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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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補償辦法

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范文1

為防止土地問題的大量出現國家采取了很多措施來保障農民權益的實現,如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協調裁決機制,征收土地確保農民之請確認、開展百日行動查處違法占地、健全嚴格征地審查報批程序、制定土地區片最低價等,這些措施使農民權利保障得到進一步的深化細化,但是并沒有減少土地糾紛的發生,相反在農民土地維權行為反而比以前增加,不少地方政府解決這類問題的靠的是“公檢法”,這種方法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使矛盾更加的激烈。

土地問題為何愈演愈烈而且難以制止呢,大部分學者認為應當歸根于征收土地過程中土地審批及實施的違法,對此筆者持不完全同意的態度。大部分地區在征收土地過程中確實存在很多的違法情節,如征收土地知情確認程序沒有認真履行在報批中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過于的簡單不符合要求;土地征收后沒有依法公告和履行登記程序;沒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召開聽證會聽取群眾的意見;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肆意征收集體土地;截留征地補償款;或者未批先占、少批多占等等,嚴重的損害了法律的權威侵害了失地農民的利益。但是最近在國土資源部一直嚴格規范土地征收審批程序,在百日行動之后地方政府征收土地呈報的程序不敢嚴重、明顯的違法,特別是截留農民征地補償款這一行為已經大幅度的減少了,一般情況地方政府都會制定征收集體土地補償安置的辦法和征收土地補償的區片最低價格,由于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截留補償款的問題已經很少發生了,可以說很多地方征收農民土地進行的補償是基本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但是土地問題根本沒有得到解決,原因何在?

筆者認為地方政府在呈報和審批過程中存在違法性,對于農民屬于來講屬于程序上的問題,并不是關系農民的切身利益的問題。引發農村土地糾紛的根本原因征收土地對農民的補償標準,即土地被征收后農民能夠得到多少的補償,失去土地依靠什么來維持生活的問題。

二、我國現有的征地補償制度。

關于現行的征地補償依據是《中華人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該條對于征地補償是這樣規定的: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p>

關于征地補償如何分配,對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安置補助費在法律和實際操作中沒有爭議,應當屬于失地農民。但是對于土地補償費我國現行法律有著不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眹临Y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p>

集體土地被征收其土地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是沒有問題的,土地管理法規定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也是按照土地所有權進行規定的,但是就集體財產應當如何分配并不是集體經濟組織自由支配,而是必須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進行分配,各地省政府基本上都制定了具體的分配辦法,一般情況下分配比例為8/2,即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20%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由其依據村規等依據進行支配。

三、土地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

從法律的規定和征地實踐來看,這種征地補償制度并不是按照土地的市場價格對農民進行補償,而僅僅是對征收土地給農民造成的直接損失進行的補償,這樣的補償制度對于農民失去土地而間接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是不予補償的,在法學界這種補償的原則被稱之為不完全補償原則,這種不完全的補償制度對于農民而言極具不公平。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征地是指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為國家所有,這就決定了我國征收土地的行為屬于國家征收行為,而不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不會按照標的物具有的價值來進行補償的,即法律授權政府可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標準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變成國有,將農民正合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權終止并轉讓到他人手中。

該原則從強調“所有權的社會義務性”觀念出發,認為財產權因負有社會義務而不具有絕對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對財產權的剝奪,它已超越了財產權限制的范圍。因此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地依法準許財產權的剝奪,使財產權的保障成為一紙空文。

(一)、地方政府土地財政現象嚴重。

在法律授權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地依法征收集體土地的同時。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奔丛谕恋爻鲎尳鸢俜种呤畬儆诘胤秸斦?,在發達地區,土地出讓金數額巨大,成為地方政府財政預算外收入的最主要來源。土地收入除了增加政府預算內和預算外收入,各個部門可以借此征收土地規費,也提高了部門的積極性。很多地方政府已經將賣地作為自己的主要財政收入,我們稱之為“賣地財政”。陳錫文在接受鳳凰衛視采訪時披露“每年可以向農民征收多少土地是由國家根據發展規劃來確定的,比如在金融危機暴發以前,正常年景下,國務院審批的對各省可以使用的建設用地大約是400萬畝,其中有280萬畝是要征用農民的土地。今年由于情況特殊,應對金融危機,保增長,各地的建設規模就比較大,所以今年針對這樣的情況,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總量是630萬畝,其中315萬畝是要征用農地的。”。其實在國家控制指標外很多地方政府為了增加財政收入大量的超標占地,未批先占的行為時大量存在的,而少批多占的行為則更為嚴重。

并且對于土地出讓金這種不穩定的財政收入也不會納入財政預算,這一定程度上增長了腐敗現象。為追求業績地方政府依靠賣地的收入大搞形象工程建設,導致一些地方政府為搞形象工程大肆揮霍,甚至土地違法、腐敗等現象滋長,對于這些行為農民是非常反感和憤怒的。

(二)、征地補償款與國家土地出讓金相差太大,集體土地的價值不能平等交換。

以耕地年產值來確定的補償標準不能正確的實現土地的價值,且集體土地的使用受到了極大的限制,可以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受限的所有權,農民集體自己無權對其進行處分,只有作為非所有人的國家才有權進行處分,這一規定一方面維護了我國集體土地的穩定,但同時也限制了集體土地價值的實現,將集體土地大量限制在農用地范圍上時,以用途來確定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實際上不符合平等公平的原則。農民在土地被征收時其得到的補償一般在2—5萬元人民幣以內,但當這些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進行出讓時其價格達到了幾十萬甚至幾百萬,這樣的明顯的差價使農民難以接受。

