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承包單位審核意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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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承包單位審核意見

總承包單位審核意見范文1

關鍵詞:給排水;施工管理;排水系統

中圖分類號: TU7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我國目前由于給排水造成的給水、排水問題令人困惑,水資源得不到合理的利用,水問題備受關注,所以給排水施工過程中,加強給水排水管道過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施工技術水平,確保過程質量,做到安全生產,節能減耗,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安全與質量是至關重要的,這樣可以減少出現水資源浪費的問題,符合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需要,有利于水資源的優化配置,保障安全用水、排水,可以提高我國生態環境的治理水平,保障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一、給排水每個階段施工質量管理的要點

1施工準備階段

根據總體工程“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首先安排給排水工程開工,其目的是完成“三通一平”中的水通和場地平整,并使排水系統及早具備排水能力,為施工現場的防洪、排澇發揮作用,為主體工程施工創造條件。根據工程總體安排,在編制給排水工程詳細施工計劃時,應注意:

(1)每條給水管線應在其服務的工號或裝配試車之前完工;

(2)排水系統優先安排,其施工順序為:排水泵房“排水主管線”排水支管線;

(3)凡是與混凝土水池相連接的各類管道,必須等待混凝土水池試水沉降合格后,再相互連接密封;

(4)在我國北方地區,非金屬管道不宜于冬季施工。

2劃分施工任務

明確劃分各施工區域界線,并以招投標方式確定各區域的施工單位。工程招投標書中對各區域內地下、地上工程由同一個單位施工,以利于地下與地上工程相互銜接性和提高施工場地利用率。因此,施工任務應按“區域自治”和“接口明確”原則劃分。

3會審施工圖紙

施工前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共同審核施工圖紙,應注意下列問題:

(1)地下管線較多時要防止管線相撞和管線兩者之間的間距不夠的現象發生,同時還要保證排水管線具有足夠的坡度。

(2)給排水專業圖紙與土建、設備、儀表、工藝管線等專業圖紙相互銜接處,必須保持一致性,要逐個檢查每個銜接部位的管徑大小、空間位置與配管數量。

(3)大口徑地埋的穩定性是由管道本身性質和土的變形模量共同確定的,當有可能出現失穩時,應采取措施避免。

4編制質量計劃及施工組織設計總承包單位質量管理部門依據國家、行業有關規范和設計文件并結合本行業、本單位以往給排水工程已取得成功的經驗教訓,編制給排水工程質量計劃,確定施工期間的檢驗程序;質量控制點及控制點等級;質量檢驗方式與方法;質量事故處理制度等。另外,總承包單位組織各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勘察施工現場,依據有關工程施工規范和設計文件,編制施工組織設計。

二、施工階段

1材料檢驗

首先依據有關施工規范和設計文件,進行材料的幾何尺寸、強度和密封試驗,杜絕使用劣質施工材料事件發生。其次對各類施工材料,按設計要求核對其材質、型號、規格,并進行外觀檢查。

2施工現場管理

總承包單位要加強施工現場的管理,做到:

(1)由總承包單位組織協調各施工單位對在相鄰施工區分界處的同類管線碰頭事宜,要具體落實施工日期、施工地點、施工人員、質量檢驗等事項。

(2)總承包單位對各施工單位施工進度統一協調指導,各施工單位在同一時期內在各自承擔的施工區域內完成施工任務。必要時由總承包單位與各施工單位協商,調整部分施工任務,以達到準時完成施工進度計劃的要求。

(3)總承包單位統一調度各施工單位用電、用水量,雨季施工對全場統一安排防洪排澇措施,并且保障施工道路暢通。

3施工安全管理

施工安全管理 施工期間到各施工單位施工現場檢查指導,杜絕違章作業。各施工單位開挖管溝需要斷路時,應提前上報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應根據施工道路布置條件,統一安排在同一時間內同一條道路上,幾個施工單位在若干處開挖管溝施工,限期完成施工并恢復道路交通。涼水塔安裝施工要以防火工作為重點,合理安排施工順序。

4施工質量管理

總承包單位在工程施工中,應會同建設單位和各施工單位質量管理部門,按照質量管理計劃,管理施工質量。對工程施工全過程實行“停、檢、檢”制度,施工每到一個質量控制點后暫停施工。

三、試驗與驗收管理

工程施工后期總承包單位應邀請建設單位有關人員積極參與工程收尾工作。

(1)碳鋼金屬管道在分段進行強度、嚴密性試驗合格后,管段與管段相互聯結的焊口和管段與管網聯結的焊口,在無法做強度、嚴密性試驗時,必須進行焊縫無損探傷檢驗,以確保聯結焊口的質量。

(2)鑄鐵管道與非金屬管道試驗時,各施工單位在各自施工區分界線附近井下臨時封閉管口,首先從排水管網中管底標高最高處井口注入水,打開相鄰施工單位分界處井下被封閉的管口,使上游管段中的水向下游管段排放,直到排水管網全部試驗合格為止。如果上游管段試驗未合格,也同樣向下游排放水,處理有問題的管道,重新從上游井口處注入水,直到合格為止。

(3)各施工單位在管線試驗期間,應設專職人員設置、記錄和拆除管線臨時盲板。

(4)供水系統和循環水系統管網水沖洗,應與供水系統、循環水系統各種水泵試運轉相結合,使兩項工作同時進行。

(5)排水管線沖洗時,在注水的排水井壁與井底水流沖擊處用鍍鋅鐵皮做好防護。

(6)循環水管道的大口徑管段,在進行人工處理時,必須要有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并且不允許單人進入管道。

(7)中間交接:試車階段開始,總承包單位應邀請建設單位參與工程收尾工作,并且對工程質量、工程完工日期做相應的了解,試車合格后,由總承包單位組織按施工規范有關規定辦理工程中間交接。

(8)竣工交接:完成設計文件全部內容且預試車成功,工程質量達到要求,技術資料齊全并且達到要求,清理機械,辦理全部工程的交接。

四、給排水工程施工管理過程中要注意的問題及解決思路

針對建筑給排水,除上述之外,還必須注意以下幾個質量問題:首先小區管網須設多個水表和閥門,方便對消防給水水表進行水量平衡分析檢查漏水隱患,而閥門的設置則利于檢查漏水隱患,物業管理及拯救系統質量缺陷;其次,有關建筑消防給水更應著重進行質量控制消防系統管道,線路安裝必須嚴格按規范標準,消防審核意見和圖紙進行,從而確保防火分隔設施 火災報警系統自動滅火設施、消火栓系統、防排煙設施,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消通訊系統、消防電梯消防電源等消防系統不出現問題,消火栓箱內的栓、水槍、水龍帶及快速接扣必須按設計規格配置齊全;設備運行調試如消防泵的控制調試,應提前熟悉圖紙及廠家提供的二次線路圖控制原理圖,及早發現或預見可能發生的問題,以免影響整個消防工程的驗收。

開工之前,技術交底與圖紙會審要認真對待,以期提早發現圖紙中的缺陷和漏洞,并及時商議解決辦法,防患于未然,以免施工過程中糾正難度增大甚至難以糾正。第二,要做好施工過程質量控制,要對給排水管道安裝的一般做法相當熟悉,這樣才能對采用不同的管材、管件時應該采取的連接方式施工工藝熟悉,照合理的安裝程序施工,同時施工組織設計的審核必須慎重,仔研究施工方案的實際可行性,組織技術措施以及質量保證措施是符合法律法規是否與現場實際施工條件匹配,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術措施是否到位等。最后對工程中所采用的設備和現場臨時用電應嚴格把關,對工程選定合格的品牌及廠家,運到施工現場的材料,應有產品出廠格證(中文)及技術說明書,總之,對于施工段的質量控制,要注重質量第一,同時安全第一的觀念也要深入人心。另外,施工過程中,土建與安裝要相互配合,團結協作,對于給排水工程中的套管的預埋以及洞的預留等,土建工程中必須按照圖紙做好相應的配合工作。

加強給排水工程的施工管理,應該是科學地、實事求是地按施工計劃有重點有目標地管理每一個環節,以達到確保工期確保工程質量爭取降低成本的總目標。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各施工單位一定要重視和加強施工項目管理,保證各項工程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

參考文獻:

[1] 章建忠. 給排水工程施工管理要點探析[J]. 中國新技術新產品, 2011,(01) .

