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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法規范文1
由于現行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和政策規定等制度缺陷及政府在征地實踐中的弊端,導致農民土地權益頻繁受損。失去土地的同時,農民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社會身份無所依托,就會成為一個就業困難、沒有保障的社會新群體,這將是社會穩定的巨大隱患和經濟發展的重大難題,這一現象必須引起我們的重視和關注。
一、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機制的現狀分析
近年來集體土地征收中暴露出來的矛盾和問題越來越多,保護耕地與非農建設占地的矛盾日益突出,因征地引發的居高不下,時有發生,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這些都暴露出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上制度性的缺陷,有關法規規定嚴重滯后于現實需要。以下就來分析一下我國集體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制度所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中“公共利益需要”缺乏明確界定
我國只是原則性地規定了集體土地征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但具體什么事業符合“公共利益”卻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就導致實踐中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濫用土地征收權的現象時有發生。
(二)集體土地征收程序缺乏具體規定
土地征收應該具有嚴格的法律操作程序,但我國憲法中雖規定征收是依“法律規定”進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中有關土地征收程序的規定更是簡單、粗糙,土地征收程序在法規中與農用地轉用審批程序、建設用地審批程序等其他內容混雜在一塊,缺乏條理性和清晰度。由于法律上缺乏明晰規定,導致政府在決定土地規劃和征收時,缺乏公開的聽證程序;在確定征收補償時,缺乏中立的評估機構,補償價格都是政府單方面決定的;征收及利益分配機制還缺乏應有的司法救濟程序,很有可能損害農民的土地權益。正是由于法律程序的缺位,導致在集體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嚴重剝奪了被征農民的知情權、參加權、申訴權,這就難免導致糾紛的發生。
(三)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土地補償費以征地年產值為標準。因我國農業粗放經營、農業效率不高,以年產值為標準的補償費用必定偏低。這也是導致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征收方與被征收方矛盾尖銳的主要原因,農民對過低的征地補償難以理解。而與此相對比的是,集體土地被低價征收后,土地出讓收益則高出很多。這種不平衡造就了土地補償費與土地出讓收益之間的巨大差距,巨大的差距也就意味著政府所能獲得的巨大利益,政府對“土地財政”的依賴性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現象。
(四)政府在征收程序中權力集中,暗箱操作,腐敗滋生
政府在征收過程中集眾多角色與一身,既是征收決定者,又是補償標準制定者,還是正義的裁決者,由于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的征收權得不到程序的制約,權力容易被濫用。在完全市場化的土地出讓市場,通過出讓土地能夠獲得巨大利益,這就驅動了一些地方政府為賣地而征地的行為。地方政府成為“賣地財政”。政府官員與開發商“共同運作”使許多非公益目的的用地以公益目的的名義被征收。在利益面前不少官員鋌而走險收受賄賂,為違法的征收行為保駕護航,部分政府將土地以低廉的價格用來招商引資以實現自己的政績。
二、對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的一些建議
土地征收所造成的矛盾,既有其歷史客觀原因,也有其現實的利益因素驅導,這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過程中難以避免的問題。現階段的任務是盡可能多地發現存在問題,并著手去應對解決,在保持社會和諧、經濟穩定高速發展的情況下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一)提升農民的法制觀念及了解政策的意識
在現實中了解到,因為農民的法制意識薄弱或者對國家相關的征地及征地補償制度不了解,雖然覺得征地的程序或者補償不合理,可往往拿不出相關知識出來而蒙受損失。這就不僅需要農民自己主動去了解國家的一些切實關乎自身利益的法規政策,而且,各級政府應該將國家頒布的相關法規政策及時宣傳到位,提升村民的法律意識,避免在征地過程中出現不和諧的事件發生。
(二)制定《土地利用規劃法》,明確土地用途規劃的產生和變更程序
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通過編制土地利用規劃,劃定土地用途區,確定土地使用限制條件,并要求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雖然中國土地管理法也確立了相應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但是對于土地用途規劃的制定、變更程序以及用途規劃變更的附隨補償義務等都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因此,中國應盡快制定土地利用規劃法,完善土地用途的產生和變更程序,明確用途規劃變更的補償義務。
(三)制定《土地征收法》,確立科學合理的集體土地征收制度
必須由法律來規定按市場價格為補償計算標準的制度,同時要實現安置方式的多樣化。世界各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均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補償的計算標準,并且同時也建立了完善的市場價格評估機制。中國承認農民對土地的完整轉讓權后,必然建立與之對應的以土地市場價值為補償基準的補償標準。此外,還應當實現土地征收補償方式的多樣化。從中國目前各地的實際做法來看,留地補償是一種非常受歡迎的補償安置方式。因此,中國應當確立多元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式。
(四)公平合理地進行土地征收補償
為確保被征收者在因征收而受到權益侵害時可以獲得補償,法律必須規定補償的范圍、標準、種類等條款。為了更好地維護農民權益,首先,對于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而言,應采公平補償方式,由被征地方與用地方以平等主體的方式對土地價格、地上物價值、搬遷費用等進行一系列的要約與承諾來完成,這種方式也最能充分體現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的權能,也很好地維護了談判雙方的利益。其次,法律應該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不僅包括土地的價格,而且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移民安置補助費等都應包括在補償的范圍內。再次,明確土地征收補償的發放主體,盡管土地的所有權為農民集體組織所有,但土地征收也損害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所以,土地補償費用也應該分配給農民一部分,針對出現的農民坐吃山空的現象,農民此部分的收益可以通過社會保障的形式實現。集體土地征收對于農民而言,最根本的影響在于其失去了賴以為生的基本生產資料,而非簡單的財產權益喪失。其對于農民長遠的生產生活有根本性的改變效果。因此,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不僅要考慮農民喪失的集體土地自身的價值,更應當從農民日后生計的維護和可持續發展角度為農民的長遠利益提供保障。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就自不待言。最后,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發放方式也鼓勵創新,我國主要實行貨幣化的安置方式,但由于現在農民未納入社會保障體系,為了保證社會的安定以及農民個體的長遠利益,在符合法律規定和適應本地實際情況的前提下,鼓勵多種模式的補償辦法。