(三)、地方政府在征地過程中的行為與法律不一致,法律對地方政府沒有產生限制作用,這進一步刺激了地方政府的占地的欲望。

物權法規定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但在現實中大量被征收的土地是用于房地產等商業用地,商業開發當然不能歸類公共利益。而且在實施征地方案時地方政府對于農民的反抗往往沒有足夠的耐心來協調和解決。在有些地方常常會出現農民因土地糾紛采取上訪、阻工等措施來抗議而受到了行政處罰甚至刑罰,公檢法等機關成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使土地糾紛更加顯得嚴重。

一方面地方政府大搞土地財政、一方面征地補償不合理,同時有些地方在征地過程中采取強制征收的措施,對群眾思想和民生問題沒有足夠的重視,使土地問題越來越顯得嚴重。

四、對于處理土地糾紛的建議。

對我國土地糾紛的處理問題,總理曾發表過觀點。在承諾農民的土地經營權永遠不變的同時指出,必須對那些被占用土地的農民給予應有補償,其中“土地出讓金主要應給予農民”。昨日,他在十屆人大四次會議結束后舉行的記者招待會上,作出如上表述。簡明扼要地陳述了“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開放”的觀點。他稱,中國政府面對新的任務,需要更加清醒、更加堅定、更加努力。他進一步解釋,更加堅定是指“要堅定不移地推進改革開放,走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彼硎荆斑M中盡管有困難,但不能停頓,“倒退沒有出路”。英國金融時報一位記者問道,如何讓中國農民更好地實現土地價值,抵御非法侵占。表示,中國農民問題的核心是土地問題,中國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土地屬于集體,但生產和經營權屬于農民。對此,他認為,“這是一大特點,也是一大優勢”。隨后,他論述了如何保障農民的土地經營權。對此,他使用了一組排比句:必須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必須保護農民對土地生產經營的自,占用農民土地必須給予應有的補償。土地出讓金主要應該給予農民。必須依法嚴懲那些違背法律、強占亂占農民土地的人。

總理客簡明的話語,其實已經客觀的為我國土地問題解決指明了方向。結合總理的觀點和當前土地問題產生的根源,筆者以為解決土地問題應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一、提高失地農民的征地補償標準,改變以往以耕地年產值來確定補償標準的原則,在征地補償中要充分農民集體對集體土地的所有權。

二、限制征收土地的條件,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應通過政府主導和監督下與農民協商的方式處理,在協商難以解決時方可采取征收這種國家強制手段。

三、對地方政府征地進行有效的監管,嚴格履行征收土地審批制度,對征收集體土地的理由是否屬于公共利益作為審批的重要條件。

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范文2

1.1合法訴求被忽視。以河北省邢臺市“獲賠案件”為例,離異后的通過司法途徑最終獲得應有的土地補償。在農村婦女離異后,其戶口和子女戶口如在夫家村莊,且離婚后依法分得土地,那么土地被政府征收后補償款應為其所有。但由于土地無法同人員流動一并轉移,夫妻離婚后婦女在分割土地時的權利往往被剝奪或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1.2不合理訴求矛盾多。隨著城鎮化不斷發展,整村拆遷情況屢見不鮮,但由于歷史遺留問題,導致土地補償矛盾驟增。在20世紀90年代,一些出嫁女因丈夫家較為貧困,因此選擇回到娘家居住。在土地調整時,為解決出嫁女一家生活問題,會出現臨時租賃村集體土地的情況,但土地并未直接分到其名下。在后期進行的土地征收中,如出嫁女嚴格履行租地義務繳納租金,一般情況下,地面上的附著物是補償給本人,但土地補償款歸屬于村集體?,F實情況是,出嫁女往往由于對征收土地進行了多年耕種,要求將土地補償款一并歸其所有。1.3爭議問題待解決。(1)村內出嫁女由于離異、喪偶等種種原因回到娘家,且戶口一并回遷,在整村拆遷中,該出嫁女應享受安置房。以青海省為例,上述情況的出嫁女可享受50m2安置房。但出嫁女的子女如果戶口隨母親遷回,那么其子女是否也能享受安置補償費和安置房,目前不同地區甚至不同村的規定各有不同,做法也不盡相同。(2)隨著農村戶口紅利的不斷增加,部分女性在出嫁時不愿意將戶口遷至夫家。因此出現戶口在村內“空掛”的現象,當然還包括部分外出務工人員閑置土地,使農村原有的有限土地資源隨著人口的增長而產生的矛盾日益凸顯。對于村內人來說,出嫁女是“外村人”,外出務工人員是“城里人”,但對于夫家村而言,戶口未遷入的婦女同樣是“外村人”,且外出務工的村民同樣享受不到城市人口應有的權利[3]。

2土地征收部門征地流程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往往牽扯到國土部門(即機構改革后的自然資源部門)、建設部門、委托征地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個人。以青海省為例,征地工作的開展流程如下。(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細則》和《青海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調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文件進行集體土地征收。(2)進行“兩公告一登記”工作,使征收土地公告內容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等接受群眾監督,確保征地過程公開透明。(3)在征地過程中聘請有資質的評估公司進行地面附著物評估工作,確保數據真實有效,并在評估后對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結果進行4方(評估公司、被拆遷單位或個人、村委會、自然資源部門)簽字確認后方可生效,后將評估結果在征地范圍內進行公開公示,確保數據結果公開透明。(4)征地過程中按照“一張圖”要求,做好征地面積量算圖,按量算圖簽訂征地協議。因此,村民土地上的附著物由自然資源部門與村民個人進行商榷后依法補償給村民個人,村集體土地由自然資源部門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接,按照相關文件要求將土地補償款發放至村集體經濟組織賬戶,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再依規定向村民發放。

