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管理實施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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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管理實施條例

土地法管理實施條例范文1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經)函[1987]2號請示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森林法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此類案件雖經人民政府作過處理,但其性質仍屬民事權益糾紛,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仍應以原爭議雙方為訴訟當事人.

二、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森林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在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在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后,凡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在人民法院審理期間,爭議的標的物應當維持原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最終以人民法院的裁決為準.

三、此類案件依法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由民事審判庭受理.

土地法管理實施條例范文2

Abstract: FIDIC contract terms are generally used in civil engineering projects. Combined with a number of engineering practice, this paper made a number of applications of FIDIC contract conditions in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the content abstract.

關鍵詞:FIDIC合同條款;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Key words: FIDIC contract terms;civil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28-0045-01

1FIDIC合同條款的簡介

FIDIC是位于瑞士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的簡稱。沿用了ICE合同條款的格式,這些合同條款的重點在于這些條款能適用于國際工程項目,且其仲載條款是遵循位于巴黎的國際商會的規定。

2FIDIC合同條款的主要條款

FIDIC合同條款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條款;第二部分是特殊適用條款。FIDIC合同條款通常包括以下內容:①誰負責設計、施工及配套設施;②業產和承包商之間的風險分攤方式;③各方面之間監控合同執行的程序和安排;④分包商的使用;⑤工程進度、工程延長、完工和交付使用;⑥對工程延誤、質量缺陷及其他末履約項目的措施;⑦付款程序和條件;⑧保險;⑨施工安全;⑩合同變更;???合同終止;???爭議解決的方式和程序。

3FIDIC編寫分類

一、定義和解釋;二、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三、轉讓和分包;四、合同文件;五、一般義務,;六、勞務;七、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八、暫時停工;九、開工和延誤;十、缺陷責任;十一、變更、增加和取消;十二、索賠程序;十三、承包商的裝備、臨時工程和材料;十四、計量;十五、暫定金額;十六、指定的分包商;十七、證書和支付;十八、補救措施;十九、特殊風險;二十、解除履行;二十一、爭端的解決;二十二、通知;二十三、業主和違約;二十四、費用和法規的變更;二十五、貨幣及匯率。

4FIDIC合同條款的主要內容

4.1 計量

4.1.1 工程計量FIDIC合同中的工程計量是指監理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對承包商已完工程量和進場材料等進行核查和量測,并相應檢查工程記錄和圖紙等。①工程量清單中開列有工程量僅是該工程項目的估算工程量,它們不能作為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過程中應予以完成的工程和實際準確的工程量。②除另有規定外,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通過計量來核實工程量和確定按合同已完工程的價值。FIDIC合同條件規定了相應的計量方法和承包商應給予的配合。③工程的計量應以凈值為準,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商提交的包括在投標書內的每個總額支付項的分細目都應取得工程師的批準。工程計量的方法。一般在工程量清單前言中有明確說明。

4.1.2 支付條款經工程師或代表簽訂由業主支付給承包商的工程款,直接關系到合同總價及工程投資的控制。①現金流動估算表,以供其參考。②由于發生工程變更影響合同價格的增減支付問題。③計日工一般是指包括在工程量清單中的上項暫定金額內。④工程師指示用暫定金額支付用于完成工程或供應貨物、材料、設備,提供服務等支付的款項。⑤承包商在每月末應提交月結帳單。⑥發生緊急補救與搶修工作時,應支付費用的問題。⑦合同價可隨勞務費和材料費等市場漲落面變動時的付款以及由于工程項目所在省的法律、法規的變更,使承包商的工程費用發生增減時。均應計入合同價格之中。

4.2 風險分攤FIDIC條款風險定義為一切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因此在FIDIC合同中風險不再只是一個負面的概念,在某些情況下風險可能是積極的正面的。因些,項目管理在多年實踐的經驗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FICID合同條件中,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風險進行了分類并予責任劃分。