(五)提高征地程序的透明度,完善征地聽證制度
集體土地征收法規范文2
關鍵詞:集體土地 征收探討
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近年來,隨著國家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建設項目用地已經從原來的使用國有存量建設用地,擴展到農村集體土地,隨之而來,農村集體土地的征收問題便提到了重要的日程。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農村的土地更具有雙重性質,它不光是生產資料,還是社會保障,被征用的土地越多就意味著農民的生存田越少。筆者是一名基層的土地工作者,工作中頗多接觸,對集體土地征收其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相關問題和大家一起探討。
一、當前土地征收制度需要完善的幾點看法
(一) 對土地征收權界定的不嚴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睂嶋H上,現在的土地征收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且大多數的土地征收都是各類項目建設需要,因此就出現了法律意義與實際操作的偏離,就存在法律界定的不嚴謹。
(二)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范圍不盡合理
1、補償標準和范圍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
按照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實際上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農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現行法律規定是按照平均產值的倍數來計算的。一方面這種制度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市場、土地用途、地區差異、種植條件等。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征收基本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體現不出農村集體組織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
2、征地補償范圍小、標準低
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單對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一般限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這樣的補償范圍在土地市場發展的今天遠遠彌補不了農民失去土地的損失。
3、安置補助費過低,解決不了勞動力安置問題。
現階段的安置補償,一種是社會保障措施,即對被征地農民采取社會保障安置的方式,由政府、農村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三者共同承擔。但是由于補償標準較低一是存在補償費不足以支付保險費;二是即便支付了保險費后,在沒到領取保險金階段,即沒有土地收益也沒有保險金,這期間沒有生活來源。還有一種安置就是企業安置,而企業現在都是自負盈虧的市場經濟主體,企業有自主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由,強行向企業安排勞動力顯然干了企業的用工自,這樣的結果是被安置農民的就業權利根本無法得到保障。
(三) 土地征收程序不規范,缺乏民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而事實上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法律法規的實施與實際工作不銜接,補償一方與被補償一方之間利益沖突很多,操作起來非常棘手,這也是近年來土地上訪案件逐漸增多的原因之一。
二、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幾點建議
集體土地征收法規范文3
·留用國有土地
政府根據規劃撥出部分土地,按照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辦理土地變更手續后,撥給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失地農民,用于經營開發生產。
·留用集體土地
政府在征收過程中,拿出部分土地,按照政策法律只辦理轉用手續,不作為征收土地使用,以補償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失地農民進行使用。
·留地的主要用途
1、用于房地產開發。經批準留用的國有土地可由被征地單位自主經營,可以進行相應開發經營。
2、修建房屋出租。根據城市規劃,按照城市功能規劃用途建設商鋪出租,作為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來源。
3、建設工礦廠房。利用留地和補償款,投資建設企業廠房,在享受政策優惠的同時,可以給被征地單位帶來穩定的收入來源。
4、建設商品交易市場。按照城市規劃和經濟功能分區布局要求,利用土地區位優勢,建設一些商品交易市場,由被征地單位進行自主經營。
5、建設農民住宅。對于在土地征收時需要整村搬遷和安置的,政府拿出一部分土地建設住宅,統一安置被征地農民。
留地安置兩種模式的利弊分析
·留用國有土地
1、積極意義:第一,依據法律法規辦理手續,擴大了土地用途,在符合規劃的基礎上,可以進行多方位的開發經營使用;第二,土地權屬是國有土地,產權清晰;第三,土地規劃用途與城市規劃融合性好,更為協調。
2、存在的主要問題:第一,按照規定,進行批次征地要求有項目,但是土地使用與項目經常不能匹配,影響了使用效率;第二,在土地使用過程中需繳納一些有償使用費用,增加了使用成本;第三,留用國有土地比例小于集體土地。
·留用集體土地
1、積極意義:第一,留用的集體土地只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不辦理土地征收手續,程序簡單;第二,不用交納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費用,成本較低;三是集體土地留用比例較大,能夠為集體和個人留用更多的土地。
2、主要問題:第一,政策法規對集體土地的使用作了較大限制,不能搞開發和進行土地經營;第二,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留用集體土地亦有限制;第三,土地產權是集體性質,在城市擴張過程中,被征地單位和失地農民始終擔心土地的權屬問題。
對實施留地安置政策的建議
·關于留地安置政策的適用范圍
國家實施留地安置政策的目的是為使失地農民獲得長期穩定的收益,因此,實施留地安置政策首要條件是,該地區的農民可以通過留用地獲得收益,也就是說實施該政策的地區應處于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段 ,而非遠離城市的偏遠地區,
·關于留用地的產權