[2]劉立雙,劉雄偉. 淺析給排水工程施工質量問題及其控制措施[J]. 科技信息, 2011,(13) .

[3]李湛海,建筑給水排水工程質量管理探討,科技信息,2007(23);

總承包單位審核意見范文2

關鍵詞:EPC總承包;費用控制;全過程;風險;變更;索賠

中圖分類號:TU99 文獻標識碼:A

1 概述

EPC是英文:Engineer,Procure,Construct頭字母縮寫,中文含義是對一個工程負責進行“設計、采購、施工”,就是通常所說的工程總承包。即業主將建設工程發包給總承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負責整個建設工程的設計、采購、施工,并對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全面負責,并最終能夠向業主提供一個符合合同規定、滿足使用功能、具備使用條件并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模式。近年來,眾多的大型設計院已調整業務經營模式和發展方向,成為EPC總承包合同形式的主要承包商,逐步向工程公司轉型。

一個項目從立項開始,涉及到投資決策、設備材料采購、設計、施工等各個方面,每一個環節都離不開費用控制。由于EPC建設項目規模大,建設周期長,人財物消耗大,無論哪個環節失誤,都將造成無可挽回的巨大經濟損失。為了合理控制費用,必須全過程按照不同階段的特點進行控制。

2 項目前期報價估算

在項目前期的報價估算工作對一個項目來說至關重要,因為它是雙方簽訂EPC總承包合同價格的重要依據,能否準確、快速、合理的進行估算報價,直接關系到項目的經濟效益。一份完善、準確的報價能把項目范圍和業主責任界定得很清楚,一旦出現變更,能很快確定變更的性質,及時解決糾紛,順利推進項目;有經驗的承包商都能在報價中保留索賠的機會,通過索賠減少損失增加盈利,同時,準確、合理的報價估算也是項目執行期間費用控制的重要依據。

2.1報價估算編制

采用成本+風險+利潤的費用估算方法。報價估算一定要把成本、風險費用和利潤分開估算,把成本算準,風險分析透,利潤把握恰當。

總承包商在進行投標報價時,一定要認真參考業主提供的招標文件,清楚招標文件中投標方的責任和報價范圍,不致發生重大遺漏,也不至于重復報價;如果招標文件有不清楚的問題,一定要找到業主核實,不要出現因為錯誤理解而發生報價的失誤,影響報價競爭力;分析考慮可能存在的各種風險因素;認真了解各項技術要求,制定合理經濟、適用的投標方案;同時,對工程所在地進行現場考察和市場調研,充分收集相關的資料,包括工程所在地向政府部分必須繳納的費用、工程所在地的運輸及倉儲條件以及資源狀況,主要包括所在地人工費及材料費等;。

2.2 EPC項目中可能存在的風險

(1)合同總價風險:EPC項目一般采用固定總價合同,價格一旦確定,業主不會輕易變動,除業主要求的變更外,其他情況如人、機、材等價格風險均由總承包商承擔,這就要求總承包商必須把引起成本增加的各種相關因素全部考慮在內,同時,總承包商在簽訂EPC合同時應和業主明確約定材料價格調整條件及計算方法,最大程度地降低總承包商的風險。

(2)工程量風險: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風險,一是現場數據和不利地質條件包括發包人對承包人提供的各項報告(如資源報告、勘察報告)、資料(如氣象、水文、勘察資料等)及設計所需的其他基礎資料,對于業主提供的此部分資料,總承包商須進行深入的調查,并將其資料中存在的資料短缺、遺漏、錯誤問題及時反饋給業主;二是業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單的準確性。因EPC工程的特點,在招標文件中,業主并沒有給出詳細的設計,且業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并不具備法律效力,其工程量是否準確需要投標人核實,總承包商只有通過自己的初步設計,對工程量清單進行計算,避免過分依賴業主提供的清單造成工程量漏算的情況。

(3)業主要求風險:在招標文件中有“業主要求”一項,這是投標過程中最重要的文件,總承包商要仔細研究,充分理解業主的意向,把分析結果充分體現在投標文件當中,如果對業主的要求理解不到位,將會導致投標的失利;如果發現業主要求錯誤,總承包商應和業主及時溝通,回避由于業主要求錯誤給總承包商帶來的風險。

(4)設計選擇權問題:EPC承包商對設計負責意味著EPC承包商對設計有選擇權,但是在目前EPC總承包模式下,業主擁有設計審批權,盡管業主把設計責任轉給了總承包商,但依舊想保留一定的控制權,其隨時的變更可能使部分已經完工的工程重新調整,造成工程量的增加,而工程量增加與否的合同界定、是否符合索賠條款規定以及變更是否合理在EPC模式下是極易模糊的,這就需要較強的技術和法律進行融合,在我方設計滿足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合同的技術約定、設計安全、可靠、符合合同目的前提下應嚴格拒絕業主對設計的變更及設備標準提高的要求,如業主堅持變更應提出相應變更費用索賠。

(5)指定分包商:對于EPC模式下的指定分包,總承包商必須仔細研究分析確定三方的責任界面,并對業主指定分包存在的質量、安全、進度、支付責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3項目執行期費用控制內容

通過事前控制、分析來保證項目的費用在受控范圍之內,從而在滿足合同要求基礎上達到項目的利益最大化。其費用內容主要包括:項目的設計方案對項目費用的影響,項目采購招標控制,施工招投標管理,變更和簽證管理等。

3.1設計過程費用控制

設計階段是整個過程中對費用影響最大的階段,此階段費用控制主要工作是設立投資控制點,推行限額設計和優化設計。

限額設計并不是一味考慮節約投資,而是在保證項目達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設立的投資限額進行設計,嚴格控制不合理的變更,保證投資額不被突破。EPC項目的限額設計主要通過對各專業進行投資分解和工程量的控制進行的。此階段主要是在已分解的工程費基礎上將各專業的投資額和工程量按設計工作包進行分解,經批準后下達至各專業,然后再分解到各單位工程和分部分項工程。各專業設計預案針對費用分解目標在認真研究標準、規范和業主要求的基礎上,著重對設備的選型、材質的選擇和對工程量等方面進行控制,并要做多方案進行比較,嚴格按照限額進行設計。

限額設計、優化設計是控制建造成本的最有效手段,對限額設計目標的深化,它在保證限額設計目標的前提下,通過優化設計方案、同性能替換等手段來降低成本,從而增加總承包企業的利潤空間。設計優化也是減少費用支出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控制建造成本的基石。

3.2采購過程費用控制

采購階段是EPC項目中對費用影響較大的階段,設備材料具有類別品種多、技術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等特點。采購貨物質量的好壞和價格的高低,對項目的投資效益影響極大。此階段費用控制的關鍵是進行限額采購以及進行科學的采購管理。

限額采購是費控人員根據設計提出的設備和材料清單,確定限額采購工作包,并以此為控制項目采購費用的最小單元。采購工作包的劃分視不同項目的特點其劃分方法不盡相同,它可是是單臺設備也可以是某一類設備或材料。由于市場上的新設備、新材料層出不窮,而且有些設備、材料的價格還在不斷的變化,如何準確確定每個采購包的限額價格是采購階段費用控制的難點,作為EPC工程公司應建立自己完整的設備、材料價格數據庫,必須掌握不斷變化的市場價格,并利用計算機進行管理,用科學的方法對價格進行動態分析,同時充分利用公司已經承包的EPC項目對價格歷時數據庫進行更新和積累。

在EPC總承包項目中,其采購、供應和管理是否科學,直接影響到工程質量和費用,因此必須從多方面考慮或采取措施有效的控制采購成本。這就要求EPC總承包商要有完善且嚴格的采購制度和程序,有配置合理的采購機構以及有效的各類設備的歸檔供應商數據庫和良好的內部考核機制,同時加強與業主或客戶及時的信息交流和溝通。

3.3施工過程費用控制

EPC項目的施工階段是工程實體的形成階段,是人力、物力、財力消耗的主要階段。施工階段費用控制主要分布在施工分包、HSE隱患治理及事故處理、質量事故或缺陷返工、工程變更及簽證、各種原因引起的索賠、罰款等處。與設計和采購相比,項目可控費用較小但難度較大,需要各方面協作配合。

