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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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

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范文1

第一條 為積極引導和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加快農業產業化進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省政府《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若干問題的意見》,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本細則所稱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或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本細則所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指農村土地承包方依法將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部分或全部按照約定條件讓渡給受讓方的行為。

第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承包土地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五)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六)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四條 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區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各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鎮應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納入鎮政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全程的服務內容,為流轉雙方當事人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務。

第二章 流轉方式

第六條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方式流轉。

第七條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內按照約定條件讓渡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流轉行為。轉包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第八條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附著物租賃給其他單位、個人經營的流轉行為。出租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第九條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交換?;Q后承包雙方對互換土地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應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條 轉讓是指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將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原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一并讓渡,受讓方與發包方確定新的承包關系的流轉行為。

第十一條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第十二條 抵押是指承包方將其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可以依法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給第三方的流轉行為。抵押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第十三條 依法取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承包期或租賃期內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依法繼續承包。

第十四條 集體的荒山、荒丘、荒灘等土地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份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第十五條 通過轉讓、互換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經依法登記、變更后,仍可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入股、轉讓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方式再次流轉。

第三章 流轉程序

第十六條 承包方自愿委托發包方或中介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應當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轉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事項、權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受讓方可以是承包農戶,也可以是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允許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和個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受讓方應當具有農業經營能力。

第十八條 農戶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委托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集中流轉。在集中流轉、連片開發過程中,對少數不愿流轉的農戶,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出面協調,在承包方自愿的基礎上,可以用集體經濟組織內其他愿意流轉的農戶承包地或集體經濟組織的機動地進行調換解決,妥善平衡互換雙方利益。

第十九條 承包方需要將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雙方經協商,并由承包方告知發包方,發包方提出的合理 意見建議,承包方應予以接受。承包方與受讓方簽訂合同后,應將合同文本等有關材料報發包方備案。

第二十條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收入來源,擬將全部或者部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應當向發包方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與受讓方協商簽訂合同。發包方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不同意的要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流轉合同

第二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當事人應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流轉合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式四份,流轉雙方各執一份,發包方和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各備案一份。

第二十二條 承包方委托發包方或者中介服務組織流轉其承包土地的,流轉合同應當由承包方或其書面委托的人簽訂。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流轉雙方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三)流轉土地的座落、四至、面積和質量等級;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用途;

(六)流轉價款和付款方式;

(七)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八)合同的變更與解除及違約責任;

(九)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應使用統一格式文本。

第二十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可以向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申請合同鑒證或公證機關公證。

第五章 流轉管理

第二十六條 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登記冊,及時準確記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情況。以轉包、出租、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及時辦理相關備案手續;以轉讓、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應及時到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辦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達成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統一文本格式的流轉合同,并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及有關文件、文本、資料進行歸檔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條 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在指導流轉合同簽訂或流轉合同鑒證中,發現流轉雙方有違反法律法規約定,要及時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服務的中介組織,應當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接受其指導,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提供流轉中介服務。

第三十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當事人應當依法協商解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鎮人民政府調解。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區、鎮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職權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行政主管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

第六章 附 則

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范文2

(一)制度缺失問題

一方面,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相關配套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未完成,土地承包經營權沒有固化,農民心存顧慮;各類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發育不全,服務能力不強,尤其是農村土地抵押機構、土地流轉中介機構和價格評估機構缺失,沒有形成科學合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定價體系,無法有效地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提供交易信息、價格評估、經營權轉讓等相關服務。另一方面,與廣大農民息息相關的農村社會保障機制不健全。主要表現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完善,農村新型合作醫療標準低、覆蓋面窄,導致農民難以擺脫對家庭承包土地的依賴,仍然視土地為命根子和最后的生活保障,即使進城務工經商,寧愿將土地臨時轉給親戚鄰居代種、甚至棄耕拋荒也不愿流轉,更不會輕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抵押。

(二)法律障礙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家庭農戶普遍享有的主要財產性權利之一,是農戶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一種資格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用益物權,相關法律法規對其抵押進行了嚴格限制?!锻恋爻邪ā芬幎ǎ骸巴ㄟ^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只限制于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灘等農村土地,經發包方同意,并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書的,才可以設立抵押”,并沒有明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擔保法》第37條明確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設定抵押?!薄段餀喾ā芬裁鞔_規定,除買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農村土地可以抵押外,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是不允許抵押的。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物進行貸款,目前仍然難以逾越法律上的鴻溝。沒有法律的認可和支持,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也就無從談起,只有在法律上加以明確,才能解決根本問題。