規劃為經營性用地的留用地產權應在征地時劃為國有 ,同時向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土地出讓金,缺乏資金的村集體也可以通過以地抵費的方式,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規費,避免產權由集體所有轉變為國有時,產生的一系列交易成本和重復收費等現象。規劃為非經營性用地的留用地應劃為集體所有權,以保護失地農民的權益。
·關于留用地的規模
政府在實施留地安置政策前,應對土地的使用方向做好規劃,以便在實施政策時,能返還給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成片的土地,成片開發可以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便利,避免因零星劃地產生的難開發甚至閑置不用現象。
·關于留用地的經營管理
政府在實施留地安置政策時,應注重前期規劃和后期引導,針對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情況,為其提供對留用地經營的參考信息,尤其是應將國內的成功經驗介紹給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供參考。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在經營留用地時,應視自身情況,選擇合適的經營模式,在采用自主開發模式時,應形成既有內部監督機制,又有效率的集體經濟組織形式。
·關于實施留地安置政策的法律環境
集體土地征收法規范文4
一、我國農村土地征收程序的概念
1.我國農村土地征收的概念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由此我們可以將土地征收的概念理解為:為了國家、人民公眾的利益,可以要給與一定的補償取得土地的所有權和土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但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及補償的標準并沒有硬性規定。
2.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的辨析
土地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不僅包括土地還包括土地上的附著物。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國家征用土地之后,會給與一定補償,并且經土地歸還原有的土地擁有者。
二、我國農村土地征收程序現狀及補償措施的建議
1.我國農村土地征收程序
依照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國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建設單位依法申請土地,材料經過受理之后擬定征地的方案,接著是進行公告和確認,接下來是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征地審查并且逐級上報,在此之后會制定征地補償方案并舉行聽證會解決補償安置問題,當補償安置方案無異議且實施之后才能頒發建設用地的批準書。
2.我國農民權益受到侵害的表現
土地是重要的生產和生活資料,大量的土地征收導致大量的人員失業,他們涌進城市,但是城鎮化的發展不完善并沒有為他們提供合適的崗位,,會造成城市競爭更加激烈,社會問題突出,嚴重的更會危及社會治安,他們當中很多人只能從事一些技術含量小、對文化素質要求低的行業這也就相當于他們是“隱性失業”,而政府對被征地人的補償是一次性的貨幣補償,并不考慮以后土地升值的潛力,對于這一大筆錢財很多人事沒有足夠的能力去打理,會造成這些人一夜暴富,從而失去生活的目標。農民失去土地之后他們再也得不到土地給與他們的保障,同時甚至不能享受城市居民的一些社會保障,他們成了“社會夾心層”,這些沒有給與他們幸福感,反而使幸福指數降低。在土地征收過程當中完全是行政力量的主導,市場的規律并沒有發揮作用,造成農民得不償失嚴重侵害他們的權益。
3.我國征地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在進行集體土地征收過程當中存在很多的違法行為,其中法律制度的缺陷是其本質原因。河南省是一個農業大省并且是全國的產糧基地,每年存在因為征收土地造成人員失業和糧食總產量下降的情況,這些要求我們對這個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土地在中國的歷史上起著很重要的作用,如今征收土地不合法勢必不造成社會的動蕩。在征收集體土地的過程當中存在出現“釘子戶”,甚至會暴利執法造成群體性沖突,也有的因為補償安置不到位的問題造成工程延期,造成了很大的資源浪費。征地的主體是政府且監督也是政府內部自上而下的監督,這種當運動員又當裁判的行為很容易因為自己的利益的獲得而去損害公民的利益,造成對土地所有者的侵害也容易衍生腐敗問題。有的地方政府為了自己的政績和稅收出現賣地的行為,但是政府由于政府制定土地征收制度不透明,監督體質不完善,無法對其工作進行監督。
河南省已有的法律文件難以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提供充實的法律根據。其中《憲法》與《土地管理法》就有一定的沖突,《土地管理法》存在一定的違憲行為,但是當前中國的法律制度并沒有違憲審查,所以《憲法》難以起到它應有的作用。
在進行土地補償方案過程中要舉行聽證會,但是聽證會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聽證的主體不能及時得到信息且聽證主體不廣泛,其應有的權利得不到保障。
4.對土地征收補償的建議
要明確合理的征收補償標準和機制,補償方式要多樣化,擴大補償范圍,考慮以后土地增值的因素,將征收土地補償與就業、養老、實物、等進行結合,以促進“人的城鎮化。;重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框架加大對土地征收救濟程序的建設,制定《土地征收法》為土地征收提供有法可依的局面,同時加大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的程序的透明度,對政府集體土地征收進行體制外的監督,并制定征地補償復議程序;加強公民的參與并維護被征收土地人的聽證權利和表達權利;完善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制度和相關的配套措施,用社會保障制度替代土地的保障制度,同時建設同地同價公平的補償制度,對土地上的附著物進行合理的賠償。
三、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征收程序的建議
集體土地征收法規范文5
一、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土地征收與土地征用具有相似性,但并非同一概念。兩者的相似性,在于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都是國家以公權力強制地對他人的土地權利予以剝奪,使得他人的土地權利因征收或征用而消滅或終止。一般認為,土地征收為國家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而行使公權力,以補償為條件,強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權,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注:這方面的見解一般相同。如梁慧星主編:《中國物權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0頁;張曼隆:《土地法》,臺1996年版,第494頁。)如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并不消滅,則不能謂之征收。就土地征用而言,則是國家因公共事業的需要,以給予補償為條件,對他人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土地他項權利為利用,待特定公共事業目的完成時,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注:張曼?。骸锻恋胤ā罚_1996年版,第494頁。)他人的土地所有權并不因國家的征用行為而消滅。
