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土地征收補償條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土地征收補償條例范文1
關鍵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補償方式;公共利益
前言:
我國公民擁有財產權,它是公民權利系統中的關鍵部分。財產權并不是絕對不能侵犯的,在公民利益與國家利益相沖突時,國家利益高于公民利益,國家有權征收公民的私有財產,國家給予公民一定的補償,換句話講就是,行政征用權必須是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行使。
城市在建設或改造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征收公民的房屋的行為,而房屋的征收有利于加快城市的建設與環境的改造,有助于提升居民的居住條件。然而在對公民房屋征收時,常常會出現各種社會問題,例如暴力拆遷、違法拆遷,引發社會矛盾,這種情況不利于社會的發展與城市建設。隨著我國各地區城市建設的不斷開展,由拆遷所帶來的問題與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引起了政府與公民的密切關注,怎樣處理好房屋征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已經變成全社會注意的熱點問題。在這個大背景下,政府于2011年頒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并得到了進一步的實行。以下將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正面影響與方面影響進行分析。
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正面影響
1.擴大了被拆遷人的補償選擇權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第二十一條中指出,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選擇補償的形式,具體的補償方式有兩種,分別是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此外,對于在城市舊城改造過程中,選取房屋產權調換方式的,政府部門必須給被征收人提供與之相近的地段或者是改建地段以選擇。在該條例中所明確的補償形式多種多樣,被征收人具有充分選擇的權利,這表明了政府尊重被征收人。在該條例內指出城市舊城改造的征收,同時對房屋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分析,由于居住在這些地方的居民多是老人,對房屋及其附近的居住環境有一定的依賴和感情,這導致很多的居民不愿搬離。而增設選擇權能夠充分體現百姓民意,滿足不同對象的需要,進而有利于征收工作的順利、有效、快速開展。
2.增設了補償的聽證程序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十一條指出,很多居民對于政府的征收補償辦法不滿意,政府部門應該開展相關的聽證會,且根據聽證會的結果對補償辦法進行調整。相關負責人指出,在開展征收建議初期,部分居民認為應該提高公民參與力度,實現征收補償程序的透明化與公開化。所以,聽證會就此產生,且要求政府部門根據聽證會的結果對補償辦法進行調整。增設征收程序能夠有效的對征收行為進行規范化管理,保證被征收人利益不受侵害。征收程序的公平、公開、公正可以改進政府的征收工作,為人們提供更好、更優質的服務,讓人們深切體會到征收程序的公平、公開、公正,讓人們放心,從而避免在房屋征收過程中矛盾與沖突的出現。另外,在該條例在房屋征收中增設了民眾參與以及公開透明等項目。政府部門在對居民房屋進行征收之前,會評估社會風險,保證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3.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
在《憲法修正案》中明確指出,為了避免公民私有財產受到損害,在對房屋進行征收過程中,必須在“公共利益”的要求且依據有關法律程序的條件下才能進行。然而對“公共利益”怎么界定,在《憲法》還未加以說明。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八條通過列舉的形式,對“公共利益”進行了詳細說明。該類列舉法將抽象的公共利益具體化,明確化,從而為公共利益的界定給出了法律上的依據,使其具備可行性與可操作性。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針對商業拆遷與公共利益征收進行了明確的劃分,這有效的抑制了之前利用公共利益的名頭進行商業拆遷的現象,有效地保護了公民的合法利益。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負面影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頒布,對于我國的房屋征收具有極大的積極作用,有效的保障了被征收人的財產,然而在一些方面還存在一定的問題,在今后的工作中還應該加以完善。
1.公共利益界定不夠完善
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第八條中指出,國家由于公共利益所需,征收國有土地上的居民房屋,且指出了幾種公共利益的實際情況。由此發現我國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是通過立法界定形式下的列舉辦法實現的。然而它還不夠全面,無法將全部的情況都包含進去,公民對“公共利益”還存在疑惑。此外,對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還不夠完善,沒有進行界定前后的審核監督。
2.征收補償力度有限
