目用地范圍的縣級以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及相關圖件;

(三)屬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出具經相關部門和專家論證的規劃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和修改規劃聽證會紀要。

第十條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預審申請和第九條規定的初審轉報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應當場或在五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和轉報人,逾期不通知的,視為受理和接收。

受國土資源部委托負責初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轉報國土資源部。

第十一條預審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五)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土地管理法的變化范文5

關鍵詞:國土資源 土地執法 問題 成因 對策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工業與城鎮化的進程不斷加快,如何在保障發展的同時,更好的使土地資源管理可持續發展,土地執法就顯得尤為重要。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與完善,土地執法力度的不斷加大,土地執法逐步步入正軌。但是目前土地違法案件發現難、制止難、處理難、執行難的現狀的存在,嚴重阻礙了土地執法工作。本文擬從河口區的實際情況出發,針對這些問題,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并提出對策和建議,希望對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工作能有所俾益。

一、現狀。

1、土地違法行為及動向發現難,掌控難。我國土地管理制度聲起步晚,土地管理法律、律、法規不完善,特別是執法力量薄弱,缺乏較為先進的監察設備與手段,特別是處于最基層的執法力量更為嚴重。加之基層的執法人員少,監察范圍大,不可能每次都能巡查到每個地方,這就使不法分子鉆了空子。往往有時等到我們發現了,違法建筑已經形成,如再去拆除就增大了難度。

2、制止、防范土地違法活動難度大。在現實生活中,許多違法活動很難有效的防范和制止。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門對土地違法行為有制止權,但缺乏實施強制執行的有效手段。對于正在實施的土地違法行為,國土執法監察人員只能是現場宣傳教育,明確責任,交待后果,并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雖然《山東省土地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管理部門對正在違法修建的建筑物可以“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決定予以”,但由于缺乏具體性的規定,使得在實際操作中難度很大。如果違法者不聽制止,仍然繼續其違法行為,國土執法監察部門沒有相應的措施和辦法,只能是看著其繼續違法,直至違章建筑形成。國土執法監察人員只能按法定程序落實處罰措施,再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效性太差,與及時制止、拆除相矛盾,使得我們的執法活動相當被動。就河口區為例,由于行政區成立較晚,由于當時歷時原因在河口區內形成了大量的飛地、插花地等情況,行政區域是在河口區,但是土地權屬卻禹屬于別的縣區,這就造成了違法主體不聽從當地土地執法部門的管理,這就更加大了土地執法的難度。

3、取證、處罰措施落實難。雖然我國有相關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且對于土地違法案件的行政處罰較為嚴厲,但土地違法者卻總是采用一切辦法以對抗、阻撓執法人員的調查取證和處罰,拒不執行土地管理部門的停工及拆除等行政處罰決定,加之各執法部門之間沒有做好相關的協調與溝通,執法力量的大力缺失,使土地執法寸步為堅。以拆除私建房屋為例,沒有各執法部門的聯合執法,僅靠國土部門的微薄力量很難將處罰決定落實到位,致使土地行政處罰成為一紙空文。

4、強制執行缺乏可操作性,執法困難。(1)是土地執法制止權難以執行到位?,F行法律賦予國土部門的執法權力和手段十分有限,沒有賦予切實可行的強制執行權。即使個別條款所規定的制止權和執行權,也都缺乏實際的可操作性。(2)是土地執法查處權難以落實到位。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土地違法案件必須經過立案、調查、內部討論會審、定性、告知、送達處罰決定等法定程序,案件辦理時間一般需兩、三個月。如果當事人不配合,或者故意阻撓調查工作,時間還會相應延長。過長的案件辦理時間,必然給案件的查處執行帶來難度。(3)是現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比如,《土地管理法》對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是限期拆除或沒收非法占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但是對于拆除或沒收的方法、途徑與具體實施人,法律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國土部門依法處罰,如果違法當事人拒不執行,國土部門既沒有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又沒有強制執行的手段,結果往往是以罰代法,收取罰款結案了事。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違法行為人產生了只要繳納罰款就算代替辦理合法用地手續的錯誤觀念。