在現代法制國家,無論是土地征收,還是土地征用,皆需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自不待言。土地征收或土地征用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一則可以使政府行使公權力時須依嚴格的程序防止國家權力對他人財產權進行不適當干預;二則可以使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他項權利人在顧及國家公共需要的前提下,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獲得公正、必要的補償。
名義上,我國現行法基本上僅涉及土地征用?!稇椃ā芬幎?,“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保ㄗⅲ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即稱,該條例的規制對象為土地征用。(注:該條例頒行于1982年,現在仍然生效。)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規定了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可因“國家征地”而發生變更。(注: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在這里,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是由于土地的征收還是征用不甚明確。若依通說,“國家征地”應理解為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征收,因為它引起了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若依現行法的規定,則是對集體土地的“征用”。憲法、法律和法規并未規定“征收”,而只規定了“征用”。另外需要看到,土地征收也是曾經施行過的。(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征收、征購為國家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實際上,現行法所規定的土地“征用”確實引起了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即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國家土地所有權?!锻恋毓芾矸▽嵤l例》即規定了“國家依法征用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洞_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亦明確了“國家建設征用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第五條。)這樣,現行法的土地征用客觀上就是一般所指的土地征收。
現行法名義上為土地征用,實際上卻是土地征收。無論是土地征收,還是土地征用,都是國家憑借公權力對他人土地權或土地他項權利予以強制性剝奪,但這種強制性剝奪須以存在公共利益為條件。公共利益具有較為廣泛的范圍。國防、交通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教育、政府機關及慈善事業等,即其適例。公共利益并非都具有永久性,如軍事工事可因特定軍事目的已完成而無存在的必要。在此情況下,是否無需將他人的土地所有權予以強制征收而是對他人的土地他項權利予以征用,并非無考慮的余地。從公共利益的性質及需要出發,對具體的公共利益事項予衡量,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予以恰當劃分,使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致遭受國家公權力的過分干預,應是保護土地資源的一項重要內容。對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予以界定,將土地征用從土地征收中分離出來,使土地征收名副其實,是物權和土地立法中應注意的一個問題。
二、土地征收的性質土地征收為國家憑借公權力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予以強制剝奪,不以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這正如《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所言,“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用社隊干部和群眾應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妨礙和阻撓?!保ㄗⅲ骸秶医ㄔO征用土地條例》第四條。)另外,“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因途徑給予補償?!保ㄗⅲ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強制性和補償性是土地征收的兩個基本特征(注:可參考梁慧星主編:《中國物權法研究》(上),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33頁。);但是,從土地征收的發動到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的過程看,土地征收不僅僅只具有這兩個基本特征。
在實施土地征收時,必然涉及到法律適用的問題?!稇椃ā?、《土地管理法》、《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等為目前土地征收的法律依據。應當承認,國家為社會管理的需要,須行使行政管理權,土地管理亦不例外,在土地資源日益稀缺的情況下尤其如此。另一方面,也應當看到,行政機關如果從部門利益出發行使社會管理的職能,則有可能導致行政權的濫用及權利保護的不力。對土地征收性質予以重新審視十分必要。因此,土地征收行為應具有合法性;土地征收必須嚴格依法實施,禁止濫用土地征收權。
土地征收雖具有強制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任意為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國家實施土地征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土地征收得以實施的前提條件,如不存在公共利益的需要則無土地征收可言。而如何對公共利益進行界定并非容易?,F行《土地管理法》刪除了原《土地管理法》中的“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可說明立法已開始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界定持謹慎的態度。如何進一步明確公共利益范圍是立法的一個任務。而由于《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仍然生效,如何協調法律法規的效力對土地征收來說有其現實意義。(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第2條規定,“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必須按照本條例辦理?!保┘词狗煞ㄒ幹g的效力可通過立法原則及技術解決,對“公共利益”、“國家建設”與“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社會公共事業”的理解和解釋,將會對土地征收產生影響。有學者主張將公共利益界定為公共道路交通、公共衛生、災害防治、科學及文化教育事業、環境保護、文物古跡及風景名勝區的保護、森林保護事業,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國家基于發展商業目的的事業,不得適用征收。(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在公共利益和經濟政策間作嚴格界定,對完善土地征收制度十分必要。根據經濟政策,需要使用農民土地的,應采用財產轉移的法律規則,而不再實行現行的征地制度。(注:孫憲忠:《不動產物權取得研究》,載梁慧星主編:《民商法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公共利益與土地征收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土地征收行為目的應具有公益性,即國家征收集體土地的目的是滿足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征收的強制性和公益性相聯系,且公益性是強制性的基礎。