在我國房屋的征收過程中,各種沖突與矛盾出現的主要原因不是公共利益這一方面,而是不滿意征收補償的價格。由于征收補償價格的高低直接影響著被征收人的利益。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雖然對征收補償價格進行了一定的調整,保證了居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然而相較于其他先進國家,我國在征收補償方面還不夠完善,表現在:首先,征收補償中托底保障措施制定不夠,針對弱勢人群的保護問題,還不夠全面,力度還不夠。其次,對于一些能夠預見的損失或者是干擾性事業,沒有明確列入應當補償的范圍。最后,對于土地使用權,補償范圍和措施標準還不夠明確、不夠全面。此外,盡管從征收范圍、實施程序到補償標準已經比較充分體現了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開,但仍無法避免部分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不滿,存在少量“釘子戶”漫天要價,阻礙公益性項目正常建設的現象,因此如何在補償標準和工作程序到位的情況下,保證政策標準的執行前后一致,確保絕大部分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杜絕“先搬吃虧,后搬便宜”現象的產生。
3.缺乏完善的配套法律制度
對于征收民眾建議、被征收人決定評估機構以及房屋征收聽證會召開等各項制度,選取怎樣的評估機構與住房保障等問題,考慮到各地實際情況和以往做法的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都有給出相關對策措施并授權地方政府予以細化。所以后,在地方政府還沒有頒布相關配套政策措施的條件下,新條例在具體施行中必須面對一個問題,即與之相配套的制度還不夠完善。
土地征收補償條例范文2
[關鍵詞] 拆遷;法律;征收
【中圖分類號】 D920.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4244(2013)04-076-1
一、新條例中的亮點
(一) 修改拆遷主體,將拆遷主體的由單位和個人轉變為地方政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了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新條例修改了拆遷主體,由之前規定的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轉變為地方政府。新出臺的條例將拆遷主體進行了修改,將拆遷的權力收歸政府。這一修改會使混亂的拆遷狀況得到改善,消除強拆、暴力拆遷等違法拆遷情況,更大程度的維護群眾的利益,進而使得社會穩定運行。
(二)新條例確定了征收范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劃定了房屋征收的范圍為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納入聽證制度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了群眾參與的聽證制度。新條例彌補了原有條例的不足之處,納入聽證制度。聽證制度的納入,聽取群眾意見,了解群眾需求,可以使拆遷決策更加科學化、民主化。
(四)補償制度更加合理化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了房屋拆遷補償按照市場價值確定的方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先補償、后搬遷的拆遷制度。新條例規定了按照市場價格確定補償的方法,使補償定價趨于科學合理,避免被拆遷人經濟上的巨大損失,保護其合法財產不受侵害。
二、新條例的不足之處
(一)拆遷決定過程中缺乏公眾參與程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并沒有加入規定拆遷的決定過程中應進行公開,舉行聽證會,聽取相關群眾意見。這明顯剝奪了利益相關人的知情權,喪失了表達自身訴求的機會。
(二)補償規定中缺乏有效地保障給付程序
補償除了有一個公正的補償數額之外,更應將補償款及時、足額支付給被征收人。但新《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并沒有設置有效的保障給付程序,缺乏對給付補償款的時效限制,及拖欠補償款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拆遷程序中缺乏事后監督程序
拆遷完成后,政府是否按照拆遷決定時的目的使用房屋和土地而不是將房屋或土地用于商業目的等其他非公共利益目的,拆遷補償款是否及時到達被補償人,對于這些問題,新條例都沒有予以規定。
三、規范拆遷行為的建議
(一)建立征收決定中的公眾參與程序
在收到法院準予征收的裁定后,政府應及時將補償方案、實施時間等事項予以公告。并在規定時間內舉行論證會、聽證會征求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的意見。政府必須將被征收人、公眾和專家意見記錄在案,在加以參考,科學論證后作出適當的拆遷征收方案。這樣以來民主的決策,可以避免政府濫用權力,而損害群眾的利益。
(二)建立有效地補償款保障給付程序
在充分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7條“先補償、后搬遷”的基礎上,對補償款的給付進行時效限制。相關政府行政機關需在拆遷決定下達后6個月內將拆遷補償款及時支付給受補償人。對于故意拖欠補償款,遲發、漏發的情況,應對相關負責機關及負責人予以法律責任追究。
(三)完善對于拆遷補償的監督制度。
應建立司法監督,加強對拆遷事后的監督管理。有效的司法監督可以約束和限制行政機關的拆遷行為,杜絕違法拆遷,避免社會的發生。
(四)建立違反征收正當程序的法律追責機制
應建立嚴格的違反征收程序的法律追究責任機制,對于違反法律程序而違法的征收行為,追究相關機關及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讓法律法規真正有效地發揮對征收權力和行為的約束及規范作用。
參考文獻:
[1]應松年.城市房屋拆遷制度的改革與完善[M].北京:行政管理改革,2010,09.