3維權救助途徑探究

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的實質是集體成員資格的確定問題,因城鎮發展、人口流動等多方面因素,土地征收補償過程中衍生出的財產權益,使征地中集體成員資格的確定尤為重要。部分農村婦女選擇通過法律途徑來滿足訴求,但此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糾紛案件能否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在不同地區根據當地的實際政策情況,做法各不相同。3.1土地補償款發放規定。根據相關土地法律,依法征收土地主體為村民委員會,而非個人,集體所有權的主體為集體成員所有。同時,依據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決定,國家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款歸屬于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單位在征收集體土地時會將土地補償款一律發放至村集體賬戶,村民個人無法直接從征地單位取得土地補償金。3.2探索方向。河北、寧夏、廣東等地都在實踐中出臺了一系列法規政策辦法,對農村婦女土地權益取得了一些新的探索和嘗試,對各地立法和司法機關提供了有益借鑒。土地權益是村民最為重要的一項權益,解決這一過程中產生的顯性和隱性矛盾需要在實踐中尋求因地制宜的可行性方法。政策宣講要求深度、廣度,要有針對性地通過多種載體和途徑,在農村集體中倡導男女平等的觀念,需進一步深入解讀黨和國家的政策法規,要能夠引導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處理爭議事件時“德法相依”。司法救助倡導因地制宜,立法部門、司法機關要進一步探索建立可行的法律救濟措施,積極回應農村婦女在土地權益糾紛方面的合理訴求。村規民俗講求與法相依,監督部門要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做好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制定村規民俗方面的監督,確保與現行法律法規相一致。

4結束語

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范文3

關鍵詞:土地征用;集體土地;公共利益;安置補償

征地又稱農民集體土地征用,是指為了國家建設的需要,國家強制把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并給予補償的行為。隨著農村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征地是經常發生的事情,這使許多地方城市面貌煥然一新,它是與各地方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分不開的。然在這過程中,也發生了令人痛心的事情,如有的農民采取鋌而走險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其中也不乏有的地方政府損害農民利益的情況存在。那么,在征地過程中,如何維護農民的利益呢?這確實是我們應該思考的問題。

一、有關征地的法律、行政法規依據及思考

《憲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用?!边@是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對征地作了原則規定。《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也作了相應的規定?!锻恋毓芾矸ā返谒氖鍡l至第五十條集中規定了征地的批準機關、程序、補償安置等?!锻恋毓芾矸ā返谖迨粭l就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作了專門規定,明確由國務院另行規定,這符合專門項目的特殊性?!锻恋毓芾矸ā返谄呤藯l、七十九條就有關征地中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的規定。

國務院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對征地行為的批準事項作出了規定。

從以上的法律、行政法規可以看出,我國有關征地制度是不完善的,操作性不強。而《土地管理法》雖經兩次修訂,但變動不大,故該法已與市場經濟發展不相適應。其中,規定了關于征地的制度前提條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什么是公共利益沒有任何規定,這就為政府無限擴大征地提供了便宜條件,原因就是沒有對征地用途加以區分。征地用途分為公益性征地和經營性征地。公益性征地如用于公共道路、水利、學校等建設,這種情況才是征地的合理前提。經營性征地是用于商業目的,如搞房地產開發,這種情況往往是政府低價從農民手中征用土地,在高價出讓給公司或私人,這與政府的職能是不相稱的,這種情況完全可以由開發商與農民以市場價格協商來簽定土地出讓合同,只是用地上要嚴格限制,政府應加強用地的審批管理。這才能體現市場經濟的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眾所周知,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土地也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對農民土地的征用,就意味著農民喪失了生存的源泉。所以,征用土地對農民給予合理的補償是必要的。而現行有關征地補償操作性方面,遠不如城市房屋拆遷那樣,它有國務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操作性是很強的。因此,國家有必要專門制定一部《土地征用法》來加以規范。

二、征地補償安置的標準思考

征地過程中涉及到的核心問題——征地補償安置,而真正涉及到補償安置的只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這一條特別就耕地的補償安置費用作了規定,而其它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安置沒有標準。而是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標準,而省級地方政府往往在制定標準時又顯得過低。而且標準的制定又是省級授權地市級,地市級又授權區縣級,這種做法有違《立法法》,這必然會造成層層降低標準,也會損害農民的利益。

誠然,每一地塊的價值是不一樣的,但為了維護農民切身利益,每個省級政府在制定標準時明確一個最低標準是必要的。征地中必然會涉及到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問題,而地方政府在制定房屋補償安置價格中往往只體現了房屋的殘存價值,更說不上對房屋所占土地的價格補償了,這是極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權價格是否應該補償,這是爭論的焦點。本人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也是一種商品,也要體現等價交換的原則,應該給予房屋所占范圍內的土地作補償。

三、集體土地征用應遵循的原則

1、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我國人口多,耕地少并且在某些地區耕地又浪費嚴重。隨著人口的逐年增長,耕地將繼續減少,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因此土地管理法規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地原則。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被征地單位必須無條件服從,這不但因為征用土地是國家政治權力的行使,而且因為國家權力的行使是為了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是一國的最高利益,是全體人民的共同利益體現,私人行使權利不得文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在與社會公共利益相抵觸時就得對私人利益加以限制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建設即是社會公共利益得體現,因此應在貫徹節約土地,保護土地得前提下保證國家建設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

集體土地征用意味著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喪失,意味著農民對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喪失,故用地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生產和生活:一是對被征用土地的生產單位要妥善安排生產;二是對征地范圍內的拆遷戶要妥善安置;三是征用的耕地要適當補償;四是征地給農民造成的損失要適當補助。