土地征收是國家行使其“最高所有權”的體現。我國并不存在私人土地所有權,土地征收是在國家和集體之間展開的。在我國,土地征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由其內部成員構成。集體財產權的實現,既是其自身財產權的實現,同時也是其成員財產的實現。土地征收既涉及農民集體的利益,也涉及其成員的利益。承認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定性,可以將因實施經濟政策而引起的土地開發排除在土地征收之外。這對維護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利益具有現實意義。以此為基礎,還可以說,土地征收權具有專有性,只有國家享有征收集體土地的權利,企業和公司等經濟組織不能以實施經濟政策的名義進行土地征收,亦不應通過國家達到征收土地的目的。
土地征收的直接法律后果之一,是對補償和安置方案的實施?!罢魇昭a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边@便是土地征收爭端解決機制,政府的裁決為終局裁決。當土地征收爭端發生時,如果政府的終局裁決不能使集體及其成員的利益得到充分保護,則司法救濟請求權的行使應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成員的權利。問題在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及其成員以什么途徑尋求救濟?
憲法對多種經濟成份并存的確認,要求對國家財產權和集體財產權予以平等的一體保護。國家實施土地征收時,一方面有權行使其“最高所有權”;另一方面,“最高所有權”的行使應在一定范圍和限度內進行,否則即構成土地征收權的濫用,與土地征收行為的合法性相悖。如以建經濟開發區為名草率征收大片良田,而因經濟開發區最終未建致使良田荒蕪。濫用土地征收是對國家財產權和集體財產權未能予以平等的一體保護的體現。為防止土地征收權的濫用,除了需對征收土地的目的進行嚴格限定外,似有必要在現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考慮其他措施。(注:《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第二十一條前段規定,“已征用二年還不使用的土地,除經原批準土地的機關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有權收回,并報原批準機關備案?!保?/p>
前已述及,強制性和補償性是土地征收的基本特征。土地征收的強制性僅僅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是其他原因。土地征收的強制性并不能導致土地征收行為是行政行為。的確,有許多學者主張土地征收行為是行政行為,且土地征收爭端以行政訴訟程序解決。(注:如在臺灣地區,土地所有人如對于政府征收其土地而引起補償數額爭端時,應以行政爭訴程序解決,而非審理私權的普通法院所審理??蓞⒖紡埪。骸锻恋胤ā?,臺1996年版。)不過,雖然公益性和土地征收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且土地征收的公益性是強制性的基礎,但強制性與行政行為之間并不具有必要的因果關系。如土地所有人建筑房屋逾越疆界時的土地購買請求權,雖具有強制性,但并不能否定該請求權的民事屬性。(注:臺灣地區民法為平衡鄰地所有人因須容忍土地所有人使用其地之不利益,規定得請求土地所有人,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頁。)實際上,在土地征收上,也有不以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的法例。(注:德國基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剝奪所有權只有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以被允許;剝奪所有權只有依法律或法律的原因進行,且該法律對損害的方式和措施有所規定。該賠償必須在對公共利益進行公平衡量之后確定;對損害賠償的高低有爭議時可以向地方法院。)土地征收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及對原土地所有人與他項土地權利人的補償。國家財產權和集體財產權的一體保護,要求土地征收應在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而不是厚此薄彼,在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確定上亦如此。另外,以出于公共利益的強制性為開端的土地征收,與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及土地征收補償的實施,應是一個連續的過程,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土地征收時,土地所有權的變更與其說是國家行使社會經濟管理職能的一個結果,還不如說是權利轉移的一種方式;從這個意義上說,土地征收所引起的土地所有權的變動使得土地征收的后果具有物權性。土地征收補償金的確定,與其以行政管理的方式進行,不如在平等的基礎上為之,以既能保障不同民事主體財產權的實現,又能激活農村土地市場的發展。
從土地征收行為目的的公益性、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主體的特定性、土地征收權利的專有性、土地征收行為的合法性及土地征收措施的強制性、土地征收的補償性和土地征收后果的物權性的意義上說,土地征收是民事行為。
三、土地征收與物權變動土地所有權的本質,在于它是土地所有權人對土地所享有的排他性的權利。對土地所有權人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土地的權利的干預或剝奪,一般構成對土地所有權的侵犯。近代以來,這一觀念受到了挑戰。土地征收使得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移于國家之手。土地征收權的核心,在于不需要土地所有人的同意而強制取得其土地。土地征收權與土地所有權沖突的結果,在一定程度上是土地征收權對土地所有權排他性的否定。
土地征收權的行使,實際上是使不動產物權發生了變動。物權的發生、變更和消滅,構成物權的變動。探討土地征收與物權變動的關系,可進一步認識土地征收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影響,以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國有土地所有權時所涉及到的物權法上的問題。從廣義上說,物權的變更包括主體的變更、客體的變更及內容的變更;而嚴格意義上的物權變更則是客體和內容的變更。(注: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頁。)土地征收權的行使,使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由集體變為國家。土地征收時土地所有權的變更涉及到土地所有權的取得和喪失-國家取得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而集體喪失了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土地征收也會引起征收土地物權內容的一些變化。就土地征收而言,被征收土地上物權的消滅是相對的消滅。