[2]涂四益.從拆遷到征收-當下中國拆遷面臨的問題、出路及難點[J].法學評論,2010,03.
土地征收補償條例范文3
一、城市征地拆遷工作情況
自《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后,我縣實施的城南沿江大道建設工程等房屋征收項目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市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意見(試行)》等法律法規進行操作。我們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堅持公平補償、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充分保證了房屋征收項目的合法性;保證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保證了被征收人房地產的合法權益。
對于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矛盾,我們派工作人員及時與被征收人溝通,對征收條例不懂、對政策不清楚的我們及時給予解答。對已實施完成,但存在的工程項目,我們派該工程項目的工作人員及分管領導及時與人溝通,對合理的意見、建議我們充分采納,對不合理的要求我們給予解釋清楚?!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實施以來我縣還沒有出現一例強制拆遷。
1.及時成立征收部門明確工作職能。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后,縣人民政府于2011年8月25日下發石府辦抄字[2011]360號文件,縣機構編制委員會于2011年12月12日下發石編發[2011]24號文件通知,將縣房產局下屬縣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歸并到縣征地拆遷安置辦公室。單位規格和性質為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主要職責:為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部門;負責全縣規劃范圍內征地拆遷安置工作的綜合組織協調與管理;主要承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在我縣的貫徹實施。單位成立至今,通過全體房屋征收干部職工的共同努力,我縣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取得了較滿意的社會效益。
2、依法征收,加大宣傳,提高房屋征收與補償公信力。隨著城市化進程,城市結構的調整,舊城改造步伐的加快,為全面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把握界定公共利益的基本要求,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一是加大了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宣傳力度。我們利用廣播電視、宣傳車、宣傳標語、網絡等多種形式開展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全方位的宣傳和報道,將房屋征收的項目實施范圍,征收與補償程序、安置方式、安置地點、征收補償、補助及獎勵標準、安置保障的措施、以及房屋征收范圍內調查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調查結果一一進行公示。讓廣大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到貫徹落實《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做好我縣危舊房改造、舊城改造,調整城市結構,完善城市功能,做好環境治理,提升城市品位的公共利益需要,確保房屋征收各項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計劃項目列入市、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確保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符合《條例》規定的程序要求。二是房屋征收補償項目方案進行了組織論證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征求群眾意見。我縣在房屋征收與補償決定前,嚴格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前,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谩7课菡魇詹块T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h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群眾意見,將征求意見情況和公眾意見的情況進一步公布??h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及時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事項,使我縣的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具有較好的科學性、合理性、經濟性和社會穩定性。三是認真貫徹落實房屋征收與補償應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房屋征收評估機構的確定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協商不成的,由我辦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用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通過上述一系列的依法征收、宣傳發動工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在廣大人民群眾心目中起到了相互溝通,正確引導,工作協調的作用,同時增強了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感,提高了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公信力。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頒布后啟動的新項目正在順利實施。2011年9月我縣依法啟動了縣城南沿江大道建設工程,該項目征收涉及私房270戶,其中企業、事業單位18戶,征收房屋總面積約11.4萬平方米。該項目是新條例出臺后我縣實施的第一個房屋征收項目。為了確保該項目圓滿完成,領導非常重視,廣大人民群眾也非常關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人員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序流程和要求,依法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面對釘子戶,工作人員采取配對做好釘子戶的工作,發揚敢于負責、敢于拼搏、敢于攻堅、敢于創新、敢于碰硬,爭當建設先鋒隊,樂做城市守護人的精神,做到不分節假休息日,及時主動上門做好各項工作。面對難題領導親自出面,力爭達成協議。