4.2.1 業主承擔的風險責任FIDIC同條件已明確規定了業主的風險和特殊風險。若該類風險發生并引起工程損害,風險過后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時,承包商有義務進行工程修復,所花費的費用由業主承擔。包括發下幾種:①特殊風險。②工程還未辦理正常移交手續,業主提前使用造成工程的損害或損壞。③對于工程變動風險、合同缺陷風險、不可預見的惡劣自然條件或地下障礙風險等,一般應由業主承擔。

4.2.2 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責任①對于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工程缺陷、施工技術和方法不完備、臨時工程倒塌等造成的工程損害,應由承包商自費負責修復。②對于單價的報價風險、材料及設備的采購風險、施工工藝和技術風險、工程進度與質量風險、因管理不善造成內部工人罷工等風險,則應由承包商承擔。

4.3 支付證書在FIDIC合同條款下,共有5種類型的證書,分別是中期支付證書、初驗證書、終驗證書、最終付款證書和合同終止時的評估證書。中期支付證書:通常是按月向承包商支付已經完成工程量的支付證書。初驗證書:在承包商按合同規定對已完成的工程或合同規定的部分工程提出申請后的28d,如檢驗合格,工程師可對申請的整個工程或合同規定的部分工程出具初驗證書。終驗證書:工程師應該在缺陷責任期過后28d,在對所有工程進行驗收并確認所有缺陷責任證書中所列缺陷得到糾正的基礎上,向承包商出具終驗證書。最終支付證書:在出具終驗證書后,工程師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商出具最終支付證書。

4.4 索賠的解決方法工程索賠通常的兩類:第一類是可以根據合同隨時解決的;第二類是需要司法解釋或經征求工程師意見后提交爭端調解委員會或最終提交仲載解決的。為有效處理索賠并盡量減少對工程合同的負面音響,最關鍵的是無論是工程師代表還是承包商的代表,在整個合同期間要保存如下全面詳盡的記錄:現場日記、進度資料及照片、人力和設備損耗、周報和月報、更新的施工計劃、會議記錄、現場指令變更指令、圖紙的登記、財務卷宗,往來函電卷宗等,并就特別事件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向業主提交索賠意向、索賠報告及程序性文件。FIDIC合同條款包含了保證合同雙方不承擔應由對方承擔的風險的程序。

5結束語

FIDIC合同條件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特別是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已基本普及。如能靈活與熟練地將《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FICID)應用到工程實踐中去,加強對工程分包、風險的管理、正確處理工程變更、延期、費用索賠等爭端問題,進一步增加市場經濟與法制觀念,運用法律、經濟和科學管理手段來執行過程中合理使用FIDIC合同進行項目管理,可以保護承包商的權利和應得的利益,合理轉嫁施工風險,從而避免不應有的損失,進一步增強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還更加緊密結合我國的工程實踐經驗,注意了我國工程項目管理與國際接軌和一致。

參考文獻:

土地法管理實施條例范文3

關鍵詞:失地農民;征地補償;法律構建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0-8772(2013)01-0193-02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推進,道路交通、能源建設、工業同、大學城、商業區、住宅樓等建設項目的實施,大量農村土地被征收,導致失地農民激增,其生活無法得到保障。因此,有必要重新審視我國土地征用法律規定的不足,從而構建一個能夠有效保護失地農民權益的法律制度。

一、當前農民失地現狀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47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此外《農業法》、《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復墾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為農村土地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據。

國土部2008年頒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管理辦法》初衷是為了確保18億畝耕地的紅線,其核心是實行“增減掛鉤”,將農村建設用地與城鎮建設用地直接掛鉤,若農村整理復墾建設用地增加了耕地,城鎮可對應增加相應面積建設用地。此辦法一出臺,立馬帶來了巨大的負面效應。

據估計,目前全國失地農民的數量可能超過2000萬人。民進中央參政議政部副部長聞連利認為“隨著我國城市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農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征用,失地農民作為農民中的一個特殊群體,數量迅速擴大。失地農民數量增加所引起的后果是非常嚴重的,這些失地農民成為三無農民(無土地、無工作、無社保),因征地引發的、惡性事件頻發,給社會的穩定和政府形象造成了惡劣影響。