(三)風險防控問題

與其他抵押貸款相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面臨著市場風險、自然風險和潛在的社會風險,違約的幾率可能更高,無法償還的風險可能更大。對金融機構而言,如果農民抵押到期無法償還貸款,銀行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短期內很難找到合適的承接對象,也無法快速變現,光靠自身經營承包地收回貸款,風險太大,效率太低,周期太長,現實無法操作,很可能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演變成一種奢望。對農民而言,如果到期后不能償還貸款,農民就會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陷入失土困境,從而導致農民失去了最后基本生活保障,容易引發潛在的社會矛盾。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

押貸款的主要探索模式從相關資料來看,目前全國各地積極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探索解決涉農貸款供給不足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4種模式:

(一)“太倉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實現了2個創新。一是主體創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以農場合作社為抵押融資主體。農場合作社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其土地流轉的穩定性和持久性比分散農戶要好,把農場合作社設為抵押融資主體,既有助于解決銀行信貸道德風險問題,又有利于規模承包經營權抵押違約后便于市場化處置。二是監督機制創新。為確保土地承包權抵押貸款資金安全,銀行、財政、農業等多方共同監管資金用途。比如開設貸款專戶,執行受托支付,監管資金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不得用于日常消費、改善生活等其他領域。財政部門負責各類政府補貼資金在專項賬戶內封閉運作,農經部門負責監督農業收益及時轉入專用賬戶,確保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實現“農地農貸、農貸農用、農用農管、農管農收、農收農還”的良性循環。

(二)“寧夏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以試點村為單位,成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協會。農戶以不超過承包地總數的40%自愿加入,會長、副會長及常務會員每人拿出1000元存入協會賬戶,作為共同償債基金。貸款額度一般每667m2不超過3000元,期限1年。若貸款到期農戶無法償還,土地承包經營權便轉給代其還款的擔保人,或由協會轉給有意為其償還貸款的其他村民,貸款農戶還清貸款后還可重新獲得承包經營權。該模式主要將行業協會等民間組織作為貸款或擔保平臺,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橋梁作用,達到了較好的效果。

(三)“成都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農民從銀行貸款所需的擔保,由政府出資成立的擔保公司提供,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反擔保物抵押給擔保公司,而不是直接抵押給銀行。如成都市連續下發了《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和《成都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工作方案》等,詳細規定了抵押當事方的責任分擔、債權實現方式以及糾紛解決等內容,初步建立起一套較為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機制。

(四)“重慶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由銀行直接面對農戶簽訂合同,前提是以完善的配套制度和管理辦法作支撐。如重慶市著重開展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登記確權工作,出臺了《重慶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實施細則(試行)》,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登記、允許抵押范圍、所需要件以及相關部門審核意見等均作了明確規定,保證了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規范有序進行。

三、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

權抵押貸款的政策建議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有利于農村土地資源的集約化經營。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合法化,將極大地釋放土地資產的流動性,從市場和商業的角度提供一條解決農業融資的途徑,為農業規模化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因此,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要遵循市場規律,掃清法律障礙,破除機制僵局,加強頂層設計,有效防控風險,不斷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健康發展。

(一)出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抵押相關配套政策積極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做實農民承包土地的權能;健全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大力培育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機構、價格評估機構和建立市場化經營權評價指標體系;鼓勵和扶持農民以承包土地出資入股,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土地股份合作組織為平臺,實現與金融機構的有效對接;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登記實施辦法,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操作流程,貸款對象、利率、期限和額度,確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規范運行。

(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完善《土地管理法》《物權法》和《擔保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破除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法律障礙,把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具體化、法制化,賦予農民更加充分、完整且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用作抵押進行融資。通過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法律體系,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提供法律保障。進一步完善承包經營權登記和承包經營權證書制度,以登記的方式進行公示,把這項權力真正落實到農戶、落實到地塊,提高其法律效力和公信力,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奠定產權基礎。

(三)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

抵押風險補償機制加快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農業風險保障體系。建立政府財政出資的農業巨災保障基金,實施重大災害保險制度。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的巨大損失,采取原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及政府三方共同分擔的辦法,從而降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風險系數。商業保險部門要在現行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開設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保險品種,以降低金融機構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的風險。利用農村擔保機構分擔抵押貸款風險,如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社,建立互助型的農業專業擔保機構,由農村擔保機構為抵(質)押貸款提供擔保,實現貸款風險分散。