在工作中我們發揚“白加黑、五加二”等連續作戰的工作作風。目前,該工程項目進展順利,基本上都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4.堅持以人為本,妥善做好老項目工程的收尾工作。目前我縣還有2個老項目正在收尾階段,即:縣城防洪堤二期工程仙源段及周邊改造項目、縣城西外路建設工程。三個項目還有約6戶尚未簽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其中縣城防洪堤二期工程仙源段及周邊改造項目所剩4戶經過裁決已向縣法院申請了強拆,法院已受理;縣城西外路建設工程所剩約2戶正在協調之中。我縣對于已經辦理了《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老項目,按新條例規定,除了不實施行政強拆以外,其它的都按老條例實施。我縣督促了拆遷人要把老項目收尾工作抓緊搞完,而且不能引發矛盾。在拆遷工作中要把工作做細、做實,要依法行政,文明拆遷。被拆遷人有疑問的,我們耐心解釋,盡量減少矛盾,減少對立面,確實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
二、存在不足
1.我們在啟動新項目按新條例實施操作方面還欠缺經驗,建議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我們業務指導和培訓。
2、到目前我們縣所有的項目都有異地土地安置,如果一旦取消異地土地安置,估計房屋征收難度要加大。
3.征地拆遷案件處理方法不夠多,效果不太明顯,致使部分矛盾糾紛化解的不夠及時。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加大房屋征收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力度。采取發放宣傳單、橫幅、舉辦培訓班、召開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加強房屋征收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力度,牢固樹立科學發展理念和以人為本思想。
(二)進一步規范房屋征收程序。認真總結房屋征收工作經驗,及時查找房屋征收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并進行整改。制定出臺重大項目社會風險評估辦法等各種配套方案,進一步完善工作措施,規范征地拆遷補償程序。同時,建立日常督查工作機制,由國土、城建、監察、審計、法制等部門不定期對全縣征地拆遷工作進行督查,對不符合政策規定的征地拆遷行為及時糾正,對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堅決杜絕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
土地征收補償條例范文4
為加快推進2021年棚戶區改造項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實施方案。
二、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精神,貫徹落實關于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自治州經濟工作會議等一系列會議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要求,以著力改善群眾住房條件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環境為目標,統籌規劃,精心組織,精致建設,高標準完成棚戶區改造任務,最大限度地解決舊城區住房安全、臟、亂、差、危、基礎設施嚴重滯后等問題,大幅改善各族群眾生活水平和居住條件,確保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征收范圍
綜合一片區(酒廠片區、青年街片區)、綜合二片區(恰普河路片區)、綜合三片區(農業農村局片區、康利小區西片區、體育廣場片區)、別斯托別鄉片區(恰普河路片區)、工業園區片區、三小片區(則新路片區)。
四、征收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住建部建房﹝2011﹞77號)、《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自治區第187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估價規則》(新建法﹝2011﹞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征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6號)。
五、征收原則
1、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民生為重、公正公開、依法征收”的原則;
2、征收補償方式: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貨幣+產權調換等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
六、實施步驟
(一)確定年度工作計劃(2021年3月30日前)。
根據自治區、自治州統一安排部署,結合我縣實際,制定2021年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工作計劃。
(二)成立棚戶區改造項目工作指揮部(2021年6月9日前)。
成立棚戶區改造項目工作指揮部,指揮部由縣委、政府主要領導任指揮長,分管領導任副指揮長,辦公室設在縣住建局一樓,由縣住建局、自然資源局、財政局等縣直部門和涉及舊城改建的鄉鎮抽調人員組成。
(三)底數摸排宣傳動員(2021年6月30日前)。
由指揮部指導各有關鄉鎮選派專職干部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區域進行入戶調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逐戶進行排查,摸清改建區域內居民的住房面積、建筑結構、權屬性質、家庭收入、家庭成員、人口、生活狀況、征收意愿、安置方式意愿等基本情況,同時拍照造冊存檔,杜絕出現突擊增建、改建、擴建、改變用途和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等違法行為。
(四)加快棚戶區改造項目審批(2021年6月30日前)。
依據人民政府批復下發2021年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公告,完成各鄉鎮征收人員培訓、風險評估等前期工作。
(五)征收補償協議簽訂(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10月30日)。
相關棚戶區改造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征收部門于2021年6月30日前與鄉鎮簽訂委托征收協議書,有關鄉鎮于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征收工作。
七、征收補償相關政策及優惠辦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等規定,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如下補償標準:
(一)被征收房屋具體補償標準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估價規則》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享有優惠價安置房的權利。
