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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村土地承包法范文1
關鍵詞:新農村建設;承包地;流轉
新農村建設目標的實現與承包地流轉有著密切地聯系,在新農村建設中如何利用好農村的土地資產和資源,以實現建設目標,首先要解決好土地流轉問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是最常見的問題之一,我們必須高度重視承包土地流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并采取切實有效地措施進行應對。
一、新農村建設中承包土地流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現行的政策和法律中對農村承包地的流轉有著相對明確地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明確指出了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但是,土地流轉面積不大、比例不高。所存在的問題: 一是農民觀念落后,寧可拋荒土地也不愿意流轉; 二是農村社會保障沒有建立,不能解除農民流轉土地后的后顧之憂; 三是土地流轉不夠規范,沒有建立流轉有形市場、合同不夠規范、確權發證不到位等。在新農村建設中,承包土地流轉成為政府主導的流轉行為。從農村承包地流轉的現狀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政府部門強制農戶進行承包地流轉
在新農村建設剛剛開始的時候,全國各地的土地流轉以農民自發為主,但是,流轉的面積并不大,比例也不高。但近年來,大部分的農地流轉主要是由縣鄉政府和村委會主導的農村承包地流轉。政府和村委會主導的土地流轉往往強制農民流轉承包地、操縱土地流轉價格、截留流轉費用?!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33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必須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第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及流轉的方式。農村土地的所有權雖然屬于集體所有,但農戶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起著限制集體所有權的作用,集體組織不得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戶對非法干涉有權對抗。政府和村委會主導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政府和村委會主導以至代替權利人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是違法的,但是在尊重農戶意愿的前提下,政府和村委會幫助農戶進行土地流轉,提高土地流轉效益則是合法的,是農民所需要的。
(二)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強行改變土地用途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農業土地,主要是耕地和基本農田。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設定于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上的用益物權是一種他物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只能在特定目的范圍內直接支配土地,也就是在農業用地和經營農業的目的范圍內支配土地,超越法定目的范圍就沒有支配權利,其支配不僅是無權支配,而且違反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政府和村委會在主導承包地流轉時,往往以經濟利益和利潤為目的實施改變土地農業用途的違法行為。
(三)耕地流轉非糧化
耕地,特別是作為基本農田的耕地,是國家糧食安全的保證。農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危害國家的糧食安全。但是,在新農村建設中農地流轉的非糧化情況嚴重,所謂的規模經營,大部分變成了比較效益更高的蔬菜、水果、藥材等經濟作物或者發展旅游、觀光農業,糧食種植面積大幅下滑。
二、建議與對策
針對以上幾個方面的問題,結合具體工作實踐,我們提出以下幾個方面的建議和對策:
(一)正確定位承包地流轉政策
關于新農村建設中的土地流轉政策,黨的十七屆三種全會《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明確的闡述,其基本精神就是要在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前提下,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的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因此,應當按照中央政策,穩定和完善承包經營,不得貶損家庭承包經營,不要夸大規模經營的好處,有條件的可以適度規模經營,而不得不顧條件地無度推進,要尊重農民的自愿,不得強制。
(二)土地流轉過程中要切實保障農民勞動權的實現
如果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通過強制流轉將承包地變為私人資本,就剝奪了農民的勞動條件,使農民喪失了勞動權。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中央政策規定有條件的地方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首先要解決轉出土地的這部分農民的就業問題。農民承包地的意義并不僅僅是每畝多少租金,而是它是生活安定的基礎和保障。在農民自愿流轉的情況下,農民就業和生活保障應當沒有問題,否則,農民不會流轉土地。但在政府和村委會主導的承包地流轉中,土地被轉出后農民就往往失地失業。因此,要堅決制止政府和村委會主導的強制流轉。
(三)應當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
違法強制流轉農民承包地、強占土地的行為,是對農民財產的嚴重侵害,應當通過行政、刑事和民事責任予以追究。對政府違法流轉土地應當建立嚴格的問責機制,由上級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土地管理和土地督察、行政監察部門嚴格地聯合問責,追究其行政責任,具有問責權的任何一個部門都應當有首問職責,問責滯后與失職的應當追究各個問責部門的責任。
新農村土地承包法范文2
【關鍵詞】 新農村建設;土地流轉;思考