二、農民失地的法律原因分析

(一)對失地農民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籠統

《憲法》第10條第2款和《土地管理法》第8條第2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這在法律上賦予了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

但法律認定的“集體”包括鄉(鎮)集體、村集體和組集體,農地到底屬于哪級集體所有,相關法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并且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征收補償往往被各級政府、村委會以及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各種名義克扣,嚴重侵害了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另外一個問題就是:既然集體組織是農村土地的所有人,其在土地的征收過程中應當起著主導作用,但是在征收的過程中,國家基本是通過行政手段。自上而下的進行征收,導致集體經濟對自己的土地沒有參與權和話語權。

(二)對農民土地征收程序的不合理

根據2004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14條規定:健全征地程序: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受保護,享有征地前的告知權、聽證權以及征地補償機制和糾紛的解決機制的保護,但是實際上,由于具體的實施措施不明確,農民得不到應有的法律保護。

(三)土地補償和收益分配的不合理

對于土地補償問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雖然明確規定了土地征用的補償標準,但這種補償標準難以正確體現地塊的級差地租及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

對土地收益分配和管理問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6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因而農民的得到的補償十分有限。

三、國外對失地農民法律保護的做法

(一)強調公益目的

19世紀英國的《強制征購土地法》確認了土地的使用目的必須證明該項目是“一個令人信服的符合公眾利益的案例”,也就是征收項目帶來的利益要遠遠超過被剝奪土地的人所受到的損失。

大陸法系的德國,更加注重征地的公益性,在進行土地征收前要進行征收公益性審查,其土地征用主體被嚴格限定為地方政府和依法取得公益建設的單位。為防止土地被任意征用,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征地主體要從整體上考量如何最佳利用土地和保持總量平衡。

(二)嚴格征地程序

英國在征地程序方面,首先要召開一個是否動用征地權利的調查會,聽取各方的意見,并指定一位獨立督察員進行評估。接著由獨立督察員將評估意見向國務大臣報告,最終由國務大臣確認此項目是否適用《強制征購土地法》。

美國憲法第五條修正案規定:“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非有合理補償,不得征用私有財產供公共使用?!睆亩梢钥闯?,土地征用必須具備三個要件:正當法律程序、合理補償和公共使用。

(三)征地安置補償的市場化

許多國家的征地補償是建立在市場化的基礎之上的,也就是說,征地補償以市場價格為基準。土地征用費相當于土地價值,按照征用時的市場價格給足補償;土地賠償金是對土地權利人因征用而造成的經濟及其他損失的補償。

土地法管理實施條例范文4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拆遷的安置補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我市集體土地征收及安置補償的行政主管部門。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統一征地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的組織協調。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轄區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含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五條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按照被征土地的區位確定。具體標準根據國家制定區片綜合地價的有關規定另行。

自征地協議簽訂后,農民在被征土地上取土賣土,依據《土地法》有關規定,按實際取土量和土方市場價核算費用,從征地補償費中扣除。

第六條農民宅基地及莊點內公共用地的補償,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的,宅基地及莊點內的公共用地的補償按本辦法第五條進行。

(二)采取實物與貨幣相結合的方式補償的,宅基地及莊點內的公共用地不再補償。

第七條國家及自治區重點工程征地補償標準,按照自治區制定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拆遷農民住房的,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只對一處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采取實物補償結合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安置;其他宅基地上建造的屬于補償范圍的房屋以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

凡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未經批準,違法違章建造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九條拆遷房屋采取實物補償結合貨幣補償的,按以下規定進行安置:

(一)采取以實物補償(以房還房),被安置在統一建設的居住小區的,以一處宅基地的房屋計算,拆遷房屋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的,根據結構系數按下表進行折算后返還房屋。