土地征收補償條例范文5
一、房屋征收搬遷類型與協議搬遷的定義
《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使用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權,這是我國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對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征收條例》作了明確的規定,而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只是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了屬于集體土地征地過程中涉及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從實踐來看,房屋征收搬遷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政府依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條例》出臺前,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簡稱《拆遷條例》),在對房地產權利人進行補償安置后實施房屋拆遷。2011年《征收條例》施行后,拆遷為征收所取代,對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實施征收,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和安置,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二是集體土地征地過程中,按照法律規定對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建設用地使用人的房地產實施評估補償。三是國有土地上非征收項目和辦理征地手續前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著物搬遷。本文所指主要是第三種情形。因此,協議搬遷方式可定義為:為了項目建設需要,對國有土地上的非征收項目的房屋和辦理征地手續前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著物,根據民事自治的原則,通過協商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給予房地產所有權人合理補償和安置,實現房屋搬遷的方式。協議搬遷方式所涉及土地權屬轉移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二、當前房屋征收搬遷現狀與原因分析
我國的房屋征收拆遷制度經歷了政府拆遷-市場化拆遷-政府征收的轉變過程。由于拆遷制度目的是為項目建設需要,與《憲法》和《物權法》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精神相悖,所以出臺了《征收條例》?!墩魇諚l例》已經施行4年多時間,對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行為作了許多程序性規定,其實施要比拆遷規范嚴格得多。但由于《征收條例》限定征收的范圍須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比過去縮小很多,而城鄉建設、經濟社會發展(包括項目建設、城中村改造等)對土地的需求并沒有減少,因而出現了以民事的方式解決困局而打“球”的現象。
據筆者調查,《征收條例》實施后征收拆遷的主要特點呈現為:房屋征收項目少,一般城市由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只占三分之一左右,有些小城市和縣城城區甚至沒有征收項目。以鹽城市區為例,今年以來實施征收項目(含上年結轉)30個,占征收搬遷項目總數的26%。11個縣(市、區)有7個沒有新的征收項目。協商搬遷比例大,一般城市征地拆遷和協商搬遷占三分之二以上,甚至更多。鹽城市區今年前三個季度實施114個征收搬遷項目,其中協商搬遷項目84個、占74%,完成面積占58.6%。搬遷項目矛盾多?!墩魇諚l例》實施后征地拆遷引發的矛盾總體呈現下降趨勢,但是因過去拆遷遺留問題和協議搬遷糾紛引發的呈上升勢頭。有些已經拆遷5年、10年,甚至更長時間的遺留問題,仍在不斷和訴訟之中。協議搬遷項目一般沒有統一的政策標準和規范,信息公開不夠,尺度把握上區域之間差異較大,導致被搬遷人訴訟和比較多。分析出現當前現狀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經濟發展的需求與集約節約用地、建設用地規模從嚴控制的矛盾。城市要擴張、項目要實施,受制于老城區存量國有土地開發成本高,新征集體土地指標緊、難度大、周期長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城中村改造等“邊用邊征”“先用后征”“先租后征”等現象比較普遍。由于土地性質所限無法實施房屋征收,征地手續難到位難以實施征地拆遷,只能采取協議搬遷的方法解決問題。
二是城市擴張的需求與法定征收程序要求嚴、法律規范不完善的矛盾。城市擴張和更新改造必然要實施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歷史原因形成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混雜交錯的狀況,按照房屋征收的程序難以進行,采用協議搬遷方法處理比較簡單。城鄉結合部、各類園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土地性質一般仍為集體,國家層面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尚未出臺,現行征地過程中對于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和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補償沒有頂層的法律規定,在征地過程中一般也不作處理,而是留給用地過程中參照征收處理。最高法2005年曾經有答復,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這也是造成協議搬遷比例大的原因。
三、協議搬遷房屋涉及的法律問題與思考
協議搬遷方式從法理上分析應當屬于民事行為。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簽訂協議只要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在法律上就應當予以支持。協議搬遷房屋涉及以下幾個法律問題需要研究。
一是政府和基層組織在協議搬遷過程中的角色問題。在實際操作中,協議搬遷方式離不開基層組織的推進,項目建設同樣為政府行為,這就導致被搬遷人對將協議搬遷定義為民事行為的不認可。筆者認為,協議搬遷方案以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為實施主體,更能體現民事的性質。政府或者基層組織可以作為組織者和推動者的角色,這樣可以規避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風險。
土地征收補償條例范文6
國有土地拆遷補償標準是: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另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