農村土地流轉指的是在保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和家庭承包制不變的基礎上農用地經營權的轉移,其實質是除所有權外的其他產權主體的易位。不同產權主體通過產權調整,優化土地利用結構與農業生產結構,體現農村土地的資產價值,實現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家庭經營制度之下的小生產、小流通、分散經營等低市場化程度的經營方式已經成為農民的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瓶頸。在堅持家庭承包經營、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基礎上,發展以標準化、商品化、集約化農業經營模式為特征的現代農業,同時建立健全與之相配套的機制已成為當務之急。
1發展現代農業面臨的矛盾
1.1主要矛盾
發展現代農業面臨的主要矛盾是小規模分散經營與市場化、產業化、集約化經營(以下簡稱“三化經營”)之間的矛盾。農業“三化經營”是一套完整的農業生產、加工、銷售體系,其以市場為向導,在一定面積的土地上,集中地投入較多的生產資料和活勞動,使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以求在較小面積的土地上獲得高額產量,同時配之以一套完整的農產品加工、銷售產業鏈,以實現農業的效率化、效益化經營。
1.2矛盾雙方的效用分析
1.2.1小規模分散經營。首先,小規模分散經營造成農產品產量低、商品率低,農戶產前生產要素的積累、產中新技術的運用、產后產品的加工銷售等沒有為之提供有效服務的完整、健全的體系或組織機構,形成“小生產面對大市場”的局面,因而產銷脫節,常遭受巨大損失。其次,農產品屬于生活必需品,需求彈性小,可替代率低。
1.2.2三化經營。只有實行農業市場化、產業化、集約化經營,才能促進農業生產與市場經營的有效對接,使農產品標準化、現代農業技術才能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專業化經營與社會化分工才能得以實現,才可以降低農業生產的成本,并規避價格波動風險,逐漸形成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的農產品產業鏈,最終實現整個農業生產效率、產出效益質的飛躍。
2新農村建設需要流轉土地經營權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提出是對我國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以及統籌城鄉發展的進一步詮釋,其最終目的是解決“三農”問題,實現農業現代化。建設新農村主要圍繞3個重點進行?,F代農業建設是新農村建設的關鍵,而與城市化同時推進是新農村建設之本。因為我國解決“三農”問題的出路在于減少農民,而新農村建設也應該是一個農民逐漸減少、城市化水平逐步提高的過程。要真正縮小城鄉差距,最重要、最可持續的就是減少農民,將農村大量勞動力轉移出來。因此,強化農民工就業、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與推進現代農業建設是新農村建設的當務之急,這兩方面是通過土地經營權流轉實現聯系的。
一是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我國農業現代化的必由之路。人多地少導致小農經濟與現代農業不相容。按照古典經濟學中農業微觀經濟模型,小農經濟因其規模偏小存在著自身的局限性,如經不起風險、不能吸納機械技術等現代生產要素、無法實行企業化管理等。小規模經營對實現農業現代化是一種障礙。
二是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推力形成的基礎。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市轉移離不開推力和拉力,其大小決定了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的速度。拉力有賴于農民工就業環境的整治,從事農業生產的機會成本提高,而各種機械的規模生產導致其價格相對下降,使用成本降低,機械化替代勞動成為必然,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向收入更高的城市非農部門,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
3影響土地流轉的制約因素
3.1農村土地產權虛位是限制土地流轉的根本原因:產權清晰是市場機制正常動作的基本保證。然而,當前農村土地產權關系的權能較混亂,主要表現在:一是承包地的產權主體不明確。二是土地的各種權益模糊,沒有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屬性及土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的債權屬性。三是土地承包權的性質界定是以政策為主,土地權利的規定還沒有被完全上升到法律高度。因此,承包土地的各項權能還不能完全受法律保護,權利邊界模糊,彈性較大。
3.2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嚴重滯后:對于大多數農民來說,土地在為農民提供就業崗位和收入的同時,還承擔著重要的社會保障職能。農村社會保障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流轉,阻礙了農業、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導致農民收入增長乏力,農業現代化進程也相對緩慢。
3.3農村土地市場不完善,監督機制不健全:一是土地流轉缺乏中介服務組織,信息服務滯后。二是管理監督薄弱。農戶間的土地流轉多為口頭協議,根本沒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農戶與業主間的土地租賃合同多數是雙方自行草擬,合同具體條款不具體,權利義務等事項設定不規范。部分草簽了書面合同沒有報告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更沒有到主管部門備案,合同監督執行不力。
4創新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的對策和建議
4.1加強國家的宏觀調控和管理:通過政策調控對農村土地利用的方向和結構,確保農村的耕地不流失和農村的可持續發展,健全農村土地流轉的監督體系,保證非農建設用地流轉符合國家的公共利益和不侵害農民的經濟利益,充分利用各種輿論媒體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發動工作,大張旗鼓地宣傳開展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意義。
4.2法律上進一步明晰土地產權:立法改變土地權的契約性質或債權性質,以具有嚴格物權法意義的土地使用權取代土地承包權,使農民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
新農村土地承包法范文3