(四)進一步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范文3

關鍵詞:農村土地;確權;矛盾與問題;對策和建議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定的目的

在保持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的前提下,妥善解決承包地塊面積不準、四至不清、完善土地承包合同為基本原則。進一步穩定現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切實保護農民權益,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利、登記記載權利、證書證明權利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制度,與不動產統一登記相銜接,依法落實和維護農民對農村土地的各項權利,激發農業農村發展活力,促進現代農業建設。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定工作中出現的主要矛盾與問題

2.1原始記錄缺失,依據不足

原始記錄包括土地帳簿,承包土地會議記錄及一些相關說明等,這些原始的記錄能充分說明,當時承包土地的各項情況,有利于分析與解決村民的土地矛盾與糾紛。由于第一輪土地承包與第二輪土地承包分別距今很多年了,當時的土地承包帳簿,會議記錄有部分遺失的、有部分缺頁的、有部分記錄不全的,雖然二輪土地承包合同有存檔,但它并不能解決所有的矛盾與糾紛。還有當時的經手人,見證人,測量人等能說明當時情況的相關人員,因搬遷、死亡、外出打工等原因,一部分人已不能來現場說明情況,所以給確權工作帶來很多困難。

2.2歷史遺留的矛盾與糾紛,有待解決

在二輪土地承包時,一些地方只是按照土地承包帳簿登記的數字,填寫土地承包合同,并沒有重新科學測量,村民們對土地畝數大多沒有疑意,但是鄰里之間的土地界線有存在矛盾的,當時沒有解決。另外還有多家土地相互流轉,在流轉過程中,由于采取估計的辦法,沒有正規測量,出現畝數或多或少,矛盾不是特別大,但是這樣的矛盾特別多,村民平時忙于改善自家經濟條件,一但確權工作隊入村,這些矛盾可能都會激化,使確權工作進度變慢。

2.3確權工作量大,任務繁重

農村土地確權工作涉及到每家每戶農民,其工作面廣、量大、時間長是最突出特點,這項工作關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整個確權過程每宗農村集體土地的每項基本情況,例如位置、面積、地類、權屬等要一一弄清楚。按照這次承包經營確權登記要求,要全面丈量土地,明確地塊四至不清等問題,其中的測量一項就會花費大量人力物力,需要反復調查核實,同時還要解決大量矛盾糾紛,需要經管、村建、土地、司法等各部門同時介入,才能有效地推進與完成此項工作。

2.4思想認識不到位,參與積極性不高

目前,農村的大多數剩余勞動力都外出打工,而留在農村的很大一部分都是老人與兒童,他們對國家政策認識有限,對確權這件事了解不夠,并不關心土地的歸屬發證問題。另外他們對自家田地的情況有時也不了解,不清楚畝數、界線等相關情況。對于土地確權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他們對于該項工作的參與度并不高,存在觀望的態度,以為這就是政府的表面工作,與他們沒有什么關系,導致了此項工作動力不足,很多情況需要深入到群眾中去了解,給調查核實工作帶來了困難,嚴重影響了確權工作的進度。

3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定工作的對策與建議

3.1加強政策法規宣傳,提高農民對土地確權工作的正確認識

一是通過電視、網絡、條幅、宣傳畫等多種方式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政策法規,使黨和政府關于農村改革的各項政策家喻戶曉,讓流轉雙方都能吃下“定心丸”,消除他們的疑慮和觀念障礙。二是通過村民會議來宣傳發動,調動農民對此項工作的積極性與參與性,充分發揮農村基層組織的宣傳引導、糾紛調處等重要作用。

3.2通過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素質與責任心

首先要對鄉鎮級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通過學習,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培訓后,進一步抓好村組干部培訓,確保工作人員都能熟悉土地確權登記頒證技術規程、實施細則、技術要領、操作方法等,增強做好確權登記工作的能力。此項工作涉及與廣大農戶接觸,工作人員的素質與責任心非常重要。農民的土地矛盾與問題需要解決,而不是激化矛盾和積累問題,工作人員通過溝通與協商,要達到解決問題的目的,必須要有耐心、有信心、有決心,有責任心。