施工階段應規范化、科學化的進行施工招標、評標、定標,預留利潤,盡可能地回避風險。在簽訂施工分包合同時,應盡量簽訂閉口價的施工合同,設計變更或現場簽證增加而導致的施工費增加,須通過簽證管理工作程序,嚴格控制現場簽證。對于施工分包方案,EPC項目的總包施工管理部除了要進行技術經濟比較,選擇合理技術可行的方案以外,還需在方案具體實施時詳細記錄方案的實際實施情況,避免施工分包商在工程結算時出現多算冒算的現象。

3.4變更和簽證管理

設計變更是設計過程的延續,設計變更控制的主要辦法是建立項目變更程序,要求設計人員在出設計變更時,必須對變更原因和費用進行評估。對業主提出的設計變更,要注意取得業主的書面確認,及時索賠。承包商提出的設計變更,往往是設計改錯或合理化建議,要劃分責任。屬于合理化建議的,應在總承包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利益分成,并取得業主的書面認同。對于分包商提出的設計變更,應區分是合理化建議或是分包商責任引起的。對于合理化建議,則在分包合同中約定雙方的利益分成;對于分包商責任引起的,則應劃分責任,及時索賠。

現場簽證是工程結算編制的依據,對于簽證管理,首先對簽證實行分類控制;對于需要簽證的施工事項,要事先向業主匯報并經業主批準。其次,督促施工方做好各種記錄。再次,建立簽證臺賬,對簽證進行編號、估價、分析,并提出意見。簽證一旦發生就應及時計算因工作量變化而發生增減的費用,隨時掌握項目費用變化的程度,避免簽證成批積累造成對施工費用心中無數。作為現場費用控制人員應及時對簽證所發生的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并及時與施工分包商溝通確定對工作量的審核意見,確定簽證費用,避免發生施工完成后無法核實工程量和對單價費用等方面的爭議。

4 項目結算階段費用控制

總承包項目施工完成后,進入到項目的結算階段,這一階段也是項目費用控制的不可輕視的階段。該階段工作的重點在收集該工程所有的資料以及施工結算資料,并組織安排好結算工作??⒐そY算階段的工程費用控制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與業主的索賠和建設工程竣工結算。這兩個方面的工作都是以合同為立足點,充分研究項目實施期間的各類有效的法律、法規、政策、文件,運用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來往文件、會議紀要、協議、驗收報告、交接清單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做好各類結算工作。

4.1索賠

索賠和處理索賠的過程實質上是雙方管理水平的綜合體現。索賠要取得成功,應當加強合同管理,了解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條件和方法,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合同管理,收集索賠事實和充分的索賠依據,編寫好索賠報告。索賠依據一般包括建設招投標文件、技術規范、施工圖紙、業主和承包商簽訂的合同協議、業主對承包商進度計劃的批復、與項目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往來文件等。索賠金額要有合同條款和事實依據,合情合理,證明承包商確有經濟損失。

4.2建設工程竣工結算

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是這一時期的重點工作,對于施工單位報送的竣工結算書必須對認真審核,審核人員應堅持按合同辦事,依據總承包單位簽發的施工圖,按合同約定的計價原則、方法,審查分部分項工程量計算的準確性及計算規則與計價規范的一致性。要嚴格審查設計變更單、簽證單、工程聯系單等憑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對能計算工程量的應按規則計算工程量,對不能計算工程量的應核實其合理性,也不可照抄其數據。對工程預算外的費用嚴格控制,對于未按圖紙要求完成的工作量及未按規定執行的施工簽證一律核減費用;凡合同條款明確包含的費用,屬于風險費包含的費用,未按合同條款履行的違約等一律減費用,嚴格把好審核關。

5 總結

綜上所述,項目費用控制貫穿EPC項目始終,作為EPC工程費用控制人員,要牢固樹立經濟觀念,費用頭腦以及風險意識,在滿足合同質量、進度要求的前提下,盡可能地降低項目成本,節約開支,以獲取較大的經濟效益。

參考文獻:

[1] 楊嘉.EPC總承包項目的費用控制要點[J].內蒙古科技與經濟.2010,5.

[2] 劉峰.EPC總承包項目費用控制.工程管理[J].2011.

[3] 徐春鳳.淺析EPC總承包管理模式下的成本管理.管理科學[J].

[4] 王立志.EPC合同模式下業主限額設計管理辦法探討.管理科學[J]

總承包單位審核意見范文3

電力工程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范圍,應根據工程建設不同階段進行確定。設計階段主要審查設計招投標文件、設計合同、參加設計方案的會審、審計設計概算。招投標階段主要是對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建設標準和內容、標段劃分、投標人須知、項目的技術規格和數量、投標報價方式、竣工時間等進行審計。施工階段的主要內容是對合同履行進行審查,包括工程進度、項目概算執行、工程變更及補充合同、總承包合同與轉包分包合同、工程索賠及費用、隱蔽工程的查看和驗收、工程進度款、特殊材料與設備等進行審計。竣工結算階段的主要內容是根據合同規定要求,對施工過程中的資料齊備性進行形式檢查后,結合現場勘察對比,確認工程建設資金結算和造價的規范性。

2電力工程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內容

全過程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和關注要點,應根據工程不同階段進行確定。

2.1立項階段

在投資立項階段,主要是通過審查與評價擬上報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科學性、完整性和可行性,為決策層提供決策依據,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效益。

2.2設計階段

在設計階段,工程造價控制是關鍵。設計階段對工程造價有決定性的影響,設計方案審查的重點是設計方案的深度、科學性和經濟合理性。設計深度達不到要求或存在重大缺陷,將直接影響工程量清單和據此計算的招標控制價的準確性,將在施工過程中形成大量的設計變更。施工圖要重點檢查委托設計合同中對設計質量的控制措施,技術管理部門對圖紙的修改和完善,對設計方案經濟合理性的評價方法等。

2.3招投標階段

招投標階段是項目建設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個環節,通過公開招投標程序來確定施工單位,可以合理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質量達到設計要求。招投標階段重點把關該公開招標的項目是否公開招標、施工單位的資質審核、招標文件內容和招標控制價,檢查招標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的要求,招投標程序是合法,招標過程是否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公開。工程量清單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清單項目有無漏項或重復,審查工程計算的準確性,項目特征描述是否準確性完整,有無漏項和重項,審查招標控制價計算是否正確合理。

2.4合同審查階段

對中標單位跟蹤合同的跟蹤審計,主要落在造價結算、風險約定、變更確認上。施工合同應在合同正式簽訂前認真詳細地審查其主要內容,如主要條款要與招投標文件保持一致,合同主體是否經評標小組確定,內容齊全完整,意思表達清晰準確,重點關注與工程造價有關的條款,如工程預付款及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比例及支付方式,清單項目及變更項目的結算辦法,工程質保金。

2.5設計變更與簽證

在施工過程中,設計變更與簽證越多,造價變化越大,變更與簽證是跟蹤審計的重點,此階段主要審查設計變更與簽證的程序合規、變更依據合理、變更資料齊全、內容真實、變更手續完備,重點關注施工承包單位提出的設計變更與簽證。對重大設計變更和簽證,審計人員要關注施工方案設計單位、業主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審批意見,及時預測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及時提出審計建議和意見。

2.6隱蔽工程審計

由于隱蔽工程覆蓋后再審核非常困難,審計人員要關注隱蔽工程的各個工序,詳細記錄審核過程,適時拍攝照片和錄像記錄,預防施工過程中偷工減料和結算時的高估冒算。

2.7工程進度款審計

重點關注工程款進度款計算是否正確,避免工程進度款超付。審計人員要通過分析施工單位的報價,重點關注數量較大、綜合單價高、施工工藝復雜的分部分項工程。通過審查招投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重點分部分項工程的內容和清單中的項目特征描述,檢查材料品牌、型號規格與合同約定是否一致,注意區分工程量清單內外項目的結算方式,清單中已包含的項目按投標報價結算,清單未包含項目按合同約定計價方式結算。

2.8工程結算階段

工程結算階段重點審查送審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審查預付款和甲供材料是否全部扣回,業主分包工程是否已全部扣減,扣減金額是否計算正確;項目工程量及工程總價款的計算是否準確,取費依據是否正確;審查設計變更與簽證的工程價款是否已含在投標報價內,有無漏項重項,工程價款的調整辦法是否符合招投標文件及施工合同等。工程結算的審計中,重點關注是否存在超進度付款、建設資金和生產資金是否獨立、有無浪費等。堅持“先審計、后付款”原則,確實工程控制質量和造價。