第一,堅持土地承包經營制不動搖,依法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穩定農業家庭經營的制度基礎。家庭經營是世界各國農業經營的最基本形式。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賦予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奠定了農業家庭經營的制度基礎;同時,我國農民家庭經營的承包地,是農民重要的基本生活保障來源,因此土地承包經營制也是我國農村社會穩定的制度基礎。這一基本制度已經在《憲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上得到嚴格規范,在新農村建設中必須長期堅持并不斷完善。今后,要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穩定已經形成的土地承包關系,切實保護已經賦予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特別是,對于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管理,要從合同管理向登記管理轉變,逐步建立包括初始登記和變更登記、專業化屬地化規范化的城鄉土地統一登記管理體系,并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續期制度或者實行無限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按照物權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更為徹底的保護。
第二,依法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積極穩妥地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新農村建設中,必須嚴格執行《農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規范農地流轉,保障農民在農地流轉中的主體地位和自主決策權,結合農村勞動力流轉和農村人口轉移進程,在農民自愿選擇和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通過農地的市場流轉和適度集中,積極穩妥地發展農業土地規模經營;按照平等協商、互惠互利的原則,通過農戶和龍頭企業自愿簽訂產品合約和要素合約,發展龍頭企業+農戶、龍頭企業+農戶+基地、龍頭企業+合作社+農戶、龍頭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等形式的農業產業化組織方式。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發展龍頭企業受讓農戶承包地、雇傭農民的農業產業化組織形式。在完善農村土地登記制度,培育、發展和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市場的基礎上,開放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市場,支持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通過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和農業產業化經營,延長農業產業鏈條,增加農業附加值和技術含量,提高農業經營效益,增強農民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和應對市場變化的能力。
第三,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保護好基本農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我國人多地少,需要養活的人口數量大,并且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里人口數量還會繼續緩慢增長,保護耕地、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是我國土地政策極其重要的全局性戰略性目標。新農村建設中,必須繼續完善和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探索建立和完善世界上最嚴格的適合我國國情的耕地保護制度。對于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通過繳納相關稅費,專項用于耕地整理開發以補充耕地。對于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糧、棉、油生產基地、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和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蔬菜基地等在內的耕地,在農地轉用審批和土地征收等方面要繼續實行嚴格管理。
第四,改革征地制度,探索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新型農地轉用制度和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公正補償機制。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從傳統計劃經濟延續下的農村集體土地國家統一征收制度存在的缺陷日益顯現。推進新農村建設,就必須改革這種不合理的征地制度。當然,由于征地制度改革涉及耕地保護、城鎮建設、工業發展、公益事業、農民權益、政府利益等諸多方面,因此只能漸進推進。近期,應重點修改完善征地補償的有關法律法規條款和征地補償費的確定辦法,切實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從中長期看,理順農地轉用中的經濟關系,實現土地征收中的公正補償,需要進一步深化土地市場化改革,縮小征地范圍,將土地征收嚴格限定在公共目的,并在發展農用地內部流轉市場和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的同時,適度開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的經營性農地轉用市場,形成的土地市場價格體系為公共目的的土地征收補償提供客觀的市場參照,從而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區分公共目的和私人目的、公益性用地和私人性用地的新型農地轉用制度和對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公正補償機制。