4、誰使用土地誰補償的原則。

土地征用的補償并不是由國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單位支付,這是因為,國家并不直接使用所征用的土地,也不是使用該被征用土地建設項目的直接受益者,而用地單位則兼具這兩個因素,由其支付征用土地補償是合理的。用地單位的補償是一項法定義務,承擔此項義務是使用被征土地的必要條件。用地單位必須按法定的標準,向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組織給予補償。

四、集體土地的補償與安置

集體土地征用的補償,是征地工作的主要內容,亦是一項難度較大的重要工作,其涉及到國家,集體,個人利益,既要考慮到建設項目的投資和國家建設的發展,又要考慮被征地單位以及農民地生產生活水平,力求做到國家利益優先,兼顧用地單位和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各方利益。

1、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原則:

(1)、保持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的原則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征用農民的土地等于剝奪了他們的生活來源。因此,征地補償應使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為原則,以保障農民兄弟的利益不因征地而受損。

(2)、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的原則。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范圍不能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改變而改變,而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和補償范圍原來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標準給予補償,原來是林地的,按林地的標準給予補償,對地上物的補償和對人員的安置也是如此。

2、征用集體土地的補償范圍和標準: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補償費用。征用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1)土地補償費,主要是因國家征用土地而對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損失給予的補償,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2)安置補償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標準規定。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處于生長而未能收獲的農作物等,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安置剩余勞動力。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被征用單位,用地單位和有關單位,通過發展副業生產和舉辦鄉鎮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安排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者其他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全民所有制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勞動力的單位。

4、土地補償費用的處理。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顚S?,不得挪作他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范文4

關鍵詞:土地征收;失地農民權益;公共利益;土地征收補償

近年來,隨著中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農民集體用地經由征用轉為國家建設用地,由此產生了大批失地農民。據國土資源部統計,1987-2001年,全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226.44萬公頃(3395萬畝),其中通過行政手段征地160萬公頃(2400萬畝)[1]。按人均0.8畝計算,那么在此期間我國失地農民人數高達4000萬至5000萬人。

1 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構成

農民享有合法權益,這本不應該成為問題,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農民都應該享有。結合非農建設征地實際,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交易自主、取得賠償、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四個方面[3]。

2 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損害農民權益的分析

2.1 土地征用目的和征用范圍的模糊性損害了農民的權益

(1) “公共利益”目的和范圍規定不明確

(2)現行法律對公共利益目的的規定存在矛盾

(3)缺乏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審查機制

2.2征用補償及補償分配損害了農民的權益

(1)補償范圍窄。

(2)補償標準過低。

(3)補償分配不合理。

(4)補償糾紛的解決機制缺乏。

(5)補償方式單一,安置責任不明確。

3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維護失地農民權益的措施

3.1 嚴格區分公益性和經營性用地,維護失地農民權益

3.1.1 嚴格而清晰地界定“公共利益”

防止征地權的過度使用,是保護私權的重要手段,是防止公共利益泛化和虛化的必要手段,是我國進行民主化、法制化建設的體現,是保障失地農民權益的根本[7]。

3.1.2 消除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

應修改或廢除《土地管理法》第43條的規定,消除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對于非為公共利益而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不再納入土地征收的范疇,而是推行市場交易制度。具體可以遵循我國的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嚴格限定其相應用途后,通過規范的農村集體土地市場交易手段,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集體依市場規則與買受方進行交易。但是,對于其中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仍要先履行相應行政審批手續后才可交易,這是保護耕地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而對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農村建設用地則不必經審批,只要進行變更登記后即可直接出讓。通過此種方式將公益用地與非公益用地明確區分開,從而更好地規范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防止權力的過度擴張,保護農民的利益。

3.1.3 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審查機制

對是否符合公益,除了政府官員的意見外,還要廣泛征求有關專家和農民的意見,尤其是該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見,讓他們享有參與權和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即可在人大常委會下建立土地征收審查委員會,其成員可以包括土地行政部門、規劃部門、律師、學者、村民代表等,由他們組織聽證會。在聽證會上,土地征收審查委員會在綜合征地雙方的意見、證據以及自己的調查結果后,做出是否屬于公共利益征收的裁定。由于聽證程序在我國已不是一個新鮮的東西,將聽證程序引入到征地過程中,讓土地所有人和他權利人參與其中,既有利于加強土地征收過程的監督,讓土地征收制度真正成為陽光下的制度,又有利于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這種以客觀形式所決定的主觀公益,或許更符合民主的要求。

3.2 完善征地補償制度,維護失地農民權益

3.2.1 擴大補償范圍

(1)土地承包經營權損失。2003年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9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132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這是法律嚴格控制下的征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上的反映。土地承包權已成為一種獨立的物權,農民通過行使該項權利,實現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也可以處分,從而實現其交換價值。由于土地征收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農民造成直接經濟利益損失,因此,應將其納入補償范圍。

(2)殘余地損失。這是由于土地征收而給被征收地塊之外的殘留地所造成的直接損失,是易被忽視的一項重要補償內容。土地征收給殘留地造成損害極為常見,征收導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經濟的土地規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損失。另外,被征收土地的新用途也可能降低殘留土地的生產力,比如噪音污染、水污染、河流堵或改道、飛揚的塵土等都可能降低農作物的產量,額外增加農地投入成本等。對征收導致的殘留地損失給予補償,是保護殘留地權利人利益的需要。

(3)營業損失補償。即對被征地上進行的經營性活動造成的損失的補償。

(4)搬遷費。這是指不被征收的地上物、原有的生產設備、水產、畜產等必須予以遷移,因此應向被征地農民補償搬遷費。

(5)安置費和福利費。這是以轉業培訓或安置所需費用為準,加上最低的社會福利保障費用(可以參照城市人口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給付。