3全過程跟蹤審計的原則和方法

3.1原則

(1)以工程量和工程造價為重點進行審計在跟蹤審計中應重點關注工程量的審計,工程量的大小決定了工程費用的金額,施工企業為了多算工程費用首先是在工程量上想辦法,圍繞復雜工程、變更工程、量大工程、隱蔽工程、高造價工程、新技術新材料工程為重點,抓住工程量和工程造價中的重點進行審計。(2)以工程績效為目標進行審計跟蹤審計要考慮建設項目的績效,使建設項目投資的經濟社會效應最大化,形成合理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保效益。在審計過程中,電力工程項目投資額度大、施工線長、涉及地域廣、建設周期長、施工條件復雜,關系到區域經濟建設和民生發展,其經濟和社會效益的要求高。要以工程績效為目標進行審計,加強工程建設中程序的公平、公正、公開,深入工程建設的可行性研究,提高勘測、設計和施工的質量,避免重復投資和低效益投資建設項目,科學優化,提高資源利用效率。(3)以跟蹤工程全過程為原則進行審計以項目建設單位內部審計為主,堅持內部審計和外部設計結合,對電力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資金管理、施工過程管理、質量管理、工期管理等,進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加強各生產環節的銜接,工程項目的跟蹤審計應從管理審計、會計審計入手,改善管理漏洞,降低工程造價,提高工程投資效益。

3.2方法

(1)大宗材料設備采購審計對大宗材料設備采購審計,審計組應及時獲取招標采購合同、供貨材料及設備的性能指標及價格等資料,在充分論證和調研基礎上及時進行綜合評估和市場詢價后,向工程管理部門或施工單位提出合理的建議和相關意見后,由工程管理部門或施工單位按照要求進行招投標,擇優選購材料設備。(2)工程進度款審計施工單位根據監理單位簽字認可的工程量月報統計資料,提供工程進度支付款申請后,施工監理人員和甲方工程項目代表審核,提出具體意見認可后,項目建設管理部門根據審計意見,方可支付工程進度款。(3)工程變更審計工程變更有施工圖變更和指令類變更。對工程變更造成的合同增減工程量,首先需由工程管理部門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有關變更費用,同時必須附加變更費用預算說明。再由監理單位和甲方工程項目代表對變更費用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最后審計項目組對變更費用的程序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計,工程管理部門根據審計意見,簽訂變更合同或協議,作為結算依據。(4)工程索賠審計工程索賠首先由施工單位及時提交索賠申請,并附相關損失費用計算的書面材料,再由施工監理單位和甲方工程項目代表進行審核,最后進行工程索賠審計。審核根據審核意見,主要針對索賠原因、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正確性進行審計確認,由工程管理部門與施工單位落實索賠金額,作為結算依據。(5)竣工結算審計項目管理部門根據施工單位提供的竣工結算報告和竣工結算資料后,提出具體意見,應及時提交審計項目組和造價審計機構。審計項目組根據工程結算要求進行竣工結算審計,提出審計意見,工程管理部門按照審計意見和造價審計意見及時進行竣工結算。(6)竣工決算審計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及時編制項目造價和投資效果的竣工決算報告,進行竣工決算審計??⒐Q算審計包括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審計、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審計、工程竣工圖審計和工程造價對比分析審計四個部分。

4問題和對策

4.1問題

(1)用電需求的快速增長導致供電不足,大量電力工程項目紛紛上馬,形成工程項目繁多、審計力量不足和審計不及時。(2)大量未竣工電力工程建設項目,存在領導干部調離或離退,導致“先離后審”的現象。(3)高效和集約化的電力行業重組與現有審計要求和效率不協調,審計依據和工作標準難以統一。(4)部分企業領導思想認識和重視不夠,配合積極性不高,甚至設置障礙,影響審計工作的正常開展,增加了任期審計工作的難度。(5)有些審計形成的意見,執行力度不夠,存在審而不改、審而不糾的現象,審計的嚴肅性與權威性得不到充分的維護。

4.2對策

(1)全面審計,先審后離,突出重點審計中要多方面調查、全方位審計,抓住重點要點,發現問題一查到底,堅持“全面審計,先審后離,突出重點”。在干部離任之前,按照規定及時對決策正確性、是否充分利用優惠政策、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工程設計方的招標、招投標管理的規范性、工程量清單、變更簽證管理、材料采購、工程造價的控制、竣工結算等,全面而突出重點進行審計。(2)取證準確,客觀公正采用多種科學取證工作方法,堅持識圖分析法、現場調查法、調研取證法、核對驗證法等多種方法結合,取得實際工程資料,全面掌握真實情況,形成客觀實際審計意見,真實反映實際情況,事實要清楚、評價要公正、處理要合理合規,以保證審計結論和審計決定的公正性、客觀性。(3)加大審計力度,提高審計隊伍素質建立國網、省網和下屬控股電力公司的自上而下、分級管理的審計隊伍,堅持理論學習與聯系實際相結合,從業務、法規上加大培訓力度。不斷創新審計思路,改進方式、方法,面對新問題,提高審計隊伍素質。(4)全面執行全過程跟蹤審計要求對具有大量隱蔽工程的電力工程項目,事前審計結合事中審計和事后審計,尤為重要。在工程施工之前提前介入,對工程前期的可行性研究、投資計劃、初設批復、材料設備、施工內容、工程總造價、設計監理的招標、合同管理等,進行監督、督導,完善相關手續、流程、制度。事中審計重點審計工程是否按圖、按規范施工,變更項目記錄和資料的完整性。事后審計主要對工程決算書的編制是否規范、材料用量及價差是否準確等。(5)落實審計意見,總結經驗教訓對形成的審計意見,該懲處應及時懲處,認真總結經驗和教訓,分析共性問題,通過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5結語

總承包單位審核意見范文4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安全,保護建筑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的當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建筑活動,是指房屋等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室內外裝飾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大型維修活動,以及相關的建筑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生產等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建筑活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管理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本市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專業的建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公正廉潔,秉公執法,不得參與對公正執行公務有影響的活動,不得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不得違反規定利用職權參與建筑活動,謀取私利。

    第五條  建筑活動應當堅持保證質量、保證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競爭的原則。

    建筑活動各方當事人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禁止分割、封鎖、壟斷建筑市場,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建筑業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筑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促進其健康有序地發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結構、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對在建筑活動中和建筑科學技術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當事人,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或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和資質管理

    第七條  實行建筑工程施工報建和施工許可證制度:

    (一)建筑工程立項后,建設單位應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的批準文件,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報建備案手續;

    (二)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具備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申請開工。

    市重點建筑項目、國家和市批準立項的建設項目以及跨區、縣(市)的大中型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向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其他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地的區、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八條  建設單位必須在報建后開工前向受理報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資格審批手續,領取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資格審查批準通知書。

    第九條  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申請開工,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三)已經取得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納入投資計劃的,已經列入年度計劃,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五)已經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報告;

    (六)已經取得抗震審查合格通知書;

    (七)已經取得建筑工程消防審核意見書;

    (八)需要拆遷的,已經辦理拆遷手續;

    (九)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其他技術資料;

    (十)已經按規定辦理招標手續,確定了施工企業并已簽訂合同;

    (十一)已經辦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手續;

    (十二)已經按規定繳納前期工程有關稅費;

    (十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原發證部門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一條  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六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原發證部門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原發證部門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原發證部門應當核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二條  實行建筑活動當事人資質審查制度。

    從事建筑活動的下列企事業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等級,經國家有關部門或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后,依法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

    (一)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單位;

    (二)建筑企業(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室內外裝飾、裝修工程,大型維修工程,以及相關的建筑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生產等企業);

    (三)工程建設監理、、造價咨詢等建筑中介服務機構;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單位。

    第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下列人員,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注冊并頒發執業資質證書:

    (一)注冊建筑師;

    (二)注冊結構工程師;

    (三)注冊監理工程師;

    (四)注冊造價工程師;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需要注冊的其他人員。

    建筑企業的技術管理人員、技術工人應接受專業培訓,經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勞動、人事部門進行資格認定,按規定統一核發相應的崗位證書。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當事人必須在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并接受頒證部門的資質審查。

    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須于變更后三十日內,向頒證部門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

    第十五條  市外、境外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應持相應資質證書和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證件,向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驗證審批手續。并持營業執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本市從事建筑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到市外、境外從事建筑活動,由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必需的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規定核發和管理資質證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借本條例規定的資質證書。