(二)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超過100平方米小于300平方米的,按面積系數0.6和房屋結構系數進行折算后返還房屋;超過300平方米的建筑物,超出部分按附表一的標準實行貨幣補償。給予住房安置的,原農民住房的附屬設施(含室內裝修及其它附屬設施如圍墻、地坪、水井、門樓、廁所等)不再進行補償。

(三)經折算后返還房屋總面積不足100平方米的,其差額部分面積享受政府優惠價格每平方米500元購買,超出100平方米以上的面積,按市場價購買。

(四)拆遷房屋屬磚混結構或磚木結構的,只對附表一中所例一、二等進行實物補償,其它等級的房屋均采取貨幣補償方式進行補償。但被拆遷戶只有一處宅基地且房屋結構為土木結構或簡易結構的,可按本條(一)、(二)、(三)款給予實物補償。

(五)征地拆遷范圍內凡不能同時具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的房屋,均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拆遷補償。

房屋面積調查以*市規劃局2003年航片(衛星圖片)為準。

第十條拆遷房屋采取貨幣補償的,補償標準按本辦法附表一執行。

第十一條被征收土地其他地上附著物按以下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一)特殊結構房屋如廠房、鋼屋架棚、庫房等可參照本辦法附表一執行。

(二)溫棚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由市轄各區人民政府依據*市規劃局航片(衛星圖片)進行實際調查核實后,按照附表二、表三、表四的補償標準包干進行補償。

(三)除土地補償費外,湖地、漁溏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含清溏費)按照每畝2000元由轄區政府進行包干補償。

(四)畜牧養殖用地上的看護房屋統一按兩間進行貨幣補償,補償標準按附表一執行。房屋以外的其它附著物按附表三標準進行貨幣補償。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自2003年1月1日后,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在承包土地上搶種的樹木、農作物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或對建筑物進行裝修的;

(二)到期或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性建筑物、構筑物。

(三)不具備生產條件或東西朝向的溫棚。

第十三條農民使用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后,其家庭常住人口每人可按成本價購買5平方米的營業房,用于解決就業和收入問題。

第十四條農民承包的耕地被一次性征完的,可由征地部門根據實際征收農民土地面積(不含荒地、湖地),每畝一次性給予三年的生活補助費1500元。生活補助費由征收土地的單位承擔,由轄區人民政府負責按年度發放。

第十五條拆遷房屋采取實物補償的,在安置住房沒有交付前,由拆遷人給被拆遷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每月支付60元的過度期租房補助費。

凡拆遷農民住房的,由拆遷人一次性給按被拆遷人家庭常住人口每人支付60元搬家補助費。

土地法管理實施條例范文5

【關鍵詞】土地資源 可持續利用 法律體系

我國土地資源利用現狀不容樂觀

土地資源是最為寶貴的資源,我國農業的發展和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最為關鍵的一點就是要依靠土地資源、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如果土地資源不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那么農業的發展和其他相關產業的發展也就失去了基礎。

近年來,我國各級各部門高度重視對土地資源的開發和管理工作,我國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利用水平得到了一定程度提高。以我國的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為例,我國相關部門將建設質量和管理作為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重要內容,作為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抓手,作為優化利用土地資源、構建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徑,在堅守住18億畝耕地紅線的同時,耕地質量建設和管理取得了顯著成效。

根據國土資源部相關數據顯示,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億元GDP地耗下降了37.2%;全面實施了“先補后占”機制和探索“以補定占”機制,實現了補充耕地與占用耕地數量和產能雙平衡。整個“十一五”期間,我國共補充耕地7879萬畝,大于同期的建設占用耕地5809萬畝和災害毀損耕地1477萬畝。除此之外,我國土地資源的其他管理和持續開發利用水平也在總體上有所提高。①在我國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總體呈現良好態勢的同時,實際上,我國土地資源利用現狀不容樂觀。