(6)其他必要費用支出的補償,如:律師或專家的費用、權利維護費用以臨時租房費用等。

3.2.2 確立以市場定價為主的補償標準

我國學者對征地補償標準的觀點主要有三種:第一種觀點是主張先維持平均年產值標準,將法定最高倍數30倍提高到40倍[8];第二種觀點是主張區分所征土地的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對經營性用途的征地采用市場價格進行“征購”,對非經營性用途的征地仍采用現有補償標準[9];第三種觀點也是大多數學者贊成的觀點,即采用市場價格進行補償。但對市場價格如何確定又有不同意見。有人主張區位級差補償法,即主要根據土地區位條件確定補償標準,以離城市中心的遠近來決定補償標準的大小[10]。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不能反映所征土地的自身價值,屬于治標不治本;第二種觀點主張對農村土地公益性的征收實行不完全補償的方法也是計劃經濟時代犧牲農民利益的做法,因此不能被采用。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改變征地補償費按“產值倍數法”計算的“一刀切”作法,而是確立以市場定價為主的補償標準??梢栽谡鞯刂兄鸩酵菩型恋亍捌瑓^綜合價”政策堅持市場化方向,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按地段、地類等將城鎮土地劃分成若干區片,每一片區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基準地價,同時結合城鎮基準地價對現存的農用地按地段、實際種植作物等因素進行農用地分等定級,作為農地轉用的市場補償價值,進行定期公布,在統一征地時實行統一的補償標準。

3.2.3 合理分配土地補償費

集體是由若干個體組成的,從本質上講,農民才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最真實的主體,農民具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成員權。葉劍平認為:所謂成員權,即由于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存在,使得村莊內部所有合法成員平等地擁有村屬土地的權利[11]。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不可分割的,任何個人都不可能擁有土地的所有權。當務之急,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賦予被征地農民(也可以被視作為一個集體,即被征地農民集體)分享土地補償費的成員權利,并且規定土地補償費在農民、鄉鎮、村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比例。被征地農民在土地補償費分配上應該占有一定地位,鄉鎮的比例應該有所下降,而村集體的比例也應該有所上升,因為村集體直接承擔著農村社會經濟建設的重負。

假設土地補償費為10,安置補助費為a,青苗補償費為b,a遠小于10,b更小,重構后鄉鎮的20%轉移到農民手中(如表4.1所示):

3.2.4 完善補償方式

(l)分期和終身貨幣補償。將一次性的貨幣補償分期、終身發放,可以給予農民長期保障。如江蘇省昆山市出臺政策規定:改一次性的補償為分期和終身補償,對被征地農戶實行按年分期補償的辦法,每年落實發放到戶,并根據物價上漲指數,三年左右上調一次[12]。

(2)土地債券安置,即將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直接入股到征收土地上建設的經營性企業中。這種方式是指在農村金融或基金信用較好的地區,在農民個人和集體同意的前提下,可采用發行土地債券的辦法進行安置[13]。此外,對于重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基于其綜合效益周期長、收益穩定的特點,也可發放一定數量的土地債券作為征地補償費,一定年限期滿后,農民可以憑借土地債券獲得相應的本息。

(3)征地補償費入股安置方式。此種方式一般僅適用于公益經營類項目而征收土地的情形。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愿意的前提下,將部分或者全部征地補償費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作為股東參與用地單位的生產經營,享受經營利潤并承擔經營風險,其收入按股份合作制企業分配辦法分配。這種安置方式能保護農民的長期利益,但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必須強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民主決議和農民個人自愿的前提條件。

4 結語

中國實現小康社會的最大障礙,不在城市,而在農村。只有維護好失地農民的權益,才能使土地利益在各個社會階層中均衡分配,才能保障各個社會階層的權益;才能理順弱勢群體和強勢群體之間的關系,理順農民和政府之間的關系,理順農民與用地單位的關系,才能保障各種社會關系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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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范文5

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并給農民集體和個人以補償的法律制度。土地不僅是不可再生的資源,也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因此歷來為人們所重視。那么作為土地征收的有關立法也顯得異常重要,但我國還沒有專門的《土地征收法》,目前的土地征收主要靠《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來調整。這樣的立法現狀不但與土地征收的法律地位不相適應也顯得有點單調。另外隨著我國的飛速及各地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土地被征收,用于非農化建設,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狀況更加混亂。因此農村集體土地在征收過程中所暴漏出來的也就越來越多,有些行為已嚴重違背了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本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如土地征收權被濫用、各地補償標準及范圍不合理、征收程序不規范不民主及以租代征等等。這一系列問題的存在如不加以妥善解決將直接侵犯廣大農民的利益,另外也直接擾亂國家整個土地資源規劃和利用,因此作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完善。一、首先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區別。二、村民小組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應加以明確。三、嚴格限定土地征收的條件。四、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應市場化運作,加強政府向服務型功能轉化。五、擴大土地補償范圍,采取多種形式的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六、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加強征地民主。七、“公共利益”應法定化。八、制定專門的土地征收法。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

缺陷及完善

土地征收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為社會公共利益所確立的一種基本法律制度。①對土地征收的概念界無大的爭議,在以前有的稱土地征用即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將土地收為公用。②有的還稱為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也就是國家運用行政權力把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家所有的行為。③如一九九八年《土地管理法》就沿用此概念。因此我們現在一般認為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并給農民集體和個人以補償的法律制度。土地作為農民生產的基本要素和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目前除了一部《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憲法》的原則性規定外,我國沒有一部專門的《土地征收法》,這顯然與土地征收的法律地位及其重要性不相適應。另外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各地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土地被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而濫用,用于非農化建設,有些純粹是經營性的開發,完全是為了獲得私利。這些行為嚴重違背了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本意,所暴漏出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已嚴重了我國土地征收市場發展的秩序,這更迫切需要出臺一部專門的《土地征收法》。