土地征收引起的物權變動,屬于非依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它不要求具備依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要件,即須為有處分權人所為,須有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及須經登記。且因是之故,因土地征收而取得土地所有權,為不經登記即可取得。其中的原因,在于土地征收不依原土地所有人的意思表示而由國家強制力介入便可發生物權變動,且物權的狀態亦已明確,不經登記并不妨礙交易的安全。(注: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頁以下。)經土地征收取得的國有土地所有權不需登記實際上已為實踐所采?!巴恋氐怯浭菄乙婪▽型恋厥褂脵唷⒓w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保ㄗⅲ涸瓏彝恋毓芾砭帧锻恋氐怯浺巹t》第二條。)
一般情況下,土地征收引起的土地物權變更,特別是土地所有權變動具有不可逆性,即集體所有的土地一經征收其所有權不能恢復到原來的狀態。“已征用二年還不使用的土地,當地縣、市人民政府有權收回”;收回的土地,作以下處理:(1)按審批權限,有償撥給其他符合征地條件的單位使用;(2)“借給生產隊耕種。生產隊在耕種期間,不準在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種植多年生作物。國家建設需要使用時,生產隊必須立即交還,不得再提出補償、安置的要求?!保ㄗⅲ骸秶医ㄔO征用土地條例》第二十一條。)“生產隊”這一概念雖已為生產合作社和集體經濟組織所取代,只具有歷史意義,但這并不影響對因征收引起的土地所有權變動不可逆性的探討。
對土地征收需對其目的進行嚴格限制,以防土地征收權的濫用;而對土地征收目的的確定,也直接影響到土地征收權的正當性。上述對經征收的土地不予使用達一定期限的處置方法,存在著邏輯上的混亂。應該是存在征收土地的需要再進行土地征收,即先有需要后有征收。如土地征收達一定期限不予使用,則按審批權限有償撥給其他符合條件的單位使用,不免產生征收土地后再尋找用地者的嫌疑;而“借給生產隊耕種”的情形也是對土地資源的浪費。因此,不能將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因與國家行使土地征收權的結果顛倒。因征收而引起的土地所有權變動的不可逆性不是沒有疑問。
土地征收引起的土地所有權變動的不可逆性,意味著國有土地總量的增加和集體土地總量的減少。為避免土地征收權的濫用及維持國有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之間必要的靜態平衡,當征收的土地不予使用達一定期限或征收土地后不以原目的使用及擅自改變土地用途時,能否恢復原土地所有人的所有權,并非無考慮的余地。另外,土地征收只能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公共利益應是征收土地前就設定了的,否則極有可能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及土地征收權的濫用。公共利益為國家和社會的一個永恒主題,在物權變動上限制土地征收權的濫用時,能否考慮既能保證土地征收權的正當性、又能維護及促進公共利益的辦法呢?(注:如上文所說的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分離。再如臺灣地區土地法規定了保留征收制度,即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的土地,在未為需用以前,預為呈請核定并公布其征收的范圍,禁止妨礙征收之使用。這對我們應該有所啟發。)
對集體土地的征收,除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外,還涉及土地他項權利,即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以外的其他土地權利,如抵押權、租賃權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動,是否、能否引起土地他項權利的變動?在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中,抵押人可抵押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土地征收的實施,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為國有土地所有權后,在集體土地上設定的以集體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的抵押權因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消滅而成“虛權”。抵押權為一種期待權;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以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因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消滅而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因此,土地征收后如何處理以集體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的抵押和抵押權的關系以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之間的關系將是抵押制度的一個難題。土地征收后,集體土地地上權、租賃權一般也消滅,同時也會涉及到對地上權人、租賃權人的補償問題。這在下文會有所述及。
四、土地征收引發的主要問題客觀地講,土地征收的社會影響具有兩面性。如果土地征收權行使得當,可以增進社會福利,促進土地資源更加有效地利用;但如果濫用土地征收權,則構成對集體及其成員財產權的侵犯。土地征收法律規則的完善及正當程度對土地征收本身有重要影響。在社會轉型時期,社會經濟秩序的有序化及法律秩序的有序化需要一個過程。在此背景下,重視對土地征收引發的主要問題顯得必要而又緊迫。
土地征收的補償性問題目前還未進行深入、全面的研究?!锻恋毓芾矸ā芬幎ǖ难a償費標準是否合理需要進一步考慮。“土地補償費”應是農地地價的直接體現,而農地地價則為農地所有權在未來年期收益的資本化區域平均價格。由于農地市場的不發達,如何確定農地地價,使其趨于客觀、合理需要一個過程。就集體土地的地上權和租賃權而言,土地征收的補償涉及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補償,特別是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與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價值緊密聯系,進而言之,也許可以說,集體土地的市場化過程,也是土地征收日益完善的過程。在這過程中,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如何起到積極的作用,既能促進土地征收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又能推動農村土地市場的發展,值得認真研究。