目前我國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第一,人均土地資源數量少。我國土地資源十分短缺,人均土地資源僅為1.17畝,和全球人均土地面積3.75畝的水平相差甚遠,并且我國的耕地面積總量目前還在以較快的速度遞減,按照測算,我國到2030年耕地面積減少將近六成,但是那時人口將達到16億人,人均耕地面積更少,人、地矛盾更加突出。同時,由于必須考慮生態環境保護問題,土地資源的開發受到明顯限制。第二,我國生態環境和土地資源質量嚴重下降,導致土地的生產力大大降低。我國長期以來對土地資源是掠奪性開發利用,缺乏可持續開發利用戰略,致使土地資源當中的大量元素消失和缺乏。并且,我國對土地資源的保護力度還比較弱,水土流失嚴重,導致了耕地質量快速下降,土地的生產能力受到了極大削弱。在我國推進城鎮化的過程中,導致了城市的污染逐步向農村地區蔓延,生態環境嚴重惡化。第三,土地資源的浪費十分嚴重。改革開放以來尤其是近些年來,我國經濟社會取得了迅猛發展,各項事業建設同樣取得了長足發展,但是,在城鎮化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的同時,卻造成了我國可以利用的土地資源的急劇下降。特別是近些年來因為項目建設的盲目上馬等諸多原因導致了土地資源的閑置和浪費,且土地資源的利用規劃不完善,亂占土地而不利用的現象較為普遍,更加劇了土地資源的浪費。

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理論的提出背景

1990年在印度新德里召開的第一次“國際土地持續利用系統研討會”上,提出了土地可持續利用的思想,自此之后,1991年在泰國、1993年在加拿大舉行了土地可持續利用的研討會,許多參加會議的專家學者從自然、環境、社會等各方面對土地可持續利用的評價指標進行了探討。1993年,聯合國糧農組織頒行了《可持續土地利用管理評價大綱》,提出了土地可持續利用的評價標準,自此,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的理論得到了健全和豐富。

長期以來,國內對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理論的研究主要是以進行理論性的探討為主。國內學者普遍認為,所謂的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也就是土地資源不斷地被高效益的利用,首先是要從總量一定的土地資源當中盡可能地創造出相應的工業、農業效益,其次是要盡量地延長土地的持續利用周期,不讓土地資源荒廢、中斷甚至變成不可利用的土地。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也就是要讓土地資源更好和更加有效地利用。除了對土地的可持續發展理論進行探討之外,在上世紀90年代,我國有不少人對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利用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探討,對于我國當時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法律制度的現狀、存在問題進行了總結。國務院于1994年制定了《中國21世紀議程》,在該議程的第十四章對我國土地資源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問題做出了規定,該議程指出,對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要選擇具有中國特色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增長,這是我國的官方文獻對土地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提出的明確主張。

自此之后,我國眾多學者和實務界人士對如何實現我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進行了討論和研究,提出了許多具體的對策措施,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公認的做法和思路是:加強組織領導,進一步強化宣傳引導,促進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要認真開展好計劃生育政策,將人口控制在一定的規模,著力緩解“人地矛盾”;對建設用地進行嚴格限制,切實保護耕地,守住耕地紅線;切實加強基本農田水利建設,提高耕地的生產能力;不斷對土地資源的布局進行調整,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切實開展好土地整治工作,改善生態自然環境。

我國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律體系和存在的問題

我國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律體系。我國在對土地資源管理的過程中,除了通過政策手段調整土地制度之外,高度重視通過法律的途徑對土地制度予以調整。在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理論得到深入研究之后,即將可持續發展理論引入到了黨和政府的政策當中,在黨和政府的文獻當中按照可持續發展理論來指導土地政策的制定,在取得一定成功經驗之后,將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予以長期固定下來。目前,已經形成了相對較為全面的土地法律制度,對土地相關問題進行規定的法律有《憲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等。

其中,《憲法》確定了我國的土地制度,《物權法》對土地資源的流轉和登記制度進行了規定。對土地資源管理的相關規定最為全面的是《土地管理法》,該法對土地資源的保護、規劃、綜合利用等方面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是當前我國土地管理當中最為重要的法律。除了上述三部法律之外,我國的《民法通則》、《刑法》、《水土保持法》、《草原法》、《土地管理實施條例》、《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其他地方政府行政法規、自治地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構成了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體系。