一 目前我國土地征收的法律概況

我國土地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農民集體所有制。那么作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土地所有權也相應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而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我國的土地征收也只能發生在國家和農民集體之間,因此本文所談的土地征收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征用。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土地征收現象越來越普遍,它也成為農村的一個基本法律問題。另外土地征收本身就是經濟發展的結果,它和經濟的發展密不可分,經濟越發達的地區,土地征收發生率也越高,這就使我國的土地征收和經濟發展緊密相連并且表現得越來越明顯。土地的征收在國民經濟生活中顯得是如此重要,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土地征收法》,目前的土地征收、征用主要靠《憲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理》等相關行政法規、規章來調整。就目前來說國家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隨時都可以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強制征收。并且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征收這種法律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出異議,如對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有異議也只能提請批準征地的政府裁決。但征收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另外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僅包括土地補償費用、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至于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特殊情況下不超過三十倍。從以上立法可以看到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采用的是有限的低價補償,并且補償范圍也只限于《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

實質上土地征收的補償費用在我國是和當地的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東部地區往往高于中西部地區,就目前中原地區一般耕地年產值僅為1000元左右,也就是說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用為3萬元,這點費用根本不能保障失地農民以后的生活,而征地后土地的市場價格往往為補償費用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土地征收前后的巨大差價誘惑著部分地區大搞各類開發區,以致前幾年出現大規模的“圈地運動”,甚至有些地方出現了征而不用,等待升值使大量土地閑置,浪費土地資源的現象。另據有關部門統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通過后的1986年至1995年,耕地累計減少10266萬畝,年均減少1027萬畝,在這些減少的耕地中,其中違法用地總量達428.7萬畝。④全國1/3以上的群眾生活歸因于土地問題,而其中60%左右直接由征用引起。⑤因此基于上述土地使用狀況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也是勢在必行。

二 當前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

(一) 土地征收權被濫用

當前土地征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征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睂嶋H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么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我建一個學校和是為了公共利益,我開發一個經濟適用房住宅小區是否也為公共利益呢?

另外“公共利益”外延界定的不明確也導致土地征收權被國家權力機關極度濫用。因為我國土地征收的補償費用實行的并非真正的市場價格,而是由國家單方制定的補償標準和范圍,遠遠低于市場價格。即使這樣的低價也往往是由用地單位來支付的,國家實際上是無對價取得土地,這就加劇了土地征收權的濫用。

(二)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范圍不合理

1、補償標準和范圍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

按照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實際上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農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既然是兩種所有制的轉移,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的價格就應該由市場來決定,就應該由法定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來評估。而現行法律規定是按照被征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產值的6—10倍來的,一方面這種制度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市場、土地用途、地區差異、種植條件等。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征收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組織和農民只有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才有權要求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個異議是指對6—10倍以內,而對于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要求高于10倍的救濟措施在立法及司法解釋中并未提及。另外這樣的規定也違背了民法規定的財產所有權的基本權能,體現不出農村集體組織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

2、征地補償范圍小、標準低

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一般限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土地復墾費或耕地開墾費等。這樣的補償范圍在土地市場發展的今天遠遠彌補不了農民失去土地的損失。因此是否能考慮一下象國外一樣進一步擴大征地的補償范圍,如加拿大的土地征收補償一般包括(1)被征收部分的補償,必須根據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及當時的市場價格。(2)有害或不良影響補償,主要針對被征收地塊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對剩余部分造成的損害,可能還包括對個人或經營損失及其他相關損失的補償。(3)干擾損失補償,被征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因為不動產全部或基本征收,因混亂而造成的成本或開支補償。(4)重新安置的困難補償。⑥

另外德國對土地的補償范圍也值得借鑒,如(1)土地或其他標的物權利損失補償標準為:以土地或其他標的物在征收機關裁定征收申請當日的轉移價值或市場價值為準。(2)營業損失補償,補償標準為:在其他土地投資可獲得的同等收益。(3)征收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⑦其實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在我國個別地方也有所突破,如《江蘇省蘇州市征用土地暫行辦法》第14條規定的就有保養費,并且在該辦法第24條還對保養費的發放辦法作出了詳細規定。

另一方面土地的補償標準也有點過低,按照法律規定補償標準為被征收前3年畝產量的6—10倍,這樣算下來荒地補償費每畝為5000元左右,即使可耕地在有些農村也只有20000元,不要說彌補損失了,甚至連原來的生活水平都難以維持。

3、安置補助費過低,解決不了勞動力安置問題,另外也與我國現行勞動法不協調。

例如湖北省的安置補助費一般在5000—14000元/畝,這樣低的安置費,用人單位根本

集體土地補償辦法范文6

關鍵詞:征地補償;未來性;可增值性

中圖分類號:D91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05-0126-02

一、我國征地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征地補償制度存在多方面的缺陷,并在實際征地中引發一系列社會法律問題。這里以廣州大學城的興建為例。

廣州大學城的興建,被認為是廣東省教育事業發展的一個新的里程碑。然而,在發展教育的背后,卻是以摧毀耕地和驅逐原住民為代價,而一度的強拆強遷事件更是鬧得滿城皆知。然則近年來,大學城多塊土地被拍賣,皆被開發者高價取得,此事件更是引起軒然大波?!稄V州市番禺區廣州大學城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規定,“按房屋類型,補償標準從400元到850元/平方米。村民們獲補償款項的雖按照征用耕地補償標準的最高限計算,但每戶拆遷補償亦不過10.92萬元,按時搬遷拆房獎勵10.08萬元,人頭獎勵6.66萬元,加起來每戶可得的拆遷補償款僅為27.66萬元左右?!盵1]然而,征收后的土地政府以空閑為由,將多塊土地進行出賣,拍賣價格竟為征收價格的近10倍,達到每平方米價格7 000多元的高價。而今,大學城商業南區于2012年7月拆除,建設空氣質量監測站。作為一個公共利益需要的設施,竟然要拆除原有的商業中心以得到空地建設;更諷刺的是,在即將拆除的商業中心旁邊,就是拍賣出去的土地,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