3.3堅持民主協商,公開公平的原則

在進行土地權屬確認與實地測量工作中,難免要遇到各持已見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就要采取反復調查核實,聽取各方意見。當然在解決過程中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先化解矛盾,再民主協商。對于在工作中涉及的重大問題,必須要有群眾共同參與,事先征求群眾意見,取得群眾理解支持,努力實現群眾滿意。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過程中要堅持“陽光操作”,搞好公開公示,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嚴禁暗箱操作、。

3.4堅持實事求是,妥善處理矛盾

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是農村土地確權工作順利開展的關鍵。由于國家對土地種植有補貼,農民對土地的收益寄予了希望,所以對于土地四至不清、界線不明產生的問題與矛盾,必須妥善處理好,用實事求是來說明問題,按照法律法規來解決問題,對有據可依的矛盾問題要依法依規調解處理,對沒有明確依據的問題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秉持“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平等協商”的原則妥善解決,確保確權登記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參考文獻

[1]趙鑫.農村土地確權存在的主要問題[J].農民致富之友,2016,(11):237.

[2]王東.淺談如何做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J].華北國土資源,2016,(5):47-48.

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范文4

1、積極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試點。一是起草了《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府辦發[]149號)和《關于成立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府辦函[]50號);二是積極與確權登記業務技術實施單位銜接,并測算試點鎮鄢家鎮工作經費等,為試點工作做好準備。

2、切實做好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開展調解仲裁業務,完善了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各項配套制度,以規范的工作程序受理調解案件。

3、全縣10個鎮、109個村分別建立了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和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小組,并建立了有關工作制度。

4、全縣統一印制和使用了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文本,實行了大宗土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并對截止年12月31日單起流轉面積在10畝以上的土地流轉行為進行了備案登記,并及時上報了調查登記表。

5、開展了耕地撂荒情況調查,并撰寫了調查分析報告。

二、積極推進土地規模經營

1、積極開展“小集中”試點。今年,有、2個鎮開展土地經營“小集中”試點工作,已經實施土地“小集中”的組7個,土地“小集中”涉及農戶419戶,面積1963畝,配套的基礎設施投入資金1153萬元。

2、幫助3個農民專業合作社集中連片流轉農民承包地發展規模經營。

3、建立鎮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開展土地流轉服務指導工作。在去年10個鎮均建立了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的基礎上,今年,重點是健全和完善了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相關配套制度。

4、為確保土地流轉依法、規范、有序、穩妥進行,出臺了《縣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實施意見(試行)》(府辦發[]90號)。

5、建立土地流轉管理系統。利用《市土地流轉信息網》,在網上土地流轉信息,向市上報了6條土地流轉新聞信息。

三、加強農民負擔監管,確保減輕農民負擔和強農惠農政策落到實處

1、健全完善了糾正損害農民利益突出問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縣、鎮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

2、加強“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統一了“一事一議”文本表格,嚴格審核審批“一事一議”方案,縣農業局配合縣綜改辦、縣財政局參與了對全縣年“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的申報審查和年項目實施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3、及時發放監督卡。全縣統一內容、統一格式、統一印制《農民權益義務監督卡》7.17萬份,在5月底以前發到戶達95%以上。

4、堅持和完善了農民負擔預決算制度,做好涉農收費審查備案和涉農收費公示。對全縣107個村農民權益義務預算方案和10個鎮(涉及96個村249個項目)一事一議籌資進行了嚴格審核審批。縣農民負擔監管辦會同縣財政局、縣物價局和縣監察局共同審查涉農收費項目31項,備案保留31項,并及時上報了審查備案情況;各鎮均公示了主要涉農收費項目,通過《農民權益義務監督卡》將主要涉農收費項目和現行主要農村政策公示到農戶。

5、加強和完善農民負擔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今年,先后開展了2次農民負擔監督檢查,并迎接了省、市農民負擔專項檢查,農民負擔專項審計53個單位,審計金額269.4萬元。

6、認真做好糧食直補和農資增支綜合補貼,油菜、小麥、玉米、水稻良種補貼面積核實工作。繼續開展了在4個鎮確定的20個調查村20戶調查農戶農民繳納稅費動態監測工作,并按要求及時上報了監測資料。

四、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指導

1、抓好示范社建設,繼續做好對原省級示范社的幫扶指導。今年,成功申報并由市農業局命名了4家市級示范社,成功申報并由省農業廳命名了1家省級示范社,全年新發展專合社13個。

2、在被評為市級及市級以上的專合社示范社中全面推行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并組織17個市級及市級以上示范社參加了市開展的理事長和會計培訓。