同時,我國最高法院在全國各級法院審理土地相關案件的過程中制定出臺了許多人民法院辦理土地相關案件當中如何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按照我國《立法法》的相關規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不屬于法律,但是由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全國法院審理案件具有約束力,且能夠較好地解決各級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的疑難問題,實際上已經成為我國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土地相關的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對我國土地管理法律體系的健全完善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國目前土地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綜上,我國目前的土地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建立起來,土地管理法律體系的建立為我國土地資源管理和實現土地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奠定了基礎,提供了法治保障。正是因為我國法律對土地資源進行了嚴格的保護,包括我國《刑法》規定對破壞土地資源的行為可以進行相應的刑事處罰,才能夠實現當前的土地資源保護水平和綜合開發水平,否則我國土地資源遭受的破壞程度更是不可想象的。我國的土地法律制度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形勢的變化不斷進行調整,目前的土地法律體系建設已經取得了顯著成效,其中土地管制法律在規范土地資源的開發利用行為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國目前和土地相關的法律制度還不夠健全、完善,對我國的土地資源可持續發展利用造成了極大的障礙。

雖然經過了兩輪土地利用規劃之后,我國土地利用的總體規劃在較大程度上得到了完善,具體實施了耕地總量的控制、實施管理、分區控制和城市總體規劃等,但是仍然存在許多問題:目前從全國范圍來看,對于土地資源的規劃工作十分滯后,還沒有充分地發揮出規劃的宏觀調控作用,某些地區雖然認真開展了土地規劃,但是政府由于城市建設、項目建設和其他政府工作的需要,甚至是由于政府官員對地區發展思路和觀念的改變而不斷改變土地利用規劃;規劃的科學性不強,許多規劃是為了滿足上級的要求而在短期之內完成并且審批的,即便部分規劃是經過長時間的調查研究之后完成的,也缺乏深入的調查和論證,并且對土地基礎數據的采集存在一定的問題,也沒有統一的統計標準,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了規劃本身的科學性;規劃本身也缺乏相應的可操作性,配套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不完善,甚至政府制定的規劃法規、規章和我國的法律有沖突之處;土地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往往讓路于城市建設、經濟建設和地方行政長官的意志,在城市建設、房地產開發的過程中,地方政府由于受到利益的驅使,不斷改變規劃和不按照規劃執行的情形常有發生。

目前,我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已經實行了近13年,通過對土地用途進行管制,有效地保護了我國的耕地,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建設用地規模,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對提升我國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水平發揮了十分關鍵的作用。但是,我國的土地用途規劃制度還存在許多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目前針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法律法規不健全、不完善,對各級政府的規劃分工不明確,土地規劃相關法律法規缺乏可操作性;對土地用途管制的措施單一,注重對農業地轉為非農業地的管制,忽視了對土地開發利用效益的管制和利益的協調;在高度注重土地利用管制的同時,農業地轉為建設用地之后,政策法律措施對失地農民的保障力度不夠。

從當前我國的基本情況來看,農村集體耕地占我國耕地總面積的90%以上,對于農村集體耕地是否能夠得到有效保護和利用,較大程度上關系到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整體水平。但是,目前我國對耕地保護的法律制度卻不夠健全、完善,由于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不健全,農戶對于耕地缺乏長期的穩定感,從而影響了農村提高耕地質量的積極性、主動性,影響了農村耕地整體利用效益的提升。據中南財經大學做的一次調查報告顯示,農民對失地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制度具有極大的需求,在被訪問的農戶當中,有84.84%的農戶反映需要農民失地保險,有96.57%的農戶反映需要醫療保險,有94.36%的農戶反映需要養老保險。②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是,對于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嚴格、不明確,導致了許多建設項目以公共利益為借口而上馬,造成了耕地面積不斷減少,影響了耕地的可持續發展。