廣州大學城被拆遷后,如今只剩下4個保留村,已無耕地。在這種情況下,被征地的農民除少部分加入學校的物業管理工作中,其余大多數人卻不得不遠走他鄉,外出另謀生路,長遠生計成其最大問題。以公共利益興辦教育為幌子,以補償性的價格征收土地,而后通過出讓,轉手天價拍賣大學城土地;大學城具有的優越配套設施和濃厚人文氛圍,這正是開發商所看重的。如此“低買高賣”之舉,甚至有人將之表述為,“以大學城建設帶動房地產發展”。

無論是借著公共利益的名頭進行征地,又或是確實為公共利益征地而后變為商業用地的,在我國這類情況屢見不鮮。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是由于我國目前對土地用途并沒有做出具體明確的區分,這樣就導致了在征地與土地出讓二者之間價格的不均衡,存在著巨額的利潤空間,從而使得政府與開發商聯手,共同獲取利益。然則作為土地使用者的農民卻只是獲得極少的補償款。

二、我國目前征地補償的現狀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被國家征用后,相關補償費用則包括耕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捌渲姓魇崭氐耐恋匮a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钡?,“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p>

有些學者對這種人為降低補償標準的做法大為批評,認為應該按照等價交換的原理來計算補償費用,目前的補償費并不能體現土地的真正價值;而農民作為土地的使用者,卻僅僅是獲得了一些最基本的補償,“按照我國東部地區一般耕地年產值800元左右計算,每畝土地補償費至多2萬元,僅相當于普通公務員一年的工資收入,根本不能體現土地的實際價值,損害了原土地所有人的經濟利益……改革開放以來低價征用農民的土地,至少使農民蒙受了2萬億元的損失”。

我國集體土地征用補償制度采用的是一次性貨幣補償制度。這種一次性補償方式沒有考慮到土地對于被征地農民的長期作用與保障功能,沒有考慮到土地未來的可能增值空間。因此,如何完善征地補償標準制度,體現土地的實際價值與預期價值,確保被征地農民的未來生計,就成為了一個重大而復雜的問題。

對此,有些學者將此問題用土地補償標準的“未來性”[2]來加以概括,筆者也將使用未來性一詞。

三、征地補償標準的未來性概述

征地補償標準的未來性,應該與土地現有價值和補償的一次性相對應的一個概念。其含義是土地征用的補償標準不應僅僅衡量被征土地的現有價值,還應充分考慮土地未來的可增值空間,體現出土地的未來價值。但未來性一詞涉及的又不僅僅是土地可預期的未來價值,還包括因此引起的一系列問題,如被征地農民的未來生活保障問題。

(一)有關學者的觀點

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就有很多學者對征地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多角度、多層次的探索研究,力圖為征地制度改革提供理論依據并據此構建新的土地征用制度,以變解決征地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其中,征地補償的問題是眾多問題中的關鍵點,有很多學者就此發表過不同的意見,特別是就土地的未來價值或預期收益來衡量補償標準這一問題上,更是眾說紛紜。

黃賢金等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客觀上要求土地作為商品,其價值由市場來確定?!盵3]由此,征地補償費應參照被征土地的市場價格來確定;應改變國家現有按被征土地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的制度,而按土地的預期收益來確定。

鐘水映等學者也認為,現行補償標準沒有體現土地的真正價值,不能體現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收益,也不能全面體現“土地產權關系”,從而造成征地過程中的經濟利益分配不均衡,從而引發各種社會矛盾;其建議在征地時應按照等價交換的市場原則進行,體現土地的可增值性,從而確定征地補償標準[4]。

當然,也有學者對此持有不同的觀點。

以周誠代表的學者就不認同,其認為,以土地的市場價值進行補償不盡合理,理由是土地增值區分為自力增值和外力增值兩種情況?!稗r地轉非后的土地增值屬于外力增值,不是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對土地進行投資的結果,而是來源于整個社會,那么增值應該歸公。”[5]就此,征地補償只能按土地的原用途進行補償。

孫計川認為,“征地補償標準應當是按照原有條件使用土地本來可以獲得、由于征地而失去的收益?!盵6]即認為征地補償應立足于土地原用途,而不應包括土地未來可能的收益。

在上述兩種觀點中,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即征地補償應當體現土地的未來預期收益,即具有未來性。本文將從理論和實踐兩個方面分別進行論述。

(二)理論基礎及其現實依據

1.公平補償的原則

在實踐中,政府在征用農民的土地后,就通過劃撥和出讓的方式轉讓給使用方,在這一過程產生的巨額利益,都將歸征地方所有,而農民作為土地原本的使用者卻只僅僅獲得低額的補償款。如上述提到的大學城的“地王”;滬寧高速的土地補償費僅為8 000元/畝,而其在香港的上市的土地市值高達20萬元/畝。農村集體土地在被征收后,土地的性質將發生轉變,這過程產生的增值利益全部被政府取得;在某種意義上,征地成了政府獲利的工具。這實際上是剝奪了農民對其土地享有的預期利益,違背了公平原則。因此,應確定征地補償標準的未來性,立足于土地的預期利益,通過某種制度的設計使被征地的農民也能夠分享到這一可期待的利益,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