3、及時掌握專合社發展動態,完成了專合社名錄庫更新申報工作。

4、為專合社搭建宣傳和營銷平臺。組織了2家專合社參加了第三屆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優質農產品迎春大聯展,反響較好。

五、切實做好農村集體“三資”管理

1、認真做好《省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規范化管理辦法(暫行)》的宣傳和貫徹工作。以縣農業局、縣財政局的名義聯合轉發了該《辦法》(農發[]66號),并提出了貫徹的相關要求。

2、組織完成了對全縣村、組集體資產和資源的全面清理工作,并按資產的類別建立完善了固定資產臺賬,對村、組的資源實行了登記簿管理,逐項記錄集體所有的資源。

3、積極推行會計委托。截止目前,全縣實行會計委托的鎮7個(涉及村74個)。

4、切實開展村組財務公開工作。以縣農業局、縣監察局的名義聯合轉發了農業部、監察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規定》,并提出了加強對村組財會人員的業務培訓和業務指導、加強檢查監督等要求。及時開展了以財務公開為主要內容的村務公開,切實做到常公開、真公開。

5、認真開展農村經濟審計工作。一是指導各鎮開展村組“一事一議”,土地補償費和村干部任期責任等審計工作。全年共審計村組537個,審計金額9067.55萬元。二是由市、縣、鎮三級聯審了1個村(鄢家鎮新安堂村)。

六、認真開展農村經濟、農業生產等統計工作

使用統計軟件進行數據處理,按時按質完成了各項統計報表,積極開展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完成了3篇統計分析材料。

七、其他工作

1、認真辦理農民群眾來信來訪。全年共接待16起23人次有關土地承包、惠農政策等方面的來電來訪,并進行了妥善處理,做到事事有回復。

2、積極開展農經調研。圍繞農民增收,農民權益維護,耕地撂荒,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等內容,共完成了4篇專題調研,并形成了調研報告。

八、下年工作打算

(一)農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轉管理

1、進一步搞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試點,基本完成全縣試點工作;進一步做好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合同的簽訂指導、審查鑒證、糾紛調解等日常工作。

2、做好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指導鎮建立健全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工作機制和相關制度。

3、做好土地“小集中”、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相關工作。

4、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轉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平臺;規范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管理。

(二)農民負擔管理

1、健全完善糾正損害農民利益突出問題工作聯席會議制度,防止農民負擔反彈;認真搞好農民負擔預決算、監督卡發放、涉農收費審查備案和農民負擔專項審計;嚴格執行“一事一議”制度。

2、開展農民負擔明察暗訪,加強和完善日常監督檢查。

3、將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納入政府綜合目標管理考核內容,簽訂目標責任書。

4、繼續在4個鎮20個村20戶開展農民負擔動態監測。

(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

抓好示范社建設,建立長久聯系,保持經常聯絡,為其提供幫助指導服務;及時掌握農民專合組織發展動態。

(四)農村“三資”管理

1、加強村組民主理財小組建設,提高他們參與民主管理和民主理財的水平和能力。

2、繼續推行“會計委托制”和財會電算化。

3、做好以財務公開為主要內容的村務公開工作;繼續開展對三分之一以上村社財務審計;市、縣鎮聯審1個村。

4、建立健全村組債務債權臺賬,及時掌握村組債務動態。

5、繼續貫徹實施《縣村社集體財務管理實施細則》等規定,抓好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建設。

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范文5

關鍵詞:農村制度創新;戶籍制度;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宅基地制度

中圖分類號:F323.89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8)15-0042-02

寧夏縣域內農民就近轉移與住房置換戰略的協調實施,將會有效減少寧夏農業人口、富裕農民;加快寧夏以縣城(縣級市)、建制鎮、鄉集鎮及中心村建設為主要內容的農村城鎮化;推進農村產業集中、人口聚集、土地集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集合,引領寧夏農民盡快走向“生產發展、生活寬裕、村容整潔、鄉風文明、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一、戶籍制度創新

1.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劃分

寧夏應全部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二元戶口性質劃分,按自治區行政區劃和在居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從而實現寧夏城鄉公民身份在法律意義上的平等。讓所有公民在同一制度平臺上僅憑個體能力(資金、技術、知識等)平等參與市場競爭,初步打下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基礎,方便寧夏農民擇業和轉移。我們的調查說明,少數人對取消城鄉二元戶口性質劃分可能會影響社會穩定的擔心沒有根據:中國西部地區的廣西、重慶、四川、陜西和云南,在革除二元戶口性質劃分后并沒有引起經濟、政治、社會的動蕩;截至2007年,在發達和較發達的東中部地區已經施行和宣布施行城鄉戶口登記管理一體化的10個省市,也沒有出現政治、經濟和社會不安定問題。