健全完善法律體系提升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水平

健全完善可持續利用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法律體系。針對目前我國土地利用規劃當中存在的問題,要通過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切實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將土地總體規劃作為對土地資源利用進行規范、調控和引導的重要手段,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開展土地利用的依據,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科學合理地進行,一旦制定之后便不能輕易改變,不應地方行政長官的意圖而隨意更改,對于嚴重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領導堅決嚴肅處理。加強土地總體規劃方法體系的建設和完善,以新的方法和技術提升規劃的質量和水平,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具有超前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要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作為比城鎮建設規劃更重要的規劃,不因城鎮建設規劃而影響土地利用整體規劃,使兩者之間擺正其位置,實現兩者之間的協調。

切實加強監督制約力度,對違法批地行為嚴肅查處、嚴肅處理,嚴厲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和領導責任,對于違反刑事法律規定的違法批地行為,要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予以刑事責任追究,切實維護土地管理法律的權威性。同時,要突出土地可持續利用主題,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高度重視生態環境資源的保護,采取科學的技術措施和手段提高土地的質量。

健全完善可持續利用的土地集約化法律體系。在提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權威性和地位的基礎上,要不斷健全完善可持續利用的土地集約化法律體系。針對目前我國違法審批建設用地,建設用地的相關項目建設嚴重影響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的具體實際,要進一步健全法律體系,嚴格執行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明確界定在土地征收征用過程中公共事業的界限,將劃撥土地的范圍嚴格地限定在公共事業上。同時,要在對土地征收征用和公共事業建設規劃當中廣泛征求民眾的意見建議,切實發揮民眾對公共事業建設的監督力度。嚴格、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及其建設,以立法的形式確定土地集約化的指標體系,對城市建設進行科學規劃,充分發揮土地效益,對土地結構進一步進行優化,對為滿足房地產開發的需要而破壞和違反土地利用整體規劃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避免濫用土地資源的現象發生。健全完善相應的監督制約機制,對政府的土地管理行政行為進行強力監督,避免行政權過分膨脹而影響土地資源的可持續開發利用。切實加強對土地使用人的監督制約,確保土地使用符合規劃的要求。

健全完善可持續利用的農村耕地保護法律體系。農村耕地被非法占用或者合法地占用而侵害民眾利益的事情偶有發生,為此,我們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可持續利用的農村耕地保護法律體系。要切實加強耕地保護意識,通過立法的形式要求在學校和廣大農村大力宣傳保護耕地的法律法規,形成有利于保護耕地的社會輿論氛圍。對農村耕地的保護要實施綜合治理,減輕農民負擔,加大對農業的支持力度,使農民愿意改善耕地的質量和效益。對于農村承包地的使用權流轉要慎重地通過法律予以規制,對于符合條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以便更好地實現土地的利用效益。完善土地質量保障機制,在法律中明確承包戶對改善土地質量的義務以及不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提高耕地質量。強化對耕地保護的監督管理,對于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政府官員、土地使用者、承包戶進行嚴肅處理。

【作者分別為吉林大學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碩士研究生,吉林大學地球科學學院教授】

【注釋】

①周懷龍:“我國耕地質量建設與管理成效明顯”,《中國國土資源報》,2012年8月3日。

土地法管理實施條例范文6

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文件精神。進一步推進土地管理事業的改革和發展,正確處理保障經濟社會發展與保護土地資源的關系,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積極推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縣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牢固樹立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意識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土地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活動,深刻認識保護耕地的極端重要性,本著對人民、對歷史負責的精神,嚴格依法管理土地,進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識。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用地,對違反法律法規批地、占地的,必須嚴肅查處。

二、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鎮建設規劃實施管理,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一)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和集鎮規劃修改的管理。任何單位和組織不得擅自修改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要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布局等修改,必須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二)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及土地利用計劃管理。為加強土地管理,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引導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必須嚴格按已依法批準實施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土地,切實維護和尊重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用地的,一律不得批準實施,因建設需要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用地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嚴格執行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嚴禁超計劃報批農用地轉用。

(三)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建設項目審批、核準、備案階段,依法對項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項進行審查。