    第三章  建筑工程發包、承包和監理

    第十七條  實行建筑工程招標制度。

    建筑工程除軍事工程和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搶險救災、保密、特殊專業等工程外,應當采用招標方式發包,不得直接發包。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發包,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已經取得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資格審查批準通知書或者工程建設監理證;

    (三)有滿足施工要求的建設資金;

    (四)有組織施工的計劃文件和施工圖;

    (五)主要建筑材料和設備來源已經落實;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實行招標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建筑工程實行直接發包的,發包單位應當將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招標依法采取競投方式,不得壓級壓價,不得將建筑企業帶資承包工程或墊資施工作為招標條件,不得用拖欠工程款的方法轉嫁資金缺口。

    第二十一條  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

    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第二十二條  建筑企業應當在核定的資質等級和范圍內參加投標。不得在投標活動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標價,不得串通投標,不得以帶資承包工程或墊資施工作為投標條件。

    第二十三條  建筑企業承包的建設工程,應當自行組織完成。經建設單位許可,建筑企業可以將其承包的除主體工程以外的部門建筑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和條件的其他建筑企業分包,但承擔分包的其他建筑企業不得再次發包。

    除前款規定外,建筑企業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或者主體工程發包給其他建筑企業,也不得將自己承包的建筑工程(勞務除外)交由其他建筑企業以自己的名義組織施工。

    第二十四條  建筑企業因出現法定情況,確實不能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依法與建設單位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培育建筑業市場,發展與建筑活動相關的監理、、信息、咨詢等中介服務業。

    第二十六條  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

    凡未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申請批準并取得工程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資格審查批準通知書的建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都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對建筑工程進行監理。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監理合同和有關規定從事監理活動。監理單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經營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工程咨詢單位不得同時接受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咨詢。

    第二十九條  從事各項建筑活動的當事人,都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簽訂合同并認真履行。

    當事人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簽訂合同。

    第四章  建筑工程造價

    第三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物價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制定本市建設工程定額(包括預算定額、概算定額、概算指標和估算指標,材料預算價格、單位估價表,及與其相配套的費用定額和工期定額)和計價規則,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計劃、物價等有關部門,根據市場價格變化情況,適時調整并工程造價調整系數,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十二條  建筑工程項目應當執行國家和市的建設工程定額和計價規則,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造價由建設單位和建筑企業依據國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建筑工程額和計價規則在合同中約定。對優質工程實行優價原則。

    建筑企業應當根據國家和市的建筑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和建設工程定額,編制施工圖預算、竣工結算,報建設單位或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審查。

    第三十四條  在建筑活動中執行建設工程定額,編審工程預算結算,編審工程標底、確定工程中標價等,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審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質量

    第三十五條  建筑工程質量實行企業保證、社會監理、政府監督、用戶評價相結合的質量管理體制。

    第三十六條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質量應當符合建設工程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

    建設工程質量地方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七條  實行建筑工程質量責任制度。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和建筑企業都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和保障體系,全面落實質量責任制。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必須根據工程的規模、性質和質量要求,擇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監理單位和建筑企業,不得擅自更改設計文件,不得采購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市有關工程勘察、設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勘察和設計,并對勘察、設計技術成果負責。不得無證或未經批準越級承擔勘察、設計任務,不得轉讓圖簽、圖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

    第四十條  建筑企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和設計文件施工,并遵守國家和市制定的有關技術標準、質量驗評標準、施工規范、操作規程,對所承包的建筑工程質量負責。不得無證、越級承包工程,不得采購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以及預拌混凝土等。

    第四十一條  建筑構配件、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產品質量標準進行生產,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第四十二條  實施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制度。新建、擴建、改建及大型維修的建筑工程,必須接受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批準授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

    第四十三條  從事建筑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的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經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并經市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計量認證合格。

    第四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批準授權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范、規程,對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以及進場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預拌混凝土的質量進行行業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從事建筑活動管理的有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均不得利用職權強迫管理相對人采購指定單位供應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

    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產和現場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筑工程實行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新建、擴建、改建和大型維修的建筑工程,必須接受市人民政府安全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批準授權的建筑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安全監督。

    第四十七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并貫穿于建設工程的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的全過程。

總承包單位審核意見范文5

消防法實施細則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規章(以下統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條 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六條 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規定,掌握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情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防火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的、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七條 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檢查督促其落實;

(三)擬訂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管理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開展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來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單位,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

第八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由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九條 對于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筑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對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可以委托統一管理。

第十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范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受委托管理范圍內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十一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的主辦單位、承辦單位以及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筑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在訂立的合同中明確各方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下列范圍的單位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一)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以下統稱公眾聚集場所);

(二)醫院、養老院、和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

(三)國家機關;

(四)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郵政、通信樞紐;

(五)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

(六)公共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檔案館以及具有火災危險性的文物保護單位;

(七)發電廠(站)和電網經營企業;

(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生產、充裝、儲存、供應、銷售單位;

(九)服裝、制鞋等勞動密集型生產加工企業;

(十)重要的科研單位;

(十一)其他發生火災可能性較大以及一旦發生火災可能造成重大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單位。

高層辦公樓(寫字樓)、高層公寓樓等高層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鐵道、地下觀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糧、棉、木材、百貨等物資集中的大型倉庫和堆場,國家和省級等重點工程的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本規定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要求,實行嚴格管理。

第十四條 消防安全重點位及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具備下列消防安全條件后,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開業使用:

(一)依法辦理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手續,并經消防驗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員工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消防設施齊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十七條 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后,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并公布執行。

單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防火巡查、檢查;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火災隱患整改;用火、用電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專職和義務消防隊的組織管理;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燃氣和電氣設備的檢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靜電);消防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內容。

第十九條 單位應當將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部位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當對動用明火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當按照單位的用火管理制度辦理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并落實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時,施工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共同采取措施,將施工區和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專人監護,保證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公共娛樂場所在營業期間禁止動火施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保持防火門、防火卷簾、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三)在營業、生產、教學、工作等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將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遮擋、覆蓋;

(四)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對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使用、儲存、銷售、運輸或者銷毀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當根據消防法規的有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器材,并組織開展消防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提高預防和撲救火災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單位發生火災時,就當立即實施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務必做到及時報警,迅速撲救火災,及時疏散人員,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人員都應當無償為報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擋報警。

單位應當為公安消防機構搶救人員;撲救火災提供便利和條件。

火災撲滅后,起火單位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五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補救。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巡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檢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三)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重點工種人員以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七)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八)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九)消防(控制室 )值班情況和設施運行、記錄情況;

(十)防火巡查情況;

(十一)消防安全標志和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防火檢查應當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當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當按照建筑消防設施檢查維修保養有關規定的要求,對建筑消防設施的完好有效情況進行檢查和維修保養。

第二十八條 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其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測試,并出具檢測報告, 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滅火器進行維護保養和維修檢查。對滅火器應當建立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的情況。

第五章 火災隱整改

第三十條 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第三十一條 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單位應當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改正并督促落實:

(一)違章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

(二)違章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等違反禁令的;

(三)將安全出口上鎖、遮擋、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

(四)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防火卷簾下堆放物品影響使用的;

(六)消防設施管理、值班人員和防火巡查人員脫崗的;

(七)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八)其他可以當場改正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情況以及改正情況應當有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二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管理分工,及時將存在的火災隱患向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確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負責整改的部門、人員,并落實整改資金。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單位應當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消防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或者一旦發生火災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應當將危險部位停產停業整改。

第三十三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對于涉及城市規劃布局而不能自身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以及機關、團體、事業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并及時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五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并寫出火災隱患整改復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三十六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包括:

(一)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公眾聚集場所對員工的消防安全培訓應當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培訓的內容還應當包括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知識和技能。

單位應當組織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員工進行上崗前的消防安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活動期間,應當通過張貼圖畫、廣播、閉路電視等向公眾宣傳防火、滅火、疏散逃生等常識。

學校、幼兒園應當通過寓教于樂等多種形式對學生和幼兒進行消防安全常識的教育。

第三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一)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四)其他依照規定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的人員。前款規定中的第(三)項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第七章 滅火、應急疏散預案和演練

第三十九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制定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組織機構,包括:滅火行動組、通訊聯絡組、疏散引導組、安全防護救護組;

(二)報警和接警處置程序;

(三)應急疏散的組織程序和措施;

(四)撲救初起火災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訊聯絡、安全防護救護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并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其他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參照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至少每年組織一次演練。