2.取消農村城鎮人口準入指標和準入門檻

農村城鎮(含縣城、縣級市和建制鎮)的戶口要全部放開,既要取消傳統戶籍管理沿用的城鎮準入指標,又要取消第一輪戶籍改革時為大中小城鎮設定的準入門檻,讓市場或價格直接調節農民的流向、流量、定居和擇業。這一制度創新可以降低政府對人口遷移的管理成本,提高農民轉移效率;更為重要的是,只有依靠這樣的戶籍制度創新才能充分實現城鄉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

全面放開農村城鎮戶口、廢除進城門檻,不會使農民不顧一切涌進城鎮和導致太大的農業人口流動風險。因為,農民在向心儀的農村城鎮轉移之前都會搜集相關信息、進行最起碼的成本收益分析。即便是部分農民考慮不周流入了城鎮,假如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棲身之處,不論這個城鎮如何美好,他們中大部分都會自動返回近在咫尺的家鄉農村。有人認為,城鎮不設置門檻會使農民過量流入,以至于在城鎮邊緣和城中村形成類似于拉美國家大城市的貧民窟。我們在對寧夏境內各縣市的調查中,也發現部分城鎮存在類似貧民窟(比如,銀川市紅花渠兩岸的城中村、固原市原州區清河路至東紅村兩側的平房區,以及部分縣市城區的城鄉結合部等)。但我們認為,對這一現象也要進行理性分析與思考:試想,既然農民寧愿生活在城鎮“貧民窟”而不愿回到農村,這豈不是清楚地表明,他們在城市“貧民窟”的生活質量要高于農村嗎?既然如此,我們為什么還要違背農民意愿、不許他們在這里居住和生活呢?現行準入門檻阻止農業人口自由進入農村城鎮參與城市勞動力市場競爭,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原則和增進福利原則。如果說,城鎮政府沒有為這些新的城鎮建設者興建福利房的經濟實力,但總是有承認和保障農民工在城鎮自由居住的能力。

其實,包括“貧民窟”現象在內的“城市病”在更多層面上是一個技術上的問題、城市管理上的問題和城市本身發展過程中的階段性問題,而非農民流動本身必然產生的問題。發達國家依靠經濟發展和科學的城市管理已基本上治理好了“城市病”,同樣,中國的城市政府也有能力解決“城市病”問題,城鎮政府不能總是以“城市病”的存在為理由限制農村人口向城鎮的轉移。至于一些發展中國家在城市化過程中所出現的“城市病”問題,關鍵原因在于這些國家的城市政府管理不力,或者說嚴重以及城市管理效率低下等方面,而不在于放松對農業人口進城的限制。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創新

單一的戶籍制度創新無法完全消除施行農民轉移與住房置換戰略的障礙,還必須與相關農村土地制度的實質性創新相結合。2001年戶籍改革允許農民“帶土”進入縣級以下城鎮,但仍然禁止農民處置其承包的土地。農民不能把土地使用權轉化為貨幣資本,因而不能徹底“離土離鄉”、融入城鎮,只能選擇城鄉兩棲、亦工亦農的“農民工”生存方式。這種農業人口的虛假轉移現象,阻礙寧夏農村城鎮化進程,妨害農業人口向非農產業和城鎮的有效轉移,不利于農業規?;洜I,推遲農村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進程。所以,要實現農民戰略轉移,除繼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外,還必須推動農村土地制度的實質性改革。

我們的思路是,以堅持農村土地公有制和農村雙層經營制度不變為前提,重新設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讓農村集體象征性擁有農村土地最終所有權,讓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不變并向永久化過渡,或試行農村土地永佃制,并在《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修改時承認這些創新;允許土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物化其中的土地使用權,允許土地使用權流轉、出租、入股、轉讓、抵押和繼承,真正實現土地使用權的貨幣化、資本化和上市交易。這種農村土地制度創新的特點是,農民流轉出去的只是承包權中的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權仍舊在承包者手中。一旦流轉合同到期,土地使用權又重新回到承包者手中。