二、成因。

1、土地管理的責任落實不到位。隨著國寺土系統半垂直狀態的成立,對鎮、村缺乏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個別鎮、村甚至認為基層國土所垂直管理后,土地執法主要是國土部門的責任,各鄉鎮政府不去配合主動做好違法用地的拆除整改工作,對村干部的違法出租、非法轉讓耕地、私自擴建宅基地的責任追究,往往流于形式,甚至不予追究。由于河口區成立較晚,歷史遺留問題較多,違法主體比較復雜,這也是造成此原因的一大主因。

2、違法用地成本低,獲取利益大。一些違法單位和個人非法占用土地被查處后,該罰款的不能落實到位,該拆除的不能執行到位,對于提出處理建議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案件,由于各和原因不了了之,使違法主體不能得到應有的處理,形成部分違法用地成本比合法用地成本低的現象,致使違法主體心存僥幸,敢于以身試法。此類情況存在于未批先建,私建房屋等情況較多,由于執法不到位,起不到震懾作用。

3、聯合執法機制不健全。國土部門向法院、公安部門移送案件缺少有效渠道,有些部門甚至對國土部門移送的案件受理不及時,使土地執法工作的效力大打折扣。國土部門與銀行、工商、稅務、建設、規劃、供電、供水、公安、執法等部門的工作不銜接。由于各方利益不同,聯合制止違法用地的措施落不到實處。

三、對策。

1、加大對國土資源政策的宣傳力度。采取多種形式,如發放宣傳資料、舉辦法律講座、在電視臺設立土地宣傳專欄等,廣泛深入宣傳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尤其是要強化對鄉(鎮)、村兩級領導的土地宣傳教育。對一些重大、典型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給予通報、曝光,充分發揮警示、震懾作用。

土地管理法的變化范文6

現在土地問題是熱點問題,大家越來越感受到發展越來越離不開土地的支持,穩定也越來越離不開土地管理工作提供的穩定性,土地問題也與民生問題息息相關。因此,國土資源管理工作與發展、穩定及民生等問題互相交織,這項工作越來越重要,也越來越復雜。國家、省、市對此相當敏感,特別是對國土資源違法違規案件顯示出來的傾向性問題特別敏感。要求我們認真把握好、處理好。近年來國土資源問題一直位居問題的前列,有些國土資源問題演化到今天,很難處理,特別是保護耕地和保障發展用地的矛盾突出。再加上歷史遺留問題用地、現實發展中的矛盾以及可持續發展等問題糾集在一起,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壓力和難度更大。利用今天的會議,我強調幾點意見,希望大家能進一步明確我區新一年的工作要求,共同承擔起責任,切實為金平又好又快發展提供用地保障,防止出現新的傾向性問題。

一、要充分認識當前我區面臨土地違法問題的嚴重性

從20*年8月以來,省國土資源廳對我區進行第一、第二次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去年3月國土資源部也對我區進行第七次土地衛片執法檢查。根據區國土資源分局提供資料顯示,三次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共發現違法違規用地98宗,面積657畝;今年3月份,國土資源部第八次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又發現我區違法違規用地9宗,面積127.6畝,經核實,屬于需立案查處的1宗。此外,區國土資源分局在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中還發現了10多宗無證開采、偷采砂土石的行為,新聞媒體對此作了報道,在全市造成了負面影響。

土地違法問題,往往又和農村穩定的問題聯系在一起。比如去年潮陽谷饒都與土地違法的問題關系密切,群眾反映非常激烈、尖銳,這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和警惕。對此,大家一定要有充分的認識,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維護我區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進一步增強依法管理土地、遏制土地違法行為的緊迫感和使命感,落實有效措施,使我區國土資源管理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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