消防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并事先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

第八章 消防檔案

第四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當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消防檔案應當詳實,全面反映單位消防工作的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表,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更新。

單位應當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四十二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單位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建筑物或者場所施工、使用或者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三)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六)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七)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的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九)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四十三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三)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四)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五)有關燃氣、電氣設備檢測(包括防雷、防靜電)等記錄資料;

(六)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八)火災情況記錄;

(九)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前款規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項記錄,應當記明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人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六)項記錄,應當記明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七)項記錄,應當記明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 其他單位應當將本單位的基本概況、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與消防工作有關的材料和記錄等統一保管備查。

第九章 獎懲

第四十五條 單位應當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實施監督,并對自身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以前公安部的規章中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云南省建筑消防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筑消防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公安部《消防監督程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筑消防管理工作,應當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建筑消防的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含技術改造和內部裝修)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本辦法。

駐云南的各單位、國有森林林區、地下礦井部分的建筑消防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違反本辦法的,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法實施處罰。

第二章 城市規劃建設的消防管理

第五條 城市消防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綜合協調。

第六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七條 在進行城市新建區、獨立工礦區的建設和舊城區的改造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車通道、通訊等公共消防設施,必須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的要求,與城市其他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八條 城市供水、燃氣等與消防安全有關的建設項目建成竣工后,必須將與消防安全有關的竣工文件,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第九條 城建、公用、郵電等部門應當按城市規劃設置公共消防設施并加以維護,保證供水和通訊暢通,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責驗收使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在審批城市建設用地和建設布局時,應當執行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

第三章 建筑防火設計的管理

第十一條 建筑設計單位和設計人員必須執行有關的消防技術規范,對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負責。

第十二條 建筑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項目防火設計的崗位責任制和逐級審核責任制度。

專業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對設計人員進行有關消防技術規范的培訓指導,負責審核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

非專業設計單位的設計部門主管負責人,應當對建筑工程項目的防火設計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建筑防火設計審核組織和有關主管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把好防火設計自審關,凡未經自審和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要求的建筑工程設地,不得上報審批,不準交付施工。

第十四條 建筑工程設計項目需作防火說明,論述消防技術措施。國家和省級的重點建筑工程、重要的高層建筑、外商投資的建筑工程以及其他重要和復雜的建筑工程項目,應當將初步設計、擴大初步設計、施工設計幾個階段的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制作防火設計專卷,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建設項目或者從國外引進項目的建筑工程設計,其防火要求必須符合我國消防技術規范的規定,防火設計圖紙等資料,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凡我國現行消防技術規范未作規定而依據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的消防技術規范進行的工程設計,必須將防火設計圖紙和所依據的消防技術規范等有關資料報設計審批機關會同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施工。

第十六條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取得國家頒發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國家還未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必須選用經省級以上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生產的消防設備和產品。

建筑工程的防火設計,必須選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驗合格并符合建筑工程項目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構件、配件及裝飾材料。

第四章 建筑工程建設施工的消防管理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在對建筑工程項目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同時編制消防設施計劃;在進行初步設計時,必須將消防工程所需經費列入工程概算。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工程項目,必須設置與火災危險性、建設規模、功能相適應的防火、滅火設施和器材。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按照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因材料、設備等原因,需要變更原設計時,施工單位必須及時與設計、建設單位協商,并報原設計審批機關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批準。

變更原設計需選用進口材料和產品的剛愎自用咸先將所選產品有關資料送交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查,同意后方能使用。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健全和落實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制度,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負責。在施工中,使用噴燈、電爐或者進行焊割等明火作業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一條 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即自動報警、滅火系統等),應當由取得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施工資質等級證書并經省公巡消防監督機構驗證考核合格的建筑工程單位負責安裝。其他單位不得承擔消防自動化系統工程的施工和安裝。

第二十二條 安裝消防自動化系統的單位,應當配備技術力量維護消防自動化系統的正常運行。沒有維護能力的單位,可以委托經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單位負責維修保養。

第二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技術資料、圖紙和隱蔽消防設施資料及驗收情況記錄等整理建檔存查。

第五章 建筑工程的消防監督

第二十四條 基本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共同做好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筑工程規模及使用性質,分級負責消防監督工作。

第二十五條 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負有本條規定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職責。

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指導全省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監督工作。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國家、省級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一類高層建筑;

3、大型公共娛樂場(館),城市地下人防工程;

4、重要的涉外工程項目;

5、應當由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的其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負責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地(州、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對本地區建筑設計防火審核工作實行監督和業務指導。

(二)承擔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

1、地(州、市)重點建設項目;

2、《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所列二類高層建筑;

3、易燃易爆、大型物資倉庫、公共娛樂場(館)工程項目;

4、一般涉外工程項目。

(三)參加前項所列建筑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四)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縣(市、區)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責為:

(一)承擔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項目的施工圖防火設計審核工作,參加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并處理有關工程違章事宜。

(二)參加城市詳細規劃的審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和具體建設方案。

第二十六條 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的內容包括總平面設計、單體建筑設計、消防供水、通風空調、采暖、防排煙、電氣防火設計、裝修工程設計、自動化消防系統及其他消防工程的設計等。

第二十七條 規劃、建設等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設計過程中,應當征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重點建設工程和甲、乙類危險性工業工程項目在選址時,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派員參加。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在組織建筑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時,應當將有關設計圖紙和資料發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及時進行防火審核,并反饋審核意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與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有意見分歧時應當協商解決。

第二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階段的防火設計圖紙和資料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在施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到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領取并填寫《建筑設計防火審核申報表》,連同設計單位及本單位審核后的防火設計圖紙以及方案高計、初步設計、擴大設計、施工設計、執行消防技術規范的單獨防火說明書等書面材料,一并送相應的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

第三十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根據建設單位申報材料、現場勘察情況、設計圖紙、設計單位自審意見及有關文件、資料等,依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規范進行審核,審核后發給《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

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同意后,建設單位持《建筑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向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手續;未經審核或者審核后提出問題尚未整改的建筑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施工手續。

第三十一條 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對正在施工的建筑工程,應當進行定期檢查。發現火險隱患,應當及時填發《違反建筑設計防火審核通知書》,限期整改,到期復查。

第三十二條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須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驗收并填發《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驗收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項目,不準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條 建筑工程項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設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各項消防安全規章制度。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對其消防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建筑工程評優評獎,必須把消防安全程度評定作為評比的重要條件之一。凡不符合消防技術規范的建筑工程設計,不得評為優秀工程設計;消防設施安裝未通過驗收的,不得參加評選優良工程。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和本辦法,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指出后仍不改正的,對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由各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云南省消防管理處罰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安消防監督機構作出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或者主管公安機關自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一個半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則

總承包單位審核意見范文6

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工程概況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工程內容: 。具體施工內容以發包人蓋章確認后下發的施工圖以及設計變更通知為準。

第二條: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圍

一、承包方式: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包機械、包質量、包安全文明、包工期、包市場風險、包驗收合格、包所有稅費、綜合單價包干的方式承包。

二、承包范圍: 。發包人有權視發包人開發建設情況、承包人的施工進度、質量等履約情況增加或減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圍和工程量。

第三條:工程質量標準

一、承包人須嚴格按國家、地方頒布的現行最新的施工驗收規范和有關法規規定進行施工。

二、 其它條款按通用條款第9條執行。

第四條:驗收標準

一、本工程的施工及驗收應嚴格按國家和省、市相關設計及施工驗收標準、規范及規程執行,要求工程質量合格;需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樁檢測報告,并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的驗收。

二、 其它條款按通用條款第12條執行。

第五條:質量保修期

一、質量保修期為設計文件規定的本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3條執行。

第六條:合同工期

一、開工日期:本工程具體開工日期以發包人下發的開工令為準,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則工期順延。

二、合同總工期: 個日歷天以內完成合同約定的所有工作,且完成所有設備離場、泥漿、土方等的清運工作。

三、節點工期: 。

四、本工程的所有工期均指日歷天數,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風雨霧、高溫、低溫、冬歇期等天氣在內。

五、承包人須在發包人移交場地并通知進場施工后 天內組織 臺(套)以上機械設備進場施工,并根據工程的進度增加機械設備,若承包人未能達到發包人的進度要求,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方無條件退場。