這樣的農村土地制度創新設計可以:(1)避免土地私有化或國有化引起的利益再劃分導致的制度變遷成本,可以抑制土地大量兼并,防止發生農民失業;(2)讓農民成為真正的自主經營者;(3)可以增加農民收入;(4)促進農村土地規模經營;(5)為農民提供一個最現實的保險和融資渠道,使農民能夠在短時間內籌措到向非農產業和農村城鎮轉移的資本。

三、農村宅基地上市交易

人類的首創性首推交易的發明,農民住房當交易而不進行交易就是浪費,是潛在交易各方的損失:農村房主得不到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的初始資本;買房人無法以公開合法方式買到自己需要的住房;政府不能從民房交易中獲取稅收,因而不能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開辟持續穩定的財源。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實施、城鄉一體化戶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城市的內在驅動力向農村的延伸,農村房產市場將不可能繼續封閉。否則,它將會繼續在地下以扭曲的形式運行。

農村改革開放后寧夏農民收入不斷增長,進一步刺激農民原本高昂的建房熱情,30年來農村住房已經過四五次更新。但與此同時,大量農民陸續遷入城鎮定居,在寧夏廣大農村留下許多閑置空房。據我們的調查,目前寧夏農村住房空閑率在20%~30%。由于現行法律、政策仍然限制農民住房的自由轉讓,農村不存在合法、公開的房地產市場。所以,這些閑置空房無法在城鄉流轉和循環利用,其中大部分只能任憑自然損毀,造成寧夏農村財富的巨大浪費。

我們對寧夏農村房產流轉問題的研究發現,農村大量住房閑置浪費的根本原因是:現行土地制度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嚴格限制。所以,解決農民住房置換和閑置問題的唯一途徑是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尚械乃悸肥?,把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逐步開放農村二、三級房地產市場。這種改革思路既有理論基礎也有現實根據。眾所周知,城市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但城鎮居民可以通過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從而讓自己的房屋所有權擁有完整的法律地位和市場價值。農民住房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同是公有制,為什么不能像城鎮那樣采用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辦法,讓農民在繳納土地出讓金后擁有合法、完整的房屋產權,然后上市流轉自己的房產?在農民住房流轉這個重大問題上不能把農村和城鎮區別對待,否則,將損害農民利益,阻礙農村發展,拖延寧夏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有學者認為,在出售自己的住房后農民會流離失所,影響社會安定。其實,這是一個沒有根據的推測。因為,農民如果沒有其他固定住所也不會輕易賣掉自己的唯一住房;另外,政府還可以法律和政策形式禁止農民轉讓其唯一的住房。此外,現在城鎮不是也存在不少無房戶或住房困難戶嗎?可是,國家并沒有因此禁止市民出售住房;在寧夏所有城鎮,有誰見到大量市民因賣掉住房而夜宿街頭的現象?在農村,雖然法律、政策不允許農民住房隨意公開轉讓,但仍有農民因故自行出售自己的住房。而且我們在寧夏廣大農村的調研中,沒有發現因賣掉房屋而無家可歸的農民。所以,政府應該努力解決農村社會保障和農村城鎮住房保障問題,而不能本末倒置,一味限制農村住房的流轉。

也許還有人擔心,允許農民住房自由轉讓不利于農村耕地的保護。其實不然,中國早就建立了一系列保護農村基本農田的政策法規,只要嚴格秉公執法,不會出現大量侵占農村耕地的現象。事實上,農村征地和農戶拆遷的低成本,才是促使農村耕地大量變為建設用地的潛在經濟動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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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Security of Implementing the Nearby Transfer of Rural Population and Buying or Exchanging Housing Straegedy:the Innovation of Main Rural System

――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in Ningxia

DONG Hong-lin1, DONG Xue-yuan2, HUANG Ya-ling1

(1.The Information Institute of Ningxia Academy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Sciences, Yinchuan 750002, China; 2.The School of Law,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細則范文6

一、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一) 加強政治理論學習,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及農業局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安排布署,結合農經站工作實際,組織全站干部職工認真參與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

農經站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從3月底開始,分“學習調研、分析檢查、整改落實”三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從3月底至4月底已結束。通過深入動員,組織學習培訓,各股室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開展農經工作調研活動。第二階段從5月上旬至6月底,通過征求群眾意見,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查擺問題,撰寫分析檢查報告,組織群眾評議等一系列活動,對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檢查自身存在的不足,緊扣思想和工作實際,深入剖析思想根源,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理清科學發展思路。在活動中引導廣大干部職工提高對學習實踐活動的認識,端正態度,增強信心,進一步明確了農經工作的目標,真正把思想統一到市委、市政府精神和農業局黨組部署上來。