直到現在,土地仍然是絕大多數農民(戶)的安身立命之所在。盡管被征收土地的農民的就業和安置以市場為導向而有多種途徑有其可行性,但并不能否認土地是絕大多數農民的主要生產資料。土地作為社會保障的替代物,為占中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在農村的失業保險功能方面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注:姚洋:《中國農地制度:一個分析框架》,載林毅夫、海聞、平新喬主編:《中國經濟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雖然在發達地區,農村居民的絕大部分收入來自農業以外,但土地征收的補償費和安置費等仍然是被征收了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特別是其成員的重要生活保障。因此,土地征收補償費和安置費的確定標準,應從如何維持社會保障所要求的生活水平出發。實際上,這也是在維護農村的公共利益。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需要完成,農村的公共利益也不容忽視,否則會助長城鄉差別。
“土地補償費用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的歸屬容易確定;而土地補償費的歸屬則可能引起爭端。“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保ㄗⅲ骸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集體土地所有權事實上的虛位,(注:參見王衛國:《中國土地權利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99頁。)可能會導致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因土地征收補償費的歸屬發生爭端。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因土地補償費發生的爭端應由物權法調整。
集體土地征收法規范文6
[關鍵詞]征地糾紛;集體組織;集體土地使用權人;解決機制
[中圖分類號]D65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3283(2012)01-0119-03
一、我國征地糾紛產生的背景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了穩步發展,隨著城市化進程步伐逐漸加快,建設用地的需求量也逐步增加,而目前我國原有的建設用地供給量已無法滿足城市擴張的需求。因此,必須通過征收農村集體土地,將農地轉化為建設用地的方式來滿足城市化進行中對建設用地的需求。以廣西為例,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至2005年底全區農用地面積1789.14公頃(26837萬畝),占土地總面積的75.31%;全區建設用地面積為90.97萬公頃(1365萬畝),占土地總面積的3.83%;全區建設占用耕地3.06萬公頃(46萬畝)。由該數據可以看出,廣西農用地面積占全區土地總面積超過3/4,而建設用地面積僅占全區土地總面積的3.83%,全區建設用地面積是全區農用地面積的5.08%,同時廣西為全國僅有的兩個農業產值超過全區總產值20%的省份之一。這表明廣西的工業化、城鎮化建設步伐較全國其他省份緩慢,經濟發展形勢較為嚴峻,建設用地面積占全區土地總面積比重較小。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在2010年廣西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農用地的土地規模為7.27萬公頃(109萬畝),至2020年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農用地的土地規模調控指標為16.88萬公頃(280萬畝)。也就是說從2010年至2020年每年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農用地的平均規模為9610公頃(14.41萬畝)。由此可見,如此大規模的農村土地征收必然是各方主體利益博弈的過程,糾紛的產生無法避免。
二、我國征地糾紛產生的原因分析
近年來,全國一些地區在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引發了許多糾紛,嚴重影響了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及政府的公信力,正確處理好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的糾紛尤為重要。在征地糾紛中主要存在集體土地所有權人、集體土地使用權人、集體土地征收機關三方主體,按照西方經濟學理論中的“理想經濟人”的假設,他們作為利益相關者,必然在征地過程中展開博弈。因此,可從三方面分析征地糾紛產生的原因。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方面的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由此可知,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土地所有權與集體土地所有權兩種,國家對國有土地享有所有權,農民集體享有對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所有權。在我國,個人不享有對土地的所有權,只能享有對土地的使用權。而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是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進行經營和管理。因此,在研究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時應當注意區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委員會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委員會只是集體土地的經營、管理者,而非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應該為該農民集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生于20世紀50年代的農村合作化運動。它是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過程中的產物,由農民自愿組合,將自己所有的生產要素,包括土地、生產工具等交給集體,由集體所有,再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組織生產活動,農民投入到集體生產勞動中,各盡所能,按勞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產生無疑對發揮廣大農民的生產能力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同時又考慮到生產勞動的特點,為進一步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我國在以后,在農村實行了,以家庭為單位將集體所有的生產要素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委員會產生于20世紀80年代,最先在廣西的宜山、羅城兩縣出現,是由農民自發組成的群眾自治組織。1982年憲法中確立了村民自治組織的地位,而后又頒布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進一步規范了村民委員會。在廣西的各市縣審理的土地糾紛案件中,有許多是以村民委員會作為對象的,主要是因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等分配不公產生的糾紛訴訟。雖然,憲法及土地管理法明確了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為集體全體成員,但因所有權為集體所有,所以對外必須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全體成員行使權力。