2.保障農民的可期待利益

土地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屬性,其收益是長期可持續的。在正常的環境下,農民可以在這塊土地上不斷獲得收益。而一旦土地被國家征收,即使農民得到了一部分的補償,但并不能真正填補其對土地的預期收益。如《土地管理法》中提到的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這里我們可否理解為只補償了農民6到10年的可期待利益。那10年后的耕地利益就這樣被國家剝奪了嗎?而當農民在投入大量精力與金錢對土地進行改良后,預期利益與補償費的反差將尤為強烈。因此目前這種補償標準并不能彌補農民對土地未來持續收益的預期,應通過制度的設計來保障農民的可預期利益。

3.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

在我國,集體土地尤其是耕地有一個顯著特點:承載了農村的社會保障功能。在目前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完善的前提下,耕地所產生的糧食就成了就直接的社會保障。我國農民的心態其實很簡單,只要有飯吃,將生活地很安穩。而土地被征用之后,雖然可以得到一次性的貨幣補償款,但面臨著其他眾多的問題。如何重新謀生,如何重新安穩的生活;而一旦大量的農民涌入城市,又將導致其他的社會問題。立足土地的未來利益,充分考慮這一現實問題,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未來生計,體現原有的土地保障功能,這都必須在新的征地制度中體現出來。

4.國外的相關立法

世界上的一些國家在規定土地補償標準時,其關注的不只是土地的現有價值,還包括未來預期的增值。如美國在征地補償方面采用的是公正補償原則,其補償標準則是以征用時的市場價格為計算標準:包括被征用土地現有的價值和土地可預期、可預見的未來價值;除此之外,還補償相鄰土地所有者因征收所受到的損失。法國采用的是公平補償原則,簡單地說,其要求的是被征收者并不因為征收而受到損失,也沒有因為補償而獲利。

四、土地的未來利益作為征地補償標準的實現――以現實存在的做法為依據

總體來看,要在征地補償標準中加入未來性的制度設計,就必須拋棄現有的一次性貨幣補償的做法。在強調公平補償的基礎上,將農民對土地的預期收益轉化成一種新的存在方式,讓農民不會因為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對土地的可期待利益;而要想實現這種轉化,必須采取新的土地征用補償方式。

近年來,各地在征地實踐試點中都采取了一些新的補償方式,并取得了一些較為成功的經驗。這些補償方式,都較為成功地將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收益轉化為新的方式,保障著農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有所降低。筆者對有關試點進行歸類總結,記述如下。

(一)股權補償

股權補償,指的是農民的土地在被征用的時候,并不直接支付補償款,而是將該土地補償款參與入股經營,以每年的經營收益進行分紅。這種模式直接將土地的預期收益轉化為每年的分紅,從一定程度上看,農民并沒有因為征地而失去其長期利益,有效地保障了農民(下轉130頁)(上接127頁)的根本利益。

最具代表性的則是江蘇省兩地采取的做法。其一,吳中區青口鎮的土地合作社,其對本鎮內被征收的土地進行量化處理,“以每畝一股不低于1萬元折價入股”,每年進行分紅。其二,泰州海陵區則是在各鄉鎮成立了專門的管理機構――鄉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管理本鄉鎮的征地補償費。在發展程度不同的鄉鎮,分別采取不同的做法。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一是在生產較為落后的鄉鎮,采取的做法是:由管理辦公室統一把補償費存入銀行,后每年將利息分給被征地農民。二是工業生產較為成熟的鄉鎮,補償費則統一由資產管理辦公室管理,用于鄉鎮企業的發展再生產,再進行分紅。三是而位于城市近郊的鄉鎮,由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從征地補償費中拿出資金,發展生產,進行投資,年底進行收益分紅[7]。

(二)留地安置

留地安置是按照約定的一定比例設置留用地,供被征地農民按城市規劃要求開發、經營。留用地經營所得收入,只能用于發展集體經濟和改善農民生活。

江蘇省蘇州市政府了《蘇州市征用土地暫行辦法》,其中規定了留地安置的做法,留用地作為征地后政府對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償方式之一。留用地的面積也在《暫行辦法》中有具體的規定“在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根據需安置的農業人口中,按照留用地所在地的土地級差收益和人均年收入1 000元標準,核發留用地指標?!痹谠撧k法中,還強調留用只能用于發展本鄉鎮的經濟建設,或由村民進行生產經營。

(三)社會保障機制

社會保障機制的補償方式,即是為被征地的農民購買社保,并規定在有條件的城鎮需將其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障體系。這對于被征地農民來說,相當于以土地的預期收入變換成社會保險。目前,不少地方應采取此種做法。即從征地補償費和政府土地招標拍賣出讓取得的收益中取出一定比例,用于為被征地農民辦理養老與醫療保險。

浙江省在《關于加快建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通知》中,規定了這種補償方式,具體做法為:一般應先實行基本生活保障方式;也可采用基本生活保障與社會保障相結合實行的辦法;少數有條件的地方,還應該直接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納入城鎮社保體系。同時規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資金由政府、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個人共同出資籌集。政府承擔部分不低于保障資金總額的30%,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承擔70%,從土地補償費、征地安置補助費中列支和抵交?!?/p>

參考文獻:

[1]廣州大學城高標準補償征地[EB/OL].廣州城市建設檔案館,http:///news/view.asp?id=XW2003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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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梅林.淺析集體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的未來性[J].法制與經濟,2006,(8).

[3]黃賢金,等.中國農村土地市場運行機理分析[J].農業經濟學,2001,(9).

[4]鐘水映.熱問題冷思考――農地征用二題[J].中國土地,2005,(2).

[5]周誠.農地征用中的公正補償[J].中國土地,2004,(Z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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