第五,改革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建立以城帶鄉的城鄉建設用地統一市場。我國以國家和集體二元土地所有制為基礎,與城鄉企業、居民的身份相掛鉤,依賴城鄉分割管理的路徑形成了城鄉建設用地使用制度上的雙軌制和城鄉分割的建設用地市場,包括鄉鎮企業用地和農民宅基地等在內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市場化流轉長期受到限制,直接阻滯了生產要素在城鄉之間的雙向流動和城鄉經濟社會的一體化發展。在新農村建設中,只有加快改革集體建設用地使用制度,開通城鄉建設用地市場,才能吸引城鎮企業和居民投資農村、實現以城帶鄉式發展。今后,從統籌城鄉土地政策、建立城鄉建設用地統一市場的要求出發,在制定和頒布《物權法》,明確界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用益物權的基礎上,應進一步細分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對于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在法律上可比照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創設集體出讓土地使用權,并允許其與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具有同等效力地進行轉讓、出租和抵押;對于農村公益性用地和農民無償取得的宅基地,可比照國有劃撥土地設立集體劃撥土地使用權,在交易許可管制下對其進行市場準入管理。
第六,調整土地收益的取得、分配和使用格局,建立和完善支持農業農村發展的土地收益分配體系。在我國現行土地價、稅、費體系下,政府土地收益在農地轉用和土地供應環節取得的多、在土地保有環節取得的少,以土地出讓價款和費的形式取得的多、以稅收形式取得的少;在分配上,絕大部分土地收益集中在市、縣級財政,中央、省和鄉村兩頭得到的少;在使用上,投向城市地區的多、投向農村地區的少,投向經濟建設的多、投向社會事業的少。這種格局加劇了城鄉發展差距和征地引起的矛盾沖突,同時也驅使地方政府盲目擴張建設用地。新農村建設,要對這種格局進行必要的調整。比如,提高耕地占用稅的征收標準,加大力度支持農業綜合開發;制定和完善全國性的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以及使用、轉移和監督管理辦法,保障對占用耕地的有效補償;嚴格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征收管理,完善有關15%的土地出讓金專項用于農業土地開發的管理規定,支持農業土地整理開發;逐步正稅減費,全面完善不動產稅制,支持鄉村基層公共財政;建立土地收益基金專項管理制度,嚴格規范土地出讓收益用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土地收購儲備和風險備用金等的具體標準,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七,開展農用地整理,改善農業生產的物質基礎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農用地整理是精細化、集約化、節約化利用土地資源的重要手段,是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發展農業生產、開展國土整治、建設新農村的重要方式。實踐證明,農用地整理通過對溝、渠、坎、田塊等進行工程治理,對挖損、塌陷、壓占、污染破壞的土地和各類廢棄地、閑散地進行復墾,一般能夠增加15%左右的有效土地利用面積;通過規整農田灌溉渠系,發展節水灌溉農業,改良土壤,能夠提高土、水、肥的綜合利用效率;通過平田整地、歸并零散地塊、修筑梯田,能夠促進土地集中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為提高農業機械化裝備水平和農業集約化程度創造條件;通過完善農業基礎設施,為農業技術的大面積推廣應用創造條件;通過合理安排田、水、路、林、村,能夠有效改善農業生態條件和農村人居環境。農用地整理,無疑將是未來我國新農村建設的重要途徑。在新農村建設中,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分區指導、依法規范、公眾參與的原則,以政府公共投資為主,充分調動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有重點有步驟地穩步推進農用地整理,不斷改善農業生產的物質基礎條件,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八,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改善農村生活環境和村容村貌,因地制宜地推進村莊治理。目前我國農村居民人均建設用地總體上保持在180平方米左右,東、中部地區一般在120-250平方米,西部地區在150-400平方米,山區和牧區更高。隨著農村人口不斷外流和遷移,一些農村的住房和宅基地隨之廢棄或閑置,出現了“空心村”等現象,而與此同時,大多數生活在農村的居民要求改善生活居住環境的愿望越來越強??傊覈r村建設用地整理的資源開發利用潛力巨大,農民群眾對建設用地整理的認同感和參與程度也在不斷提高。在新農村建設中,要在村鎮規劃的統一指導下,尊重并引導農民積極參與,結合撤鄉并鎮、遷村并點、撤村建居、舊村整治、“空心村”改造、民居翻建改建、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公共公益事業建設等的實施,因地制宜地開展土地置換、土地權屬重劃、土地規整以及廢棄閑置地的開發利用等多種形式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以農村建設用地整理為紐帶,優化建設布局,促進人口適度集中,提高基礎設施完備度,發展公共公益事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新農村土地承包法范文4
【關鍵詞】土地流轉;新農村;助推器
1.新農村建設與土地流轉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指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按照新時代的要求,對農村進行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等方面的建設,最終實現把農村建設成為經濟繁榮、設施完善、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目標。隨著農業發展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土地流轉問題也成為新農村建設不可回避的一個重點話題。土地流轉的順利開展,對新農村建設具有巨大的推動作用,是新農村建設的助推器。
2.土地流轉存在的問題
農村土地流轉是一種新事物,尚處于社會試驗階段,缺乏法律上的定位和保護,因此在實際運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