六、承包人從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起的第 天開始須每天向發包人交出不少于 根已經澆筑成型的樁。如承包人連續 天不能完成相應的工作量,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增加機械設備,承包人須在 天內達到發包人根據施工情況提出的新進度要求,若承包人仍未達到進度要求,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承包方無條件退場。

七、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4條執行。

第七條:合同價

一、合同暫定總價: 。

二、各單項工程暫定總價如下: 。

三、包干單價及暫定工程量:具體見附件1。

四、以上包干單價包含內容:

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工程及材料所須的各種檢測費及試驗費、各種材料損耗、材料場內二次運輸費、樁機進退場、樁機安拆、樁機就位、護筒的埋設、成孔、加泥漿、泥漿制作、泥漿池的砌筑及拆除、泥漿外運、孔內釬探及障礙物排除(包括使用抽砂筒及反循環清渣等)、鋼筋制作安裝、澆搗樁成型、各種特殊地質的處理、各種原因導致的塌孔處理費、土方場內轉運、合同工期內的趕工費、施工水電費、技術處理費、技術措施費(包括雨季、冬歇期及其他異常氣候施工措施費等)、安全措施費、文明施工措施費、臨時設施費及其它措施費、施工現場排水、管理費、稅費、利潤、各種施工風險、市場風險和以下工作內容及本合同雖未提及但承包人在完成本工程過程中必須支付的與本工程相關的其他費用。

褥墊層施工:平整場地、鋪設石屑(砂、碎石)、壓實

入巖增加費

樁間土開挖:開挖樁間土至設計標高

土方外運

樁頭鑿除及外運

五、超聲波檢測管:

如采用超聲波檢測方法,則由承包人負責埋設超聲波檢測管(檢測管采用螺紋口連接,下端封閉,上端加蓋),則檢測管制作安裝費用為 10 元/米,此單價已包含檢測管制作安裝的人工、主材、輔材、材料價差、機械、市場風險、損耗、采保、運輸及保修、稅金等一切費用,結算時不再作任何調整。

六、包干單價不因地質情況的變化、施工過程的實際充盈系數和超灌高度等不同、市場價格和政府稅費的變化而作任何調整(除本合同第八條有約定的除外)。

七、計量方式:

(一)空樁:

1、自樁頂設計標高以上1米至原自然地面標高(發包人提供工作面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空樁工程量=(原地面標高-設計樁頂標高-1m)*樁設計截面積

2、樁頂設計標高至至原自然地面標高(發包人提供工作面標高)不足1米,則不計取空樁。

(二)實樁:

1、成孔:

自樁底驗收標高至樁頂設計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

成孔工程量=(設計樁頂標高-驗收樁底標高)*樁設計截面積

2、混凝土澆筑:

自樁底驗收標高至樁頂設計標高為計價長度,乘以樁設計截面積以立方米計算。即

混凝土澆筑工程量=(設計樁頂標高-驗收樁底標高)*樁設計截面積

(三)褥墊層:

按設計要求壓實后以面積乘以厚度以立方米計算,按實方量計算。

(四)樁間土開挖:

按底面積乘以挖土深度以立方米計算。按實方量計算,超挖不計量,扣除樁頭所占體積。

(五)樁頭鑿除:按個計算。

(六)檢測管:自樁底驗收標高起計至樁頂設計標高以上0.5米的長度為計價長度,超聲波檢測失敗的不予計算檢測管制作安裝費。

八、樁基檢測的費用:

(一)成品樁檢測(如抽芯、靜載等)合格則檢測費用由發包人承包人承擔;若檢測不合格,由承包人須采取補強措施,直到合格為止,并承擔不合格樁的檢測費用及補樁費用。

九、冬季施工混凝土澆筑增加費僅對采用了冬季施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等措施)的樁基礎混凝土澆筑部分進行計取。

十、 其它約定按通用條款第16條執行。

第八條:調價方法及調價內容

一、調價方法

(一)鋼筋制安、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調價方法:

1、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該施工段(批次)實際開工日期的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比合同簽訂日期的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漲幅或跌幅大于5%(不含5%)的,則鋼筋制安、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可作調整。

2、基準期價格及施工期價格

以 的 (以下稱“信息價格”)作為參考。

(1)鋼筋

①基準期價格:以合同簽訂當期的鋼筋信息價格為計算基礎(合同簽訂當期無信息價格的,以合同簽訂前最近一期信息價格作為計算基礎),按實際使用不同規格的鋼筋信息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為基準期價格。

②施工期價格:以實際開工當期的鋼筋信息價格為計算基礎,按實際使用不同規格的鋼筋信息價格的加權平均價作為施工期價格;實際開工當期無信息價格的,鋼筋制安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2)商品混凝土

①基準期價格:以合同簽訂當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價格作為基準期價格;合同簽訂當期無信息價格的,以合同簽訂前最近一期信息價格作為基準期價格。

②施工期價格:以實際開工當期的商品混凝土信息價格作為施工期價格;實際開工當期無信息價格的,混凝土澆注綜合單價不作調整。

3、具體調價方法

(1) 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漲幅大于5%: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施工期價格-基準期價格×1.05)

(2) 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跌幅大于5%: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基準期價格×0.95-施工期價格)

4、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導致該施工段(批次)實際開工日期比合同約定的開工日期延誤超出一個月的:

(1) 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上漲,綜合單價不調整;

(2) 若鋼筋、商品混凝土材料價格下跌;

調整后的綜合單價=合同綜合單價-(基準期價格-施工期價格)

(3) 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且承包人需于24小時內無條件退場。

(二)若本工程因設計變更導致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以m3計,全風化巖、強風化巖不作入巖)有所增減,則由此引起的增減費用計算如下:

增減費用=合同成孔入巖增加費綜合單價×(最終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原設計樁端入巖工程量)。

(三)其他調價方法:

本協議書第八條第二款約定的調價內容依據以下原則進行計算:

1、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有相同項目的,按相同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

2、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無相同項目,但有相近似項目的,則參考相近似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

3、本合同附件報價表中無相同項目,也沒有相近似項目的,由承包人報價,經發包人審核后按審核單價進行結算;如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則發包人有權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單位進行施工,且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與分包單位簽訂相關的分包合同,承包人應無條件配合。

二、調價內容

(一)設計變更

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承包范圍內工程的設計變更起5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相應報價書,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的報價書之日起7天內對其進行審核,雙方自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審定意見后5天內共同核對完畢。承包人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當工程費用增加時,視為承包人放棄調價要求,當工程費用減少時,以發包人的預算造價為準。

(二)簽證

1、發包人確認的簽證的工程款支付:隨整體工程進度款進行支付,發包人每次按該部分工作量的80%支付進度款,隨整體工程一同結算。

2、單項累計簽證金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上的,必須簽訂合同。

(三)委托工程

1、工程造價在3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零星工程需辦理工程委托。

2、發包人另行委托的增加工程在施工前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確定委托工程內容和費用。

3、 承包人自收到發包人現場代表的書面委托書之日起2天內,向發包人現場代表提交相應報價書,發包人在2天內對相應報價書給予審核,雙方自承包人收到發包人的審核意見后2天內共同核對完畢。承包人延期提交相應報價書的,視為承包人同意免費完成委托或變更工作。

4、增加工程費用按委托書規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造價在10萬元以上的委托工程必須簽訂合同。

三、除本條款約定的內容外,其余均不調整。

第九條:付款時間、條件與付款方式

一、每月支付至承包人完成合格施工工程量的80%;

二、(各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提交相關的資料后,承包人可提出申請結算,工程結算后兩個月內發包人累計付款至(各單項工程)結算價的95%,余結算造價的5%作為工程保修金。

三、保修金支付:自工程竣工之日起兩年后無任何質量問題一個月內無息付清。

四、施工水電費扣除:施工用水、用電量經發包人、總承包單位及承包人三方簽字確認,水電費由發包人代繳后在承包人當期進度款中扣回。當期進度款不足以抵扣的,從承包人下期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除。

五、其它付款條款按通用條款第17條執行。

第十條:現場移交標準

一、場地移交可以全部或分段移交,以基本滿足本工程合同總工期,各節點施工工期為前提;所移交的場地能基本滿足施工要求。

第十一條:材料、設備

一、以下材料由發包人指定生產廠家、品牌,承包人自行采購: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鋼材,必須為 所生產的鋼材,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包人審核批準。

2、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水泥必須為以下產品: 的產品,且禁止使用立窯水泥。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包人審核批準。