預審應遵循的原則:1、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是否體現保護耕地,規劃是否是基本農田;3、是否體現合理和集約利用土地原則;4、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審核時應堅決遏制低水平的重復建設和盲目建設項目用地,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的建設項目,不得通過項目用地預審,項目建設單位向縣發展和改革委等部門申報核準或審批建設項目時,必須附縣國土資源局關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核準或批準建設項目。

(四)規范用地審批程序。在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取得縣建委統一核發的“一書一證”,即“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可到縣國土局申請辦理用地手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土地使用條件內容(包括用地單位、用地地址、用地范圍、相關技術指標等),確需改變的需重新報經建委審批。工業項目建設用地各項控制指標(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密度、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嚴格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對原已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但未明確土地使用條件的經營性用地項目,在調整總平面規劃方案時,若開發強度增加,需重新核發“一書一證”并重新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

三、明確法律主體,規范招商用地簽約行為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8號)要求,只有經縣級以人民政府批準供地,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后,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方可與用地單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征訂的土地出讓合同都是非法和無效的。

(二)不符合上述規定,將土地提供給用地單位建設,并以“定金”、“預付土地款”、“預付安置補償費”等名義收取賣地資金的,由收取部門或單位負責退還;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并處罰款。

四、加快土地有形市場建設步伐,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

(一)按《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要求,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用于房地產開發的舊城改造用地,應以市場方式公開供地。

(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或私下轉讓、變相轉讓土地。確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者轉讓的,應申請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辦理。對于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責令交還土地,并處以罰款;對于私下轉讓土地的,按“非法轉讓土地”查處。

五、加強集體土地管理,嚴格保護基本農田

(一)切實加強村鎮建設用地的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結合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認真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明確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和規模,要按照控制總量、合理布局、節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進行編制。

(二)鼓勵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并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堅決執行“一戶一宅”、“戶宅基地標準”、“農村村民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不得再批準宅基地”的法律規定,以及“公開審批宅基地”的審批程序。嚴格按批準的面積批放宅基地。

(三)禁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出租未經批準的非集體建設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四)嚴格保護基本農田。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保證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確定的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同時要全面落實基本農田的“五個不準”,即:不準占用基本農田進行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和搞林糧間作以及超標準建設農田林網;不準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內進行挖塘養魚、建設用于畜禽養殖的建筑物等導致耕作嚴重破壞的生產經營活動;不準違法占用基本農田進行綠色通道和城市綠化隔離帶建設;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和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六、禁止土地閑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一)本著節約用地,集約經營的原則,充分利用好現有存量建設用地和儲備地。要把項目盡量引向既符合土地、城市規劃,又具有基礎設施配套功能的地方開發建設。避免造成資金投入過重,基礎設施難以配套,項目無法按期竣工投產,形成新的土地閑置問題。

(二)本著積極穩妥、科學處置的原則,合理處置閑置土地和有歷史遺留問題的土地。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堅決收回。對開發投入不足或長期不繼續投資建設的工程和項目,要下達督促動工通知書。

(三)加強批后土地管理。國土、建設規劃部門要對批后建設項目實行跟蹤管理,督促用地項目按合同規定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和施工進度等要求施工。對不能按要求施工建設的項目,要及時通報,督促改正,防止出現新的閑置土地。

七、嚴格征地補償安置,切實保護農民利益

(一)嚴格征地補償。要采取切實措施,使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項目征地補償標準必須按照批準的征地方案執行。建設業主用地必須把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列入預算,并將征地補償費用全額繳入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專用帳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地補償費未及時足額支付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拒絕交地。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戶。各鄉鎮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可行的安置辦法,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在城市規劃區內,應先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市就業體系,建立社會保障制度;在城市規劃區外,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鄉鎮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區域內為被征地農民留有必要的耕地,有條件的應安排相應的就業崗位。對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無地農民,可進行異地移民安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

(三)嚴格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征地用途、質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對擬征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八、維護土地管理秩序,嚴肅工作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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