一是土地流轉的操作程序不夠規范。目前,規范的土地流轉機制還沒有建立,在完備流轉手續、規范流轉程序方面存在不少問題。許多流轉還是采取口頭協議的方式私下進行自發性的流轉,不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續,未通過流轉合同來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造成承包關系不清晰,糾紛隱患較多。
二是土地流轉的中介組織、服務、監管體系不夠健全。大部分地區尚未形成統一規范的土地流轉市場,流轉中介組織較少,流轉信息傳播渠道不暢。一些地方盡管建立了流轉中介組織,但真正按市場經濟法則進行運作的并不多。流轉市場發育不良,中介組織匱乏,信息不靈,往往出現農戶有轉出土地意向卻找不到合適的受讓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中意的出讓者,影響了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
三是土地流轉中政府定位不當。一些基層干部對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界線認識不清,將承包權30年不變和土地流轉對立起來,對土地流轉工作消極被動。還有一些鄉村組織工作方法簡單,片面強調或夸大流轉的作用,直接充當土地流轉的主體,不尊重農民的意愿,隨意改變土地承包關系,搞強制性的土地流轉。有的把土地流轉作為增加鄉村收入的手段,或者作為突出地方政績的形象工程,損害農民利益。由于流轉的動機和做法各異,在操作中曲解甚至違背土地政策,如有的強行反租,有的租金補償過低,有的明著“反租”,暗著“倒包”,土地租金的收益分配缺乏透明度,引起農民強烈不滿。
四是非農建設用地存在嚴重損害農民利益的傾向。目前,非農建設用地絕大多數實行國家征用,沒有區分公益性、經營性的不同性質。征地與供地采用雙軌制,征地沿用計劃經濟時的強制辦法,但供地卻采取市場經濟的有償出讓,政府“以地生財”。伴隨著房地產熱、大學城、開發區、小城鎮建設的逐步升溫,征地失控,“圈地運動”不斷升級。對農民的征地補償方法不合理,采取“一次性買斷”,且補償費不能全部到位,層層截留,農民只能得到一點安置補助,這對農民是一種剝奪。大批農民失去土地,又不能從土地上得到賴以生活的經常性收入,成為無業游民,威脅社會穩定。
五是部分農民思想上還存在一些片面認識。部分農民對承包權與使用權認識不清,誤認為流轉使用權就會失去承包權。農民尤其是中老年農民戀土觀念強,寧可拋荒或粗放經營,也不把土地流轉出去。一些集鎮及城郊附近的農民,看到土地在不斷增值,怕轉讓土地以后征用時會失去利益,即使自己無力經營土地也不愿將土地轉讓給別人。
3.切實發揮土地流轉助推器作用的新舉措
(1)強調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黨的農村土地政策,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明確界定農民土地承包權的內容和性質。盡管經過20多年的不斷改革和完善,農民在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方面已享有更多的權利,但土地處分權從來沒有真正賦予農民。這說明農民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不完整的產權。因此,促使農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應是政策完善的方向,特別是應將處分權有條件地賦予農戶。處分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承包權的轉讓、出租、入股、抵押等。讓農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權統一的承包經營權,實際上就是承認農民擁有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權。
(2)建立健全土地流轉機制。土地流轉應朝著規范、有序的方向發展,不能采取強制手段,要建立真正的“自愿、依法、有償”的土地流轉機制。轉入方和轉出方應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村委會和村民代表會研究后,報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登記。鄉鎮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構和村委會應對較大規模流轉土地的業主的資質和資信狀況進行審查,并督促和指導雙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由鄉鎮備案。鼓勵流轉雙方辦理合同公證。土地流轉合同的格式應統一規范,各區縣應統一制發,要明確流轉的形式、數量、年限、條件及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等要素。同時,要建立土地流轉風險保障金制度。業主每年應交納一個合同年的租金和復耕費作為風險保證金,并把風險保證金寫入合同條款中,以防范業主因經營困難等原因無法履約的情況發生。并建立合同檔案管理制度和糾紛調解仲裁制度,有效調解和仲裁合同糾紛,保護農民利益。
(3)建立市場中介組織,完善土地使用權流轉市場體系。市場中介組織是土地使用權流轉雙方的橋梁和紐帶。土地流轉的市場化是土地流轉的必然趨勢,而完善中介服務機構是市場化的關鍵,也是促進農村土地流轉的有效途徑。沒有市場中介,就會使土地流轉的機會減少、成本增加、風險加大。要建立一個開放、競爭、公平、有序、規范化的土地流轉市場,通過引入市場機制來合理確定土地等級、地價、地租,對位置好的土地可引入競價承包、招標租賃等方式。依托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建立從區到開發區到村的各級土地流轉中介機構。建立流轉信息網絡,開展土地流轉供求登記、信息、價格評估、法律政策咨詢等中介服務,為土地流轉搭建一個良好的平臺。
(4)逐步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由于土地依然是大部分農民就業、生存保障和社會福利的惟一依靠,因此,要進一步推進土地流轉,必須積極穩定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將農村的社會保障由依靠土地轉為依靠社會和制度,還土地以正常的生產要素性質,最大限度發揮土地的經濟功能。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樣、農民自愿”的原則,多渠道、多層次、多方式地興辦養老、醫療、生育、傷殘等保險。
(5)準確定位政府及鄉村組織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角色。各級政府都要明確具體部門管理土地流轉工作,或在現有機構設立基礎上成立專門的土地流轉管理機構,明確職責。一是制定好本地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土地流轉方向;二是制定和貫徹落實土地流轉的有關政策,規范流轉雙方的行為;三是做好土地流轉的監督、協調及服務工作,當好裁判員,處理好各方面的利益關系,為土地流轉創造良好的環境。鄉村組織是農村土地的管理者,它監督土地資源的合理運用、農戶土地使用權的流動、土地供需總量的動態平衡,而不應用行政手段去調整土地資源,去干預甚至取代農戶對土地的使用權。