3、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必須為 所生產的商品混凝土,若因市場貨源不足而需采用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代替,承包人必須事先報發包人審核批準。

以上未列舉的所有材料、設備由承包人按發包人確定的樣板自行選擇供應商采購。

二、材料、設備進場檢驗

1、材料、設備進場后,承包人應按規范要求或協議書的約定,向發包人提出報驗申請。材料、設備經檢驗合格且由發包人下發了《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后,承包人方可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經檢驗后被確認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立即將相關材料、設備退出現場。在材料、設備經檢驗合格的前提情況下,發包人從收到承包人報驗申請單后三天內須簽發《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否則,發包人按已簽發了《材料、設備使用許可證》承擔責任。

2、根據國家、省、市的規范和相關規定要求,材料、設備在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測的,承包人應承擔完成材料、設備的全部檢測工作,并在使用前將檢測結果的正式報告提交給發包人。

3、發包人有權制止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使用任何未通過法律、規范或合同要求檢驗與測試的材料、設備。

4、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進行規范及合同中未要求的但發包人認為必要的檢驗和測試,以證明材料、設備性能或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的要求。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滿足合同中約定的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負責,因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若經檢驗和測試,證實材料、設備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技術規格、指標和標準,則所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且因此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5、不因材料、設備的合格檢驗、測試或是檢驗報告的出具,而免除承包人應承擔的合同約定的質量保修義務或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雙方現場代表

一、發包人授權 為現場管理代表,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進度、負責設計圖紙的變更,工程期間的質量驗收及其他事宜。

二、承包人委派 為項目經理,委派的項目經理須持有與工程項目相適應的真實有效的資格證書,負責施工期間的施工質量、安全等問題。

第十三條:其它約定

一、合同簽訂生效后超過三個月未施工的,發包人有權終止合同另行發包。若工程分期分批施工,后一期(批)部分的工程超過前一期(批)6個月未施工的,發包人有權調整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圍,終止后一期(批)部分的施工后另行發包。

二、在履約過程中,如承包人有任何違約行為,發包人均有權終止合同,另行委托單位進場施工,承包人不得有異議。

三、合同簽訂后7個日歷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交納 履約銀行保函 履約保證金。

四、合同簽訂后發包人根據現場施工進度需要分批或集中免費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圖紙 份(其中包括竣工用圖 份),地質勘探報告 份。

五、施工組織設計中應有對特殊地質以及雨季、冬歇期及其他異常氣候施工等的專項施工方案。

六、在移交場地后,承包人自行負責施工場地內樁機移位、就位的場地處理(包括回填磚渣或碎石等),費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七、若樁頂標高超過樁頂設計標高+800mm,則超出部分樁頭砼的破除由承包人負責;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發包人的要求及時完成樁頭砼破除或自動放棄,發包人有權直接委托其他單位完成該項工程,其費用由發包人與其他單位商定并直接在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八、若由承包人原因造成樁質量問題須進行補強糾偏的,則補強糾偏的施工費、材料費、檢測試驗費等一切費用均由承包人支付。

九、承包人須負責泥漿、土方的排放及清運,如承包人不及時清運,發包人有權責令停工,承包人承擔一切后果;或由發包人委托第三方清運,所發生的清運等費用由承包人承擔,該費用以發包人與第三方協商一致所確定的費用為準,且發包人有權在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十、承包人負責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確保施工期間周邊建筑物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損失或損害的,由承包人承擔賠償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如出現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所引起的損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擔責任。

十二、如現場無法提供市電,則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自帶發電機以滿足施工的需要。

十三、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對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的條款進行了協商。乙方對于“通用條款”的修改意見,已經完整地包含在本協議書中。雙方自愿遵守“通用條款”中未修改的部分和本協議書。

十四、關于杜絕x發票的約定

1、承包人提交虛x發票,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人提交的發票必須真實、合法、有效。若承包人提交虛x發票,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規定時限內更換發票。發包人尚未支付款項的,發包人停止支付并按虛x發票金額的20%扣除承包人違約金直至承包人發票符合約定;發包人已支付款項的,發包人有權從次筆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回已支付的款項并按虛x發票金額的20%扣除承包人違約金,承包人提供合法有效發票后發包人繼續付款;對已完成結算并支付款項完畢,承包人拒不提供合法有效發票并按虛x發票金額的20%承擔違約責任的,發包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承包人相關責任。

十五、關于杜絕假銀行保函的約定

1、承包人提交虛假銀行保函,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

2、承包人必須保證履約保函的真實性與效力,如采用虛假手段開具保函或因其他承包人原因導致保函無效或效力存在嚴重瑕疵的,承包人應按履約保函金額向發包人提交等額的履約保證金,并按合同總價(暫定總價)的3%向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否則發包人將通過法律途徑追究承包人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合同通用條款的修改

一、 通用條款3.1款、3.2款、3.3款取消。

二、 通用條款3.7款修改為:

3.7 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以下情況的,發包人有權直接減少承包人的承包范圍直至解除合同,對此,承包人無權向發包人提出任何補償或賠償要求:

(1)超過協議書規定或工程師指定的開工日期5天,承包人仍未進場的;

(2)承包人雖已進場,但承包人未按協議書約定或工程師指定時間開始實際施工,并且在發包人或工程師給定的寬限期內承包人仍未開始實際施工的;

(3)承包人實際施工進度,與協議書約定的工期、節點工期或承包人提交并經工程師審核認可的進度計劃相比,延遲10天以上, 且承包人沒有采取切實可行趕工措施的;

(4)承包人無合同依據且未經發包人同意中途退場的;

(5)在驗收過程中(含中間驗收),承包人的工程施工質量被判定為不合格,承包人未在工程師指定的時間內開始整改,或者超過工程師規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的;

(6)對工程師或政府主管部門提出的安全文明生產整改要求,在指定期限內未予落實的;

(7)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擅自分包、轉包的;

(8)承包人偽造、虛報企業資質的;

(9)承包人在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商業腐x和欺詐行為的;

(10)有證據證明承包人組織民工向發包人x威、聚眾鬧事等影響到發包人正常工作的;

(11)協議書中規定的發包人有權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 通用條款4.2款修改為:

4.2 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未經發包人的同意,不得將合同約定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給第三人,用于本工程的主要設備(如塔吊)或主要材料(如鋼筋、混凝土、砌體)必須要承包人直接采購,不得由第三方采購,否則發包人視為承包人違規分包。

四、 通用條款12.9款修改為:

12.9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經竣工驗收被評定為合格的,發包人應在3天內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被評定為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須在發包人限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承包人應重新申請驗收,重新驗收合格的,以最后重新送交驗收報告的日期為實際竣工日期。承包人工程施工質量經驗收被評定為合格的,發包人無故不按時或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不影響本通用條款17.9款的執行。

五、 通用條款25.1款修改為:

25.1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工期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每延遲1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1‰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六、 通用條款25.2款修改為:

25.2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節點工期如期完成合同約定區段完工移交的,每延遲1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0.5‰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此項違約金的支付,不免除其應依照25.1條向發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誤違約金。

七、 通用條款25.3款修改為:

25.3在每一期進度款申報期內,承包人工程施工實際進度落后于經工程師核準執行的進度計劃目標的,每落后一天,承包人應按合同總價或合同暫定總價的1‰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此種延誤持續存在的,承包人應就每一期進度款申報期所存在的進度延誤,分別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承包人此項違約金的支付,不免除其應依照25.1、25.2應向發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誤違約金。若承包人最終通過努力,使總工期未延誤的,發包人應將依據本款計取的違約金之100%給予免除。

八、 通用條款25.5款修改為:

25.5因3.7款中承包人之原因導致發包人解除合同的,承包人須按合同總價或暫定總價的30%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包人的損失,則發包人有權對不足部分予以追償。

九、通用條款25.10款修改為:

25.10 除因發包人所欠承包人工程款金額巨大情況外,承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員工資或報酬,導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員向有關部門投訴、控告、檢舉或以聚集的方式討要工資或報酬事件的,每發生一次,承包人須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10萬元;本款情形與第25.9款所述發包人直接支付工資或報酬的情形同時存在的,不免除承包人依該款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的責任,承包人須按25.9款和本款分別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五條: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且收到承包人遞交的履約保證金履約銀行保函后生效。

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署補充合同。

三、合同附表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文本正本副本各貳份,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各執貳份,各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表及附件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人(蓋章): 承包人(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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