(二) 加強領導,切實做好農民負擔的監督管理

1、加強對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全面貫徹落實農民負擔“四項制度”,繼續開展農民負擔專項治理,確保農民負擔不反彈。

2、貫徹落實“一事一議”管理辦法,做好籌資酬勞監督管理,今年4月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農業廳**省一事一議籌資酬勞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了村民籌資上限標準和以資代勞工價標準,報經市政府審核同意實施。

3、為更好地做好支農惠農政策落實工作,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加強對糧食直補和農資綜合直補政策的宣傳,讓廣大農民全面準確地了解直補政策,確保各項惠農政策落到實處。

(三)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執行力度,使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軌道。

1、繼續貫徹落實《省政府轉發農業廳關于做好全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補換發工作意見的通知》,全面加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補換發工作步伐,力爭近期能夠全面完成補換發工作。

(四)進一步加大推進農村集體資產及財務規范化管理,加強對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1、配合市財政局組織召開了全市全面推行村級財務會計委托服務工作會議,并負責起草《**市推行村級會計委托服務工作實施方案》、《**市推行村級會計委托服務工作實施細則》,報**推行村級會計委托服務工作領導小組,經市政府申批后下發各縣(區),推動各縣(區)工作的開展。

2、組織申報2009年省級財政扶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根據《**省農業廳、**省財政廳關于做好2009年**省村容村貌整治工程和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我市及時布置,認真組織收集審核匯總上報19個項目。

況寫成文字材料上報省站。

4、完成2008年省級財政扶持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的實施績效評價工作。根據《**省農業廳關于開展2008年度財政項目支出績效評價自評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對2008年省級財政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自評。并將績效評價情況寫成文字材料上報省農業廳計財處。

7、組織開展2008年省級示范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對2008年省級財政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示范項目資金到位、管理使用以及實施進展情況等進行檢查驗收總結,涉及檢查項目項目7個,通過市縣兩級的檢查,沒有發現項目資金被挪用、截留等違紀情況。資金到位及時,管理規范。目前,除寧洱縣民安村仔豬養殖協會項目還在實施當中,其他項目已按計劃實施結束,通過項目實施,部分已初見成效。

8、認真做好項目掛牌工作。截至2008年**市得到省級財政扶持項目35個,為了切實加強項目管理,根據省財政廳、農業廳項目相關管理要求,市農經站組織各縣(區)農經站對2004—2008年省級財政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項目單位全部進行掛牌,設立示范項目標識牌,并指導幫助項目單位開展規范化、制度化建設。

(五) 加強農經統計工作

2、按時完成上報農業部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統計監測分析工作。

(六) 加強“數字鄉村”工程建設,建立健全農業農村信息網絡體系

1、開展業務培訓情況。2009年5月31日前,全市共舉辦“數字鄉村”工作培訓29期,475人次,其中縣(區)級11期,69人次,鄉(鎮)級18期,406人次。

3、網站維護及信息情況。我4、強化督促檢查,確保工程進度。市農業局分管領導及業務負責人通過網絡、電話、報送進度統計表、到實地督查等方式檢查促進我市“數字鄉村”工程建設工作,使工程建設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二、下半年工作重點

1、繼續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嚴格按照農業局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領導小組的要求,按照規定的程序,認真完成各個階段的任務。

2、加強對村級財務委托工作的督促檢查工作及2009年省級財政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項目的組織實施。

3、加快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步伐,加大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力度,力爭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到年初制定的50個的發展目標。

4、認真抓好農業部、省農業廳各項統計報表的培訓、布置工作,做好2009年各項統計數據資料的收集、匯總和分析上報工作,做到及時、全面、準確。認真開展下半年農村入戶調查工作。重點做好農民收入、農產品價格和生產資料價格的調查、資料整理、預測和分析。

5、認真抓好“數字鄉村”工程建設,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做好服務“三農”的信息通道工作。完善和穩定工作機構,加強信息管理人員的培訓,下半年市級計劃開展技術人員培訓一期。

充實完善欄目內容,突出信息的重點。加強對本地農業農村經濟發展的宣傳力度,擴大我市名特優農產品的知名度,發掘我市各地鄉村歷史文化和旅游資源的開發潛能;提供勞務信息、產品供求信息的,培育農村市場,促進農產品流通、勞動力轉移、鄉村旅游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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