【參考文獻】
新農村土地承包法范文5
Abstract:Land is a kind of very valuable and scarce and irreplaceable resource with a very important base position. The success of building a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the lan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ree land policies of collective land transfer,increase and decrease connection of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land and land consolidation, this paper revealed the important role of land policy in promoting the building of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關鍵詞: 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集體土地流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土地整理
Key words: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the collective land transfer;increase and decrease connection of urban and rural construction land;land consolidation
中圖分類號:D66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28-0245-02
0引言
黨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實現這個目標,重點和難點在農村。因此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的“十一五”規劃建議,明確提出了繼續把解決好“三農”問題作為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任務,并提出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這既是中央對新農村建設的要求,也是其總體目標。這20個字包含的內容極為豐富,涉及農村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管理等方方面面。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一項艱巨而長遠的系統工程,是根據中國目前農村經濟發展存在的問題和中國整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作出的重大決策,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要方面,是擴大內需,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
土地是十分寶貴和稀缺的不可替代的重要資源,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礎地位。土地所具有的養育、承載、資產增值等價值與功能是其他任何生產要素都無法比擬的。農村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生活保障之根本,農村土地政策直接關系到民生、民計,是解決好 “三農”問題的關鍵。當前中央提出的新農村的建設總體目標的五個方面無不與土地息息相關[1]。因此,結合農村當地實際,有效運用好集體土地流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土地整理等土地政策,對于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1集體土地流轉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1.1 集體土地流轉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的決定提出,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決定的提出給集體土地流轉提供了強有力的政策支持。目前集體土地流轉主要指的是土地使用權,既承包經營權在不同經營主體之間的流動和轉讓,其實質是農村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化,主要就是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流轉[2]。
人多地少是我國農業的基本特點。據統計,我國農戶平均承包土地7.5畝,分為5.7塊。耕地規模小、地塊零碎,是農業生產社會化的根本制約因素。而集體土地流轉放開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必然對擴大土地經營規模,發展設施農業,調整農業種植結構,提高土地產出率,加快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具有重要的意義。
1.2 集體土地流轉推動新農村建設的積極意義集體土地流轉的積極探索整合了農村中各種分散的土地資源,改變傳統的單個農戶家庭式低效率的經驗模式,提高了土地的整體效益,同時也為土地的集中、集約化生產奠定了基礎。因此集體土地流轉的積極探索有利于調整農業生產結構、發展規模集約農業和現代農業;有利于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實現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有利于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這對于實現新農村建設的首要任務“生產發展、生活富?!北貙⒕哂蟹e極地促進作用。