然而集體所有不同于民法中的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集體所有的財產權主體只能是農民集體組織,農民集體組織的任何一個成員都不能單獨享有集體所有的財產的單獨權利。征地糾紛是土地糾紛的一種特殊類型,是在我國經濟發展中因城市化建設的需要為擴大建設用地而征收農村土地的過程中產生的糾紛。產生這類糾紛的最根本原因還是經濟利益,換句話說就是農村土地征收后如何給予集體組織補償以彌補因征收土地后給集體組織帶來的損失的問題。從所有權制度來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人為集體組織,那么政府因征收土地而進行的財產性損失的補償利益應歸屬于農民集體。但土地補償款的發放不能單純地看作一種民事行為,因為征收本身屬于行政行為。因此,土地補償款的發放是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行政行為。根據國務院2004年頒布《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的精神,土地補償款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土地補償款的分配方案。雖然,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人為集體組織,但是集體組織本身沒有權力去決定集體土地的具體補償方案,這與征收土地的行政行為性質是相一致的。因此,在征地過程中,集體組織及其成員與政府之間就會在征地補償款的標準問題上產生沖突。集體組織及其成員會為了提高征地補償款的標準和地方政府進行博弈。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人方面的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钡谑鍡l,“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币虼耍w土地使用權人主要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承包集體土地的其他單位及個人。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在征地過程中的角色定位來看,作為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已經將集體土地視為自己的土地,將自己作為獨立的土地所有權的個體。各地出現了“釘子戶”,在現代漢語詞典中被解釋為“在城市建設征用土地時,討價還價,不肯搬走的住戶”。許多城市也因土地補償款的標準問題引發大量的。在“釘子戶”、“”的背后實質就是經濟利益的問題。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可以征收土地。但對于何為公共利益,不同的利益主體對此的理解是不同的,政府部門也沒有制定出一個明確具體的標準,土地被征收的農民對此會產生質疑。此外,近年來房價、土地價格的過快上漲,使農民對于自己被征收的土地價值有了一個更為清醒的認識。目前,我國經濟的發展還不能解決絕大部分農民的非農就業問題,一部分農民通過對集體土地進行承包經營取得主要生活來源,土地還是一部分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完善也使得農民對土地被征收后自身的生存利益產生較多顧慮。土地被征收的農民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也會在征地的過程中和其他利益主體展開博弈。這樣,就導致了征地糾紛的頻頻發生。
(三)集體土地征收機關方面的原因
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征收農村土地至少要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的批準,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告并組織實施。從程序上看,征收農村土地必須經過較為嚴格的土地征收程序,在土地補償方案確定后,還必須公告并聽取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組織及其成員的意見。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嚴格的土地征收程序沒有落到實處。如在公告這一環節,有的把公告貼在偏僻的地方,或者只張貼很短的時間,做得也不到位,根本就談不上告知和聽取意見,整個征地過程往往成為暗箱操作,被征地農民既無從知情,更無法參與,也無從監督。這樣就使得政府在征收土地工作過程中的公信力下降,使農民對土地征收產生了疑慮,對征地工作造成了許多不良的影響,無形中大大增加了征地工作的阻力,導致了征地糾紛的產生。
三、征地糾紛的解決機制
為了解決征地糾紛,筆者以為,應從土地征收立法的完善、執法監督體制的健全以及行政裁決及司法救濟程序的完善三個方面,緩和并化解征地過程中各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
(一)加快法制建設,完善土地征收立法
土地征收的立法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因此,完善土地征收立法勢在必行。目前我國已經制定實施一些關于農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根據我國憲法,征收農村土地是有法可依的,但是憲法的規定只具有指導意義,具體的實施細則還必須通過其他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的進一步細化,進一步明確農村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標準,為征地機關在征地過程中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去判斷何為公共利益的法律標準,完善現有的征地程序,在征地過程中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使土地被征收的農民能充分參與征地過程,使他們的訴求能得到充分的表達。
(二)建立健全監督機制,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農村土地征收的重要程序之一是土地的審批程序,“應加強對征地審批過程中的監管,堅決防止和杜絕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的行為,從源頭上把好關”。嚴肅處理在征地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征地管理目標責任制,發揮紀檢監督機關在征地過程中的監督作用,同時真正地將征地監督從實體到程序、自上而下地落到實處。只有監督到位才能最大限度地杜絕違法違規人員的僥幸心理,提高行政執法的質量,不斷積累群眾基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三)完善行政裁決及司法救濟程序,切實保障農民利益
“行政裁決制度解決征地糾紛相比其他救濟手段更具優勢。行政裁決是由行政機關的特設機構對相關的民事糾紛進行調解、作出裁決?!痹谠S多發達國家都采用行政裁決來解決糾紛,行政裁決的特點在于專業化和技術化程度高,能夠從專業領域的角度去解決糾紛。土地征收本身為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專業性特點,行政裁決過程中能夠讓農民了解到較為全面的土地政策法規,可以起到低成本解決糾紛的效果。隨著農民法律意識的增強,許多農村土地糾紛的當事人選擇了提訟程序,最高院對農村土地征收糾紛可以受理與不予受理的情形作出了相關的司法解釋,但對于受理后司法審查的范圍過于狹窄,不利于農民利益的保障,應當“將公共利益的確認糾紛、補償標準的確定糾紛、征地補償款項的分配糾紛,均納入司法審查范圍,進而加強司法對行政(征地)權的監督制衡,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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