1.3 集體土地流轉應注意的問題目前集體土地流轉存在土地流轉不規范、服務不到位以及流轉機制不健全等問題[3],因此必須密切結合各村實際,落實農民群眾對承包土地的“長期而有保障的使用權”和自主經營權,推動農村土地依法、有償、規范、合理流轉,并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機制和管理機制,采取各種措施鼓勵農民采用多種不同形式進行農村土地的流轉,從而加快農村土地適度集中使用,促進農業規模發展,使農業更快更好地與市場結合起來,早日實現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農業,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2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2.1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中提出“鼓勵城鄉建設用地整理,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要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的政策。具體來看,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以下簡稱掛鉤)是指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若干擬整理復墾為耕地的農村建設用地地塊(即拆舊地塊)和擬用于城鎮建設的地塊(即建新地塊)等面積共同組成建新拆舊項目區(以下簡稱項目區),通過建新拆舊和土地整理復墾等措施,在保證項目區內各類土地面積平衡的基礎上,最終實現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城鄉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標。
2.2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推動新農村建設的意義掛鉤政策的實施,可以對空心村以及分散的自然村、偏遠的行政村進行重新規劃,不斷實現居民住宅向中心村、小集鎮集中和鄉鎮企業向工業園集中。因此掛鉤政策的實施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改變我國農村居民點“散、亂、多”的特點,促進耕地和基本農田的集中分布,達到優化土地利用結構,提高土地利用集約度的效果[4];有利于推動農村居民點向中小城鎮集中,統籌城鄉發展,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有利于為鄉鎮企業的發展爭取建設用地指標,繁榮農村經濟。
2.3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應注意的問題值得注意的是,當前掛鉤政策在實施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如:規劃欠科學,隨意性大;重指標使用,輕實施管理以及資金缺口大,保障不到位等問題[5]。因此實施掛鉤政策時,必須緊密結合當地的自然條件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科學確定項目實施地點,合理布局,穩步推進。另外還應采取市場化運作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并完善相應的政策和法律,保障掛鉤政策的科學實施。
3土地整理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3.1 土地整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1條規定“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具體來看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土地質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活動。通過土地整理,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農民生活條件,改善生態環境,被世界各國看成促進農村綜合發展的重要手段[6]。
3.2 土地整理政策在推動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的作用土地整理通過對農村中的耕地、居民點的整理以及未利用地的開發,可以實現田、水、路、林、村科學合理布局。因此實施土地整理有利于盤活農村的各種土地資源,提高土地利用率;有利于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升耕地質量,有利于提高耕地產出,增加農民收入;有利于改善農村生產生活環境,拓展新農村建設提出的“村容整潔”的內涵和范疇[7]。
3.3 實施土地整理時應注意的問題土地整理是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長效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構建農業資源安全生產的平臺,是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直接關系農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實施土地整理項目時,應緊密結合各村實際,建立相應的制度和保障措施,不斷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著眼從服務農業、服務農村、服務農民入手,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4結論
集體土地流轉、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土地整理三項土地政策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這三項土地政策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手段和強大推動力,農村的綜合發展也是實施這三項政策的出發點和歸宿點。因此,在進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必須與這三項土地政策有機集合起來,利用集體土地流轉實現農田向規模經營集中、借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實現農村住宅向中心村和小集鎮集中、鄉鎮企業向工業園集中、通過開展土地整理實現田、水、路、林、村的科學規劃,最終實現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總目標。
參考文獻:
[1]范春生,楊韜,邢賀滿.放活土地政策,促進新農村建設[J].國土資源,2009,(7).
[2]張後軍.簡析土地流轉制度對新農村建設的積極意義[J].中國集體經濟,2009,(7).
[3]唐寅,歐陽小健.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存在問題及對策探討[J].現代經濟信息,2009,(20).
[4]李旺君,王雷.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的利弊分析[J].國土資源情報,2009,(4).
新農村土地承包法范文6
一、當前制約農村土地流轉主要因素
1、土地流轉機制不健全,土地糾紛調處體系不完善。首先,中介服務組織尚未建立,土地流轉市場還沒有形成,流轉信息不暢,土地評價缺乏依據,農民咨詢沒有門路,鼓勵土地流轉的激勵機制尚未形成,欠缺配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鄉村兩級引導和服務不到位,缺乏有效組織農民“以地生財”的能力,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村社組織不能及時介入,對土地流轉的管理和監督職能也沒有完全落實到位。其次,當前農村土地糾紛主要采取協商、調解和訴訟三種方式解決。由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相比具有標的額小、地域廣、取證難、政策性強的特點,加之土地糾紛調處體系不健全,目前普遍存在土地糾紛村組織難以調解,法院受理后不作實體性裁決,而要求政府確權,農民往往不服裁決反復上訴,花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而無結論,有的甚至矛盾激化,通過渠道求助,影響了農村社會穩定。
2、農民轉移就業空間小。一方面,甘州區二三產業不夠發達,規模較小,吸納農村勞動力的能力有限,土地仍是大部分農戶賴以養家糊口、穩步增收的主要依靠。另一方面,農民文化層次偏低,技能水平不高,創業本領不強,轉移就業困難,要通過在城市和企業打工取得比經營土地更高的收益,難度仍然較大。
3、農村社會保障跟不上。由于農村的養老、醫療、社會救助等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保障水平不高,農民主要還是依靠土地收入解決看病、上學、養老等問題,普遍把土地作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來看待,對于流轉土地存在后顧之憂。特別是部分年齡較大的農民,盡管已經沒有精力和能力經營好承包地,但寧肯粗放經營,也不愿將土地流轉出去。
二、促進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對策建議
1、加快農村土地市場建設,充分發揮市場對農村土地資源的基礎配置作用。一方面政府要對土地流轉有宏觀上的調控,完善產權登記制度,建立科學的土地價格評價機制,結合我國具體國情,積極探索出科學的土地價格評估機制;另一方面要建立約束政府行為過度干預的機制,準確定位政府在推進土地流轉中的角色,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務機構,形成系統的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完善從上到下的全方位中介服務系統;同時,要加強宣傳力度,增強農民對相關法規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轉由自發逐步轉向自覺,同時在抓好土地流轉工作中,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方針,千方百計地調動廣大群眾的積極性。
2、進一步完善法律條文。土地流轉法律應明確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代表及對農民的土地流轉權提供法律保障;完善權能范圍,明晰土地產權,消除所有權主體多元性問題。對于使用權流轉的補償標準及利益分配、土地流轉的管理、土地糾紛的處理等基層難以解決的問題,通過調查研究加以規定;此外,要完善農戶的承包權、穩定農戶的土地使用權、豐富土地承包權的權能范圍,賦予農戶對土地享有排他的占有權和使用權、自由的處分權和轉讓權、獨享的收益權,并通過延長土地承包年限來穩定農戶的土地使用權??傊?,應運用法律對農戶擁有的權能予以明確和保障,以法律的形式對本地農村土地流轉加以規范,使土地流轉有序進行,以達到集約利用、規模經營的目的。對暫時不具備立法條件的地方也應適當借鑒發達地區的經驗,完善土地流轉的政策,以確保土地流轉規范有序地進行,使農村土地流轉走上法制化軌道。
3、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創造土地流轉良好的外部環境。根據我國現階段農村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實際情況,
在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業市場化程度的同時,要建立多層次的農村保障體系,包括農村社會風險、社會救濟和社會福利以及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會保險功能,為土地轉出者解決后顧之憂。同時,從法律和稅收等方面制定政策,鼓勵農民自建或與經濟團體協會等聯合出資建立各種民辦服務組織,增加各種性質的農業社會化服務機構,在農業的產前、產中、產后為農民提供資金、技術和經營管理以及銷售等配套的全方位服務。
4、建立有利于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的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第一,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醫療保障制度、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等;第二,大力發展非農產業,加快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當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結構調整的關鍵時期,城市工業和鄉鎮企業吸納農業剩余勞動力的能力較為有限。而且,隨著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企業經營狀況不穩定、非農產業收入不穩定使農民難以徹底離開土地,土地使用權流轉因而難以實行。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加快鄉鎮城市化進程,依靠科技進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使農業剩余勞動力得以合理轉移;第三,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打破傳統戶籍制度的限制。允許戶口的自由遷移,并保證把戶口轉入城市的農民與城市居民在各方面得到同等待遇,保障進城農民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第四,應當積極探索土地流轉形式的多元化道路。我國農村地域遼闊,自然條件也千差萬別,經濟發展不平衡,廣大農村勞動人民在實踐中創造的土地使用權流轉模式也不盡相同。因此,采取靈活多樣的可行性方式,更能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寶貴的土地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